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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土地赋税
第一章 农村土地赋税
第一节 田 赋
青岛建置前后,田赋、丁银合一,称地丁银。地丁银折粮米征收,征物或钱,未能划一。1897年11月德国侵占青岛,次年9月2日即对青岛民有土地(市郊农地)依照清末官署税册征收田赋。初时,每小亩240弓(614平方米)征制钱200文;每中亩360弓(921平方米)征收制钱300文。1908年,将每小亩240弓加征至350文,每中亩360弓加征至550文。1913年,殖民当局改订征收钱粮章程,将921平方米改为1亩,将民有地分为上、中、下3等。其中,房屋宅基地、果树园、菜园、场园为上等,每亩征收0.35元;好禾稼地为中等,每亩征收0.25元;山地、沙地为下等,每亩征收0.15元。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Gov于1947年颁布《青岛市田赋征实征借实施办法》,征收标准按每赋额1元征借小麦一斗八升,附征公粮八升四合;按每赋额1元征一借一,征借小麦一斗八升,共计三斗六升。同年,青岛市Gov对田赋折征法币,折征价款以开前三个月小麦的平均市价为标准,每斗小麦折征法币5000元。
第二节 农地税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主要对青岛区、李村区农地课税。青岛区农地分3等,一等为园林地,每亩征税额0.35元;二等为农田,每亩征0.25元;三等为山林、砂石地,每亩征0.15元。李村区农地分为5等,一等地每10坪征0.10元以上,二等地征0.07元以上,三等地征0.05元以上,四等地征0.03元以上,五等地征0.02元以上。1922年北洋Gov接收青岛,将土地面积计算单位改为“方步”(一方步=2.56平方米),对青岛、李村两区的实地课税,其等次与日本侵占时期相同,只是税率略低。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城市不断扩张,市区附近农地每年递减,农地课税范围日渐萎缩,至1937年农地税停征。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于1939年筹划《青岛特别市地方计划》、《青岛特别市母市计划》,将胶县、即墨两县划入青岛,复开征农地税,征收标准为正税、附加税总额,按每元征麦谷2市斗计算(1市斗为30斤),再将应征麦谷按市价折征伪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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