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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房屋管理
第三章 落实房产政策
第一节 “文化大革命”房产
“文化大革命”时期,有的私房主响应“战备疏散、精简机构、支援三线、上山下乡”的号召,走时将自己的私有房屋卖给国家或无偿交公;有的私房主迫于形势,不愿戴私房主的帽子,也纷纷申请将私房交公。另外,市区不少私房主被疏散、遣返,其空出的住房由于没有及时管理,出现了一些任意抢占、拒付房租以及无偿挤占、没收接管等违反国家房产政策的行为。1970年6月15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警备区通令全市,对破坏国家房产政策的行为进行打击,并作了相应规定进行治理。1971年1月8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转了青岛市房产管理局革命委员会《关于战备疏散、外迁外调、上山下乡及遣返等有关房屋处理的暂行规定》,凡是上山下乡、支援三线、外迁外调空出的自有房屋,原则上由房管部门估价统一收购,作公产处理,价款发给本人,自愿交公的可以接收。也可以自愿让与亲友居住,但需事先经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一律不准私自买卖,不准拆扒;房主被遣返(全家都走)腾空的私有住房或出租房应由主遣单位提出证明,事先通知所在区房管部门统一接管处理。但违反国家房产政策的行为未得到制止和纠正。此时期,先后接管、没收私房达3815处,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其中,房主自住房2600处,建筑面积16.5万平方米;出租房1215处,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这些私房主属工商业者722户,地主、富农95户,华侨、侨眷(包括港澳同胞)92户,高级知识分子及统战对象36户,其他人员2870户。被挤占的私房中,共安插挤占户3000余户。
“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些房主强烈要求落实非法没收、挤占的私房。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针对各地的情况,于1980年11月28日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通知》强调十年浩劫期间,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的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住房的,无论是单位安排,还是自行挤占,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住房,将占用住房尽快腾退给原房主。对没收、接管的私房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青岛市成立青岛市委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市建委、房管局、统战部、侨办、公安局等部门抽调十余人组成。各部门、各系统以及各有落实任务的单位,都有一名负责同志抓这项工作。各区和任务较大的局和单位,都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在落实“文革”房产工作中,按照“谁占谁退,谁的职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的具体措施,确保清退任务尽快落实到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建房买房负责清退。对无口可归的社会户及确无能力解决的小厂、小店职工,由Gov拨款700万元,在浮山二小区及错埠岭、永安路等地建房约6万平方米予以解决。工作过程中,采取了结合拆迁安置房主、与单位签订协议限期腾房、另外拿房安置房主、对私房作价归公不再迁户、房主用所住公房与占住户互相调换回原房居住、出售专用房迁户等多种办法予以解决。同时,强调耐心的思想工作,又辅以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少数给房合适而要求过高的住户,经反复动员无效的,则诉请法院强制迁出。日常工作中采取发简报、召开会议等形式及时协调工作中的问题,使青岛市的“文革”房产落实政策问题大部分在1986年以前予以解决。至1990年,全市已退还“文革”房产产权3504处,建筑面积22万余平方米,占全部应退还房屋产权总数的91.85%;剩下的31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占应退房屋产权8.15%的房屋,一时无法处理结案的全部内部转托管处理。完成迁户腾房任务2975户,占应迁户总数的99.17%。清理清退“文革”房产使用资金5286万元,其中用于同房主经济结算390万元,迁户腾房建房等费用4896万元。按照谁占谁退的原则,大部分建房费由各单位筹措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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