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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46:财政税务审计志 第一篇 财政

概述



  青岛建置前后,清Gov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地方没有支出管理权,只负责征解税赋。
  德国侵占青岛后,引入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管理方法,在青岛设立了财政、税务、审计机构。总督府财政部对青岛的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官营企事业实施财政管理,税务机关开征税捐,审计署对之施加审计监督。由于德国以长期霸占青岛为目的,财政收支的特点表现为支出远胜于收入,收支不平衡。德国侵占时期,作为新兴工业城市的初创时期,1898~1913年地方财政收入仅3650万马克,德国国库拨付了16200万马克始得维持。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于买卖土地的收入(即以低价从青岛农民手中强买土地,然后高价卖给在青投资经营者)、港湾收入、官有企业收入、胶海关进口税二成补助和税捐租收入(田赋、犬税、屠宰检验费、营业特许捐、鸦片烟税等)以及罚没收入。随着青岛经济门类的形成和发展,地方财政收入迅速增长。1898年,收入主要依靠买卖土地获利和税收,只有36万马克;1908年港口业已建成,胶济铁路也已营运4年,胶海关进口税二成补助归于地方,工业初具规模,财政收入已达144.5万马克,为1898年的4倍;1913年,地方收入已增至723.5万马克,比1898年增长了19倍。德国国库补助,在青岛建设高峰期过后则迅速下降。补助最高的1905年达1466万马克,最低的1911年为770万马克。
  这一时期,青岛的财政支出并非全部投入了建设--投资建设已经在取得回报。除了维持殖民Gov所必需的巨额支出外,相当大的部分支付了军事费。军事费中甚至包括了德驻华使馆、天津德租界军队的费用以及侵占青岛德军1900年参加八国联军侵犯北京的费用。德国侵占时期的军费支出总额高达4700万马克,占国库补助总额的28.93%。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日本取代了德国在青岛的地位,把青岛变成它的殖民地,把德占时期建立起来的工业均掠为己有。日本侵占青岛后仅一个多月,就掠取了200万日元。由于其地位并不稳固,日占殖民当局采取高压政策,建立军事统治,在经济上大肆掠夺搜刮。这一时期,青岛财政有3年盈余,4年支大于收,1921年收支平衡。日本国库根本不用什么补助,就基本保持了殖民地财政收支的平衡。其财政收入来源大致同德占时期,此外还包括胶济铁路收入等。此期的财政收入增长很快,1915年仅485万日元,1921年达2351万日元,为1915年的4.85倍。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战后恢复,如修复桥涵、道路,打捞沉船,疏浚航道等等。在支出中占重要地位的是军事费、警察费等。
  北洋Gov统治时期,青岛财政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胶济铁路、司法收入划归中央财政;电厂、屠兽场售给商办;盐税划归中央,海关进口税补助停拨,成立了国税、省税机构。由于公产收入和税收均被军阀控制,日本商民又抗缴税捐,地方财政收入锐减,主要为港务、田赋、水厂、房地产收入和地方捐税罚没收入。这一时期,由于政局不稳,财政收入亦不稳定。1922年、1923年银行贷款分别占两年总收入的36.99%、24.49%,1924年,原有财源大批上划,仅有港务、水道、农林收入,以及税租捐费收入等,银行停止贷款,财政收入立时减少,仅为1923年的44.14%。尽管增开苛捐杂税,帐外摊派、发行市公债、省金库券、军债、省军用券等,搜刮民脂民膏,亦是连年赤字。由于财政困难,Gov曾长期拖欠行政经费,包括官员、工役的工资。青岛市政建设不多,但军费开支巨大,连出售屠兽场和发电厂的收入亦被军阀掠走。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由于国家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青岛政局较为稳定,经济得以发展,财政收入相应增长。1929~1935年,稳定在420~830万元之间。财政收入来源有地方财产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地方行政收入、地方营业收入、胶海关补助收入、税租赋费收入等。这一时期的财政支出,主要是建设投资增大。投资兴建了大港三号码头、小港岸墙和第二浮码头、兰山路礼堂、前海栈桥延伸、水族馆、博物馆、汇泉体育场以及崂山部分景点等。但军事费和公安费仍占主要地位,公安费支出每年约100万元;军事费由青岛财政直接拨付,约占总支出的20%~30%。因“九·一八”事变东北海军驻泊青岛,从1931年起,每年支付海军经费高达120万元。此期的财政支出虽大,但有平衡弥补措施,作为负担军事费的补偿,胶海关进口税补助部分恢复,地方财政不敷之数,以发行市公债、通过银行贷款抵补。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日占当局对全市主要工商业户采取强占、强行购买、强行入股合资等手段予以控制,使青岛民族工商业遭致严重的打击和摧残。伪市Gov财政局、统税局均在日本控制之下,两局的顾问均为日本人。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是多种税租赋捐费,田赋成为居第一位的收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统制物资增加,大批工厂关闭,地方财政收入更为减少。此期的财政支出以维护日伪反动统治的警察经费为第一位,占1/3强。日占工商业的收入,日本通过胶济铁路、青岛港掠运取得的利润,日军的军费等均未有记载。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收支根本无法反映青岛财政的实际。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是青岛财政最为混乱的时期。其间,国民党发动内战,隔断了青岛同内地的联系,胶济铁路基本处于阻塞状态,青岛港形同军港。青岛工业大部开工不足,美国剩余物资倾销,青岛顿成“美货”世界,民族工业、家庭手工业经受了空前的劫难。青岛财政收入甚微,1946年起逐年下降。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为税租捐费,市Gov及各局处的经费靠中央拨款。公务人员生活补贴占了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1945~1948年的生活补贴费,竟占财政总支出的65%。南京国民Gov以滥发纸币作为主要财政支付手段,法币恶性膨胀,纳税人晚几天交税,财政便会受到损失。财政支出必须当日支付,否则便要追加补偿。
  青岛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了国民党政权的所有企业和财产。此外,解放区迁入市内的公有制企业和中共青岛地下党办企业,组成了青岛实业公司;1950年接管的美孚石油公司和颐中烟草公司,亦成为国营企业。这些企业交纳的税金和利润,是解放初期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按税法规定交纳的税金,也是青岛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三年恢复时期,面临国民党留下的一个破烂摊子,青岛财政部门开源节流,聚集资金,使财政收入逐渐增长。1950年财政收入仅有139万元,1952年则增加到1752万元。其中,1950年尚有国家补助51万元,1952年则没有补助。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发展公益福利、救济抚恤事业以及恢复改造工程等。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青岛市生产建设稳定发展,完成了所有制的初级阶段改造,物价稳定,人民生活逐年改善,税捐规费收入增加,企业四项收入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科目。青岛财政收入5年间增加25.79%。财政支出贯彻“量入为出”的方针,收支平衡,略有盈余。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青岛财政大起大落。“一五”末的1957年,青岛财政收入为3195万元,由于“大跃进”、“大炼钢铁”和浮夸风,1960年就增加到76503万元。冒进带来的恶果和随之而来的三年自然灾害,使青岛经济受到严重损失。1962年财政收入较1960年下降了70%。财政支出下降更多,1962年仅为1960年的23.36%。通过贯彻“调整、充实、巩固、提高”八字方针,青岛经济开始恢复和好转,财政收入逐年上升,从1962年的30759万元上升到1964年的40598万元,支出也逐步增加。
  “文化大革命”时期,财政、税务机关受到冲击。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过份地简并税种,使税收减少,工矿企业生产不正常,企业利润和纳税均受影响。1974年青岛财政收入仅3.7亿元,比1964年下降了0.3亿元。多数企业亏损,地方向中央借钱维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财政、税务、审计工作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开拓前进,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1984年财政、税务、审计机构分设,各部门调节、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财政方面,从1980年起,国家对省、山东省对青岛市实行了“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随着改革不断深化,以及青岛市计划单列,青岛地方财政收入有很大提高。为了深化企业财务管理,扩大企业留利,采取了一系列减税让利政策,实行了增提折旧基金,用税前利润归还贷款、在利改税的基础上推行与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扩大了企业自主权。改革行政事业财务制度,全面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税务方面,国家实施税制改革。1984年,青岛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制改革的部署,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建立健全了所得税制度,改革和完善流转税制度,开辟了一些新税种,恢复了一些老税种,建立健全了涉外税收制度。至1990年已初步确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各税相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审计方面,至1987年青岛市基本形成了以国家审计为主导,以内部审计为基础,以社会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审计体系,审计工作在Gov部门、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建投资、农业资金和利用外资等方面逐步展开。
  随着青岛市国民经济的发展,青岛财政整体实力不断扩大。1990年与1978年相比,财政收入由13.07亿元增加到22.78亿元,增长了74.3%,地方财政支出由1.94亿元增加到11.64亿元,增长5倍。这一时期,青岛财政用于市政建设的支出大大超过财政收入的增长。胶州湾轮渡、308国道青岛段、民航机场、引黄济青工程、黄岛电厂、煤制气工程、除氟改水、杭州路立交桥、人民路立交桥、山东路立交桥、青岛大学、青岛师专、青岛体育馆、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儿童医院等都是在这一时期投资兴建或扩建的。1978~1990年财政用于文教、卫生、科学事业等方面的支出达17.15亿元,年均递增13.65%。1979~1990年各项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价格补贴为30.9亿元,年均递增33.9%;财政支农资金拨款3.6亿元;以财政投入为导向,集资集劳6.5亿元,改善了农业基本条件。通过减免农业税,发放支农周转金,推动了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减轻了农民负担,扶持了乡镇企业发展,增加了农副产品的产出能力,农民生活得到提高,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


第一篇 财 政  
第一章 财政体制与管理机构

第一节 财政体制


  青岛建置初期,属中央集权式的财政管理体制。德国侵占青岛时期,青岛财政是德属殖民地财政。1898年,德占当局编制了青岛历史上第一个财政预算和决算,青岛为德国的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1914~1918年,地方财政与军方收入统算,军、政预算合一;1918~1922年,民政与军方预算分离,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北洋Gov统治时期,青岛为中央Gov的一级地方财政。财税制度沿用德、日侵占时期旧制,未与中央和山东省Gov的财政政策衔接。胶济铁路、邮政、电信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归北洋Gov各部管理,收支与地方脱钩,废除胶海关拨付青岛的补助费;青岛仅对小型的官营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统收统支、田赋分成的政策。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亦为一级地方财政。执行1928年颁行的《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及1934年颁行的《省县收入标准》,实行统收统支。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青岛财政又沦为殖民地财政。青岛市大型官办企业、事业单位均为日占当局直接管理和控制,或由日本人经营,所有收入归日占当局支配。地方财政收入靠征收中国人及除日本国外的侨民的捐税、临时性摊派。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市财政恢复战前体制。1946年,青岛实行两级预算,后改为三级预算。1948年起改为中央差额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扭转财政经济的困难局面,财政管理权限和财力都集中在中央,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青岛财政为华东区的统收统支单位。1951年,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财政,山东省为一级财政单位,青岛市为山东省的收支单位。1953年,国家开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财政体制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进行了重大的变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分级管理”的体制,取消了大行政区一级财政,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市)三级管理体制。青岛市时为一级财政,所辖崂山设县后成为县级财政,青岛市有了市、县两级财政。1955年后,青岛财政体制历年均略有变化,在保证国家集中主要财力进行重点建设的前提下,仍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1958年,为增强地方财政自主发展的能力,国务院决定把在青岛的大部分(约占87%)中央企业下放青岛市统一管理;未下放的中央直属企业利润,青岛市参与20%的分成;青岛财政入不敷出时,由中央弥补(即提高企业收入的地方分成比例,增加地方在调剂分成中的比率,拨专款补助)。这种体制,称为“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实际上只实行了一年。
  1959~1970年,山东省对青岛实行“收支总额分成”,由地方包干使用,超收可以留成,结余由地方自行安排使用。实行这一体制后,青岛的分成比例分别为:1959年5%,1960年、1961年12%,1962年7.35%,1963年6.13%,1964年5%,1967年、1968年7%。
  1970年,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再次下放,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相应扩大。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对青岛市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缴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管理体制。青岛市财政年度收支预算向山东省提出建议数,由省综合平衡后,核定下达。按照山东省核定的收入和支出总额,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包干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由省按差额包干给予补贴;年终收入超收时,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上交。山东省核定的预算收支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在执行中收入部分和支出结余额,以及短收或超支,由青岛市自行处理。山东省核定的收入分成比例为,1971年20%,1972年、1973年15%。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生产经营情况恶化,包干基数太紧,青岛财政收不抵支,包干流于形式。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1976年,国民经济陷入崩溃的边缘,经济形势十分严峻,青岛企业多数亏损,财政困难。青岛实行收支不挂钩的“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山东省核给青岛财政收入固定留成比例为0.3%。1978年,试行“增收分成、收支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山东省核定青岛市增收分成的比例为8%。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经济体制进行全面改革,财政体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提到了先行的地位。
  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这是建国以来,较为全面的一次重大改革,其主要特点是:由过去的“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财力分配从中央到地方由过去的“条条为主”改为“块块为主”;划分收支和分级包干由过去的一年一定改为五年不变;财权和事权,权利和责任比较明确,调动了各级Gov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在执行这一体制中,山东省于1981年和1982年又分别分配青岛市承担上缴中央借调任务2560万元和1095万元,共计3655万元,1982年,财政部调整对山东省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总额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山东省对青岛市实行了“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财政体制。具体形式为:按中央规定的划分收支范围,基本上将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并在一起,作为对青岛市的总额分成范围;在总额分成的基础上,按不同的增长幅度确定了不同的留成比例;核定了青岛市收入基数、支出基数,总额分成比例调整为11.7%。这一财政体制执行到1986年。其中有两次较大的调整,1985年烟草企业上划,分成比例调整为14.2%;1986年,财政部考虑到青岛市财政困难,增加了青岛市支出基数,分成比例由14.2%调整为17.94%。
  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青岛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赋予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并同意在青岛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财政部于1987年6月下达了《关于青岛市财政计划单列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对青岛市实行财政计划单列。计划单列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财政收支计划由财政部直接核定下达;二是收支范围扩大,享受省一级财政税收管理权限,并直接参加全国有关会议,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三是分成比例略有提高,临时性专款财政部直接分配给青岛市,各项固定比例分成资金直接执行财政部下达的办法,年终与财政部直接结算;四是金库单列,国家分配的资金及调度资金由中央金库直接划转青岛市,疏通了资金渠道。
  财政计划单列后,1987~1990年间,青岛市财政管理体制经财政部核批又作过了两次大的调整:第一次是1988年1月,中央确定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向分税制过渡。调整的中心内容:一是将1986年借调的地方资金,按向各地借调数,调减各地的支出基数;二是以1987年决算为基数,把13种地方小税转作地方固定收入。通过这次调整,青岛市的总额分成比例由21.59%下调为18.02%。第二次是1988年6月,国务院为进一步调动上解比例大的省、市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增长,决定调整省、单列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此期间青岛市积极向财政部反映,要求将1985年上划的烟草工商税收,调整下划给青岛市,得到了财政部同意。这次调整的中心内容有:一是将烟草工商税收原上划时调减青岛市总额分成比例,再如数调增青岛市的总额分成比例。同时,中央针对青岛市财力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照顾,重新确定青岛市的总额分成比例为16%;二是提高青岛市增长分成比例,进一步调动青岛市增收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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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一章 财政体制与管理机构

第二节 管理机构


  青岛建置初期,不设财税官职,由即墨县知县总管。德国侵占青岛时期,胶澳总督府民政厅下设财政部,另单设地亩局和鸦片局,两局均为敛财机构。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守备军司令部的民政部下设财政部。
  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初设财政审查委员会,后改为财政局,内设三科两委。一科下设总务股、金库股、计核股。二科下设租税股、捐税股、营业税征收处、屠宰税征收处。三科下设房地股、登记股和测绘股。两委为私有地评议委员会和营业税评议委员会。1924年5月1日,财政局改为财政科,下设总务、审计、稽征、房地四股,当年又增设清丈、出纳两股和清理官产处。此时,中央和山东省在青岛设有大量直属税收机构,军税、军债、军队摊派和征借均不通过青岛财政。地方各税仍由青岛财政局(科)负责征收。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设财政局。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日伪政权下设财政局,初期隶属华北伪政权,后来属南京汪伪政权,因青岛为直辖市,不受山东省伪政权管辖。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期间,设财政局。
  青岛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粮部接管了青岛市财政局,成立青岛市人民Gov财政局,设有秘书、人事、会审、地方税(后划给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等科,其中会审科下设会计股和审计股。后经过几次改编、整编和调整,至1952年9月财政局设秘书、计划、检查、行政财务管理、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文教卫生单位财务管理、会计、经济管理、机关企业财务管理等科和仓库科,共108人。此时,市财政局领导市粮食局、市保险公司、市物资总仓库和交通银行,并增设人事、监察两科,撤销机关企业财务管理科,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科改称经建科。又以公股代表名义领导国货公司和信托公司。1953年,崂山建立县级财政。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形成政社合一的独立核算实体,农村人民公社内设财政助理员。1958年10月,青岛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含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不含国外业务)合并,仍称财政局。设预算、企财、行财、税政一、税政二、计会、建行、保险、农财、秘书、人事等科室。1961年1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分别设立,1966年3月两局合并。区人民委员会内设财政科,但不是一级财政。“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11月17日,市财政局被撤销,财税工作由市革命委员会财贸组负责,各区财政机构仅留少数人工作。1970年3月20日,恢复财政局原建制。
  1979年,青岛市财政局下设办公室、组织科、宣传科、团委、知青办、基建科、预算科、财税一科、财税二科、行政事业科、农业财务科、监察科及青岛市财会干部学校;各县(区)设财政局,乡(镇)设财政助理员;市内五区各设财政分局。1984年1月1日,财政局、税务局再次分设。市财政局设预算科、行政事业科、文教卫生科、农财科、企财科、预算外科、组织科、宣传科、办公室、财政研究室和团委。同年恢复设立财政驻厂员管理处。领导青岛财政学校,财政学会、会计学会和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成立。各县(区)和市内五区分别成立财政局。1987年1月,青岛市实行财政计划单列,财政局内设机构科改处。1987年底,青岛市所辖159个乡镇全部建立了乡(镇)一级财政,均设财政所。1989年8月,青岛市财政局兼称国有资产管理局,一套机构挂两个牌子,局内设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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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二章 地方财政收支

第一节 财政收入


  青岛建置初期,以农业为主,商、工、矿、渔、盐、林、牧各业亦占相当地位。因此,厘税收入大于田赋。田赋为定制定额管理。但浮收和县加派严重,实收额越来越大。德国侵占青岛当年开征砖窑税、砂石税、犬税、猪捐、鸦片烟税和李村的摊贩税等,包括土地收入当年财政收入36万马克。1900年开征田赋。到1913年青岛本埠财政收入达723.5万马克,为1898年的20.1倍。德国殖民当局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有:(一)土地收入。德国殖民当局强行成片圈购农民土地,并以法令垄断了全部胶澳地区土地购买权。殖民当局收购土地固定价每亩(914平方米)上田75马克、中田50马克、下田25马克,约合每平方米2~7芬尼。而售出底价每平方米1马克,经过投标售价基本为2马克。1898~1911年,土地收入和租税收入为283万马克,占同期青岛本埠财政收入的12.32%。(二)港务收入。德国殖民当局将青岛作为掠夺中国山东腹地的跳板,海港码头建设成为投资重点。海港建成之后,又成为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1898年港务收入只有7000马克。1905年小港、大港陆续建成使用后,港务收入为21.50万马克。1911年港务收入为83万马克,为1898年的117.57倍,年递增44.39%。(三)官有企业收入。德国初占青岛时,尚没有现代工业。1901年起屠兽场、水厂、电厂相继建成投产,到1906年官有企业收入987万马克,占当年青岛本埠财政收入的60%。(四)胶海关进口税收入二成补助。1899年7月1日,在青岛设胶海关,以租借地全境为关区。德国殖民当局宣布青岛为自由港,只有经青岛进口至内地的洋货或由内地经青岛出口的土货才报关纳税。但由德人控制的胶海关并不认真缉查,走私对青岛周围清Gov统治区域的经济冲击较大。1905年中德修改青岛设关征税办法,以大港和小港码头区为非关税区,中国海关监管,进口税收入总额20%补助德租借地财政。1905年补助23.6万马克。1910年为191.8万马克,占当年青岛本埠收入的39.97%。(五)德国国库补助收入。1898年德国对青岛租借地补助850万马克,为青岛本埠当年收入36万马克的22.61倍,到1905年为顶峰达1466万马克。1913年仍达950.8万马克,比青岛当年本埠财政收入的723.5万马克多出227.3万马克。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废除土地标售制、停收土地增值税,将官地低价租赁给日侨,日人私购中国农民土地付价仅为德占时的8%~40%,实为强占。同时,造成土地收入极微。此时,邮政、电信、胶济铁路及所属医院、学校的收入纳入青岛财政。其中,1921年铁路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50%左右提高到68.65%。贩卖鸦片收入亦纳入地方收入,1918年为782.8万日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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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据《胶澳志》记载,1918~1922年青岛财政收入分项中有铁路营业收入、官营企业收入、租税收入、税外杂收入、海关补助等类。其中,所谓税外杂收入,1921年以前是日占殖民当局贩卖鸦片、海洛因毒品所获利润。贩毒年收入远比官营企业收入为高,1918年为官营企业收入的6.85倍;1920年为4.41倍。1921年,贩毒收入不再作为财政收入,“税外杂收入”项目的内容变为:变售物品、官房地租、执照费、法院诉讼费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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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洋Gov收回青岛后,由于公产收入和税收均被军阀所控制,日本商民又抗缴税捐,财源锐减。根据北洋Gov规定,铁路、邮政、电报、盐课、司法等收入归北洋Gov,电厂、屠兽场售给日、华商人经营,海关补助自1924年停止。中央、省两级Gov不但不给予补助,反而在青岛设立国税和省税税收机构,致使青岛财政收入骤然减少。
  国税和省税的收入,因不属青岛地方管理,其收入额度无据可查。但据《胶澳志》推测,年收入在1000万银元以上,相当于青岛地方财政收入的2.5~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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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地方财政收入分为普通岁入经常门和普通岁入临时门两类。普通岁入经常门收入项目包括田赋、营业税、屠宰税、租金、地方事业收入(港务收入)、地方行政收入、地方营业纯益;普通岁入临时门收入项目包括契税、车捐、公债、银行借款和海关恢复对青岛无固定额度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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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一时期,以法币作为计量单位,按财政收入的款、项、目单独核算。但同一期有以小麦作为折实收入的统计数据,是按财政收入的科、目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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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间,1931年青岛市Gov为弥补赤字支出,而出售了部分公产,1934年青岛市发行了225.5万元的市公债,故这两个年度,财政收入显得偏高, 1931年较1930年增42.9%,1934年较1933年增34.5%。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属于市财政收入的税种和项目有地税、营业税、烟酒牌照税、屠宰税、筵席捐、妓捐、观剧捐、乐户捐、车捐、道路使用费、各种规费等,此外北平华北伪政权还给予补助。此时港务、码头、水厂、电厂均由日人经营,一切收入与青岛财政无关。1942年青岛财政收入约950万元(伪准备币),上年结余占3%、华北伪政权补助16%、公产收入22%、税捐罚没收入59%。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国民党Gov接收了敌伪财产,并成立了中国纺织公司和中国资源委员会两个官办企业集团,其收入与青岛市财政无关。国民党为发动内战,大借外债,滥发纸币,物价飞涨,货币贬值,财政收入日渐减少,地方财政收入被挪用于军费,印花税、公产变卖收入及租赁所得税归南京国民Gov,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南京国民Gov为维持统治,用增发纸币的手段给青岛以财政补助。
  同时,财政收入已无法再以货币直接计量征收,财政收入各科目都以实物折实计量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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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解放后,人民Gov接管了国民党政权的所有企业和财产。原在解放区的公有制生产单位部分迁入青岛,与原在青岛掩护地下工作者的党办企业组成了青岛实业公司。1950年还接管了美孚石油公司和颐中烟草公司。这些国营企业交纳的税金和利润,是青岛解放初期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此外,私营企业、独立劳动者按税法规定交纳的税金,也是青岛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青岛地方经济经过三年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工业门类和工农业比例趋向合理,国民经济迅速发展。1957年青岛的工农业总产值已达195938万元,比1949年55266万元增长2.55倍。工业产值所占比重由1949年的39.62%增至1957年的73.74%。由于经济的发展,1957年青岛市的财政收入较1949年增长18.56倍。其中,工商税收比1949年增长44倍,但农业税收仅增长1.32倍。农业税的增长是由于扩大耕种面积、提高单亩产量,农民个人平均税赋并未增加。
  青岛市的财政收入,从建国初期至1960年呈直线上升的趋势,1960年已达76503万元。由于大跃进的浮夸风和自然灾害给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致使财政收入受到极大影响。1961年下降到39299万元,较1960年减少37204万元,1962年下降到30759万元,较1960年减少45744万元。后经三年调整,国民经济走上正常发展的道路,青岛财政收入也随之逐年上升。
  “文化大革命”时期,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冲击,1974年度财政收入仅有3.7亿元,与1964年相比下降0.3亿元。1976年后,经济发展开始复苏,1977年青岛财政收入上升到10.1亿元,1978年上升到12.6亿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国民经济得到空前发展。社会总产值由1978年的801152万元,达到1990年的4803334万元。由于经济的发展,青岛的财政收入由1978年的130749万元,增至1990年的227804万元。其中,增长最快的是工商税收,1978年只有7.8亿元,1990年高达23.4亿元。企业收入1979年为45753万元,但从1980年起逐渐下滑,1990年为负22704万元。
  改革开放以来,青岛市财政收入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1979~1984年为收入徘徊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为解决多年遗留问题,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如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加职工工资,实行奖金制度等。这些改革措施反映到财政上,直接表现支出增加财政收入减少。1979~1984年,全市财政收入平均每年递增不到1%,而财政支出则每年递增5.2%,在这一情况下,全市财政连续6年出现赤字。1985~1990年为收入稳步增长期。这一时期,青岛财政收入增长64.5%,平均每年递增8.6%。由于市财力的增强,1985年、1987年、1989年3个年度,实现了当年收支平衡。
  建国41年来,青岛市地方财政收入累计达360亿元。上缴中央和山东省280亿元,青岛市留80亿元,占总收入的22%。其中,1979~1990年12年间共实现财政收入188.9亿元,上缴国家财政125.9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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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二章 地方财政收支

第二节 财政支出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青岛财政支出的主要项目是军事费。军事费包括军需物资和粮食供给、马匹车辆、武器筑城等项,1900~1913年总支出0.47亿马克,为德国国库拨款的31.54%。直接军费支出,1906年前占总支出的20%左右,1907年以后,直接军费约占总支出的26%。辛亥革命的前夜1910年,直接军费支出猛增到51.26%。其次是民政费(包括行政、司法、检察、港湾、观象台、审计、房地产管理、精神病院等)和恩给基金,支出占德国国库拨款的33%。再次是临时费和官营事业费,计为0.88亿马克,其中40%取之于青岛地方收入,德国国库仅拨入0.52亿马克,占德国国库总拨款的34.90%。此外,还有军民共同费等。至1914年,青岛已投资建成水道和航标设备、港湾、码头、仓库、道路、桥梁、办公房屋、兵营、炮台、军事建筑和设备、造船所、浮船坞、发电厂、水厂、屠兽场等。另外,铁路公司有450公里铁路线及车辆等设备,矿山公司有两处煤矿、一处铁矿。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郊区的桥梁、道路和市区街道遭到损害。因此,在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的最初二年,修复支出,如打捞沉船疏通航道费用为财政支出的主项。随后,为了长期侵占青岛,掠夺中国的资源,扩建了小港堤岸,增建一个浮码头,在大港填海造地700余亩,建设了胶州路以北小鲍岛一带的市区供日侨居留,建设了太平角疗养区,建设了从四方一直延伸到沧口工厂区,新建市内街道56.48公里、郊区道路25公里,敷设16英寸送水管7公里,新增发电机组发电能力达到5万千瓦。这一时期,财政支出的资料不全,只有部分年度支出总数,而无具体的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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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洋Gov统治时期,分直系和奉系统治两个阶段。直系时的财政支出项目占总支出比例最高的是偿还债务,最低不低于25%,高时接近40%;军警费支出占总支出数的10%~18%,居第二位;市政工程支出、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支出、教育费支出占1%~2%。1925~1929年为奉系统治青岛期间,这一期间财政支出每年递增16%~31%之间,支出项目占总支出比例最高的是行政经费和军警费支出,所占总支出的比例在13%~17%之间。工程经费支出(市政建设),由直系时期的1%~2%,提高到5%~7%。但医疗卫生支出和学校费用支出并未随总支出的增长而增长,仍停留在2%左右。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行政费、公安费、交通费、建设费为主要支出项目,特别是建设费1930年支出比1929年增长56.8%,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19.1%。以后两年也维持了较高水平。前海海堤、码头扩建、栈桥延伸、回澜阁、兰山路礼堂、汇泉体育场、博物馆、水族馆等的建设均是这个时期投资的。1931年开始支付海军经营费,每年120万法币。到1934年,主要支出项目依次为海军经营费、公安费、交通费、教育文化费、债务费,建设费开支仅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8.6%。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日伪政权财政支出项目主要为警察费、行政支出和市政支出等。1942年,警察费和行政支出占总支出的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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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财政支出的主要项目是公职人员生活补助费。由于通货膨胀,按标准发放的工资近乎无价值,南京国民Gov为稳定人心,采取物价折实补助。1945~1948年,生活补助费竟占财政总支出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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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解放后,财政支出遵循党和国家不同时期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发展城市和农村经济,改善和丰富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1949~1990年,地方财政支出累计达836323万元,由1949年的306万元增加到1990年133875万元,增长了436.5倍,平均每年递增15.99%。其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1990年,地方财政支出累计为627811万元,占青岛解放后41年地方财政总支出的75.07%。平均每年递增18.07%。
  在地方财政支出中,主要为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文教卫生费支出。1949~1990年,基本建设费支出为55711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6.66%,城市维护费支出为102368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12.24%;行政管理费支出为712083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13.40%;文教卫生费支出为233640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27.94%。
  基本建设费支出 青岛解放时,城市经济极其落后,工业残缺不全,农业破败凋零,商业服务业集中在市区有限的几条街道上,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事业基础薄弱。青岛市人民Gov为了尽快改变青岛市技术落后、生产规模狭小、能力低下的面貌,在国家投资的支持下,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先生活后建设、先挖潜后新建”的方针,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恢复和建设工作。
  三年恢复时期,地方财政的基本建设支出为817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18.96%;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基本建设支出为725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5.67%;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在三年恢复和“一五”时期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全面的大规模经济建设,主要是1958~1960年,基本建设支出加大,计为14987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46.96%。但大跃进很快就造成恶劣的影响,再加严重的自然灾害,不得不压缩基本建设,1961年、1962年的基本建设费支出仅为125万元,年均62.5万元,较头3年年均下降98.75%。“二五”期间,主要是头3年在国家支持下,青岛财政投资兴办了青岛帘子布厂、青岛绢纺厂、青岛钢厂、青岛汽轮机厂、青岛碱厂(原名青岛化肥厂)等一批工厂。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地方财政支出为16866万元,主要用于消除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的恶果,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继续压缩基本建设,基本建设费支出仅8万元,只占同期财政支出的0.05%。
  “文化大革命”时期,地方财政投入基本建设费为6850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6.98%,平均每年支出622.73万元。其间,青岛人民排除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干扰,努力从事经济建设。1966年,青岛港自筹资金400万元,兴建了青岛港7号码头;1973年开始,国家投资兴建码头、船坞,对老港区进行改造。至1976年,投资7000万元建成了黄岛原油码头;完成了对青岛港6号码头的整体改造和新建了青岛港客运站。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进入了全面建设初级阶段的新时期,对外开放、对内搞活,使青岛经济迅速发展。1979~1990年,地方财政投入基本建设费31443万元,占同时期地方财政支出的5.01%,为1949~1990年41年基本建设总支出的56.44%。1979年为2146万元,1990年增至718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1.60%。这个时期的基本建设费年均支出和年均递增率均高于以前各时期,尤其是1984年青岛进一步开放后,各项事业迅速发展,基本建设费支出增加更快,1985~1990年5年即达28170万元,为1949~1990年基本建设总支出的89.59%。
  城市维护费支出 包括城市公用事业、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设费支出,是地方财政支出的大项。1949~1990年,地方财政在中央和山东省财政的支持下,城市维护费支出累计达102368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12.25%,平均每年递增18.43%。
  三年恢复时期,城市维护费支出为1328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30.83%。尽管地方财政收入较低,但对城市供水做了较大的投入,着重进行管网配套建设,先后敷设了四方山——观象山、黄埠——楼山管道15公里。公共汽车由1949年的32辆发展到1952年的76辆。汽车线路由1949年的3条发展到1952年的10条,汽车线路长度由1949年的26.4公里发展到1952年的124.4公里。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城市维护费支出为1292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10.10%。平均每年支出258.4万元,经过5年的建设,1957年和1952年相比,住宅建筑面积增加了26.46%。自来水管道长度增加了20.82%,下水管道长度增加了20.26%,汽车线路增加到13条,汽车线路长度增加了86.74%,公共绿地面积增加了82.84%,公园由4个增加到10个,公园面积增加了171.11%。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城市维护费支出为2762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6.46%。平均每年为552.4万元。1958年高达1175万元,但基本拨非所用,主要挪用于大炼钢铁。1958~1959年先后兴建了日供水能力各为1万吨和1.5万吨的第四、第五送水厂;1958~1960年,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投资2000万元建设了崂山水库及配套的供水设施即沧口、四方、湛山等地下输水管道。1960年建成了火车站到市立医院的无轨电车线路。“二五”末两年,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投资无多,建设甚少。1962年和“一五”末的1957年相比,住宅建筑面积增加了1.02%,道路长度和自来水管道长度分别增加了16.13%,下水管道长度增加了16.99%,汽车、电车线路增加到14条,汽车、电车线路长度增加了8.82%,园林绿地面积增加了214.69%,公园增加到12个,公园面积增加了42.62%。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城市维护费年均保持在“二五”时期水平。1963~1965年,累计支出1592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9.44%。1963年,地方财政投资建成电车保养场,电车线路向两端延伸,西至西镇,东至延安路。1964年地方财政投资开辟了华阳路至四方北岭的电车线路,1965年该线路向北延伸到青岛造纸厂。1965年和1962年相比,自来水管道长度增加了3.52%,下水管道长度增加了1.72%,汽车、电车线路增加到16条,汽车、电车线路长度增加了21.88%。
  “文化大革命”时期,城市维护费支出为7415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7.56%,平均每年支出674.09万元,年均支出高于以前各时期水平。1970年以后,由于“备战备荒为人民”,城市维护费部分用于挖地下干道(人防工程)。1972年地方财政投资兴建了青岛市第一座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投资30万元购置了69型运载汽车2辆,液化石油气钢瓶2700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1990年,城市维护费支出为86269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13.74%。市政建设方面,1978~1979年国家投资和青岛市财政共拨付资金8.7亿元,用于道路、桥梁、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等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1982~1983年,地方财政支出1500万元新建了山东路,此外还投资兴建了南京路,两条干线总长10公里;1983年,地方财政支出700余万元,新建了燕儿岛路、金陵路、周口路、宁夏路(东段)、永青路、开平路(中段)、郑州路(东段)、长江路(东段)等8条道路,沟通了东西向干道和南北向干道,总长11.5公里;1984~1985年投资5000万元,对青岛市台柳路、威海路、宁夏路三大交通卡口进行了改造;1986年,地方财政支出2500万元,新建了杭州路立交桥、人民路立交桥、中山路人行立交桥,完成了第一、第六海水浴场的改造。1987年地方财政支出2991.5万元,用于市政建设和改造57项工程,新建了唐河路、永安路、金沙路等10万平方米沥青路面,翻建了登州路、开封路等6万平方米沥青路面。1989~1990年,地方财政支出4844万元,新建了山东路等3条道路交汇处立交桥。1978~1990年地方财政还投资建设了郑州路、唐河路、东海路、沧台路、海泊路等5处泵站,提高了城市污水排放处理能力。
  园林、环境卫生方面,1983年,地方财政支出815.5万元整修恢复园林,新建了动物园、植物园和小鱼山公园,大修了青岛栈桥,修复了崂山太清宫、太平宫等。1984年地方财政支出684万元,对信号山、观海山等10个山头封山绿化,建成各具特色的山头公园。1978~1990年地方财政每年支出100~150万元,用于城市绿化。至1990年城市园林绿地总面积达1893.36公顷,绿化覆盖率达24.4%。1978~1990年,地方财政用于环卫事业的支出为9072.6万元。1990年支出1582.2万元(比1978年增长13倍),其中投资200万元建成了3个大型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湖岛环卫中心,5个集中装箱垃圾转运站,全市80%以上地区实现了垃圾粪便一级清除。
  公用事业方面,主要包括供水、供气和公共交通。1949~1988年,地方财政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的投资达1.7亿元(不包括“引黄济青”工程),新建和扩建了一批水源地和送水工程。1979~1983年,大沽河引水应急工程凿井253眼,新建机房4座,安装输水管道126公里,修建混凝土暗渠8.1公里;1984年上半年修建了引用莱西产芝、平度尹府两处水库出水的引水渠道90公里,此期间,还敷设市区输配水管道32公里,兴建了佛涛山、芝泉山贮水池两座。1986年在中央、山东省财政支持下,开始了“引黄济青”工程。青岛市财政投资2亿元(总投资8亿元),从滨州市引黄河水至崂山棘洪滩水库。工程完成后,1990年青岛城市供水量达到10798万吨,比1978年增加5464万吨,增长了97.46%。青岛城市供气事业创始于1972年。1972~1988年,地方财政用于城市供气事业的投资达1.1亿元。1983年地方财政支出438万元,配套建设了楼山后液化石油气储罐场。1985~1987年,地方财政支出8320万元,完成了日供气能力14万立方米的煤制气工程,改变了单一供应液化石油气的局面。1990年与1978年相比,住宅建筑面积增加了176.11%,道路长度增加了63.48%,特别是高级道路增加了104.42%;自来水管道长度增加了52.62%,下水管道长度增加了68.85%,汽车、电车线路增加到40条,汽车、电车线路长度增加了83.95%,园林绿地面积增加了352.03%,公园面积增加了144.85%,使用液化石油气人数增加了276.47%;从1987年开始使用的煤制气,使用人数1990年比1987年增加了60%;城市气化率由1978年的18.6%上升到1990年的52.7%。
  文教科卫事业费支出 青岛解放后,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医疗、防疫等部门的经费均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项目。1949~1990年,文教科卫事业费支出为233640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27.94%。1949年文教科卫事业费支出为113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36.96%,至1990年增至26143万元,占当年地方财政支出的19.53%。1949~1990年,平均每年递增14.20%。
  文教科卫事业费支出在青岛地方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年递增率均居第一位。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地方财政主要对文化(包括报刊、广播、电台、图书馆)、教育(主要是中、小学)、医疗卫生等几项主要事业提供资金。尽管面临百废待兴的形势,人民Gov仍投入了可观的资金,以扶持和发展文教科卫事业,特别是教育事业,1949年地方财政的教育经费支出只有学校维持费、私立学校补助费和初级阶段教育事业费。1951年,发展为高等教育费、师范教育费、技术教育费、中等教育费、社会教育费、教师干部培训费等。1953年,还增设了幼儿教育费、工农速成中学经费等。
  青岛解放前,没有或者很少有文化支出项目,文化事业基本上是民间的基本活动。建国后,文化事业单位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1950年,财政预算支出设“文化支出”项级科目,1952年将项级科目改为款级科目。
  1950年地方财政即投入文教科卫事业费168万元,1952年增至423万元,增加了1.52倍,平均每年递增58.58%。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文教科卫事业较前有很大的发展。文化方面,地方财政继续拨款兴建影剧院、工人俱乐部,使各专业剧团设备装备进一步完善;私有影剧院纳入国家管理轨道,取得地方财政的拨款支持;为了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要而的设立的各级电影巡回放映队,亦得到财政补助。教育方面,不断的资金投入,包括对困难学生的补助,使学生入学率提高。1954年,地方财政还增设了盲哑学校经费等,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开展扫除文盲的基础上,财政拨款支持的职工业余文化和专业教育发展起来,职工业余学校历年在校学生保持在10万人左右。医疗卫生方面,至1956年,私人开办的医院诊所均已公私合营;国营企业也都办起了职工医院、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保健站;乡镇和街道亦开办了卫生站和接生站,这些医疗卫生设施大部分由地方财政经费支持,小部分由企业公益支持。特别是在全国推行的爱国卫生运动,地方财政给了极大的支持,使青岛得以卫生文明城市名列全国榜首。体育事业也有长足发展,运动员之家、体校、少年体校、体育运动场馆的开办,各机关、企业、学校的体育队伍,运动场地、器械、设备的建设维护,各级运动会的经费、教练员运动员的旅差费,培训或比赛期间的伙食营养补贴等,都按标准由地方财政拨款或给予。这一时期,文教科卫事业经费支出大大地超过了前一时期,1953年即为1952年的2.62倍,1957年则为其的3.94倍。1953~1957年,文教科卫事业经费支出占同时期地方财政支出的49.11%,1957年比1953年增长50.14%,平均每年递增10.69%。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前三年文教科卫事业经费支出增长过多,1960年达到2739万元,这是60年代年最高水平。后两年地方财政困难,支出减少,1961年比1960年减少6867万元,减少51.30%;而文教科卫事业经费仅减少590万元,即减少21.54%。1958~1962年,文教科卫事业经费支出占同时期地方财政支出的24.97%;年均达到2135.4万元。其间,财政仍投资兴办了若干事业,1958年成立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后,建立了9个研究所。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由于贯彻落实了“八字方针”,经济迅速恢复并上升,地方财政支出逐年增加。尽管经济建设急需大的资金投入,文教科卫事业经费支出仍逐年增加。1963~1965年,文教科卫事业经费支出年均递增5.20%。自然灾害期间被缩减的文化体育机构、团体和人员得以恢复和归建;1965年还建立了青岛市博物馆。在校学生和参加业余学习的职工增加,地方财政支持的中等技术教育兴起,1964年,技工学校学生占在校中学生的56%,业余职工学校学生占职工总数的1/3,普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仅占44%;特别是科学事业,“二五”前青岛仅有中央财政支持的两个研究单位,这一时期已建成和正在兴建的各种专业科研机构,有中央财政支持的研究所6个,山东省财政支持的3个,青岛市支持的14个,奠定了青岛作为国家海洋科研基地的地位。这一时期,文教科卫事业经费支出为38.67%,年均2174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特别是初期,文教科卫事业损失惨重,屡遭冲击。专家学者被当做反动权威批判,知识分子成了“臭老九”,学生罢课,教师罢教,科研人员和作家闲居。地方财政支持文教科卫事业经费支出在初期仅略有减少,1969年以后则逐年增加。1966~1976年,文教科卫事业经费支出为33997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34.66%,年均支出3090.64万元,平均每年递增5.52%;其中,1969~1976年,年均递增率为9.24%。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遭致严重破坏的文教科卫事业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地方财政一方面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文教科卫事业的投入;一方面开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筹措资金投入。1978~1990年,文教科卫事业经费支出达352179万元,占同时期财政支出的25.75%;年均27090.69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4.46%。地方除财政安排资金外,从其他渠道投入的文教科卫事业的资金达116420.98万元(包括城乡教育费附加、职业技术教育费统筹、城市维护费、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学杂费收入、开展有偿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收入以及社会集资、捐赠投入等),平均每年增长37%,占同期财政预算安排文教科卫事业费的33.06%。其中,文化事业支出,1979~1990年为4420.9万元,占同期文教科卫事业费的1.27%。1990年比1979年增加4.23倍,平均每年递增14.01%。至1990年,全市文化事业单位发展到284个,包括表演艺术团体11个、艺术表演场馆12个、艺术创作、研究机构3个、群众文化机构218个。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有很大发展,1990年底有剧院、影剧院、电影院(队)937个,座席105105个;1990年已有4座电视中心台,电视人口覆盖率达85%以上。1990年,青岛市广播电视事业费支出648万元,比1978年的70.5万元增长8.2倍,平均每年递增20.30%。图书博物事业的投入有较大增长,1986~1990年,全市用于文化馆、图书馆等建设的总投资达592万元,新建面积12114平方米,扩建、改造面积800平方米。全市图书馆(室)达1600多个,藏书360余万册。博物馆自建成以来,馆藏不断增加,已达6万余件,此外由于地方财政对文物考古的投入,1979~1990年通过考古发掘,查清确定青岛市158处古文物需要保护。
  教育事业费支出是文教科卫事业费支出中最多的。1979~1990年,教育事业支出为97390万元,占同期文教科卫事业经费支出的28.07%,平均每年投入8116万元,年均递增率达到13.64%。在逐年增加教育投入的同期,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1986年筹集社会资金5963.2万元,1988年为10294.6万元,1989年为15185.9万元,平均以36.56%的速度递增。1990年全市财政预算内教育支出达15002.6万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教育资金达17600万元,相当于国拨教育经费的1.2倍。1979年开始,针对青岛市农村中小学普遍存在“黑房子”、“土台子”的状况,以地方财政为主渠道投入,分期分批改造中小学校舍,实现了“一无两有”(无危房,有坚固的教室和课桌凳),达到六配套(教室、围墙、厕所、课桌凳、花坛、旗杆)。1990年底,共投入18731.4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538.1万元,占投资总额的8.2%。同时,投资对公办中学办公用房进行改造,总投资达5185.8万元。其中,上级财政补助164.6万元,市财政补助268.5万元,县区财政补助380.6万元。共建校舍23万平方米。教育事业经费的大投入,使青岛教育事业迅速发展。至1990年,青岛市已建有大专院校12所,在校学生3万余人,比1949年增长31倍,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每年递增8.96%。拥有中学和中专学校数较1949年增长21.3倍,拥有小学个数较1949年增长2倍。
  体育事业费支出,1979~1990年达4150.5万元,占同期文教科卫事业经费支出的1.20%。1978年支出64.9万元,1990年增至796万元,增长了11.27倍,平均每年递增23.23%。80年代,青岛财政拨款兴建了可容纳6600名观众的体育馆。县、区亦新建体育馆3座、游泳池2座。地方财政还支持建立了1支专业运动队,有专业运动员101名。
  科学事业费支出,1979~1990年达1955.7万元,占文教科卫事业费支出的0.56%。1978年支出35.9万元,1990年达356.8万元,增长了8.94倍,平均每年递增21.09%。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财政顺应科学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加大科学事业费支出,不仅是科研机构增加,而且促进了科研机构内部建设的完善和发展。1988年底,青岛市已有科研机构101个,属青岛财政支持的有38个。
  医疗卫生防疫事业经费支出,1979~1990年为31413.7万元,占同期文教科卫事业费支出的9.05%。1978年支出845.1万元,1990年支出增至3870万元,增加了3.58倍,平均每年递增13.52%。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地方财政投入新建和扩建了青岛市第一人民医院、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岛市妇产医院、青岛市肿瘤医院、青岛市儿童医院等,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由1978年的63个,增加到1990年271个,增加了3.3倍。

  行政管理费支出 青岛市的行政费支出,按照国家预算科目的规定,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党政机关和民主党派、共青团、妇联的各项经费。1983年以前,还包括公安支出和司法检察支出。按支出使用性质分为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个人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差额补助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1949~1990年,青岛市行政管理费支出为112083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支出的13.40%。1949年行政管理费支出为183万元,占当年地方财政支出的59.80%。至1990年增至10576万元,占当年地方财政支出的7.90%。1949~1990年,平均年递增10.40%。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行政管理费支出基本保证了机关和新组建的青岛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抗美援朝分会,以及民主党派的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地方财政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勤俭办一切事业。1950~1952年,行政费支出仅1446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39.29%。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行政管理费支出为5675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44.38%,年均1135万元,平均每年递增4.31%。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行政管理费支出为7273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17.01%。年均1454.6万元。其间,由于大跃进,大炼钢铁,行政管理费支出增长过快。“二五”期间行政管理费最高年1960年达2190万元,为建国以来最高年度,这个纪录甚至保持到1977年,为“一五”期间最高的1956年的1.64倍。但是自然灾害迫使支出热冷却下来,至1962年,行政管理费支出减至1112万元,保持和“一五”时期相当的水平。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行政管理费支出为3688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21.87%;年均1229.33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特别是初期,行政机关难以行使正常的工作职能,大批机关干部离开工作岗位到“五七”干校“锻炼”和下农村“插队”,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定员定额、开支标准和其他各项财经制度和管理办法受到冲击,财务管理混乱。1966~1968年行政管理费支出仅3607万元,年均为1202.33万元,平均年支出仅为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97.80%。1966~1976年,行政管理费支出为17018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的17.35%;年均1547.09万元,平均每年递增4.89%。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机关多次调整工资,办公设备条件改善,机关干部人数增加,公检法机关增加人员和增添更新装备,落实干部和知识分子政策补发工资等等,使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均有较大的增长。1977~1990年,行政管理费支出额为76402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11.55%;年均5457.29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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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三章 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一节 预算编审


  青岛建置初期,青岛属即墨仁化乡,未建立一级财政,县财政按定额上解和坐支钱粮。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德总督府自1898年起在青岛编制财政预算。其预算年度有3次变动:1898~1990年,以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年度。1901年,按德国本国预算年度计,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次年4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每个财政年度编制两次预算。1902~1913年,改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年度预算由总督府民政厅的财政部编报,由德国Gov审查,经德国国会批准后执行。总督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编报收支计划。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守备军司令部民政部的财务部沿袭德制编报财政预算。预算包含胶济铁路、煤矿和铁矿的收支。日占当局经营鸦片的税款占预算收入的较大比重。日本军队贩卖鸦片、海洛因等毒品收入作为日军收入,不计入青岛预算收入之内。
  北洋Gov统治时期,财政预算由财政局编制,山东省财政厅核批。此时,青岛经济被军阀控制,并受日本掣肘,日本商民抗缴税捐,财政预算实际没有什么作用。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预算年度初为每年7月31日至次年6月30日,1937年改为历年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按中央财政部给定数编报,财政部审批。预算分为“经常门”和“临时门”两类。1937年4月,《预算法》正式公布实行。岁入岁出分为“经常门”和“特殊门”,概算改为由上而下的多级制。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由日伪政权总务局经理科编报预算,名义上报华北伪政权或南京伪政权审批,实际审批权属日占殖民当局,财政局只是执行机构。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恢复执行《预算法》,编报财政预算。由于国民党Gov发动内战,青岛形同国民党军队和美国军队的基地和兵站。物价飞涨,通货膨胀;工厂倒闭,失业增加;财源枯竭,财政凋敝;青岛财政预算已失去作用。
  建国后,1949年12月政务院发布《关于1949年财政决算及1950年预算编制的指示》规定,从1950年起预算年度采用历年制。青岛预算收入解缴中央,地方预算支出由中央统一拨付。1951年,中央、华东区、山东省三级财政明确划分,青岛市财政是华东区、山东省财政的一个预算机构。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预算管理,青岛市属市(县)级预算。此外,崂山郊区亦建立县级预算。1958年,中央把原属中央的棉纺织、橡胶、轻工等企业下放给青岛管理。同时规定,公私合营企业的收支除商业外,均按全额列入国家预算;地方国营企业和地方公私合营企业,当年所需增拨的流动资金,按30%列入地方预算,70%改由银行贷款。地方自筹经费和特种资金收支,均不列入地方预算内,但必须单独编制收支预算。
  1961年,贯彻执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的原则。1962年,执行“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信贷按计划,追加按程序”的原则。1963年,原由青岛地方财政单独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用此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律纳入地方预算,作为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此项资金仍是青岛财政的机动财力。此时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将房地产税划给青岛市,作为城市维护费用的专款,列入市级预算。1961~1965年,国家预算的基本政策是“改放为收”,财权适当集中,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中央原下放给青岛的企业陆续收回。这时青岛地方企业生产规模有了相当发展,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50%。
  1970年,中央除铁道、邮电两部外,又一次将中央企业和基本建设投资物资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财政实行大包干。青岛除包干上缴中央和山东省的任务外,超收节支的盈余全归地方财政,这个办法只实行了一年。1972年包干盈余改为对半分成。在安排预算时,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收入留有余地,支出按农、轻、重的次序,加强对农业的支援,适当增加文教卫生事业经费,从紧掌握行政事业经费。1974年改为“收入固定比例留成,超缴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按中央的部署,试行“增长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按照山东省Gov核定的预算指标安排收支预算。1980年,中央提出“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既保证重点、又兼顾一般,在预算安排次序上,先维持、后发展,先生产、后建设。青岛市在确保山东省下达的收入任务的前提下,按新体制规定的收支范围编制预算。同时注意统筹安排、不留缺口,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并逐步建立了必要的后备力量。
  1981~1982年,预算收入按照山东省赋予的分配权,在项目之间进行适当调整。预算支出根据“分灶吃饭”的体制,计算灶内实有财力,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1984年,即墨、胶县、胶南、平度、莱西县和黄岛区已先后纳入青岛市预算管理范围。1985年,按照“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根据“利改税”后的新口径编制青岛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做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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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青岛市内5区建立了区一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所辖159个乡镇亦全部建立了乡(镇)一级财政所,青岛市预算管理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随着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青岛市预算管理逐步改善。在预算编制上,一是收入预算的编制,一般按上级分配的收入指标,结合青岛市当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本着积极可靠的原则逐项测算,合理确定收入预算。二是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收入预算和所行财政体制,计算出地方灶内财力后,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分别轻重缓急,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保证重点。在具体安排上,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即个人部分支出及维持费,然后保重点。主要是保改革、保农业、教育、科技及Gov确定的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支出;其次,对其余部分,根据建设及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当年建设性支出预算;另外,对专项用途的收入则分清渠道,分别安排支出预算。三是安排收支预算时坚持留有余地。一方面对国家确定的项目要计算准确,分别计入收支预算,另一方面根据当年财力的可能,安排适当的预备费,以备预算确定后国家出台的改革措施及一些不可预料的支出。当年灶内支出预算确定后,再加上上级专项补助及上年结转的专项资金后,形成全市的财政支出总预算。全市总预算从级次上划分为市级、县(市)区和乡(镇)三级。其中乡(镇)级总预算由县(市)财政部门核定汇总,县(市)级总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并汇总,形成全市财政收支总预算。各级财政收支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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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三章 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管理始自1954年。青岛市财政局财政部指示,把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中小学生的杂费收入、养路费收入、公房租金、企业奖励基金等纳入预算外。1956年,增加差额预算管理单位。1958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划归预算外。1963年,城市房地产税划归预算外。“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部分农业折旧基金划归预算外。此后,大批中央、省企业事业单位下放,财权下放,预算外资金的规模逐步扩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有严格的范围,只能用于更新改造、福利奖励、城市建设和维护、科技三项费用、增补流动资金、基本建设、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购买国库券、上交资金、借给或补助下级经费等项支出。1977年国家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了整顿,各级财政部门把国家预算外资金的财政收支,特别是预算外企业的收支,按规定单独编制决算。为了综合平衡社会财力,控制预算外资金的投向,青岛市于1983年开始,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实行年度决算制度,明确了预算外资金的性质、范围、管理原则。1985年,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企事业主管部门和部分大中型企业均已设置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体系。1986年,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了“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对国营企业的预算外资金采取了“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控制方式。为有效控制基本建设规模,青岛市从1984年开始,对自筹基建资金实行了财政审批制度。凡企事业单位动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才能申请基建计划,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存足半年以上才能使用,这对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向企事业单位下放财权、减税让利,预算外资金渠道增多,数额增大,发展迅速。全市预算外资金收入,1982年仅3.09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收入的25%;1990年上升到15.54亿元,已相当于当年预算收入的68%。
  1990年,全市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金额已达6.46亿元,经财政审批支出5.55亿元,绝大部分用于发展事业和生产建设,支出结构基本合理。1987~1990年青岛市财政融通“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累计达1.48亿余元,支持了急需资金的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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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青岛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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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节 金 库


  青岛建置前后,以即墨县县衙内的钱房和谷房为金库,财政钱粮的收储、支付、上解和下拨都由钱房和谷房负责办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金库设在德华银行。德国国库历年拨付青岛殖民当局的款项均存于该行,由该行转支。殖民当局在青岛掠得的收入,包括胶海关进口关税的二成补助,亦均存于该行。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金库设在日本正金银行青岛分行。日本侵占青岛伊始,即控制了胶海关,并强行将胶海关的关税收入存入正金银行。日占当局的财政收入全部经由正金银行结算。
  北洋Gov收回青岛后,青岛地方财政收支纳入中国银行青岛支金库管理。青岛支金库初设于1914年,在日本侵占时期主要支付北洋Gov和军阀驻青岛办事机构的费用,与青岛地方财政无关。1922年以后,金库收入各款和程序、凭证、帐簿及报表的处理原则,仍根据1918年《山东分金库办理细则》规定的条款办理。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中国银行青岛支金库移交中央银行管理,青岛地方收入和支出均按中央银行金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金库仍设于正金银行。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财政收支系统于1946年7月改制,实行公库制度。
  青岛解放后,金库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代理,财政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解留,库款的支拨和退付,均由金库办理。1950年,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财政部颁发了《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草案)》。青岛市根据《条例》和《施行细则》的规定,设立中央支金库,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代理,支金库主任由青岛市分行行长兼任。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于中央人民Gov财政部,市支金库非得总金库的命令不得付款。1983年6月1日起,青岛市对“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别交库的办法,市支金库分别统计和分别划解上报企业的税收和利润。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废止1950年公布的《中央金库条例》。新的《金库条例》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各级人民Gov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一级国库。新《条例》的最大特点是,改过去中央统管为中央设立总库、省设分支库、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设支库。青岛市设分支库,分支库主任仍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行长兼任,根据规定青岛市财政有了一定的支配权。
  1987年,在建立区一级财政的基础上,青岛市为完善区级财政,制发了《青岛市区级财政管理体制和设立国库区支库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市内各区建立了区级金库。
  1990年,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乡(镇)国库试点意见的通知》,青岛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乡(镇)国库试点办法》,并选择莱西县进行乡金库的试点,为青岛市在乡(镇)一级全面建立金库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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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农村财政管理

第一节 农业税收


  田赋 青岛建置前后,青岛地区的田赋包括地丁、漕粮与租课,以货币计征,货币单位以银两计算。丁税摊入地亩,另征熔铸银锭的火耗,在青岛地区火耗加征银一钱四分(即14%)。田赋正税的定额,由山东省报户部主计厘定,经厘定后基本不变。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田赋按即墨县的土地等级和定额缴纳,并在原定额的基础上加收5%的手续费。1900年,总督府废除亩两制,不分土地等级,每亩征32文农地税。1904年每亩征200文。1908年提高到350文。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农地税沿用德制。北洋Gov收回青岛后,附加为正赋的2.6~2.7倍。1928年,田赋正赋每亩为银元4元。其中,2.2元为国税,1.8元为地方财政收入。1933年,青岛市田赋收入法币111余万元,为前时期1928年的5倍,占岁入的20%。以后各年度,田赋收入均在100万元以上。日本第二次侵占和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田赋仍为地方收入的重要来源。
  农业税 青岛解放后,1949~1952年,农业税按地级征收。1953年起,按常年应产量征比例税,常年产量采用民主评议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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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后,农业税为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分配中的一个环节。生产大队、生产队按公社安排的计划指标缴纳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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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青岛市辖4县和有农业税的区,共有147个乡(镇),6062个村,117万个农户。计税农田788万亩,征收公粮10152.7万市斤,征收农业税665万元。1985年,为了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不改变标准粮的基础上,由以征粮为主,改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核算,改征实物为折征代金;改夏秋两季征收为常年征收。
  1990年,青岛市辖5县(市)和有农业的区共有159个乡(镇)。年末计税农田面积747万亩,农业税收为2147万元,占当年农业总产值57.3亿元的0.37%,每亩平均负担2.87元。
  契税 青岛建置前后契税征银。除征税银外,每两银加征火耗银六厘。德国侵占青岛后,仍按前征收。1909年,每买契价银一两,一律征钱九分。北洋Gov统治末期,1928年7月公布《划分国地收支暂行标准》,规定契税为地方收入。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1929年11月山东省颁行《田房契税章程》,1929年11月至1930年4月,减半征收契税。1930年9月,恢复全额征收契税。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仍按1930年9月契税规定征收。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废除旧税制,根据革命根据地的契税规定(即设在解放区的山东省Gov于1946年公布的《山东省田房契税暂行条例》),继续征收契税。1950年4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和完成土地改革的乡村,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和契约,由承受人缴纳契税。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时值价格征收6%;交换之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税率征税。
  1951年9月,山东省人民Gov公布《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1952年12月起,青岛契税由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契税分为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继承、建筑共7类。契纸分为印契、草契两种。1954年6月,政务院修正《契税暂行条例》,对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和受国家补贴的团体、事业单位及合作社等,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土地、房屋者,均免征契税。
  1956年7月,青岛地区农村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停办土地所有权的变动登记,同时停止对土地征收契税。对未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个体农民或其他居民的土地产权转移,仍征契税。1962年5月以后,只对人民公社社员、个体农民及其他个人购买、承典、受赠房屋征收契税。同年10月后,因宅基地已属生产队集体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不再征收契税。
  1978年新宪法公布后,城乡房屋买卖又重新活跃起来,产权纠纷时有发生,群众对自己房屋不动产迫切要求确权。1986年,青岛市根据《契税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情况,制定了契税征管工作的措施,对崂山、莱西、胶县、即墨、平度、黄岛的房屋产权进行了补契、确权、发证、征税工作,征收契税400多万元。1988年起,青岛市房屋契税征管工作逐步走向正轨,收入逐年增长。
  耕地占用税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青岛市根据《暂行条例》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经过1987~1990年的征收管理,有效地控制了滥占乱用耕地现象,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增强了农业发展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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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特产税 1987年,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Gov规定,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办法》,对农林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为了正确确定农林特产税征收标准,贯彻依率计征政策,在征收过程中主要采取了3种办法:一是对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的、凭证比较完整的纳税人,采取查帐征收的办法。二是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而农林特产品面积产量较集中的纳税人,采取在收获前一个月由乡镇Gov组织财政所、林果技术站、村林果技术员进行评议征收。三是对零星分散的农林特产采取以农林特产品前3年平均产量定产,一定3年不变,3年后根据特产品生产变化情况予以调整。随着青岛市农林特产生产不断发展,农林特产税收入逐年增长。1990年完成943万元,比刚开征的1987年增长2.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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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四章 农村财政管理

第二节 支农资金管理


  青岛解放前,反动统治只重于敛财,对农村的投入极少。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山东省水利厅曾拟开疏胶莱运河,亦只限于纸上谈兵。
  青岛解放后,人民Gov逐年安排支农资金用于支援农业生产。
  1949~1952年,支农资金主要扶助贫雇农、互助组,扶助资金的额度,掌握在农业税收入的5%左右。崂山办事处1951~1952年,支农资金均为4亿元(1948年版人民币)。1953年后,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财政支农资金,主要扶助农业生产合作组中的贫困组和贫困生产合作社,购买生产用具和粮种,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崂山郊区支农支出共计24万元(新人民币)。
  1958年农村实施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财政支农资金从预算内和预算外两个方面筹集。1959年,山东省财政厅拨给青岛市支援人民公社款450万元,占当年青岛市农业收入的48%。该项资金拨给即墨172万元,胶县92万元,胶南134万元,崂山49万元,市南、四方、沧口各1万元。各人民公社将收到的资金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工副业生产和一般性生产资料占88%,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仅占9.3%。
  1958~1962年,财政支出主要配合农村水利建设。在此期间建成的大型水库有产芝水库、尹府水库和崂山水库等。产芝水库从1958年开始施工到1982年全部配套建成,财政专项拨款达1500万元;1960年崂山水库建设完工,1962年5月灌渠工程开工,1966年完工,建有机房232平方米,装有260千瓦发电机4台,灌溉面积达1.05万亩。
  1963~1970年,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开发灌渠、治理涝洼地。1972年4月开工兴建书院水库,1981年完工,库容量为1368万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1.65万亩。财政共拨款684.53万元。1972年10月财政拨款307.45万元,兴建了流清河水库(原名东风水库)。
  1973~1976年财政拨款712.94万元,治理北胶莱河35公里直弯工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支农支出项目增加,支农投入扩大,为历史所未有。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979~1990年,青岛市财政支农资金共拨款3.6亿元,重点用于发展农田水利建设,以财政投入为导向,集资集劳6.5亿元,新建扩建了一批水利设施,扩大了水浇地面积,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率。共新建小(一)、小(二)型水库61座;新建塘坝100处;新打大口井和机井34436眼;改善修复机井2000眼;新建喷灌农田面积91.82万亩;新建人畜饮水工程150余处。截止1990年底,青岛市各种水利设施有:大中型水库23座,小(一)型和小(二)型水库435座,总库容量达14.33亿立方米,比1978年增加库容量1.85亿立方米。塘坝3510处,各种大口井、机井66861眼,比1978年分别增长10%、106.5%。
  支持科技兴农 1978~1990年,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支农重点是:(一)支持农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如地膜覆盖、新的栽培技术、测土配方施肥,引进良种等40余项。通过示范推广,青岛市花生、棉花地膜覆盖面积达100万亩,占总播种面积的8.6%;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288万亩占总播种面积的25%;小麦、玉米基本上达到良种化。(二)支持农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开展技术承包,促进青岛市粮、棉、油生产发展,提高总产和单产。(三)支持帮助各乡镇农业技术站有计划地补助仪器设备80余件,增加了监测和服务手段;并扶持建立了12处科技兴农示范乡。(四)扶持青岛市所辖胶南县、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县和崂山区先后建起了县级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6处,植物医院1处,配备了仪器设备,共培训农业种养业和果树栽培等技术人员80余万人次。(五)扶持引进推广优良果品生产。扶持培育了寒露蜜桃、关爷面杏、矮化莱果,引进了日本红富士、美国新红星等新品种,扶持建立了平度果品基地县和胶南县红富士苹果基地以及平度大泽山葡萄基地等。
  促进畜牧业发展 青岛市山地和丘陵地占总面积的40.6%,洼地占21.65%,草场资源丰富,有利于食草动物的生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扶持了饲养奶牛、奶山羊等畜牧业的发展,收到了较好效果。1981年,首先扶持建立了2处奶山羊改良站,先后建立了3处奶山羊基地。1983年起,市财政多渠道筹集资金,扶持养鸡(鸭、鹅)业的发展,先后借出财政支农周转金2500余万元,扶持新建3~5万只规模的蛋鸡场16处;10~15万只规模的蛋鸡场3处;种鸡场2处;扭转了历史上从外地调入鸡蛋的局面。同时扶持推广生猪快速育肥、青储饲料等新技术,在40个乡镇新建了生猪基地,新建菜牛、菜羊基地3处,新建畜牧研究所1处。
  扶持林业发展 从1981年起,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安排育苗补助费专项资金20~30万元,专门培育大规格的造林苗种。财政部门还以贴息贷款方式扶持农村经济林和丰产林的发展,1987~1990年,安排贴息贷款680余万元。同时配合农业综合开发的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以支农周转金的形式扶持新植了大量的农田林网。1990年,青岛市共有经济林地25.5万亩,丰产林地7.5万亩,农田林网达到489.9万亩。森林覆盖面积达18.1%,比1979年增加7.1个百分点。
  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1983年起,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扶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先后拨出150万元的专款用于农机的研制、试制,引进推广新式农机具5万余台(件)。同时以支农周转金的形式扶持乡、村两级建立了农业机耕队,初步建立了粮食生产耕、播、收、运、脱粒的机械化服务体系。1990年,青岛市农用拖拉机达55363台,比1978年增加39578台。
  扶持水产业的发展 1979~1990年,地方财政先后投资1000余万元,并吸引广大群众自筹资金,增加发展海水养殖的投入,兴建海珍品育苗室10处,总水体达23360立方米。1990年,育虾苗32亿尾、扇贝苗67亿粒、鲍鱼苗55万粒。至1990年,共建海水养殖基地52处。其中,对虾基地34处,计11.13万亩;贝类基地16处,计2.76万亩;鲍鱼基地2处。
  推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青岛市农林水等系统所属基层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繁育示范、推广良种和水利工程管理,其特点是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低,长期依靠国家财政补贴过日子,每年需要补助160余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对这些事业单位从帮助加强经营管理入手,针对各单位的经营情况分别制定了“五定一奖”和财务大包干的管理办法,建立奖罚分明的责任制,调动了职工增产增收的积极性。1981年以来,根据各单位的技术、设备和自然资源状况,从资金上帮助各单位贯彻“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举办工副业项目,开展多种经营。并配合农林水各主管部门多次举办培训班,提高了各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截至1990年,先后扶持了80余个多种经营项目。1990年全市农口事业单位总收入达4734万元,当年纯收入378.6万元,分别比1980年增长3.6倍、8.5倍。青岛市农口事业单位初步走上了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新路子。
  扶持乡镇企业发展 1979~1990年,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本着欲取先予的原则,从培植财源出发,在资金方面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共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1.96亿元。其中1990年当年发放额为4500余万元;比1979年发放额增长1.31倍,平均年递增55.88%。青岛市对乡镇企业的财政扶持,发展了农村经济,增加了对城乡的商品供给,促进了乡镇企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1979~1990年,青岛市乡镇企业从利润中用于农村各项事业的支出达8.8亿元以上。1990年,青岛市有740户乡镇企业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其中,年交货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187户,企业年创汇额最高达1000万美元。1990年出口产值14.10亿元(不变价),交货额达12.59亿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482倍和469倍。
  扶持海岛开发 1985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先后无偿拨款200多万元和有偿支援500余万元,帮助灵山岛、斋堂岛、竹岔岛、田横岛铺设了海底电缆,修建了小型码头,增置了交通船舶,新建了一批人畜饮水工程,对促进岛屿开发、改善岛上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起了积极作用。同时,结合各岛屿的自然资源,扶持新建了海珍品育苗室,扩大了海水养殖面积,促进了海岛经济的发展,使岛上人民群众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
  1978~1990年,历年支农投入均在1700万元以上。特别是1984年起,支农投入逐年增长,增长幅度亦增大。1984年为1856.7万元,1987年达2546.9万元,1990年增至6422.5万元,1990年分别比1984年、1987年增长了2.4倍、1.52倍。1978~1990年,农业税收入额增长2.35倍,支农支出额增长了2.56倍。此期间,除1988年外,支农支出额均超过农业税收入额,历年超支额均在450万元以上,最高1990年达2456.5万元。1990年的超支额高于1978~1987年任何一年的农业税收入额。
  此外,1979年起设立的支农周转金,以低息和无息贷款的方式,短期贷给农民,以从事开发性生产,如兴办养鸡场、养猪场、从事水产品养殖和农副产品仓储等。1979年初设时,支农周转金仅35万元,1984年达432万元,1990年增至5020万元。1990年分别是1984年和1979年的11.6倍、143.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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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四章 农村财政管理
第二节 支农资金管理

青岛市农业收支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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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一节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标准的管理 1952年1月,政务院在《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凡单位价值超过100元,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者,原则上应作为固定资产。1953年11月,青岛市执行财政部《关于编制地方国营企业1954年财务收支计划中各项问题的规定》,青岛市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算限额,一般以单位价值200元为标准。200元以上者为固定资产,200元以下者为流动资产。1957年,青岛市根据财政部规定,凡企业使用的工具、器具和物品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同时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者为固定资产,如企业认为不适应仍可执行原标准。1958年7月,下放固定资产管理权限:(一)放宽调拨权限。固定资产的调拨、调换,企业主管部门均有权处理;国营企业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及以上三者相互之间,因生产需要均可转帐调拨或调换固定资产。(二)放宽报废权限。凡个别固定资产报废,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须提足折旧。(三)山东省属企业从1958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作为企业重置固定资产之用。(四)在规定的单位价值200元或500元的标准之内,企业可自定固定资产目录,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目录归类管理。1961年8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的为冶金、机械、农业机械、煤炭、重化工、电力工业企业,地方铁路、物资厅、商业厅系统所属企业。但县(市)级规模较小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也可定为200元。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包括200元)的,有纺织、轻工、轻化工、建筑材料工业企业,粮食系统所属企业,以及其他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这一标准青岛市执行到1973年。从1974年起,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大中型企业为800元以上(包括800元);中小型企业为500元以上(包括500元)。集体性质的企业也按这一规定执行,但是区、街(乡镇)企业仍执行200元以上的标准。
  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和大修理资金管理 1950年3月,政务院规定国营企业的折旧准备金提存归中央人民Gov,解缴中央金库。青岛市按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规定,自1956年1月起计算,从5月起提存入库;原有折旧率的企业按原折旧率计算,原不提折旧的企业暂定以固定资产总额的5%~10%计算。1951年4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规定了固定资产提缴折旧基金的范围,划分为基本折旧基金与大修理折旧基金,按统一规定的折旧率每月分别计算提缴。驻青岛的山东省属国营企业和青岛地方企业的折旧基金,规定80%解缴金库,20%设大修理折旧基金专户储存,实行专款专用。1955年1月,青岛市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造办法》,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按直线法(即使用年限法)就个别固定资产分别计算,或就全部固定资产综合计算。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时,仍依照原折旧率提取折旧。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和租出固定资产照提基本折旧。
  1958年,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曾改为摊销或预提费用的方式直接计入成本。1959年起,执行大修理基金提存制度,大修理基金专户储存,在未使用前可参加生产流通。1961年起,按山东省财政厅规定,各级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改作预算收入并按实际发生数及时上缴财政。同年8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除不需用固定资产及土地不提折旧外,均按月初固定资产价值,根据规定的折旧率计算折旧基金。折旧率原则上按固定资产可使用年限计算,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批准后,企业不准自行变更。企业按月提存大修理折旧基金。固定资产报废,已满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实不堪使用的,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未满使用年限,经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处理,在青岛的山东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厅局和财政厅共同批准。市辖县属企业暂不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存制度,发生大修理费用时,直接计入产品成本。1963年1月起,商业企业除独立核算的加工企业和石油库、冷藏库、包储运输企业,独立核算的汽车队、大型仓库、大型商场可以提取大修理基金外,其余企业原则上不提取大修理基金,大修理所需费用在流通费中列支,数额大的可以摊销。1964年4月起,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又改为不再上缴财政。1965年11月,青岛市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分类综合折旧率,个别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按全厂一个综合折旧率计提基本折旧。
  1967年,对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把三项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为一个渠道,统称为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不再采取预算拨款和利润留成的办法,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提留办法,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不再缴财政。大修理基金,由按比例提取的办法改为按实际支出数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1973年,国营商业、粮食、外贸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综合折旧。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不少于60%留给企业,作为零星固定资产购置使用。1974年,恢复大修理基金预提办法,提存的大修理基金列入生产成本开支。
  1978年,将原来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改为财政适当集中一部分,统一安排,调剂使用。1979年1月起,青岛市辖县、区属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市属工交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和非工业部门的工业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也全部留给企业,不再上缴财政。同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调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由无偿调拨改为按规定作价收款,所得价款一般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1980年,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的规定,青岛市对国营工交企业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同年9月,按财政部规定对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和土地,及连续停工1个月以上的企业在停工期内未用的设备均不提折旧。采用综合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已达原定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允许继续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采用个别折旧率和分类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已提足折旧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补提足折旧额。
  1985年6月,青岛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折旧试行条例》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的办法。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两种方法:(一)平均年限法;(二)交通运输企业采取专业设备工作量折旧额的方法。同年,原由国家集中30%的折旧基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由青岛财政自行安排,70%留给企业。1987年起80%留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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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二节 流动资金管理


  建国后,为了保证生产发展和商品流转的需要,促进企业节约、合理地使用资金,青岛市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实行过不同的供应和管理办法。
  1951~1958年,主要实行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分别供应、分别管理的办法。1956年6月,山东省财政厅颁发《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缴拨款项手续暂行规定》,确定自7月起实行专款管理,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辖管企业流动资金进行统一调度,统一调度后总额仍不足者,向人民银行或建设银行办理贷款。根据财政部规定,从1957年起,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以省为单位总额控制,以省为单位算总帐,以企业上缴的多余流动资金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1958年3月,执行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凡地方工业、交通运输、城市公用、农牧业企业,1958年需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由省地方预算拨付30%,中国人民银行贷款70%。
  从1959年起,青岛市实行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的全额信贷办法。企业将1958年12月31日为止国家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给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的贷款,统一计算利息。从1961年7月1日起,青岛市恢复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分别供应和管理的办法。企业所需定额流动资金,80%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作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其余20%由财政部门拨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同年8月起,青岛市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协助下,一年一次核定企业主管部门流动资金总定额,企业主管部门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协助下核定企业流动资金,但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总定额。1962年1月1日起,原财政拨给银行的20%作为向企业贷款的资金,转作企业自有资金。
  1972年4月和1979年6月,青岛市分别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的通知和规定,对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后,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的部分,由企业申请将原超定额贷款划转一部分作为定额贷款;自有资金多余的企业,限期上交,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企业之间、部门之间进行调剂。1980年10月1日起,工交企业每月根据月初国家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帐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后,按月占用费率0.21%向财政部门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
  1983年起,对企业流动资金实行考核制度,主要考核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率和资金利润率。同年7月1日起,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不再增拨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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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三节 成本费用管理


  建国初,青岛市国营企业由于规模不一、产品工艺不一,成本核算未能统一。工资制度分为两种类型:从解放区迁入青岛的企业仍沿用解放区时期供给制的形式;接管的原南京国民Gov官办企业,仍按薪金制办理。1953年1月,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将企业生产费用项目划分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工资、附加工资、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支出8项。产品的工厂成本项目统一规定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艺过程用燃料、工艺过程用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附加工资、新产品试制费、废品损失、停工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11项。产品的商业成本除包括生产成本的项目外,还包括销售费用。1959年8月,青岛市工业企业为进行产品生产所支出的一切费用,按照用途划分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11月青岛市执行山东省计委和财政厅规定,各行业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有:生产产品共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分配比例,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以及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计入产品成本的分配标准等,由山东省主管厅局统一规定计算办法。
  1960年3月,执行山东省计委、财政厅《关于加强成本计划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企业成本计划管理在国家统一计划的前提下,实行报送分级审批的办法。由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工业企业按部门分行业编制商品产品全部成本、可比产品总成本、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成本降低率计划。商业企业成本计划包括商品纯流通额、商品流通费、流通费水平、比上年降低额、降低率。1965年7月,财政部规定,将工业企业的成本项目减并为材料、工资、费用3项。
  1970年起,将企业的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合并为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1%从生产成本中提取,并专户储存。1973年5月,执行财政部规定,将工业企业的产品成本项目统一为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6项,统一规定了工业企业产品成本开支范围。
  1979年1月起,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同年7月,试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从成本或费用中开支的奖金统一在利润留成中开支。1981年1月起,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从生产成本或流通费中提取职工教育基金。12月,实行基数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和金额利润留成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在利润留成中开支,不列入成本;实行盈亏包干和超计划利润留成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允许计入产品成本,但计入成本的奖金只限于标准工资总额的10%~12%。1982年6月,将企业从成本或流通费用中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提高为工资总额的1.5%。1984年3月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所有国营企业均依照条例规定管理成本。《条例》明确了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规定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应在企业留用中开支的奖金;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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