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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一章 工资制度

第一节 包薪制 监工制


  德国侵占青岛后,殖民当局对建港、筑路、城建及港口、铁路装卸等工人实行把头包工包薪制。直到20世纪40年代,基本沿用这种制度。
  包薪制 把头与工厂企业协定承包了某项工程或作业,工人由把头负责雇用,把头是工人的直接管理者和生产的组织者,工人与企业不发生直接关系。把头从承包单位获取承包工程作业的代价金,扣除自己足额部分,剩下的再发给自己雇用的工人,数额由把头决定。工人的工资很低。按天雇用的“卯子工”工资更低。德国侵占青岛时期,1900年一般普通壮工日工资为银元0.25元,技工日工资0.35元不等。
  监工制 工厂企业以固定工资雇用把头,监督工人工作,工人工资由资方直接付给。被监督的工人工作成绩好,资本家给予把头奖励。这种制度把头和工人的地位比较相近,减少了把头盘剥和克扣工人工资的机会。


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五章 工资基金管理



  青岛市从1959年开始,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当时,主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按职工人数,对职工工资总额中的标准工资、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项目,实行分项控制。
  1972年,国务院下达《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市劳动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双轨制管理办法:按职工人数、标准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和计划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实行控制。
  1975年,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簿》的办法,按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基金基数进行控制。超出部分,银行拒绝支付。对批准增加的工资,以《增加工资基金通知书》的形式,增加工资基金基数。各单位在《工资基金管理簿》上,分设基数卡、计划卡、工资支取卡,后又增设奖金支取卡。劳动部门、主管部门、基层单位和开户银行,都分别建立工资基金台帐,共同监督。《工资基金管理簿》的主要数据,要和银行台帐全部相符。
  1985年,国务院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市劳动局、人民银行青岛分行、计委、财政局、税务局共同发布了《青岛市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支付给职工属于工资总额以内的各项工资、奖金、津贴及建筑业转帐支付的工程人工费等,不论资金来源和分配形式,均包括在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不论支取现金或转帐,都必须通过银行监督支付。各单位都要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工资总额计划与工资支取卡》、《奖励基金来源与奖金支取卡》,以及《工资基金台帐》等一整套管理办法。财政、计划、税务、劳动、银行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监督各单位,按核准的工资基金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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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四章 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第三节 职工家庭生活

青岛市职工家庭生活状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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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四章 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第三节 职工家庭生活


  青岛解放前,特别是40年代,工人的工资水平很低。1942年,青岛工人月工资一般为20元,日伪当局炮制的“东亚圣战捐”、“飞机捐”等一个月就有二三次,“东亚圣战捐”每次最少1~2元,“飞机捐”则是按工资的10%缴纳,工人所得寥寥无几。1946年,电厂技术工人,月工资7.5万元(法币,下同)。铁路技术工人,月工资7~8万元(也有每月1万元,另配小米40斤的)。失业铁路工人转入飞机场工作的,日工资1600元,把头扣除200~400元午餐费。码头卯子工,日工资1500元,另由把头扣除200~400元午餐费。其间,生活消费品价格为:白面每斤1268元,大米每斤1000元,地瓜每斤350元,玉米每斤700元,白菜每斤400元,萝卜每斤250元,生油每斤2400元,豆腐每斤500元。猪肉每斤2400元,烧饼每斤500元,煤每斤250元。工人一天最低生活费用:玉米2斤,白菜1.5斤、生油2两、盐(15元),水(20~50元),每日共需2530元,每月约需8万元。建国后,青岛市职工家庭生活,随着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就业人口增加等,逐步有所改善。据抽样调查,城市居民平均每户家庭人口:1958年4.52人,1985年减为3.57人。平均每户就业人口:1958年1.35人,占家庭人口的29.87%。1985年增为2.12人,占家庭人口的59.38%。每一职工平均负担人口(含本人):1958年3.35人,1985年减为1.68人。职工家庭平均每人每月的实际收入:1985年66.14元,比1958年的18.8元,增长251.81%,平均每年递增4.7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6.80%,平均每年递增3.55%。
  职工家庭平均每人生活费支出:1985年56.78元,比1958年的15.5元,提高266.32%,平均每年递增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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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四章 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第二节 平均工资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全年人均奖金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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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四章 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第二节 平均工资

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变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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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四章 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第二节 平均工资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各产业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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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四章 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第二节 平均工资


  1978年以后,多次调整工资,普遍实行奖励制度,扩大计件工资实施范围,增加津贴,并于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全面提高职工工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较大。
  青岛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985年为1103.46元,比1949年的322.83元,增加了2.42倍,平均每年递增3.47%,扣除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实际年均增长2.05%。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985年为1147.83元,比1949年的340.41元增长2.37倍,平均每年递增3.43%。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985年为1011.54元,比1949年的288.90元,增长2.5倍,平均年递增3.54%。
  行业平均工资 建国初期,行业间平均工资最高的有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其次是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和建筑业,最低是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最高和最低相差382.6元。1985年,行业间平均工资最高的为建筑业,最低的为金融、保险业,最高最低相差559.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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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平均工资 第一产业平均工资,有时高于三大产业综合平均工资,有时低于三大产业综合平均工资;第二产业平均工资,除1949年外,均高于三大产业综合平均工资;第三产业平均工资,除1949年和1985年外,均低于三大产业综合平均工资。
  人均奖金自1979年起,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年人均奖金(含计件超额工资)逐年上升。在四大行业中,1979年前人均奖金最高的是工业,其次是交通邮电,再是建筑、商业。1980年后,建筑业上升幅度最大,1985年达447.09元,相当六个月的标准工资,成为人均奖金最高的行业。上升最少的是工业,降为奖金最少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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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四章 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第一节 工资总额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各项工资占工资总额比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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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四章 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第一节 工资总额

青岛市非农业国民收入、增长与工资总额增长比例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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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四章 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第一节 工资总额


  青岛市职工工资总额,随着生产建设和其他事业不断发展,职工人数不断增加,以及调整工资,增加奖金、津贴等,逐年增加。
  工资总额增长 1985年,青岛市工资总额96049万元,比1949年的4384万元,增长20.91倍,年平均递增8.95%。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985年工资总额67339万元,比1949年的3045万元,增长21.11倍,年平均递增898%。集体所有制单位,1985年工资总额28646万元,比1949年1339万元增长20.39倍,年平均递增8.9%,其他经济类型单位1985年工资总额64万元。
  工资总额占非农业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1950~1952年工资总额占非农业国民收入的28.18%,1985年降到19.88%。1949~1985年累计,工资总额只占非农业国民收入的19.15%。
  工资总额增长与非农业国民收入增长比例 青岛市1985年比1949年,非农业国民收入增长37.11倍,平均年递增10.64%;职工工资总额增长20.91倍,平均年递增8.95%。
  非农业国民收入平均年递增1%,工资总额递增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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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构成 1978年前,工资总额的主要成份是计时工资,其他各项所占比重较小。1979年以后,由于多次调整工资,普遍实行奖励制度,扩大计件工资实施范围,并随价格改革建立了若干价格补贴,使工资总额构成发生了明显变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所占比重不断上升;计时工资所占比重,不断下降。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单位186年与1978年相比,各项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重:计时工资由85.4%,降为56.05%;计件工资由0.5%,升为9.63%;奖金由3%,升为17.01%;津贴由5.71%,升为14.40%;加班工资由2.92%,降为2.63%;其他工资由2.46%,降为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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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资改革 工资调整

第二节 工资调整


  青岛解放后,除根据国务院、山东省人民Gov统一部署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调整职工工资等级外,1953年后,青岛市国营、地方国营企业普遍建立了正常的工资调整制度,企业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指标,按年或季给部分符合升级条件的职工升级。1956年工资改革后,职工的升级由国家统一安排,各单位不得自行升级。1959年6月,青岛市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对企事业单位部分职工的工资做了调整。确定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部门工人的升级面,平均不超过原有人数30%(有的为适当扩大升级面,采取升半级的办法,原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不变),职员升级面,平均不超过原有人数的10%。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工人及商业部门的售货员,服务业和饮食业工人的升级面,平均不超过原有人数的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个别必须升级的,在不超过总人数2%的范围内调整。文教、卫生部门重点放在高、中等学校教学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中工资较低的人员,分别按4%~5%的比例调整。
  工人的升级条件,要求按技术水平、生产成绩、劳动态度和适当照顾工龄确定。职员按德、才情况适当照顾资历确定升级。工人职员一般升一级,升半级的工人在技术水平方面,要符合或接近上一级技术标准要求。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工人,一个岗位只有一个工资标准的不升级。一个岗位有几个工资标准的,按升级办法处理。暂时不能建立工资等级标准的企业,对表现突出工资偏低的工人适当增加工资。
  企业职员的升级,除考虑内部各类人员之间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对已高于国家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一般不再升级,低的按青岛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升级。职员内部,根据技术人员的工资比财经人员偏高的实际,规定了财经人员适当多升,技术人员少升。在企业领导干部中,主要是解决由于1956年工资改革中,增资受13%或20%限制而造成领导者工资低,以及由工人提拔的干部工资偏低的问题。企业中工勤人员也按职员的升级面进行了升级。
  1963年8月初,根据国务院部署青岛市再次调整职工的工资。调整的内容是:职工升级、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改进企业干部和商业业务人员的工资制度等。
  按照规定,全市职工升级面不超过40%,具体划分为:工人按40%升级;行政18级及其以下的干部(包括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升级面与工人相同;国家机关17~14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13~11级的升级面最大不超过5%;10级以上一律不升级。对相当于行政17级及其以上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学、医务、经济人员,升级面在不超过5%的幅度内予以照顾。其中,相当于行政10级以上的,也可以个别升级。在升级中,干部不得占用工人的升级面。
  升级条件是:根据职工的技术(业务)熟练程度与工作成绩和劳动态度来确定。多年未升级,工资等级明显偏低的老职工;正式工作满5年,转正定级后一直未升级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正式工作满3年的中专毕业生和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其工资低于同期转正的学徒工工资的,升级时适当照顾);提职未提级而工资又偏低的工程技术和行政擎天柱员,予以优先升级。在编的下放干部,参加学习的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3年的临时工,以及精减下来准备调剂的职工,按升级条件升级。不升级的人员是:病休1年以上,带部分工资回乡、回家,精减下来准备退职、退休的职工;一贯不遵守劳动纪律,特别是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对已达到本工种最高工资等级的工人,不能突破等级线升级,但对某些工作繁重而最高等级线偏低的装卸、搬运工人经报山东省批准,其最高等级线提高一级。
  极少数生产和工作成绩特别好、工资等级又过低的可以升两级,一般只升一级,已有半级制的工人,升级时纳入正级。
  在这次调整工资前,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干部(包括行政干部和技术干部)的工资制度比较混乱,有的执行职务工资标准,有的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有的执行工人工资标准,还有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执行军队的工资待遇等等。通过调整,企业干部一般都改行了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商业、粮食、供销企业业务人员(包括售货员、采购员、保管员等),也统一、简化了工资标准。
  1963年后,职工连续多年没有升级,工资普遍偏低。1972年初,按照国务院1971年11月的决定调整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范围是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整范围,分别放宽一级,即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4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72年3月,对铁路机车乘务员和调车组的工人,也比照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年限分别放宽一级。
  调资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都调高一级。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的工人,青岛市规定以不超过这部分职工的50%为限,经群众评议和领导批准,调高两级。
  这次调资规定:调高一级工资在5元以上的,按本人工资标准执行;在5元以下的,增加到5元。未调级的同一级人员,也按调高一级人员的工资额发给工资。
  调动工作的人员,属调资范围的,在本人原工资基础上,按调入单位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有保留工资的人员,属调资范围的,本人标准工资加保留工资在4级以下的,调级增加的工资不抵销其保留工资;超过4级的,调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超过4级的部分,抵销不完的,仍予保留。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按照本人工资对照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确定调级范围进行调级。
  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人员,以26、25、24级作为“相似工人工资等级”1、2、3、4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也以与行政人员相近的工资额分别确定相似等级对照关系。实行岗位工资制的纺织运转工人,“相似”级别以最低档作为“相似”一级,档与档之间级差够5元的算一级,不足5元的调两档算一级,调一级的不得超过两档。实行工分制的农业工人,按纯收益提取分配基金记分的,不调整工资。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随同全民所有制单位一起调整工资。街道集体所有制工业工资的确定,一般低于市、区属同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水平。这次调整工资增加的钱数,都从1971年7月1日起补发,经济基础薄弱、负担能力差的单位,从1972年1月1日起补发。这次全市全民单位升级的职工有44769人,占升级统计范围职工总人数的15.85%,月增加工资27.94万元,人均月增加工资6.24元。其中,升两级的2159人占升两级范围人数的47.45%。
  国务院决定于1977年再次进行工资调整,解决多年积累的工资问题中最突出、最迫切的问题。增加工资的时间,从1977年10月1日算起。调整范围是: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工人1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及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相似工人级别的确定,仍按1971年的统一规定执行),表现好和比较好的都调整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人数,不超过这部分职工的10%。此外,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工资的人数,不得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40%。调整时,优先考虑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各种形式的轮换工、亦工亦农工、支援工、家属工等,都不属调整范围。
  缓调的职工,满1年后重新评定,转变好的可以补调,补调增加的工资,从批准补调之月起发给;表现仍不好的不再补调。
  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标准工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到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不论是当工人或当干部,批准调整工资的也可增加7元。
  为了使不属于上述调整工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也能适当增加一些工资,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实行3、4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6元,5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7元的,分别增加到36元和37元;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实行3、4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1元,5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2元的,分别增加到41元和42元,但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最多不得超过5元。个别表现不好的缓增。1971年底前计划内的临时工,也列入调资范围,批准调资的每人每月一律按5元增加工资。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条件和增加工资额的规定,以及不属于调整工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用适当增加工资的办法,与国营企业基本相同。批准调整工资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包括调级增加的工资)最多不得超过7元。
  1977年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的职工15.31万人,占职工总数的46.75%,月增加工资83.19万元,人均月增加工资5.43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升级的职工5.95万人,占50.3%,月增加工资29.66万元,人均月增工资4.98元。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提高主要的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给职工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同时,给一部分职工升级。青岛市郊区、县工资区类别由三类升四类。青岛市区由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的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偏低的,按2.83%的增资幅度,提高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再安排职工升级。这次升级的重点是各行业、各个方面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经过考核评比,择优升级。各单位都成立了由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劳动工资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考评升级委员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升级面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为基数,按40%计算升级面。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学徒工和尚未定级的职工,不列入上级分配升级面的计算基数。干部和工人的升级面,原则上不互相占用。其后,山东省陆续下达几次增发的升级指标,要求与40%的升级指标合并使用。其中:青岛市的高等学校增加8%;科研、设计、体育单位增加6%;医疗卫生单位增加4%;文艺单位增加2%(1978年已增加过4%)。主要用于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及优秀运动员、教练员、文艺人员的升级。环卫粪便处理单位、火化场、陵园、公墓等增加12%;中、小学,中专,技校,幼儿园增加6%;农、林、水、气象部门和广播、文化部门,市属的增加4%,县属的增加6%;市级机关增加4%,县级机关增加6%,公社级增加10%;市、县属科研、设计、体育、医疗、文艺单位的行政人员和工人,增加2%。
  这次调整工资一般升一级,个别升两级。升级按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业务)高低,由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升级按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级差增资,级差小于5元,增到5元。1979年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职工12.16万人,占已定级固定职工总数的45.05%,月增工资总额85.75万元,冲销部分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后,人均月增5.96元。青岛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大多数仍沿用合作化初期的工人工资标准,一般一级工资26~27元,有的仅24元,低于国营企业学徒工最后一年的待遇。1979年末,结合调整工资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统一调整了工资标准,集体所有制单位升级职工6.21万人,占已定级固定职工的48.84%,升级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03元。
  1981~1983年,分3年对全部职工进行了一轮普遍性调整工资。首先从1981年10月起,根据国务院通知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育系统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工作者普遍升级。升级范围: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含相当中、小学的其他学校)教职工;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取得“士”级技术职称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含1978年以来“士”晋“师”的人员);197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偏低的其他卫生单位的人员;体委系统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及体育队、校、基地中的固定工。一般晋升一级,少数升两级。升级办法规定:先补、后靠、再升级。补级差,1977年升级的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7元只增7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按当时工资标准补齐级差。靠级,现行教师、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低于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别的,靠到行政级的工资额。运动员、在任专职教练员的现行工资(包括体育津贴)靠入新工资标准。升级,已靠机关级的,按机关工资标准级差升级;未靠机关级的,按原标准级差升级。教育、卫生、体育三系统,共升级40087人,升级面82.72%,月增资33.81万元,人均月增8.43元。其中,升一级的30378人,升级面67.94%;升两级的9709人,升级面21.72%。教育系统升级26761人,人均月增9.16元。升一级的18799人,升级面62.3%;升两级的7962人,升级面26.38%。卫生系统升级13054人,人均月增6.88元。升一级的11376人,升级面63.28%;升两级的1678人,升级面9.33%。体育系统升级272人,人均月增11.48元。升一级的203人,升级面65%;升两级的69人,升级面22%。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1982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工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一般晋升一级。有学历和技术职称(讲师、工程师以上)的中年知识分子,有县(处)长、乡长职务工资偏低的人员升两级。对1977年升级受增加7元限制,未长满级差的,予以补齐。升一级的,按时行工资标准级差增资。升两级的,第二级按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等级的级差增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升级职工42966人,升级面96.26%。其中,升两级的3284人,月增加工资额4.71万元,人均月增工资14.34元(不含1981年升过级这次又补升一级的)。
  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1983~1984年,对全市企业单位职工普调了一次工资。批准调整工资的职工,增加的工资自1983年10月起发给。这次企业调整工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职工调资升级的资金来源由国家分配增资指标和企业自有资金两头分担,采取考核浮动升级。实行调改结合,把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结合起来。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还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所属的未列入1981、1982年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中属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1983年9月底在册职工中属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未列入1981年调整工资范围,属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医疗卫生单位的部分固定职工;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上山下乡插队满5年以上的原城镇知识青年;1979年1月1日后分配工作,1983年9月30日前已是国家正式职工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已按国务院1981年规定升了一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这次又符合较多地增加工资范围的;以及1982年10月1日后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未参加调整工资的职工。自有资金比较充足的企业,在1983年一次调整工资;自有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自有资金的,按上级分配的增加工资指标,1983年先发部分升级所增加的工资或先给部分职工升级,1984年再补充其余升级增资部分或再调整其他职工的工资。凡是调整工资的职工,都要经过考核。对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经过考核,确实起骨干作用的,可以增加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差的工资。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按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人数,平均每人每月增加3.5元计算,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较多地增加工资的指标,按平均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计算,均从同年10月起摊入成本。1984年起,将增加工资的其余部分摊入成本。工资调整增加工资的金额按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人数和较多增加工资的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一般为7元,实际平均级差大于7元的按实际平均级差控制。
  属较多增加工资的各类人员,按新拟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后的工资额,不能超过上一等级升一级增加工资后的工资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所属的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的升级,分别按所任岗位实行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1983年1月1日后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符合升级条件的,可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10级以上(含10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升级。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11~14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1978年以来升过级的(含15级升到14级的),原则上不升级。个别需要升级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严重违法乱纪受刑事处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1983年9月30日处分期未满的;1980年以来经常旷工,不服从分配的;以及违反计划生育、长期病休(不含因工致伤、致残)人员等,不调整工资。正在受审查的暂缓升级。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的办法,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升级的职工200530人,升级面96.41%。其中,升一级的194385人,升级面93.46%;升两级的5729人,升级面2.75%;不升级的3509人,占应升级范围的1.69%。月增工资150万元,人均月增7.48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升级的职工155603人,升级面95.24%。其中,升一级的?154491人,?升级面94.56%;升二级的976人,升级面0.6%。月增工资108.78万元,人均月增6.99元。
  1985年后,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工资升级工作,各单位自行安排工资升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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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资改革 工资调整

第一节 工资改革


  青岛解放后,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逐步废除解放前的旧工资制度,经过三次重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建立起统一的新的等级工资制度,使职工的工资待遇随着生产的发展得到改善和提高。
  1951~1953年,青岛市分3批对国营、地方国营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了第一次改革。1951年改革的重点是建立等级工资制,实行以工资分为计算工资单位,把杂乱多样的工资制,包括供给(包干)制,按产业分类,工人实行8级或少于8级的等级工资制。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了职务等级工资,初步改变了高低悬殊等不合理状况。职工均按新工资标准进行定级,工人参照《技术标准》,根据本人的技术水平和劳动态度表现,适当照顾工龄长短进行定级;职员及技术人员按照职务高低、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条件定级,对少数原工资较高的职工,按新工资标准定级后降低工资的,一般给予保留一部分或全部。但在国营及地方国营企业中,仍有部分工人、职员实行机关、部队的供给制待遇。1953年初,根据国家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的部署,在1951年改革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和新建企业、市属小型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国营、地方国营企业,企业管理机构的所有供给制人员,均从1953年1月起,改行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货币工资制。职工工资有所提高,据80个国营、地方国营企业统计,参加改革的职工56367人。其中,增加工资的41345人,占73.35%;降低工资的10090人,占17.90%;原工资没变化的4932人,占8.75%。工资总额增加6.74%。这次工资改革有效地调整了产业间的工资关系。对原机械、铁路、公路运输等行业,适当多增加了一些工资,对原工资水平较高的纺织业少增加一些工资,对原工资较高的电信局适当降低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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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工资制度改革到1955年,工资增长缓慢,工资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平均主义比较严重。为使工资的增长适应劳动生产率的增长,1956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对国营、地方国营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改革,并从同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全国划为11类工资区,青岛为四类工资区,市郊县定为三类工资区。青岛市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制度,一律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产业内部和企业之间性质相同、设备条件相近的企业工资标准基本统一,同一产业存在的几十种工人工资标准减少到4~6种,企业内部工资关系进一步合理。多数行业实行8级制,建筑、轻工、食品行业实行7级制,盐业实行6级制。适当提高了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等级倍数,熟练劳动与简单劳动、繁重劳动与轻便劳动的工资差别适当扩大。四方机车车辆工厂的工资倍数,由2.82倍提高到3.15倍,纺织机械厂由3倍提高到3.15倍,第二橡胶厂由2.85倍提高到3倍,耐火材料厂由2.51倍提高到3倍。青岛市工人最高工资等级与最低工资等级倍数,机械、冶金、化工、橡胶等行业一般在3倍左右;卷烟、啤酒、酿造、制革等行业最高为3.15倍,最低为2.5倍。一级工资全市一般在30元左右,最低为27.50元。职员和技术人员根据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工作条件不同划分为9类,每一类制定3~5种工资标准。技术人员凡能实行职务工资的,均纳入职务工资标准等级。其中,对技术水平较高、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加发了技术津贴和特定津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地区工资标准,分别实行了职务等级工资制,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倍数由31倍缩小到25倍。为了适当控制工资的增长幅度,同年底,国务院下达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工资的决定。1~5级降低10%,6~8级降低6%,9~10级降低3%,1957年1月起执行。工资改革后,青岛市242个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标准工资计算,改革前为50.75元,改革后增加到57.14元,每人每月平均增加6.39元,平均增加12.59%。增资面,26个国营单位统计为96.36%,42个地方国营单位为96.74%,国家机关为99.38%。增资幅度,国营工业改革后比改革前平均增资10.32%,地方国营工业增资14.78%,国家机关增资15.61%,卫生系统增资17.03%,粮食、供销系统增资18.84%,文化系统增资14.52%。高级工程技术人员、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技术工人的工资,以及过去工资偏低的小学教员、供销社工作人员、部分干部的工资都有较多的提高。
  鉴于私营企业解放初仍执行旧工资制度。当时不少职工工资水平较低,迫切要求提高工资。1950~1952年,先后在十几个行业,按行业订立劳资协商集体合同,规定了各类人员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统一了建筑工人的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电力、织布业增加30%~40%,印染业增加25%~40%,公路运输业增加40%~50%,冶铸业增加45%~60%,针织、印刷、人力织布业增加30%左右,火柴业增加16%。1953~1955年,对私营企业的工资,加强了控制管理,逐步贯彻“私营企业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向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地方国营企业大致相同”的方针。对针织、造纸、卷烟、印刷、粮食、机制木材等行业的工资制度,进行了整顿和改革。除针织业外,工资总额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职工平均工资降低5.95%~38.3%,资方平均工资降低35.9%~55.85%。
  老公私合营企业,在1956年工资改革时,一般都实行了国营或地方国营企业的工资制度。1956年私营企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1957年参照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经验,对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是整顿原有的工资制度,执行同行业统一工资标准;调整一部分工资较低的职工和私方人员的工资;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新工资制度。公私合营企业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职工共26169人。改革前月平均工资47.59元,改革后为50.91元,平均每人增加3.32元,增加6.98%。增加工资的17542人,占职工总数的67.03%,每人每月增加4.95元。此后,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管理均纳入地方国营企业管理的轨道。
  1985年,青岛市进行了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工资改革是为了增强企业活力,逐步消除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弊端,初步建立起能够较好的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新的工资制度,制定了新的工资标准,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为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
  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改革办法为:生产经营较好,经济效益较为显著的国营大、中型企业,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使用效益工资进行工资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使用企业奖励基金自费进行改革;建筑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国家批准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和已实行财务包干的军工、农口企业,仍实行原办法。国营小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继续按有关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小企业放开搞活政策规定执行。改革的主要内容:企业职工实行新工资标准,提高工资区类别,企业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提高新进人员工资待遇和职工进行工资升级。
  1985年7月1日起,企业工人、干部均实行新工资标准。新工人工资标准仍为8级,2~8级加了副级。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产业,按产业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人以所在岗位原工资标准的工资额为基数,就近套入新标准:原实行8级制工资标准的套入8级(加副级)新标准,非8级制的套入15级新标准。工资额在新工资标准两个等级(包括副级)之间的,就近向上套入新工资标准,与新工资标准的工资额相同的,直接套入新工资标准;高于新工资标准最高等级工资的,套入最高工资等级,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商业、粮食等企业的业务人员,按照等级对照关系,套入15级新标准。企业行政、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等级对照关系改行新工资标准。企业行政人员按大、中、小企业类型和所任职务纳入职务工资等级线。
  工人、干部套入新工资标准后,再普升一级工资,少数职工升两级。学徒工津贴标准和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亦有不同程度提高。
  青岛市的郊区、县由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在四类工资区的企业单位,凡当时的工资区类别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一致的企业以及企业中执行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等部门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都由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改按青岛市区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现行的工资标准执行。不执行十一类工资区类别的企业,其中轻工业、农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31元和31元以下的,重工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32元和32元以下的都按照增加工资2.75%的幅度调整了工资标准。
  1986年7月1日起,青岛市由五类工资区调为六类工资区。凡执行1985年新的企业工资标准的单位,工人现行工资标准最低一级为35元、36元、37元的,分别按36元、37元、38元执行。行政、技术人员,统一由现行最低一级工资标准36元,改按37元执行。
  青岛市属于这次工资改革范围的企业共1888个,职工55.59万人,根据山东省Gov规定,经省劳动局批准执行新工资标准的全民所有制地方企业790个,职工28.9.万人,全年增加工资总额2414.46万元。其中:套改新标准增加工资613.17万元,人均每月增5.07元;升级面85%,升级增资1365.52万元,人均月增10.14元;新进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增资411.55万元,人均月增8.84元。1985年提高工资区类别增资6.47万元,人均月增1.14元;亦工亦农人员增资25.09万元,人均月增7.81元;冲销附加工资、保留工资额7.34万元。经市劳动局批准实行新工资标准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1098个,职工26.67万人,全年增加工资总额2119.57万元。其中,套改新标准增加工资512.49万元,人均月增4.80元;升级面85%,升级增资1159.95万元,人均月增9.42元;新进人员增资431.91万元,人均月增10.70元;亦工亦农人员增资20.33万元,人均月增6.06元;提高工资区类别增资8.06万元,人均月增1.18元;冲销附加工资、保留工资13.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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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二章 工资形式

第八节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1984年,青岛市执行劳动人事部的指示和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点的意见》,在青岛密封件厂、印刷厂、碱厂、第二橡胶厂、染料厂、第三针织厂、国货公司、青岛饭店等8个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称“工效挂钩”)试点。
  对试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主管部门将核定的效益工资率或工资含量及增长比例抄开户银行,作为其工资支付的依据,青岛市劳动部门不再下达工资总额计划。企业每月(季)的工资支付按上月(季)挂钩指标实际达到的水平提取,全年的工资总额根据企业的年终决算核定。全年累计提取数超过年终核定的工资总额时于下年度扣回,有节余的可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决定内部的分配形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原则进行工资改革,包括调整内部的工资标准,进行浮动升级,建立岗位、职务工资(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以外的生产性津贴,实行提成工资或结构工资等。试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除固定职工人数仍按国家计划控制外,其他形式的用工,企业有权按照生产需要自行确定,需要从社会招收时,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1985年,8个“工效挂钩”试点企业工业总产值完成66149.8万元,比1984年实际增长19.79%,利税总额完成20 906.2万元,比1984年增长12.02%,上缴利税(含归还贷款)17 366.3万元,比1984年增加2.8%,挂钩工资总额1 682.6万元,比1984年增加11.74%。
  同年,青岛市又有18个企业实行“工效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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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二章 工资形式

第七节 津 贴


  青岛解放后,建立了多种津贴制度。1964年,全市有近30种,80年代前后种类更多,按适用范围特点区分,有地区性津贴,艰苦性津贴和生活补贴等。
  地区性津贴 1963年,经劳动部同意,山东省人委确定建立了这种津贴。黄岛的职工每人每月2元,灵山岛的职工每人每月4元。
  艰苦性津贴 是根据职工工作地点不固定、经常流动分散,或地处野外、偏僻地区、工作生活条件特别艰苦,工作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等而制定的津贴。青岛执行的有几十项,主要为9项。
  艰苦气象台(站)津贴 1963年11月和1965年初,国家劳动总局、国家气象局先后规定了6种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元、24元、18元、12元、9元、6元。青岛小麦岛海洋气象观测组实行每人每月9元标准。1983年2月,按国务院规定改为每人每天0.45元。
  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山东省统一规定从1970年1月1日起每人每天补贴0.2元。1984年11月,山东省制定《艰苦广播电视台津贴的暂行规定》,凡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其他同类性质的补贴,并把艰苦电视台、站津贴标准分为6个等级,海拔1000米以上高山的转播台为2级,每人每日补贴1.3元;平度县大泽山等地的转播台在海拔500米以上,作为3级补贴,每人每天补贴0.9元;胶南县灵山岛乡广播站,在海拔500米以下,享受4级补贴,每人每天补贴0.6元;胶南县游信山转播台定为5级,每人每天补贴0.5元。
  海洋台(站)津贴 1984年4月起,青岛市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的规定,对国家海洋局驻青岛的海洋台(站)调整了津贴标准,小麦岛的工作人员享受6类津贴,每人每天为0.3元。
  地区野外津贴 1959年8月前,野外工作津贴没有统一规定。同年9月,执行《山东省勘探人员野外津贴暂行规定》,津贴标准为:普查人员每人每天0.5元;钻探人员每人每天0.35元;勘探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天0.2元。不论什么原因在职缺勤不在岗的,学徒工、临时工、在校学生在工地实习的、住城镇勘探队部工作人员,不发给野外津贴。1964年6月1日起,按国务院《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全国划分为9类地区,1类地区标准最高,9类地区最低。青岛市为9类地区,每人每天津贴标准为:普查人员0.5元,勘探人员0.4元。享受津贴的条件规定:地质野外队队部和附属机构驻在9类地区县以上城镇市区,队部工作人员不享受野外津贴;雨季在野外驻地参加集训期间,发给75%的野外津贴;实行海岛津贴的地质勘探职工实行野外津贴以后,其海岛津贴按1/2发给。学徒工和练习生在野外工作享受野外津贴期间,停止执行2~4元的生活补助费。
  1980年7月,国务院提高了野外津贴标准,青岛地区规定标准为:普查人员0.9元,勘探人员0.7元。1984年7月,分别提高为1.2元和1元。1985年初,地质矿产部调整了野外津贴区类别,青岛市由9类地区改为8类地区,每人每天的野外津贴标准为:普查人员1.3元,勘探人员1.1元,高度流动分散的普查人员为1.8元。1987年10月,野外津贴标准又进行调整,每人每天标准为:普查人员1.8元,勘探人员1.6元,高度流动分散的野外普查人员2.5元。
  流动施工津贴 根据基本建设职工一般多露天、高空作业,而且工作流动分散,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特点,建立了流动施工津贴。1972年10月1日,青岛市建筑安装企业实行赴外埠施工生活补助制度,规定标准为每人每天0.2元。
  1978年6月,执行山东省对建筑安装企业职工实行流动施工津贴的规定。津贴实行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的正式职工和工作满1年以上的临时工,离开基地15公里以外施工的,均享受流动施工津贴待遇。施工津贴标准是:离基地50公里以内施工点工作的职工,每人每天0.2元,离基地50公里以外或在山区、偏僻地区作业的人员,每人每天0.3元,实行条件是从职工到达施工地之日起,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民工和亦工亦农人员不发给施工津贴。
  1982年4月,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砖瓦抹灰工种工人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吃穿生活费用多的实际情况,在企业保证完成上缴利润、施工任务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实行施工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天0.3元。按砌砖、抹灰工作的实际天数计发,完不成施工任务、达不到质量要求以及亏损企业不发给施工补贴。学徒工不实行施工补贴制度。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有条件的参照试行。
  中夜班津贴 青岛解放后,部分企业先后实行了夜班津贴制度,执行的办法和执行标准不完全一致。1958年9月,按照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在工业、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企业实行统一夜班津贴制度的规定》,青岛市规定:实行三个班次生产的企业,对夜班生产的工人和跟班生产的干部,实行夜班津贴制度。凡需要在夜间生产,而且在零点以后工作满2个小时的,也可发给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统一规定为0.2元。夜间工作7个小时,按8小时计发工资的,不发给夜班津贴。
  1978年底,按照山东省劳动局的规定,对夜班津贴制度做了新的调整,实行三个班次生产的企业,发给中班、夜班两个班次夜班津贴;实行早班、中班两个班次的企业,发给中班生产的职工夜班津贴。津贴标准为每班每人0.3元,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夜间工作到零点以后的,也按同一标准执行。
  1979年后,由于副食品提价,生活费用增加,1980年1月起,夜班津贴每人改为0.4元,中班0.3元;1986年2月,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夜班标准调为0.8元,中班调为0.6元;实行两班制的,中班调为0.6元。
  高温繁重劳动津贴 1977年12月,国家劳动总局、冶金工业部颁发了《对钢铁冶练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青岛市按照山东省的统一部署,1978年1月,开始在冶金企业的青岛钢厂、轧钢厂、冶炼铸造厂、崂山炼铁厂全面组织实施。实施的范围为冶金企业的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炼焦、铁合金、铸造、通用工种等8个类型作业的59个工种。实行的标准分为5元、4元、3元三个档次。对表现不好的职工不发。评议执行标准的比例,发给5元标准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4元、3元标准的人数大体相同,各占一半。临时补贴按月发放,因事假、病假缺勤或停工时,按缺勤或停工的实际天数减发。因工出差、开会、学习离开补贴岗位5天以内的不减发补贴,旷工的不发。临时补贴标准按日计算分别为0.20元、0.16元和0.12元。
  交通运输行车津贴 1956年工资改革时,开始建立交通运输企业汽车驾驶员行车津贴制度,标准为每人每天0.6元,一般企业里的汽车队司机也参照执行。1978年3月,按照山东省的规定,全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单位统一修订了交通运输驾驶大型车、货车补贴标准。驾驶35座位以下的客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每日补贴0.1元。驾驶6~14吨位的大型货车、拖车和36~60座位客车的,按实际出车天数,每日补贴0.2元。驾驶15吨位以上的大型特种拖车和61座位以上的大型客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每日补贴0.30元。汽车拖挂车按实际拖挂天数,每日补贴0.20元。市内其他企业担负经常性运输任务的车队,也参照此标准和办法实行。1979年2月,调整了汽车驾驶员的行车津贴标准。客货车每日行驶在150公里以上或行车在6小时以上者,发给行车津贴0.80元,行驶100公里以上不满150公里或工作时间满4小时不足6小时的减半发给。因风、雨、雪道路阻塞和抛锚在外者,每人每日补助0.60元。随车售票员和实习驾驶员每人每天0.60元。1984年7月,将交通运输企业汽车驾驶员行车津贴办法,改为货车按实际行车里程、完成货物周转量和装运货物的重量等经济技术指标考核发给行车津贴。货车驾驶员按实际行驶里程每车百公里0.5元发给,长途客车司机按实际完成旅客周转量,每千人公里0.1元发给。
  海运船员航行补贴 1956年工资改革后,建立了海运船员航行补贴制度。1978年,中国远洋运输公司青岛分公司按照交通部《关于调整远洋船员航行补贴标准的通知》,调整了补贴标准。根据船上职务与工种的特点,航行补贴划分为5个等级。航行补贴标准分远航线和近航线两种标准。远航线确定为欧洲、美洲、大洋洲、非洲和亚洲的新加坡以西航线;近航线为日本、朝鲜、越南、菲律宾、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等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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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3月,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对远洋运输部分船员建立了岗位职务津贴制度。船员在船上担任正式职务,其工资尚未达到船员在航工资限额的均可享受岗位职务津贴。其岗位职务津贴标准按不同职务分17个等级。凡属在航工资高于在航工资限额的不发岗位职务津贴,所在船船员在航工资加岗位职务津贴不得超过其担任职务的在航工资限额,达不到在航工资限额的,不能突破津贴标准。
  除航行有航行补贴外,还实行伙食补贴制度。1956年工资改革期间,建立了统一的船员伙食津贴制度和标准。1978年11月,交通部统一调整了沿海、长江船员伙食津贴标准。青岛市贯彻交通部和山东省交通厅的规定:伙食津贴发给船舶集体起伙,不发给个人,船员离船公休、请假、出差、参加社会活动等不按在船人数领取伙食津贴,机关人员随船出海工作,按在船伙食标准搭伙就餐,不作船舶伙食报销。船员伙食标准:出海运输船舶每人每天1.20元,筑港工程船舶每人每天0.80元,港内船舶每人每天0.70元。出海运输船舶改作港内船时,自次日起按港内伙食津贴标准支付。港内船需要在港外执行任务航行一天以上者,按出海伙食津贴标准支付。享受船舶伙食补贴后,不再享受夜餐补贴、误餐补贴和施工津贴等待遇。
  除以上9种津贴、补贴外,青岛市经山东省批准实行水产系统船员出海伙食津贴、海带养殖出海作业津贴,环卫、盐业、制革、冷藏、高空、有毒有害、防尘、公共交通司乘人员和畜牧兽医等几十种津贴补贴制度。事业单位中有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广播电视广播员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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