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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资改革 工资调整
第二节 工资调整
青岛解放后,除根据国务院、山东省人民Gov统一部署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调整职工工资等级外,1953年后,青岛市国营、地方国营企业普遍建立了正常的工资调整制度,企业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指标,按年或季给部分符合升级条件的职工升级。1956年工资改革后,职工的升级由国家统一安排,各单位不得自行升级。1959年6月,青岛市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对企事业单位部分职工的工资做了调整。确定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部门工人的升级面,平均不超过原有人数30%(有的为适当扩大升级面,采取升半级的办法,原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不变),职员升级面,平均不超过原有人数的10%。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工人及商业部门的售货员,服务业和饮食业工人的升级面,平均不超过原有人数的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个别必须升级的,在不超过总人数2%的范围内调整。文教、卫生部门重点放在高、中等学校教学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中工资较低的人员,分别按4%~5%的比例调整。
工人的升级条件,要求按技术水平、生产成绩、劳动态度和适当照顾工龄确定。职员按德、才情况适当照顾资历确定升级。工人职员一般升一级,升半级的工人在技术水平方面,要符合或接近上一级技术标准要求。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工人,一个岗位只有一个工资标准的不升级。一个岗位有几个工资标准的,按升级办法处理。暂时不能建立工资等级标准的企业,对表现突出工资偏低的工人适当增加工资。
企业职员的升级,除考虑内部各类人员之间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对已高于国家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一般不再升级,低的按青岛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升级。职员内部,根据技术人员的工资比财经人员偏高的实际,规定了财经人员适当多升,技术人员少升。在企业领导干部中,主要是解决由于1956年工资改革中,增资受13%或20%限制而造成领导者工资低,以及由工人提拔的干部工资偏低的问题。企业中工勤人员也按职员的升级面进行了升级。
1963年8月初,根据国务院部署青岛市再次调整职工的工资。调整的内容是:职工升级、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改进企业干部和商业业务人员的工资制度等。
按照规定,全市职工升级面不超过40%,具体划分为:工人按40%升级;行政18级及其以下的干部(包括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升级面与工人相同;国家机关17~14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13~11级的升级面最大不超过5%;10级以上一律不升级。对相当于行政17级及其以上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学、医务、经济人员,升级面在不超过5%的幅度内予以照顾。其中,相当于行政10级以上的,也可以个别升级。在升级中,干部不得占用工人的升级面。
升级条件是:根据职工的技术(业务)熟练程度与工作成绩和劳动态度来确定。多年未升级,工资等级明显偏低的老职工;正式工作满5年,转正定级后一直未升级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正式工作满3年的中专毕业生和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其工资低于同期转正的学徒工工资的,升级时适当照顾);提职未提级而工资又偏低的工程技术和行政擎天柱员,予以优先升级。在编的下放干部,参加学习的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3年的临时工,以及精减下来准备调剂的职工,按升级条件升级。不升级的人员是:病休1年以上,带部分工资回乡、回家,精减下来准备退职、退休的职工;一贯不遵守劳动纪律,特别是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对已达到本工种最高工资等级的工人,不能突破等级线升级,但对某些工作繁重而最高等级线偏低的装卸、搬运工人经报山东省批准,其最高等级线提高一级。
极少数生产和工作成绩特别好、工资等级又过低的可以升两级,一般只升一级,已有半级制的工人,升级时纳入正级。
在这次调整工资前,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干部(包括行政干部和技术干部)的工资制度比较混乱,有的执行职务工资标准,有的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有的执行工人工资标准,还有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执行军队的工资待遇等等。通过调整,企业干部一般都改行了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商业、粮食、供销企业业务人员(包括售货员、采购员、保管员等),也统一、简化了工资标准。
1963年后,职工连续多年没有升级,工资普遍偏低。1972年初,按照国务院1971年11月的决定调整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范围是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整范围,分别放宽一级,即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4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72年3月,对铁路机车乘务员和调车组的工人,也比照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年限分别放宽一级。
调资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都调高一级。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的工人,青岛市规定以不超过这部分职工的50%为限,经群众评议和领导批准,调高两级。
这次调资规定:调高一级工资在5元以上的,按本人工资标准执行;在5元以下的,增加到5元。未调级的同一级人员,也按调高一级人员的工资额发给工资。
调动工作的人员,属调资范围的,在本人原工资基础上,按调入单位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有保留工资的人员,属调资范围的,本人标准工资加保留工资在4级以下的,调级增加的工资不抵销其保留工资;超过4级的,调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超过4级的部分,抵销不完的,仍予保留。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按照本人工资对照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确定调级范围进行调级。
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人员,以26、25、24级作为“相似工人工资等级”1、2、3、4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也以与行政人员相近的工资额分别确定相似等级对照关系。实行岗位工资制的纺织运转工人,“相似”级别以最低档作为“相似”一级,档与档之间级差够5元的算一级,不足5元的调两档算一级,调一级的不得超过两档。实行工分制的农业工人,按纯收益提取分配基金记分的,不调整工资。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随同全民所有制单位一起调整工资。街道集体所有制工业工资的确定,一般低于市、区属同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水平。这次调整工资增加的钱数,都从1971年7月1日起补发,经济基础薄弱、负担能力差的单位,从1972年1月1日起补发。这次全市全民单位升级的职工有44769人,占升级统计范围职工总人数的15.85%,月增加工资27.94万元,人均月增加工资6.24元。其中,升两级的2159人占升两级范围人数的47.45%。
国务院决定于1977年再次进行工资调整,解决多年积累的工资问题中最突出、最迫切的问题。增加工资的时间,从1977年10月1日算起。调整范围是: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工人1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及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相似工人级别的确定,仍按1971年的统一规定执行),表现好和比较好的都调整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人数,不超过这部分职工的10%。此外,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工资的人数,不得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40%。调整时,优先考虑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各种形式的轮换工、亦工亦农工、支援工、家属工等,都不属调整范围。
缓调的职工,满1年后重新评定,转变好的可以补调,补调增加的工资,从批准补调之月起发给;表现仍不好的不再补调。
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标准工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到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不论是当工人或当干部,批准调整工资的也可增加7元。
为了使不属于上述调整工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也能适当增加一些工资,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实行3、4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6元,5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7元的,分别增加到36元和37元;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实行3、4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1元,5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2元的,分别增加到41元和42元,但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最多不得超过5元。个别表现不好的缓增。1971年底前计划内的临时工,也列入调资范围,批准调资的每人每月一律按5元增加工资。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条件和增加工资额的规定,以及不属于调整工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用适当增加工资的办法,与国营企业基本相同。批准调整工资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包括调级增加的工资)最多不得超过7元。
1977年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的职工15.31万人,占职工总数的46.75%,月增加工资83.19万元,人均月增加工资5.43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升级的职工5.95万人,占50.3%,月增加工资29.66万元,人均月增工资4.98元。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提高主要的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给职工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同时,给一部分职工升级。青岛市郊区、县工资区类别由三类升四类。青岛市区由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的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偏低的,按2.83%的增资幅度,提高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再安排职工升级。这次升级的重点是各行业、各个方面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经过考核评比,择优升级。各单位都成立了由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劳动工资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考评升级委员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升级面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为基数,按40%计算升级面。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学徒工和尚未定级的职工,不列入上级分配升级面的计算基数。干部和工人的升级面,原则上不互相占用。其后,山东省陆续下达几次增发的升级指标,要求与40%的升级指标合并使用。其中:青岛市的高等学校增加8%;科研、设计、体育单位增加6%;医疗卫生单位增加4%;文艺单位增加2%(1978年已增加过4%)。主要用于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及优秀运动员、教练员、文艺人员的升级。环卫粪便处理单位、火化场、陵园、公墓等增加12%;中、小学,中专,技校,幼儿园增加6%;农、林、水、气象部门和广播、文化部门,市属的增加4%,县属的增加6%;市级机关增加4%,县级机关增加6%,公社级增加10%;市、县属科研、设计、体育、医疗、文艺单位的行政人员和工人,增加2%。
这次调整工资一般升一级,个别升两级。升级按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业务)高低,由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升级按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级差增资,级差小于5元,增到5元。1979年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职工12.16万人,占已定级固定职工总数的45.05%,月增工资总额85.75万元,冲销部分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后,人均月增5.96元。青岛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大多数仍沿用合作化初期的工人工资标准,一般一级工资26~27元,有的仅24元,低于国营企业学徒工最后一年的待遇。1979年末,结合调整工资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统一调整了工资标准,集体所有制单位升级职工6.21万人,占已定级固定职工的48.84%,升级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03元。
1981~1983年,分3年对全部职工进行了一轮普遍性调整工资。首先从1981年10月起,根据国务院通知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育系统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工作者普遍升级。升级范围: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含相当中、小学的其他学校)教职工;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取得“士”级技术职称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含1978年以来“士”晋“师”的人员);197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偏低的其他卫生单位的人员;体委系统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及体育队、校、基地中的固定工。一般晋升一级,少数升两级。升级办法规定:先补、后靠、再升级。补级差,1977年升级的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7元只增7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按当时工资标准补齐级差。靠级,现行教师、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低于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别的,靠到行政级的工资额。运动员、在任专职教练员的现行工资(包括体育津贴)靠入新工资标准。升级,已靠机关级的,按机关工资标准级差升级;未靠机关级的,按原标准级差升级。教育、卫生、体育三系统,共升级40087人,升级面82.72%,月增资33.81万元,人均月增8.43元。其中,升一级的30378人,升级面67.94%;升两级的9709人,升级面21.72%。教育系统升级26761人,人均月增9.16元。升一级的18799人,升级面62.3%;升两级的7962人,升级面26.38%。卫生系统升级13054人,人均月增6.88元。升一级的11376人,升级面63.28%;升两级的1678人,升级面9.33%。体育系统升级272人,人均月增11.48元。升一级的203人,升级面65%;升两级的69人,升级面22%。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1982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工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一般晋升一级。有学历和技术职称(讲师、工程师以上)的中年知识分子,有县(处)长、乡长职务工资偏低的人员升两级。对1977年升级受增加7元限制,未长满级差的,予以补齐。升一级的,按时行工资标准级差增资。升两级的,第二级按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等级的级差增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升级职工42966人,升级面96.26%。其中,升两级的3284人,月增加工资额4.71万元,人均月增工资14.34元(不含1981年升过级这次又补升一级的)。
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1983~1984年,对全市企业单位职工普调了一次工资。批准调整工资的职工,增加的工资自1983年10月起发给。这次企业调整工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职工调资升级的资金来源由国家分配增资指标和企业自有资金两头分担,采取考核浮动升级。实行调改结合,把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结合起来。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还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所属的未列入1981、1982年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中属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1983年9月底在册职工中属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未列入1981年调整工资范围,属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医疗卫生单位的部分固定职工;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上山下乡插队满5年以上的原城镇知识青年;1979年1月1日后分配工作,1983年9月30日前已是国家正式职工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已按国务院1981年规定升了一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这次又符合较多地增加工资范围的;以及1982年10月1日后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未参加调整工资的职工。自有资金比较充足的企业,在1983年一次调整工资;自有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自有资金的,按上级分配的增加工资指标,1983年先发部分升级所增加的工资或先给部分职工升级,1984年再补充其余升级增资部分或再调整其他职工的工资。凡是调整工资的职工,都要经过考核。对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经过考核,确实起骨干作用的,可以增加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差的工资。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按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人数,平均每人每月增加3.5元计算,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较多地增加工资的指标,按平均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计算,均从同年10月起摊入成本。1984年起,将增加工资的其余部分摊入成本。工资调整增加工资的金额按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人数和较多增加工资的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一般为7元,实际平均级差大于7元的按实际平均级差控制。
属较多增加工资的各类人员,按新拟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后的工资额,不能超过上一等级升一级增加工资后的工资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所属的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的升级,分别按所任岗位实行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1983年1月1日后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符合升级条件的,可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10级以上(含10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升级。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11~14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1978年以来升过级的(含15级升到14级的),原则上不升级。个别需要升级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严重违法乱纪受刑事处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1983年9月30日处分期未满的;1980年以来经常旷工,不服从分配的;以及违反计划生育、长期病休(不含因工致伤、致残)人员等,不调整工资。正在受审查的暂缓升级。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的办法,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升级的职工200530人,升级面96.41%。其中,升一级的194385人,升级面93.46%;升两级的5729人,升级面2.75%;不升级的3509人,占应升级范围的1.69%。月增工资150万元,人均月增7.48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升级的职工155603人,升级面95.24%。其中,升一级的?154491人,?升级面94.56%;升二级的976人,升级面0.6%。月增工资108.78万元,人均月增6.99元。
1985年后,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工资升级工作,各单位自行安排工资升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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