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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57:科学技术志 第四篇 科技群团活动

第四篇 科技群团活动
第一章 学术活动



  科技群团活动青岛市科协的学术活动是各个学会的主要活动。1979年4月,青岛海洋湖沼学会针对山东海洋学院侯国本和中科院海洋研究所王涛于1978年12月向中央提议不宜在连云港建深水大港这一问题召开论证会,会议分析对比了江苏连云港和山东省石臼所的水文、气象、地质、泥沙运动和工程条件等情况,并提出在山东石臼所建新港的建议。这一建议得到了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及有关领导的重视。国家又组织全国有关专家120多人参加论证会。经科学论证,证明侯国本等人提出的建议是正确的、合理的。中央采纳了这个建议,决定将深水大港由连云港改建在石臼所。
  1980年11月,市科协召开有青岛市13个学会、协会、研究会参加的“节能研讨会”,提出了21项建议方案,其中“热能综合利用”方案被采纳列入青岛市建设总体规划。
  1981年8月,市科协与市航海学会就青岛港中沙礁连续发生船舶触礁事故,组织有关科技人员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找出了航海和海图上的问题,提出杜绝事故发生的措施,得到交通部的重视和采纳。推广气象导航技术的建议被青岛远洋运输公司采纳,在远洋轮上试行后,缩短了船的航期,降低了能耗。
  1982年3月26日,市科协针对青岛供水水源问题组织市土木建筑学会、海岸工程学会和地质学会联合召开“青岛市近期水源问题讨论会”,会议提出的把引黄济青作为解决青岛供水问题的长远规划,尽快解决桃源河水源现存的三个问题,采取五龙河桥头取水方案等建议,均被采纳。
  1982年3月,市科协和天文气象学会针对青岛旱情,召开“1982年夏季降雨预报学术讨论会”,对1982年度降雨趋势进行科学预测,提出书面报告,供市Gov安排当年农业生产和解决全年用水问题参考。
  1983年3月1日,市科协组织市环境学会、化学化工学会、农学会的科技人员,对青岛化肥厂制碱后的废物白泥造成公害的问题召开治理论证会。会议就国内外治理情况、青岛市白泥利用前景、试验结果和实施建议等,向市Gov和有关部门提出了综合治理方案。
  1983年6月,市科协组织召开“青岛红星化工厂铬渣综合治理可行性方案学术论证总结会”,对该厂20年来堆积达20万吨的废物铬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探讨综合治理办法。会议向市Gov有关部门提出专题综合治理方案,被认为切实可行,由有关单位实施。
  1983年7月,市科协会同即墨县科协,针对制碱废物白泥严重污染胶州湾,已覆盖滩涂9平方公里急需治理的问题,在皋玉公社进行用白泥作底肥种植花生的实验,使花生每亩增产2.57~9%,变害为利。
  1983年11月,市科协就搞好青岛重点产品发展规划召开两个座谈会:一是组织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和省化工进出口公司会同市纺织学会、化学化工学会和轻工学会专家座谈;二是组织省外贸食品进出口公司、青岛市粮食局、商业局、商检局会同轻工、农、畜牧兽医、机械和海洋湖沼等学会的专家进行座谈。两个座谈会各就全市重点产品的现有优势、发展方向和存在问题等诸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具体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
  1985年7月15~18日,市科协与市社科联等4单位联合举办“青岛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首次讨论会”,收到论文70余篇,出席者200余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200余人到会旁听。市党政领导刘鹏、秦家浩等到会并讲话。会上提出多条重要建议。
  1985年11月19~21日,市科协召开“胶州湾综合开发利用学术讨论会”,与会者200余人,收到论文80篇。会议分别就胶州湾综合开发利用的方针、建立智力与权利相结合的机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加快港口建设、中砂礁治理方案、水产品养殖与开发、环境保护与旅游开发等7个议题进行了讨论。中共青岛市委、市Gov及各部、委、办的领导40余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参加讨论。会后编印《胶州湾综合开发利用论文集》。
  1986年4月19日,受市计委国土规划办公室委托,市科协组织海岸工程、地质等23个学会的46名专家召开“青岛市国土规划编写提纲讨论会”,针对青岛今后建设和发展的总目标、总任务制定的资源开发和建设布局基本蓝图提出了9个方面的具体建议。
  1986年7月15~16日,市科协召开“青岛市发展渔业科技研讨会”,收到学术论文50余篇。会议提出了海水与淡水养殖并举、实行水库精养、大力发展远洋捕捞等方案。
  1986年10月16日,市科协召开软科学研究座谈会,市科协所属6个学会的部分专家、学者及市人大、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等单位的20余人参加座谈,就发展青岛软科学事业提出了4条建议。
  1986年3月12日,市科协邀集市有关科研单位和管理单位的专家、领导共40人,在市科协学术交流室研讨“青岛市公共交通现状及近期和远期规划”。
  1987年5月19日,市科协邀集市有关单位科技人员55名,就胶州湾中砂礁近年造成几次重大触礁事故的问题进行研讨。会上提出了多方面的预防、治理方案,制定了近期和远期治理目标。
  1988年3月18日,市科协受市政建设指挥部委托,对胶州湾东岸岸滩开发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组成多学科专家组,历时105天,多次进行实地勘察和研讨,筛选出3个开发方案,写出开发报告,对计划投资进行概算,提出投资6亿元的开发计划。又组织40个部门的60名专家对开发报告进行评议,得到认可,并将报告译成英文、日文,作为有关部门同国外进行贷款谈判的文件。
  1988年9月22日,市科协组织33个学会共54名专家,举行“青岛市1989~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讨论会,会上就青岛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相应的建议,供市领导决策。
  1989年2月,市科协受市计委委托,组织有关学会专家,进行两次“青岛市产业政策调整大纲”讨论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被市计委采纳。
  1989年11月15日,市科协会同市制冷学会召开“小型冷库研讨会”,对全市小冷库统一工艺流程,统一设计、安装、管理提出了基本模式,为青岛市小型冷库建设走上科学管理轨道探索了思路,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基本方案被采纳。
  1990年初,市科协受市Gov的委托,编制“青岛市‘八五’期间海洋开发规划”。市科协协同中央、山东省驻青科研、教学单位和青岛市有关专家、教授共19人,经过7个月40多次调查和论证,编制出该“规划”。它对青岛市海洋科研、海产品开发、港口建设、远洋渔业等方面提出综合开发意见,为青岛市海洋开发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篇 科技群团活动
第二章 科技咨询



  青岛市的科技咨询工作始于50年代,一些工矿企业请有关学者、专家到厂进行检查和提建议等活动,当时称为“会诊”,是一种无偿咨询服务。60~70年代,由于“文化大革命”,市科协被撤销,科技咨询活动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科协各项工作走上正轨,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得到发展。1983年8月26日,青岛市Gov批准正式成立青岛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简称市咨询中心)。市咨询中心是依靠青岛市各方面的科技力量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是市科协直接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接受中国科协和山东省科协咨询服务中心业务指导。遵照党和国家“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方针,市科协充分发挥科协知识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大力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
  1983年,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为江苏省江阴县玻璃钢厂开展技术服务,为其设计出供胜利油田使用的活动房屋。试制后,经胜利油田等单位专家鉴定,完全达到设计要求。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全年完成各类咨询服务项目490项,创社会经济效益1450万元。
  1984~1985年,青岛海岸工程学会为乳山县白沙口潮汐电站的淤沙治理对策,青岛碱厂取海水及围坝拦渣工程的海洋环境(波浪、潮位),胶州湾高速公路的筑设,青岛港务局燃料公司、黄岛燃料码头和胜利油田开挖地的回淤问题,石臼所二期工程建设的现场底质钻探与浅地层剖面探测,青岛无线电二厂护岸工程水深测量和底质取样水及水动力条件的推算等,提供了资料和咨询。
  1985年6月,为支援西藏自治区Gov建设朗久地热电站,市咨询服务中心组织科技人员大搞技术开发,研制出SI5?1.6汽轮机,8月30日一次启动成功并开始送电,年发电量720万度。同年8月,市科技咨询中心组团参加了山东省科协在泰安举办的山东省乡镇企业经济技术洽谈会,展出科技成果483项,洽谈会期间进行了技术开发和科技咨询活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产品订销合同及意向书131份,合同金额达1000余万元,交易额占洽谈会金额的29.6%。1985年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共完成咨询项目4030项,合同总金额达2625万元,创经济效益9980万元。
  1986年4月,经青岛市经委批准,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成立了船舶工程技术开发部,为新加坡、古巴、希腊、日本、波兰、苏联、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外籍船舶、国内外远洋货轮的疑难工程提供286项技术咨询服务,获得经济效益38万元,创外汇2.7万元。
  同年8月,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举办“全国船舶通讯导航技术交易会”,19个省、市船舶导航、电器厂和126个研究机构参加。该次交易会签订经济合同128项,现场交易额达216万元。
  同年,市咨询服务中心为日照市石臼港论证决策,变封闭式设计为开放式设计,节约投资7000多万元;为山东黄岛发电厂泵房拦污栅建设提供决策论证,节约投资60万元;为青岛—黄岛线与王台—黄岛线提供决策咨询,将220千伏与110千伏电磁环网解环运行,每年节电2628万度,年增产值1.15亿元;为上海宝山钢铁厂用水进行决策论证(在青岛做过模拟实验),不仅保留了上海唯一不被污染的水源——淀山湖,而且节约了建设投资近200万元。
  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扶持乡镇企业新上41个项目。其中崂山福利十三厂固体烧碱项目投产后,年创利润达18万元。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把配合实施国家“星火计划”列为重要工作。“中心”下属的农业技术开发部积极向农村提供作物与果树良种以及育苗繁殖技术,其为胶南县阡上村提供的优良苗木繁育技术,使该村当年出售苗木获利6万元。
  1986年,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所属各咨询服务处,共完成科技咨询项目4372项,实现合同金额2450万元,创经济效益8670万元。
  1987年,完成各类科技咨询项目5097项,其中决策咨询13项、技术开发46项、技术转让18项、无偿咨询465项、技术服务4555项。完成合同金额673万元,取得经济效益5630万元,咨询范围涉及18个省、市、自治区。
  1988年3月15日,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组织下属单位的科技人员开展“百、千、万”活动(推广100项实用技术、组织1000名科技人员下乡,完成10000项科技咨询服务项目)。至年底,共推广152项实用技术,组织3127人次下乡,完成10126项科技咨询项目,扶持中小乡镇企业485个,取得成效232个。年底,下属科技咨询服务处(部)发展到138个。同年,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接受市重点工程指挥部委托,在两个月的时间里,组织了涉及到海洋、电力、电信、生态、道路、桥梁、给排水、城市规划、经济地理等学科的40余名科技工作者对“环胶州湾公路海上段及东岸岸滩开发工程”进行了工程论证,得到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高度评价。1990年3月21日国家计委以计工(1990)247号文件批准立项,名称定为“环胶州湾(海域段)公路工程”。同年,市咨询服务中心受青岛第二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就引进德国的污水处理工程的污水处理场的结构、材料、工艺、施工等进行经济分析和技术论证。市咨询中心大胆创新,设计出拱坝型结构方案。该方案比原设计节约投资144万元(新设计投资仅占原设计投资的49%)。
  1988年,共完成各类科技咨询服务项目8063项,其中决策咨询86项、技术开发152项、技术转让292项、技术服务7413项、无偿咨询120项,实现合同金额1015万元,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并创经济效益6120万元。
  1989年8月12日,青岛市黄岛油库爆炸使邻近单位遭受了严重损失。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受市经委委托,组织有关专业科技人员赴黄岛船厂进行技术事故分析、鉴定,写出技术鉴定意见和修复工艺报告,被该厂采纳实施。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还组织土建、制冷专业技术人员,到黄岛冷藏厂进行现场技术鉴定。此两项无偿的技术咨询服务,解决了生产单位的燃眉之急。同年,市咨询服务中心接待国内啤酒行业来访320家,函复咨询信件266封。先后派出355人次分赴全国相关啤酒厂进行技术指导,使51个啤酒厂增加产值合计480万元,增加利税216万元。市咨询服务中心全年完成各类科技咨询项目6650项,其中决策咨询58项、技术开发345项、技术转让680项、技术服务?5187?项、无偿咨询380项,实现合同金额1224万元,创经济效益6810万元。
  1990年,受青岛造船厂委托,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青岛市发展集装箱生产进行可行性研究,完成立项报告和论证方案。市经委、市计委组织专家对此进行评审,一次通过验收。该项目已由市计委批准正式实施。同年,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为石家庄第一棉纺织厂改造16台1181B、1181C老梳棉机,使每台时产量从8~9公斤提高到23公斤,为全国17000台同类机型梳棉机的改造提供了范例。
  同年,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按照中国科协与山东省科协下达的对“七五”期间已扶持的企业和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的任务,到年底已对119个企业完成验收,超额完成了中国科协、山东省科协下达的验收40个企业的指标任务,其间组织科技人员下厂服务8281人次,实现合同金额1147万元。同年,市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已发展为153个,形成了一支理、工、农、海洋等学科、门类齐全的科技咨询队伍。科技咨询的疆界已发展到21个省、市、自治区。8年共完成各类科技咨询服务项目33600余项。直接经济效益达5.1亿元。咨询中心连续5年被青岛市Gov评为“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先进单位”,先后两次被市科协授予“科技咨询先进集体”金牛奖一等奖;连续三次被山东省科协评为“咨询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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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科技群团活动
第三章 科技普及



  50~60年代初,市科联、市科普协会和市科协运用科技讲座、展览、电影以及报刊等形式,把工农业生产技术和医药卫生、天文、地理、气象等基础科学知识传播给城乡广大人民群众,以提高人们的文化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初级阶段建设服务。“文化大革命”中,市科协一度中断活动。“文化大革命”后,市科协及其所属各学会等组织恢复正常工作。市科协开展了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培养了大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青岛市的经济建设输送了大批科技人才。
  为了贯彻基础科学知识和技能从娃娃抓起的方针,市科协组织举办了各类青少年夏令营活动,开展了生动活泼的小发明创造、小论文以及计算机知识竞赛活动,为造就未来的科技人才打下了基础。其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效果之好,引人瞩目。青岛市青少年海洋科学活动中心被定为中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85~1989年“关于改善少年儿童校外科技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单位,青岛市青少年计算机活动中心则被联合国科教文卫组织定为资助项目单位。
  科技讲座 1951年3~6月,市科普协会与青年团青岛市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普及医药卫生科学常识,联合举办“大众科学讲座”15次,3700多人次参加。
  1953年8月,市科联和市科普协会,在学术演讲与药典学习相结合的原则下,对全市药学人员举办了中药整理工作专题讲座,开展了中药整理及技术交流。11月市科普协会、市科联联合卫生局、山东大学、海军青岛基地卫生部等单位组织了青岛市巴甫洛夫学说学习会,向广大科学工作者和群众介绍了苏联的先进科学技术知识;为青岛市机关干部举办了“我国沿海台风”、“哥白尼生平及其在天文学上的贡献”等科技知识讲座;与财贸委员会合作,联合土木工程学会举办了建筑工程学讲座,解决了许多基本建设上的施工问题;为提高中学教师对人体生理教学的水平,与生理科学学会联合举办了“人体生理解剖”讲座。
  1956年,市科普协会组成以大学教师为会员的讲师团,对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机关干部开展唯物主义科学知识专题讲演,同时还以青年干部为主要对象举办了多次科技基础知识讲座,有1000名青年干部参加。
  1957年4~8月,市科普协会在市手工业管理局举办了橡胶知识讲座,历时3个多月。
  1962年2月23日,市科协组织一些学会开展科普活动,向群众普及防病、治病、蔬菜生产及天体宇宙等知识。“文化大革命”期间,科学普及被迫停止活动。直到1978年恢复市科协后,全市科普工作才全面展开。
  1978年4月到1979年底,市科协举办领导干部学科学讲座。中共青岛市委与市Gov各部、委、办、局负责人及科技、宣传、教育、出版等部门共500余人参加听讲。在此期间,共讲授28个专题,并放映了科教电影。
  1979年1月到1980年1月,市科协举办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学科学用科学”讲座。讲授农业、工业、环境保护等28个方面的科学知识67次,6898人次听讲。
  1987年5月11~16日,市科协与市农业局在胶南县共同举办“立体农业”学习班,各县科协及部分立体农业试点乡镇共40多人参加,由山东省农科院专家讲课。
  科技展览与声像 1951年,山东大学医学院科普工作组部分成员,参加医学院暑期卫生宣传队,走访了青岛市郊区20多个乡村,举办卫生图片展览会,放映幻灯片,对2万多人进行了30次卫生宣传。并免费为4000人检查了身体。
  1953年春节期间,青岛地区出现日偏食,市科普协会及时利用电影和幻灯宣传了天文科学知识,消除了人民群众中存在的“天狗食日”的迷信思想。
  1954年8月,市科普协会与市卫生局合作,对街道居民和工厂、企业、学校放映爱国卫生和妇女卫生的教育影片,进行妇幼卫生与保健的宣传教育。
  1960年5月14日,市科协举办“科技知识展览会”,展出了大量的国际重大科技成就。
  1965年11月至1966年7月,市科协在市南区礼堂举办破除迷信展览,会后还组织小分队到农村巡回展出。
  1985年8月,市科协与市微电脑应用协会、电子学会联合会召开“微机应用经验交流会”,有190多个单位的微机操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上放映了《青岛电脑科技新貌》录像片。会后举办了“青岛市微电脑应用成果展览会”,有5000余人参观。
  1986年4月,为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致富经验,在各县科协的配合下,市科协举办“农村科技致富展览”,从各县选出25个不同方面的科技致富典型,制成流动展出画板65块,到各县巡回展览,历时半年多。
  1987年2月开始,市科协与市电视台联合举办《科普园地》电视专栏节目,至年底共录制10期,在青岛电视台播放20次。1988年,《科普园地》录制的《烧用型煤》、《防治甲肝》两片,在部分城市科普电视片比赛中获奖。
  编印科普刊物 1977年12月,市科协创办《科技交流》,作为科协系统内部活动交流媒介,每月编发一期。至1978年12月,共发行13期,计13万份。1979年1月,经市委宣传部批准,《科技交流》更名为《青岛科技》,为青岛市内部报纸,主要宗旨是宣传党的科技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介绍青岛的科技成就和优秀科技工作者的事迹。到1990年12月,共出刊161期,发行160万份,约320万字。
  1979年7月8日,市科协与青岛日报社等五部门联合举办“青岛市优秀科普作品评奖活动”。收到科普图书24册,科普文章200篇。有10册图书和44篇文章分获一、二、三等奖。
  1989年11月20日,市科协、青岛日报社、青岛出版社联合举办“青岛市第四届科普作品评选”活动,共征集作品65篇,评出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12篇。
  普及农业实用技术 1982年6月,为满足农民科学种田需要,市科协与农学会联合编写《农业科普资料》6期,共出10万份,发至各县、公社和大队。
  1983年3月,崂山县从上海引进菜椒新品种“茄门椒”,经试种亩产高达15400~17000斤,产量较当地品种提高7~8倍。为推广这项种植技术,市科协与崂山县科协联合编印《甜椒栽培技术》科普资料,并召开科技致富经验交流会,推广“茄门椒”种植技术和科技致富经验。
  1983年,市科协与农学会联合编印《农业科普资料》10期,共20万份。
  1984年3月开始,市科协联合有关部门,推广地膜覆盖、助壮素和食用菌栽培等实用新技术,以即墨县为试点,推广蛋鸡、鹌鹑的饲养技术。同年秋季,组织现场参观,推广崂山县庭院葡萄种植经验。
  1986年3月中国科协和民政部联合发出在农村开展科技扶贫活动的指示后,市科协与市民政局共同下发文件,在全市农村中开展科技扶贫活动。确定以平度县作为科技扶贫的联系点,在该县龙山乡两个较贫困村,由市科协与平度县科协提供技术和葡萄苗,栽种葡萄700亩。
  1988年6月8日,市科协在莱西县办学习班,推广“快速养猪法”,各县科协及养猪专业户共160人参加,由泰安市科技服务部负责人讲授猪饲养添加剂使用方法,介绍了各地经验,放映了有关快速养猪经验的录像。
  科技培训 1959~1963年,青岛市药学会协助郊区卫生部门举办了药剂人员训练班,其中有30多名药剂人员达到了中专水平。1963年春,市科协开始试办英语、日语进修班。1964年4月科技外语业余学习班开课,设有英语初、中、高级班和日语初、高级班。“文化大革命”期间,市科协被取消,培训工作停办。
  1979年市科协各学会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举办多种类型的学习班,全年共办班35期,培训2853人次。
  1981年,市科协举办工业企业经营与管理培训班10期,毕业学员919人。学习班为学员们提出了81个新的管理方案或决策方案,用于生产中,共为企业增加利润883万元。
  1982年4月,市科协与崂山县科协联合举办茶叶葡萄栽培技术培训班。市科协举办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班11期,毕业学员912人。这些学员在全市工交系统成为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
  1984年春,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举办10期计算机知识普及和应用培训班,吸收青岛市以及来自全国10省市的1000余名学员参加学习。
  1985年8月,经青岛市教育局同意,青岛市科技干部进修班改为青岛市科技干部进修学校。到1986年,市科技干部进修学校共举办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德语等培训班97期;开设无线电、工程数学、计算机应用、企业管理等26个专业学习班,8400余人接受培训。市科协还与市教育局及所属各学会联合举办学习班、进修班及培训班,对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及中、小学教师进行培训,共办班344期,参加者18250余人次。
  1987年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32期,培训科技人员20690人次。
  1988年,青岛市科委和市科协联合下发(88)科干字74号文件《关于组织科研、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专业科技人员外语培训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的外语培训工作,由青岛市科技干部进修学校承担。同年,市科技干部进修学校在开设英、日、俄、法4个语种的基础上,新设美国口语、微机专业用语等课程。2月,承担全市家电维修人员培训考试任务,在全市建立11个教学点,培训家电维修人员1107名。
  1989年9月14日,青岛市教育局以(89)青教函20号文件批准,青岛市科技干部进修学校升格为青岛市科技干部进修学院,主要是为满足科技干部知识补缺、知识更新,以适应初级阶段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同年,青岛市科技干部进修学院与香港格林威治语言中心联合举办英语培训班,共4期13个班,583人参加培训。市咨询服务中心还先后为山东省荣成县、沂水县、蒙阴县、黑龙江省集贤县等51个啤酒厂家培训技术人员1900人次。
  1990年,市科协共举办各类学习班342期,培训学员25965人次。市科技干部进修学院与黄岛区、莱西县、平度县、胶州市、即墨市科协联合举办了外语培训班和家电维修班。
  青少年科技活动 1970年夏,市科协与教育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市区三好学生和优秀教师开展暑假科技活动,并举办一次海洋知识报告会。
  1981年6月,市科协与市教育局等四部门联合组织“青少年爱科学活动月”,同时举办青少年科技作品展览。在中小学建立科技活动小组136个。同年11月,市科协与团市委联合举办“青岛市青少年科技作品展览”,有110余件作品参展。1982年5月,市科协等五部门在少年宫联合召开青岛市青少年“我们爱科学”大会,出席者有市属各县、区的科技辅导员、学生代表共1000余人。同年7月,市科协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青少年科技作品展览,展出作品116件,有60件选送参加省科技作品展览,有42件获优秀作品奖。1983年9月,市科协组织举办全市中小学生电动车模型比赛和小创造、小发明、小论文评比活动,征集科技成果作品62件、科技小论文18篇。其中有5件作品、4项成果获奖。
  1984年,青岛市青少年海洋科学活动中心成立。同年10月该活动中心被确定为中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85~1989年“关于改善少年儿童校外科技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单位。
  1985年5月至1986年10月,市科协与市教育局等部门联合组织“青岛市少年儿童电子计算机表演赛”、“全国青少年微机程序设计竞赛山东赛区比赛”及“全市中小学生微机程序设计竞赛”,有1100多名中、小学生参加,15名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1985年7月5日,青岛市少年计算机活动研究中心成立。成立伊始即被联合国科教文卫组织确定为资助项目单位,成为青岛市少年计算机活动的重要基地。1985年底至1986年初,是76年一遇的哈雷彗星观测时期,青岛市科协与青岛市天文台联合组织全市5000余名中小学生天文爱好者进行了观测。
  1986年7月17日,青岛市青少年海洋爱好者协会成立,这是青岛市第一个青少年自己组织的科技协会。著名科学家曾呈奎、刘瑞玉及中央和山东省驻青岛的科研所、大专院校、海军北海舰队的部分领导以及专家出席了成立大会,并应邀担任了协会的顾问。协会还聘请部分海洋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中小学教师组成青少年海洋爱好者协会指导小组。协会首批会员32人,经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同年8月11~15日,在青岛近海竹岔岛举办“青岛市青少年海洋科技夏令营”。青岛市青少年海洋爱好者协会会员、青岛市海洋科普知识竞赛获奖学生共87人参加了夏令营活动。与此同时,青岛市青少年海洋科学活动中心还与中国海洋湖沼学会联合举办了大型海洋知识灯会,向青少年普及原始海洋生物的进化过程知识等。同年10月,市科协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青岛市第三届科技作品展览”,共展出作品240余件,80件作品获奖。
  1987年4月20日,市科协青少年活动中心受中国科协委托,举办“全国LASER?310计算机软件推广交流会”,青岛市有5个软件获奖,占全部优秀奖数的四分之一,被中国科协确定为“全国LASER-310计算机软件推广中心”。同年8月7~12日,市科协举办青岛市青少年海洋科技夏令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北京办事处官员一行7人来青岛对其援助项目进行中期评审,并且参加了夏令营活动。夏令营期间营员们参观了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的人工海洋,并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北京办事处官员乘船共游胶州湾。考察了灵山岛的地质、地貌,参观了海珍品养殖场,还举办了科普讲座。9月,青岛市青少年海洋科学活动中心被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评为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先进集体。
  1988年5月,市科协、市教育局等部门联合举办“青岛市第四届青少年创造发明竞赛”,共征集作品170件、科技小论文52篇,评出一等奖6个、二等奖8个、三等奖48个。7月,市科协在青岛主办了“中美青少年海洋生物夏令营”,为期5天。中国和美国青少年80多人参加。通过夏令营活动,中美两国的青少年学到了知识,加强了交流,建立了友谊。9月,为配合中学化学、生物、数学、地理等课程的计算机辅助教学,推广软件20种,并对中学计算机辅导老师进行程序设计培训。
  1989年3月,市科协青少年海洋活动中心倡导发起全国沿海城市青少年海洋科普知识竞赛和全国海洋科技夏令营活动,有13个城市的1万多名青少年参赛,其中125名成绩优异者和科技辅导员参加了海洋科技夏令营。市科协摄制了《相会在青岛》夏令营活动电视片,在青岛电视台播放。
  1990年1月,市科协青少年活动中心组织部分青少年计算机爱好者参加全国计算机“冬令营”,青岛市获得硬件制作、调试优秀奖,硬件设计三等奖,计算机小报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3项。同年,市科协和市教育局等部门联合举办“青少年生物百项科技竞赛活动”。市青少年海洋活动中心在13个学会的支持下,举办“青岛市青少年科技夏令营”,请科学家作南极考察报告,组织参观科研单位等活动。
  1990年夏,受中国气象学会委托,华东地区举办了《气象与健康》知识竞赛,青岛市有1200名中学生参加。通过答卷选拔,最后有6所中学的代表队参加了青岛电视台举办的现场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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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青岛市人民Gov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



青政发148号各县(市)区人民Gov,市Gov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化我市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鼓励科研机构切实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科研机构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市属科研机构要普遍推行所长负责制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主管部门要确保所长在行政业务、人事管理、经费和资产等方面行使国家规定的权利。所长的任期一般为四年,所长的人选首先在研究机构内部进行招标,必要时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确定。
  市属科研机构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向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实行“四保二挂”。即:在保证社会经济效益、保证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保证固定资产增值、保证人员素质提高的前提下,效益与工资总额浮动、所长(承包人)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经考核,确按承包合同全面完成年度指标的所长,年收入可为职工平均收入的三至五倍。在承包期内全面完成承包指标的科研机构,职工工资可上浮一至二级。对科研方向不明、经营管理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可以转向、兼并或拍卖。
  科研机构被兼并、拍卖,要经过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报市Gov审批。
  科研机构内部,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其承包指标应逐级进行分解,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层层落实。综合性的研究所,可以划分成若干独立核算单位实行承包。
  各类科研机构都要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应减拨的科研事业费要在一九九○年基本减完。减拨的事业费,用于建立市级科研事业发展基金。市级科研事业发展基金主要实行有偿使用,以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
  二、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发展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科研机构要向开放、联合、竞争的方向发展,鼓励科研机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与生产、科研、设计单位联合,建立科研与设计、工艺与设备、制造与使用等紧密结合的综合性、成套性的科技开发和生产经营实体。科研机构可以和企业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发展成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的科技型企业等,有条件的要积极创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科技开发型企业,特别是创办、联办外向型科技开发企业。
  创办科技开发型企业,需经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为了支持兴办各种形式的科研实体,财政部门及各类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优先提供科技开发周转金;银行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税务部门应在税收管理权限内,给以减免税收的照顾。
  三、鼓励科研机构积极组织创收。科研机构要积极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组织创收,允许从所获得的纯收入中先提取20~30%作为直接参加这类工作人员的报酬,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其余部分纳入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分配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并报其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备案,银行应准予提取现金。
  要有步骤地扩大科研机构的外事自主权,简化外事审批手续,发挥科研机构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科研机构及其兴办的科技开发实体出口所创外汇,从一九八八年起,五年内全额留成,用作单位的发展基金,自主使用。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创汇,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科研机构所得,享受上述待遇。
  四、充分发挥中央和省驻青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力量的作用,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要充分利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全国科技力量到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机会,积极吸引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军工企业的科技力量来我市进行多种形式的科技经济联合,特别是来我市创办、兴办高技术、新兴技术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其优惠待遇原则上按山东省Gov鲁政发[1988]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中央和省驻青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外地单位在我市兴办高技术、新兴技术科研机构、科技开发型企业,须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查,报市Gov批准。
  五、支持和促进集体、个体等所有制形式的民办科研机构的发展。要充分利用民办科研机构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特点,发挥其以技术为依托,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运行机制的优势,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科技事业的局面。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科研项目的公开招标、科研成果评奖中,要给各种民办科研机构与其他研究机构以均等的竞争机会。
  民办的集体所有制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科研活动,在税收方面享受国家给予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的同等待遇。
  六、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和管理。鼓励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或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或承包、租赁市属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到农村进行有偿服务和技术经济承包。凡是要求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要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三个月内给予答复,一般应予放行,若过期不作答复即视为同意,所在单位应给予办理手续。科技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之前,应认真进行工作、业务交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形式,侵犯本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科技人员在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问题上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由上一级人事部门予以仲裁。
  科研机构要严格按照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人员,在定编定员和“四保二挂”的基础上,实行减人不减工资,增人不增工资。定编定员之外科研机构急需新增人员的工资,可在单位收入经费中列支。
  对于从城市流动到农村,从全民所有制单位流动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将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下达使用促进科技人员流动专项指标的意见》,提出申报和下达流动专项指标的具体意见。
  市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综合性改革试点,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逐步建立计划指导和人才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动态管理体制,实行“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
  七、有计划地选派既懂经济、又有经营管理能力的科技人员到基层Gov挂职或兼职。从今年开始,要对市属各县(市)区选配上科技顾问(副县级),让他们参与各县(市)区的科技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具体选配条件及待遇,按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科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有计划地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选调科技人员担任科技副乡(镇)长。选配的科技副乡(镇)长要以原单位的技术作依托,为所在的乡(镇)至少上一个新产品、创一个优质产品或开发一个出口创汇产品,并组织乡(镇)企业吸收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商品。
  八、支持科技人员停薪留职从事各种科技服务活动。在停薪留职期间,本人需向原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职业保险金。职业保险金一般为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
  停薪留职的人员一次期限不超过三年。停薪留职在二年以上的人员,暂列编外。期满后愿意回原单位的,原单位要安排工作。编制已满的,编制管理部门应允许暂时超编接受。
  对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实行档案工资,其工资额度由原单位自主使用,其住房、户口、粮食关系以及子女升学、就业等与原单位职工待遇相同,其医疗费及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用人单位负担。
  九、鼓励科技人员以辞职、调离的方式到市属乡镇、农村进行技术服务。对辞职的科技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数额可按其月工资额乘以工龄计算。
  对辞职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保留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保险金,保险金数额以及其他方面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确定。
  对调到乡镇企业或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其本人档案由乡镇企业的县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保管,这类科技人员的原有身份不变,住房、工资、奖金及各种保险福利待遇,按山东省Gov鲁政发(1987)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允许各类科研机构、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工厂企业、学术团体的科技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业余兼职,从事各类有偿技术服务活动。业余兼职的有关事项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要重视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培养选拔科技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加强对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活动中的各项成果的评价和推广应用工作,对成绩突出者应大力表彰和奖励。
  要有步骤地实行工人技师职务聘任制。抓紧乡镇企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十二、积极创造条件,试办新兴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立高技术、新兴技术开发试验区,归属经济技术开发区。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定。
  凡是到开发试验区进行高技术、新兴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单位,经市Gov指定部门批准,可以在开发试验区内设立机构,创办企业。本市和驻青的单位可以在开发试验区注册登记,其高技术、新技术的项目研究、中间试验及产品加工可在开发试验区外进行,享受开发试验区的优惠待遇。
  对试验区内的高技术、新兴技术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参照国务院批转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优惠条件,执行下列减免税收的政策:(1)减按15%税率计征所得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计征所得税。(2)高技术、新兴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市税务部门批准,第4至6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第7年开始按前项税率征收所得税,如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再适当减免所得税。(3)以自筹资金新建新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免征建筑税。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高技术、新兴技术的,经市Gov指定部门核定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试验区的其他优惠待遇,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技术、新兴技术企业的标准和高技术、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另行规定。
  十三、进一步发展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技术出口等。根据技术市场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置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招标会,以及组织不同形式的科研、教学、生产联合体。
  技术贸易活动实行技术合同制,签订的技术合同需到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登记。技术合同经认定并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有关银行申请科技贷款,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技术市场、技术贸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加强我市技术市场的管理,要尽快制定并发布青岛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要加强专利管理机构,充实专利服务组织,要通过拨款、贷款、集资等多种渠道,为专利技术的实施筹措必要的资金。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十四、建立健全工业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吸收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要大力发展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厂办科研机构要以本企业的技术开发为中心,在保证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有组织地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任务。有条件的厂办科研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市属独立科研机构的待遇。
  要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前提下实行厂办科研机构的所长负责制,由厂办科研机构对企业实行单项承包,或开发、试制、投产、销售一条龙承包。
  企业要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促进技术进步中的骨干作用,通过放宽搞活管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鼓励多作贡献等多种途径解决企业存在的科技人员在奖励、福利等方面待遇较低的状况。
  十五、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改革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尽快把农技推广机构办成科技服务型的经营实体。通过有偿技术服务、技术经济承包、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业务,改变单纯依赖Gov拨款的状况。市、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和事业经费,应与行政管理机构分离,以调动农业推广机构的积极性。农业技术推广经费应每年有所增加。有条件的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可以逐步建立试验、示范基地。
  县(市)区兴办的农业科技推广实体,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纳税。乡镇办的农业科技推广实体,按乡镇企业有关规定征税。其盈利分配,原则上可用40%作为农技推广发展基金,3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用于直接参加推广工作人员的报酬,免征单位奖金税,个人收入应依法纳税。
  积极发展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等,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等方式,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或技术经济实体。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带薪承包”,收入与原单位分成,直接参加承包的人员的分成比例,应不低于纯收入的50%。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结合推广农业新技术创办或联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营联合体。
  十六、各级领导要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工作。科学技术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是全社会的事业。各级Gov和各行各业都必须坚持把科学技术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以极大的热情,采取正确的政策措施,努力办好这件大事。
  今后,每年要以高于我市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增加对科技事业的投入。各级Gov、各个部门都要根据这个原则,加大对科技的投入。
  研究机构的奖金税,自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为起征点。
  为鼓励科技事业费拨款制度改革,对科研机构要根据其自立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
  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增加科技信贷额度。金融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要研究提出在我市创建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科技投资公司的具体方案。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对现有科技经费采取建立基金、匹配投资、贴息贷款的拨款方式,运用招标、合同、承包的办法,提高投资效益。科技、计划、经济、财政、金融、税务、工商、人事等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科技立法和政策研究,以保证科技改革和科技事业的顺利发展。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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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二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各组由市科学技术专业组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应用于初级阶段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采用新技术的成果;
  (四)软科学科技成果(包括政策研究、规划预测、科技管理和科学技术情报等);
  (五)标准化和计量的科学技术成果;
  (六)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第四条 评审标准:
  (一)应用于初级阶段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推广措施有很大创新,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的比例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推广措施有所创新,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的比例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推广措施有改进,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一定比例,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消化工作中采用新技术。
  一等奖:整体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超过引进技术水平,显著缩短工期、节约投资、质量有提高,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整体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引进技术水平,明显缩短工期、节约投资、质量有提高,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整体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引进技术水平,缩短工期、节约投资、质量有提高,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科技成果。
  一等奖:结合国情有创造性贡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被采纳应用后获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结合国情有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被采纳应用后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结合国情有一定创新,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被采纳应用后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标准化和计量科技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达到国际水平,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创见,达到国际水平,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的实用价值。
  二等奖: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新的突破,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实用价值。
  三等奖: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一定的实用价值。
  第五条 各行业评审的具体标准,由各行业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的评审标准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均发给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一等奖三千元,二等奖二千元,三等奖一千元。
  对我市有特殊贡献的科技成果,由市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Gov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奖金高于一等奖。奖金从市财政经费中支付。
  第七条 申报程序:本市各单位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按成果所有权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凡对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直接贡献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个人的科技成果,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的科技成果,可直接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八条 申报材料: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及全套附件,一式两份。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通过鉴定(包括检测鉴定、验收、评议、视同鉴定等),并办理过成果登记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交纳评审费。凡不交纳评审费者,不予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期自当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下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条 凡属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其争议尚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又经省或国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定,提高了奖金数额,其奖金只发给差额部分,其余奖金留作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单位和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奖金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授予完成项目的研究人员,其余部分奖给有关人员。奖金必须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技术职务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Gov,市直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奖金来源,属县(市)、区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市直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
  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奖励办法应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完成的科技项目,如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可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报奖励。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市人民Gov颁布的《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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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三 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系指: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系指通过一定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对其科学价值、学术水平、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等作出评价结论,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条 下列科技成果必须进行鉴定:
  (一)执行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Gov制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二)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Gov所设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
  其他科技成果一般不组织鉴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市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全市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鉴定单位和视同鉴定的审批单位。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可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鉴定的主持单位。
  重大或跨县(市)区、跨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可以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持。
  第六条 凡需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鉴定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性质,决定适当的鉴定形式,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
  第七条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鉴定委员会有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辩或重复试验的权利。科技成果完成者不能提供充分的文件,致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完整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有权在鉴定中注明。

  第三章 鉴定形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按其成果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形式进行鉴定。
  (一)检测鉴定:由国家级或省(部、委)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与评价,并做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项目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项目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主持鉴定的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结论。
  采取检测鉴定、验收鉴定形式的,必要时可邀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评议或验收。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用三年以上(个别简单项目应用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视同鉴定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后,与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单位应在申请的鉴定日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学术资料或技术资料报其主管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
  审核部门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性质提出主持鉴定单位、采用的鉴定形式和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推荐名单,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申请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果权属无争议;
  (二)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时应附送的学术资料或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学术论文,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术刊物、学术会议公开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议。鉴定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其义务和职责,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记入鉴定报告。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的义务,并对鉴定报告负责任。对鉴定评价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
  (一)科学理论成果: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该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
  6.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二)应用技术成果: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三)软科学成果: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六条 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后十日内,持鉴定报告及主要技术资料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发现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进行补充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就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均采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的格式。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经加盖“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由国家或省(部、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在鉴定后一个月内按其隶属关系,通过其主管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将鉴定证书及《科技成果简介》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备案。驻青单位可直接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应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可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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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四 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Gov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第三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市专利管理处。
  第四条 在本市下达的年度技术引进计划中,凡项目中涉及专利的,引进单位应向市专利管理处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专利管理处就其项目中的专利参加会审,签署意见。
  第五条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应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 市专利管理处负责对上述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等进行法律状态调查。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 涉及专利等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各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中译本抄报市专利管理处。有关专利问题的内容,应按规定表格填写后报市专利管理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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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五 关于建立青岛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Gov,市Gov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促进我市高技术、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经国家科委批准,我市决定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青岛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厂矿、企业和工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对于促进科技与生产的紧密结合、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以及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积极利用本单位或驻青各高校、各科研机构的科技优势,在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创办科技开发型经济实体,推动我市产品结构、产业结构逐步向技术密集型方向转化。各工业主管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青岛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规划纲要》精神,组织所属有一定科技实力的单位,研究制订在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创办科技开发型经济实体的实施规划和措施,帮助他们尽快展开工作。
  二、凡在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创办科技开发型经济实体的单位,除享受《青岛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规划纲要》中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五月十日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和青政发148号文《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三、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由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科委要相应建立有关机构,以加强对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四、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工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决定成立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指导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名单附后)。
  附:1.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略)
    2.《青岛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规划纲要》(略)

                            一九八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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