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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19:民政志 第四篇 退役军人安置

第四篇 退役军人安置



  1950年7月,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把复员安置工作确定为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后,青岛市于1950年8月1日成立青岛市复员委员会,下设行政股、卫生股、组教股和就业登记股。1951年中共青岛市委决定,抽调8名干部在市民政局组建青岛市复员委员会安置办公室,撤销原来4股,分设两个组:一组负责转运和膳食接待,一组负责审查教育和安置工作。1952年1月22日,山东省人民Gov指示撤销青岛市复员委员会,成立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在湖南路14号设安置办公室(后迁太平路29号),分组教、行政、安置等3个工作小组,有工作人员12名。1958年,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安置办公室与市民政局优抚科合署办公。1959年1月1日,撤销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有关复员军人回乡后的接收和管理教育工作由民政、兵役部门负责,他们的生活安排由民政部门负责,需要就业的由劳动部门负责,带病回乡的疾病治疗问题由卫生部门负责,与其他部门有关的问题,由民政、兵役部门与之联系解决。1963年3月23日,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决定成立青岛市优抚复员安置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市民政局优抚科。1968年2月17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成立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领导小组,下设安置办公室于市民政局,其工作人员由民政、公安、劳动、房产等部门抽调。
  1969年1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重新组建安置办公室。同时,各区民政科设立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市区两级安置办公室的职责分工是:市安置办公室负责复退军人的接收审查,向各区分配安置指标;区安置办公室负责复员退伍军人户口注册,办理粮油副食品供应手续,按招工指标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劳动就业或办理复工、复职、复学、升学等工作。1971年12月24日,青岛市接收复员退伍军人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74年12月,成立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领导小组,在市民政局设安置办公室。1981年2月27日,青岛市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立。安置办公室与市民政局优抚科合署办公。1981年10月27日,青岛市民政局机关增设安置科,承担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对外办公称:青岛市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1984年10月19日,青岛市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改为“青岛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青岛市民政局安置科。1987年3月改称安置处。同年10月,调整了青岛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篇 退役军人安置  
第一章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一节 复员军人安置


  1950年,中央军委、政务院颁发了《志愿兵复员工作的决定》,正式开始有计划的安置复员军人工作。复员军人系指1955年7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自愿参军的军士和兵,或虽系义务兵入伍,但后改为志愿兵和军队干部复员处理的军人。1954~1955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决议》等文件。青岛市关照“原籍安置,负责到底”和“归口安置,各安其业”的原则,对复员军人进行了妥善安置。1949年6月至1952年11月5日,青岛市复员委员会和转业建设委员会共接收复员军人1000余名,其中转外县的118名,经安置办公室与用人单位协商,根据劳动就业和复员军人本身的条件及技术状况,由市区安置工作532名。对回郊区农村的377名复员军人,崂山郊区负责分给土地和帮助他们订立生产计划,从事农业生产,使其安居乐业。
  1953年春节前,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调查组,对3年来复员军人安置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对复员军人困难户中的调查和了解,对其中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的救济补助,使他们愉快地渡过春节。市内6 区对10名复员军人困难户,发放救济金177万元(旧人民币),崂山郊区发放救济金96万元。对6名已就业但不安心本职工作的复员军人,进行了思想教育,本着负责到底的精神,再次予以安置到军属纺绳厂工作。对7名因病暂缓安置工作的复员军人作了妥善安排。春节后,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分6个检查组,分别赴市南、市北、台西、四方、台东、沧口检查安置工作。对3名不服从分配的复员军人,教育动员后重新安排了工作。对因病暂缓安置的1名复员军人安排了工作。对4名安置欠妥的复员军人,经与接收单位协商,调换了工作岗位。尚有53名末安置的复员军人,由检查组提出报告,经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年终奖,本着户口在青岛市无生活来源的俦安置,有生活来源的暂缓安置的原则,分别作了处理。同时,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规定了3条安置原则:(1)对已安置工作的,不再予以调换;(2)已安置在农村的,再要求在市区安置工作的,不得再安置;(3)对新接收的复员军人,由安置部门负责组织学习政策,订立《就业公约》。根据学习情况,陆续进行了安置。
  1953年12月,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安置团体赛共接收复员军人227名。其中11名转外在安置,158名在市共安置。58名在崂山郊区安置。安置在崂山郊区参加农业生产的复员军人,区乡帮助他们解决了土地和住房问题。市区安置复员军人介绍就业,不受劳动局限制,由转业建设委员会向用人单位直接介绍。介绍就业的单位主要是国营企业和有党、团组织的私营企业。表现好的介绍到军属工厂当干部。
  1954年7月至1955年3月,青岛市先后分5批接收957名复员转业军人,是解放以来接收转业军人最多的一年。根据“面广量大,人尽其才,大胆使用”的原则,分配到党政机关30名,政法系统75名,财经系统302名,文教系统131名,农村工作11名,工矿企业408名。
  1955年1~6月,青岛市接收复员军人870名,其中257名回崂山郊区参加农业生产。市区安置613名。由于种种原因,安置工作进展缓慢,到7月还有390名复员军人未能得到安置。为此,蹒青岛市委抽调班干部18名,在台西区成立了复员军人训练班,集中了330名尚未安置工作的复员军人,开始为期近两个月的学习。安置组经过调查研究,向市委、市人委看出“归口包干,各安其业”有分配原则,把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有专门技术专长的复员军人,“对口”分配到各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安置。这一原则得到市委、市人委的同意。7月12日、8月19日,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有兵役局、民政局、劳动局、公安局和纺织、商业、轻工、邮电、文化、教育、城建等部门参加的安置工作会议,经讨论研究,统一了认识,制定通过了安置工作的3项决议:(1)根据复员军人的条件、志愿、技术专长,施行“归口包干”,妥善安置;(2)对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复员军人,以技术对口安置,各业务局应予以接收;(3)少数政治历史复杂,但结论清楚者,各业务局应予接收安置。9月中旬,青岛市较好地安置了367名复员军人,其余22名复员军人,均因患病或伤残暂缓安置。
  1956年,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和市区各级转业委员会加强了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崂山郊区安置办公室,增加了专职干部3名,同时规定了各乡乡长承办本乡所接收的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市区街道办事处主任或民政助理,承办接收加本管区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是年上半年,青岛市接收复员军人515名,基本上做到了“随接收,随安置”,“加乡一人,入社一人”。其中,由市区安置就业和复学升学的444名,崂山郊区安置从事农业生产的60名,复学升学11名。同时,对原安置在郊区从事农业生产的263名复员军人,根据其表现重新分配工作,安置到机关、工厂等单位就业。是年8月,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组成复员安置工作检查小组,对崂山郊区的复员安置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将检查出来的问题作了妥善处理。1952~1956年7月,崂山郊区共接收复员军人1074名,其中除死亡的7名外,已安置到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381名,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686名。凡入社的复员军人,由于各级党政领导的关怀和教育,均发挥了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骨干作用。检查组对无房、缺房、需要修缮房屋的复员军人,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救济、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帮助42户解决了住房困难。对于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经与市、区医院联系,进行了休格检查和治疗。对其中生活确有困难的,发放了补助金和救济费。
  至1957年8月1日,青岛市累计接收复员转业军人7721名。市区、安置就业的7106名。其中,“归口包干”安置3753名。仅在35个单位2280名复员转业军人中,就有238名复员军人被选为市区先进工作者,占总数的10%。安置在崂山郊区从事农业生产的615名复员转业军人中,有114名担任了乡社主要领导。
  1958年以后,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干部,主要是输转业,到地方仍当干部使用。但因组织需要或本人自愿要求,也可办理复员。复员干部原则上同战士一样,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同年3月23日,国务院在《关于协助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还乡生产的通知》中指出:“根据当前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今春将有一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还乡生产,投入生产。”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军队干部被处理复员。少数复员干部被安排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多数安排在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1969~1972年,青岛市先后接收军队复员干部3140名。其中,3119名安排工作,21甸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72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提出对家居农村或已安置回到农村的军队复员干部,在农村招工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优先安排工作。青岛对回农村的军队复员干部一般都重新安排了适当的工作。1975年8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的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干部,没有安排工作,生活有困难的,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逐步安排适当工作。已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武装部就地办理退休手续”。青岛市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的部署,对上述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对复员干部的安置情况做了一次全面检查。在住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安置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租赁湖北路阳光旅社客房24间,暂借韶关路53号疗养院楼房2幢56个房间给复员干部临时安家。后市房产管理局从人民路统建新住宅楼调剂出15套住房,分给复员干部。青岛市劳动工资委员会根据安置工作政策,对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作特殊情况处理,决定凡是表现较好的同志,军龄不满8年的定为2级工;满8~15年的定为3级工;满15~20年的定为4级工;20年以上者定为5级工。分配当干部的按照同样年限,分别定为国家机关行政25、24、23、22级。
  1980年,中共中央3号文件提出,将1969~1975年复员的军队干部改办转业。青岛市为这脂复员干部改办了转业手续,大部分恢复了干部职务。他们的随军家属和原系城镇户口的农业人口改办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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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退役军人安置  
第一章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二节 退伍军安置


  1955年,全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度。从1958年起,每年都有一批义务兵退伍回青岛。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在1958年接收处理退伍义务兵和安置复员军人工作方案(草案)中提出:“对义务兵基本上掌握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这一原则,青岛市的退伍军人分为城镇安置和农村安置。城镇安置条件和手续:(1)入伍前本人系城镇非农业人口。(2)入伍前本人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军工单位的正式职工。(3)原从农村入伍,在对越自卫反击作战中评为二、三等残废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4)原从农村入伍,入伍后全家迁住城镇落户,原籍已无亲人,退伍后本人可投靠父母,按城镇退伍军人安排工作。(5)退伍军人入伍前系大专院校(含军事院校)毕业生,无论入伍前是农业或非农业户口,均由当地从事部门负责分配工作。属统一分配的中专、技工学校学生,退伍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由当地从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分配工作。凡符合上述投机倒把的退伍军人回到青岛市后,由本人到青岛市或各县安置办公室报到,办理登记手续,等待分配。属于复工复职的,由安置办公室直接介绍回原单位工作。其他需要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均由安置部门根据劳动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安排工作。从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一般安置回农村参加生产劳动。青岛市农村安置工作制订了各种优惠政策。农村基层配备领导班子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使用退伍军人;县、乡、村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优先安排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创办经济实体,要给予优先解决资金和场地;退伍军人从事第三产业,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等。对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生产队在安排农活,分工分业上给予适当照顾;对带病回乡,生活有困难的给予临时救济和补助。对孤儿、单身和不适合在农村安置的退伍军人,凡有条件的尽可能给安排工作。
  1964年春节期间,青岛市人民武装部会同市民政局对安置后的退伍军人工作进行检查,全市有退伍军人12898人,基本上全部参加了民兵组织,其中49%是各单位的基干民兵。青岛纺织机械厂有216名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其中40%的人当干部使用(有18.5%的人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12人为技术干部)134人为技术工人。他们在生产岗位上是一支重要的骨干力量。
  1968年,青岛市共接收退伍军人5600名。其中,崂山县650名。根据鲁民字(65)200号文件规定:“家居农村从普通中学入伍的均应动员回原籍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多数退伍军人服从分配,有200余名自愿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但还有95名家住农村的退伍军人因多种原因不原回农村,要求国家给予安排工作。青岛市安置办公室经多次请示省安置办公室,于当年10月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给青岛95名就业指标,将他们分别安置到博山电机厂和732军工厂。
  是年,由于退伍军人回青数量圈套,在市区安置就业的同时,有41名退伍军人提出家庭住房紧张,要求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市安置办公室会同房管部门,通过调房、换房、挤兑等办法为36人解决了住房困难,占要求解决住房的88%。
  在农村安置无房或缺房的退伍军人,以“自己备料,国家补助,社队帮工、帮料修建”的原则解决住房困难。1982年,山东省拨给青岛市木材183立方米,建房款5万元,重点帮助解决了100多户农村退伍军人的住房困难。
  1980年,青岛市根据上级有关安置政策的规定,对城镇退伍军人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强调由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接收单位与安置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承担任务,各负其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是年,青岛共接收退伍军人2787名。其中,复工复职的552名,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的108名,2127名按系统分配安置了工作。同年,根据山东省鲁政发(1980)83号文件,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对越自卫反击战负伤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指示,青岛市为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负伤致残已退伍回乡的11名残废军人妥善安置了工作。其中,二等甲级残废军人1名,二等乙级残废军人2名,三等甲级残废军人4名,三等乙级残废军人4名。1981年,青岛市接收退伍军人6912名,对参战、立功人员和有技术特长的退伍军人,照顾优先安置。回农村的退伍军人,安排在县、社企业的421名,安排在社、队工副定或担任干部的973名,占回乡退伍军人总数的35%。
  1983年3月,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出《关于追加退伍军人建房补助费预算指标的通知》,指出此项经费是解决农村退伍军人住房困难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各县区追加退伍军人建房补助费预算指标如下:即墨县1.25万元,胶县1.33万元,胶南县1.40万元,崂山县0.83万元,黄岛区0.14万元。合计4.95万元。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从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的联合通知中提出:今后城镇退伍安置工作,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青岛市安置工作认真贯彻了这一方针政策,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突出的退伍军人,积极推荐安置到相对较好的单位去工作。
  1985年,青岛市财政部门及各县财政部门各拨款3万元,帮助解决农村退伍军人的住房困难。
  1986年,青岛市根据山东省鲁政发(1986)136号《关于我海里在对越防御作战中荣立三等功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安排工作》的通知精神,先后为526名立过战功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安排了工作。1986年底,青岛市Gov、青岛警备区联合召开了开发使用两用人才会议。部队为地方培养了大批两用人才,退伍后他们活跃在各行各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青岛市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青岛市各县、区建立了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各乡(镇)设立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站,有的村配备了荐才联络员。1984~1986年,青岛市共接收退伍军人17538名。其中,军地两用人才10304名,开发使用6306名,占两用人才总数的61.2%。其中,选聘为乡村干部的2001名,在乡(镇)企、事业工作的1394名,搞第三产业的1672名,从事“两户一体”(专业户、个体户,联合体)的1156名,参加县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83名。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较高的工种有: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机械维修、家电修理、房屋修缮装潢、刻塑、木工、瓦工、养殖业、种植业、厨师烹饪等。
  1990年春季,青岛市共接收退伍军人4672人。其中,农村入伍的3304名,城镇非农业户口的1368名,在城镇复工复职的1055人,还有313人统一安置就业。另对农村籍退伍军人164名按政策规定,安置了工作,其中包括在部队立功授奖、负伤评残和家庭住址变迁的义务兵。青岛市农村各县(市)区是年共接收军地两用人才1191名,当年使用1052名,使用率88.3%。其中,沧口11%,崂山93.6%,即墨97。4%胶州79.3%,胶南52%,平度71.7%,莱西92.8%。
  同年,青岛市人民Gov根据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1990)安字第18号文《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采取试用分配的安置办法:即由个人联系接收单位,安置办公室出具《退伍军人就业试用介绍信》(试用期为两年),在试用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接收单位可随时辞退,交入伍前所在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是年,青岛市接收安置提前退役的有7人,采取了试用安置的办法。试用期间表现好的,试用期满后转为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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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退役军人安置  
第一章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三节 转业志愿兵安置


  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83>16号文),规定了志愿兵退出现役的条件及回地方安置的原则。当年,青岛市民政局以(83)青民字63号文转发了8月25日山东省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从事局、卫生厅联合下达贯彻国发[1983]16号文伯意见的决定,转业志愿兵由县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采取随到随安置的办法安排工作。
  对新兵役法实施前改的志愿兵,服役满13年以上退出现役的给予接收安置。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青岛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国发(1983)16号文件下达以前,在青岛地区结婚的,并已服满现役或年满35岁的志愿兵,如回原籍确有困难的,由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青岛市接收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强调服满现役(新兵役法实施前改的志愿兵服役年限,从入伍之日算起,应服现役满13年)。对未服满现役的,除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合继续服役的外,一般不予接收。
  1983~1985年,青岛市共接收转业志愿兵648名。其中,洫司机313名,炊事员78名,电工57名,各种修理工149名,其他51名。转业后安置在国营单位的555名,安置在集体所在制单位的93名。
  青岛市民政局根据山东省人民Gov1990年3月8日的通知,部队转业到青岛安置的志愿兵交接办法,由原来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分散向县(市)安置部门发函联系,改由军队各大单位(大军区)军务部门统一与省安置部门交接。对需要青岛市接收安置的志愿兵,经省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后,向青岛市下达接收通知和名单;由省劳动部门和安置部门向中央、省驻青单位和青岛市下达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计划。青岛市安置部门按计划和志愿兵的专业、特长,进行妥善安置后,将接收安置通知书(每人一份)报省安置部门转寄原服役部门,由部队团以上单位输志愿兵转业手续,介绍到青岛市安置办公室报到。是年,青岛市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24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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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退役军人安置  
第二章 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安置

第一节 军队干部离休退休安置


  军队干部退休安置 1958年7月5日,《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后,军队干部退休工作走上了制度化。
  1960年3月,青岛市民政局接省民政厅、济南军区政治部《关于做好安置退休军官工作的联合通知》后,向市Gov作了请示报告。市Gov召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由市房管局解决住房,市民政局和事务管理局解决家具。其住房和家具的配备要求不低于部队标准,从优配备。是年6月,山东省接收第一批从部队直接退休的军官89名。其中,有6名安置在青岛市区。
  “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已经输退休手续的,不能及时转交地方安置;需要退休的军队干部,也没能办理退休手续,大批符合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长期滞留部队。1975年8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新的《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的暂行办法》。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198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军队干部离休安置 1982年1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1982年6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年7月8日,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颁发了《关于军队退休干部改办离休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已安置在地方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费的军队退休干部,凡符合离休条件的,均由县、市民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改办离休手续。
  1983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指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1985年,青岛市安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为182名军队退休干部改办了离休手续。
  1986年1月3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局联合发出了《关于1980年前民政部门接收的军队退休改离休的干部移交老干部部门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980年前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后改为离休的干部,以及1980年后由部队落实政策输了离休又转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干部,移交给老干部部门管理。同年7月,青岛市民政局将184名军队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移交给市老干部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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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退役军人安置  
第二章 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安置

第二节 志愿兵和军队职工退休安置


  志愿兵退休安置 1978年10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中规定:符合退休条件的志愿兵,可以输退休手续,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对志愿兵退休安置作了具体规定。
  1983年7月10日,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通知规定,志愿兵退休必须由本人同意,在安置去向上,要安置在爱人、子女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住房建设的经费和所需建筑材料由国家负责,按照营以下干部标准50平方米建造。部队接到地方《进驻通知书》后,即可办理退休手续,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管理。对于志愿兵本人家中有房而不需要重新建房的,可以随时输退休手续,由地方安置。
  1985年3月,青岛市接收2名退休志愿兵,分别安置在即墨县干休所和胶南干休所。
  无军籍职工退休安置 1980年6月18日,国家劳动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军队编内工人退休,执行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2年9月25日,山东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济南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转发了《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对于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必须经部队审查,符合地方安置条件,由部队师以上单位持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司令部军务部门的审查证明,直接到接收地的县市民政部门联系安置。属于军队队列列编的职工,由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退休、退职后,由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管理。军队企业系统的退休、退职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职工退休、退职时,经大军区核实证明确属编内职工的,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要求输退休、退职的职工必须是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并有当地劳动部门正式招工手续的,才能输退休。
  1988年,接民政部通知,军队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工作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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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退役军人安置  
第二章 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安置

第三节 服务管理


  根据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交地方民政部门安置后,均应以干休所形式进行管理。青岛市1985~1989年,先后建立13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共建房1667套,其中师职房14套,团职房1293套,营职房360套。
  依据1990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青岛市各干休所、服务站,按照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正当待遇、生活待遇,热情为他们服务,使他们安度晚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干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各二休所建立了中共党的基层组织,对干 休所工作实施监督,离退休干部参与所里的民主管理。各干休所分别选举产生,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协助所长和党组织搞好干休所建设,发挥参谋、协调、监督作用;反映老干部的合理意见,维护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干休所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其中有《关于党内生活制度》、《离休退休干部守则》、《服务管理人员守则》、《工作人员会议学习制度》、《值班员制度》、《医务室值班制度》、《生活检查制度》、《医务室工作规则》、《财务管理规定》、《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等,使服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
  青岛市民政局经常组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开展各种文体活动。1989年9月,在青岛海洋大学体育场,举办了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运动会。
  1990年,青岛市民政局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制定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检查评比标准》,开展了服务管理达标检查评比活动。凡检查评比得分在90分以上 为达标单位。1990年度,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即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莱西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被评为达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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