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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盐业运销
第一章 管 理
第三节 放 销
盐的运销,历来须有Gov发给单照护运,以备沿途查检。如无单照,或盐与单照不符,或两者相离,均作为私盐处理。单照由来已久,宋、元的盐钞、盐引,清的盐票,民国时的税票、执照、准单、凭单、发票、购盐证(折)等,虽名称与格式各异,作用都一致,均为护盐凭让,其功用则在于保障经营者的合法行为。
建国前与建国初期,大港坨存盐基本上用于输出或借运。运商在启运前先送请求书,缴税取保,领取运盐执照和准单,盐到销地后,由商人呈送收盐地方海关所出的到岸证书和购盐商人输入证书,然后发还保单。小港坨存盐,大都售于零售盐店或用于原料盐及当地工业盐和食用盐,手续较简单,缴税价领取单照。工业盐还曾执行过变味处理,再行发放,以免充食盐。台西镇坨地系永裕公司专用。盐场附近各坨主要供应当地食盐、渔盐,个别坨供应定点厂家或干线运输,手续与大、小港存盐放销相同。
1958年3月20日,开始执行省盐务局修订的坨盐放销有关规定:(一)坨盐放销,必须符合下列湿基质量标准:一、二、三等盐,氯化钠分别不少于90%、85%、80%;其水分含量分别不多于7%、10%、13%;不溶物分别不多于0.5%、0.65%、0.8%;可溶物分别不多于2.5%、4.35%、6.2%。(二)坨盐放销,须检验销盐凭单,盐税票或调拨证,无上述凭证者,一律不准出坨。调运盐要就坨定等、定量、定价。(三)放销盐斤须按先进先出和先陈后新的原则。放新盐要按规定标准予以免价加耗,对合乎出口要求的盐,要先外销后内销。(四)对于不合质量标准的坨皮脚盐及集坨过程中的污盐,应另堆存处理,不得充好盐放销。(五)秤放盐之前校准衡器,装包前点清包皮,然后逐包过量,码垛选择较高地基,以防水浸,并会同购盐单位点清包数,按日登卡入帐。(六)严格执行放销制度,除少量零销外,无计划者不予供应,遇特殊情况,经青岛市盐务局批文同意后,始得放销。
1980年3月,将放销办法,又作了修改补充:一是无论任何盐场产盐一律按规定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由盐务部统一安排,其他单位或生产场不准销售;二是放销的原盐质量,必须符合1977年部颁标准(QB344—77),要先化验后放销,并重申1958年“办法”中的3、4两条;三是工、农、渔业用盐减免税,须按上报核准的计划和税务部门签发的减免税盐证供应,如追加计划,须另行申批;四是销盐计量,包盐须逐包过秤,计量准确,包装完整,缝口牢固,散盐亦须过秤计量,如轮运不能秤放,则按海运部门水尺为准;五是就滩放销必须根据运输条件,因故移坨倒垛,由盐场负担费用;六是放销原盐,一律按“就坨定等,就坨交盐,就盐计价”的规定办理,装包计量或散盐过量后,即作为买卖双方计量、定等依据,并以实交净重,结算价款。
1958年和1980年的放销管理办法延续至1989年。总的规定基本未变,只是盐质标准不断提高,手续逐渐完善。从1986年6月1日起,实施了国家标准盐的分配调拨所执行的国家指令性计划:港站分配,销区各省、市盐业公司自行申请船运,按计划配载,由中国盐业公司上海办事处(原上海盐业公司中转站)电告青岛盐业运销公司业务科,该科提出月份水运计划货物托运计划,报港务、航运、盐务部门及其上级机关,并填写直达或海江河运输货物三联单,最后开出山东省税务局盐准运证随盐同行。定点供应,每月25日开平衡会,定下月计划。汽车运输,按车填过磅单一式三联(销盐、购盐单位及承运车辆各一份)就场放销。按计划或少量凭介绍信随时供应,开销盐凭单一式五联,并加盖山东省税务局统一发货票第02号专用章的红色印记,方为有效。
1987年4月,召开了青岛市食盐供需座谈会,重新确定供应渠道,划分供应范围,衔接产销计划,确保市场供应。同时,国务院通知,食盐的生产、分配、销售仍实行指令性计划,工业盐、农牧盐、渔盐实行指令性计划。1988年6月,轻工业部、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通知,重申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规定。同年8月,轻工业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食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执行食盐的产、销、调、运指令性计划的严肃性。要求各级盐业产销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此,青岛市计委、市盐务局于1988年11月10日联合制定下达了《青岛市食盐计划编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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