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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17:公安司法志 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四篇  司法行政



  建国前,青岛地区未设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公证、监狱等工作由不同部门管理。
  1901年7月,一名德国律师首次在青岛开设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主要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此外还办理证明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件。1903年青岛开始办理公证事务,但未设立公证处,公证由法院办理。当时主要办理印鉴公证。凡是电话转移、税款缴纳、不动产登记,均以证明印鉴为准。
  1900年德国人在青岛新市区建立囚犯监押所。1903年10月首次在李村建立华人监狱(李村监狱),关押判处3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监狱归巡捕局管辖。
  1914年11月日本侵占青岛以后,同时接管了李村“华人监狱”和“青岛囚犯监押所”。1915年,日本人在青岛设立7个法律服务所。
  1922年北洋Gov接收青岛后,青岛囚犯监押所改为青岛地方看守所。1923年3月12日山东高等检察厅奉司法部命令接管李村和市区两处监狱。1937年,青岛地方法院开始设立公证处,公证事务由法院推事专办或兼办。1943年3月31日司法部颁布《公证法》,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处设公证人、佐理员、录事员。主要办理买卖、赠与、租赁、借贷、婚姻、遗产等公证。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司法行政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1955年8月,成立了青岛市人民Gov司法局。1956年更名为青岛市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从法院分离出来。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主管法院组织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培训;负责调查了解审判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群众性的执法活动;负责人民陪审员和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司法业务统计、判决的执行和法医工作;负责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1956年2月成立了青岛市公证处,配备公证人员4名,主要办理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间公证和少量的经济合同公证。1956年6月成立了青岛市法律顾问处,抽调7名干部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任务是: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青岛解放初期,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山东省青岛监狱,更名为“青岛监犯教育所”,隶属于青岛市人民法院。1951年9月,根据政务院《关于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转移公安部领导》的指示精神,青岛市人民法院将“青岛监犯教育所”交给青岛市公安局管理,改名为“青岛市劳动改造队”。
  1958年4月,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将青岛市司法局并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对外仍保留青岛市司法局的名义。同年9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被撤销,废除了律师制度。1960年1月25日,撤销青岛市司法局。1980年11月,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恢复重建青岛市司法局。局机关设办公室、人事科、宣教科、法院管理科、公证律师管理科,编制40人。司法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物资装备和司法统计;协同法院建立健全各种审判制度;管理司法干部;管理公证、律师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人民调解工作。1980年8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恢复重建。1980年11月,青岛市公证处正式移交青岛市司法局管理。1980~1981年,市南区、台东区、黄岛区、即墨县、胶南县、胶县、莱西县、平度县、市北区、四方区、沧口区、崂山县先后建立了司法局,同时相继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
  1983年5月,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厅(局)的部分任务移交人民法院主管的通知》精神,青岛市司法局将法院管理科改为人民调解管理科,不再管理法院的行政事务。同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将劳改、劳教工作由公安部门划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的指示,青岛市司法局接管了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协助山东省司法厅管理山东省青岛劳改支队和山东省北墅劳改支队。
  1985年7月20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全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从此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利用各种形式对全市439万普法对象进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九法一条例)的宣传教育,有效地普及了法律常识,大大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1986年底,全市共有13个法律顾问处、13个公证处和一个劳动教养管理所。在乡镇(街道)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厂矿企业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市共有干警914人。其中两级司法局机关275人,司法助理员215人,律师213人,公证71人,劳教所干警140人。全市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403个,有调解人员38444人。
  1986年,青岛市律师共办理法律事务12325件,担任法律顾问179家,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0327件,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388万元;全市公证处共办理各种公证35045件;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20355起,调解成功率达89%,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190人。青岛市劳改劳教干警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配合“严打”斗争。监管工作做到“收得下,跑不了,改造好”,有力地维护了青岛市的社会稳定。
  青岛市司法局(1986年12月):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公证律师管理处、基层处、宣传教育处、劳改劳教处、律师协会、法学会、市南区司法局、市北区司法局、台东区司法局、四方区司法局、沧口区司法局


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一章  律师

第一节 律师组织


  律师公会 青岛市首届律师公会成立于1923年8月12日,入会律师26名。经山东省高等法院审判庭批准,王维兴任会长,会址在大沽路11号。1926年1月8日,王维兴因事辞职,由李汉代行会长职务,并将会址迁移到肥城路2号。1930年4月7日,青岛市第四届律师公会成立,推举牟绍周任会长,会址在广西路8号。同年5月15日颁布了《青岛律师公会会则》,并于1933年3月12日和5月13日筹备召开了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第一次和第二次筹备委员会会议,牟绍周任筹委会主任。同年6月1日,在青岛大同茶馆召开了中华律师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预备会议。6月4日,在青岛“迎宾馆”举行中华律师协会第五届大会开幕典礼,会议代表38人。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会章》和《中华民国律师协会议事细则》。?青岛市律师公会入会律师最多的一年是1934年,共有入会律师124名。嗣后,入会律师人数变化较大。1936年,青岛律师公会改选职员,由青岛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监督进行,改选后有入会律师119名。1943年5月2日,伪“青岛律师公会”成立,选举孙承瑗任会长,有会员33名,会址在山东路(现中山路)101号。到1947年,青岛律师公会有入会律师87名。建国后,律师公会由律师协会代替。
  律师事务所 建国前,青岛的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以个人名义挂牌营业,一般一人一所。德国侵占青岛后,1901年7月,德国派一名律师在青岛设立律师事务所,到1905年,已有4名德国律师在青岛设所开业。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在青岛建立阿部?二、笠井仁、香田、管真人、涩川柳次郎、松本男七、清辅等7处法律事务所。1923年青岛市律师公会成立后,有26名入会律师开设律师事务所,以后逐年增多。1933年,有75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72处。1934年,有91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是建国前青岛律师设所最多的一年。建国后,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由律师事务所改称法律顾问处。
  法律顾问处 建国后的律师工作机构称为法律顾问处。1955年8月青岛市司法局成立后,于1956年6月27日成立了青岛市法律顾问处,办公地址在湖北路2号。建处初期,干部未正式列编,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司法局、崂山郊区法院抽调7名干部从事律师工作。同年12月,山东省司法厅指派刘元田任法律顾问处副主任。1958年9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撤销。1980年8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恢复重建。青岛市所辖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黄岛区、崂山县、即墨县、胶县、胶南县、莱西县、平度县相继成立法律顾问处。到1986年底,青岛市已有13个法律顾问处,从事律师工作人员213名。其中专职律师工作者73名,兼职律师工作者101名,其他工作人员39名。1989年3月6日,经市编委同意,13个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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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一章  律师

第二节 律师业务


  青岛市律师事务所创建初期,在开展业务时,除挂牌宣传外,还在报纸、刊物上载登广告,招揽业务。如1936年8月18日,青岛《正报》刊登全体律师人员名单。律师业务主要受法院的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关于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辩护及法律事务。此外,还代理法律行为及其他交际事件、证明契约、遗嘱、代订契约等法律文书。
  建国后,律师的主要任务是: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作为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到1958年9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266起,民事代理128起,接待人民来访5906人次,解答法律咨询6000次,代写法律文书1700件。应聘为山东省公路运输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任法律顾问。
  1980年律师制度恢复以后,青岛市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五项业务开展工作。即: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承办刑事案件辩护;民事案件诉讼代理;参与非诉讼案件的调解、仲裁;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从1981年4月开始,青岛市法律顾问处率先恢复了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到1982年底,已担任法律顾问5家。为推动全市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1983年5月,青岛市司法局召开了律师工作会议,要求各法律顾问处大胆开展这项业务,到年底已为14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1984年以后,法律顾问工作进展较快,并已拓展到涉外企业。到1986年,全市律师应聘为179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其中涉外企业50余家。为聘请单位办理经济法律事务4177件,其中代理诉讼187件,参与调解、仲裁236件,参与经济谈判120次。为顾问单位避免经济损失1亿多元。
  1980~1981年,全市律师担任刑事辩护213件。1982年以后,刑事辩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实施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配合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1982~1986年,共承办刑事辩护1478件。通过律师辩护,避免错假案64起;改变定性或免予处罚的136起;从轻或减轻处罚的599起。?青岛市律师在做好常年法律顾问和刑事辩护的同时,还积极代理经济、民事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1980~1986年,共办理经济、民事代理诉讼案件1163件,非〖LM〗〖LM〗诉讼528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599万元,解答法律咨询36787人次,代写法律文书575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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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一章  律师

第三节 律师管理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律师受所在地方法院管理。经过考试、选拔,取得律师资格后,向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上级高等法院或分院申请登录,在受理登录的法院执行职务。1934年青岛共有登录律师91名。
  青岛解放后,律师工作由青岛市司法局领导和管理。1980年,青岛市司法局恢复重建,律师工作仍由司法局领导和管理,具体工作由青岛市司法局下设的公证律师管理处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负责审查律师机构的设置和律师资格申报,指导业务开展、业务培训等。
  1981年6月,青岛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审批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与青岛市人事局联合成立了律师资格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市专职律师工作者和兼职律师工作者进行考试和考核。1982~1985年,先后组织了4次律师资格考试,5次向山东省司法厅审报律师资格。到1985年,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青岛市已有50名专职律师工作者和19名兼职律师工作者取得律师资格。1986年8月9日,青岛市司法局又组织了120名专职、兼职律师人员参加了司法部举行的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有76名考取律师资格。为缓解专职律师少、业务量逐年增多的矛盾,从1982年开始,青岛市司法局采取慎重、稳妥的办法,在考试合格,志愿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人员中,经过审查考核发展兼职律师。1984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在四方区司法局召开全市发展兼职律师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了四方区司法局的做法。到1986年底,全市兼职律师由1982年的3名发展到101名,占全市从事律师工作人数的46%。
  1980年律师制度恢复初期,除青岛市法律顾问处实行独立核算外,市内其他法律顾问处的经费由同级司法局统一管理。其经费管理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1984年10月,根据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青岛市对收入小于支出的法律顾问处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的办法;对收入大于支出的法律顾问处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办法,并在青岛市法律顾问处进行“自收自支”试点。1985年,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改革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部分法律顾问处实行“以收抵支,节余留用”的办法,在经费管理上与司法局分离,实行独立核算。有的法律顾问处根据业务收支情况,开始向“自收自支”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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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二章 公  证

第一节 公证组织


  青岛地区从1903年开始出现公证事务,但到1936年一直未设专门公证机构。1937年,山东高等法院在青岛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1946年,山东高等法院在即墨、胶县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未配备专职公证人,公证事务由法院推事专办或兼办。1947年,青岛地方法院公证处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法》,配备专职公证人2名、佐理员2名、录事员2名、公役2名。
  50年代初期,青岛市没有独立的公证机构,公证工作由青岛市人民法院管理。1955年8月,青岛市司法局成立,内设公证科,配备专职干部5人,办理全市公证事务。1956年2月,公证科改为“山东省青岛市公证处”。同年,又改称“青岛市公证处”,设主任公证员1名、公证员3名、办事员1名。1958年4月,青岛市司法局撤销,公证工作移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保留一名专职公证员,对外仍以青岛市公证处的名义办理公证事务。
  1980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恢复重建以后,公证处移交青岛市司法局领导。嗣后,青岛市所辖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黄岛区、崂山县、即墨县、胶县、胶南县相继成立公证处。1983年,莱西县、平度县划归青岛市管辖,两县的公证业务由青岛市司法局管理。至此,全市已有13个公证处(其中青岛市、莱西县、平度县公证处为涉外公证处)。到1986年底,全市已有公证工作人员71名。其中公证员49名,助理公证员1名,行政人员2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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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二章 公  证

第二节 公证业务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德国总督府于1903年2月18日发布《帝国首相关于胶州湾地区公证人职权范围的法令》。同年5月,德国胶州帝国法院发布《关于公证人职权的规定》。从此,青岛出现了公证事务。
  青岛在建国前的公证事务,主要是买卖、赠与、租赁、借贷、委托、抵押、合伙、婚姻、收养、亲属关系、遗产归属等法律行为和侵权、债务履行或不履行、不动产相邻关系、财产共有或占有等法律事实,由当事人申请,公证人作成公证书或加以认证。
  从1951年12月开始,青岛市的公证业务主要是开展经济合同公证,为国家机关、私营工商业、合作企业办理加工、订货、代购代销、房屋修建、抵押借款等合同公证;同时办理少量的私人之间的分家析产、收养子女、继承、赠与、遗嘱、委托等公证。到1957年底,共办理合同公证?13487?件。1957年以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基本完成,经济合同公证减少,公证业务开始转向公民权利义务方面,如委托领股息、领取房租、亲属关系、租赁契约、收养关系等公证。1958~1963年,共办理606件。1967年以后,公证业务基本停办。1980年,公证业务恢复。根据司法部的规定,优先开展了收养子女、财产继承、赠与、转让、房屋买卖及家庭协议等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并开始试办经济合同公证。198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公证范围扩大,又开展了分家析产、房屋拆迁、租赁、确认产权、声明书、协议书、保全证据、执行许可、宅基地使用权等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公证业务开始逐步转移到经济合同公证上来,由试办转为全面开展。在农村开展了农林牧副渔业承包、工业承包等各类承包合同及联营、劳动合同等公证;在城市开展了工业产品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商业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科技协作、企业联营、贷款、招标投标、财产租赁等合同公证。1981~1986年,全市共办理公民权利义务公证49050件;合同公证47546件;制止违法经济活动27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921万元。
  青岛市从1954年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主要是为归国华侨和侨眷探亲、定居、继承域外财产、办理亲属关系、出生、死亡、生存等公证。另外,还为外贸公司办理销售产品、商标注册、声明书等涉外经济事项公证。虽然每年办证数量不多,但未曾间断。到1979年,共办理涉外公证546件。1981年以后,涉外公证业务不断增加,公证范围不断扩大,由原来的几项扩大到20余项。主要为国内公民出国探亲、定居、留学、谋职、继承财产等办理死亡、亲属关系、出生、学历、经历、婚姻、收养、委托书、声明书等公证;为企业的对外贸易、引进外资技术、到境外设立办事机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商标注册、劳务输出、诉讼索赔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营业执照、委托书、授权书、印章签字属实、职称及合同章程等公证。1980~1986年底,共办理涉外公证2210件,公证书发往30余个国家和地区,均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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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二章 公  证

第三节 公证管理


  建国初期,公证工作由青岛市人民法院管理。1955年由青岛市司法局管理。1958年,青岛市司法局撤销,公证工作又归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1980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恢复重建,公证工作划归司法局管理,设公证律师管理处,对全市公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
  1985年9月25日,市Gov批转了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公证工作的报告》。同年,市司法局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公证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公证卷宗整理装订顺序的暂行规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从1982年开始,每年组织部分公证员和管理人员,对各公证处的办证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是当年办结的、有代表性或容易出问题的公证事项。同时,根据上级有关部署进行专项检查。1985年11月,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对全市1984~1985年办结的经济公证事项进行专项抽查。由于坚持质量检查,公证质量逐年提高。四方区、即墨县、黄岛区、台东区、莱西县、胶南县公证处及市公证处先后被青岛市司法局评为公证质量先进单位。
  1985年以来,青岛市司法局指导全市公证机关开展了在企事业单位、经济主管部门和公证事务较多的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公证联络员工作,并下发了《关于聘请公证联络员的几点试行意见》,对公证联络员的任务、范围、条件和奖励等做了具体规定。1985~1986年,全市共聘请公证联络员250名。
  1958年以后,公证收费一律上缴国库。1980年开始,公证处可提留一部分,用于补充公证业务开支,其余上缴财政。1985年3月,根据山东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改革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在经费管理上实行“以收抵支,结余留用”的办法,并将业务收费总额的30%上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处实行独立核算,单列帐户。至1986年底,除个别公证处的经费由司法局管理外,其他公证处的经费管理与司法局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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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三章 监  狱

第一节 机  构


  1900年,德国人在青岛建立“青岛囚犯监押所”。1903年10月在李村建立“李村监狱”,是青岛地区首所正规监狱。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接管了“青岛囚犯监押所”和“李村监狱”。
  1922年北洋Gov统治青岛后,将“青岛囚犯监押所”改为“青岛地方看守所”,将“李村监狱”先后改名为“山东第六监狱”、“山东第五监狱”,1948年又改称“山东青岛监狱”。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军管会接管了“山东青岛监狱”,更名为“青岛监犯教育所”,隶属青岛市人民法院。1951年9月,“青岛监犯教育所”改名为“青岛市劳动改造队”,归青岛市公安局管理。1955年7月又更名为“山东省青岛市劳动改造管教队”,对外称“山东省地方国营青岛生建机械厂”。1964年3月,“山东省青岛市劳动改造管教队”更名为“山东省青岛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收归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局管理。
  1967~1969年,青岛劳改支队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劳改队转为国营事业单位,下放归青岛市领导。1970年1月,青岛劳改支队停止接收罪犯,同时把在押罪犯陆续调出,机构改称山东省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五团。1974年,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撤销山东省生产建设兵团,恢复劳改队建制。恢复后的青岛劳改支队,仍归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局管理,对外称“山东省青岛生建机械厂”。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劳改劳教工作由公安部门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决定,青岛劳改支队归山东省司法厅劳改局管理,青岛市司法局协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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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三章 监  狱

第二节 管  理


  德日侵占青岛时期,李村监狱主要收押华人囚犯,最多时收押75名。1921年6月,监狱在押囚犯140名。1928年监狱扩建,可容纳300名。1932年7月,有在押犯294名。1937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在押犯增多。1940年共入监659人,出监584人,年末在押犯322人。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在押犯又有增加。1948年2月5日,有在押犯600多人,其中代管军事人犯230人。
  建国前,李村监狱为普通监狱,设监狱长1人,下设3科2所,第一科主管文书、庶务等,第二科主管监禁、戒护等,第三科主管作业等,教务所主管教诲、教育等,医务所主管医疗卫生等。各科、所设科、所长各1人,其他若干人。各科长由看守长充任,教务、医务所长分别由教诲师、医士充任。科、所其他人员由候补看守长、看守、教师、药剂士、技师等组成。
  监狱管理人员依照有关的“规则”、“办法”,对囚犯进行管理。1928年10月,南京国民Gov司法部公布了《监狱规则》,对罪犯的监禁、戒护、劳役、教诲、教育、给养、卫生医疗、接见、书信、赏罚、赦免、假释、释放、死亡等做了明确规定,以后又陆续公布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条例”,使监狱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正规化。1928年,监狱规定每人每日给面1斤半,咸菜一两,开水尽量供应。1945年6月按照《监所概算标准办法》的规定,囚犯粮费由每人每月1元增至1.2元。因物价暴涨,囚犯的伙食只能维持最低水平。囚犯得病,按规定要入病室调治。但是由于医护人员敷衍塞责,致使囚犯发病、死亡率很高。如1943年囚犯疾病死亡51名,死亡率为13.9%。1944年病亡17名,死亡率为10.9%。
  南京国民Gov两次统治时期,罪犯减刑分为赦免减刑、特定减刑和鼓励减刑3种。1944年1月25日奉青岛高等检察署令,囚犯李冠香等204人予以赦免,26日,王名通等24人被减刑。监狱还按照1935年7月公布的《疏通暂行条例》规定:被判处徒刑的犯人,刑期超过1/3(刑法规定1/2)或者满6个月(刑法规定1年)有实际悔改表现的,予以假释。
  建国前,反动统治者对犯人不讲人道,囚犯不堪忍受统治者的迫害,千方百计越狱逃脱。1919年12月21日,被囚12名华人越狱,其中4名逃出、4人被打死、4人被捕回。1941年2月17日晚,一批便衣人员乘看守下班之机,闯进监狱,砸开监号,放出囚犯220名,其中打死1名,捕回27名。这次劫狱事件是建国前青岛监狱史上最大的一次。
  建国后,李村监狱(劳改队)主要是收押青岛地区刑期较长的已决犯。1949~1986年共收押罪犯17523名。1952~1955年、1958~1959年、1983~1984年为3个高峰期,平均每年收押1305名,最多的是1983年,收押1904名。党和Gov为了搞好狱内的规范化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1949年6月,制定了《监狱管教工作实施方案》,1957年7月制定了《青岛市劳动改造管教队犯人狱内规则》。1979年恢复劳改建制后,山东省劳改局统一制定印发了《罪犯劳动改造规则》,对罪犯入监后的学习、劳动、纪律、生活、卫生、通讯、奖惩等做了具体规定。管教干部依照这些规章制度和有关的法规对罪犯进行管理。1956年开始成立看守组(后改为内管组),配备了看守员7人。1979年该队制定了《内管组织值班员岗位责任》,1982年在犯人区设立内看守小队,配备看守员25名。内看守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狱内值班、巡逻、查监、查铺、管制灯火,督促罪犯就寝、起床,严防犯人私自串监、串组,进行非法活动,处理犯人中发生的问题等事项;负责对留监区或监舍犯人的管理工作;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管理禁闭室。
  为了防止罪犯越狱逃跑,不断加强和完善了警戒设施。1985年,狱墙加高到4~5米,架设了3300伏的电网,建有岗楼13座,安装了照明设备。机关与看押部队、岗楼、岗亭、车间之间均设有电话联系,还配备了无线电通讯机一部、车载机4部、对讲机15个、囚车一辆、警用摩托车10辆。
  青岛解放初期,犯人的生活标准每人每月8~8.5元,粮食每人每月48斤。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粮食定量压缩。1971年后,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工种定量和国营企业标准供应,犯人生活费每人每月10.80元。1980年增加到12元,1985年后又增加到16~18元,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按照规定,每5年发一床棉被,每两年发一套棉衣、一套内衣、一双棉鞋、两双单鞋。1985年,按照山东省劳改局的规定,被服费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从此,劳改队建立了统一的被服制作、保管、发放和回收制度。
  1980年后,由国家拨款和自筹资金,先后盖起楼房监舍。到1986年,每个犯人人均居住面积在3平方米左右,睡上了单人或双人木板床。另外还建立了阅览室、图书室、浴池、理发室等设施,丰富了犯人的文化娱乐生活。
  1959年,遵照国家发布的特赦令,对确实改恶从善的国民党战犯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对在劳改期间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犯人,经有关单位批准,予以假释。1952~1986年,李村劳改队共假释犯人315名,特赦罪犯115名。根据有关规定,犯人刑期届满时,劳改机关应发给释放证明书,按期释放。1949~1986年,李村劳改队共刑满释放犯人724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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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三章 监  狱

第三节 教  育


  建国前,青岛监狱设教诲所,配备教诲师,采取教育和教诲两种形式对囚犯进行教育。1942~1948年,对刑期3个月以上者,分为甲乙两级(甲级为识字者,乙级为不识字者),每日教育两小时,采用教育部审定之教材,主要学习内容有国语、修身、算术等。
  建国后,对罪犯主要进行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
  政治教育 首先是进行法制教育。对每批新入监的罪犯,组织他们学习《宪法》、《刑法》、《劳动改造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劳改队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开展坦白检举活动。1953年,通过在罪犯中进行法制教育,收到坦白检举材料1800多份。1984年,组织罪犯系统地学习法律常识,有2664名犯人参加了考试,平均成绩92.9分。通过法制教育,提高了罪犯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是形势政策教育。50年代,在罪犯中进行了认清初级阶段建设伟大成就的正面教育。1962年,针对蒋介石叫嚣窜犯大陆,引起罪犯思想波动这一问题,进行了战备形势教育。1966年,组织犯人参观了青岛市阶级教育展览,进行阶级教育。1979年,开展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1983年,在犯人中开展了热爱Our Party,热爱祖国,热爱初级阶段的“三热爱”活动。通过形势政策教育,使罪犯增强了初级阶段信念,消除了对立情绪和悲观思想,激发了安心改造的积极性。
  三是道德品质教育。50年代,对罪犯集中进行了政治前途教育,使罪犯认识到,只有改恶从善才有光明前途。许多罪犯主动坦白交待余罪,检举揭发他人。1957年,有165名罪犯坦白交待了余罪,检举揭发了53份他人犯罪的材料。1981~1985年,按照山东省劳改局统一印发的教材,在罪犯中系统地进行了人生观教育,同时还邀请了青岛师专的6名大学生来队作关于人生观演讲。1983年,在犯人中开展了“文明礼貌”活动,年内犯人共做好事7120多件。1984年,制定了“文明礼貌”7条标准,使道德品质教育开始走上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文化教育 50年代,以扫盲为主,进行小学文化教育。1952年,组织了330名犯人识字学文化。1956年10月至1957年7月,成立了一至六年级的文化学习班6个,有323名犯人参加学习,并进行了正规的考试。60年代,开设了初中文化课程。1962年,把384名小学文化程度的犯人划分为12个班,进行初中课程的系统教育。80年代以后,逐步配备了专职教师,盖起了教室,购置了必要的教学设备,开始了课堂化正规化的文化教育。1981年,开设了小学和初中班23个。1982年,成立了业余文化技术学校,配备了专职教师10名、兼职教师35名,开设了28个班,其中小学班19个、初中班9个,有1014名犯人参加了学习。1985年经山东省劳改局批准办成了“育新学校”,校长刘嵩山,名誉校长是全军学雷锋标兵朱伯儒。学校配备专职教师51名、兼职教师73名,开设了49个教学班。其中扫盲班9个,小学班24个,初中班8个,高中自学班8个,共有1974名罪犯参加学习。入学率达99%,考试及格率为98.4%。
  技术学习 50~60年代,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罪犯的文化程度,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技术学习。1956年有651名罪犯参加了车工、钳工、铆工、木工、模型、绘图等生产技术学习,同时组织了工程力学、绘图、金属材料、铸工、车工等6个技术班,有208名罪犯参加学习。1979年以后,配备了技术教员,开设了技术专业班,进行课堂化的正规教学。1981年,有技术专业班24个,到1985年发展到32个,有1735名犯人参加学习,入学率为88.3%,考试及格率为99%。罪犯学到了一技之长,既为劳改生产培训了技术力量,又为罪犯释放回到社会谋生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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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  狱

第四节 生  产


  1920年,青岛李村监狱根据司法部颁布的《监狱作业规则》,开设了作业工场,组织罪犯参加手工劳动。到1941年,共开设了制面、缝纫、糊盒、农牧、理发、洗濯等6科,作业人员271名。1942年生产的汗衫和绣花枕,参加了在北平举办的监狱产品展览。1934年,根据《监犯外役规则》和《徒刑人犯移垦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一部分罪犯到宁夏云亭渠和沙巾堡拓荒。
  50年代初,青岛开始组织罪犯从事手工业和平冢造林、浚河、筑路等劳动。1953年开始创办窑厂和铁厂,进行烧砖和小五金生产。此外还组织少数罪犯从事农副业和建筑业生产。
  1957年,李村监狱开始从事生产机械设备的机械化生产。到1986年,发展到拥有固定资产1992万元,年产值1309万元、流动资金1072万元,厂房面积37316平方米,有加工设备288台(套),年生产能力为1500台机床的中型机床厂。能生产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设备和矿产设备4个系列40多个品种的机电产品。主要产品有牛头刨床、滚丝机、电磁皮带轮及分离滚筒、筛砂机和松砂机。其中牛头刨床和滚丝机被评为“省优”、“部优”产品,牛头刨床获国家银质奖。从1953~1985年,累计生产各种机械设备27031台,产值27331万元,实现利润8315万元,为支援国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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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四章 劳动教养

第一节 机  构


  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劳动教养工作始于50年代中期。1957~1959年,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劳动教养由中共青岛市委肃反领导小组批准,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劳动教养手续,并遣送到劳教场所执行。
  1958年,在青岛市公安局三处设立劳教科,对外称“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处”,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负责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教工作。
  1981年3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Gov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青岛市人民Gov批准,成立了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的劳动教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三处劳教科为具体办事机构。1984年10月,劳教科由三处划归政策研究室领导后改称法制二科。同年7月,市公安局将法制二科改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单列为处级单位。
   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该所前身是青岛市公安局强制劳动管理所。1964年12月8日,经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批准,青岛市公安局强制劳动管理所在平度县洪山成立,对外称“地方国营洪山园艺场”。1965年底,经山东省公安厅同意,从青岛劳改大队一大队划出42亩土地给青岛市强劳所,开办了“地方国营青岛洪山金属加工厂”(在崂山县李村)。1967年底,强劳所把在平度县洪山园艺场的土地及设施移交给青岛市财政局,人员合并到金属加工厂。1966年5月,青岛市强劳所被取消,其人员、土地及设施移交崂山县工业局。1971年,按照第十五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的要求,青岛市强劳所又重新恢复。
  1981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青岛市编制委员会以青编字(81)11号文件正式批复市公安局的报告,同意将强劳所改为“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劳教所),为副县级单位,隶属青岛市公安局管理,有干警65人。内部设秘书科、政工科、管教科、生产财务科,下设3个大队,5个中队(包括集训队)。1983年7月,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市劳教所由青岛市公安局移交给青岛市司法局领导。为了配合“严打”斗争,青岛市财政局拨款156万元,征地20亩,新建劳教人员宿舍6070平方米,扩大了收容能力,最多可收容劳教人员800名。1984年11月,市劳教所的领导班子、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了调整。干警增编到130人,内部设办公室、政工科、管教科、生产技术科、供销科、财务科。下设2个大队,6个中队,1个集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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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四章 劳动教养

第二节 劳教管理


  收容 青岛劳教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收容劳教人员。收容时进行体格检查,对于精神病、呆、傻、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满16岁的少年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不予接收。对于符合收容条件,手续齐全的予以接收。女劳教人员一律送山东省王村劳教所,市劳教所不接收女劳教人员。市劳教所从1980年11月至1986年底,共收容劳教人员2352名。其中最多的是1985年,收容549名;最少的是1982年,收容64名。
  内管 劳教所对劳教人员实行科学、文明管理。建所初期,由于条件所限,对劳教人员实行混合编队。1982年开始实行按劳教人员的年龄编队。1984年开始实行按劳教人员所犯罪错的性质编队管理。这样有利于进行针对性的教育,防止“交叉感染”,提高改造质量。
为了加强对劳教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逐步地建立了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奖惩、通信、会见等制度。根据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山东省劳改局《劳教人员守则》、《劳教人员行政纪律》等规定,结合劳教所的实际,青岛劳教所先后制定了《关于严禁劳教人员喝酒的规定》、《劳教人员禁闭反省的规定》、《劳教人员文明礼貌八项守则》等制度。管理人员依法对劳教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约束其言行,矫正其恶习,使劳教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了激发劳教人员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对劳教人员的学习、劳动、遵守纪律、生活卫生等情况开展考核、评比、奖惩活动。1981年,在劳教人员中开展了“政治思想好、生产任务完成好、学习好、增产节约好、遵守纪律好、安全卫生好”为内容的“六好”评比竞赛活动。对积极分子分别给予表扬、记功、提前解教以及物质奖励;对反改造的分子,根据其罪错的性质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教期限等处罚。1983年,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劳教处《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和先进班组试行办法》,参照山东省第一劳教所《百分考核制度》,青岛市劳教所制定了《劳教人员评比记分考核奖惩制度》。把劳教人员每天的活动内容分为学习、劳动、守纪、生活卫生4个方面,共100分。每项都具体规定了评分标准和分值,按规定进行考核记分,并把得分的多少与减、延劳教期限相联系。班有评分小组,每天晚上评比记分;中队有审查小组,每月汇总上报;每半年和年终根据每个人的累计得分情况决定奖惩,并召开表彰大会,向积极分子和先进班组颁发奖状,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减期或提前解教。如1983年评出积极分子79人,有31人被减刑、55人受到表扬。1983年8月,为配合“严打”斗争,对劳教人员中的团伙头目、逃跑重新犯罪和抗拒改造的分子,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打击处理了一批,其中判刑的60名、延长劳教期限的76名。
  防逃 青岛市劳教所建所初期由于防逃措施不健全,劳教人员逃跑比较多。1981年逃跑150人次,1982年逃跑70人次。为了防止和减少劳教人员闹事和逃跑等事故的发生,1982年,青岛武警支队在市劳教所派驻一个中队,进行武装警戒(1989年撤走)。1983年,把围墙加高到4~5米,并拉上了铁丝网,购置了通讯联络和交通器材。1984年5月成立了内管组,负责夜间巡逻、查岗、查铺,维持劳教所院内的秩序。管教干部坚持做思想转化工作,坚持学习、劳动、生活到现场,严格各种制度,做到24小时不脱管。1986年,开展了以防逃为重点的“百日安全”活动。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稳定了劳教场所的改造秩序,有效地减少了劳教人员的逃跑。从1984~1986年底,仅发生7人逃跑,没有发生重大事故。
  生活 青岛市按照鲁劳教(78)249号文件的规定,对原系职工的劳教人员,原工作单位一律停发工资,生活费(每人每月20~25元)、粮食副食补助费、取暖费、医疗费等按国家规定标准一起拨给市劳教所。被开除和无业的劳教人员,其生活费由市劳教所编造预算计划,由青岛市财政拨给。1980年,根据山东省粮食厅、商业厅、公安厅、供销合作社《关于劳教人员粮、油、布、棉供应问题的通知》精神,劳教人员每人每月的粮食定量增加到42斤,副食品等供应数量与市民相同。劳教所组织劳教人员养猪、种菜等副业生产,改善劳教人员的生活,保证在规定的标准内吃饱、(吃热)、吃得卫生,开水保证供应。1983年,为了适应“严打”斗争的需要,扩大收容能力,市财政局拨款156万元,新建了劳教人员宿舍6070平方米,大大改善了居住条件,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以上,睡上了木板床,洗上了热水澡。
  医疗 1981年,青岛市劳教所按照上级的要求,建立了医务室,配备7名专职医务人员,购置了必要的医疗设备,基本做到一般病所内诊治,疑难病症转院治疗。1984年,市劳教所制定了《劳教人员生活卫生工作制度》,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对劳教人员进行体格检查,经常开展卫生防病工作。对患病人员除医疗外,生活上给予照顾,病重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所外就医。由于生活卫生条件的改善,医疗工作的加强,到1985年消灭了臭虫、虱子,杜绝了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年发病率不超过2%。
  解教 解放后,青岛市劳教所建所初期按照山东省劳改局关于劳教人员解教的条件,对期限届满的劳教人员,由劳教所发给《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保留公职的介绍回原单位安置,解教后无业的可以留场就业。1975年,劳教人员解教后实行哪里来哪里去,劳教场所不再搞留场就业。1982年以后,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教人员解教后,原有工作的,介绍回原单位;无工作的,回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安置或自谋职业;家在农村的回原籍参加生产劳动。从1981~1986年底,共解除劳动教养1462名,其中1986年最多,为50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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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教养

第三节 教育挽救


  政治教育 建国后对劳教人员进行初级阶段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是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
  1956~1966年,青岛市劳教所对劳教人员主要进行人生观教育,组织劳教人员学习毛泽东有关的著作,学习《国务院关于劳教问题的决定》以及所规纪律,使劳教人员认清形势,明确政策,安心改造。“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教所被取消。1975年劳教工作恢复后,青岛市劳教所针对劳教人员成份新、法制观念淡薄等情况进行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同时组织劳教人员学习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劳教人员增强了法制观念。
  从1982年起,青岛市劳教所根据改革开放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对劳教人员进行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同时以公安部劳教局编写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共产主义人生观教育》、《文明礼貌教育》为主要教材,对劳教人员进行了共产主义道德和人生观教育,开展了“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学雷锋做好事活动,使劳教人员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3年,配合“严打”斗争,组织劳教人员学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开展坦白检举活动。1983年8月至1986年底,共有2033名劳教人员检举揭发和坦白交待各类问题2871条,配合公安部门破获了一批重大刑事案件。
  文化教育 青岛市劳教所建所初期,文化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在劳教人员中扫除文盲,组织劳教人员识字学文化。1980年,按照山东省劳改劳教工作会议的要求,文化教育逐步走上正规化。1985年3月,遵照山东省司法厅的指示,开始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建起了教学楼,购置了课桌、课凳,添置了部分教具,成立了教学领导小组及校务委员会。设立了教务科,配备了教员27名,其中专职教员3名,12名劳教人员任兼职教员。同时制订了教学制度和教学计划,实行课堂化教学。开设初小班6个,高小班6个,初中班3个。入学人数共506名,入学率达90%。学习课程有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等。期终进行了正规考试,及格率达97%。1986年3月10日,经山东省司法厅验收合格,批准命名为“青岛市劳动教养学校”。
  技术教育 青岛市劳教所建所初期,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组织劳教人员主要从事农副业生产,在生产劳动中学习农业生产技术。1982年开始,搞汽车配件加工,办起了车工、电工、机械制图等学习班。1986年,在青岛市“民盟”四方夜校的支持下,办起了剪裁缝纫、电器维修等学习班,先后有926名劳教人员参加了各种技术班学习,经过考试、考核,有77人获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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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教生产


  青岛市劳教所成立以来,在做好教育挽救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劳教生产。建所初期,除组织劳教人员进行采石、基建等劳动外,还投资350万元,购置了24台机床,上了汽车配件加工生产线,主要加工汽车后桥壳和减速器壳。1981年加工“两壳”3065台,完成产值76万元,实现利润7万元,连续4年生产发展比较好。1985年产值达到178万元,实现利润27万元。到1986年底,累计生产“两壳”27628台,完成产值664万元,实现利润60余万元。
  1986年以后,由于青岛市汽车工业不景气,市劳教所汽车配件的加工任务不足,又陆续上了加工小地板、扳手打光、拔丝、加工纸箱、组装彩灯等生产项目,缓解了劳教人员坐吃闲饭的困难,既增加了经济收入,减轻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又使劳教人员在劳动中得到了改造,学到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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