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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殡葬管理



  60年代以前,青岛地区人死后普遍实行土葬。沿袭入土为安,棺椁必重,葬埋必厚,衣襟必多,坟址必择吉地的丧葬习俗。
  青岛市区自60年代初始,提倡并推行以火葬代替土葬,以开追悼会代替出殡发丧,以佩戴黑纱代替披麻戴孝,以送花圈代替烧香烧纸的殡葬改革。一种与初级阶段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殡葬制度逐步形成。


第八篇 殡葬管理  
第一章 墓葬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青岛解放后,殡葬事业的管理由市人民Gov民政局负责。市区在50~60年代初,由市民政局派出专人看管公墓。1959年,成立青岛市公墓火葬管理所,负责筹建火化场。1960年12月31日,成立青岛市殡葬管理所,负责办理火葬及公墓管理事项。编制10人,其中干部4人,职工6人,包括:所长1人,会计1人,土葬、火葬管理员各1人,司炉工2人,接运尸体工1人,消毒工1人,看管公墓2人。1966年编制为15人。1970年4月17日,成立青岛市火化场革命委员会。1980年2月6日,撤销火化场革命委员会,恢复青岛市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改革工作,管理市区火葬、公墓及回民土墓等事项。1987年11月,青岛市殡葬管理所定为市民政局下属处级事业单位,编制70人,实有48人,其中干部8人,职工40人,置所长、副所长;下设办公室、总务、工业、火化、骨灰管理及维修等7个班组。同期,全市共有7处殡葬管理所,8处火化场 ,在职职工1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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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殡葬管理  
第一章 墓葬管理

第二节 公墓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后,专设了欧洲人墓地,位于中山公园西侧,1926年称万国公墓,1946年8月改名为青岛市第一公墓。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在台东镇利津路附近设立公墓1处,又于青岛山东北麓的西山路(今延安一路)开辟了日人墓地。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在第四炮台、孤山、湛山村西太平山南麓等辟建公墓,1947年6月开辟为青岛市第二公墓。解放前,青岛各会馆及宗教团体设立有:广东公墓、潍县公墓、天主教公墓、基督教公墓、回民公墓、英国公墓、警察公墓等;还有三号炮台、亢家庄、南岭、东仲家洼、湖岛子、太平镇 、老孤山、于姑庵、徐家村、千秋、大山、积善堂、威海村南坡、华新、石沟等义地。
  青岛解放以后,市人民Gov民政局对墓地实行统一管理,相继开辟了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公墓。1959年3月9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局发出通告,封闭原已葬满的公墓和墓地,制止乱葬乱埋的现象。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许多义地、私有墓地被起迁征用。从1960年起,青岛市开始推行火葬,至1966年,公墓全部停止埋葬。“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墓管理遭到严重破坏,多数公墓被改做作用。1979年10月,经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在原第六公墓马兰顶西南侧保留回族公墓1处。
  德国人于1904年在青岛建立的欧洲人墓地,规定只限内界外国人死亡者埋葬,华人亡故后须葬于湖岛子等义地。欧洲人墓地直接受胶澳总督府监督,埋葬事宜统由德国卫戍监理部掌理。湖岛子义地则由中化事宜辅政司督理,转饬华人公会承办,由商务公局管理。1910年8月17日,商务公局撤销后,改归齐燕会馆、三江会馆和广东会馆轮流值管,后改归齐燕会馆经营管理。
  华人义家地初在海滨,德日侵占后迁徒到台东镇利津路附近。1904年,湖岛子义地开设后,将台东义家1651丘迁往湖岛子义地。同年11月12日,胶澳总督府公布《义地章程》,规定凡有灵柩葬埋在该义地者,由华人公会执事将死者葬埋日期,男女性别、姓名、年庚、籍贯、亡故原因、坟墓号码详细分别注册,每月抄呈辅政司查核。
  1923年12月15日,胶澳商埠督办公署修订《欧洲人公墓埋葬章程》规定:凡本埠欧美外侨及在本港停泊船只上所有死亡者皆准在该公墓埋葬;非欧美国籍的原葬于该公墓者,须经交涉署准许。凡欲埋葬于该公墓者,家属须呈请交涉署核准,指定墓地位置,发照动工埋葬,各项费用同于德占时期。1926年10月,欧洲人墓地改称“胶澳商埠万国公墓”,加筑围墙,修建石门。1927年6月22日,订定《毁坏公墓罚则》。1930年万国公墓划归青岛市社会局管理。
  1932年6月,在第四炮台附近开辟免费区新公墓,分甲乙两段,甲段面积28.6亩,乙段面积37.7亩。9月开放使用,同时,在第一炮台开辟收费区公墓一处,面积约43.6亩,但前往葬埋者甚少。
  青岛乡区自茔土葬,无章可循。1933年1月7日,青岛市Gov公布《青岛市管理乡区墓葬暂行规则》,凡属乡区墓葬事项由各乡区建设办事处主管并依规则规定办理。凡在墓上建碑者,须将碑石平铺墓穴上,不得文占土地。如有违背规定及妨碍农作或卫生、交通等,均得令其重新变更。已葬之墓其墓主自愿迁葬时,须预先报告所辖分驻所转乡区建设办事处核定,未经准迁者,不得起掘。1936年4月11日,青岛市第399次市政会议通过《青岛市乡区公墓管理章程》公布实施。提出“设立公共墓地,改善埋葬方法”,凡市乡区公墓均依“章程”予以管理。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万国公墓由“维持会”管理,孤山公墓委托齐燕会馆管理。青岛特别市成立卫生局后,市区墓葬由卫生局接管。1945年12月,青岛市社会局接管市区墓葬业务后,颁布了《青岛市万国公墓埋葬章程》。
  1947年4月26日,青岛市社会局将西山路前日人墓地辟作国殇墓地。1948年7月,公墓业务曾由社会局移交民政局管理。两个月后民政局裁撤,公墓仍由社会局接管。
  青岛解放后,1949年8月1日,青岛市人民Gov公布《青岛市万国(第一)公墓埋葬办法》规定:凡拟葬于公墓者,应由亡故者家属或亲友或主事人到市民政局领取租领(赁)墓地申请书,经批准交纳租地费领取埋葬许可执照,由所在区公安分局发给抬埋执照,依指定点号位埋葬,不得任意选择(墓址)。同年11月20日,公墓地租费及管理费依粮食为标准。成年人收苞米60斤,未成年人收45斤,贫苦烈军荣工属及贫苦市民,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者,可酌情减免或全免。
  1953年9月30日,青岛市人民Gov决定,市内第一、第二、第三公墓停止埋葬,责成市民政局、建设局,依城市规划选择新公墓地址。1954年,青岛市内共有公墓、义地31处,其中公有墓地18处,面积836.4亩,私有墓地13处,面积约47亩。
  1957年6月,青岛市民政局发布通告,迁移湖岛义地部分坟丘,坟主自迁者,Gov发给迁移费。同年7月30日迁坟工作结束。
  1959年3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市区所有公墓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原有公墓、茔地、义地一律禁止埋葬。同年9月8日,市民政局制定《青岛市市区墓葬管理暂行办法》,11月19日,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实施。规定:凡在青岛市区死亡,或家住市区于外地死亡者,可申请租地在指定公墓埋葬,租期由25年改为15年,租地费标准由8.55元提高到25.6元,期满时可以续租。申请人对所租墓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坟主欲迁墓肥申请市民政局审查注销,并发给迁墓证明予以起迁。1960年9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公布了修正的《青岛市市区墓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租用墓地须先向公安派出所领取死亡证,或由医院发给死亡通知,凭证到青岛市殡葬管理所申请租用墓地,再凭发给的通知书到指定公墓按墓穴顺序号埋葬,不得挑选。租用墓地原则以一棺一穴为限,一般不得占用两穴面积。租期15年,期满可续租,逾期不续租者以无主坟墓处理。1965年为推行火葬,又一次对土葬的收费标准和租期作了调整;租期由15年改为10年,收费标准由25元提高到30元。同时宣布封闭第五公墓。1966年,市区公墓全部封闭,禁绝继续土葬。1979年规定:回族公墓墓穴租期为15年,期满可续租。
  1981年6月23日,市民政局规定墓地续期为5年,1983年10月1日,墓地租费由65元调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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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殡葬管理  
第二章 殡葬改革

第一节 推行火葬


  1957年国家内务部召开民政会议以后,青岛开始酝酿限制土葬,提倡火葬。是年,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委决定改革土葬习俗,提倡火葬,建立火化场。指定以民政局为主负责青岛市火化场的筹建工作。青岛市火化场址选定在四方区大山村东,小白干路西侧。于1959年初动工兴建,1960年12月建成。第一期工程投资5.6万元,建有小礼堂、接待室、停尸间、卫生间、火化间、办公室及职工宿舍等,建造了燃煤式焚尸及烟道。后将燃煤焚尸炉改装为上海产仿捷克式柴油火化炉,增建了车库、油库等,总建筑面积677平方米、投资17.6万元。
  1959年9月8日,青岛市民政局拟定《青岛市火葬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1960年9月29日,修定的《青岛市火葬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实施。其中规定:无力缴纳火葬费者,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证明可酌情减免。同时,大力开展了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编印了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材料,采取放电影、放幻灯、办宣传专栏、召开班干部会、举行市民座谈会、组织群众代表到火化场参观等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了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消除了广大群众的疑虑。1961年1月5日,殡葬管理所开始办理收尸火化。至年底,共收尸1024具(同期土葬3431人),火化率占全年死亡总数的22.99%。截至1964年,青岛市火化场总投资35.94万元。1965年,国家又拨款兴建了骨灰楼、停灵堂、休息厅等,扩大建筑面积1145平方米,其中骨灰楼约900平方米,可存放骨灰盒1.6万个。
  1965年8月,青岛市民政局提出“关于殡葬习俗改革工作意见”,进一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和旧的殡葬习俗,加强对殡葬事业的统一管理。主要措施有: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墓土葬收费标准;减少墓地租期年限;禁止生产队出卖墓穴;停办土葬费用减免手续;封闭军干公墓;对烈军属及社会困难户丧主送尸实行火化给予收费减免;国家干部死后火葬者骨灰可存放革命干部骨灰堂等。同年,火化率上升为55.34%。1966年1月17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殡葬习俗改革工作意见的报告”。至8月,青岛市经营棺材行停止生产及销售;封闭公墓,停止土葬。市内各区死亡人的尸体全部实行火化。郊区崂山县17处人民公社中有12处亦先后开始推行火葬。1966~1976年,改建了三台并连火化炉,安装了一套半自动运尸设备。扩建了骨灰楼,已存骨灰盒4.3万个。火化场备有运尸车8部、火化炉5台、冷冻机2台,骨灰楼2座。
  1972年5月4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批复市民政局革命委员会关于推行火葬的慰问和意见的报告,提出:对实行火葬费用酌情由集体解决,集体有困难的由国家给予减免;提倡生产大队设立骨灰室或劳动人民纪念堂,以逐步代替坟山墓地;号召以开追悼会的形式代替旧的丧葬礼俗。
  1981年7月17日,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制订了《关于干部逝世后治丧办法的暂行规定》,对追悼会的形式及程序作了规定。如果有的老干部留下遗嘱或其家属提出不开追悼会、不接受花圈、不保留骨灰,应尊重老人的遗愿或家属的意见。
  1982年3月26日,青岛市人民Gov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指出:对干部坚持旧葬习俗迁居不良影响的要执行纪律,严肃处理。强调推行火葬,禁止土葬,平掉坟头,取消大队集体公墓,要求大队建立骨灰室,禁止进行封建迷信的殡葬活动。禁止制造销售迷信品,严禁在火化场及骨灰室内外摆供祭灵和仍撒、焚烧纸钱。各县区人民Gov展开了平坟头的活动。至4月底,凡路边、耕地、平原地内的坟头基本平除。胶南县一个月内就平掉坟头1.96万多丘,扩大耕地800余亩。是年,青岛火化场投资6万元改造了停尸间及冷冻设备。
  1985年9月,青岛市人民Gov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Gov有关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发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定除回族人亡者可在Gov指定的公墓土葬外,其余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为死者进行土葬。除受国家保护的墓地外所在坟头均要平除,不准再垒新坟头。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任何人不准在火化场摆供祭灵、烧香纸及纸扎迷信品。违者予以罚款。《通知》要求乡镇以村为单位建立骨灰堂,并把殡葬改革工作列为文明村庄和先进单位的评比内容之一。强调各县均要设立殡葬管理所,在县民政局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
  1985年在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普遍建立起“红白事理事会”。理事会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自我料理婚事、丧事。1987年7月,青岛市民政局转发了《莱西县孙受乡红白事理事会简则》。通过宣传教育,组织活动,逐步杜绝丧事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现象,改旧俗,立新风,使之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各村分别组织红事和白事两个服务组,白事服务组由民政主任负责,由调解及有特长的人员组成,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活动。到1987年底,全市共有各级红白事理事会5606个;累计平除坟头15万丘,扩大耕地1000亩。
  1988年,青岛市火化场占地约81.4亩,建筑面积5491.74平方米,其中火化间931.31平方米,共设火化炉7座,运尸车4辆,鼓风机7台,卷扬机4台,冷冻箱27个,固定资产计64万元。
  1988年12月,青岛除市火化场外,还有崂山县火化场、即墨县火化场、胶州市火化场、胶南县火化场、莱西县火化场、平度县第一、第二火化场。共8处。1989~1990年,崂山区、即墨市、胶州市和平度市第一殡仪馆(火化场)先后对部分火化设备进行了更新改造。1990年,全市共建有骨灰存放室318个,骨灰公墓581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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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殡葬管理  
第二章 殡葬改革

第二节 殡葬服务管理


  青岛解放后至60年代初期,市区为殡葬事业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并无统一的组织领导。这些服务单位有的是区、街道组织领导组。1965年,市内各区均设有殡葬有关事宜,并代购代销丧葬用品。原来市区从事棺木生产和销售的厂家、店铺共有19处,出售寿衣的有谦祥益,瑞蚨祥、祥云寿和永新百货店等4家。随着火化的推行,棺木生产逐年减少,1966年8月全部停止生产和销售。
  火化场建成后,1961年1月5日开始收尸火化。《青岛火化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申请为死者举行火葬者,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殡葬证或由医院发给的死亡证明书,到青岛市殡葬管理所办理手续。火葬场设有陪灵休息室、接待室,备有祭尊用具及花圈供丧主租用;备有大理石、樟木、楠木、桦木、柚木、红木等各种骨灰盒、罐供丧主选用;管理所配有运尸三轮车,各区配有运尸地排车与自行车,以便运尸。建立了接运尸体、登记、收费、消毒、化妆、司炉操作、骨灰处理等工序的尸体处理制度。
  服务收费标准:运尸费,使用殡葬管理所运尸车,每公里收费0.65元;随车家属居住在台西、市南区者每人收费0.5元;市北、沧口区0.4元,四方、台东区0.3元。尸 体消毒费,成年人每具收费2元,儿童收费1元,恶性传染病或特殊尸体的消毒,按实需药物规定价格收费,成年人每具10元,不留骨灰6元;1~14岁儿童每具8元,不留骨灰3元;婴儿免费,骨灰由火葬场处理;尸骨每具6元,不留骨灰3元;无名浮尸、路尸凭公安部门通知书免费焚化,骨灰平地深埋。尸体运至火葬场焚化一般不超过24小时,须保留骨灰者,限丧主7天内领取或告知殡葬管理所代寄及寄存,逾期不领取的骨灰由火化场处理。骨灰盒寄存室,每具寄存费一年2元,半年1元,不足半年以半年计算。一次交费5~10年者,每年以1元计,期满另行计费,过期2年不交费,由殡葬管理所以平地深埋处理。追悼会租赁礼堂费,凡举行追悼祭奠仪式租赁火葬场大礼堂者,白天每小时2元,夜间2.5元。小礼堂白天每小时1元,夜间1.5元。
  1963年9月24日,青岛市物价委员会、民政局、商业局、交通局联合下达了《关于统一规定本市殡葬服务业收费标准的通知》,并确定全市殡葬服务定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管理,价格的调整变动统一由民政局拟定,报请市物价局批准衽。1972年8月18日,市民政局革命委员会决定,凡革命烈士骨灰免费寄存。
  1976年限定骨灰盒寄存为5年,期满不办理续存。1980年12月15日,根据群众要求,重新规定骨灰存期不限。1990年5月1日起,青岛市殡仪馆专设台湾、港澳同胞及海外侨胞骨灰寄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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