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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46:财政税务审计志 第二篇 税务

第二篇 税 务  
第一章 税收体制与征管机构

第一节 税收管理权限


  青岛建置初期,仅征田赋、关税、盐税,除关税由海关征收外,其他税由即墨县征收。地方无权改变税政。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总督府于1898年9月发布命令,公布《征收课税章程》。同时,由财源调查委员会制订课税物及课税方针,征收各税。税收管理权限集中掌握在总督府。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守备军司令部财政部统管各项税捐。税收管理权限归日占殖民当局。
  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税收管理十分混乱。1922年11月,北洋Gov颁发《国家税及地方税法草案》,首次划分了国税、省税、市税。国税由财政部直接设征收机构征收,管理权限属中央;省税由山东省派出机构征收;市税由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商埠局)下设的财政局(科)负责征收。税收管理权限,分别归山东省和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商埠局)。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实行中央、省两级财政体制。青岛市的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中央收入的税收管理权、减税免税权,均属中央。青岛市拥有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在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南京国民Gov制定了《划分省、县收支原则》,确认了县级税收管理权限,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依税类划分税收归属。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国税部分,统归伪南京Gov管理。地方税部分统由青岛市掌握税收管理权限,下设征收办事处负责征管。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1946年恢复了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青岛市税收管理分国税、省税、地方税,各项税法都由南京国民Gov或授权财政部制定公布,地方税由山东省Gov或财政厅制定施行细则,并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青岛市无权变动。
  建国后,国家税收管理体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需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过多次调整。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的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凡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政务院统一制定、颁布。主要税种的减免权限在中央和省。青岛市负责各税的征收,上缴。1953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扩大了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青岛市有权决定个别临时性的减税、免税。
  1958年6月,国务院颁发《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下放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青岛市对属地方收入的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牧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7个税种,有权减税、免税,同时有权对这些税率作必要的调整。对属于中央控管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有权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减免照顾。对新产品、用代用品生产的产品等,按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青岛市税务局审批;对小商、小贩及个体手工业者有权加成征收。1961年1月15日,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提出的《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调整了税收管理体制,适当收回部分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凡属工商统一税、盐税、地方各税、所得税等税目、税率的变动调整,必须经中央批准。把已放权给地方审批的新产品和以代用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或由于灾情等原因,需要给予减免照顾的权限以及对小商小贩加收所得税的比例和起征点的确定,改由省税务局批准。青岛市税务局有权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给予减免照顾;有权对个别合作社和少数个体手工业者、小商贩实际收入较少、困难的,给予临时性减免税照顾。
  1965年3月22日,根据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的欠税、减税范围和批准权限的通知》精神,山东省税务局授予青岛市税务局的权限有:(一)对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确实无力交清或交纳税款;纳税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补交部分或全部税款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追交的,可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二)纳税人因停业拖欠税款,确实无力交清或交纳的,纳税人因经营亏损拖欠税款在一年以上,经屡次催交确实无力交清或交纳的,凡每户欠税款在3000元以上的应报税务总局批准;500元以上不满3000元者由山东省税务局批准;500元以下者由青岛市税务局批准。(三)山东省科委批准试制的新产品的免税,由青岛市税务局下属各分局根据山东省科委批准的文号、日期和有关材料直接核批;对国家科委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新产品免税,报青岛市税务局批准,并报山东省税务局备案;对企业新产品试制成功投产后,仍有亏损,需要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青岛市税务局核实转报山东省税务局批准。
  1973年,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税制改革,试行了工商税,并对税收管理权限作了规定。主要是将中央、省级税目、税率的调整和减免权限划分清楚。青岛市的管理权限,亦作了调整。对新办街道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新办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青岛市税务局批准,给予1~2年的工商税和所得税的减免照顾。
  1978年3月20日,根据《山东省税收管理体制具体规定》,青岛市税收管理权限为:(一)家属工厂、“五七”工厂、街办企业和大中小学校办工厂,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免工商税照顾。(二)利用废旧物品生产产品,从生产销售月份起一年内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照顾。(三)对街道组织居民从事纯属服务、手工加工、劳务性业务,免征工商税具体范围的确定。(四)审批农村工商税收的各项减、免税申请。1979年2月22日,山东省税务局对税收管理权限作补充规定:青岛市对纳税单位或个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停业、改组、撤销等原因,确实无力交纳税款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欠税在三年以上,确实无力补交的,税款在2000元以下的减免税照顾。
  1985年,青岛市按照山东省财政厅通知,规定了按不同税种划分减免税范围和权限:(一)产品税、增值税:国营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一年内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工业企业,一年内减免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二)营业税:对乡镇企业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以及为社会生活服务的服务性收入,一年内减免在3万元以下的。(三)所得税:市级国营企业,在一年内给予减免所得税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除对乡、镇、村企业列举不予减免照顾的产品(包括企业生产销售的烟、酒、鞭炮、钟表、自行车、电冰箱、化妆品、焚化品等30种产品)外,一年内给予减免所得税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3月16日,青岛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和山东省税务局对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下达了《关于在税收管理体制上简政放权的暂行规定》,下放给市区各税务分局和县(区)税务局减免审批权限为:对产品税、增值税在国营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一年内减免税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乡镇工业和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办的企业一年内减免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所得税对国营企业困难减免,一年内给予减税5万元以下(含5万元),在纳税单位或个人长期欠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经调查企业确实无力交纳需要给予豁免的,每户税款在5000元以下的豁免。1986年4月12日,根据山东省税务局通知,对个别国营企业纳税单位按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需减免营业税的,全年减免在5000元以下的,暂由青岛市税务局审批。
  1987年青岛市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计划单列城市之后,享有省一级的税收管理权限。


第二篇 税 务  
第一章 税收体制与征管机构

第二节 中央税、地方税的划分


  青岛建置至1897年征收的田赋、关税、盐税均为中央税收,所征税款解缴中央。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征收的地税、盐税、盐斗税、营业特许捐、房捐、牲畜交易税、商摊税及其他捐、费等收入概属德占青岛殖民当局。1897~1913年,共征各种税、捐、费3649万马克。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所征的地税、营业税、盐税、房捐、车船税、酒精及含有酒精饮料税、公称税、鸦片吸食税、牲畜检验屠宰税、印花税、卷烟统捐等均属日占殖民当局。
  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国税有盐税、薪给报酬所得捐、烟酒税。省税有铁路货捐、卷烟特税、货物税、营业牌照税。市税有地税、车捐、特种营业税、屠宰税、商摊税、乐户妓女月捐等。中央、地方共享种有印花税。当时军阀为了筹备军费,曾开征了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自定章程,横征暴敛。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盐税、统税、印花税、烟酒税、所得税列为中央税。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特种营业税(1931年后改征营业税)、地税、货物税、屠宰税、薪给报酬所得税、杂税(包括商摊捐、公称费、牲畜税)、当税(后并入营业税)、妓女捐、娱乐捐(后改征营业税)、车捐、赛马税等列为地方税。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统税、盐税、印花税、所得税、烟酒税、禁烟清查费(后改为禁烟附加捐)划为中央税。营业税、烟酒牌照税(1942年改征营业税)、屠宰税、观览税、赛马税、车捐、妓捐、游兴饮食税、戏剧捐等划为地方税。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中央税收有盐税、货物税、国产烟酒税、特种营业税、印花税、遗产税、所得税。地方税收有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土地改良物(指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屋等)税、房捐、营业税、营业牌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筵席娱乐税、教育税等。
  建国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青岛市开征11种税。属中央税的有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属地方税的有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青岛市按照政务院在税收管理体制上的划分,把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列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
  1958年6月国务院颁布《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地方税包括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9月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
  1973年,国务院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实行了工商税。青岛市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不再划分为中央、地方税收。
  1983~1984年,先后实行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恢复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1984~1990年,中央税有烧油特别税,中央属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中央和青岛分成税种有产品费、增值税、营业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税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牲畜交易税和筵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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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税 务  
第一章 税收体制与征管机构

第三节 征管机构


  德国侵占青岛后,殖民当局设立财源调查委员会,议定课税物件及课税方针,于1898年9月公布税则,开征各税。具体征收事宜由总督府辅政司负责。1909年,在阴岛设巡捕局开征盐税。日本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各税由守备军司令部财政部统管。
  1922年12月北洋Gov收回青岛后,国税、省税相继推行,征税机构相应设立。1923年4月设立胶澳烟酒经征处,6月设立山东印花税处青岛印花税办事处,7月设立山东卷烟特税青胶区分局,12月设立青岛盐务稽核支所。1925年7月,山东省设立胶济铁路货捐青岛分局和大港分局(1928年铁路货捐归胶济铁路管理局征收)。12月,山东卷烟特税青胶区分局改组为胶澳商埠卷烟特税局。1926年9月,创办山东货物税青岛分局。1927年,又成立山东营业牌照税青岛分局和山东渔航局青岛分局。
  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在接收初期由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财政课负责。1923年3月扩充组织改为财政局,5月废局改科,科下设征收所。1928年6月,设立麦粉特税专局。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随着隶属机构的改组及税种的开停变化,各征税机构也有所改变。接管初期的征税机构有:山东省烟酒税驻青办事处、山东印花税青岛分局、青岛市渔税局、山东卷烟统税青岛分局和青岛盐务稽征所。1929年6月,设青岛货物统捐局(次年即裁撤)。1931年3月,设立财政部豫鲁皖薰烟税局。同年秋,随着全国扩大统税范围,山东、河南两省设鲁豫区统税局于青岛。同时,山东卷烟统税青岛分局和麦粉特税专局合并于鲁豫区统税局。次年8月,财政部豫鲁皖薰烟税局亦合并于鲁豫区统税局。1936年7月,鲁豫区统税局改为山东区统税局,管辖区域由山东全省变为只管辖青岛市和即墨等11个县,局下设查验所及分所、驻厂矿办事处。地方税的征管,国民Gov接收初仍设财政科办理。1929年7月,改设财政局,局内设有牲畜检验处、杂税经征处,下设3个分所及船费查验所。1931年设营业税征收处、同年将牲畜检验处改为屠宰检查征税处。另外,财政局下设第一、第二、第三征收办事处及四方、沧口、阴岛、薛家麦岛征收办事处。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盐税由青岛盐务局征收。1938年4月,山东区统税局增设印花烟酒税课。次年5月,成立矿产所得税筹备室,旋改为矿产所得税课。1940年3月,山东区统税局改称青岛统税分局。8月,改为青岛统税局。统税局在市区分别设立了李村、东镇、大港、小港、青岛车站、沧口稽征分所,在即墨、胶县等地也设有稽征所及稽征分所。此外,还在各工厂按工厂生产规模大小分三等设立驻厂办事处近50处。地方各税由伪青岛市治安维持会财政科负责办理。1939年1月,由伪青岛特别市公署财政局办理。8月,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李村设立了6个征收办事处。1940年7月,增设夏庄、王哥庄、九水、阴岛和薛家岛5个征收办事处。1941年9月,撤销了夏庄、王哥庄、九水3个征收办事处。
  1945年12月南京国民Gov接收青岛统税局后,分设青岛货物税局和青岛直接税局两个独立的征税机构。青岛货物税局按货物税税目设科分工管理,在市区工厂设有50个货物税驻厂办事处,在四方、沧口土酒酿制区域的陆路运输要道设立了驻厂员办事处。货物税局还下辖胶县、高密、即墨、安丘、诸城和平度办事处。青岛直接税局按直接税税种设科负责。1946年5月辖即墨、胶县两个查验所,1949年4月青岛直接税局合并于青岛货物税局。地方各税仍由财政局负责征管,并于局内设税捐征收处,处下辖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李村、阴岛、薛家岛、夏庄稽征所。1946年12月,撤销稽征所,改组为4个税捐稽征处,第一捐税稽征处辖市南、市北和薛家岛3区;第二税捐稽征处辖台东、四方、浮山3区;第三税捐稽征处辖沧口、李村、阴岛3区;第四税捐稽征处辖崂东、崂西和夏庄3区。
  青岛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粮部接收了青岛市财政局,1949年11月以财政局税捐征收处为基础组建青岛市人民Gov地方税务局,下设4个稽征所。山东省税务局接管青岛货物税局改为山东省青岛税务局,建立了四方、沧口、台东3个办事处,对37个厂派驻了62名驻厂员。另外,还成立了查缉队。1949年10月,取消查缉队,在局内设查缉组和征收组。
  1950年3月,山东省青岛税务局与青岛市人民Gov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了青岛市人民Gov税务局,统一了税务机构,局内按直接税、货物税、地方税等设科管理。下设4个税务所及12个驻厂组。随着编制的扩大和区划的调整,税务所改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税务分局。1952年8月,按行政区划设市南、市北、台东、台西、四方、沧口税分局。同时,为加强重点税源的稽征管理,青岛市人民Gov税务局成立直属分局。直属分局设25个稽管组,对市属行业进行分工稽管。各区分局则分管区属工商企业。一年后,直属分局撤销,划归各区分局管理,按行业公会设立了35个稽管组,并设有查缉队和检验站,配备稽管员,查帐员按区分行业进行工商各税的统管工作。随着税制的修正和初级阶段经济的发展,税务征管机构也不断进行调整。至1955年,市局设有4个业务科:第一科(税收),第二科(稽管),第三科(地税),第四科(国营合作社)。分局业务股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同时调整了稽管组。
  1956年,青岛市人民Gov税务局改称青岛市税务局。1958年2月,市南、市北、台西3个分局撤销,合并成立青岛市税务局市内分局。四方分局撤销,其业务并入台东分局,下设四方稽征组;沧口分局未变。市局按税种设2个业务科,一科负责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二科负责其他各税;分局按企业经济性质设股。7月从盐务部门接管盐税的征管工作。1958年10月,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为青岛市财政局。各项税收业务分别由企业财务科和公社财务科分管,市内分设市南、市北、台东、台西、四方、沧口6个区财政局,实行税收、利润监交、财务管理三者结合的财税统管。
  1962年1月,财政局、税务局又单独分设,市区内各区财政局改称税务分局。1963年,台西分局撤销,其业务分别合并于市南、市北税务分局。1966年3月,税务局第二次与财政局合并,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8年财税工作由市革命委员会财政组负责,各区财税分局由区革命委员会财政组负责,90%以上的干部下放“五七”干校。1970年才重新恢复原建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税工作得到了加强。1984年1月,青岛市财政局、税务局再次分设。青岛市税务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组织科、宣传科、税政一科、税政二科、税政三科、计会科、基金科、监察科,下设5个税务分局。此后,不断加强内部的组织机构建设。至1990年,市税务局下设6个税务分局。各分局和县(市)区局下设167个税务所,设立检查站13个,共有税务人员28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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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税 务  
第二章 税种 税率

第一节 税 种


  青岛建置初期,种税主要有对居民土地征收收田赋,对船只装载的货物征收关税和摊归地丁钱粮项下的盐税。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德占殖民当局于1898年9月公布了《征收课税章程》。对鸦片输入征收入口税,在租借区内销售再征收消费税。对私有土地按丁粮章程征收地税。对市民购买土地再行转卖或超期不用者,征收土地增价税。对在胶州湾内航行的船舶,辖区内从事经营酒店、饭馆、药店、戏园、鸦片烟馆、旅馆、客栈、当铺、拍卖行和车行等,征收营业特许捐。对烧窑者征收砖窑税,对市内居民豢养犬只征收犬税。1905年12月,制成品输出租借地外,由海关征收出口税。1906年,对宰杀牛、猪、羊等牲畜征收宰杀及检验费。1908年,对中国居民住房开征房捐,对栈房存货场园及牲口棚征收厂捐。在李村集对牲畜交易开征牲畜税,对摆摊商贩征收出摊费。1910年3月,在征收盐税之外,又开征盐斗税。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除沿用德占时期旧规征税外,先后开征营业税(代替营业特许捐)、印花税、车船税、乡区屠宰税、鸦片吸食税,对进口酒精及含有酒精的饮料征收入口税。为便于日侨买卖土地,废除了土地增价税。1921年,对卷烟开征统捐。在此期间还征收看货税、公称税和名目繁多的租费,如渔田租、菜场租及烟膏(鸦片)、中国酒专卖特许费等。
  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征收的税种有:盐税、薪给报酬所得捐、印花税、卷烟统捐(后改为卷烟特税)、烟酒税、雪茄烟捐、货物税、铁路货捐、邮包税、营业牌照税、特种营业税、地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捐、车船捐、负贩商摊捐、广告捐、渔捐、山轿捐、乐户妓女照费月捐等。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在沿用北洋Gov征收的税捐基础上,停征铁路货捐和邮包税。开征卷烟统税,停征卷烟特税。逐步扩大统税征收范围,先后对棉纱、火柴、水泥、麦粉、薰烟叶、啤酒、洋酒、火酒(酒精)征收统税。1931年开征营业税后,将特种营业税合并营业税内。1935年5月,开征交易税。1936年10月起,先后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证券及存款利息所得税。原征收的薪给报酬所得捐改为薪金报酬所得税。另外,还开征赛马税、筵席捐、娱乐捐、自治附加捐。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除继续沿用南京国民Gov时期税种、捐种征收外,1939年对汽水征收统税,并开征矿产税。1940年开征遗产税。1941年,以禁烟为名对膏店征收禁烟附加捐,分甲、乙、丙三等按月征收。对陆运、海运乘客按票价定率征收通行税。1942年,将筵席捐、娱乐捐合并,改征游兴饮食税。停征烟酒牌照税,改征营业税。1945年1月,开征观览税。不动产所得税和一时所得税。这一时期还征收旅宿捐、道路使用捐、司拉机(赌博用具)捐等。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重新制定公布了税法和条例。这一时期征收的税、捐种类有:盐税、货物税(将统税、矿产税并入)、国产烟酒税、营业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所得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及存款利息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出卖所得税、一时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特种过分利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地价税、土地改良物税(开征此税的不征房捐)、特种营业税、商摊营业牌照税、遗产税、契税、赛马税、交易税、渔税、筵席税及娱乐税、房捐、教育捐、山东省绥靖特别捐、青岛市自卫特捐等。
  青岛解放后,根据中央“暂时沿用旧税制,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于1949年6月18日发出布告:“凡前国民党反动Gov所经收之自卫特捐,各种税收附加之自卫特捐,屠宰税中之检验费,使用牌照税中之人力车夫自有车牌照税,烟酒税中之土烟叶、烟丝税等,即行废止征收。娱乐捐中出演进步的有教育意义之戏剧、影片,按原税率减半征收,其他各项税收,仍暂继续征收。”据此,及时开展了青岛市的税收工作,以保证解放战争和恢复生产的需要。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废除了南京国民Gov的旧税、捐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新税制。青岛市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包括筵席、冷食、电影、戏剧及娱乐、旅馆等)、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地产税、屠宰税、交易税。盐税实行产、销、税三合一,由青岛市盐务局设征税科负责征收(1958年7月改由税务机关征收)。
  1950年9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税。1951年8月,改为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4月,青岛市开征棉纱统销税。1953年1月起,青岛市根据政务院修正税制的若干规定,将原征收货物税中的卷烟、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酸、碱、报纸、水泥、轮胎轮带、平板玻璃、生铁、钢材等22种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并将棉纱统销税并入,征收商品流通税的产品,是将原征收的货物税和工业环节、商业批零环节征收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合并一次征收商品流通税。对已征商品流通税的产品,行销全国不再征收其他各税(即一次征收)。简化货物税,税目由原358个减为174个。生产纳货物税产品的工厂,其缴纳的营业税、商业批发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货物税一次征收。修订工商业税,将营业税、所得税附加和工商企业应纳的印花税分别并入营业税、所得税内一次征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内征收。交易税改为牲畜交易税。
  随着对私营工商业初级阶段改造,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和手工业合作化,基本形成单一的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1958年9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青岛市自1958年9月起,将原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征收。工商统一税实行两次课税制,即工业产品在工厂销售环节征收一道工商统一税,在商业零售环节再征收一道工商统一税,商业批发环节不征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成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对集体企业征收。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6年起,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0年,青岛市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共7个税种。
  为了进一步简化税制,山东省税务局确定青岛市进行税制改革试点。1969年,青岛市将部分国营企业应纳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综合税。逐户测算一个综合税税率,按销售收入额计征。后由于一个企业一个税率,不便于统一政策,不利于同行业各企业之间相互比较,改为按行业设计税率。制定了《青岛市工商税试行办法》,于1971年8月在部分国营、集体企业中试行,并逐步扩大试行范围。1972年3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要求各地扩大试点做好准备,1973年全面推行。1973年1月起,青岛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全面实行工商税。工商税是将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征收工商税(盐税仍按原规定办法征收)。同时,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40个减为17个。这次税制改革合并税种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工商税仍实行两次课税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只对不缴纳工商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征收。1978年起,停征车船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至此,青岛市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和对个人征收的屠宰税、牲畜交易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工商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开始增设新的税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10日和1981年12月14日先后通过并公布了3个税法,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连同原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成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征收的税种。
  为了消除工商税重叠征税因素,青岛市自1981年9月起,对部分生产机器、机械的企业试行增值税。1982年,青岛市对锅炉及工业窑炉燃烧的原油、重油开征烧油特别税。对自行车、缝纫机试行增值税。1983年起,青岛市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由原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同年,开征建筑税和对经营批发业务的单位征收批发环节工商税。1984年1月,青岛市对国营企业开征奖金税。同年10月,又在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将原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开征资源税。1985年,先后对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征奖金税;对国营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1月,青岛市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0月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1987年1月,青岛市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1月,青岛市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11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年1月,青岛市恢复征收筵席税。
  1990年,青岛市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牲畜交易税、筵席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共29个税种。此外,税务机关还负责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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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4月,青岛市对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已税产品,除石油、成品油外,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由出口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税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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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税 务  
第二章 税种 税率

第二节 主要税税率


  盐税 盐税是一个古老税种,历史悠久。青岛建置后的盐税是摊归地丁钱粮项下征收的。
  德国侵占青岛后,盐税仍按旧制征收。1910年3月,德占殖民当局发布了《征收盐课章程》,规定凡在德占境内以海水制成盐斤,不论晒盐或煮盐,按规定征收盐税。盐税税额每100斤征收银0.03元,并按制盐使用土地面积征收盐斗税,每付斗子(5000平方米)每年纳税4元。1912年,调整盐斗税,每付斗子增至15元。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盐税仍沿用德占时期的规定征收。
  北洋Gov统治时期,1923年3月,青岛盐税税额规定为食盐每担(100市斤)税额0.4元,渔业用盐每担税额0.2元。1926年5月,调整为食盐每担0.6元,渔业用盐每担0.3元。后因摊还外债和金价上涨,食盐税额每担调为1.5元,精盐每担税额2.5元。国内销售的盐,在盐税之外又附加收取名目繁多的杂费,如运往湖南等省食盐,税、杂费合计每担盐达4元之多。因受日本的钳制,大宗出口日本、朝鲜的盐税仍按日占时期税额每担0.03元征收,后按中日间关于出口青岛盐的协定,对出口日本工业盐每担加课公费0.03元,共征盐税0.06元,对出口朝鲜每担加课0.09元,共征税0.12元。
  1931年5月,南京国民Gov公布了《盐法》。青岛市食盐每担税额2.5元,猪用盐每担1元,渔业用盐每担0.3元,工业用盐每担0.2元(后改为0.3元)。精盐税额按销往地区而定,每担最低2.5元,最高4.5元。在青岛实行放销环节征收,运销外地的盐,则随地而异征收名目繁多的附加,如军用费、外债附加、中央和地方附加等。青岛运往江西省九江的盐,各种附加每担达7.5元,高于盐税税额。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对食盐税额每担上调为原盐3.8元,精盐4.1元,其他用盐仍按原税额征收。对出口朝鲜盐改按出口日本税额征收,即食盐每担0.03元,工业盐每担0.06元。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1947年1月每担税额食盐4500元,渔业用盐200元,工业用盐免税。随着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盐税税额一再调整,1948年2月每担食盐税额25万元,农渔用盐每担10万元。借调整公教人员待遇,1948年3月每担食盐税额调为35万元,农渔业用盐每担14万元,另外每担再征收附加10万元。
  建国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确定盐税征收原则为“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按照不同地区、盐种和用途规定差别税额,青岛地区食盐每担税额100斤小米,折合人民币(旧币)由14.5万元调为12万元;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的30%计征;工业用盐和出口盐免税。为了减轻人民负担,1950年6月食盐税额每担调减为7万元,渔业用盐每担2.1万元;工业用盐规定了免税范围;牧场的饲畜用盐和选种用盐免征盐税。1955年币制改革后,每担税额调整为:食盐8.6元,农牧业用盐3.44元,渔业用盐2.1元。对工业用盐和农牧业用盐的减免税范围重新作了规定。
  1959年12月对盐税税额进行调整,食盐每吨159元,农牧业用盐每吨68.8元,渔业用盐每吨42元。1960年9月,农牧业用盐税额每吨调为55.8元,渔业用盐调为29元。
  1973年,盐税并入工商税内为一个税目,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1978年11月,青岛对发往以下6省的食盐采取减税照顾,每吨减税额分别为:四川省12.6元,云南省25.3元,湖南省13.6元,湖北省10元,江西省18元,浙江省16元。1979年11月,对集体盐场生产的食盐税额每吨减按150元征收。1980年10月,对食盐每吨减税12元。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税种。青岛市食盐每吨税额国营盐场154元(包括洗粉盐、精制盐),集体盐场150元。出口盐和国家调拨储备盐免税,酸碱工业和制革工业用盐每吨税额15.4元,肥皂工业和饲料工业用盐每吨税额77元,其他工业用盐均按食盐税额征收,对农、牧、渔业用盐仍按原定税额征收。1985年1月,洗粉盐每吨减按140元、精制盐每吨减按130元征收。1986年7月,为了解决零售企业经营盐的实际困难,青岛市内销食盐(包括洗粉盐、精制盐)每吨减税12元。11月,为了解决盐业生产单位实际困难,对原盐、洗粉盐每吨减征18元,精制盐每吨减征16元,再制盐每吨减征21元。经过多次税额调整,青岛市食盐税额为:原盐每吨国营盐场124元;集体盐场120元;洗粉盐110元;洗粉精盐102元;再制盐97元。12月25日,对农业、渔业用盐取消减税规定,与食盐同税。1989年11月25日,对牧业用盐取消减税规定,与食盐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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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将德占时期征收的营业特许捐改为营业税,按行业划分等级,规定不同税额按季征收。主要有:旅馆划分4等,每季最高90元,最低20元;对饭馆、药店、酒馆等划分3等,每季最高30元,最低3元;对摊商征收出摊税,每日征收0.02~0.04元;对砖瓦窑改征营业税,按窑数每月每个窑征收4元;对拍卖业每季征收25元。
  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1923年开征特种营业税,征收范围和征收方法与日占时期营业税基本相同。1927年1月公布《咖啡店、酒吧间营业税暂行规定》分为2等,每季分别征收10元、5元。对杂货商摊按占用地面积,每坪(3.3平方米)每日征收0.02元的商摊税。
  1931年8月,青岛市公布《营业税征收条例》,对物品贩卖业、交通业、饮食服务业,包作业等84个行业,按营业收入额计税,税率分为5级,最低0.1%,最高1%,其中纯批发业务营业税减半征收;娱乐业赛马税税率5%。工业制造共22个行业,税率分为4级,最低0.2%,最高2%。按资本额计税的有:钱庄、银楼、典当业税率1%,保险业税率2%。实行营业税后,原征收的特种营业税改征营业税。对按营业额课税,全年营业收入不满1000元,按资本额课税,营业资本额不满500元,免征营业税。1936年5月,对营业税进行修订,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税率调为0.5%、0.8%、1%;按资本额计征的税率调为0.5%、1%、1.5%、2%。同时对已纳统税的产品,对已征烟酒牌照税的企业和专营盐业已征收盐税及已征交易税的,均不再征营业税。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伪青岛特别市公署于1939年12月公布《营业税暂行规则》,对物品贩卖业、制造业、饮食服务业和娱乐业均按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率最低0.1%,最高5%。对原征收烟酒牌照税的企业改征营业税,对已纳统税的麦粉、火柴业等开征营业税。同时开征营业税的还有:膏店业(鸦片烟馆)、妓院业税率3%,房地产买卖业税率2%,汽车业税率0.5%。1942年起,按营业收入额课税的税率一律3%,按资本额课税的税率一律4%。
  1946年,南京国民Gov修正公布《营业税法》,青岛市自1946年1月起执行。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税率为1.5%,不能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按资本额计征,税率4%。1947年5月,青岛市对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进口营利事业、交易所及所内营利事业、国际和省际性交通业,征收特种营业税,不再征收营业税。特种营业税的税率为:按营业收入额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5%;按营业收益额计算征收的,税率为4%。1948年1月修订营业税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税率为3%;按营业收益额计征的,税率为6%,制造业减半征收。
  建国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30日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青岛市自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行业划分104个业别,分甲、乙、丙三类。甲类按营业总收入额计征,其中工业部分38个业别,税率为1%~3%;商业部分分37个业别,税率为1.5%~3%。乙类按营业总收益额计征,23个业别,税率为1.5%~6%。丙类按佣金额计征,6个业别,税率为6%~15%。对临时经营之行商按营业税税率加征1%。对国家专卖、专制事业和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免征。
  1953年1月1日起,将营业税附加和工商企业应纳的印花税均并入营业税内征收,相应调整税率。原税率1%~3%的增加0.5%;原税率4%~6%的增加1%;原税率8%的调为10%;原税率10%~12%的调为15%。对试行商品流通税的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对批发业务不征营业税。1953年8月1日起,对私营批发商一律按照过去规定恢复征收营业税。对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减半征收营业税。临时商业税率6%~8%。1956年起,商业的营业税税率统一为3%,服务性行业税率简化为3%、5%、7%。1958年5月,临时商业税率调为10%。同年9月,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
  1984年10月,青岛市根据《营业税条例(草案)》,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恢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计税依据除商品批发按进销差额计征外,其他均按营业收入额计征。对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四个行业的批发业务征税。营业税税目共11个,税率分别为3%、5%、10%、15%。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有: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收入;农业机械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博物馆、文化宫(馆、站)、体育馆(场)、展览馆、公园门票收入;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技术咨询等服务收入;放映的科教片、新闻记录片和为儿童专场放映电影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等。条例实施后,又相继对基层供销社和县以下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售给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农牧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零部件、饲料和农业生产用柴油、汽油、润滑油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1985年11月,对商品批发全面开征营业税后,为照顾经营实际情况,对国营企业批发调拨的肉、禽、蛋、水产品、蔬菜、鲜果和纯棉布收入,物资部门批发、调拨生活用煤炭收入,基层供销社将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在系统内调拨和调给外贸企业的收入,均免征批发营业税。对经营小百货减半征税。1988年增设典当业税目,税率分为3%、5%。1989年1月起,对批发纯棉布、小百货,恢复按规定征收营业税。1990年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税率5%;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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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牌照税 1927年,对经营烟酒者,开征营业牌照税,一年后停征。1934年,对经营烟酒者,根据营业范围和规模,规定不同税额征收牌照税。(一)烟类:批发商分为3级,每季税额分别为100元、40元、20元;零售商分4级,每季税额分别为12元、8元、4元、2元。(二)酒类:批发商分为3级,每季税额分别为33元、24元、6元;零售商分为3级,每季税额分别为8元、4元、2元。经营烟酒商贩,每季税额0.5元。1936年1月起,对商业均征收营业牌照税,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等征收,税率为千分之三。1942年废止烟酒牌照税,改征营业税。
  1945年12月,青岛市Gov公布《青岛市营业牌照税征收细则》19条,对经营的13类商品,50多个行业开征营业牌照税。按资本额计征,税率5‰,对资本额不满1万元者免征。1946年12月,税率改按3‰。营业牌照税减税、免税的有:对官营商业和依公司法组织注册的,按应纳税额减除20%;对产销合作社专销社员产品的,按应纳税额减除60%;对消费合作社专对社员营业者及监狱工场或慈善团体附设工厂的销售所,专销其手工产品的均免征营业牌照税。1947年10月,税率调整为:资本额不满1000万元者,按资本额征收2%;不满3000万元者,征收2.5%;3000万元以上者,征收3%。
  1950年4月,青岛市对从事固定或流动经营的摊商业户,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按资本额大小,分14级核定税额:资本额不满20万元(旧人民币)领取免税营业牌照。最低一级资本额满20万元,每季税额0.5万元,最高一级180~200万元,每季税额12万元。超过200万元,每增加20万元增加税额2万元。摊贩营业牌照税实行后,由于资本额不易掌握,1951年12月改按营业额计征摊贩营业税,按工商业税的税目、税率计征。
  统税 1921年8月,青岛市开征卷烟统捐,对进口卷烟除海关按值征收5%进口税外,销售时再征统捐2.5%。外商在青岛设厂生产的卷烟,从价征收5%统捐。1924年8月,卷烟统捐改为卷烟特税,税率20%。
  1929年2月,南京国民Gov公布《卷烟统税条例》8条,对卷烟及烟叶制成品,除土制烟丝外均征收统税,税率为32.5%。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税范围。同年8月,对薰烟叶开征统税,税率为100斤征收3.6元。1931年,卷烟税率调为50%,薰烟叶调为每100斤4.5元;不能作卷烟原料用的减半征收。1931年2月公布的《棉纱、火柴、水泥统税条例》,棉纱税率分为3等,23支以下为粗纱,每100斤征收2.75元;23支以上为细纱,每100斤征收3.75元;其他纱按海关估价,依5%税率计征;棉纱直接织成布,按布的耗纱量分别按纱的税率计征。火柴按长度和每合支数分为3等,定额征收。每大箱(7200小合)分别征收5元、7.5元、10元,散装火柴每100斤征收1.25元。水泥每桶(袋)170公斤征收0.6元,每桶超过10%者按比例加征。1932年,啤酒改征统税,按每大箱(48瓶)征收2.6元。1933年,麦粉由特税改征统税,每包(49磅)征收0.1元。麦皮每包51斤以上征收0.05元,51斤以下征收0.025元。1934年1月,火柴税率每大箱(7200小合)分别调为13.5元、17.4元、21元。水泥调为每桶(袋)170公斤装征收1.2元,85公斤装征收0.6元,42公斤装征收0.3元。棉纱改为每包(370斤)粗纱8.85元,细纱11.625元。1936年10月公布的《火酒统税征收条例》规定:普通酒精每公斤征收0.13元,改性酒精每公升0.065元。以上8类货物征收统税后,行销全国不再征收任何捐税。进口货物统税由海关代征。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1939年1月将汽水划入统税征收范围,税率按大、中、小瓶划分,大瓶(12市两以上)每瓶征收0.03元,中瓶(8市两以上),每瓶征收0.02元,小瓶(6市两以上)每瓶征收0.015元。同时调高统税税率,主要有:火柴按长度和每合支数分4个档次,每大箱(14400小合)税额分别为25.2元、31.2元、40.2元、48元;卷烟分4级,每大箱税额分别为800元、400元、200元、100元;棉纱分4级,每包(190公斤)税额分别为17支以下9.44元,23支以下10.84元,32支以下14.06元,32支以上18.74元。棉织物从价征收,税率5%。麻、丝、毛、织物从价征收,税率13%。水泥每桶(袋)170公斤税额1.5元,85公斤装0.75元,42公斤装0.375元。进口洋酒按海关估价,税率30%。在提高税负的同时,伪青岛市治安维持会公布《关于日本军用品退免税规约》,凡日本军用应税货物一律给予免税,已征收货物给予退税。
  1942年,统税税率又进行调整。卷烟分为8级,每大箱最高1级,税额2400元;最低8级,税额50元。雪茄烟分6等,每1000支最高1等,税额160元;最低6等,税额5元。棉纱分4等,每包(190公斤)17支以下,税额28.32元;23支以下,税额32.56元;35支以下,税额42.18元;35支以上,税额56.23元。火柴分4档,每箱(7200小合)税额分别为18.9元、23.4元、30.15元、36元。麦粉每包(49磅)税额0.2元。水泥每袋170公斤装,税额3.20元;85公斤装,税额1.6元;42公斤装,税额0.8元。火酒每公升普通酒精0.3元,改性酒精0.2元。啤酒每箱(48瓶)税额4.8元。随后火酒税额每公升分别调为0.5元、0.35元。1943年,卷烟改为3级,从价计征,税率分别为130%、120%、110%;雪茄烟税率150%。1946年统税改为货物税。
  货物税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1946年10月统税改为货物税,征收货物税的产品和税率为:卷烟100%,薰烟叶30%,洋酒、啤酒60%,火柴20%,糖类25%,棉纱5%,麦粉2.5%,水泥15%,茶叶10%,皮毛15%,锡箔及迷信品60%,化妆品45%,饮料20%等。除货物税中列举征收的烟酒外,还征收国产烟酒税,税率为:土烟叶5%,烟丝30%,烧酒、黄酒80%。1948年10月,先后对部分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取消了麦粉一项,卷烟、洋酒、啤酒税率调为120%,棉纱税率调为10%,毛纱税率调为15%,饮料税率调为30%,土烟叶税率调为60%,烟丝税率调为40%,烧酒、黄酒税率调为100%。
  建国后,1950年青岛市按照政务院修正后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国开始调整税收的通知》,将税目简化为烟酒类、鞭炮及迷信品类、化妆品类、饮食品类、纤维皮革类、用品类、工业品类、矿产品及竹木类共8类,38个项别,358个目别。税率共15个,最高为甲级卷烟120%,最低为煤、生铁3%。这次调整对13项产品降低税率,如卷烟税率由原一律120%改为甲级120%、乙级110%、丙级100%、丁级90%。洋酒、仿洋酒由120%降为100%。黄酒由100%降为80%。啤酒、果木酒由60%降为50%。药酒由60%降为30%。罐头由30%降为20%。火柴由20%降为15%。化学碱由10%降为5%等。提高税率的有:改性酒精由20%提高为30%。棉纱由10%提高为15%。对部分货物出口给予退税,退税标准按不同货物而异,出口水泥、平板玻璃及玻璃器皿、肠衣、羊绒、调味粉、爆竹、罐头退还已纳全部税款,对酒、迷信品减半退还已纳税款,对纸花退还进口原料纸原纳的货物税款。货物税实行评价核税征收。
  1951年4月,青岛市开征棉纱统销税,税率为6%,由青岛市花纱布公司缴纳。1953年1月起,将货物税中的卷烟等22种主要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内征收。生产纳货物税产品的工厂,应纳的营业税、商业批发环节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均并入货物税内征收。修正后的货物税税目调整为36个项别,174个目别。税率最高为雪茄烟、焚化品50%,最低为粮食2%。计税依据改按国营商业公司批发牌价核税。1957年1月起,停止了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1958年9月,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
  商品流通税 为了适应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简化税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青岛市自1953年1月1日起征收商品流通税。征收商品流通税的产品有:卷烟、薰烟叶、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学肥料、盘纸、报纸、轮胎轮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及其副产品、矿物油及其副产品共22个项别,54个目别。税率共设21个,最高为甲级卷烟66%,最低为生铁5%。商品流通税的计税依据,除啤酒从量定额征收、每打税额1.5元外,均采用从价计税,以产地国营商业牌价为准,包括批发牌价、收购牌价、统销价格和专卖价格。其中,酒类以专卖批发价格扣除专卖利润后为计税价格;卷烟以国营商品批发牌价扣除8%后为计税价格。酸、烧碱水、沥青、焦油和漂白粉,从计税价格中扣除包装价值部分后计税。对部分出口商品规定了统一的退税标准,如火柴、平板玻璃退还已纳税款,对各种酒退还已纳税款的1/2。
  为了配合价格政策,鼓励生产,调节消费,1954年对部分商品计税依据和税率作了调整。主要有:酒类计税不再扣除专卖利润,卷烟不再扣除8%,化学肥料税率由7%降为2%。国营工厂产制的各种铜,税率由10%减按5%;公私合营、私营工厂产制的,仍按10%征收。用代用品酿制的白酒、黄酒,税率由50%降为35%。牛皮革,税率由20%调为40%。猪皮革,税率由20%改为免税。1958年9月,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1日,青岛市开征工商统一税,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对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目分为两部分,一是工农业产品部分设105个税目,并在其中的39个税目下设157个子目;二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设了3个类别和43个项别。工商统一税共设40个不同税率,其中工农业产品部分36个税率,最高甲级卷烟69%;最低为棉坯布1.5%。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4个税率,分别为2.5%、3%、5%、7%。这些税率绝大部分是维持原税负,只对小部分产品税率作了调整。降低税率的有复制酒税率由原50%调为30%;代用品酿酒由原35%调为20%;罐头食品由原20%调为10%等等。提高税率的有钢材由原7%调为15%;30支以上棉纱由原22%调为26%。对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对农业合作社和城市街道组织自办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业收入,农业合作社、供销社代国营企业办理的购销业务收入,学校勤工俭学举办的生产事业收入,对制造牙膏、金笔、热水瓶、自行车、毛麻纺织品、互供零部件和原材料以不含税价格结算的,均给予免税照顾。
  工商统一税实行后,对部分产品税率和征免作过调整。1959年10月,豆油、花生油税率由12.5%调为8%。1961年3月,粮食部门收购的粮食、油料不再征税。1964年2月,甲级卷烟税率减按66%。1965年,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生产列入协作范围的机器机械零部件、铸锻件免征工商统一税。1965年12月,粮食部门所属的商业企业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
  1973年,国营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改革开放后建立的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仍征收工商统一税。在执行中,对工商统一税税率高于当时实行的工商税税率的,则按工商税税率征收。对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的产品,先后规定了适用税率。为了鼓励外商投资,还制定了一些减免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工商税 根据合并税种、简化税制的原则,青岛市于1971年进行工商税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试点办法。8月起,在部分企业中试行。在试点的基础上,1973年全面实行工商税。工商税包括原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工商税税目由原工商统一税的108个减为44个。工商税税率由原工商统一税的141个减为82个。其中,不同税率由原40个减为17个。工商税税目、税率,按照不同征税对象划分为4类。第一类,工业部分30个税目。除烟、酒、糖、盐按产品设税目外,其他均按行业设目,税率最高为甲、乙级卷烟,税率66%;最低为农药、化肥、棉坯布,税率3%。第二类,交通运输只有1个税目,包括邮政、电讯在内。税率最高为铁路运输,税率15%;其他均为3%。第三类,农、林、牧、水产品部分9个税目。税率最高为烟叶、茶叶,税率40%;最低为生猪,税率3%。第四类,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部分4个税目,包括临时经营在内。税率最高为临时经营,税率10%;最低为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税率3%。工商税在原工商统一税的基础上,对部分税率作了调整。调低的有:支农产品中的农机、农具、农药、化肥,税率由5%调为3%;火柴,由23%调为12%;牛皮革,由40%调为15%;汽水,由25%调为10%;水泥,由20%调为15%等,调高税率的有:手表,由35%调为40%;缝纫机,由5%调为10%等。对科学研究单位的试验收入、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疗保健、农业事业单位和国家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免征工商税。对新建的县办“五小”工业和大、中学校办工厂,从开始生产销售的月份起,除烟、酒、鞭炮、化妆品外,给予免税一年。工业企业以废水、废气、废渣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除烟、酒外,给予免税一年。纳入山东省科技研究试制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免税等。
  1973年12月,青岛市对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由过去按行业设置税率改为按产品依工商税率表分别定率。对符合协作生产规定的产品,减按5%税率征收。对民用工厂生产的枪、炮、军用舰艇、雷达等军用产品,免征总装厂工商税。对黄金、磷矿粉肥、猪皮革、避孕用品和药品免税。1979年12月,对用议价粮酿酒税率作了调整,粮食白酒、黄酒的税率由60%减为30%,薯类酒、啤酒的税率由40%减为20%。1981年增列焚化品税目,税率55%。部分产品和税率,先后作过调整。调低税率的有:布面胶鞋,由18%调为5%。水泥,由15%调为10%;其中,小型水泥厂生产的调为5%。火柴,由12%调为5%,后又调为3%。肥皂,由12%调为5%。平板玻璃,由15%调为10%。卷烟中的丙级由63%调为60%;丁级由60%调为55%;戊级由44%调为35%。棉纱,由18%分别调为13%、10%、7%和4%。调高税率的有:汽车轮胎,由10%调为15%;其他轮胎,由10%调为12%。电风扇零件,由5%调为25%。为生产农机配套的产品和金属部件,凡有协作合同或协议的均免征工商税。为了鼓励出口,对部税率高的产品给予减税照顾,青岛市出口减税产品有:手表由40%减为20%;电风扇由25%减为5%;铝制拉链由15%减为5%;化妆品由40%减为10%;照相机由25%减为5%,焚化品由55%减为5%。
  1982年7月,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取得的业务收入,按税率5%征收工商税。1983年9月,对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照相机、电冰箱、电视机等17种产品及其零件,实行出口退税。12月起,对商品批发业务开征工商税,按商品进销差额计征,税率10%。1984年4月起,对保险业务收入开征工商税,税率5%。其中,人身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牧保险等收入免征工商税。10月,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将工商税改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和盐税。

  增值税 1980年,青岛市参加增值税试点工作,制定《青岛市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产品试行增值税暂行规定》。1981年9月,从调查的94户企业中选择66户试行增值税。以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为生产应税产品购进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增值税税率规定为机器机械产品10%,农业机具6%。试点初期的征收方法,采取逐户测定增值率,分期征收,年终清算。
  1982年6月起,外购燃料和动力亦列入扣除项目内。1982年7月,青岛市对自行车和缝纫机试行增值税。税率为自行车16%,缝纫机12%。采取扣税法,扣除范围,除自行车内外胎和缝纫机随机件不扣除外,其他各种配件都计算扣税,扣税率均按5%计算。为了适应青纺联出口退税,对印染布试行增值税,税率10.2%。
  1984年10月起,青岛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增值税扩大到12个税目,分甲、乙两类,设6个不同税率。甲类产品5个税目,机器机械及零部件、汽车、轴承,税率为14%;机动船舶,税率10%;农业机具及零配件,税率6%。乙类产品7个税目,自行车、电风扇,税率16%;钢材,税率14%;缝纫机、西药中的成剂药,税率12%;西药中的原料药、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税率10%;钢坯,税率8%。甲类产品实行扣额法计征,乙类产品实行扣税法计征。对进口应税产品,不论甲类或乙类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不扣除任何项目金额或税金,依增值税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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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1月1日起,青岛市先后对纺织产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保温瓶、轻工产品、建材产品、有色金属产品、电线、电缆试行增值税。在试行中对部分税目、税率又作了调整。如纺织品由试行增值税时6个税目,10个税率,最低4%,最高18%,简并为1个税目,2个子目,3个税率。其中,棉、麻、丝、化纤各类纺织品一律14%;毛针织品、毛复制品20%;其他毛纺织品23%。机动船舶,税率由10%调为12%;农业机具,由6%调为12%,并按应纳税款减征20%;自行车和电风扇,税率由16%调为20%,缝纫机,由12%调为14%;印染绸缎,由10%调为14%等。
  1990年,增值税税目共30个,税率12个,最低为钢坯8%,最高为化妆品45%。
  为了简化对小型企业的课税,1987年,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小型企业定期定率征收增值税试行办法”。对街道居民委员会办的企业,乡镇村办企业和其他企业中生产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全年销售收入额在50万元以内的,为定期定率征收户。
  青岛市实行增值税后,对部分产品给予免税或减税照顾:对出口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免税(后改为先征后退),已税产品由外贸企业出口的税款退给出口者;避孕用品免税;列入国家计划新产品,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医疗单位和医学院校生产的原料药、成剂药,凡用于本单位或本院校医疗、实验方面的免税;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免税;用于生产甲类产品的铸锻件,减按6%税率征收(后改按14%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减征50%);外购各种纱生产的坯布和纺织复制品中的手帕、线、带,按应纳税款减征50%;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和其他毛混纺织品,均按规定税率减2%征收。另外对农机产品、小农具和部分轻工产品、综合利用产品以及安置残疾人员生产的产品等,给予定期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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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税 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原工商税中的工业品部分(少部分已改征增值税)和列举应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产品税。1984年10月,青岛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实施细则》,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产品税。
  产品税税目,分为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两部分。工业品部分有烟类,酒类,食品饮料类,纺织品类,皮革、皮毛、毛制品类,服装鞋帽类,纸类,文化用品类,日用机械和电器类,电子产品类,日用化工类,其他轻工产品类,药类,玻璃制品及玻璃纤维类,橡胶制品类,陶瓷类,建材类,矿产品类,电力热力类,气体类,成品油类,化工类,黑色有色金属产品类,其他工业品类,共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部分有10个税目。
  产品税共设26个税率和一个固定税额。最高税率为甲、乙级卷烟60%,最低税率为煤、生铁、化肥等3%。对一部分产品,由于生产规模,设备能力,原材料不同,实行分档税率。如对大型电力规定发电环节每千度征税10元,供电环节按销售收入征10%,对县以下小型电厂只征一道5%。粮食酿制白酒,税率50%;用糠麸酿制的酒类,税率28%;其他代用品酿制者,税率15%等。对卷烟分甲、乙、丙、丁、戊,最低戊级税率32%。
  产品税计税,除大型电力的发电环节从量计征和部分产品按规定扣除包装金额计征外,均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为依据。企业在销售产品中取得的各项价外补贴,均应合并产品销售收入额内计税。对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外,在报关出口后,退还已纳税款。对黄金矿砂、黄金、避孕用品免税。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和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对毛条、猪皮革、饲料、磷矿粉肥、钢锭、热力、商品房、成品粮、麦粉、食用植物油、糠麸、油饼、供残疾人专用产品和图书、报纸、杂志等免征产品税。用议价粮生产的白酒、黄酒,税率由50%减按30%;啤酒、薯类酒,税率由40%减按20%。对小农具减按3%税率征收等。
  产品税实行后,对个别产品税率进行了调整。对用高价原油加工成品油,以销售收入减工厂销售成本后的余额,按55%税率计征。对以海带为原料生产的碘、醇、胶产品,按5%税率计征。1986年10月,海参、鲍鱼、干贝,税率减按5%计征。1988年,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后,白酒、黄酒和啤酒的税率均增加5%。
  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产品税征税范围逐步减少。至1990年,青岛市征收产品税的产品权有:烟类、酒类、橡胶制品类、电力热力类、气体类、成品油类、化工类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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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 1936年10月,青岛市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为:甲项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和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者营利所得;乙项为官商合办营利事业所得;丙项为一时营利所得。税率分为两类,甲、乙两项按营利所得额占资本实额的比例计征,实行5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所得额占资本实额满5%不满10%,税率3%;最高一级所得额占资本实额25%以上的,税率10%。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所得,资本额不满2000元和所得额占资本额不满5%的免税。对丙项所得,能按资本额计算的,依前项规定计征;不能按资本额计征的,依所得额计征,实行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所得额在100元以上未满1000元的,税率3%;最高一级所得额满5000元的,税率6%。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元递加1%,最高为20%。
  日本第二次统治时期,1940年1月起,开始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为最低一级为15%,最高一级为50%。
  1946年4月,青岛市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两类。有限公司依所得额占资本额的比例,按9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无限公司按所得额计算,税率为11级全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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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制造业者,减征税额10%。因物价上涨,1947年所得额均按上年度6倍估定。1948年起,废止按所得额占资本额比例计征方法,统按所得额计征,税率11级,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为30%。
  薪给报酬所得税 1926年10月,青岛市对公务人员开征薪给报酬所得捐。1936年10月起,改征薪给报酬所得税,税率分为10级。每月平均所得不足30元免税,最低一级每月平均30~60元者,每10元课征0.05元,最高一级每月平均所得超过700~800元者,其超过额每10元课征1.2元,800元以上每10元增课0.2元。依次累进,以每10元课税2元为限。各种抚恤金、小学教职员的薪给等免税。1939年6月,起征点改为月平均50元。
  1943年2月,青岛市薪给报酬所得税税率划分为17级,起征点为100元。第一级月平均超过100~200元者,其超过额每10元课税0.2元,最高17级月平均超过1万元以上者,其超过额每10元一律课税3元。
  1946年,修正薪给报酬所得税级距、税率,分甲、乙两项。甲项为业务或技艺报酬的所得,税率为10级,采用超额累进制,年所得额超过15~20万元,就其超过额按3%税率征收,最高一级年所得额超过320万元以上者,就其超过额按20%税率征收。乙项为定额薪给报酬所得,税率分10级,采用超额累进制,每月所得额超过5~6万元者,就其超过额每1000元课税7元,最高一级所得额超过24万元以上者,按每1000元课税100元。随着物价暴涨,起征点和计税级距也随着频繁的调整。1947年,乙项薪给报酬所得税起征点年初为43.3万元,10月份增至115.4万元。1948年4月,修正所得税法,规定甲项业务或技艺报酬所得的税率定为3%,乙项定额薪给报酬所得起征点调为791万元,税率分为1%、3%、4%、5%4级。8月发行金圆券后,甲项所得以年满480元为起征点,乙项月所得40元为起征点。同年12月,对起征点税率进行调整。分为4级超额累进率,最低一级所得额200~750元的,就其超额征收1%,最高一级月所得3000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额征收4%。1949年,起征点逐月测定。青岛解放后,薪给报酬所得税停止征收。
  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1936年10月起,青岛市开征证券及存款利息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存款利息所得。税率为5%,由支付单位扣缴。各级Gov机关存款,公务员及劳工的法定储金,教育慈善机关或团体的基金存款,劳工保险金,教育储金和每年利息不足100元者均免税。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税率仍按5%。
  1946年7月,税率调为10%。施行以后,银行钱庄业反映税率过高,存款户不胜负担,为逃避纳税,多移存于商号私户,致使银行钱庄存款锐减,市场游资为患。自1947年6月起,减为5%征收。
  建国后,1950年1月改为利息所得税,税率5%。利息所得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企业垫款利息所得。免税的利息所得有:对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存款利息所得,银行钱庄业的存款及同业间往来款项利息所得,投资于企业股息所得,工农个人之间相互借贷的利息所得和每次利息不满5000元(旧人民币)的。1959年,利息所得税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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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租赁所得税 1946年4月,青岛市开征财产租赁所得税。租赁所得分甲、乙两项,甲项是土地、房屋、堆栈、森林、矿场的租赁所得,采取超额累进制分级税率;乙项是码头、舟车、机械租赁所得,按甲项税率加征10%。由于货币贬值,规定每年度开征前,由征收机关重新公布起征点及课税级距。1948年4月改为比例税率,税率4%。1948年8月发行金圆券后,对起征点改为年所得额满80元。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财产租赁所得税停征。
  一时所得税 1945年1月,青岛市开征一时所得税。1946年4月,青岛市对行商一时所得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行商所得额,根据青岛市物价商情以每次或每期销售收入的30%计算,据以征收所得税。1948年,改按销售收入的20%计算所得额。1948年7月,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所得额满7021万元。1948年8月南京国民Gov发行金圆券后,起征点改为每次所得额满金圆券40元。
  1950年1月,一时所得税改按工商业税中的临时商业税征收。
  综合所得税 1946年4月,青岛市开征综合所得税。对个人所得除征收上述分类所得税外,其全年各项所得总额超过60万元的,加征综合所得税。综合所得总额,包括营利事业投资所得、薪给报酬所得、证券存款利息所得、财产租赁和出卖所得、一时所得。综合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制分级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可从全年所得总额中扣除下列因素后计征:(一)共同生活之家属或必须抚养之亲属每人10万元。(二)家属中有在中等以上学校上学的学生每人5万元。(三)已纳各类所得税及土地税。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属如有直接所得者,按3/5并入户主内合并计算所得总额。随着物价暴涨,起征额和课税级距不断调整,青岛市1947年综合所得税起征额为超过3~5亿元,税率5%。青岛解放后,综合所得税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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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过分利得税 抗日战争胜利后,青岛市对营利事业年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以上部分,开征特种过分利得税。1947年1月起,青岛市对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的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以上者,除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对官办、官商合办的上述行业中的营利事业,亦应依法课税。税率分13级,实行超额累进计征,利得额占资本额不足60%的免征,最低一级利得额占资本额60%~70%的,就其超过额按10%税率计征;最高一级利得额占资本额500%以上的,就其超过额按60%税率计征。在计算过分利得额时,已纳各类所得税额不得从利得额中扣除。1948年4月,特种过分利得税并入营利事业所得税内征收。
  工商所得税 1950年1月,青岛市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工商企业,除公营企业外,均征收工商所得税。所得税按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税率5%~30%。1950年12月,调整所得税级距,由14级改为21级。对贫苦艺匠、家庭副业及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免征所得税。对下列行业减征所得税:(一)对第一类机器制造业、第一类交通工具制造业和电业减征40%。(二)对第二类机器制造业、第一类化工制造业和电工器材制造业减征30%。(三)对第二类化工制造业、农机具制造业、文教卫生用品制造业、书报出版业、出口货物制造业、代替外来必需品制造业、第一类运输业减征20%。(四)对印刷器材、橡胶制革、建筑器材制造业减征15%。(五)对第二类交通工具、手工工具、普通必需品制造业和修理机器、医疗、饲养、第二类运输业减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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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1月起,随所得税征收15%的地方附加,合并所得税内征收,所得税率最低一级由原5%调为5.75%,最高一级由原30%调为34.5%。1955年11月起,对手工业合作社,自开工生产月份起,所得税减半征收两年;手工业生产联合社、手工业供销生产社、手工业生产小组等,自开工(开业)月份起,所得税减半征收一年。1957年1月起,不再按行业减征所得税。1958年起,对公私合营企业和供销社,不再征收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
  1958年,税制改革。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成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主要对集体经济征收,仍按原规定的执行。1959年6月起,对利润不上缴国家预算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1962年,对供销社改征所得税,按39%的比例税率计征,并附征1%的地方自筹经费。基层供销社从同年1月起征收,县以上供销社从1963年1月起征收。1963年4月,青岛市对下列企业所得税作了调整。(一)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和建筑安装合作社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30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部分,税率55%。其中,交通运输合作社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25%。(二)合作商店(包括合作小组)改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部分,税率60%。对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应征所得税额加征一成;超过7万元的部分加征二成;超过10万元的部分加征三成;超过15万元的部分加四成。(三)个体经济改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未满120元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62%。全年所得额超过1800元以上的,加征一成;超过2500元以上的,加征二成;超过3500元以上的,加征三成;超过5000元以上的,加征四成。
  1964年1月起,对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所办的工业和副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免征所得税。1965年8月起,社队以自己的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企业,如豆腐坊、油坊、粉坊、醋坊和粉碎加工厂以及运输装卸、理发、缝纫等服务企业,免征收所得税。1966年2月,对社队生产经营的砖瓦、石灰、水泥制品、陶瓷涵管、沙石、炸药,凡售给社、队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免征所得税;农产品加工厂、农具修理厂、肥料厂、农药厂、兽药厂、农业车船修造厂、电站、排灌站等,免征所得税。1967年1月起,对社队企业所得税起征点调为2400元以上,并实行20%的固定税率。对新建社、队企业除生产烟、酒、鞭炮、化妆品外,均自生产销售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二年。1979年1月,起征点由2400元调为3000元;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所得税率,由39%调为20%;合作商店不再加成征收所得税;对新建集体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城镇安置待业青年占企业职工总人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1980年1月起,集体商业企业所得税由原9级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体经济所得税由原14级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的税率65%;同时取消加成征收的规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占35%以下1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984年1月起,社队企业所得税和基层供销社所得税,均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85年起,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工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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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6月,青岛市试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10月在第一步利改税试行的基础上,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所得税税率分为:大中型企业为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55%。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为青岛市内工交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商业零售企业以独立核算店为单位,职工不超过60人,年利润不超过15万元。纳税企业在某一年发生亏损的,可提出申请,从其下一年度所得中给予一定数额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建的饲料工业免征所得税3年。商办工业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菜、儿童食品、糖制小食品、小糕点等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0年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1983年实现利润额因税制改革而增加流转税税负由盈变亏或利润不足核定合理留利的企业,在3年内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对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团体附属的企业收入,凡作为抵补经费支出的,暂免征所得税。对军工、邮电、民航、外贸、农牧、水产企业,不征所得税,仍按原规定上缴利润。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10月,青岛市财政局,税务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逐户核定调节税率。以企业1983年实现的利润额为依据,调整由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变动而增减的利润后,为核定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额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以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没有余额的,不征调节税。
  为了鼓励企业增加效益,对全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除物资、供销等企业外,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1月起,青岛市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集体企业,均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下列情况定期给予减免所得税:新开办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生产饲料企业可免征所得税3年;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免征所得税5年;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的企业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接受国外厂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所得,凡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月份起免征所得税3年;福利工厂安置盲、聋、哑、残人员,仍按原规定给予减免所得税、基层供销社、乡镇集体企业新建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库的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2~3年;专门生产酱油、醋、酱、酱菜、豆制品、腌腊制品、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等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0年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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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起,青岛市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均征收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超过5~6万元,按超过部分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超过6~7万元部分,加征20%;超过7~8万元部分,加征30%;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加征40%。给予减免所得税的有:孤老、残疾人员及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纳税有困难的;营业收入月不足200元的;走乡串户上门为居民服务的理发、木匠、弹花、磨刀等业务收入以及从事零星手工作业、纯劳务收入等。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1月起,青岛市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减免所得税的有: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情造成纳税有困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税收照顾的;接受国外厂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得,凡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给予免征所得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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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为了有利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维护中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青岛市于1980年9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对此前经上级批准的合资企业,合同中已确定的所得税率低于税法规定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确定税率执行,合同确定的所得税率高于税法规定的,自1981年1月1日起改按税法规定的税率执行。外方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的,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不汇出国外的不征税。合资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凭接收投资企业的证明,报经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对新办合资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1983年9月起,改为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其中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资企业,减税、免税期满后,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或30%。合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国外已缴纳所得税的,可以在总机构应纳的所得税额内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额按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对中国Gov和外国Gov之间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所得税的抵免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1986年3月,青岛市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计征。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对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2年1月1日起,青岛市对外国企业和与中国企业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同时,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10%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征收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减、免税的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免税、减税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对生产规模小,全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外国企业,经青岛市Gov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Gov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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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12月起,青岛市对下列专有技术使用费,减按10%征收所得税。(一)对发展农、林、渔、牧业生产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二)为中国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向中方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使用费。(三)为中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使用费。(五)为中国开发重点技术领域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对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986年6月,青岛市对外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减按10%税率计征所得税。
  外籍轮船在青岛港口装载客货收入,按综合税负率4.025%计征(其中所得税1%,地方所得税0.5%,工商统一税2.5%,附加0.025%)。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海运协定》的,其运输收入按协定条款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青岛市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对工资、奖金所得,按个人所得税的级距税率表计征。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其中,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后就其余额计征。
  1981年3月起,对有关部门聘请在青岛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时间在2年以内的对其本国发给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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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同年8月对外籍人员在华工作或从事业务活动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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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税 务  
第二章 税种 税率

第三节 其他税税率


  印花税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1915年开征印花税。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印花税贴花标准为:第一类为发货票,寄存货物文契凭据等12种单据。价值10元以下贴印花0.01元,10元以上贴印花0.02元;支取银钱货物凭据,每件贴印花0.1元;各种贸易所用帐簿,每件贴印花0.1元。第二类为提货单,各种承揽字据等11种单据,价值10元以下贴印花0.01元;10元以上未满100元贴印花0.02元;100元以上未满1000元贴印花0.1元;1000元以上未满5000元贴印花0.2元;5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贴印花0.5元;1万元以上未满5万元贴印花1元;5万元以上贴印花1.5元,其他各种护照、证书、愿书、婚书等每件贴印花最低0.1元,最高2元。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1929年将印花税的贴花凭证划分为4类78种。第一类,商事凭证15种;第二类,财产和产权转让凭证14种;第三类,人事凭证45种;第四类,外国酒、火酒、汽水、爆竹等特税凭证4种,凭证类印花税额最低0.01元,最高4元,火酒等特税从价或定额征收,洋酒照价30%贴花,火酒每100斤贴花12元,进口汽水1磅瓶贴0.02元、半磅瓶贴0.01元,土制汽水减半,爆竹印花缓办。1935年9月,印花税税率删繁就简,依类归纳为35目,凡涉及特税者一律取消,各类应负之税额较前提高。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1941年8月,将35目印花税一律加倍征收。1945年1月,税率作了全面调整,大多数税目的税率是原税率的5倍;有的在5倍以上。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1946年4月,印花税贴花凭证仍为35目。商事凭证与产权凭证有价额记载的,按比例税率贴花,最低(保险单等)0.3‰,最高(比赛票、娱乐券等)5%;人事凭证和许可凭证无价额的,按差别定额税率按件贴花,最低每件10元,最高每件200元,并对官署自用簿据等11种凭证免税。对应课印花税的凭证划分为商事、产权、人事、许可和其他5类共36种,税率作了一些调整,并在原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的基础上增加了分级定额税率。随着货币的贬值,印花税票的面额也随之增大。1948年4月,印花税税率成倍提高。8月,青岛市依据物价指数调整印花税率,按照南京国民Gov主计部对青岛市1948年6月份比2月份物价指数提高6倍的统计,印花税定额税率、分级定额税率提高6倍;比例税率不动。
  青岛解放后,沿用旧税率开征印花税。1949年11月,青岛市人民Gov公布《青岛市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规定印花税的征课范围暂定为商事凭证类、产权凭证类,人事凭证类及许可凭证类4类30种,从价或按件贴花。从价者税率1.5‰~3‰,按件者10~3000元不等。对车船票及其他客票、行李票、各种已贴印花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征收捐税的凭证、户籍登记书、小学毕业证书及成绩证书、婚姻证书、雇工保单、入学及考试保证书,免征印花税。1950年2月,青岛市调整印花税率,取消比例税率,按件定额征收3~2000元不等。3月,印花税定额税率提高1倍。
  1950年12月,印花税有25个税目。印花税税率以应贴印花凭证,按其性质分别按比例从价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从价者,税率分为0.1‰、0.3‰及3‰3种,凭证所载金额不满1.5万元者免贴印花;按件者,有200元、500元、2000元及5000元4种,凭证所载金额不满1.5万元者一律贴花200元。对各种已贴印花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催索欠款或核对数目的抄本,车、船、飞机的客票及行李,农村土地改革后所发的土地证,免纳印花税(以上税额均系旧人民币)。
  1953年1月,印花税原25个税目中的9目凭证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及屠宰税中征收;税目中的保费收据、承揽、加工收款收据及佣金收据并入营业税中征收;未合并的税目仍按原条例办理。
  1956年1月,印花税税目由16目简化为9目:资金、资本及营业簿折,借贷契据,保险契据,股票及投资契约,委托及承揽契据,预定买卖契据,授产、析产契据,典当、买卖、转让、承顶财产契据,租赁契据。定额贴花税额简化为0.05元和0.5元两种。下半年,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供销社等,改按营业额确定固定比率计征,国营商业各公司所属单位应纳的印花税,按营业总额1‰缴纳,中国食品公司、中国专卖公司和中国贸易公司在青岛的所属单位按营业总额的0.5‰缴纳。国营商业各单位所立的帐簿、借据、合同等一切凭证不再贴印花。
  1958年9月,工商税制进行改革,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停止征收印花税。
  1988年10月,青岛市恢复征收印花税。印花税应税凭证有5大类:(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印花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分五档;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公司,税率1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税率0.5‰;购销合同、技术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0.3‰。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税率为0.015‰和0.03‰。按比例税率纳税而应纳税额不足0.1元的免税,应纳税额在0.1元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0.05元的不计,满0.05元的按0.1元计算。对财产租赁合同税额超过0.1元,但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其他营业帐簿及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5元。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Gov、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等免纳印花税。
  1990年7月,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率由0.03‰改为1‰。
  城市房地产税 1899年1月,德占殖民当局订立青岛地税章程,规定对市民购买的土地按照地价征收6%的地税。对商民购买的土地允许买卖让渡,对卖价超过买价的差益征收33.3%的土地增价税;对经改良后又转售的土地,按其所得差益,除去因改良土地所投资本征收;对购买的土地一定期间内不使用者,按延期长短每年课以9%~24%的土地税。1908年9月,德占殖民当局开征房捐。对女姑口、沧口、沙子口,塔埠头各海口及台东、台西两镇的华民住房,每年每间征收房捐2~6元;对沧口、塔埠头的华民牲口棚、栈房以及储存货物的场园,每年每100平方米征收厂捐2~6元。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对私有地征税沿用德占时期旧规。土地增价税于1918年废止,以后买卖土地只征卖价2‰的土地税。
  北洋Gov收回青岛后,1923年5月,私有地依据接收底册旧额按价征收6%~24%的地税。因军阀混战,山东省金库空虚,为补助军费,胶澳商埠局奉山东省令征收一次性房捐,于1928年2月开征。房捐按房屋质量分为3等,依据房租,甲等按3个月、乙等按2个月、丙等按1个月征收。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青岛市于1930年8月制定《房捐暂行规则》,对住宅、工场、仓库等建筑物征收房捐,依租价按3%征收。1931年地价上调,私有地地税税率由6%改为2%,建筑延期,递加至10%。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修正地价,私有地地税税率依旧。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土地税分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两种。地价税基本税率为规定地价数额的15‰,超过累进起征点地价时累进征收,以递加至50‰为止。地价标准沿用战前地价等级,按照1931年估定地价增加500倍。至1947年7月,增为3000倍。11月,按平均地价及物价增涨倍数,重估地价。1948年,累进起征点由1946年的20万元增为250万元。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依土地增值额征收,税率按土地增值程度分4级,最低为20%,最高为80%。1945年12月,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房捐征收细则》,在青岛市繁盛区域征收房捐。规定房捐捐率为:营业用房屋出租者按房屋全年租金20%计征,自用者按房屋现值2%计征,住宅用房屋出租者按房屋全年租金10%计征,自用者按房屋时值1%计征。1946年10月,房屋一律按自用房屋捐率从价计征房捐。1947年2月,房捐捐率调整为:营业用房屋按房屋时值10‰计征,住宅用房屋按房屋时值5‰计征,空房加倍征收。1948年6月,房捐捐率又作调整:营业用房屋捐率提高为20‰,住宅用房屋捐率提高为6‰。
  青岛解放初,地价税按地价分为特等地和1~9等地共10等,以定额小米计算折款计征,最高为特等地每亩小米350斤,最低为9等地每亩小米35斤。青岛市房捐仍按现值,分五等区四等房,照旧率营业用房20‰、住宅用房6‰计征。10月,改为估定租值计征,营业用房按20%,住宅用房按15%。1950年,地价税改为分等按10%~50%累进征收。房捐改按全年租金计征,营业用房税率25%,住宅用房税率10%。7月房捐与地价税分别更名为房产税、地产税。9月将两税合并为房地产税。房产税从价按1%计征,地产税按1.5%征收。冬季,房产与地产合并改征城市房地产税后,城市房地产税按标准租价征收15%,新建房屋免税3年,翻新房屋超过新建费用1/2以上者免税2年,学校、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的房地、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使用的房屋免税。有特殊情况的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Gov核准者,可减税或免税。1952年,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房产与地产分别征收,房产按全年标准房价1%计征,地产按全年标准地价1.5%计征;若房产与地产合并征收,房地产依全年标准房地价1.5%计征,或按标准房地租金15%计征。1953年,城市房地产税原征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高为:房产按全年房价1.2%计征,地产按全年地价1.8%计征;房地产按全年地价1.8%计征,或按房地租价18%计征。
  为便利核算,简化征纳手续,1956年根据财政部规定,对国营企业应税房地产、公私合营企业及合作社的房地产已按清产核资价格入帐者,按当年1月1日会计帐簿记载的折余价值计征房产税,按帐面价格计征地产税。在企业帐簿上没有记载房地产价格的,仍按原评定的标准计税。自1957年起,按1956年计税价格固定3年不变。1960年后,青岛市房地产税按划分土地和房产等级定额征收。
  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后,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和外侨征收。1976年,废除市区私有土地,城市房地产税仅征收房产税。
  1980年,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1986年10月,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出租,则以房产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对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及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纳房产税。
  1988年11月,青岛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路段划等征收。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福利工厂用地,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青岛市从1985年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为3种:在青岛市区或坐落在市郊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及石化总公司所属企业,按毛利率55%征收的产品税免税。对经批准减免(包括归还贷款)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时,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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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税 1983年10月,青岛市开征建筑税。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Gov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按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建筑工程投资额,依10%的税率计征。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超过该项目全部投资额的20%,或者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的,视同基本建设,按照该项目的全部投资额计征;国家预算内投资与各项自筹投资合建的项目,按照自筹投资的投资额计征;不能单独计算完成自筹投资的,按照自筹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计征。对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的投资,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Gov贷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利用国际组织、外国Gov、国外社团的华侨赠款及经财政部专案批准免征的投资等,均免征建筑税。1984年,用地方自筹资金治理污染的建设项目也免征建筑税。
  1985年,青岛市对乡镇企业、农村基层供销社、街道企业、个体经济以及各类经济联合体到城市郊区和工矿区内进行建设的自筹投资,也征收建筑税。对自筹基建项目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范围的部分,加征10%的建筑税;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一律按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房屋翻修和拆迁工程只对扩大面积的部分征收建筑税。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进行的恢复性建筑投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个体经济,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建设投资等,应征税金在50万元以下在五成内酌情给予减税照顾。企事业单位从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赔偿金进行恢复性建设投资,乡Gov或居民委员会本身需用的办公室,宿舍等建设投资免税。
  1987年7月,建筑税税率调整为:地方Gov、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城镇集体事业单位在城镇或者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城市、郊区、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的自筹建设投资及在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对其中某些需要控制和调节的行业或者项目,税率为10%。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代征建筑税的银行抄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地方Gov、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均为2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剧院、礼堂、会堂、办公楼、展销楼和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以维修、翻修为名,新建、扩建楼堂馆所,提高建筑标准的项目,税率为30%。
  1988年5月,为鼓励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对自筹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仍按10%的税率计征建筑税。另外,对计划内自筹建设投资并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改变建筑结构,仅因建材涨价造成的超计划投资部分,亦按10%计征建筑税。对能源、交通、学校、医院、科研等部门的设施方面的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Gov贷款和国外赠款安排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国家计划安排的拨款改贷款投资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存款发放的大中型项目基本建设贷款的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专项基本建设贷款投资,用于社会福利项目和治理污染、保护项目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而进行的恢复性建设投资等,免征建筑税。
  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青岛市对国营企业从职工奖励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标准工资2.5个月的免税;2.5~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4~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算。对国家统一规定允许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和价格补贴,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改进奖及自然科学奖,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外轮速遣奖等免税。
  1985年,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改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对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仍征收奖金税。税率调整为:4~5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5~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计征奖金税的标准工资,改为每人每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对企业在标准范围内发放的郊区津贴、山区津贴及发给有毒有害工种职工的岗位津贴;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修理、饮食服务行业的小型企业,在税前列支的提成工资发给职工的部分;纺织、丝绸企业中一线生产工人实行新五岗岗位工资,按规定进入成本所增加的工资部分;出口商品(石油、煤炭除外)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从出口创汇奖励基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全年不超过1个月标准工资部分;电力部门发给职工的线损节约奖等,免税。
  1986年,将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由60元调为70元。1987年降低国营企业奖金税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部分,继续免税;4~5个月的部分,税率降为20%;5~6个月的部分,税率降为50%;6~7个月的部分,税率降为100%;7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1988年放宽奖金税免税限额,由4个月放宽到4个半月标准工资;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算。对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1987~1988年两年内免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青岛市对集体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用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其征收标准和税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办理,计税工资标准亦比照国营同行业工资标准计算;未按国营同行业工资标准执行的,每人每月工资统一按60元计算,1986年改按人均每月80元计算。对乡镇企业和城镇街道居委会以下的集体厂、组,每年发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在1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每年发放给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分红在职工集资入股额15%以下的,加班工资在限额以内的部分,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符合减免所得税规定的单位发给四残人员的奖金等,均免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5年,青岛市对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各种奖金和实物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等,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办理。计算奖金税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对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费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自费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2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1个月基本工资总额部分;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核定限额(1个月基本工资)部分,均免征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6年,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税范围扩大为:高等院校的教师兼课酬金、专家咨询津贴,每人每月所得最多不超过30元(后改为60元)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及教师教学工作量每超过10个小时发酬金4元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咨询服务单位在收益10%范围内提出的款项,用于咨询奖励的奖金及专家咨询按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标准发放的津贴;从留用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按5%~10%比例提取发给职工的奖金;按国家颁发的各种奖励条例发给职工的奖励(金);发放给清除粪便、装运垃圾、道路清洁工人等的奖金、民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奖金;各类学校食堂、车队、修缮队工作人员按学校月平均基本工资3个月内发放的奖金等,均免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青岛市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增发工资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的部分,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以企业当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规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为计税依据,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率分为四级: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7%以下的部分免征,超过7%~12%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2%~20%的部分税率为100%,2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
  1986年,对随经济效益增长而增加的工资中拿出相应一部分,解决企业存在的工资问题,这部分工资不征收工资调节税。1987年,降低工资调节税税率。企业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7%以下的部分,继续免税;超过7%~13%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13%~2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27%的部分,税率为100%;27%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征税始于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名为船车税。其征收标准为:船以半年为期,西式游览船50元,华式游览船和运送轮船20元,大、中、小载货舢板分别为3、2、1元,载客舢板、小船和卖物船各3元,鱼船或筏0.5元;车以1个月、3个月、6个月为期,人力车每月0.5元,马车及载货汽车3个月3元,自行车6个月0.5元。
  1923年5月,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公布《胶澳商埠征收车捐暂行规则》,规定车捐分期捐(3个月)、月捐两种:属于期捐者有汽车、乘用马车、人力车、脚踏车(人力、机器),捐额最高7元,最低1.2元;属于月捐者有载货马车、人力载货车、独轮小车,捐额最高1元,最低0.4元。1926年,以修补青岛至李村、沧口马路为由,征收公车及长途汽车捐,每期21元。
  1929年10月,青岛市政会议通过了青岛市《脚踏车管理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货车管理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马车管理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汽车管理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人力车管理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车捐中除增加柩车年捐外,其余为期(季)捐,分别按营业与自用确定捐额,最高捐额30元。次年11月,部分捐额作了调整。1931年7月,各项规则再次修正,征收种类分月捐、期捐、年捐3种。属于月捐者有独轮小车、人力货车、运货骡马车,捐额分别为0.4元、0.7元、1元。属于期捐者有汽车、脚踏汽车、马车、人力车、脚踏车。汽车按载重量划等计捐,脚踏汽车、马车、人力车、脚踏车分营业、自用确定捐额、期捐捐额最低1.2元,最高25元。属于年捐者有柩车,捐额24元。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1938年5月将期捐计捐方法作了调整,捐额提高,最低1.2元,最高80元。1940年1月,车捐分为期捐(3个月、6个月)、年捐两种,原纳捐3个月为期改为6个月,1个月为期改为3个月,捐额同时提高了1倍。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12月青岛市制定公布了《青岛市使用牌照税征收细则》,对通行市区道路及停泊港口的车船自1946年起征收使用牌照税,以一年为期,车类包括乘人马车、人力车、脚踏车、畜力与人力货车,独轮与二轮推车、柩车,税额最高4000元,最低300元;船类分为人力驾驶与机器驾驶,人力驾驶者800~3000元不等,机器驾驶者每吨400元。
  1947年,使用牌照税中,车类增加了乘人大汽车、乘人小汽车、载货汽车、机器脚踏车等项,各车船就其种类及载重数量分营业与自用划分等级课税,各营业车船税额提高了近3倍,自用者按营业者减半征收。由于物价飞涨,货币贬值,使用牌照税税额大幅度提高。1948年,各种营业车船税额提高20~30倍,税额最高达160万元,自用者按营业者减少1/4征收。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Gov于1949年8月发布通告,开征汽车使用牌照税。汽车使用牌照税半年为期,照旧税率定额征收,税额以普通面粉计算,折款征收。对载货运输汽车,减征30%;私有自用客车,加倍征收;经营交通乘客用车,减征15%;对洒水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急车、警备车、垃圾车、邮车及机关部队公用车免征。12月,青岛市人民Gov又发布《船舶使用牌照税暂行办法》,规定船舶使用牌照税半年为期,分别舢板、帆船、汽船和不同载重以定额通粉计算,按照缴纳前一天报纸公布的价格折款征收。对机关部队公用船舶,已在其他港口缴纳过牌照税的船只,停泊青岛港待修理的船只,免征牌照税。
  1950年5月,青岛市人民Gov发布《青岛市征收使用牌照税暂行办法》,车分机动车、非机动车,税额最高为每辆60万元,最低为每辆6000元。船为汽船每吨3000元,帆船每市担100元,舢板每只6000元。征收期仍为半年。对郊区农民专供农业使用的车辆,粪车、水车、土车及已缴纳养路费的兽力车等免征。1951年,对使用牌照税征收期限和税额作了调整,机动车船改为按季征收,非机动车船仍为半年征收,脚踏车改为按年征收。机动车每辆最高税额70万元,最低12万元。非机动车每辆最高税额6万元,最低1万元,脚踏车每辆3.2万元;机动船按载重量分为11等,税额最高每吨1.8万元,最低每吨3000元。非机动船按载重量分为五等,税额最高每吨7000元,最低每吨3000元。6月,对机动车使用牌照税税额作了调整,适当降低了乘人汽车、载货汽车的税额,其中自用乘人小汽车由原来的70万元降为60万元。9月,部分税额又作了调整,其中乘人汽车(7座以下者)每辆每季降为30万元。1952年,青岛市对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作了部分变动。
  对农民自用的车船;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和经核准停驶或拆毁的车船、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及垃圾车船等免税。原在海关缴纳吨税之中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53年,自行车牌照税税额每辆每年由3.2元提高到4元。
  1967年1月,青岛市停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渔业生产队及渔农业结合生产队的渔船,生产队农业用车船也不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0年1月,恢复征收自行车使用牌照税,税额每年每辆2.40元,市区内生产队和社员的自行车免征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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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年实行工商税后,缴纳工商税的企业应交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对象只剩自行车一种,仅对华侨和个人征收。
  1977年7月,对社队和社员个人停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1978年1月,停征个人自行车使用牌照税。同年8月,对外籍人员的自行车使用牌照税也停止征收。1986年10月1日,青岛市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及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只等免税。对非机动车船暂免征收。
  筵席及娱乐税 1930年,青岛市分别制定了《娱乐捐暂行规则》、《筵席捐暂行规则》,向娱乐、筵席消费者开征娱乐捐、筵席捐。娱乐捐、筵席捐捐率都为5%。筵席酒肴价在1元以下者不征筵席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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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0年4月,伪青岛特别市公署公布了《娱乐捐暂行规则》、《筵席捐暂行规则》、《观剧捐暂行规则》。娱乐捐的征收范围为冶游或跳舞场等,观剧捐征收范围为戏院、电影院等。娱乐、筵席、观剧捐捐率均为10%,筵席捐消费额未满5元者不征,如二人以上共同饮食者视为一人之消费。1941年4月,对招妓侑酒娱乐者,按照招致消费额加征妓女侑酒娱乐捐一成。同年11月,筵席捐起征点由5元改为3元。1942年6月,将筵席、娱乐两捐合并改征游兴饮食税,税率增加1倍。1943年10月,观剧捐捐率也由原票价10%增为20%。1945年1月,修正游兴饮食税的征收办法,游兴饮食税税率分为饮食和游兴两部分;对在餐馆、妓馆、娱乐等场所饮食者,税率仍为20%;游兴娱乐者,税率增为40%。同年,观剧捐改为观览税,征收范围扩大为演剧电影、演艺音乐或供观览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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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年1月,青岛市颁行了《青岛市筵席及娱乐税征收细则》。筵席及娱乐税税率为:娱乐税按价征收25%,筵席税满500元者即按价征收20%。筵席税征收时采用比额制,据各商申报的营业额配定应征比额,为各商每日应征税款标准。2月起,青岛市对舞女伴客座台,也征收娱乐税。
  1946年8月,筵席税起征点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税率未变。1947年3月,筵席税率调整为:每日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者,税率10%;每日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下者,税率15%;每日营业额20万元以上者,税率30%。对平均每日收入不超过4万元者及专售面食的餐馆不征筵席税。4月,筵席税率又修正为:筵席价格在起征点以上不满5倍者征收10%,5倍以上者征收20%。10月起,税款照原税额加成征收。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音乐演奏及筹募慰劳金或其他慈善救济义演等,不征娱乐税。1947年2月,青岛市规定,举办义演义赛免税3天;再行义演,照征娱乐税,后又取消了免税3天的规定。7月又规定,在娱乐场所义演,征收娱乐税30%,在非娱乐场所义演,征收娱乐税5%。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Gov分别制定了娱乐税、筵席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娱乐税税率为30%,其中舞厅税率为50%。出演进步的有教育意义的戏剧、影片则减半征收。筵席税税率为20%,估定税额征收。8月,改以实物核税折价征收。1950年4月,对娱乐、筵席等行为改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其课税范围包括:娱乐业、筵席业、冷食业、旅馆业。娱乐业税率除舞厅仍为50%外,其他娱乐场所改按25%征收,筵席业税率为20%,旅馆业税率为20%。6月,筵席业税率改为满2万元未满4万元者按5%征收;满4万元未满6万元者按10%征收;6万元以上者按15%征收。旅店业税率改为10%,并对冷食业征税,税率15%,起征点为5000元。7月,又规定对娱乐业中进步电影减征,税率不低于10%。同时调高起征点:筵席业改为5万元,旅店业改为3万元,冷食业改为1万元。8月,筵席业税率改为15%。1951年6月,青岛市执行新的特种消费行为税税率及其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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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1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业税率不变,筵席、旅馆、舞厅部分均并入营业税内征收。
  1956年5月,原来由文化娱乐业缴纳的营业税和观众缴纳的娱乐税合并征收。文化娱乐税分为电影类和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类。青岛市文化娱乐税税率,电影类按20%。戏曲等类按8%征收。戏曲等7个项目的演出免税2年。对慰劳解放军、烈士和军属的演出,筹集教育、救济基金举办的义演,或专场放映新闻记录、科学教育影片,收费低廉的街头演艺和为儿童专场演出的文化娱乐项目免税。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
  1989年青岛市恢复征收筵席税,对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等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筵席,按次从价计征筵席税。其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4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税率为15%。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侨胞和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附设的不对外营业的食堂内部招待筵席等免税。
  屠宰税 1906年7月,德占殖民当局发布《青岛官宰局章程》。其中,规定对宰杀牛、骡、马、驴、猪、羊等征收宰杀牲畜及检验费:骡、马、驴每头5元,大牛每头3元,牛犊、羊每头0.75元,大猪每头1.75元,小猪每头0.5元。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征收屠宰及检验等费用仍沿袭旧制。另外,有乡区屠宰税一项,屠猪每头收税1元,屠牛每头收税2元。
  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有乡区屠场6处,其征收乡区屠宰税标准:牛每头2元,骡、马、驴每头1.5元,猪每头1元,羊每头0.5元。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1931年5月公布了《青岛市征收屠宰税暨检查规则》、《经征乡区屠宰税暨牲畜检验费规则》。市区屠宰税征收标准为:牛、骡、马每头2元,驴每头1元,猪每头0.85元,羊每头0.4元。乡区屠宰税征收标准:牛每头2元,骡、马、驴每头1.5元,猪每头1元,羊每头0.5元。1935年5月提高乡区屠宰税征收额:牛每头3.5元,骡马每头3元,驴每头2.3元,猪每头1.5元,羊每头0.8元。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市区屠宰税,屠驴提高到每头1.5元,乡区屠宰税,每屠牛或猪一头于正税之外,均需加征育婴堂附捐0.1元。1942年6月,提高屠宰税征收额,市区屠牛、骡、马每头6元,驴每头3元,猪每头2.55元,羊每头1.20元。乡区屠牛每头10.5元,骡、马每头9元,驴每头6.9元,猪每头4.5元,羊每头2.4元。
  1947年2月,屠宰税征税对象改为猪、牛、羊3种,税率按牲畜净重和时价征收5%,市、乡统一税率征收。12月,屠宰税征税对象又增加马、骡两种,屠宰税税率提高为10%。
  青岛解放后,1950年1月对猪、牛、羊等牲畜,按牲畜屠宰后的标准重量折合市价计算,税率仍为10%。2月屠牛的税率提高为20%。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和伊斯兰教民在古尔邦节等3大节日屠宰的牛、羊自食者免税。1951年,屠宰税亦按实际重量计征征收。
  1953年,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均并入屠宰税交纳,税率13%;农民出售者,仍按10%计征。1954年,屠宰商应纳的所得税也并入屠宰税,税率改为15%;农民出售者,税率改为13%;行商宰售牲畜及收购未税牲肉,按13%缴纳。次年12月,牛的屠宰税税率提高到18%。
  1956年1月,青岛市对在春节、端午、中秋3大节日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牛均给予限量照顾,免税限量以屠宰后的实际重量,猪按6%,羊按15%、牛按3%免税。10月,取消“三自”限量免税规定,一律征税。1957年2月,屠宰税按零售牌价计征,税率改为8%。1958年7月,对外调牲畜,在收购环节征5%,屠宰后征4%。1959年10月,改按调拨时的收购价10%征税。1962年11月,对私营屠宰业户及饭店宰杀的牲畜,按实际售价计税。1963年3月,对合作商店和小组宰杀的牲畜,亦按实际售价计税。1965年10月,国营企业和供销社经营生猪按实际重量减半征收屠宰税,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职工食堂、生产队宰杀的猪、羊,均按头征税,猪每头2元、绵羊每头0.4元,山羊每头0.2元;在春节期间宰杀者,减半征收。
  1973年,经营牲肉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对不缴纳工商税的集体伙食单位、个人、外侨等宰杀牲畜者,屠宰税继续征收。1977年7月,屠羊免税。1979年6月后,菜牛每头征税4元。1980年,在三夏期间,按食品部门有计划组织生产队自宰分食和社员代宰代销的猪免税。次年12月,农民在春节间宰杀自养的猪免税。
  1983年9月,社队、农民、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猪、牛、驴、骡、马、羊6种牲畜,均征屠宰税,猪每头2元,其他大牲畜每头4元,羊暂免税。对宰杀老、病、残大牲畜免税。
  1986年1月,经营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在采购地征收产品税,不再征屠宰税;对国营食品公司、集体、个体、饮食业宰杀的驴、骡、马按屠宰后的牲肉和市场平均价,依3%征收屠宰税;农民及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的猪每头4元,牛、骡、驴、马每头8元征收屠宰税,羊免税。2月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宰杀猪、牛、羊等,依宰杀后的实际重量按4%的税率计征。享受灾区减免税照顾的村和农民,宰杀自养的猪免征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 1908年9月,青岛开征牲畜税,对在集市上有买卖牲口之事向售主征收卖价2%的牲畜税。1922年,改称牲畜交易税,1930年停征。
  建国后,青岛市于1950年4月开征牲畜交易税,对进行牛、马、骡、驴等牲畜交易者,向买方征收5%的牲畜交易税。1952年9月后,对零售商店,合作社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间购销调拨牲畜及农民互换牲畜自用,免征牲畜交易税。1954年7月,青岛市对买卖猪羊一律停征牲畜交易税。1956年11月,对购买种畜者免税。1959年8月,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1月,又恢复征收,税率仍为5%。并由原来由买方负担,改为向卖方征收,以减轻购买牲畜困难队的负担。11月,又改为向买方征税。1966年3月后,根据全国税务会议的规定,青岛市缩小了牲畜交易税的征税范围,对国营和集体单位购买牲畜不再征收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购买牲畜征收。
  1983年1月,青岛市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对进行牛、马、骡、驴、骆驼5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单位征收牲畜交易税,向买方征税,税率5%。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社员在恢复生产期间购买自用牲畜,配种站、种畜场购买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等部门购买的专供解剖试验用的牲畜,食品公司(站)和集体,个人肉食经营组、户收购经兽医部门批准可宰杀食用的老、弱、伤、残牲畜,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生产队作价或以其他形式给本队承包者使用的牲畜及商业部门和国营、集体、个体饮食业收购菜牛,在收购环节缴纳了3%工商税的免征牲畜交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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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税 务  
第三章 稽征管理

第一节 税收稽征


  稽征形式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凡在胶澳租借区内的经营者,应纳税捐由总督府辅政司直接稽征。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由占领军司令部下属财政部直接稽征。中国收回青岛主权后,开始按照不同税种,分设征收机关稽征。
  1950年,青岛市人民Gov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分局,负责各辖区内税收稽征管理。区工商业联合会所属行业,由各区税务局稽征。各分局均按行业设立稽管组,具体负责稽征管理。1953年,直属分局撤消后,稽征工作划归各区税务分局办理。1957年,各分局撤消稽管组,改按经济类型设股负责稽征。1958年,市内分局设立国营企业股、合作社股、公私合营工业股、公私合营商业股等。
  1952年随着工商业行业公会的划分,对市工商业联合会所属行业,由青岛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按行业稽征。为了便于与各企业主管部门协同工作,有利于财税统管。1971年,对国营、县以上集体工交企业和国营批发企业、物资企业、外贸企业打破区域界限,由各税务分局按行业条条分工稽征管理。市南分局分管商业批发企业、物资企业、外贸企业和皮革、服装、五金工业企业。市北分局分管港务、海运、交通、建筑安装、电业、粮食、盐业、水产系统企业和塑料、家电工业企业。台东分局分管轻工业、电子仪表工业企业和工艺美术、地毯工业企业。四方分局分管纺织工业、建筑材料工业企业和日用工业(后改为家具工业)企业。沧口分局分管化工、橡胶工业、机械工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区属企业,均由各分局就地稽征。这种条块结合的稽征形式,延续至1990年。
  稽征制度
  税务登记制度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对营业者通过登记核定应纳捐额。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规定开业者到税务机关登记,发给纳税照证,列册进行管理。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纳税人每年进行一次登记,换领营业税调查证。抗日战争胜利后,纳税申请登记时,应有殷实铺保,保证其纳税责任。
  青岛解放后,1949年10月进行工商业纳税登记,并建立开、停、并、转、歇业等登记和注销登记制度。1982年9月,全市开展了一次纳税登记工作。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重新进行全面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隶属关系、经营范围和方式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给税务登记证。1987年,青岛市纳税登记各类企业共69977户。其中,全民、集体企业17297户,个体工商业户52680户。纳税人登记后,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清税款。1990年末,青岛市纳税登记各类企业共81880户。其中,全民企业3583户,集体企业15126户,私营企业419户,个体工商业62613户,其他企业139户。
  纳税鉴定制度 1955年,青岛市对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建立纳税鉴定制度。此后,不断完善和扩大鉴定税种的范围。鉴定内容包括税法规定和纳税制度两个方面。鉴定方法是由纳税人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税务机关根据申报表,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后,确定适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计算方法、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和违章处理等,然后填发纳税鉴定表,税企双方盖章后,各执一份据以遵照执行。纳税人纳税项目变化时,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税收法规变动时,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修订纳税鉴定。
  纳税申报制度 1950年征收工商业税时,纳税人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民主评议户,在申报的基础上按期进行评议核实应纳税款。资本主义工商业初级阶段改造完成后,开始实行“三自纳税”,以纳税缴款书代替纳税申报表。1981年,试行增值税的企业建立了纳税清算申报制度。1986年,贯彻《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后,改变了“三自纳税”的方式,全面实行纳税申报制度。
  发货票管理制度 1950年12月,青岛市人民Gov下达《工商企业帐簿与发货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发货票由各行业公会统一套印公会印章印制,供各公会会员业户使用,领用登记,使用前到税务机关盖章后,方可启用。青岛市77个行业,除理发等5个行业批准不使用外,均自1951年1月起使用公会统一印制的发货票。1956年,发货票套印税务专用章,由税务机关指定印刷厂印制,建立了购买的管理制度。1983年9月,青岛市制定了《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重新修订了这个办法,规定凡在青岛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使用套印山东省青岛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发票。各纳税单位应填写购领(印)发票申请表,持税务登记证,到税务机关申请核发购领发票凭册,持凭册购买发票,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准出售、转借和为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对县以上国营、集体企业,因业务特殊需要,可提出发票式样和印刷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经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制专用发票。对临时经营者,需用发票到税务机关按次填开。使用发票的单位,均需设立发票领(印)用存登记簿,按时记录,作废发票要全联保存,并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表,做到帐实相符。关、停、并、转企业应将尚存发票和购买发票凭册缴回税务机关,不准私自处理。
  稽征方法
  核(审)定征收 德占时期征收的营业特许捐,由征收机关按季核定应征捐额。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仍沿用上述办法征收。中国收回青岛主权后,1923年征收特种营业税则按行业划分等级核定税额,按期征收。1931年,对营业税改按营业收入额,核实后依率计征。
  1937年青岛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后,税务机关派员进行调查落实,审定所得额,计算应征税额,填发缴税通知书,限期交库。为了保障所得税的征收,青岛市成立审查委员会,负责处理征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1946年,对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征收在纳税人结算申报的基础上,按行业选择帐册较完备者5%~20%进行抽查,审定其各等级销货标准纯益率和资本纯益率,据以计征。1948年,采取年初估定预交上半年税款,年终参照1947年度收入数字的6倍计算核定应征税额。
  招商承包 对税源分散,不便直接征收的小税种,采取招商承包的办法。1908年开征集市牲畜交易税,公布征税标准,招商承包稽征。1914年征收乡区屠宰税,也采取招商投标承包稽征。承包人按承包税额按期交库。后改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代扣代缴 对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采取源泉控制,实行由支付薪金报酬的单位和支付利息的银行按规定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1950年征收利息所得税,亦由银行负责代扣代缴。进口应税产品由海关代征税款。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对非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由受托方在产品出厂时代缴工商统一税。1973年实行工商税后,对其他单位(包括军事部门、基本建设单位、交通、邮电部门等)委托加工的烟酒、糖、饴糖、鞭炮,由受托加工厂代扣代缴工商税。1983年,对个体工商业户和部分集体商业购进的商品,由批发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零售环节工商税。1985年8月开征建筑税后,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单位,统由建设银行代扣代缴建筑税和建筑企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亦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驻厂稽征 1921年开征统税后,对应税厂商,均由统税机关派员驻厂监督制造,办理查验征税,监贴完税花证及起运发照等事项。工厂将每日开工生产的钟点或夜间加班生产的时间事先报驻厂员,转报统税机关备查。每日产品生产数量报驻厂员查核,月终填报产、销、存、纳税情况及原材料购入、耗用、库存数量月报表,经驻厂员稽查后,转报统税机关。已税出厂货物再回厂改制,应报驻厂员查验登记后,报统税机关派员监督铲除原包装完税证或戳记,改制后重行完税出厂后,方可退还原纳税款。
  建国后,货物税驻厂稽征分为:专人驻厂稽征,对较大工厂派专人或小组驻厂稽征;设组稽征,对中小工厂划分地区分设若干稽管小组负责征收管理。1949年 ,全市共有驻厂员62人。1951年为92人。应税货物出厂前,填写货物出厂申请书,报送驻厂员开给纳税缴款书,纳税后领取照证经驻厂员查验出厂。
  自报查帐,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 1950年开征工商业税采用自报查帐、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3种征收方法。3种征收方法划分原则是:会计制度健全,经税务机关审查,可资征税确据者,为自报查帐征收,当年全市共批准48户;会计制度不够健全者,采用民主评议征收,全市共6683户;较小业户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定期定额征收,全市共3392户。1954年,自报查帐征收户发展到135户,民主评议征收6556户,定期定额征收7369户。私营工商业初级阶段改造完成后,对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均实行自报查帐计征。
  “三自纳税” 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后,青岛市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社实行“三自纳税”征收方法。由企业按期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纳税缴款书,自行到银行缴税,税务机关定期进行纳税检查。随着经济发展,对合作商店、社队工副业单位,也采用“三自纳税”征收方法。1986年,按征管条例规定改由企业申报纳税。
  违章处理 1929年实行统税后,对不遵章领贴照证,旧包装未铲除证、戳重用,库存货物与报表不符等,按应纳税额处以10倍以下罚金。伪造完税证、戳和私运未税货物等,处以应纳税额30倍以下罚金。私自进行生产,除给予罚款外,将产品、原料和机器予以没收,情节严重者,移送法院究办。1931年《营业税征收条例》规定,应纳税款逾期10日,处以所欠税款20%罚金;逾期20日,处以所欠税款40%罚金;逾期30日,处以所欠税款60%罚金。对匿报营业收入,设立假帐偷税者,除补税外,处以偷税额1~10倍罚金。营利事业所得税规定,对弄虚作假少报所得额偷税者,处以偷税额2~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移送法院判处1年徒刑或拘役。对印花税不按规定贴印花者,处以应纳税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后改为20倍以上、60倍以下罚款。
  1950年,根据《货物税条例》规定,对不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报验、运销等手续者处100万元(旧人民币)以下罚金;私制、私运、私销及其他偷漏税行为,除照章补税外处以所偷漏税额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其货物一部或全部;对抗税拒绝检查或伪造照证、戳记及包揽走私等行为,除依前款处罚外,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开业、转业、歇业手续,不按期申报营业额所得额,不按规定设帐、记帐等,处100万元(旧人民币)以下罚金;匿报营业额、所得额者,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处1~10倍罚金;伪造帐册、抗拒纳税,情节严重者,移送人民法院处理。以上两税对不按期缴纳税款者,均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商品流通税拖欠税款,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后,滞纳金改为按日加收1%,其他税种仍按5‰加收。实行工商税后,对拖欠税款仍加收1‰的滞纳金,对偷漏税款除补税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5倍以下罚金。
  1986年7月,青岛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对各税违章处理作了统一规定。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不按规定建立、使用、保存帐证和不提供纳税资料,拒绝监督检查等,处以5000元以下罚金。对漏税、欠税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额5‰的滞纳金。对偷税、抗税行为,除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外,并据情处以5倍以下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包庇者,处1000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者,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88年恢复征收印花税,规定对应贴未贴及少贴印花税票的处以应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罚款。对已贴未注销或划销的印花税票金额,处以10倍以下罚款;重用印花税票金额处以3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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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税 务  
第三章 稽征管理

第二节 税收检查


  青岛解放前,税收检查主要采取底册登记查核、运行货物照证查验、设关卡查验、派员驻厂查验等办法。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对田赋主要采取底册登记查核的方法。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对统捐采用运输查验的方法,即设关、卡,对运行货物的证照进行查验或开箱(包)缉私检查。
  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对货物税改设关卡查验为派员驻厂,进行产、销、存查验。南京国民Gov接管青岛后,亦采用驻厂监制、查验的方法,即对厂商的产、销、存和原材料的购、耗、存等情况,以报表控制,经驻厂员按时检查核实后放行。1922年,对盐税北洋Gov设立青岛盐务缉私警长办事处,建立武装盐警,在各重点地区设防驻警进行查缉。当时,青岛市共分3个区和红石崖、小石头、马戈庄、后韩家、女姑、海西等12个重点地区,分别设分驻所查缉私盐。1934年5月,南京国民Gov提高盐税税率,对盐业的私制、私运、私卖偷税行为采取武装缉私,一直延续到1949年青岛解放前夕。
  印花税 1934年,南京国民Gov公布检查印花税规则15条,青岛市按规则着重检查代售印花税单位,有无窝存或逾期缴纳税款及不依照代售合同规定办理等情况。对购买印花税票单位,每月将购置印花税票凭单送交印花烟酒办事处核查。在对印花税检查时,税务部门还会同地方警察机关协助执行缉查工作。
  青岛解放后,税务机关对纳税检查根据不同时期偷漏税的花样及手段,采用自查、互查、辅导性检查、抽查、专业检查和开展财税大检查等形式,对偷漏税行为加强监督。
  1950~1951年为了整顿税收秩序,各级税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帐据,打击造假帐活动,检查突破了部分私营企业为偷漏税收而编制的假帐或设置的内外两套帐簿。1953年,青岛市在纳税企业中开展自查补报工作中,由各分局抽调一批查帐员进行了一次专业检查,在国营和合作社企业中共查出漏税户191户,查补税额659.5亿元(旧人民币);在私营企业中检查出漏税户3443户,共补税额22.8亿元(旧人民币)。
  1950~1954年,为了防止偷漏临时商业税,在车站、码头、交通要道等地方设立了检查站,严格检查货物出入发票、税票、提取单与托运单据,四者相互核对防止偷漏税。仅在1950年通过检查入口物资总值5099.60亿元(旧人民币),出口物资总值为2303.79亿元中就查处偷漏临商税等共3亿多元(旧人民币)。
  1956年,组织力量在一年内进行两次税收大检查。第一次是8月份,结合上半年营业税评议,共检查1546户,查补税款284241元,第二次是年底,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共抽查2192户,查补税款469741元。1963年,青岛市税务机关组织工商企业进行了一次自查互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大检查。当年市区自查1577户,查补税款6.1万元。在专业检查中各级税务部门采取对重点户一月一查、一般户一季一查,对工商企业共检查6457户次,其中有问题3937户次,查补税款151万元。
  1972年,税务机关排除干扰,组织力量对4户大型国营企业和410户集体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共查出偷漏工商税88.9万元,所得税157.6万元。
  1985年,青岛市税务局进行了两次税收大检查,上半年各级税务部门,有重点地对企业和个体户开展了纳税检查,共检查21017户,查出偷漏税款718万元,下半年根据国务院(1985)101号文件和山东省、青岛市Gov“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税收财务大检查。各级税务机关都设立了专门机构,在市区内抽调了500多名干部。检查了国营和县以上集体企业1047户,补缴税款3660万元。此项大检查工作自1985年开始,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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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市和县(市)区司法机关先后成立了税务检察室。1988~1990年,税务检察室共受理偷、抗税案件933件,立案查处168件,构成犯罪逮捕17起,起诉的21起,免诉的130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86起,共计追补税款及罚款1000多万元。
  1989年,全市建立了12个税务稽查队,共配备干部215人。至1990年,共查处重要违章案件400余件,查补税款4617万元。
  1988~1990年,税务机关针对征管薄弱环节,开展了两项税收专项检查。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发票专项检查,3年共查处违章发票180多万份,查处违章户4262户,补税罚款近400万元。二是1989年对全市29069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包转包户以及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专项检查,查出有问题户23335户,查补税款3107万元,其中查出偷漏税万元以上大案32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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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税 务  
第三章 稽征管理

第三节 促产增收


  1958年,全国、全省财税工作会议提出:财税机关要遵照“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为政治服务、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三大观点,把促产增收工作当作税务机关的任务之一列入税务工作议程。同年4月,青岛市税务局派出60多名干部,深入街道协助兴办小工业、服务业,帮助寻找生产门路,解决资金困难,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过一年的努力,帮助新办厂(组)近600多个,有1万多人就业。同时,还为小型企业举办会计税收培训班20余期,共1200余人参加了培训。
  1959年,税务机关在开展促产增收工作中,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专管员针对印染布匹伸长率提高的问题,通过深入车间参加劳动,协助企业进行“算帐测码”改进管理制度,促使布匹伸长率达到1%,不仅符合了国家出口标准,而且每月可节约棉花1.5万米,降低成本近3万元。对煤炭、百货、蔬菜、烟糖等行业中长期亏损单位,税务机关深入企业参加生产经营活动,调查研究,找出亏损主要原因,并提出增设临时网点,把销售指标落实到人,发动群众开展劳动竞赛,建立规章制度等建议,使69个零售企业扭转了亏损,每月减少财政补贴4万多元。同年,税务部门还帮助青岛卷烟厂、印染厂、自行车厂等近500户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取得良好经济效益。1958~1959年,共实现促产项目19700多项,增加税收3896万元,增加利润4712万元。
  1960~1966年,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端正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把促产的目标建立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上,使促产同组织收入紧密结合起来。在大力组织收入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扭亏增盈,开展技术革新,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在298户大、中型企业中,推行班组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制度,使企业的核算制度向准确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产品成本和商品流通费用大幅度降低。1962年,全年可比产品成本比1958年降低13.85%,降低额为10875万元。1961~1965年,共落实促产项目7070项,增加税利5110万元。“文化大革命”时期,税务机关的促产增收工作基本停止。
  1987年以后,青岛市各级税务机关积极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工作重点转移到初级阶段经济建设上来,促产增收工作逐步恢复和加强。1984年财政局与税务局分设以后,青岛市税务机关以“支、帮、促”为内容的促产增收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发展初级阶段生产力这一中心,贯彻了从经济到税收的治税思想,做到征管、促产两个“轮子”一起转,使促产增收工作向深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方向发展。为了使促产增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税务局于1986年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产增收工作的意见》。
  1984~1990年,市税务部门为搞活大中型企业,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市化工、卷烟、电子仪表、家用电器等行业实行了重点促产,帮助企业挖潜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引进先进设备,开发新产品。在正确贯彻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从政策上、资金上、工作上帮助企业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青岛卷烟厂、石油化工厂、电视机厂、电冰箱厂等企业解决资金困难30699万元,使企业增强了活力,促进了企业生产发展。在此期间,税务机关在扶持短线产品、利用“三废”(废气、废渣、废水)、技术改造、节约能源等方面,投放扶持生产周转金累计24716万元,实现1570个生产项目,使企业缓解了资金困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1984~1990年,共实现促产项目5400多项,增加税收37647万元。税务机关还对个体、集体、国营等企业举办了716期财会税收业务学习班,培训财会人员23720人次,另外还组织个体业户建帐协作组210个,辅导建帐11870户。
  税务机关的促产工作,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的肯定。1958年,台东区税务局因促产增收工作成绩显著,出席了全国财贸系统群英大会,受到国家擎天柱的接见;台东、沧口、市南区局被评为全市财贸系统的红旗单位。1987~1990年,在青岛市Gov召开的历次“五员”(税务专管员、财政驻厂员、银行信贷员、银行储蓄员、审计员)表彰会上,税务系统专管员有946人次被授予先进专管员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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