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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青岛建置初期,青岛天后宫一带已形成集市,商品贸易活跃。1896年,从事工商业的约有430人。1897年春,有钱庄、商号、作坊等71家。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殖民当局建港筑路,大办工业。1910年,青岛的企业已有20多家,产业工人约6950人,非产业工人约10600人,总数达17550余人。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和北洋Gov统治时期,外资办厂增多,民族工业也有一定发展,青岛成为全国工商业较发达的城市之一。早期青岛工人的主要来源:一是当地居民;二是青岛附近诸县流入的大量灾民和贫民;三是从上海、天津、广州等对外通商较早的工业城市雇来的技术工人。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1929年7月青岛特别市成立社会局,劳动行政业务均由社会局掌管。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下,社会局的劳动行政职能主要是:一、制定地方性劳动法规。二、进行劳工调查。三、调解劳资争议。四、办理工会立案。五、审核各厂工人服务规约。六、登记失业工人。实际上,社会局劳动工作主要是调解劳资争议。虽然颁布了《最低工资法》等一些劳动法规,但很少落实。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资收入低,工人生活状况并未得到改善。劳资关系相当紧张,青岛市劳资纠纷案件的数量仅次于上海、南京,列全国六大城市第三位。由于当局维护帝国主义、封建官僚和资产阶级的利益,故一些劳资纠纷案件的调处不能为工人所接受,工人只能以罢工斗争的形式来维护自己劳动权益,但多以失败告终。30年代末至40年代末,战乱频仍,社会动荡。在日本侵略者的民族压迫和南京国民Gov的腐败统治下,经济萧条,物价飞涨,许多工厂倒闭,工人生活每况愈下,失业工人更是苦不堪言。
青岛解放后,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主人,劳动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1949年8月开始筹备成立青岛市劳动局,相继设立了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劳动就业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党和Gov迅速医治战争创伤,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劳动部门从稳定社会和发展生产出发,采取组织生产自救、以工代赈、转业训练等一系列措施,很快解决了解放前遗留下来的3万多名失业工人的安置问题。同时,本着“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原则,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案件,积极调整劳资关系。随着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初级阶段改造的进展,逐步将劳动力管理纳入国家计划。在企业内部,普遍制定了定员定额标准,对职工工资分配办法进行了整顿、改革,初步建立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初级阶段工资制度。积极贯彻执行了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法规,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解放前那种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变。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高涨,劳动生产率逐年提高,职工生活不断改善。
第二个五年计划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基本完成后,开始转入大规模的初级阶段建设,劳动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受“大跃进”、“浮夸风”等“左”的错误影响,产业结构比例失调,劳动就业失控,职工人数猛增,导致了60年代初精简10余万名职工。在工资分配、职业技术培训、劳动保护等工作中,也走了一段弯路。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劳动工作逐步恢复正常。
“文化大革命”时期,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成立后,下设劳工处(后改为劳工组),负责全市劳动工作。由于人员不足10人,工作只能维持应付。许多劳动制度被视为“管、卡、压”。按劳分配原则受到批判。各类技工学校被迫停办。就业安置工作极不正常。企业的定员定额被取消,职工调资工作基本停止,计件工资、奖励工资等行之有效的工资分配形式被否定。平均主义盛行,劳动生产率下降。安全生产教育被“政治教育”所取代,工伤事故上升。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工作得到全面恢复发展。“文化大革命”时期遗留下来的10万多名城镇待业青年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就业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随着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总方针的贯彻实施,企业用工由指令性计划逐步转向指导性计划,取代了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1982年,在部分单位中对新招工人试行了劳动合同制,1983年全面铺开;在工资制度方面,较普遍地实行了国家与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企业内部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在劳动保险制度方面,对职工退休费用和部分医疗费用实行了社会统筹,较好地均衡了企业间支付退休费用和医疗费用负担等问题;在职业技术培训方面,恢复和发展技工学校,建立了就业前培训制度,加强了在职职工的中、高级技术培训;在劳动保护、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也都有较大发展。
通过劳动、工资、社会劳动保险等制度的改革,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改善。1986年底,全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20940元/人,比1949年提高了3.75倍,比1976年提高了40.1%。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311元,比1949年增长988.17元,比1975年增长749.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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