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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49:计量标准志 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1979年7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各地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青岛市标准计量局从此开始承担并逐步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把质量监督工作作为标准化工作的组成部分。
  从1981年开始,青岛市开展了工业产品日常监督检验、国家统一监督检验、市场商品监督检验、质量纠纷仲裁检验等。到1987年底,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已形成制度,并对167类211种工业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验。


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一章 监督检验机构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980年8月,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质检所)建立,定编15人,属市经济委员会领导,办公地点暂时在江苏路8号标准计量局内。1982年在湛山征地新建检验楼,于1984年底竣工并投入使用,共计1832平方米。同年配置检验设备总值达40万元,当年完成检验600批次受检产品,产值为10亿元。1985年3月13日,市编制委员会以青编字(1985)18号文同意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划归市标准计量局领导的报告。同年6月25日,青岛市人民Gov青政发(1985)180号文颁发《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并规定该所主要任务是:1、承担产品和市场商品的监督检验。2、承担质量争议和仲裁检验。3、对申报优质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考核检验。4、承担新产品投产前质量鉴定检验和产品质量的认证检验。5、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统一检验、试验方法,培训检验技术人员。6、承担部分技术标准的起草和验证工作。
  1985年,该所完成检验1250批受检产品,产值达25亿元。1986年完成检验1625批受检产品,受检产品产值达30多亿元,业务收入突破10万元。
  至1986年底,市质检所在职人员为36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占80%以上,设置综合业务、机械、化工食品、电工、轻工和电器等6个科室,固定资产总值100万元。1988年5月,市质检所通过山东省标准计量局计量认证,并审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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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一章 监督检验机构

第二节 专业监督检验站


  1985年6月25日,青岛市人民Gov颁发的《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规定,纺织纤维、药品、食品卫生、锅炉(压力容器)等检验部门是法定的专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产品进行检验。1987年以后,根据《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认可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青岛市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认可了橡胶工业研究所和建材工业研究所等为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形成了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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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一章 监督检验机构

第三节 国家石墨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青岛是全国石墨制品的重要产地,全市石墨矿和石墨制品企业达25家。年产石墨12万吨,石墨制品约800吨。为了提高石墨制品质量,搞好技术监督服务,青岛市标准讲师局从1986年开始酝酿,争取在青岛建立国家级的石墨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全国石墨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基本情况和检测水平等进行了调查,获得大量资料和数据。同时,对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国家石墨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分析研究。同年,向国家标准局正式提出申请。
  1988年9月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技监局监发(1988)056号《关于筹建第二批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通知》,批准由青岛市产品选题监督检验所筹建国家石墨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1989年4月17日,市标准计量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正式签订了《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项目合同》。合同规定:“中心”建成后,工程技术人员由14人增加到38人,检测用房面积由600平方米增加到1500平方米;能承担全国石墨制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保证检验结果的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正确性,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一流水平的检验中心。1988~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投资150万元,青岛市人民Gov投资80万元,用于扩建检测用房。
  从1989年4月开始,首先对青岛地区生产的鳞片石墨和石墨板材等石墨制品开展了监督检验工作。到1990年,共完成82个批次的检验任务,对发展青岛地区石墨制品生产和提高石墨制品质量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同年,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中心”开始了对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山西、安徽、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和广西等15个省、市、自治区的18个铅笔生产厂家生产的高级、中级和普通级36种铅笔,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合格的30种,合格率为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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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一章 监督检验机构

第四节 纺织纤维检验所


  1950年2月,上海棉花检验联合过磅处在青岛建立办事处,地址在禹城路35号。其任务是对国营棉纺织厂调拨入库原棉进行纤维质量检验,出具棉花检验证书作为工商结算凭证。1952年9月,青岛办事处归华东纺织纤维检验局领导。1953年9月,改归华东纺织纤维检验局山东分局领导。1954年8月,山东省纺织纤维检验局成立青岛纺织纤维检验办事处,业务技术由纺织工业部纺织纤维检验总局指导。1956年9月归纺织工业部纺织纤维检验总局济南分局领导。1957年9月,青岛纺织纤维检验办事处随全国纺织纤维检验机构的撤销而撤销,业务划归山东省青岛棉麻采购供应站负责。
  1964年3月,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转山东省纺织工业局、山东省供销社《关于加强纺织纤维检验工作的报告》,决定恢复山东省纺织纤维检验局,地址在青岛市馆陶路3号。1971年6月,山东省纺织纤维检验局迁到济南,后改为省纺织纤维检验所,青岛设纺织纤维检验站。1976年12月18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省属青岛纺织纤维检验站下放青岛市领导,并更名为青岛市纺织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市纤检所),由市纺织工业局领导。1987年,青岛市人民Gov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Gov的指示,以青政发(87)7号通知,决定从1987年1月,将青岛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划归市标准讲计量局领导。同年11月,市标准计量局决定在纤维检验所内设置青岛市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全市纺织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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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二章 质量监督

第一节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


  青岛市从1980年开始对纺织行业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市标准计量局委托山东省纺织科学研究所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根据提供的数据进行处理。1985年转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测。同年3月,对21个企业的23种棉坯布检验,不符品等率为4.5%,二季度抽查14个企业的15种产品,不符品等率1.4%;三季度对4个重点企业4种产品的抽查,不符品等率为5%,三次相比,不符品等率有增大趋势,市标准计量局分别给予这些企业以警告,并限期整改。1986年2月,又对21个企业的29种棉坯布进行抽验,累计不符品等率降为2.9%。1986年5月,开始对色织布监督检测,共检测35个企业,47种产品,平均不符品等率为4.2%,问题比较严重的多半是乡镇企业或中小企业。因此,下半年监督重点是中小企业,每月抽验一次。年底不条款品等率都降在3%以下。1986年下半年开始对12个印染厂的27种产品监督抽查,不符品等率为13%。
  1981年,市标准计量局和市建材工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8个县属、1个社队水泥厂的产品进行晷检查。先从生产企业的化验室等质保体系入手整顿。其中6个企业合格,发了验收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企业停产整顿,次年才领到合格证书。
  1982年10月,山东省标准计量局向全省各地市标准计量局发出通知,要求对仪器质量加强监督,确保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同年10月15日成立青岛市仪器联合检查组,对市区6个糕点厂、4个酿造厂、8个肉制品厂、3个啤酒厂、13个冷饮生产厂的产品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82个产品,其中42个不合格,合格率不足50%,低于全省平均56%的水平。为此,市标准计量局决定对仪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合格证制度。发放质量合格证的企业可以继续生产,产品不合格的企业,限期停产整顿。为落实本制度,1983年3月,再次抽查13个冷食厂、3个酿造厂,仍有5个冷食厂产品不合格,受到了罚款和限期整顿处分。
  1985年,国家标准局制定了“各省、市、自治区及60个中等城市,每季将国家列入的质量检验产品抽查情况直接上报”的规定。青岛市被列入60个中等城市之中。当年,国家列入青岛市质量检验产品40项,山东省列入青岛市质量检验产品51项。市标准计量局根据自身能力,又将27类、35个企业的78种产品编入了青岛市的质量检验产品“目录”。“目录”明确了受检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和检验周期,落实了检验机构。根据要求,每季将监督检验产品质量情况上报国家和省标准计量局。这是全市范围内对产品质量进行有计划的监督管理的开端。
  1986年,根据前几年开展质量监督掌握的资料和青岛市工业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展3种监督制度:1、受检产品周期检验制度。当年列入受检产品214种,受检企业412个,受检产值30亿元。2、监督性抽查制度。对一些重要的原材料产品,特别是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群众关心的日常消费品,全年共抽查20种产品。3、统一监督检验制度。主要是对那些生产厂家较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较低,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实行统一检查。合格的产品,发放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可以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不许生产。全年共对477个企业生产的258种产品进行了周期性监督检验,合格率为80.56%;对122个企业生产的270种产品进行了监督性抽查,合格率为80.13%。对产品质量进行制度化监督管理,提高了产品质量,创造了好的经济效益。
  1985年6月,青岛市标准计量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即墨召开了全市食品、酒类、冷食企业负责人会议,会后签发了青标计字第16号文件。文件规定:生产单位必须领取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方可批量生产;新建企业经市标准计量局和市卫生防疫部门对生产地点、生产设备、化验条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工商部门才准予筹建;生产的产品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每月抽查一次,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据《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处罚。文件下发一个月后进行了抽查,对产品质量下降的企业都分别依法进行了处理。1986年4月,对市区66个仪器生产企业的130种产品抽样检验,共检验153批次,合格率只有62.7%,其中肉制品的合格率只有18%。同年7月15日,市标准计量局召开生产企业厂长会议,学习质量法规,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将检查中发现的总是如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自检把关等技术问题进行了具体指导。8月,市标准计量局对各县区质检部门统一部署,加强仪器质量监督工作。六县一区共检查184个企业的200个产品,其中合格产品144个,合格率72%,合格者发给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在后来的抽查中,发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率基本保持在85%以上。几年来,还对过节的应时食品,如元宵、月饼等生产企业突击检查。对重量足、质量好的糕点厂通报表扬;对质量差、重量不足的糕点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处理。节前3天,将检查结果公布于《青岛日报》,得到全市消费者的监督和欢迎。1985年9月,国家检查组来青岛。第一次抽查7个企业,7种产品,合格6种,合格率85.7%;第二次抽查4个企业,4种产品,全部合格,两次平均合格率为92.8%,高于全国28个百分点。1986年又在全市抽查24个企业15类35个产品,合格27个,合格率为77.14%,高于全国平均合格率7个百分点。同年,山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对企业产品抽查,累计抽查青岛市86个企业56类115种产品,合格94种产品,合格率为81.74%,高于全省12.48个百分点。青岛市产品质量在全国、全省均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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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二章 质量监督

第二节 市场商品质量监督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销者自觉抵制伪劣商品流入市场,青岛市标准计量局自1985年开始进行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工作衙是严厉查处失效变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假冒商标、掺杂使假、实物质量与铭牌标签不符等伪劣商品。
  1985年春节前,市标准计量局以市场销售的白酒进行抽查,第一批抽查24个销售点51种产品,检测结果是:合格32种,不合格19种。其中7种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强制销毁对人体有害的白酒6万瓶。1986年,抽查市内51个经销单位的罐头、白酒、啤酒、皮鞋、毛线等商品,抽查的146种商品中,不合格的72种,不合格率为49.3%。其中45种罐头有32种不合格,不合格率为71.1%。30种皮鞋中有10种不合格(其中6种为乡镇企业生产,以次充好)。最严惩的仍是白酒,18种白洒中,商标图案不符的假冒商品有9种,占50%。其中假“全兴大曲”甲醇含量超标,直接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对18个单位经销的50种毛线的检验结果表明:19种不合格,占38%,其中纯毛含量达不到标准的9种。针对以上情况,市标准计量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1986年4月5日国发(1986)42号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通知作出处理。1、对假“全兴大曲”予以全部销毁,售出的没收全部非法秘得,处以15%的罚款。2、对经销无厂名、厂址、劣质商品的,处以非法收入的15%的罚款,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教育。3、对47个质量总是严惩的商品,各有关经销部门要注明“假冒”或“处理”字样,由物价部门依质定价后方可销售。4、对外地生产的劣质商品,通知产地标准计量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改进。5、今后进入青岛市商品,一律要验收检验,没有检验能力的销售单位,应及时志标准计量局联系,否则责任自负。6、对生产劣质商品的青岛市企业,将另行作出处理。
  1986年后,为了防止劣质商品流入市场,对上万种商品除进行大规模检查外,还不定期地对市场突击检查,每次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市有关部门,并在《青岛日报》上公布。此举受到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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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二章 质量监督

第三节 国家统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1982年5月,国家标准局选择部分产品,按照“产品统一、部署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检验结果和小结格式统一”的要求,组织全国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青岛市将国家和山东省下达的统检产品项目,纳入青岛市每年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作为一种经常性的产品质量监督形式。统检的主要对象侧重于量大面广、质量不稳定,甚至质量低劣,并直接关系人民生活和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上报国家标准局、山东省标准局等领导机关。产品质量和企业质保体系综合判定合格者,颁发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1~3年,并在报纸公布,统检不合格的企业要进行整改,写出整改报告,提出复检申请。例如:用户因使用电热毯多次发生触电伤人、着火事故。为此,国家从1983年,将电热毯列入统检项目。市标准计量局自1985年9月23日开始,组织力量对此进行检查,发现合格率很低,立即采取措施。除严格检验生产部门的产品外,还规定商业部门销售的电热毯,凡是没有合格证书、经检验又不合格的,一律查封退货,堵塞从外地流入的劣质品。1986年4月,再对全市8个电热毯生产厂、10个消防器材维修厂进行统检,有15个企业达到统一标准,颁发了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有3个企业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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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二章 质量监督

第四节 仲裁检验


  1985年3月,市标准计量局开始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工作。同年,处理产销双方的质量争议案5起,仲裁价值5.4万元。1986年,青岛服装三厂购买外地染织厂价值42万元毛涤腈原料,入库后发现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协商破裂,服装三厂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原料检测,用3天时间抽查40批毛涤腈,分别作出二等、三等和等外的品级鉴定,定为100%不合格品。该染织厂在科学公正的数据面前,当场决定在限期内退还全部42万元货款,并负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1985~1986年,市质检所共承担委托检验产品、商品375个,总值8000万元,销售部门委托检验的商品占80%,其中约50%的委托产品带有仲裁性质。市标准计量局于1985年9月10日,设立质量监督电话,并在《青岛日报》上大力宣传质量监督工作,使之家喻户晓。至同年12月底,共处理群众举报和咨询的监督电话136起,涉及商品品种142个,为群众解决了商品质量“投诉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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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84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1985年12月2日,青岛市经济委员会(85)青经技字第419号文,《关于成立青岛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指出,该办公室设在市标准计量局。同月,市标准计量局设置该办公室,与局质量监督管理科合署办公。“许可证办公室”的职责范围是:1、督促检查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办法、细则的贯彻实施。2、组织协调市内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仲裁有关争议事项。3、组织市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
  1986年,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建立了水泥、橡胶、化工、机电、商办企业等5个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所属系统取证产品的初审工作,配合搞好全市取证产品的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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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二节 监督管理


  1986年1月开始,青岛市许可证办公室对170个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与国务院部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联系,理顺关系,取得支持。同年,市许可证办公室在胶南县第三纺织机械厂进行初审试点,统一初审标准,提高审查质量,然后对57个企业进行了初审,其中有14个企业通过复审合格。截至年底,全市有24种产品,33个生产企业禽了国家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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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四章 优质产品评选与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79年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 (以上简称《奖励条例》)。《奖励条例》规定:从1979年起,对工业产品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国家质量奖。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也同时开展了部优质产品、省优质产品的评选活动。同年9月,市经济委员会、市标准计量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待业的主管局、公司,共同参与优质产品评选活动,由青岛市标准计量局标准化科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优质产品评选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宣传贯彻创优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2、贯彻上级创优计划的落实,进行优质产品的初审、推荐。3、负责优质产品标志的管理。4、监督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对质量波动或下降的优质产品,提出处理意见。5、有关优质产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1984年12月23日,市标准计量局成立“质量监督科”,市优质产品评选工作改由该科负责。
  1987年7月1日,市编制委员会以青编字(87)209号文批复,市标准计量局成立“青岛市优质产品评选办公室”,成为专职的综合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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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四章 优质产品评选与管理

第二节 评选与管理


  从1979年国家开展优质产品评选工作到1987年,青岛市标准计量局在优质产品的推荐与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了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
  优质产品的推荐 1984年初,市经济委员会和市标准计量局根据山东省标准计量局下达的创优计划,编制了《青岛市产品质量升级规划》,由各工业主管局(公司)下达所属各企业做好评优准备工作。同年9月,开始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经过初审,共推荐200种产品,报省标准局审定。当年,青岛第三针织厂生产的“蓝天涤棉运动装”获国家金质奖:青岛地毯厂生产的“高级手工地毯”获国家工艺美术品金杯奖;有9种产品获国家银质奖;131种产品获省优质产品奖;42种产品获国务院各部优质产品奖。
  优质产品的复查 1980年2月,山东省经济委员会(80)鲁经技字第37号文《关于1980年国家质量奖和省优质产品评选准备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对1979年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由各地、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标准计量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复查。从此,优质产品复查列入每年的经常性工作。年初下达复查计划,提出要求,复查结果汇总上报。对质量波动或质量下降的优质产品限期整改,仍达不到优质产品水平,即撤销优质产品证书和标志。1979~1986年,全市共获国家质量奖53种,省优质产品434种,国务院各部(总局)优质产品191种。全市获优企业239个,产值为25.5亿元,占总产值的23.3%。其中85种产品采用了国际标准,125种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69种产品实行了优质优价,优价总额为5100多万元。
  优质产品的日常管理 要求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做到:(1)建立优质产品技术档案,按照优于现行技术标准的内控标准(1986年改为山东省优质产品补充核技术条件)或国际标准生产;(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工艺、工装和检验设备管理,杜绝质量事故发生;(3)所用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严格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投产、不安装;(4)认真处理产品质量反馈信息。
  优质产品标志的管理 1980年1月30日,山东省经济委员会颁发了《山东省优质产品标志实施细则》,规定优质产品可以在包装上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订的“优质产品标志”,其质量只能提高不能降低,质量一旦下降,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市标准计量局对使用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考核,发现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时,上报省标准计量局,并由省标准计量局决定停止使用或撤消其优质产品标志。恢复使用标志时,需报省标准计量局批准。1985年,全市共复查优质产品239种,对生产中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或产品质量有波动的30个工厂,责令限期整改,进行第二次复查,其中有两个厂生产管理仍然混乱,产品质量下降,已经不具备生产优质产品条件,报请省标准计量局同意,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停止使用优质产品标志。
  青岛市优质产品的评选 1986年,青岛市被国务院批准为经济计划单列市,根据国务院经济委员会规定:“对计划单列市实行质量工作单列,可评选市优质产品,该产品等同于省优质产品;可直接申报部优和国优;可以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实行一次性奖励和优质优价政策。”1987年,青岛市经济委员会颁发《青岛市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市标准计量局成立“青岛市优质产品评选办公室(处级)”;全年共评出市优质产品14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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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五章 纺织纤维检验

第一节 棉花纤维检验


  青岛是中国纺织工业基地之一,是棉花的重要销地。早在1929年,青岛就设置过棉花检验处,针对棉花商贩掺水掺杂的不法行为,以棉花的含水、含杂进行检验。
  建国后,1950年,青岛成立棉花检验办事处,对工商交接的成批棉花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1957~1963年,青岛棉花检验办事处随上级机构撤销。这期间,产地棉花检验工作由市供销合作社承担,自行检验出证,直接交纺织厂使用。在验收中发后异议时,由工商双方协商解决。
  自1973年,山东省纺织纤维检验所麦收山东省商品检验局共同承担进口棉花检验任务。凡经青岛进口的棉花,由青岛棉麻供应站报验,由省商品检验局和市纺织纤维检验站共同执行秤重、扦样、检验、出证。
  1973~1984年期间,共检验外棉105个国别、216艘次,达830238.95吨。两单位的检验人员均在有效索赔期间完成全部检验程序,保证了国家利益。外棉流向除青岛市以外,还调拨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等省。1978年国产棉花上市后,青岛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加强了检验,并增加对棉花纤维物理性能指标的测试。自此,青岛纺织纤维检验所改出两份证书,一是以品级、长度、水分、杂质检验结果为结算凭证;二是以细度、长度、成熟度、强力等指标,指导纺织厂配棉和统一验配技术。
  1984年10月,国家允许各棉纺织厂到产地自行采购棉花,随行就市直接进行结算。棉花供应渠道发生变化后,出现了抬高棉花品级、抬高价格和压低棉花品级、压低价格的问题。为此,青岛国营第三棉纺织厂、第五棉纺织厂、第六棉纺织厂、第八棉纺织厂、第九棉纺织厂和第十棉纺织厂以及崂山县棉纺织厂都先后和青岛纺织纤维检验所签订了委托检验合同。由纤检所进行秤重和品质检验,公正地处理农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1986年,青岛市标准计量局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审计局、青岛市供销社组成了青岛市棉花收购检查组,贯彻中央和山东省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工作的指示,赴青岛产棉区平度县监督检查棉花收购工作,使棉花收购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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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五章 纺织纤维检验

第二节 化学纤维检验


  1965年,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和中央纺织工业部联合 召开进口化学纤维检验方法起草会议, 驻青岛的山东省纤维检验局派员参加起草工作。1966年,山东省商检局与山东省纤检局达成协议,将青岛口岸进口的中央外汇订货的化纤检验业务交由纤检机构管理。同年,纤检局派3名技术人员到商检局学习,统一了操作方法和检验程序,并正式开展进口化纤检验业务。1966~1970年,检验进口人造棉共8000吨。
  1968~1973年,曾由青岛纺织纤维所、山东省商检局及青岛、济宁麻纺厂组成青岛口岸黄麻联检小组,检验进口黄麻3批,计14734.1吨。1971年,山东省纺织纤检局迁址济南,化纤检验业务由青岛纺织纤维检验站承担。自1973年开始,进口化纤数量和品种逐年增加。1971~1986年,青岛纺织纤检所检验各种化纤累计2381批,货物总量352026.6吨。其中,化纤长纤维1307批,48974.9吨。主要品种有:涤纶加工丝、涤纶长丝、锦纶长丝、弹力锦纶丝、人造丝。1981年后,增有少量胺纶丝、聚脂金丝、锦胺丝、铜胺丝等。化纤短纤维1074批,303051.7吨。主要品种有人造棉、人造毛、涤纶棉、腈纶棉等。进口化学纤维经青岛港入关后,由山东省纺织工业厅青岛供销公司办理报验。具体流向,除青岛市纺织、针织、毛纺、丝绸工业厂站外,还调拨至山东、河南等省的几十个用户厂家。青岛纤检所检验进口化纤,直接到现场按比例抽样。在标准试验条件下,进行物理指标测试和化学试验分析。根据不同品种纤维,出据纤度、纤度偏差率、强度断裂伸长、沸水收缩率、含油率及残余扭矩等质量结果。检验费额按整批货物总值的2.4‰折合人民币收计。1986年开始,青岛纤检所开始对青岛化学纤维厂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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