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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审 判
第一章 刑事审判
第一节 反革命案件
青岛解放初期,反革命残余势力、海外敌对势力不时派遣特务间谍进行破坏颠覆活动。青岛市人民法院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颁发的《约法八章》,本着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将镇压反革命作为首要任务,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立即予以逮捕。青岛解放后第三天,即将大汉奸姚作宾逮捕归案。对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在量刑时,按照不同情况予以惩处。对罪恶大者处刑重,罪恶小者处刑轻;反动职位高者处刑重,反动职位低者处刑轻;在解放前犯罪者处刑轻,在解放后犯罪者处刑重;解放前后都从事反革命犯罪者加重处罚;在历史上一贯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刑重;偶尔进行反革命者处刑轻。1951年1月,法院集中对46名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处以死刑。同年4月12日,又对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8月19日,青岛市人民法院对青岛市最大的汉奸姚作宾执行枪决。
1955年,全国开展了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运动。青岛市人民法院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和“既合法,又要及时”的审判原则及“少杀、长判、从严”的量刑原则进行审判。自1955年1月至1956年6月,法院重点审理反革命案件。其中,既有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也有现行反革命抢劫凶杀、涂写反动标语、煽惑群众闹事的现行反革命分子,还有美蒋特务机关派遣的间谍特务。对这些案件处理采取的措施是:凡有现行破坏活动和历史上有严重罪行、民愤大而又拒不坦白的顽固分子依法严惩;对真诚坦白的悔罪分子,一律给予宽大处理。如国民党特务徐培植,在香港接受国民党机关培训后,带密写药水于1955年1月潜入青岛,并数次向匪特机关输送中共军事、经济情报,被捕后拒不坦白,被从严判处。此案公开宣判后,震慑了反革命分子,教育了群众。反革命分子向Gov投案自首的明显增多,群众也纷纷检举揭发,特别是有些罪恶严重、潜伏隐瞒很深的特务分子也到Gov投案。如潜伏特务李忠和是台湾当局特务机关中尉台长,解放后进行潜伏,继续与台湾当局特务机关保持联系,投递情报,听了宣判大会以后,主动向Gov投案自首,被市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残余的反革命分子趁机蠢蠢欲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对敌斗争要抓得紧一些”的指示,对涂写反动标语的反革命集团坚决予以打击。196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反革命案件357件。1962年全市共审判现行反革命案件43件68人。其中反革命集团案5件25人。如以孙泰为首的“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山东省分会”,自1962年2月开始与台湾当局特务机关挂钩,报告其行动纲领,表示其反动目的。以周瑞章为首的“敌后工作队”,散发反革命传单,投递恐吓信,煽惑群众,制造混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具体处理原则是:对反革命集团的主犯、骨干分子以及幕后策划者坚决从严惩办;对从犯和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犯罪者从轻处理;对反革命态度坚决者从严,对参加反革命组织后表示动摇的从宽;对群众中由于一时受蒙骗,虽然有过反革命言论或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一般都予以从宽处理;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的,则不作反革命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思潮影响,混淆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以及反革命和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审判反革命案件搞了扩大化,主要表现在:一、把某些群众,特别是历史上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有历史其他问题的人,由于一时对Gov的某项政策不理解而说了几句不满的话,或是发了几句牢骚,而被上纲上线,冠以“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和伟大领袖”之罪,定成现行反革命犯,论罪科刑。二、因敢于伸张正义,被打成现行反革命而论罪科刑。三、把某些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的胡言乱语和所造成的危害以所谓的“政治疯子”作现行反革命罪论处,有的竟处以极刑。四、将某些由于种种原因,并无政治目的,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以图谋叛国罪论处。五、因进行宗教活动或是无知举动,被以反革命罪论处。如无业青年王滨元,男,是年21岁,平日喜欢写点稿件,曾因向阿尔巴尼亚驻华大使馆写贺信,获得回赠画报一册。在一次翻日历牌时,发现列宁诞辰一百周年纪念日。为索要苏联画报,于1970年3月8日向苏联驻华使馆写信祝贺列宁诞辰。1970年7月19日,被以现行反革命通敌罪,判决免予刑事处分。1966~1976年,在审判的218件反革命案件中,属于上述类型的169件。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实施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起诉的反革命案依法予以审判。1980~1986年,处理反革命案件3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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