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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15:外事志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在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管辖时期,帝国主义国家无视中国主权,公然侵犯中国领空、领海,甚至武装登陆,以武装镇压青岛工人运动。一些国家特别是日本和美国,其盘踞青岛的部队和侨民横行霸道,蔑视青岛市政,欺压中华民族,凌辱青岛民众之事端层出不穷。1927年2月至1928年2月,一年间,胶澳商埠警察厅查获外国人作案109起,其中日侨达95起。主要是贩卖烟毒、走私军火、行凶杀人、伪造货币等。1936年,仅一个月,日军官兵殴打过路小学生事件即有22起。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在青岛的军事人员亦暴行累累。1945年10月至1949年5月,美军官兵汽车肇事案399起,枪击事件案56起、行凶打人案94起、流氓强奸案12起、抢动案16起,其他案件91起,合计668起。其中,仅致死人命者,即102人。日、美帝国主义及其在青岛的官兵、侨民的横蛮行径,尽管受到青岛市政当局抗议和交涉,但是,他们骄横霸道的行径,并未见收敛,一些交涉案,往往不了了之。
  建国后,中华民族雄踞于世界民族之林,受帝国主义干涉、欺侮、压迫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在中国Our Party和人民Gov的领导下,青岛人民在国际交涉中不卑不亢,有理有节,严正地维护和捍卫了祖国的主权和尊严。


 附录  
 涉外旧章约选录

 山东胶澳交涉简明章程


       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光绪二十六年
                三月二十一日,青岛。

  第一款 中、德两国在胶澳一带遇有交涉重要案件,应由大清国山东巡抚会同大德国驻扎青岛租界大臣,秉公商办,其该处词讼、界务及寻常例行各案件,德国大臣选派办理官一员,山东巡抚特派交涉官一员,常川驻扎,按照两国条约及中国各口岸通商约章,遇事妥商办理;彼此按平行优待,交牍均用“照会”。
  第二款 德国官民,有由青岛前往山东内地各处游历及勘办路矿各人员,应按照两国游历约章,德国办理官、山东交涉官会同印发护照。自给照之日起,限定六个月缴费,即由交涉官报明巡抚饬属验明保护照料。如出山东境外游历,仍应由烟台口岸办发护照。其租界内如有禁令须华民照行者,应由办理官请交涉官议妥后,方可颁贴。
  第三款 胶澳附近各到守令,遇有与德国官员商办事件,如德国官员有与地方官交涉公事,亦统向交涉官商办,以期画一。
  第四款 青岛租界内所有华民控告华民及德人控告华人,无论钱债、斗殴、窃盗、交易各案件,均由交涉官提讯审断,照中国常例刑讯、管押及发落枷杖以下各罪名。至租界外华民与租界内华民互控案件,亦归交涉官传审判断。
  第五款 遇有租界内华人牵涉德人案件必须德人到案者,应由德国办理官传提,会同山东交涉官审问,各按本国律例秉公判断。若案内并无德人,则德国办理官不得干预。如有德人苛虐所雇华工人等被控有案,亦由交涉官会同办理,秉公讯断,按西例惩罪。
  第六款 凡在青岛租界内德雇用华民,如牵涉讼案应由交涉官将该犯案情移知德国办理官,立将应讯之人交案,不得庇匿,亦不得干预。
  第七款 华人如犯案重大,或至死罪,或军流各罪名,可先由交涉官拿禁,仍照例由地方正印官详请处处臬司审转巡抚奏咨,应由胶州即墨地方官审断详办。租界内倘有华人命案,亦归该地方官相验。
  第八款 如有租界外罪犯逃避青岛华民住处者,交涉官查明后,即迳派巡差、丁役提拿,解交犯事处之地方官归案讯办;如逃在德人房屋住者,应由交涉官知会办理官交出,转解归案讯办。
  第九款 如华人在租界内向德人行凶,德兵役亦可拿禁,解交中国交涉官讯办;若德人在租界外向华人行凶,华兵役亦可拿禁,解交德国办理官审办。如该犯未曾拒捕,彼此均不得凌虐。
  第十款 德国办理官及山东交涉官商办案件,均须秉公和衷,不得各怀意见。交涉官所属随员、翻译、巡差、丁役各人员,与办理官所属各员役,均以礼相待,和衷办事。
  第十一款 设遇有重大案件在本省不能妥结者,仍应咨由中国总理衙门及德国驻京大臣商办。
  以上各款,系暂行简明章程,其未尽事宜,均按照两国所订条约办理。如日后有彼此增损之处,每届中、西年底,先一个月彼此知照,互商改订。
  大清光绪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大德一千九百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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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涉外旧章约选录

 解决山东悬案条约


          一九二二年二月四日,大正十一年
                 二月四日,华盛顿。

  中国、日本彼此极愿以友谊,按照共同利益,解决关于山东各悬案,因决定订立一解决各该问题之条约。为此简派全权: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特派全权公使施肇基、全权大使顾维钧,前司法总长王宠惠;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特派海军大臣加藤、全权大使币原、外务省次官埴原;
  各全权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洽,议定条例如左:

  第一节 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之交还

  第一条 日本应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交还中国。
  第二条 中、日两国Gov关于移交胶州德国旧租界地之行政权及该地域之公产,并解决其他应行清厘事项,各任命委员三人,共同组织一联合委员会,与以商订执行详细办法之权。
  为此,该联合委员会应于本约实施时即行会集。
  第三条 上条所开移交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之行政权及该地域之公产,并解决其他事项,应从速办理完竣,无论如何,至迟不得逾本约实施后六个月。
  第四条 日本Gov担任于移交胶州德国旧租借地行政权之际,并将移交行政权时所必需及移交后中国治理该租借地及胶州湾周围五十启罗迈当地域所必需之档案、图样、册籍、单契及其他证书或各项签证之副本,现为日本所有者,交付中国Gov。

  第二节 公产之移交

  第五条 日本Gov担任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内所有公产,包括土地、房舍、工程及一切设置等项,无论前属德国官厅所有或日本管有期内官厅所购置、建造者,全部移交中国Gov,惟列入本约第七条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前项移交之公产,不得向中国Gov要求偿价。但为日本官厅所购置、建造者及前属德国官厅所有经日本增修者,中国Gov应按照日本Gov所用之实费给还正当并公平之成数,但以除去折旧、估计现值为原则。
  第七条 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之公产中,有为设立青岛日本领事馆所必需者,归日本Gov保留。其为日本居留民团体公益所必需,如学校、寺院、墓地等,仍归该团体执管。
  第八条 以上三条内所开事项之详细办法,应由本约第二条规定之联合委员会协同妥议。

  第三节 日本军队之撤退

  第九条 日本军队,包括宪兵在内,现驻沿青岛、济南铁路及其支线者,应于中国派有警队或军队接防铁路时,立即撤退。
  第十条 上条所称之中国警队或军队之配置及日本军队之撤退,可分段行之。其每段配置与退日期,由中、日主管人员预行协定。此项日本军队如能于本约签字日后三个月内全部撤尽,应即撤尽,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逾六个月。
  第十一条 驻青岛之日本守备队,如能于移交胶州德国旧租借地行政权时同时撤尽,应即撤尽,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逾移交行政权之日后三十日。

  第四节 青岛海关

  第十二条 本条约实施时,青岛海关应即完全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
  第十三条 一千九百十五年八月六日中、日所订关于重开青岛中国海关之临时合同,于本约实施时应归无效。

  第五节 青岛济南铁路

  第十四条 日本应将青岛济南铁路及其支线并一切附属产业,包括码头、货栈及他项同等产业等项,移交中国。
  第十五条 中国担任照上述铁路产业之现值实价,偿还日本。
  偿还之现值实价内系五千三百四十万零六千一百四十一金马克(即德人遗下该项产业一部分之估价)或其同价并加日本管理期内对于该路永久增修所实费之数,减去相当折旧。
  上条所开码头、货栈等项产业,不须给还价值,惟于日本管理期内永久增修之费用,亦须酌偿而减去折旧。
  第十六条 中、日两国Gov应各派委员三人组织联合铁路委员会,按照上文规定,畀以评定铁路产业之现值实价并办理移交该项产业之权。
  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所称之铁路产业应从速移交完竣,无论如何,不得逾本约实施后九个月。
  第十八条 中国因实行本约第十五条偿还路价办法,应于该铁路产业移交完竣,同时以中国国库券交付日本。此项库券以铁路产业及进款作抵,期限十五年,但得任中国Gov之选择,由交付库券之日起,满五年时或五年后不论何时,经六个月前通知,将库券全数或一部分偿清。
  第十九条 在上条所称库券未偿清前,中国Gov应选任一日本人为车务长,并选任一日本人为会计长,与中国会计长权限相等,其任期均以库券偿清之日为止。此项职员统归中国局长指挥、管辖、监督,有相当理由时得以撤换。
  第二十条 关于前述国库券财政上之专门事项,为本节所未规定者,应由中、日当局从速协定,无论如何,不得逾本约实施后六个月。

  第六节 青岛济南铁路延长线

  第二十一条 关于青岛济南铁路二延长线之让与权,即济顺线、高徐线,应令开放于国际财团共同动作,由中国Gov自行与该团协商条件。

  第七节 矿山

  第二十二条 淄川、坊子、金岭镇各矿山,前由中国以开采权许与德国者,应移归按照中国Gov特许状所组织之公司接办。日本人民在该公司之股本不得超过中国股本之数。此项办法之形式及详细条件,应由按照本约第二条所称之联合委员会协定之。

  第八节 开放胶州德国旧租借地

  第二十三条 日本Gov声明并无在胶州德国旧租借地设立日本专管租界或公共租界之意。中国Gov亦声明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全部开为商埠,准外人在该区域内自由居住并经营工商及其他合法职业。
  第二十四条 中国Gov更声明,外国人民在德国旧租借地区域内之既得权,无论在德国租借时或日本军事占领时经合法、公道取得者,应尊重之。
  关于日本人民或日本公司所得此项权利之法律上地位及效力各问题,应由按照本约第二条所设之联合委员会协定之。

  第九节 盐场

  第二十五条 因盐为中国Gov专利事业,议定:凡沿胶州湾海岸盐场确系日本人民或日本公司现在经营之利益,统由中国Gov公平购回,并照相当条件以该沿岸产盐之若干量数准予贩往日本。其一切办法,包含移交该项利益于中国Gov在内,应由按照本约第二条所设之联合委员会筹办,并应从速完竣,无论如何,不得逾本约实施后六个月。

  第十节 海底电线

  第二十六条 日本Gov声明,关于青岛、烟台间及青岛、上海间前德国海底电线之权利、名义、特权均归于中国。惟该两线之一部分,为日本Gov用以安设青岛、佐世保间之海线者,不在此例。至关于青岛、佐世保线在青岛上岸与其运用之问题,应由按照本约第二条所设之联合委员会按照中国现行各合同之条件协定之。

  第十一节 无线电台

  第二十七条 日本Gov担任将青岛及济南之日本无线电台,于该两处日本军队撤退时分别移交中国Gov,而给以该项电台之相当偿价。其数目暨移交之详细办法,由按照本约第二条所设之联合委员会协定之。
  第二十八条 本约连同附约在内应由两国批准,其批准文件应从速在北京互换,至迟不得逾签字日四个月。
  本约自互换批准文件日发生效力。
  为此各全权将本约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
  一千九百二十二年二月四日订于华盛顿
              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加藤、币原、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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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涉外旧章约选录

 胶澳租界条约


         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光绪二十四年
                 二月十四日,北京。

  山东曹州府教案现已商结,中国另外酬德国前经相助之谊,故大清国国家、大德国国家,彼此愿将两国睦谊益增笃实,两国商民贸易使之格外联络,是以和衷商定专条,开列于下:
  第一端 胶澳租界
  第一款 大清国大皇帝欲将中、德两国邦交联络,并增武备威势,允许离胶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里内,系中国里,准德国官兵无论何时过调,惟自主之权,仍全归中国。如有中国饬令设法等事,先应与德国商定,如德国须整顿水道等事,不国不得拦阻。该地中派驻兵营,筹办兵法,仍归中国,先与德国会商办理。
  第二款 大德国大皇帝愿本国如他国,在中国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备船只,存栈料物、用件整齐各等之工,因此甚为合宜,大清国大皇帝已允将胶澳之口,南北两面,租与德国,先以九十九年为限。德国于所租之地应盖炮台等事,以保地栈各项、护卫澳口。
  第三款 德国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国不得治理,均归德国管辖,以免两国争端。兹将所租各段之地开列于后:一、胶澳之口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东北以一线自阴岛东北角起至劳山湾为限;二、胶澳之口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西南以一线自离齐伯山岛西南偏南之湾西南首起往笛罗山岛为限;三、齐伯山、阴岛两处;四、胶澳之内全海面至现在潮平之地;五、胶澳之前防护海面所用群岛,如笛罗山、炸连等屿。至德国租地及胶澳周遍一百中国里界址,将来两国派员查照地情,详细定明。在胶澳中国兵、商各船与德相交之国各船,德国拟一律优待;因胶澳内海面均归德国管,德国国家无论何时,可以定妥章程,约束他国往来各船;此章程,即中国之船,亦应一体照办,另外决无拦阻之事。
  第四款 胶澳外各岛及险滩,德国应设立浮桩等号,各国船均应纳费,中国船亦应纳费,为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余各费,中国船均无庸纳。
  第五款 嗣后如德国租期未满之前,自愿将胶澳归还中国,德国所有在胶澳费项,中国应许赔还,另将较此相宜之处,让与德国。德国向中国所租之地,德国应许不转租与别国。租地界内华民,如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随意居住,德国自应一体保护;倘德国需用地土,应给地主地价。并中国原有税卡设立在德国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里地之内,此事德国即拟将纳税之界及纳税各章程,与中国另外商定,无损于中国之法办结。
  第二端 铁路矿务等事
  第一款 中国国家允准德国在山东盖造铁路二道:其一由胶澳经过潍县、青州、博山、淄川、邹平等处往济南及山东界;其二由胶澳往沂州及由此处经过莱芜县至济南府。其由 往山东界之一道,应俟铁路造至济南府后,始可开以便再商与中国自办干路相接。此后段铁路经过之处,应于另立详细章程内定明。
  第二款 盖造以上各铁路,设立德商、华商公司,或设立一处,或设立数处,德商、华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员领办。
  第三款 一切办法,两国迅速另订合同,中、德两国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华商公司,造办以上铁路,中国国家理应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专为治理商务起,并无他意,盖造以上铁路,决不占山东地土。
  第四款 于所开各道铁路附近之处相距三十里内,如胶济北路在潍县、博山县等处,胶沂济南路在沂州府、莱芜县等处,允准德商开挖煤斤等项及须办工程各事,亦可德商、华商合股开采,其矿务章程,亦应另行妥议。德国商人及工程人,中国国家亦应按照修盖铁路一节所云,一律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偶。查此款亦系专为治理商务起见,并无他意。
  第三端 山东全省办事之法
  在山东省内如有开办各项事务,商定向外国招集帮助为理,或用外国人,或用外国资本,或用外国料物,中国应许先向该德国商人等愿否承办工程,售卖料物。如德商不愿承办此项工程及售卖料物,中国可任凭自便另办,以昭公允。
  以上各条,由两国大皇帝批准,中国批准之约到德国柏林之后,德国批准之约交给中国驻德国大臣收领,作为互换之据。
  此专条应缮四份,华文、德文各二,由两国大臣画押盖印,各执华、德文一份,以昭信守。
  大清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李,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翁
  大德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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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涉外旧章约选录

 胶澳边界合同


         一八九八年十月六日,光绪二十四年
                八月二十一日,青岛。

  大清划界官钦命二品顶戴新授山东兖沂曹济道彭虞孙,钦命二品衔山东登莱青道东海关监督李希杰;
  大德划界巡抚罗绅达,都司代莫林,都司法勒根汉;
  在本日所定之合同,划定离胶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里边界,系中国里,其界线自南群从客旅店集下流之河入海之地起,由此往西北到南群埠西,中间之路在埠西,东过路,其埠西仍在一百里边界之外。再向龚家庄东角,由此到杨拉练东角,其龚家庄、杨拉练系在一百里边界内。从杨拉练之大路过香山、夏家庄、店埠、蒋家庄,至大路过小姑河,系在一百里边界内。向往平度、胶州之大道,又从长岭、高密之大路,距马哥庄西四里,其马哥庄在一百里边界内。由此往西南距夏埠偏西十四里之处,向相相州集偏西二十八里,向诸城铺上集之大路,在华耀东过路,其华耀亦在一百里边界外。往南至黄华练偏西三十四里,向东南鹿居涧、南石桥距边界向西三十四里,过泊里、程家练之大路,其聂家村在一百里边界内。往东南至海南滩在一百里边界内,惟周遍一百里之边界,现经两国官员和衷商确,无用设立界石。
  此项合同应缮两分,各持一纸。
  大清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十月初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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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涉外旧章约选录

 关于缔结解决山东悬案条约中日代表会议纪录中之协定条件


  一 公产之移交

  第一条 日本人民遵照中国法律之规定,得准为本条约附约第二条第四段所载关于公共营业而组织之任何商务公司之社员或股东

  二 日本军队之撤退

  第二条 自本条约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之日本军队撤退以后,无论何种日本兵力概不得留于山东境内任何地方。

  三 青岛济南铁路

  第三条 所有日本在山东建筑之各轻便铁路及其附属财产,应作为青岛济南铁路财产之一部分。
  第四条 凡沿铁路之电线亦应作为铁路财产之一部分。
  第五条 铁路收回时,中国当局对于现在铁路服务之日本人员,有留用或解职之全权,但须于铁路移交之前,预发相当之通知。关于铁路移交时即行接替之详细办法,应由本条约第十六条所规定之联合铁路委员会定之。
  第六条 所有铁路日本车务长、会计长所属之职员,均由中国局长委派,并自铁路移交两年半以后,中国Gov可委派一中国人为副车务长,以两年半为任期。又,此项中国副车务长亦可依照本条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通知赎回国库券后随时委派之。
  第七条 中国Gov并无必要委派日本人为上开所属职员之义务。
  第八条 赎回本条约第十八条所规定之国库券,不得筹集中国以外任何方面之款项行之。
  第九条 中国Gov于遴选铁路之日本车务长、会计长时,得咨询日本Gov可供参考之意见。
  第十条 关于主管铁路之日本当局所订现行合同或契约之一切问题,应由联合铁路委员会解决之。并于铁路移交以前,该日本当局不得订立足以有害铁路利益之任何新合同或契约。

  四 胶州德国旧租界地之开放

  第十一条 本条约第二十三条中用合法职业字样,不得解释为列入农业及中国法律所禁止或按照中外条约所不准外经经营之营业。惟此项定义应知其并不妨碍本条约第二十五条所规定之盐场问题,或关于按照本条约第二十四条所应决定之既得权之任何问题。

  五 邮务局

  第十二条 所有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以外之日本各邮务局,如青岛济南铁路在一千九百二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前移交,应于移交铁路同时撤去,但无论如何不得逾上开日期。
  第十三条 所有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内之日本各邮务局,应于移交该租借地之行政权时同时撤去。

  六 要 求

  第十四条 本条约虽未列入中国人民所可要求该地日本当局或日本人民给还在山东之真实产业或赔偿山东中国人民生命财产之损害问题,但于此项要求并不妨碍。
  第十五条 中国当局应给予日本当局该项要求之清单,连同所有可以证明每种要求之适当证据。关于对日本当局之要求,应以外交方法公平解决之。关于对日本人民之要求,应以平常司法手续公平解决之。至对日本人民之要求,其每案真相之调查果属必要,可以相等人数之中、日官员专为办理此事指任之联合委员会办理之。
  第十六条 对于攻取青岛时为作战直接所致之任何损害,日本Gov不负责任。
  西历一千九百二十二年二月四日订于美京华盛顿
                   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埴原、加藤、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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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涉外旧章约选录

 附 约


  第一条 优先权之放弃 日本Gov声明放弃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中德条约所规定供给人才、资本、材料之一切优先权。
  第二条 公共产业之移交 按照本约第五条所称之移交公产应包括:(一)各项公共工程,如道路、自来水、公园、沟渠、卫生设备等类;(二)各项公共营业,如关于电话、电灯、牧场、洗衣厂等类。
  中国Gov声明,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之外国侨民,于管理、维持移交中国Gov之公共工程,有相当参与权。
  中国Gov复声明,于接收胶州德国旧租界地内之电话时,对于该地域内之外国侨民请求扩张、改良为公益所必需者,中国Gov当予以应有之考量。
  至于公共营业,如关于电灯、牧场、洗衣厂等,中国Gov于接收时应再移交于青岛市政厅,由该厅设法使按照中国法律组织之各商务公司继续经营各该项营业,惟须遵守市政厅所订规则及其监督。
  第三条 青岛海关 中国Gov声明,训令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准许在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内之日本商人,得用日本文字与青岛海关接洽事务;并于选用青岛海关适宜职员时酌加考量,俾于该海关任用规则范围内兼顾青岛商务各种之需要。
  第四条 青岛济南铁路 按照本约第十六组织之联合铁路委员会,对于应议事项,如有意见不能一致之各点,应由中、日两国Gov以外交手续讨论解决之。决定此等各点,两国Gov于必要时,得经双方同意聘任第三国一国或数国之专门家相助。
  第五条 烟滩铁路 烟滩铁路若用中国资本自行建筑,日本Gov并不要求将该路建筑权移归国际财团共同动作。
  第六条 开放胶州德国旧租借地 中国Gov声明,地方自治制度未经通行之前,中国地方官厅应征求居住德国旧租借地内外国侨民之意见,凡关于市政事件直接关系该侨民之幸福及利益者。
               ?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加藤、币原、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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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英伦“科达”号轮机长杰泼生侮辱青岛工人刘良士等人案



  1950年8月,青岛瑞丰公司代理的英籍轮船“科达”号(Canda)因锅炉损坏,请青岛造船厂包修。8日,该厂派工人40名分两班轮流修理。当日上午,工人刘良士等从锅炉房换班出来,仰卧于甲板上休息时,该船轮机长英人杰泼生对工人施以脚踢,蛮横地进行驱赶,并以香烟烧烫刘良士。事后,造船厂工人回厂报告。午后,该厂派公务员林炎前往交涉。杰泼生态度傲慢,满口否认,狂言:“我以高尚人格,不屑与苦力多言。”次日,船厂方面向外侨事务处及公安局外侨管理科报告。有关方面认为,该英人欺压和侮辱中国工人,已触犯刑律,经军管部门批准,对该英人两次传讯,指出其错误性质,着其登报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同样事件。10日上午,该英人亲赴造船厂,在全体工人面前承认错误,表示向被侮工人道歉,并接受工人提出的严正批评。《道歉启事》刊于1950年8月23日《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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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收回青岛观象台之交涉



  德国侵占青岛期间,设立了青岛观象台。日本取代德国侵占青岛后,同时占据了青岛观象台,并改名为“青岛测候所”。
  1922年,北洋Gov收回青岛,日方以“山东悬案细目”关于青岛测候所之规定,即“甲、暂时日本职员不受中国Gov报酬,为该中国测候所之经营维持照旧业务,该测候所与日本测候所交换报告之电报,中国Gov务竭力予以方便。乙、将来中国测候所职员养成后与旧职员交待时,更定与日本测候所报告联络之办法”为借口,不肯交还青岛测候所。
  北洋Gov与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胶澳商埠局,先后多次向日本Gov及其驻青领馆进行交涉,中国观测人员始进入测候所。但日方技术人员迟迟不撤,致使青岛观象台内始终保持着中、日两套观测人员,各自观测和记录气象资料。1930年,南京国民Gov外交部与日方交涉时,日方仍强词夺理,复提出所谓“青岛观象台中国职员现多更换,技术方面不无退化”、中日双方在青岛“在地磁气之观测”和设备仪器“颇多不便”为借口,拖延撤出其日籍人员。经外交部一一驳拒后,始表示“再行电请日Gov核示”。最后,由于日方撤退所有在青日侨,才于1937年8月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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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收回美国驻青岛领事馆侵占房产案



  美国驻青领事馆利用中、美间出售战时剩余物资协定及补充条文,于1947年春非法侵占了青岛市5处房产:兰山路6号、兰山路7号、广西路1号、山海关路9号、太平角一路1号及其原有设备家具等,并向南京国民Gov餐交部提出要求承购上述5处房地产。南京国民Gov行政院虽令青岛敌产处理局发给上述房地产以“临时营业证”,但因该地产“与国防攸关”,受到南京国民Gov国防部反对,并让青岛市敌产处理局“暂缓执行”。故美驻青领事馆虽占据和使用5处房产,但并未正式获得所有权。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Gov根据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声明的精神,即“对于1946年1月1日以后,由国民党Gov单独成立的一切对外借款,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及一切其它协定,包括购买和承受军火以及战时剩余物资在内,本党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决不负担任何义务”,决定无条件地收回上述资产。
  1949年10月28日,青岛市人民Gov外国侨民事务处负责人召见前美领馆代理总领事郝思恩,向其郑重宣布收回兰山路6号等5处房产及其他财产,限5日内(10月29日至11月3日)造具清册呈交市Gov。话音未止,郝即声明:“……这5处房产是美国Gov根据剩余物资协定从中国Gov方面付价购得者,并有产权证明可查,惜原件已送华盛顿,现有照片为证,存于艾克福(英领事)先生处。”外国侨民事务处负责人当即指出,该协定是卖国协定,中共中央早有声明,不予承认,应立即收回。此后,郝未再提出任何理由和声明。只是在11月2日送达一份备忘录,内称:“关于1949年10月28日在贵处对我所作的声明,我奉令通知你: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合众国,拥有产权完备的动产和不动产,不能承认中国Our Party对此种财产有要求之权。我更奉令说明:依据剩余物资协定所获得的财产,是主权国家的合众国按照国家协定取得者,财产的取得既然符合于中国法律与国际公法,为此取得的财产自不能听任中国Our Party没收,而希望中国Our Party承认美国之所有权,倘如这些权利不被充分尊重,则美国将坚持要收取全部的补偿费。末了,我奉令通知你,前美国总领事馆美籍人员的撤离,不可认为我们放弃了此间的权益,盖因英国当局已被商请代管前青岛原领事区之权益。”对此备忘录,青岛市人民Gov当即予以退还,郝未再作任何表示。
  11月3日,美领馆按时将青岛市府指定的三种物品,即原有物品、前美领馆物品、个人物品清单送到,经审查后,双方协定于同月22日开始点交接收。11月24日,全部财产点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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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收回高尔夫球场案



  高尔夫球场原设于汇泉跑马场内,是外国侨民集资兴办的。1931年,青岛市Gov决定在跑马场内兴建网球场。市长沈鸿烈允诺重建高尔夫球场于湛山村西,承租公地3 443.986公亩,订期20年(1933年11月至1953年10月底)。1946年6月,修改旧约,租期为10年(1946年6月至1956年5月底),年纳租金1万元。
  青岛解放后,因该球场有碍国防,明令停止对外开放。1950年6月21日,青岛警备司令部通知青岛市人民Gov外国侨民事务处,自6月22日起,高尔夫球场一带划为军事戒严区,着高尔夫球会停止球场活动,限期迁出。
  该会遵令迁出,会长包尔曼就处理场内房产问题提出请求。有关方面答复:关于房产问题,应按租约规定由球会自行拆除,Gov为照顾起见,可考虑低价购买。
  同年8月4日,高尔夫球会函称:“球会希望Gov将来能恢复开放球场,故提出两项要求:一、目前球会不拟将自有房产出售于Gov,但愿将房产以无代价借于Gov使用;二、此项规定之继续或变更,可于1951年3月1日至15日重行再订,并请求以书面回示作为存案。”青岛有关方面批复称:“查球场内之房屋,本应按照租约规定,由高尔夫球会自行拆移,现既请求延至1951年3月1日至15日再行决定,经查尚无不可,准予届时再行按照租约处理。”至此,高尔夫球场案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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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收回“国武农场”案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日本当局曾向日商出租、出售了多处地产。华盛顿会议以后,按鲁案细目协定附件第四款第一项规定:中国Gov得以公正之补偿收回德国旧租借地日本人经营之国武农场及其他之大农场。第二项规定:关于前项收回细目由胶澳商埠局与日本领事馆协定之。为此,北洋Gov收回青岛后,市政当局与日领馆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交涉。
  1915年,日人国武金太郎假借官厅势力,收买李村杨哥庄、沧口等处民地1.33万余公亩。1920年,国武金太郎以日金90万元转卖予国武合名会社。1922年秋,该社将案内沧口农地1400余公亩辟为市街地。中国收回青岛后,曾讨论过接收国武农场办法,但由于日方任意索价(1000余万元)而搁置。1923年,中日双方继续会谈,并实地勘估。日领馆改价银79万余元,声明沧口农地在日管时代经官厅批准为市街地,应由国武会社保留至1926~1927年间。经双方讨论,日方仍主张除沧口市街地外,索价35万余元。1929年后,虽屡有拟议,但并未正式交涉。1931年夏,中日双方重开会议,日方仍坚持市街地除外,索偿银40万元。中方坚持原意,因沧口市街地原系国武时购买之农地,本属同一性质,无分割之理由,应全部收回。由于彼此主张各异遂无结果。1932年间,因李村杨哥庄等处居民与日方时起纠纷,双方又开始谈判,经往复辩驳数十余次,历时达两年之久,最后达成协定:中国收回国武农场全部,连同日方所提三项除外之地段及其建筑物等一并包括在内,共给补偿银15万元,共收回农地1.21万余公亩,沧口私有市街地收归公有,许国武承租,租权金为银8.1万元。出入两抵,经折算,中方应付银6.9万元。至此,旷日持久的国武农场悬案问题终于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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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释放美俘案



  1948年10月,一架美国海军飞机被迫降落在胶东海阳县城附近,机上两名飞行员〖CD2〗准尉斯密士和上士班德尔,被解放区军民俘获。
  青岛解放后,美国驻青岛代理总领事郝思恩屡次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向有关方面询问两名飞行员的情况,并试图洽商开释。因其已无领事身份,有关方面不予理睬。
  1950年初,美方及美俘家属通过多种渠道,设法探询美俘情况及获释可能性,均被告知“两人安全伊朗,余无所知”。
  1950年4月下旬,中国Gov根据宽大政策,决定释放斯密士和班德尔两人,外交部电令青岛市人民Gov外国侨民事务处做好准备。5月6日,胶东军区派员将该两人送来青岛,外国侨民事务处安排他们在“亲新公寓”住下,生活起居予以适当照顾,并为其购置新衣服、鞋袜。
  5月8日,山东军区司令员许世友发表声明说:“班德尔与斯密士两人,既已表示悔司,仍本我军对待俘虏的宽大政策,予以释放,遣送出境。”5月9日,新华社发表了中国Gov关于释放两名美俘的声明。10日,两名美俘发表了离境声明,对中国Gov宽大处理表示感谢。Gov有关方面,经与英轮“湖南”号芬尼谈妥,两名美俘搭乘该船出境。
  根据中央指示,青岛市Gov还为两美俘代购了赴香港的船票,发给每人250美元作为赴美路费,连同服装及其他费用,共用人民币2 403.54万元(旧人民币)。5月15日,香港电讯:该两人抵香港。5月19日,美联社珍珠港电讯:“被中共扣留18个月的两名美国飞行员今称:中共待遇他们很周到。从来没有任何虐待或者讲如此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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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瑞典籍海员诺马克在青行凶案



  1964年5月18日23时10分,波兰租船瑞典籍“凯门”(Cayman)号轮瑞典籍船员拉斯·伊立克·贡纳尔·诺马克,在青岛港用匕首无故将正在作业的装卸工人接西周、王忠山两人刺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凶手当即被边防部门监管,后令船长指定专人看守,听候处理。19日15时,将凶手押离现场进行拘留。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凶手执行逮捕。7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在场的除船方代表外,还有瑞典驻华使馆临时代办贺斯底亚斯以及诺马克的辩护律师。诺马克在法庭上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保证今后决不再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对罪犯诺马克从宽免予刑事处分,由肇事者和船方负责赔偿受害人全部医疗护理费及其他损失,共人民币20 002.56元。诺马克表示服判,船方对本案的处理表示感谢,瑞典临时代办认为,判决“很宽大”。同年8月5日,诺马克释放出狱,9日离青,经北京取道莫斯科返回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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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侨聚众殴打青岛市民案



  1931年8月18日晚8时,市民孟吉瑞在辽宁路168号日人开设的渔行门前与该行厨役刘某闲谈,日渔行经理志摩证彰上前阻止驱赶。孟不服,志摩即脱下木屐击孟。警察闻讯前往排解,竟遭日人铁钩击伤。是时,围观群众渐增,日人竟通电话召集日本“国粹会”数十浪人,携带刀棍凶器沿路乱打乱砍。青岛市市民重伤10余人,轻伤不计其数。
  案发后,市Gov派保安队弹压现场,事态渐息。受伤群众由公安部门送市立医院医治。市Gov一面迅即向中央报告,一面向日领事表示抗议,并建议中日双方派员会同调查真相,但日方竟然拒绝。及至市Gov声明:如日方不派员会同调查,则以“本府调查之事实为有效”,日领事始派员同往出事地点调查。中方指派市立医院院长李功范、社会局第三科科长以及聘请居留青岛的德国名医卫士英氏作公证;日方指派青岛病院院长安藤氏等共同对受伤群众进行检验。经查,市民受伤者10余人,伤痕情况多在背胁,为躲避不及所致。日方受伤者多为跌扑伤,且极轻微。日人店铺玻璃破碎10余处,为人多拥挤造成。
  经数度交涉,双方决定择日会晤。当月23日,市府秘书长胡家风与日方代总领事会晤,对此事件共同表示“遗憾”。双方承诺各自严密侦察严办肇事者,细目俟后经协商办理。本案即告解决。惟所谓“国粹会”组织,乃日本侨居青岛之浪人组成,在青岛市迭次逞凶有案,市政当局要求日方惩办并解散。但日方未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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