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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26:环卫志 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章

第一节  市容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期间,于1898年7月12日颁发洁净街道规章,不准市民在街上堆放杂土及污秽等物,“倘有违反即行杖责”并罚洋多至10元。1901年8月6日规定,在青岛及大鲍岛区还严禁行驶噪音大力的独轮车,否则没收车辆及其运载物。
  1923年10月6日,胶澳商埠警察厅在《清洁办法》中规定,凡私有空地须由该地主将草芥割净、扫除,不得堆积。1930年12月29日颁布了《青岛市公安局取缔公共场所吐痰简则》。1934年8月10日,青岛市公安局规定,各海水浴场的沐浴者,不论男女离开浴场范围,必须身着常服或衣之上加着外衣,否则罚款5~15元。1948年5月5日,青岛市警察局下达各分局《办理卫生案件表》。
  1960年7月12日颁布的《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禁止力车在中山路、太平路等主要街道上通行。在指定通行的街道上,兽力车必须具备粪兜、粪桶,不得丢撒畜粪。行人不许随地吐痰及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等。1977年6月15日,青岛市公安局、城建局、卫生局联合发出布告:严禁各种车辆抛撒污物污染街道,违者由交通民警或卫生管理人员扣留车辆,并责令驾驶员清除污染;严禁在街道及公共场所积存建筑废土和营业垃圾,违者由城建部门罚收马路占用费。
  1980年3月25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违反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定的处理办法》,首次强化市容管理并规定:标语牌、画廊、橱窗、商店门面和其他设施要经常维修整理,保持整洁;广告、宣传品要张贴在公共布告栏内,严禁在沿街建筑物、电线杆和墙上乱写、乱贴,违者责令其清洗干净,逾期不清洗,处1~10元罚款;不准在朝街阳台上晾晒、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东酉,对违者人人有权批评和监督;城区不准饲养家禽家畜,不准出售幼禽幼畜,经教育不改的予以没收,并处以1~5元罚款;出售蔬菜、瓜果、冰糕等的摊和流动车,要备有盛废弃物的容器,随时打扫周围,保持整洁;出售冰糕要先剥下包装纸,拒不报执行者,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罚款1~5元。1981年8月3日,青岛市人民Gov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要求:城区的街道、广场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畅通,任何单位和居民都不得擅自占用。所有摊点必须领有许可证,在指定地点经营。社队及农户自产的农副产品一律在指的农贸市场出售。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者,必须向城建局办理手续,经公安局会签同意后由城建局核发执照,并按规定交费。批准占路的施工作业场地必须设置护栏档板;堆放物要做到沙成堆、石成垛、砖成方;预制构件要摆放整齐、保证安全;建筑废土必须及时清除,不得积存。违者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者罚款5~30元。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布《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通告》要求:在城区施工不准超越批准范围占用场地,在闹市区的工地要日夜施工,严格按批准时间竣工。对超占施工场地和逾期不竣工者,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昼夜罚款0.3元。菜店、果品店占用人行道必须经过批准,并悬挂批准执照,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乱放,做到商品上架、菜棚整齐,保持环境整洁。对超占面积者,每平方米一昼夜罚款0.3元;对严重污染环境,经教育不改的,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擎天柱罚款1~10元。1985年7月10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布关于“一要三不准”的通告,其内容是:行人、车辆要各行其道;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污水和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杂物;不准乱设摊点、无照营业、擅自移动和扩大经营地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对违反“一要三不准”者,该通告分别定出罚款、没收物资、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各种建筑物和设施应整洁、美观,使用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定期进行整修粉刷。对严重影响市容瞻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Gov批准,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


 附 录
 附录二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青岛市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初级阶段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崂山区、黄区及县(市)的城区。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Gov应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
  市人民Gov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Gov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本管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市政、交通、工商行政、园林绿化、房产、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Gov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七条 各种建筑物和设施应整洁、美观,使用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定期进行整修粉刷。对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Gov批准,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
  第八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不得在阳台、窗外和街道两侧悬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九条 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塌陷破损的路面,市Gov管理部门或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第十条 禁止占用道路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公安、市Gov部门批准。严禁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和期限。
  第十一条 市区经批准占用道路设置的贸易市场和停车场,要按划定的范围,进行整顿、清理。
  摊点的经营者,应携带卫生清扫保洁工具,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用范围内作业;
  (二)修建临时厕所,不随地便溺,并有消毒灭蚊蝇措施;
  (三)无积存垃圾、污水;
  (四)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五)临街的要设置围档;
  (六)竣工时,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清理场地。
  第十三条 市政、房产部门管理的和单位自管的下水道、明沟、暗渠、雨水斗等,要经常疏通。清出的污泥要在两日内清除。
  园林绿化部门和责任单位,要保持绿地、花坛的美观、整洁。进行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要在两日内清除。
  水、电、通讯、房屋修缮等施工作业遗留的渣土、废弃物,要在两日内清除。
  第十四条 广告牌、宣传牌、画廊、招牌及各种标志,要外型美观、整洁。
  不得在沿街建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标语及刻划、涂写。
  第十五条 重要活动的标语、横幅的设置要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过期要及时撤除。
  第十六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运行时,要保持车容整洁。任何人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封盖严密,装载适量,不得沿途遗撒、泄漏。
  火车进入市区、轮船进入港区,禁止向铁路两侧及港共海域倾倒废弃物。
  畜力车不准进入市内五区;进入崂山区、黄岛区和各县(市)的城区,应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
  第十七条 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码头、海水浴场等主要公共场所,其主管部门设专人管理市容、环境卫生。
  铁路部门要设专人负责管理站、线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 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乱倒粪便、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四)随地大、小便。

  第十九条 市内五区(所辖农村除外)除饲养实验用动物和警犬外,不准饲养鸽子和鸡、鸭、鹅、狗、兔、羊、猪家等禽家畜。饲养信鸽,须经街道办事处同意,主管机构批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清扫保洁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落实到人、全天保洁、有奖有罚的制度。
  (一)道路、居民小区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和街道民办保洁队清洁保洁。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三)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专人清扫保洁。摊点经营者各自负责占用地段周围的清扫保洁。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海水浴场、公园、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街心花园、绿化带、花坛由园林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实行划片分工的卫生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负责检查督促。
  第二十一条 清扫保洁的质量,必须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道路清扫保洁,每日早7时必须结束第一遍普扫,然后转入全天保洁。
  第二十二条 居民和单位要向街道办事处缴纳公共卫生费,用于民办保洁队伍的经费支出,严禁滥用、挪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Gov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种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运和处理;其它垃圾,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并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二十四条 居民要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要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五条 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和其它有毒有豁的废弃物,要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密封清运填埋。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在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它垃圾内。
  第二十六条 开挖道路或进行工程建设,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时,施工单位要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协商清运办法。积存的垃圾、粪便由责任单位在限期内清除。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净沙、净石进城,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改变民用燃料结构,有计划地组织净菜进城,搞好废品回收利用,减少垃圾产生量。
  第二十八 条城区厕所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组织及时清运,做到厕所、化粪池无冒溢。市区内的粪便要经过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加强蚊蝇消杀工作,消灭蚊蝇孳生地。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果皮卫生箱、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废弃物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和环卫作间等。
  第三十一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改变设施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环境卫生设施要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对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由区、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修建、保洁。单位、居民区的公用厕所,由产权单位负责修建。保洁工作分别由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
  第三十四条 垃圾容器的设置,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划确定。设置单位要负责整修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按实际需要在人行道、公共广场设置果皮卫生箱。海水浴场、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码头、剧院、大中型宾(旅)馆、贸易市场、风景旅游点,由单位或直接管理该场所的单位在其卫生责任区内设置果皮卫生箱等卫生设施。
  第三十六条 垃圾处理场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要做好消毒灭蝇和场地平整覆盖工作,防止污染环境。垃圾处理场填埋平整后,土地管理部门可按规划有偿调拨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移动或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经批准占用或拆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达成拆建协议。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有的可以并处五角至二元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倒在垃圾容器以外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也可以并处五角至二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每处罚款二元至五元,并责令其清除;
  (四)乱占道路,有碍市容观瞻,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罚款五元至二十元;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限定时间内不清除的,逾期按每日每平方米(或每处)五角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罚款五元至五十元,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强行处置;
  (六)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经检查不改正的,罚款十元至五十元;
  (七)单位卫生责任区内,发现蚊蝇孳生地,每处罚款二十元至一百元;
  (八)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的,对单位(含个体经营者)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对个人罚款五元;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检查三日内不改正的,罚款一百元至二百元,并责令其改正;
  (十)运输散体、流体物料未封盖严密污染路面的,向车外抛撒废弃物的或建筑施工污染围档以外路面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五角计罚,并责令其清除。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逾期未清除废弃物,按每日每平方米(或每处)五元计罚;  (十二)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的,对买卖双方分别按每吨五元处以罚款;
  (十三)不按规定时间清运生活垃圾的,对单位每车次罚款二十元;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对单位每处罚款二十元至一百元。
  (十四)厕所、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古力)冒溢,不及时处置,在接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通知后,二日内不清运,不疏通的,逾期每日罚款五十元;
  (十五)清扫保洁达不到市容、环境卫生质量要求或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道路的,对单位每处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对个人每次罚款五元;
  (十六)清运垃圾,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地点倾倒的,每车次对机动车驾驶员罚款五十元,对责任单位罚款一千元,并限期清除;
  (十七)未经批准,占用、移动、拆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按该设施价值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以上规定的单位的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者,可并处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不足二十元的罚款,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决定执行;
  二十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决定;
  超过五千元的罚款,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决定。
  二十元以上的罚款,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发出罚款通知书,按指定的地点和期限交付罚款。
  执罚单位或执罚人员收取罚款时,应开具罚款收据。罚款收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用于兴办环境卫生设施,奖励先进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偷盗、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和环境卫生工人,阻碍其执行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按照县(市)、区人民Gov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内五区是指: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和沧口区。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Gov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市人民Gov发布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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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青岛市环卫管理局1981年7月制订的公共厕所等级标准



  1.甲级厕所
  总的要求,凡风景游览地,商业繁华区和公共场所,应逐步新建、翻建甲级厕所。在设计上应反映出青岛的独特风格和文明卫生水平,造型美观,方便群众。
  (1)造型。要美观大方,工艺轻巧,式样新颖,可采用楼阁式、多角形、红瓦等,形成建筑小品,并与周围环境河蟹、衬托。
  (2)外表。因地制宜,分别选用水刷石、花岗磨凸石、马赛克等。便所标志用男女头像或中英文字。
  (3)内结构。自动冲水或光控制,大小便隔墙分开,蹲位用便盆或池子,小便池是沟槽式、半壁瓷瓦,小磨石或瓦棱地面。设洗手盆、衣包挂钩,设壁灯或罩灯,设抽气筒、纱窗、纱门,设工作间5平方米、工具间2平方米。
  2.乙级厕所
  (1)外表。根据环境分别选用水刷石、花岗磨凸石。中文厕所标志。
  (2)内结构。上下水道畅通,半壁瓷瓦,大小便池隔墙分开,水泥瓦棱地面。设抽气筒、洗手盆,设工具间3~4平方米。
  3.丙级厕所
  (1)外表。水刷石墙,建贮粪池,水泥中文便所标志。
  (2)内结构。水泥墙面,水泥瓦棱地面,设出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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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卫监督

第三节  专业监督


  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符发《关于加强市容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的要求,当年7月10日青岛市市容监察大队成立。该大队隶属青岛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局,下设6个中队。一中队驻市南区、二中队驻市北区、三中队驻台东区、四中队驻四方区、五中队驻沧口区、六中队驻园林风景区(1986年撤销六中队)。中队下设小队。全大队共230人,配备三轮摩托车6部,中型客车1部,专供勤务使用。队员着统一制服,佩证章,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罚款单据,按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容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告》)和《青岛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执行监督处罚任务。
  市容监督大队成员多数来自环卫职工队伍,是经过选拔、考核的优秀者。大队成立后,十分注重队伍的自身建设,把纪律教育贯彻始终,树立良好的风纪。成立一年内,大队严肃处理了10起一般违纪事件,使干部、队员普遍增强了组织律性。为了提高队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各中队每周以两个半天集中学习有关法规和业务知识,举办模拟执学习班、现场执法学习班等。大队执法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大事从严,小事从宽,屡犯从严,初犯从宽的原则。
  自1985年起,市监察大队的工作全面展开。该大队为使市容环境卫生建立在群众自觉遵守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宣传教育工作。四中队向其管区的大中小学校宣传《通告》和《规定》,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二中队为宣传《通告》和《规定》,举办了为期3天的咨询和广播站。1985年“五·一”节前后,各中队与公安交通队配合向居民宣传有关法规,共出动5部宣传车,巡回宣传一周之久,受教育人次达上百万之众。1985年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各建筑工地采购的白灰、电石泥,多数用普通货车运输,沿途撒漏,严重污染了柏油路面,值勤队员查访污染源,与各石灰厂、电石泥销售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凡载运器具不严密容易造成撒漏者,拒不发货。各中队同时也查清本管区建筑工地的运料动向,出现污染能很快查清责任单位。在3天内令其洗刷干净。同年1~5月,仅三中队即处理道路污染案178起,罚款1068元,清刷路面89000平方米。1986年5~10月间,一中队在青岛火车站、前海栈桥、天后宫、鲁迅公园、第一海水浴场、中山公园南门外设立了6个市容监督咨询服务站,宣传有关法规,并就近执行监督任务。1986年市区道路环境污染现象大为减少。
  8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商品经济活跃,市区街巷出现了乱贴广告损坏市容的象。值勤队员采取划片包干的办法进行专项治理。至1986年,乱贴广告的现象得到控制。
  值勤队员对于行人随地吐痰或乱扔纸屑行为,一般采用劝导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
  其他专项管理有:1.工地管理。1985年春,各中队召集其管区建筑工地负责人开会,要求建成文明工地,按批准范围修筑围墙,不超占用地,做到沙成堆、石成方、砖成垛,及时清除建筑垃圾等。市南区181处工地,1~5月份处理违章48起,罚款1322元,经督促改进的有32个单位。到1986年底市内五区90%的工地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2.摊点管理。零售摊贩涉及工商、市政、交通等多方面的管理,监察大队和各中队与有关部门联系,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落实《通告》和《规定》的办法,以减少管理上的阻力。监察队员主要稽查各摊点是否影响市容、交通和环境卫生。3.街道管理。市容监察队员常与有关方面配合,参加街道的综合治理。二中队在1985年6月14日~20日与辽宁路街道办事处、辽宁路公安派出所、市北区工商局一起对辽宁路一条街的脏、乱、差状况进行了全面治理。第一天违犯《通告》和《规定》的有960人次。以后逐天减少,最后一天350人次。7天共口头教育5154人次。罚款433人次共219元,辽宁路的市容境卫生面貌有明显好转。随后二中队又和辽宁路街道办事处、辽宁路公安派出所一起调查和落实了辽宁路69个临街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
  自市容监察大队成立到1987年底,3年多时间共劝导说服群众纠正了447508起违章案件,罚款474395次合272722.94元。监察队员自已义务清刷乱的广告12443余张,义务清刷被潜污染的路面7000余平方米。1988年5月大队重新调整领导班子,严纪律,队员出勤率达97%以上,到年底队员纠正违章教育43252余人次,处罚12726余起,罚款95000余元。1989年队员纠正违章教育共79962余人次,处罚55996余起,罚款28404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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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卫监督

第二节  员工监督


  在警察监督市容、环境卫生的同时,环卫机构也派专人监督。1925年10月,胶澳商埠卫生事务所由商办改为官办后,设9名视察员,专门从事环境卫生监督工作。1926年9月,卫生事务所人员都改着统一制服,以便于执行任务。1929年4月29日,南京国民Gov青岛接收专员公署规定,卫生事务所仍设立视察员,每个卫生行政区设1员,并可按事务繁简酌设视察助理员,各视察员于必要时可就地商请公安机关协助工作。1929年卫生事务所改组为卫生局并组建清洁队以后,设视察长1名、视察员2名。视察长兼领清洁队特务班的工作。视察员每天将办理的卫生案件报告队长核查。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伪警察部成立清洁队以后,视视察长和稽查员各1名,视察长仍兼领清洁队特务班的工作。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清洁队共设2名视察员稽查各区清洁事务。由于警察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作用甚微,清洁队于1946年11月又成立稽查班,队长兼充班长,班内设3组,每组有组长1名、组员2名,都由职员兼充,并佩带袖章以资识别,稽查班检举清洁违章者,送交当地警察机构处理。
  青岛解放时,清洁队尚有视察员1名,1950年增加到3名,当时仍习惯称“卫生警察”。1951年4月清洁队取消视察员职务。1952年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后,驻各区的环卫基层单位职工队伍,既是工作队又是宣传、监督队。环卫职工夜间工作,白天利用部分业余时间下街道,征求居民意见,改进工作,向居民宣传讲卫生,并对乱倒垃圾地区实行重点监督,获得一定效果。50年代后期,环卫职工与街道居民的直接联系减少。1964年8月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成立以后,加强卫生管理,再次组织环卫职工下街道,宣传、监督环境卫生,并且深入到海滨、森林、山头拣拾野粪便,拔除疗养区路边杂草等,市区卫生面貌有所改善。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青岛市环卫部门重视加强管理工作。1981年6月30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从工人中遴选53名环卫管理员,经过培训后分配到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常驻,从事环卫督导至8月份就查除卫生死角的垃圾1500余吨。后来,这些人中有的兼任了街道办事处的民办保洁队长。1984年6月,青岛市内各区Gov根据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和交通的通知》的要求,从驻区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性群众监督队伍,佩带袖章,分布在重要街道上协同专职监督人员稽查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1987年,各区的群众监督队伍先后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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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卫监督

第一节  警察监督


  德国侵占青岛后,确定街道警察负责监督街道、广场、海岸的整洁,监护环境卫生设施,督促粪便、垃圾的清运工作等。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其警务部以宪兵队监督市容环境卫生。
  北洋Gov收回青岛以后,胶澳商埠警察厅卫生科设卫生警士12名,分区督促公共卫生和春秋卫生大扫除。1924年8月卫生警士取缔卫生承包商人在广州路明沟倾倒牛粪、牛血的行为。1929年7月卫生警士改属青岛特别市卫生局管辖,该局又招收8名,共20名卫生警士,成立卫生警士队,其任务是:1、检查道路两旁的雨水斗和沟渠,要保持清洁、防止淤塞;2、禁止出售蔬菜、鱼虾、果品等的小贩在指定地点以餐设摊营业;3、查禁市民在路旁及公园裸体睡卧以免有伤风化;4、禁止市民在厕所外面任意便溺;5、检查商号、住户、公共场所、杂院的各项卫生设施,使其保持完备;6、禁止市民在垃圾箱外抛弃脏物和在公共院内倾倒脏水;7、指导各杂院住户的卫生扫除事项;8、检查公共厕所及私用厕所有无损坏和防止堵塞事项;9、禁止出售不清洁或陈腐的饮食物品;10、其他有关公共卫生的各种取缔事项。1930年3月卫生局被撤销,卫生警士队复归公安局第二科管辖。卫生事务日趋繁忙,原有的卫生警察不敷分配。1931年4月公安局从各分局及第一、二保安队选送有文化知识的警士20人、加原有卫生警士共40名,一并送到青岛警士训练所培训。学习的主要教材是《卫生警察学》。同年8月14日卫生警士班结业,40名卫生警士被分配到各公安分局服务。当年夏季,公安局令各分局禁止居民夜晚袒胸露体睡卧人行道,以免有碍观瞻。1932年8月公安局通令各分局派警察告诫各摊贩,一律设置桶筐盛贮瓜果皮核,不许随地乱扔。1933年8月公安局在前海栈桥设告示牌并加临时岗警1名,禁止市民在桥边钓鱼。同年10月,公安第一分局告诫市民,天后宫地处游览区,不准当作棺柩临时停放地,并限期移走灵柩4具、骨灰箱1只。1935年12月市Gov指令公安局,再遴选具有普通学识的警士到教练所施训,分发19个街道办事处专任卫生稽查职务。公安局因市区扩大,警额已经不敷分配,便请准在教练所内加强卫生课程,不再专门增加卫生警士。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期间,日伪警察局没有专设卫生警察。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期间,内政部、卫生署均发文给青岛警察局和卫生局,称警察是执行卫生政令的基干人员,两局应该会同训练卫生警察。1947年4月24日,青岛市警察局就警察训练所警长班、外事警察班、学警班内分别增加卫生警察课目,由卫生局派员授课、指导实习,结业后兼负卫生警察职责。1948年5月5日,青岛市警察局就查办环境卫生案件摘要列表分发到各分局办理,其中有:取缔市民随地大小便、随地倒垃圾、随地倾倒污水、随地晒制大粪,清除敌伪遗留标语及广告字迹,禁止马车随地遗弃粪便、粪车不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行以及居民在人行道上挂晒衣物;监护公共厕所、垃圾箱、下水道等卫生设施;督促各户清扫门前边道、各“难民”院和各里院保持清洁,饮食摊点实行卫生经营;禁止市民私自饲养屠宰牲畜;组织本管区的卫生突击与检查;调查与报告疫情等。但警察往往以监督卫生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致使破坏公共卫生设施和各种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禁不止。
  建国后,人民警察仍兼负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职责。1960年7月12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监督实施”。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规定:“本通告由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和人民警察监督执行”。但是警察的监督作用主要在于治安方面,只能兼顾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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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卫监督



  自德国殖民当局在青岛确立警察制度以后,以警察监督市容环境卫生的制度沿袭了50年。1950年9月公安部门不再主管环境卫生,警察的监督作用随之减弱。1952年爱国卫生运动兴起,虽没有设专职监督,各基层单位和街道居民组织都能经常宣传、互想督促,使青岛的环境卫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1964年8月成立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旨在加强管理,但没有专职人员监督,而是动员环卫职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做好对群众的宣传、督促工作。1978年以后逐步走上依法治理环境卫生的新时期,1984年成立了青岛市市容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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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章

第四节  粪便管理


  1908年5月26日德国胶澳总督颁布倒粪规章:凡未修下水道之地皮,所有粪便一律由官派专办倒粪人运除,居民要用官家马桶,每桶月收卫生费洋0.8元。不经批准擅自掏粪的人,罚洋多至25元或监押一周之久,如果是中国人还要施以笞责,这3项单罚兼罚皆可。
  1924年6月公布的《胶澳商埠警察厅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暂行办法》规定,运粪便夫役及车辆服务时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早2时上班6时下班;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每日早2时上班7时下班。1936年12月17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处理全市肥料暂行办法》规定,清洁队肥料运销处处理肥料事项:运除全市各处肥料;收买拣拾零星粪便;管理摊晒及运销肥料;稽查窃取及私运肥料。1946年11月7日,青岛市警察局3652号训令:粪车必须在夜晚按指定路线运行,在上午8时后绝对禁止通行。
  1950年12月30日公布的《青岛市建设局处理粪便暂行办法》,准许以清除粪便为业的工人直接运销赖以生活之小本商人或直接消费之农户继续承运粪便,不许自己不清运转手倒包从中谋利者承办粪业。如果包商或承办人员操纵工人臻清粪业务停顿,妨碍公共卫生,或对抗税收者,以破坏Gov法令论。建设局同时公布的《青岛市清除粪便人员守则》规定:凡城市居民厕所及公共厕所设有下水道的不许掏运粪便,未通下水道的厕所包括小便池,每天应清除干净,不得遗留粪便。清粪人员应接受清洁队领导,并佩带袖章以资识别。要在限定时间内按规定路线作业。只许在西镇无线电台以北及东镇太平村东岭两处存晒粪便。不准将粪车停放于交通要道或靠近住宅处休息。清粪人员因病、事不能出工,应委托他人代工,不致间断清粪工作。凡公私厕所及小便池有隔日不清、粪便溺满者,工具不修沿途撒漏乾,向居民勒索报酬者,将粪便晒放市街者,将酌情罚款或取消清粪资格。1956年8月6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告》规定:城区粪便全部由市环境卫生队(前清洁队)清除管理,所有私人经营粪便者应停止营业为便利近郊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粪肥,环境卫生队将划给一定地区、规定卫生条件,由其直接清运,并由环境卫生队统一领导,粪便运往指定地点,经密封发酵处理后使用。1961年11月7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粪便垃圾管理办法》,重申城市粪便由环境卫生队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供应粪肥,不得乱挖粪便、乱设粪场,不得以粪便乱搞协作或以粪易物。1968年2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各县社、队来青岛积肥者必须由各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事先提出申请,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指定积肥场地,发给积肥证明。各铁路、公路、水上运输部门承运粪干、垃圾肥、土杂肥时,一律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证明方向可办理托运。各单位和驻军植树造林或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肥料时,经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可自行清除一部分粪便,但必须密封发酵后使用。对内外勾结盗卖粪便、私设粪场的投机倒把分子,要立即取缔,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1981年5月12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对在市区乱挖粪便私自积肥不听劝阻者,要没收粪肥和工具设备,并罚款5~30元。近郊社队不得在主要交通干道两侧附近设积粪点,不得使用鲜肥,屡教不改的,要没收粪肥或处以罚款。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规定:严格控制蚊蝇孳生。发现孳生蛆蛹、孑孓的,每一年罚直接责任者或单位擎天柱5~20元。1990年3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市区内的粪便要经过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否则对买卖双方分别按每吨5元处以罚款。厕所、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古力)冒溢,在接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通知后,两日内不清运,不疏通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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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章

第三节  垃圾管理


  1908年5月26日,产澳总督在其垃圾管理规章中,规定城区内务须洁净,不得倒弃一切脏物。在未修下水道的地方,只准由专办拉粪的人运除垃圾,两项清运费每月共收1.35元;在有下水道、无拉粪人的地方,房地主可用自己人或委托有巡捕局执照的车行运除垃圾。垃圾车必须封闭启运,不准撒漏。垃圾只准卸在巡捕局指定场所。倘有违背者罚洋多至25元,无力付款监押一周。同时,制定了歧视中国人的条款。
  1924年6月8日公布的《胶澳商埠警察厅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服务规则》规定:扫除区域内除私有土地、院落及房屋等应有房主或占用人自行扫除外,各处均归承办卫生事务所的雇佣夫役扫除。凡在扫除区域内各官署及各居民户所设垃圾池内之秽物,应由承办卫生事务所的度按日拉运,不得积储930年12月29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垃圾清除简则》规定:本市公共场所及各杂院已备有公共垃圾箱的附近各商店及住户应将垃圾随时倾入箱内;各商店、住户屋内垃圾不得沿街抛弃;各商店、住户门口须保持清洁,如有垃圾应随时扫除。1935年8月31日公布的《青岛市征收卫生费规则》要求:凡市区内新筑房屋竣工,或旧有房屋不论使用与否,应一律由房主按照下列规定报请财政局征收卫生费。店铺平房每平方公尺每月纳费洋6厘;住宅平房每平方公尺每月纳费洋4.6厘;工场及仓库每平方公尺每月纳费洋1.6厘。1946年8月12日,青岛市社会局、警察局、卫生局联合发布的《青岛市保持平民院清洁暂行办法》规定:凡各院每日产生的垃圾,均须由各保长轮派各户出工,自行清除运至土场。住户营业垃圾如饼铺的炉灰、菜贩的烂菜等均须住户立即自行运除。在举行清洁运动各平民院打扫集中的垃圾,均由清洁队备车运除。
  1960年7月12日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室内、庭院实行每日清扫和卫生值日制;街道实行分片包干清扫负责制。除环境卫生队清扫地区外,其余均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划片包干每日清扫。各单位和街道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队清除;工业生产垃圾、商店营业垃圾、建筑废土等,应由其产生单位妥善处理,不得积压和乱倒,影响环境卫生。公园、体育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汽车站、火车站、马车场、大中小港码头作业区等处的垃圾,均由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设专人负责自行清理,保持经常清洁。1975年5月17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要求:从6月1日起全市清除垃圾改为夜间作业,天明以前清除干净。单位、居民一律在晚7~9点(冬季6~8点)向垃圾集中点倾倒垃圾,其他时间必须倒在垃圾箱内。
  1981年5月4日公布的《青岛市城建局通告》规定:限定全市8处垃圾场收集各种垃圾。各种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需要废土废渣等各种垃圾的单位要向环卫部门申请安排供应;近郊农业社用城市生产垃圾作肥料,要向环卫部门申请并签订协议书。凡不按指定地点乱倒垃圾的单位,责令将其所倒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并罚款每汽车100~500元,每拖车50~250元,每地排车10~50元。对乱倒垃圾的居民,责令就地清扫干净,经教育不改的处以0.5~6元的罚款。1981年5月12日,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环卫单位清运垃圾,因主管原因没有做到日产日清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扣发有关人员当月卫生岗位补贴的奖金。1981年12月1日,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的《团岛垃圾场地管理办法》要求:垃圾场由垃圾管理所负责管理、平整。进入垃圾场地的各种车辆必须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将垃圾卸往指定地点,并按量交付管理、平整费,每汽车、拖车0.5元,每三轮车、地排车0.1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净沙、净石进城,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改变民用燃料结构,有计划地组织净菜进城,搞好废品回收利用,减少垃圾产生量。第四节粪便管理1908年5月26日德国胶澳总督颁布倒粪规章:凡未修下水道之地皮,所有粪便一律由官派专办倒粪人运除,居民要用官家马桶,每桶月收卫生费洋0.8元。不经批准擅自掏粪的人,罚洋多至25元或监押一周之久,如果是中国人还要施以笞责,这3项单罚兼罚皆可。1924年6月公布的《胶澳商埠警察厅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暂行办法》规定,运粪便夫役及车辆服务时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早2时上班6时下班;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每日早2时上班7时下班。1936年12月17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处理全市肥料暂行办法》规定,清洁队肥料运销处处理肥料事项:运除全市各处肥料;收买拣拾零星粪便;管理摊晒及运销肥料;稽查窃取及私运肥料。1946年11月7日,青岛市警察局3652号训令:粪车必须在夜晚按指定路线运行,在上午8时后绝对禁止通行。1950年12月30日公布的《青岛市建设局处理粪便暂行办法》,准许以清除粪便为业的工人直接运销赖以生活之小本商人或直接消费之农户继续承运粪便,不许自己不清运转手倒包从中谋利者承办粪业。如果包商或承办人员操纵工人臻清粪业务停顿,妨碍公共卫生,或对抗税收者,以破坏Gov法令论。建设局同时公布的《青岛市清除粪便人员守则》规定:凡城市居民厕所及公共厕所设有下水道的不许掏运粪便,未通下水道的厕所包括小便池,每天应清除干净,不得遗留粪便。清粪人员应接受清洁队领导,并佩带袖章以资识别。要在限定时间内按规定路线作业。只许在西镇无线电台以北及东镇太平村东岭两处存晒粪便。不准将粪车停放于交通要道或靠近住宅处休息。清粪人员因病、事不能出工,应委托他人代工,不致间断清粪工作。凡公私厕所及小便池有隔日不清、粪便溺满者,工具不修沿途撒漏乾,向居民勒索报酬者,将粪便晒放市街者,将酌情罚款或取消清粪资格。1956年8月6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告》规定:城区粪便全部由市环境卫生队(前清洁队)清除管理,所有私人经营粪便者应停止营业为便利近郊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粪肥,环境卫生队将划给一定地区、规定卫生条件,由其直接清运,并由环境卫生队统一领导,粪便运往指定地点,经密封发酵处理后使用。1961年11月7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粪便垃圾管理办法》,重申城市粪便由环境卫生队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供应粪肥,不得乱挖粪便、乱设粪场,不得以粪便乱搞协作或以粪易物。1968年2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各县社、队来青岛积肥者必须由各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事先提出申请,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指定积肥场地,发给积肥证明。各铁路、公路、水上运输部门承运粪干、垃圾肥、土杂肥时,一律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证明方向可办理托运。各单位和驻军植树造林或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肥料时,经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可自行清除一部分粪便,但必须密封发酵后使用。对内外勾结盗卖粪便、私设粪场的投机倒把分子,要立即取缔,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1981年5月12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对在市区乱挖粪便私自积肥不听劝阻者,要没收粪肥和工具设备,并罚款5~30元。近郊社队不得在主要交通干道两侧附近设积粪点,不得使用鲜肥,屡教不改的,要没收粪肥或处以罚款。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规定:严格控制蚊蝇孳生。发现孳生蛆蛹、孑孓的,每一年罚直接责任者或单位擎天柱5~20元。1990年3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市区内的粪便要经过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否则对买卖双方分别按每吨5元处以罚款。厕所、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古力)冒溢,在接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通知后,两日内不清运,不疏通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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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章

第二节  环卫设施管理


  1900年12月22日,德国胶澳总督颁布厕所管理章程,要求市内每处房屋均设立足够应用的厕所,按日清除粪便,内外洒扫洁净。青岛、大鲍岛两地不准挖地坑式厕所,要用铁桶或木桶大小便。违者罚洋多至100元或监押1月之久。1908年5月26日公布了倒弃垃圾的管理规章,规定城区有人居住的地方都应设置盛脏之容器,还规定容器要用洋铁做成,要有装盖,能移动。有临街大门并能进出车辆的院内,可以设置固定容器。
  1924年6月18日,胶澳商埠警察厅制定《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服细则》,对各厕所内安设之粪桶,规定由承办卫生事务者购备、安设,如有损坏应即修补或更换。道路两旁的雨水斗内不得将扫除的脏物弃置或填塞,违者将酌情处罚。1923年10月6日,胶澳商埠警察厅公布的《清洁办法》规定:厕所、垃圾容器及污水管道等,若有损坏及不完善之应速为修理,下水道泄水口要及时清除杂物。1930年12月29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取缔公共场所吐痰简则》中规定:公共场所应多设痰盂,每间屋至少设痰盂1个,如果区间广大者,应每4平方米设1个。1931年1月23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捕治蚊蝇办法》规定:粪桶及垃圾桶均须有盖,垃圾场应经常消毒。1946年3月29日,青岛市警察局69号训令、18号布告规定:公共厕所和公共垃圾箱应由当地警察分派驻所会同保甲组织实注意看管,不可任其损失,严禁堵塞公共厕所的下水道。1946年4月4日公布的《青岛市警察管理私有各里院清洁简则》规定,业主或代理人应按各里院的大小设置有盖垃圾箱若干只,其垃圾每日由清洁工运除,垃圾箱如有损坏应由业主或代理人随时自行修缮。
  1950年12月30日,青岛市建设局公布的《青岛市清除粪便人员守则》规定:清运粪便的车箱木桶应一律加盖以免泄气;不准盛载过量,以免溢流。如有粪具破损、渗漏,应立即停止使用,修理完整,否则予以扣留。1960年7月12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发布《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旱厕所都要有严密的化粪池及其防蝇设备,有专人负责。经常保持清洁。凡有条件接下水道的厕所应一律接通。无下水道地区的居民要设带盖的污水渗井或污水罐,不得乱倒污水,也不准向路旁雨水斗内倾倒。下水道如有堵塞,干线由所在区建局疏通,院内由用户疏通。1975年5月17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要求:公共厕所、垃圾箱、废物箱等公共卫生设施要严加保护,破坏者要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1980年3月25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规划、城建、房产、卫生部门要共同研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增设、改建、维修好公共厕所和马路废物箱。环境卫生部门要设专人管理,经常清扫、洗刷,保持清洁。公园、体育场、影剧院、商店、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要根据需要分别由各主管单位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设专人清扫洗刷管理。建筑、人防工地临时厕所必须有坑、有墙、有盖、有门,并设专人管理、清扫,使之不漏水、不生蛆,保持整洁。1981年5月12日,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要求:市区已设活动垃圾箱(桶)处,院内、路旁原有的各种固定垃圾箱一律停止使用。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修建、保洁和管理。居民大院的厕所,属于公房的由房管部门修建;属于单位产权的由单位修建;属于私房居民区,由环卫部门修建。这些厕所都由所在街道居民保洁。1990年3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专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了一章的条款,其中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旧城改造和新建设时,环境卫生设施要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对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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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章



  市容和环卫规章包括地方Gov颁发垢规范性文件和Gov有关部门呈准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德国侵占青岛后的第二年便开始颁布环卫规章,制订严厉的处罚规则,对中国人违章处罚尤为苛刻。1922年北洋Gov收回青岛后,所定规章承袭了德日侵占的管理办法,取消了违章体罚的有关内容。建国后,长期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所定规章主要是对群众经验垢与规范,靠群众自觉遵守,辅之以批评教育,很少处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环卫管理进入依法治理时期,所定规章既有义务性规范,又有强制性规范。1990年1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是青岛市第一部立法程序完备的市容环卫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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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经费

第一节  员 工


  建国前,青岛环卫机构的职员多由警察部门派遣,着警服,佩警衔,待遇与警官或警士相。工人多数来自城市贫民、逃荒农民或其他行业的失业工人,被称为清道夫、粪夫或统称清洁夫。他们身有文字标记的工作或佩戴职业符号,从事肮脏、笨重的体力劳动。在正常年景,其工资仅可勉强糊口,无力承担房租。单身工人住马号,上班与缧马共劳动,下班又和这些牲畜同居一处;成家的工人住席棚、门洞、山洞、地下室。1932年台西第一、二平民院建成时,共有16名清洁夫成为其第一代居民。由于工人生活待遇差,社会地位低,队伍不稳定,一年之中不断地进出流动。
  1922年,北流洋收回青岛前夕,城区共有环卫职工279名;南京国民Gov接管青岛后,1930年,市清洁队有员工369名。“九·一八”事变后,员工每周进行军事训练。1937年12月27日,300余名青壮员工编入国民革命军海军陆战队,随市Gov撤至临沂地区。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期间,1939年,清洁队成立初期有513人,1943年最多时达700余人。工人不堪日本人压迫,难忍长年的饥饿,纷纷流散。清道夫刘炳臣1943年夏天在八大关疗养区扫街时,无故被两名日本宪兵当作拳击和摔跤的靶子,打得遍体鳞伤,他毅然回到家乡日照参加了八路军。1945年日本投降前夕,工人所剩无几。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时,1946年,清洁队有516人,其中不乏空名顶薪者。1949年春,青岛解放时,清洁队队长崇际盛约同消防队官员一起驱车至沧口北面营子村迎接中国人民解放军入城。当时,清洁队录用在册员工共385名。1956年环境卫生队扩大业务,直接清运粪便,收编个体粪工354名,使职工总数达969人。50年代60年代初,工人劳动强度大,劳动保护差,工作十分艰苦,招工困难。1964年,市环卫管理处成立后,工人的劳动保护有明显改善,1971年一次招收300名高初中毕业生,出现了第一代有文化的环卫工人,使职工总数达1093名。1978年,市区共有环卫职工1357名。以后连年招收社会知识青年和环卫职工子弟,1981年,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成立时有职工2050人,其中一家两口以上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有400余户。1985年市区共有环卫职工2198名,下放到市南区363名,市北区249名,台东区255名,四方区271名,沧口区219名,环卫管理局直属单位有814名。以后由于环卫机械化作业度高提高和招收时工、季节工,1990年市区共有固定环卫职工1915人。其中,市环卫管理局属的493人,各区环卫管理处有1422人。
  1987年,市区各道办事处的民办街道保洁队有职工1291人。其中,市南区370人,市北区204人,台东区445人,四方区192人,沧口区80人。1990年市内5区共有区办街道保洁职工1257人。
  建国后,环卫行业的各级干部定期加体力劳动,按时参加卫生突击活动,与工人一起打扫卫生,并形成了制度。从50年代的爱国卫生运动到80年代的精神文明建设,环卫职工的社会贡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尊重。青岛市党政领导曾多次接见环卫劳动摸范和先进人物。春节期间,市各级领导曾登门慰问环卫职工已成惯例。各种新闻媒介经常宣传报道环卫职工的工作业绩,表彰他们“宁愿一身脏换取众人净”的高尚品德。工人每月除了有保证生活需要的固定工资以外,自1977年3月起,青岛市为环卫职工颁发了岗位津贴;1980年9月国家也为环卫职工发放岗位津贴,并随物价一再上浮。自1987年起,Gov有计划地每年为老环卫工人在农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转城市户口的手续,至Gov两次解决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共拨33套商品房。至1990年,市环卫局职工建成设施配套的正式宿舍18500平方米、临时宿舍2000平方米。
  从50年代起就从事环卫工作的女工、Our Party员朱翠兰,干遍了环卫工作的主要工种,在每个岗位上,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80年代参加工作的知识青年孟鹂1986年,在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精神文明建设演讲比赛中,以《我爱扫街这一行》为题现身说法,获得一等奖,被选送到国家建设部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巡回演讲团,到北京、济南、广州等各大城市对城市建设职工宣讲自己从事环卫工作的意义和光荣,感动了千万听众,受到一致好评。1981年9月“14号台风”袭击青岛市,海浪冲垮了团岛垃圾场的院墙,院内存放的器具物料有即刻被冲走的危险,市环卫管理局关和市南、市北环卫站的60多名职工迎着风浪,从水深及膝的现场抢救出30多部机动车和价值6万多元的208个垃圾箱、桶及95包水泥,还帮助5户职工迁移到安全地方。1982年3月,全市开展的第一个“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市环卫局决定由环卫专业队伍接管大寨路、小村庄、上四方一带往年划给农有清粪的80座旱厕所,为民排扰解难,解决了粪便长期积压、厕所淤塞的问题。肥料一厂有26名工人自原组成突击队,分3个组利用业余时间掏挖淤塞的厕所,从3月1~6日,他们进入发酵20余度的粪坑内,掏挖粪便和杂物1470余吨,为以后实行粪便日清打下了基础。1985年8月19日,“9号台风”造成青岛市区8万棵树和40万株苗木倒伏,交通阻断,垃圾一时运不出去,环卫、园林职工连续奋战8天,扶架树木8万株、苗木32万株,清除垃圾18000余吨,较快地恢复了市容园貌。截至1990年,环卫职工有31人被推选为市、区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26人被命名为省、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市北区环卫管理处街道保洁工宋瑞勋和他的儿子宋全臻(汽车司机)、女儿宋秀英(拖车司机),都因为热爱环卫工作并做出了成绩,被评为青岛市劳动模范。
  1983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上,青岛市四方环卫管理站被评为先进单位(全国共14个,山东1个)。
  建国后,青岛市环卫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结构有很大变化。1949年5月清洁队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到20人,其中工人只有3名进过初中。1950年,全市有304名环卫职工进入业余学校学习,占职工总数的85%。自1971年起环卫机构便有计划招收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知识青年当工人。1982年,青岛市环卫局按国家规定和上级部署成立了职工教育委员会及教育科,对“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参加工作的青壮年职工进行文化技术补课教育,采取自办脱产学习班和“外送代训”的办法,以4年时间分期分批地对1116名职工完成了再教育。1985年,环卫职工队伍中,有1428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占职工总数的67%。其中,有62人在大专院校进修,27人已经毕业于高等院校。1987年,市区环卫职工队伍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已达1600人。1990年前有4名职工考取了硕士研究生,其中1保又考取了清华大学的博士研究生,专攻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学科。
  1986年,环卫职工中有554名技术工人,是1949年的39.5倍,其中,除了各种机动车辆的司机和维修工以外,还有车、钳、铣、刨等机械工、粪便无害化处理工。至1990年,全市已形成一支30余人环卫科研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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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经费

第一节  员 工


  建国前,青岛环卫机构的职员多由警察部门派遣,着警服,佩警衔,待遇与警官或警士相。工人多数来自城市贫民、逃荒农民或其他行业的失业工人,被称为清道夫、粪夫或统称清洁夫。他们身有文字标记的工作或佩戴职业符号,从事肮脏、笨重的体力劳动。在正常年景,其工资仅可勉强糊口,无力承担房租。单身工人住马号,上班与缧马共劳动,下班又和这些牲畜同居一处;成家的工人住席棚、门洞、山洞、地下室。1932年台西第一、二平民院建成时,共有16名清洁夫成为其第一代居民。由于工人生活待遇差,社会地位低,队伍不稳定,一年之中不断地进出流动。
  1922年,北流洋收回青岛前夕,城区共有环卫职工279名;南京国民Gov接管青岛后,1930年,市清洁队有员工369名。“九·一八”事变后,员工每周进行军事训练。1937年12月27日,300余名青壮员工编入国民革命军海军陆战队,随市Gov撤至临沂地区。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期间,1939年,清洁队成立初期有513人,1943年最多时达700余人。工人不堪日本人压迫,难忍长年的饥饿,纷纷流散。清道夫刘炳臣1943年夏天在八大关疗养区扫街时,无故被两名日本宪兵当作拳击和摔跤的靶子,打得遍体鳞伤,他毅然回到家乡日照参加了八路军。1945年日本投降前夕,工人所剩无几。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时,1946年,清洁队有516人,其中不乏空名顶薪者。1949年春,青岛解放时,清洁队队长崇际盛约同消防队官员一起驱车至沧口北面营子村迎接中国人民解放军入城。当时,清洁队录用在册员工共385名。1956年环境卫生队扩大业务,直接清运粪便,收编个体粪工354名,使职工总数达969人。50年代60年代初,工人劳动强度大,劳动保护差,工作十分艰苦,招工困难。1964年,市环卫管理处成立后,工人的劳动保护有明显改善,1971年一次招收300名高初中毕业生,出现了第一代有文化的环卫工人,使职工总数达1093名。1978年,市区共有环卫职工1357名。以后连年招收社会知识青年和环卫职工子弟,1981年,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成立时有职工2050人,其中一家两口以上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有400余户。1985年市区共有环卫职工2198名,下放到市南区363名,市北区249名,台东区255名,四方区271名,沧口区219名,环卫管理局直属单位有814名。以后由于环卫机械化作业度高提高和招收时工、季节工,1990年市区共有固定环卫职工1915人。其中,市环卫管理局属的493人,各区环卫管理处有1422人。
  1987年,市区各道办事处的民办街道保洁队有职工1291人。其中,市南区370人,市北区204人,台东区445人,四方区192人,沧口区80人。1990年市内5区共有区办街道保洁职工1257人。
  建国后,环卫行业的各级干部定期加体力劳动,按时参加卫生突击活动,与工人一起打扫卫生,并形成了制度。从50年代的爱国卫生运动到80年代的精神文明建设,环卫职工的社会贡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尊重。青岛市党政领导曾多次接见环卫劳动摸范和先进人物。春节期间,市各级领导曾登门慰问环卫职工已成惯例。各种新闻媒介经常宣传报道环卫职工的工作业绩,表彰他们“宁愿一身脏换取众人净”的高尚品德。工人每月除了有保证生活需要的固定工资以外,自1977年3月起,青岛市为环卫职工颁发了岗位津贴;1980年9月国家也为环卫职工发放岗位津贴,并随物价一再上浮。自1987年起,Gov有计划地每年为老环卫工人在农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转城市户口的手续,至Gov两次解决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共拨33套商品房。至1990年,市环卫局职工建成设施配套的正式宿舍18500平方米、临时宿舍2000平方米。
  从50年代起就从事环卫工作的女工、Our Party员朱翠兰,干遍了环卫工作的主要工种,在每个岗位上,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80年代参加工作的知识青年孟鹂1986年,在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精神文明建设演讲比赛中,以《我爱扫街这一行》为题现身说法,获得一等奖,被选送到国家建设部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巡回演讲团,到北京、济南、广州等各大城市对城市建设职工宣讲自己从事环卫工作的意义和光荣,感动了千万听众,受到一致好评。1981年9月“14号台风”袭击青岛市,海浪冲垮了团岛垃圾场的院墙,院内存放的器具物料有即刻被冲走的危险,市环卫管理局关和市南、市北环卫站的60多名职工迎着风浪,从水深及膝的现场抢救出30多部机动车和价值6万多元的208个垃圾箱、桶及95包水泥,还帮助5户职工迁移到安全地方。1982年3月,全市开展的第一个“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市环卫局决定由环卫专业队伍接管大寨路、小村庄、上四方一带往年划给农有清粪的80座旱厕所,为民排扰解难,解决了粪便长期积压、厕所淤塞的问题。肥料一厂有26名工人自原组成突击队,分3个组利用业余时间掏挖淤塞的厕所,从3月1~6日,他们进入发酵20余度的粪坑内,掏挖粪便和杂物1470余吨,为以后实行粪便日清打下了基础。1985年8月19日,“9号台风”造成青岛市区8万棵树和40万株苗木倒伏,交通阻断,垃圾一时运不出去,环卫、园林职工连续奋战8天,扶架树木8万株、苗木32万株,清除垃圾18000余吨,较快地恢复了市容园貌。截至1990年,环卫职工有31人被推选为市、区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26人被命名为省、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市北区环卫管理处街道保洁工宋瑞勋和他的儿子宋全臻(汽车司机)、女儿宋秀英(拖车司机),都因为热爱环卫工作并做出了成绩,被评为青岛市劳动模范。
  1983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上,青岛市四方环卫管理站被评为先进单位(全国共14个,山东1个)。
  建国后,青岛市环卫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结构有很大变化。1949年5月清洁队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到20人,其中工人只有3名进过初中。1950年,全市有304名环卫职工进入业余学校学习,占职工总数的85%。自1971年起环卫机构便有计划招收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知识青年当工人。1982年,青岛市环卫局按国家规定和上级部署成立了职工教育委员会及教育科,对“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参加工作的青壮年职工进行文化技术补课教育,采取自办脱产学习班和“外送代训”的办法,以4年时间分期分批地对1116名职工完成了再教育。1985年,环卫职工队伍中,有1428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占职工总数的67%。其中,有62人在大专院校进修,27人已经毕业于高等院校。1987年,市区环卫职工队伍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已达1600人。1990年前有4名职工考取了硕士研究生,其中1保又考取了清华大学的博士研究生,专攻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学科。
  1986年,环卫职工中有554名技术工人,是1949年的39.5倍,其中,除了各种机动车辆的司机和维修工以外,还有车、钳、铣、刨等机械工、粪便无害化处理工。至1990年,全市已形成一支30余人环卫科研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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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二节  区级机构

第三节 专业机构


  城肥处理单位 1935年7月2日,清洁队成立肥料运销处管理城区粪便,成为官办商业性组织。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期间,更名“卫生组合”(卫生社),由私商经办。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后恢复了原名称。1947年1月,市Gov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从商人手中收回肥料运销处改为官办,半年后因经营不利,不得不再次改由粪商承办。
  建国后,青岛市肥料运销处由粪工、粪户、粪商共同选举,组成7人委员会管理日常业务。1952年3月,肥料运销处被撤销,由青岛市人民Gov崂山郊区办事处组建地方国营崂山肥料经营粪肥业务。1956年8月,崂山肥料归青岛市环境卫生队管辖,该具体管理环境卫生队第二、四、七、九、十一、十二分队的粪便清运、加工业务。自1958年5月起,更名“青岛市肥料公司”,同年8月1日,由企业单位改变为事业单位,改称青岛市环境卫生队肥料管理处,驻台柳路22号。
  1964年2月,市环境卫生队在海泊河村51号成立第一肥料场,在青海路27号甲成立了第二肥料场。1979年8月,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双山成立了城肥无害化处理一厂;同年10月,在逍遥山成立城肥无害化处理二厂;1980年3月,在大枣园村北成立了城肥无害化处理三厂。3座城肥无害化处理一厂和二厂。1985年3月28日,因城肥减少,城肥无害化处理厂成立后,原肥料一场和二场先后并入城肥无害化处理一厂和二厂。1985年3月28日,因城肥减少,城肥无害化处理厂合并为青岛市城肥管理处,仅保留双山1座城肥无害化处理厂为该处的下属单位。该处在海泊河村设第一城肥管理站,在沧台路设第二城肥管理站负责清理旱厕所的粪便。1988年末,市Gov进一步扩大区Gov的管理权限,将两个城肥管理站撤销,组成五个城肥管理站分别下放到市内五区环卫管理处管辖。这5座城肥管理站所清运的粪便均往双山城肥无害处理厂集中无害化处理。
  车辆管理单位 1959年2月,青岛市环境卫生队在台柳路17号成立了汽车队。1973年4月16日,汽车队的车辆管理与维修业务公开,在台柳路17号成立汽车修理厂,汽车队址迁入抚顺路2号。1981年6月1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成立时,汽车队是独立单位,汽车修理厂更名环境卫生设备修配厂后,也为独立单位。1985年1月驻5区的环境卫生管理站下放后,带去大部分车辆,同年2月局属汽车队撤销,并入环境卫生设备修配厂。自1987年3月1日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决定环境卫生设备修配厂试行企业管理,并恢复汽车队建制,管理环卫特种车辆,先驻团岛一路,后迁湖岛环卫工作中心。1987年3月4日,环卫设备修配厂更名为“青岛市环卫汽车修配厂”。
  科研及其他单位 1981年6月,市环卫管理避设有技术科,对外称环卫研究所。1983年7月,市环卫局与园林局合并,技术科与园林科研所合并为环卫园林科学研究所。1986年7月两局分设后,市环卫管理局成立环境卫生科研所,内设5个室:环卫机械化研究室、环卫设施研究室、建筑设计研究室、情报资料室、《齐鲁环卫》杂志编辑室。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成立时,增设的垃圾场管理所驻团岛一路垃圾场,1982年12月迁往湖岛垃圾场。1990年7月1日,垃圾场管理所更名为“青岛市垃圾管理处”,对市区各种垃圾实行统一管理。
  1984年7月,市容监察大队成立,下设6个中队,分驻市内5区和园林景区,督导市和环境卫生。大队部驻观城路49号乙。1986年,第六中队(驻园林区)被撤销。1989年4月至1990年4月,市容监察大队部和各中队分别由市环卫管理局划归市管理委员会和内5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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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二节  区级机构


  区级环卫机构是以划分清洁区开始逐步形成的。1922年12月北洋Gov收回青岛后,青岛城区清洁区划仍为3个区:第一区青岛(今市南区的中心地带),第二区台东镇,第三区台西镇。1929年4月29日,划为4个清洁行政区:第一区台起山东路(今中山路)西至台西镇,南起太平路北至小港沿;第二区东起湛山路西至山东路,南起太平路、文登路,北至沧口路;第三区东起热河路、绥远路(现包头路)西至新疆路;第四区东起吉林路西至商河路,南起热河路、绥远路北至青海路。1934年,第三、四区范围扩大,第三区,东起青海路中段及青岛山西至小港沿,南起胶州路东段、莱芜路西至商河路及大港码头;第四区,东起洮南路、归化路西至青海路、华阳路。每区设1名管理员,督促所属班长、夫役处理该管区内街道的扫除及公私机器便所的冲洗。第一区配60人驻台西三路;第二区44人驻福山支路;第三区58人驻新疆路;第四区31人驻郭口路。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期间,清洁队的结构基本照旧。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清洁队按新的章程,将4个清洁区队改组成6个分队,分管市南、市北、台东、台西、花旗山(信号山)、湛山等地的清洁事务。
  青岛解放后,清洁队于1949年8月整编,改设台西、市南、市北、台东4个分队。1952年7月28~29日,增设了四方分队和沧口分队。1956年青岛市环境卫生队实行粪便、垃圾统一管理和运除,编成12个分队,每1分队设正副处长和政治干事各1名。其中1~11分队接受市环境卫生队和驻区Gov卫生科的双重领导。环境卫生队负责行政领导;区卫生科负责业务领导。分队下设的班组则接受作业地区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1959年1月,1~11分队下放到各驻在区人民委员会管辖,编为台西区、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6个区环境卫生队。各区队用的汽车仍由市环境卫生队统一管理,粪便销售业务也由市环境卫生队的肥料管理处主管。1961年7月,青岛市环境卫生队收回6个区队直接管辖。1962年末,台西环境卫生队随台西区建置撤销,并入市南环境卫生队。
  1964年8月,青岛市环境卫生队改编成环境卫生管理处以后,驻5区的环境卫生队则分别改称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南管理站(驻日照路1号)、市北管理处(驻青海路27号)、沧口管理站(驻沧台路216号)。1985年1月,市Gov扩大区级Gov管理权限,各环卫管理站随之下放到驻区Gov的城市建设局管辖,由市环卫局对其业务协调检查、指导。1989年1月,各区环卫管理站改称区环卫管理处。每处设办公室、业务科和政工科,外辖垃圾清运队、街道和厕所保洁队、城肥管理站等组织。每处200~400人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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