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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环境管理
第一章  法规建设



  依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规,青岛市及所属县(市)、区着手制订了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1978年3月青岛市革委会公布了第一个环境保护规章,即《关于加强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几项规定》。1980年青岛市人民Gov公布了《青岛市超标排放污水和烟尘收费暂行办法》。1982年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建立地方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市环保局组织起草了《青岛市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规定》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1984年10月29日,经青岛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85年1月1日施行。市环保局随即发出贯彻两个“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补充通知。3年后,又修改成《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经青岛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报山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为青岛市首批地方立法文件。1988年12月,青岛市人民Gov颁发了《青岛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年,还批准了《青岛市〈地方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1989年12月又颁发了《青岛市污染源合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80年代以来,青岛市人民Gov先后还发布了保护鸟类资源、保护水源、市容卫生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植树绿化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布告、办法、规定等10多项。青岛市经委、建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单位下发了环保管理规章13件。“七五”期间,各县(市)、黄岛区结合本地实际,也先后发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行政规章25件。其中,胶州2件、黄岛3件、莱西5件、即墨7件、平度2件、胶南6件。青岛市为细化国家有关法规、弥补国家某此法规缺项,还制订了由地方法规、Gov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编制规划和框架体系。规划在1990~2000年新立法规16件、Gov规章17件、规范性文件2件。


第二篇  环境管理  
第二章  管理实施

第一节  规划管理


  从1973年8月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到70年代末,青岛市进行了一些简单的环境质量评价和污染源调查等基础性工作。
  1979年7月,中共青岛市委贯彻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精神时,提出了青岛市“三废”治理、环境保护规划目标。要求二、三年内以根治胶州湾和大气污染为主,着重解决石油、重金属和烟尘污染。到1985年,各种有害废水、废气、废渣基本得到治理、使胶州湾水质恢复到良好状态,大气中有害物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业“三废”大部分得到利用,噪声得到控制,食品污染得到解决,可植树植草的地方普遍绿化,各行各业都有一大批清洁工厂。同时,要求区、县、局及基层单位,制订地区、系统、单位治理“三废”保护环境规划。把“三废”治理规划,按年度分别纳入单位、系统、地区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和科研计划,把“三废”治理保护环境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管理轨道,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污染问题解决好。
  1981年市环保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近期基本建成清洁城市,工业生产排放有害“三废”基本得到治理,70%~80%企业达到清洁工厂标准。郊区、县和新建小城镇,除严格按“三同时”要求建设,防止产生新污染源外,还抓了治理农业污染,保护农产品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问题。规划意见有11条:治理工业“三废”;防止新污染源产生;放射性物质;工业噪声;防止食品污染;清洁文明工厂建设;保护水源;农业生态;街道整洁绿化;合理布局;垃圾场规划。措施上则要求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三同时”,严明法纪,强化管理,加强科研监测,筹措施资金等。
  1984年2月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Gov在贯彻《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实施总体规划决定中指出,青岛市是国务院确定的抓好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城市之一,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要抓紧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污染。市计委、经委和环保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到:治理好生活居住区、风景区污染,对那些污染严重以及有存贮和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业企业,要有计划的治理或关、停、并、转、迁;凡按规划要搬迁的工厂企业,不得再在厂区内新建或扩建项目。对工业区内污染严重的单位,进行调整或治理,解决青岛钢厂钢渣和“黄龙”(炼钢转炉烟气)、红星化工厂铬渣、青岛碱厂(白泥”(碱蒸馏残渣)等严重污染问题。对热处理、电镀、铸造、锻造等行业,要进行专业化调整,减少布点。继续搞好锅炉消烟除尘改造,组织热电联产、联片供热,改变民用燃料结构,减少烟尘污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青岛市及所属县(市)、区都分别制定防治工业污染“六五”规划和“七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在总结“六五”防治工业污染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了“七五”期间要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以及“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点源治理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原则。规划到“七五”末的基本目标是:工业污染要基本得到控制,饮用水源、地下水和自然生态环境的污染不再继续恶化,流经城区流流水质及大气质量要有明显改善。“规划”和“计划”在实施中,起到了应有的指导作用。有些重点污染源治理,四个专业化调整,创建基本无黑烟城市等项目标得以实现。但由于当时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复杂性,特别是资金短缺和技术条件估计不足,故要求1985年“三废”基本得到治理和19990年河流水质、大气质量明显改善等目标未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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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环境管理  
第二章  管理实施

第二节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的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建设。”1979年国家又将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70年代后期,青岛市及区、县环境保护部门,逐步把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管理纳入工作议程,对新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批工作。对基本建设项目选址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其浓度、数量、治理措施、回收利用方案或其他处置措施进行审查。在施工、试运转过程中,对环保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1982年青岛市转发山东省建委、计委、经委、环保领导小组颁发的《山东省小型基建、技措项目,社、队、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时,要求严格控制电镀厂点,不得盲目发展;严格控制耗能高、效率低、严重污染环境的锅炉和消烟除尘设施的安装使用;服从城镇规划,不准乱插乱建。推行“三同时”制度,使新建项目“三同时”执行率逐步提高。1980~1990年,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三同时”建设项目829项(不含锅炉安装),经历年组织抽样检查的276项。“六五”期间执行率为81.12%,“七五”期间升为88.89%(审批数的执行率要低于此比例)。
  1974年新建黄岛油港在简易投产时,建一个5000立方米污水处理场。1978年又投资225万元,建设与油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15000立方米/日的原油压舱水处理场和一座总容量为5000立方米,日处理能力为700余方立米的燃料油污水处理场,以隔油、浮选工艺处理的油污水,达标排放合格率为99.7%。十余年来共接纳处理油轮压舱水1300万吨,加收污油7万余吨,经济收入1500万元。有效控制了油污染,保护了海域水质和海水养殖,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统一。1987年被授予全国环境优美企业,1989年又荣获全国环保先进企业称号。
  80年代初,青岛石油化工厂扩建20万吨催化、裂化装置,投资259.5万元,建成100吨/日的隔油、浮选、生化曝气的含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后水质基本达到排放标准,年回收废重油500吨。青岛石棉制品总厂的石棉粉尘污染,影响工人和周围居民的健康。1984年该厂拟在原址简易改造,青岛市防疫、城建、市政、环保等部门联合办公,确定不准在原址扩建、改建。1985年由国家、地方、企业集资迁至错埠岭,按“三同时”要求扩建,上布袋除尘治理措施,使车间石棉粉尘含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排入大气中石棉粉尘含量为0.7毫克/立方米,对厂区、周围单位、农区基本无影响。项目迁建,既扩大了生产,又解决了台东区的一个重污染源,同时,改善了职工的劳动条件。“七五”期间,青岛第二啤酒厂建厂,投资29645万元,按“三同时”要求,投资907.81万元,建起日处理4100吨污水处理厂,运行后水质达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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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环境管理  
第二章  管理实施

第三节  污染源管理


  70年代中后期,青岛市对污染源进行过调查,对一些重点污染源实施过限期治理措施。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章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市环保局起草了《青岛市超标排放污水和烟尘收费暂行办法》,定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8月,青岛市人民Gov转发山东省人民Gov颁发的《山东省排放有害污水收费规定(试行)》后,污水收费按省规定,烟尘收费仍按市“暂行办法”征收。
  实施排污收费标志着对污染源管理进入“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承担社会经济责任的新阶段。列入青岛市第一批排污收费的有四方机车车辆工厂、四八O八厂、青岛纺织机械厂、青岛东风化工厂、青岛电厂等23个单位。1980年10月开征的第二批单位有青岛卷烟厂、青岛食品厂、青岛肥皂厂、青岛化纤厂、青岛毛巾厂、青岛海洋化工厂等148个单位。是年,开征171个单位,征收排污费154万元。1981年4月,列入第三批实行烟尘收费的有青岛锅炉厂、青岛拖拉机厂、青岛红旗农药厂、青岛橡胶九厂、青岛国棉六厂、青岛人民造纸厂等468个单位。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对排污单位排放超标废水、废气(含烟尘)、废渣,从7月1日起征收排污费。5月2日山东省人民Gov发布《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青岛市从7月1日起,改按国务院“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同时废止原《青岛市超标排放污水和烟尘收费暂行办法》。
  1984年12月,市环保局成立了排污费征收所,结合实施《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对城区排污收费体制进行改革,由市一级征收,改为市、区两级征收。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工厂、企业、事业、机关的烟尘、噪声以及区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收费;市排污费征收所负责市属工厂、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收费。噪声收费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征,是年,开征184个单位,1988年又进行一次改革,市除征收36个重点企业的废水、废渣、粉尘费外,其余全下放到区征收。市、区两级收费征收面逐年扩大,收费额显著增长。
  1980~1990年,征收排污费17317.24万元(含各县、市、区)。“七五”期间为“六五”期间的4.78倍。征收排污费开辟了一条补助治理污染的资金渠道,促进了企业的污染处理。
  1986年3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5月1日实行,1982年原“办法”废止。该“办法”增加了征收排放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收费项目(每吨水0.03元),规定了缴费单位凡在银行设有帐户的,都应与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签定“征收排污费结算协议书”,通过银行委托收款方式进行结算。新“办法”增强了排污收费的法制性。环保部门坚持“依法征收”的方针,逐步加强了对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和复核工作管理。把废水核定归结为申报、监测、复核、物料衡算、排放系数等多种数据相互印证,作为收费依据,改变了收费的随意性和无所适从的问题,使收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随着强化环境管理方针的贯彻,对污染源单位的环保设施运转,逐步开展了监理工作。在1985年对城区环保设施运转调查的基础上,1988年重点调查了103个工业企业。1978~1987年批准建设的167套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来看,除在建、停产等原因外,应正常运转的102套,但实际有51套未能正常开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应建立了监理工作程序、办法,对管理不善、制度不严或擅自拆除和停运的单位,处以加倍征收排污费或罚款,引起企业重视。1989~1990年,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率均上升到65%以上。
  “七五”期间,对城区65个医院、疗养院的医疗污水处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原配备的22套医疗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转的只有4套。为此,专门派出人员,调研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并多次组织试验,鉴定了定型设施。1990年市环保局、卫生局联合下达了《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污水消毒处理设施管理的通知》,除要求限期配备设施外,还强调新建和改建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申报方案。
  对排放烟尘污染的监理,除结合创建烟尘控制区进行监督外,各区环保局每年都对锅炉、窑炉除尘设施运转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对管理好的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运转不正常、或擅自拆除停运的,进行批评或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等处理。冬季采取高点了望、定量上岗巡回检查,沧口区还装备影视微机进行监督,随时发现随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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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环境管理  
第二章  管理实施

第四节  企业环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后,青岛市各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工业企业,先后建起环保管理机构或配备环保管理人员。青岛港务局、各工业局、中央及省属工厂企业、青岛碱厂、染料厂等一些大中型工厂均建立环保管理科,有的建起监测化验室(站),无环保管理机构的企业,设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1990年达2352人。这些企业环保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在市环保局的业务指导下,在企业主管局和厂长(经理)领导下,在企业内部行使双重职能,一是负责贯彻、执行环保法规、政策、方针、实施环保管理职责;一是直接组织污染源治理。
  企业环保管理部门和环保管理人员,在企业产品试制、工艺改革和生产管理中,监督其“三废”处置情况,普查“三废”排放源头,搞清污染物种、污染量,积累数据,建污染档案、台帐,制定污染源治理方案,组织污染源治理。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的有关“三同时”、污染事故、环保设施、环保监测(化验)等项管理制度、规章;组织开展“三废”综合利用。据700多个主要工业企业统计,“六五”期间综合利用产品产值4215.6万元,利润1388.5万元;“七五”产品产值15414万元,利润5092万元。并且开展创建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和“六好”企业活动。70年代末以来,涌现出一批环保先进企业、清洁文明工厂和环境优美工厂。
  1982年前青岛泡花碱厂,碱尘、烟尘、砂尘和化工废水污染周围果园、菜地和居民生活,群众来信、来访不断,曾发生过近百名社员推倒工厂围墙,切断电源事件。1982年新上任的吕可棣厂长,带着几位科长挨家挨户走访调查,看到群众家里窗台上、门板上、水缸里都落有砂尘时,回厂随即选了新货场,只用十几天时间,把砂尘危害群众多年的污染问题解决了。随后又组织技术人员改革工艺,当年采取了砂、碱密闭运料、混料,自动密闭称量,仪表自动换向,窑炉两边落层均匀下料等工艺,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983年就被青岛市评为“无泄漏工厂”。继而又建成二级喷淋冷却塔,使废水全部闭路循环,安装余热锅炉,年少排烟尘370万标立方米。同时,对厂区重新进行规划,建花坛,铺草坪,整修道理,植树绿化覆盖率占可绿化面积的90%。该厂1984年为青岛市首家被山东省化工厅命名的“清洁文明工厂”。
  70年代初,胶县第一水泥厂因陋就简,仓促上马,加之管理混乱,整个生产过程的所有场尘点没有一个不“冒烟”的,群众“誉”为灰色的“世界”。该厂只有4万吨的生产能力,环保部门监测,每年排出水泥粉尘超过2000吨。四邻深受其害。1983年,山东省劳动模范、优秀Our Party员、书记兼厂长况绍义,深入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成立粉尘治理小组,走遍全省同行业30余个单位进行考察,把准备盖办公楼的20万元,也投入了治理粉尘工程中去。创造了立窑水浴喷雾除尘的工艺,使降尘率达90%以上,年可回收生水泥料600余吨,摘掉了污染大户的帽子。1987年被《中国环境报》评为环境优美工厂。是年,全国各地同行企业来厂考察的达上千人次。在取得第一步除尘成功的基础上,水泥厂在扩建一条新的8.8万吨生产线中,又投资近百万元(占工程投资1/9),配备除尘设备51台,立窑喷雾除尘又实现了提水、增压、喷雾、降尘、沉淀回收、利用一体化。1990年被国务院环委会命名为“全国环境保护先进企业”。1989年,青岛电冰箱总厂通过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国内科研机构的协作,在电冰箱生产中,着手进行减少50%氟利昂的研制工作并取得突破,每年少用氟利昂近百吨,为保护大气臭氧层作出努力。1990年荣获了“欧洲绿色标志”,成为中国第一个获此殊荣的企业。
  青岛市由于强化了企业环境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涌现出许多环保先进企业、环境优美工厂和清洁文明工厂。其中,国务院环委会命名的环境保护先进企业有青岛港务局第四港务公司(1989年度)和胶州第一水泥厂(1990年度)。1987年中国环境报命名的环境优美工厂有青岛港务局第四港务公司、青岛泡花碱厂、胶州第一水泥厂、青岛染料厂。山东省环委会命名的环境优美工厂有北海船厂、胶南水泥厂、青岛手表厂、青岛第二橡胶厂、青岛第六橡胶厂、青岛化纤材料厂。1984~1990年经山东省化工厅、机械厅和环保局验收命名的清洁文明工厂有青岛泡花碱厂、青岛氧气厂,青岛橡胶九厂、青岛橡胶六厂、青岛化纤材料厂、平度化肥厂、青岛农药厂、同泰橡胶厂、青岛化工厂、青岛耐火材料厂、莱西磷肥厂。
  另外,1979~1990年,经山东省环委会命名的环保先进企业32家,乡镇企业环境优美工厂18家;青岛市命名环保先进企业2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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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环境管理  
第二章  管理实施

第五节  生态环境管理


  1968年为利用城区污水支援农业生产,耗资200多万元,其中,崂山县、浮山公社集资50万元,将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把市南、台东、四方区部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过新建15公里排水管道、6个排水泵站,送至小白干路(大山)和浮山两个浮灌平流沉淀池。每日送污水3.5万吨,灌溉近3万亩农田。污灌后,农作物增产。1975年后,发现农田、农作物受到污染。1978年,青岛市环办、市政工程处组织对沿海、台东区、四方区入海市政污水管道进行调查,较普遍发现含重金属和病菌。由此,1979年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城市污水在未经处理达到污灌标准前,不准灌溉农田的通知”。1980年3月,市南区浮山公社提出天旱保农,要求开放污水灌溉。经市政工程处选挑两项影响较重的氰、铬指标,对污水进行了23次检验,氰化物检出19次,其中5次超标;铬检出12次,有2次超标。为此,市环保局裁定不准开放污水灌溉。青岛市环境保护工作,1983年开始由单纯开展城市环境保护逐步扩展到保护乡村农业生态环境。各县、区着手制订保护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创造生态环境试点,把保护生态环境工作摆进了各级Gov议事日程。
  1983年青岛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停止生产和使用DDT、六六六农药》后,为加强农业生态和环境管理,“七五”期间,组织了对辖区土壤作物污染现状的调查。调查表明:土壤总面积的92.7%~99.3%未污染,0.7%~7.3%受7种重金元素的轻污染,只有一个样点的0.2万亩汞含量为0.525毫克/公斤,为中污染,占总面积的0.02%。污染面大的是铬,其次是铅、锌和汞,相对污染面积小。土壤中六六六的含量在91.3%的面积内未超标,只有8.7%的面积稍大于国内平均含量0.742毫克/公斤的面积较大,占总面积的17.4%,主要发生在平度县、胶县和崂山县在历年使用DDT防治地下害虫的蔬菜、花生、棉花产区。
  1985年市林业局、农业局、乡镇企业局和环保局初步总结了展示发展方向的10个农业生态点,组织了推广。平度县三堤乡在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组织植树造林,综合整治,建成环境优美乡。胶县普集镇吸取生态恶化的教训,种树万亩,促进粮食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即墨县任家屯村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布局,植树种果,组织工副业加工利用等综合治理,全村田园化、林网化,使农工副业生产逐步走上良性循环轨道。莱西县水集镇后于村、平度县保家店乡高戈庄和胶南县铁山乡东南崖村,共同认准“要想富,先种树”的道理,改变过去树木草被稀少,倍受风、沙、旱、涝灾害,农作物产量低,农民生活贫困的问题,发展林业,提高抗灾能力,促使农作物增产,畜牧兴旺。1985年,这3个村人均收入都在800元左右。由于典型的推动,“七五”期间各县(市)、区,植树造林72.4万亩,林木覆盖率由“六五”末的12.1%提高到1990年的18.1%,生态环境有所改善,被林业部授予“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单位”。
  80年代以来,青岛市乡镇企业异军突起,1986年乡镇工业产值为1981年的8.4倍。乡镇工业发展,提高了农村人民生活,但部分乡镇、村办工业、缺少劳动保护和防治污染设施,有的废料就地倾倒,造成资源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1987年,从9285个乡镇村办工业企业污染源调查统计,年排废气达61.4亿标立方米,废水901.9万吨,固体废物79.08万吨。在9285个工业企业中,中型污染企业1393个,重型污染企业205个,所占比重分别为15.4%和2.2%。污染源调查的工业锅炉294台中,93.5%以上为2吨以下锅炉,煤耗高,污染重,难管理。配备除尘设施的188台,仅占总量的64%。工业窑炉1506台,改造合格69台,仅占4.6%。
  青岛市人民Gov根据《环保法》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了《青岛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将乡街企业污染防治列入环境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强调在居民稠密区、疗养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等禁止新建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乡街企业;严禁生产和经营汞制品、砷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含有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的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畸、强致癌成分的产品;严格控制乡街企业发展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严禁将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扩散或转移给没有污染治理能力的乡街企业等。各县(市)、区人民Gov结合地区情况,相继发布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噪声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水源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规定和办法。各乡镇普遍配备了环保助理员(兼职),即墨市环保局在30个乡镇中,成立了11个环保管理所。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密切协同工商行政部门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胶州市实行“一票否决权”,1989年否决了6个有污染的新建项目。莱西、平度、即墨、崂山等县(市)、区,“七五”期间对小石墨加工、小化工、土法炼金等100多家严重污染的乡镇村办企业,依法令其停业、限期治理或进行罚款、取缔,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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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环境管理  
第二章  管理实施

第六节  环保目标责任制


  1988年6月5日,青岛市市长助理田怀端代表郭松年市长在济南与姜春云省长签定了1988年度的《青岛市市长环境保护责任书》。1989年7月24日,郭松年市长又与赵志浩省长签定了1989~1990年度的《青岛市市长环境保护责任书》。1988年度的《青岛市市长环境保护责任书》,包括城市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工程和工业污染治理等15个方面的内容。1989~1990年度《青岛市市长环境保护责任书》,包括Gov环境目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建设工程、工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强化环境管理及考核奖惩等6个方面、49项责任目标和要求。
  青岛市通过下达Gov文件,召开会议,对《责任书》进行了层层分解、签定和部署落实。市环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责任部门、单位制定实施方案,筹集治理资金,推广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按时进行督促、检查、总结和考核奖惩,并逐步建立起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资料档案。到1990年底,通过责任书中完成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共新增工业废水处理能力2.22万吨/日,工业废气处理能力6.936标立方米/时,消减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3.41万吨/年,并促进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进程,为环境综合整治的管理体制,开创了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的新局面。经山东省人民Gov组织验收考评,青岛市1988年度市长环境保护责任书得907分(满分为1000分)的评价,1989~1990年度得918分,并获山东省“1989~1990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先进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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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环境管理  
第三章  环保信访与污染事故处理

第一节  环保信访处理


  青岛市环境污染事故涉及面较广,陆上和海上均有废气污染、废水污染、油污染、噪声污染,对不少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伤害。常常有些单位和个人在与造成污染的工厂企业发生纠纷时,通过信访形式找Gov、环保部门甚至申诉到法院请求解决。
  1978年前,处理厂群环境污染纠纷,多以说服群众,督促工厂企业上治理措施来缓解矛盾。1979年下半年,特别是《环保法(试行)》公布后,群众信访要求解决污染呼声强烈,近郊排污的工厂与农村矛盾激化,影响企业政党生产和社会安定。青岛市人民Gov随即组织5个工作组,分赴四方区、沧口区、楼山后、崂山县城阳镇和马戈庄乡进行调查,解决涉及(1972~1979年)24起有关工厂企业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粉尘、废水,污染农作物、蔬菜和饮用水井引起的厂群纠纷,均以达成经济赔偿协议结案。
  1980年以来,随时出现污染事故,随时处理。6月23日,位于青岛石油工厂与女姑山嘴之间的崂山县红寨公社养殖场1920亩滩涂遭受污染,蛤类大面积死亡,经济损失50多万元。青岛市人民Gov组织市环保局、市经委、中级人民法院等14个单位,调查了一个多月,确认主要为周围工厂长期超标准含硫废水污染所致。确定由青岛钢厂、青岛制革厂等8个单位承担12万元补偿。1983年,青岛砖厂一分厂(油粘纸车间)排放造纸废水,流入崂山县仙家寨第二、七生产队鱼塘,使鱼塘严重缺氧,造成4万尾淡水鱼死亡。该厂赔偿2.5万元,并被罚款0.3万元。1984年初,根据群众来信反映,市人民Gov组织查清了青岛酒精厂、青岛晶华玻璃厂、青岛明胶厂、青岛铜铝铸造厂等15个有烟尘、噪声污染严重的扰民企业,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1983年,山东海洋学院上百名教师,因忍受不了青岛商业冷库噪声的干扰,投信《人民日报》。1985年沧口区徐家、石家村因对青岛红旗化工厂、青岛石油化工厂、青岛油漆厂排放含氯、含硫、含磷气体污染了粮田、菜田和栽培的葡萄、花卉,也要求赔偿。6月,沧口区楼山后村几百名群众曾闯进青岛红星化工厂,拉下了电闸,使工厂停产96小时。这期间,青岛红旗化工厂、青岛第二印染厂、青岛自力化工厂、青岛水泥厂等企业,也因环境污染先后受到群众冲击。
  1985年新华通讯社第1918期《国内动态清样》中,反映的“青岛市沧口、四方工业环境污染严重,受害居民结伙闯进工厂迫使停产”的问题,国务院领导作了批示。9月,国家环保局和山东省环保局派人来青岛,会同市经委、环保局进行调查,写了专题报告。10月8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研究执行国务院有关领导批示和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华东巡视一组反映的“从台东区污染的严重性,看青岛市环境治理的紧迫性”的信件,专门讨论了青岛市环境污染状况和环保工作。要求各行各业对污染源进行分类排队,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以管促治”的方针,先抓涉及面大,污染重,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列出分期分批治理计划。两年内,先在楼山后地区投资400万元,安排24个治理项目。1986年又下达159个限期治理项目,缓解了一些污染扰民纠纷。
  1979~1990年,市环保局接到群众反映环境污染的来信4384件,接待来访3753人次(含群众通过公开电话反映844次)。另外,1985~1990年,群众通过市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批评意见和提案达189件。这些信访案件反映的烟尘废气污染占40%左右,噪声扰民占30%~40%,水污染占10%左右。其中,经青岛市组织调查处理的污染事故案件84起,经济赔偿达295万元。案件发生在1986年以前的共72起,占处理总数的85.7%,1987~1990年为12起,占14.3%。海港污染事故,主要是进出港的各种船只排污或漏油、溢油造成。“七五”期间共发生污染事故133起,罚款35.79万元(由青岛海监部门处理),其中,罚款千元以上的3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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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环境管理  
第三章  环保信访与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节  污染事故处理


  1974年以来,石油污染胶州湾事故频繁,至1989年共发生重大油污染事故8起。1974年9月30日,“大庆31号”油轮在中砂礁漏油895吨;1975年8月8日,胜利油田黄岛末站溢油200吨。1979年以来,在胶州湾内共发生过6次重大油污染事故。对这些重大油污染事故,均作了相应的处理。
  “赛勒斯总统号”油轮碰撞码头溢油事故处理 1979年6月23日,马西籍“坎帕斯·赛勒斯总统号”油轮在黄岛码头装油时,碰撞码头,震裂输油管道,使355.35吨原油落海,随海流扩散,飘到市区前海的几个海水浴场,沿岸的沙滩、礁石受到严重污染,影响浴场正常活动。油污水进入海产育苗池和养殖场,使全部扇贝苗、海参苗和部分对虾苗死亡。附近海面和滩涂的海带、贻贝、蛤类等粘了原油而不能食用。青岛港务监督向船方索赔经济损失合人民币440万元,其中,赔偿油污染损失150万元。
  青岛化肥厂(现为碱厂)跑油事故处理 1980年10月8日,青岛化肥厂贮油罐发生跑油事故,跑掉重油约60吨,污染胶州湾海域和红石崖贻贝养殖区,对渔副业生产和海水养殖造成严重损失,受害单位要求索赔。1981年9月4日,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32条规定,提出对该厂实行一次性30万元罚款报告。同年12月1日,青岛市人民Gov作出《关于对青岛化肥厂贮油罐跑油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理意见的批复》。批复指出:“为严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同意对该厂实行一次性罚款30万元的处理意见。”
  “东方大使号”油轮溢油事故处理 1983年11月25日,巴拿马籍“东方大使号”油轮,载运原油43943.187吨,出港途中在青岛港中沙礁触礁搁浅,溢出原油3343.6吨,造成胶州湾以及胶海附近海岸线严重油污染。受污染海岸线长达230公里。其中,重污染段4.7公里,重污染面积14.7万平方米,风景旅游区沿岸滩涂、礁石90万平方米。第一、二、三、六海水浴场6.6万平方米沙滩都程度不同受到污染。这次污染极大地损害了优美海滨环境质量,对沿海工厂、军事设施、旅游疗养事业造成重大损失。
  “东方大使号”油轮事故发生后,青岛市人民Gov除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海上救援、监视,控制油污染扩散外,同时动员各方力量,组织清污。从1983年11月28日到1994年8月底,分三段进行。第一段,动员17个系统55个单位(合计101192个工作日)进行人工捞油。第二段,由市环保局组织3130个劳动力(合124290个工作日),采用高压清洗、人工刮除礁油污,对重污染区、风景旅游区、水产养殖区污染彻底清理。第三段,组织对海水浴场换沙,对轻污染沿岸、海域残存油块和已清理区采取保洁措施。对此事故,市环保局向伦敦汽船赔偿协会、国际石油公司海上油污赔偿协会提出油污事故清污、损失索赔要求。坚持有理、有据、有节及适当灵活的方针,几经谈判,于1985年3月,索到赔偿清污、损失费计人民币1775万元(含水产损失),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
  “加翠号”油轮溢油事故处理 1984年9月28日,巴西籍“加翠号”油轮载运原油12万余吨,出港途中在青岛港中沙礁触礁搁浅,漏出原油757.682吨,造成胶州湾及附近海岸线严重污染。受污染海岸线长103.3公里。其中,团岛至沙子口地段35公里;团岛至沧口浴场地段20公里;红岛后阳村至宿流地段24公里;黄岛大石头地段5.3公里;薛家岛后岔湾4公里;沙子口至太清宫波及岸线15公里。重污染区为栈桥至第二海水浴场6公里;西姜至南姜4.5公里;后岔湾1公里。翌日,为防油污扩散,市环保局即组织400人的专业队伍,对栈桥至燕儿岛,麦岛至石老人30公里岸线采取封闭措施,昼夜现场监护,严禁旅游人员进入污染区。并组织有关工厂、企业和乡镇80多个单位2800余人,抢先对第一、二、四、五、六及团岛海水浴场、栈桥、鲁迅公园、八大关岸滩、石老人旅游开发区、黄岛、红岛地段沿岸进行清理,清除油沙石52772吨,捞取原油46.3吨,人工刮除礁石油污面积11010平方米,化学清洗礁石岸壁72725平方米。对受污染的海水浴场、栈桥岸滩回填新沙15640立方米。1985年5月20日,市环保局向英国船东保赔协会提出清污和损失索赔要求,1986年6月,该协会赔偿清污、损失费525万元(含水产损失)。
  “大庆245号”油轮爆炸事故处理 1986年10月18日,广州海运局“大庆245号”油轮停靠黄岛油码头西泊位,排压舱水时,发生重大爆炸事故,100余吨原油流入胶州湾中,污染沿海100公里岸线,青岛港务局出船打捞浮油,市环保局组织清除第二、三海水浴场及栈桥、沿岸油污。广州海运局承担清污、损失费24.5万元。
  黄岛油库爆炸污染事故处理 1989年8月12日,黄岛油库5号罐因雷击爆炸起火,后1~4号罐相继引爆,8月16日,地面残火才完全扑灭。损失原油3.6万吨,约630余吨原油溢流入海,污染了胶州湾及湾口外的大片海域及130公里岸滩,使海滩养殖业和旅游业都受到一定影响。青岛海上安全监督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专人在海面及岸边清油,共回收污油约350余吨。胜利油田石油输送管理局承担清污费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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