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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17:公安司法志 第一篇 公安

概 述



  清朝末年,青岛地区行政区划属即墨县,司法事务由即墨县衙掌管。1891年冬,清朝Gov在青岛设置总兵衙门,掌管军政事务,维持治安。
  1897年11月德国侵占青岛以后,建立起一整套殖民政权体系。司法事务以巡捕局、帝国法院为主管辖,辅以副按察使司、华人事务委员会等机构。1901年7月,一名德国律师在青岛设所开业,律师辩护制度逐渐形成。1914年11月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对青岛人民实行军政统治,警察及民事刑事诉讼均在日本人控制之下。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推行双重法律制度,德国人享有特殊权利,中国人被任意宰割,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剥夺。
  1922年12月北洋Gov收回青岛以后,设置胶澳商埠警察厅和青岛地方检察厅、审判厅。1929年4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对司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改组,设公安局(1936年改称警察局)、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检察处。
  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期间,利用警察等司法机构,残酷镇压爱国民主运动,迫害Our Party人和爱国人士。1925年5月29日,北洋Gov出动3 000多名军警镇压日商纱厂工人罢工,开枪打死工人8名,重伤17名,拘捕70余人,制造了震惊中外的“青岛惨案”。南京国民Gov统治期间,在公安局设立“捕共队”,专门搜捕Our Party人。至1934年,被捕、遇难的Our Party员累计100余名。
  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以后,成立傀儡政权——青岛治安维持会,内设警察局、法院等司法机构,充当日本人欺压中国人民的工具。
  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以后,重建警察、审判、检察机构,并大量设置特务机关。1948年以后,山东及华北大部分地区相继解放,青岛逐渐成为国民党残余势力在华北的重要据点。国民党Gov利用警察、司法机构和特务、宪兵,纠合其他反动势力,实施白色恐怖。1947年6月2日,山东大学师生发起“反饥饿、反内战”运动,遭到大批警察、宪兵、特务的武力镇压,100多名爱国学生被打伤或被捕入狱。1948年7月1日,国民党成立青岛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审理所谓“Our Party嫌疑”等政治案件。1949年5月21日,警察局在一夜之间就逮捕“涉嫌政治问题者”60余人,其中21人未经审讯即遭杀害。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国民党司法机构。7月11日成立青岛市人民法院,1955年3月改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51年3月成立青岛市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改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1955年8月成立青岛市司法局,1958年4月撤销,1980年1月重建。
  青岛解放初期,公安机关集中警力配合人民解放军驻青岛部队清剿武装匪特,制止“抢劫风”,收容散兵游勇;采取了取缔金融黑市、登记特务分子、封闭赌场、限制娼妓等措施,全力整顿社会秩序;恢复户口、交通、消防、外事、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和环卫等治安管理业务。市人民法院对国民党监狱及遗留案件、人犯进行整顿清理,迅速恢复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这一时期,青岛市的社会秩序基本稳定,保障了城市接管任务的顺利完成。
  1950年10月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逮捕、审判反革命分子数千名,基本上肃清了“浮在面上”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目。1955年开展了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进一步纯洁了干部、职工队伍。同期,公安司法机关紧密配合“镇反”运动,在中共青岛市委、市Gov统一领导下,依靠群众、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取缔妓院、禁绝烟毒、查禁赌博、取缔反动会道门等集中统一行动,比较彻底地清除了旧青岛遗留下来的社会丑恶现象。这一时期,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断得到充实,干警的业务素质在严峻的斗争实践中迅速提高,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机构在全市城乡普遍建立起来,为人民公安司法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57~1966年,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不断完善治安管理措施和各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为保卫大规模初级阶段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了大量的工作。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针对社会治安形势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时调整斗争策略,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保护群众,打击犯罪,社会治安始终保持稳定。公安司法机关在侦察破案、安全防范、执法监督、案件审理及监狱管理等方面,提出并执行了一些过高的指标和不切实际的政策,产生了浮夸、虚假现象,也造成了一些错案,发现后迅速做了纠正。1962~1963年,青岛市公安机关加强边防管理和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迅速侦破间谍特务案件,坚决打击与海外敌人遥相呼应的反革命分子,使台湾当局向大陆派遣特务进行颠覆破坏的阴谋未能得逞。60年代中期,青岛市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降至历史最低点,社会秩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安定局面。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初,青岛市检察工作被迫中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及业务并入公安系统。1968年3月,青岛市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9月撤销),混乱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1970年底,全国第十五次公安会议之后,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有所恢复。1971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公安机关分出,1973年9月恢复办公。1978年6月,市人民检察院重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通过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和清查、整顿执法队伍,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组织机构和业务工作全面恢复,工作重点迅速从过去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为政治运动服务,转移到以保卫初级阶段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在全面整顿社会治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及历次政治运动中经办的案件进行认真清理,平反冤、假、错案5 000余件,给“四类”分子摘掉“帽子”,从而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青岛市公、检、法、司各机关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分工负责,使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进入法制化发展的历史阶段。
  从1981年起,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与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紧密依靠各级治安保卫组织和广大群众,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的原则,在打击犯罪、安全防范、治安管理、法制教育、基础建设、改造和帮教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活动,收到显著效果。
  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执行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Gov的统一领导下,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采取集中搜捕、统一行动、快审快判和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等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共破获刑事案件5 000余起,依法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10 000余人,基本上扭转了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青岛市公安局在户籍、交通、消防、外事等治安行政管理方面,采取了调整政策、简化手续和实行目标责任制等多项改革措施。在法制建设方面,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完善公安法规体系。市司法局加强律师、公证、调解和劳动教养管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从1985年起,市司法局组织全市352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进行为期5年的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开放搞活形势下经济活动和经济犯罪相应增多的实际,设置专门机构,加强对经济案件、法纪案件和经济纠纷的检察、审判和调解,保障了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80年代,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迅速壮大,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和司法行政干警及律师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通讯、交通、武器等专业装备的技术水平和数量也日趋先进、完备,为保卫青岛市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篇 公 安

  1900年6月14日,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青岛地区巡捕章程》,设立青岛巡捕局,行使保安、交通管理、街道(环境卫生)管理、营业管理、山村农业管理、饮食制品管理、保镖、消防等警察权,近代警察制度从此形成。巡捕依据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殖民地法规,对反对殖民压迫的中国人滥施鞭笞、杖责、砍头等酷刑;对违法犯罪的德国人却重罪轻罚,并免用肉刑、死刑。   1914年11月日本侵占青岛以后,警察权由守备军宪兵队控制,实行军事警察体制。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颁布的《军政施行规则》规定:“中国人一切行动均须军署批准,不准有所稍违。倘有违者,无论如何情由,定行从严罚办,毫不宽贷。”1920年日本宪兵、警察拘捕中国人1 100余名。
  1922年12月,北洋Gov在青岛设置胶澳商埠警察厅,内设刑事侦缉、特种行业、环卫防疫、违警处罚、水上治安和户籍、交通、消防等机构,配属全副武装的保安队,专司镇压职能。1925年5月29日,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屈从日本的军事威胁,派出大批军警,武力镇压日商纱厂工人罢工,枪杀工人8名,重伤17名,制造了震惊中外的“青岛惨案”。警察厅长因镇压“有功”,被日商奖赏5万元。同年7月29日,警察厅以“倡言共产、煽动工潮”罪名,秘密枪杀工运领袖李慰农和青岛《公民报》主笔胡信之。
  1929年4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按照全国统一编制,将胶澳商埠警察厅改编为青岛市公安局(1936年改称青岛市警察局)。国民党反动当局实行“宁可错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的法西斯专政,残酷镇压Our Party及其领导的爱国民主运动。1929~1937年,国民党Gov青岛警察机构逮捕中共党员和爱国民主人士、进步学生数百名。中共山东省委和共青团省市机关的擎天柱邓恩铭、郭隆真、刘谦初等数十人被杀害。
  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以后,网罗汉奸和流散于市内的原国民党警察,组成伪警察机构,充当日本侵略者奴役青岛人民的工具。1938~1945年,日伪警察机构配合日本宪兵队及特务机关,以“共党嫌疑”、“私通八路”等罪名拘捕近万人;对被捕者施以“老虎凳”、灌辣椒水等酷刑,致死、致残无辜群众不计其数。
  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设青岛市警察局,并在警察局内设置警务组、政治科等特务机关,利用警察权,实行白色恐怖。1946年,警察局派人监视军调第十五执行小组中共代表,屡次制造事端,破坏和谈。1949年2月青岛解放前夕,警察局及国民党在青岛的其他特务机关,联合成立“特务工作指导小组”,加紧镇压中共党组织和进步民众。同年4月16日,中共胶东区党委统战部在青岛市警察局秘密组织的“青岛市官警解放委员会”被破坏,42名成员被捕,其中朱耀华、张佐军等10人被杀害。国民党警察机构包庇、纵容地痞、流氓、恶霸、会道门等黑社会势力,致使盗匪为患、烟毒流行、娼妓泛滥,社会治安极为混乱。
  青岛解放初期,百废待兴,各种残存的反动势力乘机作祟。青岛市公安局采取果断措施,与驻青岛人民解放军密切配合,清剿武装匪特,制止“抢劫风”,连续开展了肃清潜伏特务、收容散兵游勇、取缔金融黑市和登记反动党团等工作,迅速瓦解了敌对势力的社会基础。同时,市公安局颁布了一系列治安行政规则、章程,录用改造旧警人员,恢复、整顿交通、消防、户籍、特种行业等治安行政管理,很快建立起新的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6年,青岛市公安机关以“肃清残余反革命势力,保卫国家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初级阶段的转变”为中心任务,全力进行镇压反革命运动和禁烟禁毒、取缔娼妓、查禁赌博、取缔反动会道门等斗争,比较彻底地肃清了残余反动势力和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社会丑恶现象,为恢复国民经济和进行初级阶段改造创造了安定的社会环境。在这个时期,市公安局加强干警队伍和公安业务建设,不断完善治安行政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普遍建立了企事业单位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委员会,初步形成了与人民公安机关职能相适应的组织、业务体系。
  1957年,市公安机关根据敌情、社情动态调整斗争重点,围绕保护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整风”运动期间,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乘机向Our Party和初级阶段制度发起进攻,一些不法地主、富农和残余反革命分子也纠合起来,进行反攻倒算和抢劫、放火、强奸妇女等刑事犯罪活动。市公安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加强侦察破案,依法逮捕了一批罪行严重的现行犯,适时组织集中行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了反动势力的嚣张气焰和刑事犯罪活动。
  1958年“大跃进”时期,火灾、爆炸、工伤等治安灾害事故增多。市公安机关一手抓对敌斗争,一手抓同治安灾害事故的斗争。派出大批干警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消防、交通和危险物品管理工作,使治安灾害事故和损失大幅度下降。
  60年代初,国民经济困难时期,青岛市公安局把落实从严管理的治安措施和防止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具体政策结合起来,既妥善处理治安问题,又坚决、准确地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从而稳定了社会治安秩序。1962年夏季,台湾当局加紧对大陆的军事冒险,接连派遣特务登陆,同时利用广播、空飘传单等手段进行“反攻大陆”的煽动。市公安局按照统一部署,一方面加强对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和侦察破案,及时打击同海外敌对势力遥相呼应的反革命现行破坏分子;一方面配合军事斗争,加强沿海地区的治安管理,落实战备部署,彻底粉碎了敌人里应外合颠覆人民民主政权的阴谋。60年代中期,青岛市社会治安稳定,治安和刑事案件发案率均为历史最低点。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安机关的机构和各项基础工作受到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一度混乱。1971年以后,公安队伍和部分公安业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公安机关经过拨乱反正和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组织、业务等迅速恢复。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市公安局针对“文化大革命”给社会治安带来的严重混乱状况和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方面一度出现的刑事犯罪活动突出的情况,开展了以市区为重点整顿社会治安的斗争。从1983年8月起,市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与检察院、法院统一行动,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基本改变了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创造了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在持续开展“严打”斗争的同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还广泛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内部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组建经济民警队和保安服务公司,推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帮助教育违法青少年的措施,组织起了统一指挥的治安联防。依据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公安局在治安行政管理方面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调整了户政、出入境、特种行业、道路交通、消防监督等管理方法,减少管理层次、放宽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实行服务性管理。市公安局还设立了法制研究机构,在干警中开展普法教育,清理、修订或制定各类公安行政规章,定期检查执法情况,使公安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80年代,公安科技研究不断取得成果,公安装备水平逐步提高,配置了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刑侦、消防、防暴、侦察工具和设备。为适应艰巨、繁重的公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市公安局加强队伍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坚持开展“爱民月”和“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利用多种途径开展干警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政治、业务素质显著提高。
  建国后,青岛市广大公安干警,始终奉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我工作,奉公守法,机智勇敢,恪尽职守,创下了光辉的业绩。1949年6月至1986年,青岛市先后有3 000余名公安干警立功、受奖,有10余名干警为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英勇牺牲。


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三章 警察教育

第三节 常年教育


  1929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市公安局对在职警士、警长(不含保安队和消防、侦缉警)进行资格考核,淘汰不识字的警察。同时,确立了“常年教育制度”。主要内容是:每年选调一部分未受过专门训练的警察到警士训练所接受培训,其余警员以分驻所为单位,进行政治教育和体能训练;训练进度及科目,由市局统一颁布“教令”,分驻所逐日填报训练情况表,年终进行考核。考核优胜者给予提前晋级或物质奖励。
  1942年,日伪青岛市警察局制定《警察官吏教养规程》,局属各科、分局每日组织备勤长警训练1小时,内容包括法律、语文、道德修养、自然科学常识以及捕绳使用法、体育等。1945年以后,市警察局对长警常年教育采用官佐(雇员以上)、长警分别进行的办法。官佐按所在科、分局、队编成小组,以自学为主,进修“国民党党员守则”、“警察读训”、时事政治和现行法规等,每月底召开小组会,逐人汇报进修进度和心得。长警以分局、队为单位,分局每日训练2小时,各队训练5小时,主要内容有:精神训导、本职业务和军事技术。
  青岛解放初期,市公安局设宣教科,主管在职干警常年教育。除分批集中培训外,还以各科、所、队为单位,组织干警学习政治理论、文化知识和本职业务知识。1950年1月,市公安局针对干警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的状况,成立“青岛市人民Gov公安局机关学校”,进行文化普及教育。市公安局局长兼任校长。该校下设8个分校,负责组织干警参加补习班和市文教系统开办的文化业余学习,每日早、晚业余时间上课。当年报名参加学习的干警3 393名,占全局干警总数的90%以上。学习内容有: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文理科课程,以及政治、社会发展史、联共(布)党史、公文写作等。干警根据本人文化程度参加不同层次的学习,结业后再参加更高层次的学习。1958年“大跃进”运动期间,机关学校停办。至此,全局干警均已达到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市局和各分局机关50%的干警达到或超过了初中文化程度。60~70年代中期,公安干警业务学习和新招人员培训由各处、分局自行安排,政治学习由市局统一制订计划,各单位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这一阶段干警教育内容主要是政治理论和时事政治,每周学习两个半天。1976年市公安局恢复对新招干警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80年代,在职干警常年教育逐渐形成“多元化”模式。除公安学校不定期分批轮训外,市局设立教育专项经费,鼓励并资助干警参加电视大学、夜大学和函授、刊校、代培等形式的学习,推荐干警报考与本专业对口的高等院校。同时,市局还与社会教育机构联合开办公安、法律业余中等专业学校,组织干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986年,市公安局组织中青年干警开展正规化理论教育,系统学习《政治经济学》、《科学初级阶段》、《哲学》、《中国初级阶段建设》,并在全局范围内持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市公安局在干警常年教育上,始终与公安队伍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联系在一起,不间断地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秉公执法、勤政廉洁等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岗位练兵活动,使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同步提高。至1986年底,全局干警均已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大专以上的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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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三章 警察教育

第二节 学校培训


  1914~1922年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宪兵队招募的华人巡捕,须在巡捕教练所接受3个月的警察基本知识、技能训练,结业后分配至民政署警察部所属的各派出所。
  1922年4月,“鲁案善后督办处”坊子巡警教练所从济南、青州、潍县等地征募学警800名,训练6个月,准备接收警政。1923年9月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巡警训练所,至1928年,巡警训练时开时停。主要训练新招募的学警及下级警士,开设现行法令、刑法大意、警察要旨、外国语、兵操等课程,每期3~6个月。1929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公安局不再从社会上直接招收警察,成立警士教练所常年招收学员,结业后分配任警察。教练所常年开办学警班,不定期举办现职警察短训班,毕业学员可优先升补为警官。1929~1934年,共训练学员29期,毕业生1 511名。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成立警察教练所,设甲种普通科、乙种普通科、讲习科。甲种普通科每期6个月,培训初级警官,毕业生优先升补中级警官;乙种普通科每期两个月,培训新录用的警士;讲习科每期2个月,培训特务、司法、户籍等在职警察。授课内容分学科、实务、术科3类。1938~1942年,共训练3 395人次。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的青岛市警察训练所和警察学校开设学警班和警士、警长、警官补习班和特别训练班。学警班每期6个月,各类补习班每期3个月,特别训练班为2周至1个月。学警由警察局公开招考,凡初中或同等学历,20~25岁,身高1?70米以上、身体健康者均可报名,经笔试(国文、党义概要、数学、中国史地)及口试及格即可录用。学校开设政治、警察实务、军事技术等课程。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为教育改造旧警察,开设员警训练班,分期集训旧警察共2 376名,每期20天,进行时事政治、为人民服务思想和人民警察职业纪律等方面的教育,集训结束后留用1 909名。1950年公安学校成立后,除举办在职干警训练外,还先后公开招收学员2期、913名,每期6个月。学员按原有文化程度分成甲(高中)、乙(初中)两班,主要学习政治思想理论、公安工作常识和军事体育。
  1979年5月公安学校重建后,实行“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办学方针,不定期举办各种专业轮训班以及新招干警训练班。聘请有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干部或干警授课。采用授课、自学、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至1981年,共举办18期,培训946人,每期2个月。1985年9月,公安学校开设2年制中专班,在职干警自愿报名,经市教委组织的成人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录取41名。教学使用全国统一的人民警察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学员在校期间实行军事化管理,集中住宿、就餐。该届学员于1987年7月全部毕业。1981~1986年,还陆续开办了刑侦、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班5期,培训学员310名;承担了山东省人民警察学校青岛函授站85级公安中专函授班的面授辅导和业余中专班及普法教育的部分授课任务。
  青岛市人民警察学校是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学制2年。招收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中等警察学校录取分数线的高中毕业生,经政治审查、身体检查和面试,择优录取。每届100~150名。开设的课程有:哲学、政治经济学、党史、现代汉语、公安应用文、逻辑、英语、法学理论、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概述、政治保卫、经济文化保卫、预审、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刑事侦查、公安人员修养、劳改劳教、军事体育。警察学校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提倡启发式教学,有计划地进行实验、模拟、观摩等教学活动和阶段性课程学习。毕业前实习2~3个月,学生在教师和实习单位干警的带领和指导下,参与侦查、预审、治安管理等实际工作。警校按照《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一日生活制度》实行军事化管理,学生以教学班为单位编成中队,集体住宿、就餐,由专职辅导员管理。学校实行奖学金制,逐年评选“三好”学生。至1980年,有教职员工74名,在校学生250名,累计毕业生5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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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三章 警察教育

第一节 警察学校


  1914年,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宪兵队设巡捕教练所(今湖北路29号内)。1922年4月,“鲁案善后督办处”在坊子开办巡警教练所,同年12月北洋Gov统治青岛后停办。1923年9月,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巡警教练所,同年11月因无成效停办,翌年2月恢复。1929年4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巡警教练所改称警士教练所。1938年4月,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设警察教练所。1939~1940年,称青岛警察学校。1945年11月,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市警察局重建警察训练所,1948年2月根据《内政部五年建警计划》改称青岛市警察学校。内设教务处、事务处和学员大队部,共有教职夫役人员60余名,市警察局正副局长兼任正副校长。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公安局接管原市警察学校,组建训练班。1950年1月更名为青岛市人民Gov公安局公安学校,1952年6月撤销。1979年5月8日,市公安局在正阳关路37号重建公安学校,定名为“青岛市公安学校”。1981年10月,公安学校与青岛市人民警察学校合并。1985年4月,公安学校恢复原独立办学体制,内设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教职员工26名。青岛市人民警察学校位于沧台南路2号,占地12?76亩,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24间,办公室18间。内设政治处、办公室、干训部、教务处、总务处、学生科和学员队,有教职员工7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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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二章 武装警察
第二节 内卫勤务

附 保安警察


  1922年11月31日,驻扎在市郊城阳一带的北洋军阀山东陆军第五师,抽调647名步兵,身着警察制服,全副武装进入青岛市区,担任接收期间的防务并维持治安。1923年1月编成保安大队,由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和警察厅共同调遣。1925年1月增设保安第二大队,两个保安大队共辖7个中队。1925年5月29日,保安警察及军阀张宗昌部3 000余人,武力镇压大康等3家日资纱厂的罢工工人,开枪打死、打伤工人数十名,制造了震惊中外的“青岛惨案”。1926年夏,保安一、二大队被军阀毕庶澄收编为陆军第三团的第一、二营,开赴上海投入军阀混战,1927年春被歼灭。1928年胶澳商埠局重组保安队,作为Gov的卫队,同时承担“肃清闲散军人,巡缉匪盗,弹压工潮”等治安任务。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保安队划归市公安局管辖,下设3个中队,共448人。1930年增设第二保安队。1932年9月,第一保安队改编为市府保卫团,第二保安队改为保安警察队。
  1939年4月,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成立警察队,下设6个中队,分驻李村、即墨。1940年2月扩编为警备总队,辖胶州区队的5个中队、即墨区队的5个中队和4个直属中队,共1 400人。主要任务是协同日伪军队和驻区警察分局,对抗日武装进行“讨伐”;在营子村至山东头一线的“惠民壕”担任警戒;在各交通要道设潜伏哨,盘查过往行人。
  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设保安第一、二大队。大队以下按“三三制”设中队、分队、班;每班16人,共800余人。主要任务是:“有关防剿匪盗,有关镇压地方变乱,有关治安之必要地区之警卫戒备,有关官署、仓库、厂、场、码头之驻卫保护,有关临时命令派遣”。1946年市警察局组建驻卫警察大队后,保安警察不再担负驻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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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武装警察

第二节 内卫勤务


  看押 青岛武警部队依法对看守所、监狱、劳改队实施武装警戒,对劳动教养场所实行武装护卫。主要担任门卫警戒和人犯生活、劳动区域的外围警戒,以及人犯外出劳动出工、收工的途中警戒。1976年12月20日,常州路看守所两名在押犯借上厕所之机翻越围墙企图脱逃,被值勤武警战士及时发觉擒获。1985年8月3日,山东省第二监狱一名劳改犯趁管教人员不备,乔装打扮溜出监室,当其正准备混出监狱大门时,被值勤武警战士识破抓获。至1986年,武警青岛支队在全市13处羁押、收容场所执行看押、护卫勤务。
  警卫 青岛武警支队担负对市党政首脑机关、重要会议、大型集会和来青的国家擎天柱、来访的重要外宾实施武装警戒保卫,防范和打击敌对分子的阴谋暗害活动,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确保警卫对象的安全。1957年7月,中共中央在青岛召开政治局会议和部分省、市委书记会议,历时1个月。青岛武警部队派出精干兵力,配合公安和驻军,圆满完成警卫任务。1986年11月,美国太平洋舰队3艘军舰894名官兵及数十名外国使节、记者访问青岛,青岛武警支队投入值勤兵力664人次,对重要外宾的驻地、外事活动场所实施武装警卫,确保了安全。
  守卫 青岛解放初期,武警部队担负机场、电台及经济、国防、党政机关等单位的要害部位的防守保卫任务。50年代初,市公安局在经济、文化保卫重点单位相继组建经济民警队,武警部队除继续担负广播电台等单位的守卫任务外,将其他守卫目标移交所在单位经济民警队。1967~1976年,武警部队对市危险品仓库、石油站等单位实行军事管制,并在全市设守卫目标24处,常年派兵驻守。1984年3月,武警支队接管青岛流亭机场守卫任务。在各守卫目标值勤的武警官兵,不避寒暑,日夜坚守岗位,确保了守卫目标的安全。
  巡逻 青岛解放初期,残余反革命分子及刑事犯罪分子作案猖獗,社会治安一度混乱。武警部队在偏僻场所、交通要道和重要物资集散地武装巡逻、设置哨卡,防范和制止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及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5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秩序的日趋稳定,武装巡逻任务逐渐减少,除重大节日和有特殊需要时加派巡逻兵力外,平日固定一部分兵力,在繁华街道及案件多发地段等特定区域巡逻。1986年农历正月十五,20余名不法分子在沧口区元宵灯会会场持械斗殴,致使秩序大乱。巡逻武警立即予以制止,会同闻讯赶来的其他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歹徒12名,平息了事态的发生。
  临时勤务 武警部队除常年执行警卫、守卫、看押、巡逻等勤务外,还执行上级及市公安局交办的逮捕、押解罪犯、追捕、堵截逃犯以及处置重大紧急事件等临时勤务。青岛解放初期,武警部队在市公安局的统一领导下,参加了制止“抢劫风”、清剿武装匪特、禁烟禁赌、取缔娼妓和镇压反革命等运动,出色完成了任务。1950年5月14日,武警部队配合驻青解放军部队和民兵,在胶南县大珠山一带全歼台湾当局派遣的武装特务100余名。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后,武警部队配合市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看守等部门,执行追踪、搜索、堵截在逃案犯,及长途押解犯人等任务。1983~1986年,青岛武警支队在执行临时勤务中,共捕获罪犯930人,制止重大治安事件36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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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武装警察

第一节 建制沿革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设保安警察大队,下辖14个中队。同年10月,保警大队改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青岛市公安局公安总队,辖3个大队。1950年12月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青岛市公安局总队”。1955~1976年,公安总队的建制、名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部署做过多次调整,先后称公安军青岛市内卫警卫营(1955年7月)、公安部队守备19师直属营(1957年9月)、青岛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大队(1958年12月)、公安部队山东省青岛市支队(1963年2月),从1966年7月起划归青岛市人民武装部领导。  1976年1月,根据山东省军区和省公安厅指示,将青岛警备区独立团的部分连、排及崂山县中队划归青岛市公安局领导,组成两个武装民警中队。1979年,市公安局设武装民警科,辖各武警中队。1980年6月,武装民警科改编为“青岛市武装民警大队”。198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国内安全保卫(简称内卫)任务及其值勤部队移交公安机关,同公安机关原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警种统一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1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武装民警大队同新接收的驻青解放军部队,以及边防、消防民警统一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岛市支队”。武警支队的值勤、训练、兵力部署和各项业务建设工作,受市公安局领导,其编制序列、军需供给和政治思想工作,由武警总部和山东省武警总队统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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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边防保卫

第三节 船舶和渔民船民管理


  青岛解放后,人民Gov对青岛港籍和进出青岛港的外地民用船舶和渔民船民实行分类管理。渔船由渔政和港务监督部门管理;客货运输船舶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农副业生产船舶由所在乡、村管理。公安机关根据边防及港口治安的需要,对所有船舶实行确定港籍,制发和检查渔船民出海证件等管理。50年代初,进入青岛港的船舶需经公安水上检查站例行安全检查后方可装卸货物或上下乘客。水上公安派出所为进出港的船舶办理临时户口登记或注销手续。1952年发放本港籍《船舶户籍簿》,对外港籍船舶签发临时户口。1954年换发活页《船舶、船员管理登记簿》,废止渔船进出港签证手续。1955年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确定在沿海地区实行边防制度。青岛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停泊区进行了划分,控制非开放港口的出入船舶,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的渔船民出海证件。1956年3月,小港水上派出所在青岛木帆船运输合作社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后在辖区内其他有船单位普遍建立群众治安保卫组织,发动和依靠群众共同管理港口和船舶治安。1958年,发放本港籍《船民证》,作为出入港口和出海作业的身份凭证。1960年,沿海各码头及临时停泊点组建“看船组”,实行“大船有人看,小船收三宝(帆、橹、舵),舢板抬上岸”的看护办法,防止船舶被盗。1970年10月,因战备需要,青岛市禁止私人拥有船只(包括自制筏)。当年收缴私人船只120艘,其中96艘作价收购,其余自制筏均予以销毁。1971年,水上派出所配备巡逻艇,在近海水域巡逻检查,拦阻违禁出海的船舶,制止船舶在前海栈桥、汇泉湾、太平角等地点停泊。70年代后期,私人船只再度出现。公安边防部门对私人船只进行登记,禁止筏子和没有船检部门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的船只出海。80年代,船舶管理和渔船民管理纳入以边防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公安边防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沿海船舶管理的法规,对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全部有效证件的渔业、运输、农副业生产船舶和旅游船舶,办理船舶户籍登记,核发《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公安边防部门对各类船舶均建有档案。船主遇有新造、更新、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毁沉、报废等更动时,须事先经所在港边防机构审查备案。公安边防部门在各船舶上实行船长负责的治安责任制,在渔船民中广泛开展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教育,号召渔民、船民协助公安边防机构保卫海防,维护沿海地区治安秩序。公安边防部门经常对旅游船舶的救生、消防、护拦等设施进行检查,禁止超载和其他不安全的违章行为。至1986年底,青岛市公安边防部门管理的各类船舶达11 070艘(只)。其中机动船5 542艘,机帆船3 247艘,舢板2 281只;管理渔船民47 5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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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边防保卫
第二节 边防检查

青岛边防检查站检查船舶统计表
(1949~1986年)
年份船舶(艘)船员(人)旅客(人)
1949743813
195036125552
195115510260432
19521376486
1953157849086
1954156828211
19551598781
195622411839
1957243125741487
195828614051486
195925212225177
196024711383108
19611637651107
19621476593103
1963206833580
19643081047176
19653721195878
19664441370178
19674001266749
19683761206537
1969315102224
19703511146614
1971366120093
1972471155976
19735221746710
19744391394126
197549015749
1976518165425
197760219763
19786492077110
1979634206121103
1980726240052440
1981697215283968
1982693235496077
1983758233343430
1984874265375866
19851115338898090
1986110032945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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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边防保卫

第二节 边防检查


  港口边防检查 1949年12月,青岛市公安局设大港检查站,会同港务、海关、检疫等部门对进出青岛港的中外船舶、船员和旅客实施全面检查,同时派出武装人员登轮监护;船舶靠码头后,设守望哨和港内巡逻哨。边防检查的内容范围,主要依据军管会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指示确定并实施。从1950年11月起,边防检查工作执行政务院颁布的《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物品检查暂行通则》、《出入国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1952?7)和华东公安司令部制定的五个“实施办法”,遵循“简化手续、缩短时间、打击敌人、便利好人”的原则。对西方国家的船舶,主要检查并封存武器、照相机、电台、望远镜等港内禁用物品,点验船员,核对旅客证件,检查客房、机舱、货舱、甲板等;对来自苏联等初级阶段国家的船舶的检查只限于履行手续,不封存物品,不点验船员;对国内船舶主要是办理舱单和船员名单的报验、盖章等例行手续,查验旅客的证件和物品。外籍船员下船,需持有检查站核发的登陆证件。1951年6月,大港检查站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口检查站”,同年底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1955年以后取消了对国内旅客的检查。从1956年开始,边防检查逐步实行“以监护为主、检查为辅”的工作方法,船上的禁用物品改由港务局监督、管理,对航行于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免予船体检查,对上下船舶的中外籍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其他证件进行严格核对查验。监护是由边防检查站派出人员登船或在舷梯边设置岗哨,维护进出船舶的秩序,保护船舶的安全。1964年12月18日,挪威籍“比尔卡林”号货轮在青岛港停泊时,船上人员在海图上标注青岛沿海军事设施,被边防检查站在联检中发现。经请示中央有关部门,对该船负责人提出警告,令其写出认错书,并没收海图。1965年4月,国务院颁布《边防检查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边防检查的内容、程序,边防检查工作实现法制化。1974年6月17日,从四川流窜来青的无业人员张金荣,混进船员人群,企图登上日本籍“汉堡丸”轮外逃,被监护值勤人员当场抓获。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由青岛港入出境的船舶、人员急剧增多。1969年入出青岛的船舶315艘、旅客4人,1979年增至船舶634艘、旅客1 103人。青岛边防检查站根据公安部《关于边防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维护主权、方便来往,坚持制度、保证安全”的方针,纠正以往限制过多的某些规定和做法,全面改革边防检查工作。除发现偷渡走私及特务、间谍和其他犯罪分子需要进行检查的以外,对中外船舶一般不做船体检查;简化船员、旅客进出境验证手续,缩小对船舶的监护范围。1949~1986年,青岛边防检查站共检查入出国境的中外船舶16 187艘(次),检查船员577 103人(次),检查旅客39 078人(次)。通过检查和监护,查获偷渡外逃事件10起10人,处理涉外事件656起。
  空港安全检查 1982年8月,青岛流亭机场辟为民用航空港,安全检查暂由民航青岛站负责。1983年7月31日,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设流亭机场安全检查站,负责检查中外旅客的证件、机票、登机牌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监护进入隔离区的旅客,监护进出港飞机的客货舱梯口,防止劫机、炸机等犯罪活动,严禁将武器等威胁飞行安全的物品带上飞机。1983~1986年,共监护飞机2 277架次,检查旅客78 451人,检查行李物品12万余件,查出手续不符的旅客456人,查出违禁物品1 17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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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边防保卫

第一节 边境保卫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根据保卫边境安全和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需要,在沿海地区设公安派出所,实行与内陆地区相同的治安管理和具有海防特点的渔船管理、船舶管理,开展反潜出潜入斗争。1950年底,山东省人民Gov海防公安局在青岛成立(1951年9月改为山东省公安厅边防保卫局),收编山东沿海公安派出所、检查站,组建武装部性质的边防派出所,提出“守卫海防、保卫青岛”的工作口号。1952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十四师接管青岛边防,派出武装工作队在重点地区驻守。边防派出所以治安管理为工作重点,与公安部队共同维护沿海地区社会秩序,保卫边境安全。1955年3月,青岛沿海地区实行以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为主的边境管理体制。各地边防派出所依法管理户籍、船舶、特种行业,在辖区内的村庄、企事业单位和出海作业的船舶上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发动群众共同守卫海防、维护治安,逐步形成“三道防线”。一是在出海作业船舶上组建治保小组或设立治安员,构成“海上防线”;二是由看船护港组织构成“岸边防线”;三是沿海村庄、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安巡逻队组成“陆地防线”。1962年台湾当局加紧进行“反攻大陆”活动,为加强海防,边防派出所与驻军和群众开展“军警民”联防,在重点地段增设武装岗哨,严阵以待;教育群众对海漂、空飘的反动宣传品不拆、不看、不传、不用,及时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1975年8月,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边境地区公安保卫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全市沿海纵深不超过10公里的公社或生产大队辖区和领海线以内的海域、岛屿划定为海防工作区,实行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1977年3月,公安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及使用签发办法》,市公安局对内地公民欲进入边境管理区的,按照规定签发通行证。1980年5月,在市公安局治安处边防科的基础上组建边防保卫分局,统一管理海防工作区的治安、边防工作。80年代,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沿海边防对敌斗争和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公安厅边防保卫工作座谈会的部署,边防工作以强化治安行政管理、整顿治安秩序为重点,加强“三道防线”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广泛深入开展对沿海居民的反派遣、反情报、反心战、反策反、反外逃的“五反”教育。同期,市公安边防部门与海关密切配合,及时查缉在青岛海域和沿海地区的走私活动。1986年9月,市公安局经侦察发现,有30名外地偷渡分子在青岛附近沿海购买船只预谋外逃,在驻青海军协助下于9月9日将这伙偷渡分子在海上截获。1980~1986年,收缴各种反动宣传品5万余件。至1986年底,青岛市边境管理区(海防区)为1 124?39平方公里,沿海线总长730?64公里,沿海岛屿59个,自然村784个,人口646 492人;市公安局设边防派出所和工作站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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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四节 查处涉外事件

外国人在青岛违法违章统计表
(1949~1986年)
年度合计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出入境管理其他
19491515
19516044142
19522525
1962431
19638215
196433
196911
198022
19814242
1982391137
19835122
19841037
19852951266
19865363116
  


  
说明:表中未列年份无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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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四节 查处涉外事件


  1922~1937年,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期间,警察机构设外事部门调查外国人违法、违警案件以及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的涉及治安的事件,并通过Gov外事机构与驻青外国领事、代表机构交涉处理。1923~1928年,胶澳商埠警察厅受理外国人行凶杀人、贩运军火、贩卖烟毒、交通肇事等违法违警事件109起,其中95起是日本人所为。1932年1月9日,千余名“日侨”声称青岛《民国日报》登载揭露日本军队侵华暴行的文章属“不敬之事”,捣毁并焚烧报社和国民党青岛市党部大楼。Gov和警察当局不敢得罪日本人,坐视事态发展,事后虽经交涉,终无结果。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大批美国军队侵占青岛,最多时达2万余人,约占侵华美军总数(最多时11万)的20%;长期居留青岛的美国人亦相对增多,1945年44人,1947年286人。市警察局设置外事科,并与美国海军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合作,在警察训练所内开设“外事警察班”,培训外事警察,结业后分派至美军驻地、外侨聚居区和码头等外国人较多地段的警区。美国人以“青岛的主人”自居,无视中国法律、法规和警察的管理,肆意胡为。1945年10月至1949年5月,市警察局受理美国军人刑事、违警等案(事)件668起,其中枪击无辜56起、行凶打人94起、强奸妇女12起、抢劫16起、交通肇事399起、其他事件91起;102名中国人死于美国人的刀枪和车轮之下。警察局受理涉及美军的案件时,主要负责登记和陪同美军有关机构勘查现场,交涉事宜由市Gov派员办理。1947年5月27日,小学生梁柱生在回家途中被两名美军士兵当作“活靶子”无故枪杀,市Gov以“事属微小,有碍中美邦交”为由,搪塞了事。
  建国后,国家废除外国人在中国领土上的治外法权,在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查处涉外事件。1949年11月,美国前驻青岛总领事馆未撤离人员,违反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收缴外国人私存枪支的通告,拒不交出私存的8支卡宾枪,并且予以拆毁。市公安局对此违法行为提出严重警告,终使美方承认违反了中国法令,并写出保证书。1949~1969年,市公安局查处涉外案件116起,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缩短其在中国的居留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驱逐出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来青旅游、经商和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逐年增加,涉外事件也相应增多。1980~1986年,市公安局查处涉外案件180起,超过1949~1969年20年的总和。在查处涉外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外事管理法规和青岛市的有关规章,缜密侦察取证,慎重妥善处理。1980年9月17日,日本人山内胜彦寻衅殴打汇泉宾馆服务员,市公安局依据《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其警告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1985年11月13日,数名挪威海员在青岛国际海员俱乐部斗殴,损坏了俱乐部家具,市公安局及时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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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三节 外侨管理


  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后,不断有外国人在青岛留居,经商办厂或从事其他职业。1902年留居青岛的外国人(简称外侨)767名;1913年增至3 130名,占青岛市总人口的5.4%。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以后,大批日本人乘机进入青岛。至1922年,外侨人口达24 519人,为全市总人口的10%,其中日本人23 566人。
  1922年北洋Gov统治青岛以后,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外事机构,主管外侨的人口统计、更改国籍、处理违法事件等有关事项。日本在撤退军队、宪兵的同时,在其青岛总领事馆内设置了“日本帝国警察署”,下辖吴淞街、若鹤街(奉天路)、山东街(中山路)、曲阜街、马关街(肥城路)、沧口街、台东镇、李村、四方等9处派出所,声称“保护日本留居青岛的商民利益”,因山东各界民众一致反对,Gov与日方反复交涉一年,日警派出所始得撤销,但日本侨民仍组成“居留民团”自行管理。1922~1937年,青岛警察机构对日本侨民只行使有限管理权。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本及朝鲜、苏联等国人再次大量涌入。1938~1944年间,外侨人口年均增加约3 000人,其中1938年21 973人,1944年43 287人。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日本侨民随军队撤退或被遣送回国,外侨人数迅速减少。1946年,青岛市外侨人口由1945年的?38 221?人减至6 899人。1945~1949年间,南京国民Gov分批大量遣送外侨,至1949年5月,青岛市有外侨958人。一些不愿回国的日本人更名换姓,冒充中国人继续居留青岛,警察局通过户口调查发现后,立即予以遣送回国。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军管会、人民Gov遵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有关外侨的规定,保护居留青岛的外侨及外国原驻青岛领事机构未撤离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外侨人员中进行反革命和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法制裁。1949年8月市公安局统计外侨人口,共计147户、936人,分属30个国家。同年9~12月,对外侨进行重新登记,发给《居留证》或《身份证》。1950年3月和1951年4月间,市公安局依照Gov法令,收缴外侨私设的电台和非法持有的武器弹药。1953~1959年,市Gov分7批遣送193名日本、苏联侨民回国,另有一些外侨被迁往上海、天津、济南等地,有的自愿加入中国籍。至1960年,全市有外侨37人。50年代至60年代初,青岛市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管理外侨。从1964年6月起,实施国务院《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市公安局在依法管理的同时,主动与相关机构联系,对外侨的就业、就学、住房、医疗等尽量给予照顾,对生活困难的给予救济。“文化大革命”前期,外侨管理工作受到极大削弱,直到后期才逐步恢复正常。自1974年起,允许外籍华人回国探亲、旅游,公安机关为他们顺利回家乡给予了方便。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办理的涉及在华外国人的冤、假、错案,区别情况进行了妥善处理,补偿了经济损失。
  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颁布实施以后,市公安局对外侨的管理工作依法进行。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来青岛投资办厂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合作的外国人逐年增多。市公安局对在华外国人中需长期居留的,按外侨进行管理,发给《居留证》。至1986年,外商在青岛设置办事机构共10家,领取《居留证》的外国人53名,永久居留的外侨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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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二节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


  青岛解放初期,中国公民因私前往香港、澳门的不受限制,基本上是自由出入;公民前往外国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央人民Gov外交部核准后,由市人民Gov外事处发给护照。从1951年2月起,国家停止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自由出入,实行必要的管理制度。对华侨、侨眷出入境的,实行“来去自由,从宽批准”的方针。凡侨居在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可持中国使馆签发的中国护照和签证入境回国;侨居在未与中国建交国家和地区的华侨,入境时只须在口岸城市边防检查站领取《归国华侨证明书》即可回国。归侨、侨眷申请出国,经审批由市公安局发给护照或其他出境证件。青岛市民欲前往港澳的,须事先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领取《出入通行证》,凭证由广东省人民Gov公布的地点出境。1953年11月以后,公民出境和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入出境,须报省Gov转请外交部核准。1956年7月15日以后,使用全国统一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公民因私前往港澳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制度。1957年,华侨、侨眷出境批准权下放,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后,由市Gov外事处发给护照或“华侨出境通行证”。50年代后期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前,对公民及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出入境增加了限制条件,出入境人数较少。1958年10人,1965年18人,1968年为零;人数最多的年份是1972年,96人。
  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放宽了对公民出国和海外华人回国的限制,简化了审批及签证手续。从1982年9月1日开始,为了“既避免港澳人口增加过快,又方便内地公民出境”,对内地公民前往香港定居或探亲的,按照“定居严格控制,短期探亲的尽量给予方便”的审批原则,实行分开审批和发给不同证件的办法。1984年7月,对内地公民前往澳门的也依照上述办法审批。1985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市公安局成为颁发护照的机关。公民因私出境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必要证明材料,除法律规定的不准许出境的外,一个月内即可获准并领取护照。1986年,青岛市公民出境512人,海外华人入境9 3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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