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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附录六 青岛德境以内更定征税办法
青岛德境以内更定征税办法
(1907年4月17日)
为更订章程事:照得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曾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五年十二月初二厘订晓谕在案,兹拟将该章第十四条删除作废,另议新章一条,以补斯乏,合即详列于左:
第一端 总 章
第一款 各种货物之纳进口税,须以临时为断,或在离无税之区地时,或非运入无税区地在他处起岸之前,方应完税。该货完税后,便可通行销售,即不归海关限制(修改章程第四条)。凡由租界运往他处,于出口时须纳出口税(会订章程第六款)。其由内地出入租界,至无税区地之外,不在海关境界者,海关于其往来,均不稽征税项。租界内各产生之散碎物料及用该物料制成之各种货物,暨或用由海路运入租界之物料制成之各货,均不纳出口税(会订章程第六款)。凡用物料制成之货,当与寻常物料视同一律,惟若将该货配用之物料,于尚未制成之先,报明海关,方能按照专章办法办理。至论纳税一节,物料制成之货,其在无税区地之内与外,均当一律办理。
第二款 凡在租界内制造之各种货物,如运赴内地,于出境时,可任由商便,纳制成货之子口税,请领税单(当与后之解释合观)。
第三款 土产之物料,或由内地,或由非通商口岸之处运来租界,以供制造厂之需者,可先报明海关,呈立应税若干之保结存储,以备嗣后征收税项。所有用已经报关物料制成之货,应于出口时照其配用物料之数目纳税,海关即照数该计注销保结之内。自立保结之日起,应于三年限内,将税项清结。运制成之货出口,应照则按成件纳出口正税,或照制货配用之物料纳税,均任听商便。若制成货物之所用物料,或未经报明海关,或报关而未立保结,该货经过海关,于出口时,应纳出口正税。
第四款 凡由外洋或由中国通商口岸运来之物料,所纳进口正税或复进口半税,俟制成货物,若由海路运往他处出口时,应由海关照其所纳之正、半税银,用存票发还。但须于进口时,预先报明海关,该物料确系为制造厂之用。
第五款 租界内制成之各种货物,由海路运往中国口岸,当至某口岸进口时,应照则纳进口正税。若欲复运入内地,可纳子口税,领有税单,则沿途逢关过卡,即不再行重征。
第六款 由海关会同租界管理员,当彼此商订,制成各种之货应核计该货分类配用之物料若干,有一定限制,列为册表。若运往他处,于出口时,以便照算核减税则应征之出口税数。
第七款 所有制造厂,能有如上所论之利益,应由租界管理员挂号立有册簿,以一份交于海关。嗣后可更改增减,如有更改之处,即随时声报海关。
第二端 解 释
以下解释各节,系专指制造厂所用之散碎物料,运到租借界内时,已经报明海关,确系为制造厂制货之用,并一面随时随势立有保结,存储海关之办法。
第一条 外洋所产之物料运至租界内,或系由外洋迳运,或系由外洋经中国通商口岸转运。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外洋:
已纳之税应发还。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中国通商口岸,应发还所纳之进口正税。在通商口岸时,其货应征何税如下:
一、该货到口岸进口时,应照税则所载同货由外洋迳运而来者,一律征税。
一、该货若入内地,亦可纳子口税,领有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由水路运往各处,欲照内港行轮章程办理,其所征之税如下:
一、该货比照同类非由租界内之制造厂制成之货,欲复运入内地,于起程时,或沿途,或抵 境,征收各种应完税厘,与同运同类制成之货一律输纳。
一、然该货如按照成件完清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沿途逢送遇 卡,即不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离租界由陆路运入内地,应如何对待:
一、照内港行轮章程待同一律。
第二条 由中国通商口岸运来土产之物料。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外洋:
一、已纳之复进口税应发还。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中国通商口岸:
一、应予以复进口税之免重征执照,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数目核计,以便持至通商口岸免征 税项;此后即视同中国土货,不能享洋货入内地之利益;然亦可任听商便,如下办理:
一、将复进口税项若干发还,俟所至之通商口岸,应照制成之洋货,同类,照则纳进口正税; 若欲复运入内地,可如下办理:
一、该货如完清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再行 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由水路运往各处,欲照内港行轮章程办理,其所征之税如下:
一、该货比照同类非由租界内之制造厂制成之货,欲入内地,于起程时,或沿途,或抵境,征 收各等应完税厘,与同运同类制成之货一律输纳;
一、然该货如按照同运同类制成之货,完清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 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离租界,若由陆路运入内地,应如何对待:
一、照内港行轮章程待同一律。
第三条 土产之物料若按内港行轮章程运来者。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外洋,须在海关完纳出口正税:
一、该出口正税可任听商便,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核计;
一、亦可任便按照制成之货,完纳正税,即将货内配用之物料核计数目,注销保结之内。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中国通商口岸时,可任听商便,在海关照则完纳出口正税,或照制货之物料核计,或照制成之货核计:
一、若照制货之物料核计,于运至通商口岸时,再纳复进口半税,嗣后即视成中国土货。
一、若按照制成之货核计,给予免重征执照,以便持至通商口岸时,同洋货一律免征税项;
一、该货如另行完清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 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欲按照内港行轮章程离租界,应在海关照则完纳复进口半税:
一、此半税可任听商便,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核计;
一、亦可任便按照制成之货核计;
一、该货比照同类非由租界内之制造厂制成之货,欲入内地,或沿途,或抵境,征收各等应完 税厘,与同运同类制成之货一律输纳;
一、然该货如按照同运同类制成之货,完清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 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由陆路运入内地,应如何对待:
一、照内港行轮章程待同一律。
第四条 由内地陆路运来土产之物料。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外洋,应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核计数目,注销保结之内,其在海关应完之税项,办法如下:
一、可任听商便,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纳出口正税;
一、亦可任便按照制成之同类各货,纳出口正税。
一、如制成之货运往中国通商口岸出口时,可听任商便,在海关照则完纳出口正税,或照制货之物料核计,或照制成之货核计:
一、若照制货之物料核计,于运至中国通商口岸时,再纳复进口半税,嗣后即视成中国土货;
一、若按制成之货核计,给予免重征执照,以便持至通商口岸时,同洋货一律免征税项;
一、该货如另行完清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 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欲照内港行轮章程离租界,应在海关照则完纳复进口半税:
一、此半税可任听商便,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核计;
一、亦可任便按照制成之货核计,此后即照同运同类制成之货情形一律者,征收沿途税厘。 然若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不再重征。此项税单,由租界之海关发给;
一、当发给税单时,该货按照制成之货估计,应完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
一、以上所论已经报明海关之制货,所用各种散碎物料若离租界时,或仍系原来未制货之物料,或系已制成之货物,如欲由陆路复运入中国内地,应与同运同类之中国土货,一律看待,即照征沿途、抵境各项税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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