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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青岛市旅游条例》经过审核批准,今天起将正式实施。新条例明确了市、区(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旅游行业协会在推动旅游业发展中所担负的法律责任,并对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规划、资源保障、经济服务、安全、投诉等关键环节内容,提出了法律规范。
旅游争议五种途径解决
《条例》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旅游投诉如何受理,如何向其他部门转交都作出了明确界定。
《条例》规定,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或旅游行业协会调解,向旅游、工商、价格、卫生、交通、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依法提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五种途径解决。旅游者向旅游投诉机构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为60日,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投诉时效期限可顺延。
建立旅游资源普查制度
旅游资源普查是旅游资源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条例》第25条规定,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评价,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告。
重大旅游项目规划有保障
旅游科学发展,旅游规划必须先行,编制好的旅游规划重在执行,而执行旅游规划的重点在保证旅游项目的旅游性开发。
《条例》第15条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与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确定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在选址或者确定规划条件时,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旅游高峰景点客流要调控
旅游交通是保障
为保证旅游交通,《条例》第17条、21条规定,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发展旅游观光公共交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客运需要,依法审批不同运力额度的旅游客运车辆、船舶,开通旅游观光专线、郊区旅游专线和海上旅游航线。
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主要旅游景区和旅游集散点远程监控和应急指挥,实施客流调控;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可以在进入市区、旅游景区主要路口设立集散点,及时疏导进入市区、景区的旅游车辆。
设立统一的旅游呼叫电话
旅游基础服务设施既是旅游产业转型发展的需要,更是打造游客满意旅途的必然要求。《条例》第18、19条规定,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呼叫电话,并建立旅游信息公共服务系统,实现本市旅游信息互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主要旅游景区中外文标示牌;应当组织在机场、车站、客运码头、旅游集散点、主要旅
游景区等场所设置旅游咨询站(点)和电子查询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导游信息可免费查询
《条例》规定,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的导游人员信息服务系统和信用档案,供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费查询。导游人员执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其所在旅行社应当在五日内将有关变更信息告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信息之日起三日内及时变更。
游客自主选择门票
为了确保旅游安全、保护旅游资源及提高服务质量,《条例》规定,旅游景区要按照规定设置单一门票、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强行出售联票。
景区接待量应该有上限
旅游景区应当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警示容量和最大容量控制。当旅游景区达到或者接近游客警示容量,或者最大容量控制标准时,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及时对游客进行疏导,并采取限制进入或者禁止进入景区的措施。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等服务设施。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旅游资源和维
持景区公共秩序的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配置景区内专线车辆,其他车辆不得擅自进入景区。
“一日游”也要有资质
对于为旅游散客提供交通和导游等综合服务的“一日游”经营者,要求其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沿途揽客、半路甩客都违规
《条例》规定,从事旅游客运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的营运线路、经停站点等营运,不得沿途揽客,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客运服务。旅游客运车辆、船舶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营运应当符合服务规范。具体服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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