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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17:公安司法志 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四篇  司法行政



  建国前,青岛地区未设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公证、监狱等工作由不同部门管理。
  1901年7月,一名德国律师首次在青岛开设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主要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此外还办理证明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件。1903年青岛开始办理公证事务,但未设立公证处,公证由法院办理。当时主要办理印鉴公证。凡是电话转移、税款缴纳、不动产登记,均以证明印鉴为准。
  1900年德国人在青岛新市区建立囚犯监押所。1903年10月首次在李村建立华人监狱(李村监狱),关押判处3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监狱归巡捕局管辖。
  1914年11月日本侵占青岛以后,同时接管了李村“华人监狱”和“青岛囚犯监押所”。1915年,日本人在青岛设立7个法律服务所。
  1922年北洋Gov接收青岛后,青岛囚犯监押所改为青岛地方看守所。1923年3月12日山东高等检察厅奉司法部命令接管李村和市区两处监狱。1937年,青岛地方法院开始设立公证处,公证事务由法院推事专办或兼办。1943年3月31日司法部颁布《公证法》,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处设公证人、佐理员、录事员。主要办理买卖、赠与、租赁、借贷、婚姻、遗产等公证。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司法行政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1955年8月,成立了青岛市人民Gov司法局。1956年更名为青岛市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从法院分离出来。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主管法院组织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培训;负责调查了解审判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群众性的执法活动;负责人民陪审员和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司法业务统计、判决的执行和法医工作;负责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1956年2月成立了青岛市公证处,配备公证人员4名,主要办理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间公证和少量的经济合同公证。1956年6月成立了青岛市法律顾问处,抽调7名干部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任务是: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青岛解放初期,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山东省青岛监狱,更名为“青岛监犯教育所”,隶属于青岛市人民法院。1951年9月,根据政务院《关于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转移公安部领导》的指示精神,青岛市人民法院将“青岛监犯教育所”交给青岛市公安局管理,改名为“青岛市劳动改造队”。
  1958年4月,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将青岛市司法局并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对外仍保留青岛市司法局的名义。同年9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被撤销,废除了律师制度。1960年1月25日,撤销青岛市司法局。1980年11月,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恢复重建青岛市司法局。局机关设办公室、人事科、宣教科、法院管理科、公证律师管理科,编制40人。司法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物资装备和司法统计;协同法院建立健全各种审判制度;管理司法干部;管理公证、律师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人民调解工作。1980年8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恢复重建。1980年11月,青岛市公证处正式移交青岛市司法局管理。1980~1981年,市南区、台东区、黄岛区、即墨县、胶南县、胶县、莱西县、平度县、市北区、四方区、沧口区、崂山县先后建立了司法局,同时相继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
  1983年5月,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厅(局)的部分任务移交人民法院主管的通知》精神,青岛市司法局将法院管理科改为人民调解管理科,不再管理法院的行政事务。同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将劳改、劳教工作由公安部门划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的指示,青岛市司法局接管了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协助山东省司法厅管理山东省青岛劳改支队和山东省北墅劳改支队。
  1985年7月20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全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从此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利用各种形式对全市439万普法对象进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九法一条例)的宣传教育,有效地普及了法律常识,大大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1986年底,全市共有13个法律顾问处、13个公证处和一个劳动教养管理所。在乡镇(街道)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厂矿企业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市共有干警914人。其中两级司法局机关275人,司法助理员215人,律师213人,公证71人,劳教所干警140人。全市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403个,有调解人员38444人。
  1986年,青岛市律师共办理法律事务12325件,担任法律顾问179家,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0327件,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388万元;全市公证处共办理各种公证35045件;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20355起,调解成功率达89%,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190人。青岛市劳改劳教干警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配合“严打”斗争。监管工作做到“收得下,跑不了,改造好”,有力地维护了青岛市的社会稳定。
  青岛市司法局(1986年12月):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公证律师管理处、基层处、宣传教育处、劳改劳教处、律师协会、法学会、市南区司法局、市北区司法局、台东区司法局、四方区司法局、沧口区司法局


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六章  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节 普及法律常识教育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青岛市从1985~1989年,用5年时间在全市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这次普法教育对象为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干部和青少年。全市列为普法对象的公民有352万人,其中各类干部16万人,大、中、小学生96万人。普法教育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九法一条例”。普法教育的组织领导,由中共青岛市委政法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领导组成市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并成立青岛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与市司法局宣教处合署办公)。全市12个县、区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
  全市普法教育分三步进行。一、用1年的时间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主要任务是拟定并下发五年普法规划、成立组织机构、编印教材、培训骨干、抓好试点。二、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普及任务。主要以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干部法律知识读本》、《职工法律常识读本》、《农民法律常识读本》为教材。干部、职工采取在职学习和脱产轮训的方法;农村以举办农村法制夜校为主,采取干部包片、党员包户、宣传员包宣传对象、学生包家长的办法;城镇居民和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轮训;城乡个体户由个体劳动者协会举办法制教育业余学校学习;大、中、小学校采用开设法制课的办法。三、最后一年检查验收。
  在这次普法教育期间,青岛市共组织订购法律常识读本109.4万册,编印法制宣传和辅导材料201种,培训普法辅导员、宣讲员10.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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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六章  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节 法制宣传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开展了镇压反革命、取缔反动会道门及反对美蒋特务活动的宣传。
  1950年10月,在中共青岛市各级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镇反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压反革命条例》和中共中央的宽严政策。组织法制宣传员分别深入到各区、工厂、街道、学校作报告。同时采用标语、黑板报、开公诉会等形式进行宣传。翌年3月,青岛市人民Gov发布取缔反动会道门的布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多次召开控诉会、审判会,揭露反动会道门及道首的罪行。崂山郊区集训中小道首157名。全市2000余名道徒纷纷退道,登记悔过、退道者2790人。
  1951年4月,青岛市人民法院在中山公园举办大型司法展览,利用连环画《匪特刘广金的万恶罪行》等图片及判决书,向游园群众进行宣传。4月11日,青岛市人民Gov在汇泉体育场召开控诉反革命分子罪行大会,到会者2.5万余人,场外集体收听广播的群众达8万人。全市直接参加镇反宣传的各级干部800多人,收到检举、控告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材料480余份。1951年底,镇压反革命宣传基本结束。
  1954年4月2日,中共青岛市委组织市直机关、驻青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资本家等56人参加学习宪法草案。同年9月《宪法》颁布后,全市各界掀起学习、宣传《宪法》高潮。
  1958年4月26日,为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市公安局、司法局经过积极筹备,在中山公园展出“公安、司法工作图片”。内容分为镇压反革命、打击刑事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户口管理条例、交通安全、消防、陪审、律师、公证、调解等10部分。展出期原定15天,后根据群众要求,又延长了15天。共有75457名干部群众参观了展出。
  1980~1983年,青岛市开展以《婚姻法》、《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1980年10月,市司法局为贯彻第一次山东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宣传婚姻法”的要求,开展宣传活动。编印了宣传提纲,采用口头宣传、有线广播、宣传栏、文艺演出、图片展览等形式,至翌年元月,宣传活动达到高潮。1983年12月,全市开展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活动。中共青岛市委政法委、宣传部、市妇女联合会等19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市委负责同志向全市人民作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广播电视讲话。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于同月28日召开了全市电话会议,进一步动员部署开展宣传月活动。这次宣传月活动,全市设宣传栏15400余块,展出宣传牌9800多个,图片漫画25800多幅,组织文艺宣传演出560场次,幻灯33300场次,设法律、家庭教育、妇幼保健咨询站470多个,接待群众达3万人次。全市共排查出各种危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3500余件,依法处理2540件。有2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22人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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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六章  法制宣传教育

第一节 宣传机构


  解放初期,青岛市法制宣传机构不健全,法制宣传工作由市公安局、法院、检察署以及有关群众团体等分别承办。1950年10月至1953年,《惩治反革命条例》等的宣传工作由中共青岛市委、公安局、检察署、法院等部门负责。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在市委宣传部统一部署下,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有关群众团体等共同配合开展宣传。1955~1966年,《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宣传,根据工作任务,由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共同或分别进行。
  1955年8月,成立青岛市司法局,局内设有宣传科,开展过一些法制宣传,1958年撤销。
  1980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重建,设有法制宣传教育科,12个区、县司法局也分别设立宣传教育科(股),全市共有法制宣传机构13个,有专职法制宣传干部33人。1985年7月,为适应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需要,成立青岛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与宣传教育科合署办公。至年底,12个区、县分别成立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与法制宣传科(股)合署办公。全市普法办公室共有专职工作人员54人,法制宣传员2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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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五章 人民调解

第三节 调解纠纷


  青岛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是调解发生在公民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日常生活中的纠纷。50年代,主要调解婚姻、赡养、继承、买卖、债务、分家析产等一般民事纠纷和侵害个Renquan益以及轻微刑事案件。1950年,青岛市婚姻家庭纠纷增多。1953年5月,青岛市区67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815件。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颁布实施后,人民调解工作有了长足发展。1957年全市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1727件。
1958年,青岛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行政性人民调处委员会取代,工作范围扩大,除调处一般性的民事纠纷外,还审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1961年,根据上级的指示,重新恢复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1963年,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纠纷4748件,其中民间纠纷4365件、轻微刑事案件383件。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瘫痪,工作无人做。1973年,随着人民法院工作的恢复,人民调解工作也开始恢复。
  进入80年代,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纠纷的内容和数量都有很大变化。调解的民间纠纷主要有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房屋宅基、债务、农业生产、损(伤)赔偿、家庭、邻里、其他纠纷十大类。1981~1986年,全市共调解民间纠纷126446件,平均每年调解2万余件。最多的是1984年,调解25800件;最少的是1982年,调解13700件。在调解的纠纷中,家庭、婚姻、邻里、赡养(抚养)、房屋宅基、损(伤)赔偿纠纷较多。如1986年,全市共调解民间纠纷22211件,其中,家庭纠纷4348件,占18.9%;婚姻纠纷3740件,占16.2%;邻里纠纷3706件,占16.1%;赡养(抚养)纠纷2803件,占12.2%;房屋宅基纠纷2107件,占9.1%;损(伤)赔偿纠纷1745件,占7.6%。民间发生的纠纷绝大部份由调委会进行了调处,调处率达96%,调解后绝大多数双方当事人比较满意,调解成功率达89%。由于调解及时,方法得当,防止可能发生的自杀、凶杀案件111起,非正常死亡204人。
附 调解事例
  一、家庭纠纷事例。四方区开化路有一户居民,婆媳之间因抚养姑姐之子发生纠纷。媳妇被丈夫怒斥和打骂,回娘家久住不归,并提出离婚。其婆母内心苦恼,于1983年5月19日晚11时许,携绳外出寻短见,被邻居发现告知居民调解委员会,将其规劝回家。后多次调解,婆媳终于和好。同年7月一天,婆媳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其夫不问情由,对其妻大打出手,其妻一气之下,用菜刀将壶、锅等用具剁毁,其夫恼怒之下将家中的汽油浇在床上、被上准备自焚。在这紧要关头,调解员及时赶来,从其夫手中夺下火柴,避免了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经过调解委员们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最后深深感动了这一家,使各自做了自我批评,重新和好至今。
  二、邻里纠纷事例。市北区市场二路赵某与任某两家邻居关系一直不好。两家人一见面就指桑骂槐,滋事生非,搅得四邻不安。有一次,赵家倒污水溅到任家水桶上,两家女儿撕打起来,任家女儿的手指被咬伤,拿来斧头要拼命,吓得赵家关上门,结果大门被劈了两个洞。1983年5月9日的清晨,任家女儿去倒痰孟,与端面盆的赵家女儿相碰,又发生了撕打。任揪着赵的头发在走廊里拖来拖去,把头发揪下了一撮。赵家因怕再次遭打,搬至亲戚家躲避。市场三路办事处和居民调解委员会为解决赵、任两家矛盾,防止纠纷进一步恶化,组成了联合调处工作组,通过讲形势,讲法律,说团结的好处,论纠纷的危害,使赵、任两家受到教育,相互主动检查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希望和好。之后,任家夫妇主动把赵家接来。5月30日晚上,在联合调处组的协调下,赵、任两家坐在一起相互道歉,握手言和。院内群众也纷纷前来祝贺,大家吃着赵、任两家买的喜糖,说说笑笑,齐声赞扬人民调解好。
  三、婚姻纠纷事例。沧口区永定路1号,住着一对聋哑夫妻。他们于1980年结婚后,婆媳住在一起。夫妻俩互敬互爱,次年生一男孩,日子过得很幸福。后因婆媳纠纷,这对聋哑夫妻闹离婚。司法助理员辛美香从事调解工作多年,调处聋哑人的婚姻纠纷还是第一次。为解决语言不通的问题,她请了懂哑语的同志做翻译。虽多次找男女个别谈话,做和好的工作,但收效不大。后来发现双方父母在场时,离婚的态度很坚决,双方父母不在时,二人却不提离婚。辛美香分析认为,夫妻俩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关键是要做好双方父母的工作。辛美香及时召开了调解联席会,请男女双方及父母参加,双方住地居委会、办事处有关领导对双方进行了热情的帮助,当事人均做了自我批评,媳妇主动向婆母道歉,婆母也诚恳地向亲家认了错,夫妻双方表示重归于好。会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一条是男方黄祖智暂去女方娘家居住,每月交母赡养费10元。这一协议三方都很满意。会后亲家亲热地拉着手,高高兴兴走出办事处大门。
  四、经营纠纷事例。莱西县南墅镇东馆村村民赵某社与赵某光等10余人,合伙到平度县境内开采石墨,因生产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不高,年终,负责人赵某社分配给每个成员2000元,成员赵某光认为分配不平,当即拒收酬金,提出至少要分给其现金5000元。赵某社再三申明无力支付,赵某光不肯让步,先后多次找赵某社要钱不成,便扬言:“不给钱就和赵某社拼了!”其父得知后,也要同6个儿子一起到赵某社家闹事,声称:“我6个儿子,豁出去死1个还有5个。”调委会发觉后,多次做双方的工作,但效果甚微,双方对立情绪不减。一天晚上,赵某光不听劝导,用杀猪刀把写好的恐吓信插到了赵某社家的大门上,信中称“再不给钱,就以刀相拼,让你过不好年。”调委会得到报告后,深感问题严重,即与村委、村支部紧急研究,一面派纠纷信息员随时掌握和控制赵某光的情绪和行动,发现异常及时报告;一面立即派调解委员会成员对赵某社进行耐心的说理疏导,指出其组织合伙经营,应当事先签订协议公开收支情况,协商公正分配,不能自行一人说了算,希望他合理支付红利。赵某社思想通了,同意再支付赵某光1000元。调解员同赵某光一起学习法律,指出用恐吓信及刀子插在赵某社家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如再以刀相拼,后果将更严重,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转告了赵某社同意再支付1000元酬金的意见。赵某光终于认识并检查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要遵纪守法,同意调解,从而使一起将要激化的矛盾得到解决。第二年开春,赵某光又和同伴重整旗鼓,投入了开采石墨的生产经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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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五章 人民调解

第二节 管理指导


  1952年,青岛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初期,工作由市、县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法院调解股(后改为调解科)负责管理指导。1955年5月,青岛市司法局内部设司法行政科,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各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和指导各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1958年4月,青岛市司法局撤销,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归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区人民法院负责。
  1980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重新恢复,局机关设法院管理科,职责之一是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1983年5月,由于司法行政机关的任务发生了变化,根据上级的指示,青岛市司法局将法院管理科改为人民调解管理科(1986年10月改为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处),同时,各县、市、区司法局也相继设立了人民调解管理科,管理和指导各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1985年以后,陆续建立了司法所,负责对基层人民调解的管理与指导。
  从1982年开始,实行青岛市司法局负责培训司法助理员,各区、县司法局负责培训调解主任,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培训调解委员的制度,采取办培训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培训。到1986年底,青岛市司法局共培训司法助理员5批805人次;各区、县共培训调解人员98749人次。
  1982年4月,青岛市司法局在新兴旅社召开青岛市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先进调委会13个、先进工作者402人。1983年4月,青岛市司法局在龙山宾馆召开青岛市第二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1984年5月,青岛市司法局在“北航”第三招待所召开青岛市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有300多人参加。1985年5月,青岛市司法局召开了青岛市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有300多人出席了会议。1986年5月,在济南军区空军接待处召开了青岛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有300多人。会上表彰先进集体110个,先进个人300名。同年8月,在四方区召开了大中型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室现场会,青岛专用汽车制造厂和青岛西装厂等单位介绍了经验。通过召开工作总结表彰会、工作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有力地指导和推动了青岛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1982年,青岛市司法局编印了《人民调解工作学习资料》5000册,1984年,编印了《人民调解工作学习资料》第二辑8000册,发至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1986年,青岛市司法局编印了《常用法规选编》38000册。该书选编14个常用法律、法规,共15万字,发至基层调解组织。1985年12月,青岛市司法局等5个单位印发了《关于大力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1986年5月,青岛市司法局印发了《青岛市人民调解工作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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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五章 人民调解

第一节 调解组织


  1952年8月,青岛市按照山东省人民Gov《关于加强区乡Gov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开始在市内六区街道办事处试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到1953年底,市内六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67个,有调解委员601名。
  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宗旨、性质、任务、组织形式、工作原则、纪律和方法,使人民调解工作开始有了法律依据,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54年底,在市内六区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616个,有调解委员2284名。
  1956年,青岛市开始在较大的厂矿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在崂山县以乡为单位设立民政调解委员会。年底,崂山县共建民政调解委员会87个,有调解委员811名。1958年,青岛市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试建调处委员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开始在崂山县惜福镇试建人民调处委员会(行政性调解组织)。1961年8月,青岛市按照上级的指示,将人民调处委员会取消,重新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群众性组织。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范围扩大,在城市设在街道居民委员会,在农村设在生产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5~7人组成,设主任1人。1964年,基本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组织,全市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36个,有调解委员4089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遭到了严重破坏,失去了职能作用。1973年,随着各级人民法院的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重新恢复建立,当年,市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655个,有调解委员2813名。
  1983年,青岛市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5323个,有调解委员?30844?名。在此基础上,经过对调解组织不断地整顿、调整和充实,使全市基层调解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到1986年底,全市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401个。其中在村民委员会建立6074个,占应建数的100%;在城市居(家)委会建立850个,占应建数的99.8%;在厂企建立1477个,占应建数的95%。全市共有调解委员?38444?名。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及时有效地调解民间纠纷,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大中型企业普遍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村民、居民小组和工厂的车间设立了调解委员或调解小组,形成三级调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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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四章 劳动教养

第四节 劳教生产


  青岛市劳教所成立以来,在做好教育挽救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劳教生产。建所初期,除组织劳教人员进行采石、基建等劳动外,还投资350万元,购置了24台机床,上了汽车配件加工生产线,主要加工汽车后桥壳和减速器壳。1981年加工“两壳”3065台,完成产值76万元,实现利润7万元,连续4年生产发展比较好。1985年产值达到178万元,实现利润27万元。到1986年底,累计生产“两壳”27628台,完成产值664万元,实现利润60余万元。
  1986年以后,由于青岛市汽车工业不景气,市劳教所汽车配件的加工任务不足,又陆续上了加工小地板、扳手打光、拔丝、加工纸箱、组装彩灯等生产项目,缓解了劳教人员坐吃闲饭的困难,既增加了经济收入,减轻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又使劳教人员在劳动中得到了改造,学到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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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四章 劳动教养

第三节 教育挽救


  政治教育 建国后对劳教人员进行初级阶段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是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
  1956~1966年,青岛市劳教所对劳教人员主要进行人生观教育,组织劳教人员学习毛泽东有关的著作,学习《国务院关于劳教问题的决定》以及所规纪律,使劳教人员认清形势,明确政策,安心改造。“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教所被取消。1975年劳教工作恢复后,青岛市劳教所针对劳教人员成份新、法制观念淡薄等情况进行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同时组织劳教人员学习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劳教人员增强了法制观念。
  从1982年起,青岛市劳教所根据改革开放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对劳教人员进行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同时以公安部劳教局编写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共产主义人生观教育》、《文明礼貌教育》为主要教材,对劳教人员进行了共产主义道德和人生观教育,开展了“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学雷锋做好事活动,使劳教人员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3年,配合“严打”斗争,组织劳教人员学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开展坦白检举活动。1983年8月至1986年底,共有2033名劳教人员检举揭发和坦白交待各类问题2871条,配合公安部门破获了一批重大刑事案件。
  文化教育 青岛市劳教所建所初期,文化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在劳教人员中扫除文盲,组织劳教人员识字学文化。1980年,按照山东省劳改劳教工作会议的要求,文化教育逐步走上正规化。1985年3月,遵照山东省司法厅的指示,开始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建起了教学楼,购置了课桌、课凳,添置了部分教具,成立了教学领导小组及校务委员会。设立了教务科,配备了教员27名,其中专职教员3名,12名劳教人员任兼职教员。同时制订了教学制度和教学计划,实行课堂化教学。开设初小班6个,高小班6个,初中班3个。入学人数共506名,入学率达90%。学习课程有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等。期终进行了正规考试,及格率达97%。1986年3月10日,经山东省司法厅验收合格,批准命名为“青岛市劳动教养学校”。
  技术教育 青岛市劳教所建所初期,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组织劳教人员主要从事农副业生产,在生产劳动中学习农业生产技术。1982年开始,搞汽车配件加工,办起了车工、电工、机械制图等学习班。1986年,在青岛市“民盟”四方夜校的支持下,办起了剪裁缝纫、电器维修等学习班,先后有926名劳教人员参加了各种技术班学习,经过考试、考核,有77人获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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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四章 劳动教养

第二节 劳教管理


  收容 青岛劳教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收容劳教人员。收容时进行体格检查,对于精神病、呆、傻、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满16岁的少年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不予接收。对于符合收容条件,手续齐全的予以接收。女劳教人员一律送山东省王村劳教所,市劳教所不接收女劳教人员。市劳教所从1980年11月至1986年底,共收容劳教人员2352名。其中最多的是1985年,收容549名;最少的是1982年,收容64名。
  内管 劳教所对劳教人员实行科学、文明管理。建所初期,由于条件所限,对劳教人员实行混合编队。1982年开始实行按劳教人员的年龄编队。1984年开始实行按劳教人员所犯罪错的性质编队管理。这样有利于进行针对性的教育,防止“交叉感染”,提高改造质量。
为了加强对劳教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逐步地建立了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奖惩、通信、会见等制度。根据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山东省劳改局《劳教人员守则》、《劳教人员行政纪律》等规定,结合劳教所的实际,青岛劳教所先后制定了《关于严禁劳教人员喝酒的规定》、《劳教人员禁闭反省的规定》、《劳教人员文明礼貌八项守则》等制度。管理人员依法对劳教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约束其言行,矫正其恶习,使劳教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了激发劳教人员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对劳教人员的学习、劳动、遵守纪律、生活卫生等情况开展考核、评比、奖惩活动。1981年,在劳教人员中开展了“政治思想好、生产任务完成好、学习好、增产节约好、遵守纪律好、安全卫生好”为内容的“六好”评比竞赛活动。对积极分子分别给予表扬、记功、提前解教以及物质奖励;对反改造的分子,根据其罪错的性质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教期限等处罚。1983年,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劳教处《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和先进班组试行办法》,参照山东省第一劳教所《百分考核制度》,青岛市劳教所制定了《劳教人员评比记分考核奖惩制度》。把劳教人员每天的活动内容分为学习、劳动、守纪、生活卫生4个方面,共100分。每项都具体规定了评分标准和分值,按规定进行考核记分,并把得分的多少与减、延劳教期限相联系。班有评分小组,每天晚上评比记分;中队有审查小组,每月汇总上报;每半年和年终根据每个人的累计得分情况决定奖惩,并召开表彰大会,向积极分子和先进班组颁发奖状,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减期或提前解教。如1983年评出积极分子79人,有31人被减刑、55人受到表扬。1983年8月,为配合“严打”斗争,对劳教人员中的团伙头目、逃跑重新犯罪和抗拒改造的分子,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打击处理了一批,其中判刑的60名、延长劳教期限的76名。
  防逃 青岛市劳教所建所初期由于防逃措施不健全,劳教人员逃跑比较多。1981年逃跑150人次,1982年逃跑70人次。为了防止和减少劳教人员闹事和逃跑等事故的发生,1982年,青岛武警支队在市劳教所派驻一个中队,进行武装警戒(1989年撤走)。1983年,把围墙加高到4~5米,并拉上了铁丝网,购置了通讯联络和交通器材。1984年5月成立了内管组,负责夜间巡逻、查岗、查铺,维持劳教所院内的秩序。管教干部坚持做思想转化工作,坚持学习、劳动、生活到现场,严格各种制度,做到24小时不脱管。1986年,开展了以防逃为重点的“百日安全”活动。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稳定了劳教场所的改造秩序,有效地减少了劳教人员的逃跑。从1984~1986年底,仅发生7人逃跑,没有发生重大事故。
  生活 青岛市按照鲁劳教(78)249号文件的规定,对原系职工的劳教人员,原工作单位一律停发工资,生活费(每人每月20~25元)、粮食副食补助费、取暖费、医疗费等按国家规定标准一起拨给市劳教所。被开除和无业的劳教人员,其生活费由市劳教所编造预算计划,由青岛市财政拨给。1980年,根据山东省粮食厅、商业厅、公安厅、供销合作社《关于劳教人员粮、油、布、棉供应问题的通知》精神,劳教人员每人每月的粮食定量增加到42斤,副食品等供应数量与市民相同。劳教所组织劳教人员养猪、种菜等副业生产,改善劳教人员的生活,保证在规定的标准内吃饱、(吃热)、吃得卫生,开水保证供应。1983年,为了适应“严打”斗争的需要,扩大收容能力,市财政局拨款156万元,新建了劳教人员宿舍6070平方米,大大改善了居住条件,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以上,睡上了木板床,洗上了热水澡。
  医疗 1981年,青岛市劳教所按照上级的要求,建立了医务室,配备7名专职医务人员,购置了必要的医疗设备,基本做到一般病所内诊治,疑难病症转院治疗。1984年,市劳教所制定了《劳教人员生活卫生工作制度》,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对劳教人员进行体格检查,经常开展卫生防病工作。对患病人员除医疗外,生活上给予照顾,病重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所外就医。由于生活卫生条件的改善,医疗工作的加强,到1985年消灭了臭虫、虱子,杜绝了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年发病率不超过2%。
  解教 解放后,青岛市劳教所建所初期按照山东省劳改局关于劳教人员解教的条件,对期限届满的劳教人员,由劳教所发给《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保留公职的介绍回原单位安置,解教后无业的可以留场就业。1975年,劳教人员解教后实行哪里来哪里去,劳教场所不再搞留场就业。1982年以后,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教人员解教后,原有工作的,介绍回原单位;无工作的,回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安置或自谋职业;家在农村的回原籍参加生产劳动。从1981~1986年底,共解除劳动教养1462名,其中1986年最多,为50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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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教养

第一节 机  构


  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劳动教养工作始于50年代中期。1957~1959年,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劳动教养由中共青岛市委肃反领导小组批准,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劳动教养手续,并遣送到劳教场所执行。
  1958年,在青岛市公安局三处设立劳教科,对外称“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处”,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负责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教工作。
  1981年3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Gov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青岛市人民Gov批准,成立了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的劳动教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三处劳教科为具体办事机构。1984年10月,劳教科由三处划归政策研究室领导后改称法制二科。同年7月,市公安局将法制二科改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单列为处级单位。
   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该所前身是青岛市公安局强制劳动管理所。1964年12月8日,经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批准,青岛市公安局强制劳动管理所在平度县洪山成立,对外称“地方国营洪山园艺场”。1965年底,经山东省公安厅同意,从青岛劳改大队一大队划出42亩土地给青岛市强劳所,开办了“地方国营青岛洪山金属加工厂”(在崂山县李村)。1967年底,强劳所把在平度县洪山园艺场的土地及设施移交给青岛市财政局,人员合并到金属加工厂。1966年5月,青岛市强劳所被取消,其人员、土地及设施移交崂山县工业局。1971年,按照第十五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的要求,青岛市强劳所又重新恢复。
  1981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青岛市编制委员会以青编字(81)11号文件正式批复市公安局的报告,同意将强劳所改为“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劳教所),为副县级单位,隶属青岛市公安局管理,有干警65人。内部设秘书科、政工科、管教科、生产财务科,下设3个大队,5个中队(包括集训队)。1983年7月,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市劳教所由青岛市公安局移交给青岛市司法局领导。为了配合“严打”斗争,青岛市财政局拨款156万元,征地20亩,新建劳教人员宿舍6070平方米,扩大了收容能力,最多可收容劳教人员800名。1984年11月,市劳教所的领导班子、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了调整。干警增编到130人,内部设办公室、政工科、管教科、生产技术科、供销科、财务科。下设2个大队,6个中队,1个集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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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  狱

第四节 生  产


  1920年,青岛李村监狱根据司法部颁布的《监狱作业规则》,开设了作业工场,组织罪犯参加手工劳动。到1941年,共开设了制面、缝纫、糊盒、农牧、理发、洗濯等6科,作业人员271名。1942年生产的汗衫和绣花枕,参加了在北平举办的监狱产品展览。1934年,根据《监犯外役规则》和《徒刑人犯移垦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一部分罪犯到宁夏云亭渠和沙巾堡拓荒。
  50年代初,青岛开始组织罪犯从事手工业和平冢造林、浚河、筑路等劳动。1953年开始创办窑厂和铁厂,进行烧砖和小五金生产。此外还组织少数罪犯从事农副业和建筑业生产。
  1957年,李村监狱开始从事生产机械设备的机械化生产。到1986年,发展到拥有固定资产1992万元,年产值1309万元、流动资金1072万元,厂房面积37316平方米,有加工设备288台(套),年生产能力为1500台机床的中型机床厂。能生产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设备和矿产设备4个系列40多个品种的机电产品。主要产品有牛头刨床、滚丝机、电磁皮带轮及分离滚筒、筛砂机和松砂机。其中牛头刨床和滚丝机被评为“省优”、“部优”产品,牛头刨床获国家银质奖。从1953~1985年,累计生产各种机械设备27031台,产值27331万元,实现利润8315万元,为支援国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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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  狱

第三节 教  育


  建国前,青岛监狱设教诲所,配备教诲师,采取教育和教诲两种形式对囚犯进行教育。1942~1948年,对刑期3个月以上者,分为甲乙两级(甲级为识字者,乙级为不识字者),每日教育两小时,采用教育部审定之教材,主要学习内容有国语、修身、算术等。
  建国后,对罪犯主要进行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
  政治教育 首先是进行法制教育。对每批新入监的罪犯,组织他们学习《宪法》、《刑法》、《劳动改造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劳改队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开展坦白检举活动。1953年,通过在罪犯中进行法制教育,收到坦白检举材料1800多份。1984年,组织罪犯系统地学习法律常识,有2664名犯人参加了考试,平均成绩92.9分。通过法制教育,提高了罪犯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是形势政策教育。50年代,在罪犯中进行了认清初级阶段建设伟大成就的正面教育。1962年,针对蒋介石叫嚣窜犯大陆,引起罪犯思想波动这一问题,进行了战备形势教育。1966年,组织犯人参观了青岛市阶级教育展览,进行阶级教育。1979年,开展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1983年,在犯人中开展了热爱Our Party,热爱祖国,热爱初级阶段的“三热爱”活动。通过形势政策教育,使罪犯增强了初级阶段信念,消除了对立情绪和悲观思想,激发了安心改造的积极性。
  三是道德品质教育。50年代,对罪犯集中进行了政治前途教育,使罪犯认识到,只有改恶从善才有光明前途。许多罪犯主动坦白交待余罪,检举揭发他人。1957年,有165名罪犯坦白交待了余罪,检举揭发了53份他人犯罪的材料。1981~1985年,按照山东省劳改局统一印发的教材,在罪犯中系统地进行了人生观教育,同时还邀请了青岛师专的6名大学生来队作关于人生观演讲。1983年,在犯人中开展了“文明礼貌”活动,年内犯人共做好事7120多件。1984年,制定了“文明礼貌”7条标准,使道德品质教育开始走上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文化教育 50年代,以扫盲为主,进行小学文化教育。1952年,组织了330名犯人识字学文化。1956年10月至1957年7月,成立了一至六年级的文化学习班6个,有323名犯人参加学习,并进行了正规的考试。60年代,开设了初中文化课程。1962年,把384名小学文化程度的犯人划分为12个班,进行初中课程的系统教育。80年代以后,逐步配备了专职教师,盖起了教室,购置了必要的教学设备,开始了课堂化正规化的文化教育。1981年,开设了小学和初中班23个。1982年,成立了业余文化技术学校,配备了专职教师10名、兼职教师35名,开设了28个班,其中小学班19个、初中班9个,有1014名犯人参加了学习。1985年经山东省劳改局批准办成了“育新学校”,校长刘嵩山,名誉校长是全军学雷锋标兵朱伯儒。学校配备专职教师51名、兼职教师73名,开设了49个教学班。其中扫盲班9个,小学班24个,初中班8个,高中自学班8个,共有1974名罪犯参加学习。入学率达99%,考试及格率为98.4%。
  技术学习 50~60年代,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罪犯的文化程度,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技术学习。1956年有651名罪犯参加了车工、钳工、铆工、木工、模型、绘图等生产技术学习,同时组织了工程力学、绘图、金属材料、铸工、车工等6个技术班,有208名罪犯参加学习。1979年以后,配备了技术教员,开设了技术专业班,进行课堂化的正规教学。1981年,有技术专业班24个,到1985年发展到32个,有1735名犯人参加学习,入学率为88.3%,考试及格率为99%。罪犯学到了一技之长,既为劳改生产培训了技术力量,又为罪犯释放回到社会谋生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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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  狱

第二节 管  理


  德日侵占青岛时期,李村监狱主要收押华人囚犯,最多时收押75名。1921年6月,监狱在押囚犯140名。1928年监狱扩建,可容纳300名。1932年7月,有在押犯294名。1937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在押犯增多。1940年共入监659人,出监584人,年末在押犯322人。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在押犯又有增加。1948年2月5日,有在押犯600多人,其中代管军事人犯230人。
  建国前,李村监狱为普通监狱,设监狱长1人,下设3科2所,第一科主管文书、庶务等,第二科主管监禁、戒护等,第三科主管作业等,教务所主管教诲、教育等,医务所主管医疗卫生等。各科、所设科、所长各1人,其他若干人。各科长由看守长充任,教务、医务所长分别由教诲师、医士充任。科、所其他人员由候补看守长、看守、教师、药剂士、技师等组成。
  监狱管理人员依照有关的“规则”、“办法”,对囚犯进行管理。1928年10月,南京国民Gov司法部公布了《监狱规则》,对罪犯的监禁、戒护、劳役、教诲、教育、给养、卫生医疗、接见、书信、赏罚、赦免、假释、释放、死亡等做了明确规定,以后又陆续公布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条例”,使监狱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正规化。1928年,监狱规定每人每日给面1斤半,咸菜一两,开水尽量供应。1945年6月按照《监所概算标准办法》的规定,囚犯粮费由每人每月1元增至1.2元。因物价暴涨,囚犯的伙食只能维持最低水平。囚犯得病,按规定要入病室调治。但是由于医护人员敷衍塞责,致使囚犯发病、死亡率很高。如1943年囚犯疾病死亡51名,死亡率为13.9%。1944年病亡17名,死亡率为10.9%。
  南京国民Gov两次统治时期,罪犯减刑分为赦免减刑、特定减刑和鼓励减刑3种。1944年1月25日奉青岛高等检察署令,囚犯李冠香等204人予以赦免,26日,王名通等24人被减刑。监狱还按照1935年7月公布的《疏通暂行条例》规定:被判处徒刑的犯人,刑期超过1/3(刑法规定1/2)或者满6个月(刑法规定1年)有实际悔改表现的,予以假释。
  建国前,反动统治者对犯人不讲人道,囚犯不堪忍受统治者的迫害,千方百计越狱逃脱。1919年12月21日,被囚12名华人越狱,其中4名逃出、4人被打死、4人被捕回。1941年2月17日晚,一批便衣人员乘看守下班之机,闯进监狱,砸开监号,放出囚犯220名,其中打死1名,捕回27名。这次劫狱事件是建国前青岛监狱史上最大的一次。
  建国后,李村监狱(劳改队)主要是收押青岛地区刑期较长的已决犯。1949~1986年共收押罪犯17523名。1952~1955年、1958~1959年、1983~1984年为3个高峰期,平均每年收押1305名,最多的是1983年,收押1904名。党和Gov为了搞好狱内的规范化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1949年6月,制定了《监狱管教工作实施方案》,1957年7月制定了《青岛市劳动改造管教队犯人狱内规则》。1979年恢复劳改建制后,山东省劳改局统一制定印发了《罪犯劳动改造规则》,对罪犯入监后的学习、劳动、纪律、生活、卫生、通讯、奖惩等做了具体规定。管教干部依照这些规章制度和有关的法规对罪犯进行管理。1956年开始成立看守组(后改为内管组),配备了看守员7人。1979年该队制定了《内管组织值班员岗位责任》,1982年在犯人区设立内看守小队,配备看守员25名。内看守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狱内值班、巡逻、查监、查铺、管制灯火,督促罪犯就寝、起床,严防犯人私自串监、串组,进行非法活动,处理犯人中发生的问题等事项;负责对留监区或监舍犯人的管理工作;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管理禁闭室。
  为了防止罪犯越狱逃跑,不断加强和完善了警戒设施。1985年,狱墙加高到4~5米,架设了3300伏的电网,建有岗楼13座,安装了照明设备。机关与看押部队、岗楼、岗亭、车间之间均设有电话联系,还配备了无线电通讯机一部、车载机4部、对讲机15个、囚车一辆、警用摩托车10辆。
  青岛解放初期,犯人的生活标准每人每月8~8.5元,粮食每人每月48斤。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粮食定量压缩。1971年后,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工种定量和国营企业标准供应,犯人生活费每人每月10.80元。1980年增加到12元,1985年后又增加到16~18元,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按照规定,每5年发一床棉被,每两年发一套棉衣、一套内衣、一双棉鞋、两双单鞋。1985年,按照山东省劳改局的规定,被服费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从此,劳改队建立了统一的被服制作、保管、发放和回收制度。
  1980年后,由国家拨款和自筹资金,先后盖起楼房监舍。到1986年,每个犯人人均居住面积在3平方米左右,睡上了单人或双人木板床。另外还建立了阅览室、图书室、浴池、理发室等设施,丰富了犯人的文化娱乐生活。
  1959年,遵照国家发布的特赦令,对确实改恶从善的国民党战犯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对在劳改期间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犯人,经有关单位批准,予以假释。1952~1986年,李村劳改队共假释犯人315名,特赦罪犯115名。根据有关规定,犯人刑期届满时,劳改机关应发给释放证明书,按期释放。1949~1986年,李村劳改队共刑满释放犯人724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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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三章 监  狱

第一节 机  构


  1900年,德国人在青岛建立“青岛囚犯监押所”。1903年10月在李村建立“李村监狱”,是青岛地区首所正规监狱。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接管了“青岛囚犯监押所”和“李村监狱”。
  1922年北洋Gov统治青岛后,将“青岛囚犯监押所”改为“青岛地方看守所”,将“李村监狱”先后改名为“山东第六监狱”、“山东第五监狱”,1948年又改称“山东青岛监狱”。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军管会接管了“山东青岛监狱”,更名为“青岛监犯教育所”,隶属青岛市人民法院。1951年9月,“青岛监犯教育所”改名为“青岛市劳动改造队”,归青岛市公安局管理。1955年7月又更名为“山东省青岛市劳动改造管教队”,对外称“山东省地方国营青岛生建机械厂”。1964年3月,“山东省青岛市劳动改造管教队”更名为“山东省青岛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收归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局管理。
  1967~1969年,青岛劳改支队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劳改队转为国营事业单位,下放归青岛市领导。1970年1月,青岛劳改支队停止接收罪犯,同时把在押罪犯陆续调出,机构改称山东省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五团。1974年,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撤销山东省生产建设兵团,恢复劳改队建制。恢复后的青岛劳改支队,仍归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局管理,对外称“山东省青岛生建机械厂”。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劳改劳教工作由公安部门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决定,青岛劳改支队归山东省司法厅劳改局管理,青岛市司法局协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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