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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50年,国家从恢复经济、发展生产、稳定物价、保障供给出发,制定了“重要物资由国家集中统一分配”的方针,对煤炭、钢材、水泥、纯碱、杂铜、机床、麻袋等8种主要物资实行计划管理。山东省在省财政经济委员会设有物资分配处,负责山东省8种物资的计划分配调拨。以后实行计划管理的物资逐年增加,1951年为23种,1952年为55种。“一五”计划期间,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在全国建立了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制度,实行物资平衡、分配制度。1953年实行计划管理的物资增加到227种,其中统配物资112种、部管物资115种。1954年山东省物资供应局对所属地方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公用事业等所需统配、部管物资实行统一分配供应。青岛市工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由山东省物资供应局青岛转运站和其后的山东省物资供应局青岛办事处负责转运。1956年以后,随着国营工业的发展壮大和对私营工业、手工业的初级阶段改造步伐加快,纳入物资计划分配供应的范围也不断扩大。1957年对非申请单位需用的物资也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申请、分配计划,计划管理的物资增加到532种(统配231种、部管301种),物资计划管理体制逐步由计划渠道和商业渠道、调拨价和市场牌价并存变为单一的计划分配调拨和计划价格。
  1958年,国家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大批中央直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物资管理权限也随之下放地方,物资分配实行“在全国统一计划下,以地方管理和地方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制度,即地区平衡、块块包干的办法。由于这种办法变革得太快,各方关系未理顺好,在执行中造成了一些混乱。1958年下半年,物资管理调整为“归口安排,统一下达,分户记账,分头订货,地方调剂”的管理体制形式。1960年按照“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国家第一次下达了物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强调物资的集中统一管理,陆续收回了下放给地方的权利,逐步建立健全物资机构,物资管理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中央、大区和省市自治区的三级管理体制。为此,1960年11月,青岛市成立了山东省物资供应局青岛供销办事处,负责地方产品的收购和统配、部管产品的供应。市计划委员会物资供应局负责青岛市物资计划的编制、申请和分配。1962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即物资工作要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起保证生产和促进生产的作用;物资管理要全面、集中统一管理,各地都要建立统一管理和经营生产资料的部门;物资部门不仅要管统配、部管物资,还要管三类物资,要统一供应,统一销售),再次改革物资管理体制,全国统一了物资管理机构和对口关系,实行在中央统一集中领导下的“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物资管理制度。国家成立了物资管理部,负责编制和平衡全国的物资计划。
  1962年成立青岛市物资局,同时撤销山东省物资供应局青岛供销办事处。青岛市物资局负责青岛市计划分配物资的申请,并实施统一订货、催货和物资供应。同时组建了三类物资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了三类物资科,核定纳入三类物资目录的489种物资,落实了三类物资的生产供应渠道。1962~1963年,青岛市物资局为加强物资计划、管理和供应,相继组建了金属材料、化工轻工、机电设备、建筑材料、木材、生产资料服务、仓储七个公司,物资计划由对口上级公司领导,分级负责,青岛市物资局对七个公司实行人、财、物三垂直管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资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70年6月,国家物资管理部被撤销,改为国家计委物资局。同年8月,撤销山东省物资厅,由省计委负责物资分配工作,青岛市物资局虽保留下来,但职能科室被撤销,各项工作濒于停滞。随着中央直属企业的大批下放和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体制,1970年调整和减少了国家统配物资目录,一部分交中央工业部管理,一部分下放给省管理,部管物资也有一部分下放给省管理。山东省物资厅撤销后,其原主管分配的产品移交各对口厅、局管理。1972年统配、部管物资目录从1966年的579种减为217种,其中统配物资从326种减为49种、部管物资从253种减为168种。当时山东省采取上下对口分三级管理的办法。国家重要物资由山东省革委生产指挥部计划办公室统一分配,共51种,青岛市只负责本地区生产的并在青岛市基本能够平衡的物资的管理分配。
  1976年青岛市物资局职能科室恢复后,物资申请、平衡分配计划由青岛市物资局负责编制,报市计委审定后执行。随着企业的上收,物资分配又恢复统筹统支的办法,调整增加了统配、部管物资目录,1977年统配、部管物资617种,其中统配52种、部管565种。1978年统配、部管物资589种,增加的主要是部管化工产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资部门冲破“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禁区,并按照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由封闭的少渠道、多环节的物资流通形式,逐步过渡为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经营型的物资体制。在物资计划管理上主要是缩小指令性计划品种和减少计划内产品的比重,并拿出一部分计划内的物资投放市场。青岛市物资部门认真贯彻“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搞活”的精神,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积极开展市场调节,努力搞活物资流通。
  1979年国家统配、部管物资791种,其中统配210种,比1978年增加157种,主要是将部管物资中属于国民经济各部门共同需要的重要物资,由各专业部门分别进行平衡,改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物资总局统一分配,山东省由省计委和省物资局主管分配,青岛市由市计委平衡分配,市物资局组织订货和供应。
  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后,除能源、木材、建材、钢材、有色金属等短缺物资仍然实行计划分配外,对多数的统配、部管物资采取了缩小计划分配产品的范围和实行灵活供应办法。统配部管物资的品种和数量逐年减少。1984年国家统配物资的品种由256种减少为60种左右。
  青岛市国民经济计划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后,享受省级经济计划管理权限,物资计划管理体制随之发生变化。青岛市的物资计划直接纳入国家计划,由青岛市计委每年根据全市生产,将物资申请计划上报国家计委,同时抄报山东省计委,国家计委平衡后直接将分配指标下达给青岛市。青岛市单列后的计划分配指标以1986年的计划数为基数划转而来。凡山东省计划中明确是国家资源的按计划如数划转,省资源部分也按1986年计划数划定,不作为向国家上报的划转基数。物资计划中所列“当年准备”资源,按青岛市1985年工农业总产值占山东省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划给青岛市。煤炭、水泥、化工产品按国家分配给山东省的资源占山东省全部资源的比重,从山东省安排青岛市计划数中列出国家资源部分划转。山东省计划切块给省直厅局的国家分配物资,厅局直供部分由山东省和青岛市主管部门衔接,共同商定划转基数。青岛市属企业原承担山东省的上调产品,原则上以1986年计划上调数为基数。1987年以后,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指令性计划逐渐缩小,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不断加大。1990年底,统配物资主要有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生铁、铜、铝、锌、铜材、硫酸、烧碱、橡胶、轮胎、汽车等。


第三篇 管  理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二节 物资分配目录


  由于纳入计划管理的物资品种较多,不可能统一由一个部门来管理,根据各种物资在国民经济计划中的重要程度和产销特点,划分为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中央各部门统一分配物资和地方管理物资,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简称统配物资,这类物资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由国家计委统一分配。中央各部门统一分配物资,简称部管物资,这类物资在国民经济中虽不如统配物资重要,但产品也面向全国以及属于专业性的专用产品和中间产品,由各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平衡分配,经主管部门批准下达。1962年以后,各部成立专业公司,部管物资中的一般原材料、燃料和机电产品由物资部门各专业公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公司或供销机构负责分配,这类物资又称公司管理物资或部管二类物资。地方管理物资是指除统配、部管物资和商业部统一经营的一、二类商品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又称三类物资。
  统配、部管物资品种,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国家不断予以调整。为了划分物资分配权限和分工,国家制定了物资分配目录,以表格形式具体体现物资的分级分工管理和物资分类情况,其内容包括编号、产品名称、计算单位、主管分配部门等。青岛市对物资的分配管理基本上采取与中央对口管理的原则,统配物资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综合平衡、分配,部管物资由对口的生产主管局平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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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三节 物资平衡


  资源构成 青岛市物资资源构成主要包括国家资源、省资源、地方留成资源、市外汇进口资源、地产品资源。
  1970年以前,青岛市工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主要由国家统一分配。70年代以后,随着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对用途单一、产需比较稳定的以及行业配套性强、矛盾不大的物资下放给省管理,统配、部管物资逐步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缴的办法,青岛市资源构成中,山东省分配的物资比例增大。随着青岛市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物资需要量逐渐增加,靠国家分配的物资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市物资局开始大力组织地方资源和其他自筹资源作为补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4年中央《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以后,物资资源各渠道之间关系发生了变化,青岛市地方资源和其他自筹资源所占的比重日趋加大。
  平衡计划 物资平衡工作是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重要内容。物资平衡主要是通过编制物资平衡表来进行的。平衡表按单项物资编制,又称物资平衡计划,由资源与需要两部分组成,反映一定时期物资的来源和物资的使用方向。青岛市的物资平衡计划由市计委对计划范围内的物资资源和需要数量进行清理、落实、审核、汇总,将物资资源和需要进行平衡,在此基础上,按物资的使用方向分配。
  1983年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便于搞好社会总需求和总资源的基本平衡,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试编全国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等重要产品的综合计划,并拟定了综合物资计划初稿。综合物资计划是包括国家统配资源、地方和各部门管理资源以及企业自行支配的资源在内的全社会供需平衡的物资平衡计划。综合计划初稿由三部分组成:(一)全社会的物资供需平衡;(二)国家统配资源的供需平衡;(三)各级地方和部门管理的资源的供需平衡。1984年山东省试编综合物资计划,青岛市计委按照山东省计委要求,试编青岛市综合物资计划,编制的品种逐步增加,主要有钢材、纯碱、烧碱、橡胶、木材、生铁、煤炭、重油、铜、铝、锌、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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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四节 计划分配


  申请计划 物资申请计划是物资需用单位向主管物资分配部门提出的计划期内对计划分配物资的需要计划,一般由下而上逐级审查、平衡、汇总而成。
  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物资申请计划的依据是:(一)完成生产、建设、维修、技改、科研、市场等任务对各种物资的消耗(需要)量;(二)期末储备量;(三)期初库存量(即上一个计划期内的期末库存量);(四)其他物资收入来源。
  物资申请计划,原则上按隶属关系上报。中央、山东省驻青企业事业单位的申请计划,直接上报中央各部门和山东省各厅局,同时抄报青岛市计委;青岛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物资申请计划由各主管局综合后报市计委,经汇总后报山东省计委和山东省物资局。1986年青岛市计划单列以后,物资申请计划由市计委直接上报国家计委,同时报送山东省计委和山东省物资局备案。
  由于物资申请计划在前,生产计划在后,为了能按时上报申请计划,在每年的9~10月间,青岛市物资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市计委按照生产和基建项目建议数,对产品产量、基建项目逐个进行核算,所需之和加上其他需要汇总全市的物资申请计划,然后上报。
  物资分配 青岛市的计划物资分配由青岛市计委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分配计划,结合全市资源与需求情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青岛市物资分配计划,由市物资局组织实施。中央、山东省驻青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物资由国家计委、山东省计委直接将分配指标划转给青岛市,由市物资局各专业公司直接供应。青岛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物资,在青岛市计划单列以前,由山东省计委、山东省物资局根据青岛市的物资申请计划进行平衡、分配。
  1987年开始改由国家计委直接分配给青岛市,青岛市计委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加以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下达分配计划,各物资专业公司负责供应。各县(市)、区计划物资由各县(市)、区物资部门组织订货供应。1987年实施物资流通体制改革,改革计划物资分配办法,青岛市计委主要负责物资的社会平衡、确定年度计划分配物资使用方向和重点、搞好综合平衡和协调工作。青岛市物资局受市计委委托,主要负责编制指令性计划物资的具体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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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五节 统计工作


  1957年青岛市物资局成立后,无专门的统计管理部门。1962年9月始设计划统计科,负责全市的物资消费和库存情况的统计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青岛市物资局的机构遭到破坏,职能科室被撤销,统计工作停滞。1968年9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批准青岛市物资局成立青岛市物资系统革命领导小组,设立生产指挥部,由业务科的一名同志分管全市的物资统计工作。1976年9月,职能科室恢复,局机关设立计划科,负责全市的物资统计工作和系统内统计工作。1978年11月撤销计划科,设立综合管理科负责物资统计工作。1979年胶南、胶县、即墨、黄岛划归青岛管辖后,其物资统计工作也随之由市物资局综合管理科统一管理。
  1980年,青岛市的物资消费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接管。1982年,全市的机电设备消费与库存统计工作也由统计局负责。至此,青岛市物资局只负责物资系统内的统计工作,执行国家物资部和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统一报表制?度。 
 ?1983年莱西县、平度县划归青岛管辖后,青岛市物资局的统计范围随之扩大为六县六区的物资购销存统计报表汇总工作。1984年10月,物资局设立计划业务科,负责系统内的统计报表工作。1987年机构调整,计划业务科改称计划业务处。信息中心成立后,青岛市物资局的统计工作则于1990年4月开始分别由信息中心和计划业务处承担。信息中心的职能是:负责物资部、山东省物资局和青岛市统计局定期统计报表的上报和汇总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及统计数字的预测工作;在上报物资部和山东省物资局报表的同时,向计划业务处传递报表;指导本系统基层单位的物资统计工作、物资统计微机的应用和软件开发工作。计划业务处的职能是:物资部计划司和山东省物资局计划处布置的报表及统计调查任务;根据信息中心提供的统计资料,经过加工形成内部统计资料,并按期向省内及单列市交换物资统计信息资料;按月加工整理成为领导服务的统计资料及经营分析;定期加工整理为计划服务的统计资料;有关统计资料向领导提供的同时,向信息中心提供。
  1982~1990年,青岛市物资局除执行国家物资部及山东省物资局制订的省内物资系统综合统计制度外,还执行青岛市统计局制订的财务系统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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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一节 企业整顿


  1982年3月,青岛市物资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了企业整顿工作。其主要内容一是整顿和完善经济责任制,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二是整顿和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奖惩制度;三是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四是整顿财经纪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五是整顿和建设领导班子,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参加企业整顿的包括市直7个专业公司、人造板厂以及六县一区物资局下属的39个物资企业。至1984年11月,市直7个专业公司和人造板厂取得了青岛市Gov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书,其中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被评为山东省企业整顿优秀单位。1985年上半年,六县一区39个物资企业全部验收合格。
  青岛市物资系统在企业整顿中,围绕一个调整(调整领导班子),两个提高(提高企业管理素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三全管理(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同时起步、典型引路、分类指导的方法,使企业整顿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效果,通过整顿验收,物资企业的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提高。一是领导班子的结构和素质发生了明显变化。市直7个专业公司和人造板厂领导班子的职数由整顿前的平均8.5职降到4.5职;平均年龄由整顿前的54.8岁降到48.7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由整顿前的26.5%增加到整顿后的63%;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由整顿前1.5%上升到16.7%;青年干部占领导班子的42.85%,基本达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要求。二是实行了三种经济责任制。即对市直7个公司实行提成工资制,对人造板厂实行超额计件工资制,对亏损单位实行减亏承包责任制,分级考核百分计奖,使职工的工资奖金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初步解决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实现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同步增长。三是整顿后的劳动组织进一步合理,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整顿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一、二、三线人员构成不合理,工作效率低,通过“三查”(查岗位负荷量、查工时利用率、查工作效率)、二比(比本单位历史最高水平、比同行业最好水平),精简二、三线人员,充实业务一线人员,1983年全员劳动生产率由1982年的16.82万元上升到18.98万元。四是建立健全了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企业法规,使每个职工工作有目标、行动有准则、考核有依据。规章制度的建立实施,促进了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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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二节 企业升级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物资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青岛市物资局制订了《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做好企业升级工作的意见》,在全系统广泛开展了“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活动。这是继企业整顿之后,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素质的又一重要决策。1989年青岛市物资局根据国家物资部《国家二级物资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的原则规定,参照国家二级农机供应企业考核细则,制订了《国家二级物资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考核细则》。同时,为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县级物资企业的管理水平,还制订了市级先进企业标准,在系统内全面开展企业升级工作。市直各专业公司对照国家二级物资企业升级标准和考核细则,县级公司按照市级先进企业标准,进行了认真的自查,通过查差距、定措施,强化了各项管理基础工作,逐项落实升级指标。1990年经物资部考核并报请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核准,青岛市物资系统共有4个公司被评为1989年度国家二级企业,分别是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青岛市化工轻工公司、青岛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同时,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和青岛市化工轻工公司还晋升为国家二级档案企业。1990年,青岛市物资局对部分县级公司进行了考评,基本达到市级先进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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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三节 企业内部改革


  经济责任制 青岛市物资系统自1982年企业整顿以后,开始实行经济责任制。1985年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全面实行以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针对承包的对象不同,采取了五种承包形式。一是联利承包责任制,即经济指标承包责任制,主要在经营部门和部分生产部门实行;二是联劳承包责任制,即劳动效益承包责任制,主要在储运部门和蜂窝煤球生产车间实行;三是减亏承包责任制,即亏损计划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的承包责任制,主要在市燃料公司的下属区公司实行;四是任务承包责任制,即按业务性质承包,主要是在人造板厂实行;五是工作岗位责任制,即按职责范围、岗位任务为依据的责任制,在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实行。承包内容主要包括挂钩指标、确保指标和责任指标三部分,根据承包部门的特点有所侧重。在考核中,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和特点,采取了不同的考核办法,主要有按利计奖,全面考核;按效计奖,综合考核;按劳计奖,多劳多得,百分计奖,按责考核。
  1986年在实行经济责任制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市局与直属6个专业公司采取了不同层次的经济承包,层层签订承包合同,做到担子大家挑,人人扛指标,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奖惩兑现,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提高。1986年,青岛市物资系统销售额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各项经济指标创历史最好水平。在对市局承包的市直属6个专业公司中,金属、建材、化轻、机电4个公司销售额均比1985年增长20%以上。
  1987年,青岛市物资局继续在全系统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承包责任制把改革和搞活企业放在首位,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收节支为重点,与企业管理上等级工作紧密结合。为此,金属、化轻、建材、燃料、机电、木材6个公司以销售额和利润为挂钩指标,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以“四代一调”业务总值和利润为挂钩指标。各公司均以资金周转、费用水平、资金利税率、安全、计划外物资到货量为五项确保指标。各县(市)、区物资局与所属物资企业也实行了经济承包责任制,采取上交利润基数包干法,确定合理的利润承包基数,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成或企业全部留用。1986年,黄岛、即墨、莱西、平度、崂山县物资局销售额均比1985年增长30%以上。
  经理(厂长)负责制 1986年,青岛市物资局在人造板厂、机电设备公司、建筑材料公司三个企业中试点,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改革企业内部领导体制。1987年,市属11个单位全面实施,各自制订经理(厂长)任期奋斗目标,进行机构改革,聘任中层干部,确立经理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调动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了行政指挥系统,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承包经营 随着物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搞活物资流通,更好地满足青岛市工农业生产的需要,1988年青岛市物资局在过去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在市直公司和县(市)、区物资企业中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承包形式为“三包一挂”,即包上缴利润、包企业技术改造(发展后劲)、包社会效益和优质服务,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承包的主要指标有三项,一是上缴利润,一定三年,年平均递增5%(青岛市木材公司递增8%);二是物资销售额,其承包基数不作硬性规定,但必须占到当年全市工业总产值(建材公司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达到山东省同行业第一名;三是优质服务,考核企业保证青岛市重点工程、名优产品和出口创汇企业的物资供应及上门服务情况,防止企业单纯追求利润和销售额,而不注重社会效益。承包的保证指标主要有:紧缺物资采购量、协作量任务指标,主要物资计划内到货率、直达率,物资库存量和有效库存量,主要物资供应量,资金周转天数,技术改造投资以及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执行政策等等。
  1988年,青岛市物资局和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与市直公司签订了第一轮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在承包经营中,为能更好地履行承包经营者的职责,实行了经济担保制度,由承包经营者及其合作者一次性交纳风险担保金,市物资局专户储存,承包经营期满,经审计完成合同规定,风险担保金归还本人。1989年元旦起市直7个公司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制。由企业承包经营者及合作者交纳风险担保金变为企业全体职工共同出资风险抵押,使经营者的一人承包变为全体职工的群体承包,极大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度提高,为企业的发展增添了后劲。1990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完成物资销售额299686万元,列山东省同行业第三名,全国计划单列市第二名。其中市直公司完成160131万元,金属、化轻、燃料、生资服务四个公司的销售额列山东省同行业第一名,机电、木材公司名列第二。崂山、胶南、平度、胶州物资局销售额均跨入2亿元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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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四节 科技成果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管理工作得到不断注重和加强,青岛市物资系统将管理融入科技含量,在企业经营业务和仓储管理中,积极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大力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使物资科技从无到有,发展较快,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至1990年底,电子计算机在物资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市直6个公司均设有计算机室,配备微机人员30余人。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从一般的统计报表发展到辅助经营决策、物资进销存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仓储管理等方面,并且已从单机运行向系统联网发展。仓储管理实行先进的全面质量和目标管理方法,使管理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改造更新库房、设备,仓储管理基本实现了装卸机械化和计量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至1990年底,青岛市物资系统共有3项科技成果获得物资部科技进步奖。一是青岛市燃料公司的业务管理软件,包括《工业燃料进、销、存统计月报程序》、《燃料消耗考核程序》和《销货发票分类汇总应用程序》三个程序,被评为1988年物资部科技进步四等奖;二是青岛市化轻公司发明的《制碘行业褐藻酸钠钙化法新技术推广应用》获1988年物资部科技进步四等奖;三是青岛市化轻公司研制的《硫酸、硝酸远距离分装、快速自动灌装工程》,这一发明解决了计量不准、不安全、效率低、污染重的两酸管理难题,投入使用后,工作效率提高7~8倍,荣获1990年物资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同时,青岛市燃料公司发明的“蜂窝煤自动装箱机”列入物资部科研项目,该公司设计的“具有型煤横加上燃室的返烧炉”也被授予国家专利。在青岛市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选中,物资系统共有11个项目获奖。其中一等奖一项,即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的“应用相关分析、回归直线进行市场预测”;二等奖两项,分别是胶南县燃料公司的“吨煤工资费用含量包干法”和胶州市燃料公司的“ABC验收分析法”;三等奖四项,即即墨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实行目标管理强化基础工作”、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的“人才管理系统”、即墨市物资局的“强化审计职能,提高经济效益”、即墨市化轻公司的“建立网络购销管理体系,保障物资供给”。为进一步推动物资管理和科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青岛市物资局分别于1988年和1990年举办了两届现代化管理和科技成果发布会,对促进物资企业间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科技成果的横向交流,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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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三章 储运与基建

第一节 储  运


  储运机构 1955年3月,山东省物资供应局在青岛设立物资供应转运站,负责大连、上海经海运到青岛、烟台物资的转运工作。1956年2月,该站改为山东省物资供应局青岛办事处。1957年青岛市物资供应局成立后,山东省物资供应局青岛办事处撤销,并将其青海路仓库移交给青岛市物资供应局。从此,青岛市物资储运工作由物资供应局储运科负责。1962年10月起,青岛市物资部门开始设立专业经营机构。1963年4月12日,在原青岛市物资供应局储运科的基础上成立了山东省仓储公司青岛市公司,主要承担青岛市物资系统金属材料、化工轻工产品、机电设备产品和部分建筑材料的储存运输任务,对全市物资部门的仓库进行统一管理。1964年山东省仓储公司青岛市公司拥有三处仓库,即青海路仓库、大沙路仓库和沙岭庄仓库。库房总面积4 633平方米,料棚2000平方米,货场25000平方米;拥有汽车3部、三轮汽车3部、吊车2台;共有职工145人,其中管理干部57人、工人88人。办公地点在大成路92号。1965年贯彻全国储运工作会议精神,将山东省仓储公司青岛市公司改称山东省青岛市物资局储运公司,办公地点迁至大沙路16号。
  1971年,新建的莱西战备仓库交储运公司管理。同年,储运公司又接收了化轻公司移交过来103处、202处两个仓库以及建材、化轻、机电、木材4个公司移交的8部运输车辆。至此,青岛物资系统除燃料、木材两个公司的货场以及建材公司的板桥坊仓库自行管理以外,其他所有仓库都由储运公司统一管理。储运公司汽车队实行独立核算,负责全系统的运输任务。各专业公司定期向汽车队提报运输计划,由汽车队统一安排车辆运输。至1973年,储运公司共有职工500多人,拥有1个汽车队、7处仓库、计52栋库房,有效仓储面积达38800平方米。
  1976年,山东省青岛市物资局储运公司改称青岛市储运公司。1979年为进一步加强储运工作,试行仓储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统一管理储运工作的局面,将储运公司大部分仓库划归专业公司管理,储运公司只保留两处橡胶库房和一个汽车修配厂,不再承担物资系统各种物资的储存和运输任务。从此,青岛市物资部门储运工作由各专业公司对口直接管理。1981年10月,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撤销青岛市储运公司,原储运公司管理的两处橡胶库房交给化轻公司管理,汽车修配厂交给金属公司管理,职工分配到金属、木材、化轻、机电、建材等专业公司。
  仓储管理 1963年山东省仓储公司青岛市公司成立后,受山东省仓储公司和青岛市物资供应局双重领导,统一经营青岛市物资系统金属、机电、化轻、建材4个公司的物资储运业务。仓储业务收费标准执行山东省仓储公司制订的《关于仓库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并以以收抵支、收支平衡、逐步降低为原则。在仓储管理上,执行该公司制订的《全省仓储管理办法》。1964年,针对仓库统一管理后仓储工作出现的“三多、三慢”(即差错多、环节多、车皮落空多;单据传递慢、配料慢、托收慢)问题,储运公司从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入手,改进仓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主要开展“五好仓库”竞赛活动,对现有仓库、场地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实行分类划区、定点定位、合理堆码制度,使仓库面貌显著改观,达到了统一、整齐、美观、科学、合理、安全、易进易出的要求。在物资存储环节上,建立了入库验收制度、出库复核制度、小票交接制度、三清(数量核清、规格弄清、数点清)制度、班前交待班后检查制度、劳动记算制度和到货检查制度,使仓储管理开始走向正轨,仓储业务不断增加,年吞吐量达14万吨。1964年,山东省仓储部门提出“学大庆、超铁西,要与青岛比高低”的竞赛口号,青岛仓储工作成为全省仓储部门学习的标杆。
  1976年,山东省物资系统储运工作会议在青岛召开,这是“文化大革命”后山东省物资系统召开的第一次储运工作会议。会上,对今后储运工作提出了要求。青岛物资系统结合会议精神,把加强仓库管理,提高仓库业务、技术管理水平作为仓储工作的重点,狠抓了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1978年参加了山东省岗位练兵表演,取得了较好成绩。仓储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仓储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事故差错率减少到最低限度,当年物资吞吐量达到20万吨。1979年仓储管理体制改革后,仓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随着经营作风的转变和机械化、半机械化作业的实施,物资仓储能力大大提高,1980年全系统完成物资吞吐量271万余吨,是1978年的13倍。
  1986年4月,山东省物资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物资仓储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提高了仓储收费标准。5月1日,青岛市物资系统开始执行新的仓储业务收费标准。
  1985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仓储管理也显得日益重要。1985~1987年,在市属专业公司13个库场中,以百分计评的方法,全面开展了全优仓库(货场)竞赛活动。1986年,在县(区)物资局专业公司仓库也开展了这项活动。以基础工作、文明生产、经济效益三个方面16个项目为竞赛内容,年末考核在95分以上者,为全优仓库(货场)。1985年金属公司仓库、机电公司仓库、化轻公司103处被评为全优仓库。
  1988年,在全优仓库竞赛基础上,深入开展先进仓库管理达标活动,制订严格的达标标准和考核细则。将达标的标准作为库、场升级的标准,每年组织考核,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物资仓储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1990年,全系统完成物资吞吐量566.4万吨,盈利200余万元,创历史最好水平。
  运输工具与维修保养 青岛市物资局管理的物资,大多数为笨重物资。经营初期,机械化程度很低,物资搬运大部分依靠肩抬人扛、小车推,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1976年山东省物资储运工作会议上提出:物资仓库要用3~5年的时间实现装卸运输机械化和半机械化。此后,青岛物资系统积极进行技术革新,不断增加运输机械设备。进入80年代,现代化运输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至1990年底,全系统共有卸煤机4台、载重汽车109辆、移动式超重设备15台、铲车31台。金属材料、木材、煤炭等大宗物资的验收、码垛、装卸作业基本实现了机械化,物资运输任务除煤炭、木材统一由交通部门承担外,其他物资都由各专业公司汽车队负责运输。1979年以前,青岛物资系统的运输车辆、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由储运公司汽车修配厂承担。
  1979年以后各专业公司相继成立汽车队,负责本公司车辆、设备的维修和保养。1990年全系统共有车辆、机械设备维修人员55人,基本做到小修不出门,既节约了资金,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附录一

              重要仓库简介

  金属仓库 位于沧口区四流中支路8号。该库由青岛市建设局拨地125.914亩,1965年施工,1968年全部竣工投产使用。总占地面积71860平方米,其中板管库1栋、计3300平方米;有色金属库2栋、计5000平方米;优质钢材库1栋、计2500平方米,4处库房合计1.08万平方米。露天货场71895平方米,料棚9639.65平方米,最大库存量为2.7万吨。配有龙门吊、行吊、铲车、车床等机械设备,铁路专用线1条,有效长度为720米。
  该库按金属材料品种划分为型钢区、板管区、线材区、优钢区、有色区和生铁区。物资储存分为库房、露天两种形式。实行专人、专物、专库“三专”保管制。库内设机械维修组和衡器维修组,负责起重设备的大、中、小修和保养以及磅称的维修保养。
  1979年,储运公司将该库移交给金属公司管理。1981年实行独立核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在1985年全系统全优仓库评比中获得第一名。1988年,仓库开始开展先进仓库达标活动,仓储管理进一步加强,储运能力不断提高。1990年完成物资吞吐量34.4万吨,实现利润68.3万元,被评为山东省物资系统先进仓库。
  机电公司大沙路库 原储运公司第二仓库的5、6、7、9号库,位于大沙路16号。大沙路库是1957年由青岛市城建局拨地、山东省物资供应局投资、山东省粮食厅工程队施工修建的。1979年储运公司将大沙路库分给化轻公司和机电公司。机电公司大沙路仓库占地总面积为27900平方米。建有库房4栋、计4641平方米,露天货场2000平方米。1980年新建库房2栋、计2270.96平方米。1990年该库共有库房7栋、计6900平方米,露天货场2000平方米,料棚500平方米,最大库存量达1.1万吨。
  该库1、3号库储存电工仪表产品,2号库储存工具轴承产品,4、6号库储存统配机械产品,7号库储存电线产品。露天货场储存电力变压器、大型阀门、空压机和汽车等大件物资。库内配有吊车、铲车、刨床、台钻等机械设备。1986年仓库吞吐量达3.2万吨,比1980年增长47.36%。1985~1986年连续两年被评为青岛市物资系统全优仓库、山东省物资系统先进集体。1986~1989年,仓库吞吐量连续4年创历史最好水平,1989年达4.5万吨,实现利润40.28万元。
  化轻公司大沙路库 原储运公司第二仓库1、2、3、4、5、8号库,位于大沙路14号。1979年,储运公司将该库移交给化轻公司管理。化轻公司大沙路库占地面积25180平方米,建有5栋库房、计7540平方米,料棚3个、计255平方米,最大库存量4880吨。该库主要存放非危险性化工原料和橡胶制品,库内配有叉车、传输机、少先吊等设备。该库自1979年以来,不断强化仓储管理,狠抓仓储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储运能力和仓储管理水平逐年提高。尤其是1985年以后,仓库不断强化优质服务,坚持利用业务时间发货,为用户送货上门,受到用户的好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1985~1987年连续3年被评为青岛市物资系统全优仓库,并多次被评为青岛市物资系统和山东省物资系统先进集体。
  103处 是青岛市重要的危险品仓库。地址在崂山李村上王埠东山。该库是1953年青岛市特种物品仓库委员会为解决青岛市区危险品、火工产品的储存问题而组织商业、供销、水产、城建、外贸、橡胶二厂等18个单位共同投资兴建的。第一期工程于1953年3月动工,建成库房10栋,之后又分别于1959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2年、1974年6次扩建库房。总占地面积169164平方米,库房34个、计4018平方米,料棚1个、计368平方米,最大库存量为1870吨。
  该库建库初期,由青岛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管辖,后移交给中国化工原料公司山东省青岛批发站管理。1965年4月,市物资局化轻公司正式接收了王埠危险品库。1966年,山东省物资厅命名该库代号为“鲁字103处”。1971年1月至1979年4月,103处由青岛市储运公司统一管理,1979年4月改归市化轻公司管理。
  103处主要储存青岛市及驻军的火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武器弹药军用物资等。因该库的特殊性,103处严格执行保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先后由经济民警队和部队负责警卫任务。
  103处坚持严格的仓储管理制度,不断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先进仓库竞赛、达标活动,仓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1985年在青岛市物资系统全优仓库竞赛中被评为全优仓库。
  202处 是青岛市重要的三酸两碱(硝酸、硫酸、电池酸、纯碱、烧碱)中转供应仓库,位于沧口区孤山金沙路14号。始建于1964年,原称孤山贮罐仓库,当时占地2000平方米,仅有50吨硝酸罐1个,主要任务是分装硝酸小包装,供应青岛市零星用户。1966年4月山东省物资厅对全省物资部门重要仓库统一编号,改称代号“鲁字202处”。
  1970年在库内建造浓硫酸储罐3个,每个容量90吨,同时开始储存其他腐蚀性物品。之后,又建造了2个90吨硫酸贮罐、1个60吨硝酸贮罐。1982年新建库房1273平方米,存放化建站的工程塑料等,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1990年底,202处仓库共占地10874平方米,库房2栋、计1273平方米,贮酸罐7个,容量2871立方米。
  202处除负责硝酸、硫酸液体物资的分装供应外,还负责青岛市工业生产所需的蓄电池硫酸供应。60年代,因青岛不能生产电池酸一直由南京用陶坛运进。1970年,技术人员在库内试制电池酸获得成功。从此,青岛市所需的电池酸由该库生产。开始日产200公斤,随着技术不断改造革新,产量逐年增加。1990年增至日产1.5吨,基本满足了青岛市的需要。
  1971~1990年,202处仓库进行了多项技术革新和技术发明:(一)由压缩空气卸酸改用酸泵;(二)用塑料管代替胶管;(三)设计使用推酸车;(四)法兰盘间采用塑料垫料;(五)硫酸、硝酸自动灌装控制系统。其中硫酸、硝酸自动灌装控制系统获得青岛市现代化管理和技术成果一等奖和物资部科技进步成果三等奖。
  随着青岛市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202处的吞吐量快速增长。仅硫酸即从1964年的每月吞吐量120~180吨增长至1990年的月均吞吐量500吨。1990年该库吞吐量为17000吨。
  202处仓库组建后,由市化轻公司领导。1971年移交市储运公司统一管理。1979年4月又重归市化轻公司管理。由于该库存放危险、有毒物资,属特种物资仓库,因此先后制订多项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严格奖罚,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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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三章 储运与基建

第二节 基本建设


  管理部门 青岛市物资局自1957年成立后,由于基建项目少、规模小,没有设立专门的基建管理部门,基建工作一直由财务科设专人分管,主要任务是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建设项目多集中在储运公司,由储运公司基建科负责实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物资局的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1978年11月设行政基建科。1979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单独设立基建科。1984年改称基建办公室。至1984年底,市物资局所属各专业经营公司大多设立了基建科。1987年青岛市物资局进行机构调整,基建办公室改称行政基建处。
  基建管理 青岛市物资局成立之后,基本建设管理的范围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为扩大生产经营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设经营网点,新建、扩建物资仓库、货场、主要生产车间、铁路专用线等项目;二是为改变生产力、物资供应布局,以及城市规划等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的项目;三是遭受自然灾害、建筑物毁坏严重、需要重建的恢复性项目;四是物资部门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五是为建设项目配套的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管理的重点是对上述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投资管理、统计管理和外部事务协调管理。其中主要是计划管理和投资管理。青岛市物资局所属各专业经营公司提出的建议项目,由市物资局按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和管理体制,对总投资在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上的建议项目,报请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然后纳入国家、山东省或青岛市年度投资计划。对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议项目,由市物资局审批,建设规模以市建委控制的土建300平方米为上限。基建项目根据单位不同、隶属关系不同,分为中央级、山东省级和地市级三级管理项目。中央和省级直属项目属国家和山东省预算,列入国家和山东省年度投资计划,由中央和山东省给予部分资金扶持。1985年1月,中央直属项目资金扶持的基建投资方式改为专项低息贷款;省级直属项目由拨款改为贷款;青岛市管理的项目则使用企业自筹资金或地方贷款资金。
  投资与建设 青岛市物资局成立初期,为更好地承担青岛市的物资供应任务,基本建设的重点是物资仓库。1957~1968年间先后兴建了储运公司2号仓库(现大沙路仓库)、储运公司4号仓库(现金属公司四流中支路仓库)和建材公司的板桥坊仓库(第一、二期工程),库房、料棚总面积为24553.77平方米。“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青岛市物资局的基本建设受到影响,基建规模缩小,仅投资62.3万元完成了温州路和中山路两处办公楼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为5902平方米。1971~1974年在荒滩上建起了储运公司3号仓库(现建材公司唐河路仓库),占地15333.18平方米,库房面积1004.4平方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青岛市物资局的基本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为进一步增强储存能力,强化社会化服务,1979~1990年,市物资局投资近150万元,兴建了洛阳路仓库和南京路仓库,库房面积共达6675平方米;扩建了板桥坊仓库、唐河路仓库、202处仓库,增加库房面积4666.21平方米。另外投资?1169.4?万元自建、合建、购买职工宿舍31栋,建筑面积?78694?平方米。1990年还投资2515万元兴建了物资大厦,建筑面积达22320平方米。1976~1990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基建投资额共计6620.5万元,新增仓储面积11342平方米,形成物资吞吐能力达770万吨,建成铁路专用线?1870?米,竣工职工宿舍8443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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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四章 财会 审计 物价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管理体制 1957年青岛市物资供应局成立后,内部设财务科,对物资经营进行核算。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未形成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
  1958年8月,青岛市物资供应局执行山东省人委《关于改进山东省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通知》,对收支采取总额包干的办法,即收入大于正常支出者,多余部分上缴中央和山东省财政,收入小于正常支出者,不足部分由山东省财政拨款补助。
  1959年5月18日,青岛市物资供应局列入省级企业管理,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由山东省物资局审批汇总。
  1960年,青岛市物资供应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系统信贷资金管理的几项规定》,经营业务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以信贷方式统一供应。
  1961年青岛市物资系统执行山东省物资厅《关于利润留成资金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利润留成资金按绝对额提取,并坚持先提后支,按计划开支,计划未经批准不准开支的原则。利润留成资金使用范围为:(一)四项费用。即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二)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所需用的费用;(三)简易仓棚修建费;(四)初级阶段劳动竞赛奖金;(五)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开支。
  1962年青岛市物资局实行物资全面集中统一管理,财务体制执行财政部、国家经委物资总局颁发的《关于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及所属各级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青岛市物资局的财务全部划归中央财政,由国家经委物资总局财务局统一管理,调度资金,统一编审财务计划,统一核算盈亏。青岛市物资局相继组建的七个专业公司分别由山东省专业公司垂直领导,其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国家总公司,其经营盈亏和资金划拨以条条为主,逐级管理。1964年崂山县物资局成立后,其财务体制属于省级财政。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务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青岛市物资局所属各专业公司的财务体制由中央财政划归省级财政。1970年,根据财政部、物资部关于省、地、县物资企业财务从中央财政分别划归省、县级财政的通知要求,青岛市物资系统的财务划归市级财政。
  1973年,山东省物资局恢复成立,并确定从7月1日起省物资局对各地市物资局及其所属企业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财产按1972年会计决算数字进行交接。根据这一精神,青岛市物资企业由市级财政再次划归省级财政,青岛所属各县的物资企业则隶属县级财政。1978年青岛市煤建公司由市商业局划归市物资局管理,与市工业燃料公司合并成立市燃料公司,其财务体制按省级企业管理。
  1982年青岛市物资企业开始企业整顿,推行经济责任制,为便于考核,按劳计酬,各专业公司将原来统一核算改为二级核算。金属、机电、化轻、建材四个公司由原来的各为一个一级核算单位划为28个独立核算单位。这些独立核算单位基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独交税,独立编制会计报表;二是不单独交税,对内编报会计报表。
  1985年1月起,随着财政体制下放,山东省物资局将青岛市物资局所属金属、化轻、机电、建材、燃料、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和人造板厂的财务划转青岛市财政管理,青岛市木材公司由于承担山东省进口木材的调拨任务,其财政仍隶属省级财政。1985年10月,青岛市物资贸易中心成立,为市物资局直属企业,隶属市级财政。
  1989年2月,青岛市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成立,为市物资局直属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市级财政。当年底,成立了隶属市级财政的青岛市木材供应公司。至此,青岛市物资局所属10个专业公司(厂)财务管理体制全部隶属市级财政。崂山、即墨、胶州、胶南、黄岛、平度、莱西七个县(市)、区物资局的财政体制,由各县(市)、区管理。
  财务计划管理 1973年青岛市物资系统隶属省财政,由山东省物资局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一)财务计划的编制。根据企业的物资流转计划分物资销售收入、物资流转费用水平、利润、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期末定额资产占用额进行编制。(二)计划种类。包括年度财务计划和季度财务计划。(三)计划编审程序。青岛市物资局年度计划由所属企业编制,然后上报市物资局,由市物资局审核汇总上报山东省物资局并会同山东省财政局审查,省革委会批准后再进行逐级下达。季度计划由各公司在保证完成核定的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报,分别由省各专业公司审批下达,并报山东省和青岛市物资局备案。1985年青岛市物资企业财政体制下放后,物资流转计划由市物资局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下达,局属各公司组织执行;财务收支计划由市物资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平衡后下达执行。
  固定资金管理 物资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仓库库房和运输、起重设备等。青岛市物资局成立之初到1976年,固定资金的增长速度较慢,一直停留在200万元左右。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和积累的增加,固定资产逐步扩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青岛市物资系统的固定资产迅速增加,1984年,全系统固定资产原值为3136万元。至1990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增至7043万元。
  1963年青岛市物资局执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规定,按固定资产损失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对责任事故损失,按其情节责成过失人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贪污盗窃的损失,原则上必须追回,并追究法律责任。损失审批权限划分为:每次(每笔)损失在500元(包括500元)以下的由青岛市物资局审批,报专业总公司备案;每次(每笔)损失在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下的由专业总公司审批,报国家物资总局备案。1973年山东省规定每次(每笔)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的由省物资局审批。1985年财政体制下放至青岛市级财政后,市物资企业固定资产由市物资局会同财政局审批。1987年,青岛市财政局规定: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报废,由市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对每笔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企业领导审查属实,报市物资局批准;5000元以上的,报市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
  流动资金管理 60年代,青岛市物资局所需流动资金由国家按计划供应,实行计划定额管理。在使用上,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物资收购、调拨、储存的周转,不允许用于基本建设及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允许赊销物资和预付货款。在管理上实行分口管理,在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的原则下,将指标分配给各业务部门,落实到人,发动职工共同管理好资金,要求进货资金做到“钱出去、货回来”,销货资金做到“货出去,钱回来”。1973年划归山东省财政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后,对流动资金仍实行计划管理。市物资局根据物资流转计划编制年度信贷计划上报省物资局,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经山东省物资局综合平衡后,报省财金局核实后下达青岛市物资局执行。1982年5月执行山东省物资局《关于执行国家物资总局〈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对流动资金管理从处理积压物资、清理债权债务、严守资金管理制度、把好进货关入手,狠抓落实。1983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国家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1985年财务体制下放到青岛市财政后,青岛市物资系统对流动资金管理执行市财政有关规定。将计划内、计划外物资分开核算,单设一本账。计划外部分由市财政拨给部分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作预算外管理。随着经营业务的不断扩大,物资企业的流动资金也成倍增加。1989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定额流动资金为3.9亿元(不包括投资开发资源所占用资金),比1985年增长125%,年均递增22%;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达7000万元,比1985年增长30%,年均递增6.8%。自有流动资金处于不足状态。
  利润分配及纳税规定 六七十年代,物资行业主要实行以集中统一管理、计划分配调拨为主的流通体制,物资企业的经营原则是“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存在利润分配,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山东省财政,需要购建固定资产由省拨款解决。1978年改为企业基金制度,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核给企业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奖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资企业在管好、供好计划内物资的同时,积极开展市场调节,搞活物资流通,带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青岛市物资局自1980年起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山东省核定青岛市物资企业留成比例为45%,利润留成资金与固定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可以统筹安排使用。1983年6月1日全省物资企业实行利改税,青岛市物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为:上交所得税55%、调节税5%,对税后利润按13%上交山东省物资局,企业留利水平为27%。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青岛市财政局核定物资局纳税户数为16户,其中大中型企业10户、亏损企业5户、小型企业1户。其中80%以上大中型企业留利水平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平均留利率为35%。5个亏损企业由原来的“计划定额,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方法改为“超亏不补,减亏全部留用”的办法,对减亏部分按80%提取奖金。1988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开始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采取“三包一挂”(即包上缴利润、包技术改造、包社会效益和优质服务,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承包形式,极大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市直各专业公司按“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自留、欠交自补”的原则,在确保上交国家财政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留利水平,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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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四章 财会 审计 物价

第二节 会计管理


  会计制度 1967年以前,全国物资企业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参照工业企业实行借贷记账法。1963年1月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制订了《供销企业会计科目和使用说明》,规定会计核算实行借贷记账法,设置一级科目12类58个、二级科目66个。自此,青岛市物资系统执行全国物资系统的会计科目、核算方法和会计报表。1967年执行国家物资部制订的全国统一的《物资系统供销企业会计制度》(草案),废除借贷记账法,实行增减记账法,库存物资的核算方法,采用进价核算或销价核算。1973年青岛市物资局划归山东省财政统一管理后,执行山东省物资局制订的《山东省物资企业会计制度》。1979年1月国家物资总局修改了1967年制订的《物资系统供销企业会计制度》(草案),印发了《物资企业会计制度》,青岛市物资系统执行这一全国物资系统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实行增减记账法。1984年1月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物资局联合印发的《物资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主要有两处改革,一是加强费用(成本)核算;二是增添了租赁物资企业核算、凭证账簿格式、会计分析等内容。在记账方法上,新制度未作统一规定,由企业自定采用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新制度于1986年、199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青岛市物资系统自1985年1月起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并实行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工作按统一规定进行核算,分类核算物资成本,并拟定了“总账账户对照表”举例格式,各单位在结转新账时,填制总账账户对照表,用以调整新旧账户的金额,总账账户对照表作为会计凭证装订保管。
  基础工作 
  会计达标升级 根据《山东省物资系统会计工作达标审查验收评比办法》和《山东省国营物资企业会计工作升级审查验收评比办法》,青岛市物资局自1989年起在全系统全面开展会计达标升级工作,成立了会计工作达标升级领导小组,各单位从基础工作入手,健全规章制度,整理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同时认真学习升级标准,制订了物资系统会计升三级实施细则。至1990年底,全系统各单位全部实现会计达标,崂山区燃料公司和胶南县燃料公司经青岛市财政局验收合格,升为会计工作三级单位,为会计升级打下了基础。
  财务人员培训 青岛市物资系统在划小核算单位以前共有财务人员100余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核算单位的增加和业务量的增长,会计队伍迅速扩大,至1985年达189人,1990年全系统拥有财会人员440余人。为提高财会人员素质,青岛市物资系统自70年代开始即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1976年在全系统招收青年职工17人,学习物资企业会计,充实财会队伍。1982年采用择优录用的办法,在市级企业招考20名青年职工,在县级公司吸收6人,进行了为期8个月的会计核算知识的学习。1983年对在职财会人员进行会计培训,1984年选拔4人参加了全市统一组织的会计员培训班。1986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物资企业财会工作进一步转轨变型,为提高全体财会人员素质,市物资系统举办了多次不同程度的财会基础工作培训。1987年,市物资局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青岛市物资系统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规则》,财会人员人手一册,在会计核算工作中严格按照此规则规定执行。这一做法受到山东省物资局的肯定,并在全省物资企业中推广。
  会计报表与汇总管理 青岛市物资局自1979年开始汇总县级物资企业的会计报表。1985年随着财务体制的下放,进一步加强了全系统会计报表的汇总管理。市物资局负责汇总市级专业公司和各县(市)、区物资局的会计报表。同时每季度组织全系统会计人员集中汇审会计报表,当面汇总,当面审查,当面纠正存在问题,使会计报表质量得以提高。1987年,市物资局制订并实施了《青岛市物资系统会计基础工作评比办法》,对各单位会计报表定期考核评比。1985~1990年,青岛市物资局连续6年被山东省物资局评为会计报表先进单位,连续4年被评为全市非工业企业报表第一名。
  物资会计学会 1989年,为实现会计工作的转轨变型、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青岛市物资局成立了青岛市物资会计学会。其宗旨是有计划地组织广大财会人员进行理论研究,指导实际工作,使财会工作由事后算账逐渐变为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从而不断加强财会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学会成立后,召开了首次常务理事会,并于1990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理论研讨会,结合物资系统特点和需要积极开展理论研讨,共收到论文37篇。会计学会还对小型企业实行责任会计制进行了专题研讨,并制定了《青岛市物资系统小型企业经济责任制会计核算规定试行办法》,于1991年实施。青岛市物资局贯彻财政部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至1990年底共为全系统142名会计颁发了会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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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四章 财会 审计 物价

第三节 审  计


  审计机构 根据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Gov和青岛市审计局关于主管部门及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审计人员,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要求,青岛市物资局于1986年4月成立审计科(后改处),配备副科长1名、工作人员1名。随后下发了《关于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通知》,要求市局直属的金属公司、机电公司、化轻公司、木材公司、建材公司、燃料公司、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物资贸易中心、人造板厂和各县(市)区物资局都要按山东省和青岛市的规定,设置独立审计机构或设相当于本单位中层干部职级的专职审计员,对市直属公司、厂和各县(市)、区物资局所属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量大小,设置专职、兼职审计员或联络员。市物资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物资局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行业指导。1986年率先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市局直属单位有金属公司、机电公司、人造板厂,县区级物资局有胶南县、即墨县和崂山区物资局。其他市直属单位和县区级物资局均先后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至1990年底,市物资局设有审计处,配备处长1人、工作人员1人。全市物资系统共建有专兼职审计机构81个,其中专职机构39个,配备专职审计人员45人。
  审计制度 1986年5月,青岛市物资局召开首次全市物资审计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上级审计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指示精神,介绍和交流了各地及青岛市先进单位工作经验,市物资局领导在会上对全市物资审计工作提出了任务和要求,决定每年召开一次全市物资审计工作会议,总结研究部署审计工作。自1986年起,青岛市物资局除及时转发山东省物资局印发的《山东省物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山东省物资系统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山东省物资系统审计工作考评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外,还陆续下发了《青岛市物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青岛市物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责任制》、《青岛市物资系统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等规定,各县、区物资局和市局直属企业也根据各自需要,相应制定了一些制度、办法,使内部审计工作有章可循。
  审计基础工作 1986年4月青岛市物资局审计科刚成立,即派人参加了市审计局举办的首批青岛市内部审计干部学习班。1986~1990年,国家审计署驻物资部审计局、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物资局、青岛市审计局先后多次举办审计培训班,市物资系统多次派人参加培训,为逐步掌握审计理论知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业务素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89年11月,胶南县物资局代表山东省物资系统参加了山东省审计局召开的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交流会,并在会上交流了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受到表彰。同年,胶南县物资局审计科科长赵洪成被山东省审计局授予“内审先进工作者”称号。1990年山东省物资系统审计工作会上,胶南县物资局被山东省物资局授予1990年审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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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四章 财会 审计 物价

第四节 物价管理


  管理机构 1984年以前,青岛市物资局未设专门物价管理机构,物价管理工作由物资局财务科负责。1984年物资局设财务物价科,由专人负责物价管理。1985年起加强了物价管理工作,局属各公司相继成立物价科,配备1名专职物价员,二级核算单位设1名兼职物价员。各县、区物资局也配备了专职物价员。各单位都由一位领导分管物价工作,普遍成立了物价审议小组,共同审议各种物资价格和收费标准,形成了统一的物价工作网络。1990年底,青岛市物资系统包括各县(市)、区物资局共配备专职物价员15名、兼职物价员105名。
  管理权限 根据物价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物价局对物价管理权限分工作了如下规定:(一)经营计划内物资的管理费,按中央和山东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二)市级物资部门经营计划内物资的定额进货费用,按山东省物价局和山东省物资局的规定执行;(三)县区级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内物资的定额进货费、管理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物资局的规定执行;(四)各公司劳动服务性的收费标准(不包括四代业务和直达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行业收费标准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物资局批准;(五)对经营的计划外物资采取市场浮动价,其价格的确定,必须经各单位价格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在市物价局、物资局核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价格,任何个人不得自行确定,没有成立价格审议小组的单位,无权自行定价。
  作价原则及收费标准 青岛市物资部门在不同时期收费标准的收取原则都是由国家物资、物价部门决定的。物资收费标准随作价原则的变化而变化。1962年以前,山东省的物资供应价格和收费标准未统一,青岛市物资企业采取进价加费用的办法核定供应(销售)价格。1963年按照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暂行规定》,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向用货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进货运杂费。具体标准为:(一)管理费用(按出厂价格计算):机电产品收1.8%(个别产品另有规定);化工轻工产品收2%;金属材料收2.5%;建材、木材、燃料均收3%。(二)进货费用:按物资的数量定额收取,机电等产品按金额比例收取,进货收费定额由山东省物价局审定。(三)利息支出:1965年以前,国家规定物资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不向银行借款,所以也不加收利息。由于作价原则变化,1965年国家规定可以加收1%的利息支出,各公司都先后据此执行。(四)物资企业发生的仓储费用,单独核算,按规定包括在管理费内,不另加收。
  根据中央和山东省的收费规定,青岛市物资企业计划内物资的供应价计价公式为:(一)按数量收取进货费的单位(不包括木材公司):供应价=(购进原价+进货费)×(1+管理费率+利息率)。(二)按金额比例收取进货费的单位:供应价=购进原价×(1+管理费率+利息率+进货费率),也可简化为:供应价=购进物资原价×(1+综合费率)。(三)木材公司的计算公式为:供应价=(购进原价+定额进货费)÷(1-管理费率-利率率)。物资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按物资原价收取不超过1%的服务费。调剂解决的物资,可向用货单位收取不超过5‰的服务费。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资价格冻结。1973年山东省物资局恢复后,制定了《山东省物资系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物资局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降低费用,节减开支”的原则,执行山东省规定,在物资供应中减少物资中转,面向生产建设单位,为初级阶段建设服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作价原则作了较大改革。1981年6月15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中提出,物资企业的作价原则由“以收抵支,收支平衡”改为“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山东省没有贯彻这一原则,计划内物资仍执行原作价原则。青岛市物资局按照这一精神,会同市物价局制定了计划外物资供应价格的计价办法,具体计价公式为:(一)金属材料计划外供应价=计划内供应价×(1+差价率);(二)木材、煤炭、建筑材料计划外供应价=(进货价+实际运杂费)×(1+综合费率+差价率);(三)机电、化工、轻工产品计划外供应价=进货价×(1+综合费率+差价率)。
  为满足厂矿企业维修和城乡人民需求,青岛市物资企业同时开展零售业务,按山东省物价管理局和省物资局有关规定执行市场零售价格。规定生产资料零售差价率为:(一)金属材料为12%。(二)机电产品为10%。(三)化工产品,1~5类酸类、漂白粉、尿素、硼砂、各种碱、电石、冰醋酸等差价率为15%(雷管、炸药、导火线等危险品除外);6~7类钛白粉、黄丹粉、麻袋、有机玻璃、橡胶、树脂等差价率为10%。(四)建筑材料:水泥、油毡、滑石粉等差价率为10%;卫生陶瓷、瓷砖、玻璃等及其他差价率为15%。计算公式为:生产资料零售价=当地供应价格×(1+差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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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青岛市物资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关于放开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规定,对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外生产资料,按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原则定价出售,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价格,并对计划外业务收入单独建账,企业物价领导小组制订和调整本企业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建立健全价格审批制度,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计划外物资价格放开后,逐步形成了物价管理的双轨制。
  1988年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发布第一批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通知》,青岛市物资局执行山东省规定的计划外铝锭、钢材的最高销售限价,在全国最高出厂限价的基础上,加合理运输费和4%的综合费率及应纳税金确定。1989年改为按钢材、有色、生铁三大类在出厂限价基础上加收定额进货费的办法核定销售限价。
  1990年山东省物价、物资等部门联合颁发《山东省计划外煤炭最高限价实施办法》后,物资经营部门的最高销售限价均以煤炭最高出厂限价为基础,加实际运杂费,再加途耗和综合费率,以及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收费额制定。综合费率全省统一为11%,其中管理费3%、利润3%、利息1.5%、仓储费1.5%、税金2%。
  物价基础工作 自1985年起,青岛市物资系统不断加强物价基础工作,各单位先后建立健全了物价台账、进货费登记簿和各种物价表,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审价、定价、调价制度,严格按制度执行。1989年按照国家物价局的要求,青岛市物资系统对经营的产品实行明码标价。1990年在全系统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针对计量基础工作基础较差这一薄弱环节,强化了物资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同时更加健全了物价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1990年底,经市“双信”(物价、计量信得过)办公室检查,全系统有5个公司和17个煤店被评为青岛市“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莱西县物资局被青岛市物价部门评为“物价工作先进单位”,市物资局被评为山东省物资系统物价工作先进单位。
  物价检查 自1985年以来,青岛市物资系统贯彻山东省、青岛市Gov及物价部门《关于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加强物价监督力度,每年对本系统的物资进价、收费标准、调价盈余及亏损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仅维护了用户的利益,而且严肃了物价纪律,提高了各级领导和物价工作人员的政策观念。1985~1990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在全市物价大检查中均无较大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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