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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零时,本市2010~2011年采暖季正式结束,停止供热后,因温度不达标而产生的退费工作也将展开。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家中暖气不达标需要退费的,应在6月30日前去所属热力公司办理。

据了解,退费标准共分三档: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供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费50% ;供热温度低于14℃全额退费。供热单位将根据不达标的面积、天数来办理相应的退款。

    居民办理退费时,需持不达标的测温记录以及供热证,到小区所属的供换热站办理。供热单位应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将在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办理退费。用户需要变更用热人、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本市 14家热力公司服务电话:青岛热电集团公司86661116;青岛泰能集团86688555;青岛开源集团96598;华电青岛热力公司96559;浮山新区热力公司88756162;青岛金湖热力公司85810404;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热力厂 85821724;青岛铁路红宇建设集团供热分公司82979666;青岛岳海热力有限公司(岳海站)83623038,(三江站)82729392;青岛碱业股份热电分公司 88082457;青岛鲁青热力有限公司 83778177;青岛大学后勤集团供热服务中心85951363;中国海洋大学后勤集团供热中心82032485;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88903112。


我用的是天然气 好像不牵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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