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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1891年青岛建置后,商人开始云集,经营粮食、食油以供军需,粮食市场贸易活跃,但无官方的粮食管理机构。德国侵占青岛期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青岛的粮食购销、储运等业得到迅速发展。1898年,德国胶澳总督府在各区设专人征粮、收土地税。至1912年,中国商人在青岛开设的商业货栈、堆栈已有16家,德国人建堆栈计28处。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攫取德国人在青岛所有的堆栈,利用青岛当地的资源,陆续开办了一些粮油商号和粮油加工厂,并于1917年成立青岛粮食杂货组合和中日联合经营花生、花生油的青岛取引所物产组合,对青岛进行经济掠夺。
  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加强了粮食管理,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设专人管理粮食进口、销售和平抑市场粮价,并成立青岛粮秣代办处,专门办理筹给军粮。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接收专员公署社会局下设粮食管理处,管理粮商粮贩、粮食进口检查。其间,青岛的粮食储运、加工等业发展较为稳定。1934年,青岛有经营粮油土产的堆栈25处、大小面粉厂7家。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青岛地区粮荒严重,市内粮食日趋紧张。日本人为了赚取丰厚的粮油利润,利用青岛的各种资源,大兴土木,修建和扩建制粉厂、机械制油厂,掠夺当地财富。并先后成立华北兴亚出张所、青岛粮食调节委员会、惠民社、青岛杂粮廉配事务处、华北粮食公社等机构对青岛的粮油事务进行管制,致使青岛的粮油生产、流通遭到严重破坏。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全面内战。青岛市经济日趋衰竭,社会秩序混乱,粮食流通受到阻隔,供求失衡,抢购囤积、投机倒把猖獗,物价上涨。小磨坊、油坊则发展迅速,粮商粮贩日趋增多。至青岛解放,全市小磨坊累计达269户,油坊油店达72户,经营粮食的坐商和摊贩也达到418户。
  青岛解放初期,由于国民党Gov造成的粮商囤积、粮价上涨、家无存粮的状况,粮食供应异常紧张。全市387家面粉、杂粮、植物油加工厂和小磨坊均陷于停产状态。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粮部粮食处(以下简称粮食处)随军入城运进成品粮510万斤,主要供给入城各机关、部队、战时俘虏、军烈属及失业工人等。粮食公司则组织粮源,恢复粮油加工生产,国营、合作社、私人粮商粮贩代销店也相继开业,向市民出售粮食。至1949年年底,半年时间共调进粮食8 138万斤,基本满足了全市军民和工业生产的需要。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不法粮商粮贩乘机进行粮食投机倒把活动,抬高粮价,扰乱市场。粮食公司同粮食处采取大调、大销、大放的办法,调进大批粮食投放市场,基本稳定住粮食市场。
  1953年,国民经济经过三年恢复,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为适应全市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解放初期成立的粮食局和粮食公司合并成立青岛市人民Gov粮食局,统一管理经营全市军需民食和工商行业用粮油。在粮食销售上,国营、合作社和私人粮食代销点有120余处,全年共销粮食3.2亿斤,占全市粮食销售总量的95%。在粮油加工上,国营粮食加工厂生产工艺不断改进,出粉率逐步提高,小麦、粗粮和食用油主要由国营厂加工,部分粗粮、小杂粮则委托私人磨坊加工。粮食的调入和储存全部由市粮食局管理。
  1953年11月,国家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销售政策(简称统购统销)。粮食统购统销初期,根据中共中央“尽量多购余粮”的精神,青岛市结合具体情况,掌握“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原则,余粮统购率一般在50%~80%左右。1954年全市共征购粮食3654万斤,加上从全省、全国调入的粮食,有效地掌握了粮源,控制了市场,保障了供应。粮食统销工作本着“由简到繁,从宽到严”的精神,在对全市居民进行普遍摸底的基础上,全市粮食供应限定为每人每月不超过32斤。全市粮店增加到125处,实行分片定点供应。1955年9月实行城镇居民口粮定量供应,工商行业用粮实行“包干归口”管理和审批计划供应制度。在粮食加工业上,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国家切断了私人加工的粮食来源,到1955年6月,全市大小面粉加工厂只有13家,其中国营3家、公私合营1家、私营9家。国营总产值占该业总产值的70.62%,公私合营占24.16%,私营占5.22%,国营经济占绝对优势。由于加工面粉是“以销定产”,青岛市面粉生产能力过剩,当时国营面粉厂开工率只达到67.5%,因而部分面粉厂迁往山东省内其他地市,部分面粉厂合并,部分转作他业。另外,还有183家小磨坊专门磨制粗杂粮,有时也磨制面粉。1955年年末,粮食加工厂全部归属粮食局管辖。至此,粮食收购、加工、调运、储存和供应全部系统地纳入国家计划轨道,粮食工作进入完善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到1957年初级阶段改造基本完成后,全市面粉加工企业仅有第一面粉厂、第二面粉厂、第三面粉厂和第三粮库面粉生产车间。
  1958年“大跃进”,青岛市的粮食工作也受高标准、浮夸风的影响,农村大搞食堂化,社队间出现“一平二调”。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用粮控制不严,浪费粮食现象严重,全市粮食销量大增。1958年比1957年多销粮食9749万斤。1959年农业受灾减产,1960年征购粮食减少到898万斤。由于粮食歉收,城市居民粮食定量供应水平随之降低,实行“低标准,瓜菜代”,8个月的粮食定量9个月吃,1个月的粮食分三次买。糕点、熟食品凭粮票供应,纳入口粮供应范围之内,工商行业用粮数量下调,饲料供应也作了相应调整。是年,青岛市粮食销售比1958年减少4618万斤。在粮食管理上,全市范围内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的宣传。粮店职工深入街道,挨家逐户推广“增量法”;对集体伙食单位、工商行业用粮、人口粮食定量进行检查核实;严格遵守供应制度,努力扩大粮食来源,抽调干部到全国各地催运粮食,充实库存;在“低标准,瓜菜代”时期,从全国各地调入代食品原料31种共2.8亿斤,加工成24种代食品投放市场。各粮店之间实行平衡调拨、合理分布。加工厂不积压,粮店不脱销,保证城市粮食定量供应,安排好全市城乡人民生活。
  1962年,青岛市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各行各业支援农业,使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农村粮食征购在“定产、定购、定销”的基础上,实行大包干,贯彻“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少购,受灾减产酌情少购”的政策,使农民在年初即对全年生产做到心中有数。当年全市粮食增产量达到1.05亿斤,征购667万斤,较1961年增加172万斤。1962年粮食销售量比1961年减少1283万斤。由于粮食征购量增加、销售量减少,粮食供应情况开始好转。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青岛市的粮食工作受到冲击,规章制度遭到破坏,不重视经济核算,粮食浪费较大,企业亏损增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粮食部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管理型向管理、经营型发展,按上级指示调整了粮油征购价格,并调整了购留比例。1980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青岛市开放粮油集市贸易,开展粮油议购议销工作。1982年实行粮油购销包干一定三年不变。1985年4月,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调动了农民生产、售粮的积极性。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收购由生产队交粮、生产队结算改为农户交粮、农户结算。为方便农户交售粮食,交售粮食万斤以上的实行就地验质、验斤、结算;对交粮多的大村实行定点接收、直线调拨;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送粮困难的村派车到现场收购。1990年,青岛市夏粮受灾,各级粮食管理部门专门成立了粮油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了收购政策、论价办法、质量标准、奖售规定四个公开,确保了5.54亿斤粮油定购任务的完成。随着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不断得到改善,对粮食供应要求质量高、花色品种多、物美价廉。为满足群众需要,青岛市粮食部门在粮油加工上,研制新工艺,引进外国先进设备和技术,增加小麦精制一等粉、小麦精制二等粉、香味花生油等品种。在供应上,生熟兼营,制作粮食熟食品、复制品,如各种挂面、鲜面条、火烧、面包、馒头等共40余个品种。为方便群众购粮,打破实行近30年的分片定点供应,实行交叉售粮等便民服务方式。农业由于实行改革,粮食连年增产,库存量逐年增加,1983年比1978年增加7658万斤。1978~1990年,青岛市粮食系统共投资2969万元,增加粮油储存能力4.08亿斤。与此同时,运输能力逐年提高,1985年青岛市粮食系统共有各种汽车144部(其中粮食局汽车队有76部),年货运量达到56.3万吨。1990年,全市粮油运输车辆共161辆,总吨位达918吨,周转量为2249.6万吨,总里程为552万吨公里。另外,青岛市粮食系统自1978年扩大饲料生产规模,大中小并举增建扩建饲料加工厂48处,1985年年班生产能力7万吨,为饲养业提供了质优价廉的饲料。同时,组织泔水下乡,支援饲养业的发展。1988~1990年青岛饲料厂引进大虾、水貂饲料生产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120万元,投产后形成年产虾饲料14000吨、貂饲料4000吨、其他颗粒饲料2000吨的能力。
  青岛市的粮油科学技术研究不断取得新成果。1953~1990年,全市粮食系统共取得科研成果282项,其中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明奖2项、商业部科技进步奖4项、山东省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奖8项、山东省粮食局科技成果奖25项。1989年“挂面低温烘干设备”和“计算机商业财务核算系统软件”两项科研成果通过了山东省、青岛市鉴定,其中计算机商业财务核算系统软件的开发应用,填补了山东省粮食系统微机应用的一项空白。粮食系统职工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不断提高,1985年完成青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同时有三个广播电视大学班70余名学员先后毕业。至1990年,先后有1416人获得各种职称,成为粮食系统企业管理、技术改造、科学研究的骨干力量。


第一篇 征购销售
第三章 粮油价格



  20世纪初,青岛的城市人口骤增,铁路尚未修通,面粉、大米由海上运输而来,粮食销售范围狭窄,竞争较少。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每年有三分之一的德军换防,新来的军人以欧洲的物价水平为标准消费。青岛物价普遍高于其他城市,食品价格比上海高15%左右。1912年,小麦每担4.40元(银元,下同),花生仁每担5.10元,花生油每担11.00元,豆油每担9.00元,面粉每袋(50磅)2.20元。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粮油价格上涨。1922年,面粉每袋2.80元,花生油每担14.40元,豆油每担14.50元。
  北洋Gov收回青岛后,粮油价格继续上涨。1928年,小麦每担6.00元,大豆每担6.45元,高粱每担4.00元,二等大米每包(150斤)15.00元,面粉每袋(49磅)3.20元,花生仁每担14.50元,花生油每担27.60元。1932年,青岛市面粉共有23种不同品牌,产地有美国、日本、朝鲜、澳大利亚、香港和国内各省。价格最贵的是澳大利亚产的“天王牌”面粉,每袋6.26元;最便宜的是上海产“红财神牌”面粉,每袋2.12元。小麦每担5.00~10.00元不等。大米最贵的是日本产的每包18.00元,最便宜的是温州产的每包6.00元。1933年,青岛市近郊农业丰收,粮价暴跌,芝麻、高粱、黄豆的出口价格跌至4~5成。是年8月,每担花生仁降到7.00元,12月份继续降至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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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正值青岛地区粮荒严重,市内粮食日趋紧张,物价飞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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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南京国民Gov曾实行粮食限价,青岛市因交通受阻,粮油来源困难,“难民”大批涌入城市,粮价飞涨,法币、金圆券迅速贬值,1万元只能买1斤锅饼,买1袋面粉需半面袋钞票。粮商乘机囤积居奇,一天当中,上午、下午两次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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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粮食公司和粮食处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价格,掌握粮油来源,控制粮食市场。当年农村公粮征收实物,以小麦为基数,其他粮食按此比例折合定斤。市粮食公司全面掌握粮食价格,及时挂牌公布,购销粮食价格随行就市,灵活掌握,一般购价低于销价,月份不同,价格不一,没有常年固定统一价格,销价随购价的高低而变化。1952年,物价稳定,物价指数浮动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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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国家全面控制了粮油的收购和销售市场,粮油价格开始稳定。青岛市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粮油价格管理权限进行划分。统购统销价格归中央和山东省掌握的品种为:粮食类有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稻谷、黄豆、黑豆、绿豆、红小豆、白小豆、豇豆、黍子、稷子、地瓜、地瓜干、草大麦、米大麦、荞麦、大豌豆、小米、中等粳(籼)大米、标准面粉、富强牌面粉(精粉)、高粱面、黄豆面、小米面、玉米面以及麸皮等。油脂类有花生仁、花生果、花生油、花生饼、豆油、豆饼、芝麻、芝麻油、油菜籽、蓖麻籽、蓖麻籽油、蓖麻饼、桐油、西洪桐油、原棉油、卫生油、棉仁饼等。在山东省管理范围以内的品种和市场,价格调整必须取得山东省粮食厅批准;在山东省管理范围以外的品种和市场,价格需要调整时,由市粮食局提出调整意见,报经青岛市人民Gov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备案、粮食均依质论价,青岛市粮食论价标准规格中,中等标准的水分含量:瓜干为12%,谷子、黍子、稷子、小米为13%,小麦、草大麦、米大麦、大豌豆、高粱、豇豆、绿豆、红小豆为13.5%,荞麦、玉米、大豆为13.5%~14%;中等标准的杂质含量:小麦为0.5%,其余均为1%;饱满程度:小麦、草大麦、米大麦、大豌豆、高粱、豇豆、绿豆、红小豆、玉米、大豆的饱满籽粒为90%~95%,谷子、黍子、稷子出米率为70%~77%。在入库前,粮食部门选出统一的标准粮样,作为论价的实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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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青岛六种主要粮食(小麦、小米、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平均每斤的统购价格为0.098元,统销价格为0.1015元,购销差率为0.36‰,平均每斤销价高于购价0.0035元。此后个别粮食品种价格虽有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大。1958年,根据山东省粮食厅的指示,对个别不合理,且有碍工农业生产发展的几种粮油价格作了适当调整:大豆的统购价上调3%;豇豆统购价上调8%;红小豆统购价上调6.6%,统销价格未变动;明吉豆统购价上调18.1%,统销价上调4.1%;蓖麻油收购价上调6.7%,销售价上调5.47%。直到1960年,青岛的粮油价格基本是购价低于销价,粮食购销价格属正挂时期。
  1961年,青岛市农业受灾严重,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为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青岛市六种主要粮食统购价格由平均每斤0.0918元调整到平均每斤0.1068元,提高0.015元,提高幅度为16.3%,而统销价格未动,粮食购销价格第一次形成倒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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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年8月,为避免有关购销作价执行上的混乱现象,青岛市粮食局根据历年来山东省及青岛市规定的有关粮油购销作价办法,对有关购销作价作出规定。对种子收购供应作价:救灾备荒种子,按当地一般商品粮的统销价依质论价收购,供应时按其统购价加10%的管理费用作价供应;一般油料种子的供应,仍按当地同等质量的统销价减3%的税款作为供应价格。地瓜种,按当地统销价加18%的损耗费用作为供应价格,农民以粮食换地瓜种的作价,是粮食、地瓜均按统购价并再加18%的费用,以质论价,找补差额作价。以粮换种,生产队以粮向农业部门兑换粮种,兑入的粮食按统购价计算,兑出的良种按农业部门规定的良种供应价计算;兑换一般种子时,兑入的粮食按当地同等质量的统购价格,兑出的种子按当地加10%的费用作价差额找补。农民用粮换花生种子的作价,兑入的粮食按统购价依质议价,兑出的花生种子按统销价减去3%的税后再依质论价,差额找补。凡购销价格没有倒挂的粮食品种,以粮换粮票,粮食应按统购价格收购,以粮票购粮的按统销价格供应;购销价格倒挂的粮食品种,买卖粮食双方都执行统销价格。
  1963年9月,中央决定改变部分粮食高价收购、低价出售的状况,把对农村的统销粮食,包括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借销粮、奖励粮、过头粮、周转粮和对城市工商行业用粮的供应价格,一律同统购价格拉平,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11月份青岛市对完成统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19个品种确定了议购议销价格。
  1965年4月,根据山东省粮食厅和省物价局的通知,为解决供应城乡非农业人口的粮食统销价低于供应农民的统销价、也低于统购价的不合理状况,青岛市调整了对城市非农业人口供应粮食的价格,调整幅度与粮食统购价格拉平。青岛市六种主要粮食价格除小麦每市斤统购价仍低于统销价0.002元外,其他粮食购销价格均拉平。

  从1966年8月1日起,青岛市粮食局又将大部分粮食品种的统购统销价同时提高。青岛市六种主要粮食(小麦、小米、玉米、高粱、谷子、大豆)的价格每斤平均提高幅度为9.36%,省管13个品种的统购价上调幅度在6.6%~26.58%,20多个统销品种上调幅度为0.54%~24.72%。大豆、玉米、面粉等6个品种的调整速度城乡有所不同,市区统销价上调3.96%~17.54%,崂山县统销价上调0.19%~18.23%;市管挂面、粳米等6个品种的统销价格作了下调,调整幅度为2%~11.2%,鲜地瓜等3个品种的统销价格作了上调,幅度在1.66%~10.16%之间。
  1966年9月1日,青岛市开始对部分油脂油料的统购统销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品种,全市不分城乡,执行统一价格,取消地区差价。调整前统购价为每100斤(下同)花生油73.94元,豆油72.94元,小磨芝麻油85.87元,菜籽油69.80元,蓖麻油90.58元,油菜籽22.26元,蓖麻籽30.77元;调整后统购价为花生油77.00元,豆油76.00元,小磨芝麻油86.00元,菜籽油74.00元,蓖麻油82.00元,油菜籽25.00元,蓖麻籽31.00元,上调幅度最大的是油菜籽为12.31%,下调的只有蓖麻油为9.47%。调整前的统销价为蓖麻油97.60元,蓖麻籽39.80元,油菜籽26.16元;调整后统销价为蓖麻油92.00元,蓖麻籽35.00元,油菜籽27.50元,只有油菜籽上调,幅度为5.12%,下调幅度最大的是蓖麻籽为12.06%。
  1971年,青岛市对农民种植的花生和出售的油脂、油料,采取按统购加价20%进行收购。对生产队超额完成油料收购部分,在统购价基础上加价20%进行收购。同时,取消油的地区差价,执行全省统一销价。花生饼、大豆饼每100斤(下同)8.20元,棉籽饼3.20元,棉仁饼6.40元,芝麻饼6.90元,菜籽饼6.50元,蓖麻饼6.70元。
  1978年,为促进大豆增产,适应国内消费和出口需要,青岛市提高大豆统购价格,大豆同等质量的每100斤(下同)由15.50元上调到20.00元;黑豆由14.70元上调到19.20元;茶豆由14.20元上调到18.70元。豆油的统购价格不变,仍为每100斤90.00元。大豆、黑豆、茶豆统销价格和以其为原料的各种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不变。豆饼供给生产队则每100斤由8.20元调为10.00元。同年又提高了棉籽、芝麻等的统购价格。一等棉籽每100斤由7.20元上调为8.50元,二等由6.00元上调为8.00元,三等由4.50元上调为6.00元;棉籽饼的统销价格每100斤由3.20元上调为4.00元,芝麻由42.00元上调为50.00元,原棉油由55.00元上调为60.00元,芝麻油由92.00元上调为100.00元,卫生油由64.00元上调为69.00元。对油料、油脂继续执行超购加价法,加价部分提高到30%。几种主要粮食的议购议销价格为:议购价每斤小麦0.27元,大米0.34元,大豆0.40元,高粱0.18元,谷子0.19元,玉米0.19元,瓜干0.15元;议销价每市斤标准粉0.35元,玉米面0.22元,玉米0.21元,大米0.35元,小米0.28元,瓜干0.17元,大豆面0.46元,大豆0.42元,高粱米0.27元,高粱0.20元。
  由于国家不断地理顺价格关系,粮油价格逐步上调,为减轻居民的粮食消费负担,青岛市从1976年起,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粮食差价0.45元。1978年10月,补贴标准提高到2.00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统购价大幅度提高。1979年夏粮统购价开始提高20%,超额部分再加价50%。青岛市将六种主要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提高19%,超购加价实际等于比原统购价格提高80%。油料统购价格也相应提高。花生仁、花生果、芝麻平均每市斤比原统购价格提高25.9%,超购价格比原统购价格提高88.85%;花生油、豆油和香油平均每市斤比原统购价格提高28.22%,超购价格实际比原统购价格提高92.33%。粮油统购价格提高后,统销价格一律不动,形成购价高于销价,出现第二次粮油购销价格倒挂。粮食统购价格调整后,凡是周转粮、借销粮、种子粮、奖售粮、兑换粮、饲料粮、代农储备粮、过头粮退库八种业务实行购销同价,即购进、销出均按购价执行。粮食副食品的销价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但供应城市作酱油、醋的麸皮、谷糠销价不变,其价格仍为每斤花生皮0.015元、稻壳0.015元、粗谷糠0.015元、细谷糠0.04元、细稻糠0.05元、玉米皮0.03元。
  1980年后,议价粮油经营发展较快。议销的粮油,主要用于供应非农业人口定量的补充,供应城镇饮食、糕点行业与计划外的工业用粮、用油,并在农村市场粮价过高的季节,有计划地销售一部分粮食、食用油或油料,平抑市场粮油价格。议购议销的粮油价格,始终本着高进高出、购得进销得出和销有利润的原则确定。粮油议购价,在不超过山东省最高限价内,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当时全市议价粮食分为两种价格,一种为市区、崂山县定价,一种为即墨、胶县、胶南、黄岛区定价。两种定价每斤仅差0.01~0.02元。1980年1月调整前市内、崂山的议销价格为:标准粉每斤(下同)0.35元,一等粉0.41元,小麦0.30元,一等粉挂面0.47元,标准粉挂面0.40元;其他县区(即墨、胶县、胶南、黄岛)调整前的议销价格为:标准粉0.33元,一等粉0.42元,小麦0.28元,一等粉挂面0.48元,标准粉挂面0.40元。调整后市内、崂山的议销价格为:标准粉0.36元,一等粉0.42元,小麦0.30元,一等粉挂面0.48元,标准粉挂面0.41元;调整后各县(区)的议销价格,除小麦、标准粉挂面胧星?嗤?其他均差0.01元。12月,调整部分议价粮油销售价格,市区与各县(区)的议销价基本相同,每市斤花生油1.70元,豆油1.70元,淀粉0.42元,蚕豆0.44元,芝麻1.15元,瓜干0.15元,花腰豆0.46元,豇豆0.47元,葵花籽0.70元,只有淀粉价格县(区)高出0.01元,为0.43元。1981年,青岛市粮食局对城镇居民议销粮油季节差进行了调整:以收获季节的议购价格来确定议销价格。如随季节的变化,议购价格的变化幅度不超过5%,则议销价格不作调整;议购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5%,则议销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10%。小杂粮稀有品种及从外地购进的议价粮油,仍本着高进高出的原则确定议销价格。
  1981年8月1日,青岛市开始提高大豆、豆油的收购价格和豆饼销售价格。黄豆的统购价每100斤由23.00元上调为34.50元,豆油的统购价每100斤由116.00元上调为165.00元。随着大豆价格的上调,对小杂豆的价格也作了适当调整。红小豆、绿豆、白小豆、豇豆、豌豆统购价平均上调30%。大豆收购价格提高后,取消超购加价,对原粮食定购任务中的大豆部分进行调减。原定的每交售1斤大豆抵顶2斤粮食征购任务并按折顶任务数结付加价款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大豆、豆油统购价格提高后,对周转、兑换、种子、奖售、饲料和农村销售部分均实行购销同价。大豆的购销价格倒挂扩大到1倍以上。1982年,为加强市场管理,制止黑市粮油交易,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对原有议购粮油价格的品种仍执行原议购价格;对没有议购价格的品种采取按议销价格倒扣15%的方法来确定议购价格。
  由于多年来粮油价格一直是高价进、低价出的倒挂现象,每年国家财政拿出大量资金用于粮油提价的政策性补贴。1983年,每100斤补贴额为:小麦3.10元,稻谷2.50元,大豆19.00元,杂粮2.20元,薯类1.70元,豆饼8.30元,花生油25.00元,豆油75.00元,芝麻油28.00元,卫生油15.00元,菜籽油29.00元。当年补贴的粮食类总数达79039万斤,油脂类总数为3927万斤。
  1985年4月,根据全国物价会议精神,粮油(料)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后,同时调整粮油购销价格,定购的粮食品种有小麦、稻谷、玉米3种,其价格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加价,简称为倒三七比例价。具体计算方法以玉米为例,原统购价格每斤0.117元,超购加价每斤为0.1755元,再按倒三七计算,玉米每斤比例价格为0.1579元。按山东省Gov规定,在不突破倒三七比例价格总水平前提下,对玉米比例价格下浮0.0019元,定为0.156元。对小麦、稻谷、玉米按比例价格收购,实际上等于提高价格36.66%。
  粮食改为按比例价格收购后,青岛市制订了相应的政策规定:(一)供应农村口粮、种子粮、饲料粮、水利补助粮、救灾粮和其他用粮的销售价格,一律按比例收购价格供应;(二)供应菜农、果农的口粮、食油也按比例收购价格供应;(三)城市工业用粮改为议销价格供应;(四)饲料粮除奶牛饲料仍按统购价格供应外,其他均按比例价格供应。
  随着农村经济政策的开放,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逐步改善粮油定购价格偏低状况,以利于稳定粮油的生产,青岛市从1987年4月1日起执行国家物价总局物价安排意见,调整部分粮食、油料收购价格,将玉米的合同定购价格(即比例收购价,下同)每100斤提高1.00元;粳稻每100斤提高1.75元;籼稻每100斤提高1.50元;谷子每100斤提高1.00元;粳米每100斤提高2.50元;籼米每100斤提高2.14元。为有利于花生和棉籽(油)的收购,花生仁(油、果)的合同收购价,从“倒四六”比例价提到超购价;棉籽(油)的收购价,从“正四六”比例价提到超购价。
  青岛市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的通知,自1988年4月1日起,对小麦、油菜籽(油)的比例收购价格作了适当调整。小麦合同定购价格平均每100斤由22.63元提为24.13元,提高1.50元,提价幅度为6.63%。小麦的合同定购价格调整后,对面粉的比例收购价格也作相应调整,每100斤提价金额为:标准粉1.80元,特二粉2.10元,特一粉2.50元;油菜籽合同定购价格每100斤由46.80元提为50.40元,提高3.60元,提价幅度为7.69%;菜籽油的合同定购价格每100斤由137.80元提为148.40元,提高10.60元。1989年4月1日,青岛市开始执行玉米(每100斤提高1.00元)、小麦(每100斤提高1.50元)、稻谷(每100斤提高5.00元)等品种的全国统一提价规定。在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同时,适当提高菜油(籽)、葵花油(籽)、花生油(仁)和棉籽油(籽)的收购价格。
  为了调动农民增产油料的积极性,缓解食油供需矛盾,青岛市按照国务院的要求,1990年4月1日对油脂(油料)的定购价格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花生油(每100斤,下同)提高47.10元;精炼棉籽油提高44.50元;毛棉油提高38.00元;菜籽油提高49.00元;花生仁提高19.70元;花生果提高13.70元;棉籽提高5.60元;油菜籽提高16.60元;大豆提高10.50元;豆油提高50.00元。油饼价格也相应调整,每100斤花生饼提为15.50元;热榨豆饼提为21.50元,冷榨豆饼提为28.00元,浸出豆饼提为19.50元;菜籽饼提为12.30元。油脂油料定购价格提高后,统购价格按国家规定的现行统购价与超购价的加价比例相应提高。此次油脂、油料提价幅度是建国以来最大的一年,对农民增产油料起到积极作用。
  自粮食实行购销、调拨包干办法以来,由于粮油收购价格不断提高,各项费用不断增加,而粮油销价长期倒挂,粮食经营亏损大幅度增加,财政负担逐年加重,粮食财政收支难以达到平衡。为了控制平价粮油销售,防止平价粮油外流,青岛市人民Gov决定从1990年11月20日起,压缩市内五区部分行业用平价粮油的销售指标,适当提高部分行业用粮油的价格:(一)放开酿造行业用粮,实行议价供应。(二)生产豆腐所需大豆由统销价改按统购价供应,出售豆腐不再收取粮票。(三)奶牛饲料用粮由统销价改按比例价供应。(四)放开部分饮食和糕点业用粮,适当提高饮食、糕点业用油价格。生产平价大众化糕点和主食品,用粮凭青岛市细粮票按统销价供应,用油按统购价加费用供应。其中加工油条和生产钙奶饼干用油由市粮食局核批计划,按统销价供应;私营、个体饮食业用粮油,实行议价供应。(五)对于地方营业性招待所、宾馆用粮油全部放开,改供议价粮油。个别非营业性单位,由市粮食局统一核定计划,凭通用粮票供应平价粮,食油按统购价加费用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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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征购销售  
第二章 销  售

第三节 议价销售


  1963年,青岛市议价粮油销售由供销社划入市粮食局经营。当时是对城市的缺粮户的限量销售和饮食、食品、酿造等行业计划外粮油供应以及用于地区品种调剂,平抑市场粮油价格、出口等。对行业议销的食油数量则根据议销粮食的多少按比例供应,按国家掌握食油的多少,有时议销100斤粮食带4斤议价食油,有时带10斤不等。
  1966年,全市经营的议价粮食品种接近30种,其中省管品种13种、市管品种15种,供应居民和饮食、食品业。
  “文化大革命”期间,议价粮油销售逐渐压缩,除定量人口按规定供应外,对饮食行业议价供应,只在市内各区安排一点,仅仅供应豆汁、甜沫等部分用粮,县城、农村一律凭票吃饭,不供应议价粮。从1970年第二季度起,对饮食业议价用粮全部停止供应。
  1974年4月,青岛市粮食局对城市缺粮户作出新规定。凡每人每月平均生活费在15元以下的缺粮户,定量供应议价粮食;对人均月生活费在15元以上的缺粮户,给予适当照顾;对配偶不在本市的职工,确实缺粮,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所在区粮食局批准,酌情供应一定数量的议价粮食。城市小学生每人每月供应2斤议价粮食。各区粮食局按照本区供应粮食总数的1.7%,提出议价粮食。对其他部门的议价粮油销售政策也开始放宽,可实行兑出、转出、划出、调出等方式。1978年以前,每年经营议价粮油总量一般在1500万斤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议价粮油经营又开始活跃起来。1979年后,为改善人民生活,山东省粮食局安排的议价粮油指标开始逐年增加。议销的品种主要有标准粉、玉米面、瓜干、花生油、花生果、花生仁等。对于定量人口的标准粉或玉米面的供应,按定量人口的比例数安排;对于饮食业的标准粉供应只限于市区的软食品和馅制品业,各县先安排医院、车站、交通要道的饮食供应;副食品业主要供应瓜干。当年实销议价粮4843万斤,实销议价油39万斤。1980年增加外贸议购绿豆、红小豆等出口品种,当年议销粮食4954万斤、食用油脂油料95万斤。
  1981年全年共议销粮食近2.15亿斤,议销油脂油料2405万斤。另外为调剂人民生活,补充国家粮食库存,议价转平价粮食6个品种234万斤。为支援灾区,在市场粮价上涨情况下,抛售议价粮食8270万斤、麸皮800万斤,平抑了粮价。1982年,除给外贸部门供应议价粮食品种外,还与贸易货栈、蔬菜等部门联合经营,疏通了议价流通渠道,全年销售议价粮食2.52亿余斤,议价油脂油料5191万斤。
  1983年,青岛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政策若干问题》的精神,对议价食油实行多渠道经营,国家、集体、个人都可以销售,市民可自由选购。同时,对国内粮食市场敞开议价销售小麦、面粉、大米和各种小杂粮。
  从1985年4月起,青岛市对全市工业用粮,饮食、糕点行业基数以外的用粮,一律实行议价供应。全年议销粮食近5.06亿斤,完成计划的159.45%;议销油脂油料7564万斤,完成计划的99.5%。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议价粮油在市民生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从1987年起,市内各区粮食局先后成立粮油采购供应站,主要经营议价粮油,逐步缩小平价供应比例,丰富城乡粮油市场。各县(市)粮食局及所属乡镇粮管所也有分管议价粮油购销经营的部门。市内各区粮食局的业务科及下属中心粮店均有分管议价粮油经营的人员。粮店在经营平价粮油的同时也兼营议价粮油,分别供应居民和宾馆饭店,以补充平价粮油的不足。
  1989年11月,市粮食局规定,全部议价粮油的购、销、调纳入市粮食局计划,并按计划下达给市粮油贸易公司。粮油贸易公司对系统内部单位的议价粮油实行统一管理。议价粮油的批发经营统一由各区、县(市)粮油贸易公司负责,可委托粮食分局、厂、库、粮所进行议价粮油批发业务,未经委托的一律不准从事批发业务,只能零售,不管批发或委托批发,在一个地区(县、市、区)内不准出现两次批发。议价粮油的购销价格由市粮油贸易公司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最高限价,每旬发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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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征购销售  
第二章 销  售

第二节 计划供应


  人口供应
  城镇人口供应 1953年11月,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贯彻中央人民Gov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拿?睢组织工作人员、宣传员在全市开展粮食计划供应的宣传活动。同时,市粮食公司制订了具体的粮食计划供应的办法和七项纪律。11月4日发放购粮卡片,开始凭购粮卡片购粮。计划供应的品种有:面粉、大米、杂粮、薯类等。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后,机关、部队、工厂、学校所需粮食,一律按零售价格供应,取消按批发价格供应的优惠办法。当年10月份粮食销售27836166斤。实行统销后,11月份销售量为24135500斤,比10月份减少了13.3%。12月份总销售量为26498500斤,比10月份减少了4.81%。
  1954年,为进一步把粮食计划供应工作做细,制订了“青岛市居民粮食供应增减数量备查表”,并把全市居民根据工作性质分成三大类型,每月分别供应不同数量的粮食。(一)壮年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强度大的搬运工、重工业工人、壮年农民等),每人每月供应粮食40斤;(二)城市居民(包括体力劳动较轻的轻工业工人、商人、机关工作人员、年老市民、6周岁以上儿童和成年人等),每人每月供应粮食30斤;(三)儿童(包括不满6周岁的小孩),每人每月供应粮食15斤。以人计算,依日定量,按月总合。计划供应实行定量后,供应居民的粮食品种比例,依照山东省粮食厅的核准和青岛市的粮食库存情况而定,每个月作一次计划,无特殊情况一般全年大同小异。居民凭购粮证(本)到定点粮店购买当月供应的粮食,当月有效。当年居民粮食供应比例为:(一)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部队、学校每人供应面粉占每人粮食定量总数的80%,其余全部为大米。(二)私营工商业户每月面粉占每人粮食定量总数的70%,其余供应粗粮或大米。(三)城市居民每月每人供应面粉占粮食定量总数的60%,其余供应粗粮或大米。(四)市区农户,每人每月供应面粉12斤,其余供应粗粮或大米。1954年全市共销售粮食4亿余斤,占计划的98.7%。其中麦粮占50.7%,稻谷占11.9%,粗粮占37.4%。经营比重国营占71%,私营占29%。除行业用粮外,市民全年每人每月平均销量为29斤,机关、团体、企业全年每人每月平均销售量为33斤,销售总量比统销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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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9月,青岛市粮食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全市居民实行粮食定量供应。抽调2 000多名干部在全市进行人口普查,建立粮食供应户口清册。先党内后党外,从干部到群众,全面地进行了粮食定量供应的宣传教育和协商定量。核实了人口,压缩了不合理的粮食销量。按照《山东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青岛市根据实际情况将全市居民粮食定量供应划分为九个类别:(一)特殊重体力劳动者;(二)一般重体力劳动者;(三)轻体力劳动者;(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人员及其他脑力劳动者;(五)大、中学生;(六)一般市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七)6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的儿童;(八)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儿童;(九)不满3周岁的儿童。九个类别共分20种定量标准。当年实际供应粮食近3.35亿斤,较年度计划3.44亿斤少932万斤;较1954年少2 533万斤,减少7.04%。定量后4个月(9~12月),全市平均每月销售口粮2 225万斤,每人每月平均26.75斤,较定量前(1~8月)的月平均销售量2 429万斤少204万斤,每月人均29.27斤(按9月份定量人口736 749人计算)减少2.52斤。同年,中国油脂公司青岛分公司亦制定了《青岛市食油计划供应实施办法(草案)》,对市民的食用油实行了定量供应。根据不同时期的油源情况和上级指示确定调整了食用油的定量标准。分为居民供应、单位伙食用油和行业用油。居民供应凭购油票到油店、合作社、粮店购买;伙食单位和行业用油均是按用粮数的一定比例进行供应。开始职工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75斤,居民每人每月0.5斤。后职工每人每月供应减至0.5斤,居民减至0.25斤,市区农业人口每人每月0.125斤。
  1957年,市粮食局对全市粮食定量供应进行了两次全面整顿,开展广泛的节约粮食宣传教育活动。在居民口粮分等级定量供应的基础上,按照吃饱、不浪费、不走漏的原则,纠正粮食供应偏宽的现象。全市共压缩粮食供应计划1439285斤,平均每人降低1.7752斤,交回节余粮778947斤。
  城市人口实行粮食定量后,市粮食部门还对全市工矿、企业各类工种制订了具体的定量标准。对体力劳动者在粮食定量供应的三类(特殊重体力劳动者、一般重体力劳动者、轻体力劳动者)九等的基础上,实行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工种粮食定量标准(简称工种粮)。同时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工人基本口粮定量每人每月30斤由工人居住地所在粮店供应,工种粮食定量标准超出本人基本口粮数(工种补差粮),由工人所在单位发给“工种粮食定量证明单”,到其居住地粮店办理增加粮食定量手续,即获得工种粮食定量标准粮的供应。工厂的工种粮食定量指标,是根据该厂在册人数,按核实后的实有人数、工种数、工种粮食定量总数,减去核实后工人基本口粮总和的差。这个指标不得突破,只能节余。节余中的20%可以用于工厂生产。
  全市设立粮食代销店后,青岛市粮食局通过派驻监理员和订立粮食代销合同的方式进行供应管理。1955年10月,青岛市粮食局根据山东省粮食厅《山东省粮票暂行管理制度(草案)》,实行粮票收支两条线,取有凭,支有据,月小结,账票相符。并制订了粮店工作职责:(一)认真执行粮食统销政策,坚持粮食定量供应,加强管理,保证不脱销,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二)办理增减粮食定量手续,对儿童按出生年月增加粮食,及时调整厂矿职工工种变动的粮食定量。(三)签发城市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办理迁入、迁出、出生、死亡人口粮食关系。迁入:先办理户口迁入关系,后办理粮食供应关系;迁出,先办理粮食迁出手续,后办理户口迁出关系;出生,先报户口,后办理粮食供应关系;死亡,先注销粮食供应关系,后注销户口。(四)每日盘点,整理收入、支出的粮食票证,登记留底,账目、实物、票证三相符。(五)及时、准确地填报“人口粮食定量统计表”、“粮食销售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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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年后,经济形势好转,农业逐年获得丰收,面粉供应比例也逐年提高,首先增加了托儿所儿童和65岁以上老人的面粉比例,而后城市职工、居民的面粉供应量也有所提高。1962年6月粮食品种供应比例为:(一)行政十五级以上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外侨、华侨学生、革命残废军人、医院疗养院病员、院外病号(有副食品证的)以及不满6周岁儿童和65岁以上的老人全部供应面粉(如果愿买地瓜干或豆面者,在面粉内扣减,豆面每人不能超过2斤)。(二)对南方籍高级知识分子和行政十五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及华侨学生、外侨供应大米30%,不满2岁的儿童每人每月仍供应大米2斤(以上均在面粉计划内扣减)。(三)其他各类人口一律按本人定量供应面粉50%、杂粮(包括豆面2斤)25%、薯类25%。凭粮票购粮亦按比例供应。(四)水产公司的渔轮船员,外地来青岛卸鱼的渔船和集体单位专业远洋捕捞的船员全部供应面粉。(五)外地来青岛演出的剧团一般演员、本市剧团演员供应面粉70%、杂粮20%、薯类10%。
  1962年7月,居民的食油供应标准再次压缩,市内六区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的职工及大专院校学生,每人每月供应量一律为0.3斤,一般居民(包括中专、普通中学学生和社办企业从业人员)0.2斤;崂山县委驻地和其他集镇的职工,每人每月供应量为0.2斤,一般居民每人每月为0.15斤。对工厂企业中的高空、高温和井下作业的特重体力工人每人每月供应0.8斤。专业菜农每人每月供应0.15斤。对不属高空、高温和井下作业的特重体力工人、托儿所和在集体单位就餐的儿童以及职工家属,一律分别按压缩后的当地职工和居民标准供应,不再补助食油。对国家派到社办企事业、合作商店的干部或由国营企业调到这些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按国营企业职工标准供应。对工厂企业未按工种定量的临时工和各种实行口粮补助的人员,只补粮不补油。
  1964年10月,粮食供应标准发生变化。居民供应面粉占60%(包括大米2斤),粗粮30%(包括小米2斤),薯类降为10%。同时规定:(一)特一、二等革命残废军人、老红军、退休军官和口腔负伤的三等革命残废军人,每人每月大米2斤;外侨、华侨学生每人每月大米10斤,其余粗细粮种任意选购。疗养院、医院的病员,粗细粮种任意购买。(二)享受二、三类副食品照顾的高级知识分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凭单位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证明,除大米2斤外(南方籍的高干、高级知识分子,供应大米10斤),其余粗细粮任意选购。(三)行政级别十五、十四级干部以及连续参加革命工作20年并年满50周岁以上的老干部,凭单位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证明,供应面粉70%(包括大米2斤)、粗粮30%(包括小米2斤)。(四)国营渔轮、机轮、海上运输、木帆船船员以及石方工程处、海军工程部和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坑道作业工人,薯类可以换粗粮。(五)外地来青岛演出的专业文艺团体,供应面粉70%、粗粮30%。(六)有副食照顾证明的院外长期病号,本市专业剧团演员,航空俱乐部、航海俱乐部和运动员之家的专业运动员,在面粉供应比数外,每人再以薯类或粗粮兑换面粉10斤,属于南方籍的院外长期病号可照顾大米。(七)60周岁以上的老人和不满7周岁的儿童,在面粉供应比数外,每人再以薯类或粗粮兑换面粉5斤。(八)产妇(连续照顾两个月),每月照顾小米10斤,四胎以上者(包括四胎)不再照顾。对施行绝育手术和人工流产的,按原规定一次照顾面粉7斤。(九)会议用粮(由市Gov负责接待的会议)粗细粮任意购买。凡享受照顾的各类人口,一律采取按人计算扣减的办法,基本定量比数的细粮加上照顾数不超过本人定量。凭全国通用粮票、山东省粮票购粮。
  自1964年12月开始,食油供应数量逐步回升。市区职工、居民每人每月定量均增加到0.4斤,崂山县城镇职工、居民也调整到0.3斤。1965年8月10日开始,市区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标准由每人每月0.4斤增加到0.5斤;崂山县的非农业人口,由原来每人0.3斤增加到0.4斤。凡领取全国粮票,6斤粮票收油票1两,3斤粮票收油票0.5两,不足3斤的不收油票。凭全国粮票购粮,也按上述规定发给油票。
  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低标准被压缩的口粮供应也逐步提高。从1965年11月份起,居民和6周岁以上的儿童的月定量标准提高1斤。不满1周岁的儿童月定量标准(下同)为6斤,1~2周岁(不包括2周岁)的儿童为9斤,2~3周岁(不包括3周岁)的儿童为12斤,3~4周岁(不包括4周岁)儿童为14斤,4~5芩不包括5周岁)的儿童为16斤,5~6周岁(不包括6周岁)的儿童为18斤,6~7周岁(不包括7周岁)的儿童为20斤,7~8周岁(不包括8周岁)的儿童为22斤,8~9周岁(不包括9周岁)的儿童为24斤,9周岁以上儿童和居民为25斤。
  自1960年压缩粮食定量以来,虽然粮食供应量有所减少,但粮食供应的手续制度更加繁杂,票证不断增多,群众购粮频繁,粮店的工作更加繁重。1961年5月,青岛市对食品实行票证控制,粮店担负发放工作,在全市发放青岛市区使用的糕点票(1、2、5两三种)就达300万斤。同年7月,发放只限市区使用的青岛市油票(0.5两、1两、0.5市斤、1市斤四种),以及餐证、豆腐票、饼干票、油条票、山东省粮食代用凭证等13种票证。1963年10月,发放只限市区使用的青岛市地方粮票,有面粉、粗粮、薯类(1、3、5市斤三种)。此后,城市居民布票、棉花票均由粮店发放。居民供应的粮食比例每次发生变动,各粮店都挨家逐户按粮食比例给居民核算购粮证。对各种票证都建立了收发两条线制度,同时逐户发放分别登记。为防止贪污和套购粮食,各粮店都建立了供应卡片,随同居民的购粮证同增同减。在瓜干供应的季节,大部分粮店都出现购粮排队现象,职工每天平均工作在10小时以上。1962年,全市粮食供应系统共有职工1664人,负责供应全市175196户、854151人,以及120个集体伙食单位。全市149个粮店平均每店供应1170户、5700人,平均每个粮店职工供应136户、1252人,每人每月销售粮食1.64万斤。1964年,青岛市粮食系统掀起大练基本功、大比武高潮,粮店之间、个人之间开展竞赛,付粮“一称准”、开票“一口清”,提高操作技术,加快售粮速度。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Gov号召城市青年到农村插队落户。按照国家规定一律将粮油供应关系迁到安置地区,在原定量的基础上,从下乡即日起,每人每天补到1.3斤,带足当月和第二个月口粮粮票,从第三个月起每人每月按45斤原粮,由当地粮食部门从农村统销中供应,直到参加分配口粮时为止。下乡知识青年的食油,由城镇发给当季的油票,从第二个季度开始由所在粮食部门按每人每月0.4斤的标准供应,直到参加食油分配时为止。对疏散的职工家属以及下放到“五七”干校和农场劳动的人员,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1971年9月,青岛市调整全市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11月,全市人口粮食平均定量达30.04斤,比调整前提高2.16斤。其中:体力工人为36.97斤,比调整前提高2.85斤;大、中学生为31.92斤,比调整前提高2.92斤;居民为27斤,比调整前提高2斤。调整后每月增加粮食销售193.97万斤,加上议价补助33万斤,共226.97万斤,基本等于调整前的议价销售数量。全市2400多个工种的粮食定量基本按“干什么工种吃什么粮”的要求执行。对极少数工种粮食定量偏高、偏低的都作了调整。其中上调99个工种,占总数的4.1%;下调33个工种,占总数的1.4%,对非国营企业正式职工和集体企业、事业、合作厂的固定人员,不给予工种定量,仍采取补助差额的办法。1973年,青岛市制订市镇居民粮食定量供应标准,对突高突低的市定16个工种类型等级进行了调整,并新增加了28个工种类型等级。
  1975年,全市食用油脂销售突破当年计划指标达?1539?万斤,其中定量人口实际销售636万斤,较计划621万斤和1974年同期的586万斤多销15万斤和50万斤。其主要原因是市民用节余油票多购了部分食油和糕点业用油过多造成。为控制食油计划销售,市粮食局每季清理一次工商行业用油单位的小仓库,并重新制定行业用油标准。1976年青岛市开始规定食油统销各项标准:(一)定量人口食油供应标准,每人每月0.5斤,全年定量为6斤,另外国庆节、春节每人每节补助食油0.2斤。(二)糕点用油按实际购粮数的18%供应。(三)饮食业用油按实际购粮数的7%供应。(四)接触有毒、高温、季节性和长年批准享受工种的人员,高空、地下、放射、粉尘、接触传染病人的等都每人每月补助食用油0.5斤。
  1978年5月,青岛市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粮食销售的意见》的指示和山东省粮食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控制吃商品粮人口的增加,对计划外用工进行清理压缩,对农村迁往城镇的人口,以及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进行严格控制。为此,青岛市粮食部门采取了具体措施: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必须经市公安局、劳动局、粮食局三方联合办公室批准,粮店凭户口、“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和市粮食局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书”办理粮食供应手续,对遣返落实政策的回城人员、上山下乡回城的知识青年,粮店凭户口、“粮食供应转移证”和有关部门签发的准予报粮食的证明办理粮食供应手续;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收的新工人,凭市劳动部门的“就业介绍信”和市粮食局招工计划指标的通知,由区粮食分局办理工种粮食定量后,粮店凭户口、“调整定量证明单”、“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办理粮食供应手续;对各单位自然减员由农业人口补充顶替的人员,必须先将其父母的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往农村,然后再凭盖有主管单位印章和市劳动局批准的证明及“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由区粮食分局办理工种粮食定量后,粮店凭户口及各种证明单、转移证办理粮食供应手续;哉袓收的非农业人口工人、外地调入人员、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均凭户口和劳动局、人事局、粮食局有关证明办理粮食供应手续。同时,全市工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推广旅大市依靠工厂、企业党委领导,依靠工人群众监督的经验,向职工宣传粮食政策,交待定量标准,职工基本口粮到户,工种补差到班组,定量补差指标到单位;粮食部门与用粮单位结合,领导与群众结合,企业分管领导抓粮食定量工作,配备专兼职粮食管理员,统一管理工人调配、工种变动、调整工种粮食定量工作。每年进行工种定量核定,节余粮食的20%留给节余单位。同年,市粮食局贯彻执行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粮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把粮票同现金一样管好用好。县以上的粮食部门,都要配备粮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收有凭,付有据,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按月盘点库存。对凭全国粮票购粮者,若没有外省发票单位证明或到达地临时户口,只供粮食,不付给油票或食油。若提取全国粮票,必须凭单位或街道证明,并按提取数量相应扣减食油定量。厂矿、企业、部队、农场、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生产粮,各项工程民工补助粮,收购生猪奖售粮和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都不发放粮票。
  1979年,市粮食局遵照中共中央文件指示精神和山东省粮食局有关调查工种粮食定量标准的指示,于6月下旬集中市区五个分局负责粮食计划管理的同志组成调查组,深入到冶炼、机械、建筑、盐业、轻化工、无线电仪表等9个重点行业、15个重点单位对现行重点工种粮食定量标准作了调整。对18个工种、约1562人重新确定了粮食定量,每月下调粮食7341斤,平均每人降低4.7斤。当年全市共供应粮食58004万斤,比计划少4301万斤;食用油脂2499万斤,比计划少230万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油供应开始出现“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新格局。经营的种类也逐渐由单一的生产销售向打破定点供应、平议兼营、粮油兼营、生熟兼营、品种兑换等多种经营形式发展,服务领域也随之拓宽。为进一步搞好市镇粮店的供应工作,市粮食局自1981年3月开始执行商业部《市镇粮店管理试行办法》。
  从1978年开始,为方便居民,全市161家粮店中有80%的店延长了营业时间,每天工作达10小时以上。1978年共召开监管会325次,街道主任、小组长座谈会145次,走访烈军属、五保户7834户次,送粮到户13840户次、粮食52万余斤,预约、委托售粮15735户次、粮食44万余斤。1979年走访烈军属32016户次,送粮55.9万斤。大多数粮店还经营起前店后场面食加工,各种面食产量不断增加。当年共加工鲜面条达9797111斤、火烧7941434斤、锅饼66054斤、煎饼35458斤。1981年市区粮店自产自销粮油食品2156万斤,1982年猛增至3086万斤,上升43%。市南区粮食分局对每个中心店、粮店都下达了粮油食品加工销售计划,全年完成粮油食品791万斤,占全区居民口粮销售的14.6%。在坚持经营火烧、面条、馒头三大主要品种的同时,适当增加了一些高质量品种面包、糕点、豆沙包、花生制品等。供应形式除店内设专柜销售外,还在街道、市场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扩大销路。
  随着粮食品种的增多,居民供应的面粉比例也逐渐提高。1981年1月份(包括春节)粮食供应比例,非农业人口为:(一)面粉70%(其中每人一等粉8斤);(二)杂粮,其中市区每人可换购标准粉挂面2斤、大豆1斤、淀粉1斤,余者供应标准粉;(三)花生果每人1斤,香油每人0.2斤(季度内有效,凭油票供应,市区还需凭副食品购买票供应),食油每人补助1斤(新年、春节),芝麻每户1斤(收油票0.2斤)。市区专业菜农为:(一)小麦60%、杂粮40%(可兑换四等粉);(二)每人凭油票供应香油0.2斤。春节照顾范围有:军人回家探亲,外地来青岛帮助工作或实习人员在青岛过春节的,病人在医院、疗养院过春节的,均照顾花生果1斤、一等粉4斤。同时,对外国侨民的粮油供应标准也作了一定的调整。外侨的口粮、副食品及布票供应的标准和办法与当地中国公民一样,原给予特殊照顾的予以取消。对台湾回归定居人员,不论定居城镇或农村,均入居民户口,由国家供应粮食。
  1982年11月1日,根据青岛市Gov(1980)137号文件和(1982)226号文件规定,将市区亢家庄、浮山、湛山、辛家庄、大尧、逍遥、田家村、错埠岭、东吴家村、西吴家村、小村庄、四方、湖岛、晓翁村、盐滩、水清沟、营子、西南渠、楼山后、阎家山、香里21个生产大队转为非农业人口,共转入14802户、47737人。人口定量执行标准为:9周岁以下儿童,按现行非农业人口标准分别定量;大、中专学生按现行定量标准定量;社、队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原山东省和青岛市的粮食定量标准分别不同工种定量;仍种粮种菜的人员,按大队整、半劳力定量。整劳力43斤,半劳力36斤,专业装卸搬运工43斤,生产大队的正副队长、正副书记、会计统计、出纳定量33斤。农业转为非农业人口供应口粮后,农村统销口粮同时停止。每月按城镇非农业人口定量标准计划供应粮食1470748斤(折原粮210万斤)。对“农转非”前全为菜农的21个大队,每月比原计划供应少销粮食22万斤。
  为了减少山东省粮票的收发量,1983年7月,青岛市开始印制使用地方粮票。月均470万斤的工种补差粮由发山东省粮票改发青岛市地方粮票。同时,解决了职工到单位就餐和儿童入托吃细粮的问题,平均每月简化粮店开细粮票240多万斤的手续,减少了工作量。另外,青岛市地方粮票打破了定点供应,方便了居民。青岛市地方粮票分“青岛市粮票”、“青岛市细粮票”两种,面额均为1市斤、5市斤、10市斤三种。“青岛市粮票”在市内五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使用,与“山东省粮票”、“全国通用粮票”一起流通使用。“青岛市细粮票”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到机关、团体、工厂、学校等单位就餐和单位到粮食局购粮以及居民到粮店购买面粉和各种粮食熟制品等。同时作废青岛市1963年印制使用的票面额为1斤、3斤、5斤的“青岛市地方粮票(面粉票)”、“青岛市地方粮票(粗粮票)”、“青岛市地方粮票(薯类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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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居民的供应标准显著提高,粗细粮食供应比例为:(一)市区定量人口(包括黄岛区):面粉占70%,其中特一粉每人月均8斤、特二粉每人12斤、特二粉挂面每人2斤。杂粮占30%,其中大米每人4斤(粳、籼米各2斤)、大豆每人2斤、玉米淀粉每户2斤,其余供应标准粉。(二)市区专业菜农:小麦占70%,杂粮占30%,其中大米3斤(粳米1斤、籼米2斤),其余供应四等粉。春节照顾:非农业人口每人花生果1斤,花生油每人补助1斤。菜籽油每人补助0.5斤,香油每人0.3斤。回青岛探亲的军人,医院、疗养院病人,来青岛帮助工作或实习的人员均凭证明每人照顾特一粉5斤、花生果1斤。
  1987年3月12日,按照山东省粮食局规定,从非农业人口中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凭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招收录用批准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由粮食部门按固定工同工种定量标准,在居民粮食定量标准的基础上补助差额,供应平价粮油。农业人口的合同制工人,不改变户口、粮食关系,在合同期内供应议价粮油,差价由用工单位负担。1988年,青岛市粮食局“购计字第220号”文件通知,各粮店一律不准开展平价粮油兑换业务。居民凭粮证购粮时,粮证上有粮的居民不准凭粮票供应,粮证上无粮的持粮证每户每月凭粮票购粮不得超出50斤。同年开始,青岛市各区粮食分局对部分销售项目实行包干。包干时间为一个粮食年度。包干项目包括定量人口用粮、自营糕点和自营食品用油。定量人口用油、事业用粮油、酿造用粮油、非农业饲料用粮和工业用油仍由市粮食局统一掌握,由各行业、部门分季度计划,由市粮食局审批到各分局供应。在实行粮食销售包干后,对居民迁入迁出粮食计划没有限制。
  按照山东省粮食局的要求,青岛市从1989年6月29日至9月23日,对全市定量人口进行户口、购粮证、定量卡片“三核对”,把因参军、逮捕、死亡、迁往外地、解除公职、大中学生毕业等应注销而未注销、应迁出而未迁出、应下调而未下调的粮食定量查实纠正,扣回多吃多占的部分,做到人不差个、粮不差斤。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城镇居民供应标准也逐渐提高。自1980年以来,居民供应始终保持70%的细粮、30%的粗粮的标准,各种照顾补助也相应提高。1988年2月份居民供应标准为:非农业人口供应面粉70%,其中每人特一粉10斤、特二粉10斤,余者为标准粉;杂粮30%,其中每人大米4斤、大豆2斤,每户供应淀粉2斤,余者供应四等粉或玉米面;花生油每人补助1斤(发给油票),花生仁每人0.7斤。市区专业菜农每人所供数量的70%供小麦,折成标准粉供应,30%供杂粮。有时还供应些特二粉和大米。春节军人回青岛探亲,凭所在部队证明或通行证每人供应花生仁0.7斤,凭粮票供应特一粉20斤;医院、疗养院病人在院过春节的,凭医院证明每人照顾花生仁0.7斤;外地来青岛帮助工作或实习的人员在青岛过春节的,凭所在单位证明和粮票每人供应特一粉20斤、花生仁0.7斤;离休干部、老红军、高级知识分子、高干,除按规定每人每月照顾的粮油品种、数量外,还可享受春节定量人口的所有粮油品种和数量。1988年2月17日零点前新出生的婴儿,均享受节日期间的供应品种、数量和规定的补助。在国庆节期间,非农业人口在70%的定量面粉中,可以任意购买特一粉、特二粉;30%杂粮中,每人供应大米2斤,每人补助食油1斤。
  1989年12月,青岛市再次印制“青岛市细粮票”,面额扩大为5000克、2500克、500克、250克、100克、50克6种。市内五区居民可凭青岛市细粮票购买各种平价粮的大众化主食品(馒头、火烧、油条、挂面、饺子、包子等)和糕点(钙奶饼干、普通面包、蛋糕、桃酥、月饼等)。
  农村人口供应 1953年,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发布后,开始在农村实行统购统销。农村的粮油统销主要是对缺粮户的口粮供应。青岛市主要供应对象是农村灾区缺粮队、蔬菜队和果园队。在统销中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和“先吃自己、后吃国家”的原则,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统销初期,对农村缺粮户实行统销是按自产粮食的总数,扣除种子粮、饲料粮后,每人每月留量不足27斤的为缺粮户。缺粮户经群众评议报区批准发放“统销粮食供应证”,一般不超过市民定量标准,由所在地粮食管理所按证分期供应。1955年崂山郊区和市内四区农户常年缺粮人口共15028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5.24%,当年向农民销售粮食541万斤,占收购总数的75.7%。蔬菜队、果园队是农村粮食统销的重点。为使城市居民吃上蔬菜、水果,市Gov对这些副业队的粮食供应给予适当照顾,蔬菜队的全年口粮水平高于农村缺粮户,低于余粮户,每年人均供应口粮340斤,1955年提高到360斤。对农村缺油人口食油定量标准(包括市区农业人口)仍通过农民自留油料加工和以料换油等办法解决,以减少供应。1960年,青岛市粮油减产,缺油人口的食油定量标准由每人每月0.2斤压缩到0.1斤。1961~1962年,蔬菜基地面积由4万亩增加到8万亩,菜农由88706人增到164906人,口粮由上年度每人每天0.75斤增加到0.9斤,全年共需口粮5417万斤,扣除自产口粮2804万斤,国家供应2613万斤;果农实有人数107056人,口粮由上年度每人每天0.7斤提高到0.8斤,全年共需口粮3126万斤,自产口粮2370万斤,国家统销756万斤;缺粮户由上年197000人减少到95000人,口粮为每人每天0.6斤,全年需2080万斤,自产1895万斤,国家统销185万斤。还有渔民、盐民等每年的粮食统销也达数百万斤。对农村统销标准,粮食部门每年都根据上级要求,按季度下达指标。供应的种类依照农作物的收获和库存进行调节。随着农业形势的好转,统销标准也不断提高。1962年统销的标准,专业菜农小麦占20%、大豆占10%、杂粮10%、薯类60%。公社、生产队的渔民,由国家补助差额部分供应面粉50%、杂粮面25%、瓜干面25%。
  为方便农民外出,青岛市粮食部门于1970年统一规定了以原粮兑换粮票或供应非农业人口的原粮折成品粮标准:小麦90%,稻谷70%,谷子75%,黍子75%,大豆、玉米98%,高粱96%,小豆、吉豆、红豆100%;薯类折成品粮供应标准:地瓜面1.1斤折成品粮1斤,地瓜干折面90%;次大麦面1.1斤、四等粉1.1斤折成品粮1斤。
  1971年10月,青岛市粮食部门开始提高专业菜农、果农口粮供应标准。专业菜农,崂山县每人每天由0.9斤、市区由1斤提高到1.1斤;专业果农由每人每天0.85斤提高到1斤。提高后比原指标1850万斤增加了700万斤,全年达到2550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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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票证规范管理,1978年,青岛市根据山东省粮食局的要求,对农村销粮,发证到户,凭证购买现粮,不发粮票。因事外出需用粮票时,持生产大队证明扣减统销计划,适量发给粮票。农村社办企业人员一律实行自带口粮,不准兑换和发放粮票,因公外出,需由公社出具证明,方可兑换。
  1979年,青岛市规定农村统销对一般缺粮队供应的小麦由10%提高到20%,薯类相应减少10%。但其他统销薯类平均不得低于50%,生猪奖售粮按70%薯类供应。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全市生猪的收购量有了大幅度增加。1979年收购生猪499200头,奖售粮食3128万斤。1981年收购805300头,比1979年增加了61.3%。奖售标准也有所提高,由1979年的每3.5斤生猪奖粮1斤,提高到每3斤生猪奖粮1斤,全年共奖售粮食5393万斤,超计划2193万斤。1981年全市农村统销粮食29267万斤,比统销指标21500万斤多7767万斤。
  1983年1月1日,为统一农业人口转移的卖粮标准,青岛市粮食局规定:凡从农村招工、招生和农村家属转为城镇人口办理粮食供应转移手续时,应将新粮收获前的剩余口粮卖给国家,以便到迁入地衔接供应,避免吃双份粮。卖粮标准为:每人每天按1斤成品粮计算。对统销人口,按标准从粮证上扣减。
  军粮供应 青岛解放初期,粮食部门担负着军粮的供应任务。为了确保进城部队的供应,大批新入城的粮掣刹慷汲涫档绞星?鞲隽缚并从周边地区调进大量粮食、食油和马草,支援军供。1949年6~8月对进城部队供应粮食1770万斤、柴草1487万斤、煤430吨。供应中始终坚持部队优于地方的原则,根据粮源情况不断进行粮色比例调整。1951年1月,按规定对部队享受供给制人员供应粮油、柴草。其中烤火柴草标准是:部队排以上的干部、荣誉军人、机关勤杂人员、学校职员、机关干部每人每天3.5斤,战士、公安人员、干部学校学员每人每天1.75斤,伤病员7斤。1951年5月至1952年,青岛市支援抗美援朝战争运往前线面粉4433多万斤。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部队所需粮食也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统一调度。1955年,青岛市粮食局根据粮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一九五五年度部队粮食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对战士实行“拨证”供应,机关人员实行“价购”供应。部队“拨证”供应的品种,由粮食部门直接签拨粮种付粮,部队“价购”的粮食,凭“军用价购粮证”购粮,按青岛的统销价售给。购粮中凭军用粮食定额支票进行结算,并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各类人员的粮色比例标准实行分灶分级供应。1960年供应标准为:凭“拨证”供应的粮食,面粉35%、大米35%、杂粮30%:“价购”供应的粮食,面粉60%、大米20%、杂粮20%。
  1971年,本着以战为主、平战结合、军需民食统筹安排的精神,坚持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对部队粮食品种供应采取专厂加工、专门调拨、专库保管、专项供应的办法。
  自粮食统销后,部队“价购”部分均在各区粮食分局办理购粮手续,“拨证”部分则在市粮食局办理购粮手续,然后分别到各粮库提粮。70年代后期,青岛市粮食局军供站成立,设专职人员专门负责军供工作。并实行划片定点就地办理手续、就地提粮的办法。马草供应则采取划片定点就地收购、随收随运送到部队,再分期供应的办法,以减轻部队的运输压力。1980年青岛市取消了部队的马草供应。
  部队的粮食供应标准大大高于市民的标准。当有些品种出现供求矛盾时,首先保证军供。随着经济的发展,花色品种也逐渐增加,标准也不断提高,如供应的副食大豆,按口粮的灶类定量比例为:一类灶为6.3%,二类灶7.5%,三类灶8.2%,四类灶9.6%,五类灶12.5%,六类灶和七类灶均为18.2%。
  至1990年,青岛市军队粮油供应站已由一个科级单位发展为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市局直属企业,负责市内五区所有的军队伙食单位的粮油供应,七个县(市)、区军队粮油供应业务的指导,各种统计报表的编报,青岛地区国家军队储备粮油的管理,海岛战备粮油的直接储存保管,青岛地区军用粮票的提取、发放、保管等。考虑到青岛市舰艇部队多,经常出海训练,外出执行任务,需要部分面食制品,又增加了军队食品加工销售业务和议价粮油的经营。
  行业用粮 粮食统销后,青岛开始对行业用粮实行计划供应。对工业用粮实行计划供应,不收粮票,如制酒、酒精、制药、淀粉浆纱、印染、味精、化工、制纸糊盒等。对其中较大的制酒等行业用粮由山东省粮食局统一安排,按时下达指标;对一些零散少量工业用粮则由市粮食局在指标控制内下达到各区粮食分局供应。工业用油供应对象有蛋厂、水产加工、盐务局、海运局、文化用品、日用化工、油漆、农药、五金电镀等。商业用粮主要是饮食、糕点、副食、酿造业。商业用油主要是糕点饮食业,一般是按供应粮食数的比例供应。行业用粮的品种有:面粉、大米、江米、淀粉、杂粮、瓜干等。行业用油的品种有:花生油、豆油、桐油、蓖麻油、亚(胡)麻油等。1955年,全市行业用粮达3379万斤。1956年,各类行业用粮有所增加,全年行业用粮达到4910万斤。其中食品业3700万斤,较1955年增加31.1%,较1954年增加28.1%;工业用粮600万斤,较1955年增加26.5%,较1954年增加20.4%;酿造业用粮610万斤,分别比1955年、1954年增加18.3%和7.2%。1960年调整粮食供应比例,餐馆业用粮面粉占10%,大米占50%;糕点业用粮面粉占40%,大米占40%;火车餐车用粮面粉占30%,大米占70%。餐馆业用油压缩到按用粮总数的1%供应,对其他用油单位,也根据粮食供应指标核批食油计划。
  1961年10月,青岛市开始按生产计划和耗粮定额核定用粮指标,由单位包干使用,月终清点、结算的办法。凡因节约代用、改进操作技术、降低用粮定额而节约的粮食,采取提成奖励办法。但用粮单位所得提成粮不得私分、挪用或安排职工生活,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并规定除对火车餐车、站台和客轮食堂外,全部实行凭票供应,副食、酿造仍实行计划控制。1961~1962年度,全市食品业用粮仅为2354万斤,其中餐馆业1000万斤,餐车为180万斤,副食品业为515万斤,糕点业为659万斤。工业及酿造业用粮为2128万斤,均比以前有所下降。同时规定餐馆业用粮标准为:面粉50%、杂粮25%、薯类25%;餐车供应面粉80%、薯类20%。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行业用粮标准也随之提高。1964年,餐馆和餐车用粮的比例为:面粉95%、大米5%;酿造业用粮大豆、豆饼占80%,小麦占10%,高粱占10%。
  1966年8月,青岛市对收粮票的饮食、糕点等食品业不再编造计划,而凭粮票供应粮食;对不收粮票的副食品行业,按每月人均0.5斤的计划供应。酿造业根据实际需要协商核定指标,进行计划供应。饮食行业用油比例为用粮总数的5%~7%,糕点行业用油为用粮总数的16%~18%。1972年,对饼干、蛋糕粮票的收取进行合理调整,饼干由原来每斤收粮票0.6斤调为0.8斤,蛋糕由原来每斤收粮票0.6斤调为0.5斤。1978年5月,饮食、糕点行业用粮全部凭粮票购粮,国家不再补贴粮食。1979年,饮食业用粮共计6786万斤,占计划的94%;糕点业用粮3305万斤,占计划的96.5%;副食品业424万斤,超计划84万斤;酿造业1276万斤,占计划的95%;工业用粮达4010万斤,超计划95万斤;酒精用粮4420万斤。饮食业、糕点业共用油814万斤,占计划的96%;工业用油404万斤,占计划的71%。
  随着市场的发展需求,饮食、糕点业网点不断扩大,经营量不断增加。1981年,饮食、饭店一年内增加243个网点,新增糕点厂2个,当年实销粮食1.35亿余斤,较计划增加1172万斤。1985年4月,根据行业用粮计划指标重新核定基数,基数内粮食平价供应,超过部分实行议价销售。1986年,市粮食局下达饮食、糕点业用粮油计划,对酿造、副食品业用粮和工业用粮计划由市粮食局统一安排。行业用油仍执行以粮带油办法,饮食业用油按实购粮带油6%、糕点业用油为18%。对铁路、餐车、轮船、飞机供应的粮油改为议价供应。对以接待外宾为主的宾馆、旅行社、饭店改按议价供应粮油。对其他凭粮票供应部分仍按实购粮带油6%供应,不足部分通过议价解决。全年市区行业用粮销售计划为:饮食业8500万斤,糕点业4600万斤。
  1988年,饮食糕点行业和食品加工业用粮一般为特一粉和特二粉各占50%。因当时标准粉产量少,从7月起,除炸油条、做月饼、饼干供应部分标准粉外,其他一律供应特一粉。1989年供应特一粉、特二粉、标准粉,一般各占三分之一。11月份明确定为特一粉供应20%、特二粉30%、标准粉50%。饮食业用油,供应花生油、豆油(或菜籽油)各50%。
  1989年6月,青岛市中外合资单位和主要接待外宾单位全部供应议价粮油。单一供应旅客用餐的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等单位,将平价粮油的50%改供议价粮油,对以后新开业的宾馆、旅社、招待所一律供应议价粮油。
  粮油补助 1954年6月,根据山东省粮食局对回民节日及婚丧忌辰补助粮油的精神,青岛市粮食局在回民大尔代、古尔邦、圣忌、法得麦节日供应清真寺面粉不超过100斤;对回族、维吾尔族婚丧忌辰也给予适当补助。1960年在对粮油供应进行压缩后,仍对一些特殊对象执行照顾标准:(一)疗养院的疗养人员,除本人定量外,每人每月补助食油1斤;医院病人每人每月增加食油0.8斤;厂矿企业疗养所和农村公社医院的病员每人每月补助0.4斤。(二)非住院的长期病人,凭医师证明,市区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4斤,农村公社每人每月补助0.2斤。(三)集体起伙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凡户口粮食计划转入单位的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55斤,户口和计划在街道的除原定量外每人每月补助0.2斤。(四)侨眷、归侨凭侨汇收入每折合人民币100元,增加供应食油2斤。(五)渔船民工不分大小船,在出海作业期间,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4斤。(六)产妇在食油定量外,每次照顾0.8斤。(七)少数民族节日(回族、维吾尔族大尔代节),按照现行食油定量标准,在年内增加一个月的供应数量;少数民族死者当日,在定量外供应面粉不超过10斤、食油2斤,十日、四十日、百日、周年面粉不超过5斤、食油1斤,婚嫁照顾食油1斤,清真寺大尔代、古尔邦、圣忌、法得麦等节日用油,根据参加人数多少,由民政局出具证明经市粮食局核批,区粮食局供应。(八)高级脑力劳动者每人每月补助食油1.5斤。(九)会议用油,市(县)、区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劳模会、体育运动会,每人每天补助0.3斤,其他会议均不补助。(十)军人探亲,不分军官、士兵均每周供应食油0.2斤,每月供应0.8斤。(十一)外省剧团来青演出者,经山东省文教部门证明,每人每天供应食油0.2斤。
  1960年10月,青岛市粮食局健全各项补助粮食手续制度,凡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所需各项补助用粮,实行月初编造预算领取,月末凭有关证明结算,预算不足追补,结算有余返回或抵下月预算的办法。如果单位各项补助用粮少,又能自行调拨,也可采取先吃后补的办法。补助用粮的项目有:临时工、临时调到重工种、干部参加“四同”(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学习)、夜餐、出差、社办工厂企业、人民来访、红军、荣誉军人、会议、代课教员、农业人口住院、回国观光华侨、少数民族节日和婚丧忌辰、渔民、培养拖拉机手和机械操作手、病员、外籍教师、留学生、犯人劳动、工业交通以及港口、煤矿、钢铁、企业运输等补助用粮,各单位按人设卡,分类造册,经区粮食局核对后,作为单位编制补助粮食计划的依据。1962年1月,增加勤工俭学补助用粮、防暑降温补助用粮、城市人口返乡等补助用粮。补助用粮的数量,一般以补足从事该项工种粮食定量的差额为准。7月,市粮食局根据山东省粮食厅《关于特需用油供应问题的规定》,制定了青岛市特需照顾用油的供应标准:(一)住院病号(包括疗养院)和符合市人委、卫生局、粮食局、商业局联合通知规定照顾牟≈植蛔≡旱膷长期病人的补助,市内六区,在现定量基础上每人每月补足到1斤;公社医院住院病号和社员,每人每月补足到0.5斤。住院病号补助,由医院编造花名册,区粮食局按人计补。(二)高级脑力劳动者的补助用油,除本人定量供应以外,再补助1.5斤。(三)产妇每次补助1斤。(四)国家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而抽调的民工集体起伙者,每人每月补助供应0.1斤。(五)婚、丧、嫁、娶照顾用油。丧事,每次补助供应1斤(10周岁以下的死者不照顾);嫁、娶,凭结婚登记证,男女各补助供应1斤。(六)井下作业的体力工人,在每人每月定量0.8斤外,再补助0.2斤。(七)各级招待所的流动人口和会议用油,每供应30斤粮食补助食油0.3斤。(八)外国留学生、实习生和大专院校的外籍教师,每人每月供应3斤;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内工作的外侨和一般外侨每人每月供应1斤;小城镇和农村的外侨每人每月按0.3斤供应。余油队则由生产队自己解决,每人每月不少于0.5斤,不足部分由国家补足到0.5斤。(九)华侨学生和归国观光、省亲的华侨补助用油。归国观光和省亲的华侨、华侨学生每人每月供应1斤,新归国华侨6个月以内的每人每月供应1斤,超过6个月以外者,一律按当地居民定量标准供应。(十)回族的大尔代节,按户给予照顾。每户3人以下的供应食油0.5斤,4~8人的供应食油1斤,9人以上的供应食油1.5斤。古尔邦、圣忌两个节日,以寺为单位,每节每寺供应1斤。忌辰,包括当日、七日、四十日、百日、头周年,每次照顾1斤。(十一)对劳改犯和在押犯人的食油供应,除特重体力的高空、高温作业每人每月按0.3斤供应外,其他特重体力和重体力的劳改犯人一律每人每月供应0.2斤,轻体力和在押犯人,每人每月供应0.1斤。(十二)退休军官(不分级别)、在职和复员回乡的老红军和特一等重残废军人,在军队连续服务15年以上的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荣誉军人以及休养院、疗养院的休养人员,每人每月供应1斤,复员回乡的口腔、肠胃负伤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和重慢性病军人,按当地国家工作人员标准供应。(十三)凡有侨汇(外汇)收入的侨眷、归侨和归国华侨学生以及港澳同胞和海员家属,凡收入100元人民币的侨汇,可增加食油2斤,高于或低于100元的按比例折算。(十四)专业运动员,每人每月供应0.8斤。(十五)渔民出海作业期间,每人每月供应0.2斤,非出海作业期间,按当地社员标准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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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年12月,青岛市开始对红卫兵接待站工作人员和大串联的红卫兵实行粮食补助。炊事员、搬运工人、汽车司机粮食定量每人每月补到39.5斤;服务员、油印员、接待员、伙食管理员粮食定量每人每月补到36斤;红卫兵接待站负责人、打字员粮食定量每月补到33斤。
  1968年,青岛市执行山东省粮食厅关于各项补助粮暂行规定:(一)会议补助粮的补助范围,只限县以上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二)出差补助粮,因公到外地出差者每人每月补助0.2斤。(三)劳动补助粮,由市(县)、区革命委员会统一组织参加的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抗旱;人民公社统一组织参加的季节性支农劳动;厂矿企业干部定期(10天以上)和临时(10天以下)参加的劳动;学生参加的实习劳动;农民子弟的初中学生参加劳动,每人每天补助粮食0.4斤。(四)合同工补助,工厂企业单位经劳动部门批准自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自带口粮不足24斤(原粮)的补至24斤。(五)夜餐补助粮,仍在过去水平上不能扩大,即执行脑力劳动者定量的,因加班至夜间12点以后并报领夜餐费者,每人每次补助粮食0.3斤。
  1971年,青岛市粮食局按照山东省粮食局的要求,进一步规定了补助用粮的范围并调整补助用粮标准。具体粮食补助规定范围有:会议补助粮,出差补助粮,劳动补助粮,夜餐补助粮,非农业人口中自己不能控制食量的特殊病人补助粮,公安、民政部门收容的盲流人员补助粮,华侨用粮,城市公社办的工业、运输业临时工补助粮,渔民、缺粮统销队、野营训练人员的粮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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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年,为配合医疗,照顾病人身体健康,青岛市粮食局根据粮油供应情况,制定出照顾疾病的范围和标准:糖尿病患者每月补助大豆1.5斤,定量部分可换购豆面或大豆,每人不超过10斤;肝硬化腹水患者在本人定量内可换购吉豆2~3斤;甲状腺病患者在定量外每人每月补助粮食不超过10斤;严重精神病人定量不足40斤者可补到40斤。
  1973年3月,青岛市贯彻山东省粮食局食油补助暂行规定,对老红军,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病员,大专院校的外籍教师,留学生,回国观光华侨,回族的大尔代节,参加农村修水利、农业学大寨人员,沿海渔民、盐民等给予适量的食油补助。
  1977年,全市每人月均补助粮为0.61斤,全年超补助粮食计划134万斤。为堵塞漏洞,青岛市粮食局重新制定了各项补助粮标准:(一)会议补助粮。参加省、地、县召开的党政会议的非农业人口,交足本人定量,农业人口,每人每天交1斤,不足部分予以补助;县级以上的党政机关会议,凡报领会议费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天补助粮食不得超过0.5斤,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天定量不足1斤的补到1斤;外省来青的参观团(省级),每人每天补助粮食不得超过0.2斤;经山东省军区或军分区批准集训的民兵,在训期间,对农业人口每人每天补助0.5斤,非农业人口,在本人定量基础上每人每天补到1.4斤;参加市组织的体育集训,属非农业人口的,在本人定量基础上每人每天补到1.5斤,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天补助0.6斤。(二)出差补助粮。因公出差人员,凡在农村社员家吃饭的,在本人定量基础上每人每天补助到1.3斤。(三)学大寨工作队,知青带队和巡回医疗工作队补助粮。学大寨工作队和蹲点包队劳动的人员,驻生产队的,在本人定量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到45斤,驻公社的补助到39斤,驻县的补助到36斤;带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人员、参加农村巡回医疗工作队和到农村任赤脚医生的,时间半年以上者,每人每天补助到1.1斤。(四)夜餐补助粮。因夜间加班到12点以后并报领夜餐费的,每人每次补0.3斤。(五)人民来访补助粮。到县以上机关的人民来访人员,凭粮票就餐,确实未带粮票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天补助1斤。(六)干部劳动补助粮。干部到农村参加抢收抢种、抗旱、防汛劳动的,在定量基础上每人每天补到1.3斤。(七)地下干道和人防工种补助粮:市人防工程所属的地下干道人员,专业打眼、清渣者,在定量基础上以49斤粮食补助标准,按实际劳动天数补助;新开洞口筹备和被复期间,按46斤标准补助;管理人员,在定量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到34斤;连队的指导员、连长、施工员、技术员每人每月补助到36斤;医务、保管、会计、统计、总务、采购、炊事、传达等人员,每人每月补助到34斤;机修、木工、电工,每人每月补助到39斤;空压机工补助到36斤。(八)街道工厂企业家属工补助粮。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人员,按30斤标准补助。工伤按30斤补助3个月,产假期间补助到30斤。(九)非农业人口学生劳动补助粮。初、高中学生参加集体劳动,参加轻体力劳动的,每人每天补助0.1斤;初、高中和大专学生,参加重体力以上劳动的,每人每天补助0.3斤;学生参加支农劳动,每人每天补助到1.3斤。另外对临时工、合同工、渔民、特殊病人、归国华侨、老红军、革命残废军人等都规定了适量的补助用粮。同年,市粮食局根据山东省粮食局的规定,对食油补助又重新确定了标准和范围。享受食油保健待遇的专业人员、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老红军、回国观光探亲华侨、外籍教师、留学生、回族大尔代节、特殊病号等分别给予0.2~3斤不等的食油补助。
  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控制粮食销售的意见》精神,青岛市从4月1日起,补助粮按非农业人口平均计算,每人每月原则上不超过0.5斤。
  1986年,青岛市再次对粮食、食油的补助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调整。随着粮食“双轨制”的出现,粮油经营品种也愈加多样化,一些紧俏粮油商品均可通过议价购到,粮油补助也开始逐渐淡化。
  1988年,根据山东省粮食局指示,青岛市从7月11日起取消了部分补助粮项目:干部劳动、出差、夜餐、会议、民兵集训、公安和武警集训、体育运动会(包括运动员集训)、企事业单位未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街(居)办家属工厂(店组等)、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农业人口合同制轮换工、户粮关系不在本市的学生定量差额补助、退休职工3个月原工程工种定量差额、学生(包括就业前培训人员)实习劳动、精神病人、甲亢病人等。保留的粮食补助有:军队离休干部定量的大豆,矽肺病人、归国探亲侨胞(包括台湾同胞)、公安收容和在押人员、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等的粮食补助。其他特殊情况定量补助一律报市粮食局批准。同时,对以前机关团体伙食单位从粮食部门借用的铺底粮全部收回;对饮食、糕点业借用的铺底粮重新办理借据,对已实行平议兼营的单位逐步收回,对以后开业的单位一律不再借给。
  1989年,为建立健全青岛市的畜禽良种体系,提高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当年一次性地安排农牧部门优良品种畜禽饲料补助粮30万斤。具体标准是:大牲畜每头600斤,种猪每头400斤,种羊每只60斤,祖代鸡每只14斤,均供应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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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征购销售  
第二章 销  售

第一节 市场销售


  1891年青岛建置后,商人开始云集,经营粮食、食油以供军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经营粮油的店铺也随之增多。德国侵占青岛期间,人口大量增加,许多土产店开始兼营粮食油盐等,市民日常生活所需粮油到店铺自由选购。粮食油料大多从郊区和周边地区运抵青岛,也有部分面粉、大米由南方从海上运来。市面上出售的粮食品种有小米、面粉、高粱米(面)、杂粮、甘薯类等。其中小米在居民口粮中占比例最大,约40%。食用油主要是花生油及少许豆油、菜籽油、玉米胚油、棉籽油等,香油(芝麻油)一般用作调料。出售方式则通过流动油贩推车、肩挑、走街串巷、敲梆叫卖,或者由从事油盐业、土产业的杂货铺兼营、油店专营。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正值青岛粮荒严重,市内粮食日趋紧张,价格陡升,店铺粮源出现空缺,人们纷纷到郊区或农村集市抢购,以满足生活需要。日本人为了赚取丰厚的粮油利润,利用青岛的各种资源,大兴土木,修建和扩建制粉厂、机械制油厂,掠夺当地财富。随后小磨坊、油坊得到迅速发展,粮商粮贩也更加活跃,各类店铺遍布全市。至青岛解放,全市小磨坊累计达269户,油坊油店达72户,经营粮食的坐商和摊贩也达到418户,从业人员742人,其中坐商93户369人、摊商325户373人。
  青岛解放后,大批粮食从邻近的东海、西海、南海、滨北等专区运抵青岛,有玉米、豆子、小米、谷子和部分面粉,分储于市内各粮库,主要供给入城各机关、部队、战时俘虏、军烈属及失业工人等。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不法商贩哄抬粮价,市场波动,粮食紧张,青岛市粮食公司同粮食处及时采取措施,实行粮食大调、大销、大放的办法,降价抛售粮食,全面控制市场,打击了不法粮商,较快地稳定住粮食市场。
  1949年6月至1953年10月,全市粮食市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私人粮商和农民多渠道经营粮油。
  统销开始后,私营粮食市场被取缔,根据实际需要全市有264户私人粮商为国家代销粮食。代销初期,实行“全额押金代销”,即粮商粮贩的资金不计多少,悉数存入国家银行,作为代销粮食抵押保证金,不经粮食局批准不得动支,但所有权和利息均属存方所有。粮食代销店不准经营其他商品,所代销的粮食统一由国家粮库拨付,按国家规定的牌价出售。售粮款上交国家,代销粮食手续费从售粮款中拨付。并建立了日盘点、旬小结、月总结制度,规定了统一格式的账目、统一格式的报表,按要求及时上报。粮食代销店每3个月与青岛市粮食局签定一次“私营粮食代销店代销粮食合同”。嗣后,遵照华东财委提出的对零售商“维护面广,都有饭吃”的指示,合理调整了手续费。面粉手续费由3.38%降为2.5%,粗、杂粮由7.4%降为5%,大米由8.25%降为4.5%。调整后粮商人均月收入由110元降为43.13元。1954年5月,全市实行行政划片定点供应,合并调整商业网点,全市设75个店,从业人员达到466人。网点分布在市内各区,其中市南区15处、市北区20处、台东区12处、台西区18处、四方区7处、沧口区3处。全市代销店供应户数71 533户,计293 953人。每一从业人员日均供应粮食630.8斤。当年6月份共代销粮食?9 236 686斤,?其中面粉3 818 005斤,占总量的41.3%;大米1 389 221斤,占15%;粗粮3 386 668斤,占36.7%;其他副产品642 792斤,占7%。共计销售金额1 338 169万元(旧人民币),每一从业人员每月平均代销19 800斤,代销总量占全市供应总量的31%(零售公司占50%,合作社占11%,粮食局占7.4%,铁路供应店等占0.6%)。7月,全市粮食商业网点发展到125处,其中国营57处、私人代销店68处。1955年又合并为113处,其中国营18处、私人代销店增加到95处。1956年1月,在初级阶段改造中,95户私营粮食代销店全部实现了公私合营。其全部净产值达178 158元,其中现金129 406元、固定资产48 752元。1965年95户公私合营粮食代销店全部改为国营粮店。
  统购统销前,食油销售由中国油脂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实行食油计划供应后,全市有37户商店经营食油,其中专营食油的14户、兼营的23户。1956年,14户专营食油的商店实行公私合营,其余23户为国家代销食油。1957年,油脂公司增设公私合营食油门市部16处、油脂经销店21处,分布市内各区。1958年1月,油脂公司与青岛市粮食局合并,油脂库划归各粮库,油店划归所在区粮食局管辖。不久各油店划归商业局蔬菜公司辖属,为粮食部门代销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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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征购销售  
第一章 征  购

第二节 收  购


  统购 1953年11月,按照中央人民Gov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青岛市粮食局在全市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即农民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国家粮食部门或合作社,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市粮食局根据山东省粮食厅的指示,拟定了《青岛市粮食计划收购程序》,组织人员深入郊区宣传收购政策,动员农民售粮。收购期间,为促使粮价稳定,杜绝粮食投机现象,青岛市关闭所有粮食市场,先征公粮,后购余粮,同时入库。当年共征收公粮881万斤,统购粮食2 109万斤。油料收购的品种主要是花生(大豆的收购数量统计在原粮中),芝麻、菜籽、棉籽采取从市场收购的办法。对种植花生的农户,除去留种子(每亩留花生仁20斤)和自己食用(平均每人花生仁8~12斤)部分外,要按国家规定的数量、价格全部出售给国家,不准卖给私商和个人处理。生产数量不足扣除留量者不予统购。1953年共收购花生仁454.87万斤、芝麻14.99万斤、棉籽599.73万斤,总折油363.51万斤。
  1954年粮食统购在青岛地区全面展开,按照上级“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精神,依全年的粮食产量,扣除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后,按每人平均余粮分级累进比率统购,每人年平均余粮(以下同)不足20斤免购,50斤以下的统购率为54%,51~100斤的为62%,101~150斤的为70%,151~200斤的为78%,201~250斤的为82%,251~300斤的为86%,301~400斤的为88%,401斤以上的为90%。统购面一般占农村总户数的50%~70%,产量少的地区可低于50%,产粮量多的地区则高于70%。当年全市共征购粮食3 654万斤(其中征收976万斤),较1953年多征购1 545万斤,增加73.3%。粮食统购数量小麦占总产量的18.5%,秋粮占总产量的12.7%。小麦的统购面为23.8%,秋粮的统购面为38.9%。李村区郑庄、黄埠、乌衣巷乡,富农的小麦统购量占其余粮数的62%,中农占其余粮数的59.1%,贫农占其余粮数的57.5%。富农的秋粮统购量占其余粮数的80.3%,中农占其余粮数的79.7%,贫农占其余粮数的65.5%。
  1955年3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实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青岛市各县、区统一实行“三定”,即定产(根据土地质量、自然条件、常年产量估定出每亩地当年产量)、定购(在定产的基础上,估算出余粮数,按统购率计算出当年征购粮食数量)、定销(对缺粮户评定出销售数量)。在市财委的直接领导下,成立了“三定”办公机构,召开了一系列会议,按照产量定实、留量留够、依率计购和统购余粮、无余粮不购、坚决不购“过头粮”的原则,贯彻“三定”到户,合理确定农户的常年产量,在扣除农民自用粮后,按统购余粮的90%进行全年统算,核定农户的售粮任务,分夏秋两季交售。定销到户则本着切实保证缺粮农户的供应,对余粮户、自给户坚决不予供应的原则,全年评定一次,凭证、按月、定量、定点供应。市粮食局结合本地情况,以上年产购实际为基础,根据当年生产状况,核定常年产量,进行内部测算,并与群众自报公议相结合制定方案,张榜公布,发动群众讨论,合理修正后,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区批准的办法进行派购。在正常年景下,定产、定购一经确定后,一般三年不变。
  崂山郊区由区组织召开办事处、乡Gov干部会议,制定“三定”方案,对每一个乡(区)的常年产量进行调查研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认真审查上年的产量基数和定产水平,按多数农户实际情况分别求出夏粮和秋粮的实产差数,以上年估产的每亩综合产量为基础,做合理调整,确定常年平均产量,然后按户分别计算小麦、秋粮、地瓜产量。掌握定产不得高于实产、又不能过低的原则,力求做到定产切合实产。对定购本着不购过头粮的原则,组织人力认真落实地亩、人口、牲畜基本情况,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制定农户的产量和交售方案,张榜公布,报上级批准后确定农户的全年产量和定购任务。1955年全郊区实际定产到户1.08亿多斤,其中小麦1 485万斤、秋粮1 886万斤、瓜干7437万斤。1955年定产近1.24亿斤,占实际产量的87.2%,定产量接近实际产量。定购到户1270万斤,占实际产量的8.9%,其中小麦233万斤、秋粮206万斤、瓜干831万斤。实购862万斤,占定购的67.9%。胶县当年定购户达89490户,占总农户的93.3%;定销户4538户,占总农户的4.7%;自足户1891户,占总农户的2%。全年定产粮食近2.54亿斤,定购任务3546万斤,公粮2347万斤,合计征购任务5893万斤,实际完成粮食征购5520万斤。
  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到来,粮食部门继续贯彻“三定”政策,高产作物播种面积扩大,各类增产措施在农村得到落实,粮食产量有所增加,粮食征收的办法不变,具体形式由个体转为集体,以社为单位计算征收,数量随增产情况适当增加。全年共征购粮食3978万斤,占总产量的16.78%,较1955年增加914万斤。其中,征收628万斤;收购3350万斤,包括按“三定”办法统购的占41.2%,计1380万斤,市场收购1970万斤,占统购后余粮的29.9%。
  统购中粮食部门随时调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粮食减产和统购困难户的相应政策,既维护农民的利益,又保证“三定”工作的落实。对征收采取的减免政策是“鼓励劳动,奖励增产,照顾困难,简便合理”,掌握“困难少的不减或少减,困难大的多减,特别困难的全减”的原则,使每一个生活困难的农民得到适当的照顾,减免其应征税额,并规定:低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不足二成者不予减免,二成以上不足四成者减二至四成,四成以上不足五成者减五至六成,五成以上不足六成者减六至八成,六成以上者全免。对受灾农民贯彻“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原则,按歉收成数减其应征税额。以常年的实际产量为基数,计算歉收成数,歉收不足二成的户不予减免,歉收二成以上不足四成者,有几成减几成,歉收四成以上不足五成者减五成,歉收五成以上不足六成者减七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另外,为了鼓励农民抗灾,不论是社、组或个体农户,只要因积极抗灾致灾情降低者,仍按同等土地的一般灾情定灾,不少减;因怠于抗灾,致灾情加重者,不予多减。正常年景市粮食局对崂山郊区的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数均按不超过2%的当年农业税征收额计算。
  1959~1961年,青岛受自然灾害影响,粮食大面积减产。1961年,青岛郊区的粮食作物总产量为1954万斤,比上年2894万斤减少940万斤。粮食部门根据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重新划分各项留粮标准。种子:小麦平均每亩留29斤,大麦平均每亩留20~25斤,豌豆平均每亩留30~50斤;口粮:蔬菜平均每人留63.75斤;饲料粮:种大麦的农户留全年饲料粮的五分之一,未种大麦的农户,夏季不留饲料粮。在扣除各项留粮后,根据山东省关于夏粮征购起点的指示,即农户口粮每20斤左右,国家不征不购不销;30斤左右只征不购;40斤左右的既征又购。并对开荒地、果树队、蔬菜队、国营农场、林场、农业科学研究所、单干户等所生产的粮食,制订了具体征收标准。当年全市征购粮食505万斤,较上年减少393万斤,其中征收粮食仅有85万斤,较1960年减少149万斤。1962年粮食生产开始好转,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基础上,青岛市顺利完成全年粮油统购任务。同时,为鼓励发展农副业生产,增加收购,保证和扩大市场供应及出口,采取奖售的办法,促进农民积极向国家出售农副产品。青岛市对收购集体和农民的粮食、油料、生猪、牛羊、大虾、茶叶、药材和山货等,按国家规定奖售粮食、化肥、棉布、针织品、食油和工业产品等。当年4月起执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收购经济作物奖售办法规定:(一)油脂、花生、芝麻、油菜籽、蓖麻籽折油计算,每交售100斤,奖售化肥30斤、棉布5尺。花生:按交售数量的80%返饼,也可按80%售油留饼。蓖麻籽:按生产队交售部分折油计算,每100斤奖售化肥30斤、棉布5尺。农民零散交售部分,每4斤奖售食油1斤。(二)棉花:每售100斤皮棉,奖售粮食35斤、棉布10尺、煤炭150斤。交售棉籽按产量的80%返饼,并按每榨100斤棉油返还棉油3斤。(三)烤烟:每交售100斤,奖售粮食100斤、化肥30斤,也可奖售粮食80斤、化肥50斤。(四)蚕茧:每交售100斤桑蚕茧,奖售化肥200斤、棉布10尺、煤油4斤;每交售100斤柞蚕茧,奖售粮食70斤、棉布10尺、胶鞋2双、煤油2斤。(五)苹果:每交售100斤,奖售粮食2.6斤、化肥12斤。(六)麻类:每交售100斤大麻,奖售化肥60斤;每交售100斤黄麻,奖售化肥20斤。
  同年11月,青岛市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联合下达奖售指标。粮食:每统购(不含征收)1500斤贸易粮(国家在计划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库存时所使用粮食品类的统称),奖售布票15尺、胶鞋1双和相当2尺布票的针织品。食油:每收购100斤,奖售化肥30斤、棉布5尺、食糖1.31斤、卷烟5盒和相当于5尺布票的针织品。但对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出售的粮食、油脂油料一律不奖售。生猪:每3斤奖售粮食1斤;活牛:每1斤奖售小麦1斤;羊皮:每张奖售粮食5斤。1964年,市粮食局对统购粮食实行奖售工业品,规定每出售147元的统购粮奖售棉布35尺、胶鞋1双、卷烟12盒、食糖3斤、絮棉0.8斤。
  1965年10月贯彻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青岛市从1966年开始对生产队的粮食产量,参照三年来实际产量情况和生产条件的变化,调整、核定每亩产量,实行定产。在此基础上,以生产队为单位从全部总产量中扣除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公粮后再进行权衡,余粮队只购不销,足粮队不购不销,缺粮队只销不购。口粮按人头、饲料按牲口数、种子按亩数,分大小、种类、品种计算留量。征购任务基数核定后,一定三年不变。遇灾年调减当年统购任务,遇到较大丰收时收购超产部分的40%,超购的余粮加价30%。
  1971年8月,青岛市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粮食部门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状况,适当调整原来一定三年的粮食征购基数,在原征购任务的基础上增加5%的机动数。在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同时,对粮食超购任务实行一年一定。对农民的收购采取粮油超购加价奖励,对粮食包购任务进行全年统算,对夏季一次超额完成全年粮食征购的任务实行奖励,按超额的数量和品种加权平均加价30%。农民种植的花生和必须出售的油脂、油料,只准出售给粮食部门,不允许到自由市场出售。对超额完成部门,在统购价基础上加价20%进行收购。对农民交售的蓖麻籽仍实行奖油办法,即每交售100斤蓖麻籽国家奖售食油20斤,不要油者按统购价以质论价后,加价20%予以奖励,不再奖售食油。当年全市完成粮食收购4亿多斤,油脂收购完成3596.11万斤。
  1972年,青岛市粮食局根据中央精神,继续执行粮油收购奖售政策。(一)粮食超购超奖,每超购价值100元的粮食,奖售化肥80斤,并加价30%;(二)食油每收购100斤奖售化肥67斤;大花生仁(返饼80%)每收购100斤奖售化肥35斤;伏花生仁(返饼80%)每收购100斤奖售化肥25斤;花生超购超奖,每超购100斤奖售化肥25斤,并加价20%。(三)芝麻每收购100斤奖售化肥30斤,或粮食200斤,或食油30斤。(四)油菜籽(返饼60%)每收购100斤奖售化肥10斤,或粮食50斤。(五)蓖麻籽(返饼70%)每收购100斤奖售化肥10斤,或食油20斤。
  自1979年起,用于奖售的粮食逐年增多。1979年全市共收购商品猪499200头,奖售粮食3128万斤。1980年增加到724600头,奖售粮食4624万斤。1981年达到805300头,奖售粮食5211万斤。在奖售标准上,亦由1979年前每3.5斤毛猪奖粮1斤,提高为每3斤毛猪奖售粮食1斤。生猪的收购重量亦由以前的每头平均234.5斤提高到241.7斤。
  1981年,青岛市执行山东省Gov粮棉挂钩奖售粮食、补助化肥的办法,每收购1斤皮棉补助2斤标准化肥;每超购1斤皮棉奖售2斤粮食。收购大豆奖售化肥,每收购100元钱的大豆奖售化肥120斤。
  1971~1984年,青岛市用于奖售的粮食共8.1亿斤。1985年4月,取消奖售粮食,继续奖售化肥、柴油等工业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开展、科学种田的普及,粮食产量有很大提高,青岛地区的粮食收购辖属范围也由原来的4县扩大到6县(崂山、即墨、胶县、胶南、莱西、平度)。1981年,青岛地区遭遇严重干旱,粮食作物大?燃醪全年粮食总产量仅达14.5亿斤,比上年下降9亿多斤,减少38.33%,全市因灾缺粮的生产队达8754个,人口146.5万人。但粮食收购仍完成3.75亿余斤,完成油料征购3703.37万斤。1982年粮食收购完成5.25亿余斤,比1981年多购近1.07亿斤;油料征购4772.47万斤。1983年全市粮食征购猛增到近8.50亿斤,油料征购达4716.39万斤,均完成山东省下达计划的140%。
  自1985年起,青岛市粮食局执行中共中央决定,取消了粮食统购。
  合同定购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对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3月,山东省Gov发出《关于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的通知》,青岛市按要求从1985年4月起执行合同定购政策。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价,粮食品种有小麦、玉米、稻谷。油脂油料合同定购的品种有花生仁、油菜籽、棉籽,其中花生仁、油菜籽按“倒四六”比例计价(40%按原统购价,60%按原超购价),棉籽按“顺四六”比例计价(60%按原统购价,40%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油脂油料允许自由上市成交。粮油合同定购是国家与农民间的商品等价交换,当市场粮油价格低于原统购价格时,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格不限量地收购。当粮油市场价高于比例价、农民惜售粮油时,加强行政干预,把粮油合同定购当成任务去完成。当年农民主动与粮食部门签订粮油定购合同。1985年全市完成山东省核定青岛市粮食合同定购4.94亿斤的任务,食油及油料折油3715.88万斤。
  1986年,青岛市粮食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山东省委、省Gov有关粮油合同定购精神,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要求,制定了统一的粮油定购合同书,农民可按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履行自己的权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粮油合同定购任务,并规定了相应的奖售办法。当年的粮油定购是按照“压销减购、以销定购”的原则,对指标进行了重新核定,全市粮食合同定购计划4.8亿斤;国家委托代购计划8000万斤;花生仁收购包干计划9000万斤,棉籽油50万斤,共计总折油3560万斤。实际完成粮食定购4.85亿余斤;国家委托代购完成7227万斤,占计划的90%,花生仁折油和棉籽油实际完成3559.92万斤。
  为调动农民种粮、交售粮食的积极性,青岛市粮食局从1987年起执行国务院关于粮油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即粮食合同定购与奖售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挂钩。规定每交售100斤贸易粮拨付优质标准化肥6斤、柴油3斤,预购定金按合同定购粮食价款的20%发放。同年,市粮食局与市供销社联合对合同定购的粮、棉、油制定了挂钩奖售条款及发放办法,并作了新的规定:对农民每交售100斤粮食奖售优质平价标准化肥13斤、柴油13斤;每担棉花奖售优质平价标准化肥40斤;每担花生仁奖售优质平价标准化肥30斤。后市粮食局根据本地资源情况对“三挂钩”奖售标准又作了新的调整:每交售100斤贸易粮,小麦奖售标准化肥22斤,玉米奖售标准化肥20斤,大米、大豆奖售标准化肥30斤;每100斤花生仁(或生油39斤)奖售标准化肥40斤;每100斤棉籽油奖售标准化肥40斤。1987年全年共发放粮食定购金1820万元,挂钩优质平价化肥5798万斤,柴油1338万斤。当年粮食完成定购5.51亿余斤,超计划2571万斤;油脂油料完成近1.37亿斤。
  1988年,青岛市实行粮食购销调拨三年(1988~1990年)包干计划,对市粮食局下达了各项年度指标计划,对当年度的食油暂不实行包干,仍以1987年度的食油购销调拨计划为指标。收购工作继续实行合同定购。全市粮油定购指标以山东省粮食局核定的为准,一定三年,粮食定购任务为4.46亿斤。凡完不成任务的,由地方购买议价粮补足,议购价高于合同定购价的差价款由地方自有财力负担。当年青岛市粮油作物遇灾减产,全市在178个固定收购点的基础上,又增加流动收购组581个,组织1812人深入到2867个村庄收购粮食,各县(区)腾空仓库563座,露天垛位185个,总容量4亿斤,备用包装等器材39万余件,银行、供销、农机部门分别将2.08亿余元售粮款和1.34亿余斤化肥票、1338万斤柴油票如数发放到农户手里。当年完成粮食合同定购4.46亿余斤,油脂油料完成9848.72万斤。
  1989年,青岛部分县(市)受到严重干旱,各级粮食部门加强市场监督,防止粮油外流,在未完成粮油收购任务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粮油。广大农民响应Gov号召踊跃交售爱国粮,全年完成粮食定购任务4.39亿余斤,完成油脂油料定购9350.76万斤。莱西县刁家庄全村农民在完成全年定购任务后,交售余粮20130斤。
  在1989年2月召开的全国粮食会议上,平度县荣获1988年度全国“粮食生产、交售先进县”的光荣称号。3月,山东省粮食局、供销社向平度县奖售标准化肥100万斤,向售粮大户即墨县瓦格庄乡东瓦三村的农民于永喜奖售化肥4000斤、柴油1000斤。同年,青岛市Gov对在1988年度粮油生产和交售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平度、莱西、胶南、即墨、胶州等县(市)的30位农民每户奖售标准化肥2000斤、平价柴油500斤。至1990年,每年市Gov都评出30名在当年度交售粮油中作出贡献的农户,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奖售标准提高到每户标准化肥4000铩⑵郊鄄裼蛵1000斤。
  1990年,青岛地区的夏粮受到严重水灾,市Gov决定收购一部分发芽麦粒,减轻农民负担。全年完成粮食定购任务近4.5亿斤,油料完成定购任务近1.19亿斤。
  议购 1962年,青岛市在开放农村集市贸易的同时,由市供销社向完成粮食征购任务的生产队议价收购一部分粮油,主要用于补充食品、酿造和其他行业用粮,或者进行地区间的调剂。
  196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财贸办公室《关于当前农副产品、工业产品收购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规定,计划外的粮油归口由粮食部门经营。从此,青岛市粮食局开始经营粮油议价收购和议价销售业务。当时经营议价粮油的方针是供应一部分缺粮户和城镇计划的工业用粮、用油,开展品种调剂,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青岛市粮食部门本着买得进、卖得出、不赔不赚或有微利的原则,每年按山东省粮食局下达的粮油议购指标进行收购。一是与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和超购计划后还有余粮的生产队或农户协商议购;二是在粮食集市上,议购部分落市粮食;三是和其他省市地区议购、换购部分粮油,互通有无调剂品种。粮食部门根据情况适量议购,活跃市场。当供过于求、价格较低时,就积极收购;当上市量少、成交较快时,即停止收购;当价格很高、供不应求时,适当销售,平抑市场粮食价格与全省平衡,定出各种粮油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一般高于最高限价一律不收,低于最高限价可随行就市或略低于市价议购。牌市差价较大的小杂粮,可高于牌价适量收购。1964年,为使油料集市价格逐步降低到接近国家牌价水平,市粮食局根据山东省粮食厅的指示,调整议购油脂油料价格;调整前花生油、豆油每市斤(下同)1.40元,花生仁0.55元,芝麻0.75元,花生果0.35元;调整后花生油、豆油1.10元,花生仁0.40元,芝麻0.60元,花生果0.25元。
  1969~1971年间,市粮食局对部分粮食议购价格作了调整:玉米由每斤0.14元调为0.16元,高粱、谷子仍为0.13元,大豆0.24元,大米(标二粳)0.22元,瓜干由0.10元调为0.105元。其他杂粮的议购价一般超过统购牌价的40%。经过多次及时调整价格,缩小牌市差价,稳定了市场,调剂了群众生活。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在条文中进一步明确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利用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进行粮食购销的原则。青岛市粮食局根据中央文件精神,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有计划地恢复和发展粮食议价市场,形成多渠道、多种粮油议价经营方式。随着议购粮食的增多,及时起到互通有无、调节余缺的作用,议购粮食在山东省内外合理调拨,当年对粮食的议价划拨也规定了统一价格:小麦每斤0.27元,玉米0.19元,瓜干0.14元,高粱0.17元,大豆0.40元,谷子0.19元,与当年规定的议价粮收购价格基本相同。小麦每斤议购价0.27元,大米0.34元,大豆0.40元,高粱0.18元,谷子0.19元,玉米0.19元,瓜干0.15元。
  1980年12月,青岛市粮食局成立了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后改为青岛市粮油贸易公司),专门经营议购议销业务。当年,青岛市议购粮食地区发展到全国大部分省市。全年议购粮食898万斤,议购食油140余万斤,议购油料100余万斤。从外地划入议价粮食8759万斤,划入议价食油211.24万斤,划入议价食用油料274.91万斤,省内外调入议价粮食1180万斤,调入议价食油8.23万斤,调入食用油料23.17万斤。
  1981年,青岛市所属县、区粮食部门均成立了议购议销机构,议购粮油数量迅速增加,全年共议购粮食7819万斤,议购油脂油料674万斤。为调节人民生活,补充国家粮食库存,当年有6个粮食品种议价转平价,数量达234万斤。
  粮油实行多渠道流通后,全市粮油市场日趋活跃。以粮食部门为主渠道,外贸、供销、乡镇企业、个体业户等相继加入议购议销的行列中,议购方式更为灵活,通过门市收购、市场收购、委托代购等多种方法扩大议购。1983年共议购粮食近1.74亿斤,比1982年增加8079万斤;议购油脂油料8332万斤,比1982年增加3317万斤。全年共兑出大米、绿豆等1284万斤,兑入四等粉、玉米等1594万斤。1984年,除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外,其他粮食品种均退出统购统销,进一步扩大了议购议销花色品种。
  1987年,粮食定购计划再次调减,为平衡计划内收支,青岛市执行“议转平”计划,粮食议购量大幅度增长,当年全市议购粮食7.93亿斤,完成计划的204.98%,比1986年增长57.44%,完成粮食“议转平”2.2亿斤;议购油脂油料1.76亿斤,完成计划的120.36%,比上年增长39.23%。
  自1988年开始,青岛市粮食局根据山东省粮食局的规定,对部分粮油品种执行议购指导价格(按国家规定中等质量标准):小麦每公斤0.76元、大米1.20元、大豆1.10元、玉米0.50元、薯干0.40元、花生油4.40元、花生仁2.50元、花生果1.40元、卫生油4.00元。在限价之内,根据品质好次,本着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的原则,确定议购价格,开展收购。若市价偏高,收购有困难,限价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10%,高于10%时就停止收购,并采取措施,稳定市场。为保护农民利益,在粮油价格偏低的地方,除大豆执行最低保护价,其他品种均以比例收购价为最低保护邸N.Vじ飨钍展喝挝竦耐瓿市Gov又结合各县(市)、区的粮食销售与“议转平”计划完成的具体情况,做出了粮食销售指标与“议转平”完成计划成正比的新规定,“议转平”计划完不成要相应减少当地的粮食销售指标。1988年,在粮源少、价格高的不利条件下,全市仍完成“议转平”粮食近1.96亿斤,占计划的84%。议购粮食8.25亿余斤,议购油脂油料1.38亿余斤。1990年全市克服粮食受灾影响,完成“议转平”3.63亿余斤,占计划的180.9%。议购粮食13.84亿余斤,议购油脂油料1.3亿余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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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征购销售  
第一章 征  购

第一节 征  收


  青岛建置前后,田赋主要包括地丁、漕粮与租课,另有其他附捐税,均以银两计征。田赋正税的定额,由山东省报户部主计厘定,经厘定后基本不变。
  德国侵占青岛初期,田赋按旧有税制由粮约(征税员)分区征收,并在原定额的基础上加收5%的手续费。1900年,胶澳总督府改银两征赋为铜钱征收,由粮约征税改为士绅征税。土地不分等级,每亩征收32文农地税。1904年每亩增至200文,1908年增至350文。
  北洋Gov收回青岛后,废除旧制,实行赋元制。田赋正赋每亩征银元4元,其中2.2元为国税、1.8元为地方财政收入。田赋附加为正税的2.6~2.7倍。1933年,青岛市田赋收入法币111万余元,为1928年的5倍,占当年总税收的20%,此后,田赋收入每年均在100万元以上。
  日本第二次侵占和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地区的田赋及杂捐由征收货币改为粮款兼收。各县抗日民主Gov也按战时需要和人民负担能力征收救国公粮。1942年,即墨县抗日民主Gov制定了救国公粮的征收原则:一是照顾军需民意,既须保证军队民政人员的粮食供应,又须尽可能减轻人民负担;二是使各阶层公平合理负担,既须减轻贫苦农民负担,又须照顾地主富农,勿使负担过重;三是奖励生产,既须奖励农民深耕细作,多施肥料,又须使农民多种土地。同时,确定了具体的征收标准。起征点为101斤,即每亩收成达到或超过101斤征收公粮,每亩收成不足100斤(包括100斤)免予征收。公粮1斤代征木柴1.5斤,地瓜5斤、花生仁1斤均折合粮食1斤。全年每亩征收各种粮食34.5斤。1948年胶县执行山东省制定的征收办法,按农户粮田一般常年产量,以户为负担单位,每中亩(合2.22市亩)全年征收公粮30斤、田赋粮5斤、柴草粮5斤、附加粮6斤,共46斤。另外,每斤公粮附征柴草1.5斤。全县当年征收公粮1380万斤。同年,国民党即墨县Gov训令规定田赋征实数额为:每地丁银一两征粮75.5斤。全县当年1~5月摊征小麦3016186斤。所征粮食主要用于供给军需和折价支付公务人员薪俸。
  青岛解放后,取消田赋和救国公粮,改为农业税征实(也叫公粮)。1949~1952年,农业税按土地等级以率计征,依法减免,按级计算,以户为单位按人均农业收入累进计算。以每亩收成100斤为起点,收成不足100斤不征,收成超过常年不多征,低于常年不少征;因自然灾害收获不足三成免征,五成以上征50%,七成以上不予减征;对困难户,经群众评议,报区Gov批准后也可免征。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季收小麦,秋季收玉米、谷子、高粱、大豆、地瓜干等。
  1953年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按照先征后购的原则,农业税征收与粮食统购合并进行。1956年农村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后,农业税由农业合作社统一缴纳。1959年人民公社化后,征收对象由合作社改为生产队,征收政策趋向稳定,青岛地区普遍执行山东省“增产不增税”的征收政策。1971年,全国统一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农业税征收亦随之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83年,青岛市计税农田788万亩,征收公粮1.02亿斤。
  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农业税收制度随之改革,由征粮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核算,改夏秋两季征收为常年征收。油料改为合同定购后,其价格也改按“倒四六”计算比例价。即四成按原统购价、六成按原超购价,当年收购粮食4.94亿斤,收购食油及油料折油3715.88万斤。1990年,全市计税农田747万亩,农业税收为2147万元,占当年总产值57.3亿元的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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