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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标准 | 青岛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 (旧版,作废) | 户口 | 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 人均面积 | 申请人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 收入 | 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5328元,高于3840元(不含) | 单身申请限制 | 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35周岁(含) | 住房交易 |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
2011最新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出台 为大家持续更新!链接:http://www.i0532.net/thread-57114-1-1.html
青
岛
经
济
适
用
房
申
请
流
程 |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 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
青岛市公积金各区市办理点 | 区市 | 地点 | 电话 | 市南区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东路2号华仁大厦)
| 83899503 | 市南区 | 巫峡路9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 | 82661860 | 市南区
| 东海西路10号国税局对面农行大厅 | 83899503 | 市北区
| 汉口路77号,6一楼 | 83647903 | 崂山区 | 香港东路268号122室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889309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8978601 住房补贴归集业务 8893091 | 黄岛 |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443号
| 业务咨询电话:8689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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