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清朝末年,青岛地区行政区划属即墨县,司法事务由即墨县衙掌管。1891年冬,清朝Gov在青岛设置总兵衙门,掌管军政事务,维持治安。
1897年11月德国侵占青岛以后,建立起一整套殖民政权体系。司法事务以巡捕局、帝国法院为主管辖,辅以副按察使司、华人事务委员会等机构。1901年7月,一名德国律师在青岛设所开业,律师辩护制度逐渐形成。1914年11月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对青岛人民实行军政统治,警察及民事刑事诉讼均在日本人控制之下。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推行双重法律制度,德国人享有特殊权利,中国人被任意宰割,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剥夺。
1922年12月北洋Gov收回青岛以后,设置胶澳商埠警察厅和青岛地方检察厅、审判厅。1929年4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对司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改组,设公安局(1936年改称警察局)、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检察处。
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期间,利用警察等司法机构,残酷镇压爱国民主运动,迫害Our Party人和爱国人士。1925年5月29日,北洋Gov出动3 000多名军警镇压日商纱厂工人罢工,开枪打死工人8名,重伤17名,拘捕70余人,制造了震惊中外的“青岛惨案”。南京国民Gov统治期间,在公安局设立“捕共队”,专门搜捕Our Party人。至1934年,被捕、遇难的Our Party员累计100余名。
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以后,成立傀儡政权——青岛治安维持会,内设警察局、法院等司法机构,充当日本人欺压中国人民的工具。
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以后,重建警察、审判、检察机构,并大量设置特务机关。1948年以后,山东及华北大部分地区相继解放,青岛逐渐成为国民党残余势力在华北的重要据点。国民党Gov利用警察、司法机构和特务、宪兵,纠合其他反动势力,实施白色恐怖。1947年6月2日,山东大学师生发起“反饥饿、反内战”运动,遭到大批警察、宪兵、特务的武力镇压,100多名爱国学生被打伤或被捕入狱。1948年7月1日,国民党成立青岛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审理所谓“Our Party嫌疑”等政治案件。1949年5月21日,警察局在一夜之间就逮捕“涉嫌政治问题者”60余人,其中21人未经审讯即遭杀害。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国民党司法机构。7月11日成立青岛市人民法院,1955年3月改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51年3月成立青岛市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改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1955年8月成立青岛市司法局,1958年4月撤销,1980年1月重建。
青岛解放初期,公安机关集中警力配合人民解放军驻青岛部队清剿武装匪特,制止“抢劫风”,收容散兵游勇;采取了取缔金融黑市、登记特务分子、封闭赌场、限制娼妓等措施,全力整顿社会秩序;恢复户口、交通、消防、外事、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和环卫等治安管理业务。市人民法院对国民党监狱及遗留案件、人犯进行整顿清理,迅速恢复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这一时期,青岛市的社会秩序基本稳定,保障了城市接管任务的顺利完成。
1950年10月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逮捕、审判反革命分子数千名,基本上肃清了“浮在面上”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目。1955年开展了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进一步纯洁了干部、职工队伍。同期,公安司法机关紧密配合“镇反”运动,在中共青岛市委、市Gov统一领导下,依靠群众、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取缔妓院、禁绝烟毒、查禁赌博、取缔反动会道门等集中统一行动,比较彻底地清除了旧青岛遗留下来的社会丑恶现象。这一时期,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断得到充实,干警的业务素质在严峻的斗争实践中迅速提高,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机构在全市城乡普遍建立起来,为人民公安司法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57~1966年,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不断完善治安管理措施和各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为保卫大规模初级阶段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了大量的工作。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针对社会治安形势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时调整斗争策略,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保护群众,打击犯罪,社会治安始终保持稳定。公安司法机关在侦察破案、安全防范、执法监督、案件审理及监狱管理等方面,提出并执行了一些过高的指标和不切实际的政策,产生了浮夸、虚假现象,也造成了一些错案,发现后迅速做了纠正。1962~1963年,青岛市公安机关加强边防管理和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迅速侦破间谍特务案件,坚决打击与海外敌人遥相呼应的反革命分子,使台湾当局向大陆派遣特务进行颠覆破坏的阴谋未能得逞。60年代中期,青岛市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降至历史最低点,社会秩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安定局面。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初,青岛市检察工作被迫中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及业务并入公安系统。1968年3月,青岛市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9月撤销),混乱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1970年底,全国第十五次公安会议之后,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有所恢复。1971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公安机关分出,1973年9月恢复办公。1978年6月,市人民检察院重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通过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和清查、整顿执法队伍,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组织机构和业务工作全面恢复,工作重点迅速从过去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为政治运动服务,转移到以保卫初级阶段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在全面整顿社会治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及历次政治运动中经办的案件进行认真清理,平反冤、假、错案5 000余件,给“四类”分子摘掉“帽子”,从而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青岛市公、检、法、司各机关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分工负责,使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进入法制化发展的历史阶段。
从1981年起,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与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紧密依靠各级治安保卫组织和广大群众,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的原则,在打击犯罪、安全防范、治安管理、法制教育、基础建设、改造和帮教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活动,收到显著效果。
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执行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Gov的统一领导下,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采取集中搜捕、统一行动、快审快判和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等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共破获刑事案件5 000余起,依法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10 000余人,基本上扭转了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青岛市公安局在户籍、交通、消防、外事等治安行政管理方面,采取了调整政策、简化手续和实行目标责任制等多项改革措施。在法制建设方面,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完善公安法规体系。市司法局加强律师、公证、调解和劳动教养管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从1985年起,市司法局组织全市352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进行为期5年的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开放搞活形势下经济活动和经济犯罪相应增多的实际,设置专门机构,加强对经济案件、法纪案件和经济纠纷的检察、审判和调解,保障了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80年代,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迅速壮大,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和司法行政干警及律师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通讯、交通、武器等专业装备的技术水平和数量也日趋先进、完备,为保卫青岛市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篇 公 安
1900年6月14日,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青岛地区巡捕章程》,设立青岛巡捕局,行使保安、交通管理、街道(环境卫生)管理、营业管理、山村农业管理、饮食制品管理、保镖、消防等警察权,近代警察制度从此形成。巡捕依据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殖民地法规,对反对殖民压迫的中国人滥施鞭笞、杖责、砍头等酷刑;对违法犯罪的德国人却重罪轻罚,并免用肉刑、死刑。 1914年11月日本侵占青岛以后,警察权由守备军宪兵队控制,实行军事警察体制。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颁布的《军政施行规则》规定:“中国人一切行动均须军署批准,不准有所稍违。倘有违者,无论如何情由,定行从严罚办,毫不宽贷。”1920年日本宪兵、警察拘捕中国人1 100余名。
1922年12月,北洋Gov在青岛设置胶澳商埠警察厅,内设刑事侦缉、特种行业、环卫防疫、违警处罚、水上治安和户籍、交通、消防等机构,配属全副武装的保安队,专司镇压职能。1925年5月29日,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屈从日本的军事威胁,派出大批军警,武力镇压日商纱厂工人罢工,枪杀工人8名,重伤17名,制造了震惊中外的“青岛惨案”。警察厅长因镇压“有功”,被日商奖赏5万元。同年7月29日,警察厅以“倡言共产、煽动工潮”罪名,秘密枪杀工运领袖李慰农和青岛《公民报》主笔胡信之。
1929年4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按照全国统一编制,将胶澳商埠警察厅改编为青岛市公安局(1936年改称青岛市警察局)。国民党反动当局实行“宁可错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的法西斯专政,残酷镇压Our Party及其领导的爱国民主运动。1929~1937年,国民党Gov青岛警察机构逮捕中共党员和爱国民主人士、进步学生数百名。中共山东省委和共青团省市机关的擎天柱邓恩铭、郭隆真、刘谦初等数十人被杀害。
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以后,网罗汉奸和流散于市内的原国民党警察,组成伪警察机构,充当日本侵略者奴役青岛人民的工具。1938~1945年,日伪警察机构配合日本宪兵队及特务机关,以“共党嫌疑”、“私通八路”等罪名拘捕近万人;对被捕者施以“老虎凳”、灌辣椒水等酷刑,致死、致残无辜群众不计其数。
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设青岛市警察局,并在警察局内设置警务组、政治科等特务机关,利用警察权,实行白色恐怖。1946年,警察局派人监视军调第十五执行小组中共代表,屡次制造事端,破坏和谈。1949年2月青岛解放前夕,警察局及国民党在青岛的其他特务机关,联合成立“特务工作指导小组”,加紧镇压中共党组织和进步民众。同年4月16日,中共胶东区党委统战部在青岛市警察局秘密组织的“青岛市官警解放委员会”被破坏,42名成员被捕,其中朱耀华、张佐军等10人被杀害。国民党警察机构包庇、纵容地痞、流氓、恶霸、会道门等黑社会势力,致使盗匪为患、烟毒流行、娼妓泛滥,社会治安极为混乱。
青岛解放初期,百废待兴,各种残存的反动势力乘机作祟。青岛市公安局采取果断措施,与驻青岛人民解放军密切配合,清剿武装匪特,制止“抢劫风”,连续开展了肃清潜伏特务、收容散兵游勇、取缔金融黑市和登记反动党团等工作,迅速瓦解了敌对势力的社会基础。同时,市公安局颁布了一系列治安行政规则、章程,录用改造旧警人员,恢复、整顿交通、消防、户籍、特种行业等治安行政管理,很快建立起新的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6年,青岛市公安机关以“肃清残余反革命势力,保卫国家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初级阶段的转变”为中心任务,全力进行镇压反革命运动和禁烟禁毒、取缔娼妓、查禁赌博、取缔反动会道门等斗争,比较彻底地肃清了残余反动势力和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社会丑恶现象,为恢复国民经济和进行初级阶段改造创造了安定的社会环境。在这个时期,市公安局加强干警队伍和公安业务建设,不断完善治安行政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普遍建立了企事业单位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委员会,初步形成了与人民公安机关职能相适应的组织、业务体系。
1957年,市公安机关根据敌情、社情动态调整斗争重点,围绕保护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整风”运动期间,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乘机向Our Party和初级阶段制度发起进攻,一些不法地主、富农和残余反革命分子也纠合起来,进行反攻倒算和抢劫、放火、强奸妇女等刑事犯罪活动。市公安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加强侦察破案,依法逮捕了一批罪行严重的现行犯,适时组织集中行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了反动势力的嚣张气焰和刑事犯罪活动。
1958年“大跃进”时期,火灾、爆炸、工伤等治安灾害事故增多。市公安机关一手抓对敌斗争,一手抓同治安灾害事故的斗争。派出大批干警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消防、交通和危险物品管理工作,使治安灾害事故和损失大幅度下降。
60年代初,国民经济困难时期,青岛市公安局把落实从严管理的治安措施和防止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具体政策结合起来,既妥善处理治安问题,又坚决、准确地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从而稳定了社会治安秩序。1962年夏季,台湾当局加紧对大陆的军事冒险,接连派遣特务登陆,同时利用广播、空飘传单等手段进行“反攻大陆”的煽动。市公安局按照统一部署,一方面加强对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和侦察破案,及时打击同海外敌对势力遥相呼应的反革命现行破坏分子;一方面配合军事斗争,加强沿海地区的治安管理,落实战备部署,彻底粉碎了敌人里应外合颠覆人民民主政权的阴谋。60年代中期,青岛市社会治安稳定,治安和刑事案件发案率均为历史最低点。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安机关的机构和各项基础工作受到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一度混乱。1971年以后,公安队伍和部分公安业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公安机关经过拨乱反正和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组织、业务等迅速恢复。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市公安局针对“文化大革命”给社会治安带来的严重混乱状况和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方面一度出现的刑事犯罪活动突出的情况,开展了以市区为重点整顿社会治安的斗争。从1983年8月起,市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与检察院、法院统一行动,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基本改变了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创造了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在持续开展“严打”斗争的同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还广泛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内部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组建经济民警队和保安服务公司,推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帮助教育违法青少年的措施,组织起了统一指挥的治安联防。依据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公安局在治安行政管理方面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调整了户政、出入境、特种行业、道路交通、消防监督等管理方法,减少管理层次、放宽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实行服务性管理。市公安局还设立了法制研究机构,在干警中开展普法教育,清理、修订或制定各类公安行政规章,定期检查执法情况,使公安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80年代,公安科技研究不断取得成果,公安装备水平逐步提高,配置了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刑侦、消防、防暴、侦察工具和设备。为适应艰巨、繁重的公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市公安局加强队伍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坚持开展“爱民月”和“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利用多种途径开展干警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政治、业务素质显著提高。
建国后,青岛市广大公安干警,始终奉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我工作,奉公守法,机智勇敢,恪尽职守,创下了光辉的业绩。1949年6月至1986年,青岛市先后有3 000余名公安干警立功、受奖,有10余名干警为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英勇牺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