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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34:盐业志 第四篇 盐业运销

第四篇  盐业运销



  盐业运销,是增加国库积累的重要环节。自产盐以来,历代均对盐业运输和销售控制十分严格。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曾实行统制配制,指定专商设店承销官盐,其他一律禁止销售,并规定购买数量。
  建国后,1950年中国首次盐业工作会议决定,青岛盐业运输管理体制实行公私兼运兼销。同年6月国家盐务总局指示又改为由国家公收后,由经营盐的运销机构包销。盐业运销纳入国家专利控制,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到1989年,食盐、出口盐和国家储备盐,仍然实行指令性计划,各级产销机构都要按国家下达的分配、调拨计划所规定的数量和销盐区域进行购销,不准自由选择。


第四篇  盐业运销  
第一章  管 理

第一节  集 坨


  建国前,胶州湾滩盐的集坨,是储存于青岛的盐业专用码头,用于装船水运。所有社会运盐船,事先均须到运销单位(初称验放处,后改称秤放局、放盐处,下同)申请办运,并领取有上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场公署)与盐政管理单位(稽核所)会衔之胶州湾内运盐执照,方准装载。船到码头,指定坨区卸船储存。而青岛盐业运销管理机构,则多是产、销、税综合管理。1923年12月16日成立的青岛盐务稽核支所,又于大港设立了坨务局验放处,管理青岛盐的内外销和储运、验放等。青岛解放初期,依法沿袭。为便利盐区附近民食、渔业用盐和满足铁路专用线运输需要,曾在各盐场附近,分别建立过数处坨地,滩盐就近集坨。此种坨地,改滩后被盐台子代替,除个别外,先后均被淘汰。
  1958年3月20日,开始执行胶州盐务局(青岛市盐务局的前身)修订的集坨运输管理办法。为保证集港(坨)任务顺利完成,胶州盐务局商请航运、港务部门组成集坨运输委员会,并在大港放盐处设立运盐办公室。滩盐集坨按场制订年、季、月计划,并一律使用归坨证。此证由集坨盐场和收盐坨地分别填写,集港一船一证,一式五联,就场集坨,按车计筹,日终结算填写四联单(存根、生产单位、运盐者、坨地),内容与五联归坨证基本相同。第一联为存根,由滩放人员存查;第二联为护运联,由船户持凭护运,卸收后由收盐单位留存,凭以记帐;第三联为船户领取运费凭证,由运盐人持凭领取运费;第四联为领取扛力费凭证,交运盐扛工凭以结算领取扛力费;第五联为滩盐归坨回证。卸收注帐后由运盐人转交滩嗾人员核对无论后,转交生产单位收执。并要求在集坨前,做好以下工作:(一)生产与储运单位,定期电话联系沟通情况,按日调度船只,5日互通滩盐产存、坨地卸收存盐等。(二)集坨盐必须符合盐质等级标准,并按照化验目测结果分别等级插上标志,然后采样送交坨地。集坨时填写合格证。其中,化验定等的盐由各个盐场化验室填写;目测定等的盐由各个盐场生产组或质量评比小组填写,并随盐到达坨地。滩盐归坨合格分等标准有二:一是湿基化验标准,一、二、三等盐,含氯化钠分别为88%、83%、77%以上,不溶物分别为0.4%、0.55%、0.7%以下。二是目力测定标准,一等盐生产操作符合“新、深、长”工艺要求。产品粒大、色白、干、匀、坚实,并与同等化验质量相符者,二、三等盐按一等盐标准依次递减。滩盐符合以上两项标准者即可归坨。为防止水分太大,按规定控卤5~7天。
  1980年3月,青岛市盐务局制定了《产品运销管理办法(草案)》。对于集坨除强调了1958年办法中的要求和仍使用归坨证外,又进行了充实。为保证计划实现,收、放单位签订调运合同,加强计量,注意盐质,并重新实施集港(坨)盐的质量标准和检验(1977年轻工业部海盐标准QB344—77);对不符合优、一、二级标准的盐,一律不准装运入坨。滩盐集坨前,必须控卤半月左右,并分等堆放,采样化验通知收盐单位,以利定等。坨地对不合格的盐有权拒收,产生异议,由青岛市盐务局裁定。此外,还充实了自有车船运力和装卸设备试行定额管理,社会运力签订用工合同,以及运输事故处理等内容。
  青岛盐业11个盐场中,即即墨市芝坊盐场由于进不去汽车仍就场集坨外,其他场产盐则储存于滩坨,一般空卤10天左右,符合标准就可集(调)港或定点供应化工厂家或就滩放销等。各县调拨大港和国营3个盐场集港盐,先从滩坨运到码头(中转坨),待装船完毕后,仍执行1958年归坨证制度装船计量,以船的吨位为准,并于1986年测志标明吃水线计量。为防止盐斤途中散失,有的场在社会船仓盐面上加盖木戳以备到港查验,待运盐船靠6号码头后,船户持归坨证和运盐执照,先报关,然后由青岛盐业运销公司派员验志,查计量、验等级、证实对照,并将坨地实收量、质写入归坨证的下半部分,同时通知青岛港务局调度,到指定坨区卸船作业,并进行苫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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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盐业运销  
第一章  管 理

第二节  储 存


  建国前,滩盐集港储存,运盐人须向运销单位验放人员交验运盐船执照,由验放人员持照查看船仓内盐面木签损坏与否,核定数量,验定等级合格后,由2人抬筐到指定区域卸盐,按筐给筹,以筹计量,仓空加总,记单入帐。鉴于盐含卤水和运输、仓坨储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有自然损耗,历来有加耗之规定。
  建国初期,储存管理基本上沿用旧制。从1958年3月20日起,青岛盐务局修订的仓坨管理实施细则开始执行,其具体规定为:(一)收盐之前,做好一切准备,如整修坨基压平坨面,疏通排水沟道,检修集盐用具及安全设备,购齐苫盖用品及器具等;(二)收盐开始后,验收人员应检查滩盐归坨证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两证与实相符时,指定坨区分等堆存,不得将新盐与陈盐混坨;(三)严禁硝针、泥泥盐归坨,以确保坨质量,入坨计量要逐车过秤,无条件者进行必要抽查,以求数量准确;(四)备耗盐,将一、二等定额包干,暂定外加耗盐6%,依青岛市盐务局财产管理办法处理溢耗,三等盐和不定等盐外加耗盐10%,由生产单位得溢补耗;(五)各坨地设盐斤保管总帐,按坨位编号,并建立坨盐登记卡收盐记帐,登卡和发价,均以归坨证为凭证。
  1980年3月,青岛市盐务局《产品运销管理办法(草案)》中,对于仓坨储存管理进行了修改补充:(一)仓坨储盐,均设专人收放,认真计量和检查盐质,搞好封苫,减少化盐。(二)外加备耗盐:局属场集港(坨)优质5%,一、二等6%;拨青岛盐化厂、青岛建新盐化厂原料盐2%;半岛地区集港的调拨盐包装1%、散装3%,外加耗盐实行收盐单位包干制,坨存质量升降与数量溢耗。(三)恢复建立仓坨帐务登记制度,分坨设立收放存盐按日登记薄。仓坨物料,集盐设备设帐立卡,严格管理,控制使用定额,节省储存费用,对仓坨所需主要物资的购置,变价转让、报废等,都应报青岛市盐务局核准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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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盐业运销  
第一章  管 理

第三节  放 销


  盐的运销,历来须有Gov发给单照护运,以备沿途查检。如无单照,或盐与单照不符,或两者相离,均作为私盐处理。单照由来已久,宋、元的盐钞、盐引,清的盐票,民国时的税票、执照、准单、凭单、发票、购盐证(折)等,虽名称与格式各异,作用都一致,均为护盐凭让,其功用则在于保障经营者的合法行为。
  建国前与建国初期,大港坨存盐基本上用于输出或借运。运商在启运前先送请求书,缴税取保,领取运盐执照和准单,盐到销地后,由商人呈送收盐地方海关所出的到岸证书和购盐商人输入证书,然后发还保单。小港坨存盐,大都售于零售盐店或用于原料盐及当地工业盐和食用盐,手续较简单,缴税价领取单照。工业盐还曾执行过变味处理,再行发放,以免充食盐。台西镇坨地系永裕公司专用。盐场附近各坨主要供应当地食盐、渔盐,个别坨供应定点厂家或干线运输,手续与大、小港存盐放销相同。
  1958年3月20日,开始执行省盐务局修订的坨盐放销有关规定:(一)坨盐放销,必须符合下列湿基质量标准:一、二、三等盐,氯化钠分别不少于90%、85%、80%;其水分含量分别不多于7%、10%、13%;不溶物分别不多于0.5%、0.65%、0.8%;可溶物分别不多于2.5%、4.35%、6.2%。(二)坨盐放销,须检验销盐凭单,盐税票或调拨证,无上述凭证者,一律不准出坨。调运盐要就坨定等、定量、定价。(三)放销盐斤须按先进先出和先陈后新的原则。放新盐要按规定标准予以免价加耗,对合乎出口要求的盐,要先外销后内销。(四)对于不合质量标准的坨皮脚盐及集坨过程中的污盐,应另堆存处理,不得充好盐放销。(五)秤放盐之前校准衡器,装包前点清包皮,然后逐包过量,码垛选择较高地基,以防水浸,并会同购盐单位点清包数,按日登卡入帐。(六)严格执行放销制度,除少量零销外,无计划者不予供应,遇特殊情况,经青岛市盐务局批文同意后,始得放销。
  1980年3月,将放销办法,又作了修改补充:一是无论任何盐场产盐一律按规定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由盐务部统一安排,其他单位或生产场不准销售;二是放销的原盐质量,必须符合1977年部颁标准(QB344—77),要先化验后放销,并重申1958年“办法”中的3、4两条;三是工、农、渔业用盐减免税,须按上报核准的计划和税务部门签发的减免税盐证供应,如追加计划,须另行申批;四是销盐计量,包盐须逐包过秤,计量准确,包装完整,缝口牢固,散盐亦须过秤计量,如轮运不能秤放,则按海运部门水尺为准;五是就滩放销必须根据运输条件,因故移坨倒垛,由盐场负担费用;六是放销原盐,一律按“就坨定等,就坨交盐,就盐计价”的规定办理,装包计量或散盐过量后,即作为买卖双方计量、定等依据,并以实交净重,结算价款。
  1958年和1980年的放销管理办法延续至1989年。总的规定基本未变,只是盐质标准不断提高,手续逐渐完善。从1986年6月1日起,实施了国家标准盐的分配调拨所执行的国家指令性计划:港站分配,销区各省、市盐业公司自行申请船运,按计划配载,由中国盐业公司上海办事处(原上海盐业公司中转站)电告青岛盐业运销公司业务科,该科提出月份水运计划货物托运计划,报港务、航运、盐务部门及其上级机关,并填写直达或海江河运输货物三联单,最后开出山东省税务局盐准运证随盐同行。定点供应,每月25日开平衡会,定下月计划。汽车运输,按车填过磅单一式三联(销盐、购盐单位及承运车辆各一份)就场放销。按计划或少量凭介绍信随时供应,开销盐凭单一式五联,并加盖山东省税务局统一发货票第02号专用章的红色印记,方为有效。
  1987年4月,召开了青岛市食盐供需座谈会,重新确定供应渠道,划分供应范围,衔接产销计划,确保市场供应。同时,国务院通知,食盐的生产、分配、销售仍实行指令性计划,工业盐、农牧盐、渔盐实行指令性计划。1988年6月,轻工业部、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通知,重申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规定。同年8月,轻工业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食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执行食盐的产、销、调、运指令性计划的严肃性。要求各级盐业产销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此,青岛市计委、市盐务局于1988年11月10日联合制定下达了《青岛市食盐计划编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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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盐业运销  
第二章  运 输

第一节  坨 地


  建国前,青岛存盐坨地,在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系中日商人组合,1922年改为官坨。大港5号码头系输出或借运的盐,坨地面积44185平方米,每平方米存盐2.3吨,共计储盐能力10万吨;小港坨地存盐,大都售于零售盐店或用于精盐原料及当地民食工需,坨地面积3636平方米,每平方米存盐2.2吨,计有储盐能力8000吨。此外,永裕盐业公司的小港、台西镇仓坨两处各存盐约3万吨。
  4号码头,原坨地面积22514平方米,小港盐坨面积1735平方米。因输出不旺,于1928年退出。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鉴于5号码头盐煤并用,盐质污染严重,于1943年始用6号码头,为盐业专用码头,储存能力直至青岛解放前夕变化不大。
  建国初期,据1955年6月调查,胶澳盐场共有6个坨地,面积140718平方米,可存盐50.75万吨。大港存盐船运销外省,少量市销;小港存洗涤盐的原料盐;张哥庄、摩天岭、女姑存盐坨地除干线运销省外,还与龙泉存盐同样就坨本销。当时胶澳盐场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民营等4种经济类型的盐滩,划分为11个盐区:女姑、海西、南万、下崖、马哥庄、后韩家、王家庄、潮海、东营、龙泉、辛安。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分别集坨,有的盐区还要集坨2处。海西、南万、马哥庄、后韩家、王家庄、潮海、东营、辛安集大港坨地;海西、南万、下崖集摩天岭坨地;女姑、龙泉为本区集本坨;马哥庄、王家庄、潮海集张哥庄坨地。“永裕盐业公司”自产部份原盐集小港坨地。
  1961年存盐坨地8个,面积90660平方米,容量39.2万吨。与1955年6月相比,坨地有所变动,龙泉坨地划归昌滩专区胶南县;小港坨地作为青岛盐化厂厂内原料盐储存地点,未再统计到全局坨地之中;摩天岭等坨地取消,由改建后的南万盐场场部附近的坨地代替;大港、女姑、张哥庄等坨地建制未变。另外,又增加了南万段、九大组、羊毛沟三个临时集销盐用坨地和王家庄临时集中转运用坨地。坨地个数似有增加,但坨地面积和容量大为减少(面积减少35.57%,容量减少22.76%)。主要原因是自1958年以来,6号码头大港坨地,由港务局占用而减少,女姑、张哥庄坨地历年荒废及建铁路占用等。
  1979年,坨地面积85137平方米,容量274631吨,坨地分布及面积、容量,较前又有所变化。与1961年比较,取消了南万段、九大组、羊毛沟等3个临时盐坨和王家庄临时中转坨及张哥庄坨地。原属烟台地区即墨县的大桥、芝坊、泊子和原属昌潍地区胶南县的龙泉、小场计5个盐坨则由青岛市盐务局归口管理;按照当年年报制度规定,将往年不予统计的青岛盐化厂小港坨地和青岛建新盐化厂的站台货场,重又进行统计。
  进入80年代,因产盐存于盐台子直接运往码头(中转坨)集港或装车运出,因而多数近场坨地失去存在价值,已先后停止使用。至1986年,作为坨地正式列入统计的,仅有大港仓坨面积21177平方米,容量6.5万吨和新建重建的5个中转坨面积41294平方米,容量33100吨。1989年仓坨面积为62471平方米,容量981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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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盐业运销  
第二章  运 输

第二节  运 力


  青岛晶山实业公司船队 前身是1942年位于青岛小港2路7号的日本山东盐业株式会社成立的船务科。当年购置驳船7只,拖轮1只,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已有146马力拖轮3只,驳船、帆船16只,由山东盐务管理局接收,并作为抵偿永裕盐业公司之战时损失。1947年将船只交付永裕盐业公司管理使用。1954年6月1日实行公私合营,当月24日青岛市人民Gov拨款100万元。其中,用于技术改造的占37.40%。1955年、1956年又连续投资23.6万元,用于盐田和船运设备更新,使驳、帆船达到38只计2600吨位;1957年该船队划归胶州盐务局驻青岛办事处领导,1958年改属大港放盐处。1963年埕口盐场驳船4只、1964年文登县盐务局机轮4只、1965年青岛水产捕捞公司汽船1只,均先后拨给大港运销处(原称放盐处)。青岛市盐务局于1972年拨款建造汽船1只;1974年又拨款购置汽船1只,1970年报废汽船1只,1972年售给东风东营盐场驳船各1只。至1989年底,共有拖轮5只,橹船17只,年运输能力20万吨。船只大小不一,大者20~30吨位,小者3~4吨位,一般为10吨左右。年,社会船只吨位平均为12吨以上,月均出船165只、6个航次,担任运盐任务的2/3。随着自有运力增长和定点供应,就场放销车运的增多,社会船只运集相对减少。
  青岛盐业汽车队 以运盐为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62年,附属于青岛市盐务局供销科。1977年8月独立核算,至1989年,有载重汽车10辆79吨位。此外,各场(厂)自有载重汽车共计48辆40吨位,亦兼运各种制盐产品。
  铁路运力 运盐之前,由盐务部门向铁路部门申报用车计划,由铁路部门核准,按计划派火车运盐。盐务部门没有专用的机车和车皮。至于盐务部门用汽车改装的小机车,则是用来维修运盐铁路专用线的,并不运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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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盐业运销  
第二章  运 输

第三节  装 卸


  集港装卸自1914年至建国初,主要是靠人力,其次是畜力。装船,距离较近者2人抬筐倒入仓内,较远者装麻袋或散装,用人力独轮小推车或畜力车拉或驮运装船。卸船时2人抬220斤的大筐,从2米左右深的盐仓登岸,然后经过斜坡而上逐渐升高50米左右的木桥板(每页长约8米,宽40~50厘米,厚8厘米以上),到达不断增高至十几米的垛顶。每筐一筹,以筹计量,10筐1吨,储存于法定坨区。放销装包码垛,也完全是靠人力筑装。1953年首次使用卸盐机,结束了有史以来卸盐靠人力的历史。滩盐装船,仍然多用人力独轮小推车运输,仅有东营盐场人力推动的场内轻轨(1986年拆除)平板斗车,是较为先进的工具。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人力的装卸工具才被动力机械所代替。主要有拖拉机、运盐车、皮带输送机、堆坨机和大、小地中衡等,实现了装卸、运输计量机械化。至1989年,自有收盐机17台,运盐车72辆144吨,皮带输送机80台1189米,每小时综合能力计1700吨,水力管道输送设备7台,每小时输送盐计255吨。计量器具,11个盐场和2个化工厂坨地,均设有大小不同的衡器。此外,拖拉机系社会运力,6号码头装卸机械设备,则都是属于青岛港务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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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盐业运销  
第三章  销 售

第一节  原 盐


  历史上,青岛销盐以出口为大宗,德国侵占时期,除供应租界内民食外,其余大部分由中国盐商销往香港。1910年前后,产大于销,年有积压,盐业处于困境。1912年5月,朝鲜商人来青岛签购5000吨合同,此为青岛原盐输出朝鲜之始。1914年经日商销往朝鲜釜山1万吨。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1915年接管营业,除少量内销盐和部分运销香港外,大部分由日商直接销往朝鲜、日本。1915年、1916年销盐约为4~5万吨,其中,朝鲜占80%以上。1917~1922年,年均输出原盐157530吨,其中,日本108176吨,占68.67%;朝鲜33935吨,占21.54%;香港等地15419吨,占9.79%。1923~1948年,平均年销原盐190437吨,仍以日本、朝鲜较多,占80%以上,但年度、流向有所变化。1924年停销日本后,1926年又重签订了青岛原盐输出日本的协议,至1947年再未间断。海参崴、香港、朝鲜、日本分别于1924年、1929年、1945年、1948年停销。内销盐,在抗日战争之前,由青岛附近逐渐扩展到鲁、豫、皖、闽、湘和徐州等省市。日商垄断青岛原盐,以出口日本、朝鲜为主,内销较少,其间,大部销往南京、上海以及沿江四省鄂、湘、皖、赣地区。
  建国后,以内销为主,至1989年每年平均销售38万吨,销往地区有:鲁、沪、皖、赣、粤、鄂、浙、苏、湘、桂、豫、大连等省市。至1989年青岛原盐仍供应上述前8个省市。按销盐用途分:青岛解放初期,销售食盐92.24%,工业盐仅占6.8%;1989年销售食盐仅占5.42%,工业盐比重高达94.56%。至于出口盐,1956~1958年曾出口日本,1960年曾停止对日本出口。1961年虽有少量出口,以后多年未再恢复。1980年试销日本3090吨。1982年以来,主要出口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南亚地区,年销量在万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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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盐业运销  
第三章  销 售

第二节  加工盐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精盐、洗粉盐销售,以日本需要为依据,年约5万吨以上。1937年前,永裕盐业公司的精盐除少量在青岛销售,并有个别年度运销济南外,其余全部委托天津久大公司包销运往上海、南京、镇江、芜湖、安庆、蚌埠、九江、汉口、岳州、长沙、湘潭、常德、沙市、宜昌等长江沿岸地区销售。年销售4400吨左右,1929年则只销售19吨。因精盐滞销,自1938年到青岛解放时未再生产。青岛解放后,1958年11月,国内首家真空罐再制盐,在青岛盐化厂(原永裕公司)投产,并供应市场。为扩大供应量和产品销售覆盖面,1979年又一个再制盐车间在青岛建新盐化厂建成投产,每年投放市场10余万吨。其中,内销8万多吨,遍布国内24个省、市、自治区,外销2~2.5万吨。自1965年出口以来,已达港澳、中东和非洲24个国家和地区。1989年实销再制盐97479吨,其中,内销76577吨、外销20902吨。
  各种洗涤盐。原永裕盐业公司(青岛盐化厂前身),于1937年1~8日生产大粒洗涤盐2620吨,运销沙市,后因“七·七”事变而停止,1947年6月5日复业,至1967年6月再停。1954年4月至1962年8月生产过洗涤粉碎盐。1966年7月至1978年9月,原张哥庄洗盐厂生产过洗涤粉碎盐。上述3个品种生产期间,1947~1952年平均年销7545吨,销量最大的是1948年的22450吨,最小是1947年的2250吨。销往地区为南京、上海和长江沿岸(位于鄂、湘、皖、赣)及徐州。青岛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末,年销量在5万吨,少者3万吨,多者8~9万吨,曾销往鲁、沪、赣、陕、皖、苏、晋、黑、北京等省市。1968~1978年平均年销22059吨,1968年最少时为12649吨,1977年最多时为33373吨。销售地区与上述大体相同。1986年8月投产的青岛建新盐化厂洗精盐,1989年销售30189吨,主要销往山东、浙江、上海、安徽、江苏、黑龙江等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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