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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22:公用事业志 第一篇 公用事业管理

概 述



  青岛市的公用事业随着城市的诞生和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壮大的过程。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青岛城市供水和公共交通事业初步兴起。1899~1908年,海泊河、李村水源地先后建成,日供水6 400立方米的城市供水系统投入使用。1901年出现了两轮人力车,1907年德商开办了市郊客运汽车行,城市公共交通已成雏形。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城市供水已建有3处水源地,日供水能力达1万多立方米。城市交通仍以人力车为主,已发展到800多辆,规模已相当可观。 
  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区拓展,道路增加,人口增长,对城市供水和公共交通的需求扩大。这一时期又新建了一批水源地、贮配水池、加压站。城市公共交通方面,已由私人办车行(车行多时达三四十家)发展到官办或官督商办公共交通。1934年已有10条营运路线,形成了城市公共交通网络。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当局为维持其统治,建成黄埠水源地和四方山水池,使城市日供水达到12万吨。同时,取缔私营公共汽车业,成立了青岛交通株式会社,垄断城市公共交通,增加车辆,延长线路,为其殖民统治和侵略战争服务。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供水设施和公共交通基本上处于维持状态。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反共反人民的内战,青岛物价上涨,政局动荡,除城市供水得以勉强维持外,公共交通机制反复变化,1948年曾两度陷入停业瘫痪。 
  青岛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实业部接收了青岛公用事业机关,致力于恢复、建设和发展,揭开了青岛公用事业的新篇章。 
  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尽管财政困难,用于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仍达344.5万元,占市政建设总投资的57%。城市供水方面着重进行了管网配套建设,先后敷设了四方山到观象山的管道15公里;在居民区和码头增设了配套管道和公用水站。公共交通事业贯彻“低利多运,必须保本,力争盈余,经济核算”的方针,组织人力、物力,维修车辆,开辟线路。1952年,有76辆车在10条线路上运行,线路总长度达124.4公里,年行驶里程达183万公里。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青岛市人民Gov根据城市经济建设计划,增加了生产建设的投资,城市基本建设投资仅占总额的5.4%,其中公用事业投资422.3万元,仍高于恢复时期的投资。这期间,公共交通发展尤其可观,装配和购买了39辆大客车,新开辟了运行线路。公共交通部门着重从提高完好率和车辆利用率方面挖掘潜力,1957年总行驶里程610万公里,平均每车行驶54 400公里,青岛市区营运路线密度达0.86公里/平方公里。 
  第二个五年计划和三年经济调整时期,青岛公用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克服“大跃进”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兴建了第四、五送水厂,建成了崂山水库及其配套供水设施,使青岛的取水面积扩大了90多平方公里。1962年,全市年供水量达到2 700万吨,比1950年翻了两番还多。公共交通不仅经受了燃料缺乏、资金不足的考验,保证了交通运行,而且开发了无轨电车。至1965年,公共汽车和电车共有171辆,总行驶里程达973万公里,18条运行线路总长度达31 907公里。 
  “文化大革命”时期,城市公用事业受到冲击,正常秩序被破坏。突出地表现在公共交通方面,服务质量下降,材料消耗过高,车辆拖保失修,企业连年亏损,个别线路甚至有停车停产现象。尽管如此,由于广大干部职工的努力,公共交通仍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运行线路增加了6条,线路总长度增加了75.83公里,总行驶里程增加了551万公里。城市供水方面开挖了22公里明渠,建成4座泵房和相应的净水设施,取大沽河泾流和上游水库水,每日可向市区供水6万立方米,对保证青岛市区生产生活用水起了很大作用。这一时期还发展了民用液化石油气。1972年成立液化煤气站,1975年全市用气户即达到8 324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用事业进入了大发展时期。在供水方面,从1977年开始,青岛地区连年干旱,1981年更逢百年不遇的大旱。中共青岛市委、市Gov号召“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开源节流,保证全市供水”。一方面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一方面大兴供水工程。1978~1984年,仅大沽河引水应急工程就新建水源地5处,凿井253眼,新建机室4座,安装输水管道126 530米,修建混凝土暗渠81 168米,修建引用莱西县产芝水库和平度县尹府水库储水的引水渠道90公里等。80年代末,又进行了“引黄济青”工程,使青岛走出了缺水的困境。1990年全年供水量增加到9 967万吨,比1950年增长了15.48倍,平均每日供水27.3万吨。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6.9%。在公共交通方面,公共汽车和电车由1978年的409辆增加到1990年的801辆;全年客运量由1978年的27 351万人次增加到62 995万人次。特别是1979年成立了客车出租公司,客车出租业异军突起,结束了建国以来无出租汽车的历史。出租汽车由1979年的28辆,发展到1990年的832辆。小公共客车作为大公共客车的补充,一出现就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欢迎,成为公共交通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供气方面,液化石油气和煤制气的开发使用,改变着青岛人民的燃料结构,改变着青岛人民的生活。1978年液化石油气用户已发展到17万人,用气普及率达18.6%。1987年煤制气开始供气,使用气人数达到65.4万人;1990年用气人数激增到75万人,用气普及率高达56.2%。
  青岛城市公用事业发展是迅速的,成果是喜人的。但是,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特别是几十年一贯制的低价政策,公用事业价格与价值倒挂,各企业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亏损。为此,青岛市人民Gov采取了果断措施。1981年,首先给予供水财政补贴111万元,1986年又给予公共交通财政补贴;1988年上调执行了22年的交通零售客票价格;1990年调整了30年不变的供水价格。并不同程度地对公用事业采取了扶持的优惠政策:对公用事业系统的部分企业免交营业税;缓征能源交通基金,实行亏损定额补贴。公用事业自身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公用事业总公司与所属青岛市自来水公司、青岛市公共交通公司、青岛市煤气公司、青岛市煤制气公司、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等企业签订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合同,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打破了“公用事业是铁饭碗”的观念,努力优化社会服务,坚持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造福青岛人民,为把青岛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一篇 公用事业管理
第一章 管理结构



    青岛建置至1897年底,公用事业未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德国胶澳总督府下设工部局,工部局又分第一工部局和第二工部局,分别管辖海上、陆地交通和地面、地下建筑。这是青岛最早的公用事业管理机构。1907年5月总督府改组后,设公共事务局取代工部局。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设军政部、李村军政部及水道部,接管公共事务局在市区和近郊的行政职权,实行所谓的“军政”统治。
  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胶澳商埠督办公署下设工务事务所管理公用事业。初期,供水管理由水道事务所负责,1925年水道事务所更名为水道科,划归工务事务所。在此期间,青岛农事试验场与林务局合并,成立胶澳商埠农林事务所,归工务事务所管辖。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1929年8月设青岛特别市工务局。局内设置四科:第一科设文书、会计、事务三股;第二科设设计股和测绘股;第三科设施工股和保管股;第四科设审核、登记、公用三股。有职员、雇员80多名。1930年更名为青岛市工务局。1936年自来水厂脱离工务局,直属市Gov管辖。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伪青岛市治安维持会设总务部工务科,共38人,统管全市工务、公用两项事务,下辖四个工区、一个机械修缮工厂。1939年1月改称青岛特别市公署建设局,局设庶务科、计划科、营造科和土木科。2月,原隶属于社会局的农林事务所归属建设局管辖。1941年,建设局在原来四个科的基础上增加嘱托室和技术专员室,科下设股。庶务科下设庶务股、人事股;计划科下设计划股、调查股;营造科下设营缮股、建筑股;土木科下设工程、设计和注册三个股。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设青岛市Gov工务局,下设第一科(事务股、文书股)、第二科(乡工股、市工股)、第三科(审核股、公用股、注册股)、技术室、人事室、会计室和统计室,共79人。局下辖自来水厂和农林事务所。1947年6月,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工务局内部机构又作了进一步调整。
  青岛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实业部先后接管了工务局、自来水厂、合作社、农林事务所、黄海水产公司、鱼市场、渔管处、畜产公司、物资供销处、牛乳合作社及第一和第二酱油酿造厂等单位。1949年8月9日,实业部转归青岛市人民Gov领导。11月改称青岛市建设局,设秘书科、工务科、公用科、企业科、水产科和技术室,共88人。
  1950年7月,建设局更名为青岛市人民Gov建设局。此后,又先后接管了市区道路清洁队、青岛市内交通站(后改名为青岛市交通公司)、青岛市农场、崂山林厂等单位,还将交通公司的铁工部与建设局修理部合并,成立建设局铁工部。
  1953年,青岛市Gov根据“维修为主,重点建设”的原则,对建设局内部机构作了大幅度调整,将黄海水产公司、鱼市场、渔管处、畜产公司等一大批企、事业单位划出公用事业系统。1956年3月,青岛市城市建设委员会(1954年成立)和市建筑工程局建筑管理科与建设局合并,称青岛市城市建设局。1963年,城市建设局改为青岛市建设局,局内科室6个,下辖单位11个,实有职工7 014名。
  “文化大革命”时期,青岛公用事业的生产、管理秩序遭到破坏,局内机构亦进行多次调整。1970年,改称青岛市城市建设局。1975年,局下辖自来水公司、人民交通公司、市政工程处、液化煤气站、园林管理处、勘察测量队、修缮工程队、设计室、客运三轮车社等9个直属单位,共44个基层厂、队、站、社和工区,总计职工6 460人。另外,各区还设有城建办事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1981年5月设立青岛市公用事业局。1983年11月,青岛市公用事业局改为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内设秘书科、计划财务科、劳动工资科、生产管理科、安全卫生科等行政管理科室。1987年3月,经上级批准,科升格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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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用事业管理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供水管理制度


  青岛的城市供水管理始于20世纪初。1904年4月1日,免费用水4年后实行用水收费。同年5月,德国胶澳总督府工部局制定颁布了《安设自来水规条》。规定口径20~125毫米水表的租金价格、水费的交纳时间、用水价格和安装、维修等各种用水项目的程序和收费标准。1907年,工部局制定颁发了《承修各项枝筒费款章程》,增加了用水服务方面的程序和规定。这两个章程的制订和颁布,使青岛实行城市供水的初期就有了较为规范的章则规定。
  北洋Gov统治时期,重新分类修订了城市供水章则。1923年1~10月,分别制订了《胶澳商埠水道局章程》、《胶澳商埠水道事务所章程》、《胶澳商埠水道局给水规则》、《胶澳商埠水道事务所办事细则》。《胶澳商埠水道局章程》以管理全市各项供水、用水业务为内容,《胶澳商埠水道事务所章程》则以供水管道的工程安装、维修、管理业务为内容。1923年10月9日,制定颁布了《胶澳商埠水道事务所公众给水及船舶给水规则》,首次把给水类别分为公众给水和船舶给水两类。规定公众给水必须持水票取水,以及取水量具和水票种类;船舶给水则采取送水后即验水表即收水费的现场结算方法。
  1925年5月至1926年5月,为了加强水源地各项工作管理,增订了《胶澳商埠工程事务所水源地办事细则》。针对当时征收水费的混乱现象,制订了《商埠局财政科水道给水征费规则》,同时废止了1923年颁行的《胶澳商埠水道局给水规则》,把供水类别统分为计量给水和不计量给水两大类。计量给水的范围包括专用给水、船舶给水和公众给水。不计量给水包括消防用水、公众洗濯、公厕及其他公益事业。另外,在这次规章制度的修改中,根据水道敷设修理和水表装卸两项主要业务,制订了《胶澳商埠工程事务所水道敷设修理规则》和《胶澳商埠水道事务所水表装卸试验规则》。这次供水管理规章的修订,使供水规章制度管理逐步走上正轨。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对城市供水也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章则。1935年1月,青岛市Gov针对水票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出现假水票的情况,颁发了《青岛市代售水票规约》,对水票的管理、发售、使用和假票处罚等均作了明确规定。1935年4月30日,为了兴建新水源地,募集和保管资金,组建了基金保管组织,制订了《青岛市扩充自来水基金保管委员会暂行规则》。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对公用事业管理制度做了大幅度修改。1947年,制订颁布了《青岛市自来水供水须知》,其内容庞杂,包括了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供水管理各有关章则的主要款项和内容。同年,还制订颁发了《青岛自来水管承装商登记申请规条》,加强了对承装商的营业资格和安装技术的审查。
  青岛解放后,重新制定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规章。1955年11月,青岛市人民Gov颁发了《青岛市自来水厂供水章则》,第一次将“为生产建设服务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双为”方针,作为供水宗旨写进章则。
  70年代末期起,青岛连年干旱缺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成为供水行业乃至全市的头等大事,依据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980年4月4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制定颁发了《关于加强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的若干规定》(试行),强化用水计划性,规定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取得成绩的单位实行奖励,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处罚。
  1981年,青岛又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干旱,年降雨量仅108.3毫米,约为平水年的50%,崂山水库存水量,最低时仅够青岛市区14天使用。面临水源接近干枯的严峻供水局面,青岛市人民Gov颁发了《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加强节水工作的紧急通知》,严格规定了计划用水的限量和对超计划用水、浪费用水等的处罚,提出了节约用水的新措施。为了鼓励节约用水,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牵头,1981年11月11日,制定并颁发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自来水节约奖的通知》。11月13日,青岛市人民Gov还颁发了《青岛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1984年青岛实行进一步对外开放后,对城市供水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青岛市人民Gov于1987年10月、11月先后颁发了《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青岛城市供水管理章则》,加强了对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1989年,青岛的城市供水特别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在总结20多年节水经验的基础上,青岛市人民Gov修订颁布了《青岛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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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用事业管理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二节 公共交通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德国胶澳总督府于1907年制定并颁发了《行驶各样船车及各样领照铺户章程》,这是青岛涉及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第一个规章。章程的第五款,是针对市内交通(人力车),有“严禁围扑招揽生意扰及路人”和“车客如有遗下物件当送至巡捕房衙门,查明转给”的服务约定。还对人力车的收费标准做了详细规定:车夫分一、二等,各等级车夫拉客的收费不同。收费标准以时间为计量单位,规定“自夜间12点钟至日出止应付车资两倍”,“如欲雇一日之久应与该车夫商议车价”。还规定了车夫的年龄界限、健康状况及“不准吃生葱、蒜”等。
  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制定了《胶澳商埠警察厅管理人力车暂行规则》、《胶澳商埠警察厅管理汽车规则》和《胶澳商埠警察厅管理马车车夫规则》。《管理人力车暂行规则》强调自用、营业两种用车分别登记,详细规定了营业车夫的健康、年龄和衣着要求,并强调了“不得半途违约或额外需索”的服务规定。《管理汽车规则》将汽车分为自用和营业两个类别,着重规定了营业汽车应具备的设施条件、违章处罚和识别交通巡警的指挥手势的图像、标记。有关运营路线和价格由各私营车厂、车主自行掌握,不在规则之内。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制度做了较大的修订和增补。1929年12月29日,增订颁发了《青岛市汽车司机人担保简则》。1931年4月修改颁发了《青岛市陆上交通管理规则》。5月增订颁发了《青岛市管理公共及长途汽车规则》和《青岛市营业人力车夫管理规则》。1933~1934年,公共交通营运状况混乱,私营车商增至40家,营运中各车行争道路抢生意,以致发生车行之间的争斗局面。1934年10月,青岛市全面整顿市内交通。1935年4月颁布了《青岛市开设营业汽车行限制办法》,从资金和设备两个方面限制开办营业汽车行,稳定和控制了公共交通营运秩序。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青岛公共交通为日本人垄断,公共交通管理半军半商,日本人恣意而为,无章可循。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从营运和服务两个方面制订了公共交通管理章则:《站员、站长奖惩办法》和《查票员奖惩办法》。1947年7月制定颁发了《青岛市车辆管理规则》。1948年制定颁发了《售票生服务规则》和《稽查员服务规则》。
  建国后,青岛市人民Gov于1954年2月17日颁发了《青岛市交通公司营业章则》,从为全市劳动人民服务的宗旨出发,对营业、包车、购票、乘车等各方面作了新的规定,突出了初级阶段交通行业的特点。
  60年代,制定颁发了《青岛行车肇事处理试行办法》和《青岛市市区客运业管理暂行办法》。
  70年代中期,市内交通出现乘车拥挤和行车拥挤状况,优质服务和行车安全成为公共交通的工作重点。1970~1973年,《青岛市司乘人员安全行车守则》、《乘务员守则》和《青岛市关于确保城市交通安全运行通令》三个交通管理规章先后出台,对提高司乘人员的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改善公共交通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安全行车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制度增加了新内容。1980年1月,首先颁发了《青岛市公共交通乘车规定》。市内交通管理将乘客乘车纳入管理范围,是公共交通管理的一个创举。
  1990年5~11月,青岛市人民Gov先后颁布了《青岛市公共交通公司营运服务标准》、《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把乘客管理和劳动服务结合起来,逐步完善公共交通双向正规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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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用事业管理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节 供气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液化气的统一管理,1989年8月28日,青岛市人民Gov颁发了《青岛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对经营、设施事故与处罚,做了详细规定。
  1983年10月为了发展煤制气工程,青岛市人民Gov制定颁发了《青岛市自筹资金建设煤制气工程办法》,规定所需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外,由管道用户按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筹集。煤制气生产工程竣工投产后,为加强青岛市煤气管理,充分发挥煤气设施效益,确保煤气的安全生产和供应,青岛市人民Gov于1987年11月14日颁发了《青岛市城市煤气管理暂行办法》,对设施管理、用气管理、安全管理、事故处理作了具体严格的规定。青岛市城市公用事业规章制度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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