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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47:金融志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一章 金融行政管理

第一节 金融机构管理


  国内金融机构管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4年10月,青岛市金融机构的管理主要由各金融机构的上级机关负责。1984年10月以后, 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青岛市的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实行监督管理。
  1985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青岛市各银行、保险公司机构设置情况进行普查,对各基层单位的营业地区、业务量、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对经过审查符合金融机构管理要求的各银行县以下基层处、所、社报经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同意,在年底前全部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986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批准成立各种金融机构69处,其中新成立储蓄所60处。在批准设置新的金融机构的同时,对有的银行不经批准擅自设立储蓄所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并会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556个金融机构进行了全面普查。4月1日,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决定将县以下金融机构的审批权下放到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为此,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青岛市县以下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各银行、保险公司设立县以下机构的条件、程序做了规定。至年末,青岛市共有国内金融机构 560家,其中分行5家、储蓄所155家。
  1987年,为保证新成立的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检查了市内3家城市信用社和3家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城市信用社资金管理办法》。针对在金融系统出现的“机构热”现象,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金融机构设置(撤并)管理补充意见》,进一步强化机构设置的计划管理,对未列入计划的机构一律不予受理,以制止不讲经济效益、盲目争设机构的现象。对专业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10家储蓄所作出了停业检查的处罚。同时,根据青岛市经济的发展,本着合理布局的精神,对申请增设的金融机构进行了认真核查,年内批准设立分支机构115家,受理撤销机构申请2处,同意撤销1处。到年末,青岛市共有国内金融机构597家,其中分行6家、储蓄所188家。
  1988年,按照“合理布局,讲求效益,方便存取”的原则,要求各金融机构年初提报机构设置计划,避免了机构设置上的盲目性,杜绝了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机构对外营业现象的发生。对有的专业银行擅自成立的融资性租赁公司进行了取缔。同时,根据需要批准成立了各种金融机构232处。对工商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工作,审查、修改组织章程,查验了扩股资本金及增资扩股协议书,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为青岛市第一家股份制金融企业。至年末,青岛市共有国内金融机构901家,其中分行7家、储蓄所420家。1989年,根据“治理整顿”的要求,对全市金融机构的审批确定了三项原则,即对专业银行新设综合性机构一律不批;工、建、中行在农村乡镇设立储蓄机构一律不批;专业银行在市区和县城设立储蓄机构从严掌握。根据这三条原则,对各专业银行申报的201个机构设置计划,经审查批准了40个,同时要求新建机构在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必须开业,三个月未开业的机构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从而初步刹住了乱设机构的状况。同时,根据加强管理的要求,对1989年以前全市各行设立的454处储蓄机构进行了全面调查,对未按规定时间开业的10个金融机构予以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储蓄机构吸收的1.3亿元非居民储蓄性存款进行了清理。对全市3个城市信用社逐个进行了检查、整顿和验收,进一步强化了城市信用社会计核算、财务费用、劳动工资等管理制度。至年末,青岛市共有国内金融机构954家,其中分行7家、储蓄所449家。
  1990年,金融机构的设置按照从严掌握、巩固提高的原则加强了管理,工、建、中三行在县以下乡镇不增设新的机构,农行在市区不增设新的机构;对银企联办、合办储蓄机构一律不批;对综合性机构除个别确属业务发展需要外,原则上不再增设。在此基础上,对各行提报的85处新增机构只批准了19处。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了整顿,对批准日期超过三个月未开业的8处金融机构吊销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开业一年以上,业务发展迟缓和停滞的3处储蓄机构予以撤并,对4处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改变隶属管理关系的金融机构全部予以撤销,所经办的业务按政策规定归位。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和城市信用社的工作,撤销了3家金融性及非金融性公司。至年末,青岛市共有金融机构952家,其中分行7家、储蓄所468家。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的交往日益增多。青岛作为国家批准的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城市之一,从1985年开始陆续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同时,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了管理。
  1985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为支持青岛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完善金融体系,开始积极稳妥地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年内日兴证券株式会社青岛代表处、日本山口银行青岛代表处相继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设立。两个代表处主要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业务。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中,坚持“一手抓引进,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当年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日兴证券株式会社青岛代表处错用名称的行为。
  1986年,按照“积极引进,支持发展”的方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转报了日本协和银行设立青岛代表处的申请,并得到总行的批准。至年末,青岛市外资金融机构已达3家。
  1987~1990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转报了更换首席代表、延长驻在期限的报告,皆获总行批准。与此同时,对代表处地址的变更进行了检查、审批。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一章 金融行政管理

第二节 稽核检查


  1984年10月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设后,专门成立了稽核部门,旨在对金融机构实行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1985~1990年,根据不同时期的金融工作中心,围绕贯彻实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以现场稽核为主要手段,逐步对青岛市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开展了稽核检查。1986年年初,对市区三个专业银行基层行处1985年财务收支及利润上交情况进行了专项稽核;年中由山东省人民银行统一组织,会同其他地市行一起对青岛市工商银行沧口区办事处进行了全面稽核;年末,对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胶南县支行1986年1~10月的业务、出纳、会计、财务和资金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稽核。这些稽核促进了金融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的正确贯彻。
  1987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积极运用稽核手段,从金融政策上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年内通过开展现场稽核,共查出有问题贷款4387万元,责成有关银行进行了纠正。
  1988年,根据金融工作“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方针要求,对青岛市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重点地进行了稽核监督。先后投入244人次、1081个工作日,对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进行了全面稽核。同时,还开展了15次专项稽核,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1989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综合运用各项管理职能和手段,全面整顿金融秩序。以稽核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各支行对全市储蓄、信贷、现金、结算、票据交换、信托委托业务、利率、外汇等方面开展了大面积不同程度的检查和抽查。同时,从统一思想认识、完善约束机制入手,先后召开了全市银行行长联席会和全市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各金融机构自查自纠,人民银行有重点地进行抽查。通过稽核检查,查处了转移人民银行财政性资金和公款私存储蓄等问题,督促专业银行全部按规定进行了归位,对转移的财政性资金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要求专业银行限期划缴人民银行,有效地制止了公款私存和乱拉乱挖人民银行资金的问题。
  1990年,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调整信贷结构,整顿金融秩序”为重点,开展了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各项稽核。全年共投入2967个工作日,稽核金融机构51个(次),追收利息及没收非法所得64.5万元。全年稽核的主要项目有:一是对工商银行青岛市四方区办事处进行了全面稽核;二是对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的21个基层营业所进行了全面稽核;三是根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通知的精神,组织51名稽核人员组成若干稽核小组,分别对36个县以上金融机构的清算业务进行了专项稽核;四是对1989年稽核过的项目进行了后续稽核,巩固了稽核成果。同时,为了提高稽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年初举办了有22名稽核人员参加的首期业务培训班,较系统地学习了稽核理论,为进一步做好稽核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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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一章 金融行政管理

第三节 保险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4年,由于保险业务发展不快,且保险机构不多,因而对保险市场的管理职能不够完善。1985年以后,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除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之外,社会上众多机构也开办了保险业务。由于这些业务开办的不规范,因此出现了一些问题。198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和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电话会议精神,青岛市成立了市县两级清理整顿保险市场办公室,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和开办的保险业务进行清理。在青岛市人民Gov财贸办公室的直接参与下,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会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对青岛市各县(市、区)保险市场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发现有6个县(市、区)未经批准开办了保险业务,累计保险费收入570万元。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区别情况给予处理:(一)民政部门开办的保险业务,按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新的业务和试点不再扩大;(二)卫生防疫站开办的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应将儿童计划免疫与保偿区别开来,免疫继续由防疫站办理,保偿由人民保险公司委托防疫站代办;(三)供销社职工养老保险,属于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的由劳动部门办理,县以下集体企业的移交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四)经济联合担保互助会试办贷款风险担保业务立即停办,清理债权债务。通过清理整顿保险市场,恢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逐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将其机构设置、新开办的业务、保险费率的调整等纳入了金融管理的范畴。1989年7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保险公司拟采取银行定期存单与保险单合一的做法予以了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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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一章 金融行政管理

第四节 社会集资管理


  1985年,国家在宏观上采取了“紧缩银根”的调控措施。为解决资金不足的矛盾,社会上各种集资活动纷纷活跃起来。为了加强管理,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于年初在有关银行的配合下,对青岛市147个集资单位的集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青岛市人民Gov做了报告。青岛市人民Gov在全市范围批转了这一报告,明确规定:“凡以发行股票或债券形式集资的,必须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批准;股息和分红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市Gov的要求,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向全市发出了《关于已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向人民银行补办登记备案的通知》,要求凡是已经以发行股票、债券或记帐等形式集资的,必须在8月底前向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领取申请书,进行登记备案。至8月末,全市共有150多个单位办理了登记手续,金额达1700多万元。为了加强对青岛市集资的管理,在上级行未颁布管理办法之前,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关于企业股票、债券管理实施意见》,由青岛市人民Gov于6月27日向全市批转执行。至年末,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共受理全市申请集资单位290个,金额3697万元,经审查批准264个单位可以集资,金额3105万元。在新批的集资单位中用于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的占65.7%。1986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山东省Gov颁布的《山东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对青岛市集资单位组织了两次检查,重点检查了集资的数额、用途以及红息的分配。通过检查,对部分集资单位超批准计划集资、任意变更集资用途和超发集资利息等问题进行了纠正。特别是针对部分单位以集资付息为名发放奖金的问题,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全部集资单位发出了《关于重申不准滥发集资利息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集资付息必须按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批准的利率执行,凡是不按规定超发利息的,限期向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写出检查报告并立即纠正。在对集资单位进行检查的同时,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青岛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对集资用途进行了引导,主要用于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和第三产业。1986年审批的92个集资单位1651万元集资额中,82%用于上述产业。
  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青岛市企业股票债券的管理,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提出具体贯彻意见,要求社会集资须受计划规模的控制和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对社会集资采取股票、债券两种形式,国营企业发债券,集体企业发股票,债券的利息和红利一律从税后列支,股票、债券式样须经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同意。11月,对全市到期债券进行了清理,共向300多家企业发出通知,清理到期债券636万元。1988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股票、债券管理工作中,坚持股票、债券发行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发行申请报告、章程及有关资料必须齐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企业股票、债券式样须经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同意,并到指定印刷厂印刷;企业债券到期还本付息,须凭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答复意见书,到专业银行提取现金,凡未有人民银行批准文件的,专业银行不得支付现金。
  1989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针对青岛市社会集资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加强法制建设入手,制定了《青岛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报经青岛市人民Gov批准作为地方法规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下发后,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班子对全市企业内部集资情况进行清理,要求有关企业将清理情况填制“企业集资清查表”,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通过清查,全市共有?1743?户企业进行了内部集资,金额达2.5亿元。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理。1990年,在1989年清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政策规定、资金投向合理的,予以补办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政策或违反政策超出集资范围的,根据企业资金实际状况,给予立即清退或限期清退的处理。经过清理清查,青岛市乱集资现象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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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一章 金融行政管理

第五节 证券市场管理


  青岛市证券市场管理始于1988年。1988年2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颁发了《青岛市有价证券转让暂行规定》,对交易机构的确定、上市证券的种类、交易方式、条件、买卖证券价格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先后批准3家金融信托公司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开办有价证券转让业务,转让的证券有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同年6月,青岛市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城市之一后,青岛市成立了开放国库券转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具体负责转让试点工作。为此,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青岛市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有价证券转让交易管理的通告》,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财政局等密切配合,保证了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首批批准12处金融机构为办理国库券转让交易点,并由市区向各县(市)区逐步延伸。随着有价证券转让市场的建立和开放,特别是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后,社会上出现一些倒买倒卖国库券的非法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取缔黑市交易活动,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与青岛市工商局、公安局一起,组织了4次打击黑市活动,查获倒卖国库券者10余人次,没收倒卖国库券近4000元和现金3000多元。1990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本着积极稳妥发展证券转让业务的精神,在管理上采取了有效措施:一是改变证券转让价格管理方式,由过去人民银行直接制定、调整证券买卖价格改为人民银行确定各类证券转让最高年收益率,各证券转让机构在此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行确定调整买卖价格;二是适时增加上市转让的证券种类,扩大交易量,年内相继增加1982~1984年国库券、1987~1989年国库券和保值公债的上市转让;三是恢复和增设证券代办机构,在4家兼营证券转让业务机构的基础上,相继在市、区增设26处证券转让业务代办机构,抑制黑市交易;四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证券转让业务的宣传,定期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证券交易行情。这些措施的实施,促进了青岛市证券转让业务的发展。至年末,全市各类证券交易总额达1.7亿元,为1989年的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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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二章 资金、现金管理

第一节 单位现金管理


  195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成立现金管理部,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市级机关、群众团体和大、中学校以及省、市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集中在现金管理部开户。年末,受管单位327户,公营存款比年初增加3.8倍,转帐支付比重由4月份的11.71%提高为14%。
  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管理大撒手,资金大敞口,放松了现金管理工作。一些企业单位的现金收入不按规定送存银行,不少单位的采购人员带大量现金到处抢购物资。1960年9月,中共中央责成银行要加强现金管理,对破坏现金管理制度、擅自保存限额以外现金的,应给予纪律制裁。1962年3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制止了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现象。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银行放松管理,青岛市绝大部分单位出现了库存超限额、现金使用无限制、现金归行不及时的情况;有的单位坐支销货款或套取现金支付计划外工资;有的带大量现金外出盲目采购,不仅影响了货币正常流通,助长某些不正之风,甚至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开了方便之门。
  1977年11月,为整顿和加强现金管理,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决定》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对所辖各基层行处充实了管理人员,设置了“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专柜”,加强了现金支付的审查,并对重点单位试编现金收支计划,进行现金收付监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根据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库存现金限额、现金使用、异地采购等适当调整;对连续违反现金管理的,停止现金支付以至封闭帐户;对弄虚作假、套取或坐支现金用于不合理或违纪活动的,银行按套取坐支额处以10%罚款。
  1988年9月,针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明显的通货膨胀,国务院再次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据此制定和发布了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新的现金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现金管理。从1988年开始,每年组织两次现金管理大检查,对严重违反条例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使放松现金管理工作的状况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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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二章 资金、现金管理

第二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58年因“大跃进”、“共产风”等“左”的错误影响,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粮食销售突破计划,国家财政出现赤字,银行货币发行过多。为了控制劳动工资,1959年财政部、劳动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出了《关于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自1960年起,对国营、合营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在工作的进行中以劳动部门为主,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掌握“普遍试行,掌握重点,由粗到细,逐步提高”的精神进行试管。银行的具体任务是:根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监督支付,事后进行统计,反映计划执行情况。1962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几点意见》,提出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和总行联合下达的工资基金指标,应按年、分季、分月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不准突破。同年8月,全国分行长会议决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企业单位,自9月1日起均应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银行在该户余额内按照规定监督支付。青岛市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自1962年由“粗管”实行“细管”后,至年末受管单位已有1157个。
  1972年6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各级财政、银行和劳动部门在Gov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1973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劳动局制定《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基金应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单位领取工资使用“工资支取凭证”,银行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监督支付。鉴于在工资管理中由于劳动工资计划的核批上下脱节、劳动力的使用与工资支付脱节而造成控制不严、监督无力的情况,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和青岛市劳动局根据上级规定,参照外省经验,规定自1976年起,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工资基数,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银行和劳动部门据此监督单位工资支付和劳动力的使用,通过核定工资基数和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把管钱建立在管人的基础上,收到了一定效果。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山东省劳动局肯定了青岛市的做法,对原《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在青岛召开全省工作会议进行贯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指示,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青岛市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基数管理改为计划管理,各单位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先存后用,银行在专户存款数额内监督支付,超过存款数额时不予支付。
  1985年5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消费基金的通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对青岛市29个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工资支出中的违反国家有关政策、逃避银行监督的行为进行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了处理。1987年以后,随着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工资基金监督范围缩小。与此同时,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各行业务交叉,单位多头开户,在此背景下,银行工资基金监督与管理工作逐渐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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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二章 资金、现金管理

第三节 信贷资金管理


  统存统贷 人民银行总行于1950年试编业务收支计划,标志着信贷资金开始进入计划管理阶段。1952年,对信贷计划的编审、指标管理、执行检查做了具体规定,初步建立了新中国的信贷管理体制。1953年起,为了适应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要求,银行信贷计划加强了计划管理和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存款统一由人民银行总行安排使用,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分别项目层层下达指标掌握使用;存款、贷款两条线,互不联系,分别掌握。
  1958年9月,遵照国务院《关于改进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规定》,试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信贷管理办法,除中央财政存款和中央企业存款仍由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外,其余存、贷款全部下放地方管理,特别是对农业贷款计划下放由人民公社安排,银行只管差额。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资金失控而造成信用膨胀和通货膨胀。1961年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后,对此进行了纠正。1962年通过贯彻《银行六条》,把货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中央,实行银行业务的垂直领导。1963年2月,人民银行总行颁发《关于信贷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统一安排、综合平衡的原则,实行高度集中和分口、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信贷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主管部门和银行“双线”管理。在这一期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和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
  差额包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在计划工作中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扩大了地方和企业自主权。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对信贷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将过去的“统存统贷”改为“差额包干”,1981年正式实行。除中央财政存款和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分配管理的专项贷款外,其余全部实行信贷差额控制。在这个范围内,多吸收的存款或多收回的贷款可以相互调剂,各个银行间可以相互拆借。该办法扩大了各级银行的自主权,调动了各级银行组织资金和管好、用好资金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支持了经济的发展。青岛市各家银行认真执行了人民银行总行的这项规定,存贷款业务较1981年以前均有一定发展。
  实贷实存 1985年,国家银行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办法。“统一计划”即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划分资金”即各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信贷资金,经人民银行核给各专业银行,作为营运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实贷实存”即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改变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管理办法,实行上贷下存的办法。“相互融通”即允许资金的横向流通,搞活资金,一个地区的资金融通主要靠该地区各银行之间的相互拆借。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初步改变了长期以来几家银行同吃一口“大锅饭”的局面,对实现金融宏观调控,调节社会总需求,实现信贷资金管理由直接控制向间接控制转变起到了积极作用,提高了信贷资金使用效益。这一办法实施后,1986~1990年又进行了一些改进和完善。从1985年开始,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青岛市各家银行贯彻执行了“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调动了各家银行筹集和运用资金的积极性,这一时期是青岛市存贷款增长较快的时期。
  再贷款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人民银行贷款的原则、对象、条件、种类等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总行的要求,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加强了对专业银行再贷款的发放和管理。要求专业银行需要人民银行贷款时,必须先申报,说明理由,人民银行先审后批,全年共发放贷款27.7亿元,收回18亿元,年末余额9.7亿元,占各专业银行贷款增加额的45%。1988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形势的变化,充分运用再贷款灵活调控信贷总量,上半年对再贷款从严掌握,收回了部分对专业银行的短期贷款。下半年资金需求进入旺季后,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加强再贷款管理的要求,对超规模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律停止发放贷款,并收回到期、逾期贷款,确保青岛市贷款总量控制在规模以内。同时为了发挥县级人民银行的调控作用,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信贷资金管理上重点强化了分层次管理,从总行核批的再贷款限额内拿出1.9亿元由县级人民银行管理。全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专业银行累计发放贷款36.22亿元,基础货币运用率由1987年的2.58次提高为4.15次。1989年,根据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的要求,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再贷款坚持了“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和“不包专业银行资金供应”的原则,积极进行资金调度,重点放在适时调节,年内共向专业银行累计发放再贷款27.2亿元,收回21.7亿元。1990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对再贷款“上半年收支两条线,下半年最高限额控制”的要求,如期完成了总行下达的上半年收贷3亿元的任务。同时根据青岛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调控专业银行资金运用,年内共向专业银行发放再贷款73.3亿元,收回65.6亿元,比上年多贷款46亿元,多收回43.9亿元。同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的再贴现业务也有了较快发展,全年发放再贴现1.94亿元,比上年增长3.3倍。年末再贴现余额10516万元,相当于年初余额的41倍。
  规模管理 实贷实存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调动了各专业银行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的积极性。但由于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一度出现了全国性的银行信用膨胀过快,经济发展过热。为了使信贷资金增长与经济增长相适应,1988年起,人民银行总行加强了对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管理,要求年初下达的贷款规模不得突破,同时要求各分行要强化监控。根据总行有关要求,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加强了对青岛市各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监控。1988年贷款规模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是要求各专业银行将信贷规模层层落实到基层行处,同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实行市、县两级控制、监督。进入第四季度,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部署,对信贷规模实行“双线控制、按月考核”的办法,要求各专业银行做出贷款分月进度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由于加强了规模管理,全年青岛市贷款实际增加17.5亿元,控制在上级行核批的20.7亿元规模内。1989年,根据“治理、整顿”的需要,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一方面加强对各专业银行信贷规模执行情况的监测控制,一方面要求各专业银行加强与各自总行的联系,争取多一些规模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全年青岛市信贷规模为22.7亿元,实际新增贷款22亿元,新增贷款占贷款规模的比重由上年的84.54%提高到96.9%。1990年,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在信贷资金上实行总量控制的方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为了完成总量控制的任务,对全市固定资产贷款及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等8个方面实行监测,有效地控制了全市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至年末,全市新增贷款36.1亿元,控制在总行下达的37.9亿元规模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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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三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一节 基本建设拨款


  青岛市的基本建设拨款工作始于1951年下半年,由交通银行青岛支行办理,对国营工业、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和公用事业及时供应建设资金,并监督基建部门按照国家计划完成基本建设任务,严格划分基建资金和生产资金渠道,保证专款专用。在拨款监督中,采取先宽后严、先拨付后监督的工作方法。同时推行经济核算,降低工程成本,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1954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支行成立后,接办交通银行青岛支行全部基建拨款管理业务。“一五”时期,青岛市的基建拨款程序正常,计划安排比较落实,资金使用日臻合理,投资效果也比较明显,平均投资完成额比恢复时期增长74.4%,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由73.8%提高到92.1%。
  1958~1960年,青岛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平均为79%,其中1960年只有69.9%。1961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确定降低积累率,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国务院发出《加强基建拨款监督工作的指示》,强调“四按拨款”(按基本建设计划拨款,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按基本建设支出拨款,按工程进度拨款)和审查建设预算,青岛市基本建设拨款监督工作随之加强。围绕压缩建设规模这一中心,严格守计划把口子,简化资金调拨手续,调整工程出包方和承包方的经济关系等。1963~1965年,全市投资额达16381万元。
  1969年4月1日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并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后,青岛市基建程序和预算再度出现了“投资大敞口,拨款大撒手,花钱吃大锅饭”的局面。“三五”时期,青岛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下降为64.3%。1972年9月1日,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恢复机构。是年,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先后向上级行和青岛市有关部门提出了全市水、电、砖、瓦供应紧张,沙、石运输亏载,乱上石油裂解项目和在建工程增加,拉长基建战线等专题调查报告,为青岛市有关部门提供了重要情况和决策依据。当年全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交付使用率由1971年的61.5%提高为83.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基本建设规模的扩大,建设银行的业务范围也由过去的只管基建拨款、结算,扩大到对基本建设、挖潜、革新、改造、投资信托等投资实行全面管理。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执行国家关于投资体制管理改革的一系列举措,积极推行了“拨改贷”等新制度。1978~1990年,青岛市“拨改贷”及基建基金贷款达57.16亿元。
  1986~1990年,国家重点项目通过“拨改贷”的资金逐步减少,而通过银行贷款解决项目的资金逐步增加。同时,其他各银行也逐步开展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至1990年,青岛市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为19.9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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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三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节 重点项目资金管理


  1951~1990年,青岛市共建成5000多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大中型工程及重点项目40多个,主要有青岛钢厂、黄岛发电厂、青岛化肥厂、北海船厂、青岛啤酒厂和青岛港、流亭机场扩建以及引水工程等,完成投资额66.66亿元,新增固定资产34.56亿元。在实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中,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管理的主要是国家计划安排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重点项目。其管理方式:一是对特大项目由分管行长参加管理;二是对投资大或投资较集中的重点项目,设置办事机构进行管理;三是对一般大、中型项目派出工作组或指定专人负责。
  1986年以后,建设银行的资金管理纳入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其他各专业银行也相继扩大了贷款范围,因此,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变。银行对国家重点项目资金和银行贷款支持的一般项目完全按信贷资金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但要按时交付利息,而且在项目竣工有了效益之后,要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金。1986~1990年,青岛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13.3亿元,是“六五”时期的31.4亿元的3.6倍。特别是重点加强了水、电、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项目的建成,不同程度地缓解了制约青岛市经济发展的一些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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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三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节 基建资金财务监督


  审查设计预(概)算 青岛市设计预(概)算审查始于1954年,由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负责。该行在不断扩大审查范围、提高审查质量的同时,还多次配合青岛市有关部门编制补充预算定额和《青岛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工程结算资料汇编》、《单位估价表》、《单位估价汇总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审查工作提供了依据。审查重点从1955年的审查工料耗用量、材料预算价格、工资标准、工程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逐步扩大到定额运用和工程数量、工程设计。1979年总结出快速审查宿舍工程预算的“筛选法”,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肯定,建设银行总行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做了介绍。1954~1985年,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共审查工程预(概)算价值34.31亿元,核减8282万元,核增1248万元,对核实工程造价、降低成本、节约投资起了重要作用。
  1985年,建设银行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和信贷员到经济开发区和旅游区审查建设预算82份,价值10231万元,净核减604万元,占预算值的5.9%。1986~1990年,共审查预算价值31.21亿元,净核减1.23亿元。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 1952年,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对已完部分工程结算工程价款实行“分旬预支、按月结算”。1953年,鉴于当时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除重点项目实行按已完部分工程结算外,其余按施工工作日结付。后因不够准确,改按“大分段”办法结算。1954年,对3个月以上出包和30万元以上自营工程,推行了按分部(项)完工部分结算,按月实行中间结算,竣工后进行“重结算”以弥补中间结算的不足。1955年,推行按验工报表结算办法。1956年开始,工程在3个月以上项目,一般按分部工程完工部分分旬(月)预支、按季结算;3个月以下项目,分旬(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1958年,对建筑安装工程根据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分旬预支(但不得超过工程价值的95%),竣工后一次结算。1962年,为制止建设单位计划外采购材料,将工程价款中的材料资金设立“备料款”专户存储审查控制。1966年,对实行施工企业负责制的基建工程,实行按直接费的实际成本向国家报帐,工程间接费、大型临时工程费由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包干使用;按规定应收取的施工机构转移费,由施工企业提出预算,按实际发生数报帐。1972年,根据工程进度按月分期、分次拨付,最后一次办理竣工结算。1980~1985年,推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承包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办法。1989年7月,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实施细则》,指导工程价款结算工作。
  落实计划投资 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1958年开始采用的方法是:单纯计算资金余缺,进而联系计划安排,由建设银行单方检查,然后会同青岛市计委、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部门多方平衡落实。1958年上半年,青岛建行对67个单位投资额5487万元的投资分配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27个单位应核减投资206万元。1962~1969年,先后对301项工程进行落实,发现多投资1002万元。1972年以后,这项工作任务量猛增,1973~1978年需落实的投资额达7.57亿元。1979年,外贸部计划在黄岛区建设3个两万立方米的原油储存和计量装置,投资280万元,另需80万美元。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通过调查,了解到青岛港务局在黄岛区和胜利油田东黄管线端末已建成原油储罐和计量装置尚未充分利用,故提出撤销该项目的意见,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支持下,准予撤销。1983年,采取责任制,实行层层把关的办法,控制基建规模,先后对超出年度计划的22个单位停止拨款,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停、缓建项目162个,压缩投资3955万元。1986~1990年,青岛市各专业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在贷款投向上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的投入,五年内共发放固定资产贷款127868万元,年均递增22.75%。至1990年末,青岛市固定资产贷款余额达19.94亿元。
  投资包干 1958年青岛开始实行投资包干,当年进展较顺利,加快了建设速度,节约了投资。1960年应实行投资包干的110个工程,只有18个符合包干要求,其中仅有3个共实现节约资金44万元。后来,逐渐销声匿迹。1966年,青岛市为加快住宅建设,开始试行民间住宅建设投资包干办法,由青岛市计委、建委领导,组织市规划、设计、物资、施工、房管、建行和水、电等8个部门成立了“青岛市民用建筑统建办公室”,对全市民用建筑,主要是宿舍和商业网点,实行“六统一”(统一规划、设计、材料、投资、施工、分配)。至1972年底,先后组织施工面积22.2万平方米,解决了4300户职工住房问题,增设网点40多处,节约资金23万余元,用于拆迁和改善旧棚户住房,建筑面积达4410平方米。1982年,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与青岛市建委联合颁发了《关于青岛市住宅工程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试行意见》,当年实行包干的宿舍工程有40处、12万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造价120元,年内开工7.8万平方米,竣工3.5万平方米,解决了619户居民的住房问题,贷款160万元,收回98万元。1983年,在宿舍工程投资包干试点的基础上,采取了多样化的包干形式:(一)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二)包全部材料在内的按平方米造价包干;(三)包部分材料按平方米造价包干;(四)按定额人工工资包干;(五)包括拆迁费在内的按平方米造价包干。全年宿舍工程包干建设的面积达18万多平方米,当年竣工率为60%,与国家定额相比,平均工期可提前2个月,每平方米造价可降低10元左右。1984年,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协助青岛碱厂对20万吨纯碱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节约分成,提前10天完成建设任务,实际财务支出1175.3万元,较原概算节约93.7万元。另外,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还协助青岛建港指挥部对国家重点项目8号码头收尾工程实行按修正后的概算包干;协助青岛肉联厂、青岛铁路分局机务段等单位实行按批准后的概算包干。建设银行即墨县支行协助推行按材料的实际价格包干,即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建行审查(编制)的预算协商议价包干。1984年在22个建设项目中实行,建筑面积计2.23万平方米,结果造价比预算降低18.34万元,降低率为5.59%;工期比定额工期缩短20%,工程质量都达到优良标准。1987年,在青岛前湾港一期工程和黄岛油码头二期工程中,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经过认真分析工程概算和调查有关施工企业的情况,认为前湾港一期工程内部投资概算不仅能包住,而且能降低3%的包干系数。“二期油工程”由于政策性调整,可以不降系数,按概算包干。建设单位解除了顾虑,促成了青岛港务局和交通部签订了这两大工程以“五包一定”为主要内容的投资包干合同,仅此就为国家节约投资1470万元。
  压缩在建工程,处理积压物资 1961年,全市清查处理停缓建项目144个、778万元,清理库存设备474台,结余资金1328万元。1977年底,全市在建工程24048万元,上级要求压缩30%,经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压缩不急需项目,停建不具备条件项目,在超额一倍多完成压缩指标的同时,使青岛钢厂拖了5年之久的120M/MM薄板扩建工程接通水电,投产使用。1979~1981年,对173个停缓建项目进行了清理。
  1984年,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了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的现象。1985年,银行实行紧缩银根的货币信贷政策,青岛市各专业银行在对固定资产贷款从严掌握的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在建项目。1961~1985年,建设银行青岛市分(支)行压缩在建工程39800万元,其中属于正常在建工程23400万元。1955~1978年,协助建设单位处理积压物资2亿余元。
  1986~1990年,青岛市各家银行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进行了比较严格的管理。特别是1988年以后,根据“治理、整顿”的要求,对青岛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了清理。其中,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清理青岛市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1723个,总投资73亿元,建筑面积745万平方米;共停缓建项目126个,压缩投资3.12亿元。其中楼堂馆所37个,压缩投资1.37亿元。
  审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1958年初,青岛建设银行首次对1957年经办的中央驻青和青岛地方90个单位的基建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发现有的单位虚报投资完成额,列入不应由基建开支的费用和债权债务等问题,督促其做了纠正,从而使决算正确反映基建财务活动和投资成果。1963年,采取内部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办法。1964年,采取年终决算以及与统计部门会审统计年报相联系的“三查对、三落实”方法:即查对库存器材,落实结余资金;查对工程进度,落实投资完成额;查对固定资产移交情况,落实固定资产转资手续办理情况。1978年,在编审决算工作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3种方式:(一)以主管局为主,建设银行参加,组织本系统单位集体编审;(二)对问题比较多、情况复杂的重点单位,会同有关领导、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工人代表共同审查;(三)由建设银行单独审查。通过这些办法,基本做到拨款、投资效果和结余资金三落实。1979~1990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由建设银行审查签证后,由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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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四章 施工企业财务管理

第一节 流动资金管理


  50年代,青岛市施工企业自有资金执行山东省统一核定的定额,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2%由市财政拨给;非自有资金向发包的建设单位按建筑工作量收取一定额度的备料款。1959年,根据山东省《关于改进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全部划为建设银行贷款;非自有流动资金,在1958年实行统一材料资金的基础上,采取按合同工前预支、竣工后一次办理结算的办法。1976年取消预收备料款制度,改由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核拨统一材料资金,额度为年计划工作量的20%。统一材料资金核定后,70%由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拨给,30%由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发放贷款。
  1978年青岛市成立建筑工程局后,所属施工单位和附属企业,各自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有流动资金和统一材料资金由原来集中使用改为分散使用,工程用料由原来集中管理改为分散管理,因而资金运用相当紧张。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通过协助收回拖欠工程款,处理多余积压材料,使资金周转趋向正常。1979年,根据上级规定,将自有流动资金和70%的统一材料资金全部改为建设银行贷款,核定的流动资金定额为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5%。
  1983年,青岛市建筑工程局改组为青岛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下属施工单位和附属企业增至8个,实际占用资金比核定数超出1.3倍。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通过协助企业清理,收回拖欠工程款490万元,发放临时贷款343万元,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状况。
  1985年,建设银行资金管理纳入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因此,建设银行对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也发生了变化。1986年,该项资金更名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发放范围扩大到建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基建材料供销企业、建材建筑业生产企业和建筑业的其他企业。1989~1990年,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除了发放正常的流动资金贷款外,还帮助企业清理超储积压物资和不合理资金占用1.13亿元,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还通过注入启动资金等形式,帮助企业清理相互拖欠资金2.2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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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四章 施工企业财务管理

第二节 核算管理


  1955年4月,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根据建设银行总行的指示,对施工企业开展了监督降低成本的工作:加强对建设预算的审查,从设计、定额、费用等方面控制工程造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成本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不断督促降低成本。为了解决地方材料运输长期亏方、亏载问题,青岛市建委制定《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发运、检查、验收的规定》。
  从1954年开始,青岛建行就以青建公司为重点,组织人员到工地蹲点,深入现场,查对情况,督促改进。当年,该公司降低成本额16.09万元。1966年,青岛建行为了协助青建公司解决人工费成本超支问题,建议该公司执行以任务单为中心的现场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工效,当年人工费成本由超支转为节约6.0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的国营建筑业曾实行按工程直接费的实际成本向国家报帐的办法,结果造成比较大的损失浪费。1966~1971年,青建公司损失234.9万元。
  1980年,青岛市国营施工企业根据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实行利润包干。为推动企业完成包干任务,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协助建工局所属施工企业开展了“创全优工程初级阶段竞赛”,健全以任务单为中心的管理制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为解决企业发放奖金吃大锅饭的做法,将“全优综合奖”改为“全优工程降低成本奖”,把节约与奖金挂起钩来,材料比1979年节约15.9%。1981年,协助青岛市建安总公司制定和完善经济责任制,推行“按栋号包干”、“分部、分段包干”,全年各项经济指标创历史最好水平,降低成本率达到11.3%,实现利润741万元。1982年,协助青岛市建工局、市房产局等施工企业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把奖金的发放同实现利润、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等联系起来,全年利润1226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5400元/人,工程优良品率74%,降低成本率12.6%。1983年,青岛市建工、房产两系统全年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比1982年分别增长24.14%和5.57%,全员劳动生产率分别增长15.4%和29.34%。1990年,青岛市建工系统完成建安工作量1.3亿元,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3185元/人,比1983年分别增长了188%和144%。
  为逐步使建设工程由计划分配转向投标、招标,通过建筑市场,运用价值规律,促进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从而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施工质量,节约建设投资。1984年4月,青岛市建委、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联合制定《招标、投标试行办法》,成立“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年内实行招标的工程103项,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标底造价7486万元,中标造价7024万元,降低造价462万元。1985年,全市招标项目246个,建筑面积73万平方米,标底造价14613万元,中标造价13818万元,降低造价5.7%。1986~1990年,全市招标项目1057个,总建筑面积458.07万平方米,标底造价12.5亿元,节省建设投资5600万元,降低造价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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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五章 利率管理



  青岛解放初期,私营行庄利率并无统一规定,一般视本身头寸松紧和市场暗息高低随时浮动,行庄之间差别很大。1949年第三季度,私营行庄活期存款月息6~20分,定期存款月息25~30分,放款月息高达60分,一般高出国家银行挂牌50%左右。为加强管理,同年11月,在国家银行领导下,私营行庄成立了利率委员会,共同议定利率,国家银行对私人存放款也要求与利率委员会标准一致。1950年3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发布后,市场利率渐趋稳定,银行利率逐步降低。6月份,国家银行的私营业务平均利率,活期存款月息4.5厘,定期存款月息1.89分。9月份以后,私营行庄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市场利率逐步统一。1952年6月,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将存款、放款利率降低20~50%,这对降低工业成本,开展农村信用,活跃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953年10月,中财委发布《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存放款利率的决定》,青岛市按照统一的利率标准和执行时间,将各项存放款利率进行了调整。1955年10月,在“一五”计划公布之后,为支持国家的初级阶段工业化,降低了放款利率;1958~1959年又进一步降低利率。
  1971年8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利率的请示报告》,全面降低利率水平,规定生产贷款利率,农业略低于工业;储蓄存款利率,活期略低于定期;简化利率种类,取消某些优待利率。调整的办法是:农贷利率原来偏低的不变,偏高的适当降低;农村信用社对社队和社员的存款和贷款利率,一律按银行利率执行;国营工商业的存款和贷款利率,适当降低;城镇集体经济的存款和贷款,与国营企业实行统一利率;华侨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略高于国内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华侨和外国人的外币存款利率,一律按国内活期储蓄利率办理。按以上办法调整后,贷款利率一般降低30%左右,存款利率一般降低20%左右。
  1981年12月,国务院在批转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调整银行利率的报告》中指出:过去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曾片面地强调利率越低越体现初级阶段优越性,在银行利率已经偏低的情况下,1971年又不适当地大幅度降低了存、贷款利率。当时银行存、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企业单位没有设立利率较高的定期存款,不利于多收存款积累资金;二是存、贷款利率低,不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资金使用;三是利率档次少,不利于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四是利率没有集中统一管理,决定将存、贷款利率大体恢复到1966年前的水平。1982年1月,对利率作全面调整,提高了利率水平,增加了档次,并实行优待利率、加息利率。
  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对利率实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于1984年10月开始,对青岛市各金融机构的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1987年,针对某些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网点,利用开业之机,发送实物,招揽存款,变相提高利率的错误做法,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及时采取措施,发布《关于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的通知》,对违反通知精神的金融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新设储蓄机构直至经济制裁的处罚,从而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保障了青岛市储蓄业务的健康发展。1988年7月,由于经济运行中出现了过热现象,引起物价过快上涨,导致了全国性的“抢购风”,储蓄存款大幅度下降。为抑制通货膨胀,9月份国家做出了提高利率和增加保值储蓄的决定,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积极组织青岛市各金融机构贯彻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根据青岛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大面额存款利率的执行标准以及开办有奖(贴花)储蓄业务的规章要求,在大力组织存款的同时,加强了利率管理,防止金融机构为增加存款而在利率上采取不正当手段。1990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再次调整了存、贷款利率,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全市金融机构进行了落实,对利率调整后金融机构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在调整利率前个别工作人员擅自将信息公布于众的泄密事件进行了通报和严肃处理,进一步强化了利率政策监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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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一节 转帐结算


  建国初期,公私经济成分并存,国家银行非现金结算完全采用旧银行的一些传统结算方式。1950年10月,政务院颁布《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各单位在本埠、埠际之间一切交易往来,除规定使用现金范围外,必须通过该单位开户银行划拨清算;在结算方式上,有“结算收支凭证”、“转帐支票”、“专用支票”和“汇兑结算”等。1953年,青岛市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8种结算方式;属于同城结算的有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和托收无承付结算等4种;异地结算有电信拨结算、特种帐户结算和信用证结算3种;还有托收承付结算,同城和异地都能使用。1955年取消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了付款委托结算。1956年6月,将试行的8种结算方式重新修订,同城结算为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及限额支票5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为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帐户及汇兑4种结算方式,为人民银行的结算工作打下基础,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通过结算,把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往来联系起来。1966年,青岛铁路、交通、银行等部门组成联运办公室,实行长短途物资运输“一条龙”包运负责制,银行就站办理结算,方便了企业,加速了资金周转。
  “文化大革命”中,认为现行结算制度是“制度挂帅”、“繁琐哲学”,不适应国民经济形势的发展,根据“为政治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服务、面向工农兵”的要求,将现行的支票、付款委托书、委托收款、同城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等5种同城结算方式,合并简化为支票和委托收、付款两种结算方式;由于结算方式的简化,结算管理的放松,造成拒付支票多和交易纠纷多。1973年执行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的《同城和县内结算试行办法》,同城结算有支票、委托付款、同城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等4种结算方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1986年8月恢复了保付支票、限额支票、电话汇款和汇票结算,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汇路畅通。为了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引导商业信用票据化,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专业银行积极向广大企业单位宣传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印发宣传材料6000多份,并在全市开办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使全市的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有了较快的发展。至年末,青岛市各专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97笔,金额4455万元;贴现193笔,金额5903万元。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办理再贴现64笔,金额2253万元。
  1988年,人民银行总行在无锡召开了银行结算改革会议。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颁布了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并于1989年4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施。为做好青岛市《银行结算办法》的实施工作,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做了大量的宣传和准备工作。一是制定了《关于银行结算改革的实施意见》报青岛市人民Gov,市Gov于1989年3月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的《关于银行结算改革实施意见的报告》,并在全市实施;二是大力开展对外宣传,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全面宣传结算改革的意义、新结算办法的特点及做法等等;三是开展了大量培训工作。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进行自身培训的同时,协助各专业银行举办企业单位的财务、供销经办人员、科长和专业银行会计、计划、信贷、储蓄经办人员、科长培训班,培训面达到90%以上;四是结合《银行结算办法》的贯彻实施,及时召开专业银行会计处长联席会议,解决全市结算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了《贯彻新结算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解决了县以下机构签发和兑付跨系统汇票问题、劳务款项支票结算起点过高问题,制定了《城市信用社代签人民银行汇票的补充规定》,解决了城市信用社签发银行汇票问题等。
  1989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全市进行了结算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制定颁发了《加强票据交换纪律的规定》,明确了票据交换纪律,统一了退票理由范围,实行了退票审查制度,规定了违纪处罚条例,建立了违纪投诉和人民银行仲裁处罚制度。该规定自1989年7月10日实施后,取得了良好效果,延压、拒付、无理退票以及无理拒绝客户和银行正常结算业务的违纪行为大为减少。退票量由日均350余笔减少到日均140余笔,基本恢复到正常退票范围。自1989年10月31日起至年底,共受理投诉12起,均进行了调查处理,执行经济处罚456元,整顿了票据交换秩序,维护了银行结算信誉。
  1990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继续加大整顿结算秩序的力度,在全市金融系统进行了结算纪律大检查。这次结算纪律大检查历时3个多月,人民银行在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各城市信用社全面自查和复查的基础上,对全市35个金融机构进行了重点抽查,共查出违章违纪问题769笔(次),涉及金额2836万元,对查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罚。经过近两年的结算秩序治理整顿,初步理顺了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的关系,加强了会计部门管理结算业务的职能地位,许多行、处建立了退票审核等会计主管复审制度,使全市的结算秩序恢复到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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