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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青岛是近代中国北方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之一。但在建国前,青岛的金融市场却长期受外国银行的控制。
  1898年5月15日,德国侵占青岛仅6个月,德国德华银行便在青岛成立分行。德华银行成立后,恃仗其政治特权,发行货币、代收关税和铁路运费,大力组织存款,以低息贷款支持德国洋行控制青岛、山东的对外贸易,从而垄断了青岛的金融业,控制了青岛经济的发展。同时,德国还在青岛成立了山东铁路公司和山东矿山公司。1905年山东官银号在青岛设立分号,成为青岛历史上最早的官办银行,但因业务范围狭小,无力垄断青岛的金融业。
  1914年11月日本侵占青岛后,除已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的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外,日升银行、朝鲜银行、正隆银行等纷纷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试图全面垄断青岛的金融市场。日本横滨正金银行接收原由德华银行青岛分行经办的代收关税和铁路运费业务。另外,以优惠利率发放大量贷款,支持日商在青岛开设工厂。这些金融机构不仅享有特权,而且操纵外汇、控制海关、发行货币、吸收存款,一度成为对青岛实施经济侵略的中心。1918年12月,东莱银行开业,这是青岛开办最早的地方商业银行。但是,在外国银行的挤压下,举步维艰,无力竞争。
  1922年12月北洋Gov统治青岛后,民族工商业虽然开始发展,但金融实权仍控制在日本银行手中,并在汇费、汇款、放款、利率等方面对中国商人实行歧视性政策。1928年起,民族金融业著名的“北四行”、“南四行”、“小四行”等才得以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始拥有同外国银行竞争的能力。1929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时值中国四大家族为主的官僚资本银行垄断了国家金融业。青岛市政当局也藉此收回金融主权,并使其逐步居于主导地位,青岛的金融企业也开始振兴。青岛银钱业在中国银行的带动下,联合青岛市商会,通过废除“胶平银”,打破了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对青岛金融市场的垄断。同年9月,中央银行在青岛设立办事处,后改为支行、分行,逐步控制青岛的金融市场。1933年,国内南北各地的商业银行纷纷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同时青岛市政当局与商会联合银行公会创办青岛农工银行,代理市库,扶助农工商业。至此,青岛已成为山东的金融中心。
  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本的横滨正金银行、朝鲜银行及日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大阜银行等又相继开业,重操青岛金融大权,大量发行联银券,极力支持日本侵略者,疯狂掠夺战略物资,扩大侵略战争。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在青岛的分支机构由日伪银行接收,而商业银行则紧缩业务,典当业出现畸形发展。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代表官僚资本利益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原青岛分行相继复业。同时,中国农业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局和中央合作金库等四家官僚资本银行也纷纷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同一时期,一些民族资本金融业也有所发展。但由于国民党Gov发动内战,致使交通阻塞、工业瘫痪,青岛处于“孤岛”状态,进出口业一落千丈,通货恶性膨胀。金融业则靠囤积、投机和经营副业维持生机。
  青岛解放后,北海银行胶东分行随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青岛市,开始在市内营业。与此同时,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了在青岛设立的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并取消了在青岛的外国银行的特权。同年11月1日,北海银行胶东分行迁回莱阳,留下部分骨干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行使金融行政管理和业务经营的双重职能。改组后的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均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领导下的专业金融机构。至此,青岛的金融大权才真正回到人民的手中。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即开始人民币的发行,同时迅速彻底地肃清了金元券、银元券,禁止外币和金银在市场上流通,从而初步建立起初级阶段统一的货币制度和初级阶段金融体系的框架。
  青岛解放后,根据《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的规定,先后有上海、金城等7家银行、4家保险公司在青岛的分支机构和青岛的孚民、天合等6家钱庄以及汇丰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复业。至1949年末,复业后的私营行庄放款已占全市私营工商业借款总额的90%左右。青岛的私营行庄在信用领域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部分私营行庄仍沿用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放款中有60~70%用途不当。根据国家对资本主义金融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本着严格管理和业务疏导相结合的方针,青岛市将这些私营行庄逐步纳入到国家资本主义轨道。1951年9月,上海、金城等5家银行在青岛的分支机构分别被批准为公私合营。195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坚决淘汰私营行庄,彻底改造合营银行》的指示精神,将上海、金城等6家银行在青岛的分支机构联同原公私合营的新华银行青岛分行合并成立公私合营银行青岛分行。由此,青岛市全面完成了对资本主义金融业的初级阶段改造,实现了银行国有化。此期,青岛金融部门为了发挥货币、利率等经济杠杆作用,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管理权力,大力组织货币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灵活发放贷款,重点支持国营贸易,扩大收购,增加市场供应,打击投机活动,在制止通货膨胀,稳定金融、物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3~1957年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青岛的金融机构按照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重点支持国营经济,以巩固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集中主要力量,开展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生产运动,发展农业生产”的方针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积极扶助贫农、下中农,促进农业合作化,发展农业生产,消灭农村高利贷剥削”的指示,全市增加农业贷款1 444万元,适时地解决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资金问题,有力地打击了农村金融业中的不法活动。与此同时,在对全市国营工业贷款中,1957年比1952年增加15倍。而对私营工商业则实行“有松有紧、区别对待”的政策,有效地促进了国家的初级阶段工业化,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初级阶段改造政策也逐步得以实现。在银行内部,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日臻完善。
  1958年4月,公私合营银行并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同年10月,胶县、胶南、即墨三县银行系统随行政区划调整归该行领导。这一年,由于受“大跃进”中“左”的错误影响,银行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被废除,信贷计划不讲综合平衡,信贷资金敞口供应,对货币发行也放松了管理。在这期间,银行业务虽有一定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全市工商贷款中,1960年比1957年增加了7亿元,其中用于赊销、预付、超缴税利、亏损垫款以及积压物资等不合理资金占用,约占贷款增加额的40%;而流通中货币则增加1.6倍。由于市场上货币偏多,导致物价上涨,国民经济比例出现失调。1962年通过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全市货币发行由逐年增加转为逐年下降,当年货币回笼是建国13年来最好的一个年度。
  “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市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青岛的银行贷款发展缓慢,贷款业务不按规定执行。1976年全市工业贷款比1966年增加了3倍,而同期工业总产值仅增长70%。“三五”计划期间,储蓄存款增加额由调整时期的734万元降为142万元,增长额占工资性支出由3.5%下降为1.7%。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青岛市的金融体制也迈开了改革步伐。在金融机构方面,逐步建立起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为领导,各专业银行为主体,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城市、农村信用社多种金融结构并存和分工合作的金融体系,青岛金融事业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1980年2月,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升格为厅级单位。同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3年10月,平度、莱西县银行随行政区划调整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领导。1984年10月,根据国务院指示,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成立, 经办原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企业存款、贷款、结算和城镇储蓄业务。1986年3月,青岛市第一家集体金融组织——市北区城市信用社成立;同年7月,完成了县级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机构的分设;12月,青岛市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两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1988年,重新组建的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开始营业,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成立了专门办理青岛地区外贸业务的营业部(该营业部于1989年升格为黄海分行)。此外,青岛市融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外汇调剂中心亦于同年成立。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开始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1985年8月,青岛第一家外资金融机构——日本日兴证券公司办事处成立。之后,又有日本山口银行、日本协和银行先后在青岛设立了代表处。至此,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具有中国特色的初级阶段金融组织体系在青岛初步形成。至1990年末,青岛市共有银行机构6家,其分支机构825家;其他金融机构7家,其分支机构16家;外资金融机构3家。1990年末,全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9991人。
  1979~1990年,随着青岛市金融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事业的不断发展,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1985年起,在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办法,改变了存贷两条线、各行同吃一个“大锅饭”的状况,既有利于中央银行加强宏观调控,也调动了各行挖掘资金潜力的积极性。青岛市金融机构筹集、融通资金的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支持了青岛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至1990年末,青岛市各项存款余额123.6亿元,其中企业存款余额达32.2亿元,储蓄存款余额达65.6亿元。银行贷款范围从流动资金扩大到固定资产;贷款对象由国营和集体企业扩大到工商个体经济; 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青岛市的贷款规模迅速增加。至1990年末,青岛市各项贷款余额为153.6亿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余额94.7亿元,固定资产贷款余额19.9亿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青岛市外汇业务和金融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至1990年末,青岛市各项外汇存款余额为16666万美元;各项外汇贷款余额为22844万美元。与449个国家、地区的3 465余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往来。至1990年末,青岛市资金拆借达439.8亿元,实现了资金的横向流动。1986年12月至1990年末,青岛市共办理调出调入外汇额2.57亿美元、现汇0.52亿美元,批准发行企业债券2.9亿元,买卖成交各种证券2.2亿元。1990年保险种类由停办前的36种发展为95种,年保费收入超过建国后头10年的总和。涉外保险业务也有较快的发展,1990年,青岛市涉外保险由1949年的2种发展为38种,保费收入增加100余倍。
  青岛市金融业越来越显示其调控国民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地位。青岛市各金融机构不仅大力吸收存款,适时发放贷款,同时也加强了同国内各地区的横向联系,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搞活资金融通,逐步恢复山东金融中心的地位。


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五章 其他金融组织

第三节 交易所


  1915年开始,青岛人利用位于馆陶路本是河北人、山东人同乡会的齐燕会馆,作为货币兑换场所。兑换商人每天拂晓聚集于此,由馆内登记当事人姓名和交易额,汇集当日上市的银钱数量,按照供求关系决定行情。后来增加汇票交易,在此决定申汇行市。会员之间的交易不收费,但须每天交会费2元。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日钞交易逐渐活跃,中日商人提议成立取引所。1920年2月,经日本军方批准成立了青岛取引所,定为官营,由民政署事务官兼任主事,下设书记及检查员。同年9月正式营业,分物产、钱钞、证券三个部,另组信托会社办理交割、担保及垫款事务。信托会社额定资本金800万元,分为16万股,每股50元,先收200万元,中日商人平均认股。各部均设取引委员会,委员中日各半,但负责人均由日本人担任。物产交易以花生米、花生油、豆油为限;钱钞交易以正金银行所发行钱票为限;证券交易指定24种,皆为日本人在青岛各株式会社的股票。青岛原有的物产、钱钞交易市场,自此大部分纳入取引所,证券交易目的仅为提高日商股价,便利日资企业资金周转。
  青岛取引所开业第一年,现货、期货交易兴旺,财势日增。日本大阪财阀松井与日军勾结,企图攫取管理权。1921年3月,日本军方宣布取引所改为商办,将营业权交与信托会社,改称株式会社青岛取引所。大阪财阀在争权中未达目的,即纠合青岛巨商另立企业公司,与信托会社经营同样业务,设定同额资本,但16万股份中,大阪方面先分去9万股,其余7万股分与华人者不过3万余股。后来大阪财阀又策划与中日资本平均的信托会社合并。合并后的青岛取引所,额定资本增至1600万元,实收400万元,但中日双方股权已由各占一半变为日方占65%、中方占35%。当时中日奸商以本所收押本所股票的方式,约押10万余股,每股押洋30元,局外人不知底细,将实收12.5元的股票涨至44~45元。此中黑幕暴露后,股价迅速下落至20元,仍无人问津,以至每股落至2元左右。经此风潮,该所资本空虚,濒临停业。经过清理整顿,额定资本减至180万元,实收54万元,证券交易取消,改为只作土产、货币交易。
  1928年,在馆陶路建成三层取引所大楼,除作为交易市场外,还出租给外国公司、银行、商店作办公室。在大港有地80亩,办理土产堆储和仓库业务。
  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由于东北局势日趋紧张,日本人在东北的取引所均告停业,青岛取引所变为活跃,土产、货币交易有经纪人80人。经纪人领取牌号,缴纳保证金2000元,由取引所给予周息8厘,于歇业时发还。货币交易以金票为主,每日上下午各开盘一次,交易单位以1万元计,每万元收手续费2.4元,交割期限定在月半至月底。由于行情变化较大,利益丰厚,1932年交易额达72390余万元。后来迫于反日侵华呼声日高,中方经纪人全部退出,交易萧条。其后勉强维持至1942年7月,终于解散。
  1931年9月,青岛商民要求维持本国商权,反对取引所独占青岛市场,在Gov的支持下,在馆陶路齐燕会馆创设了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交易所)。主要经营土产、纱布期货交易,额定资本60万元,先由创办人垫付筹备费。1933年领取正式营业执照,次年增设证券业务。
  青岛交易所创办后,华商纷纷退出取引所,转入交易所,因此生意兴隆,收益日增。对此,日本人心怀嫉恨,先是对创办人屡加胁迫,试图阻挠成立交易所;后又雇佣打手,袭击参加交易的商号代表。青岛交易所为避免日本人的骚扰,将交易市场迁至北京路。
  1935年币制改革后,取引所交易更显清淡,取引所日商又寻衅闹事,扬言要火烧交易所在天津路新建的交易大楼。并提出无理要求:以后两方收入合并总计,将所有盈余四六分成(交易所四成,取引所六成)。市政当局恐生不测,只好委屈求全,白白送给取引所六成收益。
  1937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侵略者以交易所是青岛人抗日排日之机关为借口,在日本海军登陆后占据交易所大楼。将内部所有设备及器具文件等毁坏或搬走,并将交易所金库存款及银行存款等项共36万余元全部扣押没收。交易所被迫停业。

附录

            对私营金融业的初级阶段改造

  对私营行庄的初级阶段改造 建国前夕,青岛有私营银行、钱庄24家。建国后,根据《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复业的有上海银行、金城银行、大陆银行、国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山左银行、东莱银行等7家银行在青岛的分支机构和孚民、天合、裕昌、义成、福顺德、福兴祥等6家钱庄,共有职工356人;此外,还有汇丰银行青岛分行。这些私营金融业复业后,业务逐月增加。1949年末,私营行庄放款占全市私营工商业借款总额的90%左右,1950年末仍占60%。在国家银行尚无能力同私营工商业广泛建立信用关系的情况下,青岛的私营行庄在信用领域中发挥了一定的补充作用,但在部分私营行庄中,仍沿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不仅从事金银、外币和市场紧俏商品的投机倒把活动,而且还资助或勾结部分私营企业做投机买卖,放款中60~70%用途不当。根据国家对资本主义金融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本着严格管理和业务疏导相结合的方针,既允许其获得一定利润,又打击其投机倒把和危害国民生计的活动,青岛市把这些私营行庄逐步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
  根据《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规定,私营行庄只准经营与私营工商业有关的存、放、汇业务,不准经营金银、外币和兼营商业或代客买卖股票;不准收存公款;不准签发本票;不准搞信用透支和汇兑贴水;不准设立暗帐等。对违反金融管理者,一般以教育为主,对教而不改的违法户勒令停业检查。
  解放初期,青岛的私营行庄利率原无统一规定,一般视本身头寸松紧和市场暗息高低随时浮动,利率不但与国家银行相差悬殊,而且行庄之间差别亦大。为加强管理,1949年11月,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牵头,私营行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联合会参加,组成青岛市利率委员会,根据向低利率的上海看齐的精神,合理确定私营行庄的利率。1950年9月以后,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率标准。
  青岛解放后,为积极引导私人资本投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和合作社的生产发展,1950年5月,动员12家私营行庄组织起来,成立“青岛市私营银钱业联合放款处”,在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的领导下,有目的地扶持生产。
  青岛市对私营行庄的初级阶段改造,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资本主义私营到国家资本主义公私合营的发展过程。私营行庄复业后,随着市场的恢复,业务逐月增加。1950年3月政务院作出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之后,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市场游资减少,投机收敛,币值趋稳,而在通货膨胀中畸形发展起来的私营行庄,随着金融物价的稳定,投机商业的倒闭,业务清淡,不少行庄发生了亏损,无法维持。同年5月起,山左银行,裕昌、孚民、天合、义成、福兴祥、福顺德等钱庄相继停业。1951年5月,汇丰银行青岛分行也自动申请歇业。
  1951年9月,上海、金城、大陆、国华、中国实业等5家银行在青岛的分支机构,分别被批准为公私合营,与原公私合营新华银行共同成为在国家银行领导下与私营工商业进行业务联系的助手。1951年末,贷款余额为338万元,占全市对私贷款总余额的50%左右,外汇业务占全市的60%左右。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后,各合营银行业务普遍萧条,月总收入为3万元,而费用开支为5万元,亏损2万元。费用开支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浮于事和待遇偏高,其职员与工友比例为2∶1,而人行青岛市分行则为8∶1;上海银行青岛分行人均月工资为166元,而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人均月工资为50元。
  1953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坚决淘汰私营行庄,彻底改造合营银行》的指示精神,将上海、金城、大陆、国华、中国实业、东莱等6家银行在青岛的分支机构,连同原公私合营新华银行,合并为“公私合营银行青岛分行”,当时共有人员221人,其中留用127人、转业9人、退休25人、清退60人。
  1953年4月公私合营银行青岛分行成立后,该行接办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私人业务和部分外贸单位业务;5月份又接办人行青岛市分行市南区办事处的私人业务;11月份代理储蓄业务。1955年2月,与人行青岛市分行储蓄部合并。至此,青岛市全面完成了对资本主义金融业的初级阶段改造。
  对私营保险业的初级阶段改造 青岛解放后,经青岛市军管会金融部批准复业的私营保险公司有:太平、长城、大安、永中等4家保险公司在青岛的分支机构。外商保险公司只有太古洋行保险部(代理英商伦蓝保险公司)1家。根据华东区财经委员会金融处训令,青岛市对私营和外商保险公司严禁滥放折扣竞争业务,严禁套取资金进行投机活动,严禁私自出立外币保险单,实施统一的保险条款、费率、规章和统一的经纪人佣金。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经常派员检查其业务活动,帮助改善经营管理,指导其合法地开展各项保险业务。根据1950年底全市保险费总收入统计,国营保险公司占98.75%,私营保险公司占1.21%,外商保险公司占0.047%。
  1951年私营太平保险公司改为公私合营,私营长城、永中保险公司青岛支公司因公司非法经营被勒令停业。1952年私营大安保险公司因业务减少,开支费用大,申请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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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五章 其他金融组织

第二节 同业公会


  当业同业公会 1924年5月31日,青岛日商当铺业成立同业公会,日文原名为“青岛质屋组合”。主要是在当局的指导监督下,按照青岛日商当铺业的业务情况,研究营业上的利弊,团结同业,发展业务。公会规定,凡在青岛经营当铺业的日商,均须加入公会。公会的主要工作是回答官厅及有关当局咨询事项,向会员传达有关指示;研究同业获利措施、营业地点及限制营业户数;协调同业的业务行为和相互关系。公会会址设在铁山路33号,入会费为100元,每月会费3元。1942年,共有会员29家。
  钱业同业公会 1931年青岛市钱业同业公会在大沽路正式成立,订有公会章程35条。规定入会手续,由会员2人以上介绍,经执行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填写入会志愿书,缴纳入会费。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钱业公会受国民党青岛市党部和社会局指导监督,并为青岛市商会会员。会内实行委员制,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再在委员中推选常务委员和主席。应办事务为12项:(一)同业的调查研究、改良、整顿、建设和发展;(二)违犯会章之处分;(三)兴办同业教育;(四)为同业介绍国际汇兑;(五)应会员要求调解会员间及非会员之争议;(六)调解同业劳资间的争执;(七)党政机关及商会委办咨询事项;(八)会员营业必要时之维持;(九)会员营业弊害之矫正;(十)请求Gov免除杂税;(十一)会费筹集;(十二)处理债务。会员除需缴纳入会费5元外,还要缴纳月捐,甲等每月3元、乙等每月2元、丙等每月1元。
  公会还规定办事细则19条。规定公会主席为本会对内对外代表,有执行执行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一切事务的权力。常务委员辅佐主席执行执行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议决事件,处理会内日常事务。公会内部设总务、文书、财务3个科,分别由主管常务委员兼任,酌设办事人员。
  第一届执行委员会由12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常务委员3人、执行委员8人。1932年有会员37家。第二届执行委员会由18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常务委员4人、执行委员10人、候补执行委员3人。1935年有会员28家。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和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由于金融管制加强,青岛钱业公会除秉承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和南京国民Gov中央银行旨意行事,转达Gov金融政策法令和摊派捐税外,已没有多少事情可做。1947年中华民国钱业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成立时,山东曾派青岛市钱业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作为代表出席,并被选为联合会第一届理事。
  青岛解放后,随着银钱业初级阶段改造的完成,钱业同业公会不复存在。
  银行业同业公会 1931年3月3日青岛银行业同业公会成立。会员银行有中国、交通、大陆、中鲁、中国实业、山左、上海、明华等8家。第一届执行委员会由8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执行委员7人。会址暂设于中国银行内,同时在河南路筹建该公会大楼,1934年10月落成后迁入新址。
  青岛各银行在同业公会成立之前,就在废除胶平银、抵制正金银钞中有过几次联合行动。同业公会成立之后,于1932年2月1日通知各银行合力自卫,保存现金,实行互存,不使现金流入外国银行。同年3月22日,为稳定金融,决定暂停收受会员银行以外的支票。1933年10月26日中国实业银行发生挤兑,银行公会当即共商维持办法。1934年12月5日,银行公会与市商会、中国银行共商解决现洋不足问题,平抑汇价,杜绝投机。1935年7月1日,促成中国、交通、大陆、金城、上海、东莱、国华、浙江兴业等8家银行订立公约,划一抵押放款折扣率、保险费率、栈租标准、信用透支限度和利率,由8家银行轮流值月,在每月例会上决定执行。同年8月,与青岛钱业公会共商维持汇兑价格办法。
  1935年底银行同业公会改选,会员银行增加东莱、浙江兴业、国华、金城、盐业等5家。第二届执行委员会由12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常务委员2人、执行委员5人、监察委员4人。
  1942年5月17日,青岛重新成立日伪统治下的银行同业公会。会员银行除原有的大陆、金城、上海、国华、中国实业、东莱等6家外,先后增加大阜、复丰、华北储蓄等3家伪银行,及福顺德、义聚合、福兴祥、中庸、天成、青岛商业、福聚和、立诚、裕昌等9家由银号改组的银行,共计18家。公会章程规定,银行业同业公会主要办理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及地方官厅金融方针之应办事项和委托事项。除以青岛市普通银行为会员银行外,须函请联合准备银行为“客员”。公会设会长1人,董事2人。
  日本投降后,国民党青岛市党部于1945年12月6日召集青岛市各银行开会,组织成立青岛市银行业临时同业公会。选出临时主席1人,委员4人。1947年中华民国银行业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成立时,青岛选派代表参加。会后,正式成立市银行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银行有中国实业、中国、山东、交通、金城、大陆、上海、国华、青岛农工、中国农民、东莱等银行,及中央信托局、邮政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等,共14家,后又增加工矿银行。该会选出理事长1人,常务理事4人,理事10人,常务监事1人,监事2人。
  保险业同业公会 1946年4月21日,青岛市保险业同业公会成立。会员保险公司有中国、丰盛、大安、永宁、中国天一、永兴、上海联保、华孚、中国平安、太平、宝隆、安平、宝丰、华业等14家。公会选出理事长1人,常务理事2人,理事6人,候补理事3人,监事3人,候补监事1人。1948年7月成立第二届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理事14人、理事10人、常务监事1人、监事4人、候补理事4人。会员保险公司有民安、太平、中兴、丰盛、华孚、太平洋、民生、上海联保、华泰、建兴、长城、中国天一、永宁、永兴、中国农业、中合、肇泰、联安、中华平安及中央信托局等40余家。青岛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在制订火险规章、火灾责任审查、保险业佣金计算办法和保险费率等方面,都有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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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五章 其他金融组织

第一节 信托投资公司


  建国初期,青岛市银行系统曾开办过信托业务,作为私营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1952年停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又开办了信托业务。为了加强经营管理,自1986年起,青岛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3家银行先后成立了信托投资公司,专门办理信托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 1986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获准成立。该公司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具有法人地位。其业务是:吸收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等信托资金的存款;办理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办理融资性租赁等信托业务。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8年,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由隶属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的全资直属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信托投资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实收自有资本金1000万元。至1990年末,该公司总资产169772万元,净资产为10787万元,共有干部职工30人。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 198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获准成立。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实收自有资本金1000万元。该公司是隶属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具有法人地位。其业务是:吸收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等信托资金的存款;办理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办理融资性租赁等信托业务。至1990年末,该公司净资产为3019万元,共有干部职工19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 1987年2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获准成立。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收自有资本金为1000万元。该公司是隶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具有法人地位。其业务是:吸收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等信托资金的存款;办理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办理融资性租赁等信托业务。至1990年末,该公司净资产3241万元,共有干部职工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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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四章 信用合作组织

第二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


  北洋Gov统治时期,日本为了保护胶济铁路沿线日本侨民的经济利益,由日本Gov借给低利基金300万元成立青岛居留民团金融部,除以其中的200万元经营房地产不动产、寄存货物和有价证券等方面的抵押贷款外,其余资金用以扶助日本侨民建立金融组合、信用组合,以致成为山东省最早出现的城市信用合作组织。1931年8月,青岛日侨以原信用组合为基础,从青岛居留民团借入低利资金16.7万元,召募股本10万元,成立青岛金融组合,办理组合员的金融事务。1932年9月,计有组合员600人,股本119050元(发行股票2381股,每股50元)。“七七事变”后日本侨民回国,该组织一度陷入困境。至青岛沦陷、日侨返青后,又迅速发展,1939年7月拥有组合员2184人,股本114.6万元。1941年组合员增至4200余人,资本金500万元。1942年7月,改组为青岛实业银行。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日伪当局除以青岛金融组合扶助日本侨民外,为解决朝鲜人发展经济所需资金,1941年11月集资3万元成立青岛兴业金融组合。组合员和放款对象都是朝鲜人,初成立时有组合员150余人,1944年末增至250人。在日本侨民中还有标会性质的无尽株式会社,1940年8月,在日本青岛总领事馆及兴亚院的指导监督下,集资50万元建立青岛无尽株式会社。至1942年10月,共有会组85组(分5000元、3000元、1000元、500元几个档次),金额达660万元,利率为1分5厘至6分。除日本人外,中国人也有申请参加者。
  日伪当局还以中国人为对象,在青岛组织了青岛金融合作社和青岛船行金融合作社。
  青岛金融合作社于1938年8月开始筹备,1939年1月20日正式成立。股本总额10万元,由伪青岛特别市公署拨官款5万元,商会劝募5万元,直接受伪市公署社会局管辖。除经办社员存放款外,还办理票据贴现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时有社员900余人,1943年增至1100人,股本增至18万元。停业时间不详。
  青岛船行金融合作社于1939年2月成立,是由伪华北航业总公会倡导组织,以当地船民为对象,为沿海贸易融通资金。额定资本30万元,实收不到23万元。理事中有日本方面负责金融监督的官员。开办之初,有社员80人,1943年增至94人。除吸收社员及社员家庭存款外,还吸收华北航业总公会各团体的存款,办理仓库业务,对社员进行信用放款和抵押放款,但社员利用者仅为40~50%。停业时间不详。
  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国民党青岛当局和中央合作金库分别设置合作指导室、合作辅导组,企图以扶植合作事业,配合“戡乱”和“经济建设”,在市区办了两个城市信用合作社。
  青岛信用合作社于1946年成立,社址在中山路46号,并在龙门路设台东分社。股金为法币10万元,每股100元,共计1000股。存款主要来自善后救济总署处理面粉款,由各粮店向其交存现金,收存后送存银行。借款多用于黄金、美钞、纱布买卖。信用社不参加票据交换,进出多开山东省银行青岛分行支票。由于存少贷多,经常靠向山东省银行、上海银行、中鲁银行拆借维持。青岛解放前夕,理事长毕圃仟将盈余美金携往台湾。副经理郭梦家系中共地下党员,解放后将剩余财产和人员移交给青岛市军管会金融部。
  青岛市市北区信用合作社于1947年4月26日成立,社址在堂邑路7号《青岛时报》社内。
  青岛解放至70年代初,未在城市建立信用合作组织。1976年上半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曾在市南区建立了1处城市信用社,到6月底有社员2367户,股金8916元。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以社为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主要业务是:办理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和个人储蓄;代办保险和其他代收、代付业务等。
  1985年1月,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台东办事处试办金融服务社,经办区内街道以下的集体和厂办、校办、店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和汇兑业务。1987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不准把城市信用合作社办成银行或其他部门附属机构的精神,该社与工商银行台东办事处脱钩,改组为台东区信用合作社。同年第一季度,市北区信用合作社和沧口区信用合作社也分别成立。至1990年末,青岛市共有3家城市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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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四章 信用合作组织
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青岛市农村信用社机构、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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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四章 信用合作组织

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在农村办理存、贷款业务,以社为单位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业务上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主要业务是:办理农村居民、集体单位及联营企业的存款;对农户、个体经济户和农村集体企业及联营企业发放贷款;办理农村各单位之间、城乡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办理国家银行委托业务等。
  1953年,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青岛市试办郊区的农村合作事业。到1954年,郊区已有信用社2个、信用部3个,参加信用组织的农户占总农户的50%左右。组织信用合作,对发动群众,集聚资金,解决社员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56年,青岛市郊区实现合作化,参加信用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80%以上。信用社与银行在郊区的营业所,构成了广泛的农村金融网。人民公社化后,1959年3月,郊区银行营业所全部下放到公社,与信用社合并,成为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同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信用社受人民公社和上级银行的双重领导。1961年5月,改进信用社管理体制,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群众监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63年,对信用社进行了全面整顿,健全了制度,改进了经营管理,业务有了发展,全市有信用社338个、信用站150个。1970年开始,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建立信用社,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信用站。1977年,推行信用社和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对外挂两个牌子,内部设两套帐务,一个现金库存、一个领导班子的管理体制。1978年,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提出:营业所、信用社都是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执行统一的金融政策和规章制度。所、社合一的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实行两套资金、两套帐,分别核算,信用社不保留现金库存;信用社职工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待遇与人民银行职工基本一致。社员股金自1978年起,按定期存款利率付给股息。1983年开始,青岛市对信用社进行体制改革,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业务有了较大发展。1984年末,新增信用分社4处,农民进城服务部17处,信用代办站95处,储蓄所63处,信用员251人,新扩股40万个,吸收股金83万元,入股农户占农户的85%以上。1985年末,青岛市有信用社161个、信用分社18个、信用站3055个;信用社固定职工1640人,信用站职工3060人。1986~1990年,是金融体制改革发展较快的5年。到1990年末,青岛市有农村信用社164处、分社26处、储蓄所98处,固定职工1374人;信用站2566处,从业人员25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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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人民保险公司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军管会接管中国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将其改组成为经营涉外保险业务的国营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青岛分公司),而原各经营涉外保险的民营公司成为该公司的经纪人,青岛的人民保险事业开始起步。1949年12月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青岛分公司)成立。分公司内部因保留了4家私营保险公司(太平、长城、大安、永中)和1家外资保险公司,故特设监理股。1951年,私营太平保险公司正式并入人保青岛分公司;私营长城、永中两个保险公司因非法经营被停业。
  1952年,私营大安保险公司因业务量少,无法维持,申请歇业。1952年,人保青岛分公司开办涉外保险业务,业务划分是:人保青岛分公司办理国营外贸公司的保险,中保青岛分公司办理民营外贸商人的保险。至1956年公私合营时期,中保青岛分公司合并于人保青岛分公司,青岛市保险市场成为人保青岛分公司独家经营,但对外仍保留中保青岛分公司牌子,凡欧洲资本主义国家或其他国外商户指名要求者,均以中保公司名义签单承保,直到1966年为止。
  1952年5月,人保青岛分公司曾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划归青岛市财政局管辖,并改为青岛市支公司。1959年1月,按国家统一部署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同年4月撤销了青岛市支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交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办理,对外还保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义。
  1979年国家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1980年4月1日人保青岛分公司恢复营业,涉外保险业务又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转回人保青岛分公司办理。1986年经批准,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归青岛分公司所属。1987年,青岛分公司实行计划单列。主要业务是:在青岛市范围内,经营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代外国保险公司办理损失检验和理赔业务。
  至1990年,人保青岛分公司辖市区办事处7处、县级支公司6处,工作人员共计9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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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二节 华资保险公司

青岛市国内保险公司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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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二节 华资保险公司


  青岛在1912年以前,保险业全部被外资保险公司所垄断。1912年后,陆续才有永宁、华安、先施、上海等保险公司来青设立代理处。后又随着各家代理处的增多,陆续增添了一些分支机构。保险业务也随着青岛工商业和进出口业务的发展而与日俱增。至1922年,青岛已有华资保险机构10家。北洋Gov统治青岛以后,港口开放,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也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至1936年,各类华资保险机构已达18家。
  抗战胜利后,日商保险公司停业,这使得华资保险公司有了长足的发展。到1948年,在青的保险机构已达40余家,为青岛解放前保险业的最盛时期。这些保险公司与银行有密切联系,有些是银行投资设立,有些则委托银行为其代理。青岛的太平、安平、丰盛、天一保险集团即由金城、大陆、交通、国华、东莱、中南等6家银行共同投资;宝丰保险公司为上海银行所有;永宁保险公司为中国实业银行所设。另外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中央合作金库所设的中国、中农、中信、中合保险公司,在青岛都有分支机构。这些保险公司在青岛一般设在其所属银行内,由银行负责人兼经理,靠银行的信誉开展业务,与银行的放款、仓库业务组成一条龙。
  青岛各保险公司业务通常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但多数保险公司以财产的水、火险为主要业务。其总公司多在上海或香港等地,正式职工很少。为了争揽业务,各保险公司都大量招用经纪人,给予优惠佣金。实收保费有的为八折,有的为九折,还有的仅收对折。保险公司越小,放的折扣越大,反之越小。华孚保险公司经理杨建五,自1926年至青岛解放前夕,曾先后为华商的永宁,日商的海上、住友,法商的保泰、安全等数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所收保费50%上交保险公司,40%付给经纪人,自己仅留10%,即使这样,他本人的收入也很可观。1947年上半年,青岛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为46亿多元,赔偿费为2.44亿元,占同期保费收入的5.26%。
  青岛解放前夕,货币贬值,物价暴涨,保险的作用日益缩小,保险公司的业务亦与日俱减,而国民党Gov的苛捐杂税却有增无减,各保险公司无法维持营业,纷纷申请歇业。到青岛解放前夕,在青最大的中国保险公司也最后申请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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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一节 外资保险公司

青岛市外商保险公司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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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一节 外资保险公司


  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后,德华银行即垄断了青岛的金融市场,随后德国的德华银行、禅臣洋行、礼和洋行、北德国轮船公司等纷纷来青开发保险业和代理保险业务。但其保险范围只限于青岛与德国通邮通航地区的船货保险,保险额最多为5000元。当时各业保险投入不为重视。
  1914年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日本保险业的三菱、三井等6家保险公司乘机进入青岛,业务对象以日商为主。
  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港口开放,英、法、德、美等国保险公司也都在青岛开办保险机构或代理处,共约十几家。这一时期,外资保险机构虽有多国参加,但以日资居多,占据优势。英商太古、仁德、怡和、和记等洋行都代理保险业务,不论外商还是华商用他们的船装货,都必须由他们承揽保险。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向华商揽做保险业务,而华资保险公司却不得向外商揽做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垄断了青岛的保险业务。其承保的主要险种为水险、火险和寿险。保险金标准平均每保险额1000元收取保险金6元。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以后,日资保险机构占据主要优势。这一时期外资机构共有42家,其中日本就占31家,再次控制了青岛的保险业务。其他各国的保险机构在日资保险业的排挤下,经营维艰。
  抗战胜利后,日资保险机构纷纷撤离,其他外资保险机构也所剩无几。设在青岛馆陶路的太古洋行保险部一直维系到青岛解放,在被批准继续营业后,终因经营不利,于1952年自行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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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二章 典当和银钱号
第二节 银钱号

建国前青岛市银号、钱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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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二章 典当和银钱号

第二节 银钱号


  德国侵占青岛后,德华银行垄断青岛金融业,除一些小资本的兑换店外,中国钱业在青岛无发展余地。1905年4月,由烟台谦益丰、顺泰两钱庄合资设立的谦顺银号在青岛开业,资本初为胶平银10万两,后增至40万两,成为山东官银号在青岛的代理店,与德华银行青岛分行一样,经收关税。谦顺银号在上海、济南、胶州等地设有分号,与当地官府有一定联系。
  1909年上海经济恐慌波及青岛时,山东劝业道向德华银行借款100万两,即以50万两存放于谦顺银号,备作青岛、胶州、济南等地经济恐慌放款资金。1911年6月山东巡抚衙门又向德华银行青岛分行借款50万两,作为谦顺银号的放款资金。谦顺银号的业务经营和普通银号一样,有存款、放款、汇兑及票据贴现等,后因受烟台谦益丰钱庄破产的牵连而停业。德占青岛末期,钱庄有所发展,有复诚、瑞泰、裕泰、洪顺利等大型钱庄开设,连同经营兑换的小型钱庄,共数十家。日本取代德国侵占青岛后,提倡使用日金,凡以日金向官府及税费机关缴款者,可享有3%的照顾,商民贪图小利,多购买日金缴纳,经营兑换业务的小钱庄遂逐渐增多。其中协源盛、义聚诚、和盛永、利丰号、诚聚泰、和丰德、三和泰、鸿盛利、洪祥、洪顺利、同泰祥、德丰永、广源盛、丰泰盛、聚丰厚等钱庄的业务较为发达。
  1922年12月北洋Gov接收青岛后,许多银行在青岛次第成立分支机构,钱庄也逐渐增多,并以买卖日金为主。后因金票用途较少,又恰逢日本发生地震,金票暴涨暴落,钱庄业吃亏不少,德义祥、丰泰厚等大钱庄相继倒闭。1925年后开始有以经营存、放、汇业务为主的中鲁银号、义聚合、福聚和、福顺德等钱庄相继开业。1928年前,青岛各银行对银号、钱庄持歧视态度,不受理银号、钱庄的支票,从而使银号、钱庄的业务发展受到一定限制。1928年,大陆银行青岛支行复业,为招徕业务,开始与银号、钱庄对存,其他银行相继效法。从此,各银号、钱庄可利用银行头寸增做放款,扩大了业务经营。
  1929~1932年,青岛局势稳定,经济繁荣,不论是经营存、放、汇业务的银号,还是专以存、放款为主的钱庄,都颇为活跃。德聚隆钱庄、天合钱庄、益通银号、立诚银号、东方银号、裕孚银号、惠大钱庄、福利银号等相继设立。其业务范围及资本大小,可以分4种类型:一、银号,资本一般二三万元,多者如裕孚银号、福利银号为4万元,业务以存、放款为主,也有经营汇兑业务者。二、钱庄,资本大者不过万元左右,小者只有几千元,钱庄多不经营汇兑,但也有通过与外埠庄号建立联系而经营汇兑者。三、汇兑庄,以经营汇兑为主,如福顺德钱庄,总号设在烟台,营业以汇兑为大宗,通汇地点遍及山东省内,无论款项数额大小,均派专人送达。四、兑换店,仅限银元与铜元之兑换,资本不大,营业额也小,但有一些兑换兼营日本金票买卖,营业额可达数十万元以上。银号、钱庄在资力上不及银行,但在业务上存款利率优,放款利率低,无营业时间限制,无严格烦琐手续,这些都是银行无法做到的。因此,银号、钱庄尽管资本有限,却可以做到数十倍于本身资力的营业额。
  1935年,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青岛土产出口锐减,物价下跌,有些商号歇业倒闭,部分钱业蒙受牵连,义聚诚、义聚栈、利丰、德隆、福利、大成等庄号相继倒闭,青岛钱业再次呈现衰落现象。币制改革后,发行集中,国家银行的实力加强,再加国内汇兑划定汇率,无法再做申汇套利,银号、钱庄业益发困难,利元、德聚隆、元泰等庄号相继倒闭。至“七七事变”前,青岛银号、钱庄只有40多家。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银行大部分处于停业状态,银号、钱庄自动停业的也不少,至1943年还能维持开业的只有裕昌、立诚、商业、福兴祥、福顺德、义聚合、福聚和等7家银号,连同新开业的天成、中庸两银号,仅有9家。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青岛的银号、钱庄又呈现活跃状态,一时曾达20多家,后因取缔地下钱庄,只剩13家。由于通货膨胀,市场混乱,这些钱庄普遍设立暗帐,进行囤积、投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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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二章 典当和银钱号

第一节 典  当


  青岛因开埠较晚,所以典当业在山东属落后地区。典当是封建社会高利贷的一种形式,其业务性质虽与近代银钱业的抵押贷款相似,但利息很重,折扣率低。青岛解放前,求贷无门的贫苦市民为生活所迫,常以衣物进行典当,而忍受高利贷的盘剥。
  民间典当 1897年,青岛地区开设了第一家民间当铺。德国侵占青岛后,随着人口的增加,典当业又有所发展。1904年11月,德占当局为维护殖民者利益,发布了《开设中华当铺条规》,其中特别规定:“……凡西人衣服及他项需用各物,非西人自己来当,不准收当……”。民间当铺一般对物品按时价六七成受当,由当铺估值折成后,即可交当,由当铺给予当票,以此为赎当之凭证。典当业最盛时期,大都为春秋两季,夏冬为淡季。青岛有“春当秋赎”之说。所当之物不外是衣服、首饰、金银铜器等。民间当铺利率比日商稍低,一般月息2分,加保管费1分共3分。因青岛当商不懂古玩、字画等,所以此类物品不当。初始当期稍长,18~24月为限,1934年又改为12月,最多再宽限一个月。平民当户中,有不少人因生活过于贫困,当出的物品到期无法赎回,最终眼睁睁看着被当铺高价变卖。
  北洋Gov统治时期,由于军阀混战,民不聊生,典当业空前发展,日商猛增。再加上山东省印发的钞票和军用票证在青岛不兑现,而各种纸币充斥市面,民间典当商号亏蚀严重,无法维持营业,濒临倒闭。1925年,全市仅剩的两家华商当铺为形势所迫,登报联合休业。胶澳商埠局得知后,急忙致函青岛总商会,要求商会出面,规劝华商“以时局为重,体察民情,务于近日开市营业”。由于日商资本雄厚,人多势众,使青岛华商典当业无形中归于日商的势力之下。1928年,在胶澳商埠局的倡议下,民间商号谦益当成立,并相继开设了5个分号,形成一定规模,打破了日商对青岛典当业的垄断。
  1931年,青岛共有当商35家,除谦益当和谦益当合记两家华商外,其余全是日商。且两家民间当商资本总计不过7.5万元,在规模和财力上远远不能满足青岛市民的需求,使大批典当者不得不走入日商当铺,任其剥削。1936年,华商当铺中,谦益当当年营业额6万元,义昌当当年营业额2.5万元,东顺当当年营业额10万元。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人民生活困苦多难,市井萧条,典当业又稍有发展。1942年,青岛共有华商当铺12家(连同分号共18处)。这些当铺高利盘剥,利率比银行高出1~2倍,但贫苦市民为生活所逼,只能任其剥削。抗战胜利后,因货币急剧贬值,风险很大,又无利可图,当铺大都关闭。到1948年,全市仅剩惠民当、德盛当、泰丰当、骏丰当、荣兴当、义信当、东新当等7家,但均于青岛解放前夕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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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商典当 1914年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日本的典当商乘势挤入青岛。同年,日商松仓三平以日金1万元在乐陵路81号开设了青岛第一家日商当铺,名为越后屋。1916年以后,又相继开设了胡屋、木村屋、高桥商会、沼津屋等日商当铺。日商当铺利率比华商当铺高出1倍多,但因华商当铺少,且资金不足,使日商在青岛占有了大部分市场。日商制定的当价利率标准是:120元以上4分,120元以下5分,60元以下6分,12元以下7分。这样一来,无疑为生活在底层的贫苦民众雪上加霜。1922年北洋Gov统治青岛以后,军阀割据,战乱不断,民不聊生,平民生活没有安定感,典当者剧增,日本殖民主义者乘虚而入,纷纷来青开设典当,大发民难之财。1924年,一些民间当铺苦于张宗昌把持下的军界蛮横不讲理(强要高价抵押或强以赃物入当),为了躲避其横暴行为,而借助日本人在青岛的势力,与日本人合伙,以其名义作为日本人的当铺来营业,此举也为日本人敲诈勒索华人有了可乘之机。到1933年,青岛的日商典当已达33家。日商恃仗资金雄厚,又乘华商不懂古玩、字画等而不收当品,使一批珍品流入日商当铺。日商在青岛开当利率比华商高2倍,满当期限也只3个月,是华商的1/4,而青岛市政当局却无法干涉,贫苦市民只得任由日商低当高息,重利盘剥。
  1945年日本投降后,在青的日商当铺相继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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