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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40:商业志 第六篇 商办工业

第六篇 商办工业  
第一章  肉类加工

第一节  白条肉和分割肉


  青岛肉类加工起源于早期的屠宰业。德商1906年投产的青岛屠兽场,随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专营屠宰转而以自营肉类加工为主,兼营代客户屠宰。青岛解放后,青岛屠兽场改为国营青岛肉类联合加工厂(下称肉联厂),完全变成了肉类加工企业。
  白条肉 是肉联厂的主要产品。因为肉联厂担负着猪肉出口和国内销售的任务,所以在白条肉加工过程中,按不同膘肥、重量和等级,分为出口和市销两大类。
  1952年底,白条肉加工几乎全是手工操作,日加工能力为500头左右(1000片左右)。1953~1972年,由于加工企业改进了加工工艺,实现了麻电、输送、脱毛、剥皮等工序的机械化操作,日加工能力增至3000头(6000片)。1964年在满产的情况下,年加工白条肉57499吨。其中,出口35517吨,占总产量的61.77%;市销21982吨,占38。23%。1957~1967年,市区白条肉生产249166吨。1976~1986年,生产184778吨。其中1984年以后,由于货源不足,白条肉加工时断时续,处于不稳定状态。
  分割肉 1965年起,按对外合同要求开始试生产。当时手工操作的出肉比例为1000片(约42吨重)白条肉可加工7。5吨分割肉,当年共加工134吨分割肉,全部出口意大利。
1967年,肉联厂改造扩建了分割肉车间,提高了机械化操作水平,出口销路也有所扩大,当年共加工分割肉2792吨,出口意大利1625吨,销港、澳地区1167吨。此后生产呈下降趋势,起伏不定。1980~1984年,生产开始大幅度回升,1985年后又趋下降。1965~1986年,肉联厂共生产分割肉30259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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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十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关于部分商品凭购货券供应的试行方案(摘录)



(1962年8月24日)
  目前本市商品分配办法有凭证凭票定量供应、组织供应、特需供应、高价和平价敞开供应五种。这些办法,在部分商品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情况下,是完全必要的。根据上级的指示和参照上海、太原、济南等地的经验,为了改进商品分配工作,现确定本市(包括崂山县)从9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试行凭购货券供应的办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购货券名称为“青岛市购货券”,以张为计算单位。它只作为购买规定范围内的商品的一种凭证。购货券主要发给城市中有劳动工资收入的人员,发放的次数要根据总的货源和销售情况而定,即货源多了或销售情况缓和了,就每月发一次,货源少了或销售情况紧张了,就两个月发一次,但最少不得少于一个季度发一次。
  二、购货券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1.凡在本市(包括崂山县)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中由国家支付工资和薪金的人员,驻青部队的军官,军事系统的企业、事业中无军籍的干部和职工,大企业中由国防费开支的专职武装干部,手工业局系统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固定工资的职工,上述单位中由企业、事业提取的工资经费、工资附加费或福利费中领取工资的人员,以及民办中小学教职员工,均按发券当月每人实得工资计算,每十元发券一张(其尾数满五元者发券一张,不满五元者不发)。
  2.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并连续工作在两个月以上,在发券时仍继续工作的合同工和临时工,每次每人发券二张。
  3.国营、公私合营的理发、旅店、澡塘等企业和手工业局系统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实行分成工资的从业人员,以及市内各区手工业局系统以外的集体所有制的服务业合作社(组)、合作商店(组)、运输社(队)、建筑社(队)的从业人员,其工资收入在五十元以下者按实得工资计算,比照第1项标准发给购货券;超过五十元的部分,每增加三十元加发一张,不足三十元的部分不发。在这些企业中由国家派去的干部,仍按原工资级别领工资的,照第1项的标准发给购货券。
  4.上述第1、2、3项发券对象中所得奖金部分(只限综合奖、生产奖,但不包括集体奖),按第1项标准在发奖金的同时发给购货券。
  5.在本市领取残废、抚恤金的残废军人、烈军属和职工家属,均按发放的实际金额比照第1项标准发给购货券(残废金随领随发)。
  6.在本市领取退休金并居住在本市的退休人员,按发券当月本人实得退休金计算,比照退休前原单位发券标准发给购货券。
  7.居住在本市的不领取国家工资的专业作家、工艺美术人员,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名单,会同市商业局核定固定发券数;但最高不得高于领取国家工资的同类人员所得券数。
  8.城市公社(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企业、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事业中的工作人员,其工资收入高于四十元者,按四十元计算,不足四十元者按实得工资计算,比照第1项标准发给购货券。在这些单位中由国家派去的干部,仍按原工资级别领工资的,照第1项标准发给购货券。
  9.经Gov发给证照的开业医生、开课教师和流散艺人,均每次每人发券四张。
  10.经Gov发给营业执照的手工业、商业、服务、搬运(地排、三轮、人力车)等行业的个体劳动者,均每次每人发券三张。
  11.居住在本市的大专院校学生,实行购货券的部队士兵,领取津贴或补贴(临时救济金除外)的居民委员会干部,以及由街道办事处安排的清洁工,均每次每人发券一张。大专院校带薪学习的学生,按实得工资比照第1项标准发给购货券。
  12.依靠国家津贴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和既不享受国家津贴,又无固定收入的各方面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由市或区的主管部门提出名单,会同市商业局按略低于相当的在职人员的发券额确定固定发券数。
  13.宗教职业者,有固定薪津收入的,按发券当月实得收入比照第1项标准发给;无固定薪津收入的,每次每人发券二张。
  14.1962年9月1日以后退职的职工,购货券随退职金一次发给,发给的数量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者,按三个月工资额计算;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者,按一个月工资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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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九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青岛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57年12月6日)
  为了巩固初级阶段统一市场,正确发挥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补充作用,使城乡物资正常交流,制止投机违法活动,以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继续巩固市场物价的稳定。特根据国务院及山东省人民委员会的有关指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粮食(包括地瓜、地瓜干)、油料、棉花为国家计划收购的物资;烤烟、黄洋麻、苎麻、大麻、甘蔗、家蚕茧、柞蚕茧、土丝、柞丝、柞绸、土布、土线、茶叶、生猪、羊毛、羊毛绒、牛皮及其他重要皮张、土糖、土纸、桐油、楠竹、棕片、生漆、核桃(包括核桃仁)、杏仁、黑瓜子、白瓜子、栗子、乌枣、红枣、集中产区的重要木材、火硝、苹果、生姜、菜牛、粉菜(粉皮、粉丝、粉团)、猪鬃、肠衣、梧桐木、废铜、废锡、废铅、镍、废钢铁、废橡胶、废轮胎、供应出口的柑桔、辣椒干、皮张中的板皮,集中产区的苘麻,产棉区的估棉,中央卫生部规定的三十八种药材(见8月22日青岛日报)和山东省产的瓜蒌、牙皂、丹皮、太子参、木瓜、蝉退六种药材,山东省水产局规定的十五种水产品(见青岛市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为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上述两类物资一律不开放自由市场。除国家指定和委托收购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农民自己留用属于上述两类物资的部分农副产品和散存在群众手中的上列各种废品,如果要出卖的时候,必须卖给国家指定和委托收购的单位,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第二条 经营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物资的零售商店,由国营商业部门按计划供应,不准自由进货;需用上述两类物资作原料的生产单位,应由有关部门按照青岛市计划委员会平衡批准的计划供应,不得自行收购。但对手工业生产需用的某些废料必须自行收购时,应由手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经青岛市计划委员会批准,按指定的地点、数量和国家牌价收购。
  第三条 禁止买卖粮票、布票、油票及其他凭票供应物资的凭证。
  第四条 属于国营商业统购包销的工业品和手工业产品,生产部门一律不准自销;加工订货和非统购包销的商品,在国营商业完成进货计划后的剩余部分,生产单位可以自己销售。
  第五条 不属于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如鸡、鸭、蛋、蔬菜和部分鲜干果、小土副产品等,仍开放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准许自由购销,但必须在交易市场、行栈或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未经许可不准在场外成交。一切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交易市场的各项规定。凡人场交易的物资,应酌收交易服务手续费,手续费由买方负担。
  第六条 农业社、社员和个人农民来本市出售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时,均须执有农业合作社或当地乡人民委员会的自产自销证明,城乡贩运商贩必须持有营业证或采购证。
  农民自产自销的范围,只限于对开放自由市场的物资。农业社不得开设店铺和从事一般商业活动。对开设粉坊、糖坊、土榨油坊者,均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不准动用种子、饲料、口粮,国家亦不供应原料,除在社内允许社员以少量的原料换成品外,不准到市场上以成品换原料。禁止农业社(户)经营熟食。
  第七条 凡属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牌价和出售牌价。工业、手工业出售自产自销产品的价格,不论批发与零售,不得高于国家牌价,国家无牌价的,应按主管部门审批的价格出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确定或调整价格。
  第八条 自由购销的物资由买卖双方按质分等论价。如有的商品因一时供求失调,价格涨落超过合理程度,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时,市场管理部门应采取议价、限价或分配货源的办法进行管理。零售价格,凡国家有牌价的,按牌价出售,无牌价的,按场内议价出售,并应明码标价以备检查。
  第九条 外地来本市设门市、设摊和在市场上流动兜售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严禁任何企业、小商贩和个体手工业等掺假使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劣顶优、短尺少两、抬价压价、囤积拒售、买空卖空、抢购、套购、转手批发、偷税漏税以及出售变质食品影响人民健康等等投机取巧、牟取不正当利润的非法活动。
  取缔居问经纪活动。
  第十一条 凡违犯本办法规定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得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悔过、平价收购或责令平价出售其商品、没收其商品的一部或全部、罚款、停业以及吊销登记证照等处分;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凡违犯本办法规定者,人民群众均有权监督检举,如检举查明属实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酌情给予表扬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本市市场管理工作,责成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并检查反映市场情况。有关国营商业部门必须加强对自由市场的经济领导,以稳定市场物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正补充之。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应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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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八 青岛市人民Gov 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实施办法(摘录)



(1954年9月14日)
  一、总则
  (一)根据中央人民Gov政务院颁布之《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为保证生产,调剂消费,稳定市场,达到棉布合理供应,节约用布,取缔囤积投机,特制定本办法。
  (二)自今年九月十五日起,除各种粗细帆布,丝织品、毛织品、麻织品,以及棉毛、棉麻、以丝为主的棉丝交织品外,所有人民消费衣着、被褥等用布,不分花色、品种、高档、低档,以及国家所控制的土纺、土织布,连同用布较多的制成品(如服装)一律实行定量凭证计划供应。
  (三)本办法自实行之日起,本市棉布统一由中国花纱布公司青岛市公司(以下简称市花纱布公司)经营,禁止私人自由经营。凡经工商登记经营棉布之零售座商与摊贩,能服从Gov法令,接受初级阶段改造,愿意继续经营者,得向市花纱布公司签订合同,准予按本办法各项规定范围进行经销(经销办法另订)。
  (四)棉布计划供应的品种如下:
  1.实行凭证供应部分:各种棉布、以棉为主的棉丝交织品、人造棉布(不分长短零布头),单幅床单布(整匹单幅床单布,可作衣被裹子之用者),布制成被褥、成衣、衬衫、衬衣裤等制成品及四尺以上的整套或单件童装,均实行凭证供应。
  2.暂不实行凭证供应部分:全幅及两幅合缝印制之床单、毛巾布、蚊帐(包括顶布、边布)布,鞋帽、套垫、背包、特制窗帘、台布;枕头、枕套、布手帕,用布不到四尺的整套及单件单装,油布、漆布、雨衣、雨伞,布制卫生用品、冷布,旗帜、少先队红领巾,布制儿童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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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七 青岛市人民Gov布告



(1952年2月20日)
  自工商界“五反”运动开始以来,全市职工、店员即以战斗姿态积极投入斗争,大量揭发与检举奸商行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财(包括隐匿敌产)、窃取国家经济情报等非法行为,并有力地反击了不法厂商威胁利诱等阴谋破坏活动,充分表现了工人阶级的高尚品质与伟大力量。即便在运动初期尚存有不同程度顾虑的部分老会计与高级职员,也先后投入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伟大斗争,这就更加壮大了“五反”斗争的队伍,并进一步加强了“五反”斗争的力量。为推动工商界“五反”运动迅速开展,特决定:
  一、本市任何工商业者凡有行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财、窃取国家经济情报等违法行为者,必须老老实实向Gov彻底坦白交代,并虚心接受检举,以取得Gov从宽处理。如坦白限期一过,Gov决定组织包括职工、店员在内的强大检查力量,对有非法行为的厂店逐户严加检查,并根据犯罪性质、罪恶轻重与坦白程度分别处理。
  二、在运动期间资方凡以停工、歇业、解雇、捏造谣言、威胁利诱等卑鄙恶劣手段对待职工、店员破坏运动者,应严加惩处。
  三、在运动期间各私营厂店的经理、副经理及其他主要负责人,不得隐匿躲藏逃避运动,如有躲藏逃避者,除立即追回惩处外,其生产经营必须由该厂、店负责人员继续维持,不得停工停业。
  四、任何厂店不得烧毁、隐藏、假造或涂改与业务有关之一切帐簿表册及单据,以备清查,违者以盗窃国家资财论罪,从严惩处。
  五、在运动期间资方凡已私自宣布歇业或变相歇业,解雇或变相解雇都是非法,一律无效;其已付出之路费、工资、解雇金、遣散费等一律不得收回,职工、店员复业后工资照发,不得藉故或变相扣除。
  六、为保障检举资方非法行为的职工、店员的工作与生活,如被检举的厂、店因受处罚停业者由Gov负责介绍工作。
  七、过去资方为便于自己进行非法活动,以小恩小惠施于职工、店员,如“分肥”、“入股份”、“额外津贴”、“多分红利”等,只要职工、店员积极检举,Gov对其所得不加追究。
  现工商界“五反”运动在全市职工、店员努力奋斗下日趋展开,望我全体职工、店员仍本以往勇敢斗争的精神与坚决积极的行动,在运动的现有基础上再接再厉,勇猛冲击,以彻底打垮三年来资产阶级向我工人阶级及革命阵营的猖狂进攻,和扫除旧社会遗留下的污毒。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布告周告。
                        市长  赖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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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六 青岛警备司令部关于物资出境管制改进办法



(1947年)
  一、原则
  (一)本办法依据国民Gov主席北平行辕颁布之辖区内管制主要物资暂行办法拟订之。
  (二)一切物资以不资匪为主。
  二、管制物资种类
  (一)禁运物资列下
  1.通信器材2.交通器材3.五金及制成品4.各种机器工具5.军用途禁物品 6.硝磺类 7.电工器材 8.汽油机油 9.精密仪器 10.胶皮及制成品
  (二)限运物资如下
  1.食粮(米、豆、谷、麦、面粉、麸、荞麦、玉米、高粱、地瓜及制成品);2.食盐;3.棉布(纱、花)及制成品;4.糖类;5.医药及治疗器材;6.食油类;7.建筑材料;8.肉及罐头类;9.酒精木精;10.颜料;11.印刷纸类;12.制棉机器;13.革类及制成品;14.化学原料;15.水泥;16.胶鞋类;17.麻袋;18.火油;19.火柴。
  (三)凡禁限物资、非禁限物资一律在控制区任之自由流通,不得通过封锁线。
  三、物资运销地点
  (一)青岛市区。
  (二)青岛郊区。
  (三)即墨县国军驻防区。
  (四)外埠以轮船飞机运输为限,除机关、团体外,一切商民统由市商会按限量统筹申请。
  (五)凡匪区一律禁止运销,但交换物资办法另定之。
  四、物资检查
  (一)以惠民壕为陆地检查线,由各地军政警宪民意机关派员组织检查机构在指定地点沧口、李村、韩哥庄、山东头实行检查。
  (二)以国军第一道防线为封锁线,凡物资通过时一律由国军负责查扣(但交换物资不在此限)。
  (三)以大港、小港、六号码头为海上检查站。
  (四)除指定检查识准物资通行外,其余惠民壕线及其南海岸线一律禁止通行。
  五、禁通物资申请手续
  (一)禁运物资如机关团体有出境必要时,得以公文申请,经批准后发通行证。
  (二)限运物资:
  1.以青岛郊区及即墨控制区之区合作社(未成立合作社者暂以区公所代办,但以一个月为限)为对象以表式每月初填送申请(表式另定之);
  2.各机关团体以公文为申请依据,批发通行证。
  3.凡运往外埠者,以轮船飞机装运为限,除本市生活必需品外,不必通行证,但不得拒绝检查机关之检查。
  六、凡物资申请文件及领取通行证,向青岛市警备司令部物资出境申请处办理。
  七、本办法如有未妥时,得随时修正之。
  八、本办法自六月二十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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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五 日本占领军关于青岛地方物资移动取缔的命令



(1941年)
  第一条 本令为强化对敌经济封锁及占领地域内物资交流之圆滑,关于由青岛旧市区向其以外地域之物资移动取缔之规定,对于帝国臣民及其以外之人民适用之。
  第二条 凡欲由青岛旧市区向其以外地域输出特定物资者,须呈请青岛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许可,关于物资之特定及许可之规程由该委员会规定之。
  第三条 青岛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属于陆海军司令官之监督,关于此项之规程应依照另外之规定。
  第四条 受有第二条所定之许可者,欲输出物资时,在陆上关系须向宪兵队据呈许可书请求检阅;在海上关系须向青岛方面海军特别根据地队司令部提呈许可书请求检阅。
  第五条 如未受有第二条所定之许可,而由青岛旧市域向其以外之地域输出物资或将输出因经济搅乱行为危害军之利益或妨害军事行动之行为者,适用军律处罚之。
  第六条 本令自昭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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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四 青岛市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规程第一号物资运出取缔规则



(1941年)
  第一条 非经呈请青岛地方物资对策委员会委员长许可,不得由青岛旧市区向特别指定之地域以外运出特别规定之物资。
  但对于左列记载之物资之运出不在此限:
  一、日本军事用品;
  二、认为携带者之自家用品者。
  第二条 依照军令之所定,对于运出予以限制或禁止之物资须从其所定。
  第三条 依照第一条之规定指定之物资,若非事前受另外规定之物资运人之许可,并依照第一条之规定受许可,不得由青岛旧市区办理运出。
  第四条 对于青岛物资对策委员会委员长指示之物资,若非事前受有关于特别指定之统制团体之物资运出之副状,并依第一条之规定受许可,不得由青岛旧市区办理运出。
  第五条 本规则自昭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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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三 青岛谦祥益绸布呢绒商店铺规



  盖闻生意之道,以立规为先,理财辅之。无规不立,而财能裕者,未之有之。凡我国人皆居礼守分,循规蹈矩,恐则误犯。兹明列于后,惟期永守无犯,实为厚望焉。
  ——铺务首要克己恕人,伙友众多,人各有性,情在正而不谅。俾得彼此虚心敬事,勿自持强,勿偏己见,处事方为和平。善云:和气致祥,且伙计同心,黄土变金,何求而不得?要在和气为重。如打架吵嘴,刁唆是非,乃生意之忌,有者以犯规论。
  ——人位既多,支使须照日期,若随便支销,司账者不胜其繁。议每月一次,初二日开支,司账者照议将同人束金全数支出,按月使用,不准长支挂借。
  ——不准赌博,博者薄也,若以沾染,既耗身又劳心力,大误公事,不可犯,有者作犯规论。
  ——酒乃敬神礼客之需,然能令人智昏,醉后失德闯祸。议平素无酒,每过节请客酌而由之。
  ——鸦片烟流毒最深,为害不可胜言,耗财误事,宜切戒之,沾染者作犯规论。
  ——青岛为通商港口,娼妓如林,而人情易入,入则败家丧身,莫此再甚,虽云逢场作戏,然而其中者莫不从戏中来,更不准入。有者作犯规论。
  ——若有柜上用货物,必须着专人经手至柜房随时价写账,不准随便着人经手。
  ——如有亲友买货,不准自己动手,关照别人照料,既不误公,亦避嫌疑。
  ——柜上伙友,午后七点钟数钱,十一点安息。
  ——柜上卖货随手写号票,注明×货尺丈价钱,合总若干,收银若干,注载清楚,免致紊乱,以备司账者照票誊清,好为查考。
  ——伙友非父母大事,及本身婚娶,余外不准告假回家,亦不准无故外出,人位众多,若大家效尤,大误公事,以上有出外吃茶闲逛,一概不准。
  ——伙友住家,百里外者每年一次,回家来回,以五十天为度。百里内每年二次,每次二十天,川费自理。附地者,每月四天,回家午后五点钟方许走,早饭而来,多住者则误公议罚。回家行李,须告明司事,派人验看后成包,附地者须告明司事而后走。
  ——人位众多,失调难免,请医资柜上出账,药费自备。
  ——各司事事无大小,须对大家商酌,应买应卖,当与同人酌议而后行,公事重大,不准自专,更不须背地误论,皆误公事,非生意之道。倘有事出门,互相知会,遇经手事件,别人好接手。
  ——山东章丘伙友住家,在号之一年分二个月为期,在家七十天为度,若多住一天,下班定罚期五天,决不循情,任意多延住,即作犯规论,川资出自柜上。
  ——伙友告假出外.必先赴账房注账而后走,不告而走,以犯规论。 ——年中有听官戏之例,行常不准私自听戏,更不准假借亲朋告假听戏,违者以犯规论。
以上订立条规,各宜遵守,有违必究,无循情面,幸勿自误,勉之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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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二 青岛华商商务总会便宜章程



(1910年)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岛华商商务总会。
  第二条 本会以联络商情、维持商业、开通商智为宗旨,一切悉遵照部颁奏定章程以及胶澳督署一切章程,遇有抵制情事严禁擅入。
  第三条 本会公举总理一员,协理一员,董事十八员,均以界内华商合资格者选充,惟公举总理、协理二员先应禀请胶澳督署核准方可充当。
  第四条 本会应聘书记一员,专司一切公牍信件。理事一员,专司查核账目、调查商情、经理庶务。司账一员,会中收支各款并帮同缮写各项文件。
  第五条 本会分常会、特会、年会三种,常会于各星期日举行,特会凡事关紧要迫不及待,由发起人缮具理由书呈送总理,得董事六人以上认可,即可宣布开会。年会于每年二月初二日举行一次,会员齐集清查上年收支款项,公议本年予算表。十六日举行一次,报告上年调查商务情形,筹商本年应办事宜,其间会内寻常事务,悉由值日董事主办,如有紧要事件即具书送总理核办。
  第六条 每次开会总协理、董事均宜齐集,由理事将应议事件排出,以次提议,由书记摘要登记。
  第七条 会议时各会员皆有决定事理之权,不得依违两可,遇有反对事项可在会场辩论,惟不得忿争及背后私议。
  第八条 开会时自总理以至各会员不得无故不到,倘有疾病及不得已之事故,可请人代表意见,由本人给予凭信到会承认。
  第九条 总协理未届任满之期如有不得已之事故自请辞职,经众开议认可,应再举合格之人,禀请由胶澳督署核准后即禀部札委。
  第十条 所议各事有与总理及诸董事有关系相涉者,本人可陈明回避,以免嫌疑。
  第十一条 凡在青岛按律经商确有营业之中国商人方得入会,如庄号不在青岛而有分支庄在青者亦可入会。
  第十二条 青岛华商小本营业有不愿注册人会者听便,惟不得受本会保护之利益。
  第十三条 凡为人营业欺东骗伙、居心险诈者,经本会查出公认驱出商界,并通知各处商务总分会报告商家一律不得聘用,其营业卑污、行止有亏者亦不准入会。
  第十四条 本会用款分额支、活支两项,额支由各会员公认编列予算表按月开支,送总协理签字照行。活支用在五十两以内者,由总协理签字照支,在五十两以外者应俟开会议决方能开支。
  第十五条 本会所收各项捐款及开支数目,每届年终应列册报告,以示大众。
  第十六条 本会总协理及诸董事均系殷实绅商。志在济公肩任会务,不支红奖,如将来经费充裕,会务殷繁,可酌给车马费以示补助。
  第十七条 凡在会各商如有钱债纠葛请本会理处或请本会代报地方官禀呈者,由本人函送即行酌办,如系未经入会之商人一律不予理处。
  第十八条 本会议决事件至多以五星期为限,不得积压延搁。如有必须展限者,须将展限缘由先行布告。
  第十九条 凡会中所发紧要函电,必须经全体会员议决,盖用钤记方得照发,其寻常函件由总协理商发便可。
  第二十条 凡会员中有个人发报声明或有与地方有碍各事,不得借用商会名义,违者照违背会章声明议处。
  第二十一条 凡本会调查青岛商务盈虚消长情形及所理事件,应随时报部并劝业道查核,但先应抄录一份呈交由胶澳督署核准方可咨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应与济南、烟台各商务总会随时联络,以期声气相通,互相扶助,遇有重大事件亦可协商办理,俾商务发达,共图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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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一 德国胶奥督署订立各项营业执照章程(摘录)




(1904年11月1日)
  大德钦命总督胶澳文武事宜大臣都晓喻事,兹将更订各项营生执照章程分条列左。
  拍卖营生执照
  一、凡欲代出告白及代行拍卖等事者,均须领有营生执照,每三阅月一季,应纳照费洋二十五元。惟此条与本署及各局所无涉。
  车辆营生执照
  三、凡拉客之车、拉货之车、二把手小车、东洋车、自行车,欲在青岛内界各处谋生者,均宜领有营生执照。拉客之车每辆每三阅月为期应纳照洋三元,拉货之车并华式双轮大车每辆每三阅月纳洋三元,二把手小车则每辆每月纳洋五角,东洋车每辆每月纳洋五角,自行车则每六阅月纳洋五角。
  他项车费
  四、凡人有第二、第三两条所载之船只、车辆并不用以谋生者,即应免领此项营生执照,然仍宜将自有之船只、车辆数目多寡种类,照样报明该管发营生执照之局查核,并应将船每只、车每辆援照第二、第三两条所载之照费多寡,先行完纳。惟本署及各局所公用之船只、车辆则免纳此项费洋。
  泰西饭店酒馆营生执照
  五、凡欲开设泰西饭店并酒馆者,除仍先须禀请本署允准后,均应领有营生执照。分作四等交纳费洋,头等饭馆每三阅月应纳洋九十元,二等每三阅月纳洋六十元,三等每三阅月纳洋四十元,四等饭店即无公大饭厅之便家每三阅月纳洋二十元。但各该饭店酒馆应列之等次,均归辅政司先邀公举之商董互相参酌始行核定。
  六、凡欲开设泰西茶馆、咖啡馆者,应领有营生执照。分作二等交纳费洋,头等每三阅月应纳照洋十元,二等每三阅月应纳照洋一元,至该馆应列等次均归巡捕衙门核夺。若在李村辖境则归李村副臬司衙门酌办。
  中华饭店茶馆售卖各酒及售卖药料等铺营生执照
  七、凡欲开设中华饭店、茶馆、酒铺并在内沽饭之酒铺以及售卖药材等铺,宜皆领有营生执照。分列三等,头等每三阅月应纳照洋三十元,二等每三阅月应纳照洋十元,三等每三阅月应纳照洋三元,至各该饭店、茶馆、酒馆、药铺应列之等次,概归巡捕衙门酌核。如在李村辖境则归李村副臬司衙门参酌。
  售卖军械及弹药营生执照
  八、凡欲售卖军器及弹药者均宜领有营生执照,除贩卖打猎之洋枪或弹药每年仅纳照费洋十五元外,其贩卖他项军器弹药每年须纳照费洋二百元。
  中华戏园书馆营生执照
  九、凡欲设立中华戏园、书馆均宜领有营生执照。分为三等,头等每三阅月应纳照费洋七十五元,二等每三阅月应纳照费洋五十元,三等每三阅月应纳照费洋二十五元。至各该戏园、书馆应列之等次概由管理中华事宜辅政司酌核。他如野台戏班忽东忽西无一定演唱处所,每一日应纳照费洋一元,惟至多每季不过五十元之数。
  中华当铺营生执照
  十、凡欲开设中华当铺者,均应领有营生执照。分作二等,头等每三阅月应纳照费洋二百元,二等每三阅月应纳照费洋一百元,至各该当铺应列之等次,概由管理中华事宜辅政司酌核。
  设立赢钱赢物各项彩票专照
  十一、凡欲发出能赢钱物各项彩票者,应请准否另给专照。如公共赛马之期及类乎赛马之举,设立之无本彩票备人,赌博公司亦皆按此列办理。发出之彩票立有定额,其费则按每百分之十分先期交纳。倘所发之彩票不能预定多寡,其费则以卖出票价总数核算,按百分之十分定彩后交纳,发给营生执照专照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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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商办工业  
第四章 造和机械加工

第二节 机械


  青岛市商办机械加工时间较晚。解放后,市商业局所属机械生产厂只有2个。
  1956年,青岛建新池成立技术组,后发展为青岛饮食服务公司机械厂。1968年,由河北路迁苏州路,开始进行简易机械的改装和加工。1979年,迁往太清路新建厂址,人员增至151人,成为专业性饮食机械生产企业。常年生产调面机、馒头机、洗衣机、脱水机、豆汁机、烘干机、摇烘机、缩毛机、发面用电温箱、食品远红外线电烤箱等10余种产品,年综合能力达200台。1985年,产品销售额138.1万元,年利润15.3万元。
  1984年成立青岛市商业机械制造厂,位于金华路34号。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青岛市商业局机械修配厂。以生产进口汽车配件为主导产品,辅以汽车修理业务。由于国家限制国外汽车的进口,原来生产的齿轮、水泵等汽车配件积压。为摆脱困境,企业转向商业食品机械生产。研制开发的软冰淇淋机和松饼杯机(即冰淇淋蛋卷机),填补了国内空白。1985年获市科学技术成果二等奖,1986年获商业部科技成果三等奖。企业定型产品软冰淇淋机年产150台,松饼杯机年产250台,食品冷藏柜年产70台。1986年,工业总产值220万元,利润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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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商办工业  
第四章 造和机械加工

第一节 酿造


  调味品加工 在青岛出现的时间比较早。青岛建置初期已有1个酱园和1个豆腐坊。1897年后,又有湖岛村王家、沙岭庄毕家、晓翁村齐家开设了3家咸菜作坊。1904年,红石崖洪源号酱园迁青岛成立了裕长酱园。到1933年.市内已有裕长、同和福、谦泰祥、大兴、万通等大小酱园49个。1941年,市区的酱园有98个。其中,华商45个,日商53个。1946年,市区酱园95个。1949年青岛解放前夕,降至60个。
  青岛解放后,调味品加工迅速发展。1956年,市内调味品加工厂共有104个。公私合营后,归口商业继续经营调味品加工的有17个,其余87个由轻工业局归口管理后改仃。
  1986年,青岛市酿造公司所属调味品加工企业计有第一、二、三酿造厂和青岛腐乳厂4个国营企业,员工746人:沧口酿造厂1个集体企业,员工151人。其产品包括酱油、食醋、酱类、酱菜、腐乳5大类共100多个品种,年加工能力达到35000吨以上。其中,灯塔牌特等酱油、优等酱油被评为商业部优质产品;酱蘑茄、合锦菜、水晶地环、“福乐’’牌醉方腐乳被评为山东省优质产品;酿造二厂的酱油高短法生产新工艺获国家专利,并通过商业部鉴定,在全国酱油生产技术中处于领先地位。
  豆腐 青岛的豆腐业户全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作坊生产。1956年各行业实行公私合营时,青岛市区共组成豆腐生产合作社4个(463人),豆腐生产组3个(186人),另有70个豆芽生产户(129人)。其资产属个人所有,经营上自负盈亏。1986年,青岛市酿造公司所属市南、台东、四方、沧口4个集体所有制豆制品厂,员工共计572人,其产品占市区豆制品市场的绝大部分。
  各商办豆制品厂加工的产品,除豆腐之外,还有精细豆制品20多个品种。1985年豆制品年产量为11488吨。1986年,经过调整产品结构,较精细豆制品年产达到9841吨;各豆制品企业年产值达到1502万元,创利润169.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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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商办工业  
第三章 点糖果冷食加工

第二节 糖果冷食


  糖果加工 青岛建置初期,青岛村及临近地区即有麦牙糖、三角糖、罗丝糖上市,多来自庭院小作坊。
  德、日侵占青岛时期,一些外商开设西点店,销售西式糖果,并时常自制少量冰激凌出售。由于南货输入增多,市场传入苏式糖果的销售与制作。常见的苏糖有鸡骨酥糖、芝麻酥糖、寸金糖、粽子糖。1930年,俄商巴赞斯基西点店首次生产巧克力糖。1932年,华商信泰糖果厂也生产西式风味糖果。
  1938年以后,日本的制冷设备进入青岛,冷食店增多,冷食品以冰棍和刨冰为大宗。1941年,姜节生在顺兴路开设华安糖厂,产品以东洋口味的软糖见长。 青岛解放前夕,市内除糕点作坊兼做糖果的以外,专业糖果作坊共有20多个,冷食店约30个。糖果作坊由于规模小,出于生存的需要,根据各自的原料和设备条件,从配料到工艺制作,揉合了中、西、日式糖果之长,形成了青岛糖果的地方特色。
  青岛解放后,1956年由仁聚、大中华、新中国、滋重、新新、三立成等10个糖果作坊公私合营,组成糖果厂;由生产冷食的汇大、龙源、兴华、新源等12个商号组成冷食厂,两厂于1960年合并为青岛糖果冷食厂。
  至1986年,通过国家投资,不断地进行设施扩建、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糖果冷食加工已基本实现机械化操作。糖果年加工能力达2000吨,花色品种达115个。最畅销的是各种巧克力糖,各种奶油太妃糖,各种果酱软糖,各式风味硬糖4大类。以获商业部优质名牌产品称号的佛桃牌高梁饴软糖为代表的翡翠饴、绿豆饴、珍珠饴等系列产品,已是多年蜚声国内的青岛特产。1963~1986年,青岛糖果冷食厂共生产各类糖果42127吨,产值10426.3万元,利润856.6万元(包括冷食利润)。其中,1986年生产1604吨,较1963年增长1.3倍。
  冷食加工 自1983年引进3条全自动冷食生产线后,加快了发展步伐。传统名产佛桃牌冰激凌、双色雪糕、果酱夹心雪糕、果味冰棒、双色冰砖质量均高于全省水平。新生产畸形冰激凌系列冷食品获1986年山东省儿童生活用品新产品一等奖。1963~1986年,青岛糖果冷食厂生产各类冷食品55122万支(杯)。其中,1986年生产2684万支(杯),较1963年增长2倍。以其为主力,加之青岛罐头食品厂和四方豆制品厂附属冷食生产,市商业系统冷食生产年加工能力已达3000吨以上,上市品种4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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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商办工业  
第三章 点糖果冷食加工

第一节 糕点


  青岛建置初期已有糕点加工,主要品种有胶州枇杷梗、即墨麻片、胶南回饼、高密大蜜枣等。德国侵占青岛后,德商、俄商、日商开设了西式和日式糕点加工企业。20年代以后,京式和苏式糕点加工在青岛盛行。万康、泰和祥、三阳泰、同隆和等商号从沪、宁等地请进糕点老师,前店后厂,自制苏式点心出售。祥兴永、公兴和、万春盛、正大福记等商号从北京的正名斋等名家请进点心师傅,设坊加工京式糕点出售。1931~1938年,又有以万福临的月饼、云昌祥的蛋糕、天合成的桃酥为代表的青岛糕点上市。
  青岛解放后,这些个体分散经营的糕点作坊,基本以原有的方式从事购销活动。生意十分兴隆,年销售糕点约100万公斤。
  1956年公私合营后,29个糕点作坊和12个饼干作坊合并为生活林糕点厂、万福临糕点厂、天合成糕点厂、志成糕点厂(清真)4个糕点加工企业。由于粮、油由国家统购统销、计划管理,加之加工规模的不断集中,1959年后糕点加工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副食品批发公司下属糕点加工企业,通过调整、新建,形成生活林糕点厂、清真糕点厂、台东糕点厂、儿童食品厂、沧口糕点厂5个企业。通过引进技术设备和改进工艺,生产企业加工能力和产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1986年,年生产能力可达2万吨,员工共计1100余人。实际生产糕点12750吨,产值达2094万元,利润136.5万元,较1963年分别增长5.4倍、7.9倍和6.6倍。
  生活林糕点厂,以西点见长,高档居多。其传统产品奶油花糕、奶油气鼓闻名遐迩。蛋糕、沙其玛畅销不衰。
  清真糕点厂担负着全市少数民族和国内外至青岛的穆斯林朋友的糕点供应。其产品以清真风味的中、西点著称,品种有130个。除传统名点大馅元霄、果仁蛋糕、白蛋糕、椰香酥、可可西点外,还新产莲蓉酥、牛肉香辣酥和一品烧饼等高档精品。不仅畅销青岛,还远及陕西、宁夏等省区。
  台东糕点厂,以生产传统名优糕点为主,担负台东区市场供应。1980年,为方便四方区市场供应,组建儿童食品厂,以生产适合儿童糕点食品为主。沧口糕点厂,以生产传统中、西糕点为主,饼干产量也很大。
  1963~1986年,市副食品批发公司所属糕点加工企业共生产各类糕点17.89万吨,产值24149.8万元,利润167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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