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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盐  政
第一章  管理机构



  德国侵占青岛后,胶州湾盐场,疏于管理,至1909年始在阴岛设巡捕局,管理滩场征收捐税。1914年11月,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胶澳盐场由日本驻青岛守备军司令部兼管。北洋Gov统计时期,1923年底成立青岛盐务稽核支所、青岛运副公署和青岛盐务缉私警长办事处,管理青岛的盐政、产销和缉私护税工作。下设12个滩区,3个缉私分区和专管盐的集存、验放、盐质检定、征税等工作的验放处,以及驻厂验矿处(后改为秤放处)、盐质检定所等6个单位。1929~1931年,曾进行过3次局部调整,1932年8月,南京国民Gov财政部始将这些盐务行政机关统归于青岛盐务稽核支所管理。至此,青岛盐务的产、运、销、税、缉五大要政归于统一。1937年4月,南京国民Gov收回盐税主权,改组了中央及各地盐务机关,在今之青岛盐区,成立了胶澳、金口两个盐场,隶属于山东省盐务管理局。
  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在湖南路15号组成了伪青岛盐务管理局。该局直属于伪华北政务委员会财务总署,设有总务、产销、会计、检定、盐警等5个科和1个硝磺处;产销经营及向日本运盐,则由伪山东省盐务局驻青岛办事处和山东盐业株式会社管理。该社下设女姑、后韩家监理所、东岸出张所(包括芝罘、石岛、威海卫出张所)、青岛山东盐业化成工厂、青岛永裕精盐公司。山东盐业株式会社有日华兴业、日本盐业、三井物产、三菱商事、北支那开发株式会社、田中国隆商店等6家股东。
  1945年12月,南京国民Gov在青岛组建了山东盐务管理局。随后又于1946年2月成立了青岛盐务管理分局,与山东盐务管理局合署办公,专管胶澳盐场产、销、运输业务。同时将敌伪山东盐业株式会社盐田、工厂改组为青岛制盐厂(含青岛永裕精盐公司的盐田、工厂)。1947年6月,裁撤青岛盐务管理分局,成立胶澳盐场公署,与山东盐务管理局划分工作范围分开办公,由上海路6号迁址大港沿2号;同时撤销青岛制盐厂,并将作为敌产予以没收的原青岛永裕精盐公司的盐田、工厂发还给该公司。1949年2月17日,山东省盐务局发文,撤销了胶澳盐场公署,该局自3月1日起自办场务至6月2日青岛解放。胶澳盐场下设的12个盐区,自1922~1949年没有变动。青岛解放时,中国Our Party和人民Gov接收了南京国民Gov山东省盐务管理局、胶澳场署及其15个下属单位,计349人,后又收容流散盐警139人,正式成立胶澳盐务局,并将原解放区的胶州盐务局并入其内,于上海路6号办公。该局设有行政、征收、秘书、总务、人事等5个科室,下设大港、女姑、南万、后韩家、潮海、龙泉、小场等6个盐务所,沧口、下崖、马哥庄、西南、海庄、辛安、吴家、王家滩等9个盐务分所,1个放盐处和1个盐警监护营。人员4255名(不含监护营),其中盐工盐民3737名,统管胶澳盐区的生产、税收和缉私工作。运销工作则由中国盐业公司青岛支公司进行管理。
  1950年胶澳盐务局改名为胶澳盐场管理处,并迁址胶州路5号,1953年又移驻即墨县马哥庄,行政科改称场产科,增设计划科。原在东洋嘴驻防的监护营改称盐警大队,并将胶南县小场盐务所及其分所划归日照盐管处。1953年,大港放盐处由胶澳盐管处划归中国盐业公司青岛支公司领导,后改称青岛盐业运销管理处。之后,又划归青岛市盐务局。其生产经营管理,分4种经济类型,各成系统:
  国营东营盐场:1950年5月建成,6月2日设立山东制盐公司经营,隶属于盐务总局。1958年下放,成为胶州盐务局下属东营盐场。
  地方国营盐场:于1955年春进行了盐田改革,没收地主盐田和征收富农盐田为国有,同时成立省属地方国营胶州盐场,下设女姑、南万、下崖、马哥庄、萧家、王家庄、潮海等7个段。
  公私合营盐场:私营永裕盐业股份有限公司,1954年6月实行公私合营,同时改名为公私合营永裕制盐公司,并于1957年1月1日,将其女姑、海西、南万、马哥庄、后韩家原盐生产部分的5个滩场办事处的盐田划归地方国营盐场,永裕制盐公司仅管理加工盐及化工生产(1967年1月1日改名为国营青岛盐化厂)。
  个体民营盐场:1955年胶南县的辛安、建华(1959年1月改称龙泉),1956年局直属的红星、前进、建国、红旗(现均属东风盐场)等10个高级盐业生产合作社成立,由胶澳盐管处及其下属的10个场务所进行管理。1956年8月10日成立胶州盐务局,驻博山路51号,11月21日迁址即墨县马哥庄,同时建立青岛办事处。胶州盐务局设有秘书、人事、保卫、生产技术、计划统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物资供应、基建、储运、合作、监察等10个科室,及下属女姑、南万、马哥庄、潮海等5个盐场和龙泉、辛安两个场务所以及摩天岭、张哥庄2个放盐处,另外还有青岛办事处及职工医院各1处。
  1958年胶州盐务局由省属下放到市管,改名为青岛市盐务局,局级领导和局机关科室未变动,下属单位除5个盐场外,3月又分立出海西、上崖、程哥庄、王家庄、东营(总局下放)5个盐场。原10个盐业社中,局直属8个盐业社未变动,辛安、建华(龙泉)两社移交胶南县盐务局领导。同时,原属日照盐管处的尹家山、小场2个盐场亦划归胶南县盐务局;原属金口盐管处的大桥、芝坊、泊子等3个盐场划归即墨县盐务局领导。即墨县、胶南县盐务局归口青岛市盐务局管理。1960年1月,局属8个盐业社全部转为地方国营盐场,至此,原胶州湾局属4种经济类型的盐场,变成了单一的国营经济实体,同时将10个盐场并为7个,撤光彩了海西、上崖、王家庄3个盐场的建置。1961年行政区划变动,即墨县划给烟台地区;胶南县划给昌潍地区,两县盐业单位随着划出。经过调整,至1965年青岛市盐务局设秘书、人事、保卫、生产技术、财务、供销、基建、动力科及政治部、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武装部、监委、团委、工会等16个科室,下属企事业有女姑、南万、程哥庄、马哥庄、张哥庄、潮海、东营盐场和修配厂、大港运销处、职工医院及公私合营永裕制盐公司等11个,全部职工3707人,其中工人2903人,管理人员416人,技术人员26人。
  1965年秋,为实施老滩技术改造,大沽河以东,白沙河以西各国营盐场,先后进行合并和局、厂机构调整:马哥庄盐场并入程哥庄盐场;1967年1月将公私合营永裕制盐公司,改为国营青岛盐化厂;1968年程哥庄与张哥庄盐场合并,定名为青岛东风盐场。1978年潮海盐场并入东风盐场后,1979年1月,随着区划变动,3县1区8个集体盐场和7个盐务所由青岛市盐务局归口管理。除大桥盐场是政企合一外,其他7个是场与所同名,场管生产、所管盐政。为此,增加国家干部41人,工人36人和集体所有制职工1396人。1983年7月18日中共青岛市委决定,青岛市盐务局改称青岛市盐业公司,未及1年,又于1984年4月20日加挂青岛市盐务局的牌子,实际是一套机构两种职能。1985年女姑盐场并入南万盐场。同年3月,成立了胶南县盐业公司,撤销了龙泉、小场、尹家山等3个盐务所。1986年2月,局机关设置审计科,负责内部审计工作;5月原青岛市盐务局设计室更名为青岛市制盐工业设计室,该室与局基建科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88年9月成立了即墨县盐业公司。1989年青岛市盐业公司(青岛市盐务局)机关在编处室19个,下属及归口管理企事业和行政单位25个。其中,专管盐政的盐务所4个,既管盐政又管生产的盐场(公司)13个,其他企事业单位8个,盐业职工6512人。


第六篇  盐  政
第二章  盐 法



  建国前,先后实行的盐政法规主要是无税、征税和专卖(含委托专卖)等3种制度。
  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时,盐田开筑、晒制并无制度,运销也处于自由状态。1909年德国胶澳总督府曾设专门机构,加强滩场的捐税管理。1911年3月12日,德国胶澳总督发布盐田规则,总督府管辖采盐权,盐田5000平方米即年征滩税国币4元;外运出口100斤纳费0.03元,以取得采盐、输盐自由。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仍沿用德占时期的旧制度,所有青岛盐务均由日本青岛守备军司令部兼管。并制发盐田许可证,并由滩户收存。此证如同田地契约,用以证明对滩田有晒制之权。其海盐销岸,日德侵占时期相同,虽准行租界以内,实则较近的原东岸销区,仍有济销食用青岛盐的地方。
  1923年12月16日,成立了青岛盐务稽核支所管理青岛盐政,仍沿用日占时期的旧制度,发放制盐许可证,延续到1931年4月,才由南京国民Gov财政部下令作废,但翌年又令滩户前往各个验放处登记注册,准备确权发证,同时实行滩户连环保结制度(三家滩户协约互相保证,严防偷盐和放销私盐,一家违法,三家同罚)和食盐商贩注册,以强化产销管理,并遵照青岛向为自由贸易区的历史习惯,实施比其他省轻微的盐税。从此,青岛产销税管理始渐步入常轨。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伪青岛盐务局管理盐政,由山东盐业株式会社统计产销,改为青岛物资对策委员会严加控制。产盐实行民制官收,食盐销售实行统制,指定专商设店承销官盐,其他禁售并限购。1945年后,南京国民Gov实施盐政纲领(条例),废除盐专卖(官收、官运、官销)政策,并重申取消专商引岸制度。从此,胶澳盐产制度,官、商、民兼而有之;而运销则推行自由贸易政策,任何商人皆可就场(坨仓)交税领运。建国前的历代盐政,除无税时代的自由制外,都由盐务机关对产、销、税统一管理,产、销均须批准领取执照,依法纳税交价,否则为私,以律处罚。
  1937~1949年时期的解放区,人民Gov的盐务基本政策是广泛发展盐的生产,轻税倾销,使青岛日本侵占当局与国民党减少盐税收入,并依靠盐税收入支援革命战争。建国之初,胶澳盐区执行首届中国盐务会议决定,以国营经济为领导,公私兼制、兼运、兼销、加强计划性,以销定产、定运,就场(坨)征税,税不重征和搞好缉私保盐护税的方针。并实行产、销分开,由青岛市盐业公司管运销,胶澳盐场管理处管生产、税收和缉私。
  建国后,1950年第二届中国盐务会议决定,自1951年起,胶澳场产盐由中国盐业公司(实际由华东盐务管理局代办)实行全面包购、包销、包税。为发挥私人资本力量,青岛永裕公司商办运销,延至1954年年底停止,并将税收以销盐担数(20担为1吨),改按货币计征,不再以(大)小米折实计算。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Gov政务院批准《关于执行大盐田归国有的决定》、《关于人民盐务缉私部队领导关系和编制的决定》,同时中央财政部亦颁布了《制盐申请许可规则》和《全国盐场管理规则》。1951年1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又颁布了《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等。这些盐业基本法规,在胶澳盐区进行了认真贯彻,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场产、集坨、公收、储存、配放、运销、各类用盐管理和缉私护税等方面,分别感动1954年制订了查报产制度。1958年3月制订了《运销集坨管理办法》、《分等收放制度》和《仓坨管理实施细则》等,并在青岛盐业体制下放后,将原属商业系统的青岛盐业运销处的储运业务和原属青岛市供销盐业经理部的销售批发业务,先后于1958年和1966年5月并入青岛市盐务局大港放盐处管理。产销关系的理顺和切实可行的盐政管理办法,对有计划地组织产销,保证国家盐税收入和企业的增产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体制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而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盐务局先后认真贯彻执行了1978年12月15日轻工业部《盐的分配调拨办法》、1981年1月19日财政部、轻工业部报国务院审批的《盐业行政管理办法》、1981年5月1日青岛市人民Gov《关于保护盐业生产的通告》、1982年9月13日山东省人民Gov《关于加强盐业产销管理和缉私护税的布告》、1984年7月31日轻工业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运销私盐问题的通知》、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1985年7月1日起试行的财政部《盐税稽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颁发的《轻工业部盐的分配调拨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72号文关于发展盐业的几个问题和部管统配物资管理等一系列文件,并据此自定法规,主要是:
  场产 沿海滩涂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发晒盐,如开发或加工原盐,均须依法经省级盐务部门批准,并实行制盐许可证制度,不得随意自行生产。产盐要纳入国家计划,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各种盐质都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生产劣次产品。晒盐或加工制盐停业或变动规模,均须原批准机关许可,不能自行其事。
  运销 盐自1959年起列为中央统一调拨物资,由轻工业部委托中国盐业公司行使分配调拨权。1987年中央批准青岛市为计划单列市后,青岛市盐务局可直接行使当地分配调拨权。盐的分配调拨,要贯彻执行统一计划、分区平衡、合理储备的原则。按照产销区划规定,划片定点,就近就地供应,进行合理运输。其中,食盐、供应出口盐、国家储备盐是指令性计划,要管住、管好;工业盐、农牧盐、渔盐是指导性计划,要逐步放开、搞活。计划编制程序由各级盐业公司,据市场供需平衡自下而上提报计划建议,经轻工业部报国家计委批准,自上而下逐级下达。下达计划由各级盐业公司具体安排,并报当地计委平衡后,按计划统一供应市场,组织各类盐的收购、分配、调运、储存和批发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盐业运销单位之间,反对互销销区、贴税、让利、降价倾销和择价进货、迂回转运;供需部门之间,依法按计划购销,不准自由选择。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有关商店、基层供销社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集体和个人经济单位经营,并向有关盐业批发单位进货,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保证市场供应。
  盐禁与罚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制私运、私销各种盐;严禁偷税、漏税、投机倒把;严禁私分、倒卖、转让挪用和食用减税的工、农、牧、渔业生产用盐。违者按《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1985年7月1日起试行财政部《盐税稽征管理暂行办法》,以此件和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盐税稽征与管理。规定纳税人按期缴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鉴定、辅导、检查。销盐要报运单,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方准出场(厂)或出坨。运输时,发票、准运证与盐同行,票证与实物相符,并对减税盐、免税盐、储备盐及盐税违章处理和奖惩均作了具体规定,使盐禁与罚则日趋完善。同时要求盐务、税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缉私护税,确保国库收入不受侵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盐务局根据中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青岛市盐业计划、生产、质量、运销等方面的盐政管理制度。1982年设置了4处盐区公安派出所和1个经济民警中队;1983年7月18日,青岛市盐务局改称青岛市盐业公司;1984年4月20日加挂了青岛市盐务局的牌子,以利于行使Gov职能,使盐业产销经营与盐政管理两不误。特别是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2日由李鹏总理签发的国务院第51号令发布施行的《盐业管理条例》,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并对盐政主管、资源开发、盐场(厂、矿)保护、生产管理、运销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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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盐  政
第三章  盐 税



  1997年德国侵占青岛后,1909年始在阴岛设巡捕局开征滩税,每5000平方米盐田,年收国币4元,分4月1日、10月1日两期缴纳;还定有销盐章程,凡运盐出口,每100斤盐纳费0.03元。存储及载船费0.03元。1911年,盐课才正式定名为盐税,此后德人开始征收盐税。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一切沿用德制。北洋Gov收回青岛后,税率仍属轻微,增征亦较他省为缓。青岛食用粗盐税率,自1923年3月20日起,每担征税0.4元,与中国其他省的盐税税率比较最轻微,至1926年5月15日增至每担0.6元。1931年因金价暴涨,南京国民Gov财政部以原有盐款不敷摊还外债之需为由,规定食盐场税每担增征摊还外债附税0.3元,但由于青岛本属自由贸易区域,一旦骤增,恐出事端,故于5月间将附税减半增征,连同原有税率每担计为0.75元,是年9月又增征0.15元,1931年青岛食盐税率每担共为0.9元。1932年由盐务署与稽核所呈财政部调整盐税,胶澳盐区自8月1日起,每担再增场税0.6元,青岛食用粗盐每担共为1.5元。1935年每担食盐增至2.6元。另外还有一些名目繁多的附加税。渔盐课税,民国时期仍沿用清末定例,一般按食盐税率减半征收。工业盐税率,1922年初定每担0.2元,后为奖励工业用盐,每担仅征0-.03元(1946年10月1日起一律免税)。农业用盐,因零星使用均购买税盐(自1948年8月起免税)。输出盐自1926年实行的每担税率:日本食盐0.03元、日本工业盐0.06元、朝鲜盐0.12元、香港盐0.2元。储运盐税率,自1927年开始济销(急用调运),湖南、河南、安徽、徐州、鲁西等地区,每担正税2.5元,附税1.5元,河南与安微还有摊还外债附税0.3元。精盐税率,初无税率,均按当地粗盐税率缴纳,自1921年变更,新订章程税率每担2.5元,永裕盐业公司自1925年生产精盐供应市场,即按此税率执行,但缴纳办法有所变化:1923~1926年,在产地发运一次完税;1927年改按产地征2/3、销地征1/3;1929年又改为产地、销地、中央各征1/3。各种盐的税收,1923~1932年年均为453512元,从未超过百万元,不到两淮的1/10,主要原因是青岛盐出口多、税率轻微,且销区小、精盐滞销。
  1937~1949年间,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华战争和国民党发动内战,使中国经济遭到严重摧残,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盐税税率变动频繁,并大幅度上升,特别是从1947年初到青岛解放前夕,2年4个月的时间内变动了16次。1949年4月底比1947年1月初,食盐税增长了29666倍,渔盐税增长了48000倍。
  建国初期,青岛盐业是产税合一,统由胶澳盐务局(1950年改称胶澳盐场管理处)管理,局内设有征税科和人民盐务缉私部队(1952年撤销),专管盐政和缉私护税。自1958年7月1日起,青岛市的盐税征收工作,由青岛市盐务局交给青岛市财政局(当时财税合一,1984年1月1日分立出市税务局)办理,但仍由盐务局所属的放盐处、盐所(场)代收盐税。盐税税率,在青岛解放之初,变动仍然频繁,增减幅度较大。胶澳盐务局第1号通告中规定:销食盐每担征收盐税500元,渔减半(1950年改按30%征收)每担250元,工业盐免税,输出未解放地区或国外者每担征收100元。每担内销食盐税,最高为19.1万元。为减轻人民负担,1950年6月1日定为7万元。1955年随着币制改革每担税率调整为:食盐8.6元、渔盐2.1元、农牧盐3.44元。1959年12月15日计量单位改担为吨(每吨20担)并下调税率,每吨食盐159元、渔盐29元、农牧盐55.80元,以后近25年变动不大。1984年5月1日起按财政部通知,调整8类工业盐免税规定:酸碱、制革用盐,改按规定税额减90%征收盐税;肥皂用盐改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盐税;冶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和其他工业用盐,一律恢复按全额征税。财政部、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以下简称两部一局)通知,自1984年5月15日零时起,原盐每吨税率由159元调减为154元。10月1日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税率表》中规定,每吨山东盐税率为:海盐,国营盐场154元,集体盐场150元;精制盐154元;洗粉盐154元。10月13日,财政部通知将工业盐调整为定额征收盐税,酸碱、制革用盐每吨征税15.40元;肥皂、饲料用盐每吨征税77元;农、牧、渔业用盐暂按规定税额执行。从1985年1月1日起,按两部一局通知,山东省精制盐税额由每吨征税154元减为按130元征收;洗粉盐税额由每吨154元减为按140元征收。1986年,根据国务院的批示,两部一局连续通知,自是年7月1日起,为解决零售企业经营盐的实际困难,减征食盐税额,提高批零差价,山东省内销售的各种食盐每吨减税12元;自11月1日起,为解决盐的生产单位的实际困难,减征食盐税,提高出场(厂)价,山东省每吨原盐减税18元,洗精盐减税16元,精制盐减税21元,洗粉盐减税18元。自当年12月25日起,按山东省一轻厅、财政厅、物价局通知,农业、渔业用盐取消减征盐税,执行与食盐同税的规定。1989年11月25日起,按国家税务局通知,对牧业用盐减征盐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个别地区如有特殊情况,仍需给予减税照顾的,应按税收管理的规定另行报批。1949~1989年青岛盐税收入累计近11亿元,为国家投资盐业建设1.36亿元的8倍多。建国初期,销售全税食盐占总数的90%以上,而免税或减税工业盐仅占6%以上。销盐发展到1989年则与此相反,销售全税食盐仅占总数的5.42%,而减税工业盐的销售比重高达94.56%。1952~1962年,年均盐税收入3919万元,1963~1985年,年均盐税收入2117万元,1981~1989年,9年平均盐税收入仅在1800万元左右,比1952~1962年年均税收入减少了54.07%;而1981~1989年,9年平均原盐产量为51.63万吨,比1952~1962年年均产盐32.43万吨,提高了59.20%。这一状况说明原盐产量虽然增加,但盐税收入反而减少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盐的消费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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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盐  政
第四章  盐 价



  青岛近代盐价,其涨落趋势与其他商品一样,因供求多少而异。1987~1916年,青岛粗盐中的普通并等盐在产地每百斤值华币(下同)0.04~0.05元;在市场上每百斤价格大约0.12元。上等盐较普通盐增加三四成,运至青岛其价值增至0.20元上下。1917年青岛盐大批输销日本,加之1918~1919年日本国内连年闹盐荒,盐价暴涨,至1922年为止的6年中,每百斤价格回旋于0.30~0.50元内外。北洋Gov收回青岛后,青岛原盐输往日本的协定,因日本Gov从中作祟而未能签约,至使滩坨存盐堆积如山,无法疏销,盐价降至每百斤0.25元。至1926年中日青盐输出协定虽已签约,但因日本仍不如约购买,产盐积压严重,每百斤盐降至0.15元。1927年以后,湖南省、河南省及安徽省的宿、涡二县与鲁西各县,纷纷借运青岛盐,疏销后盐价渐高。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盐价上涨幅度开始增大,至1945年4月1日,青岛滩盐场价每担(100斤)涨到30元(国币,下同),市售粗盐牌价每市斤2元、精盐每市斤3元从1946年到1949年4月,计3年4个月中上涨72次,年均20余次,涨价倍数为:场价776.5亿倍、外销价102亿倍、小港仓价30亿倍、各场各所场仓价318.5亿倍、税费8.7亿倍。
  盐价核定范围:一是场价,包括成本(设备费、工资、运储费、修理费、卤耗及其他组合,1946年增加代垫本子金,当年又剔除)、酌定利润、盐业团体经费,1948年9月又增列盐场建设费。二是大港外销价(坨价),场价、坨地搬卸杂费等,又另加垫付盐价利息和归坨盐途耗保险费,及场价内运驳起卸费。三是仓价,对小港盐仓,因在市区,由滩集仓运程较远,故仓价较高;对各场务所,就近集坨,执行较低的场仓价,仓价以场价、正税、偿本费及福利费组合。旋改以坨价为盐本,再设备及税费。继又增列垫付盐价利息及归坨盐途耗保险费,与坨价同时执行,后仍改为以场价计算。四是税费,青岛粗盐含正税、盐场建设费、盐工福利费、偿本费等。1948年9月又将各费剔除,从此此项纯系盐税。再制盐与洗涤盐之税费如同粗盐,仅加列燃料、工资两项。按照以上核价范围,在物价不政党的情况下,经批准选定制盐者按日常18种生活必需品的平均增涨率,作为调整盐价的标准,从而保证了生产者的利益,也使消费者有充分的食盐供应。
  青岛解放初期,市场物价还不稳定,盐价是根据“担盐斗米”(100市斤盐折合15市斤玉米)的交换价值,采用“盐粮比价”,盐价随粮价涨落而升降的浮动办法自行定价。之后,便在统一计划下,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合理制定和调整盐的各种价格,兼顾生产、消费和贩运三者的利益。1951~1954年间,对胶澳盐场1 348.25副民营盐田,分别不同的生产关系(雇工晒盐占10.41%、自滩自晒占26.89%,合伙分晒占62.70%)进行了成本普查。以后又根据海西、南万、马哥庄、王家庄、龙泉等5个场的11个生产组、合作社、互助组等不同的经济类型进行了高、中、低3种典型调查。通过反复证落实费用,初定原盐收购价每担4 000元(旧人民币),成本占70%(其中,含盐工工资80%;工具折旧6.6%;维修费8.7%;固定资产折旧2.2%;储存费2.5%),利润占30%。1955年随同币制改革,每担收购价调为0.79元(一等盐,下同)。1959年12月15日下调税率并改担为吨计量,将收购价相应调为20.880元。1964年在省调整收取平衡差价的同时,分别依照当时每吨生产成本15.01元(含工资41%计6.16元,费用59%计8.05元),利润占成本35.3%计5.29元的基数确定了多种类、不同等级的价值、费用定额,从此20多年以来未再变动。盐价有收购价、出场(厂)价、分配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等一套相互联系的价格体系。由于盐的产地分布条件、运输条件、运销区域和盐质水平的不同,定价时要考虑到各盐场之间、批发与零售企业之间的合理差价。1964~1980年调整的各价分类、分等级和有关费用均以元/吨为计算单位。
  收购价(公收价) 经1964年调整的国营盐场收购价为:优质24.30元,一等23.30元,二等20.30元;集体盐场称公收价为:优质28元,一等25元,二等21元。收购(公收)价是生产成本加利润,这是就地产制、就地堆存盐的基本价格,开始时是供系统内调拨移储盐的结算价格,以后是只作生产场内部核算成本的标准,对外不用。
  出场价 经1964年调整,由收购价、运输费、储存费组合而成。优质29元,一等盐28元,二等盐25元。这是各场集港盐结算价,不含盐税和平衡差价。
  场放价 经1964年调整,场销价或销售价,包括盐税、公收差价和出场(所)价,用于就场放销供应当地用盐的销售价格。以吨计算,按用途分:食盐,优质盐194元、一等盐193元、二等盐190元;渔盐,优质盐64元、一等盐63元、二等盐60元;工业盐,优质盐35元、一等盐34元、二等盐31元;农牧盐,优质盐90.80元、一等盐89.80元、二等盐86.80元。
  青岛坨(6号码头盐用坨地)盐价 经1964年调整,包括盐价、费用、分配差价,但不包括盐税及运储费用的内部核算价格。按用途分:食盐,优质盐44.40元、一等盐43.40元、二等盐40.40;渔盐,优质盐39.90元、一等盐38.90元、二等盐35.90元;工业盐,优质盐37.50元、一等盐36.50元、二等盐33.50元;农牧盐,优质盐40.20元、一等盐39.20元、二等盐36.20元。
  青岛分配价 1980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分配价(含坨价、盐税和代办费用),包括省外、省内两种不同的分配价:优质食盐,省外200.40元、省内206.40元;优质渔盐,省外68,90元、省内71.90元;优质工业盐,省外34.40元、省内40.40元;优质农牧盐,省外94.90元、省内98.90元;一等食盐,省外199.40元、省内205.40元;一等渔盐,省外67.90元、省内70.90元;一等工业盐,省外33.40元、省内39.40元;一等农牧盐,省外93.90元、省内97.90元;二等食盐,省外196.40元、省内202.40元;二等渔盐,省外64.90元、省内67.90元;二等工业盐,省外30.40元、省内36.40元;二等农牧盐,省外90.90元、省内94.90元。
  批发价 1966年,省轻工业厅、商业厅、供销社联合通知,由青岛市国营盐场和青岛盐业运销处就场(坨)定点供应青岛市区和崂山、胶县、莱西等3县的盐价,市、县销盐批发业务由盐务部门经营。市盐务局接办了青岛市区和崂山、胶县、莱西等3县及31个社队约300万人口、用盐2万吨左右的供应任务。根据省定市场零售价格即每吨食用原盐240元,包装食用再制盐340元,散装食用再制盐300元,倒扣12%给零售单位,其余88%是批发价,由经营批发盐的单位收取,其中,包括应交税额和补贴运杂费用(盐耗、装运等)。结算价(批发价扣除运杂费),仅在莱西、胶县及崂山县的李村、中韩、北宅、沙子口等地执行。市内5区所需再制盐,食用盐由青岛 业运销处供应,每吨包盐300元,散盐264元;青岛盐化厂供应渔盐每吨114元,工业盐每吨85元;南万盐场供应莱西、胶县的盐,在场装力费每吨0.64元,由场开支后在价内扣收。
  再制盐港站分配价 系青岛盐业运销处和青岛建新盐化厂南泉站,通过海运和铁路干线运输,供应省内外用盐的分配价格,包括出厂价、盐税、代办费。其中,省外食盐财政补贴每吨价格:青岛盐业运销处6元,南泉站30元,自1980年10月1日起按省内外用途执行。青岛港省外食盐236.20元、渔盐117.20元、工业盐88.20元;南泉站省外食盐212.20元、渔盐117.50元、工业盐88.20元;南泉站食盐242.50元、渔盐117.20元、工业盐88.50元。青岛港省内食盐242.20元、渔盐117.20元、工业盐88.20元;南泉站食盐242.50元、渔盐117.50元、工业盐88.50元。
  其他 1980年11月调整的定额费用,以吨为计量单位分为:(一)运输费,集坨4.70元,集港6.61元;(二)代办费2.95元;(三)做包费,青岛1.50元,场区0.63元;(四)批发费,青岛运销处供应崂山县的李村、中韩、北宅、沙子口等4个公社售价6.50元,南万盐场供应莱西县社售价16.87元,供应胶县售价7.02元,东营盐场供应胶县售价5.92元;(五)平衡差价,省收,盐场内就场集坨销售6元,集青岛销售3元,中央收,外销售价食盐9.10元,渔盐4.60元,农牧盐4.90元,工业盐2.20元;(六)苫车费0.40元(实际执行0.20元);(七)筑装费,筑包,大港0.80元,盐化厂0.68元,盐区0.42元,装火车,包装0.40元、散运0.60元( 专用线装盐),装汽车,化肥厂0.25元,供销社0.30元,其他0.40元;(八)销盐价外代办运输费用,青岛港船运包盐2.60元,散盐1.30元,车运包盐3.90元,青岛盐化厂轮运包盐3.70元,车运包盐3.20元,青岛建新盐化厂车运包盐3.50元,青岛东风盐场车运包盐3.70元,青岛南万盐场车运包盐4.75元。
  此外,自1977年7月1日,根据市定人力车运费加成计算办法制订的独轮手推车场内运盐价格开始执行。每吨运价:1.5华里以内平均0.70元,2华里以上加成计算,2~5华里平均1.73元,6~10华里平均3.16元,11华里以上从4.30元起,每增0.5华里加成0.15元。运盐计量外加过磅费每吨0.20元;装船费每吨包盐0.50元,散盐0.35元。1978年8月1日,按省革委批复的调整胶州湾内原盐集港运价附表规定,各场装船点运价每吨平均3.64元,最高4.20元,最低3元。
  1982年1月1日起,按山东省盐业公司通知,集体盐场原盐调往各盐业运销站,一律改按原盐出场价格计算,每吨优质盐、一等盐34元,二等盐31元。1984年5月15日起,遵照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联合通知,原盐减税(税额由每吨159元调减为154元)增价:国营盐场出场价,每吨一等盐由34元调为39元,二等盐由31元调为36元;集体盐场公收价,黄海盐区每吨优等盐改按一等盐价28元,一等盐改按二等盐价25元;1984年5月15日起,执行港站盐的分配价格。其中,供应德州、聊城、菏泽、枣庄(不含滕县)、临沂地市的盐,执行外省销区的分配价格。1984年还根据省一轻厅(84)鲁盐司字第122号通知,调整了精制盐港站收购价和分配价。是年3月,山东省盐业会议决定,自7月1日起,取消集坨公收,改按送货到港站计划价格收购,省盐业系统内调拨结算价,每吨原盐一等41.60元,二等38.60元,洗粉盐45元。1985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物价总局、财政部、轻工业部通知,再制盐减税(每吨154元减为130元)提价,出厂价每吨由85元调为109元。1986年5月,根据轻工业部、国家物价总局通知,山东省塑料小包装食盐的零售价,500克袋装加价0.02元,1000克袋装加价0.04元。1986年7月1日起,按省财政厅、一轻厅、物价局通知,销往外省盐,除原盐中的食盐继续执行省外分配价格外,其他盐种恢复执行省内分配价格,同时停止执行省外分配价。
  1986年7月,根据轻工业部(84)轻盐字第103号《关于暂定粉洗精盐出厂价、零售价的通知》,省一轻厅征得省物价局同意暂定为:出厂价每吨84元(含内塑膜包装费用)。港站分配价,每吨加价12.90元(含外包装编织袋费用)。市场批发价、零售价,暂按当地再制盐价格执行。根据省一轻厅、财政厅、物价局通知和国家盐务总局通知,自7月1日起,各港站调拨的原盐、洗粉盐、再制盐,恢复收取分配价外费用,定额标准:青岛船运盐每吨收费3.50元;南泉火车站运盐每吨收费1.60元;就场放销盐,执行出场价加盐税销售的,按当地规定装车、过磅、筑包等费率标准,由购盐单位负担。1986年12月,省一轻厅、财政厅、物价局根据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4)轻盐字第57号《关于调整盐的出场(厂)价减征盐税的通知》,山东省规定每吨价格分别为:(一)出场(厂)价。食盐(含农、渔、出口盐)原盐由39元调至57元,洗粉盐由59元调为77元;洗粉精盐由84元调为100元;再制盐由109元调为130元;工业用原盐由39元调为49元。(二)集体盐场及其他单位所办盐场的收购价(公收价)。食盐原盐由28元调为45元,洗粉盐由46元调为65元,洗粉精盐由73元调为88元。以外购原盐为原料生产的洗粉盐、洗粉精盐,按出场(厂)价收购。工业用盐由28元调为37元。(三)港站分配价。按调整后的出场(厂)价,各运销港站相应调整分配价。食盐分配价基本不动;农、渔盐分配价按调整后出场(厂)价和这次与食盐同税所增的税额计入分配价;工业盐分配价,按调整后工业盐出场(厂)价作相应调整。销往省外原盐中的食盐分配价,取消减税9元的规定,相应提高分配价。(四)就场放销价。出场(厂)价调整后,食盐就场放销价格不动;就场直供青岛的工业盐改按出场价执行。(五)执行时间。食盐、工业盐、出口盐调价减税,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农、渔盐调价增税自1986年12月25日起执行。1987年,省盐务局对盐价调整后的有关问题,先后作了以下补充规定。胶县等就场直供青岛定点工业用盐,在盐价调整后,自1986年10月1月起,在原执行送货到厂价的基础上,每吨加收提价10元,自1987年1月1日起,改按就场放销价执行,即出场价每吨49元,加酸碱用盐税每吨15.40元,共计64.40元。发运、装车、筑仓、运输费用由用户负担。自1986年12月25日起:食用原盐每吨减税9元停止执行;供省外食用原盐,恢复省内港站分配价。1987年3月1日,省一轻厅通知,调整青岛大港调往省外定点工业盐的分配价格:酸碱、制革工业盐每吨74.90元,肥皂工业盐每吨136.50元。1988年2月省一轻厅、物价局通知,调整工业盐出场价格,集体盐场原盐公收价,每吨由37元调为47元,含调增平衡差价2元。同年5月,工业用盐出场价每吨由49元调为59元。
  1989年11月25日起,经国务院批准,适当提高盐价。为此,青岛市盐务局根据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盐务局于1989年12月16日以(89)鲁价轻字第248号转发的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年11月8日(1989)价轻字第805号《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价电字213号电报通知的规定,安排与调整了青岛市各种盐的市场销售价、出场(厂)价、收购机(公收价)和产区分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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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盐  政
第五章  缉 私



  胶澳盐区轻税由来已久。德国和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除征收盐田地亩捐、缴纳输出国外费和极少之码头费外,所有食、渔盐向不征税。北洋Gov收回青岛后,实行征税,为防止轻税盐倾销重税区,加强缉私护税、保护滩场和护运盐斤,1922年12月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设立青岛盐务缉私警长办事处,在盐区扼要地带设防驻警进行查缉。1923年12月16日,将胶澳盐场盐田划分为12个盐区进行管理,缉私队将12个区分为3个缉私区:第一缉私区为红石崖、海庄、陈家港、小石头;第二缉私区为马哥庄、潮海、王家庄、后韩家、下崖;第三缉私区为女姑、南万、海西。以上各地分别附设分驻所。1928年由于盐民乡民抗税而发生了马哥庄大刀会事件,仅盐务员警被杀者就达31人。1930年冬,缉私警长办事处改为场警局。1931年4月,场警局改称税警局,隶属于青岛盐务稽核支所,并将分区改称分局。1932年又改为胶澳税警区,下设税警区长,2个分区长,3个队长,7个分队长。至1936年,胶澳区税警共有207人,枪炮171支。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伪青岛盐务局设有盐警科,并有1个盐警大队,下设3个中队,1941年8月又扩编2个中队,各场场设分队。至1944年6月,盐警官兵增至536人,步枪348支,手枪30支。日本投降后,南京国民Gov山东省盐务管理局警务科,驻守青岛,下设11个区队539名盐警官兵,分点驻于青岛市区和滩场。1947年12月,扩充为2个盐警大队,下设8个中队,22个小队,并有骏良号巡洋舰1艘,共计盐警官兵1 070人,分驻于青岛市区的五、六号码头,沧口,四川路和场区的东洋咀、马哥庄、前海西、宿流、南万、李家女姑、上崖、铁家庄、泥洼、萧家、后韩家。
  青岛解放后,为保护滩场秩序,加强缉私护税,成立了胶澳盐务局监护营,营部驻6号码头,下属3个连队:一连分点驻东营、龙泉、辛安;二连分点驻女姑、海西、南万、下崖;三连分点驻马哥庄、阴岛、潮海。还有一个骑兵排,驻防不固定,随机应变。1950年更名为山东省盐警一大队,各连改称中队,序号及防地均未变,大队部驻东洋咀。1952年4月,盐警大队整编,改变建制,在胶澳盐场管理处(原胶澳盐务局)内设盐警科,下设12个小队(班),各队序号及驻地为:第一、二小队驻6号码头;第三小队驻海西;第四小队驻摩天岭;第五小队驻古岛;第六小队驻马哥庄;第七小队驻东洋咀;第八小队驻王家庄(暂住青岛);第九小队驻潮海;第十、十二小队驻东营;第十一小队驻龙泉;女姐仅派盐警干部1人,辛安未驻部队。1952年底撤销盐警建制,官兵转业。解放初期,人民盐务缉私部队,按照中国首届、二届盐务会议精神和《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较好地完成了对胶澳盐区的保卫和缉私护税任务,并多年保持了安定局面。“文化大革命”期间,盐区的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好转。1981年5月1日,青岛市人民Gov颁布了《关于保护盐业生产的通告》,向市属各级Gov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要求,重申《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对盗窃、哄抢原盐及其他犯罪行为,依法追究,严加处理。此后,国务院及有关各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山东省人民Gov也先后发布了保护盐业生产经营和缉私护税的法规,主要的有:1982年9月13日,山东省Gov发布《关于加强盐业产销管理和缉私护税的布告》;1984年6月2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下达了《关于业禁运销私盐问题的通知》;1984年9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1985年7月1日起,财政部签发的《盐税稽征管理施行办法》。这些法规,不仅对盐业生产的顺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且对缉私和护税,确保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各级Gov还在实际工作中给予盐区很大支持,1982年年底设立了4个盐区派出所,即崂山县公安局东风盐区派出所,崂山县公安局南万盐区派出所,胶县公安局东营盐区派出所和即墨县公安局大桥盐区派出所。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动,盐区派出所改为: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东风盐区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南万盐区派出所,胶州市公安局东营盐区派出所和即墨市公安局大桥盐区派出所。对盐区派出所实行双重领导,编制经费在青岛市盐务局,建制和组织业务领导归青岛市公安局。盐区派出所作为当地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职责是维护盐区治安秩序,进行护盐护场,查处偷抢原盐和破坏生产设备等案件。为加强守卫力量,还于1982年11月24日,成立了青岛市盐务局经济民警中队,队部设在青岛市盐务局机关内,一分队在东风盐场,二分队在南万盐场,三分队在东营盐场,四分队在建新盐化厂。经济民警是建警单位的组成单位,由局、场(厂)保卫部门分管,在保卫与军训方面受青岛市公安局指导。盐区派出所和经济民警中队建立后,使过去哄抢、偷盗原盐及生产设备的局面得到缓解,经济损失也逐年减少,建所、建队前的1981年被抢被盗原盐3 900多吨,连同其他损失共为80多万元,建所建队后,经济损失连年锐减。1987~1989年年均损失只有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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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企业选介

 即墨市大桥盐场


  即墨市大桥盐场是以生产原盐为主,兼产洗粉盐、对虾的小型集体企业,并履行盐务所的盐政管理职能,隶属于即墨市盐业公司。场区位于即墨市东部,东起王村镇,西至温泉镇、唐家庄,南临鳌山湾,北靠大桥村。场部设在即墨市王村镇大桥村南,水运临近沿海,陆运有即(墨)王(村)公路,并与胶济铁路相接,交通运输方便。
  1989年末,全场占地面积97600公亩,其中,盐田总面积96000公亩(含养虾面积4736公亩),建筑面积9958平方米。场部设6个科室,下属制盐分场2个,对虾养殖场、冷藏厂各1个和维修车间、气象站各1处。为保盐护税,即墨市公安局在场内专设大桥盐区派出所1处。职工326人,其中,盐务所行政人员11人,工程技术人员9人。固定资产原值601万元,净值416万元。主要机械动力设备103台,其中,海盐生产机械36台,载重汽车5辆,高低压输电线路24公里,广播通讯线路15公里。原盐生产能力4万吨,1989年实产4.6万吨,超产15%;原盐优一级品率100%,原盐平均含纯95.63%;全员劳动生产率每人20690元,盐工实物劳动生产率每人329吨;每公亩产量0.62吨。每吨原盐成本37.83元,这些主要经济指标在集体盐场中均名列前茅。1989年工业总产值660万元,比1988年超24.53%,利润总额21万元,比1988年超105.88%。
  大桥一带,素有煎晒制盐的历史。旧隶石河场(至1917年改称金口场)。自1891年改煎为晒,到1911年盐田发展到63副,约6300余公亩,年产盐1500吨左右。盐田由私人盐行经营,以地亩按年交税。至1915年,盐课由随粮带征,改为就场征收盐税。1937年起,先由即墨县县长下令收税,后由国民党军队山东暂编第十二师派员流动收税。1945年八路军解放大桥村后,1946年,胶东工商局金口海关派员到大桥成立盐业救国会,管理盐务、征收盐税,扶持盐民生产。1948年成立金口盐务局大桥盐务所,行使上述职能。
  建国后,1950年,金口盐务局大桥盐务所改名为金口盐场管理处大桥场务所,其职能未变。并自1952年起,领导、组织个体盐民,走上了互助合作化的道路,到1956年发展成高级社,定名为即墨大桥红旗盐业合作社。1958年4月,金口盐场管理处撤销后,大桥场务所由同时成立的即墨县盐务局领导,并直接管理大桥红旗盐业合作社。1960年1月,大桥红旗盐业社转为国营大桥盐场。但事隔2年后,因国民经济调整,停止扩建大桥盐场,故又由国营转回集体盐场。1961年,即墨县由青岛市划归烟台专署领导,大桥场务所和大桥盐场随即墨县盐务局,归属烟台地区盐管处领导。1963年大丈盐场并入大桥盐场。1968年,场务所与盐场实行政企合一,定名为即墨县大桥盐场,一套机构,两种职能,既管盐政,又抓生产。1969年,即墨县盐务局并入即墨县工业局,大桥盐场仍为其下属单位。1979年1月,即墨县由烟台地区回归青岛市辖,大桥盐场由青岛市盐务局归口管理。1988年9月,成立了即墨县盐业公司,大桥盐场由该公司具体领导。1989年10月,即墨撤县改市,即墨县盐业公司改称即墨市盐业公司。
  大桥盐场的生产,1952年改人力脚蹬车水为风力车水;1955年,测试卤水浓度,由几千年来使用的大豆和莲蓬子改为波美表,使测验科学化;1956年由金口盐管处加设直通大桥盐场的通讯线路,1957年建成了盐业气象站,这给科学决策和指挥生产创造了条件。特别是在合作化进入高级社阶段原来,开筑新滩、扩建改造和兼并其他盐场,逐渐扩大了规模,1957年8月,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恢复与发展民营盐滩的指示”,在即墨县人民Gov和金口盐管处的扶持下,新建盐田12350公亩。1959年,省计划投资480万元,扩建年产15~25万吨的大桥盐场(含大丈工区),虽因国民经济调整于1961年底下马未开成生产能力,但防潮大坝(东西长5.25公里,南北4公里,高5.5米,底宽32米,顶宽3米)业已建成,为保障滩场安全生产,发挥了巨大作用,1963年大丈盐并入大桥盐场,又开筑盐田7722公亩。1972年老滩技术改造为新式盐田,结合扩滩,一工区达3.5万公亩,1979年又改扩二工区盐田9000公亩。集中划一、结构合理的新滩,为生产机械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创造了条件,主要生产工序为扬水、收运盐(先使用收盐机、运盐车,后改为饱和卤水力管道输送)、压池子等机械化作业,并采用了新卤结晶、深卤结晶、长期烤晒的新工艺和塑料薄膜苫盖原盐结晶的新技术,从而达到了优质、高产、稳产的目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桥盐场以盐为主,多种经营。1982年开始建养虾池8个,面积1036市亩,并于1985年引进日本200吨装配式冷库1座及配套制冷运输车辆和国内饵料加工设备等。其间还于1984年3月,设了年产300~500吨的洗粉车间。为提供养虾的鲜活饵料,挖掘高蛋白食品的出口资源,扩大综合利用盐田水面的生物资源,还利用低浓度的卤水,进行人工培育卤虫的试验,找出了卤虫最佳生长条件,从而提高了单产。1989年底卤虫繁殖生产良好,水色正常,室内外试验仍在继续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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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南县龙泉盐场


  胶南县龙泉盐场是以生产原盐为主兼产对虾的小型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于胶南县盐业公司。场区位于胶南县境内的胶州湾西岸,东与青岛市区隔海相望,南靠红石崖镇,北邻青岛东营盐场。场部地址在胶南县红石崖镇北端。
  1989年末,全场占地面积51811公亩,基保,盐田生产面积32036公亩(含养虾面积10405公亩),建筑面积7900平方米。场部设5个科室,下属原生产工区、对虾养殖场各2个和冷藏、饵料加工、维修车间各1个。职工262人。固定资产原值618万元,净值429万元。机械动力设备57台,其中,海盐生产专用机械20台,高低压输电线路18公里,广播通讯线路3公里,4吨载重汽车1辆。原盐生产能力2万吨,1989年实产2.6万吨,超产30%;原盐优级品率100%,原盐平均含纯96.33%,原盐公亩产量0.93吨,这3项指标均为青岛盐业系统之冠;全员劳动生产率每人20703元,居青岛市盐业系统第二位,盐工实物劳动生产率每人313吨,居青岛市集体盐场第二位;工业总产值完成530万元,利润完成105万元,占全部集体企业的70.47%。
  龙泉盐场产盐历史悠久,清末属胶州的石河场管理。德国侵占青岛时期,龙泉盐场被划入德租界内。1914年日本取代德国侵占青岛后,曾在龙泉修建盐田。1922年北洋Gov收回青岛后,日本人所建盐田一并赎回。青岛盐务稽核支所将龙泉盐场划为胶澳盐场的12个盐区之一的红石崖盐区,至1932年有官田46.75副,民户盐田65.75副。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由伪青岛盐务局管理。1945年日本投降后,龙泉一带处于解放区与国民党统治区的边缘地区,生产不正常,产量下降,直到1949年青岛解放后,龙泉盐场又划归胶澳盐务局(1950年改名为胶澳盐场管理处)领导,并在龙泉盐场设立龙泉盐务所,具体管理盐务、征收盐税,扶持个体盐民进行盐业生产经营。
  建国后,自1952年以来,盐民积极响应中国Our Party和人民Gov的号召,走互助全作化的道路,至1955年6月成立了胶南县建华盐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龙泉盐务所和建华社,由胶澳盐管处划归胶南县盐务局领导。1959年建华社改名为胶南县龙泉盐业生产合作社。1975年3月定名为胶南县龙泉盐场,1976年1月政企合署办公,场部由红石崖镇西端迁往龙泉盐务所(现场址)。1985年3月撤销龙泉盐务所。1968年胶南县盐务局撤销后,龙泉盐场先后划归县生产指挥部工交组、县盐务局、县工业局、县第二工业局、县轻工业局、县轻纺工业公司领导。1979年1月,胶南县由昌滩地区回归青岛市辖后,胶南县盐务工作由青岛市盐务局归口管理。1985年3月,撤销了龙泉等3个盐务所,此后盐场除生产外,还要代收盐税和兼管盐政工作。
  龙泉在建场初期的1957年,仅有盐田16429公亩,十几间小平房,使用风车、水斗、铁木锨和大、小耙等简陋的生产工具,96名职工。在年生产原盐7000吨左右的基础上,生产建设逐渐发展。1966年8月在场东北角扩建水库1座2925公亩,用于养鱼制卤。1967年9月,建成电力机械扬水站,解决了海水原料问题。1970年7月,建成1条1650米的拉海坝,扩滩2.1万亩。1977年3月,局部老滩进行技术改造,将平晒的小结晶池,改造成为蒸发制卤区,并在集中结晶区域试行塑料薄膜苫盖结晶256公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龙泉盐场更上一层楼,到1980年3月,全场1700公亩结晶池,全部实现了塑苫化,增强了抗雨能力;主要生产工序为扬水、收运盐(收盐机、运盐车和水力管道输盐设备并用)、压池子和堆盐的机械化作用,并实施了新卤结晶、深卤结晶和长期烤晒的新工艺;从而保证了优质、高产、稳产。1983年为增强企业活力,改变品种单一的局面,以盐为主,大搞海产养殖,建成对虾养殖场250亩,产虾1.4万斤。1985年3月,由山东省盐业公司贷款200万元,自筹20万元,建成200吨装配式冷库1座,为养虾解决了冷藏、加工配套设备。同年8月19日,虽然遭受了历史罕见的9号台风袭击,直接经济损失达125万元,但在1986年4月即修复扩建了虾池、盐田,使全年完成工业总产值242万元,产盐2万吨,产虾56.5吨,实现利润55.40万元,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创历史最好水平。
  龙泉盐场在抓好生产建设的同时,注重精神文明的建设和抓好企业管理工作。从1981年起,先后对52名青年工人进行了文化补课,合格率达95%以上。1984年还进行了全面企业整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63条,各项原始记录65种、台帐29种,从而加强了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全面计划管理、全面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同年11月由青岛市人民Gov颁发了企业整顿合格证书。1985年被胶南县Gov授予抢险救灾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并从当年开始,连续5年被评为全省盐先进企业。1988年推行了场长承包责任制,1989年晋升为省级先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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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东风盐场


  青岛东风盐场,位于胶州湾北岸,东隔羊毛沟与南万盐场为邻,西至大沽河,与东营盐场隔河相望,南依红岛乡,北靠上马镇。场部设于上马镇南1公里处,与建新盐化厂对门而居。东风盐场隶属于青岛市盐务局,是全民所有制的中型企业,也是国内闻名的实现海盐生产机械化的样板盐场。
  1989年末,该场占地面积364 318公亩,其中,盐田面积346 408公亩(含养虾池21 010公亩),房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场部设17个职能科室,下设原盐生产工区3个,养虾场2个,机修车间、冷库、育苗场、服务公司各1个,职工1 045人。固定资产原值1 919万元,净值1 259万元;定额流动资金528万元;工业总产值2 138万元,利润294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18 399元/人,盐工实物劳动生产率581吨/人,居国内海盐行业领先地位。同年,原盐生产能力为20万吨,实产原盐21.21万吨,优一级品率100%,平均含纯96.07%;实产对虾206.58吨,增加企业收入146万元。东风滩田结构合理,生产工艺先进,机械化水平较高,动力设备齐全,共有通用设备363台,海盐专用设备105台,挖泥船1艘,配套拖轮1艘,低压线路30.23公里,广播通讯线路56.9公里。
  东风盐场的前身是分散的民营滩,旧隶石河场。1897年被德国侵占,1914年11月,日本取代德国侵占胶澳盐田,1922年北洋Gov收回青岛,归胶澳商埠管辖,1938年被日本第二次侵占。1945年被南京国民Gov接收。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由胶澳盐务局(1950年改为胶澳盐场管理处)管理,其中,马哥庄、后韩家、王家庄、潮海等场盐田,后属青岛东风盐场。
  青岛东风盐场,是1960~1968年,先后由3种经济类型的盐滩逐步发展起来的:一是从1953年的民户滩互助组到1956年组成的4个高级盐业社;二是从私人资本永裕公司到实行公私合营后所属的马哥庄、后韩家滩田;三是在“盐田改革”中没收和征用地主、富农的滩田。这3种不同类型的滩田于1957~1960年经过多次调整组成了马哥庄、程哥庄、张哥庄3个盐场,并于1968年进行了归并,定名为国营青岛东风盐场。1970年青岛市盐务局氯化钾厂并入东风盐场。1978年潮海盐场并入,成为青岛东风盐场原盐生产第三工区。1979年,盐化工生产从该场划出,成为青岛建新盐化三厂的组成部分。
  东风盐场是国内、省内海盐老滩技术改造最早的盐场。为了减轻盐工劳动负荷,实现海盐生产机械化,改变旧操作,实施新工艺,把分散、零乱的盐滩改为集中式的新型盐场,1965年,轻工业部下达了海盐生产机械化科研项目,由天津制盐工业科学研究所与青岛市盐务局共同承担,以东风盐场作为中间试验场,开始了历时10余年的老滩技术改造工程,于1975年完工,计投资820万元,建成了包括东、西半场和三工区在内的“三化四集中”的新式盐田,达到了优质、高产、稳产、高效的目的。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比改滩前的1965年大幅度提高,原盐生产能力提高25%~44%;原盐平均含纯由85%提高到96%以上;盐工实物劳动生产率改滩后比改滩前提高3.3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青岛东风场上了一个新台阶。原盐除供应系统内精盐原料用盐外,大部由青岛港转运南方各城市,较好地完成了多项计划。自1980年原盐始终保持了轻工业部优质产品、山东省优质产品称号。1983年青岛市人民Gov颁发了企业整顿合格证书。1984~1988年连续被市Gov授予文明单位称号。1985年由轻工业部定为国家盐业企业现代化管理试点单位。1988年2月,由山东省人民Gov公布为省级先进企业,11月晋升为国家二级企业,并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特别是在以盐为主、多种经营方针指引下,自1984年开始在第一制卤区改建养虾池,至1989年达到3 150市亩,产对虾206.58吨,亩产131公斤,平均体长13.49厘米,超过了12厘米以上规格虾的要求。并配套建成了饵料加工、冷库、育苗厂等,还建了一个养鸡厂。以盐为主,多种经营,硕果累累。
  青岛东风盐场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极为重视职工智力投资。至1989年累计培训技工290人;保送去山东省盐业职工中专学习的14人,去天津轻工业学院进行学习深造的9人,通过电大、函大及电视中专培养多种管理人材115人。1989年底共有专业技术人员81人。其中,高级1人,中级35人,初级45人;按专业分类:工程技术人员15人,经济系列30人,统计系列14人,会计系列12人,卫生系列9人,档案系列1人,多数已成为工作中的骨干,推动了生产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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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东营盐场


  青岛东营盐场是以生产原盐为主、兼产对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青岛市盐务局。场区位于胶州市营房镇境内的胶州湾北岸,东起大沽河,西至洋河口,北靠营房镇,南临胶州湾与青岛市区隔海相望。场部设于营房镇东营村前。
  1989年底,全场占地面积188230公亩。其中,盐田总面积155172公亩(含养殖面积6667公亩),房屋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科室13个,下设原盐生产工区2个,还有养殖场、饵料厂、冷藏厂、车队等各1人。职工59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6人。固定资产原值1793万元,净值1612万元。机械动力设备204台,其中,海盐生产专用机械60台,载重汽车6辆16.5吨。高低压线路48公里,广播通讯线路38公里。海盐生产能力6.8万吨,实产8万吨,原盐优一级品率100%,年创工业总产值775万元,利润48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每人12053元,盐工实物劳动生产率每人354吨,各项指标取得了较好水平。另外,产对虾39吨。
  东营一带,向有煎晒制盐的历史。建国后,为发展胶州湾的盐业生产,国家盐务总局拨款65亿元北海币(折小米600万斤),于1949年11月,成立了建滩委员会(1950年6月撤销),重建东营盐田。在当地人民Gov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自1949年12月动工,于1950年5月基本建成投产,并节约北海币4.49亿元。实际投资60.51亿元。共建成新式盐田164副,总面积131592公亩,年产能力为5.4万吨。新建盐田的特点是一改过去分散落后的生产方式为原料卤水、结晶区、运输、管理四集中的生产经营方式,并采用动力扬水和轻便铁路平板车运输的方法,在当时海盐行业中是较为先进的场家,也是建国后山东省第一个国营盐场。同时,还成立了山东制盐公司予以管理,直属盐务总局领导。1951年8月,经华东盐务局(驻上海市)批准,将坐落在潮海村前原日本人所建的由刘阜南(崂山阴岛宿流村人)经营的47.25副盐田收归国有,交山东制盐公司经营,设四段办事处具体管理。为便于领导,于1958年1月6日,就近划归河东的潮海盐场;潮海盐场原河西的洛哥庄盐田,就近划给河西的东营盐场。1953年,山东制盐公司所属的下口盐场(位于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羊口盐场(位于寿光县羊角沟镇),分别移交当地盐务机关管理。1958年,山东制盐公司由中央下放山东省,隶属于胶州盐务局,并改名为胶州盐务局东营盐场。同年又由省下放到市,随又改名为青岛市盐务局东营盐场。“文化大革命”中,1967年1月,曾改称青岛市东方红盐场。1970年5月,定名为青岛东营盐场。
  青岛东营盐场建场初期,为确保盐场安全和储卤抗雨能力,1951年建成大沽河石咀3个,重修和加固第一、第二、第三段东、西、南3面的外坝。1954年扩建第一段水库。1955年6月,建成第二段养水圈和洋河大堤第三段工程,同年生产进入正常期,产盐78006吨,超过原5.4万吨设计能力的44.46%。1964年学习推广长芦盐区的制盐新工艺,实行深(深卤)、新(新卤)、长(长期烤晒)结晶管理,获得成功;1966年投资18万元,完成全场高压线路输电工程。至1968年产盐97110吨,创出了历史最好水平。1972年,山东省盐务局拨款13.90万元,在第二工区安装塑料薄膜苫盖结晶池120个,面积593公亩,产盐1876吨,同样的面积未加塑苫的结晶池只产盐569吨,苫盖的比不苫盖的提高229.70%。
  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青岛东营盐场自1979年冬开始,发动全场职工,自力更生进行盐田技术改造,将第一、第二工区的8行结晶池合并为4行,即4个池子改为1个池子(科称小改大),投资少、见效快,能充分发挥塑苫效用,更好地实现“深、新、长”新工艺,有利提质增产、减轻工人劳动负荷,3年中小改大的结晶池181个,计4267公亩塑苫晶面积,加大了原盐优质、高产、稳产的措施。自1978~1989年的12年,平均年产77692吨,在气候大体相同的情况下,比1977年前的10年平均年产56168吨,提高了38.32%,原盐优一级品率自1981年以来都是100%,原盐平均含纯自1982年以来均保持在95%以上。1987年经轻工业部和省经委同意,筹资1877万元,用于新建和改造工程。同时,为开发盐田水面的生物资源,做到一水多用,1984~1989年,建成养虾池6667公亩,并逐一进行了冷藏、饵料及其他有关设备的配套,贯彻以盐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不断取得新成果。在企业管理方面,青岛东营盐场,1982年进行全面整顿,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制度32种计548条。经青岛市盐务局初查、复查验收合格,1983年青岛市人民Gov颁发了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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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建新盐化厂


  青岛建新盐化厂,是全民所有制的中型企业,隶属于青岛市盐务局。厂址在青岛市崂山区上马镇南1公里处,东临红岛公路,西北靠张南铁路专用线,南接原料盐产地东风盐场,产品、原料和燃料吞吐极为方便。建新盐厂作为山东省加工盐和盐化工基地之一,其主要产品是再制盐、洗精盐、氯化钾、溴素和氯化镁。
  1989年末,全厂占地面积33.23万平方米。其中,复晒滩盐田面积20.42万平方米,厂区6.68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生产建筑面积1.03万平方米。厂部设14个科室,下设4个生产车间和1个劳动服务公司。职工89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36人。固定资产原值1686万元,净值1117万元。主要生产设备233台,其中通用设备207台,专业设备20台,载重汽车6辆11吨位。高低压线路830米,铁路专用线正线13.89公里。
  1989年,完成工业总产值1860万元,实现利税502万元(含盐税),均占全局20%左右,还创外汇123万美元,对青岛盐业举足轻重。当年生产加工盐94634吨,完成年计划105.15%;氯化钾502吨,完成年计划的100.40%;溴素183.54吨,完成年计划的166.85%;氯化镁2577吨,完成年计划的103.08%。再制盐含氯化钠99.47%,洗精盐含氯化钠98.85%,超部颁一级99.30%和98.50%的标准。氯化钾含纯96.13%,溴素含纯99.67%,超部颁优级93%和99.50%的标准。氯化镁含纯45.64%,超省颁45%的标准。产品以优取胜,再制盐享誉中外,内外销两旺;而洗精盐则是一种深受用户欢迎的大众化食盐。化工产品销售国内80几个厂家,供不应求。
  青岛建新盐化厂,前身是青岛市盐务局氯化钾厂和青岛第二盐化厂。氯化钾厂于1966年兴建,1970年4月正式投产,1971年6月1日并入东风盐场,成为东风盐场的化工车间;青岛第二盐化厂,原称马哥庄再制盐厂,1973年由青岛市盐务局组织立项、设计施工,1977年4月,更名为青岛第二盐化厂,1979年正式投产,隶属于青岛东风盐场;1979年7月2日,将再制盐和化工生产从东风盐场分出,组成国营青岛建新盐化厂。
  青岛建新盐化厂是青岛市推行厂长负责制的试点单位之一,青岛市人民Gov于1984年颁发了企业全面整顿合格证书。1971~1989年,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新产品试制共完成60多项。其中,主要是1983年进行的设备革新和技术改造:再制盐设备二次蒸汽改造,增设碱液混合槽和逆流液涤器,盐水泵打进罐和冷却管道改为自流式,沸腾床热床改为冷热两用。再制盐生产能力,由5万吨提高到6.6万吨;氯化钾三足式脱水机更新为WG—800自动脱水机,并增大加热室蒸发面积,加设真空结晶器和冷风塔,使氯化钾生产能力由600吨增至800吨;更新20吨锅炉,为生产配套,保证了供热需要。1984年,饱合卤直接进蒸发罐真空制盐试验成功,获青岛市科技发明二等奖。1988年1月30日“氧化镁阻燃剂”研制项目,通过省级鉴定,并申报了专利,填补了国内空白;当年8月5日,扩建150吨吹溴项目竣工投产,年产溴素由50吨,增加到200吨;余热发电1500千瓦背压式发电机组安装完毕,经调试并入青岛电网。
  在搞好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新产品开发的过程中,还突出抓产品质量、产品销售、节约能源和职工教育等项工作。具体为:(一)1985年2月,成立了质量检验科和19个QC小组;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三关”(原料进厂,产品生产和出厂),保证了产品质量。1985年,再制盐QC小组评为山东省一轻厅全面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再制盐、氯化钾被评为山东省一轻厅优质产品;工业溴评为部优产品。1987年雪花牌精制盐和氯化镁评为市优产品。1988年,海珠牌氯化钾评为市优产品;同年9月,精制盐评为全国轻工出口产品“金龙腾飞”铜质奖。(二)1980年1~9月,再制盐因质次价高,压库严重,被迫停产119天,从此便狠抓质量,重视产品推销工作。从而扩大了产品销区。再制盐内销遍及山东省和苏、赣、浙、皖等省,并外销香港、印尼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产品由滞销转为畅销。(三)1981年4月成立节能科,1983年更新20吨锅炉,节能工作有成绩,当年山东省一轻厅授予节能先进企业,并从此连续2年荣获青岛市先进企业称号。1986年评为省级先进企业。1987年再获市先进企业称号。1989年获获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的称号,锅炉热效率平均在70%以上,比1983年更新锅炉前提高50%。(四)1985年止,已连续3年被青岛市人民Gov命名为“职工教育先进企业”。1987年起,厂内96%以上的青岛工人得到了初中毕业证书。1988年获山东省一轻厅职工教育先进单位称号。至1989年,累计10年内培训大专生19人,中专生74人,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由不足3%发展到16%以上;技术培训率由不到10%达到近100%,并实行了技术等级证书制;干部岗位培训率已达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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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一?企业选介

 青岛晶山实业公司


  青岛晶山实业公司是一个集工业、商贸、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青岛市盐务局。公司地址在市北区冠县路126号。几个主要下属单位区域分布:晶山盐业运销公司位于青岛港6号码头内;晶山盐化厂位于冠县路126号;晶山宾馆位于小港二路7号。全公司区域东临冠县路,西靠6号码头,南接宝山路,北邻青岛港客运站,水陆交通都较方便。
  1989年末,总占地面积6.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8817平方米。公司设职能科室12个,下设晶山盐化厂生产车间2个和盐业运销公司、晶山宾馆、汽车修理厂、劳动服务公司、晶山乐团等经济实体。职工113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6人。固定资产原值1107万元,净值751万元。主要专业生产设备160台,载重汽车6辆,拖轮4艘,槽船17只。工业总产值734万元,利润77万元,再制盐生产能力4.5万吨,实产41172吨,平均含氯化钠99.43%,超部颁优级99.3%的标准,产品优一级品率100%,被轻工业部定为国内肠衣和味精专用盐。自1979年以来,葵花牌餐桌盐、海鸥牌精制盐连续9年被评为部优、省优、市优产口。1989年原盐分配销售19.97万吨,主要销往浙、赣、皖、粤、沪等省市,并出口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精餐盐销售遍布国内24个省、市、自治区,外销出口自1965年以来,已达香港、澳门、中东和非洲等24个国家和地区,内外销数量各为产量的一半。
  青岛晶山实业公司,是1988年6月在青岛盐业运销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前身可追溯至1923年青岛盐务稽核支所在大港设置的坨务局验放处。当时主要管理出口盐外运、验放及坨存事宜,1927年改为大港秤放局,1929年又改为秤放处。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属敌伪山东盐业公司船务科。抗日战争胜利后改称大港放盐处,隶属胶澳场公署。青岛解放后,隶属于胶澳盐务局(1950年更名为胶澳盐场管理处)。1958年,胶州盐务局青岛办事处、山东制盐公司青岛办事处、青岛盐业运销管理处储运科先后并入大港放盐处,隶属胶州盐务局(后改称青岛市盐务局)。1966年5月,青岛市供销社经理部盐的销售批发业务移交大港放盐处,1972年更名为青岛盐业运销处负责盐的批发与市销。1984年,确立“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内部设立了集体性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综合型劳动服务公司(青岛港6号码头内)。1985年4月,投资250万元,建成了设施配套较齐全的晶山宾馆,可同时接纳宾客270人,7月更名为青岛盐业运销公司。1988年6月,组建成青岛晶山实业公司;8月集资1443万元,兴建晶山宾馆二期工程(1991年6月底落成,建筑面积9850平方米,楼高17层,高中档客房202间,床位418个)。1989年10月将前身为永裕制盐公司的青岛盐化厂并入晶山实业公司,并于当年完成了投资283万元的再制盐设备的更新改造,1989年,内部挖潜,开辟新的经营项目,于5月25日成立了汽车修理厂。形成了集工业生产、商业贸易、服务为一体,全方位、多元化、立体经营的实业公司。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晶山实业公司的两个文明建设和企业管理大见成效。是青岛市首批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之一。1985年被命名为青岛市青工政治轮训先进单位。1987年,荣获青岛市现代化管理一等奖和企业管理优秀单位称号。1988年3月被青岛市Gov授予文明单位标兵称号;7月档案管理达省级先进标准;9月对劳动、人事、工资3项制度综合改革,中央各大报刊相继予以报导;1988年获得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称号;1988年止,连续2年被评为青岛市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至1989年,连续10年被评为省、市盐业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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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南万盐场


  青岛南万盐场是以生产原盐为主、兼产对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青岛市盐务局。场区位于胶州湾东北部,东起白沙河,西至羊毛沟,隔河与东风盐场为邻,北靠青(岛)胶(州)公路。场部设在崂山区棘洪滩镇东3公里铁家庄村南,距南泉、韩洼、城阳火车站6~10公里,场内公路、港湾水陆外运都很方便。
  1989年,盐场占地面积287 340公亩,其中盐田面积280 385公亩,(含养虾面积1150市亩,折合7670.5公亩),房屋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米。场部设13个科室,下设原盐工区3个和养虾场、冷藏厂、经营公司各1个。职工848人,其中,累计选派30人到大中专院校定向培训,到1989年,工程技术人员和具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4人。在全部职工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1%。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873万元,净值1557万元。共有机械动力设备312台,其中,盐业专业生产机械93台;高低压线路14公里,通讯线路30.5公里。原盐生产能力14万吨,实产15万吨,原盐优一级品率100%,其中,优级90%;原盐平均含纯95.9%。实产对虾99吨,平均体长13.5厘米,超过12厘米以上规格虾的要求。全年工业总产值1484万元,超过1988年9.93%;实现利润171万元,与1988年持平;全员劳动生产率17583元,超过1988年8.1%。原盐以供应青岛碱厂为主。
  南万盐场海盐历史悠久,但到青岛解放前夕,盐田设备和其他设施却已破烂不堪。青岛解放后,通过互助组合作化运动和盐田改革,使多种经济类型的盐场,自1960年春全部变成单一的国营企业。1984年1月至1985年1月,将女姑盐场并入南万盐场,成为南万盐场二工区的河(洪江河)东制卤区(原称三工区)。至此,分散的滩场管理归于统一和集中。
  南万盐场在老滩技术改造上,成绩显著。从1964年起,开始推行长芦盐区“新、深、长”(新卤结晶、深卤结晶、长期结晶)先进生产工艺,抛弃了过去“老、浅、短”的旧操作,盐质有所提高,并产出少量的优质盐。1971年,根据市盐务局“改滩不减产,改后又增产”的要求,采用改扩结合的方法,首先在场南面围海扩滩,修建整齐、集中、先进的结晶区,每个结晶池的面积45公亩,比老式结晶池大20倍左右,随后又将老滩推平,改建为制卤区。从1975年开始实施塑料薄膜苫盖结晶池的新技术(到1989年苫盖面积达8910公亩,基本实现了结晶塑苫化)。到1980年改滩结束时,盐田生产面积由原来的147254公亩,扩大为224432公亩,增加面积52.41%;当年还配套海盐生产专用收盐机4台、运盐车25辆、活碴机4台、压池机12台。使全部盐田达到了结构合理,能适应工艺科学化和机械化作业的要求。在此基础上,1983~1987年底,将原女姑盐场改为南万盐场的制卤区。改滩后比改滩前生产增长幅度较大,经济效益也显著提高,1988年工业总产值达1 350万元,比1971年提高475.77%;原盐产量14万吨,比1971年提高106.61%;原盐优级品率85%,比1971年提高502.84%;原盐平均含纯95.85%,比1971年提高4.55%;原盐公亩产量0.5吨,比1971年提高51.52%;全员劳动生产率每人16265元,比1971年提高511.93%;盐工人年产量363吨,比1971年提高312.50%;利润173.33万元,比1971年提高94.97%。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除抓好改滩收尾、配套和进一步地完善工作外,还抓了以盐为主,多种经营。从1983年起,利用低浓度的蒸发池水养殖对虾。1988年投资160万元,在女姑制卤区扩建虾场700市亩;同年为给虾场配套又投资200万元,建成200吨的冷库1座。到1989年,养虾职工人数增加到128人,养虾面积达1150市亩,年产对虾99吨,12厘米以上的规格虾占87%,平均体长13.5厘米,平均亩产172斤,盈利13.32万元,都创历史最好水平。
  青岛南万盐场在1984年企业整顿中验收合格,由青岛市Gov颁发合格证书;1985年被评为工业普查先进单位;1987年以来连续2年评为山东省盐业系统先进企业,1988年荣获山东省先进企业称号;1989年升为国家二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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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一?企业选介

 青岛盐业机械厂


  青岛盐业机械厂是轻工业部、山东省轻机公司定点和平盐业机械和轻工机械的厂家,也是一个具有综合机械生产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青岛市盐务局。厂址在青岛市崂山区上马镇。
  1989年末,厂区占地面积36526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14134平方米。厂部设职能科室13个,下设铸造、加工、安装等3个车间。职工273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6人,获高、中级职称的各1人,初级职称14人。固定资产原值257万元,净值129万元,定额流动资金237万元。设备计218台,机械加工能力年达500吨以上。1989年工业总产值479万元,生产机械181台,计495吨,其中,SY495收盐机40台,Y290收盐机3台,轴流水泵89台,啤酒杀菌机12台,输瓶机37台,各种配件20吨。实现利税71.5万元,其中利润41万元。全员劳动和平率17355元。
  青岛盐业机械厂的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青岛市盐务局张哥庄铁厂,1959年铁厂停产后,于4月改名为青岛市盐务局张哥庄修配厂,1961年11月迁址上马镇,1962年改名为青岛市盐务局机械修配厂(以下简称机修厂)。当时主要是为盐场进行维修服务,同时陆续研制成功并投入生产的有石轮压池机、链轮提水车、轴流水泵、滚针式轴承、风车等。1967年以来,在天津制盐工业研究所、青岛市盐务局、青岛东风盐场共同努力下,在机修厂试制成功了多种盐业生产机械产品。1969年5月,在机修厂制造成功中国海盐第一套联合收盐机组(收盐机、运盐车、堆坨机、压池机)。对此,1969年和1973年先后由长春电影制片厂和天津电影制片厂分别摄制完成了盐业生产作业的科教片;当年10月,国家科委、一机部、新华社、轻工业部科技司、盐务总局及国内17个重点盐场的代表,在青岛市盐务局召开了联合收盐机组的第一次鉴定会议。1970年11月,机修厂又研制成功中国盐业第一台较为先进的大型(16吨)斗式撩码机(堆、开坨)。1971年3月,联合收盐机组送山东省工业展览馆展出。1972年10月15日,轻工业部在青岛盐务局召开中国海盐机械化现场鉴定会,联合收盐机组通过全面鉴定,并定型生产、推广使用。1973年青岛盐业机械厂又试制成功大型斗轮开坨机。1975年11月,自行设计的塑料薄膜收入机也试制成功。1976年,联合收盐机组作为中国第一个海盐生产机械化研究项目的组成部分,通过了轻工业部科技司组织的技术鉴定,1978年获得了国家、山东省、青岛市三级科学大会的重大科研成果奖。是年2月,将收盐机、运盐车、压池机等3种样机,送北京国家“工业学大庆”工业展览馆参展。1980年青岛盐业机械厂研制的海盐修滩大型平池机,于1981年2月荣获轻工业部重大科技成果三等奖。1985年,啤酒杀菌机、输瓶机,分别获得山东省一轻系统新产品二等奖和三等奖,并同获山东省经委、包装技术协会颁发的优秀包装产品奖。1987年输瓶机又荣获山东省科协颁发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1989年止,累计研制了11类20个品种的机械产品,为改变盐业生产长期以来的落后面貌,实施技术进步和机械化生产,使盐工从笨重的体力劳动下解放出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发挥了巨大作用。产品销往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的138个厂家。
  青岛盐机厂不仅发展了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也上了新台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显著。1983年推行厂长负责制,加强企业管理,改变经营作风,广开生产门路,贯彻盐机、轻机生产“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搞活了经济,使企业扭亏为盈(1982年亏损53.64万元),当年盈利9万元。1984年底,企业整顿验收合格。1987年,实行厂长经营目标承包制,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年盈利56万元。1983~1989年是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时期,年均利润38万元。1989年止,连续3处被评为山东省盐业先进企业和青岛市文明单位,连续4年被评为青岛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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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三?文件选录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财政局、盐务局《关于加强对减免税盐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财政局、盐务局
?    《关于加强对减免税盐管理的通知》
?           (1979年10月31日)

  盐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盐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正确贯彻盐税政策,加强用盐管理,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节约用盐,支援初级阶段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前几年由于“四人帮”的破坏干扰和我们工作中宣传不够,管理不严,在减免税用盐方面一些问题,如有的减免税用盐单位没有按规定办理“购盐证”,对购进减免税盐,管理不善损耗大,用盐超定额多,有的单位未经批准转变用途和对外销售,违犯盐税管理规定;财政部门对申请减免税用盐单位,产品审查不严,管理松驰;供盐部门对没有办理“购盐证”的用盐单位,也放销了减免税盐。
  为了加强盐务、盐税管理,正确贯彻盐税政策,堵塞减免税盐在审批、放光彩、使用过程中的漏洞,现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工业、渔业、农牧业减免税用盐单位在年度前提报用盐计划的同时,不必按规定填报减免税用盐申请书,市区报有关财政分局、县(区)报县(区)财政局办理“购盐证”,凭“购盐证”向供盐单位办理购盐手续。自1980年起凡未办理减免税“购盐证”的单位,盐务部门不供应减免税盐,按全税盐放销。
  各用盐单位,对购入的减免税盐,应妥善保管,建立购、用、存帐册,专盐专用,未经财税、盐务部门批准,不得转变用途,不得出售和互相借用,对转变用途和出售的,要补交盐价和盐税。今后恢复按月(季)向批准的分(县)财政局报送减免税盐购、用、存报表,对超耗部分应及时检查原因,提出措施,杜绝浪费。
  二、各盐场、盐化厂、放盐处、盐务所、供销合作社等供应单位,在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工业、渔业、农牧业减免税盐时,必须凭财政部门核发的“购盐证”和供盐计划填证供应,对没有“购盐证”和超计划的单位,一律不得放销减免税盐。
  对外地渔船来我市购买渔盐时,也要凭当地财税部门核发的“购盐证”供应。
  各供销合作社销售的各类减免税盐应分别记帐,今后恢复按月向当地财税部门报送各类盐进、销、存月报表制度。
  三、各财政分(县)局,要把盐税管理纳入日常征管工作中去,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核发“购盐证”。对申请减免税盐单位,分管财税员要分别产品、按照各类减免税盐的范围和用盐定额,核批用盐计划、发给“购盐证”。并要按月(季)审查各用盐单位报送的购、用、存报表,对超耗部分,要检查原因、督促用盐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浪费。用盐单位对超耗盐要提出充分理由,方可准予核销,否则,应按全税盐补税。
  对各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减免税盐,按月报送的各类盐进、销、存报表要进行审查,协助正确划分进销数量,正确贯彻盐税政策。
  减免税盐的购、用、存报表由市财政局印制发至各分(县)财政局,供各用盐单位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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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三?文件选录

 青岛市人民Gov《关于保护盐业生产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Gov《关于保护盐业生产的通告》
?         (1981年5月1日)

  我市盐业生产形势很好,保证了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为国家积累了资金。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煽动的无Gov主义流毒尚未肃清,目前仍有少数人目无法纪,偷盗、哄抢原盐及生产工具,破坏盐田和生产设备,甚至殴打盐务管理人员。为了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社会安定,保证盐业生产的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各县、区Gov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要经常对干部、群众进行初级阶段法制教育,使大家盐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盐税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盗窃、哄抢原盐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增强守法观念,抵制偷、抢原盐的歪风,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任何人不准偷盗、哄抢原盐和盐业生产工具,不准私运、私销和窝藏私盐,不准以盐换物和以物换盐。违者,要按照“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补税、罚款和没收其运盐工具。对情节严重、殴打守护人员或破坏盐田和生产设备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查缉私盐,人人有责,盐务、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协同动作,加强对私盐的查缉工作,有关社、队要主动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进行检举揭发,经检举查获的私盐,按规定的比例折价奖给检举者。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随意开滩晒盐。对私晒的原盐,一律由盐务部门统一收购和管理;已经销售的,要没有其销货款。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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