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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上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市辖七区的160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召开会议,明确开发企业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 ,政府部门可停止为其办理一切手续,直至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这被众多与会的开发企业称为“最严厉”的调控政策。据悉,30宗闲置土地和7个捂盘惜售的楼盘已被查处。据了解,岛城为调控楼市而亮出的“新14条”还将出台实施细则,将在“五一”后公布。

    七区30宗土地涉嫌囤地

    从去年年底开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市辖七区内的开发企业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市辖七区目前涉嫌闲置和囤地的土地还有30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杜本好说,对这些闲置土地将逐一核实闲置原因,并制订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经查实确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将采取限期开工、竣工和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等措施依法处置到位。对囤地捂地项目则将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依法处理,并记入房地产开发诚信档案,限制其今后在本市的土地开发经营行为。

    规范开发用地亮出四招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还亮出四条明确法规,规范开发企业开发用地问题。

    一是严格控制出让面积。依据国土资源部2009年11月12日发布的通知,对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给出了明确的上限:大城市20万平方米,中等城市14万平方米,小城市(镇)7万平方米;二是严格出让金收支管理,今后开发商拿地时,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如果开发商拖欠价款,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三是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招拍挂出让成交后,必须在 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四是严格依法处置闲置用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提醒

    规划条件变更应及时办手续

    对规划条件变更后不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凡房地产用地规划条件已变更的,自5月1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补办规划条件变更手续,以规划变更批准时间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超出三个月申请的,以申请时间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今后市区范围内房地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自规划变更批准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申请补办规划条件变更手续,以规划变更批准时间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超出规划变更批准之日六个月申请的,以申请时间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利好

    这俩项目近期有望办产权证

    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杜本好介绍,以下项目的房地产权证正在落实相关手续。

    金华路28号金源小区(原国棉三厂三舍拆迁改造)由青岛海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建设手续齐备,目前正在办理房屋实测手续,待实测完成,开发单位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后,住户可以依法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德平路50-54号项目(原德平路改造工程1-2号楼)系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存在超规划和容积率问题,须补办规划手续和补缴出让金,开发单位完善上述手续的同时,正在进行项目实测为登记做准备,近期将发布办证公告。

    ■外地

    一线城市楼市成交量全面下挫

    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的最近一周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4月19日至25日,在监测的35个城市中,21个城市成交量环比下跌。

    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的统计数据,最近一周,一线城市成交量出现全面下挫,杭州跌幅最大,环比下跌72.55%。10个重点监测的城市中,9个城市成交面积环比下跌,4个一线城市的成交量也是全面下跌,深圳下跌64%、北京下跌45%、上海下跌38%、广州下跌2%。不过与此同时,一些二三线城市的成交依旧活跃,哈尔滨、海口、大连、长沙等地的成交面积环比则出现大幅度的上涨。据新京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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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个项目捂盘惜售被查

    经受理群众举报及现场巡查,目前本市涉嫌违法违规销售、捂盘惜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共有7个。这 7个项目中,1个项目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两个项目正在积极整改,两个项目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两个项目至今拖延整改。

    据介绍,当前市辖七区在售商品住房项目共有185个,待售新房共有25651套,总建筑面积330.40万平方米。“国家及本市的调控政策出台以来,岛城新建商品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的交易情况依然稳定,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市住房交易中心的刘主任说。

    据介绍,自2006年以来,市辖七区共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24个,批准预售项目334个,共提供商品住宅134293套,总建筑面积达1460.59万平方米。

    查处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对不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开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出重拳打击,对存在包括捂盘惜售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停办一切手续!”29日上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陈培新局长的表态,让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决心表露无遗。

    陈培新局长指出,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暂停发放相关项目贷款,暂停参与土地或项目招拍挂的资格以及相关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直至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以说,这一次的查处措施之严、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

    “新14条”细则节后亮相

    据悉,岛城“新14条”调控政策出台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还将结合岛城房地产市场实际拟定实施细则,细则将在“五一”后出台并实施。

    某房产营销机构的王国良说,新政策涉及到的监管部门涵盖多个部门,要想在工作中实现有效联动,对房地产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治理,就需要众多部门联手出台实施细则。

    “新政策要求税务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王国良说,但怎样界定楼盘定价是否过高、涨幅过快,就需要出台一个具体的标准,否则太笼统必然无法执行。

    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涉及到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界定方面的细则,将由物价部门来制定并出台。“用提高销售价格来牟取暴利无疑是竭泽而渔,房价的大起大落不是一个健康市场的表现。”陈培新局长说,新政策的调控目的是要让房价保持在“企业能接受,市民也能接受”的价位上。

    据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还将就预售许可证办理、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价格、保障性住房用地配置比例和开发建设比例等方面拟定实施细则,并将于“五一”后出台并实施。

    ■链接

    出租房屋要办证缴费

    从5月1日开始,房主在将房子出租时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记者29日采访获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建立和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强对租赁市场的实时监管。据悉,住宅房屋办理房屋租赁证按照每套、次100元的标准收取,非住宅房屋则为每次120元至350元。

    市住房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主任王玉林说,租赁不规范已严重影响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房屋租赁必须到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该制度拟首先在市内四区启动实施。”王玉林主任说 ,届时租赁双方达成租赁交易后,可通过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的签约窗口和授权的中介公司在网上签订租赁合同,并实现即时登记备案,确保租赁房屋的真实、准确和合法,让租赁双方放心交易,最大限度地减少租赁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房屋租赁证的收费标准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住宅房屋按套每次100元收取。非住宅房屋根据户型面积的不同,收费标准在每次120元到350元不等,具体来说 ,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按120元收取;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按150元收取;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按200 元收取 ;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按300元收取;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350元收取。

    为方便市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南区巫峡路9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东部交易处(市南区新浦路6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市北区南京路236号)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方交易处(四方区人民路401-9号戊)均设立了服务窗口,市民可就近在上述地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新增设的租赁登记窗口5月1日正式启用。

    据介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除责令其补办手续外,并视情况处以罚款;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近期将对本市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

    另外,自5月1日起,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增加“是否存在租赁行为”的查证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需提供的证件

    1.书面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直管公房或自管房屋,可提交房产管理单位出具的《住用房屋租金计算表》及产权单位同意出租的证明;已购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3.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原件);出租已抵押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原件)。

    文/图 本报记者 王爱科(署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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