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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54:海关志 第四篇 查缉走私

第四篇 查缉走私



  19世纪60年代,青岛沿海的缉私工作已初具规模,青岛口岸由金家口、塔埠头、青岛口等诸分关、分卡和代办处负责。19世纪末,胶海关建立后,不仅设专门机构缉查,还成立缉私队,购置缉私关艇3艘,巡逻青岛沿海。遇到货船不在通商口岸装卸货物,无论是中国货船还是外国货船,即行拿获、查验。并在德国租借地边界设立陆路缉私分卡,日夜巡逻。随着胶济铁路逐段开通,还设立了胶海关各车站缉征处。1906年青岛港实行无税区制度后,德国租借地和中国内地进行自由贸易,由铁路和公路出入青岛的土产品不再受胶海关监管,土产品仅在出口时按章缴纳关税,陆路边界缉私分卡和胶海关驻胶济铁路各车站缉征处遂予撤销。
  查缉走私,虽为胶海关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里,胶海关大权为外国人把持,或受外国人掣肘,实难以完成其职能和任务,甚至还成为反动当局镇压革命的工具。30年代,青岛的日本浪人组织团伙在日本驻青岛领事馆的庇护下,走私事件屡屡发生。至于外国侵略者以“军用物资”为名,明目张胆地走私,则胶海关更无从查缉。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胶海关少有查私记录,青岛已成为美军海军基地,美国商品和美国陆海军一起,通过空运和海运,“合法”走私,公开输入和暗地偷运,走私物品充斥青岛市场,胶海关不仅无力阻止,亦无权查禁。
  青岛解放后,青岛海关加强查缉走私工作,配合形势和国家工作中心,对所属分关、卡、所进行严密部署,建立走私情报、密报,会同青岛市公安局、边防检查站、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分行组成反走私调研小组,制订了查禁走私的配合办法,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反走私宣传活动,使走私活动受到严厉打击和制止。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海关根据走私形势,采取多种缉私方法,加大缉私力度,会同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和驻青岛部队联合作战,不断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1980~1992年,青岛海关查获走私案件2 959起,案值达6 635万元。其中,仅1992年查获案件207起,案值达1 592余万元。1992年案值为1980~1992年查获案值总数的24%。


第四篇 查缉走私  
第一章 查  缉

第一节 经济走私查缉


  德国侵占时期,经济走私现象很少。一方面由于胶海关设立之初,加强了缉私力量,另一方面“值百抽五”的低关税制度走私者获利不多,再一方面由于德国人把持海关,德、英等国家船只进口非法货物无需经非法途径,而正当商人一般也不愿走私。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殖民当局纵容走私,大规模走私进口布匹、烟糖等物,将掠夺的金、银、铜等贵重金属品偷运出境。
  北洋Gov统治时期,走私极为猖獗,主要是日本走私不法分子和走私团伙所为。日本本土资源贫乏,金属资源尤其缺乏,其在被迫交还青岛后,仍控制着青岛经济命脉,无时不想卷土重来。为了扩充军备,为其干涉、侵略服务,便大肆组织走私,特别是金属走私,胶海关也屡有查获。1926年11月16日,查获日本“华山丸”轮走私出口铜块48担(480斤),当即没收,并派员押至天津充公造币。1927年5月17日,查获英商“新疆”轮走私出口铜元45 000枚;5月20日,查获英商“新宁”轮走私出口铜元68 000枚,均全部没收充公。1928年4月25日,日本藉口保护侨民,派舰队在青岛港登陆,趁机抢购私运铜元出境,胶海关对来往日轮严加查缉。据胶海关税务司报告,仅八、九两月查获日本走私出口铜元11起,查获708 675枚。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国民Gov公布进口新税则,大幅度提高关税,以保护国内经济。日本不法分子在日本驻青岛领事馆的庇护下,以青岛为基地,继续从事走私活动,走私进口人造丝、白糖等物品,走私出口白银、铜币等。1935年,日本浪人勾结收买汉奸组成团伙,大量走私铜元出口,严重地干扰了中国的金融市场。胶海关奉令严禁铜元出口,凡开往日本、朝鲜、大连等处的轮船内发现冒充旅客私带铜元,胶海关即阻止该船,非将所有铜元卸下不准离港,轮船因此延误开航,已为常事。有时走私团伙成群聚至码头,随身携有武器,见海关关员前行阻止,即行包围。同时将海关查获的铜元由船卸下装入汽车,由港口东北门等闯出。海关人员常因寡不敌众,难于遏制。尽管如此,关员仍尽职查私。1936年6月20日凌晨2时,胶海关缉私巡舰“海绥”号,根据事先密报,于胶州湾口附近的竹岔岛东北端1 600码处,缉获日籍走私船“茂益丸”轮,将走私船、货、人扣留。青岛的日本居民竟于6月26日聚众数百人,袭击胶海关公署,捣毁门窗玻璃数处。6月29日,日本盘踞青岛的海军司令田尻,竟赴胶海关进行威胁恫吓。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胶海关受日本海军当局控制并执行日伪Gov命令,原属非法私运货品多根据战争需要而取消限禁,大批战略物资、黄金、白银、珠宝、玉器及珍贵文物通过合法与非法途径,经青岛等港掠往日本。由于胶海关的缉私职权受限,虽然缉获走私船、货,但经盘踞青岛的日本海军特务部出具“特许证”,即被迫作为合法进出而无权处置。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港主要承担军事物资的装卸,海运贸易萧条。美国通过航空和海运以“军事物资”的名义进行走私,甚至美军士兵个人,也有私带盘尼西林等药品和其他洋货在青岛公开出售牟利。青岛的民族工商业因此倍受破坏和摧残。日本、韩国走私分子与境内不法分子相勾结,大量走私进口棉布、药品、染料等,走私出口纸、烟、米、皮革和中药材等。1949年上半年,胶海关在海上查获走私236起,案值2338861400元。其中,有国内民船2艘、机帆船1艘。缉获私货有出口韩国的纸、烟、米、面粉、皮革、药材等,从韩国走私进口洋货除人参及各种海产品外,还有化学品、染料、药品及金属制品。
  青岛解放后,经济走私主要表现在船员、旅客夹带走私、货运夹带走私和海上走私。
  船员旅客夹带走私的查缉 青岛解放初期,走私多表现为船员私带物品,少大宗走私现象。50年代,船员、旅客的走私,主要为进口药品、食品、手表、香烟、圆珠笔等消费品,走私出口则以金银、珠宝、饰物和文物为主。仅1950~1951年,青岛海关查获走私案460起,案值达9亿余元(旧人民币)。船员、旅客夹带走私较典型的有:1953年5月8日,查获德侨马吉利走私出口美钞、金饰等案件。当事人搭乘“汉瑞杰森”轮由青岛港赴香港,随身携带行李13件,报关托运行李26件。经检查在其旧皮鞋内、女大衣左右垫肩内查获美钞2500元,以及镯子、金币、金块、金项链等,折合人民币达120625950元(旧人民币)。1954年4月6日,青岛海关根据密报,查获英籍“丹必先”轮船员走私手表925只,黄金10两,手表带19条,并将人犯移交青岛市公安局扣留审查。嗣后,根据其所供情况,又函请上海海关代为追缴走私手表94只,及派克笔等零星走私物品。该案共查获走私手表1019只,私货估值达7亿元(旧人民币),为50年代青岛海关查获的最大走私手表案。1957年10月6~9日,在检查兼营沿海运输的国际航行船舶英籍“裕风”轮时,查获船员走私进口瑞士手表89只,美制锋钢刀头54块,西药一批及其他零星私货。除没收私货外,并科处该案主犯罚金200元。1959年12月,在检查去苏联探亲回国的一位旅客时,在其随带的一桶猪大油中查获羚羊角29只。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利用来往于青岛和香港之间交通工具服务人员超额私带食品、副食品的现象较多,走私手表、药品的次之。仅1961年查获走私案件128起,估值5867元。
  70年代,青岛口岸船只过路走私案件逐年增多,屡有查获。1976年1月21日,外轮载棉花2100吨经香港抵青岛,在联检过程中,有19名华籍船员申报过路私物,计有各类手表29778只,半导体收音机100台,人造手饰700打,雨伞23打,万金油72打。另申报美元现钞31 493元,日币10380500元,港币5 510元,新加坡币562元,还有其他零星外币,价值达71万元港币。这是青岛海关查获的最大规模的过路走私案。该轮定期航行香港、中国、日本、南非、南美(巴西、乌拉圭)、新加坡航线。航行于这条航线上的船舶,多数在香港、日本等地购买手表、半导体收音机、电子计算机等走私至巴西牟获暴利,是所谓走私的“黄金线”。为防止过路私货不“过路”,青岛海关将这一情况通报沿海海关,加强了监管和查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出境旅客数量大为增加。旅客中的查私工作在查私部门统一部署协调下,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区别对象确定检查重点,依靠情报手段,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采取了相应的缉查措施,在方便合法进出口的前提下进行查缉。1985年,青岛海关查获船员走私案件50起,罚没收入50余万元;走私进口的物品以手表、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等为主,出口以中药材、文物为主。1992年7月26日,查获旅客利用手提箱夹层走私出口杜冷丁针剂58支、熊胆4只、朱砂4包、人参3棵等。
  货运走私的查缉 青岛解放初期,货运走私主要表现在私营进出口商利用国外关系,特别是利用港澳分支机构的关系进行走私。针对这一情况,海关总署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查禁货运走私的通知》。为此,青岛海关根据青岛口岸进出口企业及报关行业基本上为私有经营(1953年统计共78家),利用货运渠道走私、套汇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加强了查缉工作。至1953年,共查获商人走私案件70起,私货估值263.8亿元(旧人民币)。一般都是采取伪报货物名称,假成交或利用进出口货物夹藏;利用合法方式分批携带,以货物税证作掩护,进行走私等。1953年,查获此类案件3起,案值36 644余万元(旧人民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在新形势下,青岛口岸货运走私情况突出。一是假捐赠真走私。与外商勾结,以捐赠为名骗取批准证明进口汽车、摩托车等,实际是在国内筹集资金或以国内物资兑换让外商购买运进,然后高价出售;二是利用优惠政策,多进少出。利用“三来一补”的优惠政策在免税进口料件中以多报少进口、以少报多出口,或进料不进厂,进厂不加工,暗中偷料偷件,直接把海关批准进口的料件设备倒卖牟取暴利;三是夹藏和伪报走私。如用报零部件买进整件的方式走私等,甚至在进口集装箱中夹带藏匿私货。1981年12月,山东省人民Gov成立了打击走私临时领导小组,青岛海关直接参加领导小组的工作。同时根据海关总署“治理环境整顿秩序,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的指示精神,青岛海关调整了调查工作机构,调配充实了调查工作的分工和联系配合制度。1985年以后,又确定以货运查私为重点,加强与公安、交通、税务、工商等部门联系配合,采取路上堵截和结合办理牌照环节进行查缉;为了打击在货运进口环节中采取伪报、瞒报手法进行走私,青岛海关还加强了各个现场的审价工作,利用情报手段加强调研,取得可靠证据进行有针对性查缉。1985年查处走私案件136起,案值1036.6万元。其中,国营企业93起,案值998.5万元。1988年,查获两起签订假合同、制造两套发票、以低价发票向海关申报以达逃税目的的案例,一是进口电子游戏机12000台(套)、带25000盒,低报价格316300美元,偷逃关税69万余元;二是进口橡筋丝49 988吨,偷逃关税106万元。1980~1988年,青岛海关还查缉走私车辆1100余辆。
  90年代初,亦连续查获同类走私案件3起。1990年,查获山东假冒暂时进口实为价购50辆豪华轿车案,案值800万元。查获香港一公司以电脑散件名义走私进口计算机290台案,案值1000余万元。1991年,查获河南一摩托车开发有限公司伪报货名、规格走私进口摩托车案,案值600万元。
  海上走私的查缉 青岛解放后,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规定行使海上缉私权。基本是在胶州湾内,通过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环节进行海上缉私。1976年,海关总署先后为青岛海关配缉私艇3艘,担任规定海域以内的海上缉私巡逻任务。
  80年代末90年代初,海上走私案时有发生,屡查不止。走私的特点是:一、国内外、南北方走私分子相互勾结,形成集团;二、机动性大,全方位走私,走私船舶伪装成渔船随意游弋,利用先进通讯工具联系,一有机会就靠岸走私;三、手段多样,狡猾隐蔽;四、走私数量逐渐增加,价值越来越大。面对严峻的海上走私形势,青岛海关一方面积极向总署报告,要求增加海上缉私力量,由海关总署批准调拨“822”、“702”两艘缉私艇加强海上巡缉;另一方面邀请海军北海舰队、公安、边防、武警、渔政及烟草专卖等部门联合行动打击海上走私。青岛海关还与边防检查站、渔政管理处、海上安全监督局等部门制订了《青岛海域海上联合查私配合办法》,与北海舰队共同制订了《海上缉私联合行动方案》,同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加强了海上缉私的力度。1990年4月至1991年7月,在即墨、胶南、崂山、石岛等海域查获走私进口香烟、汽车、聚丙烯等8起案件,案值6 300余万元。1990年6月18日和12月25日,分别在胶南104渔区和崂山女姑口附近查获走私香烟538箱和410箱。1991年6月21日和7月14日,查获海上走私香烟4 000箱,8月6日,查获海南一公司从越南走私进口聚丙烯2 000吨。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海上走私浪潮,遏制了海上走私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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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查缉走私  
第一章 查  缉

第二节 文化政治走私查缉


  文化走私的查缉 德国侵占青岛后,文化走私就未间断,胶海关对文化走私亦严行查缉。大规模的文化走私始于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则更严重。大批的古化石、古瓷、古陶、古玉器、古铜器、古籍、古书画、宫廷古玩、文房四宝,通过各种途径经青岛口岸运往日本。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日本和韩国的不法分子和国内的走私分子相勾结,以货易货,走私文物。美国人更凭借其特权,肆无忌惮地从事文化走私。
  青岛解放后,青岛海关查缉的主要是文物走私,色情书画、淫秽物品的走私。由于青岛海关有效地发挥了查禁文物出口的职能,大规模的文物走私出口基本被杜绝,但少数船员旅客仍铤而走险,牟取私利。1953年,在检查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中,曾查获企图走私出口的文物48件,古籍131本。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内外不法分子乘改革开放之机,企图混水摸鱼,公然走私文物,满足一己私欲,少数国营公司也参与其中。1980年8月28日,青岛海关扣压了某国营公司经出口运往香港瓷器28箱、玉器1箱。经开箱查验,897件物品中97.66%属于文物,39件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抓住这条线索,青岛海关跟踪追查,结果查明该出口单位从1975年起就开始经营文物,至1980年,已先后擅自出口玉器、绣片等文物89批52 819件,售价达人民币103.77万元。已成交待运的10批9 002件文物,经鉴定9批7658件中,有禁止出口的文物662件。
  色情书画、淫秽物品的走私,建国前虽亦在海关查缉的范围内,但查缉不严,缉获的也不多。青岛解放后,为了纯洁初级阶段文化市场,对此类走私查缉甚严。这类走私主要是通过邮寄和船员旅客夹带(有的改换音像制品的封面,或将春宫录像带芯抽出夹藏,封入信件内或夹藏于科技书刊中等)。改革开放后,查处较多。1982年7月10日,缉获船员走私进口色情书刊、报纸337件;1983年11月22日,缉获船员走私色情画刊7本、春宫画1本。1981~1992年,青岛海关查获进境旅客携带淫秽、黄色书画、录像带15 826盒(本)。其中,1990~1992年,共查处233起。
  政治走私的查缉 青岛解放后,国际反共反华势力企图在经济上封锁中国,在政治上孤立中国,特别是企图搞“和平演变”,颠覆初级阶段和无产阶级专政的中国。
  境外反动势力根据政治气候的变化,不同时期进行不同内容的反动渗透宣传。在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境外敌特利用邮寄渠道,大量进口散发反动宣传品,甚至连邮寄的食品包装也印有反革命宣传内容。1959~1962年,青岛海关查扣此类宣传品6000余件。“文化大革命”时期,境外敌特组织利用邮寄渠道,恶毒攻击党和国家擎天柱,进行反革命宣传。此期间,青岛海关查获反动宣传品5000余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给初级阶段中国带来蓬勃生机,国际和境外反动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大量地进行政治走私,特别是进行宗教、心战、反动宣传品走私。青岛海关1979年即查获78起,查扣反动宣传品72件。1980年查获90起,查扣反动宣传品91件。1987年,外轮装载自台湾进口的胶合板1780吨抵青岛港,在查验货物时,当场缉获反动心战品小册子3374本。这是青岛海关查获的利用货运渠道藏匿大量反动宣传品的首例走私案。1989年的政治风波期间,国内外反动势力相互勾结串通,邮寄反动宣传品,大肆宣传西化,攻击初级阶段制度。是年,青岛海关查扣此类反动宣传品2000件。尽管青岛海关严行查缉,但政治走私有增无减。1990~1992年,青岛海关在旅检现场查获反动宣传品142份、违禁录像带147盘、违禁录音带3 592盒,以及其他宣传印刷品32000件。仅1992年1月19日,青岛海关即查扣旅客私带进口的违禁宣传品1235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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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查缉走私  
第一章 查  缉
第二节 文化政治走私查缉

查扣违禁宣传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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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查缉走私  
第一章 查  缉

第三节 毒品走私查缉


  德国侵占时期,由于一、德国租借地内对鸦片实行高税专卖,二、清Gov于1907年6月公布禁烟章程,三、1911年山东省禁止外国鸦片进口;从而刺激了鸦片的大量走私进口。1912年,胶海关缉获走私鸦片161斤。特别是1913年3月,北洋Gov颁布总统训令,正式禁止鸦片输入,导致进口鸦片不再向胶海关申报,不法商人以种种方法走私进口生鸦片、精制鸦片、吗啡等,从中牟取暴利。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日本继续德国在青岛的殖民统治,因经营鸦片有暴利可图,也对鸦片实行专卖制度,输入售出权任一华商专办,进口鸦片均在青岛市内销用。非官方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口制造或贩卖鸦片,吸食鸦片需持医生证明,经当局批准并发给执照。鸦片不得售于无吸食鸦片执照的人。1920年底,青岛所有烟馆全部关闭,毒品走私频频发生。1921年度,胶海关销毁缉获走私鸦片500多斤、吗啡1975英两。还将查获的519英两可卡因和吗啡赠送给山东省内各医院使用。
  北洋Gov统治时期,走私毒品仍然盛行。1923年,胶海关缉获进口鸦片685两、吗啡844两、可卡因421两。1924年,缉获外国鸦片180两、国产鸦片490两、吗啡1383两。1925年,缉获外国鸦片4286两、国产鸦片330两、罂粟子34斤。当时的走私方式主要是藏匿于衣服、棉被之内及利用人体走私。1926年后,毒品走私数量逐渐减少,数年内偶有此类案件查发。
  青岛解放后,仅有数起携带毒品走私案被查获,一般数量较小,多是外籍船员本人吸食或贩运途经青岛被查获的。1951年11月6日,英籍“大中山”轮由香港抵达青岛港,青岛海关登轮查验,在船舱内查获鸦片59克。通过对此案的进一步调查,还破获了该轮名为“三番子”的走私组织。1975年,青岛海关在“瓦利得”轮查获船员走私鸦片1.2公斤,因无当事人招认,只将鸦片予以没收。
  改革开放以来,毒品走私亦有零星发生。曾查获个别旅客携带毒品藏匿不报,走绿色通道闯关的案件。1990~1992年,青岛海关通过现场调研、依靠情报先后查获8起走私麻醉物品出境案,查获杜冷丁针剂215支。其中,1992年7月26日,查获旅客用手提箱特制夹层,藏匿杜冷丁针剂58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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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查缉走私  
第一章 查  缉
第三节 毒品走私查缉

海关查获毒品走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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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查缉走私  
第一章 查  缉

第四节 军火走私查缉


  德国侵占时期,胶海关受令查缉且破获了多起军火走私案,其中大多是针对革命党人的。军火走私规模最大、最频繁的则是在北洋Gov统治时期。据《胶澳志》记载,1923年2月至1928年2月整5年间,军火走私共计38起。走私犯有日本人、德国人、美国人、朝鲜人等,以日本人最为猖獗,走私军火约35次。此外,1923年10月22日,胶海关在日籍“海王丸”查获大批军火,有大毛瑟枪75支,值关平银6375两;小毛瑟手枪18支,值关平银900两;克勒得小郎林及乌阿雷手枪155支,值关平银6200两;大子弹25500粒,值关平银2040两;小子弹2200粒,值关平银132两;弹夹2350个,值关平银94两。仅此一次即走私枪支248支,军火总值关平银15741两。1928年4月,日本以保护侨商为由,阻挠国民革命军北伐,青岛的日本集团为了扩军、备战走私进口军火。仅八、九两月,即走私军火3起,胶海关查获自动手枪和小手枪216支,子弹?21640?粒,弹盒100个,手枪盒16个。德国人军火走私虽然为数不多,但规模惊人。1927年1月23日,胶海关查获德国轮船走私军火案,不仅有枪支、弹药481箱,而且还有2架飞机。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日本浪人无视中国主权,仍大量走私军火。1931年7月11日,胶海关扣留日籍“日光丸”轮,查获自来得手枪150支、一号勃朗宁手枪215支、二号勃朗宁手枪50支、子弹41400粒。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日本、韩国的反动势力同国民党海军勾结,继续从事军火走私;甚至在青岛口岸走私飞机,以破坏和平,支持国民党反动派打内战。
  青岛解放后,军火走私基本被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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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查缉走私  
第一章 查  缉
第四节 军火走私查缉

胶海关查获外籍军火走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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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查缉走私
第二章 反走私情报



  胶海关设立之后即与其他海关互通反走私情报,加强交流,也与当地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携手查私。并专门设立情报密报渠道,鼓励商民对私运私销进口物品的情事告密,对告密者一是给予严格保密,二是因告密查获案件照章给予奖励。
  1927年1月15日,据报“麦塔立克茂”轮装载大批军火,内有1966箱。后经胶海关派员查获,毛瑟大手枪子弹580000粒,值银元29000元;小子弹4000粒,值160元;来复手枪子弹3949680粒,值174984元;弹簧机关枪66支,值13200元,带刺刀以及附件来复手枪3000支,值90000元;大毛瑟手枪100支,值6000元;毛瑟小手枪20支,值420元;机关枪弹带24副,值192元;飞机1架,价值10万元以上;共值银元413956元。1927年3月9日,又根据密报:浅蓝色渔轮偷运军火从日本出口,约3月20日可到青岛。胶海关严密守候,于4月19日在青岛汇泉角捕获,船上装有木箱24只,内装手枪371支,值13776元;子弹44100粒,值2029元。查获的走私军火遵总税务司训令和山东督办令全部罚充入官。对举报和查缉一等总巡给予重奖。1936年6月20日,日籍“茂益丸”轮走私出口铜元一案,也是胶海关根据密报查获的。
  青岛解放初期,为打击走私,青岛海关在加强船舶调研的同时,在港区及社会有关娱乐场所建立了密报点,专人接头联络,对查发船员走私案件提供了可靠依据。最突出的是1950年12月19日,根据密报称:由日本来的“圣佐士”轮载有西药针头等,船到后当即登轮施以检查,结果在船中部所堆积的木板内搜出注射针头273打,针药149支;另在船主室内浴盆边查出美钞1150元,在天花板夹层内查出金戒、钻戒各一只,总计案值40393465元(旧人民币)。1954年4月6日,根据密报,英籍“丹必先”轮船员走私大批手表等私货,经组织力量进行查抄,一举查获手表1019只,手表带19条,黄金10两。1955年以后,在原有专人负责情报调研的基础上加强与青岛港口公安局、边防检查站等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建立了“情报共享”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分析走私动态。1960年,根据海关总署的指示,海关在查私工作中不再搞密报工作,因此青岛海关仅进行公开调查,原建立的密报关系点全部脱离。
  80年代,根据国际国内走私变化的新特点,海关缉私只靠单一的把关守口式的查、堵,已难以遏制走私。1983年海关总署发出关于加强情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关恢复情报工作,开展反走私调研。根据通知要求,青岛海关在查私处成立了事后调查科,由该科指定两名调查骨干兼做建立密报网络工作。1985年1月,海关总署修订《海关奖励查私办法》,提高告发人的奖金额度,鼓励知情人积极报告,配合查私。青岛海关自恢复情报工作以来,至1989年,利用情报手段查获走私案件案值1亿多元。
  1990年起,根据形势发展和不同时期走私违法活动的趋势、动态和特点,努力探索建立具有海关特色的情报工作路子。首先在关区内建立了统一的反走私情报机构,总关设情报科,在各下属关确定28名兼职情报员;其次是完善了反走私情报工作网络,拓宽情报渠道,在关区内建立了社会密报网络、社会公开情报网络、青岛关区反走私情报网络和总关兼职情报信息员网络;三是加强情报交流。共交流情报信息278条,向上级有关部、有关执法单位提供信息74条。此外,青岛海关把握海上走私由南向北转移的特点,情报工作做得及时准确,对走私形势有较深刻的分析和准确的预测,取得了打击海上走私的主动权。1991年下半年至1992年,实施了多次情报调研工作,并对港口、码头的分布,货船、渔船的种类,建立了资料档案,有选择地在沿海有关单位及渔民中发展不同等级的密报关系。为鼓励揭发走私,印发了奖励办法4万份。由于情报工作开展的有力、及时,根据提供的可靠情报,连续在青岛海域查获走私大案2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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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查缉走私  
第三章 走私处理

第一节 案件处理


  胶海关设立后,对缉获的走私案件的处理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第三十条规定:“充公入官、罚缴款项,如有不服者,按照1868年5月31日北京立定会讯章程办理”。1909年11月订的《胶海关征收子口税合同草底》之三规定:“凡有漏税、走私及违悖海关章程等弊各案,除因无领事由青岛大宪特派委员与关员会议后,其余均照同治七年会讯章程之意酌情订办”。1925年11月,胶海关监督任凤宾为日商走私军火事致胶海关税务司的公函称“本月19日,关员在日商‘御影丸’轮船锅炉房内煤炭灰中,查获小手枪子弹1200粒,即予充公,存储关栈,用特函达”。“本月21日,据眼线报告,日轮‘春日丸’进口所装鲜果内藏有军火云云。当派兵至口货站,将该鲜果开验两件,在一件内查出手枪1支,子弹100粒。旋将所有鲜果搬入本关栈房,于22日上午9点全部拆开,查获军火多件……军火充公,犯人拿获”。
  1933年始,胶海关依据各条约所载罚款规定和总税务司颁行的处罚条例及本关所订章程处理查私案件。1934年6月,胶海关按照南京国民Gov颁布的《海关缉私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走私案件。在处罚案件中依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没收充公、禁止营业”,尤以没收充公为多见。该条例规定:货主如对海关处罚不服,必须于接到处分通知10日内以书面声明异议,向胶海关税务司请求撤销。海关税务司如认为有理由,则撤销其原处分,如认为无理由,则以书面叙述理由,连同原请求书呈经总税务司转呈关务署决定。1937年2月21日,胶海关税务司为日本船走私中国铜元事致胶海关监督的公函称:“查关于铜元及铜类,依照Gov命令,所有各种铜类出口,均严行禁止”,“适来日、朝走私党徒,曾肆意偷运大量铜元,拟装以开往日本、大连等处轮船出口,本关关员不顾强烈抗拒、性命危险,每次均予以扣留”。然在特殊情况下,有时亦不能全行抄获充公。因走私犯成群结伙聚至码头,有时并携带武器,如见关员前往阻止,即行包围,“本关关员寡不敌众,无计可施。形势虽然如此恶劣,然而海关查获充公的铜元计有9000斤之巨”。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处理走私案件时,一是参照胶海关章程;二是根据《华东区进出口货物稽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195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公布实施后,根据该法的规定,青岛海关根据走私案件的案值情节分别处分。一是对走私情节轻微但又不应免于处分的案件,仅科处罚金;二是对案值较大和走私情节较重的案件,将走私货物或追缴私货价款没收;三是对重大的走私案件进行罚没并处,即除没收货物外,并科处走私货物等值以下罚金;四是根据规定构成追究法律责任的走私案件,则按程序移交司法部门究办,有关私货仍由海关处理。依据《暂行海关法》和有关法令,青岛海关在处理走私案件时,坚持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为指导原则。1952年,青岛海关根据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指示,与青岛市人民法院制定了有关查私案件处理暂行配合办法。该办法对制定办法依据、联系配合事项、案件移交程序、物品交接手续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1954年3月,青岛海关与公安第14师、公安局、税务局制定了《查私工作分工配合暂行办法》。该办法对青岛海关在查获、处理走私案件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处理做了具体规定。1952~1958年,青岛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绝大多数属于船员零星走私。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外国货物经由西藏地区和其他边境流入内地的指示”。在处理这些案件中,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同时还体现华侨和少数民族政策,以期达到团结教育的目的。在处理旅苏华侨走私进口1.423公斤钨钢刀头等案件时,原定没收处理。但鉴于该华侨40年旅苏第一次回国探亲,考虑他的实际情况,只给予象征性的罚款处理,私货交由国营公司收购。对于惯常的走私人犯以及重大的走私案件,坚决予以打击。1958年,查获司机给藏族商人转运手表85只、鸦片10.6两一案,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以走私为掩护而进行特务活动的,则积极与公安机关配合查处。1958年3月,配合公安部门在英籍“顺盛轮”(由香港来青)逮捕充当生火生的特务分子1名。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青岛海关的案件处理工作,逐步正规化。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4年在查私处成立了审理科,并制定了三级审批制度,在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使案件处理更加规范化。其一、对现场发生的即决案件,在规定权限以内的由现场一线查获单位处理。其次,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部门的联系配合,使所处理的案件能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其三、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原办案人员予以回避,另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复议,并且按程序上报下达复议决定。此外,对国营企事业单位为了本单位利益参与走私活动的处理,青岛海关均主动向山东省党政机关汇报,取得地方的理解与支持。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颁布实施。青岛海关对外广泛宣传,对内举办多起短期训练班,做到对《海关法》准确理解,严格执行。为了慎重审理案件还成立了“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一些大案、要案的处理,按海关总署《关于走私违规大要案审理监督制度的暂行规定》和《走私违规案件审理规则》的要求,认真审理准确处理。为严格执法守法,还建立了青岛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的内部分工联系制度,严格执行办案处理复议的逐级审批制度。使处理每一案都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规定该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及时移送,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不明规定或操作不当发生的案件,都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给予处理。1988年1~11月间,对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将由日本进料加工的配件装机内销和移做他用,漏税800余万元一案,青岛海关及时追补税款,并对其违反规定行为处以罚款100万元。对某公司来料加工业务中擅自内销料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一案,海关除追补税款50余万元外,并处以罚款97万元。1990~1992年,查发此类案件123起,罚没款29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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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查缉走私  
第三章 走私处理

第二节 私货处理


  青岛解放前,所查私货的处理完全由胶海关办理。经胶海关没收充公的私货依照总税务司的通令,准许货主照海关估价完税后赎回,不愿赎回的则由海关处理拍卖。对没收的违禁品、专营和专卖货物,胶海关同有关部门联系专门处理。对查获没收的军火交由Gov机关处理,对缉获的黄金、白银、铜元及外钞交存指定银行;缉获没收的食盐移送盐务及专卖部门;对查获的鸦片及有关器具由胶海关监督焚毁,余灰投入大海。胶海关处理私货由监察、查缉两课专责,并登记注册存档。
  青岛解放后,青岛海关在查私科设立私货处理股,专门负责私货的保管、处理工作。由于查获的私货品种零星,且数量不多,只限于交由国营公司收购。195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公布实施后,海关总署先后下达了《关于私货处理及保管的通知》及《海关处理没收物品办法》。青岛海关根据《通知》和《办法》的精神,制定了《私货交接、保管处理制度》。原查获部门向私货保管部门移交私货时,必须凭《扣留物品货单》逐项核点,相互签字。私货保管人员根据私货种类分别登记保管,变价处理私货前,提出估价意见,逐级报批。私货的处理走向,根据规定交由国营公司收购。日用百货、手表、家电等交由青岛第一百货公司收购;金银及其制品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收购;文物、字画、珠宝类由青岛市文物商店收购;医药类由青岛药检部门鉴定后,分别交由有关医药部门收购。对没收的反动、淫秽书刊杂志,除个别按规定附样上报总署外,其余全部就地销毁。
  1978年以后,青岛海关查获的私货大幅度增加,且价值大、品种多。对私货的处理,仍按原规定,分类移交有关国营公司收购。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海关总署1980年《关于打击走私、投机倒卖进出口物品的通告》规定,除原指定的青岛第一百货公司为外货收购部门外,又增加了青岛利群委托商店、青岛崂山百货公司为外货收购部门。但对没收的进口小汽车,统一交有经营权的机电、物资部门。对查扣的文物,根据1987年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移交文物管理部门的通知》的规定,将1981年没收的国家禁止出口瓷器39件以及字画等一批文物,以及查获的其他文物全部无偿移交青岛市文物管理局。此后均循此办理。
  对于私货的估价问题,1986年青岛海关成立了以私货处理主管部门为主的临时私货处理审价小组,每批私货处理前,小组负责人召集有关原移交私货部门指派代表参加估价评审会,估评后,逐级上报审批。海关通过变卖私货或处理案件的罚款收入,根据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1985~1992年,青岛海关上缴罚没收入款56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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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查缉走私  
第三章 走私处理

第三节 查私奖励


  1927年,总税务司对胶海关一等总巡连续查获日本走私军火大案特发训令,大加赞扬并予奖励以资鼓励。胶海关财务帐记载:1927年,对查获日本渔船“久宝丸”走私军火一案付出两张支票,计银7500元,作为关员奖金和眼线费(密报人员费);对查获德轮走私军火飞机大案,给予大洋194373.6元奖金,内有奖给眼线大洋129582.4元,奖给关员大洋64791.2元。1928年,胶海关为查获食盐、铜元等发放奖金,支出大洋602.62元,并对查获的149600枚铜元按五成提奖,以鼓励办案和告密人员。1936年,胶海关发布《奖励告发走私的办法》,规定告密人可得到案值50%的奖励,特殊有功人员还可得到重奖。
  青岛解放后,1949年7月28日青岛海关颁发关务令,规定提奖分配办法,对查获的一切走私案件均按罚款总数或充公货物变价总值于扣除缉私费用后,以70%解缴国库,其余30%按协助机关得奖金10%,出力缉私机关—海关得10%,告密人员10%给予奖励。无告密人而直接查获者,协助机关得奖金10%,海关得奖金20%。移交案件,全部发给移交机关。无告密人及协助机关,奖金全部归海关,拨充俱乐部经费。海关员工不得分奖,遇有特殊成绩者,酌情予以表扬或物质奖励。1958年1月起,青岛海关根据规定暂停发放员工个人查私奖金,也不再提取海关员工福利基金。2月,根据新颁布的《海关奖励查私办法》,青岛海关将罚没收入的15%作为查私奖金,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如有协助机关,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在奖金总额的50%以内拨给,其余缴入国库。1960年3月,改为逐案在罚没收入中提取30%。其中,90%作为查私费用,10%作为奖金。1960年12月,根据外贸部《关于海关查私费用、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青岛海关将查获走私案件的罚没收入逐案提取30%作为查私费用,全部交海关管理局统一分配使用。“文化大革命”初期,海关查私奖励办法被废除。1973年4月,青岛海关根据外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奖励查私办法》,对向海关告发或协助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给告发人该案罚没收入的10%~30%的奖金,最高限500元,特殊贡献的可超额奖励。
  1978~1984年,《海关奖励查私办法》进行了四次修改,于1985年1月实施。青岛海关根据该办法,对告发人按罚没收入的10%以内发放奖金,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协办单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1989年9月,海关总署制订并实施《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奖励办法,结合实际亦制订了相应的办法,即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告发和协助查获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关案件处理后,按实际私货变价收入的10%以内发给奖励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于由于检举查获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属于补征税款的案件,按补税和罚款总额的3%以内发给检举人奖励金;对于仅给予罚款处罚的违规案件,按罚款总额的3%以内发给检举人奖励金。对有特殊贡献的检举人,经海关总署批准,奖励金不受限制。Gov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海关处理的或协助查获的走私案件,对有关机关只发办案费用补助,不发给奖励金。关于案件告发人的范围,按规定,海关、公安局、检查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等执法机关以及渔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告发人奖励金。一切发案单位,配合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查清案件,不得作为办案单位领取办案费用或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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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走私处理
第三节 查私奖励

青岛海关缉获走私案件数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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