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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管 理
第三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一节 职工晋级调资
1977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发(1977)89号文件。规定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根据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高低,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晋升工资。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般工人,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人可晋升一级工资。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以上的工人可以不超过40%的面晋升一级工资。17级和工资额已达93.5元以上的干部不晋升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加工资,级差大于7元的按7元增加工资。晋级增资时间一律从1979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此规定精神,公司组织全系统20个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升级调资。经过这次调资,在10122名职工中(1977年9月底在册人数)有5229人(占职工总数的51.7%)增加了工资,月增加工资总额25000元,月人均增加工资6.22元。
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发(1979)25号文件。规定以1979年10月底在册职工人数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为基数,按40%调资晋级。个别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可以晋升两级工资。增加工资从1979年11月1日起执行。按照这一规定精神,公司组织全系统37个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升级调资。经过这次调资,在15472名职工中(1979年10月底在册人数)有6158人(占职工总数的40%)增加了工资,月增资总额37000元,月人均增加工资5.99元。
1981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保教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分别按各类人员的调资方案晋升级别和增加工资,并采取补、靠、升的方法,即先补齐在1977年升级时大于7元级差的工资,和中小学、技工学校低于国家机关同类干部的工资标准,靠上国家规定的统一行政级工资标准,而后按规定升级调资。根据此规定,公司系统198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保教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共378人。其中,升级304人,升级面占80.4%,月增资额1773元,月人均增加工资5.83元。
1983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普调一级工资。其中,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标准工资额相当于国家机关行政20级及其以下,1966年底以前毕业(含1966届毕业生)并参加工作,标准工资额相当于国家机关行政21级及其以下,1966年底以前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参加工作的干部,标准工资额相当于国家机关行政22级及其以下,1982年7月底以前正式授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与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相同的均可晋升两级工资。根据此规定,公司制定了各类人员劳动态度、技术高低和贡献大小的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各单位成立了考评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列入这次调资的企事业单位共35个。经过这次调资,在全系统19843名职工中(1983年9月30日在册人数),有16446人晋升了级别。其中,有748人每人晋升了两级工资,月增资额109214元。月人均增资6.96元。
1984年,山东省颁发了(1984)鲁劳薪字第374号文件。规定简化归并企业工人工资标准,现行工资标准一级为33元的,可以提高到34元,经济效益好的市属企业,一级工人工资标准可提高到33元,非八级制的工人和干部实行补贴,最高限度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10%,退休职工按新标准计发退休费,并从1984年1月1日起执行。经过简化归并,公司系统有青岛微电机厂、磁钢厂、电视机厂、显像管厂、无线电专用设备厂、供销经理部6个单位的一级工人工资标准提高到34元,其他28个单位均执行33元的标准。全系统总计有17458?名工人简化归并了工资标准,月增资额108607元,月人均增加工资6.22元。同年,根据鲁政发(1984)41号鲁劳计字第167号和鲁劳薪字第267号文件规定,对在18个集体企业和2个国营小企业工作的,具有大中专学历和有技术职称的595名专业技术人员向上浮动了一级工资,月增资额5177元,月人均增加工资8.7元,执行至1985年7月1日工资套改理顺时取消。
1985年,山东省颁发了鲁政(1985)92号《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企业工人、干部从1985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工人、干部的起点工资均提高到36元(五类工资区)。干部实行职务工资,按企业类型进职务最低线,在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升一级。经过改革,在全系统20431人中(1985年6月底人数),套改新标准15658人,升级18385人,分别占总人数的77%和90%,月增资额290551元,月人均增加工资19.14元。在套改升级的基础上,1986年划分了企业类型,青岛微电机厂、电视机厂定为大型企业二类低半格;青岛电度表厂、显像管厂、照相机厂、电器元件厂、电子元件一厂、无线电三厂6个单位定为中型一类企业;青岛无线电专用设备厂、电子元件三厂、半导体零件厂、磁钢厂、第一仪器厂、电唱机厂、空调设备仪器厂、热工仪表厂、计数器厂、供销经理部10个单位定为中型二类企业;青岛晶体管试验所,电子元件二厂、四厂、五厂、八厂,压力表厂,半导体器件三厂,无线电二厂,第四仪器厂,电位器厂,建筑工程处11个单位定为小型一类企业。在公司系统4183名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干部中,根据企业类型进职务最低线的有1602?人,月增资额12760元,月人均增加工资12.22元。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公司机关和青岛半导体研究所实行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的结构工资制。
1986年,国家劳动人事部颁发了(1986)劳人电72号关于1986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以1986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人数为准,每人每月1.8元计算增加工资总额,各地区、各部门在增资指标限额内,按企业不同情况具体分配。凡198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根据贡献大小,可以升一级,也可以升半级。升级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使企业有更多的权力。公司系统有33个单位列入升级范围,在册职工20866人。其中,升级人数5743人,占27.7%,月增资额48359元,月人均增加工资8.4元。
同时,根据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从1983年开始,企业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占职工总数的1%的职工晋级。当年各企业没有使用1%的指标。1984年国务院规定年晋级指标提高到3%。同年,有21个企业连同1983年的指标合并使用,共升级470人。1985年省、市文件规定晋级指标,工人、干部分别使用,不能混用,不能超前合用。到1987年,公司系统共计晋级20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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