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检察
第一节 审查批捕
第二节 审查起诉
第三节 出庭支持公诉
第四节 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第二章 经济检察
暂缺
第二篇 检 察
第三章 法纪检察
1951年青岛市人民检察署成立时,未专门设法纪检察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法纪检察工作主要是通过人民来信来访、检举控告、与有关单位建立联系等渠道,检察有关违法乱纪案件,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1953年,市检察署派员参加市“新三反”(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办公室,同有关部门配合,重点查处了农村基层干部假公济私、敲诈勒索和工厂干部严重官僚主义致人死亡等违法乱纪案件。共受理此类案件286起,惩办犯罪分子10名。如崂山郊区马哥庄乡公安员姚清友敲诈勒索逼死农民张敦善案,经市检察署起诉,市法院依法判处姚清友有期徒刑7年。 1954年,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设侦查科,承办属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妨害经济管理秩序案;侵犯人身权利案;破坏公共秩序案;渎职案。法纪检察工作的重点是查处侵犯人身权利案中的侮辱妇女、虐待、敲诈勒索等违法乱纪案件(其中奸污妇女案件于1957年9月划归公安机关处理)。侦查科组建初期,只配备了4名检察员,为提高工作效率,检察人员采取了在掌握重点案件的同时,指导有关单位协助调查一般案件的做法。1955年6月至1956年3月,共受理违法乱纪案件57起,起诉25起。1957年,市检察院自行侦查了131起案件,其中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及强奸妇女、奸污幼女等犯罪57件。
1957年开展反右派斗争,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受到批判和否定,法纪检察职能被削弱。1958年,市院根据中共青岛市委政法部和市人委指示,对几个较大的医院和部分私人诊所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发现1958年4~8月,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病人死亡12人,病人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9人。如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1958年7月,血库冰箱温度达10~18℃,存血受到破坏,输入病人体内后已有不良反映,但未引起重视,继续使用,结果造成输血病人2人死亡、3人病危。查处后,依法追究了直接责任人李元彩的刑事责任。
1960年,市检察院派员进驻青岛第三钢铁厂,处理较大设备事故,逮捕制造事故和严重玩忽职守的犯罪分子7名。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农村中农民偷吃集体粮食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基层干部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乱打乱押、乱扣乱罚等违法乱纪行为严重,造成一些群众死亡、致残。1960年,对胶县、即墨两县违法乱纪案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处理。在胶县共查处有各种错误的干部360人,其中属严重强迫命令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有205人。1960年市检察机关共侦查逮捕严重违法乱纪分子29名。1961年上半年对沧口区的32个单位和崂山县的夏庄、李村两个公社的194起违法乱纪案件进行查处,其中由于乱打乱押、乱扣乱罚,造成群众自杀20名、致伤致残21名。1961年,检察机关共受理违法乱纪案件215起,逮捕犯罪分子70人。
1962年,重点查处了商业活动中的“走后门”和厂矿、企业在停、并时,清仓核算等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违法案件,全年共立案152起188人,起诉73人。
从1963年11月起,检察机关自办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职工侵犯人身权利、贪污、侵吞公共财产等严重违法并已构成犯罪需要依法处理的案件。1964年共受理案件27起,重点调查处理了在初级阶段教育运动中打击报复、破坏运动的案件9起。1965年受理34起,起诉10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工作中断。
1979年,法纪检察处重新设置后,除负责法纪案件的查处外,还负责处理来访工作。该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33起,立案侦查9起18人,其中刑讯逼供3起、报复陷害1起、其他5起,依法逮捕5人,起诉3人。1981年4月,市检察院召开了全市法纪检察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公告》2万份,送发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宣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管辖范围。市检察院总结了执行“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受案范围过宽,立案时机掌握不当等问题。1980年受理案件65起,真正属法纪检察管辖范围的只有39起,立案侦查的16起中,有5起不应属检察机关受理。
1981年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法纪案件65起,立案16起24人。其中起诉7起9人,免诉6起10人,不起诉2人,撤销案件3起3人。该年市区发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较多,仅台东、市北、市南和市检察院就收到控告、检举材料42份。两级检察机关对确属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了追究。对其中20起不构成犯罪但影响较大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房屋纠纷则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妥善处理。
1982年,市检察院制订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办案细则》(试行稿),并拟定了《查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应掌握的问题》和《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应掌握的问题》,加强对县、区院的业务指导。该年全市除黄岛外10个县、区院共受理案件97起,立案17起32人。其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5起10人,刑讯逼供案2起4人,侵犯通信自由案1起1人,隐匿邮件案2起2人,非法拘禁案4起11人,玩忽职守案1起2人,重大责任事故案1起1人,伪证案1起1人。侦查终结证明,立案正确率达100%,办案速度也比过去明显加快。
1983年,在认真查处严重侵权案件的同时,重点查处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徇私舞弊案、伪证案、报复陷害案、玩忽职守案和私放罪犯案等5类案件,办案中实行了“定人员,定时间,定案件”的制度,发挥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全年共受理法纪案件82起,立案16起22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6起9人,玩忽职守案3起5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3起3人,诬告陷害案2起2人,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案1起1人,重婚案1起2人。起诉5起8人,免诉9起10人,撤案1起1人,未结案1起3人。
1984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抽调部分法纪检察干部参加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工作。全年共立查法纪案件12起,起诉7起18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两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特别注意查处了在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中执法人员的违法乱纪案件。人犯李德玉在公安机关受审时,因陵县路派出所所长于国仁和民警孙勇、段建军刑讯逼供,使其自杀未遂。1984年1月26日,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市检察院派员与市北区院共同调查。3月11日对3名被告提起公诉,于国仁、孙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段建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85年,市检察机关重点查处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全年共受理案件90起,立案10起18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5起5人,非法拘禁案3起10人,玩忽职守案1起1人,非法管制案1起2人。起诉3起7人,免诉7起11人。1986年,法纪检察工作的重点继续放在查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上,全年共立案53起69人,其中,重大案件7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