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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42:供销合作社志 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一章 计划、统计、信息

第一节 计划管理


  管理制度 青岛市供销社1950年开始编制计划时,主要有商品流转计划、财务计划、生产加工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基本建设计划等。当时,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尚无统一的计划制度。1951年4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一次计划统计工作会议,随后下达了《关于建立与加强合作社计划统计工作的决定》。青岛市供销社遂按要求建立了计划管理机构。
  1951年7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达了《全国各级合作社计划工作暂行办法》,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编报的计划共7种:(一)组织发展计划(1955年起改为组织发展与商业网计划);(二)零售商品流转计划(1955年起改为零售与批发商品流转计划);(三)农副产品收购与推销计划(1955年起改为农副产品采购与批发计划);(四)运输计划;(五)劳动工薪计划;(六)基本建设计划;(七)财务计划。1952年起又增添了加工生产计划、干部培训计划。9种计划中,劳动工薪、加工生产、干部培训3种只编制年度计划,其他6种均编报年度和季度计划。
  供销合作社计划的编制单位为:基层供销社、县(市)供销社、省(市)供销社、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四级。供销社计划的编制起编单位为基层供销社,县以上供销社逐级汇总后,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上报,纳入国家计划,并下达贯彻执行。1955年又规定:供销社的基层计划单位为基层供销社,为与国民经济计划的程序和时间衔接一致,一般可以县(市)供销社为起编单位,县供销社计划上报后,再指导基层供销社编制本社的各项计划,以便于同国民经济计划相协调,发挥计划指导的作用。
  年度计划的编制,每年由全国供销总社拟出概略,提出编制要点及具体要求,逐级下达再逐级汇总上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复,季度计划则由华东合作总社(后撤销,改由山东省供销社)批复。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据实上报,由原批复单位审核修订,计划执行情况应在执行后写出检查报告,逐级上报。
  1962年青岛市供销社恢复后,仍执行1958年以前的计划管理办法,将采购、供应业务合并为商品流转计划,即执行8种计划。1975年市供销社再度恢复后,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重新修订的计划管理办法。即在原8种计划的基础上,增加商用机械、物资、科研3种计划,实际需编制11种计划,县以上供销社还要编制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基本沿用了国营商业的计划管理模式。
  1979年以后,基层供销社自主权逐步扩大,原有的计划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从1980年起计划管理工作重点逐步转移,一是由指令性计划向指导性计划转变,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由Gov向供销社下达指令性指标外,其他均为指导性计划;二是由计划统、包、管,向计划与指导服务相结合转变,计划部门提供信息,指导业务经营;三是管理上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转变,以适应改革的需要。
  计划管理的商品品种 1952年列入商品流转计划的商品共44种。其中,零售商品有粮食、面粉、小麦、大米、杂粮、食盐、食油、食糖、棉布、絮棉、碱粉、火柴、卷烟、其他百货、煤油、煤炭、茶叶、油饼、化肥、水车、步犁、喷雾器、中小农具等23种,收购商品有大米、小麦、杂粮、大豆、皮棉、黄红麻、其他麻、烤烟、植物油、油菜籽、花生米、其他油料、家蚕茧、土丝、土布、山果、苇席、粉丝、羊毛、皮革、鸡蛋共21种。
  1958年国家对商品购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一类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其收购、销售、调拨、进口、出口、库存等项指标,均由国务院直接管理,此类商品共38种。第二类商品属于生产集中、供应面宽,或生产分散,需要保证重点供应,以及出口的主要商品,这类商品共293种,由国务院确定政策,统一平衡安排,实行差额调拨,其中20种由国务院管理,其余由各主管部门管理。一、二类商品以外的商品为第三类商品。凡列入一、二类商品的均实行计划管理。按照这一办法,列入青岛市供销社编报计划的商品共75种,其中一类商品3种、二类商品72种。
  1962年,列入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商品流转计划的必报商品有8类86种。其中,化肥农药类12种:氮肥、磷肥、钾肥、6%以上六六六、6%以下六六六、25%滴滴涕、40%滴滴涕、50%滴滴涕、一六○五、一○五九、敌百虫、鱼藤精;农业机具类20种:动力排灌机械、排灌配套设备、农用平型胶带、农用三角带、农田排灌水管、拖拉机、机引农具、拖拉机配件、内燃机配件、畜牧业机械、半机械化农具、铁制水车、新式步犁、双轮双铧犁、双轮单铧犁、喷雾器、喷粉器、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机零配件、中小农具;棉烟麻类8种:皮棉、絮棉、棉短绒、烤烟、大麻、黄红麻、苎麻、茼麻;肉禽蛋类17种:活猪、菜牛、菜羊、鲜猪肉、冻猪肉、牛肉、羊肉、猪肉罐头原料、猪肉制品、其他肉制品、家禽、家兔、鲜蛋、干蛋、冰蛋、湿蛋、大家畜;土产类9种:毛竹、棕片、生漆、五倍子、松香、松节油、蜂蜜、苇席、火硝;日用杂品类6种:草席、蒲包、草袋子、雨伞、草帽辫、铁锅;盐类6种:原盐、食盐、工业用盐、农业用盐、畜牧业用盐、渔业用盐。废旧物资类8种:杂铜、废钢铁、废橡胶、破布、估棉、破布鞋底、废麻、废纸。
  1964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商品分级管理的原则,对36种计划管理的指标管理做了具体划分:(一)全部指标实行计划统一管理的商品10种:皮棉、棉短绒、烤烟、黄红麻、苎麻、大麻、龙舌兰麻、杂铜、废铅、废铝;(二)计划管理收购、调拨、出口、进口4项指标的商品20种:毛竹、篙竹、生漆、棕片、蜂蜜、苹果、柑橘、红枣、黄花菜、黑木耳、榨菜、花椒、八角、化学肥料、化学农药、农药械、土纸、草席、雨伞、日用陶瓷;(三)只管重点产区收购指标的商品1种:耕畜;(四)计划管理收购、调拨两项指标的商品5种:苇席、芦席、稻草、草袋子、铁锅。其他商品管理办法,由青岛市及各县区供销社自行确定。
  1965年,列入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计划管理的商品共有7类69种。(一)棉麻类5种:皮棉、棉短绒、大麻、黄红麻、茼麻;(二)果品类10种:苹果、梨、红枣、乌枣、核桃、板栗、柿饼、黑白瓜子、山楂片、柑橘;(三)干菜调味品类8种:大蒜、生姜、花椒、辣椒干、黄花菜、黑木耳、八角、榨菜;(四)土产杂品类18种:毛竹、棕片、篙竹、生漆、蜂蜜、蜂蜡、苇席、芦席、蒲包、火硝、草袋子、铁锅、饭碗、日用陶瓷、草席、雨伞、土纸、草帽辫;(五)废旧物资类11种:杂铜、废钢铁、废铅、废铝、废橡胶、废轮胎、破布、估棉、破布鞋底、废纸、废麻;(六)农业生产资料类9种:化肥、农药、农药械、耕畜、农田排灌机械、排灌配套设备、拖拉机配件、机械化农具、中小农具;(七)运输工具类8种:手推车、手推车配件、外胎、内胎、马车底盘、马车外胎、马车内胎、马车配件。
  1975年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第二次恢复后,列入计划管理的商品共109种。其中,(一)由国家管理的统购统销商品14种:皮棉、棉短绒、红麻、大麻、苎麻、烤烟、毛竹、篙竹、铁锅、日用陶瓷、苹果、柑橘、化肥、农药;(二)属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的商品21种:棕片、生漆、木炭、苇席、草席、土纸、蜂蜜、桑蚕茧、柞蚕茧、破布、破布鞋底、废麻、杂骨、红枣、黄红麻、黑木耳、花椒、八角、榨菜、化学农药、耕畜;(三)属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管理的商品35种:芦席、草袋子、蒲包、火硝、雨伞、蓖麻茧皮、杂铜、废铝、废锡、废铅、废钢铁、废橡胶、废轮胎、估棉、废纸、废塑料、取暖炉子、烟囱、铁水桶、梨、乌枣、核桃、板栗、柿饼、山楂片、大蒜、生姜、辣椒干、食盐、畜牧业用盐、农业用盐、铁锨、喷雾器、喷粉器、农用塑料薄膜;(四)列入基层供销社及市、县供销社零售企业零售商品流转计划的商品39种:猪肉、纯碱、食糖、卷烟、饮料酒、茶叶、糖果、糕点、苏打粉、水产品、棉布、化纤布、混纺布、毛巾、毛呢、丝绸、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毛线、胶鞋、塑料鞋、棉毯、肥皂、洗衣粉、火柴、搪瓷口杯、搪瓷面盆、保温瓶、自行车、缝纫机、手表、钟、手电筒、电池、灯泡、缝衣针、半导体收音机。
  1979年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计划管理的商品品种逐渐减少。有的下放管理权限,有的退出一、二类商品,允许自由购销。1984年,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列入计划管理的商品减为30种: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火柴、肥皂、洗衣粉、棉布、涤棉布、中长纤维布、毛毯、煤油、铁丝、元钉、食糖、铁锅、日用陶瓷、皮棉、棉短绒、黄红麻、毛竹、篙竹、苹果、柑橘、食盐、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柴油、汽油、废钢铁。1986年进一步减为12种。1988年以后,计划管理的商品只有皮棉、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柴油、食盐6种。
  计划检查 50年代,青岛市供销社计划检查的主要形式是报表检查,每年年度和季度计划批复执行以后,通过每月的统计报表检查执行情况。除总体分析检查之外,对实际完成与原计划数差距较大或反应灵敏的主要商品,要作具体分析对比,对超过原计划或与完成计划差距大的品种,分项如实反映其原因,提出补救措施或建议,使Gov领导机关了解情况,正确指导工作。
  1979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计划管理的商品品种逐渐减少,青岛市供销社大部分购销商品通过业务合同兑现,计划检查逐步向指导业务的方向转移,成为企业内部的一种管理手段。但对国家仍实行计划管理的商品,如工业原料的棉花、奖售兑现的化肥、救灾物资、抗旱防汛物资、军需特供物资等,仍继续执行计划检查制度。


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一章 计划、统计、信息

第二节 统  计


  统计制度 1950年起,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在全市各级供销社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统一规定的报表按月、季、年度逐级上报山东省供销社。1951年,青岛市执行全国合作总社正式颁布的《全国供销、消费合作社统计报表制度》,但因这套制度设置项目过细,指标繁琐,计算量过大,贯彻执行中困难较大,效果不好。1952年7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布了《简化方案》,确定“要求从低、贯彻从严、逐步提高”的方针,对基层供销社只设收购、供应两种统计报表,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汇总时,加上所属零售、收购单位的各项数字,并填报分为自营业务与国家收购业务的商品购、销、调、存报表。
  为适应国家对农村、私营商业初级阶段改造和供销社承担的新任务,1954年9月起,统计报表中零售与批发业务分开,批发又分成系统内和系统外两类,并增加对私商批发、委托私商代购、委托私商代销等政策性指标。
  1956年起,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青岛市将基层供销社填报和县以上供销社填报的两种报表合并为商品流转统计报表。组织机构、商业网点、劳动工资统计分列为3个报表,分别汇总上报,以便同社会统计汇总衔接。
  1961年,供销社重新建立统计制度,以社会商品流通为总体,分国内纯购进、纯销售,建立按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回收、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生活资料供应4个系列设计的报表及指标,并规定了统一的统计商品目录,按商品分类、分级管理及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商品分工的划分,实行谁经营谁填报,谁主管谁汇总的办法统计,以保证数字不重、不漏。
  1975年青岛市供销社恢复后,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要求各级供销社严格执行新的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开展典型调查,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市供销社下发(76)青供革字第125号文件,对贯彻供销社统计制度做了部署。
  1980年青岛市供销社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要求,对法定统计报表以外的现行业务统计报表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确定在法定统计报表之外保留50种业务统计报表,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填报、汇总。市供销社下发(80)青供计业字第13号文件,要求加强各项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9月,对全市供销社统计工作质量进行了认真检查,促进了统计工作的开展。
  1981年,青岛市供销社按照山东省供销社的要求,制定了《基层统计人员职责》、《基层供销社统计资料来源及统计报表编报试行办法》,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同年市供销社下发(81)青供计业字第13号文件,对1981年统计制度又做了补充规定,制发了《统计报表汇审提要》、《统计数字订正定案办法》、《统计报表实行汇审汇编的规定》。
  1982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统计局《关于严格执行统计、会计制度,纠正任意错综统计报表数字的通知》精神,对全市供销社统计工作提出4条具体要求:(一)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坚决同违反规定、任意错综、弄虚作假、估报瞒报的错误行为作斗争;(二)加强基础建设,稳定统计资料来源,提高统计数字的准确性;(三)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四)各级供销社对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同年,供销社进行体制改革,市供销社要求全市各级供销社在体制改革中,一是要加强领导,不要削弱统计工作;二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层单位,不能向专职统计人员分配销货任务;三是必须严格执行统计制度,不能因改革而随意废止或不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市供销社下发(82)青供计业字59号文件要求全系统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5月对统计专业职称进行初次评定。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实施后,市供销社的统计工作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
  统计基础工作 为了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全市供销社统计部门从基层抓起,加强基础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商品盘点、凭证记录、资料登记、数字审核等项制度,以保证数字来源可靠;二是通过逐级举办训练班,以长会短训、选点试填、会审会编等多种形式,互相交流工作经验,以提高每个填报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三是开展全市供销社系统的统计工作竞赛评比活动,以巩固基础,促进统计工作质量的提高。1975~1990年,青岛市供销社系统的统计工作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统计工作评比中一直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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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一章 计划、统计、信息

第三节 信息服务


  市场预测 80年代以前,青岛市供销社系统的信息工作分散在各业务经营单位和计划、统计、财会、物价、企业管理等综合部门,缺乏系统的管理,未形成信息综合分析和提供信息服务的专门机构,使信息的筛选、利用受到一定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
  1980年,青岛市供销合作社配备了专职信息员,负责市场供求和价格政策等信息的分析、筛选、传递、反馈、贮存工作。同时,各县供销社和各专业经营公司、基层供销社都设立了一名兼职信息员。为了加强联系,青岛市供销社编印了市场物价信息刊物,定期向各县供销社和专业经营公司及基层供销社发布、传递信息,促进购销业务的开展。
  1982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计划司组织成立全国供销社市场预测预报网络,各省、市自治区供销社的信息预测资料,在上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同时,相互交换,以扩大预测覆盖面,提高信息利用率。同时,将21种主要农副产品的产前预测、产中调查、产后市场动态的调查分析任务,分别交由主产区的省、市、自治区供销社承担。山东省供销社分担的商品有棉花、花生、苹果、梨、红枣、山楂、花椒、西瓜、葡萄等9种。青岛市供销社设立信息分站,定期将9种商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动态调查分析汇总上报山东省供销社。
  全国商情 1983年,商业部筹建《全国商情》网,青岛市供销社成为网络单位,并把全市供销社系统经营的商品供求情况在《全国商情》上发布,对扩大购销业务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社会经济效益。据信息反馈统计,每年通过《全国商情》成交的商品购销额在5000万至1亿元左右。
  1990年,青岛市供销社成立信息工作站,并由专人负责。同时编印《青岛供销信息》。同年由平度市供销社、胶州市供销社、胶南县供销社组成信息站的信息网络。青岛市供销社信息工作站成立后,开展了社会购买力调查、市场动态趋势预测、摘登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信息,通过《青岛供销信息》广泛开展信息服务,对促进全市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扩大省内外的物资交流和全市供销社系统的购销业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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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二章 财会、审计与物价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全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未形成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一切财务方面的重大问题均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1950年7月,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提出,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己的组织,要民主办社,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基层社为社员服务的方针。1952年7月,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青岛市各级合作社联合社均为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包括附属企业单位),在合作社统一计划下各自管理本社的财务,并各自核算盈亏,由此而初步形成供销合作社最初的财务管理体制。1958年,青岛市供销社同国营商业机构合并,转为执行国营商业的财务管理体制。1962年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恢复后,全市供销社系统上下级之间,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的制度,适应了当时供销社恢复与发展的需要。
  1966年1月,供销社改变了财务管理体制。青岛市各级供销社的自有资金,除社员股金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视同国家财政对供销社的拨款,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管理。县以上供销社将交纳所得税一律改为向国家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的制度。对县以下基层供销社仍实行分级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和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财务管理体制。1975年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再次恢复后,全市供销社系统仍然沿用1966年制订的财务管理体制。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并开始理顺财务管理体制。除基层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财务管理体制外,青岛市县以上供销社于1983年按规定实行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供销社转为国家资金的自有资金(即公积金)也随着体制改革转为供销社的公积金。并明确全市各级供销社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制度,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不再上缴;国家财政不再向供销社拨款,供销社也不再负担政策性亏损。
  供销合作社在财务上与农民社员的关系 供销合作社在财务上与农民有着密切的关系,30年来,青岛市供销社正确处理好了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供销社是农民入股兴办起来的,社员股金是供销社经营的本钱。供销社凭借这个本钱,在国家的扶持下逐步发展壮大,成为群众性的经济组织。
  (二)供销社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为了实现这一宗旨,长期以来坚持实行低利经营、让利于农民的政策。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的平均经营利润率逐步降低,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农民从供销社得到更多的实惠,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
  (三)供销社是农民入股兴办的经济组织,供销社有责任维护社员群众的合法利益。为此,供销社从建社之日起,就对社员实行股金分红的制度。从1984年开始,为了加强同社员的经济联系,又改为实行“保息分红”的制度。保息,就是不论供销社经营盈亏,均按社员的股金数,以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准,在费用中给社员支付股金利息;分红,就是供销社按照规定每年从缴纳所得税后的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红基金,分给社员,作为社员股金的红利。税后盈余多时,可以多分,税后盈余少时,可以少分,发生亏损的供销社只保息不分红。
  (四)供销社从财力上支持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建国初期,私商投机倒把活动猖獗,物价不稳定,为了消除社员的思想顾虑,增加社员的收入,使社员手中待售的农副产品卖个好价钱,供销合作社及时开展了存实业务,所存实物作价听涨不听落,从而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深受农民的欢迎。供销社对农副产品一直实行着预购制度,通过发放一定比例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支援农民有计划地发展生产。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从1965年开始,市供销社还从税后盈余或利润留成中提出一定的扶持专用资金,用于支持农民发展农副产品生产。至1990年,青岛市供销社扶持生产专项资金应收款达443万元,其中基层社占417万元。
  (五)供销社在财务上接受社员群众的监督。如供销社的财务计划,要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审查批准;供销社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要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做报告,并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供销合作社与国家财政的关系 (一)国家在财力上扶持供销合作社。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合作社“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Gov应扶持其发展,并给以优待”。根据这个总的政策精神,在50年代初期,国家从资金、价格、税负、贷款利率、保险费率等方面对供销社给予了各种扶持和优惠。1950年起,青岛市凡经批准注册登记的各级供销社,向国家纳税时,按工商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率计算出税额后,减除20%缴纳;部分基层供销社和县供销社减征20%后仍亏损的,经县税务部门核定,在不超过营业税总额50%的原则下再酌情减征;凡在1950年7月30日以前成立并经批准注册的各级供销社,自领取营业执照起,免征所得税半年;1950年8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供销社,免征所得税一年(营业税优待的规定于1953年取消)。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精神,联合颁布了《关于国家银行扶助合作社的决定》,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可以向国家银行借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和一年以下的短期贷款,按低于国营商业贷款利率10%计息,存款利率与国营商业相同。此项优惠政策于1955年1月起停止执行。
  供销社在交纳保险费方面也享受过一定的优待。供销社财产投保火险及运输险,属于强制保险范围的,县及县以上供销社可以按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率给予10%的优待;属于自愿保险范围的,县以下供销社按照自愿保险费率,亦给予10%的优待。
  50年代初期实施的这些扶持和优惠政策,时间虽然不长,但对扶持供销社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自1982年供销社体制改革后,山东省、青岛市人民Gov根据供销社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上又多方面给予扶持。
  (二)供销社向国家照章纳税。自建国到1955年,青岛市供销社按照21级全额累进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最低税率为利润总额的5.75%,最高税率为34.5%。自1956年起,为了加速国家初级阶段建设,市供销社以上缴所得税附征的形式归还国拨基金,提高了上缴比例。1957年起,又将各级供销社缴纳的所得税和所得税附征合并为5级综合计算税率,县以上供销社最低为30%,最高为80%;基层供销社最低为30%,最高为70%。1962年供销社恢复以后,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进对供销社征税问题的报告,为了简化纳税办法,累进税率改为比例税率,税率为39%。这个税率对供销社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壮大起了一定的作用。1966年,县以上供销社改为向国家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制度。青岛市供销社的留成比例为35%,而基层供销社仍按39%缴纳所得税。1982年,中央明确供销合作社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1983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实行了利改税制度。县以上供销社由上缴利润改为利税并存。1984年起,全市各级供销社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随着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供销社向国家上缴的税利逐步增加。青岛市供销社,1976~1990年累计实现利润27172万元,平均每年实现利润1940万元,向国家上缴税利26682万元,平均每年上缴1779万元。
  另外,青岛市供销社在经营中,还为国家承担了相当数量的政策性亏损,仅1981~1984年的4年中就承担国家政策性亏损5371万元,1982~1986年的5年中,承担地方政策性亏损3815万元。两项合计为9186万元。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财务关系 (一)供销合作社内部的财务关系。青岛市供销社系统内,各个供销社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市、县供销社所属公司的财务计划由同级理事会审批,资金财产由理事会统一调度,税后盈余由理事会统一分配,经营亏损由理事会负责弥补。公司扩权到什么程度,给公司多大权力,均由理事会决定。 
  (二)社与社之间的财务关系。供销社的特点与组织原则,决定了供销社系统的社与社之间,在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平等互助的合作关系。社与社之间,凡机构变动、业务转移、财产交接,其财产均由双方协商,依质作价,有偿移交。社与社之间的资金余缺,需要调剂时,根据自愿互利、协商办事的原则,或拨资联营,按股分利,或有偿借用,有借有还。社与社之间的资金财产,不得相互侵占,不得彼此平调。
  (三)上下级社之间的财务关系。各供销社既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又是一个全市性的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体。基层供销社是入社农民的经济联合体,县供销社联合社是基层供销社的经济联合体,青岛市供销社联合社是县联社的经济联合体。30多年来,这个经济联合体逐步形成了正常的财务关系,虽然各个时期提法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点是一致的:一是市、县、基层三级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二是供销社系统内实行相互合作、基金调剂的制度,每个供销社每年要从年终税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调剂基金交上级联社,用于支援贫困地区资金薄弱或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供销社,或者用来兴办供销社系统或一个地区经营有困难的事业。调剂基金的制度,在历史上对供销社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好的作用,是一个适合供销社特点的制度。
  自有资金的构成和发展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依靠农民入股集资,二是依靠扩大业务增加自身的积累。30多年来,在农民入股集资的基础上,由于Gov的扶持和广大职工的辛勤劳动,青岛市供销社的自有资金不断增加。1975年第三次恢复青岛市供销社时自有资金为1251万元,到1986年达到24620万元,比1976年增长18倍;到1990年自有资金达到38952万元,比1986年增长58.2%。
  社员股金 社员股金是社员在加入供销社时,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向供销社投入的股金,它是供销社自有资金的基础。青岛市供销社为了密切供销社同农民群众的经济联系,壮大供销社自身的财力,30年中曾进行过多次增股、扩股、发展新社员的工作,规模较大的主要有两次:一次是1962年,供销社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开展扩股工作;再次是1982年,供销社实行体制改革,为把供销社办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而开展的全国性的扩股集资工作。这次扩股集资规模较大,效果较好。到1990年末,全市农民入社的股金已达3614万元。
  公积金 供销合作社每年实现的利润,首先是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其次是按社章规定给社员分红和按规定用于税后盈余中支付的有关开支,余下用于扩大业务经营的部分称为“公积金”。30多年来,随着业务发展和利润的增加,供销社的公积金也在不断增大,1990年已增加到25242万元,占全市供销社自有资金的65%。
  专用基金 供销合作社在业务经营中许多专项用途资金主要依靠供销社内部解决。青岛市供销社从建社开始,就建立了专用基金的制度。
  供销社的专用基金主要来源于税后盈余。1982年供销社体制改革以后,专用基金主要包括调剂基金、建设基金、科教补助基金、扶持农副产品生产基金等。1990年末,几项基金余额达7022万元,比1982年增长2.7倍。
  税后盈余的分配和管理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所需扩大业务的自有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发展教育经费、社员股金分红以及职工福利奖励等开支,都要依靠自身的财力,国家不予拨款。因此供销社从建立之日起,就一直重视税后盈余的管理,把它作为供销社筹集资金、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壮大自身财力的一件大事来抓。
  盈余分配的原则 供销社通过自身的业务经营活动每年所实现的利润,按照税法规定交足应交的所得税以后,余下来的盈余要按照盈余分配的规定分别转入有关资金或基金。青岛市供销社的盈余分配一般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各个时期有关供销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的需要进行安排。(二)正确处理企业、职工和社员三者的利益关系,使自身资金的增长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三)既要保证每个供销社的盈余原则上归己所有,又要兼顾供销社之间在资金上能够互助合作、调剂帮助。
  税后盈余的管理 青岛市供销社的盈余分配,是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的。青岛市供销社根据上级社的规定,每年都要颁发盈余分配方案,规定明确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
  1955年以前,盈余分配比例规定:基层供销社公积金不少于50%,建设基金为10%,教育基金为10%,公益金为10%,社员股金分红不超过20%;各县区供销社公积金不少于70%,建设基金为10%,教育基金为5%,调剂基金为10%,同时可提取适当的奖励基金;青岛市供销社公积金不少于83%,教育基金为5%,调剂基金为10%,并可提取适当的奖励基金。
  1955年,盈余分配比例做了第一次调整:基层供销社公积金不少于55%,调剂基金为6%,建设基金为10%,教育基金为5%,公益金为3%,奖励基金为1%,社员股金分红不超过20%;县以上供销社(包括青岛市供销社)公积金为65%,教育基金为7%,调剂基金为7%,建设基金为20%,奖励基金为1%。
  1963年,盈余分配做了第二次调整:基层供销社公积金为40%,调剂基金为5%,教育基金为1%,建设基金为9%,奖励基金为9%(最高额不超过年工资总额的5%,超过部分转入公积金),社员股金分红为14%(最高额不超过股金额的8%,超过部分转入公积金),并加提调剂基金,税后盈余不足5000元的不提,5000至1万元的提10%,1~2万元的提20%,2~3万元的提25%,3万元以上的提30%。县以上供销社(包括青岛市社)公积金为40%,调剂基金为7%,教育基金为1%,建设基金为17%,奖励基金为5%(最高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超过部分并入公积金),并加提调剂基金,税后盈余不足1万元的不提,?1~2?万元的提20%,2~3万元的提25%,3~6万元的提30%,6万元以上的提35%。加提后,调剂基金比例超过或不足30%的,相应增加或减少公积金的提留比例。
  1982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放财务管理权限后,青岛市供销社根据山东省供销社的规定,对全市供销社系统的盈余分配做了调整。其具体规定是: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扣除向国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后,再提10%的调剂基金分别上交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各5%之后为盈余分配额,并作为百分之百,按六、二、二的比例分配,即公积金为60%,职工奖励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各20%。
  1986年山东省供销社下放财务管理权限后,青岛市供销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五、二、三的盈余分配办法,即业务发展基金(原为公积金)50%,集体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30%。
  资金管理
  银行借款管理 随着供销社业务经营的不断扩大,自有资金不足,主要靠银行贷款来保证经营所需的资金。1973年以前,供销社使用银行借款,基本实行自上而下逐级下达计划指标,市、县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均按分配指标与当地银行洽谈的办法。经营主要农副产品所需资金,可以全部使用银行贷款。
  1973年起,银行改变了对商业放款的办法,下放管理权限,青岛市供销社也不再管理下级供销社的贷款。各级供销社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银行申请的商品流转资金借款,只用于商品购销,不能用于其他开支。
  1985年以后,中国农业银行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的办法。对11种主要农副产品设专项帐户,实行单独统计考核,并核定商品流转资金贷款限额(定额)。超过限额需用资金时,可申请临时贷款,由银行审核后使用。但对经营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资金,给予重点支持。随着购销业务的扩大,青岛市各级供销社使用银行贷款金额逐年增加。
  商品资金管理 从50年代起,对基层供销社商品资金逐步探索管理办法,按照购销情况,根据农副产品收购后上交和工业品购进的在途天数等各种因素计算资金需用量并进行核定;基层供销社对所属各商店,也实行资金定额管理,并规定销货款上交时间,以加速资金周转。60年代开始,各级供销社实行了商品资金分类管理,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所需资金予以充分保证,不致因资金不足而影响收购和供应。这对支持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国家收购任务的完成,起了重要作用。商品资金分类管理,大体分为6类:第一类,国家需要的供不应求的商品,大力收购,超产超收,保证所需资金;第二类,供求基本平衡、按计划收购的商品,按收购计划供应资金;第三类,生产、生活经常需要的小土产、小手工业品,按确定的合理库存定额供应资金;第四类,以销定购的商品,根据多销多进、少销少进的原则供应资金;第五类,试销的新产品,根据试销情况适当供应资金;第六类,已经确定不收购或没有销路的商品,停止收购,不供应资金。商品资金分类管理,对加强资金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很好地坚持,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供销社又出现盲目采购的问题,商品大量积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代储商品资金管理 青岛市供销社从1965年开始承担国家委托代储备商品的任务。代储商品有棉花、农药等,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国家财政拨款。后来由于棉花储备任务增大,1982年开始改由供销社向银行贷款,国家财政负担贷款利息。这样既减少了当年财政支出,又解决了储备所需资金问题。
  青岛市供销社代国家储备的商品,实行单独保管,专库储存,专户记账,供销社仅负有代为保管的责任,非经国家批准,供销社无权动用。
  固定资金管理 生产、经营设施是供销社完成生产购销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手段,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和供销社积累的增加,固定资产逐步扩大。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依靠企业自我积累。使用银行贷款,则必须经过慎重论证,并充分考虑自身还贷能力,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坚持优先发展经营服务设施,基本建设服从并服务于扩大业务经营的指导方针。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体制改革以后,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的固定资产以平均每年近3000万元的速度增长。到1990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已达28452万元。青岛市各级供销社十分重视降低商品流通费用,严格核算,处处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自装、自卸、自运商品,包装物回收利用,已成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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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二章 财会、审计与物价

第二节 会计管理


  会计制度 1950年以前,全国供销合作社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青岛市各级合作社按照华东区合作总社制订的《暂行会计规则》进行核算。
  1952年12月,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颁发《各级合作总社会计制度》,统一了县以上合作社的会计制度。《制度》要求按资产、负债、收益、损失四大类共设置会计科目108个。对收入与成本费用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以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真实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对存货实物数量的确定实行永续盘存制,有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以便及时合理地组织货源,加速资金周转。采用复式记账法,统一了会计报表格式。1952年7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又颁发了《各级合作社联合社会计制度》和《城市消费、农村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从而形成了全国供销合作社统一的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以“资金用途=资金来源”的平衡公式,替代了原制度中“资产=负债+净值”的平衡公式,划细了会计科目。1955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两个制度合并,颁发了《各级供销合作社统一会计制度》。
  供销合作总社的会计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的性质特点制订的,全国统一执行,各省、市供销社只能对一些具体业务处理做些补充规定。青岛市供销社系统的财会工作按会计制度和山东省供销社制定的一些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为了适应业务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按统一口径处理会计核算中繁与简、粗与细的问题,会计制度曾进行过几次大的修订。1962年根据健全财产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统一了账、表、凭证及主要业务的核算方法;1965年将公积金改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青岛市和各县供销社将预交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和利润留成。会计报表和会计科目前后也有所变更。
  建国初期,青岛市合作社实行借贷记账法与收付记账法,到1952年逐步统一为借贷记账法。1965年统一改为收付记账法,70年代又与国营商业一致,实行了增减记账法。从1985年起,供销社又恢复了借贷记账法。
  1985年11月,商业部颁发《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草案)》,并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实行。
  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 1952年以前,城市消费合作社和农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零售商品核算与批发企业一样,采用设置数量、金额的商品账,进行双重控制,每一种商品进、销、存的变动,经营单位要记账,会计也要按各单位逐一品种记账。不仅重复劳动,而且营业员售货时,都要开发票或记数划码,每天营业结束,要汇总编制商品销售日报表,据此记账,并报会计记账。在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商品品种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这种核算办法难以操作。从1952年底开始,全国供销社系统陆续推广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的核算方法。青岛市城市消费合作社和农村基层供销社也分别于1952年下半年和1953年初推行了这一核算方法。这一方法的基本精神:一是按售价记账,财会部门以售价总金额控制各实物负责小组;二是实物负责制,明确实物负责小组(人)对商品的数量、质量和总金额的全部责任,从而大大简化了核算手续,避免了重复劳动,使会计人员从繁琐的记账算账工作中解脱出来,而且加强了责任,有利于强化管理,并与定额管理、柜组核算及经营责任制结合。这种核算方法,青岛市供销社基层经营单位作为一项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一直执行。80年代,青岛市供销社系统一些基层零售门市部推行“日清日结”管理办法,对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基础工作 (一)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制度。1952年后,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每两三年变动一次,给财会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青岛市供销社系统每次部署贯彻新会计制度,从市社到县社和基层社都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逐级组织学习讨论,务求融会贯通,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对执行中发现的疑难问题,都及时向上级社反映,保证了新会计制度的顺利贯彻实施。1985年《会计法》公布以后,市供销社及时组织广大财会人员进行学习,使财会人员明确自己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全市供销社系统的财会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会计资料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
  (二)开展财会基础工作大检查。青岛市供销社系统一贯重视财会基础工作。对会计基础工作每年都采取逐级普查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较好的单位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组织力量重点帮助,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不按财会制度办事的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整改,直至采取措施,调离工作岗位;发现贪污、挪用公款财物行为,立即组织力量彻底清查,把损失减至最低限度,并根据情节轻重,或给予纪律处分、赔偿损失,或交司法部门依法办理。
  (三)抓好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财会同工种竞赛活动。为了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财会队伍,市供销社一直把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作为大事抓紧抓好。市、县(区)、基层三级供销社都先后利用自身的教学条件,定期不定期地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市、县(区)供销社所属职工中专学校均设财会专业,坚持常年培训财会后备力量。40年来,先后以不同形式培训财会人员4万余人(次)。除学校培训外,还采取岗前培训、岗位培训、以师带徒、自学成才等形式进行财会知识培训,使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财会工作一直保持较高的水平,多次受到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山东省供销社的表彰奖励。
  从1954年起,青岛市供销社就开始开展财会工作同工种竞赛的评比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感、事业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使青岛市供销社系统多次在山东省供销合作社会计工作评比中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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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二章 财会、审计与物价

第三节 内部审计


  青岛市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内部审计工作始于1986年8月。至1988年底,全市单设内部审计机构8个,专职审计人员26人,审计项目122个,促进增收节支68万元。为了做到依法审计监督,青岛市供销社根据市人民Gov和审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部署,陆续制订了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与“三项”审签(即会计报表、向银行贷款申请书和纳税申请表,要由内审机构审签)的试行办法,使全市供销社系统的内审工作有所依据。各级供销社内部审计机构以供销社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为重点,力争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1986年以来,在审计经营承包责任、经济合同、基本建设投资预决算、扭亏增盈、悬账悬案、账面差错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1990年底,全市各级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已发展到16个,内部审计人员达到58人,年内审计项目275个,审计覆盖率达98%,促进增收节支1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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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二章 财会、审计与物价

第四节 价格管理


  建国后,青岛市供销社凡作为独立部门存在时,一般都设立专门的价格管理机构。1958年、1962年市供销社均设置了物价科,其他年份系与市商业局、第二商业局或服务局合署办公。1976年市供销社再度与市商业局分离后,设置财会物价科。1984年12月,市供销社的价格管理工作划归计划业务科(青岛市成为计划单列市后遂改为计划业务处)。市供销社的价格管理,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及国家定价,制定实行国家指导价商品和属于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购销价格,制定属于当地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商品内部调拨价格,指导本系统企业定价。对本系统经营企业的价格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和价格统计。价格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副食品购销价格和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等。组织企业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等。
  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物价政策 50年代初期,市供销社根据国家扶持政策,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对社员群众定量供应生活必需品,以合理价格收购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对稳定市场、打击不法商人的囤积居奇活动起到了明显效果。1960~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市供销社根据国家统一安排,以国家牌价向农民供应食盐、火柴、煤油等18种生活必需品,出售部分高价糕点、食糖、自行车、针纺织品等10种商品,回笼货币,以控制物价总水平、平抑市场价格。对农村生产队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剩余的部分农副产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稳定集市价格。1967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冻结物价”的规定,市供销社管理的商品达四年之久未予调整价格。1979年,市供销社下达了《关于开展三类农副产品议购议销的通知》。1980年后,市供销社价格管理亦随着国家物价改革而逐步进行相应改革。1984年市供销社下达了《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从此经营企业开始拥有定价权,企业定价范围逐年扩大。
  农产品比价政策 建国后,为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农产品价格偏低的状况,Gov采取公布农产品比价的办法,逐步提高农产品价格。1950年国家公布的粮棉比价,1951年公布的麻粮比价、烟粮比价及其他农副产品比价,对促进各类农产品生产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市供销社以国家公布的比价为重要依据确定农副产品收购价格。
  商品差价政策 地区差价、农产品的季节差价和等级差价等的执行,对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证农产品购销渠道的畅通,调节农产品季节生产与常年消费的矛盾,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市供销社在确定属于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价格时,均执行了差价政策。
  边远地区和深山区的保护价政策 自1958年开始,市供销社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边远地区和深山区的农副土特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或对当地的基层供销社给予运费补贴,以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1963年起,又根据国家规定,对边远地区和深山区供应的食盐、食糖、煤油等生活必需品,实行最高限价,或对当地的基层社给予运费补贴。1965年9月,为了开发边远地区和深山区生产,又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决定,增加了实行保护价的农产品品种,由主要农副产品扩大到重要的三类产品,实行保护价所发生的亏损,作为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价格管理权限 根据1954年《关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分工的决定》,市供销社的价格管理权限仅限于供销社主营的商品。属于国营商业主营的商品,按照“兼营服从主营”的原则,市供销社企业在经营时执行国营商业的价格。1966年以前,供销社主营的商品中,属于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共有15类、194个品种,市供销社执行省以上制定的商品价格。其他商品价格由市供销社或由市供销社报市物价委员会确定。
  1978年,化肥、农药的供应,由国家统一定价改为计划分配部分执行牌价、计划外部分实行“高进高出”的“双轨制”价格管理办法,并将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定价权下放,市供销社执行省定价格或作价办法。至1990年,除计划分配的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执行国家定价外,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已全部放开,市供销社仍执行省定价格或作价办法。1990年5月起,市供销社与市物价局协商确定,对市农资总公司委托外贸部门进口或由边境贸易口岸采购的化肥,由市物价局核定全市统一零售价格,市供销社确定系统内部调拨价格。其他计划外采购的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等,市供销社仍执行省定国家指导价。
  果品类商品,原由省级以上管理价格的有27种,至1980年减为苹果、红枣、乌枣、山楂、核桃、板栗等6种;1984年减为苹果、梨2种;至1984年下半年全部放开价格,实行议购议销。但由于苹果价格放开后,经销者到产地互相抬价争购,造成苹果质次价高。为了加强管理,搞好协调,稳定市场物价,1986年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山东省物价局又重新规定了苹果主要品种基期收购指导价。1987年,根据实际情况,山东省仅对小国光苹果规定了最高收购价,其他品种比照定价,市供销社确定了包括小国光在内的各品种苹果的具体收购价格。1988年,苹果价格全部放开,其购销价格均由经营企业自行确定。至此,市供销社系统经营的干鲜果品的购销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土产杂品类商品,原由省级以上管理价格的有89种,至1981年仅有毛竹、苇席、蜂蜜、铁锅4种,市供销社均执行省定价格。1989年除铁锅销售价格和作价办法仍由山东省供销社管理外,其他商品价格全部放开,市供销社将定价权全部下放给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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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三章 基建、储运与安全

第一节 基本建设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分三部分:一是中央直属项目,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安排;二是县以上供销社项目,由青岛市供销社报市计委批准后执行;三是县及基层供销社的基建项目,由各县区供销社报当地县区计划委员会批准自筹资金解决。1980年起,为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确定对一些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投资建设。国务院规定兴建棉花、果品储备库,即按75∶25和40∶60的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基本建设投资。基层供销社的基本建设,经财政部门同意,改由当年企业实现利润中提取25%的基本建设基金,用于仓库、房屋的建设及实现商业机械化所需设备的购置。
  1976年供销社再次恢复后,基本建设得以较快发展。1976~1980年,青岛市供销社累计投资达2341万元。在这个期间,基本建设解决了一批为搞活流通所急需的关键项目,进一步增强了供销社经营服务能力,为供销社开拓经营和逐步实现社会化服务奠定了基础。1980~1990年全市先后兴建了棉花储备库3处,铺设铁路专用线1条(总长700米),共投资631万元,库房总面积21200平方米,总库容量29500吨。其中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库容量在万吨以上的1处。全市新建果品储备库(冷风库)6处,分别设在青岛市区和各县(市)、区主要果区,总投资2307.5万元,冷风库单库容量2000~5000吨,共18000吨。其中,青岛果品冷风库3000吨和5000吨各1处,平度4000吨1处,胶州、胶南、莱西2000吨果品冷库各1处。
  青岛市果品公司5000吨冷风库,是全国第一个微机操作管理、采用TP—805型微机进行制冷工艺程序控制的现代化冷风库,是山东省当时最大的果品冷风库之一。胶南果品冷风库附设果品加工车间1个,年加工能力1000吨。这些冷风库的建成投产,在计划经济年代对缓解青岛市棉花、果品集中收购,常年均衡调运中的矛盾,促进合理调剂和正常流转,作用十分显著。
  为了充分发挥青岛市供销社人、财、物的优势,服务于企业,青岛市供销社于1976年1月成立了市供销社基建队和市供销社建筑设计室,承揽了系统内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为企业实行从设计到施工一条龙服务,积极开展并随时为企业提供基本建设方面的工程咨询。
  为了强化对青岛市供销社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督和指导,市供销社设计室承担了系统内较大项目设计和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到1986年,共完成了设计冷库3座、总库容量300吨,职工宿舍16栋、总建筑面积49860平方米,并设计审定和改进了一批生产、经营设施的图纸,从而使全市供销社的基本建设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为了确保供销社系统固定资产的投资实效,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缩短工期,青岛市供销社基建队承担了系统内果品公司5000吨和3000吨冷风库及棉花储备库等一批有影响的大项目施工工程。到1990年底,共施工职工宿舍13栋、36900平方米,果品冷风库2栋、20000平方米,棉花储备库2栋、66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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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三章 基建、储运与安全
第一节 基本建设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基本建设投资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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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三章 基建、储运与安全

第二节 仓  储


  仓储设施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除极少数坐商拥有专用仓库外,一般经营者没有专门仓库,多为因陋就简,仓容有限,条件较差。50年代初期,大都租用一些民房作为仓库。随着供销社的业务不断扩大,50年代后半期兴建了四方北岭库,同时对在公私合营中收并的济南路、兴隆路仓库进行整修。此后,市供销社统筹安排,陆续新建扩建了一批仓库、仓棚和货场。1976年,青岛市供销社已拥有仓库110714平方米、仓棚19715平方米、货场22980平方米。
  为了加快仓储设施建设步伐,尽快改变仓储不适应购销业务发展需要的局面,市供销社提出土洋结合搞好仓储建设的方针,以促进仓储设施的建设。1976年,市果品公司自筹资金44.5万元,将原来杭州路半地下普通库改造成库容量2000吨的果品冷风库。
  1982年体制改革以后,青岛市供销社自主权逐步扩大,企业活力增强,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仓储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到1990年底,全市供销社系统仓库面积增加到43.3万平方米,仓棚面积4.14万平方米,货场面积122.2万平方米。
  仓储管理 供销合作社的仓储管理,以系统行业管理为主。市供销社和各县(市)、区社自建社以后,对仓库管理十分重视,自上而下设立了专门储运机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1957年,青岛市供销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供销合作社仓库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供销社制定的细则,建立了商品进出库检验制度,商品保管实行分仓存放、定位定量、分垛堆码制度;仓库职工实行劳动定额考核制度,使仓储管理开始走上正轨。
  随着购销业务的发展和库存商品种类、数量的增加,仓库的保管制度和养护制度的方法由粗到细,从简到详,由不完善到日臻完善。
  1976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系统下发的《供销合作社仓库管理若干规定》,青岛市供销社在全系统开展了“四无”(无火灾、无盗窃、无霉变虫蛀鼠咬、无差错事故)仓库竞赛活动。
  1983年,又深入开展了“四好”(服务思想好、商品养护好、指标完成好、安全生产好)仓库活动。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全系统有70%的仓库达到了标准,其中土产杂品公司兴隆路库被商业部评为“四无”仓库先进单位。
  1983年后,随着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了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社会职能,根据商业部《商业供销储运设施进一步向社会开放意见》和《改革商业、供销仓储体制,增强储运能力》及山东省供销社《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储运设施向社会开放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供销系统仓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青岛市供销社在确保完成本系统储运任务的前提下,挖掘潜力,因地制宜,积极开展代储、代运、代包装、代加工整理业务,将多余仓储设施向社会开放,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青岛果品冷风库对外开放后,利用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代储年收入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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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建、储运与安全
第二节 仓  储

附录 重要仓库简介


  青岛仙家寨棉花中转储备库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青岛仙家寨棉花中转储备库,位于崂山区流亭镇仙家寨村西、胶济铁路(楼山站)东侧,西靠流亭河。该库是国家投资青岛代管的大型棉花储备库。于1976年1月施工,1980年6月竣工投产使用。全库占地面积75亩,建有砖木结构库房两座,计6000平方米,库高12米;露天货场7个,计?18400平方米,储存量为15000吨。
  1984年经商业部批准由北京设计院施工,将仙家寨库原第2~7号露天货场新建为轻钢结构库房6座,1985年10月建成,增加库容储存能力10000吨。
  仙家寨库共有室内库房16300平方米,棉花储存量25000吨。备有电瓶车、吊车等装运机械设备,库内地面全部为水泥板覆盖。消防设施齐备,安全系数较高,业务、保卫人员均系从事多年的专业工作能手,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业务素质较高。
  该库于1985年对外开放,可存储多种非污染、易燃商品,位置适宜,交通方便。为了增加仓储能力,1986年由国家和省、市投资筹建铁路专运线,于1990年建成投产使用。
  3000吨果品冷风库 青岛市果品公司3000吨冷风库是较大型现代化仓库。该库位于小白干路305号,始建于1978年1月,总投资280万元,由上海市蔬菜公司设计院设计,青岛市供销社基建队承建,1980年12月建成投产使用。
  库房分为三层,每层四个仓间,设计有效使用面积为3000平方米,层高为4米,最大容积为10500立方米。制冷工艺采用电气自动化控制,配有15万大卡制冷机2台、氨泵4台、循环水泵3台、冲霜水泵2台。每层各仓间配有冷风机2台,库内配电梯1部、电瓶叉车3台。适宜存放干鲜果品、干菜调味品、鲜蛋、蔬菜、粮油制品、干水产品及医药、药材等。1986年经济效益突破100万元。1985年、1986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社“文明单位”。
  5000吨果品冷风库 是全国第一批由微机操纵管理、全省当时最大的果品冷风库。地址在小白干路305号,与3000吨冷风库形成“姊妹库”。于1984年9月由商业部设计院设计,青岛市供销社基建队承建,1986年10月建成投产使用。库区占地100余亩,总建筑面积12106平方米,库房33个,日进货量650吨。设计合理,工艺先进,采用TP—805型微机进行制冷工艺程序控制,效果好,运行安全可靠。由于采用微机进行科学管理,可自动显示打印储存商品目录、数量、有效日期,自动结账,速度快,准确可靠。库内配有电梯和国外引进的搬运机械,运输效率高,堆码方便、安全。适宜存放干鲜果品、干菜调味品、鲜蛋、蔬菜、粮油制品、蜜饯、干水产品、医药、药材、罐头、饮料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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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建、储运与安全

第三节 运  输


  运输工具 50年代,青岛市供销社系统各行业的运输条件十分落后,运输工具简陋、数量很少,主要是马车、地排车、人力车等。大部分商品的短途运输,靠职工肩挑肩扛,劳动量大,效率低。运输状况落后,增加了商品经营者的负担,有时造成商品脱销,束缚着商品经营的发展。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业务量的增大和汽车行业的发展,供销社系统的运输能力得以增强。1958年青岛市供销汽车队正式成立,有吉姆西车10部。后与商业汽车队几番离合,不断充实。1976年1月,有车辆17部,职工107名,汽车队已初具规模。1986年,该队拥有运输车辆44部,计320个吨位,还开办了汽车修理、汽车驾驶员培训、汽车配件销售等服务项目。在这期间各县(市)区供销社的运输也逐步发展。到1990年底,青岛市供销系统共有机动运输工具1194辆。
  运输工具的管理 供销社的自有运输工具,从1958年起一直是采取系统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各项制度、章程、政策,以系统统一管理为主;使用、保养、核算、经营,以购置单位管理为主。1978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确定的各级供销社可根据商品流通的需要建立自己的车队的意见,全市各县、区供销社相继建立了综合车队和专业车队。青岛市供销社直属单位也把运输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1979年开始市土产杂品公司、物资回收公司和农业生产资料站相继成立了自己的汽车队。
  为了加强自有运输工具的管理,青岛市各县、区供销社和市社直属单位都分别制定了自有车辆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
  车辆调度 在全市供销社系统对自有运输车辆推行过双程运输、多层装载、直线运输、双班作业等管理方法,以挖掘潜力,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运输效率。在机动车辆较集中的单位,还制定了多项责任制,如定额管理、单车核算、联利奖惩等。
  车辆维修保养 1976年以前,供销社的自有车辆少,对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主要是到外系统专业汽车修理厂维修。1978年后,市社直属各单位和各县(市)区社相继成立了汽车队,并相应建立了汽车维修车间,基本做到小修不出单位,既节约了资金,又节约了修车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安全运输教育 市供销社基建储运科有多名同志负责这项工作,经常进行车况检查和职业道德教育,强调遵章守法,谨慎驾驶,努力减少事故。同时,督促他们定期参加地方车管部门组织的年检和月检及安全学习。1983年起,积极响应山东省供销社在驾驶员中开展争做50万公里、100万公里的安全行车标兵活动,青岛市供销社系统仅1990年就有31名安全行车50万公里的标兵受到山东省供销社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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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三章 基建、储运与安全

第四节 安全管理


  青岛市供销社对安全工作十分重视。通过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组织培训,以预防为主,抓安全竞赛。由于认识充分,措施得力,多次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为做好仓储安全工作,根据市供销社系统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如下措施:(一)坚持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领导重视,层层建立安全小组,做到五同时(即平日进行工作时,同时进行计划、布置、组织、检查、评比安全工作)。(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守护巡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火警火灾调查处理报告制度,消防器材养护维修制度。(三)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伍,加强消防设施建设,进行消防训练,提高企业灭火自救能力。(四)逐步推行安全工作目标化制度。
  根据商业部、山东省供销社批示,市供销社结合具体情况,层层制定了安全工作目标,逐级实行安全责任制,进行目标化管理;制定了市供销社系统储运安全工作奖惩考核实施规定。为保证安全目标实现,在落实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市供销社还制定了《青岛市供销系统储运安全工作奖惩考核暂行规定》,此文由山东省供销社、商业部全文转发。
  1962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了《供销合作社仓储工作条例》,山东省供销社制定了《关于执行〈棉花仓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根据规定,市供销社以棉麻为防火重点,建立了企业的消防队伍,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备。在市社系统诸仓库中,确定棉麻公司的仙家寨棉花储备库和市土产杂品公司的兴隆路库为市一级消防单位。
  1984年,青岛市供销社为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推动全市供销社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学习灭火技术,提高广大职工的灭火能力,举办了全市供销社系统第一届消防运动会。到1990年共举办四届消防运动会。
  1987年2月,青岛市供销社、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制定了在全市供销社系统开展以防火为重点的“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的实施意见。此后每年都在全市供销社系统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1988年8月,青岛市供销社为了在全系统实行安全工作目标化管理,制定了《储运安全工作奖惩考核暂行规定》。为了确保这一规定的贯彻执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市供销社每年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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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三章 基建、储运与安全
第四节 安全管理

附录 青岛市供销社储运安全工作奖惩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储运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上级关于目标化管理的要求和安全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我市供销社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加强领导,健全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做到“五同时”,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切实做好储运安全工作。
  按分层次控制原则,本《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市社对各县(市、区)供销社,各站、司、农贸中心、供销中专、直属单位。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工作负责。安全机构健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第四条 安全工作作为企业经营承包的一个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深入基层,研究解决安全工作实际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实行目标管理,安全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负责,工作成效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直接挂钩,健全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 广泛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对消防人员、驾驶员、保管员、新工人以及特殊工种职工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做到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做到检查有记录,事故隐患整改及时,防范措施落实。
  第八条 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事故,达到肇事者受到应有处理,干部职工受到深刻教育,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并及时写出事故处理报告,上报市社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九条 认真贯彻《消防条例》,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商业基层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重点消防单位要全面落实“十项标准”,棉花企业必须达到商业部、公安部关于《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供销社、省公安厅《关于棉麻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防火安全制度健全落实,特别是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值班巡逻制度,门市部顶门铺制度执行得严格。
  第十一条 库区、生活区、生产区分开,堆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专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达到《山东省供销合作社主要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的规定要求,布局合理,常年有效。
  第十三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健全,经常开展消防训练,灭火实践技能较强,能迅速扑灭火灾。每个职工都懂得消防知识,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能扑灭初起火灾。
  第四章 安全行车
  第十四条 有健全的车管组织和制度。安全行车、职业道德和法制等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定期开展安全行车活动。
  第十五条 驾驶员录用制度严格,拒绝录用不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开展安全行车技术培训,驾驶员熟悉车辆性能和运行条件,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开展五十万、百万公里安全行车标兵竞赛活动,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及时,安全装置齐全并有效可靠。装卸货物或停留期间要有人看管。
  第五章 防 盗
  第十八条 职工防盗警惕性高,夜间值班巡逻、顶门铺制度健全落实,值班人员忠于职守,确保国家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门窗安全设施牢固。财务、门市设有保险柜,现金、票证、贵重商品管理制度执行严格。
  第二十条 商品出入手续制度健全、盘点及时,不挪用商品,不白条付货。
  第二十一条 发生被盗,能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迅速破案。
  第六章 事故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各类事故年总损失(不包括第二十四条单项罚款的经济损失)不得超过如下限额:平度县供销社12000元(包括12000元,下同);即墨县、胶南县、莱西县供销社和市物资回收公司、市土产杂品公司、市?社汽车队6000元;胶州市、崂山县供销社和市果品公司?5000元;黄岛区供销社、青岛棉麻站、青岛生资站、农贸中心和市社物资站700元;供销中专、市社招待所150元。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年内无一次性5000元(包括5000元,下同)以上的火灾,无车祸死亡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车方责任≥50%),县(市)、区供销社无1000元以上被盗事故,经济损失控制在事故考核指标(第二十二条)以内,并达到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二、三、四章),市社进行奖励:平度县供销社1200元;即墨县、胶南县、莱西县供销社和市物资回收公司、市土产杂品公司、市社汽车队各600元;胶州市、崂山县供销社和市果品公司各500元;黄岛区供销社、青岛棉麻站、青岛生资站、农贸中心、市社物资站各200元;供销中专、市社招待所各50元。
  按奖金1200元、500~600元、200元,分别提出20%、35%、50%奖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储运科长;奖供销中专、市社招待所管安全的领导20元。
  奖金除奖励个人的其余部分,用于单位安全表彰。
  第二十四条 如果年内5000元以上火灾、车祸责任死亡、1000元以上被盗均有发生,且总经济损失超过经济损失考核指标(第二十二条)者,市社则按超过经济考核指标的20%~30%进行罚款。
  如年内发生一次性万元以上火灾或一次性5000元以上被盗,市社则按经济损失的10%~20%进行罚款。如发生车祸死亡2人以上(包括2人),市社则按每死亡1人罚款500~1000元。
  事故经济损失数额和车祸的主次责任,均以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鉴定为依据。各类事故上报均以100元为起点。隐匿事故不报或少报者,一经查出,按应罚款数额的1~2倍加罚(不够单项罚款的事故,按经济损失的1~2倍加入经济总损失数额内)。
  市社罚每个单位的款额以5000元为限。
  被罚单位,按被罚款额1000元以上,999元以下,分别按5%、10%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单位擎天柱已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者,不再对其本人罚款。
  第二十五条 奖励与罚款均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兑现。
  单位被罚款额(扣去罚个人部分)从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
  本《暂行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市社。
                               198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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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四章 劳动、工资与福利

第一节 劳动用工管理


  劳动用工制度 建国后,1950~1957年,青岛市各级供销合作社用工制度比较灵活,招收职工的办法和用工形式都是根据供销社商业组织的特点制定的。50年代初期,供销社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在上级供销社批准的职工发展计划内自行招收职工。当时农村基层供销社的职工,主要是从农村土地改革运动中的积极分子、生产能手和区、乡、村干部中招收。其中基层供销社的正、副主任和其他干部均由入股社员选举产生,1953年后改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区)以上供销社的一般职工,按照上级批准的用工计划,主要从失业的店员、社会青年、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中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1953年3月根据全国合作总社有关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青岛市供销社重新修订了用工办法,规定对全市各级合作社自1953年5月1日起,凡新招收的职工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用和严格考核,由所在部门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转为正式职工,不合格的予以辞退。1953年9月起,全市各级供销社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按照定员定额标准和上级合作社批准的计划招收人员,同时接收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1958年青岛市供销社和各县、区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后,供销社的用工制度由自行招收改为国家统一安排、统一分配,基层供销社不准从农业人口中招收职工,国家分配后不足部分只能在用工计划外使用临时工和招收亦商亦农人员。供销社的干部由选举制改为任命制。1962年10月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恢复后,职工的招收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办法执行,实行由国家统一招收、统一分配的劳动制度。
  1984年,按照山东省和青岛市人民Gov对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规定,对全市供销社的劳动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一)各级供销社的领导干部实行选举制和聘任制,逐步做到干部能上能下。县(市、区)、基层供销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正、副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当选的理事会、监事会正、副主任,享受国家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并实行职务津贴。对落选和罢免的取消其职务津贴并回原岗位工作。中层干部和企业经理、厂长由主任聘用。供销社所属企业的中层干部,由经理、厂长聘任。受聘干部在任期内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解聘后仍回原岗位工作或分配适当的工作。(二)凡1984年前系全民所有制的职工,继续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工资、福利和职工调动等待遇,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身份。新招收的职工,除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复转业军人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逐步做到职工能进能出。青岛市供销社市属企业招收职工时,由企业根据业务和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劳动用工计划和招工条件,经市供销社审核后,报市劳动部门统一印制招工简章,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合同期三至五年,期满可续签也可终止。各县(区)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招收城镇合同制职工时,需与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商定后,可以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收合同制工人,也可以从农村中招收农民合同工。招收的对象主要从入股社员中,年龄在16~2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女未婚青年。招收城镇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同工,要提出招工简章,采取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招收城镇合同制职工,要经过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批并办理录用手续;招收农民合同工要经过县(区)供销社审批,签订合同,报县(区)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不办理录用手续,不转户口与粮食关系(属投资代劳工,按投资协议办理),合同期满可停签或续签。(三)技术、管理人员采取国家分配、企业培养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招聘人员的来源不受限制,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即可签约聘用,待遇从优。
  职工队伍 建国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随着青岛市供销社业务的扩大,职工队伍有较大发展,到1953年底职工人数达到1521人(按青岛市行政区划历史沿革统计)。
  1954年,青岛市供销社受国家的委托,担负了改造城乡私商的任务,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中,除通过组织成立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公私合营企业等不同形式进行改造外,对剩余无法安置的小商小贩,由青岛市供销社作了全面安置。到1957年底,有9073名小商小贩吸收为供销社的职工。
  1958年青岛市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后,一部分骨干力量被调出支援农业生产和“大炼钢铁”。1962年青岛市供销社恢复后,精简了一批老弱病残人员,补充了一批新职工,吸收了一批青年学生和转业军人,同时从农业和工矿部门等归队了部分原供销社骨干和专业技术人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各级供销社逐步恢复了自主权,陆续从城镇知识青年中补充了一批新职工,职工队伍有了新的发展。1980年,职工达到15570人,其中固定职工9513人,仅1978年和1980年就招收新职工1960人(其中内部退休职工子女顶替859人,退复转业军人22人),初步形成了一支以固定职工为主体的供销合作社职工队伍。
  1984年后,随着青岛市供销社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购销业务的发展,职工队伍迅速扩大。到1990年底职工总人数达到33662人,其中固定职工16690人,占职工总数的49.6%。在职工队伍中,按劳动用工新制度招收合同制职工13047名,占职工总数的33.5%。
  青岛市供销社职工队伍的文化结构和年龄结构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青年职工占60%以上,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1469人,占固定职工总人数8.8%,高初中文化程度19758人,占职工总人数的63%。
  为了适应青岛市供销社经营特点和技术要求,从1976年开始建立了各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和各类技术等级考核标准,在青岛市供销社系统开展了各类技术职称的评定和业务技术考核工作。到1990年底,全市供销社共有各类技术人员1608人,其中高级职称44人、中初级职称1564人。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考核标准的建立,有效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职工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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