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48769
- 名望
- 1893 点
- 铜币
- 24979 枚
- 优惠券
- 243 张


|
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章
第一节 市容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期间,于1898年7月12日颁发洁净街道规章,不准市民在街上堆放杂土及污秽等物,“倘有违反即行杖责”并罚洋多至10元。1901年8月6日规定,在青岛及大鲍岛区还严禁行驶噪音大力的独轮车,否则没收车辆及其运载物。
1923年10月6日,胶澳商埠警察厅在《清洁办法》中规定,凡私有空地须由该地主将草芥割净、扫除,不得堆积。1930年12月29日颁布了《青岛市公安局取缔公共场所吐痰简则》。1934年8月10日,青岛市公安局规定,各海水浴场的沐浴者,不论男女离开浴场范围,必须身着常服或衣之上加着外衣,否则罚款5~15元。1948年5月5日,青岛市警察局下达各分局《办理卫生案件表》。
1960年7月12日颁布的《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禁止力车在中山路、太平路等主要街道上通行。在指定通行的街道上,兽力车必须具备粪兜、粪桶,不得丢撒畜粪。行人不许随地吐痰及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等。1977年6月15日,青岛市公安局、城建局、卫生局联合发出布告:严禁各种车辆抛撒污物污染街道,违者由交通民警或卫生管理人员扣留车辆,并责令驾驶员清除污染;严禁在街道及公共场所积存建筑废土和营业垃圾,违者由城建部门罚收马路占用费。
1980年3月25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违反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定的处理办法》,首次强化市容管理并规定:标语牌、画廊、橱窗、商店门面和其他设施要经常维修整理,保持整洁;广告、宣传品要张贴在公共布告栏内,严禁在沿街建筑物、电线杆和墙上乱写、乱贴,违者责令其清洗干净,逾期不清洗,处1~10元罚款;不准在朝街阳台上晾晒、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东酉,对违者人人有权批评和监督;城区不准饲养家禽家畜,不准出售幼禽幼畜,经教育不改的予以没收,并处以1~5元罚款;出售蔬菜、瓜果、冰糕等的摊和流动车,要备有盛废弃物的容器,随时打扫周围,保持整洁;出售冰糕要先剥下包装纸,拒不报执行者,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罚款1~5元。1981年8月3日,青岛市人民Gov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要求:城区的街道、广场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畅通,任何单位和居民都不得擅自占用。所有摊点必须领有许可证,在指定地点经营。社队及农户自产的农副产品一律在指的农贸市场出售。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者,必须向城建局办理手续,经公安局会签同意后由城建局核发执照,并按规定交费。批准占路的施工作业场地必须设置护栏档板;堆放物要做到沙成堆、石成垛、砖成方;预制构件要摆放整齐、保证安全;建筑废土必须及时清除,不得积存。违者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者罚款5~30元。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布《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通告》要求:在城区施工不准超越批准范围占用场地,在闹市区的工地要日夜施工,严格按批准时间竣工。对超占施工场地和逾期不竣工者,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昼夜罚款0.3元。菜店、果品店占用人行道必须经过批准,并悬挂批准执照,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乱放,做到商品上架、菜棚整齐,保持环境整洁。对超占面积者,每平方米一昼夜罚款0.3元;对严重污染环境,经教育不改的,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擎天柱罚款1~10元。1985年7月10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布关于“一要三不准”的通告,其内容是:行人、车辆要各行其道;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污水和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杂物;不准乱设摊点、无照营业、擅自移动和扩大经营地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对违反“一要三不准”者,该通告分别定出罚款、没收物资、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各种建筑物和设施应整洁、美观,使用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定期进行整修粉刷。对严重影响市容瞻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Gov批准,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