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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42:供销合作社志 第二篇 业务经营

第二篇 业务经营  
第一章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第一节 供应政策


  分配 分配政策是在化肥供应跟不上农业生产需要增长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1954年开始,化肥供应重点是粮棉产区。为了配合农业合作化,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指出:“化肥不能作为一般商品看待,要通过结合合同,优先分配和供应给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同时重申:“化肥实行有计划的重点分配和供应,即以主粮产区(小麦、稻谷)和经济作物(棉、麻、烟、糖)为重点。”50年代后期,青岛市化肥分配按照上述精神,结合青岛施肥水平和化肥工业发展状况,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农业部确定的年度分配计划。
  60年代以后,青岛市化肥分配的原则是:一般用肥与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用肥相结合。一般用肥指逐级分配用于粮食、蔬菜作物用肥和其他专项用肥,不包括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用肥。
  奖售 奖售是国家鼓励农民交售农副产品的一项政策,奖售化肥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兑现。1961年,中共中央决定,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实行粮食奖励。但当时国家的粮食供应困难很大,不可能把更多的粮食用于奖售。1962年国务院决定适当减少用粮食奖售经济作物,将棉、油、麻停止奖售粮食,改为奖售化肥。青岛市当时执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即每交售100公斤皮棉,奖售化肥50公斤;超出派购任务的部分,按比例奖售粮食。从1963年起,化肥奖售扩大到粮食、棉花、大麻、苎麻、黄红麻、茶叶、烤烟、部分干鲜果及中药材等56种农副产品。1964年,国务院通知:“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日益好转,产品产量增加,市场情况逐步改善,敞开供应的商品增多,奖售范围应逐步缩小,奖售标准应逐年降低。”到1967年,奖售化肥的农副产品品种减少到17种。1969~1972年,化肥的奖售政策不变,分项指标使用权交给地方。197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法的通知,实行奖售、换购和按地区补助化肥供应指标的政策。随着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统购、派购、换购和计划收购的品种逐年减少。至1990年底,保留化肥奖售的农副产品减为棉花、粮食、油料、烤烟4种。
  化肥、农药、农膜专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市场逐步开放,农业生产资料需求量大幅度增长,供求矛盾加剧。从1987年开始,农业生产资料出现市场乱、渠道乱、价格乱的现象,直接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国家曾多次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管理,但“三乱”日趋严重,农民反映强烈。为此,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由供销合作社所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及基层供销合作社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青岛市人民Gov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山东省Gov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发布暂行办法,很快在全市范围执行,对取缔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制止就地转手倒卖和乱涨价,发挥了有效作用,相对缓解了供求矛盾。1990年,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规定》,切实做好农资生产和专营工作,青岛市Gov又发布实施了化肥、农药、农膜专营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的主渠道,有力地支援了农业生产。
  价格 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大部分品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出厂价和零售价格均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各级供销社内部调拨,以核定的零售价格为基础,按规定的进销差率逐级倒扣作价。进口的农业生产资料,凡纳入计划分配的,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定价;不纳入计划分配的,由进口单位核定销价,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建国以来,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坚持低价、薄利的原则,随着国家工业生产的发展,供应价格逐步下降。化肥硫酸铵零售价1950~1971年先后6次降价,总降幅44%;尿素零售价1957~1973年先后3次降价,总降幅31.8%。由于化肥零售价格多次调低,加之国家对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逐步提高,使农民在使用化肥中得到了实惠。但另一方面,由于物价指数的上升,运输、经营费用的增加,许多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出现进销价格倒挂,合理费用超过进销差价等政策性亏损,经营难以为继。1979年以后,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理顺农业生产资料的不合理价格,以缓解生产、经营部门的政策性亏损。1984年,国务院决定调整化肥价格,尿素出厂价由每吨360元调为每吨410元;销售价由每吨458元调为每吨520元。青岛市执行山东省制定的价格,同时建立化肥价格调剂基金制度,以调节经营单位因执行平价而造成的亏损。


第二篇 业务经营  
第一章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第二节 供  应


  肥料 建国后,农业生产亟待恢复和发展。但当时生产力水平落后,农民在施肥方面,以人、畜、鸟粪和饼肥或墙皮、炕土、草木灰等土杂肥、农家肥为主,间用少量的化肥。青岛供销合作社在1957年以前,主要向农民供应有机肥。同时通过兴办大粪厂,生产大粪干和从大中城市郊区采购大粪干,以弥补农家肥的不足。1956年,胶县供销社建颗粒肥料厂,生产颗粒肥,产品以土杂肥为主,加入少量化肥混合而成,年产量5000吨左右,价格略低于豆饼。1957年以后,由于化肥供应量逐年增加,合同粮油供应偏紧,油饼大部分当成饲料,不再作为肥料直接施用,油饼供应量减少;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和卫生条件的改变,使大粪干的产量锐减,少量货源直接供应给了市郊区的菜农,供销合作社的此项业务因而结束。
  1952年,青岛市供销系统按照国家规定,开始推广供应化学肥料(简称化肥),当时俗称肥田粉。初期以行政手段为主,后来以田间试验、赊销为主。各县供销社和各基层供销社都有试验村和试验比较田,供销社干部、职工带头在自家田里施用化肥,农村干部也带头在自家田里施用化肥。经过几年的实践,施用化肥使农业增产的事实使广大农民认识了化肥的重要作用,进而普遍施用化肥,仅1952年就销售化肥4179吨。1955年,销售量增长3倍。继之化肥供不应求,并多以奖售形式供应。随着国内化肥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化肥在农业生产中逐渐普及施用,1958年以后化肥成为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中的主要任务。1952~1963年,国产化肥由国家统一收购、统一分配,进口化肥由国家统一进口,纳入计划统一分配供应。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按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组织调运,由基层供销社供应给农民,并负责奖售化肥兑现。1964~1978年,改为国家统一计划,由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负责从生产厂收购并接受进口,按合理流向通过省、市二级批发站对县农资公司或基层社调拨,由基层供销合作社供应给农民;奖售、救灾、供应国营农场及其他专项用肥,均按计划由市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负责兑现和供应,并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结算。
  1978年以后,为了便于平衡和按计划供应,改为国家统一计划,供销合作社分级收购和进口。全国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收购大中化肥厂的化肥,按计划分配调运。县供销社收购定点小化肥厂的产品,或组织基层供销社采购,并负责对农民供应。1980年起改变了供销社包销的办法,一部分由生产厂直销,一部分由供销社销售。
  计划分配的化肥在1980年以前由基层供销社按照国家规定,只供应农业生产合作社及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生产队,不供应给农民个人。1980年开始,随着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化肥供应到户。
  1984年前,化肥销售只有一种价格政策,即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称牌价)。1984年后,实行两种价格并存,即奖售计划内的执行牌价(也称低价),计划外的销售可以实行议价(也称高价)。随着农村承包责任制的逐步深入,农民加大了对土地、化肥的投入,以便取得更高的产量,由此使计划内的化肥供应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的需要。因此,从1985年开始,市农资公司和各基层供销社都想尽一切办法到农资二级批发站和化肥生产厂家直接进行计划外采购,以弥补计划内化肥供应不足的问题。计划外采购的化肥从品种上可以适应当地农民的需要,价格也能适应。
  化学农药和农药械
  化学农药 青岛解放初期,农业生产中防治病虫害主要靠土农药(砷石、砷石精、玉红浆、石灰)和少量的六六六粉、滴滴涕等化学农药。1952年开始,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开始经营化学农药。当时,限于化工生产能力和化学农药的施用尚未推广普及,经营数量很少,1952年供应量仅为115吨。
  农药在计划经济中属省级管理商品,一般情况下供求平衡。特殊情况下,向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申请增拨计划或向外地公司调剂解决。此外,各县自行配制土农药予以补缺。青岛市各县供销合作社在50年代主要经营砷石、雄黄等植物性和矿物性农药,又称第一代农药。60~70年代,随着国产化学农药品种的逐步增加,经营的主要化学农药(又称第二代农药)逐步淘汰了第一代植物性、矿物性农药。1971年,国务院决定对第二代农药中的赛力散、西力生等汞制剂农药停止生产和使用。80年代,为了防止高残留农药对各种农作物产品及环境的污染,全市经营的农药品种主要是低毒、高效农药,即对人、畜毒性低、杀灭虫害效率高并且对农作物无内吸残留性的农药。如:有机磷、氨基甲酸脂和除虫菊脂类农药,计133种。同时,逐步淘汰了一些低效高残留的品种。1983年,国家又决定停止“六六六”、“滴滴涕”原粉的生产。1984年前,粉剂农药销售、施用量偏高,油剂(液体)农药偏低。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油剂农药销售、施用量日趋增加,粉剂农药则日趋减少,近于淘汰。
  为补充国内农药生产的不足,市供销社系统还经营部分进口农药。50年代进口农药的品种有滴滴涕、赛力散、鱼滕精、西力生等。60年代和70年代,由于高效低毒农药发展缓慢,进口品种重点是杀虫、灭菌剂。70~80年代,则转向除草剂为重点。
  农药械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从1952年起经营农药械。这期间全国只有上海农药械厂一家生产,归全国总社统一收购和调拨。1958年以后,农药械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相继建起了农药械生产厂。1962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部和农机部共同商定,把农药械列为国家产品,由供销合作社负责统一收购、调拨和供应。当年全市供应量为1022架。随着农药施用量的增加,农药械销量逐年增长,1990年供应量达5.55万架。
  农用塑料薄膜 青岛市从70年代初开始推广塑料薄膜技术。当时,由于货源较紧,一般只供应生产队,主要用于蔬菜及地瓜育苗。随着这项技术的推广,逐步扩大到农作物地膜覆盖、场间覆盖和塑料大棚生产。1980年后,货源比较充足,品种也由少到多,有普通膜、强力膜、地膜、超薄地膜、大棚模等多种类型和不同规格,使用范围普及到各种农作物。农膜供应量不断增加,1985年达1452吨。
  农用塑料薄膜开始由国家农业部分配,轻工业部安排生产和供应,农村由基层供销合作社销售。1980年改为由农业部门分配,供销合作社经营。1982年,为减少环节,改由供销社直接向生产厂订货,并负责调拨供应,轻工业部门负责质量标准,实行包换、包退、包赔的质量出厂负责制,以保护农民的利益。1986年,由于市场放开,多渠道经营,假冒伪劣充斥市场,一度造成混乱。从1989年起国家将农用塑料薄膜列为专营品种,由供销合作社负责经营。
  耕畜 50年代初,青岛各县供销社开始经营耕畜,但占有市场份额很小。随着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特别是新式畜力农具的推广,农民对耕畜的需求急剧增加。为了适应广大农民生产的需要,1955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总社开始从蒙古进口蒙马,但此马不习惯耕地拉车。后青岛市供销社改由县社牵头组织采购,牲源有新疆、辽宁、吉林等地。当时耕畜市场管理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税务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交易所,供销社参与经营管理;二是由供销合作社组织牲畜交易服务部,通过业务活动,协助Gov管理耕畜市场。此后,由于农民对耕畜的需求量增大,完全由供销合作社经营已不能满足需要,因而国家从1962年起有计划、有领导地放开耕畜市场。青岛各级供销合作社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每年通过供销合作社收购和销售的耕畜,一般年份为4200头,最高年份1954年达到1.7万头。
  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耕畜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日趋减弱,青岛市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此项业务量也日趋减少,到1990年已基本退出耕畜的经营。
  农具农机 青岛解放后,青岛地区各县供销合作社开始供应农民中小农具。中小农具可分为整地、播种、积肥、施肥、收割、打场、仓储、运输、园艺等10大类,100多个品种。由于使用习惯的不同,又分为上千种规格型号,此项供应任务十分艰巨。各县供销社除组织旧式农具生产供应外,还积极开展改良农具的示范、推广和供应。1952~1962年,全市供销社供应铁制水车7.42万部、双轮双铧犁和双轮单铧犁1.14万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农业面貌。为了不违农时调运供应,落实加工中小农具所需原材料,安排生产,国家在政策上、物资计划安排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各级供销社积极组织生产和供应。全市供销合作社中小农具供应量,50年代最高年销量105万件(1958年),60年代最高年销量133万件(1965年),70年代最高年销量268万件(1975年),80年代最高年销量198万件(1980年)。随着农业机械化生产的发展,到1990年中小农具仅销售88万件。
  1952年,青岛各县供销社开始向农民供应农业机械。当时,由于工业生产能力有限,供应量很少,仅在农业上起示范推广作用。1961年供销社系统负责经营的农业机械业务全部移交给农业机械部门经营。1962年4月又交回供销社经营。1978年8月,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决定,供销合作社系统在编的农业机械公司划归农业机械管理局领导,供销合作社不再经营农业机械。但为了方便农民,服务农业生产,基层供销合作社始终保持这项业务。1982年以后,供销社又重新恢复了农业机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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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业务经营  
第一章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第三节 技术服务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从1952年开始经营农业生产资料起,就把服务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建立了相应的支农技术服务组织,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人员,自上而下开展了一系列服务活动。每年召开农业生产资料工作会议,部署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服务工作,注意及时总结推广科技服务经验,并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提出相应的工作内容和任务。
  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品类多,技术服务的范围广,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技术服务工作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供销合作社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坚持了供应与培训、供应与维修保管、供应与挖掘当地资源相结合,因地制宜,讲究效益,加强了同农业技术部门的协作。
  市供销合作社所属市农资经营公司及各县农资经营公司普遍设立科技部门,担负着农资商品的试验示范、推广和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肥用药技术咨询等任务。80年代后期,服务组织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壮大。到1990年,全市共建立了7处农资科技服务中心、224处农资科技服务站、588个农资科技服务部。
  培训技术力量 自80年代起,市、县农资经营公司多次举办化肥、农药等商品应用技术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讲授有关知识和技术问题;县级供销社每年冬、春时节,都开办中、短期培训班。从1981年开始,供销合作社采取“突出重点、分期培训”的办法,由市农资经营公司培训县公司,县公司培训基层供销社。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测土配方施肥、植保、作物栽培技术、农资商品使用技术等等;培训方式主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现场技术交流会、座谈会、发放小册子、听讲座等形式。至1990年,共举办各种不同内容的培训班20余期,培训技术人员6000人次,召开现场示范会40余次,培训农民35000余人次。全市共有专业技术人员588名,农民技术员137名。
  商品质量检验 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供销合作社历来特别注重质量的验收工作,早在50年代初期,就通过派驻联络员的办法,深入工厂了解产品的配料、包装、化验情况,检查验收产品。
  1958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了化肥应用试验网,安排专用指标,用于质量试验。青岛市供销合作社为保证化肥、农药的质量,1976年在市农资经营公司建立了较先进的实验室,配备先进的器械、设备,承担全市化肥、农药等商品的质检,并承接山东省内的有关业务,在省内享有很高的信誉。农资市场逐步放开搞活之后,为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市供销社多次强调加强质量检查工作,要求全市各级供销社在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中,坚持非定点厂的产品不进,没有质量检验结果和出厂合格证的商品不进,包装不合格的产品不进,以确保供应质量,支援农业生产。1990年,市供销社又投资为所属各县(市)、区供销社建立了10处常规化验室,并将服务与经营有机结合,坚持“先检验,后进货”的制度,形成了上下贯通的检测网络,有力地抵制了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流入,维护了农民的利益。
  系列化服务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青岛市供销合作社为适应科技兴农、支农的需要,积极扩大经营服务范围,在全市农村开展以测土配方施肥为重点的农资科技服务。1987年市供销社确定“以点带面,示范与推广相结合”的措施,首先在即墨段泊岚乡刘家营里村的90亩涝洼低产田进行了花生测土配方施肥的系列化服务试点,制定出配方施肥方案和亩产350公斤花生的产量目标(比基础产量高出200公斤),并与9户农民签订了技术承包合同,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为确保试点成功,市农资公司与即墨农资公司以及段泊岚乡供销社成立了三级联合服务站。在试点工作中,技术人员精心组织,采取优化选种、地膜覆盖、病虫害防治等管理措施,使试验结果圆满成功。按当年价格计划,试验区平均每亩实际投入30.05元,比农民习惯施肥低20元,亩产平均384.5公斤,而农民自行施肥有的每亩高达90元,但产量最高只有300公斤左右,这一试验成果在当地农民中引起很大反响。市供销社及时召开了现场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再扩种1000亩小麦,并在胶州、平度等地相继进行了棉花、果品、蔬菜的配方施肥系列化服务试点,各试点均取得显著的增产效果。即墨段泊岚乡刘家营里村新扩种的1000亩小麦,虽然遇到严重的冻灾和旱灾,仍获得大丰收,平均亩产329公斤,比农民习惯用肥增产130公斤,共增产小麦13万公斤,按当时价格计算,试点的农民增收15.6万元,减少投入2万元。即墨段泊岚乡的试点取得成功后,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迅速在各县(市)、区的小麦、花生、棉花、果品、蔬菜等作(植)物上全面推广。到1990年,共在全市发展测土配方施肥基地45个,建立示范田43.8万亩,大田推广81万亩,直接经济效益1亿多元。1990年5月,商业部在青岛市召开二十省市测土配方施肥现场会。12月由市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的“配方施肥的农资系列化服务”,通过市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
  市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专营工作中,坚持以科技为先导,充实技术力量,发展服务网络。市供销社所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形成了科技科、中心化验室、质量检测站三位一体的农资科技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供销社投资100万元,建立了农资科技服务中心(或中心化验室),大部分基层社开办了“庄稼医院”、“植物诊所”。部分大的村庄设立了“农资供应、科技咨询服务站”。全市供销合作社拥有12处化验室、341处服务网点、588名技术人员的市、县、乡三级农资科技服务网络,并向村级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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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业务经营  
第一章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第三节 技术服务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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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业务经营  
第二章 棉  麻

第一节 棉花购销政策


  建国后,中国Our Party和人民Gov为了促进和发展棉花生产,搞好棉花收购,保证市场供应,根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并采取了若干有效措施。青岛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认真执行这些政策,积极组织生产,扶持生产,不断扩大收购。
  预购、计划收购与合同定购 建国初,棉花自由购销。国家因急需纺织原料,规定每公斤皮棉可抵交夏秋季公粮15公斤,由供销合作社收购,但仍无法满足国家对棉花的需求。1951年,国家贸易部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签订了棉花预购协议书,对全国各产棉区的棉花实行预购。对此,国家确定结合发放棉花预购定金和肥料贷款,委托供销合作社向棉农发放预购定金和预购棉花的政策。在棉花播种前,供销合作社同棉农签订预购合同,发给部分定金,或折实供应一部分物资。棉花收获时,棉农按合同规定向国家交售棉花并偿还定金。供销社根据合同负责供应棉农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
  1953年,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对棉花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由于棉花减产,资本家和商贩趁机在农村极力收购棉花,与国家争夺棉花市场。1954年9月1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对棉花实行统购政策。青岛市根据国家规定,对棉花实行收购(即统购),棉花除交纳农业税和存留部分棉花自用外,棉农将所产棉花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全部卖给国家。县供销合作社负责收购和加工,并继续执行预购政策,棉农自用的自留棉如有节余需要出售时,由供销合作社收购。自留棉的数量由国家统一规定,1956年以前每人为1.5公斤,1957年起改为1.25公斤,1959年改为0.75公斤,1960年改为0.25公斤。
  1958年“大跃进”中,由于按虚报产量进行预购,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1961年青岛市根据国家规定停止执行棉花预购政策。1963年起,青岛市根据国家规定恢复棉花预购,由供销合作社与生产队签订预购合同,按预购总值分期付给15%~20%的预购定金,收购棉花时统一结算收回。1964年,预购定金调整为20%~25%。这种预购办法对保证完成统购和合同定购任务起了积极的作用。
  1965年,供销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社、队欠国家1961年前的棉花预购定金尚未归还的部分,一律豁免。1970年起,棉花预购定金统一按照预购总值的15%发放。
  1984年起,随着农村生产经营体制的改变,棉花由生产队交售、结算改为按户交售、结算,对棉农不再发放预购定金。与此同时,1984年因全国棉花大丰收,产棉区库存大量积压。青岛地区仅平度县该年产棉花就达694555担,为历史上最高年产量。该县也同全国其他产棉区一样,由于产大于需,而通过压级压价抛售棉花,冲击了国家的棉花价格和正常的棉花收购与供应渠道。同时也出现了压缩棉花生产的倾向。为此,青岛市供销社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自1984年新棉上市起实行定额收购。
  1985年起,棉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供销社在棉花种植前后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收获时按合同收购和结算。
  奖售 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青岛市开始执行棉花奖售政策。由于当时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积极性不高。为了把重要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稳定下来,青岛市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对种植重要经济作物的农民采取奖励措施。棉农每交售50公斤皮棉奖售粮食17.5公斤。以后除奖售粮食外,还奖售化肥25公斤、布票10尺。随着国民经济情况的变化,棉花奖售商品的范围和标准作过几次调整。1963年改为每交售50公斤皮棉奖售粮食7.5公斤、标准化肥35公斤、布票10尺。1964年,取消粮食奖售,改为标准化肥35公斤、布票5尺。1965年又改为标准化肥35公斤、布票3尺。1967年起取消布票奖售。1978年提高棉花奖售化肥标准,每50公斤皮棉奖售标准化肥40公斤。1982年又恢复为35公斤。1986年、1987年每50公斤皮棉奖售标准化肥20公斤,1988年起恢复为35公斤。
  青岛市除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奖售标准外,1962年还执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每50公斤皮棉再奖售煤炭175公斤、食糖0.75公斤、卷烟6盒,超过包干任务多交售的皮棉,每公斤奖售1公斤粮食。1978~1980年,执行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规定,棉田播种时,每亩预拨化肥5公斤,收购棉花按“斤棉斤肥”兑现奖售,收购500万公斤以上的县再奖售标准化肥2000吨。1981年根据山东省人民Gov的指示,取消对县超购棉花的化肥奖售。1982年起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奖售标准执行。
  粮棉挂钩 国务院决定,从1981年起,以1980年农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各省、市、自治区签订棉花合同的收购计划数为粮棉挂钩奖售基数,每超1公斤皮棉奖售2公斤粮食,由供销合作社与生产队结算,逐级汇总后,粮食余缺差额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向粮食部结算。1983年起,对山东省实行棉花收购比例加价试点,棉花奖售标准改为每50公斤皮棉奖售粮80公斤。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取消棉花奖售粮食和扩大棉田的补助粮,对口粮紧缺的棉区,按统购价供应口粮。
  棉农口粮 产棉区一般缺粮,为了促进棉花生产,保证棉农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区农民口粮水平,1950~1957年,青岛市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按合理价格对棉农供应口粮。1961年青岛市执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棉农口粮平均不低于每人每天七、八、九两(即350、400、450克)的标准。1979年起,青岛市执行粮棉挂钩政策,即按生产队为单位,人均交售皮棉5公斤的,保证年人均口粮182.5公斤;人均交售皮棉10公斤的,保证年人均口粮190公斤;人均交售皮棉10公斤以上的,每多交售1公斤皮棉,增加4公斤口粮,或增加奖售化肥2公斤。1985年,青岛市停止执行该项政策。
  棉花饼、油、皮返还 从棉花实行计划收购开始,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就收购和加工皮棉。收购时,皮棉、籽棉都收。交售籽棉的,除扣除国家统购的棉油以外,棉籽加工后的饼、油、皮由县供销合作社的棉花收购站和棉花加工厂负责向生产队返还。1963年供销社收购的籽棉,经轧花、剥绒后所剩的棉籽,属统购部分的拨交粮食部门,其余全部返还给生产队。棉籽再加工后的油、饼、皮,由供销社返还给生产队,返还比例不少于出饼率的80%,达不到80%的,以粮食或同等质量的其他饲料抵补。1979年棉花收购由籽棉计价改为皮棉计价后,供销社代棉农加工籽棉,加工后的棉籽或棉油、棉饼、棉籽皮全部返还给生产队或棉农,收取加工费。
  种籽棉由生产队轧花留种后,向供销社交售皮棉,也可以由供销社代轧。商品棉收购籽棉的,加工时首先根据农业部的要求留足种籽,并组织调剂,留足种籽后的棉籽再代农民加工,并按规定返还。
  棉花收购价格 建国初,粮棉价格受到私商的操纵,市场波动很大。为了保护棉农利益,促进棉粮协调发展,在实行计划收购以前,青岛市执行国家确定的棉花作价原则是“粮棉比价”,中级皮棉收购价格棉麦为1∶8,由供销合作社依此作价在市场上收购。
  实行计划收购后,青岛市执行国家物价部门确定的棉花收购价格、调拨价格。1978年以前实行12级制,按籽棉等级质量定价;1979年以后实行7级制,按皮棉等级质量定价,以3级27毫米长度的皮棉为标准,其他等级按规定差率计算价格。
  1979年,国家决定实行棉花收购超基数加价政策,即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三年平均收购量作为定购基数,基数以内按规定牌价收购,超过基数部分,加价30%,以鼓励多产、多交。1983年3月国务院决定:山东省从1983年新棉上市起,将超基数加价办法改为按比例加价办法收购。即收购量的30%按牌价,70%加价,随收购随兑现。1983年8月1日,国务院通知,取消1979年规定的5%的北方棉价外补贴,全国实行按比例加价的办法收购新棉,长江以北地区按“倒二八”(即80%加价,20%牌价)计价。
  1985年执行国务院决定,棉花的收购价由“倒二八”改为“倒三七”(即70%加价,30%牌价)计价。从1987年新棉花上市起,棉花收购实行同质同价,不再划分“南方棉”、“北方棉”。统一按照“倒三七”计价,即收购量的70%按加价30%收购。除超购基数加价、比例加价办法外,国家还分别于1963年、1972年、1978年、1979年、1980年5次提高棉花收购牌价,提价总幅度为62.5%。此外,为改进棉花生产技术,从1980年起征收棉花生产技术改进费,细绒棉4级以上每50公斤0.30元,长绒棉3级以上每50公斤0.40元。棉花生产技术改进费由纺棉单位缴纳,县供销合作社代收,交县农业部门统一掌握使用。自1986年新棉上市起,棉花生产技术改进费改由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集中后,交省农业厅统一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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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业务经营  
第二章 棉  麻
第一节 棉花购销政策

皮棉长度、品级作价比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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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棉  麻
第一节 棉花购销政策

青岛市标准皮棉每50公斤收购牌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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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棉  麻

第二节 扶持棉花生产


  落实种植面积 建国初期,平度、胶县、胶南、即墨四县有种植棉花的习惯,但零星分散。当时种植面积仅12万亩,其中平度县占90%以上,由于种植面积少,年产1225吨,远远不能满足青岛市纺织工业生产的需要。全市供销合作社根据国家发展棉花生产的要求,在宜种植棉花的县广泛向农民开展“爱国家,种棉花”的宣传教育。1951年初中财委决定将肥料贷款交供销合作社经营后,青岛市各级供销社把供肥重点放在棉花等经济作物地区。同时按照政策规定由基层供销社向种棉农户赊销豆饼,预购、换购棉花,代银行向农民发放部分农业贷款,用以预购棉花,帮助新发展的棉区农户解决种籽、工具、技术等实际问题,从而促进了青岛地区棉花生产的发展,种植面积成倍增长。1952年全市种植面积达到37万亩,比建国初期增加2.1倍,棉花总产量达到5850吨,比建国初期增加3.7倍。
  棉花实行统购派购政策后,县供销社每年在棉花备种前都要组织一定数量的干部、职工深入村户,宣传国家鼓励植棉的各项政策,传达国家植棉计划,帮助安排生产,并与生产队、生产大队签订统购、派购合同,进一步落实种植面积,从而使棉花生产在一度减少后又重新回升。1965年全市棉花产量恢复到1952年的水平,而且比1952年增加11%。
  1983年,青岛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供销社对棉花生产扶持延伸到广大植棉农户,与棉农直接签订定购合同,使国家棉花种植计划逐一落实到生产者,为实现国家收购计划奠定了可靠的基础。同时,各县Gov都设有专门分管棉花工作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供销合作社也积极参与办公室工作,为县Gov当好发展棉花生产的参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改革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供销社在积极宣传政策、组织发动、落实计划、兑现政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市棉花生产稳定发展。1980年全市棉花种植面积达到43万亩,总产量达到19630吨。进入80年代,山东省只对青岛市的平度县安排棉花定购计划。因此,即墨、胶南、胶县棉花种植逐年减少并逐步淘汰。至1990年,全市只有平度县种植棉花,种植面积保持在32万亩以上,年总产量达17377吨。
  技术、物资扶持 平度县是传统的产棉县,在建国初期栽培技术跟不上发展需求,尤其在优良新品种推广阶段,棉农怕担风险,对打顶、抹杈、宽垄密植、营养育苗移栽、麦棉套作、地膜覆盖等技术,一时还很难接受。县供销合作社在当地Gov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派出棉花技术人员,巡回棉区指导生产,培训棉农技术人员,指导棉农中耕、追肥、治虫、保桃、整枝、抹杈以及指导棉花采摘工作,以提高棉农科学种棉的水平和棉花质量。
  1958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为保证收购棉花的质量和充分利用资源,平度县供销合作社广泛发动棉农推广“三找”、“四分”、“五固定”的办法,即找眼睫毛(零星棉)、找僵瓣棉、找落地棉,分摘、分晒、分存、分卖,定领导、定劳工、定运力、定时间、定分工,受到棉农和社队的欢迎。
  为解决棉花种籽退化问题和推广优良品种,县供销合作社在当地Gov的领导和科研、种籽部门的协助下,通过调剂、引进、繁育、优选等多种途径,在平度县主要产棉区因地制宜地进行了多次品种更新。1950~1957年从美国引进种植斯字五爱棉新品种,1958~1968年引进岱字15号及徐州209、1818号棉种,1969~1976年引进种植抗病品种陕401号、陕南4号,1977~1990年引进和推广鲁棉2号、鲁棉6号、鲁棉9号、鲁棉10号、鲁棉11号、鲁棉12号和自运—321等具有品质好、出苗率高、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1990年,全市棉田播种的优良品种率已提高到90.7%,棉花每亩平均产量也由1949年的9.5公斤提高到了53.4公斤,居山东全省前列。
  种植棉花需要充足的肥料,为了扶持棉花生产,县供销合作社计划供应的平价化肥(主要是尿素、磷酸二铵、三元素复合肥)中的绝大部分,按照国家的奖售政策供给了种棉生产队和农户。棉花又是使用农药最多的作物,发生病虫害后,一旦农药供应不及时就会大面积减产甚至绝产,给棉农造成严重损失。青岛市各级供销社从建国初期供应棉油皂等土农药开始,就一直把防治棉田病虫害的农药作为经营中的重点,千方百计确保供应,将因病虫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与科研部门和制药厂家密切协作,不断改进品种,提高农药防治效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各级供销社为进一步加强对棉花生产的扶持工作,积极推广和指导棉农采用地膜覆盖、营养钵育苗栽培等技术。1982年供销合作社进行体制改革后,在完善各种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同时,逐步形成了棉花生产系列化,积极配合农业部门推广新技术,对棉田进行测土配方施肥等科学种棉,同时开展棉田植保服务。为普及植保服务,青岛市各级供销社配备了专职和兼职棉花技术人员200多人。1990年仅平度市供销社就培训农民棉花技术人员300多人,印制和免费赠送技术资料30万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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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棉  麻

第三节 棉花收购与加工


  收购形式 1949年,平度等产棉县产的棉花自由购销。当时国家规定每公斤皮棉可抵交夏秋季公粮15公斤,由当地供销合作社收购兑现。收购的皮棉,统一交给设在高密县的花纱布公司。
  1951年国家对棉花实行预购后,青岛地区的平度等产棉县,在棉花播种前由县供销社同棉农签订预约合同,并发给棉农按预购总值10%~15%的预订金,或赊销供应一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待棉花收获后,棉农按事先签订的预约合同向国家交售棉花,并偿还预订金,或向供销社偿还赊销的部分农业生产资料款。实行棉花预购,使棉农从生产到销售及购买物资都得到了实惠,不仅激发了棉农种植棉花的积极性,而且使国家进一步掌握了棉花的资源。
  1954年,国家对棉花实行统购政策,同时,预购政策继续执行。政务院的《命令》中还规定,私营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籽棉和皮棉,棉农自用的自留棉花如有节余需出售时由当地供销社收购。
  供销合作社所收购的棉花,分级堆放,经加工成皮棉后,分级、打包、入库,由国家按计划调拨。基层供销社收购棉花,基本上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组织收购,即负责安排售棉社队或售棉农民将按合同交售的棉花,直接送至棉花加工厂或收购站验级、划价、入库,由收棉单位当场结算货款;对执行超购基数加价时期的棉花加价款,在棉花生产年度结束后再逐级计发,由原收棉单位付给售棉社队或个人;执行预购期间,原支付给农村社队或棉农的棉花预购定金,在收购棉花结算时,由应付棉花款中扣留。另一种是直接收购,即由基层供销合作社收购棉点直接收购、直接结算,然后集中送交指定的棉花加工厂入库。这两种形式都属于基层供销社代县供销社加工厂收购性质,按收购量由县棉麻公司、棉花加工厂付给基层供销社定额手续费。
  油、饼、皮的返还,以原收购棉花凭证为根据,按县人民Gov规定的返还比率,由原收棉单位负责向售棉社队或个人兑现。售棉社队或个人不需返还的,由购销双方议价,由供销社收购。
  品级检验 建国前,没有统一的棉花品级标准和棉花检验制度。1949年冬,中财委在召开的棉花工作会议上规定按照棉花长度和品级收购棉花。1950年,青岛地区的产棉县为了统一标准,根据中财委的规定制定了棉花品级检验标准,主要有品级、纤维平均长度、水分、衣分(即每100公斤籽棉轧后所出的皮棉公斤数)、杂质五项标准。但当时青岛各产棉县的收购站和基层供销社缺乏设备,收棉时仅靠棉检员对照标准用手工操作来确定品级和计算收购价格,既不科学又不准确,加上棉检人员技术水平不同,收棉点与售棉农民发生争执的情况时有发生。从1953年开始,青岛各产棉县陆续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一是购置检测机械设备。自1972年国家颁布棉花检测标准后,仅平度县先后购买的先进检测仪器和设备就有:Y—101型棉花杂质分析机、Y—412A型水分电测器、Y146电光长度仪、MST—A型籽棉水分探湿仪、卜氏棉纤维强力仪和1‰链条型工业天平仪等先进设备共195台套。这些先进的机械和电子仪器,对提高棉花检测的准确程度,维护农工商三方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影响。二是推行试轧制,即每个收棉点配备轧花车,当场试机,当场计量,一批一次确定衣分率,使售棉农民放心。三是推广密码检验,即棉检人员和售棉农民互不见面,在售棉社队或个人交售棉花的包装物上编号,不记单位姓名,棉检人员凭扦样号码验级,待得出结果后再恢复单位姓名计量结算。这种方法有效地防止了“人情棉”或故意压级压价。四是推行“一试五定”验级法,即批批试轧定衣分,对照标准定品级,手扯尺量定长度,电测器定水分,估验与机验对照定杂质,既快速准确地鉴定棉花质量,又使售棉农民当场目睹,让棉农放心。
  奖售物资兑现 国家对交售棉花的奖售物资,1961年开始由基层供销合作社负责按收棉凭证及规定的标准兑现,兑现后再向县供销社结算,多退少补。市供销社的奖售物资兑现,在本年度棉花收购结束后按国家规定奖售标准结算。由于棉花为跨年度收购,其奖售物资指标自上而下按计划年度拨付,奖售物资不能做到随收购随兑现,但统一规定了一个兑现最后截止日期。为了保证奖售物资全部兑现到售棉农户,防止截留克扣,青岛市从1988年起实行“化肥票”、“柴油票”制度,收棉时由收购单位按标准把奖售票付给售棉者,棉农可以随时到指定的基层供销社门市部凭票购买平价化肥、柴油。
  方便棉农交售 建国初期,一家一户种植棉花,零星分散,生产规模小,产量低,棉农需用钱时才出卖棉花,所以在棉花统购以前,棉花收购进度较慢,一般从每年9月开始收购新棉花,到翌年6月仍有不少棉花在棉农手中,国家不能及时掌握货源,不利于对纺织厂及时供应。自国家对棉花实行统购后,随着棉花种植面积的扩大,产量的提高,加上棉花收获季节比较集中,每年采摘旺季,各棉花收购点常常出现售棉排队现象,而且有时农民要整天整夜地等候交售,给棉农造成极大的不便。为了方便棉农交售,青岛市各产棉县供销社除增加棉花收购点、扩大收购力量外,还采取了划片、约时、定点、凭证收购的办法。即由收购单位发给一个标有时间的交棉证,安排每个售棉社队在指定的时间到划定的收购点凭证交售。基层供销社和棉油加工厂的收购站实行开包检验、倒包过磅、码单内部传递、专人送棉入仓的收购程序和以磅定组,收购、检验、过磅、结算、入库一条龙的流水作业法,加快了收购进度,缩短了棉农等售时间,基本上做到了棉农售棉不过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农村先后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又根据国家规定将过去的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交售棉花的方式由生产队交售、生产队结算变为户交售、户结算,仅平度县供销社收棉户头由3840个变为11.5万个,工作量增加了30倍。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和要求,全面完成国家棉花收购任务,各县从1986年开始全部实行了棉花收购“一条龙”服务,既方便了棉农,又保证了收棉质量。
  收购数量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1949~1958年为国家收购皮棉24170吨,其中最高收购年是1958年,收购量为3664吨;1959~1979年收购皮棉164616吨,其中最高收购年是1971年,收购量为14121吨;1980~1990年为国家收购皮棉204687吨,其中最高收购年是1984年,收购量为36500吨。1949~1990年累计为国家收购皮棉393473吨。此外,青岛棉麻站自1963年起还增加了交接进出口原棉的任务。20年来,先后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加强了联系。在国内,中转港口也达10多个省市。1976~1984年,青岛港接收外棉65.5万吨。其中调往外地36.15万吨,为国家平衡棉花市场和支援外地纺织工业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棉花加工 建国前,青岛的籽棉加工多为分散的民间轧花,加工工具多是简陋的功效较低的人力或畜力旧式皮辊轧花机。建国后,青岛市棉花生产逐步发展,供销社的棉花加工设备能力也随着收购的增长逐步扩大。1951年,平度县供销社在大驾埠仅有1个以五台皮辊轧花机和人力轧花车为主的小型加工厂,设备简陋,加工能力低。60年代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青岛市执行由供销社轧花厂加工商品籽棉为主、社队轧花厂加工留种棉的政策。平度县供销社的棉花加工厂增至3个,年加工生产能力2200吨,并淘汰了人力机械,添置了新式的锯齿轧花机,加工质量有所提高。1964~1970年,平度县供销社的棉花加工厂增至5个。随着棉花加工能力的提高和生产规模扩大,1974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选择平度县供销社大驾埠棉油加工厂进行棉花加工自动化试验。1976年该厂又研制成功110型大锯片锯齿轧花机,改制141型脱绒机,将丝杠榨油机改制成200型螺旋榨油机,使轧花、脱绒、榨油三个主要车间实现了单车间自动化控制。到1990年,青岛市集中产棉区的平度市供销社共有棉油加工厂6个,棉花加工机械比较齐全,技术比较先进,拥有新型轧花机10台、脱绒机53台、200A型螺旋榨油机20台、双箱油压打包机15台、各种加工辅助机械24台(套),年加工生产能力4万吨皮棉,年工业产值6649万元,职工2717人。
  棉花副产品加工主要是剥棉短绒和轧棉籽油。棉籽上附着的短绒,有多种用途,是轻纺业、化学工业和军事工业的重要原料。1956年,国务院责成供销合作社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发展棉短绒生产,争取把能够剥下的棉短绒都剥下来,用以补充絮棉、药棉和化工、军事等需要,并节约一部分纺棉,扩大纺织工业生产。1957年,平度县供销社随即投入8台剥绒机,发展棉短绒生产。到1990年,剥绒机已增至53台,并实现了轧花、剥绒“一条龙”,?1971~1990?年累计生产棉短绒37878吨。平度县供销社从1953年开始在两个棉花加工厂建立榨油车间,添置炼油设备。随着棉花种植面积的扩大,为了适应棉花增产的形势,1957年以后,增加到6个厂,加工生产棉籽油,并增加榨油设备12台,改进了榨油工艺,提高了出油率和质量。1971~1990年累计生产棉籽油4330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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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棉  麻
第三节 棉花收购与加工

青岛市棉花产量及供销合作社收购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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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棉  麻

第四节 棉花销售与储备


  棉花销售 1954年棉花实行统购统销以前,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接受国家委托,收购的棉花按Gov指令供应给当地纺织厂,以保证当时作为全国主要纺织工业基地的青岛纺织工业的恢复和发展生产。1952年起实行计划管理,供销社执行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按合理流向安排调拨。1954年实行统购统销后,棉花的购、销、调、存全部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年度计划安排调拨销售总量,季度计划安排调出调入数量、地区,然后再由调出调入地区衔接平衡计划,分数量、品级、流向安排调拨;执行计划中发生的矛盾由各级Gov协调解决。
  为保证青岛市纺织工业的需要,合理利用周边地区的棉花资源,青岛地区与山东省内其他地方及省外地区之间每年均有棉花的调进、调出任务。青岛地区的此项调剂任务由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通过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青岛棉麻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青岛棉麻站)按国家计划执行。由于青岛地区的纺织工业在国内较为发达,对棉花的需求量始终居高不下。1975年,青岛市供销社从省内外调入棉花5419吨,调给省外2496吨,供应市内棉纺织厂79942吨。在1987年以前,每年的棉花调入量都大于调出量。仅青岛棉麻站在1976~1985年国家统购统销的10年间,就先后调拨供应青岛市棉纺织厂家原棉近70万吨,有力地支持了青岛市纺织工业的生产发展。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取消统购统销,实行计划收购即合同定购,同时改由纺织部门自由选购。1985年青岛地区供销社的经营活动受到了较大影响,该年购进原棉2.2万吨,较1980年减少了90%,供应原棉2.5万吨,较1980年下降87%,购销数量剧减,业务趋于萧条。
  根据全国和山东省的安排,1985年前省内外有15个经济县向青岛市调入原棉。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至1985年经济县由15个减少到8个。1985年根据当时的棉花供需情况及地方利益将昌邑、昌乐、安丘三县划出,1986年又有临沂地区的五莲、莒县、沂水三县划出。至该年底,青岛市的经济县仅有平度县,这使青岛市的棉花调拨、供应工作陷于被动。
  1986年,国务院决定棉花仍坚持购销调存指令性计划管理,对不执行国家管理计划,自行销售棉花的地区,扣减加价款及奖售化肥指标,同时核减当年纺织用棉的供应计划,加强宏观调控。1987~1990年,青岛市棉花一直处于产不敷销的局面。
  棉花储备 1951年,为解决棉农惜售和工业生产急需,青岛市各产棉县供销社按照国家政策,在棉农中大力开展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储棉运动,农民可将棉花交国家存储,由供销社发给存折,注明棉花数量、等级,保本、保息;农民交售时,按当日收购牌价计息,不收手续费。在当时货币集中投放困难、市场物价不稳定的形势下,这种储棉方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1951年青岛地区的供销社收购和存储的原棉数量,占本地区社会收购总量的90%以上,直接支持保障了青岛地区纺织工业的恢复和发展。
  1954年棉花实行统购以后,购销调存全部执行国家计划,供销社收购入库的皮棉,全部为国家库存,除按批准的计划指标调出、销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为国家储备,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每年新棉上市后,供销社以同级同量的新棉更新国家储备,原库存顶替新棉按计划调运、销售,以保证库存质量。
  1980年,国家对储备棉的费用做出明确规定,按国家计划储存棉花所使用的银行贷款,由国家财政承担利息;储存保管费采取定额包干办法,由省财政承担大头,企业承担小头。1981年以后,由于地方财政有一定困难,代国家储备棉花主要供应省外,由产棉省财政承担保管费用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往往是企业多次申请后,省财政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拨付部分费用。1984年,山东省财政厅规定,当年棉花储备保管费用,允许企业列费用计入成本。1985年后又恢复了原来的办法。到1990年,储备棉花所用银行贷款利息仍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而保管费用虽有政策规定,却始终未能全部落实。
  1984年全国棉花丰收,产大于需,调拨销售困难,棉花实行计划定购,定购以内的棉花,按原规定计划调拨、储存;超过定额量收购的棉花,由产区Gov自行安排,国家计划也不再指定其调拨、储存指标。1985年以后,全国棉花减产,因而恢复了1983年以前棉花购销调存全部实行国家计划管理的办法。青岛市在1985年代国家储备棉花的存量达到历史最高峰,该年底库存19427吨。1985年后,由于政策调整和全国棉花的生产滑坡,青岛市的储备棉数量逐年下滑,1987年由于争取外地移库储备棉9000吨,才使库存稍增。1988年为5004吨,1989年3119吨,1990年减至2120吨。
  民用絮棉供应 民用絮棉的供应对象主要是非产棉区和城市、工矿区的居民。1954年以前,棉花市场自由购销,青岛市供销社虽然经营民用絮棉,但不承担絮棉计划供应任务。棉花统购统销以后,产棉区农民的絮棉,从国家规定的棉农自留棉中解决,非产棉区农民和城市、工矿区居民由供销社按国家计划所列指标负责供应不限量。在三年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御寒用棉的最低需要,国务院决定从1960年起实行絮棉凭票证限量供应办法,按人定量。随着棉花生产的发展,国家对絮棉供应标准做过若干次调整,从1962~1969年,提高了1.5~2倍。
  除按人定量供应絮棉外,国家还分配了一定数量的辅助用棉。1966年以后,国家每年给青岛市补助絮棉1000吨左右。自1969年以后,絮棉供应量基本没有变动,但由于棉被胎、鞋帽成衣等商品少收或不收絮棉票,居民的实际消费量增加。
  1980年以后,棉花货源日益充裕。1983年12月1日起,青岛市根据国务院决定,免收絮棉票,实行敞开供应,从而结束了20多年凭票供应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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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棉  麻
第四节 棉花销售与储备

青岛市供销社棉花调拨库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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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棉  麻

第五节 麻类经营


  青岛的麻类品种较多,主要有黄麻、红麻、大麻、苎麻、青麻等,产量以黄红麻最多。
  收购政策 建国初期,麻类以自由交易为主。1951年起,国家对苎麻、黄麻、红麻实行定购,由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签订预购合同,发给预购定金。1957年国务院决定对黄红麻、苎麻、大麻实行派购,即由国家根据纺织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确定购留比例,由地方Gov给农村生产队或农民下达一定的交售任务,由供销合作社与生产队或农民签订派购合同,并负责组织收购。实行派购后,国家通过供销社下拨换购物资,如工业品、化肥、豆饼等,按规定的换购比例,实行分别作价。
  1961年,国家收购麻类实行奖售。每50公斤麻奖售标准是:黄红麻奖粮食5公斤,标准化肥15公斤;大麻奖粮食15公斤,标准化肥15公斤。1962年起,取消粮食奖售,只奖售化肥,黄红麻每50公斤奖售标准化肥20公斤,大麻每50公斤奖售标准化肥30公斤。1964年改黄红麻奖售化肥15公斤,大麻奖售化肥20公斤。1965~1968年奖售标准为:每50公斤黄红麻奖售标准化肥30公斤,每50公斤大麻奖售标准化肥20公斤。
  1969~1972年一度取消了对麻类的奖售。1973年又恢复奖售,奖售标准按1965~1968年标准执行。1979年开始,黄红麻、苎麻、大麻,在完成派购任务后允许自由上市交易。1983年,大麻改为三类商品,实行市场自由购销。
  价格 麻类收购价格,是根据以粮食为中心的合理比价和促进麻类生产、适应市场供求情况的原则进行安排的。青岛市的麻类收购价格在计划管理时期,执行国家牌价,取消计划管理后,由市场调节。1950年每50公斤大麻的收购价为59元,1952年每50公斤二等熟黄红麻收购价为33元。经过多次调价,1980年的收购价调为53元。1983年后麻类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青岛市物价部门管理。
  麻类生产与收购 青岛的莱西、即墨两县是黄红麻的主要产区,原是国家定点产麻县,平度、胶州、胶南有部分乡镇有零星种植麻的习惯,但产量很少。青岛地区由于气候的原因,麻的产量不够稳定,1949~1969年最高年产量2万吨,最低年产量10吨,最高年收购量1.69万吨,最低年收购量1吨。从1970年到麻类允许自由上市交易前的1979年,最高年产量3万吨,最低年产量1万吨;最高年收购量2.39万吨,最低年收购量7000吨。1979年国家规定在完成派购任务允许自由上市交易后,青岛市种植面积逐年减少。1980年收购7298吨,1981年、1982年两年仅收购5621吨。1983年起,国家决定大麻全部实行自由购销,加上麻粮比价不合理,农民不愿种麻,从此青岛地区麻类生产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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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业务经营  
第二章 棉  麻
第五节 麻类经营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麻类收购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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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业务经营  
第三章 土产杂品及其他生活资料

第一节 土产杂品


  20年代初期,一些个体商贩在青岛后海崖(今莘县路、冠县路、济南路、河北路)一带经营土陶瓷器、竹类、土纸、绳索、筐篓和各种山货等商品,后逐渐发展成有铺面字号的土产杂品店铺。1927年青岛市内外大小店铺不下3000家,其中瓷器铺5家、席店11家、竹器店8家、土产店142家。1933年,青岛市共有各种商店6746家,其中杂品业店铺(摊)1141家,大部分集中在冠县路、莘县路靠小港附近。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苛捐杂税多如牛毛,通货膨胀,民不聊生,大批商号纷纷破产、歇业或缩小规模。至解放前夕,全市土产杂品行业,资产超过万元者(折人民币)仅存不足10家。
  建国初期,土产杂品行业以私营和国营土产公司为主经营。1952年8月,中共中央在批转全国合作总社《关于合作社推销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合作社自身业务的重点应放在小土产经营上,各级合作社都要努力推销土副产品。”1955年,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青岛办事处成立,下设土产废品站、日用杂品站、副食品站3个二级站,承担青岛市行政辖区各县区和经济区日照、莱阳、海阳、荣城、乳山县的土产杂品采购供应任务。随着全行业公私合营,原公私合营日用杂品总店并入二级站。1956年国营土产公司划归供销合作社,明确了经营范围,全市供销合作社土产杂品的经营管理逐步形成完整的网络。
  业务经营 1946年,青岛市的土产杂货业共26个行业。其中,农产品、土产行业169家,陶瓷行业74家,筐席行业10家,麻袋行业21家。当时土产杂货业大体分为粗杂货、细杂货、土产、竹麻杂品、筐篓土陶炊事用具和行栈业六个大类。粗杂货类主要经营红糖、白糖、纸张、鞭炮、砷石、干海产品、纸扇、雨伞、葵扇、白矾、蘑菇、木耳、黄花菜等。细杂货类主要经营化妆品、针毛织品(不含绸缎)和各种陶瓷器。土产类专门经营粮油、花生米。竹麻杂品类主要经营毛竹、淡竹、杂竹、麻、桐油、绳索、渔船用具等。筐篓土陶炊具类多为个体经营的小店铺和摊商。行栈业是土产杂货行业中较大的行业,主要经营某些大宗热门商品,同时代客办事、提供食宿,为长途住客开展代购、代储、代运业务。
  这些商家的经营方式,以各自经营的品种和资金的厚薄以及经营习惯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一是行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专门代客办事、提供食宿,收取佣金,同时自营部分进销业务,另一种只是向行栈或生产者购进一些商品,然后拆零再出售给小商店或摊商,也就是“二批发”;二是商号,专营某种或几种土产杂品的批发;三是洋行,大都是经营土特产品的出口,通过其雇佣的华人买办与当地华商进行交易;四是批零兼营,其特点是按买方的购货多少和市场行情的滞畅灵活作价;五是家庭式小商店;六是挑贩,主要经营小土产杂品和小窑货,走街串巷,沿途叫卖。
  建国后,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管理和经营的日用杂品为五大类、17个小类、324个品种。五大类即:(一)炊事用具类,如金属炊具类的铁锅、铜锅、生铝锅,木制炊具类的蒸笼、面板、擀面杖,其他炊具类的筷子、竹箩、竹筛、簸箕等。(二)陶瓷器类,如餐具类的碗、盘、碟、杯、勺;烟茶具类的茶壶、茶碗、酒壶、酒盅、烟灰缸;陈设品类的花瓶、帽筒、挂盘;洗用具类的缸、盆、卫生洁具;其他类的鱼缸、茶几、衣架等。(三)国产手工纸类(俗称土纸),如文化用纸类的宣纸、竹纸、书写纸;包装用纸类的各种包装纸、卫生纸及其他用纸类的草纸、毛边纸、烧纸等。(四)日用杂品类,如伞类的油布伞、油纸伞、绸布伞,凉席类的竹席、草席、枕席、椅席;其他类的家具、搓板、竹帘、笤帚、水桶、拖把、木炭、苇笠、蓑衣、草鞋、草拖鞋、木拖鞋等。(五)土副产品类包括四大类142种商品:植物性原料类(如各种苇、草、藤、棕、竹、树皮),编织类(如竹编、柳编、藤编、草编、苇编、棕编、条编制品),化工原料类(如生漆、石膏、白蜡),其他土产品类(如蜂蜜、木炭、土布、野生原料、野生淀粉、野生纤维)。
  建国初期的土产杂品行业主要分为土产杂品运销业和代理业两个自然行业体。其经营方式和特点是:土产杂品运销业,在业务经营上可任意选择,不受专营某种商品的限制,经营市场较为宽广,并可做到深购远销。代理业,纯系代客买卖,收取佣金,有客就有生意,但有时也根据市场行情,自营部分购销业务。1952年起,青岛市通过初级阶段改造,逐步把全市私营土产杂品行业组织起来在业务经营上加以指导,从货源和经济上给予扶持和帮助。自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开始纳入了计划经济轨道。
  日用杂品加工采购的形式,主要有四种:(一)凡实行计划管理的品种,按国家计划由产地派购,调拨给销地供应市场,或按计划分配的原材料组织加工供货。如列入计划管理的草席、竹席、葵席,青岛市市场供应所需全部从浙江、广东、江西等省调入,按上级社下达的调拨计划组织调运,逐级分配,由基层供销社和城市日用杂品零售店供给消费者。地产炊具、陶瓷器、木制家具等品种,由市土产公司和县供销合作社向生产者收购,供应给零售单位销售。(二)非计划管理的省外调入品种,属于大宗批量调入的,如雨伞、纸扇、烟火鞭炮、土纸、草帽、蓑衣等,由市土产公司与产地联系进货,供应给零售单位销售;零星调入的其他品种,由各级供销社自找货源,自主经营。(三)非计划管理的地产品,由各产地供销社的经营单位收购,一方面向其他非产区供销社进货,一方面供应所需零售单位销售。(四)需组织当地以手工方式或半机械方式加工的品种,如笤帚、炊具、拖把、鸡毛掸等,有的由群众自行组织加工,由当地供销社收购销售,有的由供销社购进原料,组织或委托群众加工后销售。
  日用杂品与群众日常生活的关系至为密切,青岛市供销社在供应方面一直强调必需品不准脱销断档,适时供应,方便群众。除做好铁锅、饭碗、水桶、水缸、筷子等常年供应外,对季节性需求商品,如夏季供应的凉席、扇子、雨伞,冬季供应的炉子、烟筒、钩子、煤铲等,都是提前安排加工后调拨,应季搞好供应。这些商品一般价值较低、利润较薄,有的仅能保本经营,但全市供销社始终当成重点商品管理,开拓货源、安排加工、及时调拨、保证供应,力求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
  防汛物资储备 70年代初期,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开始承担国家防汛物资储备任务。委托单位为市防汛指挥部,由市Gov下达计划,市土产杂品公司执行。防汛储备物资包括:草袋子、苇席、苇箔、竹竿,储备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每年汛期前,由委托单位、银行、供销社根据市Gov下达的储备计划,就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时间、费用、资金贷款、动用权限等内容联合下达防汛储备通知,抄送有关部门,以便协助储备任务的完成和动用时能及时调运。70年代主要在兴隆路仓库,80年代主要在楼山仓库。
  防汛储备物资由市土产杂品公司贷款储备,集中存放在铁路沿线调运方便的指定仓库,并负责储备期内的商品安全。各项费用,国家对供销合作社采取大包干办法。储备结束后,在储备期内动用的物资,由储存单位向委托单位结算。未动用部分,由委托单位付清包干费用后,物资由储备单位负责处理。
  从70年代初到90年代初,青岛市供销社代储代存防汛物资草袋90万条、竹竿1万根、苇席11万条,有力地保证了全市防汛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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