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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一章 公房管理

第一节 直管公房管理


  青岛建置初期,仅有清廷总兵衙门等数量很少的公有房产。德国侵占时期,市区的公有房产多数是军事用房、胶澳总督办公用房及少量的官办商贸机构用房,计90余处。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对青岛市区进行了扩建,增加了一些公有房产,计102处。这一时期,青岛市无专设的公有房产管理机构,公有房产大都采取自建、自管、自修的方式,只有极少数出租给市民的公有房产由当时附带兼营公房的机构经营,公有房屋租金比私有房屋租金偏高,而且管理分散。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胶澳商埠当局通过接管、没收、价购德国及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的公有房产,又大兴土木,进行城市房屋建设,使青岛市的公产房屋增加到51万平方米。至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的公有房产数量产生较大变化。1947年,青岛市市有房产共有255处,1464栋,11501间。市有房产租赁情形:总计出租房屋76处、426栋、5300间,租赁户数1952户,每月实收租金数283869800元。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对城市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机关用房,文化、卫生、商业、服务业的用房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通用房屋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统称为“直管公房”。在经营管理形式上,市房产管理局采用“五统一”的方式。即: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调剂分配、统一组织维修、统一改造重建。
  1949年,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房产仅有1401534平方米(建筑面积),到1990年,已增加到878.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是1949年的6.2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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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管公房的使用及分配 青岛解放初期,党、政、军机关,各类机构、团体纷纷迁入青岛市区,造成严重的房屋缺乏状况。为合理分配使用房屋,保护国家财富,确保公共房地产管理秩序,青岛市军管会于1949年7月23日颁布了《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共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严格规定机关部队使用公共房屋手续,并建立首长负责制。
  1950年,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本着优先公用、照顾民用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按照先公后私,先国防后机关,先行政后企业,优先照顾新设机关的工作程序,开展直管公房的调配工作。以相互调换为主,个别从市直管民用住宅中适当调剂解决,以满足用房单位的需要。市直管公房的调配使用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科具体负责,市民居住用房的分配及日常调换业务由市房产公司具体负责。
  1954年,市房产公司撤销后,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形式仍然采取分别管理的办法。即市级办公用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科负责;市级机关派驻市内各区的派出机构用房以及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调整由各区人民委员会负责;市民居住用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各区房产办事处分区包干,参照各区人民委员会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设立14个房产管修站,由房管员划片负责。1951~1958年,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共调拨给青岛市各系统各单位市直管公房181007平方米。其中,划拨174968平方米,价拨6039平方米。在划拨的房屋中机关团体用房104461平方米,企业用房68004平方米,事业单位用房760平方米,其他单位用房1743平方米。在价拨的房屋中机关团体共1175平方米、企业单位用房4437平方米、事业单位用房370平方米、其他单位用房57平方米。
  为进一步合理使用房屋,加强市直管公房的调整、分配、调拨、使用工作,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于1957年3月成立了青岛市房屋调整委员会,统一负责市直管公房的调配使用及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市房屋调整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内,各区人民委员会亦成立了相应的房屋调整小组,负责区级机关房屋的调整工作,并接受区人委及市房屋调整委员会双重领导。
  根据青岛市各单位、各系统房屋使用情况,青岛市房屋调整委员会于1957年12月6日发出通知,公布了青岛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标准。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每人平均3.5~4平方米,会议室、储藏室等附属用房平均每人不得超过2平方米,食堂、厨房等不计算面积。1958年,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又制定了各级工作人员居住用房标准:即市长级以及相当于此级的工作人员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局、处长级及相当于此级的工作人员每人10平方米;科长级及相当于此级的工作人员每人7平方米;一般干部、职工每人5平方米;勤杂人员及各级工作人员家属、保姆、小孩等每人4平方米。
  为防止出现强占、私自转让及破坏公共房屋设备的事情,青岛市房产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于1959年12月19日作出规定,市内各区居民在办理户口迁入和迁出手续时,必须出具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承、退租证明。同年,为合理分配使用因机构整编、人员精简、干部下放而腾出的大批房屋,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作出规定,凡市属直管公房和私人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房产,无论办公用房或居住用房,无论承租者系各级机关或居民个人,在房屋腾出时一律向原房屋承租机关办理退租手续,并将腾出的房屋交市房产管理局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市级机关名义承租的各类房屋,在腾出时也必须交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给其他机关、单位安排使用。
  为全面掌握市内各区腾空房屋的调配及使用情况,进一步改进市直管公房调配工作,1962年5月4日,市房产管理局建立全市各级房产管理机关房屋调配月报表制度,规定市属各区及崂山县房产办事处自1962年4月起,每月报送4种统计表:一、空房情况统计表;二、住用房屋分配情况表;三、公用房屋分配情况统计表;四、退租空房旬报表。以减少和克服房产管理上容易出现的混乱现象,集中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公房。
  纳入市房产管理局统一经营管理范围的房屋有:一、城市市民住宅和办公用房(同由使用单位管理的专用房交错,不易划分的,可由使用单位管理);二、商业、服务性用房;三、中、小学校舍;四、区属工业生产用房。统管房的统一调整和合理使用的原则是:(一)调用省和中央驻青单位的余房,当单位需要时青岛市有关部门应当设法解决,原则上退给原房或相当数量的房屋(属统管范围并移交市统一管理的则不在此例)。(二)新建住宅分配原则:经市审查同意后,市房产部门将房屋指标分配给单位,由这些单位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市房产部门审查同意。分配原则是:一无,指无房户。包括外地调入、大龄青年结婚等房或婚后无房不能同居者,分住集体宿舍或暂住办公室、教室、车间、仓库、厕所、走廊过道以及长期住在旅馆、招待所的;二劣,即居住条件恶劣,严重影响生活与健康的;三挤,即居住拥挤的;四调整,即进行远近距离的调整。住宅分配时,在住房困难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烈、军属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三)新建住宅分配要建立有群众参加的住宅分配组织,使群众监督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四)住宅移交市房产部门统一管理后,在未实行统一建设住宅之前,移交单位的职工住房问题,仍由原单位解决,进行统一建设后,根据各单位投资多少来进行统一分配。
  市房产部门分配解决居民住房申批的程序是:根据每一阶段的空房多少,由市各区房产办事处房产组根据接待登记要房者、上级交办和房管员反映的情况,经过反复酝酿,提出名单,召开由房办领导、经租调拨人员、管修站有关房管人员参加的房屋分配平衡会议,集体讨论分配方案,再由各区房产办事处领导班子审查批准方可办理入住手续。这种分配群众住房办法于“文革”结束后不久即自行消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宅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群众住房问题基本上采取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的办法,市房产部门不再参与居民住房分配。
  直管公房的租金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市区内房屋多属兵营仓库、办公用房及商贸建筑,只有少量的欧式公有住宅,房租以间计算,平均每间月租额约10元。
  北洋Gov统治时期,大兴土木建中式房屋,供普通居民租住。房租以窗计价,每窗1~3元,每窗进深3米、宽2米左右,每间大都有两个窗约12平方米,租金4~5元,机关工作人员租住公房者,按半价计收房租。市、局机关用房免收租金。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规定将市区租赁公有住房租金分为四等计取。一等为市南区沿海、湛山路、莱阳路等14条马路地段的房屋,月租金每平方丈约5元。二等区为湖南路、胶州路等市南、市北部分地段的房屋,月租金每平方丈约3元。这两个等级的房屋多属于欧式、中式独立院落的房屋或机关宿舍住房。三等为市Gov在西镇建设的平民住宅,有城武路第一平民院及四川路第二平民院,计有房屋400余间,只限平民租赁。租赁限制为,成人2~3人一间,未成年人4人合住一间,每户租赁不得超过三间。每间月租金,仅收修缮费1元。此外,有慈善团体新建的平民住宅268间,月租金与市公有住宅相同。四等为市内里院建筑,1932年底共有506处,16701间,10669户。租赁价格分上中下三等,月租金分别为每间12元、10元、6元。有简陋或几家合住一间者月租金1元。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Gov于1947年4月颁布青岛市市有房产租金调整办法,1948年7月进行修正,规定在市区内实行分区域、分等级计收市有房产租金。区域分甲、乙、丙、丁,级别分为五级。市属各机关职员宿舍按其坐落地区四等住房标准计租,警察、工人和市有平民住所,按其坐落地区五等住房计租。另外还规定,对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全年租金收入征收10%的房捐(房产税),自用者按其房屋现值征收6%的房捐,铺面房出租者按其全年租金征收20%的房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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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于同年8月4日颁布了第一个征收公有房产租金办法,即折实计租。将全市公共房屋分为商店、住宅及工厂仓库三类,每类分别按照坐落区域、地点、建筑、设备确定等级。分甲、乙、丙、丁、戊五个区域,工厂仓库分三个等级,住宅、商店分五个等级。以二等面粉为计算标准,按前一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最高折实租价:甲区一等商店每月每平方米2.5斤、住宅一等2.25斤、工厂和仓库一等1.5斤;最低是戊区五等,每月每平方米商店0.5斤、住宅0.125斤。1949年10月,对公共房屋一等住宅房租额作了调整,甲区一等住宅下调至每月1.625斤,乙区一等住宅1.5斤(原租额2.125斤),丙区一等住宅1.25斤(原租额1.875斤)。1951年7月,青岛市人民Gov颁布《调整公共房产租金办法》,将全市公共房产按建筑性质分为住房、商店、工厂、仓库四个类别,并依据房屋不同结构、设备划分等级。住房分为七个区域七个等级,最高月租额每平方米的标准是:一区一等3749元(旧人民币,下同),最低七区七等625元。市区住房若按建筑面积计算,平均每平方米月租额为2142元,折合使用面积计算,平均每平方米月租额2892元。商店分为七个区域五个等级,最高月租额一区一等每平方米6783元,最低七区五等为1071元,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月租额为3927元。工厂分三个区域四个等级,按建筑面积计算,各等级每平方米月租额在4463~1428元。仓库分三个区域五个等级,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月租额在4730~4460元。
  1954年4月21日,青岛市人民Gov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市属预算及特种资金单位)租用市属公有房屋租金缴纳比例作了新的规定:市政建设系统按全年缴租总额的80%缴纳;卫生系统按60%缴纳;文教系统的各中等专业学校、各中学暂按60%缴纳,各小学、文化单位、广播电台按全年总额的80%缴纳;特种资金(专项资金)单位按80%缴纳。1956年5月,在降低30%原住宅租金标准的同时,青岛市人民Gov制定了新的公共房产住宅计租标准。全市住宅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算,按月计租。计租标准:根据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等五项条件不同质量确定房租“分”数,并按房屋与设备的不同,规定若低于或高于其标准分别增减“分”数。房租的计算方法是:一、基本租金。以平方米为确定租金的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确定房租“分”数即为基本租金。每一房租“分”值,定为人民币0.005元。二、单位租金。即基本租金增加或减去其他条件租金后的租金,其他条件每“分”等于基本租金的1%。三、实收租金。单位租金乘使用面积。计算公式为:每月实收租金=房租“分”数×0.005元±其他条件租金×使用面积。房租总“分”数为100分,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等租金100分,0.005元/平方米×100分=0.50元/平方米,二等为69分,三等44分,四等27分,五等16分。
  1956年10月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租金实行补贴办法,即按租金每一分值人民币0.005元,由本人负担0.0026元(占52%),国家补贴0.0024元(占48%)。1958年3月,规定本人负担提高为0.004元,国家补贴降为0.001元。这项标准执行后,与其他城市相比较,青岛市机关工作人员房租负担偏高。1965年10月起,青岛市恢复执行1956年职工房租补贴的规定,一直沿用几十年。
  非住宅公房亦制定了相应的租金标准。1951年6月依照房屋不同的坐落环境划分七个等级,以建筑面积计算租金,行政机关、文教卫生和商业服务用房最高标准为每平方米0.678元;最低为0.41元。1954年起,这类用房租金减低,按原租金的60%~80%计租。工厂分三个区域四个等级,最高一区一等每平方米0.446元,最低三区四等每平方米0.143元。仓库分三个区域五个等级,最高一区一等每平方米0.473元,最低三区五等0.046元。1980年,曾对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3852处、建筑面积137万平方米进行了实际测算,每月收租金46.6万元,平均每平方米为0.34元。其中:机关办公用房每平方米0.33元,中、小学用房0.29元,医院卫生用房0.35元,商业服务用房0.42元,生产厂房和仓库用房0.33元。
  1987年3月3日,青岛市人民Gov批转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单位原租用直管公房(不含由单位统一承租的职工宿舍)租金进行调整。一、根据房屋的类别和等级按全额租金(即八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固定资金占用费、土地使用费、税金、保险费、利润)测算出各项数额,作为租金标准调整的依据;二、机关、事业单位用房,按成本租金的四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计租;三、工商企业单位用房按成本租金中的五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固定资金占用费、税金)计租;四、理发、浴池、煤店、菜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60%~80%计收租金(理发、浴池按60%计收租金,菜店、煤店按70%计收租金,粮店按80%计收租金),属街道办事处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房租金,暂缓调整。五、根据商业、服务业用房地理位置的差异(市区共划分8个区域),在工商企业用房租金的基数上,分别加收5%~4%不同幅度的环境率租金。商业、服务业用房暂按铺面房屋环境率租金减半计收。理发、浴池、煤店和菜店用房暂不计收环境率租金。六、市区各单位自管的出租非住宅用房租金,参照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执行。
  租赁管理 1923年5月27日,青岛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制定《公有房屋出租规则》(1925年9月修正),规定凡申请租用公用房产者由承租人具书,叙明姓名、籍贯、职业及租赁地点、用途、期限,并取具铺保或确实保证人,送交督办公署核定发给租约以资遵守后始得迁入。租期满三年需继续租住者必须办理续租手续。承租人如不能按月预纳租金,勒令迁移,其应纳租金照数追缴。如延缓不遵逾期一月者将承租人物品扣留抵缴,仍不足时由担保人负责缴清。凡租用公有房产者,如果要改变房屋结构,须绘具图说明书呈报商埠督办公署核准方可施工,改修经费由承租人自负。不论投资多少,迁移退房时一律不准拆毁和要求赔偿。1924年1月24日,胶澳商埠督办公署颁布《征收官有房产租价办法》,规定凡居住官房者均应于每月1日将应付租金送缴督办公署财政科;督办公署及所属机关各职员租住官有房产者,租价按八成计收,每月应纳租金由督办公署会计股于发薪俸时照数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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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0年12月25日,青岛市财政局重新制定了《青岛市市有房产出租规则》,改由市财政局核发租约,并规定承租人租赁公有房产时应先缴一月租金后,方可住入,但不得将所租房产转让他人。
  1946年3月28日,青岛市政第20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青岛市市有房产出租规则》,明确市有房产包括各平民院及各市场在内,凡申请租市场房屋,经财政局查核后,参照社会局管理市场计划,没有抵触再行核发租约。新的租约要写明使用目的,租住平民院要注明男女人数。承租人迁住前应先缴两个月租价作为保证金,退租时照数发还,但申请租住平民院房屋者可以免缴保证金。
  1948年1月5日,青岛市政第104次会议对《青岛市市有房产出租规则》又做了修订,规定凡申请租用市有房产,除各机关、团体、学校以本名义申请外,其余商民一律要取具铺保,承租人解除租约时如有欠缴租金,除由担保金扣抵外,其余之数概由铺保负责补偿。申请租住平民院者,须先呈请社会局核准转财政局办理。承租人应于每月上旬到财政局指定地点缴纳租金,每逾期10天,加征每月租金额1/3的滞纳金。市属各平民住所,其租金实行按期征收,全年分为四期,每三个月为一期,各期第一个月内缴付,每逾期一个月加收每期租金1/5的滞纳金。市有房产租期定为住宅一年,店铺、工厂、仓库及公用房各二年。原签约定为三年的,仍继续有效,至届满为止。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军管会房产部于1949年8月1日颁布了《青岛市公共房产租赁暂行办法》,规定凡申请承租公共房产,除机关、部队、学校及经民主Gov备案取得合法团体外,须具备有公民权者和正当用途者,始得申请。依法取得承租权者,需办理的手续有:订立租赁契约、填写保证书、缴纳保证金(公共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免缴)。公共房产租期,由房产部与承租人双方协议规定,租约期满后,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经同意可继续续租。房产租额每三个月为一期,双方协议规定一次,于每期第一月内一次缴足。工人、贫民及贫苦的公教人员,经房产部核准后,可按月缴纳租金。承租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于租约终止时,无息发还。承租人要解除租约时,如有欠租,除由保证金扣除外,尚有欠款,保证人应负清偿责任。
  1951年3月17日,青岛市人民Gov转发《山东省公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房得经当地Gov统一调配,机关、公共团体、公立学校、公营企业有优先承租权。具有生产性质的公营企业及公用事业使用的公房,经当地Gov呈准省府拨作该企业资产者,归其自行管理使用,不再收租。6月30日,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青岛市公共房产各等级房屋结构设备说明》,按房屋用途分为住房、商房、仓库、工厂,按内部设备性质分为设备完善、设备齐全、普通设备、简单设备、设备不全、装修富丽、装修整齐、专用设备完善、有专用设备、无专用设备、工厂普通设备、建筑简单、防火、有防火条件、避潮设备。
  8月23日,为统一办理青岛市公共房产租赁事宜,保护国家财产,合理使用房屋,青岛市执行《山东省公产管理暂行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了《青岛市公共房产租赁实施细则》,规定公共房产一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青岛市房产公司经租,凡公用公房需统一调配,应先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接洽市房产公司办理租用手续。私人承租公房,需向市房产公司各区办事处接洽申请,由区办事处审核决定。租赁契约一式二份,由市房产公司与承租人双方盖章,各执一份;并由市房产公司会同承租人查点房屋结构及附属设备情况,填注登记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租赁期限一律为一年。公共房屋可分户分间出租,但有互相关连只能一户住用不便分割者,不得分租。改变了整栋房屋出租的办法,清除了二房东对住户的中间剥削,建立了正常的租赁关系。房屋内走廊、共用厕所、共用浴室、楼梯间及墙身等共用面积按住用面积的大小比例分摊,空地面积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公共房产租金由市房产公司于每一季度一次填发三个月租金缴款通知单,承租人按月在限期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银行缴纳。房屋破漏情况严重,需收回修理时,于施工前通知承租人限期迁移,并停缴租金,竣工后按新的等级面积重新测量计租。
  1949~1953年,对民用公房,各办事处配备若干房管员,分段负责管理,每一名房管员一般管理200~600户,多的达1000户以上。租金的收缴基本采取零收走收方式,由房管员根据自己管辖的路段,逐院逐户登门收取,较大平民院击锣为号,召集一处收缴。房管员往往为一户收租需往返数次仍保证不了全租,尾欠量大,实收率低,影响了以租养房原则的贯彻。1954年开始,实行了托收无承付的办法,即按月由区房产办事处写出传票,通过银行划拨自动转帐,除变动事项需事先联系外,一般无需督促。
  1956年,全市公共房产中的住宅建筑面积约1744770平方米,住有21000余户,住户绝大部分为企业职工、公教人员及其他劳动群众。租住公房做宿舍者,户数分散,管理与收租比较困难,一部分是房管员上门收取,绝大部分是使用人自己按月向各区收款站缴租。为简化手续,便利群众,1956年5月8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调整的意见》,规定首先在国家机关和党群系统以及某些企事业部门内推行由单位按月在发放职工薪资时坐扣房租代缴房租的办法。具体做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核定的租额,按财务单位开列“宿舍房租缴款单”送用房职工所在单位,各单位按《青岛市市属公产公用宿舍定分计租表》,从使用人工资中坐扣租金,各单位持缴款单按指定缴款日期向所在区收款站缴租。收款站清点核实后,即将“房租缴款凭证”加盖收讫图章,退回原单位由各单位统一保存,另在职工发薪单上开列房租金额,一同发给职工,以资证明。还规定一般街道居民,可通过街道居委会集体缴租。1957年,市房地产管理局对1956年收租、缴租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是:由单位代缴为最好,能完成应缴租金的99%;组织街道市民集体缴租,能完成应缴租金的93%;各界职工、群众自行缴租情况最差,一般只完成80%。1958年7月,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民用房租提成奖励办法,以巩固群众集体缴租的积极性。确定以房租收入的0.5%、1%和3%作为提奖比例,以一个季度为结算提奖期限;各区提奖所得资金,原则上只限用于组织缴租工作积极的街道居民。
  50年代末,在街道组织的支持下,发动和组织热心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退休人员、居委会干部等组织了房产管理委员会或联合缴租小组(小的10户左右,大至居委会统一收缴),1959年,全市46个街道办事处共组织了3463个集体缴租小组,除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扣租外,绝大部分住户,采取群众集体缴租形式。全市第四季度居民租金实收率达到99.6%,创解放以来最好水平。还有的区改进收租方法,以小组为单位在银行建立只存不提的存款折,租金随收随存,收齐转帐,大大简化了手续,使房管员有更多时间加强房屋管理工作。
  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租金的收取大体维持了四种形式,一是住户直接向房产部门缴租;二是房产管理员直接向集体缴租小组或住户收取;三是实行房租补贴的单位(市直管住宅房屋从1956年实行房租补贴),尽可能执行单位坐扣后汇缴驻区房产办事处;四是公用公房单位实行银行托收结算,特殊情况也实行以支票或现金方式结算。
  1978年4月6日,青岛市财政局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关于整顿房租补贴加强扣交房租的通知》,对租住公房、享受房租补贴的职工,一律实行单位发工资时扣缴房租,房租补贴一律不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按月与所在区房产办事处统一结算拨缴。对于大修、翻建房屋停缴房租或变动租额时,由所在区房产办事处通知扣租单位,在停缴房租期间,应同时停发房租补贴。
  1979年,青岛市开始对直管房屋的管理体制、经济核算、经营管理、工资分配等逐步进行改革。到1986年,各区房产办事处基本完成事业性质行政管理向事业性质的企业化管理转化。房产经租管理按直管房屋递增率、房租收入率(包括陈欠)等作为承包的经济技术指标,租金收入当年超额部分的50%交局,50%单位留成,用于职工福利。完不成,不足部分由单位的福利基金弥补。租金收入,当年应收租金总额的99%缴市房产局,超收部分的40%用于职工福利,60%作为职工浮动工资。陈欠租金,按欠租总额的25%包干清收缴市房产局,超收部分作为职工浮动工资,完不成包干限额由浮动工资分配额中弥补。房产管理,按所管户数,每月每10户记1分,租金收入超过包干指标1%,加记10分,反之扣10分。承包提高了房产经营效益,全市直管房屋面积由1982年的551万平方米增加到1986年的585万平方米;租金收入增加136万元,租金实收率达到99.64%。全市13.4万户民用公房住户中,实行单位扣缴的占85%,集体缴租的占10%,剩余的属自缴户。
  1987年1月,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理顺管理体制、搞活房产经营的原则,解体五区房产办事处,重新组合为房产行政管理和房产经营管理两大系统,成立了青岛市房产经营公司,对全市直管公房行使经营管理职能,负责办理各类房产的租赁,并对租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行保证和监督。经租方面的业务工作职责范围,主要是按租金收入指标负责编制租金收入实施计划,努力提高租金实收率,积极清理陈欠,保证租金应收尽收,逐步实现“以租养房”;负责经营租赁工作,逐步实行“租赁合同制”,严格履行租赁义务,并负责调解、处理租赁双方之间的纠纷。具体事项:负责办理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手续;审批办理变更承租名义、分户、兑换房屋等变更租赁合同手续;审批办理单位分配、调整职工宿舍涉及直管公房的租赁手续;凡调整出的铺面房屋和自然腾空的房屋,有权依法按照商品租金出租,但需报局备案;负责直管公房住户的换房业务;负责调查和分区统计直管公房中的无房户、缺房户和居住情况,以及产业变化等情况和数据;负责直管公房的估价工作;凡局新接管房屋委托经营公司管理,技术资料交经营公司存档。7月,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颁布《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对直管公房的租赁事项在以前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补充明确了新的内容。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依法可以将房产出租、出售或用房产与国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用房产与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鼓励利用铺面房屋发展第三产业,铺面房的出租、出售,实行商品租金、商品价格,公民有优先购买所承租住宅的权利;承租人凭房产出租单位发给的《承、退租房屋证明》办理承、退租公有房屋承、退租房屋手续;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积计租,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租;对拖欠租金者,房产出租单位按月加收月租额10%的滞纳金;直管房产的租金,以单位名义承租者,通过银行托收,以个人名义承租者,由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代扣统缴。承租人无工作单位者,由出租单位直接收取,承租人也可集体汇缴或自行缴纳等。8月24日,青岛市人民Gov颁布《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第三产业,经房产所有权人或房产经营单位同意,单位或个人用自己房屋调换的铺面房屋或自行挤腾出的铺面房屋作商业、服务业用房,其租金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次月起,五年内按商品房租金标准的八折计租,五年期满后,按全额计租。同时对承租房屋的住户自行腾出部分用房,以前店后家式经营商业和服务业的、营业居住不能分开、家店相连式经营商业式服务等情况的计租均做了具体规定。凡在房屋和墙壁上设置广告牌、商业宣传牌和铺面招牌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房产所有权人或房产经营单位同意。同年,市房产经营公司还发出了《关于开展对外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对新增加的经营服务项目如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更名过户、索取住房面积资料和房屋平面图、补发租赁合同、缴租凭证等经租方面的服务均列出收费标准。发出了《国家建设拆迁住户的几项规定》,确定按平方米和房屋用途分类计算收取保证金,租约终止时无息退还。发出了《关于办理租赁自然腾空房屋的通知》,规定各管修所对辖区内自然腾空房屋,应及时报青岛市房产经营公司,在经过研究后,由公司开具房屋调拨单,办理租赁手续;凡腾空的民用住房,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由公司按商品房出租;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由管修所出租;公用公房腾空的房屋和管修所管理的公用公房腾空的房屋,分别由市房产经营公司公房科和民房科按商品房出租;单位调整住房,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含5平方米)不再按户调整,由管修所负责分配。
  1988年,市房产经营公司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自元月起对新承租户开始办签,对旧住户陆续补签,凡出租公有房屋全部要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签订方法是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住户收存,作为住房凭证,一份由管修所存档。租凭关系变更时,均需重新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记入房管员手册备查。合同期五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续三年。房屋设备栏,当面清点填写。房屋设备使用保管清单:分名称、单位、数量、附注。项目名称有电灯、门、窗、电表、水表、板壁、吊铺、壁橱、水龙头、电器、水池、门锁、水箱、锅炉、暖气。对转租、转让、转借和变相出卖使用权牟取非法收入的,通知原承租人到管修所说明情况,分别按铺面房屋管理办法和公房管理办法规定酌情处理。对租金陈欠户,按规定动员缴清,必要时申请裁决。当年欠租不缴的,不能办签租赁合同。对出租柜台或橱窗者,除原房租照收外,对其出租所得按30%增收;对以铺面公房或房内柜台作股投资,以联营之名不承担商业风险,坐收定额利润者,除原房租照收外,对其所得定额利润按30%增收;对公然转租铺面公房者,通知其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在现使用人缴纳公用商品房使用费后,与其建立租赁关系。
  1990年3月,市房产经营公司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规章制度,逐步推行标准化管理,发出了《关于印发〈铺面房屋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等七个规定的通知》。具体有:《铺面房屋管理考核办法》,《承租人申请住房改营业用房有关规定》,《关于开门、开窗、间壁子的有关规定》,《基础资料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开展房屋管修优质服务工作意见》,《管修所资料室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分户帐记帐管理规定》。
  1990年,全市直管公房面积为878.3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722.91万平方米,非住宅155.44万平方米。住户179682户,铺面房户1721户。房管人员167名,人均管理1000户以上。年租金收入3104.55万元。
  维修
  维修队伍 1924年1月21日,胶澳商埠当局颁布《胶澳商埠修理官产房屋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如有渗漏及墙壁塌坏者,得报告当局饬工验修。1930年12月25日,青岛市Gov颁布的《青岛市市有房产出租规则》,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维修。1948年1月5日,青岛市Gov规定,对于承租的市有房屋无论内修外修,概由承租人个人负责,但财政局亦得视情形需要自行修缮。主管局内设修缮队伍,不论大小工程都采取外包的方法。
  青岛解放后,市军管会房产部于1949年8月正式组建了修建科,担负修缮公共房产任务。初步配备了人员,组织了45人的工程队,及时开始抢修工作。到9月份,工程队扩大到180人。房屋修缮基本实行“不倒不塌”的维持方针,工作重点是抢危补漏。工程队除公家供应食宿(每人每日3斤粮,菜金在内)外,分一、二、三等发给工资。一等每人每日工资6.5斤粮,二等6斤,三等5.5斤,特等7斤。小工分两等,一等4斤,二等3.5斤。等级根据工人技术与表现予以评定。
  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市房地产管理局修建科于1950年改组为青岛建筑公司,负责修建公共房产。其工程队工人发展到1000余人,在修缮工程上组成三个工程分队,每队有120名工人,实行包工制,分别区域进行修缮。随着经济恢复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公司于1952年整编扩大,改由建筑工程局领导。此时期,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领导的修缮工程队仅300余人。由于维修力量不足,部分工程交私商承包。全市土木工程的私营厂商共有22家,能承担修缮工程的16家,年承担100亿元(旧人民币)的修缮任务,占全部修缮预算的45%。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维修队伍有较大发展,1954年1月即达1075人。修缮工程队设两个分队,负责公房修缮和部分新建工程。1954年2月,又将两个分队改为6个分队,采取了分区施工原则,即各区设工程分队,台东、市北、市南、台西各一个分队,四方、沧口设一个分队,队部直接掌握一个分队,承接较大工程的施工。修缮工程队施工力量增加,不仅负担了全部公房修缮任务,并且承担了一部分新建工程。
  随着修缮工作的开展和施工力量的增加,修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逐年作了许多改进。1957年,修缮工程队共有干部184人,工人1878人(包括临时工924人)。设秘书组、人事组、计划设计组、会计组、材料组、劳动组、施工组和五个分队(各区公房修缮)、一个直属队(新建工程)、一个公私合营队(私房修缮)、一个运输队。
  第二个五年计划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维修体制有较大变化,维修人员亦几经增减。1958年5月,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加强对修缮工作的领导,将公私合营修缮队合并到局修缮工程队,并成立各区房地产管理所所属小修队,专门负责对公私房产的小修、零修工程和外包工程。1961年底,修缮工程队有1904人。1962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精减人员,修缮工人仅有1082人,所承担的任务与施工队伍很不适应。为此,将1962年下半年精减的工人组建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青岛市房屋修缮服务队”,服务于公房维修。但施工力量仍感不足,仍需调用各区社会服务队的劳力。1963年2月,各区服务队划归市房产管理局领导,施工力量与任务不相适应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至1965年初,青岛市集体房屋修缮组织共有23个,职工总数3066人,包括各区劳动服务队、服务站、运输队(站)。其中,市南1330人、市北484人、台东454人、四方564人、沧口234人。
  “文化大革命”时期,正常的房管秩序被打乱,维修队伍动荡,人心不稳,房屋维修不正常,失修失养严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房产局进行体制改革,将市内五区房产办事处和直属工程队,共计3800名职工,实行条条管理,全部归市房产局统一领导,承担直管房屋的修缮和养护。五个区房产办事处下设14个(后增加到17个)管修站和6个专业修缮工程队,管修站成为管修合一的经济实体。每个管修站按区Gov街道办事处下设的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设置管养组和工程班。每个管养组以房管员为主,配备瓦工、壮工、木工等负责零修养护任务。
  1987年1月,市房产管理局本着政事分开和两权分离的原则,解体五区房产办事处,正式成立青岛市房产经营公司,负责市内五区近800万平方米直管房屋的维修、经营。市房产经营公司下设四个专业部门,各司其职。一是房屋管修。在市内五区设13个公司直属管修所(由原五区房办所属17个管修站合并而成),包括:磁山路、浙江路、龙华路、南京路、夏津路、益都路、桑梓路、大名路、人民路、遵化路、升平路、振华路等所。管修所负责维修的为修缮股。管修所以下按各区Gov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若干管养段(由过去的管养组调整而成)。二是房屋修缮施工。设6个直属公司领导的修缮工程队(以过去的6个修缮队为主整编而成),负责修缮工作的部门有计划施工股、材料股等,下设若干个生产班组。三是器材供应。四是多种经营。
  至1990年,市房产经营公司有维修人员1574人。其中,直属队352人,第一修缮工程队343人,第二修缮工程队355人,第三修缮工程队211人,第四修缮工程队125人,第五修缮工程队111人,公房所58人,台东公房站19人。
  修缮生产 青岛解放时,共有公共房产5108栋,大多数房屋年久失修,约有70%以上的房屋亟需修缮。青岛市采用Gov拨款和自筹资金两条腿走路的办法,组织力量,“以工代赈”,抢修险房危房,到1950年初,即修缮公共房产328处。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年5月1日起所有房租收入暂不缴库,以银行现金存款科目存入人民银行,以便随时支取进行房屋维修。其间,青岛市投资491万元,基本消除了公房中的重大隐患和险情,破漏状况也明显减轻,为有计划地经常性维护奠定了基础。此外,市房地产管理局还自筹资金以及利用Gov拨款计100万元,新建和翻建房屋39处,建筑面积77654.91平方米。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在以租养房、税资增建原则下,基本上实现了“养护为主,保证安全,重点改善”的方针。在按年普查的基础上,加强计划修缮,延长房屋使用年限,适当改善居住条件。1955年,对全市超龄的大型公房,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鉴定,发现了若干潜在问题,及时地加以解决,保证了使用安全。
  1957年,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缮工程预决算制度的几点意见》确定:为了便于预决算的编制,特将修缮工程分为大修、小修、零杂修三类,修缮费在3000元以上的工程为大修;5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工程为小修;不满500元的工程为零杂修。预算要求:年度要求列明大、小、零杂修各类工程处数及每类工程费用总数。季度要求大修工程列明工程地址及每个工程的概算数,小、零杂修工程应列明工程处数。季度预算要求在季度前35天送达财政局;月份设计预算:大修工程应分别编制列明工程数量和余额,小修工程亦应分处编列。大修工程预算由财政局审核后方能开工,拆除原有房屋一栋的1/2而修缮预算在5000元以上的工程,除报财政局外,还应报城建委核准。小修、零杂修工程开工前报财政局备查。大修工程验收时,财政局派员参加。
  1949~1957年,全市大修248处,小修4577处,零杂修11997处,共投入修缮费15502510元,占房租收入的59.55%,全市公房平均轮修了两遍。为了适应广大群众的居住需要,扩大城市房屋面积,减轻房屋紧张状况,在进行公房修缮的同时,市房地产管理局还由房租收入中挤出一部分资金新建房屋。新建各类房屋面积175389平方米,其中,住宅133063平方米,占新建房屋总面积的75.87%。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房屋修缮投资少,修缮工程量也不大。1958年“大跃进”开始,修缮队的主要人力、物力、财力集中投入工业基本建设施工,一年完成的大小高炉143座,致使房屋维修工作一度“停车让路”,造成公有房屋失修失养,破漏严重,修缮投资占租金收入的比重逐年减少,1958年修缮费150.99万元,占租金收入的27.27%;1959年187.4万元,占租金收入24.43%;1960年174.7万元,占租金收入的22.03%。1958~1962年,累计完成大修185处,中小修3914处,零杂修29215处。其间,修缮工程队于1959~1960年6月承接新建了青岛市人民会堂,建筑面积12016平方米。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房屋维修贯彻“专款专用”、“以租养房”和“先维修,后基建”的方针,修缮投资有较大增长。1963年,对全市各类房屋的维修按照房屋结构和用途以及坐落地点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维修原则。市南、市北、台西三个区,多数房屋结构坚实,条件较好,对这类房屋采取好房好修的原则,使原建筑物不受破坏,延长使用年限。对疗养和公共场所用房,因要求更高,每年按时检查,维修养护。分布在台东、四方、沧口的房屋,原建筑物多是简易、老式平房,年久失修,有的已逾五六十年。对这类房屋采取次房简修的原则,做到不倒不塌,延长使用年限。对房屋漏雨严重,但房身、基础、门窗良好,上下水道、照明线路齐全,不用增加附属设备,同时地形宽敞,符合城市规划的,采取接建等方式予以改造。对超过使用年限过久,屋面破漏下塌,墙身酥散,有严重倒塌危险的,即行拆除,就地翻建。上述房屋的修缮,为统一口径,统一分类,市房产管理局将修缮工程重新划分为大、中、小、零修四种类别。大修:指对房屋进行彻底性修理,修缮投资在12元/平方米以上者。中修:指建筑物结构基本良好,只有基础砌体、楼地面等局部出现沉陷裂缝、凹凸倾斜等现象,进行简单的拆砌修,即可解决上述问题者;或在拆砌同时,进行基本养护性修理;修缮投资在4~12元/平方米以内者。小修:原建筑结构不动,破坏不甚严重,只是进行局部单项的保养维修。零修:对原建筑物的某些项目,进行简单修理,每处修缮投资在200元以内者。1963年,全年维修预算达410万元,年末实际完成422.5万元,共维修有倒塌危险和严重破漏房屋216处,疗养招待用房180处,维修养护其他房屋78072处,并修理143处暖气锅炉,总计完成维修面积87.6万平方米,占直管公房总面积的23.7%。
  1965年,根据维修力量和修缮资金情况,确定以倒危房为重点,贯彻消除“倒危”、保养“完好”、减轻“破漏、失修”的原则。房屋维修总投资607万元,维修倒危房120处,破漏失修房337处,疗养招待房247处,中、小学用房52处,基本完好房保养1031处,屋面零星检漏102680间。维修房屋面积1600626平方米,占直管公房总面积的40.60%。
  “文化大革命”时期,修缮费被挪用,房屋维修,无论规模、数量、质量都受到影响。
  1966年,房屋维修投资658.8万元。但从1968年起,投资额再未超过1966年,1969年仅396.7万元。尽管欠帐太多,1973年确定的重点任务还是零修零补,包括修补门窗,更换活页插销,屋面检漏,疏通上下水,透通烟道,修理水龙头,以及内外墙皮、天棚、地板、走廊、扶手的局部修补等。
  1974年底制定《关于房屋修缮工作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修缮工作必须按照严防倒塌,保证居住安全,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条件恶劣适当改善的原则进行。1978年3月,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发布了《零修养护范围暂行办法》。包括屋面部分、屋面以下土建部分、上下水管道、卫生部分、电照部分。要求各管修站按日按月把各站完成零修养护工程量按青岛地区房屋修缮估价表进行统率核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房产局所辖五区房办和直属工程队承担直管房屋的修缮和养护。修缮费在以租养房的前提下,完全从租金中支出。由于修缮资金紧张,以租养不了房,修缮原则确定为先倒危、后严破、再一般。在每年的房屋修缮投资中,原则上按三种范围安排计划。一是大修,占投资总额的60%;二是小修,占15%;三是零修养护,占25%。凡是属于大、中、小修工程的项目,由管修站(甲)对修缮工程队(乙)按设计预算实行甲乙方合同承包制,以实际工程量定额结算。修缮工程队内部对班组,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单位,实行“栋号”的实际工程量,定额结算全费限额包干。生产工人工资实行全浮动,管理人员实行半浮动,指标分解考核,死分活值,记分计酬。房产维修工程实行承包形式,按山东省预算定额实行造价包干。房屋的零修养护,以每个管养组为单位,实行分片管理和养护费按月完成定额结算限额包干。管养组的一线生产工人,按月完成定额结算费用的75%包干。从扣下25%中的10%为二线管理费包干,2%为劳保费转基金专项开支,13%为积累。积累部分30%上缴用于房屋维修费,70%单位留成,为扩大再生产和职工福利基金。建立计算盈亏确定分值分配兑现办法。主要解决平均主义,对个人分配以职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分,死分活值,记分计酬,按平均工资50%浮动。
  1983年,确立了房管员、零修统计员与零修工人三者之间责权利的统一,完善建立了经济承包责任制,房屋修缮养护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房屋修缮面积比1982年增加22.6%,比1980年前增长75%,每百元修缮费投资比1980年前增加25%的实际修缮面积。1984年,全局完成修缮工作量6884万元,比1983年增长28.9%;全员劳动生产率达7994元/人,比1983年增长39.5%。
  1987年,市房产经营公司发布了《关于修缮工程队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的办法》及《关于对管修所实行双增双节优良服务及维修成本综合考核的奖惩办法》,同时确定了“十项主动抢修项目”。即开花烟囱;二层以上阳台及外走廊栏杆残缺、松动、钢筋外露;楼梯扶手残缺、松动,踏步板松动、断裂,地板断裂;门窗活页脱落,窗扇榫松;厕所、浴池、水池等地下管道锈烂、渗水,古力堵塞;天棚脱落,残墙断壁;沿沟积土,屋面积存残瓦碎砖杂物;电线脱皮松动等。制订了建筑垃圾清运计价标准,建筑垃圾清理按5.89元/立方米计取。其中,工程队大中修及上下水单项工程按万元产值取31.22%;管修所按万元产值取15%,以上费用单独工程决算。管修所零修的瓦工修缮工程按人工费6%计取拖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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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市房产经营公司在三个管修所推行房管员个人管养承包试点,对房管员实行“四包”、“一挂”、“一放”。“四包”即包管理,包维修、包服务、包投资限额;“一挂”即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有关费用同工资奖金挂钩,一次包死,考核兑现;“一放”即下放给房管员聘工、解聘、材料采购、经营服务和收入分配五项权利。公司对各管修所结算按实际工作量每完成一个定额拨一人一月管理费,有多少拨多少,不封顶,不保底,完成者奖金平均计取,超1平方米奖人民币0.01元,完不成指标每平方米扣0.02元。


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一章 公房管理

第二节 单位自管房管理


  德国侵占时期,青岛先后兴建了港口、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造船厂、胶济铁路、四方工厂、啤酒厂、缫丝厂等企业以及商业、金融等机构,这些由工厂、企业等单位拥有的房产是青岛最早的一批由工厂、企业自行管理、经营的房产。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设立了较多的工商企业。金融方面,有正隆、正金、大日本、朝鲜等银行分行;工业方面,主要是在四方、沧口一带建设棉纺织厂,有内外棉、大康、富士等6个纱厂。还增建了面粉厂、麦酒厂、缫丝厂等,扩建了四方机车车辆工厂和屠宰场。随着工商业的逐步发展,青岛市由工厂企业自行管理的房产数量增长迅速,1921年,青岛市已拥有工业厂房93770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13%;仓库29224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4%。
  北洋Gov统治时期,城市建设比较少,工商业的发展也较缓慢。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大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功能渐趋完备,由工厂、企业自行管理、经营的房产数量也不断增加。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日本侨民及工商业者大量涌入,垄断了青岛的铁路、港口、工商业各个方面,使青岛原有的民族工商业基础受到严重破坏,由工厂、企业自行管理的房产多为日军侵占。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Gov接管被日军侵占的工厂、企业共计291家,房屋3976栋(其中住宅1442栋)。范围涉及纺织、机械、化工、粮食、造纸、烟草、印刷等行业,这些房地产被接管后归各接管部门自行管理。中国纺织建设公司青岛分公司接收的工厂计26家,包括大康纱厂、内外棉纱厂、大信针织厂等。这些工厂被接收后全部更改了名称,其中12家企业很快复工并增开了纱锭布机。1946年,该公司所属各纺织厂共有自管房屋451191.68平方米。其中,职员及工人宿舍200922.6平方米。基本采取自管自用方式,但其中有一大部分被军警等机关强占,该公司为此进行过交涉,但最终形成租赁关系的房屋数量甚微。此期间,青岛市由工厂、企业自行管理的房产多数集中在青岛市Gov所属机构及官僚资本所开设的工厂、企业、银行和房地产公司手中。也有一部分属于各公立医院、学校、慈善机构、教会、社团、会馆和外侨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
  青岛解放前,各大工厂、企业都是先后由外国帝国主义、北洋军阀、国民党Gov所属机构以及官僚资本所经营、把持,当局往往不把单位自管房产作为一项专门的房产权属性质进行登记和统计。因此由各工厂、企业自行管理的房产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许多工厂、企业自管房产权属情况千变万化,产权屡次更迭,比较复杂。在有的企业自管房产中,企业所有与合伙人共有、官有、民有混杂在一起,难于区分。管理有序,制度规范、资料齐全的单位企业甚少,大多数无人管理,或放手不管,所以比较混乱,难以形成规范、全面的统计。
  青岛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所属各部按照命令分别按系统对原国民党政权所属机构及官僚资本工商业进行了接管、接收。各系统及各官有企业如铁路、邮电、港务、金融等系统所接管的房产共计268处(不含军管会房产部接管的房产)。这些房产加上后来由Gov调拨的一部分房产,大部分成为各接收单位的自管房产。1949年底,青岛市各系统、各单位拥有的单位自管房产154.64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20.29%。到1956年,全市单位自管房产已达219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24.49%。50年代中后期,随着大规模的城市经济建设,陆续建成了大批工业厂房和基础设施,单位自管房的数量增长较快。到1962年,各系统、各单位自管房产已有425.3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42%。其中。住宅1302905平方米,占自管房面积的30.63%。按系统分:工矿企业1123504平方米,商业系统26263平方米,机关、团体51553平方米,各类学校75256平方米,医疗、卫生系统21587平方米,粮食系统4742平方米。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单位自管房呈增长势头。1979年末,单位自管房产已达963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62%。其中,住宅238万平方米,占单位自管房产总面积的24.71%。
  1985年,经过对全市93个自管房单位的普查(其中中央及山东省省属机构驻青岛单位52家;青岛市市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41家)。青岛市的各类单位自管房产建筑面积17060859平方米。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14290431平方米,占全部单位自管房产的83.76%。(其中,住宅建筑面积4463975平方米,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的31.24%;非住宅面积9826456平方米,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的68.76%)。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2770428平方米,占全部单位自管房产的16.24%(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51455平方米,占全部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的12.69%;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418973平方米,占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的87.31%)。
  1990年底,全市各系统、各单位拥有的自管房产已有2219.6万平方米,占全市各类房屋总面积的67.17%。其中,住宅705.44万平方米,占全市住宅房产的43%;非住宅房屋1514.16万平方米,占全市非住宅房产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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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机构 德国侵占时期,有了第一批由工厂、企业自行管理、经营的房产。拥有自管房产较多的工厂、企业大多设有专门或非专门机构负责房地产管理事宜。山东铁路公司设技术课,总揽房屋及建筑物的建造、更改、大小修工程事宜。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在山东铁道部工务课内设管理系和建筑系,分理官有房地产及修建工程。北洋Gov统治时期,1923年在济南铁路局工务处内设建筑课、总务处设厚生课,分管房产的新建、改建设计和购置、管理,并设青岛建筑段实施房屋修建事宜。1945年,南京国民Gov济南区铁路局仍于工务处置产业课管理房地产,保留青岛建筑段。
  青岛解放后,各自管房单位的房产管理机构大多依自行管理的房产数量来确定机构设置问题。一般情况下,管理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大多设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如房产管理处(公司、所、科、组)、宿舍管理处(室、科)、住宅处(科)等,负责本单位的房屋租赁、维修、分配等。这些单位中的多数管理比较规范、房产资料也较齐全。有些单位还拥有自己的维修队伍,配备了专门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种,有些单位则没有维修队伍。自管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位,一般不设专门的管房机构,多数由单位行政办公室、行政处(科)、总务处(科)兼管。有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人员,有的单位则不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也有的单位由生产设备部门管理房产。这些单位收取房租往往是由劳动工资、财务等部门定期从职工工资中扣取,房租标准有的执行市统一标准,有的自定标准。房屋维修多由社会上的施工单位承包。
  四方机车车辆工厂 1949年设总务组管理,1950年设事务科,1953年设总务科,1955年设住宅科,1956年设住宅福利科,1956年设住宅科,1961年设总务科。1968年工厂实行军事化管理,由直五连负责管理。1972年恢复科室编制,由住宅科管理。1988年成立房地产管理处,内设七组一队一室,共有职工113人。
  青岛铁路分局 解放后初建时,在工务科建筑股内设建筑段和房产管理所。1985年房管所改属建筑段,分局设房产科、地亩管理所,实行房地产归口管理。1990年底,分局形成了以房产建筑科行使房产管理及大修管理的职能,以基建委及其办公室行使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管理的职能,以建筑段为房屋产权代表并负责实施大修的房产管理体制。
  青岛市邮电局 1951年后设总务科,配备房屋管理员,负责房屋的管理、维修和基本建设等项工作。1961年正式设置房屋维修组,有专职工人2名。1970年邮电分设,邮政、电信两局各设有维修组,配备木工、电工、水暖工。1973年邮电合并,总务科配房地产管理员、维修调度管理员,下设房产维修班,班下设木、瓦、电、铁、油、仓库小组。1977年维修队伍发展至30人,并常年雇用民工50人。1983年10月专设房产管理科。
  青岛市教育局 1985年,成立了青岛市校舍管理处,定编30人。下设四科一室,有高级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15人。
  青岛碱厂 1950~1970年,由行政科分管,下设宿舍管理室,负责宿舍房租、水、电的汇总上报和房屋小修工作。80年代初,改设宿舍管理处,人员40名,集管理、修缮及宿舍区综合治理为一体。
  青岛钢铁总厂 1958年建厂后,自管房一直由行政科管理,设房管员2名。1969年,设立了宿舍管理室,设房管员4名,并配备了维修人员。1988年,成立房产科,归属后勤处,房管员增加到5人,维修人员增加到30多人。
  产权来源 主要有接管、调拨、自建、购买私人房屋、公私合营、购置等。
  接管 1949年7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通令:“为确保青岛市公共房地产不受损失,决定对原国民党Gov所属各级党、政、军、团、特、财、教等机关部门之房地产,统归本会各有关部门,按照系统接收之”。军管会所属的18个部(厅、处)分别按系统对房地产整建制地进行了接管、接收。全市共接管各类公共房地产1375处,计294.79万平方米。其中,除房产部接管1107处140.15万平方米外,铁道部、港务部、金融部、工矿部等共接收268处,154.64万平方米。军管会各部所接管的房地产,按照有关部署,有的交由房产部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使用;有的依据山东省人民Gov1951年3月27日颁布的《山东省公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各部门如铁路、邮电、航务、海关、银行等将各自接管的房地产转为自有房地产,自行管理、经营。这部分接收、接管的房地产在1951年青岛市公共房地产登记时,被正式确认了产权性质。
  调拨 有Gov调拨和系统内拨用两种形式。解放初期,为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秩序,根据青岛市人民Gov的统一调整方案,青岛市人民Gov房地产管理局从接管的房地产中划拨出一部分房产给各国营、集体企业,作为生产、科研、教育、生活用房。此后,每年都根据市人民Gov的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安排从市统管的房产中调拨出一部分给各生产企业和单位。1952年,内务部《关于加强城市公有房地产管理的意见》规定:调拨给各国公营企业(包括银行、交通、铁路、海关、邮电、工厂、矿山、国家商店等)所用之房地产应作为企业投资,范围大致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的房屋、工作房、仓库以及与此相连的办公室、固定的集体宿舍、直接领导企业单位的行政机关用房等。在具体的调拨工作中,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无偿划拨的形式;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则实行有偿划拨。调拨后的房产经重新评定价值后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由企业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形式进行管理。按年摊提折旧费,作为国家投资的积累。
  1957年,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拨给各系统、各单位各类房屋256974平方米。其中,调拨给机关81906平方米、企业73313平方米、学校39229平方米,群众团体1671平方米、其他单位60855平方米。
  1959年,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共调拨给各系统、各单位的房产合计188683平方米。其中,调拨给各钢铁厂及新工业区内生产单位64461平方米,机关文教医疗疗养单位69617平方米,各群众团体23163平方米,民办工业、食堂、托儿所用房14674平方米,其他单位16768平方米。房屋的来源一是分配青岛市统一新建房屋10434平方米,二是挖掘旧房潜力178249平方米,其中结合私房改造调整私房9852平方米。通过房产的统一调拨,适应和推动了生产的发展,为生产单位解决了生产用房困难,同时也避免了各系统间的用房矛盾。
  60~70年代,各系统、各单位生产和居住用房由依靠市统一调拨基本改为自行建设,调拨的数量逐步减少。
  自建 青岛解放前,各单位自建的房屋大多是办公及生产、经营用房,职工住房所占比例甚小。四方机车车辆工厂从建厂至青岛解放,共有各类自管房产建筑面积125588平方米,而职工住宅仅有10469.58平方米,住宅仅占全部自管房产的8.34%。
  解放初,各单位在抓好生产用房建设的同时,把改善职工居住状况作为重点。尽管处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财政困难,仍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建设职工住宅。1950~1952年,青岛市由各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国家补助和直接投资1286万元,建成住宅24万平方米,除安排给本企业职工居住外,还安置了大批解放前流落街头、无家可归的贫苦群众。1953~1957年,职工住宅竣工面积85.1万平方米。1963~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大力压缩基本建设规模,职工住宅投资仍然较少,仅占全市基建投资的9.1%,新建职工住宅21.2万平方米,主要是改善居住条件恶劣的职工住房问题。
  1966~1976年,建成住宅68万平方米,只相当于前两个五年计划期间建成住宅面积的一半,且大部分建设标准低,居住不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职工住宅建设发展很快。到1985年,全市各系统、各单位住宅建设投资达94169万元,占全部基建投资的23.8%;竣工房屋面积118.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62万平方米。
  建房资金来源。70年代以前,各单位的建房资金主要是依靠国家拨款,少量由单位自筹。在基本建设中执行的是“先生产、后生活”的方针,一方面住宅建设资金投入较少,另一方面住宅建设的标准控制得很严。在住宅与非住宅基建投资的比重中,投资向生产性建设倾斜。1976年以后,基本建设投资不再单一靠国家财政拨款,单位除自筹外,还可向银行贷款。1980年后,实行由国家、地方、单位、职工个人共同集资的办法,扩大了投资渠道。全市各系统、各单位集中各方面财力、物力,大力建设职工住宅,建房的标准和质量也愈来愈高,住房靠国家的思想已开始转变。
  部分单位职工住房建设情况。解放初,青岛铁路分局共有自管住宅96892平方米。1951年开始,先后在小白干路、晓翁村、郯城路、贵州路等地建造一批住宅,到1958年,已有自管住宅105351平方米。60年代,在西康路、宁化路兴建单元或通道式楼房,并于铁路沿线按照大庆“干打垒”办法建造一批简易平房。“文化大革命”时期,于原宿舍区“见缝插针”,建了少量简易房或楼房。1979年,自管住宅已有286614平方米。以后为缓解职工住房紧张状况,实行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分局、基层单位三级共同兴建。1985年,管区内自管住房达444066平方米。1986年,又制定“保五争六”(年保建5万平方米力争完成6万平方米)规划,在辛家庄四方小区征地230734亩,兴建以二、三居室为主的套房。1990年分局自管职工住宅总计747522平方米,为分局成立初期的7.72倍。
  四方机车车辆工厂自建住房大致分三个阶段:50年代成片建造平房,1952年在四方区建造平房297栋,44481.59平方米,解决职工住房1741户。1954~1957年,建造二至三层楼房23栋,15996.94平方米。60年代见缝建“房”:在小阳路宿舍区等处空地插建了11栋简易楼房20619.25平方米。70年代,逐渐拆除旧平房,对住宅区实行成片改造。改变了以往通道式大单元的格局,采用“一层三户五开间”的模式设计,逐步提高了建筑标准和质量,注重舒适、美观、实用。1974年在人民路一至五宿舍区建住宅楼38栋,100927.27平方米;1981年在宁化路宿舍区建住宅楼7栋,21426.6平方米;1983年在升平路宿舍区建住宅楼3栋,10733.36平方米;1984年建洛阳路宿舍区,建住宅楼4栋,18944.54平方米;1986年在棘洪滩客车分厂生活区建住宅楼3栋,26728平方米。
  青岛市机械工业局系统建于1949年以前的房屋共18077.16平方米;建于50年代的房屋共79940.43平方米;建于60年代的房屋共191765.05平方米;建于80年代的房屋共233965.76平方米。至1990年底,该系统共有自管房屋988966.45平方米。
  青岛海洋大学解放初共有自管房产88041.7平方米。其中,住宅18256平方米,非住宅房屋69785.7平方米。1951年以后开始自行建房,至1990年,共建房104274平方米。其中,住宅49898平方米,非住宅房屋54376平方米。
  购买私人房屋 青岛解放初期,由于私房交易价格畸低(1949年底私房平均售价每平方米5元),房产交易活动异常活跃,形成自由市场。1950年11月12日,青岛市成立了房产交易所,对房产交易事宜加以控制,由Gov按房屋的不同结构与设备统一价格、统一成交,并先后三次调整了价格。出卖房屋的多系城市工商业中兼有房产的业主,其次是一般市民。因购买私房价格便宜,手续比盖房简便,而所卖房屋中一般较大的房屋较多,适合生产和办公,因此购买私房的以企事业单位为多。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初级阶段改造意见》规定:停止向私人购买房屋。1956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依据《意见》发布《关于停止购买私有房屋的通知》,规定:“一切党政机关、社群团体、部队、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都应停止向私人购买房产”。此后,基本停止向私人购买房产。1955~1958年,青岛市各系统、各单位购买的私房共373处,建筑面积223378平方米,金额9429548元。其中,机关购买158处,66078平方米,金额2434063元;企业购买78处,81580平方米,金额3982142元;事业单位购买31处,18547平方米,金额919634元;各类学校购买6处,3572平方米,金额151704元;群众团体购买14处,7237平方米,金额235693元;其他单位购买86处,46364平方米,金额1706312元。占全市私房成交总面积的46.72%。另外各系统、各单位还价购了部分在华外侨及外商弃置的私人房产,共计54处,797间,23618.04平方米。
  公私合营 50年代中期,私营企业主投入公私合营企业的房产,同投入公私合营企业的其他资本一样,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管理。1955年,青岛市因公私合营投资入企业的房产共138处,12992间,建筑面积304165.97平方米。其中,工厂企业32处,7234间,176270.87平方米,占公私合营总数的57.95%;住宅68处,4044间,84951.91平方米,占27.93%;商店12处,589间,14016.27平方米,占4.61%;仓库14处,574间,16534.09平方米,占5.44%;办公楼12处,551间,12392.83平方米,占4.07%。1966年,全国公私合营企业改为国营企业,取消了房产定息,这部分房产即成为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
  购置 1949年6月至1956年,青岛市各系统、各单位共价购自管房产336处,208439平方米,价购的主要对象是:一、青岛解放时由军管会按政策宣布接管的房产;二、被人民法院判决属敌伪隐匿的房产;三、房主外逃或下落不明、房屋无人管理的代管房产;四、一般的商民因拖欠房租或国家债款等无力偿还而作价折抵的房产。
  80年代,青岛市结合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在拆迁安置原地居民的同时将多余部分的住房作为商品房出售给缺房单位,以筹集更多的建房资金,体现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此后,购买商品房屋和自建宿舍成为各系统、各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主要形式。1988年,四方机车车辆工厂购买商品房4栋,9270.15平方米。1989年青岛碱厂购买永平路、永嘉路商品房2栋,7254.47平方米。
  房屋分配 青岛解放后,职工住房大多依赖所在单位解决。由于市区人口增长过快,出现了严重的住房紧张现象。虽然各系统、各单位购买了一些私人住房,同时兴建了一部分住宅楼房,但远远赶不上城市人口增长的速度。1956年,青岛市商业系统职工人数比解放初增加了1.6倍,只建了5000平方米的宿舍;卫生系统人员增加了14倍,只建宿舍3000平方米;教育系统员工增加了3.3倍,但基本上没建宿舍。另外,受“先生产,后生活”思想的影响,为发展工业生产,扩大生产规模,市区还挤占和拆除了大量住房,更加剧了住房的紧张状况。1965年,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各系统职工住房状况进行了调查,要求解决住房的职工有24536户。其中,住在有随时倒塌危险的棚户房中的职工有10807户;缺房、无房的职工有11900户;居住在恶劣条件下的有150户;婚后无房不能同居的有234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有642户;已超晚婚年龄等房结婚的有171户;两户同居一套的有136户;其他情况496户。
  1978年以后,各单位新建住宅日益增多,面对住房分配供不应求的局面,各系统、各单位基本都制定了相应的分房办法,大致的做法主要是:一、成立分房委员会,由内部各部门推选出的分房代表和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的分房事宜。二、由职工个人提出要房申请,由分房委员会审查确定申请者的资格。三、综合评分。分房对象限于本单位正式职工,分别按照职工的职称、职务、工龄、原住房条件等分类计分,职务(职称)高分值则高;工龄越长(一般每满一年计1分)分值越高。有的单位还设置附加分。中国科学院青岛海洋研究所规定的附加分有:子女分(独生子女加倍)、老人分(鼓励赡养老人的职工)、所龄分、贡献分(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和科技进步方面的奖励和国家、省、市劳模及科技拔尖人才)等。按分值高低依次分房。有的单位对特殊情况规定可不受分值限制。青岛市邮电局规定:符合市规定的住房特困户、有发明创造和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享受处级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等优先安排。四、确保分房工作纪律。分房过程中,通过公布房源和申请者的条件、分值,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由分房委员会定案。在分房前,一般要制定分房纪律,对参加分房的工作人员和申请住房的人员规定必须受约束的事项。有的单位规定,从所分配房屋中留出一定比例由单位领导直接控制作为特殊使用。中国科学院青岛海洋研究所规定的分房切块比例是:待分的住房中,房源的10%由所长主持分配,不受分房原则限制,根据情况直接分配;另再划出10%的房源,向优秀青年科研骨干倾斜(40岁以下的正研究员,35岁以下的副研究员),以稳定青年科技队伍;另外的80%房源,申请者按分值排队分房。
  房屋租赁 青岛解放前,在一些大的工厂、企业中,一般职位较低的单身职员和工人大多居住本单位的集体宿舍或单身宿舍。这些宿舍有的收费有的不收费。收取费用的一般以床位为标准计算,水电费包含在内。结婚并有眷属的员工往往自行建房或租房,也有仍住集体宿舍的。集体宿舍中大多配备木制家具。管理相对比较正规的单位,都有一套严格的宿舍管理制度,对随意占用住房和不服从管理者均予惩处。
  解放初,入城的部队和地方各机关、单位实行军事化或半军事化管理,往往都是集体行动,男女各住大宿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单独安排住房,一切所需均实行供给制,住房不付房租。但有一些自管房单位,则有不同的租金标准。1949年华东区铁路管理总局颁布《宿舍管理办法》,规定月租金以使用面积和当月市场小米价格换算。1953年青岛铁路分局对自管住宅月租金改以人民币计算,房屋分甲、乙、丙、丁、戊五级,依次序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114元、674元、501元、334元和111元(旧人民币)。1954年取消供给制,改行货币制,自管房住宅一律收费。自管房住宅租金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市房管局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即按住房使用面积,按月计租。1980年,全市直管公房平均每平方米租金为0.197元,最高的为0.44元,最低的为0.09元。另一类是自行制定租金标准和计租办法,或是参照市房管局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这一类单位的租金标准不统一,平均水平比市直管公房租金水平低,一般只有市直管公房租金的一半左右,有的更低,甚至有的连水电费均包含在内。1979年,青岛铁路分局完善了房租收缴规定,实行按房屋所在地区、结构及设施情况评定等级,分甲、乙、丙、丁级,房屋租金依次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109元、0.078元、0.057元和0.037元;单身宿舍收费标准改为每人每月0.4元(包括水电费在内),1980年再改为1.20元。1983年规定超标准部分按平均每平方米计费单价(0.55元)的两倍加收租金办法;对未住铁路自管住宅的工龄满5年,家属为非农业户口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实行房租补贴,租公房的每月2元,租私房的每月5元。1990年,青岛铁路分局自管职工住宅总建筑面积747522平方米,居住户数16728户,人均居住面积7.31平方米,户均月租金2.17元,占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9%。
  铁道部四方机车车辆工厂的计租方法是以《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为依据,按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及门窗的不同等级,确定房租分数,每分值定为0.0024元(青岛市直管公房为0.0026元)。工厂宿舍分为8个等级。一级房屋总分数为44分,每平方米单价0.1056元;八级房屋总分数为20分,每平方米单价为0.048元。房租一律按使用面积(包括居住面积和附属面积)按月计算,附属面积按50%计租。
  青岛钢铁总厂结合实际制定了自管房租赁管理办法,实行有偿租赁制度,承租人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实行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统一标准和计租办法,实行租金工资代扣和个人自交两种收租方式,总厂财务处统一管理租金的使用,并主要用于房屋日常维修,厂房产科房管办公室负责自管房租赁台帐的建立、保存和管理,并负责日常的租赁变更登记。
  房屋维修 青岛市单位自管房屋的维修,均由各系统、各单位自行负责。大多数自管房单位基本能做到维修及时,应修尽修。
  房屋维修的主要原则是保障住用安全、方便,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使用性质、保养程度分出等级,按等级进行分级养护,定期轮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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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维修队伍上分两类情况:一类分设房产管理处(宿舍管理处、住宅处)与基建处,房产管理与房屋维修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另一类是在房产管理处内设维修科(班、组、队),房产管理与维修均由一个部门负责。没有专设房产管理和基建机构的单位房屋维修多是临时向社会维修单位发包,有需要时才维修,一般没有维修周期。
  房屋维修资金大多按自管房单位的性质个别解决。机关、团体、文教、卫生、科研等单位的非住宅用房的维修费用各自按年度向上级主管财政部门申列维修费用计划。企业的非住宅用房维修费,按年度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中提取。各自管房单位的住宅用房维修费用,均是在单位房租收入中列支。由于自管房单位平均房租水平较低,以租不能养房,维修资金不足部分,均由所在单位通过以给予维修补贴的形式解决。资金来源一是从固定资产大修费中补贴。二是从企业职工福利费中提取,事业单位多是由事业费中提取。大型企业、大单位的维修补贴一般不固定,小型企业基本上没有维修补贴来源。维修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均是由各自管房单位与报修计划一起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划拨或自行调剂解决。
  青岛解放初,青岛铁路分局按铁道部制定房屋维修目标及范围,对投入运营、列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设备,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检查,有计划、按周期进行维修。60年代中期,实行分期整治。“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屋维修滞后,1972年,房屋、建筑物技术状态一级率分别为38%、30.05%;而三级率高达10.9%,14.15%,1974年更升为12.84%和16.95%。1979年,青岛铁路分局执行铁道部《房产维修暂行规定》、《房屋建筑物大维修实施办法》。确定“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全面养护,重点整治险性,逐步改善条件,确保安全使用”的方针,养护范围包括生产办公用房、住宅宿舍用房、站场及公共设施,预算由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分局两级审批,连同建筑段三级监督管理,健全台帐、卡片、档案管理。至1990年,管内房屋建筑物技术状态一级率分别达到41.4%和33.9%,三级率降为2.6%和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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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二章 私房管理

第一节 私房租赁


  青岛建置后,随着城市的发展,居民增加,建房日盛。住宅房屋多为私人建造,除了自家居住外,有不少房主和商家以租赁房屋谋利。这些房屋以20年代初期至30年代末期所建的里院式居多,每间居住面积约10~15平方米,大都为平房或二、三层楼房,每层或每院一个公共厕所和水龙头。出租私房及收取租金方式不一,有的由房主直接办理,有的委托房产中介机构的“经租帐房”负责租赁收租,还有的则委托他人即二房东转租。租赁手续很简单。如向房主租赁整栋房屋者,须铺保(长住本市居民或单位做保证人)立具租约,预付租金后再住。租约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系备缴纳税金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至于向二房东承租的熟客,大抵并无租约,仅用口头约定先缴纳一月房租费用,即可以进屋居住;但对陌生客人,须出立租约,找铺保印证方可居住。1946年末,青岛市供出租使用的里院建筑共有506处,16701间,住户10669家。赁居者分上、中、下三等收租,根据房屋坐落、地角、朝向、居住条件和房间大小等因素定租金,一般比Gov租金高出0.5~2倍不等。Gov不管民间租赁的具体事务,但规定对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全年租金征收10%的房捐(房产税);铺面房出租者,按其全年租金征收20%的房捐。由于无严格的法规和监督管理制约,私房租赁中的转租、转兑、转让以及欠租现象普遍,房屋纠纷案件多。
  青岛解放初期,市区人口增多,住房缺少,民有房产的租赁关系和所有权关系混乱,房屋长期失修,租额畸高畸低,市民住房有不少遭受二房东的中间剥削。为整治房屋租赁秩序,青岛市军管会房产部于1949年8月先后公布了“公房租赁暂行办法”、“公房租额等级”、“公房等级分区说明”等章则办法;1951年6月颁布了《青岛市民有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使全市私房租赁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私房租金原则上确定参照公房租金标准,由主客协议评定,并强调不得过高或过低。发生纠纷时,一般按照公房标准予以调解处理。
  1955年10月,青岛市区私有房产6168处,建筑面积2478094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的40.5%,外侨、外商及外籍教会共有房产35处,建筑面积32204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53%。在私有房产中(不包括外侨外商占用部分),按建筑面积计算,完全出租者占全部私有房产总面积的70.6%,自用与自住者占总数的18.1%;部分自住部分出租者占11.3%。私有房屋全部出租与部分出租者4062处,建筑面积2029688平方米,占私房总数的81.91%。出租房屋者以工商业兼有房产以及房产资本家业主占绝大部分,约占全部出租私房总数的60%以上;拥有房屋较少,但依靠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维持生活者,约占全部出租私房总数的35%。
  私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形式大体可分为三种,一是自行管理,共有房屋3360处,建筑面积1409439平方米,占出租房屋总数的69.44%;二是委托市房地产管理局经租管理,共有房屋473处,建筑面积367319平方米,占出租房屋总数的18.10%;三是业主委托私人“经租帐房”或代理人管理,共有229处,建筑面积252930平方米,占出租房屋总数的12.46%。委托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出租、承租等一切事务,租金一般按出租公房的标准计收,从而解决了租金畸高畸低的现象,破漏房屋也可及时督促房主修缮。根据1950年9月19日制定的《青岛市房地产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经租私有房产简则》规定,凡委托该公司经租之手续费(包括广告、办公、工作人员薪资等在内),按照实收租额与委托人协议规定,最高不超过20%,不包括房屋修缮费。如愿委托信托公司修缮时,可随时面议。房捐(房产税及土地常年租金或地价税等费),由委托人自行缴付或由信托公司代缴。如由信托公司经租的房屋,按月租的3倍预收保证金,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发还。1955年废除缴保证金的规定。
  1955年10月,全市有两家私人“经租帐房”,设有门市房,雇用职工9人,每月按所收取的租金扣除10%~15%的手续费。房主雇用的代理人全市共66人,每人一般管理一二处房屋,个别管理七八处。其中,36人是按月领取工资,约50元;另有21人是按月吃扣佣,一般按实收租金的10%~20%不等。所余9人是免租住房,无其他报酬。房主自行管理或委托“经租帐房”与代理人管理的房屋,多数有租赁契约,但一般流于形式而无实际作用,致使欠租现象多,房屋租赁纠纷多。
  私有房屋所收取的租金,在开支上主要有房地产税(公地即缴纳地租)、修缮费两项,有的还开支保险费或管理费。除了私人工厂、企业服务于生产的房屋(作为工厂资金)按年提取折旧租金外,其他各类房屋均无此项开支。1949年6月至1955年10月底,全市私房出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租0.15元计算,全年可收租金3653438元。其中,用于缴纳房地产税或地租占23.4%,修缮费用占18.8%,管理费5.6%,保险费占0.7%,总开支占其收入的48.5%;净剩租金占51.5%。若房屋破坏严重,修缮投资较大者,其开支比数即大,但不超过租金收入的25%。对机关、团体与事业等单位因用房紧张需租赁私房者,多年一直采取严加控制的办法,如确有需要,必须由主管机关批准后,并取得市房产部门的同意,始得与房主进行协商,必要时由房产部门予以协助,租金以不超过公房租金的20%左右为标准;与私房主订立租约时需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履行监证手续(由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但对民间私房租赁活动管理较困难,由于没有统一的私房租金标准,一般私房租金比公房高30%~50%,个别的高2~3倍,甚至更高。租赁私房租金支出一般占职工收入的10%,最高的达20%以上。
  1956年6月,对青岛市区私人出租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业主出租的数量、分布、管理使用及破漏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在市区私有房屋中,占有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业主共1496户,占总户数的5.13%,面积1294429平方米,占全市私房总建筑面积的46.13%,绝大多数出租。
  1958年5月8日,中共青岛市委批转中共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党组《关于青岛市私有房产初级阶段改造方案》,确定青岛市以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作为改造起点。经过私房改造后,青岛市区私人出租的户数由改造前的8220户减少到5184户,出租总建筑面积由改造前的1969189平方米减至209393平方米。其中,委托市房产管理局经租面积74423平方米。私房租赁租金的标准基本参照公房租金标准收取。
  1976年,全市私有房产共88万平方米。其中,大部分系自住房,出租建筑面积仅7.7万平方米,占私房总建筑面积的9%;平均月租金每平方米0.39元,大体相当于公房租金每平方米0.13元的2~3倍,最高的相当于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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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二章 私房管理

第二节 私房修缮


  解放初期,市区共有私房建筑面积4120881平方米。私房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54.28%。其中,私有住房占私房总面积的58.74%。这些私房有近半数质量差,且长年失修,破漏严重有倒塌危险的(不包括棚户区)约占20%。由于私房租赁关系混乱,房租畸高畸低而且欠租现象严重,加之行政管理跟不上,所以私房主维修房屋的态度消极,致使多数房屋得不到及时修缮。为了保障住户居住安全,将房屋管好与保护好,青岛市人民Gov于1951年6月5日发布公告,强调要严格执行1950年12月25日公布的《青岛市民有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房屋破坏须及时修缮,不得任意损坏、倒塌,如房屋结构损坏严重,有倒塌危险者,业主应及时修建或拆除,禁止使用,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民有(私)房屋之修缮,除另有约定者外,外修由业主负责,内修由承租人负责,如业主不在青岛市或拒不修缮时,可由承租人报告区公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出资代修,其代修费用,列具证明,在房租内扣除之。业主无力修缮,承租人自愿出资代修房屋,事前应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修缮费可折抵租金;如租期届满,承租人有优先续租权;租期末满业主修缮房屋,如承租人有临时迁移必要时,业主应事前通知承租人,房屋修缮完毕后,承租人仍保有承租权;承租人为适应其需要而拟将房屋改装者(如改装门窗、墙壁及走廊等)应事先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后,方得动工,所需费用协商后订入合同,退租时,改装部分及增添之设备,依双方订立之合同处理之。修建私人房屋须依市政建设计划,事前由本人呈报市建设局批准,不合市政建设计划之房屋,Gov有取缔之权。
  针对市区私房长年失修、破漏范围广、雨季修缮量大的情况,青岛市人民Gov布告全市周知:房屋破漏,房主必须及时修缮,保证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为了修缮保护房屋,房客必须及时缴租。如房租过低,房主无力修缮,必须根据法定标准,主客协议调整房租,达到修缮保护房屋、主客两利之目的。为了群策群力在雨季前把修缮保护房屋工作做好,市Gov决定以区公所与公安局为主,邀请人民代表、私房主代表、房产协会委员及建筑师等组成房屋修缮保护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以公安派出所所辖地区为单位,由派出所协助邀请街道群众代表、房主、房客、建筑师等组成若干房屋修缮保护小组,动员组织群众力量,形成群众修房运动,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49~1952年,青岛市区私房修缮共1981处。其中,大修10处,小修68处,零修1903处,全部修缮费用478629元,均由房主投资。1953年,修缮私房2389处,16798间,总投资601574元。其中,房地产管理局垫款1万元,银行贷款66430元。
  为进一步加强私房管理,保护社会财富,保障住户居住安全和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根据青岛市具体情况,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50年9月开展了私房委托业务,由局下属房地产信托公司内设委托课专司其责,并于同年9月19日公布了《青岛市房地产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经租私有房产简则》。1954年春,房地产信托公司撤销,私房委托业务划归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办理,并在市内各区房产办事处内专设民房组管理。除修缮由房主负责外,其他方面与公房完全相同。1953年以前私房委托所收的租金,除按实收租额的15%~20%收取手续费之外,所余租金由房主按月提取,对应交的房地产税及房屋修缮问题,均由房主自己负责。1953年起,改按10%~15%收取,1954年改按10%计收。对烈军属或个别生活困难的房主,手续费按5%计收,大大减轻了私房主的负担,使不少房主从私人经租帐房抽回房屋委托Gov经租,委托业务显著扩大。1950年5月至1956年底,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共接受委托私房637处,建筑面积489384平方米,占私有出租房屋总面积24.85%。修缮房屋占委托总数的74.4%,已修房屋每处平均投资609.30元;而一般私房自行修缮处数仅占全部私房面积的34.1%,已修房屋每处平均投资200.89元。1954~1956年上半年,为便于推动私房修缮,除扣缴手续费外,根据房主生活情况尽量动员房主存储一部分修缮资金,但房地产税仍由房主负责缴纳。1956年下半年,为了进一步保证委托房的修缮费用,确定了房主每月提取租金比数为35%左右,除包括应缴房地产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缴外,剩余租金完全储存修缮。对部分生活困难的委托房主其委托房的修缮,采取银行贷款或市房地产管理局暂予垫付的办法解决,然后扣抵房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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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房屋修缮耗费较大,不少私房主因经济困难无力修房,致使房屋破漏严重,且有倒塌危险。为加强城市私房修缮,帮助无力修房的房主解决部分修房资金,1962年底,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指示市房产管理局从公房租金收入中划拨3万元,作为私房修缮借款,按照市内各区不同情况进行分配使用,市南区2000元,市北区4000元,台东区7000元,台西区6000元,四方区6000元,沧口区5000元。规定凡有倒塌危险或破漏严重、影响过冬的私房,房主因经济困难确实无力修缮房屋时,可以申请借款;私房房主无力修缮房屋,可以委托国家经租,修缮费由市房产管理局垫付,以后从房租中扣抵;如房主不愿委托经租,但无力筹措全部修缮资金者,可由市房产管理局垫借一部分,协定日期偿还借款,修缮借款资金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结合区房产办事处,根据修缮房屋的需要及房主经济情况,提出借款数额,报区人委核批,然后由街道办事处通知房主填具借款收据,经街道办事处盖章后,持据赴房产办事处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按期归还,日期根据房主具体情况确定。
  私房修缮材料如砖、瓦、沙、水泥等的供应,由青岛市建材公司供应站负责,木材由房产办事处供应。对烈、军属或生活困难的私房主,房管部门有计划地低价供应公房修缮退下的旧材料帮助修房。私房修缮原则上房主自修或互修,倡导单位资助或发动社会青年帮助修房(街道组织),房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对有条件的房屋,特别是较大的伙有房产,可采取委托办法,由Gov管理,以租修房;必要时如房主同意,可按房屋残值出售给Gov,由Gov修建。
  “文化大革命”初期,青岛市被挤占接管的私房建筑面积达24.3万平方米。这些房屋大都年代久远、质量差,给修缮工作带来困难。为加强维修管理,1968年3月,市房产管理局将“文化大革命”中接管的私有房屋称为“新代管房”,单独列帐册,并颁文规定:凡新代管房必须以房主的名义专立户头,按时记录收支帐目,零杂修费用要凭任务单记帐;凡是大、中修的房屋,施工单位应交维修结算单转区房产办事处处理,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费用。一般采取简修和加固等办法,维持不倒不塌为原则,尽量不做大修和拆除。对确无修缮价值、非拆除不可的,必须在拆除之前,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会同路段房管员现场勘查后,再行拆除。各区房产办事处须将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质量等情况详细记载,并按房屋造价计算残值登记备查。翻建后的房屋,一律作公产处理。对所需的木材、水泥、油毡、沥青、电线等国家调拨物资作为专项纳入国家计划,同时,分批拨给砖、瓦、沙、石等地方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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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私房政策得以逐步落实,私房修缮材料也随着建材产品供应充足而有了明显的改观。市房管部门除了对倒、危私房加固维修时所需的建筑材料采取有计划的平调以外,其他私房修缮事宜均由房主自行解决,市房管部门予以督促、检查。房屋所有人须按城市市容管理的统一要求,及时整修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确认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须在限期内维修加固、翻建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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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二章 私房管理

第二节 私房修缮


  解放初期,市区共有私房建筑面积4120881平方米。私房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54.28%。其中,私有住房占私房总面积的58.74%。这些私房有近半数质量差,且长年失修,破漏严重有倒塌危险的(不包括棚户区)约占20%。由于私房租赁关系混乱,房租畸高畸低而且欠租现象严重,加之行政管理跟不上,所以私房主维修房屋的态度消极,致使多数房屋得不到及时修缮。为了保障住户居住安全,将房屋管好与保护好,青岛市人民Gov于1951年6月5日发布公告,强调要严格执行1950年12月25日公布的《青岛市民有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房屋破坏须及时修缮,不得任意损坏、倒塌,如房屋结构损坏严重,有倒塌危险者,业主应及时修建或拆除,禁止使用,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民有(私)房屋之修缮,除另有约定者外,外修由业主负责,内修由承租人负责,如业主不在青岛市或拒不修缮时,可由承租人报告区公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出资代修,其代修费用,列具证明,在房租内扣除之。业主无力修缮,承租人自愿出资代修房屋,事前应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修缮费可折抵租金;如租期届满,承租人有优先续租权;租期末满业主修缮房屋,如承租人有临时迁移必要时,业主应事前通知承租人,房屋修缮完毕后,承租人仍保有承租权;承租人为适应其需要而拟将房屋改装者(如改装门窗、墙壁及走廊等)应事先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后,方得动工,所需费用协商后订入合同,退租时,改装部分及增添之设备,依双方订立之合同处理之。修建私人房屋须依市政建设计划,事前由本人呈报市建设局批准,不合市政建设计划之房屋,Gov有取缔之权。
  针对市区私房长年失修、破漏范围广、雨季修缮量大的情况,青岛市人民Gov布告全市周知:房屋破漏,房主必须及时修缮,保证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为了修缮保护房屋,房客必须及时缴租。如房租过低,房主无力修缮,必须根据法定标准,主客协议调整房租,达到修缮保护房屋、主客两利之目的。为了群策群力在雨季前把修缮保护房屋工作做好,市Gov决定以区公所与公安局为主,邀请人民代表、私房主代表、房产协会委员及建筑师等组成房屋修缮保护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以公安派出所所辖地区为单位,由派出所协助邀请街道群众代表、房主、房客、建筑师等组成若干房屋修缮保护小组,动员组织群众力量,形成群众修房运动,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49~1952年,青岛市区私房修缮共1981处。其中,大修10处,小修68处,零修1903处,全部修缮费用478629元,均由房主投资。1953年,修缮私房2389处,16798间,总投资601574元。其中,房地产管理局垫款1万元,银行贷款66430元。
  为进一步加强私房管理,保护社会财富,保障住户居住安全和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根据青岛市具体情况,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50年9月开展了私房委托业务,由局下属房地产信托公司内设委托课专司其责,并于同年9月19日公布了《青岛市房地产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经租私有房产简则》。1954年春,房地产信托公司撤销,私房委托业务划归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办理,并在市内各区房产办事处内专设民房组管理。除修缮由房主负责外,其他方面与公房完全相同。1953年以前私房委托所收的租金,除按实收租额的15%~20%收取手续费之外,所余租金由房主按月提取,对应交的房地产税及房屋修缮问题,均由房主自己负责。1953年起,改按10%~15%收取,1954年改按10%计收。对烈军属或个别生活困难的房主,手续费按5%计收,大大减轻了私房主的负担,使不少房主从私人经租帐房抽回房屋委托Gov经租,委托业务显著扩大。1950年5月至1956年底,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共接受委托私房637处,建筑面积489384平方米,占私有出租房屋总面积24.85%。修缮房屋占委托总数的74.4%,已修房屋每处平均投资609.30元;而一般私房自行修缮处数仅占全部私房面积的34.1%,已修房屋每处平均投资200.89元。1954~1956年上半年,为便于推动私房修缮,除扣缴手续费外,根据房主生活情况尽量动员房主存储一部分修缮资金,但房地产税仍由房主负责缴纳。1956年下半年,为了进一步保证委托房的修缮费用,确定了房主每月提取租金比数为35%左右,除包括应缴房地产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缴外,剩余租金完全储存修缮。对部分生活困难的委托房主其委托房的修缮,采取银行贷款或市房地产管理局暂予垫付的办法解决,然后扣抵房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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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房屋修缮耗费较大,不少私房主因经济困难无力修房,致使房屋破漏严重,且有倒塌危险。为加强城市私房修缮,帮助无力修房的房主解决部分修房资金,1962年底,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指示市房产管理局从公房租金收入中划拨3万元,作为私房修缮借款,按照市内各区不同情况进行分配使用,市南区2000元,市北区4000元,台东区7000元,台西区6000元,四方区6000元,沧口区5000元。规定凡有倒塌危险或破漏严重、影响过冬的私房,房主因经济困难确实无力修缮房屋时,可以申请借款;私房房主无力修缮房屋,可以委托国家经租,修缮费由市房产管理局垫付,以后从房租中扣抵;如房主不愿委托经租,但无力筹措全部修缮资金者,可由市房产管理局垫借一部分,协定日期偿还借款,修缮借款资金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结合区房产办事处,根据修缮房屋的需要及房主经济情况,提出借款数额,报区人委核批,然后由街道办事处通知房主填具借款收据,经街道办事处盖章后,持据赴房产办事处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按期归还,日期根据房主具体情况确定。
  私房修缮材料如砖、瓦、沙、水泥等的供应,由青岛市建材公司供应站负责,木材由房产办事处供应。对烈、军属或生活困难的私房主,房管部门有计划地低价供应公房修缮退下的旧材料帮助修房。私房修缮原则上房主自修或互修,倡导单位资助或发动社会青年帮助修房(街道组织),房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对有条件的房屋,特别是较大的伙有房产,可采取委托办法,由Gov管理,以租修房;必要时如房主同意,可按房屋残值出售给Gov,由Gov修建。
  “文化大革命”初期,青岛市被挤占接管的私房建筑面积达24.3万平方米。这些房屋大都年代久远、质量差,给修缮工作带来困难。为加强维修管理,1968年3月,市房产管理局将“文化大革命”中接管的私有房屋称为“新代管房”,单独列帐册,并颁文规定:凡新代管房必须以房主的名义专立户头,按时记录收支帐目,零杂修费用要凭任务单记帐;凡是大、中修的房屋,施工单位应交维修结算单转区房产办事处处理,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费用。一般采取简修和加固等办法,维持不倒不塌为原则,尽量不做大修和拆除。对确无修缮价值、非拆除不可的,必须在拆除之前,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会同路段房管员现场勘查后,再行拆除。各区房产办事处须将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质量等情况详细记载,并按房屋造价计算残值登记备查。翻建后的房屋,一律作公产处理。对所需的木材、水泥、油毡、沥青、电线等国家调拨物资作为专项纳入国家计划,同时,分批拨给砖、瓦、沙、石等地方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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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私房政策得以逐步落实,私房修缮材料也随着建材产品供应充足而有了明显的改观。市房管部门除了对倒、危私房加固维修时所需的建筑材料采取有计划的平调以外,其他私房修缮事宜均由房主自行解决,市房管部门予以督促、检查。房屋所有人须按城市市容管理的统一要求,及时整修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确认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须在限期内维修加固、翻建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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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二章 私房管理

第三节 出租私房的初级阶段改造


  1956年3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初级阶段改造的意见》。中共青岛市委根据中共中央、山东省委有关文件精神,于1958年5月8日批转了中共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党组《关于青岛市私有房产初级阶段改造方案》,并成立了“青岛市私有房产初级阶段改造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委亦成立私房改造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兼任组长,负责各区的私房改造工作。
  在私房改造前,青岛市公私房产(不包括崂山郊区)共有建筑面积8259726平方米。其中,私有房产(包括教会房产)2862653平方米,占3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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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私有房产中,占有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业主,共27684户,占私房总户数的94.87%,共占有面积1511334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3.87%;这些房屋绝大部分是自住,或自住一部分出租一部分,完全出租的比较少。占有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业主共计1496户,占总户数的5.13%,占有面积1294429平方米,占总面积的46.13%。这些房屋绝大部分是出租的,完全自住的很少。全市区的全部私房出租面积约占私房总面积的68.79%。如以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为改造起点,共可改造2927户,占总户数的10.03%;可改造1609290平方米的房屋,占总面积的57.36%。
  全部私房出租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中,出租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业主共计有1584户,占出租房屋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主总数的54.12%,共占出租面积的20.1%;出租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业主,共计1343户,占总户数的45.88%,占出租面积总数的79.9%。另外,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出租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重也较大。根据上级有关私改政策精神,青岛市确定以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作为改造起点;同时结合全市情况,规定教会所有的出租房产、工商业资本家的出租房产和工商业用房,一律进行改造;伙有房屋如系全部出租并符合改造起点者,亦同时进行改造;空闲未出租的房屋及出租加空闲的房屋符合改造起点者,亦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会馆房产收归国有。
  在改造形式方面,青岛市确定一律采取国家经租的形式。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准房主抽回,房屋由国家统一租赁管理,统一修缮,统一分配使用,根据国家经租租金付给房主固定比例的租息,定租幅度为应收租金的20%~40%。凡占有房屋多、租金收入多、租金高以及生活富裕的,一般按20%考虑。
  为抓好私房初级阶段改造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指示精神,结合青岛市具体情况,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于1958年4月份制定了方案,5月8日经市委批准,选择市北区李村路街道办事处管区进行改造试点。将试点区内的房主按大小分类排队,划分小组,选出房主小组长。参加私改的全体干部各司其责到确定小组集会地点宣传政策,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分别召开有代表性的房主、房产代理人、小组长小型座谈会。摸清思想情况,以推动私改工作的进行;5月11日召开房主动员大会,发动申请,号召房主积极接受改造,经过5天时间,该管区基本申请完毕,采取分批或大会审查批准后,着手接管房屋。由私改办公室分批列表转所在区房产办事处,由所属路段管理员进行接管,并转入正常的租赁管理。李村路街道办事处管区内进行的私有房产初级阶段改造方案试点成功的经验,在全市范围推广,改造工作顺利展开。截至6月10日,首批即分别改造完毕,进而开始收租和修缮房屋。
  根据私有房产改造方案规定,符合纳入改造的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主户数3011户,纳入改造的房屋建筑面积1575941平方米。确定房主留房的2047户,建筑面积150506平方米。私房初级阶段改造前,青岛市私有房产出租房主共有8220户,出租房屋建筑面积1969189平方米。其中,出租在100平方米以上者3039户,建筑面积1731745平方米;出租在100平方米以下者5181户,建筑面积206326平方米;教会出租房屋建筑面积31118平方米。出租建筑面积占全市私房建筑总面积的64.86%。
  7月中旬开始,各区先后进行有关定租、留房等问题的处理工作。所谓定租即付给房主租息的幅度标准,定租原则公开,按应收租金(指私改前房主自管时的收租金额)的20%、25%、30%、35%、40%酌定,平均不超过30%。凡占有房屋多、租金收入多、租金高以及生活富裕的,一般要从低即按20%考虑,反之即按30%上下考虑。对一些生活困难的房主还可采取附加定租办法。这次私有房屋改造,各区平均定租率为29.70%。
  对改造后留房问题,原则上以私房主原住房为标准,从宽照顾,以使多数房主维持不动,并规定以房主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为留房对象,一户一处留房,不能两处同时留房;股东性质的伙有房产,一律不留房;外地房主暂不留房。所改造的工厂、仓库、商店等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留房,原为住宅建筑,后改为工厂、仓库、商店等用途的,可由其他房内留给住房。留房后如系整栋房屋的一部分,房主按占有比例负担修缮费用。
  为做好改造后房屋的接管、建帐和收租等事宜,1958年7月24日发布了《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经租房产接管办法》,《办法》规定凡国家经租房产,一律由房屋坐落地区所属房产管理员按市或区私房改造办公室填发的“国家经租房产接管通知书”分别进行接管。并召开住户会议,组织集体缴租。同时,按照公安局派出所编列的户号逐户填写“国家经租房产住户登记表”,转交区房办财务组建帐与填发缴租凭证后,转送各住户按期缴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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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三章 落实房产政策

第一节 “文化大革命”房产


  “文化大革命”时期,有的私房主响应“战备疏散、精简机构、支援三线、上山下乡”的号召,走时将自己的私有房屋卖给国家或无偿交公;有的私房主迫于形势,不愿戴私房主的帽子,也纷纷申请将私房交公。另外,市区不少私房主被疏散、遣返,其空出的住房由于没有及时管理,出现了一些任意抢占、拒付房租以及无偿挤占、没收接管等违反国家房产政策的行为。1970年6月15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警备区通令全市,对破坏国家房产政策的行为进行打击,并作了相应规定进行治理。1971年1月8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转了青岛市房产管理局革命委员会《关于战备疏散、外迁外调、上山下乡及遣返等有关房屋处理的暂行规定》,凡是上山下乡、支援三线、外迁外调空出的自有房屋,原则上由房管部门估价统一收购,作公产处理,价款发给本人,自愿交公的可以接收。也可以自愿让与亲友居住,但需事先经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一律不准私自买卖,不准拆扒;房主被遣返(全家都走)腾空的私有住房或出租房应由主遣单位提出证明,事先通知所在区房管部门统一接管处理。但违反国家房产政策的行为未得到制止和纠正。此时期,先后接管、没收私房达3815处,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其中,房主自住房2600处,建筑面积16.5万平方米;出租房1215处,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这些私房主属工商业者722户,地主、富农95户,华侨、侨眷(包括港澳同胞)92户,高级知识分子及统战对象36户,其他人员2870户。被挤占的私房中,共安插挤占户3000余户。
  “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些房主强烈要求落实非法没收、挤占的私房。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针对各地的情况,于1980年11月28日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通知》强调十年浩劫期间,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的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住房的,无论是单位安排,还是自行挤占,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住房,将占用住房尽快腾退给原房主。对没收、接管的私房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青岛市成立青岛市委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市建委、房管局、统战部、侨办、公安局等部门抽调十余人组成。各部门、各系统以及各有落实任务的单位,都有一名负责同志抓这项工作。各区和任务较大的局和单位,都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在落实“文革”房产工作中,按照“谁占谁退,谁的职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的具体措施,确保清退任务尽快落实到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建房买房负责清退。对无口可归的社会户及确无能力解决的小厂、小店职工,由Gov拨款700万元,在浮山二小区及错埠岭、永安路等地建房约6万平方米予以解决。工作过程中,采取了结合拆迁安置房主、与单位签订协议限期腾房、另外拿房安置房主、对私房作价归公不再迁户、房主用所住公房与占住户互相调换回原房居住、出售专用房迁户等多种办法予以解决。同时,强调耐心的思想工作,又辅以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少数给房合适而要求过高的住户,经反复动员无效的,则诉请法院强制迁出。日常工作中采取发简报、召开会议等形式及时协调工作中的问题,使青岛市的“文革”房产落实政策问题大部分在1986年以前予以解决。至1990年,全市已退还“文革”房产产权3504处,建筑面积22万余平方米,占全部应退还房屋产权总数的91.85%;剩下的31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占应退房屋产权8.15%的房屋,一时无法处理结案的全部内部转托管处理。完成迁户腾房任务2975户,占应迁户总数的99.17%。清理清退“文革”房产使用资金5286万元,其中用于同房主经济结算390万元,迁户腾房建房等费用4896万元。按照谁占谁退的原则,大部分建房费由各单位筹措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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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三章 落实房产政策

第二节 私改房产


  1958年开始,青岛市先后对3804户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初级阶段改造,总计建筑面积168万平方米。这些房屋一律由国家经租,房主按规定每月领取定租,一直到1966年9月底止。之后,国家经租房屋产权即过渡为国家所有,作市直管房产管理。由于进行这项工作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加之“左”的影响等,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失误。个别出租面积不够起点的也被改造,应给房主留房而未予留房,出现了少量的错改案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要求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被错改造的房主要求Gov尽快处理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发还被错改的房屋。
  1985年4月30日,中共青岛市委批转了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规定:凡是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纳入初级阶段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凡是不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错改的私人房屋,要按政策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市房产管理局、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及各区房管部门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及青岛市的具体规定,组织人员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核。通过复核,发现私有出租房改造中全部错改的382件,占全部私改房的10.04%;部分错改的474件,占12.44%;应留房而未留房的456件,占11.99%。私有房改造中,属挤占性质及私有出租房改造前发生的挤占房户共有1028户,需要迁户腾房。
  通过市、区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努力,至1990年,已处理落实了各类私改遗留问题1298件,占总数的98.93%;应予迁户腾房的已完成迁户878户,占总数的85.41%。对符合改造政策的2551件案件进行了全面复议,一一作了认定,以做到不遗漏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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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三章 落实房产政策

第三节 代管房产


  解放初期,根据《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共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军管会房产部对一批无人管理的房产暂行代管。
  1951年3月17日,青岛市人民Gov颁布《青岛市代管房地产暂行办法》,规定青岛市代管的房地产(包括附属之器物、设备),由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确定了代管的范围,并规定:为了保护房产,原有房地产之正式代管人,如有破坏、盗卖房屋建筑或设备时,除责令修复、赔偿外,并予警告,情节严重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管;如有伪造证件窃取代管权者,一经查明,除将房地产予以代管外,并酌情惩处。
  据此,青岛市在解放初期对规定范围内的房产进行了全面清理,按规定依法对544处房产进行了代管,总建筑面积达236000平方米。其中,代管去台湾人员的房产占80%,华侨及前往国内其他地区人员的房产占20%。这些房产由于历史的原因,产权人大都没有申领或无法申领,30余年来一直由市人民Gov房管部门代管,未作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原代管房产的所有人或合法继承人向Gov申请发还被代管房产的日益增多。为了处理好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房产这一历史遗留问题,1985年5月31日,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Gov批转了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1983)139号文妥善处理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问题的意见的报告》。市房产管理局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有关案件,组织各区房管部门对全市代管房产的现状、权属、使用性质等进行全面清理清查,摸清青岛市代管房产的情况,并逐一进行登记,建立档案,使之一房一档,一目了然,为代管房的处理打下基础。根据政策规定,青岛市对提出发还申请符合政策的59处、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的代管房产进行了处理,有的产权全部发还,有的给予了合法补偿,有的进行了迁户腾房。
  1987年5月23日后,青岛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关于“处理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问题,主要是解决回来定居的一些人的住房问题。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国定居可尽量安排原房居住,但不作为代管房发还”的规定。对代管房产的处理主要是解决回青岛定居人员的住房问题,对房屋产权发还则停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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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落实房产政策

第四节 华侨房产


  青岛解放后,在土改及以后历次运动中没收、代管、改造华侨、侨眷、归侨的私房共有287处,建筑面积42973平方米。这些房产除部分因出租面积超过改造起点(青岛市为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而被纳入初级阶段改造,符合有关政策应予维持外,其他自住自用房屋都应当退还原房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抓紧了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到1990年底止,华侨私房政策全部予以落实。除折价发还和拆除补偿部分外,迁出占房户274户,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14030平方米。安置占房住户投资金额491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52.60万元,有关单位投资338.40万元。折价发还和拆除补偿用款116万元。其中,国家拨款65.80万元,有关单位拨款50.20万元。
  在已落实政策的华侨私房中,属于土改前一年已具备华侨身分,土改时被没收、征收的私房104处,总建筑面积12507平方米,主要在平度市,国家拨款40万元进行补偿,全部予以落实。属于解放初期Gov代管的华侨房产26处,建筑面积18308平方米,腾迁占住户17户,迁户用房1020平方米;安置占住户用款35.7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0.5万元,有关单位投资25.2万元。折价发还及拆除补偿用款44.8万元。其中,国家拨款27.6万元,有关单位拨款17.2万元。属于私改中被错改的华侨私房36处,建筑面积5930平方米,腾迁占房户16户,迁移用房1010平方米。安置占房户用款35.3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2.6万元,有关单位投资22.7万元。折价发还及拆除补偿用款47万元。其中,国家拨款14万元,有关单位拨款33万元。属“文化大革命”时被挤占的华侨私房121处,建筑面积6228平方米,迁户腾房241户,迁户用房面积12000平方米。安置占房户用款420万元。其中,国家负担129.5万元,有关单位投资29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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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三章 落实房产政策

第五节 宗教房产


  解放初期,被Gov依法代管的天主教、基督教房产6处,建筑面积2172平方米;“文化大革命”被挤占接管的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房产18处,建筑面积7400余平方米;1958年起五大宗教的房产因出租被纳入初级阶段改造的共计73处,建筑面积53547平方米,该部分房产由国家经租后,宗教团体每月按房租收入的30%领取定租,以维持日常开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规定,青岛市于1982年组织专门力量,对宗教房产逐一进行了排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先后进行了处理。处理原则是:原房在的退还原房,局部变动的现状发还,增建面积抵偿被拆房屋面积,拆除房屋以房补偿,原则是拆一还一。处理程序是:先逐处协商,成熟一件即签订单项协议,全部协商后签订“一揽子”协议,全面解决。到1990年底止,已处理结案96处,总建筑面积62919平方米,占总数的97.96%。其中,代管的天主教、基督教的6处房产和“文化大革命”时期挤占和接管的18处房产已全部处理结案;纳入初级阶段改造的,有72处房产已发还或补偿,只有一处因其他原因需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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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与房屋互换

第一节 房地产交易


  青岛建置初期,没有专设的房地产交易机构,民间房地产交易按传统方式进行。需买卖典当房地产者,一般都由中间人居间介绍,然后请代笔人,邀请四邻进行协商评价,立定草契即白契,若无异议即正式成交。由卖主书写卖契,写明卖方姓名、出卖房地坐落、数量、四至、卖与何人、卖价若干、产价与产业交割方法及其他双方给定事项,然后填明立契时间,由卖方签名盖章或手印代章,随后中介人等也签名盖章,再到县衙门纳税后盖上红印称红契,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房地产买契税为9%,典契税6%。
  德国侵占青岛后,下令禁止民间房地产交易,并规定胶澳租借地的土地除德国胶澳总督府核准处置以外不允许任何人自由买卖。设立了土地部进行测量,着手编制土地登记台帐。1897年12月,胶澳当局召集即墨县知县(青岛租借地原归即墨县)及租借地内18个村的地主代表商定官方购地,双方签定了胶澳总督府收买民间土地契约书,胶澳总督府获得两项特权,一、由当局向地主预付两年地税(每亩64文制钱),获得该地优先购买权;二、地价以青岛建置初期的卖价为准。当月,青岛租借地内的小泥洼村44人将126亩耕地卖给胶澳当局,这是德国强购青岛租借地土地的开始。1897~1914年,胶澳当局购买胶澳租借地土地1.9万余亩,其中,1897~1902年间收买1.4万余亩,1914年又收买4500余亩。每亩平均地价70元,地上房屋每间折价30元。
  收买是为了拍卖,以攫取更大的利益。1898年10月3日,德国胶澳当局把规划建设区域内的土地进行拍卖,名为私有地。售价每平方米1元。买方主要是在青岛开设工厂或商店的德国人(1912年开始,允许以竞标方式让中国人购买规定地段的私有地)。凡购地者必须在三年内按规划要求建起地上物,年纳地价税9%;逾期未建筑者,则每3年累进增收地价税3%。即第1年9%、第4年12%、第7年15%、第10年18%、第13年21%、第16年24%。
  1901年底,德国胶澳当局参事官及外国市民代表2人和中国市民代表1人组成土地价格审查小组,初订每三年修正土地价格,并把青岛市街规划地划分6个区,每区每平方米私有地价为:一区1.69元,二区1.32元,三区0.83元,四区1.01元,五区0.96元,六区0.45元。凡转卖土地所得涨价差益部分的1/3须上缴Gov,作为土地增值税收费。对购地后建有地上物后再卖出的,按投资价格加年息0.006元由所得涨价差益中扣除作为增价,计算公式为I(增价)=P′(呈报卖价)-P(当时买价)+C(所投资本)×6%。但过了三年,当局并没有及时修正地价。其后,随着城市繁荣,地价腾涨。1910年10月15日,德国胶澳当局成立土地估价局,专司土地评估事宜。1913年12月,由德国胶澳总督府官员6人、外国商会2人、土地权益人代表2人和中国地方绅商代表2人组成了胶澳土地评价委员会,按照历年土地买卖实价标准对青岛土地买卖价格实行重新评估,制定新的地价标准,拟于1914年4月起执行,后因欧洲战事影响没有实施。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日侨大量涌入,为便于日人购买土地和房屋,日本青岛守备军当局于1920年初公告取消土地增值税,民间买卖土地只征收地价2‰的契税。1914年11月至1922年3月,日本借军队威势,强买青岛市区土地达14357余亩,每亩地价仅30~60元,只及当时地价的1/3,其后向市民发卖。
  北洋Gov统治和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民间房地产交易曾由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财政课管理。1923年3月设财政局,由房地股署理。1929年9月起,一度由土地局管理。1930年3月土地局裁撤,复归财政局第四科负责管理全市的土地测量、登记、评估、建档、仲裁以及房地价格审核、移转等事宜。额定地税标准为每亩地价的6‰。1932年1月,由市Gov1人、财政局6人、商会代表2人、土地业主代表4人,组成青岛市私有地评价委员会,专司评估青岛市私有地地价评估和征收地税标准。同时,按中华民国土地法规定,1932年起额定地税标准为地价的2%。市Gov制定的《青岛市不动产移转评估暂行规则》规定,凡买卖私有地上有建筑物者,评估其价值时,应按其建筑之种类与优劣分别等级进行定价,每平方米价格标准为:甲、西式建筑物。一等30元,二等26元,三等22元。乙、日本式建筑物。一等26元,二等22元,三等14元。丙、中国式建筑物。一等20元,二等16元,三等12元,四等8元。
  计价同时按房屋建造年限折旧。地下室、厕所、厨房及储藏室则按本房每平方米或每间之时价折半计价。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伪青岛特别市公署于1939年1月颁布《都市计划收用土地及禁止买卖办法》,规定青岛特别市区域内土地全部停止权利移转。6月13日,成立伪青岛特别市土地整理委员会,负责审编管辖区内的土地台帐、土地测量、评估等事宜。1940年11月21日,日本殖民当局成立了东亚株式会社,掌管土地废筑之售卖、放款租房及建筑包工,与1940年8月20日成立的中日合办的青岛兴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垄断了房地产的处置交易权利。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1945年先后成立了青岛市敌伪产业处理局和青岛市地政局,前者主管日伪房地产清理拍卖等具体工作,后者主管地政、交易管理。1947年11月,青岛市制定颁布了房屋造价、房屋估价标准,并首次制定了房屋折旧率标准及建筑改良物估价标准。
  房屋造价为:钢筋混凝土造,300万元/平方米;料石造和砖造,均为250万元/平方米;土坯造,200万元/平方米;木造,150万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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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折旧率为:钢铁造和钢骨水泥造年限50年,年折旧率1%;料石造年限40年,年折旧率1%;砖造年限30年,折旧率2%;土造年限10年,年折旧率8%;木造年限10年,年折旧率6%;竹造年限3年,年折旧率30%。
  民间房地产买卖契据,主要有五项内容:一、出卖人的产权来源和面积、范围、界址及其附属设施附着物;二、出卖予何人及其出卖的货币名称、数额和收付规定;三、出卖的诺言、条规和责任义务;四、为弥补有些契据主文有遗漏差误,在契尾另行补充必要的批注;五、出卖日期及出卖人(若出卖人未达到法定年龄,还要加上出卖人的监护人)、知见人(一般指出卖的直系亲属)、中人(指经纪人或介绍人)、代书人等,也要在契文末行的左行下端签押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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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解放初,人民Gov保护私人房屋所有权,允许私人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典当、赠与。青岛市人民法院公证处也开办了房地产交易公证业务。没有硬性规定购房人需具备人民法院的交易公证书,买卖双方自行决定是否办理交易公证。
  由于当时房产交易管理曾一度失控,形成自由市场,一些私人房产经纪人操纵房产交易市场,居间盘剥(1952年后Gov颁文取缔房产经纪人),一般都收取佣金15%~25%。1950年11月12日,青岛市人民Gov颁布了《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共10条。其第六条规定,凡经交易所成交之房地产,该所按其成交价格,抽15‰的手续费,其比例买方为10‰,卖方为5‰,立契之日一次交清,再无其他费用。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所专管全市的房地产买卖交易,统一价格,统一办手续。按房屋的不同结构与设备,评定单位造价,按新旧程度扣除折旧后,再加以适当折扣,即为成交价格。当时,由于私房租赁关系不正常,不少房主无利可图,欲出卖房屋投资其他生产;有的房主因房屋破坏严重,无力修缮,所以卖房远超过买房。一般成交价格为房屋折旧后的65%~75%。出卖房屋者多系工商业兼有房产的业主,其次为一般市民。买房以公家最多。1950~1958年全市房产交易共2027处,总建筑面积478159平方米。属公家买私房的即达373处,建筑面积223378平方米,属私人购买的1654处,建筑面积25478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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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有房产初级阶段改造后,全市私有房屋由解放初期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54.28%,下降至60年代前期的13.5%,私房交易件数亦明显减少。“文化大革命”初期,青岛市曾一度禁止私房买卖交易,至1972年才开禁。但由于大多数私房被挤占,造成无房可卖,或只有极少量的私房买卖,开禁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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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着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开展,青岛市的私房交易活动逐渐活跃。为促进私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1983年青岛市制定了《民用旧房估价暂行标准》和《青岛市各类住宅房屋结构类型标准分类表》。估价主要依据房屋造价、耐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根据青岛市房屋的不同结构、建筑用料及设备等实际情况,将房屋分为三类七等。即:砖木结构作为一类,分为三等,混合结构作为一类,分为两等;简易结构作为一类,分为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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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与房屋互换

第二节 房屋互换


  青岛解放前,即有换房行为,但主要是以买卖形式出现的房屋所有权的交换。解放后,青岛市的换房业务始于1956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科管理。原来只限于直管公房统一调配后的单位办公用房的互换和对机关职工住房采取调剂分配时的互换。后来因城市布局的不尽合理,造成南工北宿或北工南宿,职工上下班路远,交通不便问题突出,市民对房屋互换需求迫切。1960年,各区房管所设置《换房登记簿》,供希望换房的租户登记,写明住房坐落、面积、设备等情况和希望互换房屋的情况,供租户翻阅,自选对象自行洽谈,双方谈妥,房管所即予办理换住手续。有的住大房的租户因生活困难欠租,也可以通过房管员提供情况进行调剂互换。民间换房主要是通过在街口公共场所张贴启事或通过同事、亲友互相介绍,房管所只办理换住手续。
  “文化大革命”时期,房产管理工作受到影响,换房活动随之中断,各区房管所的《换房登记簿》无人管理。1975年开始,民间自发性的换房活动逐渐恢复,除了在市区公共场所张贴换房启事或找人介绍外,还自发形成了民间换房信息的交流场所,换房类型有直管公房互换、自管公房互换、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互换。由于没有规范化的管理及规章遵循,民间自发性换房成功率低,纠纷案件也多。1979年后,随着落实私房政策的进展,开始出现了市区私有房屋介入换房现象,但没有专门的换房管理机构和法规规定,互换的成功率甚低。
  1984年,青岛市人民Gov将方便群众生活,解决市民换房难的问题列为年度十件大事之一。9月,市房产管理局成立了青岛市换房总站,市内五区各房产办事处也成立了换房站,配备专职人员,设置《换房登记簿》,提供不同类型、不同产权、不同需求的换房信息。10月3日,市房产管理局在市文化宫广场举办了解放以来最大规模的全市换房赶集大会,为期三天,参加换房赶集大会的有2万余人。其中,办理登记换房手续的2700余户,直接换成的450户。1987年1月,撤销市内五区的换房站,在12个管修所成立换房办公室,受理市民换房业务,为市区居民换房提供方便。1984年9月至1988年9月,全市办理换房登记手续10213户,换成5256户,成功率为51.46%。其中,为解决上下班不便的2111户,为改善居住环境的508户,解决邻里关系的791户,解决子女结婚分户的1055户,照顾老人和子女就学的528户,照顾烈、军属及残疾人的263户。
  随着换房需求的扩大,为加强对城市居民互换房屋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换房秩序,1990年1月13日,青岛市人民Gov颁布了《青岛市城市房屋互换管理暂行办法》,共10条。规定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城市换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换房站及其分设机构负责换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住户换房可通过换房站介绍、单位协助、自愿互找换房对象等方式,在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和私房之间进行,市换房站提供换房信息和咨询服务并组织多种形式的换房活动。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户,不得进行换房:一、未取得合法使用房屋证件的;二、所住房屋无合法所有权证件或发生房屋所有权纠纷的;三、拖欠房租或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四、人为损坏所住房屋未按规定修复或赔偿的;五、所住房屋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且规划部门已经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六、房产管理机关认为不应换房的。
  经换房站介绍换房的住户,须到换房站办理换房登记手续,每户每次缴纳登记费1元。原租住直管公房的,须交验房屋租赁合同或住房使用证;原租住单位自管房的,须交验自管房单位同意换房的书面证明;原租住私房的,须交验私房所有权人同意换房的书面证明;私房所有权人登记换房,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
  已在换房站登记换房者,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持“换房登记卡”查询有关换房资料、选择换房对象,换房站在征得换房对象同意后发出“看房通知单”,换房者凭该单和居民身份证到被介绍的换房对象处看房。经协商同意换房的各方,须同时持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信、房屋租赁合同或住房使用证、住房计租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到市换房站签订《换房协议》,办理换房手续,每户每次缴纳15元的换房手续费。换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住户,须在办理换房手续后7天内,持换房站审查的换房协议,分别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经营单位或自管房单位办理承租、退租手续。换住私房的,须同私房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遇有一方违约产生纠纷的,另一方可申请市房产管理机关裁决,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暂行办法》的实施,使青岛市房屋互换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生活。1990年全市换房登记3621户,换成的151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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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五章 拆迁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及职能


  管理机构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作为房产管理的组成部分,一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
  1959年1月以前,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科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产管理局以后,拆迁管理工作由房产管理科负责。
  1982年4月23日,青岛市成立拆迁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青岛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领导工作。
  1985年10月9日,青岛市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青岛市房屋建设统一动迁办公室,为隶属于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的科级事业单位,编制定员20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7年8月19日,由科级改为处级事业单位。
  管理职能 1980年,《青岛市国家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被拆迁居民户房屋的安置,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共同签发拆迁证明,凭证分配房屋。对于多次动员拒不搬迁者,以房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搬迁,公安部门和街道组织予以配合。
  1983年,青岛市执行《山东省人民Gov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实施拆迁时,应持上级批准的文件到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动迁手续,方可拆迁;私有房屋的作价补偿,由市房管部门按规定的估价标准予以评估;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纠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调解、裁决,经房管部门裁决后,当事人如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效力,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1985年,确定青岛市房屋建设统一动迁办公室的职责是“受市Gov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职能,负责全市房屋建设的统一动迁、安置、补偿、咨询和纠纷的仲裁工作。今后凡房屋建设动迁安置事宜,由该办公室负责管理,对暂未纳入统一动迁的单位,负责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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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五章 拆迁管理

第二节 拆迁安置


  青岛解放后,对市区房屋拆迁安置,主要是根据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对执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答复》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政策,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采取行政方式,对被拆迁居民和单位予以安排。包括就地新建房屋安置、市内另找公房安置、居民自行安置、所在单位安置、用地单位安置等多种办法。1956年12月13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青岛市统一建筑住宅暂行办法》(草案),确定由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负责与有关委托单位进行联系,按年度限期登记建筑工程项目数量、层数及投资金额,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完工后负责验收及统一分配房屋,并负责土地征用、拆迁及住户安置等工作。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称为“总甲方”。青岛市建筑工程局称为“总乙方”,负责统一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并全部施行包工包料方式。青岛市城市建设局称为“总丙方”,负责统一规划与设计(包括市政工程及街旁绿化等)。1957年后,为便于统一建设工作的开展,由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筑工程局、城市建设局抽调人员组成青岛市统一建设住宅办公室,“文化大革命”时期该办公室被迫停止工作。1977年恢复,负责全市统一动迁、征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分配住宅等工作。同年,青岛市革命委员会颁布《关于国家建设拆迁住户的几项规定》,拆迁安置工作据此展开。一、安置房屋费用。住宅建设与非住宅建设对被拆迁居民的住房的拆迁费负担有不同的标准。(一)住宅建设。安置被拆迁户的房屋,每户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计算,所需投资、材料和施工,均由建设单位负担。如系拆除市管公房,市房管部门根据房屋破旧程度酌情拨给建设单位补助费。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助60元;需要大修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助12~20元;需要中修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助5~12元;基本完好的房屋,不予补助。“各单位在自己宿舍区内的拆迁和安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不执行本规定”。(二) 非住宅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房安置被拆迁户,建设单位建设安置有困难的,可将建房的投资款和材料拨交房产管理部门,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房安置。建房标准(包括二次拆迁)为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建房造价按当时的标准计算,材料按基建定额提供,材料费按国拨价格折抵一部分建房费。因拓宽城市道路需要安置的被拆迁居民户,由青岛市人民Gov投资、供料建房予以安置。二、安置标准。(一)拆除住宅用房,安置被拆迁户的标准,按家庭常住户口人数和辈数等实际情况,以人均居住面积4~5平方米适当安排。拆除房主出租的私有房屋,只安排现住户,不安排房主。(二) 拆除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建设单位与被拆迁单位协商,按照城市规划指定的地点,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如被拆迁单位确需扩大面积,而又有扩大面积条件的,扩大部分面积的建房材料、投资和计划指标,均由被拆迁单位提供。三、临时过渡。一为“投亲靠友”自行过渡;二为所在单位提供临时房予以安置;三为建设单位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空闲土地或在较偏僻的道路上搭建临时房予以安置。1980年5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颁布《青岛市国家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一、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一) 被拆迁户的安置房屋,全部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或提供。(二) 根据调查核实的拆迁范围内的户数和人口数,由当地房管部门(市区为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的各区办事处)会同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共同签发给被拆迁户《拆迁证明》,凭该证明分配房屋。安置房屋建成后,以建设单位为主,房管部门协助,本着“先搬家先安置”的原则,安排好原被拆迁户。(三) 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常住户口人数和辈数等情况,平均每人按居住面积4~6平方米安置。拆除私人出租出借的房屋,只安置原住户,不安置房主。二、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拆除非住宅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原房屋面积负责新建,安置被拆迁单位。原用房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如需增加面积,资金和材料自行负责。三、农业户房屋的拆迁安置。由建设单位与公社大队协商处理。(一) 由大队负责拆除,按原房屋面积数量和质量标准,另行确定地点重新建设,所需重建资金和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承担。(二) 由建设单位按拆迁的原房屋面积和质量另行确定地点负责重建;(三) 按拆迁市民私房办法处理。四、临时过渡。被拆迁居民需二次安置的,临时过渡房屋可采用:(一)拆迁户依靠亲友自行解决,建设单位发给拆迁补助费,每户1~2人者80元,每增加一人,加发40元。(二) 由拆迁户所在单位协助解决。(三) 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安置。(四) 一次性的调房安置。
  1983年9月起,青岛市执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市有关拆迁安置工作根据该办法施行。一、安置方式。由建设单位负责对被拆迁居民户或单位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就地安置或易地一次性安置。二、住宅房屋的安置。(一) 1983年起,青岛市被拆迁户住房,原则上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住房拥挤的,可适当增加,但平均每人的居住面积最多不得超过6平方米。被拆迁户的房屋居住面积,以合法建筑的居住面积为准;家庭人口以正式常住户口为准,但应包括直系亲属中参军的战士。1986年起,市区均以上年度的平均居住面积为安置标准的下界,1986年5.4平方米,1987年5.6平方米,1988年5.8平方米,1989年6.1平方米,1990年6.4平方米。(二)拆迁出租、出典、出借的房屋,只安置现住户,对于房屋所有人不给予住房安置,只给予拆迁补偿。(三)在拆迁地有常住户口的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两个孩子计算家庭人口。对于户口虽在拆迁地区,但在青岛市另有房屋居住的人员,原则上不给予住房安置。三、非住宅房屋的安置。拆迁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使用的非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积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规定应由被拆迁单位交投资款和提供配额供应建筑材料。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安置,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一样,也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非住宅房屋,对其中的“前店后家”(或称“家连店”),即营业、居住兼用的房屋,一般也给予相应安置。四、临时过渡。(一) 被拆迁户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每户搬家费20元;被拆迁户自行解决周转房屋临时过渡的,每人80元搬迁安置补助费;在被拆迁户搬迁时均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付给。由于临时过渡期限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不管施工期有多久,建设单位也不再另外给予拆迁户补助。1986年起,为鼓励被拆迁户在房屋拆迁部门确定的日期内及时搬迁,建设单位对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还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每户200元左右。对于确无能力解决周转房临时过渡的,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周转房,一般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积4平方米以内,被拆迁户自理居住期间的水、电费。周转房多在市区边缘或城乡结合部,如沧口牛毛山一带。(二)非住宅房屋拆迁由被拆迁单位自行解决临时用房,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标准起初无统一规定,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1987年,对因旧城改造、市政建设等必须拆除的网点,建设单位采取经济补偿的办法付给被拆迁单位或个体经营户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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