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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用  电
第一章 用电管理机构



  1898~1914年,青岛未设专门用电机构。1915年1月1日,日本人将青岛电灯厂改为青岛发电所,设营业系管理用电。1923年5月至1942年9月,胶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初期设总务科营业股,后设营业部。1942年10月,华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支店仍设营业部,至1945年改设营业课。1946年9月5日,青岛电厂设用户课和业务课掌管用电。
  建国后,1950年8月15日青岛电厂改称青岛电业局,下设营业科管理用电。1952年11月15日,营业科改称业务科。1953年,为了加强对各工厂用户电力安全监督和推行节约用电,成立了青岛市安全节约用电委员会,1954年改称青岛市供用电委员会。1954年9月17日,青岛电业局业务科改为营业所。1957年9月17日,青岛电网管理所和青岛营业所合并为青岛供电管理所,下设用户服务科、用户监察科、承装工程队,对外办理有关业务。1958年6月1日,青岛火力发电厂下设营业所管理用电。1958年10月,青岛电业局仍设供电所管理供电、用电业务。1961年4月13日,青岛供电所下设营业处管理用电。同年4月,成立了青岛市节约用电办公室,开展全市性节约用电工作。
  1966年10月,青岛供电局下设营业处管理用电。1969年11月7日,营业处改称营业连。1972年7月1日,青岛供电局改称青岛供电公司,改营业连为营业处。1976年7月17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工交办公室通知青岛市节约用电办公室改为青岛市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群众办电)办公室。
  1978年11月1日,青岛供电公司成立用电管理科,与原有的营业处共同管理用电业务。1983年4月,青岛电业局机构改革,将原供电公司用电管理科改为用电管理处,与青岛市三电办公室合署办公。
  1985年2月16日,青岛市经济委员会、青岛电业局贯彻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加强“三电”工作的通知精神,确定青岛市三电办公室改为青岛市经济委员会三电办公室。三电办公室既是经委的三电管理机构,又是电业局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管理工作,用户安全用电管理由青岛电业局用电管理处负责。


第四篇 用  电
第二章 用电结构



  1898~1914年,青岛有各类用户400户,其中动力户14户,用电约75千瓦。1922年,青岛电业动力户70户,电灯户6771户。最高负荷白天1700千瓦,夜间2420千瓦。1933年最高负荷6750千瓦。1945年8月至1949年6月,南京国民Gov资源委员会青岛电厂时期,全市各类用户43899户,其中100千瓦以上大动力户39户,用户自备变电所7座,变压器21台,容量17250千伏安,最高负荷28600千瓦。
  1951年,青岛有50千瓦以上大用户86户。1952年底,全市共有用户20660户,其中动力用户1778户,电灯用户18881户,趸售户1户,134千瓦。1964年全市共有用户19383户,其中:照明用户17733户,工业用户965户。1980年全市共有用户35055户,其中:照明用户31403户,大工业用户310户,趸售户22户。
  1983年,全市用户52965户,其中:农业用户11963户,工业用户2499户,照明用户38454户,交通运输用户49户,年用电量20.5047亿千瓦时。1985年,全市用户70025户,其中:农业用户23189户,工业用户2937户,照明用户43832户,交通运输用户67户,年用电量26.3854亿千瓦时。容量在320千瓦以上用电大户250户。1987年,青岛市用户77637户,其中:农、林、牧、渔、水利业用户10257户,工业用户6100户,地质普查和勘探业1户,建筑业667户,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业389户,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业4189户,城乡居民生活用电51068户,其他事业4966户,实际用电量34.1451亿千瓦时。
  1990年,青岛市用户91417户,其中:农、林、牧、渔、水利业11753户;工业7463户;地质普查和勘探业5户;建筑业967户;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业467户;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业5540户;其他事业6012户;城乡居民生活用电59210户,其中:乡村12909户,城市4630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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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用  电  
第二章 用电结构

第一节 工业用电


  建国前,电力以中纺公司(纱布、机械、印染、针织等17个厂)为最大用户,内有20千伏供电7个厂;3.3千伏供电4个厂;220伏、110伏供电6个厂。最高供电6865千瓦,其余由中纺一厂、二厂、五厂、六厂各自备发电所补足。其次为橡胶业,用电1500千瓦。再次是面粉加工业,当时磨坊、小面粉厂甚多,用电亦不少。自来水厂所属各水源地和几处加压站,还有四方铁路工厂及沧口分厂、海军造船所、民用工厂、冷藏业用电量最多;染织、造纸次之,木厂、铁工厂、玻璃厂等在100千瓦以上者也有数家。
  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工业用电量迅速增长。1949年,工业用电量7229万千瓦时,占全市用电量81.9%,每千瓦时电创造工业产值2.45元。1952年,经济恢复时期完成,全市工业产值8.2503亿元,工业用电量1.6977亿千瓦时,占全市用电总量91.5%,每千瓦时电创工业产值4.60元。
  1957年,全市工业总产值13.9522亿元,工业用电量2.2966亿千瓦时,占全市用电总量87.9%,每千瓦时电创工业产值5.82元。1965年,全市工业总产值20.8372亿元,工业用电量5.1024亿千瓦时,占全市用电总量86.2%,每千瓦时电创工业产值3.70元。1975年,全市工业总产值38.3687亿元,工业用电量9.4943亿千瓦时,占全市用电总量81.5%,每千瓦时电创工业产值3.69元。
  1985年,全市工业总产值99.2亿元,工业用电量19.0132亿千瓦时,占全市用电总量72.06%,每千瓦时电创工业产值5.22元。
  进入80年代,青岛市的电力建设发展较快,但仍然满足不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1985年第四季度,山东省电网分配给青岛市的用电指标为33.4万千瓦,但随着青岛市一批新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陆续建成投产,加之人民生活的改善,家用电器与日俱增,全市尚缺5万千瓦的电力。
  1988年,青岛市工业用电量291795万千瓦时(其中青岛市直209347万千瓦时),工业总产值(新口径,包括村及村以下工业)210.2358亿元,每千瓦时用电创工业产值7.20元(市直5.97元)。
  1990年,青岛市工业用电量311190万千瓦时(其中市直222126万千瓦时),工业总产值(90年不变价)374.9193亿元(其中市直211.8836亿元),每千瓦时电创工业产值12.05元(其中市直9.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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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电结构

第二节 农村用电


  青岛市的农业用电是从1957年开始的。这一年农业用电量154万千瓦时,占全市总用电量2.6127亿千瓦时的0.6%。1962年农村用电量689万千瓦时,占总用电量3.2137亿千瓦时的2.1%。1970年,农村用电量3391万千瓦时,占总用电量9.0021亿千瓦时的3.8%。
  1980年以后,农电发展较快。四县一区(胶县、胶南、即墨、崂山县和黄岛区)农村用电量1.7119亿千瓦时,占总用电量18.098亿千瓦时的9.46%。当时,四县一区93处公社,有83处公社通电;共有生产大队3422个,有1971个大队通电;生产队15413个,有9643个生产队通电。
  1985年底,六县一区(即墨、胶县、胶南、崂山、平度、莱西县和黄岛区)农村用电量4.2956亿千瓦时,占青岛总用电量26.3854亿千瓦时的16.28%。电灌面积183.7万亩,占24.2%。农村人均用电量120.8千瓦时。1988年,农村用电量63466万千瓦时,其中农、林、牧、渔、水利业用电量15381万千瓦时。这一年,农电输变电设施发展较快。年底,有110千伏变电站5座,容量221000千伏安;35千伏变电站58座,容量254700千伏安;配电变压器10419台,容量999248千伏安;输电线路1135.3公里,全市乡镇全部实现通电,行政村通电率为9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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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青岛市属各县(市)、区农电建设步伐加快,农村用电量142773.2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410778万千瓦时的34.757%。各县(市)、区110千伏网架结构基本形成,先后建成了平度洪山110千伏和即墨太祉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适时改造了平度、胶州9条迂回供电线路。行政村通电率为97.2%。到1992年3月底,全市实现了村村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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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用  电  
第二章 用电结构

第三节 交通运输用电


  1949年,青岛市交通运输用电量为70万千瓦时,占用电总量的0.79%。1957年为95万千瓦时,占用电总量的0.36%。1965年为319.7万千瓦时,占用电总量的0.54%。1975年交通运输用电量1434.6万千瓦时,占用电总量的1.23%。1980年交通运输用电量1636.9万千瓦时,占用电总量的0.90%。1985年交通运输用电量2046万千瓦时,占用电总量的0.78%。1990年,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业用电量7353万千瓦时,占用电总量的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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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电结构

第四节 市政生活用电


  1921年前,青岛的市政生活用电实行包灯制,即对用户电灯用电不用电表计量,而是根据灯具功率和每天用电时间计算电费。1922年,胶澳商埠共有包灯户4532户,电表户1239户。
  1946年11月开始,推行包灯户改表灯户,包灯区改总表户,逐步减少包灯。至1947年底装设总表79处,其中44只表装于市郊各乡、镇,35只表装于市内各平民院内。1948年,青岛市包灯户减少到25000户。是年4月统计,居民年人均用电11千瓦时,居全国各大城市居民用电第二位(第一位是上海市,年人均用电40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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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以后,于1952年上半年开始,连续整顿6个月,将青岛市几十年来不合理的包灯制予以取消,共清理包灯户11622户。1952年底,市政生活用电1426.5万千瓦时,占全市用电量的7.7%。1962年随着青岛市内交通开始使用电车以及收音机、电唱机等在居民生活中广泛使用,市政生活用电大量增加。1965年底,市政生活用电6811万千瓦时,占全市用电量的11.5%。1975年底,市政生活用电14251万千瓦时,占全市用电量的12.2%。1980年,市政生活用电21967万千瓦时,占全市用电量的12.14%。以后,由于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收录机、电饭锅、电褥子、电风扇等家用电器大量涌入家庭,到1985年底,市政生活用电为28719万千瓦时,占全市用电量的10.88%。1988年,城市居民生活用电量26210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368213万千瓦时的7.118%。1990年,城市居民生活用电量43232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410778万千瓦时的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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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电结构

第五节 路  灯


  1903年10月德国人正式建成青岛电灯厂后,开始设置路灯,范围仅限于德人居住区的主要街道和极少数繁华路段。1923年,全市路灯有685盏。1935年发展到1974盏。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为防空袭大量拆除路灯,到1945年,全市仅有路灯700余盏。1948年全市有路灯2200盏。至1949年6月青岛解放时,有路灯2066盏。1949年底,有路灯2161盏。
  青岛解放初期设路灯班,编制属市工务局管辖,行政、业务工作由青岛电厂代管。1952年6月,青岛市人民Gov成立青岛市路灯管理委员会,由青岛电业局、城建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队等单位的领导组成,重新建立路灯组,充实人员,由电业局代管。1953年,路灯组改为路灯队,业务工作受市路灯管理委员会和电业局双重领导。1952年底,青岛市有路灯2690盏。至1955年,逐步扩大装灯范围,市区街巷路灯基本普及,全市有路灯3631盏。1958~1962年,由于对路灯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人员减少,无力检修,路灯损坏严重。到1962年6月,路灯降至3505盏。
  1962年,路灯管理人员增加到20人,1966年为25人,1973年为41人,到1983年增至76人。路灯盏数也逐年增加,1966年为5865盏,1970年增至6399盏,1980年增加到7030盏。1985年底全市有路灯9450盏,为1949年的4.37倍。
  1985年,青岛市路灯队改为青岛市路灯管理处,隶属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业务由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青岛电业局双重领导。
  1990年底,全市有路灯10550盏,其中白炽灯200盏。高压汞灯8866盏,高压钠灯1484盏,路灯线路总长157公里。
  路灯控制 1958年前,青岛市路灯供电方式一直采用3300伏高压夜电配电线,通过变压器降压为110伏供路灯用电。1958年,青岛3300伏配电系统逐步升压为10千伏供电,3300伏高压夜电配电线随之取消,路灯电压由原来的110伏改为220伏,操作电源改用青岛电业局研制的低压磁铁开关控制,通过变电站等几个控制点进行路灯的停送电。路灯磁铁开关采用串连式控制,即控制点送电后,路灯开关逐段传递起动送电。从1984年开始,在中山路、胶州路、热河路、辽宁路的西侧和北侧采用石英电子定时钟控制,在深夜采用一侧送电,另一侧停电的方式,以达到节约用电的目的。
  光源应用 1964年以前,青岛市的路灯全部采用白炽灯泡。1964年10月开始采用新光源,在市区主要干道安装效率较高的高压汞灯。光通亮为白炽灯的3倍,使用寿命延长2倍以上。
  1980年开始在主要干道安装高压钠灯,光效比高压汞灯提高2倍。高压钠灯是节能的最好新型光源,可在不增加用电量的情况下把道路照明度提高2~7倍。
  1983年,山东路动工兴建,路灯建设同时进行,并于当年10月1日竣工投入使用。在全长5.1公里的道路上共装双排悬挑高压钠灯540盏。路灯灯座采用了青岛路灯管理处青年工人张戈提出的设计方案,灯座式样美观新颖,1984年荣获山东省五小发明二等奖,青岛市五小发明一等奖,已在全省广泛推广使用。
  1984年10月,杭州路立交桥动工建设,1986年10月1日建成通车。全桥共装路灯212盏,其中30米高杆灯5棵,全部采用高压钠灯,每杆装钠灯27只,有效照射半径40米,平均照度为60勒克斯,照度均匀,无眩光,光色好。
  1985年底,全市已安装高压钠灯1281盏,占路灯总数的13.56%,高压汞灯5500盏,占总数的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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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青岛市流亭立交桥建成,桥上照明采用了先进的三角架固定型高杆照明,共安装五基,灯高30米。
  1987~1989年,青岛市重点对光源进行改造,道路照明全部更换成先进的光源——高压钠灯和高压汞灯。到1989年底,共安装高压钠灯1860盏,占总数的18%,高压汞灯8287盏,占总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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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用  电  
第三章 用电管理

第一节 计划用电


  建国后,为了加强用电计划性,青岛电业局于1952年下半年开始进行调整负荷。第一阶段,从6月28日开始,在27个工厂企业中调整周负荷,调整出容量1500千瓦。国营各棉纺织厂,自同年8月份起调整三班生产时间。第二阶段是在1952年9月青岛市人民Gov公布了“青岛市调整配电和用电时间暂行办法”后,从10月1日起在16个大工厂中实行周负荷调整,同时在全市各工厂中实行日负荷调整(照明时间让电2~3个小时)。前后两次共调整出负荷3000~3500千瓦。从此,参加调整周负荷的16个大电力用户开始了轮流公休日制度。两班制开工的用户,绝大部分是中小型纺织厂,计270余户。从1952年10月中旬起,按区划分,排定三个时间,使上下班时间错开。
  1953年上半年,青岛电业局经与青岛纺织分局协商,确定从7月份起对青岛第一、第二、第五、第六棉纺织厂自备发电所实行地区统一调度,以发挥整体效益。
  1954年,青岛电业局在编制年度计划时,根据各行业生产情况、季节变化、市场淡旺等特点,提出了在大机组检修期间有关用户配合调整开工的意见,调整了一些用户的生产计划,从而使发电、供电设备检修期间的电力供应基本上得到平衡。
  1956年4月1日,青岛电业局制定并实行了50千瓦以上电力用户用电变动联系制度。同年下半年开始贯彻电力计划分配,经青岛市计划委员会统一部署实行。青岛电业局在“既为系统,又为用户”的原则下,积极开展调整负荷,努力做到既使用户有计划地使用电力、组织生产,又使电业部门有计划地发电、供电。到1956年12月底,青岛地区用电负荷在占全部用电量75%的大用户中实行了电力计划分配。
  1957年5月1日起,根据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关于节约水电的指示,青岛电业局决定推行用电企业每年顺延公休日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既使职工得到星期日公休的机会,又利于调整负荷、有计划均衡用电。
  1958年“大跃进”,工厂企业用电急增,当年有7个月发生缺电现象。1959年10月,青岛电业局大力推行调整负荷与提高力率工作,实行电力限额分配。1960年,地区力率仅有60%~73%,企业管理混乱,责任制流于形式,执行规程制度不严,无人负责现象普遍。
  经过1963~1965年三年调整,电力的供求状况有了好转。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用电、节电工作又陷于混乱。1975年,青岛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计划用电的指令,大力加强了计划用电的管理工作,把有限的电力用在生产上。1977年2月5日在黄埠变电站首先安装使用了电力负荷定量器,以加强对电力负荷的控制,做好计划用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坚持计划用电的前提下,青岛市积极为轻工业、旅游事业以及居民生活优先安排用电。1979~1980年,青岛电业局为加强计划用电的科学管理,继续搞好“一查四定”(即查设备的耗电情况,定最大负荷、定电量、定单耗、定负荷率),实行择优供电,对部分用户实行了凭证供电,“四定”用户扩大到150户。
  1981年,青岛电业局对150个“四定”用户继续实行“日报数、日统计、旬分析、月总结”的制度,摸清各用户单位的生产班次和负荷情况。1月,青岛电业局根据山东省电力局制定的《电力定量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制定了《青岛市电力定量器管理的补充规定》。到年底,全市共装103户113台定量器,控制负荷15.7万千瓦,占分配负荷26.5万千瓦的59.2%。由于坚持实行择优供电,调出1000千瓦电力满足“三电”先进单位的需求。对用电单耗长期超过国家标准的单位,经上级批准后,停止供电和停产整顿。到1983年底,全市查封此类设备285台。
  1985年,在电力分配上,对效益大、利润高、节电好的用户实行择优供电。同时开辟新的电源,租赁1.2万千瓦机组,用议价煤发电作为补充;并对212个“四定户”实行电量计划供应。对超计划用电,每千瓦时加收0.16元电费,以限制用电。从第三季度开始,重新调整了“四定户”高峰期间的用电指标,对负荷率偏低的64个用户压低了定量器定值,调出负荷1.5万千瓦。8月6日和10月12日,青岛市经济委员会三电办公室先后两次发出紧急通知,对青岛市机械工业局等11个系统中的部分或全部工厂及中央、省属3个工厂实行一周生产5天、停产2天,即“开五停二”措施,以平衡供需差额。同时,进一步强化科学管理手段,提高计划用电的管理水平。到12月31日,安装电力定量器增加到233台,控制负荷25万千瓦,负荷控制率由1983年的80.7%提高到85%。
  1986年,工业用电量增长5%,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增长48.8%,农、林、牧、渔、水用电量增长84.7%,公用事业用电量增长23.8%,电力紧张局面突出。青岛电业局制定了《青岛市计划用电管理制度》,颁发了《关于调整用电班次、充分利用电网低谷电力的通知》以及《关于削峰填谷、提高用电负荷率的通知》,鼓励用户在低谷时间用电,尽力减少峰谷差,提高用电负荷率。在市区小用户中试装“双定开关”,对市南、市北6条配电线路的100个用户安装试用。
  1987年,青岛电业局应用技术手段控制用户负荷,尽最大可能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到年底,青岛网安装电力定量器241台,控制负荷23.07万千瓦,负荷控制率56%。1988年,山东电网分配给青岛电网的日负荷指标40万千瓦,按实际需要仍缺电约20万千瓦,加之燃料紧张和机组临修,被迫频繁拉路限电,电网电力供需矛盾增大。全年拉农业线6415条次,停电20797小时,比1987年上升39%;拉工业线3667条次,停电9832小时,比1987年上升38%。同年四季度,青岛电业局根据山东省电网供电状况和全市负荷情况,制定了三套用电方案,分别适应41万、37万和35万千瓦的统配负荷。11月采用第二套方案后,全市19个工业系统和80%企业由白班改为夜班,部分企业上特殊班,避开上午、下午两个用电高峰。实行这一方案后,拉路时间由过去4小时减少到不足1小时。同时,对辽宁路、台东和城阳镇等8条配电线路上的244家用电单位试行安装电力定时开关钟,控制负荷4500千瓦,使企业按计划用电,保证了居民生活用电。仅辽宁路和台东两条线路上就有1500户居民免除了停电之苦。
  1989年,青岛电业局规定用电户必须按照批准的用电指标和用电时间用电,不超不限,谁超罚谁,超用扣还,节约归己。同时,认真执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全年批准75户增加用电容量46636万千伏安,其中批准增容容量在300千伏安以上用户22户。利用经济手段制裁违章用电,利用技术手段实行限电到户,推广安装电力定量器,做好追踪服务。到年底,安装电力定量器并投入运行251台,控制负荷30.3万千瓦,负荷控制率为59.1%。市区9条线路安装开关钟266台,控制负荷5000千瓦。
  1990年,黄岛电厂发电容量增大,全市用电指标增加,对用户限电拉路状况已逐渐减少。全年,新增用户130户,用电容量39500千伏安,其中增容在300千伏安以上34户。全年拉农业线路793条次,拉工业线路410条次,共计1203条次,仅为上年的1/7。各单位定量器自4月份起陆续解除运行。但负荷率偏低现象突出,月平均负荷85.7%,比上年同期降低5.2%。是年,青岛电业局贯彻1989年底全国计划用电及推广应用集中负荷控制装置文件精神,开始应用集中负荷控制装置,并选择5个用户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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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用  电  
第三章 用电管理
第一节 计划用电

青岛市历年最高负荷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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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用电管理

第二节 节约用电


  建国初期,青岛市各电力用户的电器设备多老化且使用电力也欠合理,造成了电力浪费与损失。1952年,青岛电业局选择四方机车厂为试点,协助提高用电效率,合理调整变压器和电动机,达到节约用电的目的。对其他电力用户则给予人力、物力支持,协助进行负荷实测,商讨调整变压器设置方案。是年,在18个电力用户中节约主变压器容量750千伏安,配电变压器容量2784.5千伏安,调整照明用电1万余千瓦时,功率因数由40%提高到75%。
  1952年上半年,沧口营业站内线副领班庞九如首先提出取消包灯制的合理化建议,经过讨论被采纳。按照建议,先在包灯较少的湛山区进行试验,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营业科50%以上职工连续工作6个月,彻底取消了青岛市几十年来不合理的包灯制,共调整11622户、15139盏灯具,拆回及节约各种电表、电线等器材约合人民币13万元。
  1953年3~4月份,青岛电业局组织人力,选择橡胶二厂等单位为试点,推动用户节电。该年用户拆除多余配电变压器容量2500千伏安,电动机容量750千瓦。在50千瓦以上82个工业用户中,全面实行了二部电价制,消除了虚占容量1410千瓦,节电150万千瓦时。
  1954年,对四方机厂沧口分厂炼钢炉进行摸底,同时在两个纺织厂对电力使用、设备性能和耗电情况作了检查,发现一些用户浪费电力的情况突出。青岛市供用电委员会及时召集企业机关团体和部队负责人会议,号召节约用电,支援国家建设。电业局职工又利用业余时间组织了宣传队,向街道居民进行节约用电宣传。同时,组织生产用户进行测定单位电耗及编制用电计划,贯彻用电管理制度,降低单位产品电耗。在九个棉纺织厂推广节电措施。1954年组织大型棉纺织厂和造纸、钢铁等行业开展节电竞赛。到1957年底,对青岛市各主要用户每季进行一次互查互评,发挥用户在合理节约用电中的积极性。
  1958年普遍出现只顾生产,忽视安全的倾向。大办钢铁、“大跃进”使电力负荷迅猛上涨,电力供不应求状况严重。为了缓解电源紧张局面,中共青岛市委于1958年8月通过了《关于全党全民办水办电的决议》,要求贯彻大中小并举方针,千方百计开源节流。全民办电、土法办电在全市展开,这一年除新增发电设备容量24000千瓦外,还组织有条件办电的单位安装小型发电设备。到12月,青岛电业局建了8座土电站,总容量4000千瓦。
  1959年10月,青岛电业局抽调人员,大力进行调荷节电与提高力率的工作。1960年9月,地区力率仅有69%~73%。
  1961年5月,中共青岛市委根据部分工厂企业在使用电力上的管理混乱、纪律松弛、浪费严重的情况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掀起群众性增产节约运动。到1965年,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的情况好转。但在“文化大革命”中,节电工作又陷于混乱。
  1978年,青岛市三电办公室组织推广远红外节电新技术。先按行业进行试点,并召开15次现场会,对全市149台电热设备全部改进,节电1141千瓦。当年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在青岛召开推广远红外节电新技术经验交流会,予以推广这项新技术。1979年,12个行业继续推行节电措施,全市152个企业,478台计11416千瓦的电热烘炉、烘道、烘箱等设备应用了远红外技术,全部推广了薄型定带、尼龙定带、布机合成油等节电措施。同年11月,全市开展“节能月”活动,继续推广应用远红外新技术,使600℃以上电炉全部得到应用。全市11365千瓦的热处理箱式、井式炉全部改为采用硅酸铝耐火纤维保温材料。
  1981年4月15日,根据国务院节电指令和山东省人民Gov颁发的节约用电实施细则,市三电办公室首次在全市进行电能平衡工作。到1982年底,全市先后组织了1400多人的专业测试队伍,对用电负荷560千伏安及以上的企业和占全市工业用电量的80%的120个用电炉进行了电能平衡,共测试了15.5万台用电设备,分析了197.7万个数据,查明了电力浪费的原因,制定了32170条整改措施。到1983年底,青岛市有专业节电管理人员3089人,兼职节电管理人员13128人,建立健全了市、局、企业和厂部、车间、班组两个三级节电管理网,使节电工作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化,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节电管理体系。对用电负荷在500千瓦以上的120个企业,安装一级到三级生产用电表4400只,装表率达到94.36%。全市120个企业按系统划分为11个大组,广泛开展节电竞赛活动,有119个企业实行了节电奖,每年可节电4280万千瓦时。
  1984~1985年,全市继续抓了以节电挖潜为主要内容的电能平衡整改。1985年12月已完成整改措施31646条,整改率为98.37%,年节电5700万千瓦时。在抓好120个大户电能平衡整改工作的同时,对中小型企业也开展了电能平衡工作。举办了两期电能平衡培训班,为200多个企业培训了387名技术骨干;在用电负荷320千伏安以上的170个企业中开展了电能平衡工作。各企业配合青岛市节能办公室认真开展了节能“千分计评”活动,“节能等外企业”全部被消除。同时,在节电工作中应用了现代化管理技术。1985年10月,有30多个企业在节电工作中用上了微机。市经委三电办公室还先后与国内18个省、市的节电部门建立了联系,交流信息,传播经验。
  1988年,在强化用电管理的同时,以国家指令性计划电量为依据,严格执行“以煤定电、以电定产”的原则,保证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推广高效节能设备的应用,加强了产品电耗的科学管理和考核工作,开展了节能升级和电弧炼钢节电竞赛活动。全年节电5099万千瓦时,有4个企业晋升为国家节能一级企业,29个企业晋升为国家节能二级企业,87个企业达到节能工作一级标准。1989年,对非生产单位的空调器、电炉、电热器等高耗电器严格审批手续。是年春,对全市43个系统共961个工厂企业的节电管理、合理化用电、单耗定额管理、推广节电新技术、电平衡与电评价、非生产用电管理进行了检查。全年实现产品节电5198万千瓦时,超计划完成任务。1985年以来实行电能平衡的213个工厂企业于1989年底完成整改措施12910项,整改率为91%,形成年节电能力2100万千瓦时。全市有240个企业第一批开展定电评价,占计划251个的92%;第二批开展定电评价的企业128个,组织验收106个,其中优秀92个、良好11个、及格1个、不及格2个。对占全市工业用电量1/3的风机、水泵等机电设备,加紧更新改造,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措施。全年更新改造电炉214台,容量为11000千瓦,年节电321万千瓦时。
  1990年,根据国发(1987)25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及鲁政发(1987)111号文“省Gov批转省经委、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青岛开始深化节电管理,开展电能平衡和合理化用电评价工作,扩大产品电耗定额的考核范围。把节电指标分解到主管部门包干落实,深入开展高耗设备的技术改造,推广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全年实现产品节电5633万千瓦时,降低线损节电257万千瓦时,技措节电1200万千瓦时,非生产用电节电83万千瓦时。全年对135个企业进行了技术培训,开展了电能平衡工作,有120个企业完成了电能平衡测试。至此,全市已有517个企业完成了电能平衡。这些企业总用电量占全市工业用电量95%,电能平衡整改项目42245项,整改率93.2%,年节电7800万千瓦时。有38个企业完成了合理化用电评价并验收合格。同年,增加产品耗电定额考核单位15个,同时完善计量点、网络图等基础资料,狠抓了高耗电设备的技术改造,更新高耗变压器1071台、188410千伏安,高耗水泵278台、4708万千瓦,高耗电阻设备85台、5977千瓦,年节电总计1430万千瓦时。对全市98800台91万千瓦高耗电机进行了改造,并根据工业布局,统筹兼顾,设立23个电机改造厂点,对改造厂点进行考核验收,合格者发给单位改造允许证书。举办培训班,对90名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是年改造高耗电机1354台、19300千瓦,平均效率提高0.9%,节电率20%,年节电97万千瓦。对6个厂11台炉推广应用乳白石英加热管代替电阻丝加热,年节电122万千瓦时。采用新型节电控制器125台,电动机节电器292台,液力偶合器11台,微阻缓闭止回阀65台,电焊机自停装置433台,无声运行交流接触器1418台,节电指示灯8383只,织布开关1457只。同时,加强非生产用电管理,对26个主要宾馆、饭店继续实行用电定额管理;对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电热器等,实行严格控制;对居民生活照明用电,除大力宣传节电知识外,还积极推广节能灯具和新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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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用  电  
第三章 用电管理

第三节 安全用电


  建国前,青岛的企业没有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不重视安全用电。建国后,青岛电业局贯彻“安全生产、发挥潜力”的方针,协助用户改进设备和加强运行管理工作。1952年第一季度,对50千瓦以上电力用户用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缺陷的电气设备协助进行了改造。1953年下半年,青岛电业局对用户排队,确定全市重要军事用户22户、重要工厂用户24户。根据生产情况,对用户分为不能停电、短时间停电、可以停电三类。对50千瓦以上82个用户建立定期检查和设备缺陷记录制度。
  1954年开始,青岛电业局实行监察人员分行业下厂检查巡视。对48户变(配)电所严重不合格的设备进行改造。1955年编制了现场运行操作规程。以华新纱厂为试点,通过培训考试,使参加人员熟悉操作方法,然后由各工业主管局在所属大厂内推广。对中小型高压电用户,编制简明操作规程。同年9月,制定接地线管理办法。在用电监察机构中设立专门人员,指导用户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改造和定期校验。
  1956年上半年,青岛电业局继续督促和协助96户高压用户修订了运行规程。下半年组织用户电气技术人员对用户电气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缺陷,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同时举办用户电工规程学习等短期培训班。1953~1957年,共举办此类短训班30次,培训电工约2500人次。
  1960~1961年,用户负荷继续增长,供电设备又出现“卡脖子”现象。青岛供电所第一次推行了供电系统简化、升压、“四合一”环形供电。“四合一”即厂内自合、厂与厂合、厂与居民合、公用区和公用区合。1960年第一季度试点,4月份全面推广,5月份巩固,形式上改造了一家一户分散的供电方式,但用户不安全局面严重。
  1970~1971年,青岛供电局第二次在全市推行“四合一”环形供电,将485个动力户“四合一”为125个大用户供电。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安全用电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全市不断发生严重事故。1979年7月29日至9月26日,接连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死亡8人。10月份,又接连发生带负荷拉刀闸、带地线合刀闸等5起恶性误操作事故。为扭转不安全局面,青岛供电公司及时召开全市安全用电紧急会议,制定改进措施,加强了用户安全用电大检查。
  1980年5月,在第一个“安全月”活动中,青岛电业局制定了《青岛地区用户安全用电规程》、《电力定量器运行管理规程》,修订了电度表安装规程等规程、制度。同时,举办各种培训班、学习班和电气技术讲座,培训人员2600余人次,还协助有关主管局举办电工训练班8期。通过培训,用户电工在电气理论和实践技术方面得到了提高。
  1985年12月底,全市大中型电力用户已配备专职电工11600名,经青岛市劳动局和青岛电业局联合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颁发合格证书。1987年,全市共有高压用户1020个,比1980年的700个增加31%,但安全水平提高,事故减少55%。
  1988年,加强了对用户用电安全的全面管理、用电监察工作以及用户变电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年没有因为用户责任事故而造成电业系统的送电线路事故。
  1989年,青岛电业局指导和帮助用户发现主要设备缺陷50余项,当年解决31项。帮助用户开展防冻、防火、防污闪、防小动物的“四防”安全大检查,在572个单位中查出不安全因素1144项。结合系统停电,组织用户搞好线路清扫、电气设备的检修,定期校验继电保护装置,搞好预防性试验,保证了全市用户的安全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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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用  电  
第四章 营  业

第一节 报装、业扩


  报装 建国前,用户申请增容,由用户课检查人员去新增用户,查验其装置是否合乎规定。接线用电后,再派员轮流检验线路是否损坏,新设备是否合乎规定,有无危险等。
  建国后,青岛电业局于1951年11月10日公布了中燃部电业管理总局颁发的《国营电业局用户用电申请暂行办法》,但贯彻执行不力。青岛电业局于1952年10月9日再次公布《用户用电申请暂行办法》,并规定:电力用户用电电容量在10千瓦以下者,须在预定使用期1个月前提出;在10千瓦以上100千瓦以下者,须在预定使用期3个月前提出;用电量容量超过100千瓦者,须在预定使用期6个月前提出。
  1958年1月30日,青岛供电所重新规定了容量审查及申请运转手续分工办法,并规定了审查期限。1964年下半年,为加快用户用电审查,对报装手续进行了改革,减少了层次,缩短了时间。7月份未改前,平均审查9天;8月改革后,降到5天。11月份起,在原改革的基础上,又实行由外出审查人员当场答复用户的办法。在市区范围的用户审查时间,下降到2天以内;在高压用电审查方面,在改进前一般的需要一个月左右,改进后降到平均7天半。1966年2月18日,青岛供电所进一步改进用户供、用电工作。过去高压用户从申请到用电,一般要经10道手续需20~30天,低压用户也要1~8天才能解决问题。这给用户造成了不应有的困难。改进工作后,设低压服务组,将全市分为六个片,每片4~5人,全面负责本片内用户的用电申请、装拆、增换电表、抄表等服务工作,改变了过去那种你管用电审查,我管装表,他管抄表,互相推诿扯皮的不正常现象。通过到市南、台东等区人民委员会和有关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为72个无灯户装上了电灯,用户从申请报验到装表由1.8天减少到1.4天。
  1972年9月16日,青岛供电公司拟订了关于供电方案审查批复程序的意见,用户申请用电一律到营业处服务台办理手续。对容量3千瓦及以下的可自行审批;容量在3千瓦以上的应转三电办公室审批。各区负责对高低压用户申请用电初审,签注意见后转服务台,服务台再转有关单位确定供电方案。审批权限:(一)供电公司线路工区审批全部低压和不超过320千伏安的高压供电方案,对容量在320~1000千伏安用户提出初步方案报供电公司;(二)供电公司主持会审320~1000千伏安的供电方案,10千伏或35千伏(不论容量大小)的供电方案,提出初步意见报局计划科;(三)局计划科主持会审1000千伏安以上及35千伏的用户的会审,并确定其供电方案;(四)调度所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参加增容或新装32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供电方案的会签与会审。各主办部门本着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精神,互相配合,尽快做好供电方案的审批,由服务台及早答复用户。
  1984年9月17日,电业局对用户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审批作出补充规定。(一)凡在电业局直接供电范围内的用户办理用电申请单,由用电管理处、崂山供电局、黄岛供电局服务台编号、登记,于2日内报局会审;(二)局建立用电申请单会审例会制度,每星期二、五由计划科牵头组织有关科室部门进行会审,同意后书面通知有关处、局服务台,按原业务报装手续的运转程度及时进行初审及提出供电方案;(三)供电方案提出后,凡属新装、增容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和双电源用户的供电方案,由用电处负责提出方案批准后,用电负荷仍按原规定审批程序及权限由用电处报市三电办公室审批。
  业扩 1961年青岛电业局成立独立核算的“业扩施工组”,负责用户用电工程施工。在此之前,业扩工作由供电所施工队及局属各工区兼理。当时青岛市用户报装接电工作量,每年营业额在50万元左右。施工组分三个班,每班十二三人。1962年上半年又增设1个电缆班,配备五六人,施工组有技术员1人、助理技术员3人。
  1965年5月19日,青岛电业局制定报装接电工作内部分工联系办法(试行草案),办法规定:为了更好地为生产、为用户、为国民经济服务,简便手续,接电及时,方便用户,在供电所营业处设置接电办公室,负责领导施工、用电审查、勘估、设计及业务手续等有关业务扩充的全面工作。接电办公室还负责确定低压和3.3~10千伏新装及增加容量在300千瓦以下,不涉及到设备变动的供电方案。供电所生技科,审批3.3~10千伏新装或增加容量在300~500千瓦、或容量虽不是上述规定,但涉及主干线设备变更或新添放支线长5档以上的供电方案(新装35千伏用户供电方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其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者报请局长或总工程师批准。调度所审查和批准业扩工程停电计划。对业扩工程勘估时间的要求:线路在1公里以下者应在5~7天内完成;1~3公里应在7~10天内完成;3公里以上者应在10~15天内完成。业扩工程施工,不涉及停电计划者,应在具备施工条件后10~15天内完成。是年,业扩施工组改为“报装接电组”,其业务包括受理用户申请、方案设计、勘估、材料预算、现场施工等。
  1967年报装接电组进一步扩大为线路施工队,其业务工作除承担用户业务扩充外,还负责局内较大的基建工程。1973年青岛电业局成立220千伏送变电工程指挥部后,线路施工队专门负责用户业务扩充工程。
  1978年11月,供电公司成立用电管理科,线路施工队改称施工组归用电科管理。1983年电业局机构改革,施工组划归青岛电业局供电服务公司领导。“施工组”成立25年来,为用户及时解决了大量供电问题,方便了用户。1976~1985年,共为用户业扩工程施工3400余户(项),工作量计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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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用  电  
第四章 营  业
第一节 报装、业扩

青岛电业局售电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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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用  电  
第四章 营  业

第二节 电费、电价


  电费 日本投降后,发电及输、配电设备经过整理与修缮,逐渐恢复,营业收入随之增加。1946年,电费营业收入26.57亿元;1947年收入184.76亿元,支出154.13亿元;1948年上半年收入3456亿元,支出3316亿元。
  建国后,青岛电业局1952年电费收入1261.3万元,利润488.5万元;1957年电费收入2041.6万元,利润1170.2万元;1965年电费收入4457.3万元,利润2221.2万元;1975年电费收入8662.8万元,利润1824.4万元;1980年电费收入12041.8万元,利润2156万元;1985年电费收入17171.7万元,利润1962万元。
  抄表收费人员由1976年的28人,到1985年12月底增加为43人。抄表收费人员已配备上小汽车1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6辆,交通工具有了改善。
  1983年4月,组织了45人的普查队伍,对用户用电开展全面普查,共普查临时用电419户,320千伏安以上用户417户,三个趸售县及1798个工业户,发现违章用电799户,按照规定补收电费,追补电费和罚金等共200余万元。
  1984年用电管理处编制的BCM—2型计算机程序软件,首次用于电费核算,提高功效24倍。
  1985年,青岛电业局先后召开了3次大用户座谈会。在征求用户意见的同时,组织力量向用户宣传电价政策,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合理计收电费,加强抄、核、收的管理。对于拖欠电费的用户,青岛电业局采取“人催、信催、电话催、银行催”的四催办法,督促用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按应交电费的5%计算,动力户不足1元者按1元计算;照明用户不足0.5元者,按0.5元计算)。如果用户拒不交纳电费,就给予停电处罚。还查处窃电98户,处理违章用电108户,接待来访来信500余人(件)次,处理用电纠纷105起。1980~1985年底,电费回收率一直达到99.99%。
  1987年,青岛电业局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加强电能计量管理,提高抄、核、收质量。全年实现电力销售收入23780.5万元,电力销售税金2579.9万元,电力销售成本1649.0万元,利润总额3791.3万元。
  1988年和1989年,进一步加强用电管理,查找漏洞,努力减少电费损失,严格把住抄、核、收和计量关,使电费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还着重抓了电费收取方式的改革和对大用户的管理工作。改革电费收取方式,使电费及时回收和存入,有利于国家资金的迅速周转以及收费员的安全。1988年,电力销售收入27095.7万元,销售税金2933.7万元,销售成本1833.7万元,利润总额2867.6万元。1989年,电力销售收入34710.4万元,销售税金3784.1万元,销售成本2605.8万元,利润总额6817.5万元。
  1990年,青岛电业局建成“诺威网络信息系统”。建立了共享数据库,完善了局长、总工程师查询系统和用电管理、计划经营等子系统及负荷控制信息定时显示功能。用电管理子系统荣获山东省科技二等奖。这一年,电力销售收入41477.3万元,销售税金4534.0万元,销售成本12956.8万元,利润总额3216.4万元。
  电价 1912年颁布的电价表规定:照明灯用电每千瓦时30分,动力电价每千瓦时11分,大宗用电可少收5%~40%。1921年,青岛发电所在广西路、辽宁路、四方村及沧口各邮电局内附设营业所,用户可以就近缴纳电费。
  1922年,青岛发电所“给电规则纪要”规定包灯电价为:10烛光(合12.5瓦),每月每盏屋内灯9角、屋外灯7角2分;50烛光屋内灯2.22元,屋外灯1.92元;100烛光屋内灯3.3元,屋外灯2.82元。用户安灯5盏以上者,须用电度表,每千瓦时0.25元。如果每月用电在100千瓦时以上者,其超用电量按每千瓦时0.23元计算。200千瓦时以上时,其超量按0.21元计算。电表本身每月自耗按1.5千瓦时收费。用户使用电动机不用电表者,按电动机马力大小收费。使用电表计量的电力用户,1000千瓦时以内,每千瓦时7分。2500千瓦时以内,其超过1000千瓦时之电力每千瓦时6.5分;5000千瓦时以内其超过2500千瓦时之电力每千瓦时6分;超过8000千瓦时以上每千瓦时5分。此种电表自耗电量,按每月50千瓦时计算。1923年5月至1942年9月胶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期,在收费方面规定:凡要求用电者,除呈交申请书外,尚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装表用灯者0.5元,包灯者交1元,动力户每马力交4元。3灯以上的用户必须安装电能表计量用电。电能表可由公司借给,不收费用,但派员安装要收1元的装表费。倘若电表损坏,得照价赔偿。包灯者按灯头按月收费,10烛光9角。电灯用户若每月电费过30元,超额部分按九折计算。动力用户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内者,每千瓦时6.5分;用电在2500~5000千瓦时者,超过2500千瓦时部分按每千瓦时6分收费;用电在5000~8000千瓦时以上者,超出部分按每千瓦时5分收费。对电热用户也实行多用优惠的收费方法,规定月用电在500千瓦时以内者,每千瓦时5.5分;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上者,其超过部分每千瓦时4.5分。
  1948年12月实行的电价为:一级表灯2金圆/千瓦时;二级表灯3.35金圆/千瓦时;动力3.10金圆/千瓦时;电热3.35金圆/千瓦时。
  解放初期,青岛电厂的电价为:表灯每千瓦时955元(旧人民币,下同),昼夜用包灯每月每千瓦时340元,夜用包灯每月每千瓦时230元;其他用电每千瓦时700元。到1949年11月,将电费改照面粉计算,随时按照牌价调整。1950年10月,又改按人民币计算电价。
  1952年1月12日,中央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规定在以前电价的基础上加价30%。同时,大宗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照明电价每灯每千瓦时1250元,实收1370元,多加120元的附加费,用于市区路灯建设和维修事业。包灯电价分昼夜包灯(每月每瓦400元)和夜包灯(每月每瓦600元)两种。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千瓦每月110000元,电度电价每千瓦时450元,其他用电每千瓦时910元。
  1953年,根据华东电业管理局通知,青岛电业局对电价做如下调整:照明电价每千瓦时1250元(实收1370元)。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装见容量)220伏28350元/千瓦/月,最大需量50400元/千瓦/月。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663元/千瓦时,3.3千伏650元/千瓦时,20千伏637元/千瓦时。以后基本电价改为装见容量3.3千伏27000元/千瓦/月,20千伏25650元/千瓦/月,最大容量3.3千伏48000元/千瓦/月,20千伏45600元/千瓦/月。
  1956年,青岛电业局实行下列电价标准:基本电价装见容量2.835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3.70元/千瓦/月,最大需量3.3千伏4.8元/千瓦/月,20千伏4.56元/千瓦/月;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0.0637元/千瓦时,3.3千伏0.0965元/千瓦时,20千伏0.0637元/千瓦时。
  1958年,青岛执行国家经委调整的电价:照明电价0.125元/千瓦时(实收0.137元,多加0.012元的附加费,下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0.091元/千瓦时,大工业电价装见容量2.70元/千瓦/月,最大需量480元/千瓦/月。电度电价3.3千伏0.065元/千瓦时。
  1963年,青岛执行水利电力部调整的电价:照明电价0.125元/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0.096元/千瓦时,1~10千伏0.093元/千瓦时,35千伏以上0.09元/千瓦时;大工业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0.068元/千瓦时,1~10千伏0.065元/千瓦时,20千伏0.062元/千瓦时。
  1965年,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热价格目录》,青岛地区实行的电价标准为: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0.12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0.122元/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不满1千伏0.085元/千瓦时,1~10千伏0.083元/千瓦时,35千伏以上0.08元/千瓦时;大工业基本电价装见容量3.50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4元/千瓦/月,最大需量6元/千瓦/月。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0.063元/千瓦时,其中电解铝、电石生产用电1~10千伏0.03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35元/千瓦时;烧碱、黄磷等生产用电1~10千伏0.04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45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直供电价不满1千伏0.055元/千瓦时。趸售电价1~10千伏0.045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4元/千瓦时。
  1976年,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热价格目录》,青岛的电价为: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0.12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0.122元/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0.085元/千瓦时,1~10千伏0.083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8元/千瓦时;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4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6元/千伏安/月。电度电价:1~10千伏0.05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千瓦时,其中电解铝、电石生产用电1~10千伏0.03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35元/千瓦时。烧碱、黄磷等生产用电1~10千伏0.04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45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直供电价不满1千伏0.06元/千瓦时,1~10千伏0.05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千瓦时。
  1981年5月28日,山东省电力工业局颁发“电费管理工作制度(暂行)”通知,进一步强调认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电价政策,搞好电费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并重申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价表。统一了抄、核、收工作。至1990年,青岛地区电费仍执行国家统一的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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