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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一章 金融行政管理
第一节 金融机构管理
国内金融机构管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4年10月,青岛市金融机构的管理主要由各金融机构的上级机关负责。1984年10月以后, 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青岛市的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实行监督管理。
1985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青岛市各银行、保险公司机构设置情况进行普查,对各基层单位的营业地区、业务量、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对经过审查符合金融机构管理要求的各银行县以下基层处、所、社报经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同意,在年底前全部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986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批准成立各种金融机构69处,其中新成立储蓄所60处。在批准设置新的金融机构的同时,对有的银行不经批准擅自设立储蓄所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并会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556个金融机构进行了全面普查。4月1日,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决定将县以下金融机构的审批权下放到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为此,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青岛市县以下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各银行、保险公司设立县以下机构的条件、程序做了规定。至年末,青岛市共有国内金融机构 560家,其中分行5家、储蓄所155家。
1987年,为保证新成立的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检查了市内3家城市信用社和3家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城市信用社资金管理办法》。针对在金融系统出现的“机构热”现象,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金融机构设置(撤并)管理补充意见》,进一步强化机构设置的计划管理,对未列入计划的机构一律不予受理,以制止不讲经济效益、盲目争设机构的现象。对专业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10家储蓄所作出了停业检查的处罚。同时,根据青岛市经济的发展,本着合理布局的精神,对申请增设的金融机构进行了认真核查,年内批准设立分支机构115家,受理撤销机构申请2处,同意撤销1处。到年末,青岛市共有国内金融机构597家,其中分行6家、储蓄所188家。
1988年,按照“合理布局,讲求效益,方便存取”的原则,要求各金融机构年初提报机构设置计划,避免了机构设置上的盲目性,杜绝了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机构对外营业现象的发生。对有的专业银行擅自成立的融资性租赁公司进行了取缔。同时,根据需要批准成立了各种金融机构232处。对工商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工作,审查、修改组织章程,查验了扩股资本金及增资扩股协议书,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为青岛市第一家股份制金融企业。至年末,青岛市共有国内金融机构901家,其中分行7家、储蓄所420家。1989年,根据“治理整顿”的要求,对全市金融机构的审批确定了三项原则,即对专业银行新设综合性机构一律不批;工、建、中行在农村乡镇设立储蓄机构一律不批;专业银行在市区和县城设立储蓄机构从严掌握。根据这三条原则,对各专业银行申报的201个机构设置计划,经审查批准了40个,同时要求新建机构在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必须开业,三个月未开业的机构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从而初步刹住了乱设机构的状况。同时,根据加强管理的要求,对1989年以前全市各行设立的454处储蓄机构进行了全面调查,对未按规定时间开业的10个金融机构予以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储蓄机构吸收的1.3亿元非居民储蓄性存款进行了清理。对全市3个城市信用社逐个进行了检查、整顿和验收,进一步强化了城市信用社会计核算、财务费用、劳动工资等管理制度。至年末,青岛市共有国内金融机构954家,其中分行7家、储蓄所449家。
1990年,金融机构的设置按照从严掌握、巩固提高的原则加强了管理,工、建、中三行在县以下乡镇不增设新的机构,农行在市区不增设新的机构;对银企联办、合办储蓄机构一律不批;对综合性机构除个别确属业务发展需要外,原则上不再增设。在此基础上,对各行提报的85处新增机构只批准了19处。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了整顿,对批准日期超过三个月未开业的8处金融机构吊销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开业一年以上,业务发展迟缓和停滞的3处储蓄机构予以撤并,对4处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改变隶属管理关系的金融机构全部予以撤销,所经办的业务按政策规定归位。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和城市信用社的工作,撤销了3家金融性及非金融性公司。至年末,青岛市共有金融机构952家,其中分行7家、储蓄所468家。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的交往日益增多。青岛作为国家批准的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城市之一,从1985年开始陆续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同时,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了管理。
1985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为支持青岛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完善金融体系,开始积极稳妥地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年内日兴证券株式会社青岛代表处、日本山口银行青岛代表处相继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设立。两个代表处主要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业务。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中,坚持“一手抓引进,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当年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日兴证券株式会社青岛代表处错用名称的行为。
1986年,按照“积极引进,支持发展”的方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转报了日本协和银行设立青岛代表处的申请,并得到总行的批准。至年末,青岛市外资金融机构已达3家。
1987~1990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转报了更换首席代表、延长驻在期限的报告,皆获总行批准。与此同时,对代表处地址的变更进行了检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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