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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50:物价志 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一章 公用事业价格

第一节 房屋租金


  1948年7月,青岛市Gov规定,市区市有房屋计租,实行分区域、等级的办法。区域分甲、乙、丙、丁,等级分一、二、三、四、五。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甲区一等为3000元(法币),二等2400元,三等2000元,四等1000元,五等600元;乙区一等2000元,其他各等级均比前一等低200元;丙区一等1600元,其他各等级均比前一等低100元。市属机关职员住所按所在地区四等住房计租,警察、工人和平民住所按所在地区五等住房计租。
  建国后,1951年7月1日,青岛市人民Gov规定,将住房划分为7个区域、7个等级。一区每月每平方米租价各等级在1160~3749元(旧人民币)之间;二区各等级在1071~3659元之间;三区各等级在982~3570元之间;四区各等级在893~3481元之间,五区各等级在803~3392元之间,六区各等级在714~3302元之间;七区各等级在625~3213元之间。
  1956年5月,为有利于减轻群众的房租负担,并使计租工作进一步合理,在对偏高的住宅租金平均下调30%左右的同时,改变了计租办法,将以建筑面积计租改为以使用面积计租,并实行按房屋结构等不同质量确定房租“分”数(每“分”值等于新人民币5厘)。“基本租金”以外,再根据条件实行“加减分”。基本租金由五部分构成,即结构、地面、内墙、顶棚和门窗,每五部分中又分5个等级。一等基本租金每平方米总“分”为100(拆人民币0.50元),二等为69,三等为44,四等为27,五等为16。此标准至1986年底未变。
  1956年10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租金实行国家补贴办法。即租金每1分值人民币5厘,由本人负担2厘6,国家补贴2厘4。1958年3月,开始重新修订,本人负担提高为4厘,国家补贴降为1厘。此标准执行后,与其他城市比较,青岛市机关工作人员房租负担偏高。1965年10月,市人民委员会研究确定,恢复执行1956年职工房租补贴的规定。


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一章 公用事业价格

第二节 自来水


  1935年1月8日,青岛市公众给水实行水票,每张价银0.01元,给水量36公斤(两桶)。
  青岛解放初期,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每吨分别为0.40元和0.56元,公众水站每吨0. 27元。之后,由于水厂利润偏大,为稳定市场物价,从1952年3月1日起,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每吨分别下调为0.30元和0. 50元。对比外地水平,价格仍然偏高,利润偏大,为保持合理积累和适当平衡,从1963年6月1日起,将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价格分别下调为0.17元和0.30元,公众水站供水每吨0.167元(0.02元6桶)。1956年1月1日,又将工业用水每吨下调为0.20元。1965年10月1日,又继续将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分别下调为0.13元和0.18元,公众水站供水每吨为0.125元(0.01元4桶)。1967年3月10日,将工业用水调为每吨0.15元。
  随着用水量的增加,新水源的开辟和一些物料价格的上涨,使水成本提高较大,为维持其生产的发展,从1980年1月1日起,将工业用水价格上调为每吨0.20元,生活用水价格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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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一章 公用事业价格

第三节 液化石油汽


  1972年,青岛市城建局液化石油汽站开始供气。当时,由于供所量少,供应范围小,其价格由经营单位参照外地水平自定,每公斤0.15元。随着石油工业生产的发展,供汽量的增加和供气范围的逐步扩大,将液化气供应纳入计划分配。1976年1月26日,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根据石油部规定的液化石油气每吨出厂价50元的水平,对青岛市确定统一销售价格,供应民用气体每公斤0.17元,工业用气体每公斤0.60元,至1986年底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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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一章 公用事业价格

第四节 市内公共交通


  青岛解放初期,市内公交票价实行按区段计价。起点票价每票500元(旧人民币),票价分为500元、1000元、1500元厖3500元。其中,东镇至中山路全程票价1000元;大窑沟至四方1500元;大窑沟至振华路3500元。
  1956年5月以后,实行按行车路线的不同,分别按站计价。其中 ,东镇至西镇线票价,1~4站0.03元(新人民币),5~6站0.05元,7~8站0.07元,9~10站0.08元,11~13站0.10元,14~15站0.12元;1路环行线,1~3站0.03元,4~5站0.05元,6站0.06元,7站0.07元厖起点票价有0.03元和0.05元,票种达43个。同时,全程票价也有程度不同的降低,东镇至中山路全程票价降为0.08元;大窑沟至四方降为0.13元;大窑沟至振华路0.30元。
  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汽(柴)油价格下调,加之起点和全程票价对比外地偏市,站与站之间差价偏大,并且重复线路间票价不一,按区段计价也不够合理,从1965年11月1日起,将起点票价一律改为0.03元,票种减为14个。为缩小站与站间的票价差额,在0.05元与0.10元,0.10元与0.15元,0.15元与0.20元厖间分别增订0.08元、0.13元、0.18元等票价,同时改为按站计价的办法。即乘坐两站0. 03元,6站0.05元,9站0.08元,12站0.10元厖,36站0.30元,39站0.33元。汽车1路(环行线)全程16.7公里,33个站,票价由0.30元调为0.28元;汽车5路(大窑沟至板桥坊)33个站,由0.35元调为0.26元;汽车6路(青辛线),20个站,票价由0.20元调为0.18元;电车1路(火北线),18个站,票价由0.18元降为0.15元;电车2路(延西线)13个站,票价由0.12元降为0.10元;汽车10路、15路的票价也同时作了下调,其他线路不动。
  为方便群众,便利工作,本着简化票种和适当降低票价的原则,从1973年8月1日起,对1、2、3、4、5、6、7、10、15路的8条线路进行了票制改革,实行“66788”的按站计价办法,即6站以内0.05元,12站内0.10元厖平均站距672米。其中,全程票价1路线由0.28元降为 0.20元;5路由0.23元降为0.15元。此票价至1986年底未动。
  月票价格是从1961年开始实行的。当时,月票有4元和5元两种,以后逐步增加了近郊通用月票每张8元,专线月票1路4.50元,5路7元,市内通用月票6元。
  由于月票售价偏高,票种划分和使用范围不够合理,1964年6月,取消5路分段月票及专线月票(1、2、5、6、路),10路郊区专线月票由4.50元降为4元;市内通用月票售价由6元降为4~5元,并规定了使用范围,近郊通用月票由8元降为7元。
  1966年7月1日,对汽(电)车的月票价格和使用区域重作调整。其中,市区通用月票价5元不变,使用区域调为由板桥坊延伸至青岛钢厂,由吴家村延伸至广东公墓。同时,实行市甲和市乙(以四方北岭为界)两种小区通用月票,票价均为4元,取消10路专线月票。
  1977年7月1日,取消市区南、市区北、市区公用和市郊公用4种月票,设市区月票和市郊月票两种,票价分别为5元和7元。
  为解决月票亏损的状况,从1983年1月1日起,对市区和市郊月票价格均提高1元,分别为6元和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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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二章 邮电资费

第一节 邮  政


  青岛解放初期,邮政资费随市场物价波动而变动。1949年11月25日,国内每重20克平信资费400元(旧人民币);1950年1月1日,调至500元;同年3月11日又调至100元。之后,物价开始逐步稳定。1950年5月1日,降到800元;同年7月,国内邮政资费分为本埠和外埠两种,即本埠400元,外埠800元。1955年3月,改用新人民币后,本埠0.04元,外埠0.08元,执行至1986年。
  1958年1月1日,国内互寄资费标准作了统一调整。其中,印刷品(包括定期出版物、事务文件等)每100克由0.025元调为本埠0.015元,外埠0.03元;货样每50克由0.04元调为0.03元;盲人文件由每500克由0.06元调为每千克本埠0.01元,外埠0.02元。包裹手续费每5公斤以下0.20元,超过的一律0. 40元;汇费由每张0.20元改为按汇款额的1%收取,最少0.10元。1959年汇兑业务由“票汇”改为“信汇”,每笔汇款限额增至1000元,1962年调为300元。1981年8月1日,开办了高额汇票,第笔限额5000元,并开办贺年明信片业务,每件本埠0.02元,外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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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二章 邮电资费

第二节 电  报


  青岛解放前,电报价目屡经变动。1948年,南京国民Gov改革币制,发行金圆券后,当时电报中文明码每字金圆券为1元,中文密码或外文每字金圆券为2元。
  青岛解放后,中文明码每字70元(旧人民币),中文密码或外文加倍,军政电报按寻常电报价格的1/3收费,新闻电报按1/4收费,书信电报按1/2收费。1949年7月,改为中文明码每字150元,中文密码或外文加倍。1950年11月,中文明码改为500元,12月又改为750元。1951年后,恢复实行省内、外电报价目,省内中文明码每字900元,外省1350元。1955年3月实行新人民币后,分别为0.09元和0.135元,中文密码或外文加倍。1958年1月1日,取消省内、外和明、密码电报的区别,实行国内中文每字0.03元,外文加倍,译电报每字0.005元,新闻电报每字0.01元。1983年12月1日,因电报资费不合理,经营长期亏损,不利于电报业务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将中文电报资费调为每字0.07元,新闻电报调为每字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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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二章 邮电资费

第三节 电  话


  市内电话资费 北洋Gov统治时期,青岛市每部电话装机费20元,年租费为80元。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青岛初期,装机费每部为25元,年租费改为季租费,桌机每季30元,墙副机13元。公用电话资费于1934年9月改为3分钟1次,每次0.03元。
  1936年1月,季租费改为月租费,分为甲、乙、丙、丁4种。1938年1月至1939年年底,月租费未动。1940年起,装机费每部由15元增至70元,月租费改为甲、乙、丙3种,其中,甲、乙种为9种,丙种为8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青岛地区通货膨胀,资费暴涨。1947年12月11日,装机费达112.5万元;月租费甲、乙、丙、丁种分别为24.9万元、28.2万元、35.1万元和27万元。1948年12月7日,改按金圆券计价,装机费每部为400元,月租费甲种55元,乙种145元,丙种100元。
  青岛解放后,1949年8月1日,租费作过调整。1951年3月1日又作了修改。1955年3月实行新人民币后,装机费由18元调为15元。
  1958年1月1日,实行新的标准,装机费(包括装中继线)仍为每部15元,月租费改为甲、乙两种。其中,甲种(住宅及宿舍)为9元,乙种(甲种以外的用户)为13元。1970年,公用电话资费每次由0.05元调为0.04元。
  1979年,根据国务院对市内电话新装用户需适当增收初装费的规定,对新装用户每部电话预收400元。1980年6月20日以后,改按邮电部统一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工矿企业单位1000~2000元;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为500~1000元;住宅用户300~500元。1983年11月25日,为鼓励更多用户装机,对新开通的电话减免初装费。1984年1月,对工矿企业改收1200元,行政事业单位改收400元,住宅电话公费的改为300元,自费的免收。随着装机用户的增多,机线号又趋紧张,为适当缓解这种局面,从1985年又恢复执行1980年的初装费标准。
  1980年8月1日,月租费调整为甲种12元,乙种20元;电话副机甲种4元,乙种6.50元。从1984年3月开始,陆续对市话费改包季包月收费为计次收费制,并执行部颁资费标准中万门以上局的计次标准。其基本月租费甲种10元,乙种16元,中继线48元;免费通知次数甲种60次,乙种100次,中继线300次;超过免费通话次数的每超过一次(3分钟)收0.04元,每次通话时间超过3分钟为2次。
  1985年底,在全市普遍实行了复式计次收费办法。基本月租费改为甲种7.60元,乙种12元,电话副机甲、乙均为3元,装移机费8元。
  长途电话资费 1934年3月,长途通话空间距离在90公里以内,每15公里加收0.10元;90~450公里,每20公里加收0.10元;450~600公里,每25公里加收0.10元;600公里以上,每50公里加收0.10元。通话时间,青岛执行每5分钟为1次,连续通话由不得超过3次改为2次,加急电话由按3倍改为2倍收费。1936年12月,通话时间改为3分钟为1次,加急电话改为加倍。
  1938~1945年8月,长话资费无大变动,长话价格计算办法改按通话两地的直接空间距离为计算标准。
  由于通货膨胀,长话价目一涨再涨。以1936年为基数,1946年12月涨至1875倍,1947年7月涨到89375倍。以青岛至北平的长话价目为例,1936年每次2.40元为基数,1946年增至740元,为308倍;1947年增至11.1万元,为46250倍;1948年增至45万元,为187500倍。
  1948年8月,将以小米或硬币计价办法改为“计价单位”,随物价指数变动而浮动。
  建国后,1950年3月21日,以胜利折实公债0.07元作一个电信计价单位。1952年5月改按人民币收费。
  1951年3月以后,长话费趋于稳定。1958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将国内长话资费的基本价目由36级简化为13级,并取消地区差价及优待办法。同年8月1日,长话资费平均降低40%。其中,第一级空间距离为25公里,通话每分钟为0.05元;第二级为0.10元;从第三级至第十三级空间距离为50~2000公里以上,每增一级加收0.10元,并将按次计价改按分钟计价,以3分钟起算,超过3分钟按实际通话时间计算。
  1966年9月,取消3分钟的基本收费制度,基本收费按1分钟。1979年6月9日,又恢复按3分钟基本收费制度,并将由农村电路经转的长途电话,每张加收过线费0.30元。
  1986年11月,长话资费价目由13级改为12级,第二级为0.20元,以后每增一级加0.10元。通话基本收费时间:人工长途电话为3分钟,自动长途电话为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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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三章 文教卫生收费

第一节 文化教育


  电影票价 青岛解放至1966年,市区分为甲、乙两级电影院和甲、乙两种票价。甲级影院的甲级票价(故事片)每张0.25元,乙级票价0.20元;乙级影院的甲级票价每张0.20元,乙级票价0.16元。
  1967年1月,为贯彻文艺为工农兵服务的方针,山东省文化局根据国务院通知,对票价作了下调。其中,甲级电影院的甲级票价每张降为0.17元,乙级票价0.14元,宽银幕立体片由0.25元降为0.20元。1967年7月,又将票价作了调整,取消甲、乙票价,实行成人和学生、儿童票价。其中,故事片成人票价每张0.20元,学生、儿童为半票价。1970年7月10日,又恢复了等级票价,故事片成人甲级票价0.20元,乙级票价0.15元;学生、儿童票价一律0.07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把电影放映业务搞活。1984年6月24日,对文化部选定的内部发行放映影片试行浮动标价,分别不同影片,其浮动幅度在0.05~0.03元之间,一般为0.15元左右。不实行浮动的影片票价不变。
  戏剧票价 1949年6月至1956年,戏剧票价未作统一规定。1957年开始,按剧院座位划分等级。其中,市级京剧票价甲级每张0.70元、乙级0.60元、丙级0.50元、丁级0.40元;其他剧种的票价比话剧分别低0.10元。 为体现优质优价政策,从1961年4月作了调整,拉开票价差价。京剧票座改为甲、乙、丙3个等级,票价分别为0.90元、0.70元、0.50元;话剧票价分别为0.80元、0.60元、0,40元;其他剧分别为0.70元、 0.50元、0.30元。由于票价偏高,影响上座率。因此,执行一个阶段之后,票价又作了下调。京剧票座又恢复实行4个等级,票价分别为0.80元、0.70元、0.60元、0.50元;话剧分别为0.70元、0.60元、0.50元;其他剧分别为0.60元、0.50元、0.40元。1963年6月再作下调,除话剧票价分别调为0.70元、0.50元、0.30元外,京剧和其他剧的票价分别下调0.10元。
  1983年2月,青岛市物价局、文化局对艺术表演票价实行最高限价,即青岛市剧团在市区演出每票不得超过0.50元,在县演出不超过0.40元。限价内的具体水平,由剧团和剧场双方根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以剧团的演员阵容、创作水平、演出质量及剧场条件等协商确定。1984年,将戏剧的票价放开,具体价格由剧团和剧场双方协商议定。
  学杂费 50年代,中小学学杂费分公立和集体两部分。集体办学校的学杂费未作统一规定,由市内各区自行掌握,收费高低不一。公立办学校,1955年起,市区每生每学期一至四年级收1.50元,五、六年级收2元,初中收3.40元,高中收4元。从1970年对收费标准修改为:每生每学期小学为1.20元,中学为2.50元。1974年8月,再次修改为小学1.50元,初中2.50元,高中3元。针对实际执行中较乱的现象,为有利于正确执行规定标准,山东省物价局于1981年又重申了1974年修订后的标准,至1986年一直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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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三章 文教卫生收费

第二节 医疗卫生


  青岛解放初期,医疗收费标准未作统一规定,由各院、所自行确定。例如,山东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挂号费初诊每次600元(旧人民币),复诊300元,急诊2000元;青岛市立医院初诊500元,复诊200元,急诊1500元。两院住院费特、头等床位每天分别为1万元和7000元,二等床位,山东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5000元,市立医院4000元,三等的分别按二等的减半计收。
  1953年1月1日,为加强医疗收费管理,青岛市人民Gov财政局、卫生局,对医疗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其中,挂号费初诊,医院1000元,诊所600元;复诊,医院500元,诊所400元;急诊,医院3000元,诊所1000元。住院费每天5000元;大手术费21~30万元,中手术费11~20万元,小手术费2.5~10万元;透视费1万元。
  青岛对比外地水平,在住院费及手术费等方面存在不够合理的现象,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制定山东省各级医疗单位试行收费标准》的规定,1954年10月1日,对医疗费标准分别作了调整,并将手术费价格差距适当缩短,取消诊察费,急诊挂号费执行初诊费标准。其中,挂号费初诊,医院2000元,市区卫生所1500元;复诊,医院1500元,市区卫生所8000元;X线透视费,胸部1万元,食道1.5万元,有肠胃7万元;手术费,甲等36~50万元,乙等21~35万元,丙等11~25万元,丁等6~10万元,戊等2~5万元。
  为减轻病员的经济负担,1956年7月1日,挂号费初诊,医院由0.20元(新人民币)调为0.15元,市区卫生所由0.15元调为0.10元;复诊,医院由0.15元调为0.10元,市区卫生所由0.10元调为0.05元;住院费,医院由每天0.80元调为0.70元。1956年10月29日,对医疗收费标准作了个性补充,将各医院分类。其中,青岛医学院附院为甲类,市立医院、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为乙类,北九水、贮水山疗养院为丙类,独立门诊所、市区卫生所为丁类。挂号费,初诊、急诊甲、乙类0.20元,丙类0.15元,丁类0.10元;复诊在初诊基础上均减0.50元。住院费,每天甲类0.80元,乙类0.60元,丙类0. 50元,丁类0.30元。手术费最高为30元。X线透视费,胸透视单人0.40元,集体0.30元,肠胃透视4元。
  为了进一步降低医疗收费,减轻病人负担,贯彻门诊少降、住院多降,一般医疗少降、手术费多降的原则,体现重病多降、轻病少降的精神,山东省卫生厅于1961年5月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重新作了修订。其中,挂号费分为,市级以上医院初诊、急诊0.15元,复诊0.10元,县(区)级医院比市级医院分别减低0.05元。住院费,一般病床划分为,每天甲类0.50元,乙类0.40元,丙类0. 30元。透视费,一般0.30元(包括胸肺、心脏),食道0.50元,肠胃3元。手术费划分为9类,一类最高20元,二类18元,三类15元,四类12元,五类10元,六类8元,七类5元,八类3元,九类2元。
  1963年10月6日,青岛市物价委员会、卫生局国加强对联合医疗机构收费的管理,搞好收费衔接,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联合医疗机构的收费统一作了规定。其中,挂号费,初诊0. 15元(个体开医不收),复诊0.10元。住院费,普通床每天0.50元,简易床0.15~0.20元。透视费,一般0.30元,食道0. 50元。检查费划分为4类,一类0.15元,二类0.25元,三类0.40元,四类0.50元。手术费划分为10类,一类25元,二类22元,三类18元,四类15元,五类12元,六类10元,七类6.50元,八类4元,九类3元,十类0.50元。为统一收费标准,从1963年12月起,联合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均按1961年5月山东省规定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其中,住院费按丙类标准执行。
  1965年4月,青岛市物价委员会、卫生局对各级医疗收费又作了修订,并根据医疗工作的发展,对新增医疗项目的收费作了补充规定。其中,挂号费不变,住院费设特等病床、一般病床、简易病床,并分甲、乙、丙类。特等病床,甲类0.80~2元,乙类0.60~1.20元,一般病床,甲类0.50元,乙类0.40元,丙类0.30元;简易病床,甲类0.25元,乙、丙类均为0.20元。透视费,一般0.30元,肠胃3元。检验费一般在0.10~0.50元之间。手术费最高20元,一般在5~20元之间。
  为更好地贯彻医疗卫生工作面向农村,使广大人民能够吃得起药,看得起病的方针,针对收费执行中的某些混乱现象,山东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从1966年5月1日起,对医疗收费作了全面整顿,整顿后的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中,挂号和住院正规病床收费标准不变;简易病床,甲类0.20元,乙类0.15元,丙类0.10元。透视费分城市和农村,其中,城市医疗机构一般透视0. 25元,肠胃透视2~3元(含药费)。检验费,城市、农村同标准执行,分为4类,临床类最高标准0.40元,一般为0.05~0.30元;生化类最高标准1.80元,一般0.05~0.30元;细菌类,最高标准2元,一般0. 20~0.40元;血清类,最高标准1.50元,一般0.10~0. 30元。手术费分11类,胸外科,城市、农村同标准,在2~20元之间;其他各科城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普外科0.30~20元,脑系外科1.50~20元,骨外科1~18元,泌尿科1~20元,眼科0.30~15元;耳科1~12元,鼻科1~18元,喉科2~15元,口腔科0.20~15元,妇产科0.15~20元。1966年10月,本着既要适当减轻群众经济负担,便于群众看病吃药,又要照顾医疗机构有合理收入的原则,对部分收费标准又作调整。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挂号费标准不变,集体的按区级医院标准执行;城市、农村的医疗机构一律不收出诊费;平产接生费由3元改为住院接生收2元,到户接生收1元,双胎以上每多一胎增收50%,并对传染病防治收费减免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其他标准未动。
  由于药用材料价格上涨,人工等费用增加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从1984年5月1日起,对收费标准偏低的住院费、手术费、X线透视费,化验、检查、治疗处置费等项进行了上调。其中,住院费设甲、乙、丙、丁4类,并分为自费和公费两部分。甲类自费每天1元,公费1.80元;乙类自费每天0.90元,公费1. 60元;丙类自费每天0.80元,公费1.50元;丁类自费、公费均为每天0.70元。增加出诊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每人次0.50元,县以上0.30元,超过5华里,每增1华里加收0.05元,不加收挂号费。手术费自费的,大、中手术提高50%,中手术提高100%,小手术提高30%。透视费,一般胸肺透视由0.25元调为0. 50元,其他透视提高30%~50%。检查、化验和各种治疗处置,原单项收费不足0.10元的,提高到0.10元;原单项收费在0.10~050元的,平均提高30%。挂号费公费、自费同标准执行,原水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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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四章 交通运输价格

第一节 公路运输


  公路长途客运运价 自50年代实行统一管理以来,至1986年,公路长途客运价基本未动,每人公里费率0.024元。1981年7月1日,只将10公里以上的票价尾数金额由0.05元改为0.10元。
  公路货运运价 汽车货运运价分为长途货运运价和短途货运运价,并根据不同货物品种,实行等级计价。50年代,分为5个等级。其中,长途货物基本运价(26公里以上五等货物运价)每吨公里为0.22元,26公里以上为短途,每一公里为一个费率,并对支农减价物资实行减收10%的优待。
  1966年1月15日,为贯彻薄利多运的运价政策,支持工农业生产,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将汽车运输货运运价调低。其中,长途基本运价(26公里以上五等货物运价)每吨公里降为0.20元,其他等级货物运价和短途运价也按比例下降。短途货运运价中,五等货物运价每吨公里0.76元,2吨公里0.94元,3吨公里1.12元厖,25吨公里5.02元。1966年7月25日,再次降低货运运价,并取消和修改部分杂费规定。其中,整车长途每吨公里运价(原五等)不分等级一律降为0.18元,整车短途和零担也按同比例降低。为简化计费手续,将26公里以上为长途,以下为短途的规定,改为20公里以上为长途,以下为短途。短途运价每2公里为一个费率。其中,1~2公里0.77元,其他每2公里递增差价0.31元,取消运输农业生产资料减收运费10%的规定。1973年9月1日,为支援农业生产,又增定支农特价,优待11%左右。
  1980年8月20日,为有利于运输,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在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专业长途、短途汽车货物运输试行浮动价格。其中,长途运价(包括大型车运普通货物)每吨公里0.18元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最大幅度为16.7%;对短途运价在原定运价基础上试行吨次基价向上浮动,总浮动幅度不超过14.6%。吨次基价标准为:1~5公里0.75元,6~10公里0.65元,11~15公里0.55元,16~20公里0.04元,浮动幅度内的具体水平由企业灵活掌握。1981年2月21日,对零担运价试行向下浮动价格,以1980年8月20日由每吨公里0.20元调为0.28元的价格为基础,最多向下浮至0.20元,一般可掌握在0.22~0.24元之间,具体由企业自定。
  1984年10月1日,实行普通货物分等计价的办法,共分3个等级。整车长途普通运输每吨公里一等0.165元,二等0.18元,三等0.195元;小型车,一等0.28元,二等0.30元,三等0.32元。短途运输,普通货物运价(26公里以下)实行1公里一个费率,每吨公里一等1元,二等1.10元,三等1.20元;至10公里以内每增1公里费率递增一等为0.20元,二等0.22元,三等0.24元;11~15公里递增0.15~0.18元;16~19公里递增0.10~0.12元;20~25公里递增0.04~0.06元。
  1985年8月15日,对部分运价实行上浮不超过10%的规定。由于在具体执行浮动幅度不一致,影响双方结算和运输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有利于管理,从1986年12月1日起,对普通车的整车长途运输一等普通货物运价上浮9.9%,每吨公里0.18元;二等上浮8.3%,为0.195元;三等上浮7.7%,为0.21元。
  搬运装卸费率 1960年1月15日开始,搬运装卸费率按货物分等计价。其中, 搬运起码里程为0.5公里,普通货物一等费率1.10元(含装卸费,下同),二等1元,三等0.09元;每递增0.5公里一、二等加费0.22元,三等0.20元;汽车装卸(基本距离为40米),普通货物单装单卸一等0.40元,二等0.30元,三等0.225元。
  1966年10月1日,对部分收费规定作了调整修改,取消零担搬运费率及其重量计算等有关规定,改为不发整批、零星货物,一律按搬运费率规定计费;取消普通货物划分3种等级和煤炭单独旬分等级的规定,改为普通货物分两种等级,煤炭列入普通货物内:原一、二等级合并,原二、三级货物分类及运价率不变;原一等货物运价率下调至原二等货物运价率,取消轻浮载的附加规定,改为按车吨位计算;取消单独装(卸)一车货物按计时费率收费的规定,改为市区运输货物起、止地点全程运距在18公里以内者,按基本费率收费,超过者再加价。长途汽车单装单卸一律按基本费率加倍收费,取消毒危害品附加30%~%70的规定,改为一律按基本运价附加30%;搬运费率150公斤以内一、二等为0.09元,每递增0.5公里加价0.22元;三等0.80元,每递增0.5公里加价0.20元;151~250公斤1.30元,251~500公斤1.50元;501~1000公斤2.70元,1001~1200公斤4元,1201~1500公斤5.40元,每递增0.5公里均加0.22元。装卸费率件重150公斤以内一、二等货物,汽车单装(卸)0.30元,三等0.225元;151~250公斤0.45元;251~400公斤0.55元;401~500公斤0.65元,501~600公斤0.80元;601~800公斤1元。
  1973年3月1日,为进一步加强运输管理,本着便于结算的原则,又进行了调整补充。其中,搬运率件重在150公斤以内的改为2个等级,一等不变,二等按原三等标准执行;151~500公斤基本费率和递增费率均不变。装卸费率件重150公斤以内的一等货物汽车单装(卸)0.30元,二等0.25元;151公斤以上列为笨重货物,151~1000公斤的加倍。1977年1月1日,对部分项目费率又作了修改补充。其中,搬运费率不动;装卸费率不分汽车和马车,统一为一等单装(卸)0.40元,二等0.35元,超过18公里不满26公里者改按基本费率加30%,26公里以上加收50%。
  1986年4月1日,再作调整。搬运费率件重150公斤以内恢复实行3个等级,一等1元,二等0.90元,三等0.80元;151~250公斤1.40元,251~500公斤1.60元,递增0.5公里一律加0.22元;普通货物装卸费率(基本距离20米)单装(卸)一等0.60元,二等0.50元,三等0.45元;单车装卸在市区加100%,县内加50%;随车装卸19~25公里每吨加50%;26公里以上加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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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四章 交通运输价格

第二节 沿海航运


  沿海货物运价,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分为交通部直属企业水运货物运价和山东省地方水运货物运价。
  直属水运货物运价 1956年1月1日,交通部对直属水运货物运价作了统一规定。其中,根据普通货物品种分为8个等级运价率,实行海里程区段计价,起码海里程为50海里,采取递远递级逐增的计费办法。各级各区段运价率为:50海里以内1~8级2.98~8.99元,51~1000海里1~8级3.01~27.79元,1001海里以上每增100海里1~8级增加0.65~1.96元。以后,对水运货物运价计算规则的部分条文陆续作了一些修改。1963年5月1日,将货物运价率分为25级74类,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二十五级,并分为一类港间货运运价和其他港间货运运价。青岛执行一类港间运价标准。具体运价率为:50海里以内25~1级为2.98~32.61元,51~1000海里25~1级为3.01~100.78元,1000海里以上每增100海里25~1级增加0.65~7.11元。
  1976年1月1日,又重新修订货物运价,分为8级,恢复1956年1月1日的货运标准。1983年1月1日,将货物运价改为10级,其中1~7级的运价率不动,仍按1956年的规定执行,并增订8~10级,运价率标准为50海里以内8~10级为3.73~1.79元,51~1000海里以上每增100海里加收0.81~0.39元。
  山东省地方水运货物运价 一直以交通部直属企业货物运价为基础,按平均提高50%执行。在1963年9月调整后的运价基础上,从1976年10月1日起重新作了修订,将货物运价分为8个等级,起码计费海里程为10海里,超过起码计费海里按海里程区段运价计算,各区段运价标准为:10海里以内1~8级为3.32~10.02元,11~1000海里1~8级为3.48~103.17元。
  为了在运价计算等方面和交通部直司水运企业尽量衔接一致,根据交通部对水运运价调整改革的精神,本着不作全面调整,只解决个别运价不合理部分的原则,山东省物价局、交通厅于1983年12月1日,对山东省水运运价规则作了修订,适当提高了150海里以内的短途运价,平均提高7.38%,并将运价率改为10级。各区段运价率为:10海里以内1~7级为4.02~8.72元,8~10级为5.03~2.73元,11~1000海里1~7级为4.18~75.32元,8~10级为43.23~23.62元。
  海运客运票价 1958年,交通部对直属水运客票价格统一作了调整。调整后的票价,大连至青岛二等舱每票10.50元,三等舱8元,四等舱7元,五等及散席均为5元;上海至青岛二等舱12.90元,三等舱9. 80元,四等舱8.60元,五等舱7.10元,散席为6.20元,此价一直执行到1980年。随着水运船舶的不断更新,新船造价高,折旧费高,原来烧煤改为烧油,燃料费增加,加上客运票价长期偏低,经营亏损。对此,国家物价总局、交通部从1980年12月1日起,对客运等级舱位票价作了调整,并增加了五等卧铺按五等散席加15%(卧具费另加),三等按四等加50%,二等按三等、一等按二等、特等按一等舱的票价各加100%。
  为了解决交通运价结构不合理,减轻运输压力,从1983年12月1日起,国务院对水运客票价格和舱位等级差价作了调整,北方沿海客票价格平均提高60%。大连至青岛,特等舱118元,一等舱59元,二等舱29.5元,三等舱16.40元,四等舱12.60元,五等舱10.50元,散席为8.80元;上海至青岛特等舱135.80元,一等舱67.90元,二等舱33.90元,三等舱18.90元,四等舱14.50元,五等舱12.10元,散席1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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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四章 交通运输价格

第三节 铁路运输


  货物运价 1905年,胶济铁路运营初期,将货物运输分为3个等级,以青岛市区至女姑口为界,每吨运价,头等5.85元,二等5.03元,三等4.19元。女姑口至济南每吨运价,头等9.46元,二等8.10元,三等6.76元。坊子运往女姑口至青岛市区的煤炭实行低运价,每吨全程2.10元。1914年日本侵占胶济铁路后,货物运价不变,但从山东腹地运往青岛的原材料享受5折保护运价。
  1923年,废止了保护价制度。1925年,提高20%货物运价。1931年5月,又提高20%货物运价。1931年11月,执行南京国民Gov铁道部颁发的《货物运输通则》,将货物运输分为6个等级。
  1945年以后,货物运价飞涨,其中1948年上半年为1947年初的3.5万倍。
  青岛解放后, 胶济铁路与济南、平津、太原等铁路局实行统一的货物运价,将货物分为20等,特种货物实行特种运价。1950年1月,胶济铁路货运价上浮25%。同年8月,货运价降低11.9%。1955年6月,执行全国统一的铁路货物运价,将分等运价改为分号运价。1961~1967年,铁路运价制度再次进行较大改革,缩小高低运差,并将原先的28个和11个整车、零担运价号简化为7个和5个。
  1983年12月,执行国务院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的指示。整车、零担运价号改为10个和5个。对一些特殊货物实行加成运价。各类货物平均运价由每吨公里1.44分提高到1.74分,上升幅度在13.5%~40.6%之间。
  客运运价 胶济铁路运营初期,三等票,每人公里1.15分。1905年10月1日,三等票价提高10%。1910年,华丽人公里一等票3.4分,二等票1.7分,三等票0.9分;急行票增加5%。日本第一次侵占初期,曾将胶济铁路分为青岛至高密、高密至潍县、潍县至张店、张店至济南4段,不分里程和客票等次,每段和全程的票价均收1元。之后又调整为每人公里一等票3.45分,二等票1.73分,三等票0.92分。1923年,除有个另调整,客运票价仍沿用旧价率。观樱旅团体票,海水浴客票减收1/4,学生及教职员工寒暑假期单程票减收1/4,往返票减收1/2。1924年9月1日,征收赈捐,每张客票一等加0.20元、二等加0.10元、三等加0.05元。1926年10月5日,征收河工捐,各种客票均加收10%。1927年5月,旅客票加收20%;取消了观樱减价票。1931年旅客票价加收20%。其中,青岛至济南每张客票价一等16.05元、二等10.70元、三等5. 35元。1935年11月,因客运收入日渐减少,为吸引客流,对每人公里在1.5分以上者减到1.5分以下。1947年10月4日实行的旅客新票价于同年11月24日又提高33.3%。即一等客票价每人公里518.40元、二等票259.20元、三等票129.60元。1948年,物价暴涨,1~9月调整旅客票价8次,仅8月7日实行的客票价按原三等客票每人公里1.5分的80万倍调整,三等票价按九折核收,即每人公里10800元,50公里为起码价。
  建国后,1949年12月,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关于铁路旅客票价不得超过抗日战争前旅客票价一半的指示,青岛铁路实行低价客运制度。1952年3月,执行铁道部全国(除昆明铁路局以外)统一票价。1955年6月,铁路客运票价进行改革。其中,硬席提高33.3%,基本票价每人公里1.75分;其他客票价格按比率进行增减。1985年5月1日,对100公里以内的短途票价提高36.75%。其中,硬座客票价调至每人公里2.4分,短途软座客票价调至每人公里4.2分。调整后,因100公里以内客票价高于101~120公里客票价,故将101~160公里客票价作了调整。其中,普快、特快客车的加快票价,分别按硬座票价的20%、40%计价。市郊车由每人公里1分调至1.5分,提高50%。
  行李包裹运价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旅客携带过磅行李每20公里远收费2分。1917年5月,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民政部、铁道部实行旅客行李免费限制重量的规定,一等票每人70公斤、二等票每人50公斤、三等票每人35公斤。超过的重量收包裹费,起码价10钱。包裹每100公斤/公里2钱,起码运价1元。1924年2月1日,实行新的行李包裹运价较其旧运价略有减少,行李每20公斤/公里收银元2厘,以0.10元为起码价;不足20公斤的按20公斤计费。包裹运价每100公斤/50公里0.25元,以0.25元为起码价,联运以1元为起码价。1928年,胶济铁路内和联运包裹起码运价均为0.50元,每1公斤体积不超过3立方公寸者以1公斤计费,超过者每3立方公寸作1公斤计费。
  青岛铁路行李包裹运价,建国后执行全国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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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五章 饮食业价格与服务收费

第一节 饮食业


  饮食业毛利率 50年代,青岛市饮食业饭菜毛利率无统一规定,一般以面食品35%,炒菜38%~40%的标准执行。
  从1960年开始,为加强饮食业价格管理,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 对饮食业规定了统一的分类毛利率。其中,高级饭店高级饭类45%,中级饭类40%,普通饭类35%;高级菜肴48%,中级菜肴43%,普通菜肴33%。普通饭店高级饭类38%,中级饭类33%,普通饭类28%;高级菜肴40%,中级菜肴35%,普通菜肴30%。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为有利于回笼货币,稳定市场,从1961年2月开始,对部分饭店实行高价收费,毛利率一般为60%~75%。随着经济形势的逐步好转,毛利率逐步降低。1963年7月,取消高价收费,并将毛利率统一规定为,饭类:高级店35%~45%,中级店30%~35%,普通饭店30%~32%;菜肴类:高级店37%~40%,中级店32%~35%,普通店30%。
  由于原定毛利率划分较粗,根据优质优价、分等论价和面向大众的饮食业经营方针,从1965年12月15日起,又进行了整顿。毛利率划分为:一般米面主食品不分饭店等级均为27%~33%,一般馅卤制品34%~38%,油炸油酥精面制品38%~42%;高级菜肴高级店42%~44%,中级店40%~42%,普通店不动;中级菜肴高级店37%~39%,中级店35%~37%,普通店34%~36%;普通菜肴高级店32%~34%,中级店31%~33%,普通店30%~32%。凉拌菜均为16%~20%。
  1966年,对饭菜毛利率作了调整,饭类均为30%~34%;菜肴类高级店28%~40%,中级店27%~38%,普通店26%~32%,至1970年,恢复执行1965年调整后的水平。
  1977年,对普通菜肴毛利率调为高级店34%,中级店33%,普通店32%,简易菜肴统一调为30%,此规定执行至1986年。
  面制品价格 1957年,每市斤标准粉生产的成品馒头(4个)零售价0.27元,火烧0.26元,油条(26.3根)0.79元,水饺(4盘)1.20元。1959年,油条改产20.4根,每市斤面粉的产品售价0.61元。
  1960年,馒头价格每市斤降为0.26元;油条改产18根,售价0.54元。
  根据低于集市价,有利于打击投击;不能赔钱,有合理利润;长期供应,不能脱销的原则,从1963年5月开始,规定了代替私商经营的商品价格。同时,对平价火烧价格每市斤提为0.28元,油条改产25根,售价1元(议价油),水饺1.80元。
  1964年,随着经济形势好转,将油条价格每市斤降为0.80元,水饺为1.60元。1965年,馒头改产5个,售价调为0.25元,火烧(5个)0.275元,油条0.70元,水饺0.90元。1966年,油条改产20根,售价调为0.60元。
  1974年,手制标准水饺售价提为每市斤1.30元。1977年,又提为1.40元,火烧每市斤售价降为0.25元。
  1985年5月,肉、蛋、菜等价格放开,实行指导价或议价后,由于价格提高,对饮食业的馅制品的投料标准和价格作了适当调整。其中,将原手制标准粉水饺每市斤(80个)1.30元提高到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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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五章 饮食业价格与服务收费

第二节 服  务


  旅馆床位收费 1980年以前,青岛市对开放的旅馆床位收费标准未作统一规定,由行业和系统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其经济条件、旅馆环境和房间设备等自行确定,收费水平一直比较稳定。其中,条件料好的甲级店,单人间每日1.80~2.20元,双人间每日2.40~4.50元,三人间3.60~4.80元,通房每床日1~1.20元;乙级店单人间每日1.20~1.60元,双人间每日1.80~2.40元,三人间2.70~2.90元,通房每床日0.70~0.80元;丙级店单人间每日1.10~1.20元,双人间每日1.40~1.90元,三人间2.10元,通房每床日0.70元。
  1980年10月,根据房间设备的变化,对旅馆业的床位收费作了统一规定,并实行两个等级。即县城及以下旅馆,一等一人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每床日收费为3.50元,二人间(不低于14平方米)每床日2.50元,三人间(不低于18平方米)每床日2元;二等一人间(不低于8平方米)每床日2.50元,二人间(不低于12平方米)每床日2元,三人间(不低于12平方米)每床日1.60元;四人以上房间不分等级,即四人间(不低于15平方米)每床日1.40元,五至六人间(每床3.5平方米)每床日1.20元,七至九人间(每床3.5平方米)每床日1元,10人以上(每床3平方米)每床日.80元。市区各级旅馆收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价10%~15%。
  1984年8月,根据客源的季节变化,实行淡旺季浮动价,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由企业自行掌握。
  1984年以后,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为适应不同旅客住宿的需要,除新发展的旅馆外,许多老旅馆陆续进行了改造装修。根据装修投资情况和对照外地同类条件的收费水平,青岛市物价局、商业局陆续对新建和改造装修后的旅馆房间收费标准作了新的规定。1984年8月,改造后的青岛饭店房间收费标准为:高档(铺地毯、沙发床、衣橱、设有电话、彩电、带卫生间等)二人间每床日8元,二至三人间(无卫生间、电话、衣橱)每床日5.50元。
  洗澡价格 1960年以前,洗澡不分等级,但价格有差别。其中,男浴池房间座每人次票价0.30元和0.28元,普通座0.22元和0.18元;盆浴双盆0.60元;女淋浴房间0.33元,女池浴房间座0.30元,普通座0.22元。
  1965年11月5日,将比外地偏高的盆浴价下调0.10元,女淋浴下调0.03元,并增设单搓背、修脚两项收费。
  1984年8月,根据浴池业的季节特点和经营情况,实行浮动价,上下幅度不超过20%,具体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掌握。
  由于浴池所用原材物料价格上涨,人工等费用增加,出现收不抵支现象,为维持浴池业的简单再生产,缓解群众洗澡难的状况,从1985年7月1日起,对偏低的浴池价格作了上调。调整后,男浴池房间座调为0.40元,普通座0.30元,单盆浴0.85元,双盆浴0.65元;女淋浴房间座0.40元,女池浴普通座0. 30元。同时,取消浮动价。
  理发价格 1960年以前,根据理发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男发分为5个等级,女发分为3个等级。其中,男理发甲级店每人次0.40元,乙级店0.35元,丙级店0.30元,丁级店0.28元, 戊级店0.25元;女发剪洗吹甲级0.60元,乙级0.45元,丙级0.40元;电烫甲级2元,乙级1.80元,丙级1.50元;水烫甲级1元,乙级0.90元,丙级0.80元。
  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原定等级显得不够合理,1963年7月29日,在全面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丁、戊级店标准,归于丙级店,实行甲、乙、丙3个等级,价格不变。
  由于部分项目之间的差、比价不合理,且对比外地水平也显偏高,为减轻群众经济负担,本着合理的原则,从1965年11月1日起,对43个理发项目的价格作了下调,平均幅度为7.67%。同时,增设丁级店价格。调整后,男理发甲级店每人次0.38元,乙级店0.33元,丙级店0.28元,丁级店0. 25元;女发剪洗吹甲级店0.30元;乙级店0.40元,丙级店0.35元,丁级店0.30元;女发电烫甲级店1.80元,乙级店1.60元,丙级店1.50元;女发水烫甲级店0.80元,乙级店0.70元,丙级店0.60元。
  随着毛巾、煤炭和理发用具价格上涨,人工等费用增加,为解决由于理发价格偏低带来的理发难的状况,从1985年7月1日起,本着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对理发价格作了上调,并取消丁级店标准。调整后,男理发甲级店0.50元,乙级店0.50元,乙级店0.40元,丙级店0.35元;女发剪洗吹甲级店0.55元,乙级店0.50元,丙级店0.45元;女发电烫甲级店2.40元,乙级店2.20元,丙级店2.90元。
  照相价格 青岛解放初期,大光纸1英寸墨白照相每份3张(下同)0.50元,加印1张0.10元。1953年9月19日,1英寸照提为0.60元,加印1份0.13元。1954年12月11日,1英寸照又降为0.38元,加印1份降为0.06元。之后,1英寸照又降为0.36元,加印价不变。
  为有利于货币回笼,从1962年5月17日起,对照相价格平均提高50.4%。同时, 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改按甲、乙、丙、丁4个等级的收费办法。1英寸照甲级店每份0.68元,乙级店0.58元,丙级店0.52元,丁级店0.46元;加印一张,甲级店0.11元,乙级店0.09元,丙级店0.08元,丁级店0.07元。
  1962年8月10日,对部分价格偏高的项目又作了下调。1英寸照和丁级店加印价格不动,甲、乙、丙级店加印价均下调0.01元。12月15日,将4个等级改为特、甲、乙3个等级,适当降低价格,并对不合理的规格差价(0.5~4英寸偏低,,6~12英寸偏高)作了调整。1英寸照特级店每份0.53元,甲级店0.46元,乙级店0.41元;加印一张,特级店0.08元,甲级店0.07元,乙级店0.06元。
  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为减轻群众生活负担,价格边疆降低。1964年1月10日,1英寸照降为,特级店0.48元,甲级店0.44元,乙级店0.40元;加印价不动。8月28日,1英寸照各等级价格又均降低0.02元。11月20日,1英寸照价格不动,加印价调为特、甲级同为0.06元,乙级0. 05元。1972年2月15日,取消特级店,改按甲级店价格执行,至1986年。
  服装零活加工收费 青岛解放初期,服装零活加工收费由各加工部门自行掌握。1955年“三大改造”(指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初级阶段改造)高潮后,将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企业分别列归青岛市商业局、手工业管理局,并根据技术条件,门市经营情况等,各自制定了不同的加工收费标准。公私合营服装店布料服装加工费高于手工业社的标准10%~29%,毛料高于14%~40%。其中,布料男单中山服、女青年服上衣每件公私合营企业1.60元,手工业社1.45元;男、女长裤每条公私合营企业1.10元,手工业社0.85元;毛料男、女西服上衣每件公私合营企业12元和10元,手工业社10.50元和9元;男、女西服长裤每条公私合营企业5元和3.30元,手工业社4元和2.50元。
  1958年8月15日,将两个系统的布、绸料加工费全部统一,公私合营企业的加工费降到手工业社的标准,毛呢料的加工费基本不动,个别品种间不合理的,根据其费工程度大小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中,布料类男单中山服、女青年服上衣每件均为1.45元,男长裤0.90元,女长裤0.80元;毛料男西服上衣每件13元,女西服上衣10元,男长裤4.50元,女长裤3.20元。
  为适应原料花色品种和服装式样变化较快的情况,市手工业管理局于1959年8月7日制定了门市零活统一价格,新标准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总水平作了下调。布料类男单中山服上衣每件甲级1.45元,乙级1.30元,男长裤甲级0.90元,乙级0.80元;布料类女青年服上衣甲级1.45元,乙级1.30元,女长裤甲乙级分别为0.80元和0.70元;毛呢料类的甲、乙两个等级中,男西服上衣分别为12.50元和10元,西服长裤分别为3.40元和3元;女西服上衣分别为9.50元和8元,西服长裤分别为2.40元和2元。
  1963年10月10日,本着有升有降的原则对其进行了整顿调整,撤销3个等级,实行一价,并在原11大类209个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23个项目。整顿中,对因辅助黑价格上涨,影响生产的中山服上衣、裤子等3个品种项目收费做了上调,幅度为12%;对利润较大的女马甲、毛料长大衣等23个品种项目收费作了下调,幅度为10.3%。其中,布料类男单中山服上衣每件1. 60元,女青年服上衣1.55元,男、女单裤每条分别为1元和0.90元,毛呢料男西服上衣11元,西服长裤3元,女西服上衣8元,西服长裤2.40元。由于实行一个等级标准,不能体现技术质量差价,1964年4月1日,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划定两个等级标准。布料类男单中山服上衣每件一级店1.60元,二级店1.45元,男西服长裤分别为1元和0.90元;布料类女青年服上衣分别为1.55元、1.40元,女长裤分别为0.90元、0.80元;毛呢料类男西服上衣分别为11元、10元,西服长裤分别为3元、2.70元;毛呢料女西服上衣分别为8元、7元,西服长裤分别为2.40元、2.20元。
  1965年1月25日,针对部分项目收费和等级差价不合理,又作了调整和修改,上调6项,幅度为20.45%,下调34项,幅度为10.6%,并改按甲、乙、丙3个等级收费(毛呢料除外)。布料类男中山服上衣甲、乙级标准不动,增加丙级每件1.30元,男西服长裤增加丙级为0.80元;布料类女青年服上衣甲、乙级不动,增加丙级为1.30元,女西服长裤增加丙级为0.70元。
  1966年8月1日,在整顿的基础上,将等级的收费标准作了下调。等级差价甲级为100%,乙级为85%,丙级为70%。布料类男单中山服上衣每件乙级1.25元,丙级1元,男单长裤乙级0.75元,丙级0.65元;布料类女单连袖上衣乙级1. 15元,丙级0. 95元,女单长裤乙级0. 70元,丙级0.55元;毛呢料类男夹西服上衣乙级粗料6.80元,细料8.50元,男夹长裤乙级粗料2.60元,细料2.90元;毛呢料类女夹连袖上衣乙级粗料4.30元,细料5.20元,女单长裤乙级粗料为2.05元,细料为2.30元。1973年7月1日,本着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对不合理的项目收费作了修改,并增补了部分新项目。将等级差价调为乙级店90%,丙级店80%。布料类男单制服上衣甲级每件1.45元,男单长裤0.90元,女单连袖上衣1.35元,女单长裤0.80元;毛料类分简做、细做,甲级男夹西服上衣细做10元,男夹长裤细做3.60元;女夹西服上衣细做7元,女夹长裤细做3.10元。
  随着化纤布料的增多,原定的标准和品种差价已不尽合理,执行中比较混乱。1978年1月1日,对等级标准又重新调整。在具体规定门市等级的基础上,将布料分为5类,其中棉纺织布为一类,毛呢料为五类,等级差价不变。调整后,男单制服上衣每件一类1.45元,五类简做5元,细做7元;女单制服上衣一类1.35元,五类简做4元,细做5.50元;男长单制服裤一类0.90元,五类简做2.30元,细做3.20元;女长单制服裤一类0.80元,五类简做2.10元,细做2.70元。上述标准,在1979年11月1日又作了重申。
  由于毛呢料加工工艺复杂,用工多,费用增加等原因,部分加工点不愿接收毛呢料加工。为解决这一矛盾,1981年10月10日,对工价偏低的毛呢料、皮衣收费平均上调31.2%,并将丙级店标准由占甲级店的80%调为占乙级店的90%。同时,增设了特级店,标准为甲级店的150%,甲级店毛呢料类男制服上衣简做调为每件6元,细做9元;女单制服上衣简做5元,细做7元;男单西服上衣简做7元,细做11.50元;女单西服上衣简做6元,细做8.50元;男长单制服裤简做3.20元,细做4.50元;女长单制服裤简做2.70元,细做3.70元。上述标准执行至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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