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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青岛市的合作事业始创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主要有工人消费合作社、农村合作社和由机关团体组织的其他合作社。建社最早的是1930年12月1日成立的胶济铁路消费合作社,该社以米面、杂货、衣、鞋、日用品为主要业务,有社员5313人,股金73730元,每月消费额达10万元。该社组织管理比较健全,是当时青岛市合作社的模范。之后,青岛港务局工人消费合作社,市公安一分局、四分局、五分局消费合作社和崂山九水乡农村合作社自1931年相继成立。
  1934年,青岛市Gov为了推进青岛市的合作事业,由青岛市社会局主管合作行政人员罗致各方合作专家聘为委员,组织成立青岛市合作事业管理委员会,为当时合作行政之建议机关,由此青岛市的合作事业开始逐步推进。从1934年开始,在市区先后成立了沧口华新纱厂职工消费合作社、青岛屠兽工人消费合作社、市Gov职工消费合作社、港务局便利消费合作社以及李村公务员交通合作社和牛乳合作社等。在乡村先后成立了薛家岛农村合作社、李村区农村合作社、阴岛区农村合作社、沧口乡区农村合作社。但此后由于日本的侵占和南京国民Gov的反动统治,合作社经济不但未能得到发展,且屡遭日伪Gov和国民党的摧残,各社会团体兴办的各类合作社纷纷垮台。
  青岛市真正由人民群众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是在中国Our Party领导下创建和发展起来的。早在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人民Gov的领导支持下,平北、平西、平南、平东4县先后成立了推进社和生产推进社,随后藏马县、莱西县、莱西南县、胶县等也相继成立了合作推进社。建国初期,在青岛市人民Gov的领导和支持下,青岛市合作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49年8月青岛市合作总社成立,1950年召开了青岛市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了青岛市合作社联合社,全市各县(区)也相继成立了联合社,统一领导全市和各县(区)的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渔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在这期间,为了迅速医治被战争破坏了的城乡市场经济和旧的商业网点,恢复和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商业网络,全市各级合作社一方面对老解放区的合作社进行整顿,另一方面在新解放区积极组织发展合作社。到1952年,全市各类合作社发展到242个。其中市区26个、经营网点96个,各县(区)216个、经营网点1540个。到1952年,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点发展到1421个,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职工由1949年的1231人发展到2463人,从城市到农村初步形成了上下相连、纵横交错的商业网络。
  从1953年起,国民经济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中共中央提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初级阶段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初级阶段改造”,即“一化三改”的总路线。根据这个历史任务和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的部署,全市供销合作社一方面接受国家的委托,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对城乡私营商业的改造,另一方面大力开展购销业务,按照“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积极向农民供应生产、生活资料。同时,对农民出售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急需的农产品原料积极组织收购推销,基本满足了当时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平抑市场物价,恢复国民经济,巩固工农联盟,以及引导小生产者走互助合作道路,做出了积极贡献。
  1958年“大跃进”时期,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全市县(区)以上的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合作社被下放给人民公社。加上受“瞎指挥”、“共产风”、“浮夸风”影响,一度造成物资调拨不灵,商品流通不畅,财务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下降,农村商业工作受到削弱。为改变这种被动状况,1959年4月又将全市各县(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全部收回,改为国营基层商店,业务上由商业局领导。
  1962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将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分开的决定,又恢复了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及其集体所有制性质。恢复后的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积极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把支援恢复和发展农村生产、安排好农村市场供应、组织灾区农民生产自救,作为第一位的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搞好农副产品收购,广泛开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产销之间的物资交流,发动和组织农民大搞副业生产,扶持农村多种经营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从1962年10月恢复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到1965年的三年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仅1965年全市供销合作社购销总值就达到6.93亿元,比与国营商业合并前的1957年的1.3亿元增长4.3倍。为恢复农业生产、稳定市场、平抑物价,做出了积极贡献。
  “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供销合作社事业遭到严重破坏。1966年12月,《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被废除,全市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陷于瘫痪。1970年1月,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再次并入国营商业,形成了国营商业单一的流通渠道,许多正常的商品交换被中断,商业网点不足的矛盾日益尖锐,人民群众深感不便,反映强烈。197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恢复供销合作社。青岛市供销合作社于1975年12月恢复1965年前的管理体制。供销合作社恢复后,把支援农业生产、活跃城乡物资交流放在首位,并整顿内部经营管理,使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的错误,做出了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初级阶段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此后,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被列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要恢复和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其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供销合作社要逐步进行体制改革。”随后,山东省人民Gov于1983年4月对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提出了8项要求:(一)在清理原有社员股金、兑现分红、换发股金证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吸收农民入股;(二)制定社章,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理事会、监事会;(三)冲破用行政手段固定区域、固定渠道、固定层次的条条、框框,尽量减少环节;(四)基层供销社不负担国家政策性亏损;(五)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联营,扩大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六)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七)办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帮助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八)调整和改革劳动人事制度。
  1984年7月,青岛市人民Gov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要求和山东省人民Gov关于深入进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试行规定,做出了10项具体规定:(一)要紧紧围绕改“官办”为“民办”、改全民为集体这个核心,本着“清‘左’、松绑、放权、搞活”的精神,大胆进行改革;(二)采取多种形式,放手发动农民入股,扩大供销社的股金;(三)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突破现有经营范围的限制;(四)要实行综合服务,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农民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供销社可以在市区和县城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贸易中心;(五)供销社要做到购销结合,综合经营,逐步形成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中心;(六)在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前提下,扩大供销社的物价管理权限;(七)打破干部的终身制度和职工的“铁饭碗”;(八)有关工商税收问题;(九)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加快改革步伐;(十)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支持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Gov对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要求,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坚持改革的方向,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坚持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方针,积极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发展商品生产的系列化服务,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发展农村商业网点,各项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各项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并逐步向办成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中心迈进,从而使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自1981年开始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到1985年的五年间,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在支援农业生产方面累计供应农业生产资料总值9.2亿元,其中供应化肥206万吨、农药5.87万吨、中小农具825万件。五年中供应青岛市工业部门原棉316万吨,废钢铁45万吨,造纸原料3.6万吨,组织投放市场的日用工业品总值18亿元;五年中为农民推销果品33万吨,推销粮油16万吨,推销蔬菜28万吨。青岛市供销社自身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加强,五年间实现利润9044万元,上缴国家税金5145万元,自有资金增加到10360万元。
  为了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1986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指出:“供销合作社承担着大量农副产品的收购以及生产和消费资料供应的繁重任务。为适应农民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彻底成为农民群众的合作商业。”根据这一指示精神,1987年7月青岛市人民Gov批转了青岛市体改委、财政局、税务局、供销合作社《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Gov和有关部门要精心指导,不断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使其在搞活流通、促进商品生产发展和城乡经济繁荣中发挥更大作用。
  为了实现中共中央和青岛市人民Gov提出的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的战略目标,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编制了1986~1990年“七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发展方向、发展速度、奋斗目标和重点发展项目。经过五年的奋斗,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实力日益壮大,各项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全面振兴的道路。到1990年全市供销合作社自上而下恢复健全了民主管理的组织系统,成为拥有5695个经营服务网点和与购销相适应的经营服务设施、拥有33662名职工的经济组织。1990年,入股社员已占全市农户的90%,社员股金发展到3300万元,比1980年增长1.3倍;自有资金由1980年的9858万元增加到38952万元,增长了2.8倍;固定资产由1980年的4646万元增加到28452万元,增长了5倍;商品购销总额达53.32亿元,比1980年增长3.29倍;实现利润2332万元,比1980年增长1.4倍;向国家上缴税金3504万元。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正按照尽快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的要求,向着建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目标继续前进。


第一篇 机  构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市供销合作社


  1949年7月,中共山东分局、山东省人民Gov发出关于加强合作社工作的指示,要求把加强合作社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建设中的一项迫切任务。青岛市人民Gov随即决定成立青岛市供销合作总社筹备处,1949年8月正式成立了青岛市合作总社。1950年5月,召开青岛市合作社第一届社员代表会议,通过了青岛市合作社联合社社章,成立了青岛市合作社联合社,选举产生了市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办公地点在河南路27号,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渔业合作社、信用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行政领导工作。市联社的内部机构设有:干部科、秘书科、财务科、计划科、生产科、组织指导科共六个科室和百货经理部。1951年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市联社又成立蔬菜经理部。1952年市联社改为青岛市合作事业管理局。同年10月,召开青岛市合作社联合社首届二次社员代表大会,大会总结了首届社员代表大会以来的基本工作情况,确定了今后的工作任务。到年底,全市市区消费合作社已发展到122处。为便于分级管理、加强对城市消费合作社的领导,1954年在市内六个区分别成立了青岛市市联社市南、市北、台东、台西、四方、沧口六个区分社,领导各区的基层消费合作社。
  1955年根据中财委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将市内消费合作社和市联社的百货、蔬菜两个经理部移交给市商业局;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经市人民委员会(55)青人字第58号文件决定,另建独立的组织系统,改建为青岛市手工业管理局。渔业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先后从市联社分离出去。1955年底,青岛市市联社撤销。1956年1月并入青岛市贸易公司。同年,山东省供销社青岛办事处在青岛成立,设主任室、秘书科、私改科、业务科、商政物价科、干部科、计划科、财务科。
  1958年3月29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1958年2月24日关于全国供销合作社同城市服务部合并的电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决定青岛市服务局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青岛办事处合并成立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将原市服务局及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青岛办事处所属单位全部划归青岛市供销合作社领导,办公地点在广西路47号。市社内部机构设业务科、计划科、财务科、卫生管理科、饮食服务科、物价科、秘书科、人事科、私改科九个科室。1958年12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市供销社并入市商业局,对外保留供销社名义。1960年4月,市供销社改名为第二商业局。
  1961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青岛办事处,与青岛市第二商业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办公地点在广西路42号。组织机构设有:办公室、人事科、组织技术科、业务一科、业务二科、计划科、财务科、物价科八个科室。
  1962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分工的决定,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向省人委报告提出:青岛应成立“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撤销原省社青岛办事处的机构名称,同时提出应成立“青岛市消费合作社联合社”,但不另设编制,由市供销社另挂一个牌子。12月24日,经中共青岛市委研究同意,由市编委(62)编字第39号文批复,成立“青岛市消费合作社联合社”,与市供销社一套管理机构,对外挂两个牌子。
  1963年3月,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63)鲁财办昂行字第44号文关于调整一部分经营分工的通知精神,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决定自1963年3月1日起,青岛市消费合作社移交给青岛市商业局。
  1963年5月,根据青岛市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将青岛市第二商业局改名为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同时撤销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青岛办事处。办公地点在广西路42号。“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管理机构陷于瘫痪。1970年1月市供销社并入市商业局。
  1975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恢复青岛市供销社。1975年12月中共青岛市委青发(1975)100号文件决定供销社由商业局分出,恢复成立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机构设置有:政治部、办公室、组织科、宣教科、保卫科、计划业务科、财务物价科、劳动工资科、基建组技科、知青办。同时将棉麻站、生产资料站、土产站、物资回收公司、果品公司、汽车队、基建队、招待所等8个单位划归市社领导。1978年市供销社又设立了科学技术科、基建材料科、多种经营办公室。1979年设立了基层科。
  自1984年起,青岛市供销合作社不再列入Gov序列,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1984年9月随着青岛市行政区域的变更扩大,除原崂山县供销社外,先后将即墨、胶县、胶南、平度、莱西县和黄岛区供销合作社相继划归青岛市社领导。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市管县的需要,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进行了调整,设秘书科、组织科、保卫科、宣教科、计划业务科、财务科、劳工科、基建科、基层科。
  1984年12月4日,青岛市供销合作经济研究会成立。大会通过了研究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会,会长罗寿仁。1986年,经青岛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批准,青岛市供销合作经济研究会改称青岛市供销合作经济学会,成为市社科联的团体会员,并召开了理事会,修订了学会章程,重新选举了领导成员。
  1986年7月,召开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大会历时三天,出席大会的代表285人,其代表的群众性、广泛性是前所未有的。大会审议通过了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通过了《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宣告成立了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这是青岛市供销社向民办方向转变中迈出的重要一步。9月经青岛市人民Gov批准,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更名为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部机构设:秘书科、组织科、保卫科、宣教科、基层科、劳动工资科、工贸科技科、财务科、基建储运科、计划业务科和老干部服务科。1987年青岛市计划单列,同年3月经青岛市编制委员会批复,青岛市供销社内部机构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保卫处、工贸科技处、计划业务处、基建储运处、财务会计处、劳动工资处、基层处。1988年7月,召开青岛市供销社二届二次社员代表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市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通过《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补选市联社理事会理事2名、监事会监事8名。大会一致通过供销社关于发展外向型经济战略规划。1989年2月,召开市供销社联合社二届三次社员代表大会,大会通过市联社理事会《关于深化改革、开拓经营、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全面发展的工作报告》,市联社监事会《关于认真搞好监督检查、保证和促进供销社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任务顺利完成的工作报告》。1990年9月,召开市供销社二届四次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市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增补市联社理事会理事3名、监事会监事4名。1990年底,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保卫处、计划业务处、财务会计处(加挂审计处牌子)、劳动工资处、基建储运处、工贸科技处、企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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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机  构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市供销合作社

附录一 青岛市城市消费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商品供应工作,便利群众购买商品,加强群众监督,增加商业网点,凡在本市的机关和工矿企业、学校、部队,以及农村中的国营农场,都可以组织消费合作社,作为城市零售商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二条 本社定名××(机关、学校或工矿、企业)消费合作社,社址设于×××。 
  第三条 本社是消费者自愿联合的商业组织,自筹资金,大家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社员负责,社员所负责任,以所认股金为限。 
  第四条 本社应为全体社员服务,负责供应本社社员日常生活用品和凭证、凭票供应商品,达到商品供应及时,购买方便,节省购买时间,更好地为社员生活服务,但也可对外营业。 
  第五条 本社是国营商业的助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供应政策和价格政策,接受国营商业领导,协助国营商业做好商品供应工作。 
  第六条 本社接受双层领导,政治行政工作受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业务活动受市供销合作社和市消费合作社领导。 
  第二章 经营业务 
  第七条 本社根据社员需要和可能及国家计划,经营下列各项业务: 
  1.消费合作社可以向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按批发牌价采购商品,及时供给社员。 
  2.根据社员需要,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己组织部分货源供给社员,并可与供销社贸易货栈单位建立经常的购销业务联系,经销议价商品,但不能直接向人民公社生产队采购,也不能追逐高额利润。  3.根据社员需要和国营商业委托,办理代销业务。 
  4.根据社员要求和实际可能,办理修理服务等福利事业。 
  第八条 本社一切业务根据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批准的年度、季度的计划经营之;凡定购代销业务签定合同,由理事会主任和会计签字盖章,较大合同经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 本社实行经济核算制,力求节约开支减低成本,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所有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必须遵守制度,严禁贪污浪费。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条 凡本市机关、工矿、企业的干部、职工和家属,部队官兵、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大专院校学生除被剥夺公民权者外,均可申请入社为社员,但不满18岁的社员无被选举权,不满16岁的社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社员入社以人为单位,每人需交社股一股(多交不限)和入社手续费,社股每股暂定为5元,入社手续费0.2元,交足社股和手续费后即取得社员资格,发给社员证,凭证享受社员待遇,社员证不得转让或假借他人,更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社员退社或因工作调动迁移住所发生购买不便利,须事先提出,待决算后,退还其股金,如有亏损按股扣除,如有盈余,按股发给分红,入社手续费不退。 
  第十三条 社员的义务: 
  1.如数交纳股金和入社手续费。 
  2.遵守社章及本社所订立的各项规定,服从本社决议。 
  3.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社内财产。 
  4.发展新社员。 
  5.响应本社号召,积极参加本社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 社员的权利:  
  1.享受本社规定价格购买商品和其他优先的权利。 
  2.参加社员大会,讨论和表决本社一切问题。 
  3.选举或被选举本社的理事、监事和社员代表。 
  4.对本社业务、财务、组织工作有查问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享有本社举办的各种福利设施权利。 
  第十五条 社员为消费社服务有功绩者,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给予名誉和物质奖励。  社员违反社章、社规和大会决议时,得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开除的处分。 
  开除社员须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之。但有严重破坏本社行为者,理事会也可先行开除,之后报告社员大会和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是消费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社员组成,如因社员人数过多或地区分散,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须报请上级批准,代表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通过和修改社章,决定本社有关解散或与其他社合并等问题。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社员代表。 
  3.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决算。 
  4.审查和通过本社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预算。 
  5.通过增加社股金额、盈余分红和弥补亏损的拟案。 
  6.决定本社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停办、房产的购置或出卖,以及对外重要合同的订立等问题。 
  7.审查和通过本社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的处分问题。 
  8.通过社员的开除和奖励。 
  9.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3个月开会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临时召开会议: 
  1.理事会议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要求。 
  3.社员1/5或代表1/3以上要求。 
  4.上级指示。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须有1/3的出席才能开会,并须有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决定。 
  大会决议须报单位党委和上级社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关,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5至13人组成,互推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理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贯彻执行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指示。 
  2.制定本社发展和业务经营管理等问题及计划提交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经上级批准后,具体贯彻执行。 
  3.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契约。 
  4.对社员与群众进行教育工作,组织社员参加各项社务活动。 
  5.任命和撤销本社工作人员。 
  6.其他有关本社组织、业务、财务等执行事项。 
  理事会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上级社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组织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当事人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召集之,理事会开会时,必须邀请监事列席,社员代表也应列席参加,但均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关,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监事3至9人组成,互推监理主任一人,监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大会决议、上级指示和Gov法令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业务经营和财会的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社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接受社员意见,并向理事会提出查问或建议。 
  5.列席理事会议。 
  6.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舞弊行为时,得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并报告领导部门进行指导解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现任理事和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监事会,均需有2/3以上出席才能开会,过半数以上的通过才能决议,理事和监事对某项决议不同意时,有权将自己意见记入记录,报单位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内的服务人员,应由各举办单位配备,亦可从社员中推选,由各单位配备的干部、职工仍应享受原来的待遇,但费用应由社内开支,由社员中推选的服务人员可参照集体单位的待遇确定之。 
  第五章 资金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1.社员股金。 
  2.单位借给的福利费。 
  3.银行信贷往来。 
  4.公积金及其他不返还的收入。 
  本社的设备由单位自行筹备调剂。 
  第三十条 本社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理事会到年度终了时,应作出全年的工作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和下年度的计划预算,送交监事会审查后,提交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备案,每季终了时应作出季度结算报告,向社员公布,并报告上级领导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社年终结算有盈余时,先交足国家税收,然后根据下列标准,作出盈余分配方案,提交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告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后实行分配。 
  1.公积金提取不得少于50%作为积累,扩充业务,弥补亏损与基本建设之用。 
  2.调剂基金提取不得少于10%,按时解交上级社。 
  3.公益金提取不得少于10%,作为办理社员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福利事业。 
  4.教育基金提取不得少于10%,作为办理社员教育和培训干部以及奖励模范和社内工作人员之用。 
  5.社员分红提取不得超过20%。 
  模范工作人员的奖励金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奖励制度。 
  模范社员的奖励金由理事会民主评议,经社员大会通过后给予奖励。 
  第六章 解 散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单位党委同意,领导部门批准,可停业解散。 
  1.社员人数过少。 
  2.与其他社合并。 
  3.业务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清理委员会,清理债权债务,有亏损时首先由公积金补偿,不足时再以股金抵偿,有盈余时除公积金、公益金不得分配外,其他应拟定分配方案交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请领导部门批准后分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登记后施行。 
                               196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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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机  构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市供销合作社

附录二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合作社原则,由本市各级供销社自下而上,逐级联合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
  第二条 本社的宗旨是在党的初级阶段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方针指引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推动全市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工作任务,充分发挥联合社优势,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外向经济,活跃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为不断地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
  第三条 本社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和一切合法权益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转移和侵占本社的资金财产,不得随意安排抽调人员,不得限制本社的经营活动和改变隶属关系、撤并本社的网点。
  第四条 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度,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社的领导机构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对社员社负责,受社员监督。
  第五条 本社加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社员社。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和上级社的决定,制定本市供销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
  第七条 贯彻联合社为社员社服务的原则,调查研究有关本市供销社工作中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向Gov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下级社发展职工教育、科学技术和业务经营以及干部、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八条 承担国家委托的农产品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的购销调存任务;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废旧物资、饮食、旅游服务以及国家放开的生产、生活资料;自办或联办各种经营设施和加工企业;实行自营、联营、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理等多种经营方式;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经营服务机构。
  第九条 督促、检查各级供销社遵守社章和维护民主管理制度,指导各级供销社改善经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搞好盈余分配;组织协调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点、人员、设施、资金,充分发挥群体优势,不断完善商业服务体系,增强综合服务能力。
  第十条 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代表全市供销合作社参加有关国际合作社和全国总社、省联社的活动。积极组织进出口贸易,发展中外合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业务(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根据需要引进外国先进设备、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
  第三章 社员社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社。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国内、国外活动。
  三、优先使用本社的经营、技术和服务设施。
  四、享受本社股金分红。
  五、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三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全市社员代表大会和本社理、监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维护本社权益,支持本社工作,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规定向本社缴纳社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
  五、及时了解、反映社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市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常设机关是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五条 全市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社理事会规定。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查和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审查和处理社员社对本社提出的议案。
  五、讨论和决定有关本社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2/3出席才能开会。各项决议案须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全市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市联社工作人员担任,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开全市社员代表大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办理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本社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四、组织、指导实施全市供销社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外代表本社签定协议、合同、契约。
  五、管理本社财产,决定本社资金和合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个人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一切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然后由主任或分工副主任贯彻实施。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会,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2/3理事出席。理事会召开会议须通知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全面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必要的办事机构,办理本社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由全市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为本社的最高监察机构。监事会监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常务监事会,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常务监事会成员,原则上由市联社工作人员担任。本社理事会的理事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本社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社章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监督本社理事会对内对外的工作。
  三、指导社员社监事会的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监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向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社、社员来信来访。向本社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理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修正。
  第三十条 本社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会,由监事会主任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拖后召开。会议须有2/3监事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可生效,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 财 务
  第三十二条 本社自有资金和经费来源:
  一、社员社缴纳的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
  二、本社举办的企事业收入和集体积累。
  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社的合作基金,主要用于开拓性、示范性生产经营服务项目和上缴合作基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银行及其信贷单位取得贷款。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财务收支,由理事会按会计年度作出预决算,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社员代表大会和本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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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机  构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二节 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青岛市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Our Party的组织领导下创建发展起来的。1940年8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战工会)成立,把发展合作社事业列入省战工会的施政纲领,明确合作社工作直属省战工会财政经济处领导。12月,省战工会颁布了县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当时平北、平西、平南、平东四县均先后成立了生产推进社。1946~1948年,藏马县(后并入胶南县)、莱西县、莱西南县、胶县相继成立了推进合作社。
  1949年7月,中共山东分局、山东省人民Gov《关于加强合作工作指示》中指出:“为加强合作社领导,必须健全县以上各级合作推进社(或称供销合作社),以便有系统地推进合作行政和领导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根据上述指示精神,1949年11月1日胶南县合作推进社成立,1950年3月即东县合作总社成立,6月平北县合作推进社改称平度县合作推进社,同时即墨县合作总社成立。此后,先后有莱西南县推进合作社并入莱西县合作总社,平东县生产推进社并入平度县推进合作社,平西、平南两个生产推进合作社合并改称蓼兰县推进合作社,平度、蓼兰两个县社合并改称平度县供销合作社,即东合作总社并入即墨县合作总社。后来,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崂山、即墨、胶南、胶县、莱西、平度等县分别建立了县合作总社或供销合作总社。
  1951年,按照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代表会议通过的《县(市)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准则》及有关规定,各县(区)合作社联合社(供销合作总社)普遍召开首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县(区)合作社《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建立县(区)合作社联合社,完善了合作社的组织体系。
  1954年7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从1954年8月5日起启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名称,各级合作社的名称应同时改为:××省供销合作社……××县供销合作社。按照上述规定,全市各县(区)合作社统一改称供销合作社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对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机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县联合社一般设秘书科、组织检查科、干部科、合作工作科、计划统计科、财务会计科、物价科、储运科、粮食科。10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布《县(市)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县(市)社)为本县(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县(市)供销合作社实行经济上和组织上的领导。在国家商业领导机关领导下,根据经济核算原则经营业务。凡承认本章程的本县(市)境内的供销合作社,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社。社员社需向本社缴纳股金,数额为其股金总额的5%。社员代表大会为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本社权力执行机构,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构。”
  1958年,各县(区)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1961年9月,随着全国各省、市供销合作社的恢复,青岛市各县(区)供销合作社相继与县商业局分设。到1961年底,全市各县(区)供销合作社全部恢复。1970年,各县(区)供销合作社再次并入商业局合署办公。1975年再次恢复各县(区)供销合作社。1976年12月,随着黄岛区的设置,成立了黄岛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1983年3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重新修订印发了《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明确规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联合体,在当地Gov领导下,坚持初级阶段方向,贯彻“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的方针,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其基本任务是:一方面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一方面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货源,推销产品,提供加工、仓储、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促进商品生产和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具有法人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挪用、平调和侵占其资金或财产。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制度,税后盈余按一定比例对社员分红。从1983年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全市各县(区)供销合作社先后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了本社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县(区)供销合作社改为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为基层供销社的直接领导与组织者、供销合作社网络的一个重要组织环节。
  1987年4月,胶县撤县改市(县级),胶县供销社改称胶州市供销社。1988年11月,崂山县撤县改区,崂山县供销社改称崂山区供销社。1989年平度县、即墨县分别撤县改市,平度县、即墨县供销社改称平度市、即墨市供销社。1991年,胶南县、莱西县分别撤县改市,胶南县、莱西县供销社改称胶南市、莱西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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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三节 基层供销合作社


  建国前,青岛市各类合作社已在解放区广泛发展。建国初期,国家面临着严重的财政经济困难,党和各级Gov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和被战争破坏的商品流通网络,打击投机资本,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满足翻身农民商品购销的要求,活跃城乡市场和地区间的物资交流,发展公有制经济,在解放区合作社的基础上,开展了巩固老合作社、发展新合作社和改善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工作,大力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1950年7月,在北京召开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农村供销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明确规定: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劳动人民自愿联合的商业组织,大家凑集股金,共同经营,以合理价格供给社员的日常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推销社员多余的农副产品,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社员入社,以人为单位,每人须缴入社费和股金,股金不得转让,入社社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社服从上级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察机构;农村供销合作社实行经济核算制,年终决算有盈余,需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作出有关公积金、公益金、建设基金、教育基金及社员分红的分配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当时,青岛农村的各类合作社大都以村庄为单位组建,经营规模小,管理不规范。1950年底,全市共有各类合作社677处。其中:平度县114处,胶县77处,胶南县67处,即墨县91处,莱西县224处,崂山郊区13处;青岛市区基层消费合作社83处,工业生产合作社8处。
  1951年1月,为贯彻实施《农村供销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山东省合作总社召开了市、专区合作社整社基点工作会议,部署全省整顿农村供销合作社工作。主要内容为:一是宣传贯彻《农村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明确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办社原则;二是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新的《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三是扩大基层供销合作社范围,以集镇和较大行政村为中心建社(集镇按500~800户,大村按300~500户),山区边远村庄酌情而定;四是按省、县、基层三级建社原则,逐步撤销区联合社;五是按人入股,民主确定每股金额,不分红;六是每个基层供销合作社配干部3~5人,集日和业务旺季可聘请理事和社员积极分子帮助;七是基层供销合作社干部实行包干制或薪金制,最低能维持本人生活费用;八是结算账目,清理物资,处理积案;九是实行配售制度,按国家政策规定给社员以一定优惠,以保证业务经营的计划性和大量组织农民主动加入供销合作社。同时还规定:基层渔业合作社可参照基层合作社整顿方案进行;医药合作社要采取集中建立的原则,将供销合作社的医药门市部和医药合作社合并,参加县联合社为社员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兼并的榨油、制粉、缫丝等业务及生产合作社,一般改为由几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出资共同管理的加工作坊,为社员加工;需要保留的一些小加工作坊,仍可自营。
  在青岛市合作社联合社贯彻实施章程准则、对基层消费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进行整顿的过程中,山东省合作总社又于1952年9月作出了《关于开展基层供销合作社整顿运动实行民主改革的决议》。《决议》要求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干部的思想建设,提高依靠群众办好供销合作社的思想,全心全意为社员服务,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民主组织和民主制度的建设,每月召开一次社员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的作用,确保社员代表大会职权不受侵犯;每50~100户社员选举代表1人,与生产互助组结合,建立社员小组,使社员代表大会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建立成本公开和账目公开的制度;继续贯彻以集镇为中心建设的原则,基层供销合作社一般应覆盖1万人口左右的范围,根据合理的经济区域和方便社员购销及有利于经营的原则,由县(市)合作社联合社具体确定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建社范围,发动群众自愿参加。凡未按上述原则整顿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均应经过同社员耐心商量,在多数社员同意的条件下,加以合并和整顿。根据省社决议,青岛市各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过近两年时间的民主整社运动,到1952年底,全市基层合作社和城市消费合作社由1950年的677处调整为159处。其中:平度县由114处调整为46处,胶南县由67处调整为13处,胶县由77处调整为15处,即墨县由91处调整为18处,莱西县由224处调整为22处。崂山郊区由于建国初期建社少,按照该郊区的经济区域为主建社,经过整顿、扩建,增加到19处。青岛市区城市消费合作社经过整顿由83处调整为26处。全市社员由180777人扩大到630605人,股金由27.83万元增加到164.08万元。其中:平度县社员由12000人扩大为17000人,股金由3.6万元增加到5.1万元;胶南县社员由4900人扩大为12020人,股金由4.61万元增加到25.2万元;胶县社员由21080人扩大为105448人,股金由1.6万元增加到9.38万元;即墨县社员由3000人扩大为186000人,股金由0.82万元增加到33.1万元;莱西县社员由58000人扩大为103652人,股金由1.5万元增加到18.6万元;崂山郊区社员由4279人扩大为64525人,股金由0.5万元增加到13.8万元;青岛市区城市消费合作社社员由77518人扩大为141960人,股金由15.2万元增加到58.9万元。经过两年的民主整社运动,全市的基层合作社进一步健全了组织,调整了布局,完善了民主管理制度,密切了同农民的关系,促进了各项购销任务的完成。这是建国后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以后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自1955年12月至1957年底,全市城市消费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渔业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先后从供销合作社分离出去。基层供销合作社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按以集镇为中心、以行政区为单位建社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了建社范围,积极发展社员,扩大股金,增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群众基础和规模经营。全市基层供销合作社按行政区域调整为105处,社员发展到672284人,股金增加到189.48万元。其中:平度县28处,社员18000人,股金5.4万元;胶南县17处,社员19284人,社员股金41.61万元;胶县12处,社员115000人,社员股金23万元;即墨县18处,社员245000人,社员股金59.34万元;莱西县17处,社员200000人,社员股金43万元;崂山郊区13处,社员75000人,社员股金17.13万元。
  1958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提出,实行机构下放、计划统一、财政包干(即下放人员、下放资产,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流动资金的管理,包财政任务,又称“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把基层供销社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青岛市于1959年1月开始将基层供销合作社全部下放为人民公社的供销部。1959年6月,又将基层供销合作社收归县商业局,改为国营商店,其性质由集体所有变为全民所有,基层供销合作社成了“官办”商业,不再是群众性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原有的一切规章制度被废除。1961年供销合作社恢复,县社与商业局第一次分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归县供销合作社领导,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问题没有解决。
  “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供销合作社遭到严重破坏。1970年供销合作社又并入国营商业,基层供销合作社改按以人民公社设置进行调整,并继续新建了一批基层供销合作社。1975年供销合作社系统虽然恢复,但由于“左”的影响没有消除,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官办模式仍未改变。这期间,各县乡镇建制调整,一些没有设置供销合作社的新建乡镇要求建社的呼声很高,全市各县都按乡镇设置供销合作社,又增设了一批基层供销合作社。到1982年底,全市基层供销合作社达到152处,比1957年增加了44.76%,出现了一批规模过小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其中:平度县由28处增加到45处,胶南县由17处增加到27处,胶县由12处增加到19处,即墨县由18处增加到26处,莱西县由17处增加到22处,崂山县13处。
  1981年8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基层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试行办法》,决定在基层供销合作社成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组织形式。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在全国农村工作指示中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要恢复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办成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在自愿原则下,扩大吸收生产队和农民入股,经营利润按股金和按交售农副产品数量分红,实行民主管理,把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同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于1983年3月开始在胶南县进行体制改革试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为:一是认真清理社员股金,落实股权,兑现红利,换发股票;二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制定社章,恢复理事会、监事会,民主选举基层供销合作社擎天柱,实行民主管理;三是积极做好增股、扩股工作;四是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逐步办成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
  1983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重新公布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规定:“本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察机构;本社具有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制度;本社按照民主管理制度,保障社员行使监督、管理企业的权力;本社接受当地Gov和上级社的领导,按照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参加联合社为社员社。”1984年,在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的领导下,全市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一是进行清股扩股,突破了对农民入股的限制,广泛发动农民集资入股,全市1984年新增社员股金788万元,比1983年增加一倍多,新老社员股金总额达到1454万元;二是重新选举了社员代表,普遍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全市共有562名农民社员被选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理事会理事和监理会监事,其中63名农民社员分别担任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使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和管理上的民主性进一步恢复和发展;三是突破了经营范围的限制,扩大了服务领域,根据“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农民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的原则,逐步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由过去的购销为主的经营型向经营、加工、服务型发展;四是与农民联合建立了一批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商品生产基地,进一步密切了同农民的关系;五是在基层供销合作社内部推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审计制,按民办方向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给经营增添了新的活力。截至1990年底,全市有基层供销合作社152处。其中,平度市45处:城关供销社、张家坊供销社、李园供销社、蓼兰供销社、王家站供销社、中庄供销社、何家店供销社、崔家集供销社、香店供销社、前楼供销社、麻兰供销社、明村供销社、古岘供销社、白埠供销社、冷戈庄供销社、门村供销社、郭庄供销社、田庄供销社、南村供销社、马戈庄供销社、亭兰供销社、张舍供销社、兰底供销社、官庄供销社、宅科供销社、新河供销社、万家供销社、三堤供销社、灰埠供销社、长乐供销社、昌里供销社、唐田供销社、蟠桃供销社、青杨供销社、大泽山供销社、大田供销社、旧店供销社、石桥供销社、两目供销社、云山供销社、洪山供销社、龙山供销社、崔召供销社、仁兆供销社、张戈庄供销社。胶南市24处:胶南镇供销社、大珠山供销社、张家楼供销社、寨里供销社、琅琊供销社、藏南供销社、泊里供销社、塔山供销社、小场供销社、大场供销社、海青供销社、理务关供销社、大村供销社、市美供销社、胶河供销社、六汪供销社、宝山供销社、铁山供销社、薛家庄供销社、王台供销社、红石崖供销社、灵山卫供销社、隐珠供销社、灵山岛供销社。胶州市18处:胶城供销社、南关供销社、小麻湾供销社、李哥庄供销社、北王珠供销社、马店供销社、后屯供销社、西祝村供销社、苑戈庄供销社、南杜村供销社、铺集供销社、张家屯供销社、里岔供销社、张应供销社、冷家村供销社、河西郭供销社、夼集供销社、营房供销社。即墨市26处:城关供销社、营上供销社、留村供销社、段村供销社、石门供销社、鳌山卫供销社、温泉供销社、王村供销社、洼里供销社、丰城供销社、官庄供销社、牛齐埠供销社、灵山供销社、瓦戈庄供销社、段泊岚供销社、长直供销社、刘家庄供销社、移风店供销社、七级供销社、蓝村供销社、南泉供销社、普东供销社、大信供销社、楼子疃供销社、南阡供销社、店集供销社。莱西市22处:河头店供销社、南岚供销社、马连庄供销社、唐家庄供销社、南墅供销社、院里供销社、日庄供销社、牛溪埠供销社、武备供销社、院上供销社、店埠供销社、朴木供销社、夏格庄供销社、姜山供销社、李权庄供销社、绕岭供销社、孙受供销社、望城供销社、水集供销社、周格庄供销社、韶村庄供销社、河里吴家供销社。崂山区13处:李村镇供销社、中韩供销社、沙子口供销社、北宅供销社、王哥庄供销社、惜福镇供销社、夏庄供销社、流亭供销社、城阳供销社、棘洪滩供销社、上马供销社、红岛供销社、河套供销社。黄岛区4处:黄岛供销社、薛家岛供销社、辛安供销社、柳花泊供销社。
  至1990年底,入股社员占全市农户的90%以上,基层供销社社员股金增加到3300万元,比改革前的10年增长2倍,社员股金在自有资金中的比重由改革前的9.4%提高到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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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机  构  
第二章 经营机构

第一节 市供销社经营机构


  青岛解放后,于1949年底成立了山东省供销社青岛货栈,内设秘书科、干部科、业务科、财务科、计划科、仓储科等6个科室,共有干部职工140余人,主要经营棉布、棉纱、煤油及其他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按照山东省的计划,负责莱阳、胶州、昌邑、沂水、淄博等六个专区的调拨批发业务和按预购合同组织推销农村完成统派购任务后入市的生米、生油、棉花、大蒜以及其他土特产品,并供应渔需物资。供销社在成立货栈机构的同时,积极发动组织工人和劳动群众成立消费合作社,1949年底即发展建立了35处基层消费合作社。1950年市合作社联合社成立后,建立基层社97处,设百货经理部一处,以为社员服务和减除中间剥削为目的,采取低价政策,实行配售、零售两种办法,供应社员需要,经营范围主要是供应社员生产和生活资料。1951年后从整顿业务入手,结合整顿组织,开展了全面的整社工作,实行了以地区建社,到1952年全市共有基层消费合作社122处。1953年又从业务和组织上进行了整顿,市联社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成立了蔬菜经理部,基层社合并为92处。1954年为了便于分级管理,加强领导,在市内六区成立了六个区分社,领导各区的基层消费合作社。1955年市联社本身和百货、蔬菜两个经理部共118人,基层消费社72处,共1589人。年底随着整个商业体制的调整,市联社和基层社撤销。消费合作社建立后,在稳定物价、减少中间剥削、限制资本主义的自由泛滥、打击投机倒把、满足社员需要等方面,均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954年,全市消费合作社的零售贸易额占全市零售贸易额的66%。
  1953年,在原有货栈的基础上成立了山东省供销社工业品批发站,内设秘书科、干部科、采购科、信托科、业务科、财务科、计划科、仓储科等八个科室,有干部职工190余人,除经营原货栈的业务外,又增加了陶瓷器、小农具、土纸、针棉织品、罐头、糖等调剂批发业务。1954年,工业品批发站改为山东省供销社日用杂品生活资料经理部,内部机构和经营业务未变,人员增至200余人。1955年山东省供销社青岛办事处成立后,该部改为省属二级站。当时办事处领导管理的省属二级站有:杂品站、土产站、副食品站、棉花站、烟麻站、茶叶站、生产资料站、转运站、渔业运销站及棉花检验站、颗粒肥料站、肠衣加工厂三个直属机构。1957年办事处整顿调整和新建单位有:废品批发站、转运站、土产批发站、生产资料经营管理处、茶叶经营管理处青岛办事处、棉花供应站、烟麻经营管理处、盐业管理处、青岛公私合营杂品总店、肠衣加工厂、颗粒肥料厂。1958年3月山东省供销社青岛办事处与青岛市服务局合并成立青岛市供销社,下属单位有青岛市烟酒糖茶糕点公司、肉类蛋品公司、蔬菜果品公司、烟酒糖茶站、棉花烟麻站、废品站、土产站、水产供销公司、青岛肉类加工厂、茂昌蛋业冷藏厂、颗粒肥料厂、转运站、盐业运销站、生产资料站、青岛实业酿造厂等15个单位。1958年8月市供销社与市商业局合并后,将水产供销公司移交水产公司领导,颗粒肥料厂移交郊区领导。
  1961年恢复成立山东省供销社青岛办事处后,土产废品采购供应站、生产资料批发站、棉烟麻采购供应站、食品站、盐业运销站等5个二级站和肉类加工厂、茂昌蛋业冷藏厂两个生产加工企业,划归省社办事处领导。在崂山县成立了县供销社和16个基层供销社。
  1962年根据山东省社整编机构的有关指示精神,为了迅速恢复供销社系统的商品流通渠道,青岛市供销社系统的经营体制机构进行了调整:(一)保留原有的食品站、棉烟麻站、盐业运销站、生产资料站等4个省属二级站,再由生产资料站附设一个生产资料零售门市部,经销机制农具零件和小农具。(二)将原有的土产废品采购供应站业务划细,不增加编制,分为两个二级站:成立日用杂品采购供应站,主要经营土纸、陶瓷器、炊事用具及其他日用杂品,领导全市的零售商店业务;保留土产采购供应站,经营土产废品业务。(三)成立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青岛货栈,其业务除省内外代购代销和自营业务外,具体负责内部专业站以外的自营业务的组织和经营。下设四个直属栈和两个服务单位,分别经营蔬菜果品、猪羊禽蛋及水产品、工业品、粮、油和负责有关来往人员的食宿。另外,在市内各区设有六个分栈,作为自营业务综合性的批发机构。此外,为了扩大自营业务的销售,在各区的主要经济干线、商业中心和传统市场上设立零售网点27处(零售门市部和售货摊),并根据自营业务发展的情况和需要,指定一部分合作店(组)专门销售议价商品。(四)成立山东省供销社干鲜果采购供应站,担负省内外的采购调拨,安排市场,并恢复干鲜果专业零售店4处。(五)积极组织消费合作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消费社的指示,到1962年底建立60处。1963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一部分商品经营分工的通知。为统一规划商业零售网点和便于安排市场,市商业局与市供销社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1963年3月1日起消费合作社的业务由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移交青岛市商业局负责领导和安排。同年市供销社根据山东省供销社的决定,将盐业运销站所属盐业批发部移交日用杂品站领导,并根据山东省供销社和轻工业厅关于青岛盐业运销业务交接的联合通知,自1963年4月1日起将青岛盐业运销站撤销。
  1964年,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按照“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的原则,对省属企业机构的设置进行调整:(一)为了加强废品业务的领导,决定把青岛土产废品站经营的废品业务划出,归青岛市领导,成立青岛市废品公司,负责市区废品收购、加工、出售等业务,兼营原土产废品站经营的对市区周围县的废品业务。(二)将青岛货栈和果品站下放市供销社领导管理。货栈下放后,从事信托业务,同时将果品站改为青岛市果品公司。
  1965年1月,青岛市供销社为紧缩机构,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经请示市人委同意,将货栈、果品公司合并,对内一套行政管理机构,对外仍挂“青岛货栈”、“青岛市果品公司”两个牌子,各立账户,分别经营,分别核算。果品公司仍按过去的经营原则不变,货栈主要以组织代理业务为主。同年8月,根据全国合作总社和山东省供销社分别召开的废旧物资会议精神,青岛市废品公司改为青岛市废旧物资公司。
  1966年撤销青岛货栈,成立“青岛市信托服务公司”,将当时由果品公司领导管理的信托储运服务部、裕长栈、复生饭店以及市社直接领导的汽车队划归信托公司管理。同年,根据山东省商业厅、供销社《关于将商业厅系统领导的蔬菜经营业务转移给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联合通知》精神,青岛市蔬菜公司及其所属的批发机构、加工生产企业、零售网点移交市供销社领导。市内各区的蔬菜合作商店、豆腐生产合作社、酿造生产合作社等,亦同时划归供销社系统归口管理。
  1978年,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基建任务的增加,市供销社的下属机构有所增加和调整。市供销社汽车队增加汽车15部,并分别成立装卸服务队和维修车间。土产杂品站新建10000平方米红寨仓库和扩建9840平方米兴隆路仓库。鉴于该站仓库分散、吞吐量大,人员较多,为加强管理,成立集体性质的理货服务队。市供销社维修队承担全市供销社系统的基本建设任务,为适应基建需要,在该队单独成立集体性质的基本建设维修队,由市社维修队统一领导。物资回收公司也成立了50人的基建维修队,棉麻站成立了50人的修补理货队。8月,市供销社在基建组技科的基础上成立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基建材料站,统一管理本系统的基建维修材料的申请、保管、分配、调度工作,并独立核算。
  1979年7月1日,市土产杂品采购站成立信托服务部,经营方式为代营和自营相结合,以代营为主。经营范围:凡属于土产杂品站经营和兼营的品种,以及社队土副业产品,既可以委托代购代销,也可以搞站本身的吞吐业务,不搞跨行业、超范围的委托。市果品公司同时成立了果品公司货栈,实行半独立核算,其任务是对该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计划外商品开展代购代销和组织业务。同年12月27日,报请山东省社研究同意,并以(79)供销会字546号文批复同意,在土产信托服务部的基础上建立青岛土产杂品贸易货栈,与土产杂品采购供应站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实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经营范围以土副产品、日用杂品为主,根据市场需要适当从事一部分兼营业务,经营方式以代购、代销、代存、代运为主,适当从事吞吐业务;在果品信托服务部的基础上建立青岛市副食品贸易货栈,与市果品公司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实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经营范围主要是干鲜果品、干菜调味品、肉禽、蛋、水产品等。1980年1月1日正式对外开展业务。
  1979年,根据青岛市革委青革发(79)第101号文件规定,市供销社将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个区的土产杂品、果品零售商店全部移交各区管理。1980年1月11日,为扩大货栈业务,市副食品贸易货栈成立沧口分栈、四方分栈、市南分栈。9月3日,成立青岛市物资回收信托贸易货栈,同时成立5个分栈(即市南分栈、台东分栈、四方分栈、沧口分栈、橡胶分栈),隶属市栈领导。这些货栈的经营范围包括:工厂、企业清仓查库、清产核资的多余积压物资、设备;工业部门生产中的残次商品;有关单位委托代购代销的原材物料和产品(不包括一、二类工业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的购销业务,新成立的市货栈和5个分栈,对外单独挂牌、联系业务,对内均与市物资回收公司和所属商店统一核算,单独记账。同年12月,成立青岛市供销社设计室。
  1984年,市供销社成立青岛农副产品贸易中心,经营范围为干鲜果品、干菜调味品、水产品、议价粮油、日用杂品、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建筑材料、工业原料、乡镇企业产品,及其他农副土特产品和副食品。实行联合经营、常年展销、定期交流、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展土产品、代做广告、信息服务、出租场地和自营购销等。该中心1984年8月开始筹建,10月20日开始营业,并举办了首届商品交易会。来自全国26个省市的1500多位客户代表参加了交易会,购销活跃,仅3天时间,成交总额即达5500万元。同年,市供销社将土产站下属的青岛土产杂品贸易货栈综合分栈划为市社直属企业。12月11日,根据山东省供销社《关于改革省属企业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青岛土产杂品采购供应站下放归市供销社管理,并更名为青岛市土产杂品公司,仍属县级单位。1985年4月,在供销社基建材料站的基础上成立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物资站,为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农业机械、农用化肥、五金交电、化工、废旧物资、棉麻制品、土产杂品、日用百货。
  1986年8月建立青岛市供销社温泉疗养院,地址在即墨县温泉镇,占地面积13119平方米,建筑面积2137平方米,由即墨县供销社代管。同年6月,青岛市供销社设计室更名为青岛市供销社工程设计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87年7月,青岛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更名为青岛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主要承担青岛市计划内、地方外汇进口和计划外化肥、农药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分配、调拨和经营,同时承担商业部和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有关业务。同年12月,建立青岛市供销社工业品批发公司,经营方式为批发、代购代销,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土产杂品、生产资料、交通器材、文化用品、服装鞋帽。
  1988年6月7日,成立青岛市青棉贸易公司,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经营范围为棉花系列产品、棉麻制品、化纤织品、日用百货、家用五金、化工油漆、建筑辅料、土产杂品、议价粮油。同年6月29日,根据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市供销社建筑工程队技术力量和承包能力所限等因素,青岛市供销社决定撤销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建筑工程队。7月,成立青岛市供销社贸易公司,主要承担市供销社系统大宗商品的联购分销和分购联销业务。10月,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汽车队更名为青岛市供销社储运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货物运输、汽车修理与配件销售。1989年1月,青岛市物资回收公司更名为青岛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其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不变。
  1990年3月,青岛市土产杂品公司更名为青岛市土产杂品总公司。同年4月,青岛市供销社储运公司汽车检测修理厂更名为青岛市供销社汽车检测修理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范围为汽车检测、汽车修理和汽车配件经营。同月,经市人民Gov青政函(90)14号文批复,成立青岛市超储备积压物资调剂市场,地址在宜昌路11号。该市场由青岛市供销社委托青岛市再生资源总公司负责组织业务经营,其主要任务以青岛市生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对全市超储积压的各种原材料、工业产成品及各类闲置设备和废旧物资组织调剂、串换、收购、批发、零售、典当、代理和租赁。同年6月,建立青岛市供销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处,地址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主要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农业机械、农药械、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化工、百货、针棉制品、棉麻、废旧物资、副食品、议价粮油,另外还兼营建筑材料。
  1990年12月,成立青岛市棉麻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青岛市供销社领导。该公司成立后的主要任务是:协同青岛市各棉区供销社共同负责市内棉花生产的物资供应、技术指导、组织收购和市内棉花的调拨供应工作。经营方式为调拨、批发及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经营范围为棉花及棉花系列产品、棉麻制品。该公司成立后,原青棉贸易公司同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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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机构

第二节 县(市)区供销社经营机构


  1948年,胶县、平度、莱西等县已先后解放。党和人民Gov在这些解放区先后建立了生产推进社,并设立供销部,具体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以及推销部分农副产品与扶持、指导和发展基层合作社。1949年7月,中共山东分局、山东省人民Gov在《加强合作社的指示》中指出:“为加强合作社的领导,必须健全县以上各级合作推进社(或称供销合作社),以便有系统地推进合作社和领导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此后,各县均将生产推进社改称合作推进社。
  建国后,各县于1951年将合作推进社改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自1952年起,根据各县的实际,在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分别设立了各种经营机构,有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或生产资料供应部、生活资料供应部或日用品生活资料经理部、棉花经理部、土特产品推销经理部等。1955年,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均定名为供销合作社。其间,平度、莱西等县还将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改为大型农具批发站或大型农具、肥料、农药械批发站。1957年,各县又恢复了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1965年,平度、胶县、莱西等县的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改称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昌潍(烟台)采购供应站胶县分站、平度分站、莱西分站。同时,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供销合作社还相继设立食品经理部、水产经理部、蔬菜经理部、烟酒糖茶经理部或食杂经理部等。另外,有的县根据当地农业资源情况,基层供销合作社还开办了棉油加工等加工厂,进一步加强了当地基层供销合作社对农副产品的收购、加工和经营。同时,在县城与乡镇(公社)所在地的供销合作社还先后建起了大小不等的综合经营商店。
  1970年,遵照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指示,各县将省各专业公司设在县里的生产资料分站、土产杂品分站、蔬菜果品分站撤销,分别成立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土产杂品公司和蔬菜果品公司。平度县蔬菜果品公司经数度分、合之后,于1975年正式成立平度县果品公司,专营果品收购与销售,并兼营盐业批发和果品食杂的代购代销。1976~1979年,平度、即墨、莱西、胶县还成立了棉麻公司或棉麻经理部。1984年,各县将废品回收公司更名为再生资源公司。
  在改革开放中,青岛所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突破了原来城乡分工和国合商业分工的界限,积极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先后撤并和新建了若干个经营机构。至1990年底,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机构有: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再生资源公司、果品公司、土产公司、棉麻公司、运输公司。平度市还设有食用菌公司、食品产销服务公司等,即墨市供销合作社则设有建筑公司和饮食服务公司等。
  随着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经营机构的调整,在城区陆续新建了一批较大的经营设施,既有批零兼营的百货商场,又有宾馆酒楼。同时,为了发挥群体优势,实现规模经营,以适应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联购分销的需要,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还建立了贸易公司(贸易中心)、工业品批发公司等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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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机构

第三节 基层网点


  建国初期,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城乡基层网点规模小、网点少,全市城乡网点不足千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市场的扩大,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点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到1990年,全市城乡基层网点发展到5659处,网点经营面积达到124.1万平方米。其中,批发业务网点450处,经营面积24.8万平方米;零售业务网点2230处,经营面积66.8万平方米;饮食服务网点298处,经营面积13万平方米;生产加工网点581处,面积19.5万平方米。另有农村代购代销点2100处。
  市区基层网点 建国初期,青岛市区基层网点主要是城市消费合作社的96个零售店576处经营网点,主要设有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糕点副食品、蔬菜和粮油专业门市部。1955年城市消费合作社及其所属经营网点移交给国营商业。
  1962年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恢复后,市区的经营网点主要是蔬菜、果品、土产杂品和废旧物资四个专业公司的194处批发、零售网点。“文化大革命”期间,供销合作社所属经营网点并入市商业局。
  1975年再次恢复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后,蔬菜公司及其经营网点全部划归市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点仅有果品、土产杂品、废旧物资三个专业公司的105处经营网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在市区的经营网点逐步增加,1985年恢复到161处,比1957年增加56处。1985年随着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市供销社在市区投资新建和改造一批经营网点:一是对原有经营网点进行装修改造35处;二是结合市区城建改造和本系统职工宿舍建设新建一批网点,其中由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大型综合百货大楼——东海商场,于1989年1月1日建成并对外营业,是当时青岛市唯一的一座最大的百货商场。该商场共五层,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经营商品12000余种,商场设有日用百货、工业品、副食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服装鞋帽等七个经营部。
  1988年,青岛市供销社在调整经营结构中,对土产杂品公司和物资回收公司的批发机构进行了专业调整,成立了陶瓷经理部、茶叶经理部、炊事机械经理部、青岛家具城、不锈钢经营部、造纸原料经营部、杂骨经营部和工业品经营部等专业批发机构,扩大了经营网点。到1990年,青岛市供销社的市区经营网点达到258处,比1985年增加97处。
  基层供销合作社网点 建国前,解放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社,实行一社一店,规模很小,一般3~5人,经营网点多数借用祠堂、庙宇或租用民房,设施很简陋,主要经营食盐、火油、火柴、白布等民用小商品。
  建国后,1952年实行以集镇建社的原则,使许多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规模扩大,经营的商品品种增多,经营网点得到发展,基层供销合作社除有1~2个门店外,主要出货摊,设流动购销组,初步形成了新的农村购销网络。1952年全市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发展到1421处。
  1954年7月,根据全国合作总社和山东省合作总社按行政区划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要求,青岛市推行以乡、镇建立中心社。各基层供销社的网点普遍增设了采购站、信用社、医药部,同时把若干个小门店归并成立综合商店或综合门市部。
  1957年,根据“便利群众购销,合乎经营核算”的原则,青岛市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综合门市部、固定门市部和流动购销组进行了调整,一般都设立了采购站、农业生产资料商店、百货商店、日用杂品商店、副食品调料商店、煤店等专业店,多数基层供销合作社还设有旅社、照相馆、理发店,既扩大了业务经营,又方便了群众。1957年,全市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点发展到2046处,比1952年增加了625处。1959年基层供销合作社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1961年供销合作社恢复后,根据当时发展农村多种经营、活跃农村市场的需要,基层供销社设立了货栈和交易所,以吞吐商品,调节供应,平抑物价,而其他经营网点尚未完全恢复。到1963年底,全市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点仅有?1296?处,比1957年减少750处。自1964年到1976年,基层供销社的经营网点基本没有增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供销合作社于1982年开始进行体制改革,基层供销社的经营自主权逐步扩大。同时,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购销需求迅速增长,供销社经营网点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基层供销社增设了五交化、石油、建材、农用机械等新的网点,有的基层供销社还增设了服装加工厂、冷藏厂、木器厂和加油站,多数基层供销社还采取自筹资金、扩股集资、通过银行贷款等多种筹资渠道,有计划地对原有经营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新建或改造百货大楼和综合商场,改造和新建饭店、旅馆,使基层供销社的网点设施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到1990年底,全市基层供销社的经营网点达到3301处,比1957年增加1255处。
  代购代销店 50年代,青岛各县在对农村私营商业进行初级阶段改造中,对一部分私商经营者和小商小贩,安排其为基层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商品,铺底资金由个人出,报酬由基层供销社按照商店销售额支出一定比例手续费的方式发给;也有的直接转为基层供销社的代购代销员,即由基层供销社委托其代购代销指定的商品,执行供销合作社的购销价格,赚取合理的手续费或相当于手续费的差价。到1957年,全市有农村“双代店”789处。1962年以后,随着供销合作社的恢复,基层供销社为了方便边远山区群众及较小村庄群众的商品购销,在一些生产大队设立代购代销点,由基层供销社和生产大队共同组织领导,代购代销点的人员由农民群众选派担任,房屋由生产大队提供,商品资金由基层供销社拨给,既代销农民需要的生活必须品,又代购小宗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基层供销社按其劳动量和服务量付给合理的手续费。
  1965年,青岛市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代购代销点暂行管理办法》,把代购代销点统一称为代购代销店。1967年12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重新制定了《农村代购代销管理办法》。青岛市根据这一管理办法,积极发展代购代销店。到1979年,全市“双代店”发展到3884处。改革开放后,市场逐步放开,部分代购代销店转为个体经营。到1990年末,全市代购代销店有2100处,代购代销员21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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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机  构  
第二章 经营机构

第四节 合作商店(组)


  建国初期,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处于创立和发展阶段,不可能完全担负起城乡物资交流的任务。因此,国家在大力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同时,采取了鼓励私营商业的政策。1949年底,青岛市区私营和个体商业共?19110户,?其中私营商业7198户、固定商贩11912户。到1953年,发展到22258户,其中私营商业8976户,增长24.7%,固定商贩13282户,增长11.5%。农村私营商业有12507户,从业人员13977人。其中仅平度县私营商业就有7500户,从业人员8250人;胶县1577户,从业人员2227人。
  1953年末,市场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批发总额中已占到了70%。这一重要变化,为国家对私营商业的初级阶段改造创造了极为有力的前提。1954年7月,中共中央决定充分利用市场关系变化和改组的有利条件,对私营商业积极地、稳妥地进行初级阶段改造。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和前进一行、安排一行的办法,把现存的私营小批发商和私营零售商逐步改造成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商业,并规定农村私营商业的初级阶段改造任务由供销合作社承担。
  1954年秋,青岛地区各县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的精神,在各县县委和Gov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开始对私营商业进行初级阶段改造。改造形式采取了以下几种:一是组织经销、经营小组。这些组织在业务上与供销社发生联系,纳入供销社计划,执行合作社的价格,分散经营,各负盈亏。二是组织合作商店(小组)。将一部分小商小贩,由供销合作社组织起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资金入股,盈余按股金、劳动和公积金分配,供销合作社在业务上给予扶持和指导。三是代购代销。由供销合作社委托私商代购代销指定的商品,私商向供销合作社交纳一定的保证金,私商赚取合理的手续费和合理差价,供销合作社不承担经营盈亏风险。四是合营。在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下,由供销合作社与农村私营商业中的资本家共同经营(合营)。合营企业采取定资、定息办法,资本家的财产折价收归合营企业,给予一定的利息;供销社也投入一定资金,派任领导骨干,与私方人员共同经营;私方人员实行工资制,合营企业盈亏由供销社负责。五是对一些政治可靠、有一定经营技术和工作能力、年轻的小商小贩,经考察后直接吸收为供销合作社职工。到1956年末,青岛市农村私营商业先后纳入了各种合作组织形式。至此,农村私营商业初级阶段改造基本完成,农村商店、合作小组升格进入供销合作社。
  1956年,青岛市区的私营商业和小商小贩经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确定分别归各专业公司管理改造,并供应货源。供销合作社归口的行业主要有烟酒糕点、蔬菜副食、土产废品和干鲜果品四大类。至1961年6月,供销社归口的四大行业共组建合作商店155处,从业人员5633人。
  1962年,为了加强对合作商店的教育改造,由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办公室,同时由各归口部门选派干部直接到合作商店担任政治指导员。市供销社共选派44名干部,主要负责四大行业的155处合作商店的改造任务,引导其走初级阶段道路。同时,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社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合作商店章程》。
  1966年,国家原定的公私合营企业私方人员的定息年限已满,公私合营企业即转变为初级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此同时,在中共青岛市委对私改造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的方针,由市供销合作社各专业公司将归口的私营商业私方人员分别安排在烟酒糕点行业106人,土产废品行业398人,蔬菜副食、干鲜果品行业135人,共计639人。其中:担任专业公司科长的2人;担任总店或中心店正、副经理的3人,股长3人;担任区店正、副经理的20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认真落实了对城乡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政策,明确提出合作商店(组)是初级阶段性质的集体商业,是初级阶段商业的组成部分。至此,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从业人员全部并入供销合作社各专业公司的零售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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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机  构  
第二章 经营机构
第四节 合作商店(组)

附录 青岛市合作商店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作商店是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领导下的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经营、共负盈亏。
  第二条 合作商店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商品分配供应制度,积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第三条 合作商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店员的积极性,团结全体店员办好合作商店。合作商店店员必须保护商店的集体利益;合作商店必须关心和照顾店员的个人利益。
  第四条 合作商店应根据群众的需要和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注意保持和发扬在经营上的特点。
  第五条 合作商店要团结教育个体小商小贩,积极帮助他们走合作化道路。
  第二章 合作商店店员
  第六条 有证商贩和其他劳动者,凡是承认合作商店的章程,自愿申请入店的,经店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成为合作商店店员。
  第七条 有证商贩入店时,其自有资金应全部入店。入店资金不能转店或作为债务抵押。
  第八条 合作商店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吸收主管业务部门介绍的人员入店。
  第九条 合作商店店员有以下权利:
  1.在店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店内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
  3.讨论和表述各项店务问题;
  4.监督店务活动,提出有关店务的建议和批评,检举违法失职人员;
  5.享受合作商店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利益。
  第十条 合作商店店员有以下义务:
  1.遵守组织章程,执行店员大会和店务委员会的决议;
  2.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
  3.按计划完成经营任务;
  4.爱护国家的财产和合作商店的财产;
  5.巩固合作商店的团结,同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和破坏商店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合作商店店员退店应提出申请,经店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退店。退店店员的股金及应得的股金分红或应分担的亏损,应在年终结算以后清退。店员死亡后其财产继承人可以领取其入店股金和股金分红。
  第十二条 合作商店店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到另一个合作商店时,其股金清结后,应全部转入新到的商店中去。
  第十三条 店员违反店章,应该给予教育和批评;对于错误比较严重的,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赔偿损失、撤销职务等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经店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开除出店。被开除出店店员的股金、股金分红或应分担的亏损,同退店店员一样处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商店实行经济核算制,按期制定业务计划和财务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商品保管制度以及各种责任制度等等。认真做好进货、销货、运输、储存等工作,努力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商品流转费。
  第十五条 合作商店应当按期公布账目和计划完成情况。关系合作商店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店员大会讨论通过。
  合作商店必须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合作商店要经常开展门市同门市、小组同小组、店员同店员之间优良服务竞赛,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计划指标。
  在服务竞赛中,对于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合作商店店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包括以下内容:
  1.服从工作分配;
  2.有事必须请假,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3.保证服务质量,做到服务周到,态度和蔼;
  4.爱护商品和商店设备。
  对于模范遵守劳动纪律的店员,应该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店员,应该进行教育和批评,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情况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八条 合作商店应经常注意发扬自己的经营特点,根据需要努力开展串街串巷、送货上门、晚间售货等多种多样的服务方式,尽量便利群众。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盈余分配
  第十九条 合作商店应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结合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和健全同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制度,工资形式根据行业习惯和合作商店的具体情况确定。
  1.基本工资加奖励工资:基本工资以业务技术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为主要条件评定,奖励工资根据工作表现按月民主评定;
  2.计件工资:按件计分,死分活值;
  3.劈成工资:按每月的收益额劈成,劈成比例一般为40%~60%;
  4.定额工资加奖励工资:依照现有的工资确定营业额,超额部分按比例提奖;
  5.定额包干多劳多得:根据营业情况按年确定营业额,并向商店提交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用和公共积累,超出部分归己;
  6.计额提成工资:按销货额提成。
  第二十条 合作商店的盈余分配,应根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原则,在缴纳国家税款之后,合理安排公共积累和个人所得的比例,具体分配办法由店员大会参照下列分配程序与比例制定分配方案。
  1.股金分红:年息3%,由纯益中支付;
  2.奖励金、公益金和公积金:支付股红后的纯益余额作为100,奖励金占10%,公益金占30%,公积金占60%。
  第二十一条 合作商店的盈余分配,应报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盈余分配应于每届年终决算后进行,也可以按月季预分,但实际分配不超出期末纯益额的80%。
  第二十二条 合作商店提存的公积金、公益金应当专户储存。公积金主要用于增添设备、装修门面、弥补亏损和扩大经营,公益金主要用于本店的集体福利事业。奖励金用于普遍奖和先进奖,先进奖从奖金额中提取5%。
  第二十三条 为了发挥同行业的互助互济精神,公共积累较多的商店可以从公积金和公益金项内提出少量的联合公积金和联合公益金。
  联合公积金用于本行业公共建设或不计息的资金贷款;联合公益金用于对本店难以解决的老弱残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合作商店店员的疾病医疗费用,由公益金中报销,报销的比例按照公益金的积累程度由店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报销100%,对挂号、住院、伙食、容器、就医交通、医生出诊、镶牙、补眼及补养用药等费用,由个人负担。
  因公伤所需的几项费用,全部由商店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合作商店店员因病死亡者,其殡葬费可由公益金内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100元。
  第二十六条 合作商店店员如生活困难需要补助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店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从公益金内酌情补助。
  第二十七条 合作商店店员因事请假,除婚、丧按规定假期不扣发工资外,应按缺勤的天数扣发工资,因病连续请假(须持有医院证明)三天以内发工资的95%,连续三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发工资的85%,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发工资的75%,三个月以上不满半年的,发工资的70%,半年以上的发工资的60%。女店员的产假按国营企业规定的假期办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合作商店的最高管理机关是店员大会,她的职权是:
  1.通过或修改合作商店章程;
  2.选举或罢免合作商店店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
  3.审查或通过合作商店的营业计划和财务计划;
  4.审查和通过合作商店的工作报告和盈余分配方案;
  5.通过店员入店和开除店员出店;
  6.审查店员对店务委员会委员的不法行为的检举;
  7.决定店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店员大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店员大会,均由店务委员会召集。
  店员大会必须有过半数的店员出席才能开会;必须有出席店员过半数的通过,才能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合作商店的店务委员会名额,根据店员人数的多少确定,店务委员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合作商店店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为商店当然的经理、副经理。
  第三十一条 店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店章、店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的指示;
  2.对外代表合作商店;
  3.管理全店店务,领导店内的业务工作和财务工作;
  4.编制业务、财务计划和盈余分配方案;
  5.委派或聘请店内的管理人员;
  6.决定对店员的奖励和处分,向店员大会提出吸收或开除店员的建议;
  7.向店员大会和上级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合作商店必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章程,报主管业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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