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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41:粮食志 第五篇 粮食机构、队伍

第五篇 粮食机构、队伍
第一章 机  构



  1891年清Gov在胶澳设防后,粮食市场贸易活跃,但无官方粮食管理机构。德国侵占胶澳后,1898年,德国胶澳总督府在各区设专人征粮、征土地税。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于1917年成立青岛粮食杂货组合和中日联合经营花生、花生油的青岛取引所物产组合。
  1922年12月北洋Gov收回青岛,成立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设专人管理粮食进口、销售和平抑市场粮价。1925年成立青岛粮秣代办处,专门办理筹给军粮。1929年5月,根据南京国民Gov通令,由青岛接收专员公署社会局管理粮食事务。1931年1月,社会局设粮食管理处,管理粮商粮贩、粮食进口检查。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设立华北兴亚出张所,设专人管理粮油贸易同业工会等事宜。翌年,日伪青岛特别市公署社会局厚生科设需给股统管青岛市的粮油调节储存。1941年组建粮食调节委员会,成立惠民社和青岛市杂粮廉配事务处,管理粮食配给工作。1943年6月,伪青岛特别市Gov成立粮食管理分局。1944年,日伪当局为直接控制粮食而取消惠民社和青岛杂粮廉配事务处,由华北粮食公社取而代之。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Gov粮食部在青岛设立粮食部青岛特派员办公处,同年11月成立青岛军粮筹购委员会。1946年1月成立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青岛储运局,市Gov社会局增设粮食调节室。同年6月撤消粮食部青岛特派员办公处和青岛军粮筹购委员会。7月1日成立山东省田赋粮食管理处青岛储运处,专供军队粮秣。1948年成立青岛民用粮调配处,同年4月南京国民Gov山东省田赋粮食管理处随山东省Gov由上海迁至青岛,驻太平路75号前山东省田赋粮食管理处青岛储运处旧址,下设田粮科、购储科、总务科和秘书室、人事室、督导室、会计室,另外辖馆陶路仓库、郭口路仓库、雒口路仓库3个仓库。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山东省田赋粮食管理处,成立了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粮部粮食处。并先后在市内市郊成立了5个粮库:第一粮库位于市北区馆陶路34号,第二粮库位于台东区郭口路(国民小学旧址),第三粮库位于市南区观海路24号,第四粮库位于沧口大马路,第五粮库位于四方区嘉禾路44号,李村分库位于李村镇,并配备干部专门负责全市部队、居民粮食的供应、运输、保管工作。同时成立青岛市粮食公司(后改为中国粮食公司青岛分公司)。同年9月,根据山东省人民Gov指示,将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粮部粮食处改为山东省粮食局直属第二分局,编制30人。分局下设秘书股、调保股、供应股、会计股4股,以及青岛、潍坊两个办事处。市内粮站编制54人。1950年3月,取消了青岛、潍坊两个办事处。6月,山东省粮食局直属第二分局改为青岛市粮食分局,在行政上受市Gov领导,为市Gov组成部门之一,在财务上仍隶属山东省粮食局。为理顺工作关系,将调保与供应合为供调科,成立了仓储科。10月供调科内成立加工组,该组为加工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粮食加工工作。1950年底,全局共设秘书、会计、仓储、供调4科,编制43人;下辖4个粮库,共104人,其中第一粮库37人、第二粮库35人、第三粮库15人、第四粮库17人。
  1951年2月,青岛市粮食分局改为青岛市粮食局,所设科改称股。1952年5月26日,根据山东省人民Gov压缩机构编制的要求,青岛市粮食局人员调整为局内20人、所属粮库69人(包括崂山粮库11人),合计89人。同时,将仓储、供调两个股合并为调保股。8月18日,青岛市粮食局迁至龙口路39号办公。
  1953年2月10日,青岛市粮食局与中国粮食公司青岛分公司合并,成立青岛市人民Gov粮食局,为青岛市Gov职能部门之一,并迁往辽宁路284号。至此,结束了青岛市解放以来存在两个粮食部门的历史。当年,全局编制人数为250人,局内设秘书、人事监察、计划、财会、储运、购销6个科,下辖5个粮库、1个门市部、1个办事处。为了减少机构层次,节省人员,将原机构下属19个单位合并为13个单位。原仓储、调运两个科合并为储运科,原加工、经营两个科合并为购销科,原第一、第二粮库合并为第一粮库,原第三粮库改为第二粮库,原第四、第五粮库合并为第三粮库,原第六、第七粮库合并为第四粮库,原台东、市北两个门市部合并为一个门市部。同年12月,市内六区成立中心粮店。
  1954年1月29日,成立崂山郊区人民Gov粮食局,同时撤销第五粮库,编制人员为25人。该局负责辖区内的粮食统购统销、仓储调运及供应等任务,接受双层领导,行政由郊区Gov负责,业务直属市粮食局。该局下设会计、仓储、业务3个组。同年,撤消青岛市粮食局沧口办事处,改为青岛市人民Gov粮食局第五粮库。12月2日,根据青岛市人民Gov批复,粮食系统行政编制名额定为160人,企业编制名额为170人,共计330人。市粮食局设有人事、秘书、计划、财务会计、加工、购销、储运7个科和监察室、私商改造办公室,下辖第一、二、三、四、五粮库以及防治组和崂山郊区人民Gov粮食局。
  1955年,青岛市粮食局增设6个区粮食科,分别为:台西区粮食科5人、市南区粮食科6人、市北区粮食科5人、台东区粮食科6人、四方区粮食科6人、沧口区粮食科6人,行政上均受各区人民委员会领导。9月,市内各区人民委员会粮食科同各区中心粮店合并成立各区粮食分局,并归属青岛市粮食局管辖。同年,按照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指示精神,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将青岛市轻工业局所属国营第一面粉厂、第二面粉厂、第三面粉厂、国营利丰面粉厂和公私合营双蝠面粉厂、国营青岛碾米厂等企业划归粮食部门管辖。随后,市粮食局办公地址迁至中山路183号。1956年春迁至陵县路2号。
  1956年6月,青岛市人民Gov粮食局改为青岛市粮食局,下设科室又增加保卫科达到8个科室。4月,粮食部、商业部决定,中国油脂公司青岛分公司划归青岛市粮食局,其所属15处公私合营油店、20处食油经销店划归各区粮食分局。5月,青岛工会所属工人制粉厂、青岛染织工业局所属实业棉织厂淀粉车间划归青岛市粮食局。同时将地方国营青岛碾米厂改为青岛市粮食局碾米厂,原地方国营青岛第一、第二、第三面粉厂分别改为青岛市粮食局第一、第二、第三面粉厂,接收染织工业局的淀粉车间改为青岛市粮食局淀粉厂。为了适应对私营工业实行初级阶段改造的需要,青岛市成立了面粉工业公司。6月19日,将青岛面粉工业公司改为青岛市粮食工业公司。之后,又陆续成立了中国粮食杂品公司青岛市公司和中国饮料公司青岛市公司。市粮食局机构逐渐扩大,局内设8个科室,下属6个分局、1个崂山郊区粮食局、6个粮库(新增建沙岭庄第六粮库)、4个公司(粮食工业、油脂、杂品、饲料)。管理人员分布为:市局96人,6个分局(包括下属112个粮店)302人,6个粮库124人,粮食工业公司47人,油脂公司102人,粮食杂品公司27人,饲料公司18人,崂山郊区粮食局13人。
  1957年,市粮食局内设9个科室,行政编制57人。市局直属11个单位,管理人员299人。其中6个粮食分局行政编制38人,粮食储存站48人(下属6个粮库),粮食供应站34人(下属6个区站),粮食工业公司44人(下属10个加工厂),饲料公司28人(下属3个供应店),油脂公司107人(下属3个油库和1个食油供应分理处)。
  1958年,粮食储存站、粮食供应站、粮食工业公司、饲料公司、油脂公司全部撤销,其业务工作全部纳入市粮食局。6个区粮食供应站均合并于所在区粮食分局。所属6区粮食分局的118处粮店、13处油店、8处粮食加工厂划归所在区人民委员会管辖。第一、第二粮库合并为第一粮库,负责台西、市南、市北的粮店供应;第三、第四粮库合并为第二粮库,负责台东、四方的粮店供应;第五、第六粮库合并为第三粮库,负责沧口的粮店供应。市粮食局及时增设储运和工业两个科,各业务科直接管理各粮库和粮油加工厂、各粮食分局的业务工作。翌年9月,划归给区人民委员会管辖的单位,又复归青岛市粮食局领导。同时成立了机械制造修配厂,不久该厂便划归山东省粮食局管辖。1959年,市粮食局内设科室达到10个(新增市镇供应科、农村购销科、油脂管理科3个科)。市局直属单位为:崂山郊区粮食局,市内6个区粮食分局,第一、第二、第三粮库,第一、第二、第三面粉厂,双蝠面粉厂,同利麦片厂,天祥淀粉厂,沧口粮食加工厂,基建工程队,油脂拨交组。之后,青岛市轻工业局所属的青岛植物油厂、信立油厂移交给市粮食局管辖。1960年,青岛市粮食局直属机构又增加两个植物油厂、3个县粮食局(1958~1960年间即墨、胶县、胶南三县粮食局业务工作划归青岛市粮食局管辖)。1961年,市粮食局人员编制由1960年的74人减为65人,科室也缩为8个。同年,崂山郊区改为崂山县,随之,崂山郊区粮食局亦改为崂山县粮食局,在业务上仍隶属于青岛市粮食局。
  1962年,青岛市根据山东省粮食局精简机构的要求,在保证全市粮油供应的前提下,撤销了城阳榨油厂、振华面粉厂、崂山加工厂、同利麦片厂4个单位,将信立油厂合并于植物油厂。8月4日,将台西、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6个区的粮食局改为“青岛市粮食局××分局”,改名后,各分局分别成立了秘书、业务、财会计划3个股。分局所属国营粮店改为“国营青岛市××区××路粮店”,公私合营粮店改为“公私合营青岛市××区××路粮店”。各粮食分局的行政、业务仍直属市粮食局领导,党、团、工会组织仍属所在区委领导,所属粮店干部、职工的管理实行市粮食局主管和各区委协同管理的办法。分局和店经理以上干部的任免、处理、调出的权限均属于市粮食局。
  1963年3月,按照区划调整,原台西粮食分局撤销,单位和居民用粮供应分别划归市北和市南分局。市粮食局内部科室也作了调整,撤销储运科,并成立青岛市粮食局储运站,为企业编制,共21人。各粮食分局新设人事监察股,为行政编制。成立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粮食供应站,为企业编制,共113人,各站分别设秘书股、业务股、财务计划股。各粮库在原有秘书股、会计股、转运股基础上,增设人事保卫股。第一和第二面粉厂、植物油厂、公私合营双蝠面粉厂均设行政科、人事保卫科、业务科、供销科、生产计划科。
  1966年,青岛市粮食局下设科室扩大到14个,共67人,分别为秘书科12人、工业科9人、购销科11人、计划科6人、财务科5人、劳资科5人、组织科3人、干部科3人、监察科2人、宣教科3人、团委2人、保卫科3人、秘书1人、工会2人。
  1967~1973年,青岛市的粮食机构有所减少。1973年,粮食机构共有219个。其中:粮食行政部门7个,包括青岛市粮食局和6个县粮食局;粮食商业企业192个,包括城市粮店162个、农村粮管所13个、农村粮站8个、粮油仓库8个、转运站1个;交通运输队1个;粮油工业企业11个,包括粮食加工厂7个、油脂加工厂1个、粮油机械厂3个;其他附属机构8个。设在市区及市郊的有187家,设在县城的有6家,设在县城以下的有26家。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城市区委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商业和各项服务事业上、抓好人民生活的精神,7月1日青岛市粮食局将市内五区粮食分局及所属粮店下放给各区管理。各区粮食分局均改名为“青岛市××区粮食局”。5个区粮食局共有人员2049名,其中干部292名,职工1757名。5个区局下设175个粮店(市南39个,市北30个,台东35个,四方32个,沧口39个)。各区粮食局都设有政治办公室、行政股和业务股。基层有中心店和粮店,每个中心店管辖6~10个粮店不等,各粮店和中心店都不属独立核算单位,由各区粮食局统一核算。同年,即墨、胶县、胶南三县粮食局的业务工作又重归青岛市粮食局管辖,同时成立黄岛区粮食局和青岛市粮食转运站,均属市粮食局领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机构发展迅速。至1979年底,全市粮食系统机构总数达到309个,比1973年增加90个,人数为7797人,比1973年增加2690人。1980年,全市粮食系统机构总数增加到334个,共8123人(市区机构为195个,人数5191人)。其中:粮油行政管理机构11个;粮食商业企业合计307个,包括企业管理机构1个、企业经营机构296个、附属加工生产机构10个;粮油工业企业合计12个,其中粮食加工机构7个、油脂加工机构3个、机械制造1个、其他加工机构1个;交通运输机构3个;基建维修机构1个。
  1980年以后,随着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作用逐步扩大,粮油议购议销越搞越活,范围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多。1981年3月,成立青岛市粮油议价购销公司,编制20人,下设业务、财务两个部门。随后,即墨、胶南、胶县3个县也成立粮油议价购销公司,每县为10人,各县所属粮管所视任务的大小设一定数量的业务人员承办议价粮油业务。市内五个区和崂山县建立了议价粮油经营部,每区5~8人,市区还设立了一定数量的议价粮油门市部。黄岛区在区局业务部门设专人负责议价粮油业务。青岛市粮油议价购销公司隶属市粮食局领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各县、区的粮油议价购销机构实行直接业务领导,各县、区的粮油议价购销机构在财务上亦独立核算,单独报账。
  为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领导,1981年11月,青岛市粮食局重新调整职工教育委员会,成立由11人组成的职工教育委员会,并于12月成立了职工教育科,编制3人,负责全市粮食系统近万名职工的教育工作。翌年,各县、区粮食局(除黄岛区外)均设立了职工教育股,配备专职干部2~3人,列企业编制。1982年2月,成立了青岛市粮食局职工学校,教职员工编制为30人。
  1983年,青岛市粮食系统机构数由1980年的334个发展到412个。10月,莱西、平度两县粮食局的业务工作也划归青岛市粮食局管辖。1984年,市粮食局下设职能部门逐步增多,人员编制为62人,实际达到103人,下设科室达到18个,有办公室、纪委、宣传科、组织科、教育科、保卫科、财务科、劳工科、城镇供应科、农村购销科、储运科、工业科、科技科、基建科、武装部、团委、工会、军供站。市粮食局直属单位达20家,有3个粮库、第二和第三面粉厂、植物油厂、淀粉厂、食品厂、挂面厂、粮油电器厂、饲料加工厂、转运站、物资供应站、汽车队、基建队、装卸队、粮科所、饲料公司、议价公司、职工学校。
  1985年,市粮食局对科室职能部门进行了压缩,由18个改为11个,包括秘书科(14人)、组织科(7人)、宣传科(5人)、纪委(2人)、团委(2人)、工会(4人)、财务科(7人)、基建科(3人)、购销计划科(12人)、储运科(10人)、工业科(10人)。3月,将军供站改为青岛市军队粮油供应站,隶属第二粮库,市局负责计划管理工作。并成立了青岛市粮油食品技术开发公司,隶属市粮食局领导,内设秘书室、设计室、业务室3个职能部门。8月,根据山东省粮食局的要求,鉴于大部分粮油品种已经退出统购统销,为扩大粮油经营范围,搞好粮油商品流通,将青岛市粮油议价购销公司改为青岛市粮油贸易公司,其工作性质不变。8月9日,市内5个区粮食局又从区Gov划回市粮食局领导,并改名为:青岛市粮食局××分局。
  1986年6月26日,山东省Gov批复同意在青岛市粮食职工学校的基础上建立青岛市粮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设粮油仓储、粮食加工两个专业,招收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职工,学制三年,全脱产。该校由市粮食局主管,面向青岛、烟台、潍坊、临沂地区招收。7月,将第一面粉厂筹建处(原为改造第三面粉厂和第三粮库加工厂而成立)更名为第一面粉厂。8月,撤销市粮食局基建队。当年,市粮食局的直属单位达到27家。
  国家对青岛实行计划单列后,市粮食局的机构设置由科改处,下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处、纪委、购销计划处、工业处、储运处、科技教育基层处、财务基建处、审计处、劳动工资保卫处、工会、团委共13个。
  1990年,全市粮食系统机构总数为568个,人员17318人。其中,行政管理机构14个。粮油商业企业506个,内有企业管理机构45个;企业经营机构461个,包括粮油仓库、转运站12个,粮油购销机构162个,议价购销机构9个,零售商业278个(粮店249个,粮油食品店10个,议价粮油零售店6个,饲料店13个)。交通运输企业5个。粮油工业企业33个,包括企业管理机构1个,加工生产企业32个,其中粮油加工12个、油脂加工5个、饲料加工8个、食品加工4个、机械制造和修配等3个。独立核算的其他单位10个。


第五篇 粮食机构、队伍
第二章 职工、队伍



  青岛解放初期,粮食系统的人员主要分布在粮库,受所管辖范围的制约,机构不全,人员变化不大。其人员结构,除管理人员外,多为保管员和工人。至粮食实行统销前,全市共有粮商粮贩418户(坐商93户,摊商325户),从业人员754人(资方569人,劳方185人)。统销后,继续经营的粮商粮贩264户(坐商45户,摊商219户),占总户数的63.1%,从业人员414人(资方369人,劳方45人),占总人数的55%;从其他行业转来128人。共合并成代销店76户,从业人员542人(资方461人,劳方81人),占原有人数的71.8%。1955年,全市私营粮食代销店发展到95户(资方449人,劳方102人),其中劳资店76户(资方345人,劳方102人),资本家合伙店19户(资方104人)。代销店的人员构成为:地主49人,占代销人员的8.9%;富农36人,占6.5%;中农309人,占56.3%;贫农144人,占26%;城市居民5人,占0.9%;资本家8人,占1.4%。文化程度构成为:大学生1人,占0.2%;高中生2人,占0.4%;初中生66人,占12%;高小258人,占46.8%;初小167人,占30.3%;文盲56人,占10.1%;中专1人,占0.2%。
  随着产业的调整,从事米面生产的加工厂和油脂公司及所属企业纷纷划归粮食系统,一些淘汰的小磨坊人员也安插到合营店,使粮食系统的职工猛增。1956年青岛市粮食系统从业人员达到2555人。公私合营企业从业人员为1134人,占总数的44.4%。在总数中,干部876人,其中35岁以下的623人,占71.1%;35岁以上253人,占28.9%。有大中专生7人,占0.8%;高中生45人,占5.14%;初中生171人,占19.52%;小学毕业的653人,占74.54%。
  1958年,调整机构体制,压缩人员编制。青岛市粮食局人数由111人(包括粮食工业公司)减为75人,6个粮食分局由180人减为169人,粮油零售店由813人减为636人,3个粮库由185人减为149人,10个粮食加工厂由755人减为652人。1959年,随着各个粮食分局重新划归市粮食局,粮食系统的职工人数急剧增加。
  从1961年起,青岛市粮食系统每年都进行机构人员精简。根据上级精神,精简的人员包括干部和职工,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大多回到农村和城镇,还有辞退、调出、开除、自动离职或者将一些小型加工厂连人带厂整体迁往农村等。1961年,精简878人(包括干部80人);1962年精简人员1189人。1963年初,全市粮食系统总人数达4298人,其中干部786人(党员424人,团员50人);职工3512人(保管员146人,营业员1186人,服务人员及勤杂工人1984人,临时工196人)。年底精简后人数为3410人,其中45岁以下的2802人,46岁以上的608人;文化程度大学的20人,高中172人,初中1244人,小学1694人,文盲280人。国营粮店81个570人;公私合营粮店81个648人。
  1964年,粮食系统职工人数为3686人,其中商业企业2615人,固定职工2574人;工业企业783人,固定职工776人。粮油商业企业固定职工基本情况是:固定职工2574人中女职工有1018人,45岁以下2116人,46岁以上458人;中共党员380人,共青团员210人;文化程度大专9人,高中179人,初中963人,小学1027人,文盲半文盲396人。在商业企业中,粮油仓库1034人,市镇粮油中心店、粮管所11人,市镇粮店、供应站1174人,市镇粮油货栈64人,农村粮管所97人,农村粮油购销站113人,农村粮油交易所11人,其他70人。管理人员169人(女性28人),业务人员2219人(女性936人),服务人员70人(女性38人),其他人员116人。粮油工业企业固定职工基本情况是:776人中女职工90人,45岁以下567人,46岁以上209人;中共党员162人,共青团员32人;文化程度大专有7人,高中40人,初中261人,小学386人,文盲半文盲82人。在工业企业中,粮食工业547人(女职工74人),油脂工业163人(女职工16人),其他工业66人(女职工4人)。管理人员145人(妇女21人),工人584人(女65人),其他服务人员47人。
  1964~1970年,青岛市粮食系统的固定职工人数基本稳定在4000人左右,商业企业的人数保持在2600人左右,工业企业始终没有超过900人。1971年,职工总人数达到4951人,固定工达4331人,分别比1970年职工总数4223人、固定职工3708人增加728人和623人。其中商业企业177个3100人,交通运输企业1个共49人,行政管理单位7个共235人,工业企业6个共1567人。1972年,职工总数又增加到5147人,市区及郊区为4755人,其中商业企业1771人,仓储、转运企业1453人,粮油工业企业1662人。在职工总数中,女职工有2211人,中共党员813人,共青团员507人,会计人员81人,统计人员37人,防化人员40人。至1977年,粮食系统职工总数始终没有突破5200人。1978年,经济开始复苏,生产规模扩大,服务设施增多,网点增加,职工人数又开始增加起来,当年全系统职工共6605人,其中商业企业有3673人、工业企业为2122人,分别占总数的55.6%和32.1%。
  1979年,即墨、胶县、胶南三县粮食局重新划归市粮食局,机构不断增加,职工也随之增多,年末全系统职工总数达到7797人。1983年,莱西和平度两县粮食局也划归青岛市粮食局管辖,当年人员达到10436人,市区为5586人。之后每年的职工总数均在1万人以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粮食系统的职工构成状况开始逐渐发生变化。1978年,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职工总数的90%,高中占9.44%,大专占0.46%,中专占0.1%。随着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职工的业余教育工作也提到议事日程,贯彻自力更生、因材施教、勤俭办学的指导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到1980年底,办起一个电视大专班,26人参加学习;举办各类常年学习班40个,参加学习的有1326人,其中文化班15个556人,业务技术班25个770人;举办各种业务技术短期学习班48期,有1072人参加了学习;419人参加了青岛市业校的学习;举行技术讲座78次,1768人听课;参加技术表演赛达149项1490人次。
  198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要求,针对职工队伍文化水平低、技术水平低、管理水平低的现象,青岛市粮食系统按照“全员培训、突出重点”的方针,重点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培训,主要抓好单位内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的训练及青壮年职工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补课。当年粮食系统内共有职工9838人,其中干部1916人、工人7922人。其文化程度构成为:大专32人,占职工总数的0.33%;中专152人,占1.54%;高中1746人,占17.75%;初中5777人,占58.72%;小学1985人,占20.18%;文盲146人,占1.48%。35岁以下职工6405人中,大专毕业生5人,占35岁以下职工总数的0.08%;中专106人,占1.65%;高中1501人,占23.43%;初中4391人,占68.56%;小学400人,占6.25%;文盲2人,占0.03%。业务技术等级状况为:职工7922人中,七级工53人,占工人总数的0.67%;六级工317人,占4.0%;五级工586人,占7.4%;四级工1075人,占13.57%;三级工2213人,占27.93%;二级工以下的3678人,占46.43%。35岁以下的工人,最高等级为五级工,仅有13人,占35岁以下职工总数的0.2%,二级工以下的人数多达3645人,占56.91%。在干部总数1916人中,技术干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61人,占干部总数的3.18%,占职工总数的0.62%。根据现状,青岛市粮食局对系统内青年职工进行相应的文化补课和技术补课(简称“双补”)。
  198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市粮食系统6县6区、18个市局直属厂库等共31个单位都先后成立了职工教育领导小组,有12个单位设立了职工教育科,配备专职教育干部38人,兼职教育干部27人,专职教师39人,兼职教师55人。系统内有6所职工学校,建筑面积达12090平方米。市粮食局直属单位有专用教室7个,兼用教室13个,共1350平方米。职工“双补”应参加初中文化补课的有5758人,累计2973人及格,占补课总数的51.6%。当年共举办各种时间从1周到6个月不等的业务技术培训班61期,培训干部职工1792人次。1979~1983年,累计举办干部培训班414期,培训干部6955人次,每个干部人均受训2.5次。
  1985年,青岛市粮食局完成“双补”任务,全市粮食系统应补文化课的职工为5848人,年末,累计及格人数达到4984人,及格率为85.23%;应补技术课的职工为2430人,及格数2331人,及格率95.93%,均超过上级要求。是年,还办起8个电视中专班,204名职工被录取参加有财会、统计、企业管理等专业的三年业余学习,各班均配备了班主任和20多名辅导老师。此外,参加大专以上学习的人员有339人,参加中等文化专业学习的有533人,参加高中文化学习的有788人。累计参加学习人数共1660人,占职工总数的14.42%,其中脱产的366人,半脱产1304人。举办质量管理培训班904人次;举办技术培训8期271人次;举办初级短训班96期722人次;全员培训3660人次。此后,培训工作重点转入岗位培训和大、中专学历教育。
  1986年,全市粮食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3902人。其中全民企业职工共11627人,大专文化程度的236人,占2%;中专及高中的3250人,占28%;初中及初中以下的8141人,占70%。党员2927人,团员2634人,分别占25%和23%。领导干部(正、副所长级以上)共1060人,占职工总数的7.6%,其中大专文化程度的83人,占领导干部的7.8%;中专及高中350人,占33%;初中及初中以下的627人,占59.2%。年龄结构为:55岁以上的120人,占领导干部的11.3%;35岁以下的317人,占29.9%;35~50岁的623人,占58.8%。其中市区55岁以上80人,占市区干部总数的15%,35岁以下205人,占38%,35~50岁257人,占47%。市区领导干部的文化程度和年龄结构均高于和年轻于县局领导干部。
  1988年,青岛市粮食系统职工总数为15447人,比上年增加680人,女职工6406人,占职工总数的41.5%。其中市区女职工3916人,占市区职工人数的48.9%。全系统大专及大专以上毕业的412人,占职工总数的2.7%;中专、技校及高中毕业的4866人,占总数的31.5%;初中及初中以下的占65.8%。其中市区大专生316人,占市区职工人数的3.9%;中专、技校及高中毕业的2269人,占28.4%;初中及初中以下的占67.7%。全系统年龄在55岁以上的649人,占全部职工的4.2%;35岁及以下的9290人,占60.1%。
  1990年,青岛市粮食系统共有职工17318人,女职工为7294人,占总数的42.1%。55岁以上的有570人,占总数的3.3%,35岁以下的有10844人,占62.6%。大专以上的有632人(研究生1人,大学本科96人,大学专科535人),占职工总数的3.6%;中等专业的有6507人(中专1302人,技校30人,高中5175人),占总数的37.6%;初中及初中以下的10179人,占总数的58.8%。自从开展岗位培训以来,累计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擎天柱数,县(市)、区局长25人,处科级98人;取得中级《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有1944人,取得初级《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为2314人。青岛粮食职工中专学校自1986年开办以来,共设粮食加工、粮食储藏、粮食经营与管理3个专业共10个班,在校学生238人,培养出3个专业91名毕业生,输送至山东省内粮食行业。举办机械、电子、中文、企业管理4个专业电大班,共99名学员,学员毕业后担负起青岛市粮食系统各部门的业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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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文件选录

 青岛市工种粮食定量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毛主席关于“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和“必须把粮食抓紧”的教导,更好地贯彻执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严格控制和稳定粮食销量,做到合理供应,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特制定“青岛市工种粮食定量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工种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工种粮管理办法,是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生产服务,为职工群众生活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城镇粮食销售、节约粮食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推动“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顺利进行,做到工矿企业、粮食部门、职工群众三满意。
  第二条 职工粮食定量标准按照《青岛市镇居民粮食定量供应标准》规定的三等级执行。确定职工工种定量的原则,干什么工种就吃什么定量,对各工矿企业因生产变化出现新的工种,由单位讨论研究,经县、分局调查核实,报市粮食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工种粮管理办法,实行“职工基本口粮到户”,“工种粮食定量补差到班组”,“工种粮食定量补差指标到单位”和职工基本口粮和工种补差粮分别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职工基本口粮到户(简称:基本口粮)。凡执行工种粮管理办法的工矿企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口粮,一律为30斤。职工基本口粮,每月分别由户所在地的粮店或由集体户口所在的单位供应。
  第五条 工种粮食补差到单位(指粮食部门对用粮单位,简称工种指标粮)。
  1.核定单位工种指标粮。根据单位在册职工人数,按核实后的实有人口、工种、定量的总定量粮数,除去基本口粮的总粮数,即为工矿企业单位工种指标粮数。
  2.工种指标粮的使用。指标核定后,不准超支。粮食局要对工矿企业单位,按月进行指标总算。增加工人必须有劳动部门的调配手续,调干必须有调干手续,增加1人,按照工种指标粮水平(用原核定的工种指标粮÷当时的职工人数=为核定该单位的工种指标粮水平)增加1人工种指标粮。在指标内结余的粮食,允许工矿企业单位动用20%用于生产。并向群众公布节余粮食的情况,但不能用于提高职工粮食定量标准。
  3.工矿企业单位因生产性质发生了大的变化,工种指标粮不足或多余时,经区、县粮食局进行审定,可重新调整其工种指标粮。
  第六条 工种粮补差到班组(指用粮单位对职工,简称工种补差粮)。凡实行工种补差粮的职工,其粮食定量超过基本口粮的差数,每月由所在工矿企业单位的班组发给工种粮食。职工工种粮食定量标准的变动:
  1.职工工种变动(包括长期和临时抽调的脱产人员),凡定量上调的,当月变动定量,下调的第二月变动。
  2.随着技术革新的发展,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劳动条件逐步改善,对劳动强度有明显变化的工种,原定量保留半年,从第七个月按现行劳动强度调整定量。
  3.职工长期病号,当月不变,第二个月保留,由第三个月起停发工种补差粮。
  4.职工因公负伤,不能参加劳动期间,当月不变,保留原定量三个月,由第五个月起停发工种补差粮。
  5.矽肺病休息者,当月不变,保留原定量三个月,由第五个月起原定量高于36斤的,改为36斤。
  6.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发给工种补差粮。超假继续休息者,在产假期满的当月不变,从下月起吃基本口粮,产前已吃基本口粮的,在产假期间不再发给工种补差粮。
  7.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工种补差粮。
  8.凡旷工、或常常借故休息上花班者,对不上班的工种补差粮,由各工矿企业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9.职工服兵役、援外、死亡者,由车间负责收回“职工工种粮食卡片”,交给厂粮食管理员,填写“注销基本口粮通知单”,到分局办理核减工种指标粮,到下月起停止其基本口粮供应。对援外人员,凭主管单位证明,由粮食部门发给途中粮票。
  退职、开除人员由所在单位将“职工工种粮食卡片”收回交厂粮食管理员,到粮食分局办理核减工种粮指标,填写“调整粮食定量证明单”,从第二个月起,改为市民口粮。
  退休人员,保留原定量三个月,持退休证和“职工工种粮食卡片”由粮食分局一次发给三个月工种粮,并核减工种粮指标。
  10.拘留、被捕人员,凭着看守所出据的“停止粮食供应通知卡”从拘留、被捕之日起,注销粮油供应关系,停发工种补差粮,多领粮食扣回。
  11.市内职工调动,由单位负责填写“工种粮食转移证明”一式三联:一联由调出单位存查,二联交调出单位所在粮食部门核减工种指标粮,三联交调入单位,凭此单到所在粮食部门增加工种指标粮。
  第七条 工种补差粮票,暂用“山东省粮票”代替,发放工种补差粮票的办法:
  1.实行本办法的第一个月,按本人所干的实际工种核实粮食定量,以后每月由班组核实一次,并填写“职工工种粮食卡片”,车间凭“职工工种粮食卡片”,填写“月份工种粮食补差汇总表”,经车间粮食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厂部。
  2.厂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汇总表,做出“月份工种粮食补差汇总表”,经厂管理委员会审查后填写“工种粮证”到所在地粮食分局审核后领取工种粮票。
  3.各工矿企业单位粮票收支手续必须清楚,做到收有凭证,付有依据,各种账表必须妥善保管。
  第八条 各项临时补助粮:
  1.省内外来我市实习的人员,凡派出学习单位暂未实行工种粮管理办法的,凭派出地粮食部门出据证明,和工种定量标准,由我市按日工种粮食定量标准,到粮食分局补助差额。
  2.对临时工补助粮,在省劳动局批准的临时工计划人数内,按照业务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批准的临时工人数,凭县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调配手续,按实际出勤天数补助粮食。
  3.对其他各项临时性补助粮,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机关、学校、医院、托儿所等单位暂不实行“工种粮管理办法”。对单位的工人及勤杂事务人员的工种补差粮,实行月清月结,每月由所在粮食部门发给工种补差粮票。

            第三章 组织和任务

  第十条 各粮食分(县)局应设专人管理和审查确定工种指标数,建立工种指标分户底卡,按月编报工种指标粮统计表,并帮助工矿企业单位建立工种定量粮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国家粮油统计制度规定的“粮食定量人口、水平月报表”,数字要准确。对人口和基本口粮的统计,由户所在地的粮店、或由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统计工种指标粮,由核发工种指标粮的粮食部门统计,防止人口重复和定量粮数遗漏。
  第十二条 各工矿企业单位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厂、车间、班组(不脱产)三级粮食管理体制,厂建粮管会,设专(兼)职管理员,车间建立粮管组,设兼职粮管员,班组设群管组,由考勤员兼管,其任务是:
  1.认真宣传贯彻党的粮食政策,加强工种粮食定量管理,经常向广大职工进行粮食形势教育,深入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的群众运动。
  2.认真审核工种粮食定量,填写月份工种粮补差汇总表,职工工种粮食卡片及职工调转工种粮食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工矿企业单位在不违背本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城市街道工业可参照此办法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省下达的规定有抵触时,按省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工种粮食定量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权,属于市粮食局。

                               一九七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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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文件选录

 青岛市关于压缩行业用平价粮油后有关价格问题的规定


  根据省Gov(90)鲁政函121号《关于青岛市压缩平价粮油销售的批复》精神,经市委、市Gov研究确定,青岛市自1990年起,在保证城市居民、驻军定量粮油供应和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压缩行业用平价粮油的销售(以下简称“压销”)。压销后,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制品价格影响较大,为加强粮油及有关制品的价格管理,按照规定的压销范围,本着从紧掌握、严格控制的原则调整安排。
  一、粮油供应价格
  压销后平价油条、钙奶饼干的粮油供应仍按现行办法执行。面食制品(九种类)、糕点(四种类)供应统销价面粉,其它品种生产用面粉均按议价作价。饮食、糕点业基数内花生油由统销价(每500克0.83元)改为统购价加费用(每500克2.25元)。供应生产豆腐用大豆的价格由统销价(每500克0.146元)改为统购价(每500克0.45元)。供应饲料生产用粮的价格由统销价改为比例价,即每500克玉米0.176元、冷榨豆饼0.28元、麸皮0.12元。供应酿造业生产用粮价格实行议价。议价粮油价格见附表一。

  二、饮食业价格
  压销后,为确保我市居民主要面食品的供应,用统销价面粉生产的馒头(花卷)、火烧(大饼、发面火烧、硬面火烧、油酥火烧)、挂面(鲜面条)、包子(肉、素)、饼子(肉、素)、面条、馅饼(肉火烧、合饼)、豆沙包、炸面鱼,凭青岛市细粮票购买,具体价格见附表二。油条价格不作调整。以上品种不收粮票的及其它食品种类均按议价销售,具体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对用议价面粉生产的馒头、油条实行最高限价,具体价格见附表三。

  三、糕点业价格
  根据压销范围,对用统销价面粉生产的钙奶饼干、普通面包(包括一般面包,豆沙、果酱、奶油、油酥、港式面包)、桃酥(普通桃酥,大、小杏仁酥)、月饼(所有品种)、蛋糕(普通蛋糕)凭青岛市细粮票购买,具体价格见附表四。以上品种不收粮票的及其它糕点品种,均按议价销售,其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下达。

  四、酿造业价格
  酿造业生产用粮全部改为议价。其制品价格:散装酱油(各品种)、食醋(各品种)的价格由市统一核定,具体价格见附表五。其他品种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下达。
  豆腐调后价格见附表五,销售不再收粮票。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制品及议价粮油的价格管理,严防趁机搭车涨价和变相涨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力量在压销措施出台后,切实加强市场物价检查。对借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注视市场动态,遇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粮食局
                                 青岛市商业局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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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文件选录

 青岛市关于重新评议粮食计划和供应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是根据1953年12月份《青岛市粮食计划供应实施办法》为基础,结合一年来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制定的。
  第一条 评议范围的划分
  一、评议范围原则: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均在一天三顿吃饭地点评议编造计划。
  二、机关、团体、学校、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不论大小)的两地吃饭的职员、工人、学生,为了避免计划重复,确定每天不论在工作单位或学校吃一顿或两顿,一律由其工作单位或学校评议编造计划。
  三、居民、摊商、小贩,分散的木瓦石匠,人力车、载客马车工人及无组织的搬运工人等,一律在家庭评议编造计划。
  四、不足三个月的临时工、代赈工、代训工,不论在工作单位吃一顿、两顿或三顿,一律在家庭编造计划。三个月以上的按一、二两项规定分别编造。
  五、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常住(包括有些单位不起伙食,到就近机关吃饭者),不论在乙方吃一顿、两顿或三顿,一律由甲方评议编造计划。
  六、住机关、部队、学校、国营企业的职工家属,凡在公共食堂吃饭者,其粮食评议编造在各该单位计划内,如果自行做饭者,而又未参加街道组织者,由该单位组织评议,行政负责人批准,但须将人数、批准计划数造表报送粮食局。
  第二条 这次评议不评议粗细粮数,只根据市民劳动强度,分别大人、小孩有领导地民主评议实需计划数,如果某一时期需要控制某种粮食时,由市财委根据分等控制类型,本着“有啥吃啥”的原则临时确定某种类型某种粮食供应比数,由粮食部门执行。
  第三条 分等控制类型
  一、甲类包括下列人员:公私具有动力设备的工厂及公私建筑企业与现代化交通企业(包括各机关驾驶员)之职工及装卸、搬运工人(包括国营公司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人)、清洁队工人、渔民、船员、大学教授、讲师、助教及相当于讲师的高级职员、中等以上学校的教员(包括兼职教员与主任以上的职员)、高级戏剧演员、工程师及相当于工程师的技术人员,医院的主治大夫及经中央人民Gov卫生部发给医师证书的中医师、未就业的荣誉军人。
  二、乙类包括下列人员:公私企业(商店、银行、盐场、有营业执照的手工作坊)职工家庭商店及家庭牧场从业人员,分散的木匠、石匠,运货或载客的马车工人、人力车工人,国营农场、合作社职员,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民警察、勤杂人员、保姆),一般的文教卫生工作人员(包括经Gov批准开业的私人医院及诊疗所的职工,小学及经Gov批准的文化和职业补习学校与私立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助产士,图书、戏剧、杂技、曲艺等职业工作人员),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包括相当中学程度的补习学校学生),未就业的转业军人等。
  三、丙类包括下列人员:街道居民、公教职工家属(种植粮食的农业人员除外)、摊商、小贩、无营业执照手工业者及手工业作坊、盐民、私有小盐田的职工、菜农、机关及部队的家属和小孩。
  四、划类当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兼职人员按其主要职务确定其属于哪一类。
  2.凡在生产单位(如中纺、建筑公司工地)工作的工作人员,划在该企业工人类型;凡在管理生产单位(如房管局、建筑公司、交通公司、搬运公司)工作的工作人员,划在机关工作类型。
  3.私营工厂、商店实际参加经营管理的厂长、经理等资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划在各该企业职工类型。
  4.所有临时工、季节工、代训和代赈工,在工作期间一律划归乙类,停工期间一律划在丙类。
  5.年老退休的企业职工划在原工作单位职工类型。
  6.工厂设立的子弟学校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性质(中学或小学)分别划在甲类或乙类。
  7.分散在本市区的市级机关企业直属单位的人员(如农林处、自来水厂、建筑公司工地、电业局),按其直属上级机关的性质分别划类。
  8.乙类工作人员在甲类食堂吃饭者,仍按乙类。
  9.被管制分子,按其现在从事工作的性质确定属于哪一类型,劳动队被改造人员不划分,由公安局自行确定。
  第四条 特殊情况的照顾
  甲、在细粮足量供应期间,取消一切特殊照顾。
  乙、在细粮控制定量供应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照顾:
  1.机关、团体、学校、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年老体弱及患病人员,按各单位面粉总数增加5%,各单位自行调剂使用。私人工商业年老体弱长期有病的人员(须有医生证明),细粮照顾不准超过其本人需粮总数85%,不够时由其单位自行调剂,由所在区Gov粮食科审批。但无论机关、团体、学校、公私合营企业,均须减去相等数量的粗粮。
  2.市民中老年及患病长期在家养病的职工必须照顾者(有病须有医师证明),必须吃细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按其实需审批,但每月细粮总数不得超过25市斤,并须减去相等数量的粗粮。
  3.市民遇有婚、丧、嫁、娶或妇女生育须要增加细粮者,如不超过50市斤,可由居民委员会审批,如超过50市斤,需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批(机关、团体由该单位负责人证明)。
  4.过年、过节细粮照顾:国庆节、新年、“五·一”劳动节、中秋节、端阳节的细粮照顾临时确定。少数民族的重要节日,每人照顾细粮不超过1市斤。
  5.不论从事何种职业的南方人及其家属,习惯食用大米者,临时规定照顾大米供应量。
  6.在疗养院、医院之休养人员和病员及公私营企业的职工营养食堂,按其实需细粮足量供应。
  7.经常有夜间值班人员,而又必须吃夜餐者(如医院夜间值班大夫及工作人员),每人每夜增拨细粮4两,不够时各单位自行调剂。有些工厂夜间喝饭,每人每夜增拨小米1两。
  第五条 关于市区农业缺粮户粮食计划供应的规定
  一、市区农业户不再进行评议,结合统购整顿供应,每人每年(粮食年度)口粮360市斤,自产粮不足部分,由国家分月供应。
  二、须国家供应的农业缺粮户,大豆每人每月不超过4市斤,面粉在控制时期,每人每月不超过居民面粉控制数(一般的节日、年老体弱、有病、日常招待客人在内)。细粮不控制时期临时确定。
  三、关于农业户粮食调剂问题
  1.农民缺某种粮食,可到指定粮店进行等量(以小麦100斤兑换玉米100斤,差价以货币抵消)调剂。但每月只准调剂1个月的口粮。如果以其它粮食调剂大豆,每人每月不超过4斤。如果在面粉控制期间,以其它粮种调剂面粉,不得超过居民控制数。
  2.同等原粮不准调剂同等加工粮(如不准以小麦兑换面粉、以玉米兑换玉米面)。
  四、农业户特殊情况的照顾
  1.国庆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端阳节、春节之细粮照顾与市民同。
  2.婚丧嫁娶、妇女生育需要细粮,可予照顾,审批手续与市民同。
  3.亲、邻帮助修理或建筑房屋,可根据实需,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批。
  以上2、3两种情况的照顾,如果统购时已经加以照顾者,则不再单独照顾,以免重复。
  五、农业户有人在本市国家机关、学校、公私企业工作或从事其它非农业活动者,按其职业确定哪一种类型,由国家供应,但农业户的临时工,应确定为农业人口。
  第六条 发证、评议、编造计划、审查程序
  一、机关、团体、学校、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由粮食局发给购粮证。各单位根据以往每人实际吃粮数,认真编造一个季度的粮食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盖章后,交粮食局审批(以后每季编造一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要随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如果必须追加计划时,可报请粮食部门审批批准,如有结余于下季编造计划时,报粮食部门扣除之。
  二、私营工商业及职工,单独起伙的中西医院、诊所、私立托儿所、幼儿园和其它社会服务业,由所在区Gov粮食科发给购粮证。首先,应根据单位以往每人实际吃粮数,提出一个季度的粮食计划,交本单位工会组织评议,提出意见(无工会组织或未参加组织者,粮食科直接审批),由所在区粮食科审批(以后每季度编造一次)。不得浮报冒领,挪用或转售,季末有节余下一季编造计划时,报粮食科扣除之。不得匿报,违者以违犯粮食计划供应政策论处。
  三、居民、家庭商店,及同家庭一起起伙的私营中西医院、诊所、其它社会服务业,所在区街道办事处结合派出所发给购粮证,由区Gov组织居民小组评议一个月份的计划,经居民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批准。以后如人口无变动,逐月按计划供应,直到下次评议为止。对于散居街道之流商浮贩,居民小组只评议其吃粮部分,不评议其营业用粮。
  四、机关、团体、学校、公私合营企业职工、来本市临时居住的家属,须自行做饭者,这次不评议,仍沿用以前到区Gov粮食科取临时购粮证的办法,供应数量可根据临时浮住人口定量,按实有人数批给。
  五、本市籍轮、帆船只属国营者,由其主管部门(如港务局的船只由港务局)根据以往吃粮数编造一季度计划;属私营轮船,由其主管船行或船主根据以往吃粮数,编造一季度的计划,经海员工会渔轮商轮联合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报市粮食局批准,以便发给购粮证(以后按季度编造计划;属私营帆船,由船主编造一个月的计划,由渔市场交易所审批,并发给购粮证。但须将批准计划总数列表报市粮食局,以后逐月按计划供应)。但无论轮船、帆船不常年在船上起伙食,计划评议在家里的船员,船上不评议计划,所需粮食用粮票解决,以免重复。
  本国籍但非本港籍船员,凭原籍购粮证到指定粮店购买,如无购粮证的船只停泊在小港者,由水上公安派出所,根据停泊或返航日期审批;停泊大港由港务局中港办事处审批。外国籍船只由海关审批。但审批返航所需要粮食,应照顾到可能在海上因故延还的时日。
  六、外侨粮食供应不评议,由外侨事务所结合公安局,根据以往粮食数,审批一个月的计划,并发给购粮证。但须将外侨总共计划数列表送粮食局,以逐月按计划供应之。
  七、牲畜、鸡禽饲料供应
  1.牲畜(1)有组织的长途运输的骡马饲料,每头每月粮食不超过180市斤,麸皮140市斤;短途运输的骡马饲料,每头每月粮食最多不超过135市斤,麸皮210市斤。驴子饲料,每头每月粮食最多不超过90市斤(以上粮食数内均包括豆饼)。有组织的长短途运输马车,由运输公司服务站按实有骡马驴头数编造计划,送粮食局审批。(2) 无组织的长短运输马车,以区为单位组成若干小组,由小组按实有骡马驴头数编造计划,由所在区Gov粮食科参照以上供应标准审批。(3) 载客骡马每头每月供应麸皮500~700市斤,由各区交通旅栈业公会编造计划送所在区粮食科审批。(4) 磨坊骡马每头每月麸皮200~250市斤,以区为范围组成小组,小组编制用粮计划,送所在区粮食科审批。
  2.奶牛,每头每月饲料(豆饼)最多不超过100市斤。奶羊,每头每月饲料豆饼最多不超过20市斤。国营牧场,以牧场为单位编造计划,送市粮食局审批。私营牧场及居民喂养奶牛、奶羊户,以区的范围组成若干小组,由小组编制计划,送所在区Gov粮食科审批。
  3.蛋鸡鸟禽饲料,根据以往每只每月用粮供应之(能吃土粮的鸡禽供应土粮)。国营鸡场、农林处动物园及机关学校实验室喂养之鸟禽,由各单位编制计划送粮食局审批。私人鸡场及喂养鸡鸭鸟禽的居民,以区为范围组成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编制计划,送所在区粮食科审批。
  上述饲料供应,均由审批部门发给购买证,以后除长途运输的骡马驴及公私鸡场的饲料按月编制计划外,其余一律按季编造计划,编造审批程序同上。
  第七条 供应范围:无论粮食和饲料,均按评议前划段指定的粮店供应,以后须调整时,由粮食局负责调整之。
  第八条 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对临时浮住人口(不论居住多少日期,凡无长期户口者)粮食供应一律实行定量:小孩(自6周岁以下)每人每月15市斤,成年农民及其它劳动强度大者(如搬运、重工业工人等),每人每月40市斤。城市居民及其它劳动强度不大者(如轻工业工人、工作人员、商人)每人每月30市斤,并取消一切特别照顾(包括控制的粮种)。购买粮食,由粮店本着“有啥吃啥”的原则供应之,如果定量不够,可买面食品补充。
  临时浮住户口的计划与长期户口计划要严格分开,派出所办理临时户口手续,根据浮住人口的浮住日期和属于哪种定量计算需粮数,填在购粮证临时增住人口栏内,粮店分月供应之。如果浮住人口未住满原报浮住日期即离开,于退户口的同时退去粮食。
  二、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流动人口粮食供应。局、处、院、委以上,相当于局、处、院、委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及市公司,每月增拨最多不超过其需用粮总数的15%。局、处级以上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市公司,每月增拨最多不超过10%。其需用粮数的10%(或15%)的粮食作为客人用粮,个别流动人口过多的单位,可高于10%(或15%),于编造单位计划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比数编造人口流动计划,单独建立招待所的单位,可根据以往规律编造计划。
  三、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等召开会议,凡本市与会人员所需粮食,一律索取粮票,本市以外与会人员所需粮食,召集会议机关按实有人数事先编造计划,送市粮食局审查批准供应。
  四、经常在饭铺吃饭,不得评议计划,如果全户包饭吃,不发给购粮证。
  五、评议后增减粮食批准权限的划分:
  1.人口变动需增减粮食,由派出所负责;
  2.其它原因增减粮食,一律由原审批计划的机关负责。但应严格审查,如果因为不执行临时人口增减粮食制度(来人上报户口),或赠送他人,或将粮食作为面食出售,或当成饲料喂鸡禽等,一律不准增加。
  六、评议后吃饭人口如有移动,而又不属于户口管理范围者,一律办理粮食计划转移条。原计划在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的,须转移到他处,由区Gov粮食科出具转移条。出具转移条的单位,必须于发条的同时减去原计划(粮食科、街道办事处转移条由粮食局统一印制)。
  七、在市区范围内,全户从甲地迁到乙地,持原购粮证到新址所在区粮食科划段指定粮店供应即可,勿须办理其它手续。
  八、私人工商业户及居民之基本户口,出本市不超过半月者,为了减少外出减计划,回来增计划的麻烦,可不退粮,超过半月则应到派出所办理退粮手续。
  九、为便于调剂机动各机关、团体、学校、公私营企业一个月的计划准许在本季度各月流用,但不准一次买个半月以上的粮食,居民计划亦许超过月计划买粮,但当月买下月粮一次不准超过半个月。
  十、为防止私营粮食代销店投机捣鬼,私营代销店应建立分户卡片,群众每次买粮数,除填在购粮证上,也要填在分户卡片上,以便在控制某种粮食时,按类计算控制的粮种供应数量。
  十一、所有在工作单位评议编造计划的人员,须回家吃饭或到他单位吃饭(包括因公外出及驻厂员与有些小单位不起伙食到就近机关吃饭者)所需粮食,一律由其工作单位向粮食部门,一次领取三个月所需数量的粮票分发之,凭票到附近粮店付款兑粮,或到其他单位付款就餐。
  第九条 粮票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一、30人以上的机关、团体、学校、公私营工商企业到所在中心粮店领取。30人以下的机关、团体、公私营企业及居民到就近国营粮食零售店领取。
  二、发票单位,按所发票面斤重填在领票单位购粮证买栏内,粮店见票付粮,后即不再填购粮证。
  三、票面斤重计分:1斤、2斤、5斤、10斤、20斤5种票面,粮种计分大米、面粉、粗粮3种。但在面粉不控制期间,一律发粗粮票,买粮时允许等量变换面粉。
  四、粮票在本市范围内通用,凭票到附近粮店付款兑粮,或到其它单位付款换餐。
  五、粮票有效期为一个季度,过期作废。
  六、粮票不准转借、买卖和赠馈,但本市居民到本市亲朋吃饭准许抵交粮票。
  七、应爱护粮票,粮票缺残三分之一的拒换粮食。
  八、应很好保管,遗失不补。
  九、各粮店凭票出售粮食,要当众(买粮者)在收回的粮票上加盖戳记,并将收回之粮票分别整理,连同各户卡片于月终一并交粮食局核算粮食销售量。
  第十条 全体居民必须遵守的事项
  一、必须坚决遵守国家的粮食计划供应政策和本办法。
  二、必须严格遵守粮票使用管理办法。
  三、不准浮报冒领,套购囤积粮食。
  四、购买粮食不准转借挪用,馈赠出售,或复制成品出售。
  五、不准浪费粮食,不准拿口粮喂养鸡鸭鸟禽和牲畜。
  六、必须严格遵守增减粮食制度,不准人走不及时减计划,或多报人口,多报居住日期。
  七、不准重报吃粮计划。
  八、不准互相包庇,应互相监督,如发现有不遵守纪律的应及时报告Gov。
  凡违犯本事项之一者,一经查明,应将违犯事项写在粮证违犯粮食计划供应事项记录栏内。轻者教育,重者批评,屡教不改者,在一定的会议上予以批评或令本人当众检查。个别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崂山郊区供应办法,由郊区Gov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之。
  二、本办法有效期到下次评议。
  三、粮食计划供应的评议工作,定为一年评议一次,在执行中视具体情况,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后。
  四、所有需粮行业(粮食制品、流摊浮贩在内之营业或工业用粮),这次不评议,仍按过去办法执行,必要时由粮食局提出意见,财委批准改进之。
  五、关于粮食加工、代销及餐馆面食业的管理办法,仍执行1953年12月份《青岛市粮食计划供应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六、关于准或不准私商自行经营的粮种,仍执行1953年12月份《青岛市粮食计划供应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
  七、关于查缉粮食走私的办法,仍按市Gov1953年11月14日下达的暂行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1955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粮食计划供应办法各项规定,凡是与本办法有所抵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如有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之处,随时补充修正之。青岛市财委粮食办公室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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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文件选录

 青岛市粮(料)票管理暂行制度补充规定


  粮票工作是粮食定量制度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是保证贯彻和实施粮食定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部分。为使这一工作搞好,不出漏洞,避免混乱,因此根据“山东省粮票(料票)管理暂行制度”及“青岛市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厅粮(料)票管理暂行制度”第七条规定,粮票损坏、残缺、损失、长短处理及核销手续等规定,应全部遵照执行外,并要参照青岛市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说明之三该项粮票的使用规定。同时各区粮食分局每月需将本区之粮(料)票长短累计数字以专文报市粮食局,呈请批准核销。
  第二条:省第十条粮(料)票大包封装规定,没有具体指明每包的标准张数,因此根据省规定的精神,青岛市暂规定为:不论全国粮票和山东省粮(料)票,统定为每包五万张,用白细布封装,粘贴封笺,并要按张计算斤数填写封笺,加盖鉴定员和出纳员的印章,外省粮票由省粮食厅封装,各区分局对外省的粮票要随收随送市局以备及时送交省厅。
  第三条:根据省厅规定第十四条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各区粮食分局以及崂山粮食局需要设立“粮票分类总登记簿”及“粮票分类保管登记簿”,各下属单位(办事处、零售店、代销店、管理所)不须设立,可以表代账。“粮票分类总登记簿”系控制本区粮票实收回数及发出数;“粮票分类保管登记簿”系控制各分局库存数。
  第四条:根据省第十五条各种报表、报送时间、份数等规定,确定各区粮食分局为“粮票收支存(五日)报表”每五天向市粮食局报送一次(以密件寄发);但至月终必须将本月份的统计数字与下月份的统计数字严格划分,不得跨月上报。报送份数,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市粮食局。月报表可在下月份的三日与五日报表同时上报,以备及时作账。
  第五条:根据省第十七条规定,粮食系统内部的粮票领发问题补充如下:
  1.各区粮食分局可根据本区需用填制粮票申请领取书,向市粮食局领取,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三联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发票填具核发数后,第二联留存作为收据及发票之凭证,第三联退回区粮食分局作为收入凭证记入总登记簿。
  2.区粮食分局以下基层单位确定为发票者亦可根据需用填制粮票申请领取书向区粮食分局领取,其办法与第五条第一项同。
  第六条:省第十九条规定除遵照执行外,各区粮食分局为使粮票减少人力和运输往来次数,所收之粮票须由分局妥为封装保管。如要向市粮食局解缴粮票时,得事先申请市粮食局批准后始得上缴。上缴时必须派人跟随,以免中途发生意外。如供应户需粮票数量过多时,市粮食局可填制粮票支出凭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第二份给预领票者并指定地址领取。指定的粮食分局见到粮票支出凭证时,立即审核无讹后付给粮票,并于当日在粮票收支存报表发给供应户栏出现。
  第七条:除执行省第二十条规定外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1.发票范围的规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厂矿、公私合营企业及国营企业由市粮食局;十人以上的私营工商业户由各区粮食分局;凡职工、学生和国家工作人员计划在家中而需在单位用餐者,所需粮票部分持家庭供应证到街道办事处说明理由,经街道办事处主管粮食工作的同志审查后发给所需的粮票;一般居民临时外出不出本省者所需粮票由粮店(包括代销店)发放。发粮票时必须填写两联单,在联单上不填姓名,可填供应证之号。全国通用粮票由市粮食局和各区粮食分局发放。但无论何处发放,旨在严格执行所规定之手续制度,以免讹错发生。
  2.建立内部手续联系制度:凡是收或付粮票的人员,不能记账、开条或填证,管票人员是如现金出纳一样,必须见到会计手续,始得收、付。具体手续必须按照“粮票收入”“粮票付出”凭证办理。
  3.粮票联单使用办法:
  (1) 粮票付出方面:凡有领取粮票者,必须先经办理填写供应证的人员将证填妥后开给所需数量的粮票付出凭证,一式两联,由开票人员自留一份,一份由内部传递给管票处,管理粮票付出人员为防止制票人员笔下错,见粮票付出凭证后,须向领票者问明数量,如与领票者的数量不符时,得向制票人员查实核对准确后方可发给,每日财务终了,须将开列之付出凭证,分别统计,双方核对,并要点实库存。
  (2) 粮票收入时,亦须经另一人员开出粮票收入通知单,至收款员处或粮票管理人员,照单收点。至财务终了,亦采取同样办法,相互核对,并最后列出当日收支存日报表,连同两联单的存根联与结报销货日报的同时解缴各区分局,由分局留存复查。同时在联单上要注明供应户的号码,以便抽查,如街道办事处人员少,不能按此手续执行时,可采取登记簿的方法,逐户登记,每日至晚间最后总结,当日造表,报送分局。
  4.为使粮票工作不错、不乱,应建立定期的清点库存制度,各发放单位,除每日管理人员须核点一次库存外,每周要实行一次大清点,即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参加或监督人员进行清查,分局应不定期地进行抽查,以防讹错的发生。
  第八条:本补充暂行规定,各单位接到后,即组织干部结合省厅下达之粮(料)票管理暂行制度进行学习,如有不适宜之事项,即速提出意见,以便及时修正。

                                青岛市人民Gov粮食局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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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文件选录

 青岛市粮食出入市管理的规定


  为贯彻粮食统购统销,取缔粮食投机,以保障国家建设,保障人民生活食需,关于粮食出入市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粮食部门、机关、部队、铁路局、合作社,为了供应生产与消费所需要调运粮食出市者,需持有粮食局之证明文件。
  二、人民群众携带少量粮食和粮食制品(共10市斤左右),确系自食或馈赠,无论出市或入市均允许。
  三、商贩或市民,凡属贩运粮食或粮食制品进行投机活动者,视情节轻重,除予以没收外,并分别情况予以罚款或刑事处分。
  缉查粮食走私,主要应依靠发动群众监督粮商粮贩的违法活动。这项工作是做好粮食统购统销的保证。各有关部门除注意经常地进行宣传教育外,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其他工作切实掌握。
  本规定自6月20日实行,如有与以前办法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Gov财政经济委员会
                              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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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文件选录

 青岛市食油计划供应实施办法(草案)


  一、总则
  1.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为保证本市食油的合理供应,节约用油,取缔囤积投机,特制订本办法。
  2.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本市食油统一由中国油脂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市油脂公司)经营。凡本市业经工商登记之现有私营油商,能服从人民Gov法令,自愿申请经销食油,经市人民Gov工商局批准者,须由市油脂公司委托经销或代销。
  3.本办法所指油脂,暂定为可供食用之植物油,其他油类之计划供应办法,得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订之。
  4.本市部队、机关、团体、学校、公私营企业、市民等食用食油一律按定量发给购油票。公私工业所用食油,一律按标准用量发给购油票,凭票向国营零售店或经销及代销食油之私营商店购油。购油票分为两种:白纸黑字购油票适用于工业、手工业、熟食业及部队、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购用。白纸各种彩色字购油票适用于私营企业及市民食用,及一般私营工业生产需用之零星用油用。白纸黑字购油票只准向国营及合作社油店购买,白纸各种彩色字购油票,公私油店一律适用。
  二、食油定量供应办法
  甲、食油定量规定:
  1.凡驻本市之海陆空国防部队(驻郊区者在内),每人每月1.5市斤。
  2.凡粮食计划供应细粮定量,每人每月不超过18市斤及12市斤者,食油定量每人每月12两(16两一市斤,以下同)。
  3.凡粮食计划供应细粮定量每人每月不超过8市斤及市区农业户,食油定量每人每月8两。
  4.外侨之食油定量与本市人民标准同,分别按每人每月12两或8两供应。
  乙、供应办法:为避免重复计算、重复供应,采取由一头供应的办法:
  1.凡是部队、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公立托儿所、幼儿园、无街道户口之随机关家属等,不论本单位有无伙食团,或上述人员是否参加伙食团,一律由各单位编造预算经负责人审查盖章后,报市油脂公司核准,发给白纸黑字油票,凭票购买食油。其不参加伙食团或只在伙食团只吃一顿饭或两顿饭者,由该单位按食油定量,将相当数量的油票发给本人。
  2.凡不属于上述各单位的人员,包括小学教职员工、私营工商业、私营医院诊所、私营文化补助学校、剧团、影剧院及市民等,一律由住地派出所,依定量标准按基本户口将白纸彩色字购油票发给居民小组,由居民小组发给各户,其中有的业户部分职工家住郊区,市区无基本户口者,由各该业户正式向当地派出所报告,由派出所逐月发给购油票,郊区不再发给。以上购油票发给后,其参加伙食团者,即将相应数量的购油票,交给本单位伙食团。
  3.各单位试用及代训之临时工,其属1项者,各单位按1项办法供应,其属2项者,按2项办法供应。其余雇佣之临时工均按2项供应办法供应。
  4.各兄弟国家专家、外宾、交际处招待用油,疗养院休养人员,医院伤病员,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按实需供应,由各有关单位报预算,经负责人审查盖章后,报市油脂公司审核批准,发给白纸黑字购油票,凭票购油。
  5.部队、机关、团体等单位召开之各种会议,或因公来本市检查工作之国家工作人员,及机关招待所一般往来人员,探亲家属等,按实需天数折合,分别按本单位标准预算供应。
  6.为简化供应手续,并按照各单位生活水平,各部队、机关、团体、国营企业等除按本单位实有人员,按定量预算供应外,另根据各单位不同情况,分别增加1~5%,以照顾各单位之间来往人员的食用,有余或不足均不找补。
  7.外国侨民凡在机关、学校及公私营企业工作者,不论是否参加伙食团的,由该单位按定量发给本人油票,其参加私营企业工作,或经Gov批准私人开业者,及外侨之家属,由外事处将计划供应之办法转告各外侨,逐月至当地派出所,按人数定量领取白纸彩色字购油票,凭票购买。
  8.凡一般流动人口居住本市不足一月者,不予供应。居住一月以上者,需报经当地派出所审查,按每人每月8两,折合实住天数,发给购油票,凭票购买。
  9.节日用油,随时适当增加供应。油票发给办法,与月常用油票同。
  10.本国外埠轮船,本市一般不予供应,如因特殊原因,抵达本埠需用食用油时,报经港务局审查批准后,凭该局批准证明,由海员合作社供应,海关凭证放行。
  11.外国轮船需用食油时,按航船实际提出所需数量,海关审查批准后,凭该关批准证明,由海员合作社供应。
  三、其他用油供应办法
  1.国营、公私合营工业、加工复制用油,由各有关单位,逐日编造计划,经负责人审核盖章,报市油脂公司核批。
  2.以使用食油为主要原料之私营工业、手工业、加工复制业用油,逐月编造计划,经同业公会汇编,报市油脂公司核批。
  3.熟食业用油,包括点心食品工业、餐馆业、摊贩饭食、油条业,均按第一季度每月平均食用量核批供应。其中坐商用油由市油脂公司供应,所需数量发给同业公会,由各该公会发给各用户。其中摊商用油,市油脂公司逐月供应,所需数量发给摊贩管理处,由该处发给各用户。铁路餐车用油,按单程逐月编造计划,报市油脂公司核批。上述用油,均发给白纸黑字油票,凭票购买。至于工业、手工业、加工复制业用油使用代用品者,仍自行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但得从计划数字内扣除之。
  4.其他私营工业,如机器铁工、电工、针织、纺绳、文教制品、印刷、制药、运输等生产需用之零星油,应尽量使用非食用油类。无法使用者,由各同业公会汇编预算,报市油脂公司核批,发给白纸彩色字油票,由各同业公会分发到户,凭票购买。
  5.其他无组织非食用临时用油,如演员化妆、医治牲畜配药等,由本单位或各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介绍至派出所,领票购买。
  四、购油票使用规定
  1.白纸黑字购油票,只限至国营零售及合作社油店购买,不得至私人经销店购买。
  2.白纸彩色字购油票,公私油店一律通用。
  3.各种购油票,不得买卖。
  4.只限当月有效,过期作废。
  5.各公私油店必须凭票出售,收回之油票,必须妥善保管,并按期凭票向油脂公司核算销量。
  五、市场管理办法
  1.自本市实行食油计划供应之日起,全部食用油由本市油脂公司经营,禁止私人自由经营。凡计划供应前公私营工商业及摊贩囤有食油者,一律进行登记,听候处理。
  2.为保证本市食油合理供应,严格取缔囤积投机,并不得带油出市,杜绝食油外流。
  3.凡经批准经销食油之私营商店、摊贩,必须遵照下列规定:①不准向私人购买食油。②必须遵照油脂公司统一规定的零售牌价出售食油,不准抬价或减价出售。③不得囤积、拒售、套购、外运、短称、以劣充优。④不准伪造涂改购油票。⑤不准对持白纸黑字购油票者出售。
  4.食油加工厂,只准为国营油脂公司加工食油,不得自营食油(非食用油暂允许)。
  5.不论生产或消费用油,必须遵照供应办法进行购油,不准随意进行购买。
  六、附则
  1.凡领得购油票之市民和其他单位用油户,如因事迁出青岛时,应将多余油票向分发单位缴销;实际用油少于定量或核准定量者,应少领票少购油。
  2.凡市民或单位,因故未能如期领取购油票者,得按供应办法规定向所属发票机关申请补领之。
  3.凡未在本办法规定定量内之人口,并有一定职业或证明者,得视情况临时划分定量标准供应。
  4.凡违犯本办法规定之一者,一经查明,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处分。
  5.本办法经市人民Gov颁布施行之。
  6.崂山郊区供应办法另订之。

                                  一九五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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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文件选录

 山东省粮票(料票)管理暂行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全国通用粮票暂行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城市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山东省城市粮食定量供应凭证、表册印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凡粮票之领缴、收回、发出、结算、管理以及登记统计事务的处理等,均以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条:为统一管理粮票(料票)之收付,省、专(市)、县(市)级粮食局及省辖市的粮食分局(科)和县(市)城关粮食管理所均设立粮票专管人员,办理粮票出纳、结报、登统等事务。
  第三条:各级单位根据本地区粮票流通、库存情况规定粮票需用量,作为核定的粮票销售粮食指标。上级单位拨付各级单位之粮票(料票)均须抵算各级单位的粮食销售指标,粮票已经拨付,各级单位应在年度销售指标内划出粮票销售部分的指标(例如:某县,假定全年销售指标为1000万斤,上级拨付给粮票100万斤,则该县的一般销售指标为900万斤,粮票销售指标为100万斤)。此项粮票销售指标除凭粮票可以动用外,须于半年结算后方能动用。
  第四条:粮票(料票)差出差进的处理,采取“逐级平衡制”。凡本区拨付粮票粮食数小于付出粮食收回的粮票数或大于付出粮食收回的粮票数,发生之粮票差出差进数,规定按各级单位“粮票收支存月报表”所报数字半年结算一次。其结算减、增供应指标或调整现粮的原则:凡本区内每半年粮票差进或差出数互不超过本期计划销售指标的百分之一,不予增减。
  第五条:粮票(料票)收付规定:凡粮食系统内粮票收付,均采取“领发解缴制”;对供应户的粮票发出与收回均应按照规定的手续执行。粮票收付手续均代替合法的登统凭证。
  账簿、报表均按照实际收付数字以“市斤”为单位登记,斤以下列两,以粮票面额登记,不得折合。
  第六条:本制度管理之粮票包括:全国通用粮票,山东省粮票,山东省料票,××(外省)省料票。
  全国通用粮票分:四市两、半市斤、一市斤、三市斤、五市斤五种。
  山东省粮票分:一市两、二市两、四市两、半市斤、一市斤、三市斤六种。
  山东省料票分:一市斤、二市斤、五市斤、十市斤四种。
  ××(外省)省料票种类从各省规定管理之。
  粮票面额的每市斤为十六两,折合十进位的市称为十市两,每半市斤折合十进位的市称为五市两,每四市两折合十进位市称为二市两半,以下类推计算。
  第七条:粮票损坏、残缺、损失、长短处理及核销手续的规定:
  粮票在收付、整理、解缴、保管等过程中发生之长短以及一切原因造成之损失,每县每月累计数(长短不能抵销)在百斤以下者,由县级单位报专署、市粮食局批准核销,并报省备案。超出一百斤者由专署、市粮食局以专文报粮食厅批准核销。
  粮票残缺兑换:凡残缺三分之一有图章、码号并能辨别真假者,可顶全数售给粮食;二分之一或磨损不能辨别者,一律不予收兑。
  凡长短的粮票数字各单位每半年逐级解报省粮食厅一次;残缺、磨损不能流通之粮票亦每季解报省粮食厅缴销。

               第二章 粮票整理、保管办法

  第八条:粮票之分别整理挑捡的规定:
  1.全国通用粮票、山东省粮票、山东省料票、××(外省)省料票均须分别整理。外省料票按不同省份整理。残、缺、磨及损坏不能再流通的粮票分别整理。
  2.按不同票面(如一两、半斤、一斤、五斤等)流通次数分别整理。
  第九条:粮票之包扎:
  1.每百张用纸条或纸绳扎成一搭,每千张用麻绳扎成一捆。
  2.不足一百张者扎成零头搭,不足一千张者扎成零头捆。
  第十条:粮票大包封袋规定:全国通用粮票规定不论票面额大小一律××张为一包外,其余粮票按不同面积、张数封装。大包均用白细布封装,并粘贴封笺,在布包上不得涂写字迹。
  山东省粮票大包封装规定:一两票每包××张,二两票每包××张,四两票每包××张,半斤票每包××张,一斤票每包××张,二斤票每包××张,三斤票每包××张。山东省料票大包封装规定:一斤票每包××张,二斤票每包××张,三斤票每包××张,五斤票每包××张。外省料票由省粮食厅封装。
  第十一条:粮票封笺之填写与粘贴:
  1.不足百张者须用纸条捆成零头搭,注明张数、斤数。
  2.每百张搭的纸条上须注明鉴定员(出纳)之姓名(盖章)。
  3.每千张捆须粘贴封笺,并详细注明种类、票别、流通次数、张数、斤数、鉴定员姓名(盖章)及封笺年月日等。
  第十二条:保管办法:粮票(料票)一律按种类、票别分别保管;对于残、缺、损坏不能使用之粮票须单独封存。
  粮票收回、发出后所有零头应按前规定处理。每一种粮票只有一个零头搭和一个零头捆。但在零头搭、零头捆的纸条上应随时更改变动张数。
  第十三条:在整理收回之粮票时,如发现未加盖统一流通戳记者,应随时查明未盖原因后,再行加盖,以防混淆。

        第三章 粮票登记与统计、结算手续规定

  第十四条:登记与统计的规定:
  1.各级粮食部门对于粮票的领取、收回、发出、库存、上解均应设立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县(市)粮食局及省辖市所辖粮食(科)分局均设立“粮票分类总登记簿”,并按目编“粮票收支存月报表”;县以下的基层单位只设立“粮票收支存(日)报告表”,并代替“粮票分类总登记簿”。
  2.“粮票分类总登记簿”设置说明:
  (1)专市以上粮食局收到上级拨入的粮票,即根据粮票申请领取书第三联“核发数”栏的数字记入“收入数量”栏,如系粮票调入即凭粮票调拨凭证第五联“实收数”栏的数字亦记入“收入数量”栏。专、市粮食局拨付下级粮食局凭“粮票申请领取书”第二联记入“发出数量”栏,由下级局调回凭“调拨凭证”第四联从原发数栏以红字冲回。上级调出数在“收入数量”栏以红字冲减。“结存数量”栏即为本身结存的粮票数量。按月凭以编制本身的“粮票收支存月报表”。
  (2)县级粮食局及省辖市的粮食分局或粮食科收到专市粮食局拨入的粮票,即凭“粮票申请领取书”第三联记入“收入数量”栏,如系调入凭“粮票调拨凭证”第五联的“实收数”栏的数字亦记入“收入数量”栏。调出数以红字冲减“收入数量”栏。拨付所属县以下基层单位粮票时,凭“粮票申请领取书”第二联“核发数”栏的数字由“本身结存”栏转入“所属单位结存数量”栏,县以下基层单位退回的未用粮票,可由“所属单位结存数量”栏转入“本身结存”栏。俟县以下基层单位发给供应户后,即凭县以下基层单位报来之“粮票收支存( )报告表”内“本( )发出”栏实发数字由“所属单位结存数量”栏转入“发出数量”栏。同时结出“结存数量”。粮票分类总登记簿上的“所属单位结存数量”,必须与所属基层单位报来之粮票收支存( )报告表“本期结存”数相等。
  按月凭以编制“粮票收支存月报表”。
  (3)县以下基层单位(指管理所、门市部等)收到直属上级粮食局(科)拨入之粮票即凭“粮票申请领取书”第三联“核发数”栏数字登入“粮票收支存( )报告表”“本( )收入数量”栏内,发给供应户时,即凭“粮票发出登记明细表”(封面)合计数登入“本日发出数量”栏,销售粮食收回之粮票,凭粮票收回登记明细表封面合计数登入“本日销售粮食收回粮票数量”栏,销售粮食收回之粮票如上解时(基层单位收回粮票解缴不用解缴报单)将解缴数字登入“上解”栏内。
  粮票收支存( )报告表存根代替“粮票分类总登记簿”按日顺序装订成册,妥为保管。并将有关原始凭证订入“粮票收支存日报表”的后面,以备嗣后查考。
  第十五条:报表报送时间、份数的规定:
  1.县以下基层单位“粮票收支存日报表”原则上每日向县局报告一次,如条件不能达到要求者,由县级粮食局在最迟不得超过五天的时间内按照具体情况规定。报送份数: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报县级粮食局,县级粮食局核退一份。
  2.县级粮食局所报之“粮票收支存月报表”月终五日内报出。报送份数: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送专署、市粮食局。专署、市粮食局留一份,一份附汇总报省粮食厅。
  3.专署、市粮食局接到县级粮食局之“粮票收支存月报表”连同本身编之“粮票收支存月报表”进行汇总后,并将本月报表中的“本月发出”栏数字与汇总表中的“本月收入”栏的重复数字加以相互抵销后,编造全区“粮票收支存汇总月报表”上报省粮食厅。报送时间:月终十二日内报出。报送份数:一式二份(专、市粮食局单位报表报送时间、份数同),一份自存,一份报省粮食厅。
  报表均以机密件寄发,并在报表上注明发出日期。
  第十六条:结算手续:粮票(料票)收入、付出根据本制度第三、四条规定的原则,每半年逐级结算差额一次。根据“粮票收支存月报表”半年累计数字编制“粮票收、发差额结算明细表”。以“上级拨付粮票粮食数”栏与“收回粮票付出粮食数”栏进行平衡,其差进差出数字填入“完成指标差额”栏内,核对无讹后,即行上报。

     第四章 粮票(料票)领缴、发出、收回、上解程序

  第十七条:粮食系统内部的领发:
  1.各专、市粮食局根据当地需用粮票情况,分季度编制需用粮票申请计划,在粮食年度开始前四个月报告省粮食厅,粮食厅于粮食年度开始前一个月批准下达。县级以下单位由专署、市粮食局具体对下规定。
  2.需用粮票申请计划经上级批准通知后,照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全国通用粮票、山东省粮票、山东省料票可以批准下达之计划填写粮票申请领取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三联报省粮食厅,省粮食厅发票填具核发数后,第二联留存作为收据及发票之凭证,第三联退回原报单位,作为收入凭证。
  全国通用粮票如粮食部直接发各单位者,各专、市粮食局可不填制粮票申请领取书,由省粮食厅统一填制“全国通用粮票接收点明细表”送粮食部,副本抄各专、市粮食局,凭以接收全国通用粮票。
  各指定之接收点的接收单位收到粮食部运来之全国通用粮票后,应将接收数再填制“全国通用粮票收据”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正本寄省粮食厅,副本寄粮食部备查。
  第十八条:全国通用粮票、山东省粮票、山东省料票只限使用一次,县以下基层单位销售粮食收回之粮票,加盖统一规定的戳记后,次日附粮票收支存日报表解缴县粮食局封存。县级粮食局每月终附月报表解缴专署、市粮食局。但为了减少人力及运输往返,专署粮食局可指定县级粮食局代管。
  专署、市粮食局得到省粮食厅正式命令并办理了领发手续后,可再次使用已封存上解之粮票。全国通用粮票须得到粮食部批准方可使用。外省料票收回时不加盖戳记,只整理封存,按月解至省粮食厅保管。
  解缴手续规定:县级粮食局向专署、市粮食局解缴时,将解缴数列入“粮票收支存月报表”“上解”栏内。县级粮食局所报“粮票收支存月报表”“上解”栏数字即为各县代专署、市粮食局保管数字,县级粮食局未照本条规定办理领拨手续前,无权动用。
  封存之粮票的动用手续及期限规定:已封存之粮票动用时,由用票单位申请,逐级报经省粮食厅批准后填制粮票申请领取书,其传递程序照十六条办理。其动用周转期暂规定三个月一次。临时情况由省决定。
  第十九条:粮票(料票)之调拨,为了合理使用粮票,减少浪费,省粮食厅得视其各地粮票库存和需要情况进行调拨,调出单位接到调出通知后,应限期发运,要车、要船计划,费用或邮资均由调出单位负担。卸车、卸船后的费用由收票单位负担。
  粮票调拨手续:专区市间的调拨手续由省粮食厅签发粮票调拨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第二、三、四、五联送交调出单位。
  调出单位收到省粮食厅签发之粮票调拨凭证第二、三、四、五联后,即应照调出任务数清点发运。第二联为命令由调出单位存查凭以登账。第三、四、五联随粮票寄交收票单位。
  调入单位收到调出单位发运之粮票及粮票调拨凭证第三、四、五联清点无讹填制实收数盖章后,第五联由调入单位存查作为收入凭证,第四联退交上级签发单位作为调整账务的凭证。第三联由调入单位盖章退回调出单位。
  调出单位收到调入单位退回之调拨凭证第三联即与存根进行核对,如发现差额应追查处理。
  专区内县间的粮票调拨手续及传递程序同。
  第二十条:粮票(料票)之发出:
  1.供应户持粮食供应证到指定之发票粮食部门领取粮票时,发票比例一般市民及坐落工商业者,不得超过本期计划供应量的20%~30%,特殊情况适当增减。机关、部队、厂矿、企业依需要发给。
  2.发票单位收到供应户持粮食供应证(饲料供应证)依批准的供应计划按比例发给之粮(料)票除填入供应证外,并将供应户姓名、住址、供应证字号、领取粮(料)票数量登入“粮票发出登记明细表”内。
  每日业务终了将“粮票发出登记明细表”进行合计与库存进行清点核对无讹后,再填制“粮票发出登记明细表封面”。凭粮票发出登记明细表封面所列票别、数量登入“粮票收支存( )报告表”“本( )发出”栏内。
  第廿一条:粮票(料票)之收回:
  1.县以下基层单位依据供应户持粮食供应证或证明文件(十斤以下不要证明文件)附来之粮(料)票购买粮食(饲料)时,经审查无讹后,将持票购粮人姓名、住址、供应证字号、粮票来因、粮票数量详细登入粮票收回登记明细表,并加盖统一戳记。再开具发票收款付粮。并将购买之粮食数量填入供应证内。
  2.每日业务终了后依票面、种类分别清点,定量包扎,加贴封笺,注明票别、张数、斤数、使用次数、封扎单位、封扎日期,并加盖负责人、经手人签章,再与粮票收回登记明细表合计数核对无讹后,填制“粮票收回登记明细表封面”,并以粮票收回登记明细表封面的票别、张数、斤数登入粮票收支存( )报表“本日销售粮食收回粮票数”栏内。销售粮食收回之粮票附粮票收支存日报表随时悉数解缴。
  第廿二条:粮票(料票)的兑换处理
  凡本省出外省者,得发(换)全国通用粮票。如系兑换时,其兑换作收入与支出处理,收回之山东省粮票在粮食发出登记明细表上以红字减冲原发粮票数字,换之全国通用粮票以蓝字登入。如以现粮到粮食部门换取粮票者其现粮作收购处理,并发给粮票。
  第廿三条:军队出差人员领取和使用粮票(料票)的规定,按照省粮食厅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合通知执行。其领取具体手续:团队后勤部门可在拨粮计划数量内根据需要按月向当地粮食部门领取粮票(料票),其发票手续除遵前第十九条执行外,并由领票部队另出具领票收据,粮食部门逐级按月上解省粮食厅(属于领取兑换的全国通用粮票其收据单独开列,以免与地方粮票混淆),转报粮食部,凭以办理扣抵拨证计划和结算拨粮手续。

        第五章 报表、凭证、账簿格式及说明

  第廿四条:凭证、戳记规定:
  1.粮票申请领取书
  2.军队出差人员领票收据
  3.粮票调拨凭证
  4.粮票收回登记明细表
  5.粮票收回登记明细封面
  6.粮票发出登记明细表
  7.粮票发出登记明细封面
  8.粮票封笺
  9.粮票收回加盖之统一戳记
  10.全国通用粮票收据
  第廿五条:账簿、报表、结算凭证的规定
  1.粮票分类总登记簿
  2.粮票收支存月报表
  3.粮票收支存日报表
  4.粮票收发差额结算明细表
  5.需要粮票计划表
  第廿六条:凭证、报表、格式及说明:(略)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七条:本制度规定之凭证、报表为一般格式,各专署、市依本地区情况的实际需要补充之,但必须报省批准方可执行。
  第廿八条:本制度自一九五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各地提出意见报省修订之。

                              山东省粮食厅
                            一九五五年九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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