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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一章 税  制

第一节 胶海关税制


  胶海关开关前,青岛口岸东海关各分关、分卡和代办处同时执行着互不相同的四种地方税制。各口无固定章则,税则根据贸易的繁荣与否每年变化,货物税的增减由负责各分关的委员和分卡的书办决定。有时征收两倍的船钞代替进口税。所有税厘,皆以各分关、卡委员和书办上报海关道台的数额为准,上报数即被认定为实征数额。
  1899年4月,德国驻中国公使海靖和中国海关税务司赫德订立了《青岛设关征税办法》,胶海关颁行了《胶州新关试行章程》。《办法》和《章程》规定,除内地运进青岛的货物需征子口税外,其余一切货物运进青岛,如果于界内不再运出,均不征收关税。中国内地所产土货、土产及来料加工件运进青岛并在青岛制成货物出口时,均予免税。胶海关对由德国运来青岛,再从青岛运往中国内地的货物征收进口正税,并发给准单,凭以输往内地。中国土货由内地运来青岛装船运往他处,由胶海关征收出口正税。土货由中国通商口岸运进青岛如过界运往内地,需向海关查验已完出口正税之原始凭据,照条约税则征收进口半税;如复运出口外洋,可完纳进口正税;复装船运往青岛,于缴纳子口税后,准予复运往内地;如复出口运往国外,也不再征出口税。中国货物在青岛完纳出口正税后,投运国内其他通商口岸,由胶海关发给完税凭据,于其他口岸进口时,向当地口岸海关报验,以凭完纳复进口半税。胶海关征收关税,均按通商各口岸税则税率办理,原则上值百抽五。出入内地的子口税,亦依协定税则征收进口、出口正税之半。外国鸦片准予原箱报运进口,不得改包装和零星夹带,到口时即向海关报明,由海关监管即卸内栈,于完清税厘粘贴印花后,方可运赴内地。青岛境内销用的洋、土各药,其税率也由胶海关代征,按税额每百两扣二两五钱为海关关税,余额全部按月解缴德国殖民当局,中国鸦片出口,比照外国鸦片进口办理。
  胶海关开关后,胶海关税务司兼管青岛地区原设常关,代征常关税厘。凡帆船载运货物进出青岛各口,全部按通商税制税率征收半税,货物进出口均按值百抽二点五征税。而对确定洋货者完纳整税,所征税银的4/5为常税,1/5为厘金,其他旧有船规、散规等杂捐杂费概予公告免除。
  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条约》第四条规定,中国Gov赔款银4.5亿两,分39年本息还清,到1940年共需缴银9.8亿多两,议定以关税作抵押,并将内地关税、盐税作为赔偿;第六条规定,所有常关所设收税分局,凡在距海关所在通商口岸50里内者,统归海关税务司管理。
  鉴于1898年确定的自由港制实行不甚理想,为了攫取租借地的更多利益和权力,1905年12月,德国同清廷签订《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与《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将自由港制改为自由地区制,无税区仅限于大港码头区域。
  1906年1月1日起,货物由海运出入青岛,一律于进出口时按照税则完纳税厘税项,税则税率均比照中国通商口岸海关执行,同时规定了青岛港货物进出口时,应完税数不过于制造厂所用原材料应完出口税额。具体执行为:一、土产物料由内地或非通商口岸运进租界用以加工成品后出口,可先报明海关,呈具保结。所用已报关物料制成产品于出口时按其所用原材料数目纳税,海关照数于保结内核计注销。所立保结,以三年为限,届时必须结清。制成的货物出口时,按成品交纳出口正税,或按制成品所用原材料纳税,均任商便。如果货物所用原材料未经报明海关和具立报结,制成品出口时,则应完纳出口正税。二、由国外或中国通商口岸进来的原材料,进口时已完纳进口正税或复运进口半税者,制成货物由水路出口时,即将其原纳的进口正税或复进口半税偿还。但原材料进口时,须预先报明海关,该材料确系制造加工成品所用。三、租界内制成货物,由海上运往中国口岸,在某口岸进口时,完纳进口正税,如复运入内地,可纳子口税;凭纳税单,在沿途逢关过卡时,不再重征。货物的制造厂应由租界管理员挂号立册,海关登记注册管理。
  此外,《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可免税各物:“甲、各色军械、号衣等项虽系水陆武员运到,究应持有本督署所发之凭据,方能照免。乙、军用物料及各色食品因备战由水陆武员运到者,亦应一律照办。丙、机器厂之全副配件以及机器各分件、制造厂所用之家具、机料暨各种农器与建盖衙署以及各等工程之木料、器具运到时,亟应赴关呈交保结,填注该货价值,并须担保确系德境(编按:租借地)内应用之物,方能照免。丁、某样机件,即如车辆并运物之器机等项,只因有修理之处,出入无税之区地,即准免税;惟遇出入无税区地之时,均应报明,以便关员稽查”。由于该章程的签订,使德国攫取了更多的特权。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税制尽循德例。1915年8月6日,中国总税务司安格联和日本国特命全权公使日置益签订《恢复青岛海关协定》规定,青岛复开中国海关办公关署,该关署执行海关事务,均照中德于1899年4月17日在北京会订的《青岛设关征税办法》和1905年12月1日在北京签订的《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
  北洋Gov统治时期,胶海关征税事宜与各通商口岸海关划一。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废除原值百抽五的片面协定关税,先后四次重新修订关税税则,至1934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国定税则》。此税则将进口货物分为16大类,共672个税则号例。除免税者外,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80%。分5%、7.5%、10%、15%、20%、25%、30%、35%、40%、50%、60%、70%、80%十三个等级。绝大部分货物的进口税率在25%以下。出口货物分6大类,共分213个税则号例。除免税者外,共分5%和7.5%两个税率等级。1948年8月,胶海关实施南京国民Gov颁布的新关税税则。其进口税率普遍提高,最高税率为200%,并有固定税率和协定税率之分(相当于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一章 税  制

第二节 青岛海关税制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沿用胶海关税则征收关税。1951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公布实施。该税则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生产将有可能发展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实行保护税率;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须品,订征更高的税率;对于科学图书、农药、药品制定低税率或免税;对于国内生产很少或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子及肥料等制定低税率或免税。新税则与世界多数国家实行的税则一样,进口货物的关税设两种税率,一种是普通税率,一种是最低税率(即最惠国税率)。对与中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执行最低税率。对与中国没有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执行普通税率。实行奖励出口的政策,出口货物一般免税或低税。
  税则将全部进出口货物根据自然属性、用途和加工程度不同分为17类,89组,939个税则号例,共有1 725个税目和子目。税则按照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对商品不同的需求情况,将进口商品分为20个税级。必须品类税率分为免税、5%、7.5%、10%、12.5%、15%、17.5%、20%、25%、30%、35%、40%十二级;非必须品税率分为50%、60%、70%、80%、100%五级,奢侈品类税率分为120%、150%、200%三级。税则采取进出合一制,进口税率设最低和普通税率两栏,普通税率一般比最低税率高1~2个税级,对进出口的奢侈品则比最低税率高0.5倍或1倍。普通税率分免税、7.5%、10%、12.5%、15%、20%、25%、30%、35%、40%、45%、50%、60%、70%、80%、90%、100%、120%、150%、180%、200%、250%、300%、400%共24个税级。税则的最后一栏为出口税率,其中对花生、花生油、桐油、猪鬃、薄荷脑、薄荷油等6种商品按较低税率征税外,其余商品出口全部免税。1952年1月9日,青岛海关开始实行中央人民Gov财政经济委员会制订的《关于由苏联及新民主主义国家进出口货物集中纳税及划拨结算办法》。凡国营外贸公司经营的从苏联及新民主主义国家进口的货物都在北京划拨结算。1954年12月,实行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国营单位由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进口国家合同货物纳税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进口货物一律根据国外清算货款的银行帐单计征税款,各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帐单办理结算贷款的同时,代替海关计算应征和代征的关税、商品流通税(或货物税)向用货部门结算税款,即实行集中纳税的办法。1964年1月1日,青岛海关实施国务院《对进口商品实行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极“左”思潮影响,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工作处于混乱状态。1967年,外贸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停征并入外贸利润交库的决定》,实行“税则合并”,对外贸公司停征进出口货物关税。但对于不按统一作价办法进口货物,外贸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进口的货物,地方贸易货物,进口的非贸易性物品仍按海关原规定征收关税。
  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外贸部《关于改进征收关税办法和改革海关体制的报告》,强调要恢复单独计征关税。1980年1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决定,对国营外贸公司的进出口货物实行单独计征关税,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集中纳税和地方纳税。凡经贸部所属总公司,向国外订购并负责对外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实行集中纳税,由各外贸专业总公司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共同制定的集中纳税税率表,每月集中纳缴一次税款。1985年1月1日后,改由北京海关派员驻在公司,对总公司的货款、税款结算单逐笔进行核查,每半月累总一次应缴税款,再据以开列出税款缴纳证收取税款。集中纳税货物付款一般在中国银行结汇。对于集中纳税货物,总公司在口岸的代理人还需在报关单上填写或加盖“集中纳税”字样。凡由总公司负责向国外订购,而由其他单位自行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由青岛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对地方外贸公司自行订购或代其他单位订购进口的,以及其他单位自行订购进口的货物,也由青岛海关办理征税手续。
  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种关税,分别依照税则规定的税号、货物、物品名称、税率进行计征。青岛海关先后执行过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主要计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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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一章 税  制

第三节 税款存储


  胶海关所征洋税,按季结算,按其总额的四、六分成。将其中四成按季度通过海关指定的银行解缴部、署(清末解缴户部、度支部,辛亥革命后解缴国家财政部)。其余六成洋税,除支取胶海关所用经费外,与常关厘金一并存储,听候拨用。
  海关征收税款是由缴款人持海关所开列的税款缴纳单到指定的银行付款,银行收到税款后,即开具税款收据,由缴款人递回海关交验收存。为方便客商缴纳税款,海关银行多在海关公署内设办事处,由各银行派职员常驻办理收税事宜。东海关曾先后指定汇丰银行、联合准备银行、正金银行、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为海关银行。胶海关开办初期,因青岛只有德华银行青岛分行一家,即以德华银行青岛分行为海关银行,经办常、洋税款的收存。税务司阿里文与德华银行订立合同,所收税款德华银行青岛分行免收汇费,按季度拨交德华银行上海总行收存生息,听候总税务司拨用。1905年4月,青岛开办谦顺银号,拥有资本金胶平银10万两,经山东巡抚与外务部同总税务司交涉,1905年6月将胶海关当年度代收的民船常税厘金由德华银行青岛分行拨交谦顺银号。至此,常税厘金款项遂改由谦顺银号经办。后经中德双方官员磋商,定于1906年4月1日开始,胶海关税款改由谦顺、德华银行(号)分储。凡商人交纳课税或赴德华、或赴谦顺,任听其便。而常税、厘金款项仍拨归谦顺银号储存,谦顺银号和德华银行青岛分行均在海关办公楼设立收税处,关税存款按二厘计息,免费汇兑。1909年经山东巡抚交涉,大清银行(即国家银行)青岛分号成立,并即与德华银行青岛分行、谦顺银号分摊海关全部税款的收存事宜。1911年6月25日,胶海关至谦顺银号提款时,发现其款项周转不灵,税务司阿里文遂持其房地产契约(60.9万两)为海关所存款担保,经交涉山东巡抚指定山东官银号为海关银行,并接受谦顺银号对海关所存税款承担的全部责任。胶海关即与山东官银号另订存税款协议。1912年山东官银号停业,山东银行青岛分行接替其海关银行的地位。1913年5月,大清银行青岛分号改组为中国银行青岛分号,也作为海关银行之一。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横滨正金银行青岛分行取代德华银行青岛分行的海关存款地位。是时,横滨正金银行青岛分行与中国银行青岛分号(1919年改为青岛支行)为海关银行。北洋Gov统治时期,以中国银行青岛支行为海关银行。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中央银行青岛分行于1929年9月成立,中国银行青岛支行即将经收胶海关税款事宜于11月2日移交中央银行青岛分行接办,以归全国一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中央银行停业。嗣后,胶海关税款即交横滨正金银行青岛分行和1938年成立的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经营。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中央银行青岛分行复为海关银行。
  青岛解放后,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分行为海关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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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二章 关税稽征

第一节 厘税局及常关货物税稽征


  1853年,清Gov开征厘金。1859年,胶州的塔埠头、即墨的金家口等地设厘税局,青岛口设厘税分局负责征收厘税。时以厘金为主,税为辅,国家与州县分成,按货价1%征税,归州县;3%纳厘,归厘税局,尽征尽解。1863年,因厘税多弊,以税为主厘为辅,税率按货价1%归海关,厘金3%归州县。至此,厘税以筹措军饷权宜之计,变为清代定制。厘金的征收,一为活厘,亦称行厘;一为板厘,亦称坐厘。活厘为通过税性质,抽之于行商;板厘为交易税性质,抽之于坐贾。所定税率,以从价为标准,为值百抽一。但在执行中,大部分货物则是从量抽厘。各口抽收厘金,办理情形混乱,海船按装载货物抽取税银,尽征尽解无定额。
  东海常关设立后,由厘税局稽征的青岛各口岸帆船贸易的税捐和厘金及各州县土药税统一划归海关道经办。东海常关设青岛口、塔埠头、金家口等23个分关征收税厘。青岛口分关辖沧口、女姑口、沙子口、登窑分卡,塔埠头分关辖红石崖分卡。常关对一般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关税,根据“户部税”征收,并外加10%,俗称“大加一”,这种大加税,原为铺修铁路而征收,后变为固定关税的一部分。另外还征收一种小税,每担收2文或每担收6文不一,征收的此小税,一是为资助城里的慈善机构“广仁堂”,二是供道台的传令船“靖海号”作为维修费用。
  青岛地区各口岸常关税收的主要项目是进出口正税和厘金,常关税收每月的总额分为13份,其中10份为常税,另3份为厘金,常税汇解东海关道台,厘金则缴各厘金局。除此正常税厘外,各口常关还要征收名目繁多的杂捐,其种类主要有船规、帮费、看舱、坐湖、饭食、毡帽、挂号、天后宫、散规、义学、河捐、水营、旱营、州兵房、埠头、税差等,而杂捐款项的数额往往比正常的税厘多数倍,而不在汇解报表之内。
  青岛地区各口岸各类同名的捐费,所征税额也不相同,另外尚有自立名目者。全部税厘杂捐,一般不由船方直接交纳,而由代理行按月交付。19世纪末,青岛地区每年平均上报东海关道台税银20 000两,厘金6 000两,杂捐杂费尚不在官报之内。
  1899年7月1日胶海关开关后,胶海关税务司兼管青岛地区原设常关,代征常关税厘。此后,凡帆船载运土货进出青岛各口,全部改按通商税则税率征收半税,货物进出口均按值百抽二点五征税。确为洋货者完纳正税。所征税银的4/5为常税,其余1/5为厘金,其他旧有的一切船规、散规等杂捐杂费概予公告免除。
  1930年12月开始,征收水灾附加税,按进出口货物税的10%征收。
  1931年1月1日,青岛沿海各常关均改为胶海关分关、分卡,划归胶海关税务司管辖,归海关监督征收的常税也随之完全消失,改由洋关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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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二章 关税稽征
第一节 厘税局及常关货物税稽征

青岛地区历年常关税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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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二章 关税稽征

第二节 胶海关货物税稽征


  青岛地区各口岸,一切均依通商税则,协定关税值百抽五。税项有土、洋各货的进口税、出口税、内地子口税、复进口税和船舶吨税、鸦片税、鸦片厘金等。其执行的税则税率先后于1902年、1918年和1922年进行过三次修订,以“切实值百抽五”。1922~1931年,由于山东省政局变化大,青岛贸易遭受挫折,胶海关历年所征税额总数,互有升降。1922年进口税则按照值百抽五标准修订后,各项税课即有较大增长。1929年2月1日,新定海关进口税则颁布实施,与复进口税归并海关征收,税收更为增加。1930年2月1日起,所有进口税款,均按全单位征收。1931年初,进口税则又重加修订,各项税率增高,当年征收关税及附税即为1150万两关平银。
  小港分关所征民船货税,亦逐步增加,1930年为最高,即32.2万两关平银。1931年6月1日,民船货奉命停征。
  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原则上值百抽五。进口货物在通商口岸征收,称为正税。转口贸易货物所缴纳的正税税率,交纳半税,为值百抽二点五。凡进口洋货运销内地,或土货出口销往国外,除在口岸海关完纳值百抽五的进口正税或出口正税外,另征2.5%的子口税,也称子口半税,代替沿途关卡应征的各项税捐和厘金。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曾与各国Gov协商,多次谋求提高税率,执行时期较长的为1934年颁布实施的进出口税则税率。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当地的平均批发市价为根据制定,或由海关估价。直至1948年才修订税则,乃照新税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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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二章 关税稽征

第三节 青岛海关货物税稽征


  进口税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计算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沿用1948年胶海关税则规定的税率计征关税,仅进口税则中有10余种货物的税率经海关总署通知做了调整和修改。完税价格以货物采购的批发市价为根据。审价资料来自香港《商报》及各关互通的情报等。若无价格资料,便以货物发票价格或参照香港近期价目单所载同类货物价格进行计算。1950年8月,青岛海关按海关总署令,正式实施滞纳金完纳办法。凡拖延税款逾期不缴者,按日征收滞纳金,滞纳金暂定为按日按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所列税捐总数5‰征收,所收各项税捐的滞纳金全部作为海关罚金收入缴库。12月,海关总署下达《海关处理滞纳及过期未税进口货物暂行办法》,青岛海关辖区,逾期滞纳者极少,全年共征收进口税60 677亿元(旧人民币)。1951年,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政策,控制非必须品进口。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公布实施。对消费品、非必须品进口征收高税,青岛口岸非必须品进口停止。该税则规定进口货物以其运抵中国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青岛海关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核定进口货物价格表,以此计征关税。当年征收进口关税61 120亿元(旧人民币),比上年稍有增长。由于在青岛进出口贸易中,私商经营成分所占比例较大,每批进出口货物均须在缴纳税款后放行。随着国营外贸公司的成立,与苏联及东欧国家的贸易迅速发展,进出口货物大量增加。为简化手续,加速验收,自1952年开始,青岛海关对国营公司从苏联和东欧国家进口的货物采取集中纳税办法。1958年1月1日,按海关总署通知,对由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合同货物亦改按集中纳税办法征收。1960年,海关实行集中纳税的范围扩大到对外贸易公司进出口的所有货物,青岛海关负责征收对外贸易公司属下分公司的进出口货物和个人自用物品的关税。青岛口岸进口的化肥、粮油等大宗货物均采取集中纳税。
  1964年,青岛海关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口商品实行统一作价的暂行规定》,使口岸大部分进口商品的作价同国内产品的价格基本一致,不受国外价格的影响。1967年7月1日,青岛海关依照国务院令,对外贸公司按“统一作价”进口货物停征关税,其应纳税款并入外贸利润交库。直至1979年底,青岛海关仅对地方外贸进口的零星货物征税。
  1980年1月1日,依海关总署令,青岛海关对外贸专业公司的进出口货物恢复单独计征关税,并规定凡由外贸部所属外贸总公司订购并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仍集中纳税。凡总公司向国外订购由其他单位自行承付货款,或地方外贸公司自行订购或代其他单位,包括各工业部门成立的进出口公司自行订购的货物在海关纳税。同年起,青岛口岸进口集中纳税的大宗货物有化肥、粮食、钢材、原糖等,口岸纳税货物主要是机械设备、日用品等。青岛海关根据进口定货合同编号,参考货物发票所列结汇银行的地名地址,审核确定是否集中纳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创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后,有关部门利用优惠政策,进口物资越来越多。其中,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摩托车、音像设备、照相仪器等消费品大量进口。进口税率高,税额大,税收迅速增多。为适应工作量增加的需要,1985年进一步加强对征收关税工作的管理,青岛海关设立了征税科,共征进口税3.5亿元,比1984年增加了2.9倍。1986年,海关总署颁布《海关征税管理办法》,青岛海关结合关区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征税措施,并重点抓了审价工作,防止偷漏税款,纠正盲目进口现象,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进口量大幅度减少,进口关税减至2.4亿元。
  1987年,青岛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增至3.3亿元,进口税收多的进口货物有电器、机械、元器件、化纤布料、显像管等。进口征半税的货物主要有技术改造进口的机械设备等。1989年,国家对进口商品扩大了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并调整了部分消费品进口税率,青岛口岸进口货物猛增,全年征收进口关税4.8亿元。1992年青岛海关征收进口关税6.13亿元。
  出口税 1949年6月至1951年,青岛海关沿用南京国民Gov时期的海关税则,对出口货物不征出口税。1951年5月1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花生、花生油、桐油、猪鬃、薄荷脑、薄荷油等6种商品开征出口税。1952年,青岛海关征收出口关税1902亿元(旧人民币)。1952年、1953年奉海关总署令,青岛海关先后取消对桐油、猪鬃征收出口关税。1953年征收出口关税553亿元(旧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颁布实施至1984年,仅作过局部调整,基本原则不变。其中,1982年进行了一次较大范围的修改,共修改了149个税则号码、325个税目。1982年6月,青岛海关对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国家需要限制出口的少量原料、材料和半制成品共34种商品开征出口关税。征收出口关税的原则是既要服从奖励出口的政策,又要控制商品的盲目出口。应征出口关税货物,除来料加工复出口免征和经特准免征外,不论经营成分、贸易方式,均照章征税。34种商品(煤炭原定从量计征,1984年1月1日起改为从价计征)出口关税分为10%、20%、30%、40%、50%、60%六个级差。1986年,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主要有鳗鱼苗、对虾、骨粉及骨废料,栗子、生漆、钨砂矿及其精砂、生锑、山羊板皮、铜材、铝材、未锻轧镍、电镀用镍阳板等,全年征收3 502万元人民币。1987年1月1日起,国家对出口税做了较大调整,应税货物减少到7种,并对生丝开征出口税。青岛海关当年征收出口税2 949万元,比1986年减少20%。1990年,为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加强关区征收关税管理,严密制度,堵塞漏洞,制订了《青岛海关征税工作实施细则》,严格地依率计征,依法计征。1992年,青岛海关征收出口税6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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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二章 关税稽征
第三节 青岛海关货物税稽征

胶海关关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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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二章 关税稽征
第三节 青岛海关货物税稽征

青岛海关关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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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三章 船舶吨税稽征



  船舶吨税,旧称“船钞”。所收船舶吨税,专款专用于助航设施的建造与维修,因此,船舶吨税也有“灯塔税”之称。东海关建立后,青岛地区各分关、分卡对外国船舶按照协定征收吨税,每吨位征收税银5钱。对沿海贸易民船按船只大小征收船钞。对于首次申请卸进口货物的帆船,每只征收注册100文。出口货交付少量出口费,俗称为“水饭钱”,每担收5文,但对于南方帆船和当地“丁油”和“瓜篓”两类帆船,则按不同的种类征收出口税。胶海关建立前,青岛地区的常关对沿海贸易民船征收船规和船费。进出青岛地区的民船共分为刁船(福建民船)、宁船(宁波民船)、河船(江苏民船)、舢板和瓜篓(前者为山东南部民船,后者为北部民船)四大类,每类又分大、中、小三级,常关依次征收税费。除此之外还另纳别种杂捐。胶海关建立后,因《青岛设关征税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所有收支船钞暨泊船规费一切事宜,青岛海关毋庸经理”,故胶海关并不对进出青岛港的洋式船舶征收吨税,由青岛港务部门征收每吨0.025元的港务费和灯塔费。按内海航行轮船章程往返青岛港的船舶,将其中外国籍证书交存海关,经书面申请取得内河航行执照,首次缴纳执照费银10两,以后每年换照一次,缴银2两,船钞每四月缴纳一次,半数海关留存,其余缴胶澳当局。沿海贸易民船船钞,由海关代征常税厘金以及其他税费时一起征收。船钞按民船所载货物关税之半数计算入常税税款。中国收回青岛后,胶海关开始照通商税则章程征收船舶吨税,其后即与其他通商口岸海关归于一致,直至1949年。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初期,青岛海关按胶海关征收船钞章程征税。1951年1月1日起,海关收船舶吨税工作划最财政部税务总局主管的使用牌照税范围,原纳船钞的中国船舶,一驻青岛海关,对中国籍船只征收牌昭税。1月3日,青岛税甸局派员驻青岛海关,对中国籍船只征收牌照税(当年11月海关奉命停止监管国内贸易船只,税务机关撤走派驻人员)。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除规定免税者外,均由海砼征吨税。吨税科额和计算标准按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分类并按净号位计算。1952年9月29日,开始执行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征收范围包括: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的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籍船舶。船舶吨税区别机动船和非机动船,按吨位级别计征。以3个月或30天为一缴纳期。当年征收吨科20.13亿元(旧人民币)。1954年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通知,对由中国租用(包括车外华商所有的或租用的)航行国外或兼营国内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暂征吨税,1955年收吨税12.72万元。70年代,青岛口岸远洋运输有较大发展,1973年征收吨税 增到101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海上远洋运输迅速发展。青岛海关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企业自有或租用的船舶,中国租用航行国外并兼营国内沿海贸易的外车籍船舶。
  自1986年10月1日起,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不再入中央金库,改划归交通部管理,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由各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和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根据海关填发的《海关代理船舶吨税缴款书》,将应缴纳的吨 税款直接汇解北京中国银行总行,并解入交通部帐户,直接用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维修和建设,专款专用。从1987年1月1日起,吨 税的计征改为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择。按90天缴纳吨税的机动船,自50吨以下至5001吨以上,共分11级;非机动船自10吨以下至301吨以上,共分5级。以30天为一期的,缴纳吨税时按90天期的税率减半计征。船舶吨税设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适用于与中国订有海运船舶税费惠条约或协定国家的船舶,其船舶如被中国租用、中外合资企业租用和与中国订有海运船舶税费互惠条约或协定的其他国家所租用,也适用优惠税率;优惠税率还适用于中外全营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国籍船舶。船舶吨税,从船舶申报进口之日起,按船舶注册载客及载货的总容积折算的净吨 位计征,吨税执照期满时,如船舶仍在中国港口,则从期满的次日起续征。1987年3月,海关总署、交通部、财政部下达《关于调整船舶吨税的通知》,调整了计征办法,提高了税率。青岛等各口岸进出境船舶剧增,青岛海关所征船舶吨税也逐步增加。1987年征收884万元,1989年939万元,1990年达1050万元,1992年增至1847万元,6年共征收吨税72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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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二章 关税稽征
第三节 青岛海关货物税稽征

青岛口岸常关民船杂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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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二章 关税稽征
第三节 青岛海关货物税稽征

青岛口岸船舶吨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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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四章 行邮物品税稽征

第一节 行李物品税稽征


  胶海关设立之后,进出境人员由海关在码头设关查验,对旅客的行李物品,属自用的准予放行。对从其他口岸携带价值在银10两以上的洋货入口,又无免税执照的中国旅客征收行李税。对外国或香港旅客,其携带行李物品者达到征税数,则要完纳关税。对隐匿不报者,处以银10两以内罚款,并仍照章纳税,税率比照进口税制执行。1905年12月2日,胶海关公布执行的《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凡来往搭客携带之行李,若物主声明确无应行纳税之件,亦无违禁之物,即准免税,虽海关不行逐次查验,但遇有另外之情节,仍可照例查察。至携带行李内如有货物其数颇多,不得混称行李,或有携带售卖之物,均应照例完纳税项”。胶海关虽对行李物品税作了具体规定,但至青岛解放前夕,历年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纳税的极少。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仍按照胶海关的规定对进出境旅客进行查验征税。因为山东各口岸旅客极少,船员下地携带物品也很少,所以无行李物品税可征。1951年,青岛海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自用的行李物品进口税按最低税率征收。1956年,青岛海关根据总署的规定,对进出境旅客所带自用物品实行“可税可不税的不税,可退可不退的不退”的方针,对船员所带食品、衣着、洗刷用具、少量日用品、小孩玩具等,均免税放行。
  1962年1月16日,外贸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办法》列有税率表,计21个税则号列,除免税外,税率从20%~40%共13个税级。青岛海关执行此办法,对旅客和船员进境所带物品进一步减征放行,对正常往来人员所带自用物品给予估价,超过规定的物品照章收税。1951~1962年,青岛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进境携带需要完税物品的征收,以食品、衣物等生活用品为主,平均每年征收税款2 000元左右。1963年,国内经济逐步好转,船员携带食品进口随之减少,主要为携带衣物、布料及其他日常用品,至1964年共征收税款1 000元。1965年以后,随着国家远洋船队的发展与扩大,租用外籍船舶相继减少,华裔职员完税进口物品相应减少。但由于国(境)内外某些商品价格相差悬殊,国内较缺的商品,如花生油、衣服、食糖、糖精、味精以及一些小的家电商品,船员纳税进口的仍为数不少。1977年,平均日征收税款1万元左右。
  1978年8月,青岛海关执行外贸部重新颁布的《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将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并为进口税,实施范围是:一切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应税自用物品和其他方式进口的个人自用物品。进口税则的号列也由21个减至13个,税率由13个税级降为6个税级(免税、20%、50%、100%、150%和200%)。新办法的税率大部分降低,故进境人员携带物品开始增加,但应税物品减少。
  1981年8月,国家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自用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公布实施。对个人进口自用电视机、收录机、电子计算机的完税价格,由按到岸价格计算改由参照国内零售价格计算,提高了完税价格。平均日征收税款3万元。1983~1992年,除有部分企业进口礼品超出限量征收税款外,船员携带进口物品征税合计1 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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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四章 行邮物品税稽征

第二节 邮递物品税稽征


  1897年,东海关在青岛口设常关邮局。1898年5月,德国胶澳当局开辟邮政航线,烟台、青岛两地邮轮按期对开。开办的业务有:平信、明信片、挂号邮件、新闻纸、印刷物品、书籍、贸易契、货样、包裹、保险包裹、汇兑、代收货价等多项业务,邮资分8类,计费以银元、角、分为单位。
  胶海关兴办邮政业务后,对所有寄往或寄自外国和中国各通商口岸的邮包进行监管,对装有应税的包裹照章征收邮包税。凡包裹由青岛寄往外国者,对系应税物品需征出口正税。包裹系由内地寄往青岛邮政局送往国外,应完纳出口正税及出内地子口税,其税可在海关完纳或在邮政局缴纳。邮政局代收关税,税银按月汇缴海关。凡由外洋寄往青岛的邮包,包裹收货人是中国公民,则缴纳进口正税,寄交内地,则完纳进口正税及入内地子口半税。凡包裹由青岛邮政局寄往中国各通商口岸,系应税货物,则完纳出口正税及进口半税。胶海关征收包裹税,按照税则从价“值百抽五”。起征点为每件税银0.75元。当时海关所收邮税全部上缴总税务司署。1911年5月中国邮政脱离海关系统后,海关在邮政局设办事处,对进出境邮政包裹实行监管征税。一般应税邮包的进出口关税由海关驻邮政局的验货员计征,税款由邮政局代海关向收寄件人征收,并按月向海关解缴。特殊情况由海关总务科直接征收,已征关税而又被退运的邮包及超量征收关税的邮包等,海关予以退税。从邮政局收到的关税税款数额内由总务科逐项审核后,记入邮包税额日簿,列入关税收入项下。
  青岛解放后,山东省进出境的国际邮递物品统由青岛海关驻邮电局办事处办理。1950年,按《进出口税则》征收个人邮递物品税。1962年6月,执行《海关对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出口税办法》,计征个人邮递物品税。
  1951~1962年,青岛口岸进出口邮包不多。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邮寄进口的邮包,大部分是食糖、药品、衣物等,征收邮递物品税较少,年均3万余元。1964年,青岛海关根据外贸部修订发布的《海关对进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来自或者寄往港澳的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办法》的规定,开始实行新的《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的办法》。
  1978年以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经济形势趋向稳定,各类商品基本能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以往邮寄进口的商品,除有部分寄往农村外,城镇收件人极少。随着青岛的邮政事业的迅速发展,青岛市邮电局于1988年开展了国际特快传递业务,此项业务的发展,使海关税收大幅度增加,1978~1992年,平均每年征收税款约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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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关税征收  
第六章 关税减免退补

第一节 胶海关关税减免、退补


  胶海关建关初期,关税减免已成为海关的特殊权利。当时免税的内容大体分三类,一是洋员出入国境所带行李物品全部免税,二是进口救灾物资和船只免税,三是外洋进口的军用物资免税。政策由总税务司制定,免税权掌握在胶海关的税务司手中。对有碍殖民利益的,应予免税也不予免税,故意制造障碍。1899年10月29日,清廷总理衙门为免税进口铁路材料事致总税务司的札文记载:“光绪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准德国克大臣照称:山东铁路公司现拟将建造铁路材料往青岛进口,应免税厘。惟青岛海关税务司不允免税”。1905年《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规定,除中国海关税则规定的减免税外,凡德国军营进口的所需物资,军械弹药、服装乃至全部食品均予免税;农具器械、建盖衙署和其他工程所用木料、器具等全部免征进口税;运输工具和其他机器设备因维修而进口时,也均免税;运入青岛的邮政包裹,系境内住户自用之物(估价银20元)应完税款不过1元者,也予免税。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仍循前时期旧例,享有特殊免税之权。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殖民当局利用胶海关攫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临时减免税的手段进行经济掠夺。1938年5月31日,胶海关监督秦中行为日本材料免税进口一事,致胶海关税务司函:“案奉行政部财字第206号训令,内开:案据胶海关税务司电称,本埠日本陆、海、外三当局要求将复兴本市之进口材料免税放行,应如何办理,请示遵等情。复据日本军特务部函商,迭经往复商洽,兹为促进青岛复兴,计该项材料之进口税,准予奉文后六个月间暂行免收,但以有青岛日本总领事馆发给之免税证明书者为限,合行令仰遵照,并转知该关税务司遵照。”1940年5月,日本殖民当局对于出口货物改行税制,制定《胶海关整顿免税办法》和《改订之进出口新税则》规定,棉花、矿砂、钢铁等战略物资免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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