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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37:农业志 第九篇 农业管理

第九篇 农业管理



  建国后,党和国家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改变农村贫困面貌,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引导广大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50~70年代,为了改变传统农业生产以户为单位,分散经营,无计划、无劳动分工,小而全的封闭型生产经营模式,经过互助合作、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几个阶段,使农业生产逐步走上集体经营的道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行了农村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特别是1984年撤销了农村人民公社,恢复了乡(镇)、村建制,分田到人,包产到户,进而全面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特点的生产责任制,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管理体制。使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和农民承包经营的积极性都得到了发挥,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第九篇 农业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市级管理机构


  中共青岛市委农村工作机构 青岛解放至1954年,崂山郊区的农村和农业工作,由中共青岛市崂山郊区委员会下设的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1954年11月,中共青岛市委成立生产合作部。1956年9月,生产合作部改称郊区工作部。1958年9月,中共青岛市委设立农村工作部。10月即墨、胶州、胶南划归青岛市辖。农村工作部设办公室、干部科、农业科渔业科(1959年10月划归市委水产工作部)、公社工业科。1959年10月,中共青岛市委水产工作部。1961年3月,即墨县划归烟台专署,胶县、胶南县划归昌潍专署领导。农村工作部撤销,改设农村工作办公室。1962年1月,农村工作办公室并入中共青岛市委政策研究室,后又归市委办公室,设农村组,主要分管崂山县农村政策调查研究工作。1962年9月水产工作部并入中共青岛市委财贸部。1978年12月,即墨县、胶南县、胶县、黄岛区划归青岛市。1979年4月,中共青岛市委设立农村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科、干部科、生产科、调研科、区划办公室、多种经营办公室、能源办公室。1983年10月,平度县、莱西县归属青岛市。
  市Gov农业机构 1952年10月,青岛市人民Gov设农林处。1954年3月设水产管理处。1956年4月青岛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青岛市人民委员会设农林处。1956年5月,水产管理处撤消,设水产管理局。1958年10月,即墨、胶县、胶南县归属青岛市后,农林处于1959年1月改称农林局。1960年1月农林局撤消,设立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农业机械局。1960年4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设农林水牧委员会办公室。1961年3月,即墨县划归烟台专署,胶县、胶南县划归昌潍专署后,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于4月撤销。1962年6月,市人民委员会农林水牧委员会办公室将副食品生产办公室并入重工业局,同月,副食品生产局撤销,与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室农村组合并成立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农业办公室。农业办公室下设办公室、生产科、调研科。“文化大革命”时期,农业机构几经变化。1970年12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设农业组。1970年成立青岛市水产局革命委员会。1978年7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农业办公室。1978年12月水产局革命委员会撤销,改称水产局。1979年1月恢复农业局、林业局,设立水利局、农机局。
  1980年8月,青岛市人民Gov将农业办公室改称农业委员会。1984年9月,农业委员会改称农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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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农业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二节 县(区)级管理机构


  中共县(区)委农村工作机构
  崂山县 1951年5月设农村工作委员会。1954年7月农村工作委员会撤销,改设生产合作部。1959年4月改称农村工作部。1962年9月撤销农村工作部,1963年4月又恢复。1966年8月因受“文化大革命”冲击,县委各机构瘫痪。1984年6月复设农村工作部。
  平度县 1956年5月设生产合作部,1960年3月改称农村工作部。1967年3月因受“文革”冲击,县委各机构陷于瘫痪。1980年7月至1986年5月设立农村工作部。
  即墨县 1949年5月设农村工作委员会。1954年8月改设生产合作部。1956年8月设水产工作部。1959年3月,生产合作部改为农村工作部。1963年撤销水产工作部。1966年因受“文革”冲击,县委各机构瘫痪。1984年5月设立农村工作部。
  莱西县 1950年设农村工作委员会。1954年7月撤销农村工作委员会,成立生产合作部。1963年10月设农村工作部。1962年6月撤销农村工作部。1963年1月又恢复农村工作部。1966年因受“文革”冲击,县委机构瘫痪。1984年5月设立农村工作部。
  胶南县 1952年10月设农村工作委员会。1954年2月设沿海工作委员会。1954年4月撤销农村工作委员会,改设生产合作部。1956年12月撤销沿海工作委员会,设立水产工作部。1960年3月生产合作部改为农村工作部。1963年3月撤销水产工作部。1966年因受“文革”冲击,县委各机构瘫痪。1984年撤销Gov的农业委员会,组建了农村工作部。
  胶县 1949年7月设立农村工作委员会,1954年撤销农村工作委员会,设立生产合作部。1960年3月,生产合作部改称农村工作部。1962年4月撤销农村工作部,1963年4月恢复。1966年因受“文革”冲击,县委各机构瘫痪。1984年5月恢复农村工作部。
  县(区)Gov农业机构
  崂山县 1949年6月,南海专署崂山行政办事处设实业科管理农业。1950年5月南海专署撤销,成立胶州专署,设崂山行政办事处实业科。1951年4月崂山行政办事处划归青岛市管辖,改名为青岛市人民Gov崂山办事处,设建设科、水产科。1953年6月崂山办事处改为青岛市崂山郊区人民Gov,设农业科、水产科。1953年9月崂山郊区人民委员会设水产局、农林局。1955年12年撤销农农林局,分设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增设农机管理科。1961年崂山县设农业局、林业局、水产局、蔬菜科、水电局,撤销畜牧局;成立农机管理局(后更名为崂山县农机管理站)。1962年撤销农机管理站,管理工作划归农业局。1967年2月设生产指挥部。1970年恢复农业局、水利局。1975年4月恢复水产局。1975年5月恢复林业局。1978年分设农、林、牧3局。1979年恢复农业机械管理局。1981年1月设农业委员会、农业局、林业局、农机局、水利局、水产局。1984年,农、牧两局合并为农牧局,撤销农业机械管理局,组建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1986年底,崂山县农业机构设有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农机管理站。
  黄岛区 1976年,昌潍地区黄岛区工委设水产局,工业局管理农业机械。1977年成立农林水利局。1981年7月黄岛区成立农业机械管理局。1984年10月改为黄岛区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1986年底,黄岛区农业机构设有农林水利局、水产局、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平度县 1949年设实业科管理农业,1951年改为建设科管理农业。1956年成立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后增设畜牧局、水产局。后畜牧、水利两局并入农业局。1967年3月成立生产指挥部。1970年恢复农业局、水利局。1976年增设农林办公室。1980年11月设农业委员会、农业局、林业局与、农机管理局、水利局、棉花生产办公室。1984年撤销农业委员会,农机局改称农机总站,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列入Gov序列。1986年底,平度县农业机构设有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农机机械管理总站。
  即墨县 1949年6月设实业科管理农业。1951年增设水产科,同年10月设农林科,1952年8月农林科并入建设科。1956年3月设农业科、林业科、水利科,同年6月分别改称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科改称水产局。1958年7月林业局、农业局合并为农业局。1963年1月水利局、农业局合并为农林水利局。1965年撤销农林水利局。1970年1月重新设立农林局、水利局、水产局。1975年2月设农业机械管理局。1976年12月设农林水利办公室。1977年1月撤销农林局,2月设农业局、林业局;1980年7月设农业委员会,同时撤销农林水利办公室;1984年5月撤销农业委员会设农业科;同时农业局改称农牧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改为农业机械管理总站。1986年恢复农业委员会。1986年底,即墨县的农业机构设有农业委员会、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莱西县 1945年8月设实业科,兼管农林业。1950年3月实业科改为建设科,负责管理农业、林业、水利事业。1956年4月建设科改为农业科,并设立林业科、水产科。是年12月,农业科改称农业局,林业科改称林业局。1957年1月水利科改称水利局。1958年5月水利局、林业局并入农业局称农林局。是年10月莱西县农业局并入莱阳县农业局。1959年12月水利局由莱阳县农业局分出。1961年10月设莱西县农林局。1962年1月成立农业机械管理局,是年8月撤销,改为拖拉机总站。1962年1月复设水利局,5月又并入农林局。1963年4月水利局析出,1965年1月林业局析出,农林局复称农业局、林业局。1967年3月,县生产指挥部设农林组,拖拉机总站并入农林组。1968年6月撤销农林组,由县生产指挥部负责农林工作。1970年,复设农林局、水利局、农业机械管理局。1971年2月分为农业局、林业局。是年设水产综合公司,负责淡水养鱼工作。1977年9月设立养猪办公室,1978年12月改为畜牧办公室。1979年10月撤销畜牧办公室,成立畜牧局,设水产局;1984年5月畜牧局与农业局合并称农牧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改称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水产局改称水产综合公司。
  1986年底的农业机构设有农村工作委员会、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胶南县 1949年10月设实业科兼管农业。1950年4月设水产科。1950年6月改实业科为建设科。1955年6月由林业股改建林业科。1955年10月撤销建设科。1955年12月设农业科、水利科。1956年7月撤销农业科、林业科、水利科、水产科,设立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1959年12月增设畜牧局、农业机械管理科。1961年11月撤消农业机械管理科,1963年3月撤销畜牧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设农林局。6月恢复水利局。1964年1月撤销农林局,分设农业局和林业局。1967年4月成立生产指挥部,1969年3月改称生产建设处。1979年2月恢复生产指挥部,下设若干组负责农业工作。1970年8月恢复农业局。1971年3月恢复林业局、水利局。1972年1月恢复水产局,设农业机械管理局。1975年3月撤销生产指挥部,设农林水办公室、协调农口各局工作。1980年7月撤销农林水办公室设农业委员会、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和农业机械管理局。1984年7月撤销农业委员会,改农业局为农牧局、改农业机械管理局为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1986年底,胶南县的农业机构设有农业经济委员会(与县委农村工作部合署办公)、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胶县 1949年1月设实业科管理农业。1951年10月设农林科。195年12月增设林业科、水利科。1956年6月成立农业局,林业科改为林业局。1958年8月成立农林局。1959年3月增设水产科。1960年8月恢复农业局。1961年农机管理科改为农机管理办公室。1962年撤销林业局、水利局成立了农林水利局。1963年撤消水产科。1963年6月又恢复了农业局、水利局。1972年5月农机管理办公室改为机电管理局,1975年3月又改为农业机械管理局。1976年5月成立水产局。1979年3月复设林业局。1980年成立农林水办公室。1981年3月农林水办公室改为农业委员会。1984年5月农业机械管理局改为农业机械管理公司,同时撤销农业委员会。1984年7月农业局改为农牧局。1986年5月成立农业办公室与县委农村工作部合署办公。
  1986年底,胶县的农业机构设有农业办公室、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农业机械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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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农业管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

附录:青岛市属农业科研机构


  1950年11月青岛市农场成立。1952年全场土地317.21亩,其中可耕地271.42亩,职工37人(其中技术人员6人)。1953年改建为山东省青岛市园艺试验站,研究范围限于果树、蔬菜两个专业;原畜牧部分划归市畜牧公司,气象部份划归崂山郊区农业局李村气候站。1955年5月改建为山东省青岛果树试验站。1958年10月科研体制下放,果树试验站与青岛市果树园艺总场、青岛市蔬菜园艺场和山东省崂山森林病虫防治试验站等单位合并,建立了青岛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农业科学研究所,设园艺、农艺、植保、畜牧兽医4个系及生产管理室,办公室、财务供销室和8个农场,还设有情报资料室。1960年8月,原青岛市果树园艺总场和山东省崂山森林病虫防治试验站恢复原建制。青岛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内设作物、园艺、植保、农化4个系,办公室、情报资料室和果树、蔬菜、作物3个试验场。1968年3月,受“文化大革命”冲击,该所被撤销,成立崂山县农科站。1971年3月,青岛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恢复建制,仍由崂山县代管。1977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全国科学大会的通知》后,中共青岛市委于是年冬决定将该所划归市科委领导。翌年,科研工作得到了恢复,设蔬菜、果树、作物、土肥、植保5个研究室和办公室、情报资料室及果树、蔬菜、作物3个试验场,职工185人(其中科技人员22人)。1980年1月,该所划归中共青岛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导,业务受青岛市科委指导。当年新组建学术委员会和畜牧研究室,1983年又新建科研管理室和中心化验室。1985年1月,该所改由青岛市农业局领导,并新建良种生产科和开发科,科研管理室改为科研管理科,仍与情报资料室一套班子。1986年,所里设置专业研究系统、管理系统、试验支援系统和成果开发系统。学术咨询机构有学术委员会;专业研究系统设有蔬菜研究室、果树研究室、作物研究室(兼果菜后处理研究)、土壤肥料研究室、植物保护研究室、生物技术研究室(兼花卉研究)、畜牧研究室;试验支援系统设有情报资料室、中心化验室、综合试验场、蔬菜中间试验场、果树中间试验场;成果开发和生产系统设有良种生产科、科技开发科,另有经营实体青岛种苗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设有办公室、政工科、科研管理科、财务科、总务科。全所共有职工186人(其中科技人员44人)。共有土地705亩。到1986年,已完成72个研究项目。自1978年国家开始奖励优秀成果以来,获奖的成果共有46项。其中,国家级奖3项,省、部级奖9项,市、厅级奖34项、共育成蔬菜品种(品系)31个,果树新品种(品系)2个,甘薯新品种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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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农业管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计划管理


  建国后,农村经济经历了从无计划到有计划的发展过程。青岛市农村经济计划管理体制,随着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并不随着各个历史时期国家经济工作的方针而发生变化。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到1976年,农村经济主要以计划经济为主,强调并注重指令性计划。农业合作化初期,互助组组员间相互计议,做出生产安排。农业生产合作社期间,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上级Gov下达的计划,根据生产队或作业组的土地远近、连片情况,做出全年的季节性农、副业生产计划,其内容包括耕地面积、单位面积产量、总产量和商品量等,经民主讨论后实施。人民公社初期,生产大队根据公社下达的计划指标,召开队长会议,讨论制定农作物生产计划、收入支出计划、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各生产队根据各农户劳力出工计划和投肥计划,编制“一年早知道”,把与社员户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分别明细到户,使社员在一年的开始就能了解自己全年可能分配到的现金和口粮、饲料等实物数量,把生产经营好坏同社员个人利益联系起来,推动计划任务的完成。
  1979~1985年,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管理体制。农村经济的计划指标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粮、油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1985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指令性计划很少,大部分实行指导性计划。这期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变化,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林、牧、副、渔业用合同书的形式发包给农户经营。农民有因地制宜安排作物种植的权利,同时要完成国家征购、定购农产品的任务。承包合同经村民讨论,由村委会与承包者共同签定,受法律保护。1986年,粮食合同定购实际完成24086.5万公斤,占计划定购数的100.4%;花生仁实际完成4502万公斤,占计划的98.6%;棉花实际完成11549吨,占计划的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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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农业管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二节 劳动管理


  青岛市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后,遵照“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建立了互助组,农民通过劳动互助,进行生产。其形式先后发展为3种:一是临时性互助组,其特点是临时性,主要是在春耕期间,一个组3~5户,自愿结合换工互助,不记工,但彼此心中有数,这种形式初步解决了个体农户在耕、种、收割等生产环节上劳力,畜力和农具不足等困难。二是季节性互助组,其特点是在春耕、夏种、秋收三大农事季节实行换工互助。三是常年固定互助组,组内户数较多,劳力充足,是结合搞副业及其他技术活动的组织形式。其特点是合作的时间长,比较巩固,组内分工分业,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积累小量的公共财物。在记工方面采用“死分活记”的劳动管理制度。1954年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委会讨论确定按劳动力划队,按队固定耕种土地、畜牧、农具,集体组织生产,实行小段包工,农活固定到组、到人。耕畜、农具计报酬;土地、劳力按比例分红。不久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统一收归集体,农具、耕畜作价归集体农民所有,集体组织生产,普遍推行“包工、包产、包成本”的劳动管理制度,执行“超产提成奖励,减产扣分罚款”的分配制度。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劳动力组织管理实行统一调配,一度搞“大兵团作战”,违背了“等价交换”的原则,社员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1960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十二条”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管理体制,推行“三包一奖四固定”。即以生产队为单位,在固定耕畜、农具、劳力和土地的基础上,实行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的办法。包产,就是根据劳力、耕畜、土地、肥料等条件参照前三年的平均产量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留有余地、使包产单位有产可超、有奖可得的原则,确定生产队的种植面积和包产指标;包工,就是根据各种作物面积和生产过程,计算出每亩用工的数量,外加10%不可预测因素的机动工分;包成本就是队所需肥料、种子、饲料、小农具维修和管理费等项目分别计算出全年的生产成本数进行承包。超产奖励,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减产,则根据受灾程度按比例降低原包产指标,为适应生产季节性强、田间管理时间长、农活复杂、灾害频繁等特点,又全面提倡和推行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作业、小组评比检查验的“四小管理”的方法。小段计划,即生产队根据农时季节和作物生长规律,把田间农活分成若干个段落,再分段落规定应完成的工作量和所需工日,作出小段计划;小组作业,是由生产队按农活技术难易程度,把劳动力搭配到作业小组,由作业组因人授事,安排农活;小段包工,其基础是劳动定额、合理报酬,包工的形式分小段包工、季节包工和专项农活包工,即可以包工到组、也可以包工到户。有的生产队还采用“种收两头集体,中间管理到户”的办法。小组检查验收评比,是由生产队根据小段计划和小组作业任务,及时地对农活完成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评比,完成好的表扬,完成不好的批评教育着其返工或扣减工分。
  1970年全国北方农村工作会议后,在劳动管理问题上,强调“政治挂帅”,把合理报酬批判为“工分挂帅”,推行“平时看劳动,按季评思想,年终评工分”的“大寨式”劳动评工法,结果造成劳动与收益脱节,从而挫伤了社员生产积极性。同时,限制副业劳力投入不得超过总劳力的15%,又造成农业投工多、费用高、收入低的后果。
  1978年后,全市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并逐步完善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既坚持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必要的统一经营,又使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其形式有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等。这些经营方式既发挥了农户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又继承了过去合作化的一些积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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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农业管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互助组阶段,农户主要是在农活上换工互助,彼此心中有数;在常年性互助组中,有的已有部分公有农具和耕畜,积累了小量的公有财产,这时开始做记工算帐工作。初级农业合作社阶段,社内开始配备会计员、出纳员和保管员,建立了简单易行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了财务开支的批准权限等。在帐簿设置方面建立了股金帐、收入帐、支出帐、劳动工分帐、财产物资帐和往来帐等,定期结算公布,实行经济民主,防止贪污浪费和分配不公。高级农业合作社,采取现定收付记帐法,核算水平有了提高,同时在公社一级设会计辅导员,负责会计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查帐和业务技术协作。
  1961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后,调整了规模较大的生产大队,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下放耕畜、农具,对较大型的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仍由生产大队管理。建立健全了预算制度、现金管理和开支审批制度,会计、出纳责任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等。由于在生产队一级急需配备会计,而人才又不足,有的生产大队便实行由大队会计为生产队“代记帐”的方法。崂山县推行沙子口公社南窑大队代生产队记帐的经验后,全县普遍实行“代记帐”的方法,山东省农业厅曾组织各地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南窑大队观察学习,并在全省推广。1965年秋,为了简化会计核算程序,在农村推行会计制度改革,实行“六帐”(现金粮食、物资、固定财产、收支、往来、积累)、“四簿”(低值易耗品、工分肥料、现金保管、粮食物资)、减少会计科目,简化核算手续,会计术语通俗化,以便于群众查帐监督。但打乱了会计核算体系,一度造成帐目混乱,后逐步做了纠正。
  1978年后,农村全面推行生产责任制,逐步出现多种组织形式和经济成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改变为以地区性合作经济(主要是村)和村办企业为核算单位、前者主要是核算集体提留资金,后者进行企业核算。在实行体制改革和建立生产责任制过程中,有大量的财务问题需要解决,包括基金、土地、财产物资、现金存款、债权债务等帐目的调整与处理和会计人员的设置等。中共青岛市委根据198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农业部《关于整顿社队财务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于1982~1983年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了清理整顿。1985年12月开始,又用半年时间对全市农村财务再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进行了检查验收。截至1986年9月,全市有6044个村清理整顿结束,占总村数的99.5%。这次清理整顿的成果是:(一)摸清了农村集体财产的家底。1982年,全市农村集体财产总额10亿元,到1985年底,集体财产总额为10.3亿元,其中,新形成集体财产1.5亿元。(二)清查和处理了债权债务。据统计,全市农村农户与单位欠集体的款额1.9亿元,其中陈欠1.27亿元。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新欠6400万元,清理中狠抓兑现工作,收回欠款6000万元,其余部分签定了还款合同,3年内全部还清。集体债务1.3亿元,已还债务3657万元,占应还款的20.2%。(三)查清了大包干以来应交的集体提留及使用情况。1982~1985年底应交给集体提留款5.3亿元,已交5亿元,欠交3638万元,通过清理已收回2000万元。(四)处理了原生产队的公共积累,明确了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五)清理了“三帐”(呆帐、死帐、悬帐),处理了经济悬案。全市农村共清理出呆帐、死帐、悬帐2.38万笔,计款1226万元。清理中收回的占30%,减免的占31%,缓交的占16.3%,冲销帐的占22.7%。(六)清理处理了基层干部以权谋私、违法乱纪问题。全市农村共清出借支挪用公款的3万多人,款额达2100万元。清理中都进行了严肃处理,追回部分被挪用的公款,对确无能力归还的签定了还款合同。(七)加强了经营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青岛市人民Gov1986年批转青岛市农业办公室、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意见的报告》,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按照市Gov要求,全市各县(区)和119个乡镇健全了经营机构。1986年全市共有经营人员404人,比1985年增加160人。
  为加强农村财务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各县、区Gov和有关部门都有领导分工抓经营管理工作,各乡镇经营部门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培训。青岛市还于1985年组办“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山东省青岛市会计分校”,专门培训在职会计专业人员,使之达到中等专业水平。1986年在校生达35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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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农业管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四节 收益分配管理


  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初期,互助组实行劳动互助,以工换工,记工算帐,收益归己,相互找补的办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经过民主协商作出分配方案,在扣除生产费用、提留和税金后,按土地和劳力比例分红,一般为地三劳七、地三点五劳六点五或地四劳六等比例分配,对草的分配是草随粮走,社员投入的土粪实行以质论价。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取消土地分红制,收益按社员投工数分配,粮食按人劳比例分配,作价到户。在兼顾国家、合作社与社员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首先按政策交纳农业税,完成产品统购任务,归还到期的农业贷款,在处理扣、分比例上掌握扣留不超过总收入的40%左右,分配部分占总收入的60%左右(其中扣留公积金、公益金占总收入的8%左右)。对烈、军属给予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稍高于一般社员平均水平。五保户的生活标准相当于一般社员的平均水平。粮食分配在扣除征购任务,留出种子、饲料后,其余作为社员的口粮。
  人民公社阶段,收益分配工作基本沿用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法,注意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因时制宜、瞻前顾后的原则。对国家税收、公共积累、农民个人三方关系经常注意调节,使农民在正常年景下从增加生产中逐年增加收入。具体分配中采取了夏、秋季预分和年终决分相结合的办法,预分和决分都要由队长、会计和社员代表组成预、决分工作小组,负责主持核实产量,清工结帐,编制预、决分方案,经社员讨论,报公社审查批准后实行。在人民公社初期,分配方面一度出现了伙食供给制,基本工资加奖励;半伙食供给制、半基本工资加奖励,粮食供给制,半基本工资加奖励等平均主义分配办法,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78年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负责制,收益分配工作坚持实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的原则,粮食分配由过去的集体向农户分配,改变为农户向国家交售定购粮和向集体交纳统筹粮。1986年,全市农村总收入536830万元,总费用188221万元,占总收入35.1%;净收入348609万元,占总收入64.9%。其中国家税金9683万元,占总收入1.8%,集体提留27835万元,占总收入5.2%。其中公积金14626万元,占净收入4.2%;公益金6698万元,占净收入1.9%。农民劳动所得311091万元,占总收入57.9%(其中:集体统一经营所得36915万元),人均所得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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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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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二 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5月5日) 
各县、区人民Gov,市Gov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是保证农作物产量和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关键措施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要及时向市农业局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青岛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提高种子质量,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农作物育种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蔬菜、麻类、烟草、绿肥、牧草及花卉等作物的种子。 
             第二章 品种的选育和审定 
  第四条 本市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由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统一评审,并择优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审。未经评审、审定和评审、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散,不得经营推广,不得通过报刊、广播进行宣传。 
  第五条 育种单位和个人在选育新品种的同时,要根据新育品种的特性,研究出相应的栽培技术,提供生产单位和个人应用。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六条 市、县(区)种子公司(站)是种子工作的管理机构。粮、油、棉、菜等农作物的主要推广良种,由种子部门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发展和作物品种布局的要求,统一安排种子生产并确保种子的数量和质量。其他单位或个人繁殖的商品种子,要列入县以上种子部门的计划。否则不得安排种子生产基地。 
  第七条 县以上种子部门的基地,包括国营原(良)种场、国营农场和特约生产单位。种子基地要相对集中、稳定,并具备良好的繁殖生产条件,拥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所产种子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县以上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粮、油作物良种不列入粮油合同定购,其影响合同完成部份,由县主管部门予以核减并在县内作调整。 
  第九条 种子基地每年所需经费和化肥、农药、农机、柴油等生产资料,有关部门应列入年度计划,优先帮助解决。 
  第十条 当前的种子生产体制,要因地、因作物制宜。玉米杂交种的生产,由于连续性、技术性较强,应以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制种和组织供种;小麦、花生、棉花、大豆、谷子等常规作物的新品种、原种和部分大田用种,由县(区)、乡(镇)联合繁殖供种;薯类和其他小杂粮种子主要由农户自选、自留、自用。 
            第四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国外引入种子必须经检疫,并将引种名单、说明书及少量种子送交省农科院登记,同时报市种子站和中国农科院备案,调运或邮寄出市、县(区)的种子须领取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凭以上证书办理运输和邮寄。   
  第十二条 国营、集体、农户自产自用的种子,实行自检,并接受国家种子检验、检疫部门技术指导和抽检。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或变更种植计划,必须动用不合格标准的种子时,须经县以上人民Gov批准,由种子检验机构发给“特许证”,经检疫部门检疫后方可调运和使用。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十四条 市、县(区)种子公司(站)要充分发挥经营良种的主渠道作用。非种子部门经营良种必须向当地种子管理、植物检疫和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良种经营许可证”、“种子检疫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非种子部门经营的良种必须符合当地品种布局和生产需要,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种子分级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种子不得经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种子,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统一制定的价格政策,不准任意定价。 
  第十七条 后备种子由各级农业部门提出计划,粮食部门负责收贮供应。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在品种选育引进、繁育推广、种子检验、检疫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贡献大小,由县以上人民Gov或种子管理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人民Gov或种子管理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 谎报新品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2. 在种子生产、收贮、加工、检疫、检验等环节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 
  3. 交通运输、邮政部门不凭检疫、检验证明而办理运输或邮寄种子造成损失的; 
  4. 擅自散发、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的品种,造成减产或其他损失的; 
  5. 经营种子哄抬价格,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6. 非种子部门未取得检疫、检验签证和营业执照而销售种子的; 
  7. 任意调动未经检疫的种子,造成危险性病、虫、杂草蔓延传播的; 
  8. 盲目调运、硬性推广或私自引种未经检疫、检验的种子而使生产受到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市农业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Gov关于批转市农业办公室、 
     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11月17日)  
  各县和黄岛、沧口区人民Gov,市Gov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Gov同意市农业办公室、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意见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的财务管理,对于保证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端正党风,密切党群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Gov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紧密联系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紧抓好。各县、区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要于十二月底前书面报告市Gov农办、农业局。 
 
          青岛市农业办公室青岛市农业局关 
       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意见的报告 
  市Gov: 
  近几年来,随着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市农村深入进行改革,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商品生产,新的合作经济体制和贸工农型的经济结构正在形成,整个农村经济出现了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但是,在大好形势下,农村合作经济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单位对新的农村合作经济认识不足,只重生产、重发展,忽视经营管理;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够完善,合同制不够健全,执行合同不严肃;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个别人甚至损公肥私,以权谋私,侵占集体财产;部分农村基层单位的会计人员年龄偏大,素质偏低。这些问题影响着合作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阻碍着农村第二步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的财务管理,更好地为发展商品生产,繁荣农村经济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组织 
  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各县、区农牧局经管站的力量,每站工作人员不少于七至九人,并要注意发挥其对全县、区合作经济管理的指导、服务、检查、监督作用。各乡、镇都要建立健全经管站,每天工作人员三至四人,未建站的要于今年底建立起来。各村要建立合作经济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由村主任或经济合作社社长、主管会计(村支书)、村民代表五至七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检查库存现金、财产、物资和有关帐目;检查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及干部报酬、优抚政策的兑现等。 
  二、加强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 
  1. 对农村会计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村主管会计由乡镇Gov任免,报县区农牧局备案;村记帐员、出纳员、保管员以及村企业会计(包括联合体会计、承包企业会计)由村任免管理,报乡、镇经管站备案。村主管会计必须经过县区农牧局考核;村企业会计必须经过乡、镇经管站考核,合格后方能任用。 
  2. 会计人员的职责:(1)建立健全以费用、成本、利润为主的会计核算体系,按照市、县农牧局的统一规定设置帐簿和会计科目,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帐款、帐实、帐据、帐表五相符,按规定及时编制、报送会计报表。(2)制订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集体提留与使用计划,搞好成本核算和经济分析。(3)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同各业承包户办理合同结算、兑现,并将结算、兑现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对发生的债权债务要及时清理结算。(4)搞好农村记帐户的记帐、核算和农业统计工作,及时编报各种报表,(5)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律、法令,按照财务规定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为和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要坚决抵制和揭露。会计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据情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3. 会计人员有下列权利:(1)对不真实、不合格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财务制度和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的开支、借支、垫支、做保和扣款;有权向上级反映或向村民大会报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2)发现帐实不符时,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有权对村办企业、经济联合体、专业承包户和个体企业的财务帐目、凭证、现金、物资的收支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1. 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根据经济情况、生产计划,按季度制订全年的收入、支出、分配计划,作为本村的预算,交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Gov审批;年终在搞好财务清理的基础上,编出执行计划的决算方案,张榜公布后,编报年末科目余额表。预决算均应及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2. 开支审批制度。凡属生产性开支安照年初制定的计划执行;临时急需的生产性开支,根据需要和可能从严掌握,并要经村民讨论追补计划。凡属非生产性开支,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3. 现金管理制度。(1)现金收支必须逐笔进行序时登记,帐面余额要一月一次与现金保管校对,不得挪用,不得白条顶库,长款归公,短款自赔。(2)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规定时,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确保资金安全。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资金被盗及其它非正常损失,在未查清前,当事人应先照数赔偿。(3)因公出差人员借款,回归后三日内结算,经会计、出纳人员敦促,无故拖延一个月以上不结算者,按挪用公款论处。(4)严格执行会计管帐、出纳管钱的分管制度。 
  4. 固定财产、物资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折旧、定期盘点制度。增加固定财产时,必须检查验收,按规定入帐;固定财产报废或变价处理,必须经过村民讨论通过,任何个人无权自行处理;实行按件折旧或综合折旧,都要确定合理的使用年限和折旧率。(2)严格物资出入库手续。各类物资出入库都要填写出入库凭证,并由经手人签名盖章。  5. 集体积累和提留的提、管、用制度。(1)对村经济组织的提留要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年初一次定下来,可分夏秋两季或按规定的时间提留,提留总额应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至三。其中,用于干部报酬和办公费用部分要控制在提留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下。(2)乡镇统筹费总额控制在各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四以内,其中按国务院规定计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征率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交通事业费四项总额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以内。乡镇统筹费由村经济组织一次性提取并上缴乡镇Gov经管,专款专用。(3)村合作经济的原有积累,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大型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村民福利建设的用工,应按规定从义务工和基建工中解决。(4)严格积累、费用的列支界限,应由提留解决的费用,不准在积累中开支。村经济组织提取的提留开支顺序是:首先保证乡镇统筹经费、干部报酬、五保户的照顾;其次是电工、没有实行自营开业的合作医疗的医生、治安保卫人员的补贴。兴办各种集体福利事业和文明村建设,要根据经济条件量力而行。今后对吃掉原有积累造成债权不抵债务的村,要追究村主要领导和主管会计的责任。(5)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人数,三百户以下的村限制在一至三人,三百至五百户的村不超过四人,五百户以上的村不超过五人。补贴标准为本村劳力年人均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六十。工、副业发达的村的干部报酬可按企业经营情况,由村民大会讨论评定,报乡镇Gov审核批准。(6)企业承包上缴的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有条件的可用于以工补农或进行二次分配。如果用于抵顶农户承担各项提留款,也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不准超过。(7)各业承包上缴收入和提留款要专设科目记载,如实反映资金的来龙去脉,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检查监督。(8)对扶持发展商品生产专业户的借款,要办理符合法律的借款手续,规定还款时间,要有人作保并以财产作抵押,按银行现行利率收息。对商业、饮食业等专业户借款,利息可适当高一些;对开发性生产项目,可按银行最低利率计息。 
  6. 交接制度。对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离任的村和村办企业负责人、村主管会计,由乡镇分管的乡镇长、经管站监证交接;村办企业会计(包括联合体、承包专业户会计)由村分管的负责人、村主管会计监证交接。对其在职期间经办的事宜,必须按政策规定落实清楚,形成移交书面材料,经监证人员鉴定,否则不能离任。 
  7. 实行会计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对村主管会计和村办企业会计(包括联合体、承包专业户会计)以及个体企业会计,按规定由各县区评定一、二、三级会计,并按照等级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办企业付给技术考核补贴。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县区农业部门,按照现行政策和规定标准,统一部署,组织考评。 
  8. 经济民主、财务公开制度。(1)村经济组织制订的计划,预、决算方案,购置固定财产,进行基本建设,签定承包合同等主要经济活动,都要事先提出方案,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2)对现金、存款、粮食、物资、财产及债权、债务等经济事项,要按季度向村民公布。 
  9.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每年的会计资料,在结束旧帐、建立新帐的同时,要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归档保存。各处帐簿、会计报表、契约、合同和产权所有证,要永久保存,其余资料保存期要达到十五年以上。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财务工作的领导 
  搞好农村财务管理,是关系到保障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经济利益的大事。各级Gov都要把合作经济财务管理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定期检查总结。各县、区Gov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工抓,农委、农牧局具体抓。各乡镇Gov也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工抓,组织有关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共同抓。要加强各级经管队伍的建设,选拔思想好、作风正、有业务专长的干部充实县区、乡镇经管站,定期搞好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注意发现总结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典型单位和个人,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要维护会计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县和黄岛、沧口区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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