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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党务工作
第七章 信访
第三节 组织协调
为加强来信来访工作的领导,中共青岛市委要求各级、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口”办理的制度。除某些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由中共青岛市委或青岛市人民Gov的领导亲自出面接待、亲自主持研究处理外,一般的来信来访,均按群众反映问题的性质,分别转有关单位结合日常工作进行处理。因此,凡属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Gov办公厅以及上级批转各单位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处理,不得推诿。如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应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各县(市)、区在处理来信来访时,如涉及有关局、处或市直属单位,可直接与有关单位研究,共同处理;如意见分歧,可转报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或青岛市人民Gov办公厅处理。
为了更好地组织协调全市信访工作,1979年10月,在中共青岛市委召开的全市信访工作会议上,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Gov分别授予各自办公室的信访处如下职权:(一)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室信访处、青岛市人民Gov办公室信访处,负责指导全市信访工作,有权交办、查处各类信访问题,并负责检查、督促直到正确处理为止。(二)对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问题,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室信访处、青岛市人民Gov办公室信访处有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处理;如果几个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在请示中共青岛市委或青岛市人民Gov领导同意后,有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结论或定案处理,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三)对重大的信访问题,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室信访处、青岛市人民Gov办公室信访处有权调阅原始案卷和找当事人核实情况,或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共同研究处理。(四)对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信访问题,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室信访处或青岛市人民Gov办公室信访处有权责成承办单位复议或重新直接处理。(五)承办单位对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室信访处或青岛市人民Gov办公室信访处交办的信访案件,压着、顶着、拖着不办的;对承办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本来能解决的问题,但由于官僚主义作风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揭发、控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类似问题,中共青岛市委或青岛市人民Gov审定后,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况或通报批评,或提交纪检、组织、人事、司法等部门严肃查处。(六)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对涉及经济补助、安置就业,回城落户、解决住房等有关政策性问题时,由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室信访处或青岛市人民Gov办公室信访处提出建议,由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Gov信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或经中共青岛市委或青岛市人民Gov领导同意后,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执行。(七)对无理取闹、经教育无效、严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上访人员,由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室信访处或青岛市人民Gov办公室信访处整理材料,提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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