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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婚姻登记



  青岛解放前,没有专设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男女结婚,一般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据。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男女双方已届结婚年龄,则双方各书婚约一份,互相交换。所书婚约,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署名为据。1940年10月,《青岛市市民集团结婚办法》规定,参加集团结婚者,应先期抽市公署社会局申请书,由市公署核办。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所有婚礼事宜均由市Gov民政科礼俗股办理。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Gov于1949年11月15日拟定了《办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草案),指定市民政局为办理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公布实施,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市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广泛地宣传婚姻法。1955年6月,青岛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1965年12月31日,市民政局、市华侨事务处共同受理国外华侨和港澳同胞临时回国结婚登记手续。1979年后, 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统一由市民政局及县民政局受理。1981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公布实施。市民政局积极参与新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并对贯彻婚姻法的情况进行调查。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公布施行国务院批准的新的《婚姻登记法》。是年,青岛市在农村各乡(镇)建立婚姻登记处,市内5个区以区为单位建立婚姻登记处。至年底,全市共建婚姻登记处172处。从1987年1月1日起,青岛市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结婚证》等8种新的婚姻登记件。


第七篇 婚姻登记第一节  
第一章 婚姻制度改革

第一节 宣传婚姻法


  青岛解放初,调解处理婚姻问题的工作,主要依据《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进行。1949年11月15日,青岛市人民Gov制定了《办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公布试行。“草案”以废除封建的包办、重婚、早婚、蓄婢纳妾、童养媳、买卖婚姻及一切不全理的婚姻制度为宗旨,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一夫一妻制和保护民族健康与子女权利等原则,初步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新型婚姻制度。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后,青岛市开展了广泛的学习与宣传活动,市民政局积极参与、配合这一活动,5月下旬开展了宣传突击周,6~7月进行了深入的宣传教育,市人民Gov编印了婚姻法讲解提纲。市Gov召开干部大会,市妇联召开各界妇女大会,动员社会各界,利用报纸、幻灯、会议、广播、电影、戏剧等形式,广泛地宣传婚姻法。市文联组织了大鼓队下乡宣传,各区公所与区妇联及工会、农会、派出所等有关单位组成新婚姻法贯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以街道、里院或村庄为单位,召开群众大会,同时在各区妇女识字班中进行了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使新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在全市达到了家喻户晓。
  1951年9月24日,青岛市人民Gov成立了“贯彻婚姻法检查委员会”,10月6日,抽调市民政局、公安局、法院、工会、妇联、青联、团市委等部门18名干部,组成3个检查组,分赴市北区、崂山郊区和国棉一厂,实施执行婚姻法的检查工作,并推动各区、厂成立了贯彻婚姻法检查委员会。是月26日检查工作结束。检查中发现,妇女受严重虐待的案件183件,其中市北区53件,国棉一厂18件,崂山郊区112件。自婚姻法公布后,调查出因婚姻问题妇女自杀的有40人(国棉一厂2人,芝山郊区26人,市北区12人),被杀的2人(市北区),自杀未成的22人。自杀案件中,多因受不了丈夫公婆残酷的虐待所致。
  1952年3月22日,青岛市举办了贯彻婚姻法展览会。1953年2月26日,青岛市委制发了“3月份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的计划,3月3日,市委召开党员大会,市委宣传部领导作开展贯彻婚姻法宣传运动月的动员报告。同年8月10~13日,副市长张公制在青岛市第五届各界人民代表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贯彻婚姻法宣传运动月的报告。
  1956年下半年,市民政局召开市区51个街道办事处文书及各区民政科分管婚姻登记工作干部会议,总结交流了贯彻婚姻法工作中的经验,讨论了“关于办理婚姻登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材料,并分发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1963年3月16日至4月5日,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妇联联合组成了婚姻检查组,分别深入到基层各单位,全面及重点地进行了检查。9月,在市内各区相继开展了提倡晚婚的宣传教育。至12月底,申请登记结婚的共1659对,批准结婚的981对,适于晚婚年龄的831对,占批准结婚登记的84.7%。
  1972年6月20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德育和提倡晚婚的几项暂时规定》提出:城市男女双方和农村男方结婚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农村女方在23击岁以上,边疆和福建前线现役军人,二等甲级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社员和因工作需要长期调迁国家三线地区的职工,凡有证明者,可给予适当照顾,俚城市女方不得低于23周岁,农村女方不得低于21周岁。规定:学生(包括调职学生)、学员、练习生、学徒工在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结婚,否则劝其退学或退职。为鼓励晚婚,强调劳动部门在招工和安排就业时,首先录取未婚青年,房产劳动部门也应照顾晚婚青年的结婚住房问题,同时提倡男女平等,结婚节俭,反对铺张浪费,不禁索取婚礼和变相买卖婚姻的行为。
  1978年2月4日,市妇联、团市委、总工会、中级法院、民政局联合组成调查组,分赴训区县、工厂、街道、人民公社、生产队等31个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走访等形式,对婚姻善作了重点调查,发现仍存在变相买卖、包办婚姻。在婚嫁时仍有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等现象。1980年7~10月,市妇联就婚姻家庭问题在城乡13个居民委员会和12个生产大队中进行了调查,开座谈会22次,调查家庭5500户,共计31815人。被调查家庭中,“五好”家庭142个,占2.5%,和睦家庭5417户,占97%,较差的21户,占0.5%。是年11月23日,市委转发了市妇联《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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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婚姻登记  
第一章 婚姻制度改革

第二节 贯彻新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2月,青岛市开展了“新婚姻法宣传月”活动,由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市妇联、总工会、团市委、民政局、法院及报社、电台、出版、文化等单位共同负责组织宣传月的宣传教育工作。1981年1月1日,新婚姻法正式施行。1月2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新婚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着重强调各级Gov部门的干部必须依法办事,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佥权益,打击、惩办违法犯罪分子。同年2月下旬,青岛市民政局对全市各县及市南、市北、台东区和3个街道办事处,3个大型工厂,1处人民公社贯彻婚姻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结婚年龄也均符合法定婚龄。
  自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法》颁布后,青岛市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了不间断地宣传教育。1985~1987年,全市共印发各种宣传材料4万余份,办宣传栏、黑板报6.1万多期(版),举办各种培训班、报告会和专题讲座800余场次,受教育面达95%。
  1990年5月5日,青岛市人民Gov召开纪念两部《婚姻法》分别颁布40周年和10周年大会。会后,根据民政部、中宣部等10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精神,各县(市)区、乡镇 两级Gov成立宣传小组168个,发表电视专题讲话和广播讲话302次。结合宣传《婚姻法》,对违法婚姻进行了清查,全市共清查违法婚姻1751对,均依法作了处理。是年,有45对青年退掉了父母包办的婚约;40对青年退了近亲婚或娃娃亲;504人退掉了高额彩礼;311对磨擦婚男女喜事新办,参加了集体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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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婚姻登记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

第一节 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 1949年11月,青岛市人民Gov拟定的《办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草案),指定市人民Gov民政局为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区区公所受民政局委托,为办理婚姻登记的承办机关。1950年5月,市区开始办理机关班干部的婚姻登记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办理登记手续。1951年,崂山办事处划归市辖后,婚姻登记由各区公所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离婚案件须经区长审批。机关干部的婚姻登记始由崂山办事处民政科办理,后归崂山郊区人民Gov民政科办理。1955年9月初,结婚登记工作开始交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办理。离婚登记由各区调解科转交民政科,郊区仍由区公所办理。1956年,崂山郊区撤区并乡后,婚姻登记改由乡人民Gov办理。1958年,崂山郊区实现公社化后,婚姻登记工作由人民公社办理。负责婚姻登记的人员大多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公社人民公社的文书兼办,少数由民政助理负责处理。
  1984年,市区60个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由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的9个,占15%,由文书负责办理的51个,占85%。农村159个乡镇中,由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的36个,占23%,余123个乡镇,大多数由乡镇文书办理,少数为司法助理或计划生育委员会代办。
  1986年,青岛市总结推广了胶县小麻湾镇建立婚姻登记处的试点经验,在农村各乡镇建立起婚姻登记处。青岛市市内5个区也根据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特点,改变了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婚姻登记的做法,以区为单位建立了区婚姻登记处。是年,全市共建立婚姻登记处172个,占应建数的100%。各个婚姻登记处配有专职登记员1名。全市统一制定了《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员职责范围》、《婚姻登记岗位责任制》、《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制度》以及与计生委、公安、司法、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联系制度。同时建立健全了婚姻档案,重视加强了婚姻档案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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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婚姻登记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

第二节 登记办法


  1949年11月,青岛市民政局依据市Gov拟定的《罗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在市区开始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为执行山东省《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青岛市人民Gov批示:必须明确认识婚姻问题的重大意义,不能从婚姻问题所表现的现象出发去处理问题,而是从经济条件婚姻关系的本质出发去分析问题,以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即便是双方在形式上是自愿,但如与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合或违反了民族健康,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及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便不能给予登记的合法承认。指示指出:不能设想在婚姻条例公布后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会一旦消灭,更不能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要求所有自愿结婚、离婚事件一律到Gov登记,也不能要求一经登记便不会再发生婚姻纠纷事件。目前只有对自愿到Gov登记者才予依法登记,不平登记者也不加干涉。青岛市《办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不符舍《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如有欺骗蒙蔽登记者,由本人负法律责任。凡革命军人、职员申请登记者,须有该部队机关(革命军人为政治机关,革命职员为人事机关)证明文件。婚姻登记工作中,结婚登记坚持了“男女双方自主自愿”的原则,通过严格审查制度,防止重婚、买卖婚姻现象的发生。离婚登记贯彻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男女平权、一夫一妻制”的精神。调解离婚案件掌握以下原则:凡是一夫一妻自愿离婚者,反复进行家庭和睦、团结、劳动生产的教育,动员合好。调解无效者发给离婚证书。凡因重婚纳妾等违法婚姻自愿离婚者,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书。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者,转法院审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持有半身免冠相片2张及派出所证明至该管区公所填具结婚申请书,经审查批准,发给结婚证书。双方自愿请求离婚者,先由区公所进行劝导调解,调解不成,介绍至市民政局进一步调解,合于离婚者,准予离婚,由市民政局发给离婚证书。青岛市机关干部的婚姻登记规定为:男女双方须亲至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不能代替。凡系革命职员须持有行政上的介绍信;革命军人须持有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介绍信,证明双方在政治思想上的一致,经审查后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明书。凡曾结过婚已离婚者,须持有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明书,如遗失或毁掉,则须经其所在机关负责证明,方准予登记。
  1952年1月12日《山东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公布后,青岛市依此办法实施婚姻登记。1955年6月以后,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1976年2月19日,青岛市民政局革命委员会规定:凡要求结婚登记者,不论是城市、农村,男女双方都要持所在单位革命委员会或政治部门(部队要团以上政治机关)准予结婚的证明,持户口簿到男方或女方居住管区或人民公社登记。不属该管区者,不予登记。特殊情况经区(县)民政科(局)确定。城市管区和人民公社确定专人负责办理结婚登记工作。登记由结婚登记员与计划生育、妇联、共青团等团体共同负责审查,对符合手续及晚婚年龄的准予登记结婚,凡手续不齐备或不够法定婚龄者,一律不予登记。1981年1月1日始,青岛市依照1980年11月1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婚姻登记。针对当时各单位出具的结婚登记介绍信所盖公章不统一的状况,青岛市民政局明确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要盖本单位的党组织或行政公章,设有政治部(处)或人事处的单位,可以谏政治部(处),人事处的公章,凡谏该单位科室及群众组织的公章无效。街道办事处所办生产单位,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统一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介绍信,并加谏该办事处的公章。
  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了新的《婚姻登记办法》,由民政部于1986年3月15日发布施行。
  1987年1月1日起,青岛市正式启用了全国统一的《结婚证》、《离婚证》、《结婚申请登记表》、《离婚申请登记表》、《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等8种新的婚姻登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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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婚姻登记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

第三节 结婚离婚登记


  1950年1~5月,青岛市区办理结婚登记368件,离婚登记145件。离婚案件中,双方自愿离婚者115起,经市民政局调解后不离者4 起,调解无效移送法院处理的26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颂布后,市民到区公所申请结婚登记者渐多。1950年6月到1951年10月,市区共办理结婚登记6372件。离婚案件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有775件。其中,重婚纳妾、受虐待、欺骗结婚等不合法婚姻案件401件,感情不合等374件。1951年1~8月,交法院处理的婚姻案件共1845件。其中,离婚1552件,解除婚约84件,其他婚姻关系209件。另外,妇女到市妇联反映婚姻问题的627件。当时婚姻案件占民事总受理案件的第一位。1952年,市内6区共办理婚姻登记5890对,其中,结婚登记5187对,离婚登记703对。结婚登记中,有寡妇改嫁的821人,离婚登记中,因重婚离婚的126人。
  1954年,青岛市民政局先后4次召开各区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干部会议,以改进婚姻登记工作,提高干部的政策思想水平。结婚登记中重视了对申请对象的审查教育,市区受理的7398对申请结婚登记对象中,批准结婚登记的7346对。经审查不符合婚姻法定的52对。其中,强迫包办的2对,不及婚龄的5对,其他45对,均未批准登记。全年申请离婚登记共1529对。其中,经调解和好不离的有624对,占登记总数的40.8%;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91对,占5.9%,因草率离婚又复婚的有89对。批准离婚登记的814对,占53.23%;其中,因双方感情不合离婚者648对,受虐待14对,重婚94对,其他不合法者58对。1956年,结婚登记交由街道办事处办理后,年内申请结婚者8304对,准予登记8233对(内复婚66对)。审查出强迫包办婚姻5对,不及婚龄者16对,其他不合婚姻法者50对,均未予登记。申请离婚1005对,准予登记481对。其中,感情不合者有381对,经调解合好不离者323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201件。
  1962年6月,青岛市民政局会同法院、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对市内6区和崂山县4个人民公社的婚姻管理登记工作进行检查。由于经济困难,农村人员外流较为严重,加之干部调动频繁,业务生疏,执行婚姻政策不严肃,登记审查工作不仔细,手续不严格、不统一甚至无专人办理输等缘故,导致重婚、非法同居、包办婚姻、草率结婚,离婚等现象相继发生。青年男女结婚索要彩礼的情况也较普遍,少者几十元,多者几百元。1963年9月始,市内各区依照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规定的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至12月底,申请结婚登记的共1659对,批准登记981对,占申请总数的59.1%,比1962年同期减少65.8%。其中,不及晚婚年龄因特殊情况照顾,准予登记105对,劝说不通而给予登记的45对。未准登记678对,占申请总数的40.9%,经动员后自愿推迟婚期的474对,占69.9%,动员无效继续要求结婚的197对,占29.1%,私自结婚的7对,占1%。
  1975年,据台东、四方、沧口3个区调查,共办理结婚登记3337对,除191对按市革委(1972)55号文件规定照顾外,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有2741对,晚婚率达87.1%,崂山县李村公社共办理结婚登记570对。其中,农业人口474对,男平均25.9岁,女平均年龄24.45岁,非农业人口101对,男平均年龄26.24岁,女平均年龄25.25岁。
  1985年,新《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后,青岛市召开县区民政局长会议。在贯彻、落实全国婚姻登记工作座谈会了山东省桓台县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全面部署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的登记办法的措施。市民政局翻印《婚姻登记办法》、宣传提纲各1万份,发至村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同时,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8个部门关于贯彻新《婚姻登记办法》的联合通知。各县区采取广播、黑板报、宣传栏、口头宣传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并普遍培训了民政助理员和婚姻登记员。1986年,市区共办理结婚登记19127对。其中,准予登记19122对,未予登记5对。初婚者37293人,再婚者951人(男524人,女427人)恢复结婚者56对。办理离婚登记381对。其中,准予离婚141对,调解不离的240对。1989年,青岛市共清查出各类违法婚姻1866对,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1837对,占违法婚姻总数的98.45%;不符合结婚规定办理登记的29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案件中,有转亲、换亲、包办婚姻33对,外地流入人员245对,不及晚婚年龄的862对,其他697对。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处理。全市共处理各类违法婚姻1714时,占清查总数的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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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婚姻登记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

第四节 涉外婚姻登记


  1965年12月31日,青岛市民政局、市华侨事务处关于《国外华侨和港澳同胞临时回国输结婚登记手续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由市民政局与市华侨事务处共同受理,经双方审查核准后,转由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输结婚登记手续。对来自和中国建交国家的华侨,由市华侨事务处报告上级侨务部门转请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了解;对来自未和中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由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人民仇视协助市侨务部门,通过其亲友,了解他们是否有配偶,必要时由本人提供可以为其证明的团体和证人;对临时回国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单位事先须将其本人在国外和港澳的婚姻善了解核实,逐级报告市民政局,待与市华侨事务处研究同意后,始准予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本人在国外或港澳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本人签字或盖章,以示郑重。
  1979年,市区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统一由市民政局受理,(属各县管辖的由民政局受理)。市民政局受理后,并转告申请结婚登记国内一方人员的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发给结婚证书。中国人同在中国工作和学习的外国人及其他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查报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审批。之后,市包事办公室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婚姻状况证明及上级批准文件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中国人同常住中国的外国侨民申请结婚登记,或中国血统外国籍人来华,一中国人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交有效的无配偶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由市民政局受理,经市公安局外事部门检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如申请人系中国血统外国籍船员,则经市航运公安局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民政局与市公安局商定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国外华侨临时回国申请与国内公民结婚登记,申请人须提交侨居国法律部门出具有法律效能的无配偶证明,或中国驻外领事馆及侨居国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市侨 务办公室验证,确认无误后,出具同意办理结婚登记书面材料介绍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港澳同胞临时回内地申请与内地公民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交港澳当局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市侨务办公室审查了解,出具有效信件介绍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
  1983年3月以后,青岛市民政局按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实施涉外婚姻登记。同年8月17日,国务院转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的请示。青岛市遂依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必项规定》,实施涉外婚姻登记。同年10月26日,山东省民政厅作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提出:省内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申请结婚的登记工作,一律由济南、青岛两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申请结婚者,可持有关证件直接到济南市或青岛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涉外婚姻登记,除向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外,同时收取登记手续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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