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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青岛解放前,厂矿企业生产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后,劳动条件很差。工人为生计所迫,不得不从事一些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及缺少安全设施的劳动。工厂主为榨取工人廉价劳动力,非但不更新安全设备,改善劳动条件,还经常延长工时。大量雇用女工、童工,迫使工人从事超负荷劳动,以致工伤事故不断发生,工人患职业病及其他疾病也很普遍。二三十年代,国民Gov虽曾颁布过《工厂法》、《矿场法》、《工厂安全卫生检查细则》等法规,但在青岛多未实行。
  青岛解放后,在人民Gov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了各级劳动保护安全管理机构,每年投入资金用于企业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企业和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各种形式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劳动部门每年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因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给以严肃处理。各厂矿企业还普遍推行了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和女工、未成年工都享有特殊的保护。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各种安全规程未能认真执行,安全设施未能及时更新换代,加上一些乡镇企业盲目上马,缺少安全卫生设施及管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时有发生。


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六节 事故监察


  事故报告 1950~1962年,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分别执行1950年5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公私营厂矿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和1956年8月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62年7月起,执行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蒸汽锅炉设备事故报告暂行办法》。1963年,执行劳动部《蒸汽锅炉设备事故报告办法》。1975年11月,执行国务院劳动总局修订的《蒸汽锅炉、受压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每季末填报《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项事故季报表》,一般事故不统计上报。1984年7月,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制定的《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实施细则》。
  重大事故纪实 一、1959年4月24日13时15分,青岛沧口飞机场铁鹰幼儿园立式冲天管锅炉发生爆炸,240公斤重的锅筒炸飞高约500米,落于400米外的实业酒精厂院内,锅炉及设备全部被摧毁,操作工人马有乔被抛出7米,炸伤不治身亡。事故原因是: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失灵;操作人员马有乔不是专职司炉工,未经安全教育和操作训练;该炉系由立式多火管锅炉改造的冲天管锅炉,结构不合理,且锅筒与炉胆采用角焊。
  二、1977年7月29日11时5分,青岛第一木器厂蒸煮圆木的软化罐发生爆炸,罐内圆木及铁笼冲出,罐体向后移位1.5米,造成6间平房倒塌,1人死亡,4人烫伤(面积在70%以上),3人轻伤。该设备是1976年5月自行设计改装的,原设计封头24个坚固螺丝,在使用后不久就只有12个,以后又减少到9~10个,加上主要操作人员擅离职守,导致事故发生。
  三、1977年8月29日14时,青岛化肥厂1号蒸汽锻烧炉预热加温准备投产时,汽室爆炸,汽室冲出20余米,冲倒两堵墙,损坏部分设备,气流将50米外的火车车箱冲翻,使1人重伤,3人轻伤,厂房倒塌,造成纯碱停产。
  四、1985年12月10日9时45分,青岛石油化工厂化工车间聚醚中试室,在研制“303”聚醚过程中,由于搅拌机故障,造成温度失控,反应压力急剧上升,使壁厚40毫米、设计压力100公斤/平方厘米的高压聚合釜发生爆炸,235平方米的三层楼房被摧毁,6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
  五、1985年12月28日0时50分,青岛肥皂厂当班司炉在排污过程中睡觉,造成炉水泄漏,6.5吨燃油锅炉全部管束被烧毁,上汽包过热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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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五节 检  验


  锅炉定期检验 1954年6月,在山东省劳动局派员协助下,青岛市劳动局组织市保险公司、市总工会,并聘请5名工程技术人员共12人组成4个小组,历时50天,对全市160个公、私营企业338台锅炉中的301台进行了首次内外部全面检验,未使用的37台未予检验。通过检验发现变形的18台,没有安全阀的9台,安全阀失灵的73台,压力表没有检验和开关等锈蚀失灵的占70%,锅炉水位表没有标志的占94.2%。这次检查共发现各种问题1136件,当即解决了995件,待解决141件。对危险性大、有爆炸可能作报废处理的4台,降压使用的17台。在检查检验过程中,进行锅炉安全运行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水平,督促建立、修订操作规程,加强保养维修,为安全、经济运行奠定了基础。1956年10月,劳动部锅炉检查总局罗英局长会同苏联锅炉顾问莫尔察诺夫和工程师等6人,对青岛第六棉纺织厂、四方机车车辆工厂等12个单位的锅炉、受压容器作了重点检查。指出主要问题是安全设备不够齐全,加工制造、修理技术低和粗制滥造现象严重,缺乏健全的安全运行制度。这次检查确定华新染织厂的4号水管锅炉报废,青岛印染厂的2号炉、青岛同泰橡胶厂的内燃火管炉必须停炉修理。专家对青岛的锅炉管理工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中共青岛市劳动局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向中共青岛市委作了《关于苏联锅炉专家检查本市动力设备情况报告》,提出对各工厂、企业的生产锅炉,按行业系统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有取暖锅炉的单位,在生火取暖前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和修理;派员重点对机关、疗养院、学校等取暖锅炉进行检查。同时,市劳动局于10月4日组织力量,对机关、团体等单位的87台锅炉进行了检查,继而在山东省劳动厅协助下,对省属青岛各工业局直属厂的123台生产锅炉进行了检查。其中,内部检查的41台,外部检查的82台。确定报废的3台,不经修理不能使用的10台,限期修理的17台,限期检查的40台。
  1958年,青岛市劳动局贯彻第三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按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规程》的规定,锅炉检查工作由劳动部门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助,逐步转向企业自行检验。青岛市能自行检验的有电业、铁路、纺织、轻工、化工、机械、冶金系统,其他小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锅炉,由劳动部门协调力量进行检查。
  1959年4月24日,青岛沧口飞机场铁鹰幼儿园立式锅炉爆炸,死亡1人,经济损失7000余元。为吸取教训,防止恶性事故重复发生,青岛市劳动局抽调81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13个锅炉检查组,对全市598台锅炉中的545台进行了检查。其中,外部检查473台,停炉内外部检查72台。确定报废处理3台,降压使用的9台,立即停炉检修的14台,计划检修29台。检查中发现80%的锅炉安全附件存在问题,当即督促协助使用单位进行了维修或调整。在这次检查中,举办司炉训练班8期(527人),锅炉技术训练班1期(44人),提前实现了劳动部关于司炉工人在1~2年内普遍轮训一次的要求。1960年5月,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的指示,市劳动局组织力量,对冶金、化工、轻工、商业等部门和各县、区所属75个单位的158台锅炉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检查出各种不安全因素797个。
  1962年1月,山东省劳动、轻工、纺织、化工厅及淄博、烟台劳动部门组成的锅炉检查组来青岛,对锅炉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大部分单位由于对锅炉放松了维护管理和定期检修工作,锅炉及其附件失常情况严重。全市279台蒸汽锅炉,变形的13台,严重腐蚀的93台,裂纹的9台。安全附件方面:459只安全阀中,失灵的37只,漏汽的22只,不完整的19只;446只压力表中失灵的1只,装置不当的3只,不完整的12只;482只水位计中失灵的8只,漏水漏汽的62只,不完整的51只。检查中还发现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有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因无人抓而流于形式,特别是锅炉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未能坚持执行,人为地拖长检修时间,纺织系统的80台锅炉中有20余台超过检修周期(规定使用3600小时停炉检修一次)。其中,青岛印染厂16台锅炉,就有8台超过定期检修时间9100多小时。检查后,市劳动局根据检查组关于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锅炉的管理和维护检修的意见,于1月31日分别向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写了报告,市人委于2月12日批转市直各局、处,各工厂企业认真研究办理。1962~1965年,结合锅炉登记工作,对申请登记的锅炉,逐台进行检查。
  “文化大革命”初期,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一度中断。70年代,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聘请有关系统和企业的锅炉技术人员,组成青岛市锅炉技术鉴定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锅炉进行检验。
  1978~1981年,由市劳动局牵头对属于登记范围的锅炉进行登记前的检验工作,并对在用锅炉进行现场检验。1982年,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青岛市劳动局按《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对蒸汽锅炉进行定期检验。1983年组织锅炉检验所、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技术人员分4个组对全市的蒸汽锅炉进行了检验。80年代中后期,根据青岛在用锅炉多,专职技术人员少的实际情况,对化工、纺织、轻工、橡胶系统的锅炉,由主管部门实施定期检验,对其他部门或单位的锅炉,由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定期检验。
  锅炉产品监督检验 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关于“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的规定,1984年青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青岛锅炉厂、青岛轻工机械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并按《山东省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逐台出具《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至1986年,共检验两个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2005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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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检验 青岛解放后,市劳动局从抓氧气制造、充装开始,逐步对压力容器进行管理和检验。1956年10月,劳动部锅炉检查总局会同苏联专家到青岛,对氧气公司的气瓶和充装设备进行了检查,对气瓶漆色和充装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
  1962年6月20日,青岛市劳动局、化工局、轻工局联合转发劳动部、化工部、轻工部、石油部《关于开展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联合通知》,联合组成受压容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要求各单位在7月底以前对受压容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的全面检查,并摸清0.7大气压以上的压力容器种类、数量及使用管理情况。8月7日,青岛市受压容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工作计划》。至8月底,在各企业主管局和企业自检、互检基本结束的基础上,市受压容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重点检查14个单位的278台受压容器。其中,内检10台,外检268台,市8个企业主管局和20个中央、省属企业单位,0.7~50公斤/平方厘米的受压器(不包括锅炉、槽车、气瓶)有2359台,检查了2210台,占93.68%。其中,外部检查的1787台,因受生产条件限制,内部检查的176台,水压试验的247台。在2210台被检受压容器中,发现结构不合理的132台,严重腐蚀的250台,变形的11台,裂纹的15台,计408台。采取降压使用、检修后使用和停止使用的185台。
  1966年3月后,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由气体制造厂负责。经山东省劳动厅审查同意,青岛有资格承担气瓶检验的单位是:青岛中国氧气厂,钢印代号青126—67;四方机车车辆工厂,钢印代号4—64—67。
  1980年6月,贯彻国务院批转《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灾事故的报告》,青岛市劳动局会同山东省劳动局等对青岛煤气公司和青岛燃料公司液化石油气站的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发现燃料公司液化石油气站2台球罐设计和组装质量有严重问题,由山东省劳动局向该站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通知书》,通知停止使用。1981年初,会同山东省劳动局对青岛的高压气瓶检验单位进行了审查,7月经山东省劳动局批准,青岛市高压气瓶检验单位是:青岛氧气厂,钢印代号L11;青岛北海船厂,钢印代号L12。同年,开展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检查,青岛市压力容器中有反应器412台,换热容器813台,分离容器300台,贮槽292台,汽车槽车31辆,火车槽车5辆,球罐7台,液化气钢瓶69468只,其他高压气瓶5762只。1982年,开始实行在用液化石油气槽车检验和使用登记。受山东省劳动局委托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在用槽车的全面检验。至1986年底,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使用证的槽车计128辆,检验球罐30台,储罐150台,各种压力容器1500台,气瓶1万只,抽查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3万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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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四节 锅炉使用监察


  蒸汽锅炉使用登记 1951年9月,接受三友自行车行锅炉爆炸的教训,青岛市劳动局制定了锅炉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锅炉登记,并配合各行业工会进行了全部锅炉的检查,发现有135台锅炉汽压没有明标,绝大部分厂方都不了解该单位的锅炉究竟可以烧到何等程度;有116台锅炉没有定期检修制度;有147台锅炉两年内没进行过大修理;有92台锅炉基本上是只有人烧而无人管理。通过检查,要求各行业继续组织技术人员,有重点地进行锅炉检查,以求减少事故发生。1959年9月9日,青岛市劳动局发出《关于进行锅炉登记的通知》,组织企业和企业主管局,对全市已经使用的蒸汽锅炉、铸铁锅炉进行登记。1960年,按《山东省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新安装锅炉单位,事先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锅炉登记。1962年,青岛市执行劳动部《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1963年2月19日,执行劳动部《关于进一步作好锅炉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超过0.7大气压的蒸汽锅炉向市劳动部门登记,没有取得使用登记证的,不准使用。至1963年底,青岛市共有锅炉555台。其中,因结构不合理,年久失修,无修理价值,作报废处理的53台(均系蒸发量在2吨/小时以下的小型锅炉);部分结构不合理、腐蚀严重及时检修加固的30台;降压使用的20台;其余452台都作了技术鉴定,能满足使用压力的要求。对其中合格的430台锅炉签发了“使用登记证”。
  “文化大革命”前期,锅炉使用登记工作陷于停顿。1976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和山东省劳动局的要求,重新进行蒸汽锅炉使用登记工作,并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组成锅炉技术鉴定小组,举办训练班,培训操作人员进行锅炉普查摸底。1979年7月,执行山东省劳动局《蒸汽锅炉使用登记实施办法》,对使用超过0.7大气压的蒸汽锅炉实行登记建档,要求使用单位填写《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和《山东省锅炉登记卡片》后,到市劳动局办理登记。自1981年起,凡未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运行。通过此次登记建档工作,对正在运行的锅炉,进行检查、鉴定、消除缺陷,建立健全了技术档案。1980~1981年底,全市建档登记发证的锅炉1112台,除个别技术力量薄弱的非生产单位,尚有少量技术资料不完备有待补充资料以外,全市工业、交通、基建、财贸等系统运行的锅炉建档登记工作均全部完成。登记发证的1112台锅炉中,当年新安装和使用2年以内的631台,占56.74%;使用5年以内的189台,占17.00%;使用6~10年的153台,占13.76%;使用11~20年的88台,占7.91%;使用20年以上的51台,占4.59%。
  1983年,根据《山东省低压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工作压力在1公斤/平方厘米以下的蒸汽锅炉进行登记,至1986年底,青岛市共登记蒸汽锅炉1652台,其中低压蒸汽锅炉70台。
  水质处理 1956年10月,青岛市劳动局组织力量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检验工作,发现除铁路系统和中央直属单位对锅炉给水进行了炉外处理外,其他大部分国营、公私合营厂家没有配备水处理和除氧设备。但由于锅炉使用的原水,基本由崂山水库提供,水质较好,水垢危害不很突出。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用水量大量增加,水资源日趋紧张,锅炉原水来自多渠道。70年代后半期,锅炉结垢现象逐步严重,1977年逐步开展水处理工作。1979年开始,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快锅炉水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GB1576—79《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指示,安装新锅炉时,建立水质标准和水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用单位在申请锅炉登记时必须交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等有关资料,给水、炉水不符合水质标准或水处理效果差、危及安全运行的锅炉不予登记发证。至1981年,青岛市登记在用的1112台蒸汽锅炉中,有水处理措施的987台,占88.76%。其中,采用钠离子交换法的786台,占79.64%,采用炉内加药法的118台,占11.96%,采用磁水器法的83台,占8.41%。同时,火管锅炉越来越普遍地被采用,这种锅炉主要靠酸洗法除垢,为此,批准成立了青岛水处理服务站,宣传水处理知识,销售水处理药剂,代训水质化验人员,承担化验水质和清除水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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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三节 锅炉安装单位审批


  建国初期,青岛市没有专业锅炉安装单位。1954年,为保证锅炉安装质量和安全运行,市劳动局开始对锅炉安装实行监督,新安装锅炉者,一定要书面报告,并将图样交市劳动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安装使用。其后,随着生产的发展,锅炉大量增加,先后成立了一些专业锅炉安装单位。
  1980年7月,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规定锅炉的专业安装由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市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将申请书和申请表报山东省劳动局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单位,不得承揽锅炉安装任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锅炉,应由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劳动局备案。经市批准的立式、快装锅炉安装单位只承担青岛市范围内的安装任务,在异地安装,须征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否则不能施工。青岛市劳动局共向24个单位颁发了安装许可证。其中,经山东省劳动局颁发三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有:青岛热力工程锅炉安装公司、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第七建设公司、青岛四方锅炉安装公司、青岛市锅炉安装公司、青岛市锅炉安装工程服务公司、青岛发电厂锅炉安装公司;经青岛市劳动局批准,只能承接青岛市范围的锅炉安装任务的18个单位是:青岛城阳锅炉配件厂、青岛沧口区锅炉安装工程公司、青岛崂山东姜锅炉附件厂、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海洋渔业公司生产服务公司安装队、青岛铁路环境保护设备厂等。
  1985年7月,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公布的《山东省锅炉专业安装单位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实行《锅炉安装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分6个级别,有效期3~5年,I~IV级锅炉安装单位由市劳动局审查,山东省劳动局审定发证。V~VI级(整装)锅炉安装单位由市劳动局审查发证,报山东省劳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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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二节 制造监督


  锅炉制造整顿 50年代初期,青岛市没有专业锅炉制造单位,随着生产和生活发展的需要,一些铁工厂、机械厂开始制造锅炉。但由于没有专业标准,靠仿造进口锅炉,制造水平又低,因而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针对这种状况,1956年青岛市劳动局规定,凡制造锅炉或修理锅炉的钢材及设计图样,首先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始修理或制造,待锅炉制成出厂时,必须经检查合格才准许出厂。60年代后期,青岛市出现了锅炉制造专业单位。70年代,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锅炉厂、青岛第一纺织配件厂引进技术生产蒸汽锅炉。70年代末,青岛市开始生产低压、热水锅炉。1980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机械厅、环保局发布的《蒸汽锅炉制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制造锅炉单位进行了调查整顿,对申请制造资格单位进行了审查,经国家第一机械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审查批准,1984年2月,给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锅炉厂颁发了锅炉制造许可证。
  1982年8月,山东省劳动局发出《关于制造低压和热水锅炉的通知》,青岛市劳动局根据通知精神开始对E级锅炉(蒸汽出口压力1kgf/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额定出口水温低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单位进行了审查和整顿。1985年底,青岛锅炉辅机厂、青岛(平度)胜利锅炉厂、青岛平度热水锅炉厂,经山东省劳动局审查同意,并颁发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查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局《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制造资格审查综合报告》的要求,对申请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初审。至1985年底,取得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有青岛煤气用具厂,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有青岛通用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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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青岛解放前,没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专门机构。解放后,青岛市人民Gov劳动局于1953年7月按政务院要求配备专职干部进行锅炉安装检查工作。1956年设立了锅炉检查科,1958年合并为劳动保护科。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锅炉压力容器大量增加,又于1980年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1986年改名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第一节 锅炉设计审查


  1960年10月,青岛市劳动局贯彻执行《山东省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进行监督。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后,山东省劳动局下达《关于锅炉设计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锅炉设计单位是制造单位(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时,应将锅炉设计审批申请书和设计资料分别报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设计单位不是制造单位,则由承包单位审核后,和设计单位同时将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报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山东省劳动局审批。经审查同意的锅炉新产品设计(包括引进业经批准的锅炉设计),由省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样机试制与组织鉴定,通过鉴定认可并按鉴定意见修改后,制造(或设计)单位再将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报省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由两部门正式办理审批手续。至1985年,青岛市经山东省劳动局审查批准的锅炉设计共4套,即:青岛轻工机械厂的kzL4—10、ksL2—7、kzL1—7,青岛锅炉厂的kzL—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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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四章 工时、休假

第二节 休  假


  20世纪20年代,Gov官员和少数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已实行星期日休假制度。其他厂矿企业的工人休假时间很少且不固定,有的每月休息1~2天,有的平时没有休假,除端午、中秋节各放1天假外,集中在春节放假。1930年,青岛各行业工人全年休假日数:纺织业、饮食业最多61天,最少10天,化工业31天,机械业20天,教育部门15天,公用部门10天。1934年,青岛各业工人全年休假情况是:制革业20天,火柴业21天(一般13天),烛皂业15天,糖果业15天,汽车业10天,罐头业40天,棉织业36天,针织业12天,毯业14天,五金业13天,机器业9天(一般7天),钮扣业7天,玻璃业20天,制杆业9天,木器业14天,烟丝业8天,印制业36天(一般28天,最短21天)。一般大中型企业都实行每周、每10天或半月休息1天,小型私营企业没有休假日,只在仲秋、春节放假几天。
  建国后,各单位执行国家规定。星期日休假:国营、地方国营、较大的公私合营及私营企业均实行星期日休假制度(小型私营及少数其他企业实行的稍晚些)。全民节日休假: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二、三)放假3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10月1、2日)放假2天。部分人民节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建军节(8月1日)、开斋节(大尔代节)等,未规定休假,一般是安排节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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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四章 工时、休假

第一节 工 时


  20世纪20年代,各业工人劳动时间均由企业自行确定,青岛各纺织厂实行日班、夜班两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开车交接班。青岛火柴厂高达18小时,一般工厂工作时间为10~12小时,小型私营工厂在12小时以上,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基本没有。1931~1938年在工人不断斗争下,工时逐步减缩,一般10~12小时,最短8小时。棉纺织业11小时,烟草业8小时,榨油业12小时,印刷业10~11小时,缫丝业9小时,烛业、皂业12小时,火柴、制革、机械制造业11小时。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中纺青岛分公司所属纺织企业,仍实行白、夜两班制,每班工作时间改为10小时。其他工厂企业的工时状况基本上与30年代相同,有的企业还以种种借口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当局未予任何限制。
  1952年,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8~10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凡属有原料、有销路,技术条件许可者,可将现行的每日一班制改为每日两班制或三班制。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国营商店、合作社也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还应低于8小时。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严格的限制。”此后,除服务性和季节性行业外,工厂企业均逐步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3月,纺织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运输生产工人实行早、中、夜三班制,每班半小时吃饭时间。1954年,全市不分行业和单位,统一执行了8小时工作制。
  实行8小时工时制后,有的企业随意加班加点。1955年第一季度,312个工厂企业中有189个单位随便指令工人加班加点8068人次,计30175小时,折合3772个工作日。有的工人连续工作25~30个小时不休息,且不发加班费。为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1955年8月27日市劳动局发出《限制滥行加班加点的办法来完成正常生产任务的通知》,规定各工厂企业一般不得加班加点,在特殊情况下须加班加点者,必须事先经厂工会同意,厂长审查,报市劳动局批准后(私营工厂由区劳动科审查批准)始得加班加点。从事加班加点的职工,必须分别发给加班加点费。从事加班加点者,一天内加点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连同正常工作时间在内,不得超过12小时。
  1964年8月4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青岛市控制工业企业加班加点的暂行规定》,规定企业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休息1天的制度。各企业不得任意侵占干部和群众的业余休息时间。企业中职工的业余活动在通常情况下,每周不得超过4小时。企业单位对现行的工时、休假制度不得随意改动。必须加班加点是指下列情况:一、国家紧急任务,必须于限期内完成或防止天灾事变时;二、公用事业如供电、用水、水道、电讯及交通等发生意外故障、事故,必须修复消除时;三、生产设备发生临时故障妨碍多数人生产,必须及时修复,或因平时不能停工必须借法定假日进行检修时;四、企业连续性生产,法定假日必须连续工作,否则将使材料或机器遭受损失时;五、企业遇有国家给予临时特殊紧急任务,必须于限期内完成时。特别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部门,怀孕或哺乳未满6个月婴儿的女职工,严格禁止加班加点。1978年,纺织工业部在青岛第五棉纺织厂等单位进行“四班三运转”试点。1979年10~11月,青岛纺织行业推行“四班三运转”制,开设4个班,每日三个班生产一个班休息,每班工作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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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三章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

第二节 未成年工保护


  青岛解放前,工厂企业雇用未成年工十分普遍。纱厂、丝厂、火柴厂、卷烟厂等企业雇用的工人中,未成年工占相当大比重。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与成年工一样,但工资却大大低于成年工,纱厂、丝厂、火柴厂等,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工资所得仅够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还经常挨打挨骂,被扣罚工资,被打死、打伤者亦无人过问。
  青岛解放初,私营企业仍然雇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与成年工相同,商业的饭店、旅栈等业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还多于成年工。1950年起,对原有未成年工采取了五条保护措施:一、调整工作。未成年工由繁重的体力劳动调作轻便工作。二、限制劳动时间。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每天少于8小时,不安排夜班,不参加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保障待遇。在政治上、生活上享受与成年工人同等的待遇。四、加强管理。无论计划内招工还是计划外用工,劳动部门要严格管理。五、培训。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安排他们参加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增长文化、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同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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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三章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
第一节 女工保护

青岛市(108个单位)从事特别有害工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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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三章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

第一节 女工保护


  20世纪第二个10年起,青岛工厂企业大量雇用女工,雇用女工最多的是纺织、缫丝、火柴、烟草等行业。1934年,青岛市产业工人2.42万人中,有女工0.73万人,女工占工人总数的30.17%,比重之大仅次于上海。振业火柴厂工人总数531人,女工213人,占40.11%。女工工作时间与男工无异,昼夜轮班,每班12小时,不实行轮班的每天工作12~15小时,只有少数工厂于中午、夜班及换班时,各给15~30分钟的休息时间。经期、孕期、哺乳期也不例外,不少女工怀孕唯恐被开除,产前还照常上班,甚至有的临产尚在做工。尽管女工的工作时间与男工相同,工资却只相当于男工的50%~60%。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女工请假照扣工资,有的厂方发现女工怀孕后即予解雇。由于工人坚持斗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少数企业实行保产法,允许女工产前产后休息6~8个星期,并由厂方发给保产津贴,大多数企业始终没有给予特殊保护。
  建国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保护女工特殊利益”的条款,青岛市据此对女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采取了保护措施。1951年,增加诊疗所451个,托儿所33个,哺乳室29个。1952年上半年,增加诊疗所204个,托儿所33个,哺乳室28个。1952年还就女工劳动保护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第七棉纺织厂李瑞英怀孕8个月未调换工作早产,流血过多死亡。同时发现怀孕女工因调换轻工作被少发工资,为了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对此事件作了处理,并规定女工在怀孕6个月后调换轻工作时,仍照原工资发给。为加强女工保护,青岛市还作出一些相应的规定。一、女工在怀孕期间应作轻便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不做夜班;二、设立孕妇休息室,食堂应设立孕妇就餐处;三、执行56天产假,难产或双胞胎70天产假,工资照发;四、哺乳时间为每天2次,每次20~30分钟;五、工厂应设立托儿所、哺乳室、沐浴室、妇女卫生室;六、怀孕或婴儿哺乳未满6个月的女职工,禁止加班加点。
  1958年后,城乡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大量增加,工业企业女职工已达91337人,占职工总数的33.16%。1962年2月,市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妇联组织开展女工劳动保护检查工作,检查了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女工组织不健全,女工保护缺乏统一规定,卫生设施不健全,对女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不全面,有的单位妇女病还比较严重。第九棉纺织厂检查共有子宫脱垂225人,闭经1493人。根据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女工劳动保护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对女工保护作了具体规定。1963年4月24日,青岛市贯彻《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在14个单位8848名女工中进行试点。1964年,青岛市在女工人数5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设兼职人员;女工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设专职人员,负责女工保护日常工作。对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和从事高空作业、笨重体力劳动等其他有害女工生理健康的工作,制定了具体规定并给予相应的照顾。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女工怀孕4个月后,不做夜班,不加班加点;满6个月,对原工作不胜任,给安排轻便工作,工资奖金照发;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哺乳时间,每3~4小时一次,每次20~30分钟,双生的哺乳时间加倍。1980年以后,女工在经期反应严重,不能坚持工作的按病假处理;怀孕后不能坚持工作的,按病假处理;怀孕满7个月后,每班给1小时的工间休息;生育给56天产假,产假期满仍未恢复健康不能工作的,按病假处理;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哺乳女工,每班给2次哺乳时间,每次20分钟;工间休息、哺乳和哺乳往返时间,均作为工作时间;年满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的增加产假4个星期。
  1979年12月,在山东省女工保护调查小组的帮助指导下,分别对纺织、化工、水产、房产、二轻5个系统的女工劳动保护进行了重点调查,对全市女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重点调查的五个系统108个单位,有女职工4988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女工42890人,占85.98%;集体所有制单位女工6992人,占14.02%。绝大部分单位对女工保护工作比较重视,市卫生局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妇幼保健工作,条件较好的中央、省属企业和纺织、化工、轻工、重工系统工厂企业,都有有关部门抓这项工作,建立与执行了女工“四期”保护制度。重点检查的108个单位,设有妇女卫生室的占10%,设哺乳室的占19%,设幼儿园的占27%,设托儿所的占69%。但是,存在问题仍然不少,有妇女病(月经过多、痛经、闭经、子宫脱垂等)的1127人,占调查单位女职工总数的2.26%;有职业病的女工1313人,占2.63%;流产女工30人,占0.06%;从事有毒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种(铅、苯、汞等)的2516人,占5.04%;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及高空作业的312人,占0.63%;井下作业8人;潜水作业13人;搬运作业188人;海上养殖作业4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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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二章 工业卫生

第六节 防暑降温


  1950年,青岛市人民Gov颁布《工厂卫生暂行条例》,对工厂生产中有碍工人身体健康的粉尘、毒素、高温场所均有具体规定,指令工厂企业对高温车间采取通风降温措施,企业必须为工人群众提供热饭、熟水和供应清凉饮料等。1954年7月5日,市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贯彻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夏秋季工矿交通安全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降温通风防暑工作,凡高温作业单位,均应抓紧时间检查降温通风设备,并发挥其作用。对要改进的设备,列入措施计划的,应加速安装,要求暑前完成。对缺乏降温通风设备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措施,以求适当降低温度。国棉各厂贯彻执行纺织部和全国纺织工会关于降温通风的指示。印染业、植物油业等单位立即着手检查降温、隔热、通风、排雾的设备,采取妥善措施加以改进。对露天作业人员,供以遮雨、遮太阳的用具和必要的凉棚等。夏令作息时间,各厂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加以调整,特别是要保证露天作业单位职工合理的休息时间,减少会议时间,预防中暑或因疲劳过度而引起疾病或其他事故。1955年,贯彻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夏秋季安全卫生工作的联合通知》,从5月中旬开始,对502个工厂进行了检查,市重工业局所属厂有的车间温度达43.3℃~48.9℃,砖瓦窑厂、万丰窑厂的出装窑车间,耐火材料厂的烘干室,大华、冀鲁针厂包装部和淬火炉,太东铁工厂的装配室,华昌制条厂的轧压部等,温度都达48.9℃,青岛机械厂的锻工车间、建华轧钢厂车间达43.3℃。通过检查,大都采取措施降低了温度。青岛机械厂将反射炉进行改进,增设空气淋浴,加强工人个人防护,提供清凉饮料;建华轧钢厂将排气风扇改为喷雾风扇,温度降低了16.67℃。染织工业局所属染厂车间温度都在37.8℃以上,采取措施后,车间温度降为26.7℃。四方机车车辆工厂采取各种措施后,锻冶、压铆等高温车间降低5.56℃。301厂由48.9℃降到22℃。晶华玻璃厂热力车间由43.3℃降到35.6℃,制瓶车间由48.9℃降到41.1℃。1955年6月,贯彻山东省劳动厅、卫生局《为做好工厂夏季降温工作几点意见》和《几种主要降温方法》的通知,要求企业根据不同条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装置。1956年6月19日,青岛市贯彻《中央关于做好1956年夏秋季安全卫生工作的联合通知》,对不同行业提出了防暑降温的具体要求:一、纺织、印染业车间温度不应超过纺织工业部规定的重点厂细纱车间34℃,布机车间31.5℃;一般厂细纱车间34℃,布机车间32℃。二、机器、铸造、化工、建材业,有锅炉、熔炉、闷火炉、锻冶、轧钢、翻砂、镀铅、镀锌等作业的工厂企业,应该隔断热源和增添机械通风设备,降低车间温度,配备淋浴、水帘、休息室和保持良好的通风。三、化工业的熔锅、反射炉、烘干室、火碱锅、蒸锅等;酿造业的发散热量较大的局部工作场;酒精厂胶塔蒸馏塔及其他有关工业产生局部高温作业的场所,均应加强隔绝热源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利用一切能利用的自然通风设备,降低车间温度,最高温不得超过人体温度。四、露天作业工人、铆工、建筑工人、搬运工人、石材工人等,应按具体情况增加对太阳辐射热的防护,搭设凉棚、戴草帽和苇笠、穿浅色工作服、戴有色防护眼镜,及时供应清凉饮料、绿豆汤、凉开水等。五、按工作性质适当调整工作时间,早上班,晚下班,延长中午休息时间。7月25日,市人民委员会召开会议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暑降温工作紧急通知》,市劳动局、卫生局、市总工会成立了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下设4个小组分头开展工作检查,编印了10期防暑降温简报,及时介绍经验,解决了一些防暑降温的技术问题。各工厂的高温车间大部分都采取了措施,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增添了降温设备。晶华玻璃厂在制瓶机和熔炉上安装了水帘,使加料口的温度由77℃降到37℃。实业棉织厂一、三、五车间在屋顶安装喷雾后,车间温度降到32℃以下;四方机车车辆工厂在锻冶炉上安置循环水墙,由54℃降到31℃;青岛机械厂的冶炉安置水帘,由40℃降到33℃;青岛农药厂的反射炉安置循环水墙,由72℃降到36℃。市重工业局、染织工业局等4个工业局和11个国营厂增添各式风扇442台,开设门窗4159平方米,搭设凉棚3396平方米。除个别小厂外,大多数工厂给工人发放清凉饮料、高梁水、绿豆汤、汽水、清凉油等。7月20日至8月底,牛奶厂每天供应高温车间牛奶581公斤。医药公司供应工厂清凉油43302盒,十滴水90101打,仁丹7744盒,糖精2401公斤,柠檬酸887公斤。为满足车间加冰降温,冷藏厂7月份比去年同期多销冰8倍,8月份比去年同期多销1倍以上。4个工业局和17个国营厂防暑降温开支245090元。1958年4月,开始防暑降温准备工作。首先是市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成立了联合办公室,各区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推动检查工作。二是组织医务人员对属高温作业的30多个工厂企业的3200名工人进行了健康查体,查出有严重禁忌症及一般不适于高温作业的工人326人(其中,呼吸系统疾病68人,循环系统疾病53人,高血压64人,消化系统疾病13人,肝疾病11人,其他疾病117人),及时调换了工作。三是研究防暑降温物资问题(清凉饮料、医药保健和副食品等)并保证了供应。
  1961年,为搞好防暑降温工作,各单位使用各种通风机械2649台,开凿天窗769平方米,搭设凉棚6851平方米,训练医生1347人,108个工厂企业23083人高温作业人员查体20998人,占90.97%,供应3万多人特需食品,投放清凉粉101490公斤,一片丹1.3万盒,仁丹12.44万包,十滴水14448公斤,复方氯仿酊11336公斤,氯仿3019公斤,基本满足了需要。1962年4月,研究防暑降温物资、药物的加工进货,5月监督企业作好防暑降温准备,进行设备检修、校验及职工体格检查,6~7月组织力量深入现场检查。全年用于防暑降温的设备和措施有电风扇2020台,通风机50台,喷雾风扇192台,吊、台扇36台,土风扇814台,自然通风7791平方米,凉棚4070平方米,隔热或串水设施170处,喷水设备82台,隔热罩28个。高温作业工人查体27412人,占总人数的93.2%。1963年为战胜高温的侵袭,全市组织了2880多名干部成立380个防暑降温领导小组。在技术措施上,检修和新添通风机136台,排气和喷雾风扇2725台,吊、座风扇247台,隔热设备25台(处),自然通风4052平方米。在卫生保健上,对23429名从事高温作业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发现高温禁忌症504人,调离296人。组织594名医疗卫生人员的暑期巡回医疗队伍,训练了3742名防暑降温保健员,基本上消灭了夏季中暑现象的发生。1964年7月初青岛市气温突然升高,7月7日车间普遍超温,高温场所都在42~48℃,台东化工厂烘干炕达80℃,反射炉达60℃。新和化工厂硫酸钡烘干室达70℃。双合盛窑厂出、装窑作业点达78℃。条件比较好的纺织企业车间普遍达35~36℃。7月7~9日,3天内严重中暑18人,中暑不能坚持工作的21人。市劳动局、卫生局、市总工会发出《关于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预防中暑事故的紧急通知》,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迅速行动,采取一切措施,战胜高温的袭击。1965年吸取1964年的教训,及早开展检查,做好准备工作,至8月20日已供应排气风扇493台,防暑用茶叶7000公斤,比1964年多1倍以上;草帽、苇席及清凉饮料和防暑药剂等均满足了企业的计划要求;对空调、隔热、散热和防晒设备都进行了维修并安装使用;对从事高温作业的10908名工人都进行了健康检查,发现336人有高温禁忌症。其中,183人已作了适当安排。企业还培训了1014名防暑急救员。
  此后,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季节工作,青岛市每年均立足于早打算早安排,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防暑降温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加大防暑降温的工作力度。特别是1978年以后,青岛市开始执行防暑降温津贴。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防暑期间每人12元;从事一般高温和经常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9元;从事一般作业的职工,企业科室人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工勤和其他人员,每人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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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二章 工业卫生

第五节 防护用品


  青岛解放初期,个人防护用品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各工厂自行发放口罩、毛巾、眼镜、手套等。1956年下半年,贯彻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由于一些工矿企业把个人防护用品变成了福利待遇,越发越多,标准亦越发越高。1957年12月21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整顿的通知》,发出《关于防护用品统一进行平衡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制定方案,按产业系统进行平衡,报市人民委员会同意,经山东省劳动局批准执行。通过整顿,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需要,逐步将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纳入了正常轨道。1958年9月24日,市劳动局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发放冬季防寒用品的原则规定(修正草案)的通知》;1959年7月16日,市劳动局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对于发放防护用品问题修正补充意见的通知》;11月10日,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建筑业防护用品标准》;1960年5月22日,试行山东省劳动厅《冶金工业主要工种防护用品标准》,按照同工种、同条件、同待遇的原则,在其他行业也参照执行。
  1961年6月17日,中共青岛市劳动局党组发出《关于劳动保护用品供应、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同年,执行山东省劳动厅、商业厅《1961年第四季度和1962年度劳动保护用品和部分生活用品的供应范围、供应标准》。1963年,贯彻执行劳动部《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在14个企业、事业单位的8848名女工中,进行《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试行规定》的试点,加强了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和发放。1964年,贯彻执行《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山东省国营企业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形成了全市统一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1981年,青岛市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滥发防护用品的现象。一、恢复和健全防护用品的领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山东省劳动局(劳动厅)下达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办事。对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发放现金、衣料或“劳保供应券”的,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坚决予以纠正。二、实行统一经营,充实经营网点。青岛市劳动防护用品通过整顿均由国营商店统一经营,规定其他行业、企业单位一律不得自销。1985年专业经营商店和网店有47个,对外地来青岛推销劳动防护用品的均由防护用品商店统一接待,使用单位不能直接购买。三、严格财经纪律。劳动防护用品均按规定编制年度(分季)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与防护用品商店签订购销合同。使用单位确需外出采购的,须经市防护用品专营商店同意并出具证明。防护用品费用要在规定的项目下列支,并接受各级控办、银行、商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犯财经纪律的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或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四、各级商业、劳动、企事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清理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违法活动。
  1983年10月1日,青岛市贯彻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商业厅《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石油化学工业、建筑材料业、市政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物资部门、供销系统、水利系统、水产系统、丝绸业、邮电业、气象部门、广播电视、建筑安装等14个行业和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共1734个工种使用的防护用品名称、数量和期限作了具体规定。防护用品作业的实用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有:防尘、防毒、耐酸碱、耐油、绝缘、耐高温、防噪声、防冲击、防放射、防水、涉水、高处作业、防微波、防激光辐射等。防护用品的制做材料主要有:一般防护用品是棉、毛、丝织品,皮革制品;特殊防护用品采用特殊材料。对《标准》中没有列入或新增工种需要发放防护用品的,都要通过逐级申请报经山东省劳动局同意后下达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免费发给职工,杜绝了发现金、衣料或用品代替防护用品的现象;各级企事业主管部门都有专管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企事业单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均由劳动安全保护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的防护用品均按照企业工种人数、库存量和实际需要量,年末编报下年度(分季)计划,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防护用品商店组织供应;防护用品无检验部门发给的“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不准购置和使用,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防护用品的发放建立了购买、领发、回收、保管、检查检验、奖惩等制度;防护用品要在工作时间穿用,对调离本单位的职工,须收回防护用品,内部调动工作,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交还转移等手续;职工脱离生产岗位超过半年的,顺延使用时间。对学徒工、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干部、大中专和技工学校学生参加劳动,按照“三同”(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各单位也都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
  1984年10月19日,青岛市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特殊防护用品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对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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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二章 工业卫生

第四节 保健食品


  1951年,青岛市在部分企业建立保健食品制度。1963年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从事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意见的报告》,以后,贯彻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保健食品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青岛市劳动局和卫生局分工负责,深入工厂现场调查,落实有毒、有害工种人数,按《通知》精神,本着严格控制发放范围,保证危害健康严重的工作需要的精神,对执行的保健食品供应、发放工作进行了一次整顿,批准符合接触有毒物质的,接触矽尘作业的,接触放射线的,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5类标准的工种有9989人。其中,接触毒素作业的5120人,接触矽尘作业的2955人,从事放射线作业的147人,从事潜水作业的65人,从事高温作业(不包括季节性高温)的1702人。另外,对化钢、电镀、酸洗等工种的2540人,批准暂予保留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供应的实物标准:接触有毒物质、矽尘和从事放射、潜水工种,每人每月供应保健食品计肉2斤、鸡蛋1斤、食油0.5斤、糖1斤,计算现金标准为每人每天0.2元;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月供应保健食品肉1斤、鱼2斤、食油0.5斤、糖1斤,计算现金标准为每人每天0.15元。
  1978年,青岛市劳动局、粮食局、财政局、卫生局、供销社转发山东省六个部门《关于试行从事废旧物资和包装回收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待遇的联合通知》,规定直接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分类加工的人员和化工包装回收分类、加工人员每人每月发保健费6元,补助糖、肉票各1斤,食油票0.5斤;直接从事废旧物资和化工包装回收的保管、装卸、搬运人员,每人每月发保健费4.5元,补助糖、肉票各1斤,食油票0.5斤。
  1979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对部分工种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对从事翻砂作业的配料工(包括混砂、筛砂、碾砂)、清砂工(包括打箱、落砂、喷砂、抛丸、清?、人工清砂)和从事特殊焊接作业的氩弧焊、等离子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以及在容器内(如贮罐、船舱、槽车、机车火室、锅炉等)作业的电焊工,建立了保健食品制度。11月,按国家劳动总局通知对直接熬沥青的工种设立了保健食品制度。同年,因国家对主要副食品提高销售价格,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现金1元。
  1963~1982年,青岛市有605个工厂企业共84417人,按8类标准享受保健待遇,保健费累计支出52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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