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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基层政权



  晚清时期,青岛村隶属即墨县仁化乡。当时的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组织为县下设乡,乡下设社。乡设乡长或总书、总摧,社置社长。主要是办理粮银赋税的征收,维护封建统治。
  德、日帝国主义侵占胶澳时期,青岛沦为殖民地。殖民地当局除军事占领外,还建有一整套地方警察系统以维持其殖民统治。
  北洋Gov及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市政当局利用名目每繁多的“自治“,强制推行区坊、闾邻、保甲等制度,控制革命志士,压迫、奴役劳动人民,以遏制革命力量的发展,维护其反动统治。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青岛市人民Gov各区人民Gov宣告成立,废除了保甲等制度,建立了新的街道居民临时性自治组织。1950年3月,各区人民Gov改设为区公所。区公所为市人民Gov的派出机构。1951年10月区公所撤销,恢复建立区人民Gov。是年,郊区农村建立乡(镇)人民Gov92个。1952年,市区始设居民委员会。1954年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Gov的派出机构。1955年改区人民Gov为区人民委员会。1956年市郊撤区并乡,共置32个乡(镇)人民Gov。1958年,市郊农村成立人民公社,取消乡的设置。1960年,市内各区亦成立人民公社,与区人民委员会合署办公。1967年,“文化大革命”, 区人民委员会改称为区革命委员会。1980年5月,改为区人民Gov。1983年5月,在市辖县区进行撤社建乡试点工作。至1984年4月,全市各县区将原160处人民公社全部改建为乡(镇)人民Gov,并以原生产大队或自然村为基础,建立了村民委员会。
  1987年,青岛市辖有胶州市(县级)、崂山县、即墨县、胶南县、莱西县、平度县等6个县(市)人民Gov和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黄岛等6个区人民Gov。全市共设有乡人民Gov90个,镇人民Gov69个,街道办事处60个,居民委员会1093个,村民委员会6074个。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组织广大居民群众参加初级阶段革命、经济建设及各项社会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88年9月17日,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Gov召开全市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在二三年内,通过有步骤地向乡(镇)下放权力,改革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扩大乡(镇)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能,把乡(镇)逐步建设成为适应农村建设和改革需要的,能够有铲地领导和管理其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业的有活力、有权威的一级政权 。1990年8月,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在莱西县召开,总结推广莱西县村级组织“三配套”的经验。


第二篇 基层政权  
第一章 青岛解放前基层组织

第一节 区坊闾邻


  1897年德国侵占胶澳后,德国当局于1900年将澳租借地分为内外界两大区。内界称青岛区,外界称李村区。两区各设区长1人,由总督派德人充任,另设粮约、董事数人。粮约、董事经各区保举后,总督选拔委任。青岛区又划为9小区,每区置区长1人,由华人充任。李村区区长兼司警察。该区以各村庄为基础划为若干小区。各小区置区长或庄长,由华人充任。此外,两区各设警察署,共设德警佐30名,华捕80-90各。警察署下辖警察支署、刑事分驻所若干,以强化其殖民统治。1910年,将内界改划为4 区,每由总督派区长1名。1914年11月,日本军队侵占青岛,设青岛守备军司令部,实行军事管制。在青岛、李村分别设立军政署,对占领区实行军政统治。1917年1月,撤销军政署。改称青岛民政署,下设李村、坊子、张店等民政分署。1921年2月,李村民政分署撤销,建制并入青岛民政署。
  1922年12月,北洋Gov收回胶澳,辟为商埠,置胶澳督办公署。《胶澳商埠章程》规定:市定名为青岛市街、台东镇及台西镇之界址为区域,其他各地均称为乡。同时,颁有《市乡自治制令》,其中规定:青岛市定为特别市,依自治制组织法设青岛市自治会,会员15名。因北洋Gov无实行地方处治诚意,致市乡自治制并未认真施行;其基层政权组织主要由警察厅兼管。警察厅下设第一、第二及台东、李村、海西等警察署,共辖分驻所32个,黄岛设派出所1个。
  1929年4月,南京国民Gov接管青岛,确定青岛为特别市。市划为区坊闾邻。一般5户为邻;5邻为闾,20闾为坊,10坊为区。1932年1月23日,青岛市地方自治筹办委员会正式成立。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委员共63人。委员会专职执掌自治事务之推行、区域之划分及区坊闾邻之编配等事项。至1933年3月,青岛市建立12个自治区。每区置区长1人,事务主任1人,区董3-5人。区置区公所筹备处。自治区以所辖户数多多少分为甲乙丙三等。设有甲等区5个,乙等区3个,丙等区4个。依区等级设助理员。甲、乙等区2-3人,丙等区1-2人,每区设雇员1-2人,雇用区丁1-3人。是年6月,将全市划为220坊。计市区52坊,乡区168坊。坊置正副坊长各1人,雇员1-2人,坊丁1-2人。7月,各区成立区公所。
  1934年9月,取消区的编制,裁撤区公所,将原有编制人员合并于各乡区建设办事处及市区联合办事处。
  1936年初,青岛市区开始筹办编制闾邻,按居住区实行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5户编为1邻,设邻长;10邻编为1闾,设闾长,相机设副闾长或雇用事务员1人。是年,闾邻编组结束,调整坊的范围,市区划为54坊。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Gov再次接管青岛,将青岛市划为12个保甲区。于市南、市北、台东、台西4区各设区公所,于四沧、李村、崂东、崂西、浮山、夏庄、阴岛、薛家岛8区各置区署。1946年6月,乡区各区署均改为区公所。区公所设正副区长、助理员、事务员、书记、区丁等。同年12月,调整区公所建制,设助理员5人,分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及军事事宜。
  1949年3月,各区公所增添总干事1人,协助区长输区内自治及Gov委办事项。区公所下设民政、财建、教育、军事、户籍等5股,每股设助理员兼主任1人,设办事员3-5人、事务员1人、书记1-2人、区丁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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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基层政权  
第一章 青岛解放前基层组织

第二节 乡区办事处


  1032年3月,青岛市Gov开始试设乡区建设办事处。当年4-9月,先后于李村、沧口、阴岛、薛家岛、九水各设乡区建设办事处。11月,又增设水灵山岛乡区建设救济办事处。办事处由市Gov秘书处及社会、公安、财政、工务、教育等局和农林事务所各派1人共同组织。设主任1人,由市Gov指定。办事处主要负责输各乡区建设行政事务。
  1933年10月,市内于大港及台东、台西各设办事处1个,称市区第一、第二、第三区联合办事处。联合办事处由社会、工务、教育、公安局及农林事务所派员共同组织,市Gov指定社会局职员1人为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市区建设诸方面的调查、报告和建议。
  1935年5月,青岛市调整市乡办事处。市区于东镇、西镇、大港、小港、海滨、浮山、四方、沧口各设1个建设办事处。乡区于李村、崂西、崂东、夏庄、薛家岛、阴岛、水灵山岛各设1个办事处,称乡区建设办事处。黄岛、竹岔岛、红石崖、塔埠头各设办事分处,分隶属于薛家岛和阴岛乡区建设办事处,同年9月,四方、沧口两区合并为四沧区,原设两办事处,裁并为四沧区建设办事处。至1936年底,青岛市区有建设办事处5处,乡区办事处9处。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为实现“大青岛都市”计划,于1939年6月将即墨县、胶县划入青岛。12月底,除废原两县公署,改设即墨乡政处及胶州乡政处,置处长、科长、职员等职。1940年2月15日,即墨、胶州两乡政处分别改为区办事处,隶属青岛特别市乡区行政筹备事务局。区办事处下设庶务、行政、财务、警务等4科。1942年7月1日,设立崂山行政办事处。8月,即墨、胶州两区办事处遂改为行政办事处。行政办事处管辖区域各划为若干区,区设区公所,置正副区长、会计员、事务员及其他必要人员。各项人员定额由行政办事处处长呈请市长核定。区长秉承行政办事处处长之命综理区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及乡镇村保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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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基层政权  
第一章 青岛解放前基层组织

第三节 保甲组织


  1936年2月,青岛市Gov规定由公安局、社会局、保卫总团部、地方自治筹备委员会及各乡区建设办事处共同组织成立“青岛市保甲委员会”,负责办理编组乡区保甲。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10户为牌,设牌长;10牌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编组按户口、地方习惯及原村镇界址进行,不得分割本村镇。保长推定或变更,须呈保甲委员会核准。乡区建设办事处管界内各保,共设保长联合办事处,附设于建设办事处内,互推保长1人为联合办事处主任。凡保甲内住民,有勾结窝藏盗匪或放纵脱逃者,除从重惩罚外,对该牌、甲长予以4~30天拘留并治罪,户长课以罚金等。同年8月,青岛市Gov公布《青岛市村镇组织暂行办法》,乡区以百户以上未成街市者为村,已成街市者为镇,不满百衣得联合数个自然村为一村。村、镇设正副村、镇长,学务委员及会计委员等职。为实施保甲制,以10户为邻,设邻长;每邻编为1甲,邻长兼任甲长;5邻为闾,设闾长;每闾编为1保,闾长兼任保长。村镇编2保以上设联保主任1人,由村镇长兼任,联保主任及每村镇仅设1保之保长,直接受保安处、公安局、乡区建设办事处指挥监督,输村镇保甲事务。1936年底,青岛市政当局奉命将市区闾邻改编为保甲。至1937年7月,编组保甲完毕。保甲编制为:户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正副保长;10保以上为坊,设正副坊长。5户或5甲并入邻甲邻保;6户或6户以上自成1甲或1保。保甲长、坊长由公推选举,由区建设办事处转呈市政当局圈定发给当选证书。
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成立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设警察局等机构,强制推行保甲组织,全面实施保甲制度。保甲制度首先在乡区实行,逐步推行到市区。其指挥系统是:伪市长—警察局—警察分局—警察分驻所—总联保—联保—保长—甲长—户。为把青岛搞成“治安模范区”,日伪当局于1939年3月公布《青岛附近模范区域暂行保甲法》,规定:保甲组织以户为单位,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2保以上,组成联保;联保设保长联合办事处,置正副保长。联保长由乡镇兼任。1943年,《青岛特别市警察局保甲实施办法草案》限定,每一保或甲不得跨属两个派出所,保甲编组以各警察派出所管区内路(村)的顺序编组。户设户长;10户为牌,设牌长;10牌为甲,设正副甲长;10甲为保,设正副保长。编成3保以上的地区,设保长联合办事处,设正副保联络。1945年1月26日,《青岛特别市警察局保甲实施办法》公布后,重新查编保甲。至4月,市南、市北、东镇、西镇、四方、沧口、海西分别设立总联保办事处,共编组联保办事处24个,保70个,甲7588个。各总联保办事处设总联保长1人,副总联保长2人,正副事务主任各1人,书记若干人。同时,于警察局警防科添设保甲股,专职负责保甲管理事宜。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Gov接管青岛,对保甲制度进行了整顿。1945年12月至1946年3月19日,青岛市12个自治区分别整编保甲结束。全市122908户,编为327保,6873甲。保成立保办公处。保办公处置正副保长各1人,书记、保丁各1人,专设民政、经济、文化干事各1人。1947年5月15-23日,重新整编保甲,除将各区按户查编外,将台西区300余棚户编为1临时保。四沧区中纺各厂宿舍编为9个特别保。崂东区原30保缩编为11保。全市共编319保,6574甲。置正副保长604人,甲长6574人。保甲整编后,将各保以所辖户数多寡划为甲乙丙3个等级。500户以上者为甲等保,计148个;500户以下200户以上者为乙等保,计153个;200户以下者为丙等保。共18个。
  1948年,山东省大部分地区被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各县市逃到青岛的“难民”骤然增加,、仅8月就有67922人。其中,市区42411人,主要聚集在台西区四川路、滋阳路、巨野路、西藏路一带。乡区有25511人,主要聚集在四沧、浮山、李村、夏庄等地。市政当局为严密查编“难民”户口,将各收容所编为临时保,共编临时保25个,甲552个。另编组台东区天门路“难民”临时甲41个。临时保编组规定不少于10甲,不多于30甲。青岛解放前夕,全市共编组340保,7380甲。国民党Gov当局为严密控制水面船只航行,在青岛分别设立4区水上保办公所,下辖5处。即:青岛市水上外口区第一保办公处,青岛市水上崂山区第一保办公处,青岛市水上薛家岛区第一保办公处,青岛市水上阴岛区第一保办公处,青岛市水上阴岛区第二保办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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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基层政权  
第二章 青岛解放后基层政权建设

第一节 区人民Gov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当日,青岛市人民Gov宣告成立。此后,成立了市南、市北、台东、台西、浮山、四沧、李村等7处区人民Gov。区人民Gov为市人民Gov派出机构,各区人民Gov置区长1人,下设秘书、民政、财政等科室处理区内事务。
  1950年3月,区人民Gov一律改为区公所,称“青岛市人民Gov某某区公所”。市区设市南、市北、台东、台西等4个区公所。市郊设浮山、四沧及李村等3个区公所。同年3月24日,山东省人民Gov决定,从4月1日起将属胶州专区管辖的崂山区划归青岛市管辖,建立青岛市人民Gov崂山区办事处。区公所的组织设置及人员编制:市区区公所设正副区长各1 人,秘书1人,助理员3~5人,办事员1人,通讯员或交通员2 人,炊事员1人,置民政、财政、生产、优救助理员各1人,办事员、交通员各2人,炊事员1人。浮山区公所增设教育助理员1人。农村区区公所略同于浮山区公所,办事员增设1人,无交通员,设通讯员3人。是年8月,重新整编区公所组织,市区调整为:设正副区长各1 人,秘书1人,助理员3~4人,办事员4~9人,勤杂工2人,共计19~25人。调整后,区公所仍为市人民Gov的派出机构,受市人民Gov直接领导。在具体工作的布置、督促、检查与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上,市人民Gov指定由市民政局负责。市区区公所的任务,除规定输民政、生产、优扶救济、社教、财政、调解、调查与贯彻执行Gov政策法令及反映市民的意见、完成市府交办事项等工作外,并输市内各局委托之临时工作事项。市郊区及农村区区分所,除完成以上任务外,还啬发动群众处理土地问题,领导组织群众进行农副业生产及开展合作社事业等任务。
  1951年8月24日,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青岛市区区划调整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5个区;郊区区划调整为流亭、复庄、惜福镇、邬衣巷、崂东、崂西、浮山、李村、楼山等9个区,由崂山办事处统一领导。
  1951年10月,青岛市将原有区公所改设为区人民Gov。区人民Gov设正副区长各1 人,综理全区行政事宜。区人民Gov设以下机构:秘书室、民政股、文教股、司法股、工商劳动股,另设卫生事务所负责卫生行政事宜。每区合计编制为29~34人。区人民Gov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以民政股为主设优扶委员会,以文教股为主设文教委员会,以司法股为主设调解委员会,以卫生事务所为主设卫生委员会,街道以里院为单位组成居民福利委员会。
  1952年9月24日,青岛市规定区人民Gov设轩秘书室、民政科、工商科、劳动科(沧口区设工商劳动科)、文教科、调解科、卫生科。经山东省人民Gov办公厅批准,于1953年1月3日正式公布施行。
  1953年6月10日,经政务院批准,青岛市人民Gov崂山办事处改为青岛市崂山郊区人民Gov。1954年6月,区Gov内增设粮食科。
  1955年,改区人民Gov9为区人民委员会,增设手工业管理科。
  1961年10月10日,山东省人委转国务院决定,设立崂山县,以青岛市崂山郊区为崂山县的行政区域。崂山县由青岛市领导。
  1963年2月27日,经山东省委同意,青岛市委、市人委决定:撤销台西区的建制,将有关街道办事处分别划归市南、市北区管辖。
  1967年,青岛市各区人民委员会被“造反派”夺权,成立区革命委员会。
  1980年5月,青岛市撤销区革命委员会,改建为区人民Gov。1982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市内各区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民Gov。
  1986年末,青岛市共设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黄岛等6处区Gov。区Gov下设办公室、人事局、公安分局、劳动局、民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卫生局、文化局、司法局、城建局、计划生育局、房产办事处、经济计划委员会、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业公司、商业公司、物资供应公司、生活服务公司等部门。行政在编人员215~250人(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干部)。黄岛区人民Gov下设机构与其他5区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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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基层政权  
第二章 青岛解放后基层政权建设

第二节 街道办事处


  1954年8月,青岛市人民Gov决定建立街道办事处一级机构。9月,青岛市在市北区陵县路、李村路两个管区进行了组建街道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同年10月25日,青岛市人民Gov制定颁布了《关于整顿居民委员会与建立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方案》,规定以公安派出所所辖区域为单位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Gov的派出机构。该项工作在全市展开后,12月底全部结束。计市内6个区共设立街道办事处51个。其中最大的管辖4192户,19123人;平均每一街道办事处管辖2789户,约12570人。街道办事处的干部配备,均由区人民Gov委派。人员设置,按街道办事处所辖人口各异。辖区人口在1万人以下者,设主任1 人,工作人员2~4人;人口在1.5万人者,设主任1人,相机设副主任1人,工作人员3~4人;人口在1.5万人者,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工作人员4~5人。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Gov直接领导下,办理区人民Gov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街道办事处设立以后,随着形势任务及街道居民状况的变化,多次进行调整。到1979年,为47处;1981年,为53处。1986年,青岛市内5区共有街道办事处60个,辖688个居民委员会及4个自然村和一个乡。
  随着政治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80年代后期,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1)指导居(家)委会的工作,使居(家)委员会成为居民群众中有威信的群众自治组织。(2)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安排好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动力,方便人民生活,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3)做好民政工作,搞好优抚工作和社会福利事业,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民事调解工作。(4)做好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反映妇女的要求,解决妇女问题,开展“五好”家庭活动。(5)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做好卫生和绿化工作,建设文明管区。(6)深入居民群众了解情况,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向上级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7)办理市、区人民Gov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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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基层政权  
第二章 青岛解放后基层政权建设

第三节 乡(镇)人民Gov


  1951年1月6日,山东省人民Gov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决定“今冬明春在全省结束与完成土地改革中,普遍建立与健全乡人民政权”。此后,青岛市人民Gov制定了《关于郊区农村结合土改建立乡人民政权工作方案》。同年4月,青岛市人民Gov在李村区的东李、郑庄两村进行建乡试点工作。经过民主建政的宣传教育,实行了民主建乡。至年底,崂山郊区办事处所辖9个区共建立乡(镇)人民Gov92处。乡的规模,以辖500户、3000人口左右,或5个左右的自然村为范围。1个村庄或集镇超过500户或3000人口的仍划为1个乡。乡设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Gov。乡人民代表会议由乡人民Gov负责召集。乡人民代表会议有下列职权:(1)听取、审查乡人民Gov工作报告;(2)向人民Gov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3)建议与决议该乡兴革事宜;(4)审议该乡人民负担及财粮收支事项;(5)向人民传达并解释人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并动员人民推行。乡人民Gov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Gov即为乡行使政权的机关。乡人民Gov设立委员会,由乡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乡长1人、副乡长1~2人、委员7~11人组成,由区人民Gov批准任命。正副乡长及委员的任期为1年,连选得连任。乡人民Gov委员会有以下职权:(1)执行上级人民Gov的决议和命令;(2)实施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人民Gov批准的决议案;(3)领导和检查乡人民Gov各部门的工作;(4)向上级人民Gov反映本乡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兴革意见。乡长主持乡人民Gov委员会会议,并领导全乡工作,副乡长协助乡长工作。乡人民Gov设民政、财粮、民兵、治安保卫、建设、生产、文教、调解等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5~7人。主任委员由乡人民Gov委员互推兼任;副主任委员及吸收乡代表或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由乡人民Gov委员会决定。
  1954年,青岛市人民Gov民政局拟定《关于贯彻中央内务部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崂山郊区各乡普遍进行了基层选举,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了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Gov。乡人民代表大会是领导生产建设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凡乡的生产建设,财政收支的审查和决定,以及选举、罢免、表扬、批评乡班干部等重大问题均有讨论与决定权力。乡人民代表大会,每月召开一次,相机召开临时会议。乡置乡人民Gov委员会。乡人民Gov委员会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即为乡行使权力的机关,负责领导全乡生产建设和各项工作。乡人民Gov委员会下设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7个经常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均设主任1人,相机设副主任,委员一般为5~9人,坚持1人1职。委员由乡人民Gov委员会任免。
  1956年8月,市郊撒区(保留崂东区)并乡,将原92个乡(镇)调整为李村、河西、王埠、下河、夏庄、营里、源头、惜福镇、傅家埠、金院、书院、沙子口、宅科、登瀛、汉河、中韩、张村、午山、浮西、北宅、孙家、华阴、鸿园、流亭、女姑、双埠、枣庵、王哥庄、台上、山何、返岭、山海32个乡(镇),由崂山郊区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
  1983年3月17日,青岛市人民Gov根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在农村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Gov的规定,制定《关于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建立乡政权试点工作方案》。4月25日,于市民政局设建乡办公室。5月,分别在胶南县灵山卫公社和即墨县南泉公社试点。1984年4月,经山东省人民Gov批准,青岛市属各县区撤销原160处人民公社,改建成159处乡(镇)人民Gov。其中,乡人民Gov102个,镇人民Gov57个。
  乡(镇)置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3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受选民临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乡(镇)政权的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是乡(镇)人民Gov。乡(镇)人民Gov配置正副乡(镇)长各1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乡(镇)人民Gov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组织落实国家下达的街道计划和农副产品征购、派购任务;管好乡财政、乡村建设规划;做好治安、调解、民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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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基层政权  
第二章 青岛解放后基层政权建设

第四节 人民公社


  1956~1958年,青岛市郊区的农民和渔民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关于走合作化道路的号召,自觉自愿地联合起来发展生产,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28处,渔业生产合作社13处。
  1958年9月,遵照中共中央和山东省委批示精神,青岛市郊区农村共组建李村、夏庄、惜福镇、王哥庄、北宅、沙子口、中韩、仙家寨、浮山、先进(吴家村)、西流庄等11处人民公社。
  1960年4~8月,青岛市内各区相继成立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台西区、四方区、沧口区等6处人民公社。公社设社长、副社长及管理委员会。城市公社对外政、社分别挂两个牌子,对内合署办公。实际上市区人民公社是在原区人民委员会组织机构基础上虚设名称,并未独立开展工作。人民公社兼有行政领导和生产管理的双重职能。人民公社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公社设立中国Our Party的委员会,党委在公社内实行工农商学兵一元化领导。公社的权力组织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行政和管理组织是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社长(主任)1人,副社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在行政领导上,它行使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职权;在经营管理上,它履行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事业的职责。公社设监察委员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生产大队建立党支部和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置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若干人,任期一年,连选可连任。生产队是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进行收益分配,生产队亦设管理委员会,由社员选举产生,置队长1人,副队长若干人,任期为一年。
  人民公社设立后,几经调整其规模范围。至1984年,青岛市各县区共有人民公社160处。其中,市区有浮山、吴家村、楼山后、西流庄等4处:黄岛区3处;崂山县13处;即墨县30处;胶县19处;胶南县24处;莱西县22处;平度县45处。1984年4月,经山东省人民Gov批准,青岛市各县区撤销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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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基层政权  
第三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一节 居民委员会


  青岛解放初,人民Gov在街道上建立了生产自救组织和居民大组、居民小组,又相继建立了众多隶属关系不同的居民组织和各种工作委员会。至1952年夏,街道有各种临时性组织多达二三十种(个)。市内6区56.4万居民中,参加群众组织的约26万人之多。为克服街道组织繁杂混乱局面,1951年冬青岛市人民Gov结合民主改革,在市北区市场三路的商业市场进行试点,建立了统一的群众性组织——青岛市人民市场委员会。市场委员会由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下设治安保卫、文教、水电卫生管理、生救拥优房产管理、营业管理等5个委员会。各委员会设重任1人,副主任1人。市场委员会的委员除各委员会正副主任担任外,吸改工人、店员、妇女、青年、中苏友好协会等群众团体代表为委员。市场委员会建立后其他组织一律取消。后因“三反”“五反”运动展开,此次试点经验未在全市普遍推广。
  1952年,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民政部颁布之《关于10万人口以上城市建立居民委员会试行方案》(草案),青岛市人民Gov制定了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实施方案和计划。由市民政局、公安局、文教局、卫生局及市妇联等在关单位组成“建立街道居民组织研究委员会”。以各区人民Gov为主,会同在关单位组成“”建立街道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是年8月,在市南区济南路、台东区南仲家洼、台西观城路等3个派出所辖区进行试点。至1953年5月,青岛市共建立居民委员会67处。
  居民委员会的范围,以派出所所辖户籍段为单位,1000~2000户左右成立1个居民委员会。居民集中居住的里院,500户以上者单独建立,不足500户的与附近街道合并组成。居民委员会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6~8人、委员12~19人组成。居委会设治安、卫生、文教、调解、拥优、救济等专门工作委员会,酌设福利委员会;近郊有农业的地区加设农业生产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3~9人,坚持1人1职。居委会成立后,其他街道临时性组织一律取消,其工作合并于相同性质的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直接受区人民Gov领导。区有关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可就有关业务进行指导。治安工作委员会受居民委员会与公安派出所双重领导。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小组的划分以公安派出所所辖户籍段内15~30户为限。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开。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1人参加,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选举居民委员会;听取与审查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有关居民的重要工作。按规定居民代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1953年,青岛市人民Gov颁布《关于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与工作制度的试行规定》,规定居民委员会的经常工件任务是:1.组织与教育市民自觉地为国家建设服务;2.对市民进行政治、思想文化教育;3.教育与组织群众做好社会治安工作;4.组织教育群众进行居民间各种公益福利等事项。
  1954年10月,青岛市在建立街道办事处的同时,对居民委员会进行了整顿改造。市人民Gov规定,按居民自然居住状况和社会联系,以100~300户为范围,每一公安雇用籍段建立1~2个居民委员会。年底整顿工作结束。经整顿改选,将市内原67个居民委员会改建为613个,划分居民小组6851个。改选后的居民委员会设委员7~17人,副主任3人。居委会委员1人,在委员中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3人。居委会委员任期一年,如不称如或因故去职者,随时改选或补充。居民委员会分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设委员3~7人,其中主任1人,由居委会副主任兼任,相机设副主任1人,由委员中推选。妇女、文教、卫生、拥优、福利等项工作由居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不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市郊区家村已建立乡政权组织的,不建立居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占多数又有农业户口的村庄,可建立若干居民委员会,并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增设副主任1人,或由居民委员1人分工负责农业生产工作。
  职工集体宿舍区组建职工家属委员会,受基层工会的直接领导。下设居民小组,由10~20户居民组成。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公布后,青岛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交由民政部门管理。
  1955年9月27日,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与工作制度》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在区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4个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业务受区人民委员会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1)发动和依靠群众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2)向区人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3)动员居民响应Gov号召并遵守法律;(4)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5)调解居民间的纠纷,密切人民委员会与居民群众的联系。职工家属委员会兼任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受基层工会和办事处的双重领导。
  职工家属委员会设委员5~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下设家属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100户以上较大的职工家属委员会,设治安保卫和人民调解2个工件委员会。职工家属委员会,除做好居民委员会一般性的工作外,重要是发动与组织家属群众积极响应党、Gov和工会的号召,协助厂矿工会贯彻有关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产宣传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教育职工家属团结互助搞好家务,积极参加建政工作。
  1962年,青岛市内6区辖179391户、824235人,共设居民委员会451个(内含家属委员会83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居(家)委会组织遭受严重破坏。各项工作陷于停顿,打乱了归口管理。“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街道居民组织逐步得以恢复。
  1979年,市内5区共设居民委员会407个,家属委员会149个,居民小组7574个。
  1981年5月,青岛市人民Gov决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仍由民政局负责管理。8月,青岛市人民Gov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整顿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方案》。9月,以市民政局为主,会同市公安、司法、妇联待有关单位对全市居民委员会和职工家属委员会进行全面整顿、改造。整改后,市内5区共设居民委员会460个,家属委员会154个,划分居民小组8969个。居民委员会设委员5~9人,由委员中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居委会下设民政、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调解、妇女工作5个常设委员会,各常设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相机设副组长,均由居民选举产生。
  1985年4月,青岛市民政局对市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了解到居民委员会一般都承担下列工作任务:党团工作;统战工作;宣传工作;征兵工作;开办生产服务网点;照顾慰问烈军属孤寡老人;救济困难户;居民区的安全保卫,帮教有过失的青少年;调解居民间纠纷;打扫卫生,收缴卫生费;宣传落实计划生育;开展“五好”家庭、“五好”院落评比活动;收发粮、煤、油、菜各种票证卡等。以上各项工作,只是一般居民委员会所承担的任务,工作开展好的居民委员会所承担的任务还要多,如办托儿所、待业青年临时安置工作等。
  1985年6~8月,青岛市对居民委员会和职工家属委员会进行了改选。是时,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5区共有312094户,1094521人,(不包括沧口楼山乡),共设立居(家)委会827个。其中,居委会570个,家属委员会257个,选举居民委员4125人,推选正副主任1884人,置常设工作委员会3538个,设专职委员2256人。共设立居民小组11321个。改选后,居委会的主要班干部平均年龄54.5岁,比民选前降低0.9岁;文盲人数占班干部总数的18.8%,比改选前减少了5.8%;中共党员1113人,占班干部总数的59%;离退休人员1477人,占班干部总数的78.4%;比改选前增加7.4%。
  199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6月9日,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发出《关于加强街道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和《关于从企事业部位选派职工参加城市街道居委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财政部门对居委会拨发的办公补助费由原来每月43元提高到83元;工商部门制定了扶持居委会办的便民服务事业的具体措施。全市选调了187名企事业部位职工充实到居委会工作。其中,有102名被选为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是年,青岛市对居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新当选委员5038名。其中,正副主任2422名。全市1015个居民委员会共设15245个居民小组,设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公共卫生、民政福利等工作委员会472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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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基层政权  
第三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青岛解放初,市郊农村废除保甲组织后,普遍成立了民主村政权组织——村办事处和村工作委员会,直接受区人民Gov领导。市郊计有办事处76个,村工作委员会51个。
  1950年2月,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健全区公所的组织与工作及加强派出所的工作决定》(草案)规定:农村以村政委员会为农村政权的基层组织,受区公所领导。村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文书等职,由主任委员兼村长,不脱产。1951年乡人民Gov建立后,村作为基层政权的一级组织逐步取消。随着农业合作化的衽,村的组织形式演变为农(渔)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衽人民公社化,市郊农(渔)业生产合作社遂改变为生产大队。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农村按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1983年5月,青岛市人民Gov分别在胶南县灵山卫公社和即墨县南泉公社进行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试点。1984年8月,青岛市人民Gov在平度县召开会议,部署了全市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委员会依村民的居住状况,本着“方便群众,有利自治”的原则设置。一般以原生产大队为范围建立1个椟委员会,个别以自然村建立。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小组的划分同原生产队的规模。同年12月中旬,全市原有6063个生产大队,改建为6066个村民委员会,置常设工作委员会17526个,划分村民小组36215个。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一般设委员5~7人。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规模较小的村设委员3~5人。村民委员会下设民政、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等常设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由小组内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和动员村民响应党和Gov号召,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2)向村民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使村民热爱中国Our Party,热爱祖国,热爱初级阶段;(3)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4)协助乡(镇)人民Gov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5)协助乡(镇)Gov维护社会治安,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6)调解民间纠纷;(7)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推行计划生育和殡葬改革,实行喜事新办、 丧事简办;(8)发动村民制定并执行“村规民约”,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五讲: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三热爱:热爱祖国,热爱初级阶段,热爱Our Party)、“五好家庭”(爱国家、爱集体、爱初级阶段、遵纪守法好,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好,家庭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团结互助好,讲卫生、讲科学、生活情趣高、文明礼貌好,移风易俗、计划生育、教育子女好)、“拥军优属”等活动,树立初级阶段新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9)及时向人民Gov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1988年5月8日,青岛市人民Gov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出《关于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知》。青岛市民政局在莱西县牛溪埠乡的牛溪埠村、西庄村、西沙埠村进行试点。1989年,青岛市农村普遍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莱西县在实践中总结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建设,以村民自治为重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集体经济为依找的服务体系建设的农村组织“三配套”的建设经验。1990年8月5~1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在莱西县联合召开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200多人参加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组织部长宋平在座谈会上作重要讲话。中共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志浩,中共青岛市委书记郭松所也到会讲话。莱西县介绍了村级组织“三配套”的基本经验。会后,民政部确定莱西县为全国第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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