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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48:工商行政管理志 第四篇 市场管理

第四篇 市场管理
第一章 市场设立



  青岛市场始建于德国侵占时期,设于德县路口。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在市场二路建了青菜场及劝商场两层房屋。1919年12月,将青岛市场迁于市场三路,并增设附属卖店。其性质系官办公益事业,除建置费外,所有当年经费,由营业收入及组合费等项收入内开支。1920年8月,驻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民政署制发了《青岛市场取缔规则》,就财政局管理职责、设市场管理所、扩租及公共杂费、管理所夫役、场内放租、注册手续等,作了决定。
  1926年7月28日,警察厅、财政科、工程所呈文商埠局,将市场三路劝商场东院处所设搭小棚摊场改建为96间平房市场,同年12月建成,投资1.06万元。并按规定租给摊贩,分批迁进。翌年7月12日,台东镇商业代表杨圣训等9人筹集股资5万元,兴建台东商业市场,定名胶澳台东区商业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呈报北洋Gov实业部,1928年2月4日核准发给注册执照,所设市场面向居民群众,以招商租赁、提倡市面为宗旨,设有蔬菜摊贩、鱼肉市场、洋杂货馆、估衣铺、饭馆、说书场,以供平民日常生活和工余娱乐之需要。
  1929年4月15日国民Gov接收青岛后,又将市场移于常州路、龙口路交界处,把原有39号官产房屋,由工程事务所投资1000元,特加修理,改建新市场。1932~1934年,《青岛市Gov三年来行政摘要》载:经市社会、公安、财政3局划定区域,令商民投资建设新式市场,以利市民。其间,先后落成华北市场四层楼房186间、东市场二层楼房152间、商业市场二层楼房701间、市场平房86间及新建莘县路三层楼房405间,并开始营业。1936年7月,因四方海云庵庙前摊商密集,有碍交通,市Gov以招标形式,修建四方简易市场房屋及公共设备于嘉禾路南、遵化路东,占地250亩,建筑砖瓦房100间,造价7500元。建成后,命名为“四方简易市场”。1937年6月青岛共有大、小市场12处,包括市场三路(青岛市场)、桓台路、山西路(双合理市场)、易州路(广兴里市场)、中山路(劈柴院)、莘县路(东海楼市场)、石村路(西大森市场)、西岭(寿张路市场)、小鲍岛、龙口路(东方市场)、东镇(威海路平民商场)、昆明路商业市场。至1939年11月20日,青岛零售市场仅有青岛市场(青岛路)、若鹤市场(锦州路)、莘县路鱼菜市场、东方市场、台东镇商业市场5处。1946年1月9日,市社会局发布了《开放年集以资救济》的公告。规定每值旧历年关,开放一次年集,并于青岛市内四方路、黄岛路、博山路、海泊路、芝罘路便道上摆设杂货、鱼、菜等商摊。年集期限为元月17日(旧历十二月十五日)至次年2月17日(正月十六日)。1946年2月,青岛市有各类市场14处、摊商932户。
  建国后,市、区集贸市场经过整顿,1950~1957年由30处压缩为7处,至1958年已全部取消。1960年又恢复到24处。1962年,市工商局继续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市内5区集市贸易整顿管理。将自发形成的13处市场,根据需要和历史习惯,整顿合并为8处农副产品市场和1处估衣旧货市场。基本扭转了任意设摊、争买争卖的现象。1963年,按照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座谈会纪要》精神,对已有的市场又进行一次清理整顿,1963年底,全市集贸市场已压缩到16处。1964年12月8日,作出了关闭延安路估衣旧货市场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在延安路市场设摊交易,实行经济代替及个体有证业户安排改造及加强市场管理等,并向市直各部门、各区县人民委员会印发了《通知》。市工商局按《通知》要求,于12月13日起,在有关部门配合支持下,通过政策宣传和艰苦细致的工作,至年底关闭了延安路市场。1966年,市工商局配合“四清”运动(清思想、清政治、清组织、清经济),清理整顿个体工商业户,压缩集贸市场。市北区博兴路市场压缩到24个摊点,市南区黄岛路市场只剩下15个摊点。随后撤销了这两个市场。至此,市内5区集贸市场又一次全部取缔。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市区集贸市场(也称自由市场)列为批判“三自一包”(即自由市场、自产自销、自负盈亏、包产到户)对象,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此间,市内5区仅有自发早市、夜市12个,自由市场37处。1967年,农村集贸市场也由324处减到250处(包括新划入县、区数字)。县、区农贸市场在数量上大为减少;县里则把传统集日统改为一天赶集。
  1978年12月30日,市工商局向市革委会写出了关于设立12处市区农副产品贸易市场的请示报告。至次年春,在原拟定的市内5区12处农副产品市场中,市南区黄岛路、市北区市场三路、博兴路、台东区南山、四方区鞍山一路、人民一路、沧口区永定路等7处,已形成市场雏形,开始营运,由于上市品种多且鲜嫩、可随意挑选,价格也较适中,深受群众欢迎。至1979年11月11日,全市四县(崂山、胶南、胶县、即墨)、一区(黄岛)城镇也发展了各类小市场45处。
  80年代初期,市工商局在安排1980年工作时,提出有计划、有领导地开放城市日用品工业品商场要求,各区、县工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始试建工业品市场。市北区首次在即墨路开建旧自行车与家具市场1处,逐步开辟为多种工业品小市场。1980年底,新建城乡市场7处,属市区4处,农村集市3处。恢复山会18处、古庙会3处。全市城乡集市共有固定售货台3261平方米,固定售货棚3922平方米,肉架子1907米,公平秤218杆(台),服务处106个,服务磅333台,固定或临时饮食点939处。至此,全市共有各类市场174处(农村集市159处、城市农副产品市场14处、自行车市场1处),全年成效额11318万元,经1979年的9608万元增长17.8%,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8.49%(按市价计算)。
  1981年以后,市工商局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在较短时间内,就在市区即墨路形成了小商品市场,日上市摊位达230个。1981年底,市区14个市场,又建售货棚6938平方米,固定售货台4267米,投资46万元。市区平均每人每年到农副产品市场购买副食品36.5公斤,人均投入市场上的货币30元。分别比1980年增14公斤和12元。全市有城乡集贸市场178处,成交额为14085万元,比1980年11318万元增长24.45%。
  1982年12月26日,市工商局在胶县召开了各县与黄岛区局长、市场股长以有部分工商所长建设农村集市座谈会。即墨县刘家庄工商所在1981~1982年的两年间,就扩大平整市场场地76200平方米,可容纳顾客5万余人。胶县城关工商所,在向阳支路建起一处1.2万多平方米的棚项式综合市场,建售货台3500余米。
  1983年,全市有各类市场193处,内属农村集市172处,城市集市21处。在此基础上,市工商局于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1号文件《关于大中城市在继续办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指示,在市北区莱州路,开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扩大即墨路小商品市场。1985年春,在市内各区新增设市场9处,包括市南区湛山农副产品市场,辛家庄综合市场,台东区广饶路、延安东路农副产品市场,四方区北岭农副产品市场,沧口区商丘路、兴宁路农副产品市场 ,沧台路水产品批发市场等。1985年底,全市已新增设临时性市场2处,迁移市场4处,新建市场21处,扩建20处,调整6处,平整市场面积6976平方米,累计共有城乡集贸市场433处,内属农村393处,平均1.3万人拥有1 处集市;市区 40处,平均3万人拥有1处市场,很快形成了城乡市场网络。随着新市场增加,其成交额大幅度增长,年成交额已达40944万元。
  1985年,即墨县服装批发市场扩建后,入市的商品销往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和山东省内60多个县(市),带动了周围6个乡镇的167个村、7100多个加工户,形成了针织、服装、绣花、童装生产基地,年产量达2000多万件,花色品种1600多个。与此同时,青岛市市北区即墨路小商品市场也很有特色,先后已接待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游客,国家擎天柱杨尚昆、田纪云、习仲勋和省委、市委及Gov负责人也先后视察了这个小商品市场。并赞誉其为“小商品王国”、“青岛市对外开放的一个窗口”。
  1987年6月15日,市工商局根据山东省人民Gov批转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集贸市场建设的报告》和市委书记刘鹏带队赴江苏、浙江两省6市地区学习、考察经验,向市人民Gov写出了《进一步加快城乡集贸市场建设报告》,提出把青岛市城乡集贸市场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加快城乡专业、批发市场步伐,加强集贸市场建设,组织领导和市场管理的设想与建设性意见,并拟定在年内扩大原有10处专业批发市场的基础上,再建市内台东区昌乐路、莱西县水集镇、平度县城关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胶南县积米崖水产品批发市场、泊里苇席专业市场、即墨县城生产资料、蓝村镇工业品市场。
  至1990年底,城乡集市建设投资总额969万元,新建市场10处,改进市场93处,市场建设总面积27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7万平方米,棚厦面积 1.8万平方米,售货台2.5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倍。累计全市共有各类城乡集贸市场510处(城市各类城乡集贸市场46处,农村464处),内属综合性市场479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4处、工业小商品市场6处、废旧品市场8处,其他专业市场3处。成交额为174960万元,比上年151850万元增长15.22%,创历史最高水平。城乡集市提供的主副食品数量达59.8万吨,内属城市集市22.36万吨,相当于国营商业同类商品零售量的56.89%。市场建设投资5年间累计为4374万元(城市投资1151万元,农村投资3223万元),建设和改造市场243处,面积126万平方米。市场建设资金,由市场管理费中列支2969万元,占总投资的67.9%,市财政拨款22万元,占总投资的0.5%,社会集资761万元,占总投资的17.4%,其他方面投资622万元,占总投资的14.2%。在510个集贸市场中,已设旅馆242个、饭店1333个,商品寄存处34个、看车处63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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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市场管理
第二章 经营商品管理



  1908年,《经理台西镇事务紧要规条》规定:集市摆摊,每座每日收京钱十文,大摊收京钱二十文,此款由镇长作为公共之用。1923年,督办公署公布的《胶澳商埠警察厅取缔负贩商规则》中规定:凡营负贩商,由警察厅发给许可证,负贩商营业时,须佩带警察厅发给之呈牌于左臂,并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以备查阅。1930年6月19日,市Gov在《取缔巫卜星相暂行规则》中规定:巫卜星相年在40岁以上身体健全者,3个月后即须改业,残废年老者限6个月停业,不能生活者,由社会局送入残废所。1940年12月24日,伪市公署在《核准设立夜市》中,就摆设摊位作出了规定,即“夜市摊床本月7日开放,该日下午6时,由总务局职员会同夜市摊床会会长前往监查,对不按规定摆列者,分别指示改善。”1942年1月,《青岛特别市公署行政报告》提出粮食“禁止囤积居奇,一次购买数十包、一百包,应取缔重罚,对消费者用粮,打破自由买卖制度,粮种搭配出售”。1945年12月8日,市社会局批准,“若鹤市场由5人组成自治会,协同管理员整理市场,并报青岛特别市国民党党部备案。”28日,又批准东方市场由7人组成自治会筹备会。1946年2月,市社会局在管理市场规则中,提出禁止在市场出售物品的4条规定:(1)妨碍卫生之饮食饮品;(2)毒品用具及烤具;(3)军械军火及违禁物品;(4)违犯社会之宣传刊物、书籍及杂志等。5月,青岛市市社会局、警察局勘定,单县路、莱州路、台东一路、四方清化路为4处粮食市场。零售粮商均要集中此处交易,由警察局维持秩序,不征租税和收费。1947年3月31日,《青岛市Gov公报》在《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的记载中,对囤积居奇重要物品、主管机关、物品价格、不准拒售、没收罚锾、举报奖金、纠正检查等,均作了规定。翌年1月17日,青岛市东镇商业市场自治会成立,加强了市场摊商管理。6月16日,又作出在青岛市市民中实行每人每月配售面粉2.75公斤的规定。
  青岛解放初,1949年6月13日,市军管会发布了《禁止金银买卖流通布告》。市工商局按照《布告》组织查禁处理。8月6日,市人民Gov又公布纱布、粮食、食油、杂货等主要物资管理办法。12月中旬,市工商局查知,青岛市除东镇商业市场、市场三路市场、莘县路菜市场、西镇贵州路市场有固定场址外,余者多系随地摆摊,极为紊乱,即使坐商也为逃避负担,伪装歇业,化整为零,派出伙友,分头设摊。其间,市工商局与市公安局密切配合,成立临时摊贩整顿组织。经清理整顿,青岛市分8个市场,登记摊商5000余户。1950年1月中旬,临时摊贩整顿组织撤销,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管理,并于同年11月中旬成立青岛市摊贩管理委员会,下设青岛市摊贩管理处(简称摊管处),内设秘书、行政、检查、治安等4股,共30余人负责青岛市市场管理、筹建场址、办理入市摊贩登记,政策宣传教育和收税、收取市场管理费,引导与辅导摊贩转业、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等。凡入市摊贩,一律登记发临时证,不登记者,视为流摊浮贩,并规定纳税办法,即按营业额、定额或自报公议等3种形式缴纳税赋。
  1950年7月14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布了《成药管理暂行办法》及《医药摊贩管理暂行办法》。至1952年11月19日,市人民Gov又发布了《青岛市水平市场管理办法》。市商局按照以上3个《办法》,配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成药、医药摊贩和水平市场管理,整顿市场秩序,取得明显效果。1953年,市工商局在市场管理上,由于上半年失之过宽,又加粮种供应失调,投机商趁机抬价、套购、掺假、造谣,使第二季度粮食市场紧张,造成大豆市价曾高出牌价20%、花生米高出31.9%、小米高出80%不等的现象,形成私营与国营经济争夺市场阵地的局面。1953年11月,粮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取缔粮油棉布自由市场,促进国营经济比重上升,私营经济比重下降。次年,市工商局进一步贯彻统购统销政策,粮棉油销售价格均按规定议价、核定价格执行,违者予以查处。此间,议价商品有2000余种。1956年10月10日,全市有小商贩11032户、从业人员13020人,除785户、从业人员806人独立经营外,余者基本上都安排到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动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56年11月至1957年3月,市工商局先后开放蔬菜和鸡、鸭、蛋、羊、柴草、木炭、土副产品等15个自由市场,内属综合性市场5个、禽蛋专业市场2个、水平品专业市场8个。一切生产者、贩运者和消费者均可入市交易,取消初期试行凭证入场的办法。为加强其组织领导,市与区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时,将各区原蔬菜市场管理所改为综合性市场管理所,负责市场组织、辅导、管理工作。经过半年多交易活动,上市物资品种、数量由30余种增加到47种,且改变了入市经营蔬菜带泥、水和草多的问题,由一揽子菜改为细加工,遏制了不正当经营,维护了群众利益。1957年第一季度,蔬菜上市量比上年同期增长9.98%(不包括场外交易),市场物资价格基本稳定,群众反映良好。市工商局于7月15日,又作出统购和统一收购物资两项管理规定:(1)统购统销物资,包括粮食、棉布、棉花、油脂油料。在未宣布完成统购任务前,不准农民、农业社、小商贩进行贩运。(2)国家统一掌握收购物资,包括生猪、烤菸、大麻、黄麻、桑蚕、羊毛、牛皮、废铝、菜牛、肠衣、海米、核桃、杏仁、黑白瓜子、苹果、沙参、金银花、全蝎等。在国家未完成收购任务前或在收购季节,不准贩运,凡进行贩运者,一律按收购价收购。并组织市区及辖县工商局贯彻执行。
  1958年,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品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有关规定拟订了《市场管理与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就物资管理、经营范围、查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粮食(包括地瓜)、油料、棉花为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烤菸、生猪等50种和国家卫生部规定的38种药材和山东省产地瓜篓、蝉蜕等6种药材以及山东省水平局规定的15种水产品,为国家统一收购物资。所列物资,一律不开放自由市场。除国家指定和委托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农民和群众手中有上列物品需出售时,必须卖给国家指定收购单位,不得在市场上出售。不准商店自由进货,禁止买卖粮、布、油票。出售商品要按质分等论价,违者予以查处。市工商局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市区与县工商局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宣传贯彻,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了国家计划和统一收购任务的完成。1959年秋,市工商局在市辖6区设试验性市场,包括台东区南山、市南区黄岛路、台西区南村路、市北区博兴路、沧口区永定路、德仁路和四方区四方市场,共7处。入市者,以国营零售店、合作商店为主设摊,以农民商贩、市民出售农副产品为主。至1961年,市场范围有所压缩,上市商品仅限于少量农副产品。翌年春,自由市场上市商品始增。国营公司供给不足商品,包括大蒜、生姜、辣椒,上市量已达90余万斤;韭菜、黄瓜、洋葱、蒜薹、地豆等新鲜蔬菜上市量已有1594余万斤;炊事用具上市76.5万件。此外乐陵小枣,益都山楂、核桃,莱阳梨,文登栗子也相继登市。
  1963年秋,市工商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进一步加强城市集贸市场整顿管理,并印发县、区贯彻执行,取得良好效果。9月29日,市人委向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季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秋粮、油品、油料市场,自10月1日起关闭。探亲访友家属携带少量粮油须有证明,其带粮食数量不得超过10斤、瓜干30斤、油料5斤、食油2斤。1965年5月28日,市工商局向市人委、山东省工商局写出了《关于召开全市工商行政工作会议,贯彻中央、省工商行政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汇报城乡集市贸易必须限制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不允许上市的物资必须管死。农村集市管理重点是粮食、土布、票证、油料、木材和牲畜。市内集市继续压缩、逐步代替,市区集市贸易成效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要缩到千分之零点五以下。翌年,市工商局按照国务院“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方针,在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无证商贩的同时,本着宜紧不宜松,开放范围宜小不宜大的原则,加强对入市摊商经营活动的管理。市南区黄岛路市场有4户出售活鸡商贩,因国营公司控制不了货源,其生意兴隆,有商贩户自报日营业额80余元,月纯收入120元,因其收入较高,当动员其转行时,拒不服从安排。于是国营公司在此设了活鸡出售点,同时控制其下乡采购货源,并加强了税收工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城市农贸市场和个体工商业户强行当资本主义尾巴割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革委会转发山东省革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强调区、县革命委员会所属街道(公社)都要建立健全市场管理领导组织,生产大队、居民委员会要成立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要有一名领导干部负责这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靠群众管好市场。市工商局革委会据此制定了加强市场管理的措施,发至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市工商局革委会依照中共十一届中中全会精神,在理顺整顿市内5区自然形成的农副产品市场的基础上,开1979年5月,向所辖县(区)工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集市贸易管理意见》和《关于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的管理意见》,就农村组织集市交易服务,增设服务项目,提供交易服务设施;城市扩大市场范围,禁止个人出售熟食品;开展宣传教育;制止弃农经商和城乡贩运活动等,作出了规定,并组织所辖县(区)工商局贯彻。9月22日,又转发了四方区工商局《关于整顿农副产品市场摊点的通知》,其内容是:加强市场内有证和无证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工商企业等集体单位到农副产品市场摆摊销售商品(产品),必须经工商局批准发给《临时摊点证》;加强场外监督检查,取缔无证经营;凡不到指定市场交易、违反规定者,一律按物资总值处以5%罚款。同时,市工商局还配合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通过对市区图书、文化市场的检查,查出非法出版书刊33769册,非法复制、劣质音像磁带27043盘,分别给予没收罚款处理。
  1980年1月25日,市工商局就迷信品问题,加强了管理。是年秋,市工商局在贯彻沈阳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精神时,就解放思想,放宽政策,统一市场规划,建立市场服务部,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加强领导等,作出了具体安排,并组织县(区)工商局施行。相继制定了《关于恢复和发展合作社(组)及个体工商户的意见》。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关于搞活管好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的意见》,就其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货源供应、领导管理、街道“三代店”(即代购、代销、代储运)改自营等,作出了规定。据此,组织召开了市及所辖县区工商局长和有关单位会议进行贯彻。1980年底,城乡集市在打破地区封锁上有较大变化,崂山县原参加集市交易的毗邻地区,从八九个突增到十八九个。1981年,市工商局、公安局、文化局为制止出售封建迷信品、色情书刊出版物等,于4月22日联合制发了《关于出租书摊管理暂行规定》,强调所辖县(区)工商、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加强管理。
  1982年4月22日,市工商局又向所辖县(区)工商局发出了《关于禁止对虾流入农贸市场销售的通知》,强调对是属国家全额收购重点水产品,严禁进入城乡市场;进入市场出售5市斤以下,按市价100%罚款,5市斤以上全部予以没收,交水产部门收购。1983年秋,市工商局又转发市北区即墨路小商品市场的整顿市场秩序和取缔无证商贩的三条经验:一是入市对象与物资,经审查发给“入市交易证”,不佩戴者,视为无证商贩予以取缔;二是入市摊位,实行三定(定点、定位、定人);三是按行业摊点,每10户划为一个学习小组,每月学习两次,每组均设有“顾客群众意见簿”。并将三条经验印发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执行。1983年12月1日,市工商局为贯彻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活跃城乡集贸市场,方便群众生活,向市人民Gov、山东省工商局写出了《关于进一步搞活城乡集市贸易意见的报告》。1984年7月11日又根据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允许一部分农民有条件地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指示精神,结合青岛实际,确定从支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入手,凡政策允许上市的物资,集体与个体生产,均可长途运销和多渠道经营。此时,青岛市城乡工业品、废旧品、旧农具、自行车等专业市场已逐步形成,集市范围进一步扩大,上市品种由过去每集200多种,突增至3000余种,沟通了物资交流,方便了群众。
  1985年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通知》精神,市工商局、卫生局组织联合调查组,对崂山县红岛供销经理部、青岛地毯研究所贸易货栈等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调查,发现这部分单位购进进口旧大衣、西服26包,共计22092件(已销售8561件),经实物检验,都带有大量杂菌,且有污迹、粘液、血迹或弹孔等。按照国家工商局、卫生部(1985)工商9号《关于禁止销售旧服装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查获的未经消毒的进口旧服装,均全部销毁。1985年9月5日,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市工商局、公安局及物价局组织检查组,对中山路、前海沿栈桥一带的乱设摊点和无证商贩,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1988年12月15日,市工商局按照青岛市人民Gov召开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向市区及辖县工商局印发了贯彻通知,还就农业“三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清理非专营单位、施行“两证”(生产许可证、外销签证)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专营管理违反规定处罚等条文,作了明确规定。1990年3月28日,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物价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提出了10项贯彻措施,并发至所辖县(市)、区工商局、人民银行、物价局及经营金银饰品单位、金店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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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市场管理
第三章 交易行为管理



  1923年4月9日,胶澳商埠警察厅制发了《取缔临时游览场所小卖摊商规则》,就交易行为管理作了有关规定。1932年7月1日,青岛市Gov在核准《青岛市管理市场简则》中提出了关于“市场内各商店不得兼售法令所禁止之商品”的问题。1940年9月,伪市公署警察局制定了《夜市摊商公会会则》(三十条)。1942年2月,开放了年集,并由警察局会同夜市摊床公会进行各摊床摆列情况的检查,纠正不按规定佩带证章和携带许可证以及摊位超过使用面积的3户摊商,并给予告诫。9月8日,伪市公署公布了《青岛特别市经济取缔暂行办法》,就任何人不得以贩卖物品、囤积居奇而获暴利、收取不正当报酬、贩卖者要在交易处记载价格、限定贩卖者最高价格或批准团体协定价及违禁处分等作出规定。1946年5月,市社会局公布的《青岛市设置及管理市场办法》规定:一切粮商均应集中粮食市场交易。从小港、大港码头、青岛火车站运的粮食,到单县路、莱州路市场销售。从即墨乡区或四方火车站运来的粮食,到台东一路、四方清化路市场销售。粮食市场只准销售粮食,不准兼售其他物品。
  建国后,1952年8月20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布了《贯彻<山东省行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就行商购销货物,营业与运销货证明单、营业证不得转借、出让、涂改、顶替,不准就地倒卖、居间成交及遵守市场管理法规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公布了《青岛市行商实施办法》。市工商局按照《通告》和《实施办法》,进行行商登记管理,并组织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是年市工商局制定了《青岛市水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53年11月,又依照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协同有关部门,通过对粮食政策的宣传,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了粮食计划供应,稳定了市场物价。1954年6月2日,市工商局对违反粮食供应政策,囤委员会500余公斤粮食的违法户进行查处。
  1957年5月20日,市工商局向青岛市人委写出了《关于市场套购贩运情况的报告》,就摊商从国营公司套购贩卖车轮121个、车胎100条一事,由国营公司按批发价给予了收购处理。1959年3月,对市内5区自发工商 业户又专门进行调查,发现仍有少数无证户出售商品,短秤少两,掺假等问题,市工商局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清理整顿。1962年,市区农贸市场开始恢复,但仅限于农民自产自销,1964年1月3日,市工商局又下发了《关于当前市场情况和今后意见》。市区及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意见》要求,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有计划地进行交易秩序整顿。
  “文化大革命”中,青岛市农贸市场被取缔,把农民入市出售“三把韭菜两把葱”当成非法交易查处。
  1979年,青岛市所辖城乡集贸市场,发现销售掺杂使假、以候充真的商品很多,全市上半年就查处投机违法、违章交易案件4662起,罚款没收金额24875元。1980年,在市内5区农副产品市场建立治安组织。是年底,已在市场查处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掏包扒窃、投机诈骗等危害治安案件518起。1983年7月,市人民Gov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全市取缔无证商贩4150个,查处短斤少两、掺杂使假等违章案件5511起。依法分别给予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者以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处理。市北区即墨路工商管理所,通过验证,处理违章交易的23户。市南区工商局对套购倒卖,欺行霸市的有证个体户任某,除补交税收和管理费760元外,罚款500元。胶南县工商局将集市上结伙耍秤杆,大秤进、小秤出,坑骗群众的陈某等3人罚款60元。胶县工商局检查出不合格秤120支,全部予以没收。1985年6月23~27日,市工商局针对市区主要街道摊点和流摊浮贩状况,会同市公安局、整顿市容办公室、市容监督大队、物价局、防疫站,共同组成专门班子,统一行动,进行综合治理。至1987年,市工商局在广泛开展守法经营教育的基础上,又依照国务院(1987)76号文件《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组织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政策宣传,加强市场整顿管理。是年底,全市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21514起,取缔无证经营2.3万人(次),罚款14.3万元。对强买强卖,打骂群众,抗拒管理的58名不法商贩,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为具备经营条件、社会又需要的2918户商贩,办理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1989年,青岛市以整顿市场经营秩序,强化市场管理为突破口,结合市场管理达标活动,多次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1988~1989年间共查处掺杂使假、少秤短尺、哄抬物价、违法违章交易案件41814起,查处不符合卫生条件食品62497公斤,取缔无证经营(含场外)50068人(次),取缔无证商贩30751人(次)。经审查,在市内5区确定的53处摊点群中新安排摊位6719个,在新批准的3处集贸市场中安排1700个摊位,使部分无证户变为有证户。同时,查处掺假使假、少秤短尺、倒卖票证以及贩卖霉变商品等违法、违章交易案件20949起,罚没款近13万元;查获劣质饮料55240瓶,变质食品1656公斤,罐头6100听(瓶),非法出版物16450册及一批倒卖国库券、粮油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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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市场管理
第四章 市场服务与规范化管理



  1978年春,青岛市工商局革委会与崂山县工商局联合进行集市贸易现状调查,制定了活跃集市贸易的具体措施。同时,结合青岛地区实际,恢复了原来的4个集贸市场。1979年3月30日,山东省革委会在下达的《关于集市贸易政策若干问题的试行的试行规定》中提出:济南、青岛等大中城市可以在指定地点开放农副产品市场,郊区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的产品,允许上市出售。5月20日,市工商局革委会按照上述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集市贸易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城市农副产品商场的管理意见》,文中规定:(1)办理买卖双方交易服务业务,包括协助议价、鉴别商品质量、过磅、算帐、代购商品等;(2)提供为交易使用的工具设备,包括公平秤、售肉所用的案子、架子和丈量尺等;(3)在集市上设立服务台、意见簿、检举箱,有条件可开展寄存业务;(4)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饭店、大车店、饮水站、看车处、厕所等。12月28日,市工商局依据山东省财政局、工商局《关于集市交易服务手续收支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的要求,结合青岛实际,提出市内5区农副产品市场收费,按摊点商品总值的2%收取。个体户在市场上设摊零售物品,按规定每月只收管理费,不再收其他费用。市区及县工商局按照山东省工商局市场收费提成规定,向省、市工商局各提交第四季度交易服务费收入总额的10%。集市收费,则本着“以集养集,以集建集,以旺养淡”和为交易双方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办理。提交省、市工商局10%的市场交易服务费,限于培训市场管理干部、增设服务设施、房屋修建、调剂余缺之用。
  80年代初,随着区、县集市设施不断完善和改进,集市交易秩序日趋规范化。胶县工商局于1980年春,针对城关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制订了12条措施,全集划分17个市口,每个市口都设有标记牌;经常开展宣传活动,绘制《集市示意图》、《赶集须知》,逢集展出宣传图片;设立集市服务站,出租秤、尺、肉钩、簸箕、斗、筛子、麻袋等。1981年冬,市工商局在推动“五好”(即宣传好、环境好、秩序好、卫生好、管理好)集市活动健康发展中,在即墨县工商局召开了座谈会,交流了农村集市如何开展“五好”活动经验。1981年底,经自上而下检查评比,全市有89处集市达到“五好”要求,占178处集市的50%,并报山东省工商局审定。1982年11月26日,市工商局制发《关于城乡集市乱收费的情况简报》,向市人民Gov、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等领导机关,反映城乡集市巧立名目乱收费的问题。市工商局从减轻农民群众入市出售商品交费负担出发,按照城乡集贸市场管理(交易服务)费只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支(除检疫注射费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费的规定,提出制止乱收费措施。1984年4月4日,市工商局制定了《文明集市条件》。县(区)工商局也按照《文明集市条件》开展了活动。9月10日,市工商局制定了《青岛市市场管理细则》,就易燃易爆商品,须制定安全预防措施;摊点整齐卫生,售货台后不准当仓库、不准搭棚住宿;摊位周围不堆积杂物;经营饮食、肉食摊户,要具备“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等方面,作出了规定。1985年5月4日,市工商局依照山东省工商局、财政厅《关于市场管理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的通知》,提出4条贯彻意见:(1)凡进入批发市场,批发销售农副产品,按成交额收取市场管理费1%。(2)有证个体户,到毗邻地区集市赶集经营者,所在地市管所只收摊点费,每天每平方米收费0.10元。(3)对市场服务和设施收费。(4)提供服务和设施的收费,不服务、不提供设施不收费。并发至县、区工商局贯彻实施。
  1988年2月2日,市工商局发出了《关于加强集贸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市区、县(市)工商局都要在所辖地区集贸市场建立健全防火防盗安全领导小组,制定措施,配备消防器材,责任到人,对经营者进行防火、防盗与安全教育。此后,于5月19日,工商局又依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创建文明集贸市场”的要求,组织力量,深入到区、县(市)集贸市场,通过现场观摩和检查评选,市北区市场三路农贸市场、平度泽山商场等20个市场被评为“文明市场”。1989年10月,国家工商局发布命名“1988年度全国427处文明集贸市场”的决定,青岛市市北区市场三路农贸市场、沧口区永定路综合集贸市场、即墨服装专业批发市场、市北区即墨路小商品市场4个单位,被授予“全国文明集贸市场”光荣称号。1989年11月3日,市人民Gov发出了《关于表彰整顿城乡集贸市场交易秩序先进单位和先进集贸市场的通知》,并集中3个月时间进行城乡集贸市场交易秩序整顿,通过检查验收,经市人民Gov决定:四方区、市南区、市北区、即墨市整顿城乡集贸市场交易秩序领导小组,为市级先进单位;宣化路、四方路、市场三路、台东四路、永定路等12个市场,为先进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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