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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二章 财会、审计与物价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全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未形成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一切财务方面的重大问题均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1950年7月,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提出,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己的组织,要民主办社,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基层社为社员服务的方针。1952年7月,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青岛市各级合作社联合社均为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包括附属企业单位),在合作社统一计划下各自管理本社的财务,并各自核算盈亏,由此而初步形成供销合作社最初的财务管理体制。1958年,青岛市供销社同国营商业机构合并,转为执行国营商业的财务管理体制。1962年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恢复后,全市供销社系统上下级之间,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的制度,适应了当时供销社恢复与发展的需要。
1966年1月,供销社改变了财务管理体制。青岛市各级供销社的自有资金,除社员股金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视同国家财政对供销社的拨款,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管理。县以上供销社将交纳所得税一律改为向国家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的制度。对县以下基层供销社仍实行分级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和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财务管理体制。1975年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再次恢复后,全市供销社系统仍然沿用1966年制订的财务管理体制。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并开始理顺财务管理体制。除基层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财务管理体制外,青岛市县以上供销社于1983年按规定实行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供销社转为国家资金的自有资金(即公积金)也随着体制改革转为供销社的公积金。并明确全市各级供销社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制度,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不再上缴;国家财政不再向供销社拨款,供销社也不再负担政策性亏损。
供销合作社在财务上与农民社员的关系 供销合作社在财务上与农民有着密切的关系,30年来,青岛市供销社正确处理好了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供销社是农民入股兴办起来的,社员股金是供销社经营的本钱。供销社凭借这个本钱,在国家的扶持下逐步发展壮大,成为群众性的经济组织。
(二)供销社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为了实现这一宗旨,长期以来坚持实行低利经营、让利于农民的政策。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的平均经营利润率逐步降低,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农民从供销社得到更多的实惠,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
(三)供销社是农民入股兴办的经济组织,供销社有责任维护社员群众的合法利益。为此,供销社从建社之日起,就对社员实行股金分红的制度。从1984年开始,为了加强同社员的经济联系,又改为实行“保息分红”的制度。保息,就是不论供销社经营盈亏,均按社员的股金数,以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准,在费用中给社员支付股金利息;分红,就是供销社按照规定每年从缴纳所得税后的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红基金,分给社员,作为社员股金的红利。税后盈余多时,可以多分,税后盈余少时,可以少分,发生亏损的供销社只保息不分红。
(四)供销社从财力上支持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建国初期,私商投机倒把活动猖獗,物价不稳定,为了消除社员的思想顾虑,增加社员的收入,使社员手中待售的农副产品卖个好价钱,供销合作社及时开展了存实业务,所存实物作价听涨不听落,从而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深受农民的欢迎。供销社对农副产品一直实行着预购制度,通过发放一定比例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支援农民有计划地发展生产。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从1965年开始,市供销社还从税后盈余或利润留成中提出一定的扶持专用资金,用于支持农民发展农副产品生产。至1990年,青岛市供销社扶持生产专项资金应收款达443万元,其中基层社占417万元。
(五)供销社在财务上接受社员群众的监督。如供销社的财务计划,要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审查批准;供销社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要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做报告,并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供销合作社与国家财政的关系 (一)国家在财力上扶持供销合作社。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合作社“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Gov应扶持其发展,并给以优待”。根据这个总的政策精神,在50年代初期,国家从资金、价格、税负、贷款利率、保险费率等方面对供销社给予了各种扶持和优惠。1950年起,青岛市凡经批准注册登记的各级供销社,向国家纳税时,按工商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率计算出税额后,减除20%缴纳;部分基层供销社和县供销社减征20%后仍亏损的,经县税务部门核定,在不超过营业税总额50%的原则下再酌情减征;凡在1950年7月30日以前成立并经批准注册的各级供销社,自领取营业执照起,免征所得税半年;1950年8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供销社,免征所得税一年(营业税优待的规定于1953年取消)。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精神,联合颁布了《关于国家银行扶助合作社的决定》,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可以向国家银行借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和一年以下的短期贷款,按低于国营商业贷款利率10%计息,存款利率与国营商业相同。此项优惠政策于1955年1月起停止执行。
供销社在交纳保险费方面也享受过一定的优待。供销社财产投保火险及运输险,属于强制保险范围的,县及县以上供销社可以按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率给予10%的优待;属于自愿保险范围的,县以下供销社按照自愿保险费率,亦给予10%的优待。
50年代初期实施的这些扶持和优惠政策,时间虽然不长,但对扶持供销社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自1982年供销社体制改革后,山东省、青岛市人民Gov根据供销社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上又多方面给予扶持。
(二)供销社向国家照章纳税。自建国到1955年,青岛市供销社按照21级全额累进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最低税率为利润总额的5.75%,最高税率为34.5%。自1956年起,为了加速国家初级阶段建设,市供销社以上缴所得税附征的形式归还国拨基金,提高了上缴比例。1957年起,又将各级供销社缴纳的所得税和所得税附征合并为5级综合计算税率,县以上供销社最低为30%,最高为80%;基层供销社最低为30%,最高为70%。1962年供销社恢复以后,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进对供销社征税问题的报告,为了简化纳税办法,累进税率改为比例税率,税率为39%。这个税率对供销社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壮大起了一定的作用。1966年,县以上供销社改为向国家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制度。青岛市供销社的留成比例为35%,而基层供销社仍按39%缴纳所得税。1982年,中央明确供销合作社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1983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实行了利改税制度。县以上供销社由上缴利润改为利税并存。1984年起,全市各级供销社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随着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供销社向国家上缴的税利逐步增加。青岛市供销社,1976~1990年累计实现利润27172万元,平均每年实现利润1940万元,向国家上缴税利26682万元,平均每年上缴1779万元。
另外,青岛市供销社在经营中,还为国家承担了相当数量的政策性亏损,仅1981~1984年的4年中就承担国家政策性亏损5371万元,1982~1986年的5年中,承担地方政策性亏损3815万元。两项合计为9186万元。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财务关系 (一)供销合作社内部的财务关系。青岛市供销社系统内,各个供销社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市、县供销社所属公司的财务计划由同级理事会审批,资金财产由理事会统一调度,税后盈余由理事会统一分配,经营亏损由理事会负责弥补。公司扩权到什么程度,给公司多大权力,均由理事会决定。
(二)社与社之间的财务关系。供销社的特点与组织原则,决定了供销社系统的社与社之间,在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平等互助的合作关系。社与社之间,凡机构变动、业务转移、财产交接,其财产均由双方协商,依质作价,有偿移交。社与社之间的资金余缺,需要调剂时,根据自愿互利、协商办事的原则,或拨资联营,按股分利,或有偿借用,有借有还。社与社之间的资金财产,不得相互侵占,不得彼此平调。
(三)上下级社之间的财务关系。各供销社既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又是一个全市性的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体。基层供销社是入社农民的经济联合体,县供销社联合社是基层供销社的经济联合体,青岛市供销社联合社是县联社的经济联合体。30多年来,这个经济联合体逐步形成了正常的财务关系,虽然各个时期提法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点是一致的:一是市、县、基层三级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二是供销社系统内实行相互合作、基金调剂的制度,每个供销社每年要从年终税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调剂基金交上级联社,用于支援贫困地区资金薄弱或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供销社,或者用来兴办供销社系统或一个地区经营有困难的事业。调剂基金的制度,在历史上对供销社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好的作用,是一个适合供销社特点的制度。
自有资金的构成和发展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依靠农民入股集资,二是依靠扩大业务增加自身的积累。30多年来,在农民入股集资的基础上,由于Gov的扶持和广大职工的辛勤劳动,青岛市供销社的自有资金不断增加。1975年第三次恢复青岛市供销社时自有资金为1251万元,到1986年达到24620万元,比1976年增长18倍;到1990年自有资金达到38952万元,比1986年增长58.2%。
社员股金 社员股金是社员在加入供销社时,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向供销社投入的股金,它是供销社自有资金的基础。青岛市供销社为了密切供销社同农民群众的经济联系,壮大供销社自身的财力,30年中曾进行过多次增股、扩股、发展新社员的工作,规模较大的主要有两次:一次是1962年,供销社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开展扩股工作;再次是1982年,供销社实行体制改革,为把供销社办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而开展的全国性的扩股集资工作。这次扩股集资规模较大,效果较好。到1990年末,全市农民入社的股金已达3614万元。
公积金 供销合作社每年实现的利润,首先是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其次是按社章规定给社员分红和按规定用于税后盈余中支付的有关开支,余下用于扩大业务经营的部分称为“公积金”。30多年来,随着业务发展和利润的增加,供销社的公积金也在不断增大,1990年已增加到25242万元,占全市供销社自有资金的65%。
专用基金 供销合作社在业务经营中许多专项用途资金主要依靠供销社内部解决。青岛市供销社从建社开始,就建立了专用基金的制度。
供销社的专用基金主要来源于税后盈余。1982年供销社体制改革以后,专用基金主要包括调剂基金、建设基金、科教补助基金、扶持农副产品生产基金等。1990年末,几项基金余额达7022万元,比1982年增长2.7倍。
税后盈余的分配和管理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所需扩大业务的自有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发展教育经费、社员股金分红以及职工福利奖励等开支,都要依靠自身的财力,国家不予拨款。因此供销社从建立之日起,就一直重视税后盈余的管理,把它作为供销社筹集资金、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壮大自身财力的一件大事来抓。
盈余分配的原则 供销社通过自身的业务经营活动每年所实现的利润,按照税法规定交足应交的所得税以后,余下来的盈余要按照盈余分配的规定分别转入有关资金或基金。青岛市供销社的盈余分配一般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各个时期有关供销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的需要进行安排。(二)正确处理企业、职工和社员三者的利益关系,使自身资金的增长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三)既要保证每个供销社的盈余原则上归己所有,又要兼顾供销社之间在资金上能够互助合作、调剂帮助。
税后盈余的管理 青岛市供销社的盈余分配,是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的。青岛市供销社根据上级社的规定,每年都要颁发盈余分配方案,规定明确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
1955年以前,盈余分配比例规定:基层供销社公积金不少于50%,建设基金为10%,教育基金为10%,公益金为10%,社员股金分红不超过20%;各县区供销社公积金不少于70%,建设基金为10%,教育基金为5%,调剂基金为10%,同时可提取适当的奖励基金;青岛市供销社公积金不少于83%,教育基金为5%,调剂基金为10%,并可提取适当的奖励基金。
1955年,盈余分配比例做了第一次调整:基层供销社公积金不少于55%,调剂基金为6%,建设基金为10%,教育基金为5%,公益金为3%,奖励基金为1%,社员股金分红不超过20%;县以上供销社(包括青岛市供销社)公积金为65%,教育基金为7%,调剂基金为7%,建设基金为20%,奖励基金为1%。
1963年,盈余分配做了第二次调整:基层供销社公积金为40%,调剂基金为5%,教育基金为1%,建设基金为9%,奖励基金为9%(最高额不超过年工资总额的5%,超过部分转入公积金),社员股金分红为14%(最高额不超过股金额的8%,超过部分转入公积金),并加提调剂基金,税后盈余不足5000元的不提,5000至1万元的提10%,1~2万元的提20%,2~3万元的提25%,3万元以上的提30%。县以上供销社(包括青岛市社)公积金为40%,调剂基金为7%,教育基金为1%,建设基金为17%,奖励基金为5%(最高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超过部分并入公积金),并加提调剂基金,税后盈余不足1万元的不提,?1~2?万元的提20%,2~3万元的提25%,3~6万元的提30%,6万元以上的提35%。加提后,调剂基金比例超过或不足30%的,相应增加或减少公积金的提留比例。
1982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放财务管理权限后,青岛市供销社根据山东省供销社的规定,对全市供销社系统的盈余分配做了调整。其具体规定是: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扣除向国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后,再提10%的调剂基金分别上交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各5%之后为盈余分配额,并作为百分之百,按六、二、二的比例分配,即公积金为60%,职工奖励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各20%。
1986年山东省供销社下放财务管理权限后,青岛市供销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五、二、三的盈余分配办法,即业务发展基金(原为公积金)50%,集体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30%。
资金管理
银行借款管理 随着供销社业务经营的不断扩大,自有资金不足,主要靠银行贷款来保证经营所需的资金。1973年以前,供销社使用银行借款,基本实行自上而下逐级下达计划指标,市、县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均按分配指标与当地银行洽谈的办法。经营主要农副产品所需资金,可以全部使用银行贷款。
1973年起,银行改变了对商业放款的办法,下放管理权限,青岛市供销社也不再管理下级供销社的贷款。各级供销社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银行申请的商品流转资金借款,只用于商品购销,不能用于其他开支。
1985年以后,中国农业银行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的办法。对11种主要农副产品设专项帐户,实行单独统计考核,并核定商品流转资金贷款限额(定额)。超过限额需用资金时,可申请临时贷款,由银行审核后使用。但对经营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资金,给予重点支持。随着购销业务的扩大,青岛市各级供销社使用银行贷款金额逐年增加。
商品资金管理 从50年代起,对基层供销社商品资金逐步探索管理办法,按照购销情况,根据农副产品收购后上交和工业品购进的在途天数等各种因素计算资金需用量并进行核定;基层供销社对所属各商店,也实行资金定额管理,并规定销货款上交时间,以加速资金周转。60年代开始,各级供销社实行了商品资金分类管理,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所需资金予以充分保证,不致因资金不足而影响收购和供应。这对支持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国家收购任务的完成,起了重要作用。商品资金分类管理,大体分为6类:第一类,国家需要的供不应求的商品,大力收购,超产超收,保证所需资金;第二类,供求基本平衡、按计划收购的商品,按收购计划供应资金;第三类,生产、生活经常需要的小土产、小手工业品,按确定的合理库存定额供应资金;第四类,以销定购的商品,根据多销多进、少销少进的原则供应资金;第五类,试销的新产品,根据试销情况适当供应资金;第六类,已经确定不收购或没有销路的商品,停止收购,不供应资金。商品资金分类管理,对加强资金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很好地坚持,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供销社又出现盲目采购的问题,商品大量积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代储商品资金管理 青岛市供销社从1965年开始承担国家委托代储备商品的任务。代储商品有棉花、农药等,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国家财政拨款。后来由于棉花储备任务增大,1982年开始改由供销社向银行贷款,国家财政负担贷款利息。这样既减少了当年财政支出,又解决了储备所需资金问题。
青岛市供销社代国家储备的商品,实行单独保管,专库储存,专户记账,供销社仅负有代为保管的责任,非经国家批准,供销社无权动用。
固定资金管理 生产、经营设施是供销社完成生产购销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手段,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和供销社积累的增加,固定资产逐步扩大。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依靠企业自我积累。使用银行贷款,则必须经过慎重论证,并充分考虑自身还贷能力,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坚持优先发展经营服务设施,基本建设服从并服务于扩大业务经营的指导方针。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体制改革以后,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的固定资产以平均每年近3000万元的速度增长。到1990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已达28452万元。青岛市各级供销社十分重视降低商品流通费用,严格核算,处处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自装、自卸、自运商品,包装物回收利用,已成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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