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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15:外事志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在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管辖时期,帝国主义国家无视中国主权,公然侵犯中国领空、领海,甚至武装登陆,以武装镇压青岛工人运动。一些国家特别是日本和美国,其盘踞青岛的部队和侨民横行霸道,蔑视青岛市政,欺压中华民族,凌辱青岛民众之事端层出不穷。1927年2月至1928年2月,一年间,胶澳商埠警察厅查获外国人作案109起,其中日侨达95起。主要是贩卖烟毒、走私军火、行凶杀人、伪造货币等。1936年,仅一个月,日军官兵殴打过路小学生事件即有22起。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在青岛的军事人员亦暴行累累。1945年10月至1949年5月,美军官兵汽车肇事案399起,枪击事件案56起、行凶打人案94起、流氓强奸案12起、抢动案16起,其他案件91起,合计668起。其中,仅致死人命者,即102人。日、美帝国主义及其在青岛的官兵、侨民的横蛮行径,尽管受到青岛市政当局抗议和交涉,但是,他们骄横霸道的行径,并未见收敛,一些交涉案,往往不了了之。
  建国后,中华民族雄踞于世界民族之林,受帝国主义干涉、欺侮、压迫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在中国Our Party和人民Gov的领导下,青岛人民在国际交涉中不卑不亢,有理有节,严正地维护和捍卫了祖国的主权和尊严。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德县路事件”之交涉



  1937年8月14日下午,两名身穿便衣、骑着自行车的人,行至德县路圣功女子中学(今第七中学)门前时,突然向两名日本水兵连开数枪逃遁。两日兵身负重伤,其中一人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日本驻青岛总领事大鹰即赴市府,向市长沈鸿烈提出“严重抗议”。声称,日军要武装登陆“保护”日侨的生命财产。沈鸿烈受上海军民英勇抗日行动的影响,且认为人证物证全无,便斥责了日领的蛮横态度,拒绝了日军登陆的要求,但答应保护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此同时,日本海军借口两名士兵遭枪击而进入临战状态,10余艘军舰开入前海,炮口对准市区,有4艘驶入大港停泊。在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下,沈鸿烈一面会晤日驻青海军司令下村以防止事件扩大;一面向国民党中央报告,请求增兵青岛。为防万一,沈氏秘密调集军队,布防要隘,显示抵抗日军登陆姿态。
  时,岛上新闻媒介披露德县路事件为日本浪人所为。从捡到的弹壳看,也证明是日本制造。日本惯用的栽赃伎俩又一次昭然若揭。在此情况下,日本驻青领馆公开表示“德县路事件”不以武力解决,愿以外交谈判处理。但对市政当局增兵四沧日本纱厂一带,日领馆则向市府抗议,沈氏当面答:“我军驻青我之领土,乃我之主权,非外人所可干预。”
  外国驻青军政机关对“德县路事件”十分关注。美国驻青海军司令杨乃尔、英国海军司令立特尔、美国总领事索克彬、英国总领事韩垒德等20余人同至市府访问,建议中日两国“避免战端”。沈氏答:“地方官有守土之责,青市尺土寸地,非日军集大量鲜血以染之。”并表示“对保侨责任,必当尽力做到,请毋顾虑”。
  数日后,日本陆军天谷支队由日本出发,先抵旅顺,再抵青岛,于海上待命。日本各大报社新闻记者20余人自东京抵达青岛访问,探视市Gov“有无发生战争危险?”沈氏答:青岛宣布戒严,实为保护中外人民,谋取和平,倘有甘冒不韪者,当与之“同归于尽”。事后,日本朝野得知记者采访报告,于是改变策略,授命在青日军官兵撤退。
  8月23日,日驻青总领事大鹰函告沈鸿烈:“本市日人各纱厂因为时局影响,以致工人锐减,毕竟难以维持作业,自本月23日起,暂时一律休业。”次日,日本内阁会议同意军方暂停夺青岛的意见,“德县路事件”通过外交途径处理,由外务省同韩复榘(山东省长)、沈鸿烈交涉撤侨及遗留财产的保护问题。
  25日,大鹰总领事与沈鸿烈开始谈判。日方保证不对青岛发动进攻,以此为诱饵,换取沈氏对日侨安全撤离及保护日侨财产的承诺。沈表示:“所请本府保护一节,自当尽力照办”,但对“日军进攻青岛所产生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与此同时,日本驻济南领事,亦与韩复榘达成了类似协议。27日,大鹰总领事致函沈鸿烈:鉴于中日两国目下时局,在青日本侨民、民团拟全部离青返国,对已返国之日人财产,希望切实保护。至31日,日本在青各工厂全部关闭,日侨由青陆续回国。是日,大鹰总领事再次访问市府,建议三日内举行谈判。嗣后,双方经磋商,达成了有关日本在青纱厂保护换文。
  9月2日,大鹰函告沈鸿烈:奉帝国Gov训令,本总领事及领馆各员全部暂时撤退归国,本馆及警察署4日正式锁闭。同日,日驻青领馆送交市府《居留民名簿》一册,内开法人团体134个、侨民3147人。至4日,日本在青岛的最后一批官民离青回国。上午10时,日侨各方领袖100余人云集该国驻青领馆举行下旗归国仪式。当大鹰总领事等最后一批日本人登轮撤离时,沈鸿烈率领部分官员前往码头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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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侨”焚毁国民党市党部、捣毁青岛《民国日报》案



  1931年,日本加紧了侵华步伐,青岛《民国日报》不断揭露其侵华罪行。而日方却称之为“不敬记事”,向青岛市Gov提出“抗议”,要求市Gov予以取缔。青岛市Gov答应加以约束。“九·一八”事变后,《民国日报》继续揭露日本侵华罪行,日本驻青总领事馆再次向青岛市Gov提出“抗议”,青岛市Gov答应解决此事。但是,日方却就此挑起事端。
  1932年1月12日,日本“侨民”聚众焚毁国民党青岛市党部,又捣毁《民国日报》社,骚乱一昼夜。房产、机件及一切什物损失达595607.29元。事发后,青岛市府当即对日领事馆进行交涉。
  1月21日,日方向青岛市Gov发出公函,蛮横地指责青岛市Gov应负全部责任。市Gov则于2月24日发函日本驻青总领事馆进行驳斥、抗议。文函来往延续到10月份。
  日方公函之内容,归结起来有三条:一、“《民国日报》记载不敬事件为本案直接之原因。自去年(1931年)《民国日报》揭载同样不敬记事之际,虽由贵市Gov誓约取缔《民国日报》之拘束,不料此次该报纸复载不敬记事,足见贵市Gov取缔之不彻底。而《民国日报》如不揭载如斯重大不敬记事,则本案即无由发生,是该两项事件有密切不可分离之因果关系”。二、关于维持治安问题,“本案发生之当日,贵市Gov方面完全未尽其维持治案之职责,其结果竟发生本案。本案系贵市Gov懈怠职责所生出之结果,故完全责任亦在贵市Gov方面,乃为当然明白之理。而贵方反向我方质问其责任,又要求种种之赔偿,不得不断为错误”。三、本总领事“曾申述对于本国Gov有取缔居留民之职责,对于本案自当时立刻着手调查以来,一再审理之结果,已于目前分别依法处分完了”。
  青岛市Gov对日方这种强词夺理的蛮横态度进行了驳斥,基本意见是:一、“该报记载事件系属一事,焚毁党部又属一事”,不能混为因果。“该报记事一节,当时业经贵我双方协议解决。而贵国侨民竟蔑视双方官宪,无端横行,以致酿成如斯重大案件。其为故意扰乱治安,破坏建筑物,实属毫无意义”,“贵馆对于该项极端暴乱之行为,不以为非法,而直认为事理上应有之结果,此诚大惑不解者”。二、“取缔贵国侨民,贵馆既迭函声称负有应尽之职责,是日侨之一切越轨行为,贵方应即予以适当之措施,自不待言。本案发生期间骚乱不靖者达一日夜之久,贵方何以概不过问,所谓负有职责者究属安在?况本市日侨历来所犯各种不法案件,均归贵馆依法惩办,本府为尊重贵方职权起见,向未直接予以处理,何独对于本案反咎我方放弃其职责。贵馆之意是否认为此后关于日侨不法行为应由本府直接处理,否则自不能卸责”。三、“本案人犯既经贵馆查明分别法办,是该犯等犯罪行为业经贵馆审实,其因犯罪行为所发生之损害,自不能免赔偿之责,此理所当然者(本案情节异常重大,迥非寻常交涉可比,总计损失595607.29元,决非仅以处罚二字了之)……关于惩凶一项希将处办详情明示外,其关于本府要求道歉、赔偿、保证等项,请迅予照办”。
  日方蛮横地声称:“我方之见解,迄今已反复说明在案,确信嗣后毫无推翻从来见解之余地。”青岛市Gov对于日方“抹煞事实,锦词诿卸”的态度“不胜遗憾”。
  10月29日,南京国民Gov外交部电函青岛市Gov查询此事经过及损失,青岛市Gov于当日复文。1933年6月,青岛市Gov又补送历次交涉函件:日本驻青领事馆第8号函,市府第261号、第1323号公函等文件,请外交部查照,但后来交涉结果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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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查禁外侨非法贩出售毒品



  北洋Gov收回青岛后,市政当局一再发出禁烟(鸦片)指令。但是,朝鲜、日本等国部分侨民却置若罔闻,继续从事非法贩运毒品的活动。
  1928年6月至1929年5月,全市共查获日本侨民贩运烟毒者10人;1929年8月,查获外侨秘密销售毒品12户(人),其中朝鲜侨民9户(人),日本侨民3户(人)。同年9月,青岛港务局查获一日侨携带毒品入港;1934年,青岛市公安局从全市调查发现,有朝鲜侨民144户(人)、日本侨民14户(人)非法在市内出售毒品。
  对于上述违法活动,青岛市Gov先后向日驻青领事馆多次交涉,其中部分日本、朝鲜人犯被日领馆逮捕后,施以罚款,逐回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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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德籍海员卡力打骂中国海员事件



  1953年6月22月21时10分,丹麦“杰克捷成”号轮在日本停泊时,德籍二车卡力突然闯入服务生李廷根(中国籍)房内,将李从床上拖下拳打脚踢,并辱骂:“打死中国人象打死蚂蚁一样,”还声言要解雇李廷根。该船6月27日抵达青岛后,李廷根当即向市海员工会书记报告,请求处理。
  市有关部门对此十分重视,一面向外交部报告,一面向船方当事人进行了解,并送李廷根到医院检查治疗。经检查发现:李左前臂内侧呈暗紫色淤血瘢挫伤一处,左大腿前侧有银元大紫色淤血瘢挫伤一处,右肘部有擦伤一处,已结疤告愈。综合各种情况,证明卡力打人确凿无疑。
  鉴于以上情况,遵照上级指示,有关部门于7月2日召见了船长汉臣(丹麦籍)、二车卡力、中国海员李廷根进行调解。指出,卡力打骂中国海员是错误的,是侵犯Renquan的行为。二车卡力表示“道歉”,并写了保证书。船长感谢中国工会的友谊,对事件的处理,表示十分满意,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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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美国水兵行凶杀害人力车夫苏明成案



  1947年3月30日晚,人力车夫苏明成在第一大旅社门前侯客。美兵数名乘人力车由东而过,在旅社门前下车,车夫向美兵索要车资,美兵不给。双方争执当中,美兵从腰中掏出小刀,朝在旁观看的苏明成猛刺过去,苏流血不止,顿时殒命。
  事件发生后,有关方面依照中国刑法及处理美军在华刑事案件的有关条例,提交证人于兴源等供词笔录5份,致函美国宪兵司令部要求惩治凶手。青岛市Gov向美驻青海军司令柯克表示遗憾,并提出下列要求:一、依法惩处凶犯;二、慰问死者家属并从优抚恤;三、对贵部士兵严加约束,并保证嗣后不再发考同样事件。
  美兵在青岛的暴行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慨。4月2日,北平各报转载了美军在青岛刺杀车夫苏明成的消息。全国学生抗议美国驻华暴行,联合总会北平分会致函青岛市Gov,要求当局维护国权,保障Renquan,立即向美军当局提出强硬交涉,要求惩凶、赔偿、道歉。为根绝类似事件发生,北平学生呼吁美军立即从中国撤退。青岛人民亦行动起来,青岛市人力车业联合会致函市有关机关、团体并召开千人大会,向美方强烈要求履行四条。4月14日,国立山东大会学生自治会向美军当局严重抗议,要求惩凶、赔偿、道歉,呼吁外国军队撤出中国。
  在全国人民的强烈抗议和指责下,美国军政要人纷纷表态并抵青视察。4月30日,美军司令柯克致函市Gov,声称:美兵刺死苏明成事件苏或有“激怒”美兵之处,公然为凶手开脱。表示对美兵“最大予以监禁10年之处分”。4月29日,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由南京抵青视察。5月1日,司徒雷登赶赴山东大学演讲,学生代表当场要求美军交出占有的山大校舍,并赔偿苏明成的抚恤费。
  南京国民Gov外交部闻讯后,一方面指示青岛市Gov迅速交涉,一方面指使青岛市Gov“迅速设法制止”青岛反美学生运动。5月8日,南京国民Gov外交部又电令市Gov“洽请美方(一)迅予召开军事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并于开庭前通知我方派员观审;(二)侦查罪证时所有案内人证如非美军人员,应由我方向证人代办初步取供手续,并由我方代为传集证人”。
  美国法庭对刺杀中国公民苏明成的凶手阿巴拉的审讯,始于4月28日,止于5月5日。6月2日,美军司令函告市Gov,阿巴拉有意杀人,判决监禁5年,给苏明成之母美金1500元,作为赔偿。对中方要求旁听审判之事,柯克称,审讯过程中“贵方代表出席到底乃属不可能之事”。
  6月17日,南京国民Gov外交部询问青岛市Gov:“凶犯罪行确凿,原拟判处以监禁10年,嗣后改处徒刑5年,理由何在”,青岛市Gov6月25日回复称,经派员向美方质询,美方以审判长丹尼不林克“已离青返国,无从知悉”和凶犯已“遣返美国执行”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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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本海军殴打中国警察事件



  1927年7月20日,市场三路有一洋车夫向乘车的日海军索要车资时被打伤,正在附近值勤的岗警上前排解时,亦遭殴打,警服被撕烂。前往查视的中国巡警又遭凶殴,被捆绑架入汽车。车行至胶州路第二署第一警察分驻所时,日军将门警所持步枪、子弹、皮带悉数夺去,并将海泊路警察宿舍之病警亦架入汽车,驶往日本居留民团扣押。
  事件发生后,市政当局认为“此案系关国权,情节重大”。除向日驻青领事提出严重抗议外,分别呈报省府、外交部及特派员。青岛商会、农会、教育会等团体,也向日领事质询。8月12日,胶澳商埠总办赵琪同日总领事矢田部保吉交涉,商讨了4条解决办法:“一、所有关系本案之非法行为者,应即查明惩办之,至于人力车夫将来之取缔,中国官厅应自动的施行一种相当之办法;二、第二署第一警察分驻所所受损害,及中国方面受伤入院之医疗费,应由日方负担赔偿之;三、中国警察之枪械及其它物件应由日本送还;四、海军当局对于分驻所之行动,向中国官厅表示歉意。”
  8月13日,日本海军方面派第二遣外舰队参谋海军中佐越智孝平,偕同驻青日本领事馆主事冈部计二到商埠局道歉,声称该军兵士“不应侵入中国警察分驻所而侵入之,甚为遗憾,但愿此后不再发生同样之事端”。被殴巡警吕嗣元、孙延寿、陈自德住院医疗费275.5元,损失物品价18.7元,均由领事馆赔偿。至此本案交涉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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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本渔船侵入青岛领海捕鱼和日商垄断青岛鱼市场案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期间,日本渔船肆无忌惮地侵入中国渔场捕捞。在青岛,由日军司令部制定规则、提供津贴并由日人中正正树等人集股(总资金约4万元)筹建了“青岛水产组合”,于小港码头附近设鱼市场及金融组合。该组合规定:凡中外渔民捕鱼上岸,必须到场并交纳费用10%,每尾鱼抽缴大洋7分,方可自由发卖。非该组合会员,“不得从事渔业”,操纵、垄断了青岛鱼市场。中国收回青岛后,这种形势并未改变。1930年,青岛水产组合拥有渔轮19吨者16艘,3吨者2艘,另有渔帆船48艘,每年鱼类销售额约30万元。
  针对这种情况,青岛市府曾先后吁请中央Gov对日交涉。1929年10月,青岛特别市Gov函请中央Gov“向日领交涉,不准日本人在我领海内捕鱼,并限期收回日本人创立渔场,以维渔业”。同年12月,外交部山东交涉署饬令青岛市府“将日船侵入鲁省、我国领海捕鱼种种事实查明见复”。青岛市在查明事实的同时,亦采取了相应措施,如:“日本渔船在我国领海及胶州湾一带任意捕鱼……迭经海军当局严重取缔。”1930年11月1日,青岛市Gov第三科(外交)科长王荣年向市长胡若愚提出三条建议:一、饬令公安、港务两局严禁外人在领海内捕鱼,请海军派舰队在沿海游弋、缉捕;二、对日人经办的水产组合,华人或渔户均应限制,不得为外人经营渔业;三、由官厅筹办资金,组织水产公司,设立金融及渔市场,经营渔业。“以釜底抽薪之法,借谋吸收钳制之方”。
  此建议得到各方支持,代理社会局局长杨津生亲临海军司令部、观象台及其他单位,共同切磋了建立青岛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取缔外国渔轮事宜,定于1931年5月1日正式实行。同月,青岛市Gov先后收到南京国民Gov财政部部长宋子文、实业部部长孔祥熙分别签署的“暂缓实行”、“现正由外交部严重交涉”的公函。但是,中日双方之交涉并无结果。日人仍然垄断渔市场,侵犯中国领海捕鱼之事仍不断发生。
  1935年4月,即墨县王宪浚、刘光荣等区、乡长及渔民报告,日本渔船侵入崂山头一带捕鱼,请求Gov制止。5月间,经派警艇前往查看,发现日式汽艇2艘在捕捞。渔民向Gov提供了8名被拉损鱼网者名单和损失清单,计拉损鱼网39条,洋230元。
  8月间,市公安局及海军司令部分别报告:“崂山头一带确有日本汽船五六艘在该海面梭巡捕取鱼类。”随后,青岛市市长沈鸿烈签署公函向日驻青代理总领事田尻表示“遗憾”,内称:“查我国渔业法第三条有在中国民国取得渔业权者应以中国国籍者为限之规定。足见外人不得侵入我领海捕取鱼类,已属显然。今贵国渔船竟有如此行动,不但影响我渔民生计,抑且侵害我领海主权,殊深遗憾,相应据情函达,即请查明迅予制止。”但终未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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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军入侵胁迫罢工工人复工事件



  在全国人民抗日救国运动的影响下,1936年11月19日,青岛日商大康、内外棉纱厂工人举行罢工。接着,隆兴、丰田、瑞丰、同兴、宝来等纱厂3万多工人亦相继罢工。
  11月20日,日本驻青岛总领事西春彦拜见市长沈鸿烈,要求当局严加取缔和镇压。沈氏答,工人闹事有受时局影响的一面,希望日方“答应”工人提出的要求。双方经过初步交涉后,21日,沈鸿烈向公安部门部署:对有反日活动的国民党人、Our Party人和国术界、基督教青年会等方面的爱国人士进行监控;同时命令中国海军陆战队上岸,以便对日本纱厂罢工现场进行警戒。西春彦对沈氏的行动表示赞赏,并定于24日双方继续举行谈判。在谈判中,沈鸿烈向日方保证:一、工人无条件复工;二、制止工会活动;三、取缔外来不法分子。以此换取西春彦同意工人提出的要求。经日纺织同业会与厂方协商会,27日,西春彦代表日方对沈答应四条:一、从12月1日起,日本纱厂工人提高工资5%;二、吃饭时间原则上停车;三、不无故解雇工人;四、不虐待工人。双方就此达成了协议。当天下午5时,沈鸿烈向工人发布了“布告”(即“四条”)。随后又带领公安、社会两局要人赴四方、沧口各纱厂督饬复工。由于“四条”没有工人方面的监督条款,工人拒绝接受。在此情况下,沈鸿烈下令,连续逮捕了150余名工人。29日,以逮捕了所谓鼓动工潮的“嫌疑分子”陈克曜、朱纯等4人。但是,这些镇压行动均未奏效,工人继续罢工。
  事实上,日方为对付这次罢工事件,从一开始便作了两手准备,即一面与市政当局交涉,一面调遣日军,为武装干涉作准备。当大康等纱厂罢工那天,驻留在中国沿海的日本第三舰队便派出武官田尻穗随同该国驻青领馆人员一起赴现场察看、联络,并逐日向其舰队参谋长汇报情况。11月28日,日第三舰队新任参谋长抵青视察。这时,其登陆部署已最后敲定。同日下午4时30分,该参谋长拜会市长沈鸿烈时,就郑重地表示将根据工潮发展需要,随时准备登陆执行警戒,即镇压。12月1日,日本海军大臣批准了第三舰队的行动计划。2日,日本纺织同业会决定9个纱厂于下午全部关闭。
  3日凌晨4时30分,日本海军联合陆战队755人,在海军大佐宇恒的率领下,于青岛港登陆,有计划地分别驻扎在日本海军集合所、日商部分纱厂和日本第一小学内。两小时后,日军一部接管了中国警察在日商纱厂中的警戒任务;另一小部队袭扰了国民党市党部、图书馆、国术馆和通讯社、报社等,无端抓去《平民日报》社社长张乐古、财政局科长向宗鼎等9人,带至日军总部非法审讯。
  青岛市Gov对侵略军肆无忌惮地践踏中国主权的行径,表示强烈愤慨,于当日致函日总领事西春彦表示严重抗议。要求日海军“迅将拘去人员全数释放,并保证嗣后不得再有此类情事发生”,“迅将该陆战队一律撤回军舰”。同日,中国Gov外交部致函日本驻华大使馆,对日本在青岛侵犯中国主权的行径表示抗议。日方对中国Gov的抗议,置之不理。以军事压力迫使沈鸿烈就范,接受西春彦的“备忘录”:一、不准市党部对日人经营的工厂有任何活动;二、严厉取缔国术馆的排日越轨行动,禁止国术馆在西方、沧口设国术练习所,不准吸收日本人工厂职工参加国术练习;三、青岛市Gov所属机构的日籍人员出缺时,仍应聘请日人充任;四、严加取缔妨碍邦交的新闻报导。随后,日方纱厂加紧开工前的准备,至8日,各纱厂先后共开除工人531人。
  10日,西春彦为纱厂罢工事向沈鸿烈提出了7条解决办法:一、被解雇不良工人中罪重者应予处罚;二、不良工人应遣送出境;三、除遣送以外之被开除工人,尤应严重取缔,如发生事件,应由市府负责处理;四、背后煽动者应遣送出境(此名册业已提出);五、中国方面对于阻止工人复职之行动,固所不许,应积极地(由官方告求及其他方法)督促复工;六、被解雇之工人市府不得雇用;七、将来公安局为维持治安计,以自己之见解(不必商请社会局)对于不良工人应施行严厉彻底之取缔等。
  对西春彦的极不公平的解决办法,沈鸿烈竟表示完全接受,并提出优于日方“七条”的“六条”。即:一、各厂所遣散及开除之工人,其在外县者,由公安局遣散回籍,属本市者,由所属村长取保监视;二、已经遣散之工人,如有仍回本市或开工后仍有不良工人,可通知社会局责办;三、开工前后如有不良分子阻止工人上工情事,由公安局巡逻队查办;四、开工后,如发生纠纷,务于当时报告公安局,以便随时派员处理;五、此后事无大小,须彼此合作办理;六、通知工人上班办法,除有市府布告外,在本市者由社会局长亲赴各乡区办事处召集村镇长通知工人上班,在外县者,由局分别电请各县Gov通知。西春彦对市Gov的“六条”决定很满意,认为“六条”比“七条”更周密。双方经过一番磋商,决定各纱厂于14日复工。
  14日,日本驻青岛总领事馆人员及侵青日军,还有中国的海军陆战队、保安大队等部署在纱厂周围。整个四方、沧口一带岗哨林立,军警梭巡。在全副武装的高压下,工人被迫复工。第二天,日本侵略军开始撤退,至23日,方全部撤完。
  在日军撤退当中,西春彦还紧追不舍地要求沈鸿烈处理善后事宜,即处分所谓罢工事件的责任者。
  沈鸿烈满足了日方的无理要求,先后革除了社会局劳动股主任陈克曜的公职;给了社会局第二科科长董志道以记过处分;接受了公安局局长王时泽、社会局局长储镇引咎辞职的请求;还下令封闭了国术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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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领事馆干涉青岛商人另组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案



  1920年,青岛交易所成立。由中日两国商人出资,两国股东各选出半数职员经营,并得到日驻青领馆支持。中国收回青岛后,日本驻青总领事馆仍对青岛交易所实行监督。
  1931年9月,青岛商人另组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决定“中国交易人将钱钞交易到9月15日,物产交易于9月20日交收完清,即一齐退出青岛交易所。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于9月19日在青岛齐燕会馆开业。”
  9月18日,日本驻青岛总领事川越茂和原青岛交易所理事安藤荣次郎发公函和呈文,指责此举“抹煞该所在本地之历史和实情”,是违反“交易所法之精神”,“违反经济上之原则,根本错误之计划”等等,要求青岛市Gov阻止此事。
  日本驻青岛领事馆与青岛市Gov函件交涉频繁。青岛市Gov在多次函复中,据理力争。坚持认为:一、新设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是“遵照我国交易所法组设”的;二、新设交易所经“呈请实业部核准有案”;三、据此,“本府未便予以取缔,且经营商业法律所许之下,交易所之如何处置,纯系个人自由。在交易人利害切身,自必熟权去取,本府既不能强令交易人脱离,亦不能强令交易人加入”。
  日方则进一步提出:中国交易人退出原交易是受了“极不合理不自然的压迫”。如果青岛市Gov对此“照旧置之不理,不知何时因此惹起不祥事件,实难预料”。明目张胆地进行威胁。
  1931年11月,青岛市Gov再次函复日方,强调指出:“贵总领事屡次来函颇多误会之处,本市根据事实迭函切实剖解,迄尚未蒙谅察,实属不胜遗憾”。对于“极不合理不自然的压迫”一说,“既无事实可资证明,在本府更不信营业得失利害切己之交易人不自熟权去就,而甘受他人之压迫”,“商人自由营业,此种合法行动何至因此惹起不祥事件”。并指出:原青岛交易所“在山东悬案条约及细目协定内均无规定,就事实言之,自我国接收青岛以来,并未向我官厅呈请立案”。
  总之,为青岛市商人自立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之事,青岛市Gov与日领馆文函交涉至年底,青岛市政当局终未接受日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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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轮“现德丸”超载沉没溺死中国乘客案



  日轮“现德丸”为客货两用船,木质结构,载重19吨(登簿吨数10吨),由海关限制只准载客150人。该船主要往来于青岛、红石崖、塔埠头、灵山卫之间。
  1927年9月17日,该轮由红石崖载客开赴青岛时,因船方贪载图利,超载乘客2倍多,沉没于小港外10余里处,船上400多名乘客全部落水,除121人获救外,245人死亡,100余人失踪。胶澳商埠当局除报省Gov外,一面召集全市军政绅商,发起募捐,安置难民;一面向日驻青领事严重交涉,要求惩办“现德丸”船长,并赔偿损失。9月19日,商埠局再次向省Gov电告:“经与日领署严重交涉,倾据日领来局声称:已将“现德丸”船长、轮机长管押依法制罪,并氦将该轮价卖,所得价款悉数赈济被灾难民等语。日本居留民团及海事协会,亦表示设法救济。”
  9月21日、10月3日,胶澳商埠局两次公函催促日领事惩办“现德丸”船长,并要求赔偿损失,“以昭炯戒,而求大公”。
  11月18日至12月21日,商埠局先后公函日本驻青领事馆,督促日方“务请迅速从严惩办”“现德丸”船长,“以重人命,而平公愤”,但日领事馆在三次开庭审理中,以“证据尚不完备”为借口,不予判决。
  1928年1月,日领事馆对“现德丸”船长等“判决无罪”。商埠局于当月18日公函日领馆表示“抗议”,指出这一判决“实为非法”,并以大量事实驳斥日领馆袒护“现德丸”船长为“业务上过失致死事件”,表示“不能认为结案之定谳”。但日方我行我素,对肇事者未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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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侨聚众殴打青岛市民案



  1931年8月18日晚8时,市民孟吉瑞在辽宁路168号日人开设的渔行门前与该行厨役刘某闲谈,日渔行经理志摩证彰上前阻止驱赶。孟不服,志摩即脱下木屐击孟。警察闻讯前往排解,竟遭日人铁钩击伤。是时,围观群众渐增,日人竟通电话召集日本“国粹会”数十浪人,携带刀棍凶器沿路乱打乱砍。青岛市市民重伤10余人,轻伤不计其数。
  案发后,市Gov派保安队弹压现场,事态渐息。受伤群众由公安部门送市立医院医治。市Gov一面迅即向中央报告,一面向日领事表示抗议,并建议中日双方派员会同调查真相,但日方竟然拒绝。及至市Gov声明:如日方不派员会同调查,则以“本府调查之事实为有效”,日领事始派员同往出事地点调查。中方指派市立医院院长李功范、社会局第三科科长以及聘请居留青岛的德国名医卫士英氏作公证;日方指派青岛病院院长安藤氏等共同对受伤群众进行检验。经查,市民受伤者10余人,伤痕情况多在背胁,为躲避不及所致。日方受伤者多为跌扑伤,且极轻微。日人店铺玻璃破碎10余处,为人多拥挤造成。
  经数度交涉,双方决定择日会晤。当月23日,市府秘书长胡家风与日方代总领事会晤,对此事件共同表示“遗憾”。双方承诺各自严密侦察严办肇事者,细目俟后经协商办理。本案即告解决。惟所谓“国粹会”组织,乃日本侨居青岛之浪人组成,在青岛市迭次逞凶有案,市政当局要求日方惩办并解散。但日方未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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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瑞典籍海员诺马克在青行凶案



  1964年5月18日23时10分,波兰租船瑞典籍“凯门”(Cayman)号轮瑞典籍船员拉斯·伊立克·贡纳尔·诺马克,在青岛港用匕首无故将正在作业的装卸工人接西周、王忠山两人刺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凶手当即被边防部门监管,后令船长指定专人看守,听候处理。19日15时,将凶手押离现场进行拘留。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凶手执行逮捕。7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在场的除船方代表外,还有瑞典驻华使馆临时代办贺斯底亚斯以及诺马克的辩护律师。诺马克在法庭上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保证今后决不再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对罪犯诺马克从宽免予刑事处分,由肇事者和船方负责赔偿受害人全部医疗护理费及其他损失,共人民币20 002.56元。诺马克表示服判,船方对本案的处理表示感谢,瑞典临时代办认为,判决“很宽大”。同年8月5日,诺马克释放出狱,9日离青,经北京取道莫斯科返回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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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释放美俘案



  1948年10月,一架美国海军飞机被迫降落在胶东海阳县城附近,机上两名飞行员〖CD2〗准尉斯密士和上士班德尔,被解放区军民俘获。
  青岛解放后,美国驻青岛代理总领事郝思恩屡次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向有关方面询问两名飞行员的情况,并试图洽商开释。因其已无领事身份,有关方面不予理睬。
  1950年初,美方及美俘家属通过多种渠道,设法探询美俘情况及获释可能性,均被告知“两人安全伊朗,余无所知”。
  1950年4月下旬,中国Gov根据宽大政策,决定释放斯密士和班德尔两人,外交部电令青岛市人民Gov外国侨民事务处做好准备。5月6日,胶东军区派员将该两人送来青岛,外国侨民事务处安排他们在“亲新公寓”住下,生活起居予以适当照顾,并为其购置新衣服、鞋袜。
  5月8日,山东军区司令员许世友发表声明说:“班德尔与斯密士两人,既已表示悔司,仍本我军对待俘虏的宽大政策,予以释放,遣送出境。”5月9日,新华社发表了中国Gov关于释放两名美俘的声明。10日,两名美俘发表了离境声明,对中国Gov宽大处理表示感谢。Gov有关方面,经与英轮“湖南”号芬尼谈妥,两名美俘搭乘该船出境。
  根据中央指示,青岛市Gov还为两美俘代购了赴香港的船票,发给每人250美元作为赴美路费,连同服装及其他费用,共用人民币2 403.54万元(旧人民币)。5月15日,香港电讯:该两人抵香港。5月19日,美联社珍珠港电讯:“被中共扣留18个月的两名美国飞行员今称:中共待遇他们很周到。从来没有任何虐待或者讲如此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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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收回“国武农场”案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日本当局曾向日商出租、出售了多处地产。华盛顿会议以后,按鲁案细目协定附件第四款第一项规定:中国Gov得以公正之补偿收回德国旧租借地日本人经营之国武农场及其他之大农场。第二项规定:关于前项收回细目由胶澳商埠局与日本领事馆协定之。为此,北洋Gov收回青岛后,市政当局与日领馆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交涉。
  1915年,日人国武金太郎假借官厅势力,收买李村杨哥庄、沧口等处民地1.33万余公亩。1920年,国武金太郎以日金90万元转卖予国武合名会社。1922年秋,该社将案内沧口农地1400余公亩辟为市街地。中国收回青岛后,曾讨论过接收国武农场办法,但由于日方任意索价(1000余万元)而搁置。1923年,中日双方继续会谈,并实地勘估。日领馆改价银79万余元,声明沧口农地在日管时代经官厅批准为市街地,应由国武会社保留至1926~1927年间。经双方讨论,日方仍主张除沧口市街地外,索价35万余元。1929年后,虽屡有拟议,但并未正式交涉。1931年夏,中日双方重开会议,日方仍坚持市街地除外,索偿银40万元。中方坚持原意,因沧口市街地原系国武时购买之农地,本属同一性质,无分割之理由,应全部收回。由于彼此主张各异遂无结果。1932年间,因李村杨哥庄等处居民与日方时起纠纷,双方又开始谈判,经往复辩驳数十余次,历时达两年之久,最后达成协定:中国收回国武农场全部,连同日方所提三项除外之地段及其建筑物等一并包括在内,共给补偿银15万元,共收回农地1.21万余公亩,沧口私有市街地收归公有,许国武承租,租权金为银8.1万元。出入两抵,经折算,中方应付银6.9万元。至此,旷日持久的国武农场悬案问题终于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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