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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5月5日)
各县、区人民Gov,市Gov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是保证农作物产量和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关键措施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要及时向市农业局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青岛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提高种子质量,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农作物育种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蔬菜、麻类、烟草、绿肥、牧草及花卉等作物的种子。
第二章 品种的选育和审定
第四条 本市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由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统一评审,并择优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审。未经评审、审定和评审、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散,不得经营推广,不得通过报刊、广播进行宣传。
第五条 育种单位和个人在选育新品种的同时,要根据新育品种的特性,研究出相应的栽培技术,提供生产单位和个人应用。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六条 市、县(区)种子公司(站)是种子工作的管理机构。粮、油、棉、菜等农作物的主要推广良种,由种子部门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发展和作物品种布局的要求,统一安排种子生产并确保种子的数量和质量。其他单位或个人繁殖的商品种子,要列入县以上种子部门的计划。否则不得安排种子生产基地。
第七条 县以上种子部门的基地,包括国营原(良)种场、国营农场和特约生产单位。种子基地要相对集中、稳定,并具备良好的繁殖生产条件,拥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所产种子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县以上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粮、油作物良种不列入粮油合同定购,其影响合同完成部份,由县主管部门予以核减并在县内作调整。
第九条 种子基地每年所需经费和化肥、农药、农机、柴油等生产资料,有关部门应列入年度计划,优先帮助解决。
第十条 当前的种子生产体制,要因地、因作物制宜。玉米杂交种的生产,由于连续性、技术性较强,应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制种和组织供种;小麦、花生、棉花、大豆、谷子等常规作物的新品种、原种和部分大田用种,由县(区)、乡(镇)联合繁殖供种;薯类和其他小杂粮种子主要由农户自选、自留、自用。
第四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国外引入种子必须经检疫,并将引种名单、说明书及少量种子送交省农科院登记,同时报市种子站和中国农科院备案,调运或邮寄出市、县(区)的种子须领取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凭以上证书办理运输和邮寄。
第十二条 国营、集体、农户自产自用的种子,实行自检,并接受国家种子检验、检疫部门技术指导和抽检。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或变更种植计划,必须动用不合格标准的种子时,须经县以上人民Gov批准,由种子检验机构发给“特许证”,经检疫部门检疫后方可调运和使用。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十四条 市、县(区)种子公司(站)要充分发挥经营良种的主渠道作用。非种子部门经营良种必须向当地种子管理、植物检疫和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良种经营许可证”、“种子检疫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非种子部门经营的良种必须符合当地品种布局和生产需要,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种子分级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种子不得经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种子,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统一制定的价格政策,不准任意定价。
第十七条 后备种子由各级农业部门提出计划,粮食部门负责收贮供应。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在品种选育引进、繁育推广、种子检验、检疫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贡献大小,由县以上人民Gov或种子管理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人民Gov或种子管理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 谎报新品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2. 在种子生产、收贮、加工、检疫、检验等环节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
3. 交通运输、邮政部门不凭检疫、检验证明而办理运输或邮寄种子造成损失的;
4. 擅自散发、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的品种,造成减产或其他损失的;
5. 经营种子哄抬价格,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6. 非种子部门未取得检疫、检验签证和营业执照而销售种子的;
7. 任意调动未经检疫的种子,造成危险性病、虫、杂草蔓延传播的;
8. 盲目调运、硬性推广或私自引种未经检疫、检验的种子而使生产受到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市农业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Gov关于批转市农业办公室、
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11月17日)
各县和黄岛、沧口区人民Gov,市Gov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Gov同意市农业办公室、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意见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的财务管理,对于保证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端正党风,密切党群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Gov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紧密联系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紧抓好。各县、区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要于十二月底前书面报告市Gov农办、农业局。
青岛市农业办公室青岛市农业局关
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意见的报告
市Gov:
近几年来,随着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市农村深入进行改革,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商品生产,新的合作经济体制和贸工农型的经济结构正在形成,整个农村经济出现了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但是,在大好形势下,农村合作经济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单位对新的农村合作经济认识不足,只重生产、重发展,忽视经营管理;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够完善,合同制不够健全,执行合同不严肃;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个别人甚至损公肥私,以权谋私,侵占集体财产;部分农村基层单位的会计人员年龄偏大,素质偏低。这些问题影响着合作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阻碍着农村第二步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的财务管理,更好地为发展商品生产,繁荣农村经济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组织
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各县、区农牧局经管站的力量,每站工作人员不少于七至九人,并要注意发挥其对全县、区合作经济管理的指导、服务、检查、监督作用。各乡、镇都要建立健全经管站,每天工作人员三至四人,未建站的要于今年底建立起来。各村要建立合作经济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由村主任或经济合作社社长、主管会计(村支书)、村民代表五至七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检查库存现金、财产、物资和有关帐目;检查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及干部报酬、优抚政策的兑现等。
二、加强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
1. 对农村会计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村主管会计由乡镇Gov任免,报县区农牧局备案;村记帐员、出纳员、保管员以及村企业会计(包括联合体会计、承包企业会计)由村任免管理,报乡、镇经管站备案。村主管会计必须经过县区农牧局考核;村企业会计必须经过乡、镇经管站考核,合格后方能任用。
2. 会计人员的职责:(1)建立健全以费用、成本、利润为主的会计核算体系,按照市、县农牧局的统一规定设置帐簿和会计科目,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帐款、帐实、帐据、帐表五相符,按规定及时编制、报送会计报表。(2)制订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集体提留与使用计划,搞好成本核算和经济分析。(3)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同各业承包户办理合同结算、兑现,并将结算、兑现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对发生的债权债务要及时清理结算。(4)搞好农村记帐户的记帐、核算和农业统计工作,及时编报各种报表,(5)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律、法令,按照财务规定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为和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要坚决抵制和揭露。会计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据情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3. 会计人员有下列权利:(1)对不真实、不合格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财务制度和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的开支、借支、垫支、做保和扣款;有权向上级反映或向村民大会报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2)发现帐实不符时,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有权对村办企业、经济联合体、专业承包户和个体企业的财务帐目、凭证、现金、物资的收支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1. 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根据经济情况、生产计划,按季度制订全年的收入、支出、分配计划,作为本村的预算,交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Gov审批;年终在搞好财务清理的基础上,编出执行计划的决算方案,张榜公布后,编报年末科目余额表。预决算均应及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2. 开支审批制度。凡属生产性开支安照年初制定的计划执行;临时急需的生产性开支,根据需要和可能从严掌握,并要经村民讨论追补计划。凡属非生产性开支,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3. 现金管理制度。(1)现金收支必须逐笔进行序时登记,帐面余额要一月一次与现金保管校对,不得挪用,不得白条顶库,长款归公,短款自赔。(2)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规定时,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确保资金安全。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资金被盗及其它非正常损失,在未查清前,当事人应先照数赔偿。(3)因公出差人员借款,回归后三日内结算,经会计、出纳人员敦促,无故拖延一个月以上不结算者,按挪用公款论处。(4)严格执行会计管帐、出纳管钱的分管制度。
4. 固定财产、物资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折旧、定期盘点制度。增加固定财产时,必须检查验收,按规定入帐;固定财产报废或变价处理,必须经过村民讨论通过,任何个人无权自行处理;实行按件折旧或综合折旧,都要确定合理的使用年限和折旧率。(2)严格物资出入库手续。各类物资出入库都要填写出入库凭证,并由经手人签名盖章。 5. 集体积累和提留的提、管、用制度。(1)对村经济组织的提留要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年初一次定下来,可分夏秋两季或按规定的时间提留,提留总额应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至三。其中,用于干部报酬和办公费用部分要控制在提留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下。(2)乡镇统筹费总额控制在各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四以内,其中按国务院规定计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征率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交通事业费四项总额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以内。乡镇统筹费由村经济组织一次性提取并上缴乡镇Gov经管,专款专用。(3)村合作经济的原有积累,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大型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村民福利建设的用工,应按规定从义务工和基建工中解决。(4)严格积累、费用的列支界限,应由提留解决的费用,不准在积累中开支。村经济组织提取的提留开支顺序是:首先保证乡镇统筹经费、干部报酬、五保户的照顾;其次是电工、没有实行自营开业的合作医疗的医生、治安保卫人员的补贴。兴办各种集体福利事业和文明村建设,要根据经济条件量力而行。今后对吃掉原有积累造成债权不抵债务的村,要追究村主要领导和主管会计的责任。(5)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人数,三百户以下的村限制在一至三人,三百至五百户的村不超过四人,五百户以上的村不超过五人。补贴标准为本村劳力年人均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六十。工、副业发达的村的干部报酬可按企业经营情况,由村民大会讨论评定,报乡镇Gov审核批准。(6)企业承包上缴的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有条件的可用于以工补农或进行二次分配。如果用于抵顶农户承担各项提留款,也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不准超过。(7)各业承包上缴收入和提留款要专设科目记载,如实反映资金的来龙去脉,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检查监督。(8)对扶持发展商品生产专业户的借款,要办理符合法律的借款手续,规定还款时间,要有人作保并以财产作抵押,按银行现行利率收息。对商业、饮食业等专业户借款,利息可适当高一些;对开发性生产项目,可按银行最低利率计息。
6. 交接制度。对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离任的村和村办企业负责人、村主管会计,由乡镇分管的乡镇长、经管站监证交接;村办企业会计(包括联合体、承包专业户会计)由村分管的负责人、村主管会计监证交接。对其在职期间经办的事宜,必须按政策规定落实清楚,形成移交书面材料,经监证人员鉴定,否则不能离任。
7. 实行会计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对村主管会计和村办企业会计(包括联合体、承包专业户会计)以及个体企业会计,按规定由各县区评定一、二、三级会计,并按照等级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办企业付给技术考核补贴。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县区农业部门,按照现行政策和规定标准,统一部署,组织考评。
8. 经济民主、财务公开制度。(1)村经济组织制订的计划,预、决算方案,购置固定财产,进行基本建设,签定承包合同等主要经济活动,都要事先提出方案,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2)对现金、存款、粮食、物资、财产及债权、债务等经济事项,要按季度向村民公布。
9.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每年的会计资料,在结束旧帐、建立新帐的同时,要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归档保存。各处帐簿、会计报表、契约、合同和产权所有证,要永久保存,其余资料保存期要达到十五年以上。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财务工作的领导
搞好农村财务管理,是关系到保障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经济利益的大事。各级Gov都要把合作经济财务管理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定期检查总结。各县、区Gov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工抓,农委、农牧局具体抓。各乡镇Gov也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工抓,组织有关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共同抓。要加强各级经管队伍的建设,选拔思想好、作风正、有业务专长的干部充实县区、乡镇经管站,定期搞好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注意发现总结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典型单位和个人,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要维护会计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县和黄岛、沧口区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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